中 共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委 员 会 组 织 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局 桂 人 社 函 2015 1010 号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度 全 区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计 划 制 定 与 上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公 务 员 局, 自 治 区 党 委 和 自 治 区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委 办 厅 局 各 人 民 团 体 干 部 人 事 部 门 : 为 满 足 我 区 各 级 实 施 公 务 员 法 机 关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单 位, 下 同 ) 补 充 公 务 员 的 需 求, 经 研 究, 决 定 组 织 实 施 2016 年 度 全 区 各 级 机 关 考 试 录 用 担 任 主 任 科 员 以 下 非 领 导 职 务 公 务 员 工 作 现 就 制 定 与 上 报 公 务 员 录 用 计 划 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拟 定 录 用 计 划 的 要 求 ( 一 ) 设 定 报 考 者 的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条 件 1. 除 国 家 安 全 机 要 等 特 殊 职 位 外, 自 治 区 本 级 机 关 ( 不 包 1
括 自 治 区 级 机 关 设 在 市 以 下 的 直 属 或 派 出 机 构 以 及 自 治 区 直 属 机 关 所 属 的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 全 部 面 向 具 有 2 年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人 员 招 录 公 务 员, 设 区 的 市 ( 以 下 简 称 市 ) 级 机 关 由 各 地 按 照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市 级 以 上 招 录 机 关 对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有 特 定 要 求 的, 可 根 据 职 位 要 求 作 出 具 体 说 明 2. 各 市 和 自 治 区 级 机 关 设 在 市 级 以 下 的 直 属 或 派 出 机 构 按 照 不 低 于 录 用 计 划 (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除 外 )10%( 折 算 后 的 比 例 不 足 1 人 的, 按 四 舍 五 入 计 算, 下 同 ) 的 名 额, 用 于 定 向 招 录 在 广 西 服 务 期 满 或 服 务 时 间 2 年 以 上 考 核 合 格 的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 含 城 区 和 街 道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等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 其 中, 乡 镇 机 关 定 向 招 录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的 录 用 计 划 一 般 应 达 到 当 年 乡 镇 机 关 录 用 计 划 的 20% 以 上, 县 ( 市 区, 以 下 简 称 县 ) 级 机 关 一 般 应 达 到 当 年 县 级 机 关 录 用 计 划 的 5% 以 上 3. 各 市 应 拿 出 不 低 于 乡 镇 机 关 录 用 计 划 6% 的 名 额, 用 于 定 向 招 录 村 ( 社 区 ) 两 委 成 员 4. 县 乡 级 机 关 的 职 位 主 要 面 向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招 录 ( 二 ) 设 定 报 考 者 的 学 历 条 件 报 考 市 级 以 上 机 关 职 位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报 考 县 级 以 下 机 关 职 位 应 具 有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其 中,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的 乡 镇 和 少 数 民 族 乡 的 部 分 职 位, 可 放 宽 到 中 专 高 中 学 历 2
原 则 上, 所 设 置 的 学 历 条 件 为 本 职 位 要 求 的 最 低 学 历 条 件 因 单 位 或 职 位 有 特 殊 需 要, 也 可 限 定 学 历 层 次 报 考 限 定 学 历 层 次 的 职 位 仅 限 所 设 学 历 层 次 的 人 员 报 考 学 位 条 件 同 理 ( 三 ) 设 定 报 考 者 的 专 业 要 求 专 业 要 求 应 遵 循 宜 宽 不 宜 严 的 原 则 原 则 上, 综 合 管 理 类 和 行 政 执 法 类 职 位 的 专 业 按 学 科 类 别 设 置 ; 专 业 技 术 类 职 位 应 设 置 3 个 以 上 相 近 或 相 关 专 业 ; 乡 镇 机 关 职 位 和 定 向 招 录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职 位 不 限 定 专 业 综 合 管 理 类 和 行 政 执 法 类 职 位 需 要 设 置 具 体 专 业 的, 以 及 专 业 技 术 职 位 需 要 设 置 少 于 3 个 专 业 的, 须 由 招 录 机 关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市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或 自 治 区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学 科 类 别 和 具 体 专 业 名 称 可 参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考 试 专 业 分 类 指 导 目 录 (2016 年 版 ) 对 专 业 有 特 殊 要 求 以 及 需 要 组 织 专 业 考 试 ( 包 括 专 业 笔 试 专 业 面 试 等 ) 的 职 位, 须 在 录 用 计 划 中 注 明 ( 四 ) 设 定 招 考 对 象 的 范 围 要 求 1. 报 考 高 中 中 专 专 科 学 历 的 职 位 或 非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的 报 考 人 员, 其 生 源 地 或 常 住 户 口 必 须 为 广 西 2. 公 安 机 关 ( 含 森 林 公 安, 下 同 ) 应 按 照 职 位 类 别 和 工 作 特 点 明 确 招 考 对 象 综 合 管 理 类 职 位 一 般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考 ; 执 法 勤 务 类 职 位 以 面 向 公 安 院 校 公 安 专 业 毕 业 生 招 考 为 主, 也 可 以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考 ; 警 务 技 术 职 位 可 以 面 向 社 会 和 公 安 院 校 公 安 专 业 毕 业 生 招 考 公 安 机 关 的 职 位 类 别 和 具 体 范 围 见 附 件 1 3
