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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次 党 代 会 明 确 要 求 :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创 建 教 育 强 省, 争 当 教 育 现 代 化 先 进 区, 打 造 南 方 教 育 高 地, 走 出 一 条 具 有 广 东 特 色 的 教 育 发 展 路 子, 确 立 了 教 育 创 强 争 先 建 高 地 战 略 教 育 创 强 争 先 建 高 地, 是 党 的 十 八 大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视 察 广 东 重 要 讲 话 和 省 第 十 一 次 党 代 会 战 略 部 署 在 广 东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上 的 具 体 落 实, 是 广 东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总 目 标 总 抓 手, 具 有 里 程 碑 意 义, 为 我 省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全 面 实 现 三 个 定 位 两 个 率 先 提 供 重 要 保 证 近 年 来, 全 省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认 真 落 实 贯 彻 省 第 十 一 次 党 代 会 提 出 的 教 育 创 强 争 先 建 高 地 战 略 部 署, 坚 持 把 教 育 创 强 争 先 工 作 作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基 础 性 先 导 性 工 程 和 重 要 的 民 生 工 程 来 抓, 齐 心 协 力, 攻 坚 克 难, 扎 实 推 进, 有 力 地 推 动 了 全 省 基 础 教 育 的 标 准 化 均 衡 化 信 息 化 多 样 化 优 质 化 和 国 际 化, 为 我 省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教 育 现 代 化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截 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全 省 共 有 教 育 强 镇 1342 个, 教 育 强 县 96 个, 教 育 强 市 12 个, 覆 盖 率 分 别 达 到 85% 72% 和 57% 推 进 教 育 现 代 化 先 进 区 31 个, 推 进 教 育 现 代 化 先 进 市 4 个, 覆 盖 率 分 别 占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的 62% 和 44% 有 57 个 县 ( 市 区 ) 通 过 了 国 家 义 务 教 育 发 展 基 本 均 衡 县 的 评 估 认 定 经 过 多 年 艰 苦 努 力, 我 省 东 西 北 地 区 以 创 建 教 育 强 镇 教 育 1

强 县 ( 市 区 ) 教 育 强 市 为 抓 手, 以 义 务 教 育 标 准 化 学 校 建 设 为 基 础, 以 推 进 县 域 内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为 重 心, 抓 好 教 育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提 升 农 村 教 育 发 展 水 平, 高 水 平 普 及 基 础 教 育, 推 进 区 域 城 乡 教 育 均 衡 协 调 发 展, 成 效 显 著, 城 乡 教 育 面 貌 发 生 深 刻 改 变, 为 我 省 实 现 创 强 争 先 建 高 地 目 标 打 下 了 稳 固 的 基 础 但 是, 不 能 不 看 到, 我 省 在 教 育 创 强 争 先 工 作 方 面 虽 然 迈 出 了 坚 实 的 一 步,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但 仍 存 在 着 一 些 薄 弱 环 节 和 问 题, 教 育 投 入 仍 存 在 缺 口, 城 市 与 农 村 之 间 教 育 发 展 水 平 仍 有 较 大 差 异, 农 村 师 资 队 伍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教 育 信 息 化 建 设 任 务 与 目 标 的 实 现 还 需 付 出 努 力, 教 育 观 念 相 对 落 后, 素 质 教 育 理 念 和 科 学 教 育 方 式 方 法 尚 未 深 入 人 心, 等 等, 这 些 困 难 和 问 题, 既 与 教 育 发 展 基 础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阶 段 性 因 素 等 有 关, 也 与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理 念 落 后 举 措 力 度 不 够 有 关 需 要 坚 定 信 心, 深 入 创 强, 加 大 投 入, 改 革 创 新, 才 能 加 以 解 决 因 此, 继 续 做 好 教 育 强 镇 ( 街 道 乡 ) 教 育 强 县 ( 市 区 ) 教 育 强 市 推 进 教 育 现 代 化 先 进 县 ( 市 区 ) 推 进 教 育 现 代 化 先 进 市 的 申 报 和 督 导 工 作, 事 关 教 育 均 衡 优 质 协 调 发 展, 教 育 创 强 争 先 建 高 地 战 略 目 标 的 顺 利 推 进, 教 育 现 代 化 任 务 的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教 育 创 强 和 推 进 教 育 现 代 化 督 导 验 收 办 法 的 通 知 粤 教 督 2014 49 号 和 广 东 省 教 育 创 强 督 导 验 收 办 法,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教 育 创 强 和 推 进 教 育 现 代 化 督 导 验 收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教 督 2014 31 号 ) 和 广 东 省 教 育 强 镇 ( 乡 街 道 ) 督 导 验 收 方 案 ( 修 订 ) 广 东 省 教 育 强 县 ( 市 2