3.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应 拿 出 一 定 比 例 的 录 用 计 划 用 于 定 向 招 录 公 安 院 校 公 安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自 治 区 级 公 安 机 关 一 般 不 低 于 本 级 人 民 警 察 录 用 计 划 的 50%, 市 级 以 下 公 安 机 关 一 般 不 低 于 全 市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录 用 计 划 的 40% 4. 乡 镇 ( 街 道 ) 人 民 武 装 部 招 考 专 职 人 民 武 装 干 部 时, 应 拿 出 一 定 数 量 的 录 用 计 划 面 向 大 学 生 退 役 士 兵 和 人 民 武 装 学 院 毕 业 生 招 录 5.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县 ( 民 族 乡 ) 可 以 拿 出 本 县 ( 乡 ) 不 超 过 50% 的 录 用 计 划, 定 向 招 考 本 县 ( 乡 ) 主 体 少 数 民 族 生 源 地 或 常 住 户 口 为 所 在 市 或 本 县 的 人 员 国 家 级 和 自 治 区 级 扶 贫 开 发 重 点 县 以 及 执 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政 策 县, 可 以 拿 出 本 县 不 超 过 40% 的 录 用 计 划, 定 向 招 考 生 源 地 或 常 住 户 口 为 所 在 市 或 本 县 的 人 员 国 家 级 和 自 治 区 级 扶 贫 开 发 重 点 县 执 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政 策 县 和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县 民 族 乡, 以 下 简 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具 体 名 单 见 附 件 2 6. 不 属 于 上 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但 条 件 艰 苦 的 乡 镇, 可 以 拿 出 不 超 过 本 县 乡 镇 机 关 20% 的 录 用 计 划, 定 向 招 考 生 源 地 或 常 住 户 口 为 所 在 市 或 本 县 的 人 员 自 治 区 或 市 级 机 关 设 在 县 乡 的 直 属 或 派 出 机 构, 可 参 照 所 在 地 执 行 的 定 向 招 考 本 地 人 政 策 ( 五 ) 设 定 报 考 者 的 性 别 要 求 公 务 员 招 考 不 能 有 性 别 歧 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工 作 需 要, 经 4
招 录 机 关 申 请 市 级 以 上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可 对 以 下 职 位 的 部 分 录 用 计 划 作 出 性 别 要 求 : 1. 属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安 排 女 性 从 事 的 工 作 岗 位, 如 井 下 矿 山 或 其 他 劳 动 强 度 大 的 岗 位, 可 只 限 于 男 性 报 考 2. 法 院 检 察 院 及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只 限 于 男 性 报 考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80%; 司 法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只 限 于 男 性 报 考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85% 3. 招 录 机 关 现 有 人 员 或 近 3 年 来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性 别 比 例 失 衡 ( 男 性 或 女 性 超 过 50%) 的, 可 按 男 女 各 占 50% 的 比 例 作 出 性 别 限 定 4. 市 级 以 下 具 有 行 政 执 法 审 判 检 察 职 责 的 非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的 乡 镇 职 位, 可 按 男 女 各 占 50% 的 比 例 作 出 性 别 限 定 符 合 以 上 第 3 4 点 条 件 且 录 用 计 划 仅 为 1 人 的, 也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作 出 性 别 限 定 ( 六 ) 设 定 报 考 者 的 年 龄 要 求 报 考 人 员 年 龄 条 件 一 般 要 求 为 18 周 岁 以 上 35 周 岁 以 下 其 中 面 向 应 届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 非 在 职, 下 同 ) 招 录 的 职 位 和 乡 镇 职 位 可 放 宽 到 40 周 岁 以 下 ( 是 否 放 宽 由 各 招 录 机 关 决 定 );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监 狱 劳 教 所 一 线 干 警 职 位 和 市 级 以 下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警 察 检 察 院 司 法 警 察 职 位 一 般 不 超 过 30 周 岁, 面 向 应 届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录 的 职 位 以 及 法 医 狱 医 5
心 理 矫 正 等 特 殊 职 位, 可 放 宽 到 35 周 岁 以 下 ; 公 安 特 警 职 位 一 般 不 超 过 25 周 岁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有 其 他 限 制 条 件 的 从 其 规 定 ( 七 ) 设 定 最 低 服 务 年 限 的 要 求 新 录 用 到 乡 镇 机 关 的 公 务 员 在 乡 镇 机 关 最 低 服 务 年 限, 由 各 市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作 出 规 定 ( 八 ) 鼓 励 专 设 残 疾 人 职 位 根 据 中 组 部 中 央 编 办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资 委 公 务 员 局 中 国 残 联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的 意 见 ( 残 联 发 2013 11 号 ) 精 神, 鼓 励 招 录 机 关 专 设 残 疾 人 招 录 职 位, 维 护 残 疾 人 平 等 报 考 公 务 员 的 权 利 招 录 机 关 专 设 的 残 疾 人 招 录 职 位, 经 市 级 以 上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享 受 降 低 合 格 分 数 线 等 优 惠 政 策 除 按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能 针 对 特 定 人 员 设 置 与 履 职 无 关 的 资 格 条 件 二 录 用 计 划 上 报 审 批 程 序 201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计 划 的 编 制 审 定 和 计 划 审 核 分 步 进 行, 具 体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各 级 招 录 机 关 将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提 前 报 同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审 定, 明 确 2016 年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 二 ) 县 级 以 下 机 关 的 录 用 计 划 经 县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以 县 为 单 位 报 市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复 核 汇 总, 再 由 市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报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6
( 三 ) 市 级 机 关 的 录 用 计 划 报 同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报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市 级 以 下 法 院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的 录 用 计 划, 除 按 上 述 程 序 报 市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外, 还 须 以 市 为 单 位, 分 别 报 经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自 治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自 治 区 森 林 公 安 局 审 核 同 意 后, 再 报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 四 ) 自 治 区 机 关 及 其 直 属 机 构 的 录 用 计 划 经 自 治 区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自 治 区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的 录 用 计 划, 由 各 级 垂 直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拟 定, 逐 级 上 报 ; 由 自 治 区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三 工 作 要 求 编 报 录 用 计 划 是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各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招 录 机 关 要 高 度 重 视, 科 学 规 范 编 制 计 划, 严 把 质 量 和 程 序 关, 确 保 计 划 编 报 工 作 按 计 划 有 序 推 进 ( 一 ) 招 录 机 关 要 依 法 科 学 拟 定 录 用 计 划 要 坚 持 县 乡 编 制 分 层 级 管 理, 以 县 为 单 位, 乡 镇 机 关 总 体 空 编 的, 要 及 时 使 用 空 编 开 展 考 试 录 用 工 作, 为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机 关 补 充 人 员 各 级 招 录 机 关 的 录 用 计 划, 必 须 在 科 学 的 职 位 分 析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核 定 的 编 制 范 围 内 和 空 缺 职 位 的 前 提 下, 结 合 控 编 减 编 工 作 任 务 申 报, 严 禁 超 编 招 录 同 时, 要 统 筹 兼 顾 本 单 位 的 短 期 补 员 和 队 伍 长 期 建 设 的 需 要, 适 当 留 有 余 地 7
( 二 ) 各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要 严 格 把 关 各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是 录 用 计 划 审 核 的 第 一 责 任 单 位, 要 切 实 履 行 把 关 职 责 要 组 织 政 治 素 质 好 责 任 心 强 业 务 熟 练 的 精 干 力 量 做 好 录 用 计 划 的 审 核 工 作 各 市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编 制 定 向 招 录 计 划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要 充 分 考 虑 本 市 现 有 人 员 和 岗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分 配 计 划 指 标, 提 高 计 划 的 针 对 性 ( 三 ) 要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方 式 报 送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和 录 用 计 划 各 级 招 录 机 关 应 于 2016 年 1 月 6 日 前 向 同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申 报 公 务 员 录 用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 自 治 区 直 属 招 录 机 关 使 用 机 关 编 制 计 划 申 报 表 见 附 件 3), 市 县 招 录 机 关 按 市 县 编 办 要 求 填 报 用 编 计 划 表 ), 并 由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按 程 序 报 批 后 统 一 反 馈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要 及 时 审 核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各 县 编 办 应 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 前 将 本 县 公 务 员 录 用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审 批 呈 报 表 ( 附 件 4) 报 各 