区 ) 督 导 验 收 方 案 ( 修 订 ) 广 东 省 教 育 强 市 督 导 验 收 方 案 ( 修 订 ), 特 制 定 广 东 省 教 育 创 强 争 先 工 作 指 南 指 南 包 括 了 概 述 督 导 验 收 办 法 督 导 验 收 方 案 及 操 作 说 明 创 建 工 作 重 点 提 示 督 导 验 收 工 作 指 引 督 导 验 收 纪 律 和 注 意 事 项 参 考 文 件 目 录 附 件 共 八 个 部 分, 对 广 东 省 教 育 强 镇 ( 乡 街 道 ) 强 县 ( 市 区 ) 强 市 推 进 教 育 现 代 化 先 进 县 ( 市 区 ) 先 进 市 督 导 验 收 工 作 方 法 方 案 指 标 操 作 现 场 流 程 纪 律 要 求 以 及 工 作 各 个 环 节 涉 及 到 的 相 应 操 作, 都 一 一 作 了 规 范 性 的 要 求 和 工 作 指 引, 并 附 上 主 要 参 考 政 策 文 件, 是 开 展 教 育 创 强 争 先 督 导 验 收 工 作 的 指 导 性 操 作 性 文 本, 供 各 地 开 展 创 建 教 育 强 镇 ( 乡 街 道 ) 强 县 ( 市 区 ) 强 市 推 进 教 育 现 代 化 先 进 县 ( 市 区 ) 先 进 市 及 创 强 争 先 督 导 验 收 工 作 使 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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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单 位 : 申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申 报 : 初 评 ( ) 复 评 (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室 制 2014 年 11 月 修 订 20

说 明 一 广 东 省 教 育 强 镇 ( 乡 街 道 ) 督 导 验 收 方 案 ( 修 订 ) ( 以 下 简 称 验 收 方 案 ), 是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以 及 广 东 省 教 育 创 强 督 导 验 收 办 法 ( 修 订 ) 制 定 的 二 本 验 收 方 案 既 是 申 报 教 育 强 镇 ( 乡 街 道 )( 以 下 简 称 教 育 强 镇 ) 验 收 复 评 的 申 报 书, 也 可 以 作 为 年 终 工 作 自 评 报 告 书 三 本 验 收 方 案 包 括 六 部 分 :( 一 )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体 系 ;( 二 ) 总 评 分 统 计 表 ;( 三 ) 自 评 报 告 ;( 四 ) 县 市 审 核 推 荐 意 见 ;( 五 ) 督 导 验 收 情 况 记 录 ;( 六 )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室 和 省 教 育 厅 意 见 其 中 自 评 报 告 独 立 成 篇 四 教 育 强 镇 督 导 验 收 满 分 为 100 分 得 分 85 分 以 上 且 必 达 指 标 ( 用 黑 体 字 标 示 ) 全 部 达 标, 为 通 过 教 育 强 镇 督 导 验 收 得 分 90 分 以 上, 且 必 达 指 标 全 部 达 标, 为 通 过 教 育 强 镇 复 评 验 收 五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体 系 评 分 具 体 操 作 请 看 教 育 强 镇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评 分 操 作 说 明 六 本 验 收 方 案 和 教 育 强 镇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评 分 操 作 说 明 中 的 高 于 大 于 以 上 均 含 本 数, 以 下 不 包 含 本 数 逐 年 提 高 是 指 近 3 年 连 续 每 年 比 上 年 有 所 提 高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体 系 中 的 三 级 指 标 由 若 干 个 要 素 构 成, 两 个 要 素 以 上 的, 一 般 用 ; 隔 开 21