市 编 办 审 批 汇 总, 各 市 编 办 应 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 前 将 本 市 公 务 员 录 用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审 批 汇 总 表 ( 附 件 5) 反 馈 各 市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并 抄 送 各 县 编 办 自 治 区 招 录 机 关 的 公 务 员 录 用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报 自 治 区 编 办 审 批 后, 由 自 治 区 编 办 汇 总 统 一 反 馈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除 国 家 安 全 机 要 等 不 宜 公 开 招 考 职 位 的 录 用 计 划 由 招 录 机 关 书 面 申 报 外,2016 年 度 全 区 录 用 计 划 采 用 网 上 和 书 面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申 报 请 各 市 区 直 各 单 位 按 照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账 号 8
和 密 码, 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 至 2016 年 2 月 19 日 间 登 录 广 西 公 务 员 录 用 计 划 申 报 系 统 ( 账 号 密 码 和 网 址 另 行 通 知 ), 并 按 照 全 区 2016 年 度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计 划 表 ( 电 子 版 ) ( 详 见 附 件 6, 以 下 简 称 计 划 表 电 子 版 ) 和 全 区 2016 年 度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计 划 表 ( 纸 质 版 ) ( 详 见 附 件 7, 以 下 简 称 计 划 表 纸 质 版 ) 的 内 容, 以 及 填 表 说 明 ( 详 见 附 件 8) 的 要 求 填 报 录 用 计 划 将 计 划 表 电 子 版 内 容 录 入 申 报 系 统 同 时, 将 计 划 表 纸 质 版 公 务 员 录 用 编 制 计 划 审 批 汇 总 表 和 2016 年 度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录 用 计 划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 详 见 附 件 8, 仅 需 各 市 填 报 ) 报 送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2016 年 2 月 22 日 后, 录 用 计 划 申 报 系 统 将 关 闭, 逾 期 不 报 者, 视 为 放 弃 本 次 招 考 ( 四 ) 招 录 机 关 申 报 专 业 考 试 ( 含 专 业 笔 试 和 专 业 面 试 ) 计 划 的 同 时, 要 一 并 报 送 专 业 考 试 工 作 方 案, 明 确 考 试 范 围 分 值 考 试 组 织 实 施 命 题 工 作 规 范 命 题 人 员 管 理 等 内 容, 经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对 外 发 布 和 组 织 实 施 ( 五 ) 因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不 宜 公 开 招 考 因 岗 位 特 殊 需 要 专 门 测 试 业 务 水 平 因 招 考 对 象 存 量 少 难 以 形 成 竞 争 的 特 殊 职 位, 需 简 化 录 用 程 序 或 采 用 特 殊 测 评 方 法 的, 招 录 机 关 须 制 定 相 应 的 招 考 工 作 方 案, 随 录 用 计 划 一 并 报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施 行 ( 六 ) 各 级 机 关 在 编 制 录 用 计 划 时, 应 统 筹 考 虑 2016 年 政 法 9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招 考 计 划 政 法 干 警 招 考 计 划 报 送 要 求 另 行 通 知 ( 七 ) 要 维 护 计 划 的 严 肃 性, 录 用 计 划 一 经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调 整 在 填 报 过 程 中, 如 遇 政 策 问 题, 请 与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联 系 ; 如 遇 网 上 申 报 的 技 术 问 题, 请 与 广 西 人 事 考 试 院 联 系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局 考 试 录 用 处 : 周 文 斌,0771 5866446 5854767(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gxkl - 2015@163.com 自 治 区 党 委 组 织 部 公 务 员 管 理 处 : 杨 帝,0771 5898505 5898561(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gxgwyglc@163.com 广 西 人 事 考 试 院 :0771 5505211 附 件 :1. 广 西 公 安 机 关 职 位 类 别 表 2. 广 西 所 属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乡 名 单 3. 自 治 区 直 属 招 录 机 关 使 用 机 关 编 制 ( 考 录 公 务 员 ) 计 划 申 报 表 4. 公 务 员 录 用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审 批 呈 报 表 5. 公 务 员 录 用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审 批 汇 总 表 6. 全 区 2016 年 度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10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计 划 表 ( 电 子 版 )
7 全区 2016 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单位工作人员 计划表 纸质版 8 填表说明 9 2016 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录用计划基本情况汇总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 员 会 组 织 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5 年 12 月 21 日 11