一 级 指 标 一 政 府 责 任 二 级 指 标 ( 一 ) 规 划 与 机 制 (18 分 ) ( 一 )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体 系 三 级 指 标 1.1.1 制 定 教 育 创 强 实 施 方 案, 积 极 推 进 教 育 强 镇 创 建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镇 党 委 政 府 教 育 领 导 体 制, 镇 党 委 政 府 把 教 育 工 作 作 为 镇 村 及 有 关 部 门 领 导 任 期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政 绩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解 决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中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政 府 定 期 向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教 育 工 作 情 况 ; 积 极 营 造 尊 师 重 教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1.1.2 多 渠 道 筹 措 教 育 创 强 经 费, 积 极 发 动 乡 贤 和 社 会 各 方 面 力 量 捐 资 助 学 1.1.3 镇 党 委 政 府 积 极 解 决 镇 内 中 小 学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和 学 校 土 地 使 用 证 等 问 题,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的 学 校 比 例 逐 年 提 高 分 值 1.1.4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组 织 和 督 促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入 学 ; 帮 助 解 决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由 于 经 济 生 活 行 动 等 带 来 的 入 学 困 难 3 1.1.5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辍 学 ; 辖 区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无 违 法 招 用 应 当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的 现 象 1.1.6 扎 实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全 镇 80% 以 上 的 中 小 学 校 实 现 一 校 一 章 程 ; 依 法 维 护 和 整 治 学 校 周 边 秩 序, 保 护 学 生 教 师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学 校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和 良 好 周 边 治 安 环 境 3 3 3 3 3 自 评 分 他 评 分 ( 二 )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38 分 ) 1.2.1 中 小 学 布 局 规 划 科 学 合 理, 布 局 调 整 按 时 完 成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中 公 办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100%, 民 办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60% 以 上 ( 教 育 强 镇 复 评 时 达 100%); 平 均 班 额 小 学 不 超 过 45 人 初 中 不 超 过 50 人, 且 起 始 年 级 小 学 无 51 人 以 上 初 中 无 56 人 以 上 大 班 额 现 象 1.2.2 重 视 学 校 体 育 卫 生 艺 术 教 育, 中 小 学 校 体 育 卫 生 基 本 条 件 和 艺 术 教 育 基 本 条 件 达 标 率 均 达 到 100% 1.2.3 中 小 学 常 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达 标 率 为 100%; 所 有 学 校 的 实 验 开 出 率 均 达 100%; 中 小 学 校 按 照 规 定 每 年 补 充 符 合 师 生 实 际 需 要 的 图 书, 并 提 高 师 生 阅 读 率, 新 增 图 书 比 例 不 少 于 藏 书 标 准 的 1%; 生 均 图 书 册 数 小 学 达 到 20 册 以 上, 初 中 25 册 以 上, 高 中 40 册 以 上 10 3 6 22