附 件 1 广 西 公 安 机 关 职 位 类 别 表 职 位 类 别 职 位 名 称 综 合 管 理 类 政 工 人 事 文 秘 国 际 合 作 工 作 ( 外 语 及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翻 译 岗 位 ) 审 计 财 会 装 备 管 理 科 技 信 息 化 管 理 信 息 通 信 信 访 后 勤 管 理 基 建 管 理 纪 检 监 察 党 务 工 作 离 退 休 干 部 管 理 群 团 工 作 执 法 勤 务 类 指 挥 处 警 国 内 安 全 保 卫 经 济 犯 罪 侦 查 治 安 管 理 刑 事 犯 罪 侦 查 出 入 境 管 理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监 察 监 所 管 理 ( 狱 医 ) 交 通 指 挥 毒 品 犯 罪 侦 查 邪 教 犯 罪 侦 察 恐 怖 犯 罪 侦 察 警 务 督 察 公 安 法 制 警 务 技 术 类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 包 括 法 医 痕 迹 检 验 理 化 检 验 文 件 检 验 影 像 技 术 声 纹 检 验 电 子 物 证 检 验 心 理 测 试 技 术 警 犬 技 术 等 ) 技 术 侦 察 网 络 安 全 技 术 ( 网 络 安 全 与 执 法 ) 警 务 信 息 通 信 技 术 (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与 侦 查 应 急 通 信 等 ) 爆 炸 防 控 技 术 ( 包 括 搜 排 爆 爆 破 工 程 设 计 和 评 估 大 型 焰 火 工 程 设 计 和 评 估 以 及 特 定 爆 炸 物 品 销 毁 等 ) 警 务 交 通 技 术 ( 包 括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交 通 设 施 设 置 交 通 监 控 指 挥 等 专 业 ) 注 : 以 上 职 位 分 类 及 名 称 仅 供 森 林 公 安 机 关 参 考 12
附 件 2 广 西 所 属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乡 名 单 一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28 个 ) 马 山 县 隆 安 县 上 林 县 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融 水 苗 族 自 治 县 龙 胜 各 族 自 治 县 田 东 县 德 保 县 靖 西 市 那 坡 县 凌 云 县 乐 业 县 田 林 县 隆 林 各 族 自 治 县 西 林 县 罗 城 仫 佬 族 自 治 县 环 江 毛 南 族 自 治 县 凤 山 县 东 兰 县 巴 马 瑶 族 自 治 县 都 安 瑶 族 自 治 县 大 化 瑶 族 自 治 县 富 川 瑶 族 自 治 县 昭 平 县 金 秀 瑶 族 自 治 县 忻 城 县 天 等 县 龙 州 县 按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合 山 资 源 枯 竭 型 城 市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桂 政 发 2010 35 号 ) 规 定, 合 山 市 享 受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待 遇 二 自 治 区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21 个 ) 南 宁 市 邕 宁 区 融 安 县 灌 阳 县 资 源 县 蒙 山 县 苍 梧 县 藤 县 上 思 县 桂 平 市 博 白 县 兴 业 县 陆 川 县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田 阳 县 河 池 市 金 城 江 区 天 峨 县 贺 州 市 八 步 区 钟 山 县 武 宣 县 宁 明 县 大 新 县 三 广 西 所 属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县 (15 个 ) 龙 胜 各 族 自 治 县 金 秀 瑶 族 自 治 县 融 水 苗 族 自 治 县 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隆 林 各 族 自 治 县 都 安 瑶 族 自 治 县 巴 马 瑶 族 自 治 13
县 富 川 瑶 族 自 治 县 罗 城 仫 佬 族 自 治 县 环 江 毛 南 族 自 治 县 大 化 瑶 族 自 治 县 恭 城 瑶 族 自 治 县 另, 享 受 自 治 县 待 遇 的 有 : 凌 云 县 西 林 县 资 源 县 四 享 受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的 县 ( 不 含 上 述 已 列 入 国 家 自 治 区 扶 贫 开 发 重 点 的 县 和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县 )( 16 个 ) 横 县 全 州 县 平 乐 县 柳 城 县 鹿 寨 县 崇 左 市 江 洲 区 扶 绥 县 凭 祥 市 平 果 县 宜 州 市 南 丹 县 来 宾 市 兴 宾 区 象 州 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防 城 区 东 兴 市 五 民 族 乡 (58 个 ) 百 色 市 (13 个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汪 甸 瑶 族 乡 田 东 县 作 登 瑶 族 乡 凌 云 县 伶 站 瑶 族 乡 凌 云 县 朝 里 瑶 族 乡 凌 云 县 沙 里 瑶 族 乡 凌 云 县 玉 洪 瑶 族 乡 西 林 县 普 合 苗 族 乡 西 林 县 那 佐 苗 族 乡 西 林 县 足 别 瑶 族 苗 族 乡 田 林 县 潞 城 瑶 族 乡 田 林 县 利 周 瑶 族 乡 田 林 县 八 渡 瑶 族 乡 田 林 县 八 桂 瑶 族 乡 河 池 市 (11 个 ): 环 江 毛 南 族 自 治 县 驯 乐 苗 族 乡 南 丹 县 八 圩 瑶 族 乡 南 丹 县 里 湖 瑶 族 乡 南 丹 县 中 堡 苗 族 乡 天 峨 县 八 腊 瑶 族 乡 凤 山 县 平 乐 瑶 族 乡 凤 山 县 江 洲 瑶 族 乡 凤 山 县 金 牙 瑶 族 乡 东 兰 县 三 弄 瑶 族 乡 宜 州 市 北 牙 瑶 族 乡 宜 州 市 福 龙 瑶 族 乡 南 宁 市 (3 个 ): 马 山 县 古 寨 瑶 族 乡 马 山 县 里 当 瑶 族 乡 上 林 县 镇 圩 瑶 族 乡 柳 州 市 (6 个 ): 柳 城 县 古 砦 仫 佬 族 乡 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富 禄 14
苗 族 乡 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同 乐 苗 族 乡 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高 基 瑶 族 乡 融 水 苗 族 自 治 县 滚 贝 侗 族 乡 融 水 苗 族 自 治 县 同 练 瑶 族 乡 桂 林 市 (15 个 ): 桂 林 市 雁 山 区 草 坪 回 族 乡 桂 林 市 临 桂 区 宛 田 瑶 族 乡 桂 林 市 临 桂 区 黄 沙 瑶 族 乡 兴 安 县 华 江 瑶 族 乡 灵 川 县 兰 田 瑶 族 乡 灵 川 县 大 境 瑶 族 乡 全 州 县 东 山 瑶 族 乡 全 州 县 蕉 江 瑶 族 乡 平 乐 县 大 发 瑶 族 乡 资 源 县 车 田 苗 族 乡 资 源 县 两 水 苗 族 乡 资 源 县 河 口 瑶 族 乡 灌 阳 县 洞 井 瑶 族 乡 灌 阳 县 西 山 瑶 族 乡 荔 浦 县 蒲 芦 瑶 族 乡 梧 州 市 (2 个 ): 蒙 山 县 夏 宜 瑶 族 乡 蒙 山 县 长 坪 瑶 族 乡 贺 州 市 (5 个 ): 钟 山 县 两 安 瑶 族 乡 钟 山 县 花 山 瑶 族 乡 八 步 区 大 平 瑶 族 乡 八 步 区 黄 洞 瑶 族 乡 昭 平 县 仙 回 瑶 族 乡 防 城 港 市 (1 个 ): 上 思 县 南 屏 瑶 族 乡 贵 港 市 (2 个 ): 平 南 县 马 练 瑶 族 乡 平 南 县 国 安 瑶 族 乡 15
附 件 3 使 用 机 关 编 制 ( 考 录 公 务 员 ) 计 划 申 报 表 单 位 全 称 申 请 使 用 编 制 单 位 情 况 核 定 编 制 数 ( 名 ) 现 有 人 数 ( 人 ) 行 政 编 制 行 政 编 制 其 中 事 业 编 制 其 中 事 业 编 制 领 导 厅 级 领 导 厅 级 职 数 处 级 人 数 处 级 使 用 何 种 编 制 使 用 数 量 ( 名 ) 拟 分 配 岗 位 备 注 招 录 公 务 员 使 用 编 制 情 况 16
使 用 编 制 单 位 意 见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公 章 ) 年 月 日 ( 公 章 ) 年 月 日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说 明 1 此 表 适 用 于 机 关 ( 含 党 政 群 机 关, 参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单 位 ) 考 录 公 务 员, 一 式 二 份 此 表 可 复 印 使 用 2 此 表 经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批 准 同 意 后 作 为 到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的 凭 证 3 表 中 的 事 业 编 制 是 指 按 中 央 有 关 规 定, 尚 不 需 置 换 的 群 团 机 关 事 业 编 制 和 老 干 服 务 事 业 编 制, 以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单 位 事 业 编 制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填 报 人 : 联 系 电 话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印 制 17
附 件 4 县 公 务 员 录 用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审 批 呈 报 表 公 务 员 录 用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分 配 情 况 县 级 编 办 意 见 招 录 机 关 机 构 层 级 填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核 定 实 有 编 制 数 人 数 小 计 空 编 数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机 参 公 关 单 位 2015 年 2016 年 1-12 月 1-9 月 县 公 安 局 县 级 5 县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县 级 2 县 文 体 局 县 级 3 县 财 政 局 县 级 4 乡 镇 级 8 县 乡 乡 镇 级 5 县 镇 乡 镇 级 3 县 镇 乡 镇 级 4 县 乡 乡 镇 级 6 县 乡 乡 镇 级 2 县 镇 乡 镇 级 4 县 镇 乡 镇 级 1 经 审 核, 拟 同 意 2016 年 县 公 安 局 等 个 单 位 共 计 名 编 制 用 于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其 中, 县 级 机 关 名 ; 乡 镇 级 机 关 名 妥 否, 请 审 批 县 编 办 ( 盖 章 ) 201 年 月 日 市 级 编 办 意 见 18 市 编 办 ( 盖 章 ) 201 年 月 日 注 :1 此 表 由 县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填 写 2 空 编 数 中 的 2016 年 1 9 月 栏 是 指 因 人 员 退 休 腾 出 的 空 编 需 用 于 录 用 公 务 员 的 编 制 数
附 件 5 公 务 员 录 用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总 数 市 ( 自 治 区 级 机 关 ) 公 务 员 录 用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审 批 汇 总 表 经 审 核, 同 意 201 年 市 ( 或 厅 等 个 单 位 ) 共 计 名 编 制 用 于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其 中, 自 治 区 级 机 关 名 ; 市 级 机 关 名 ; 县 级 机 关 名 ; 乡 镇 级 机 关 名 地 区 或 单 位 机 构 层 级 市 公 安 局 市 级 核 定 编 制 数 实 有 人 数 小 计 :( 盖 章 ) 201 年 月 日 空 编 数 2015 年 2016 年 1-12 月 1-9 月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机 关 参 公 单 位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市 级 公 务 员 录 用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分 配 情 况 市 文 体 局 市 级 县 县 级 乡 镇 级 县 县 级 乡 镇 级 县 县 级 乡 镇 级 县 县 级 乡 镇 级 县 县 级 乡 镇 级 注 :1 此 表 由 市 级 以 上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填 写 2 如 填 表 单 位 为 各 市 编 办, 则 地 区 或 单 位 栏 按 市 直 招 录 机 关 和 各 县 填 写, 各 县 按 县 和 乡 两 个 层 级 填 写 ; 如 果 填 表 单 位 为 自 治 区 编 办, 则 地 区 或 单 位 栏 按 自 治 区 招 录 机 关 名 称 填 写 19
附 件 6 20 全 区 2016 年 度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计 划 表 ( 电 子 版 ) 是 否 是 否 要 求 是 否 定 向 职 招 用 机 系 机 职 职 招 职 专 业 具 有 要 求 招 录 位 录 人 构 统 构 位 位 考 位 ( 学 学 学 年 2 年 应 届 服 务 序 机 单 层 属 性 名 类 人 简 科 ) 历 位 龄 以 上 高 校 基 层 号 关 位 级 性 质 称 别 数 介 类 别 基 层 毕 业 项 目 工 作 生 人 员 经 历 是 否 定 向 招 录 优 秀 村 ( 社 区 ) 干 部 对 政 治 面 貌 有 何 要 求 对 民 族 有 何 要 求 对 性 别 有 何 特 殊 要 求 对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有 何 要 求 对 执 业 资 格 有 何 要 求 对 生 源 地 或 常 住 户 口 有 何 要 求 是 否 对 服 对 计 对 外 是 否 属 于 是 否 务 年 算 机 语 水 人 民 专 设 属 于 限 有 水 平 平 有 警 察 残 疾 紧 缺 何 要 有 何 何 要 职 位 职 位 求 要 求 求 人 职 位 是 否 属 于 少 数 民 族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乡 是 否 进 行 专 业 考 试 资 格 审 查 单 位 资 格 资 格 审 查 审 查 咨 询 咨 询 电 话 1 电 话 2 传 真 材 料 邮 邮 寄 编 地 址 备 注
附 件 7 全 区 2016 年 度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计 划 表 ( 纸 质 版 )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报 考 资 格 条 件 职 位 序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机 构 层 级 机 构 性 质 职 位 名 称 职 位 招 考 职 位 专 业 类 别 人 数 简 介 ( 学 科 ) 类 别 学 历 学 位 年 龄 是 否 要 求 具 有 2 年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是 否 要 求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否 定 向 招 是 否 定 向 招 录 其 录 服 务 基 层 优 秀 村 ( 社 区 ) 他 项 目 人 员 干 部 是 否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是 否 进 行 专 业 考 试 备 注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注 :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核 定 用 于 2016 年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的 编 制 数 : 共 名 21
附 件 8 填 表 说 明 一 各 招 录 机 关 应 根 据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批 复 的 本 单 位 性 质 和 编 制 限 额, 按 规 定 填 写 本 表 各 项 内 容 二 核 定 编 制 数 是 指 自 治 区 或 同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核 实 的 本 部 门 行 政 编 制 数 或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的 事 业 编 制 数 三 实 有 人 数 是 指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底 本 部 门 实 有 的 公 务 员 数 或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数 四 空 编 数 是 指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本 部 门 空 编 数 和 2016 年 1 月 9 月 因 人 员 退 休 腾 出 的 空 编 数 五 计 划 录 用 人 数 是 指 2016 年 拟 录 用 主 任 科 员 以 下 非 领 导 职 务 公 务 员 的 计 划 数 六 填 写 用 人 单 位 招 录 机 关 和 职 位 名 称 栏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填 写 招 考 职 位 所 在 单 位 的 名 称 招 录 机 关 应 填 写 用 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的 名 称 ; 市 级 以 下 招 录 机 关 还 要 写 明 所 在 市 县 名 称, 如 市 局 或 市 县 局 ( 乡 或 镇 ); 职 位 名 称 应 体 现 招 考 职 位 的 工 作 特 点 或 职 务 名 称 同 一 招 录 机 关 不 能 出 现 相 同 的 职 位 名 称, 职 位 名 称 相 同 的 应 在 职 位 名 称 后 加 中 文 数 字 区 分, 如 会 计 一 会 计 二 七 机 构 层 级 分 两 种 情 况 填 写 : 一 是 招 录 机 关 属 自 治 区 垂 22
直 管 理 部 门 和 派 出 机 构 时, 机 构 层 级 指 的 是 用 人 单 位 的 行 政 层 次 ; 二 是 招 录 机 关 属 非 自 治 区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和 派 出 机 构 时, 机 构 层 级 指 的 是 招 录 机 关 的 行 政 层 次 填 写 机 构 层 级 栏 时, 请 对 应 自 治 区 级 市 级 县 级 乡 镇 级 分 别 填 写 八 机 构 性 质 指 的 是 用 人 单 位 的 机 构 性 质 填 写 机 构 性 质 栏 时, 请 对 应 机 关 参 公 分 别 填 写 九 填 写 职 位 类 别 栏 时, 按 综 合 管 理 类 行 政 执 法 类 专 业 技 术 类 填 写 公 安 机 关 的 执 法 勤 务 类 对 应 行 政 执 法 类, 警 务 技 术 类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类 职 位 名 称 统 一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职 位 类 别 表 所 列 的 职 位 名 称 填 写 公 安 机 关 的 职 位 分 类 和 职 位 名 称 由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政 治 部 负 责 解 释 十 填 写 专 业 ( 学 科 ) 类 别 栏 时, 凡 按 综 合 管 理 类 行 政 执 法 类 类 填 写 的, 录 用 计 划 申 报 系 统 自 动 默 认 按 学 科 类 别 或 不 限 专 业 设 置, 按 专 业 名 称 填 写 的, 无 法 申 报 ; 凡 按 专 业 技 术 类 填 写, 系 统 自 动 默 认 按 3 个 以 上 专 业 及 1 个 以 上 学 科 类 别 设 置, 少 于 3 个 专 业 或 1 个 学 科 类 别 的, 无 法 申 报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如 面 向 公 安 院 校 公 安 专 业 毕 业 生 招 录 的, 须 在 所 设 专 业 前 注 明 ( 公 安 专 业 ) 十 一 填 写 招 考 人 数 栏 时, 每 个 职 位 计 划 招 录 的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8 人 招 考 职 位 资 格 条 件 相 同 的, 应 尽 可 能 合 并 招 考 人 数 十 二 填 写 学 历 和 学 位 栏 时, 要 根 据 是 否 限 定 学 历 23
层 次 情 况 对 应 填 写 ; 如 需 对 学 历 条 件 作 出 限 定 的, 学 位 条 件 也 须 作 出 相 应 限 定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所 设 置 的 学 历 条 件 为 本 职 位 要 求 的 最 低 学 历 条 件 的, 学 历 请 对 应 中 专 或 高 中 以 上 专 科 以 上 本 科 以 上 或 研 究 生 分 别 填 写 ; 学 位 请 对 应 无 要 求 学 士 以 上 硕 士 以 上 分 别 填 写 因 单 位 或 职 位 的 特 殊 性, 需 要 限 定 学 历 层 次 报 考 的, 学 历 请 对 应 中 专 或 高 中 专 科 本 科 或 者 研 究 生 分 别 填 写 ; 学 位 请 对 应 无 要 求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分 别 填 写 十 三 填 写 年 龄 栏 时, 请 对 应 18 周 岁 以 上 25 周 岁 以 下 18 周 岁 以 上 30 周 岁 以 下 18 周 岁 以 上 35 周 岁 以 下 18 周 岁 以 上 40 周 岁 以 下 分 别 填 写 十 四 填 写 性 别 栏 时, 请 对 应 无 要 求 适 合 男 性 适 合 女 性 填 写 凡 对 性 别 作 出 限 制 的, 须 在 备 注 栏 中 简 要 说 明 招 考 职 位 的 工 作 特 点 十 五 填 写 是 否 要 求 具 有 2 年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是 否 要 求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否 定 向 招 录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是 否 定 向 招 考 优 秀 村 ( 社 区 ) 干 部 是 否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是 否 属 于 紧 缺 职 位 是 否 属 于 专 设 残 疾 人 职 位 是 否 属 于 少 数 民 族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乡 时, 请 根 据 需 要 填 写 是 或 否 十 六 填 写 是 否 专 业 考 试 栏 时, 请 对 应 专 业 笔 试 专 业 面 试 否 填 写 如 招 考 职 位 的 专 业 条 件 注 明 ( 公 安 专 业 ) 24
的, 则 是 否 专 业 笔 试 栏 必 须 填 写 是 除 公 安 机 关 面 向 公 安 院 校 公 安 专 业 毕 业 生 招 考 的 职 位 必 须 参 加 国 家 统 一 组 织 的 专 业 笔 试 外, 自 治 区 对 其 他 职 位 ( 包 括 面 向 非 公 安 专 业 招 考 的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 没 有 进 行 专 业 笔 试 的 要 求 十 七 填 写 其 他 栏 时, 请 根 据 职 位 要 求 对 应 以 下 内 容 分 别 填 写 ; 如 无 要 求, 则 填 写 无 要 求 1. 政 治 面 貌 分 别 按 中 共 党 员 共 青 团 员 中 共 党 员 或 共 青 团 员 民 主 党 派 填 写 2. 民 族 3.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原 则 上, 只 有 市 级 以 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才 能 设 置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方 面 的 条 件 4. 执 业 资 格 原 则 上, 非 法 定 要 求, 不 能 设 置 执 业 资 格 条 件 5. 生 源 地 或 常 住 户 口 如 有 要 求, 应 表 述 为 定 向 招 考 生 源 地 或 常 住 户 口 为 市 或 县 的 人 员 定 向 招 考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的 职 位, 也 可 以 同 时 定 向 招 考 生 源 地 或 常 住 户 口 为 所 在 市 的 人 员 6. 计 算 机 水 平 要 求 7.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8. 资 格 审 查 电 话 和 传 真 应 该 增 加 当 地 电 话 号 码 的 区 号, 如 0771 8888888 十 八 填 写 备 注 栏 时, 请 对 职 位 的 特 殊 性 进 行 简 要 说 明 如 对 职 位 性 别 条 件 的 说 明 ; 如 对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具 体 描 述 ; 如 对 专 设 残 疾 人 职 位 注 明 身 体 条 件 要 求 或 残 疾 种 类 等 县 级 以 下 招 录 机 关 不 允 许 设 置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有 具 体 要 求 的 条 件 十 九 新 录 用 到 乡 镇 级 机 关 的 公 务 员 在 乡 镇 机 关 服 务 期 限 要 求 在 其 他 栏 注 明 在 乡 镇 机 关 最 低 服 务 年 限 为 年 ( 含 试 用 期 ) 25
二 十 对 录 用 计 划 电 子 表 格 排 版 时, 不 能 对 单 元 格 和 数 据 列 进 行 合 并 二 十 一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机 关 ( 单 位 ) 的 填 写 要 求 同 上 26
附 件 9 2016 年 度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录 用 计 划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27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市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面 向 占 非 公 安 占 人 非 人 人 民 是 否 定 向 明 确 在 人 民 院 校 民 警 定 向 占 乡 占 乡 民 警 警 察 定 向 占 录 招 录 占 录 乡 镇 机 占 录 占 录 计 划 警 察 公 安 察 职 招 录 镇 录 定 向 镇 录 专 设 计 划 察 职 职 位 招 录 用 计 当 地 用 计 关 最 低 限 招 用 计 限 招 用 计 录 用 职 位 专 业 位 计 服 务 用 计 招 录 用 计 残 疾 县 ( 城 区 ) 录 用 位 计 计 划 优 秀 划 总 主 体 划 总 服 务 年 男 性 划 总 女 性 划 总 职 位 计 划 毕 业 划 录 基 层 划 总 当 地 划 总 人 职 人 数 划 录 录 用 村 ( 社 数 的 少 数 数 的 限 要 求 人 数 数 的 人 数 数 的 数 录 用 生 计 用 人 项 目 数 的 人 数 数 的 位 数 用 人 人 数 区 ) 干 比 例 民 族 比 例 的 计 划 比 例 比 例 人 数 划 录 数 的 人 数 比 例 比 例 数 的 比 部 人 数 数 用 人 比 例 例 数 县 级 县 乡 镇 级 县 级 县 乡 镇 级 县 级 县 乡 镇 级 合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注 : 计 划 录 用 人 数 =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计 划 录 用 人 数 + 非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计 划 录 用 人 数 是 否 属 于 少 数 民 族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