一 级 指 标 一 政 府 责 任 二 级 指 标 ( 二 )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38 分 ) 三 级 指 标 1.2.4 推 进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全 部 学 校 接 通 互 联 网 ;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网 络 多 媒 体 教 室 占 总 课 室 数 不 低 于 60%;100% 教 师 配 备 专 用 教 学 用 终 端,100 名 学 生 拥 有 学 习 终 端 不 少 于 20 台,100 名 学 生 以 下 的 非 完 全 小 学 教 学 点 按 最 大 班 额 配 备 学 习 终 端 ; 全 部 学 校 均 将 教 师 学 生 办 学 条 件 等 数 据 及 时 录 入 系 统, 并 同 时 更 新 到 省 市 各 级 教 育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1.2.5 建 成 1 所 以 上 公 办 规 范 化 乡 镇 中 心 幼 儿 园, 幼 儿 园 有 消 防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收 费 备 案 表 ; 常 住 人 口 4000 人 以 上 的 行 政 村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幼 儿 园 ; 民 办 园 基 本 达 到 设 置 标 准 要 求, 许 可 证 办 证 率 100%; 规 范 化 幼 儿 园 比 例 达 50% 以 上 且 逐 年 提 高 1.2.6. 常 住 人 口 4 万 人 以 上 的 镇 设 立 特 殊 教 育 随 班 就 读 资 源 课 室 1.2.7 设 立 成 人 文 化 技 术 学 校 或 社 区 教 育 中 心 ; 成 人 教 育 培 训 面 逐 年 提 高 1.2.8 完 善 中 小 学 校 后 勤 服 务 保 障 体 系 学 校 配 置 足 够 的 符 合 安 全 卫 生 健 康 标 准 的 食 堂 浴 室 学 生 宿 舍 厕 所 等 基 本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配 备 安 全 饮 用 水 供 应 设 施 分 值 6 5 4 2 2 自 评 分 他 评 分 ( 三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13 分 ) 1.3.1 按 照 省 标 准 配 齐 配 足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教 师 ;6 个 班 以 上 的 非 完 全 小 学 教 学 点 按 照 小 学 编 制 标 准 配 备 教 师,6 个 班 以 下 的 非 完 全 小 学 教 学 点 班 均 教 师 不 少 于 1 人 ; 无 代 课 教 师 1.3.2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教 师 学 科 结 构 与 中 小 学 课 程 结 构 基 本 匹 配, 体 育 音 乐 美 术 信 息 技 术 以 及 小 学 英 语 科 学 等 学 科 教 师 满 足 课 程 开 设 要 求 ; 学 前 教 育 教 师 资 格 证 持 证 率 达 到 80%, 且 逐 年 提 高 比 例 5 8 2.4.1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不 设 重 点 校 和 重 点 班 3 二 教 育 管 理 与 素 质 教 育 ( 四 )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与 素 质 教 育 (22 分 ) 2.4.2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实 行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无 任 何 形 式 的 选 拔 性 考 试 行 为 2.4.3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课 程 计 划, 开 齐 开 足 各 科 课 程 课 时 ; 无 违 规 集 体 补 课 现 象 2.4.4 实 行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教 育 收 费 规 定, 近 1 年 无 学 校 违 规 收 费 现 象 2.4.5 按 照 省 规 定 安 排 中 小 学 作 息 时 间 ; 安 排 学 生 作 业 数 量 和 内 容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3 3 3 3 23

一 级 指 标 二 教 育 管 理 与 素 质 教 育 二 级 指 标 ( 四 )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与 素 质 教 育 (22 分 ) ( 五 ) 办 学 成 效 (9 分 ) 三 级 指 标 2.4.6 中 小 学 教 师 无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行 为 2 2.4.7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不 断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科 学 评 价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等 全 面 发 展 状 况 ; 加 强 德 育 工 作, 德 育 工 作 队 伍 健 全 ; 把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融 入 课 堂 教 学 社 会 实 践 校 园 文 化 学 校 管 理 全 过 程 ; 重 视 中 小 学 生 安 全 教 育 和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开 展 学 期 初 与 学 期 末 的 安 全 教 育 周 活 动,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排 除 学 生 心 理 障 碍, 无 发 生 校 方 责 任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2.4.8 重 视 阳 光 体 育 运 动, 切 实 保 证 学 生 每 天 1 小 时 校 园 体 育 锻 炼 时 间 ; 重 视 美 育,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的 审 美 情 趣 和 人 文 素 养 2.5.1 中 小 学 校 学 生 年 体 检 率 达 100%; 学 校 全 面 落 实 新 生 入 学 查 验 预 防 接 种 证 制 度 ; 学 生 晨 检 因 病 缺 课 登 记 报 告 制 度 执 行 良 好 2.5.2 学 前 教 育 普 及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毛 入 园 率 达 到 90% 以 上 ; 采 取 措 施 大 力 发 展 公 办 幼 儿 园 扶 持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公 办 幼 儿 园 和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比 例 逐 步 提 高 2.5.3 义 务 教 育 普 及 水 平 进 一 步 巩 固, 初 中 生 年 辍 学 率 1.5% 以 下 分 值 3 2 2 3 2 自 评 分 他 评 分 2.5.4 学 校 全 面 实 施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学 校 数 据 上 报 率 达 100%;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优 良 率 :2014 年 达 到 70%,2015 年 达 80%,2018 年 达 到 85% 2 24

( 二 ) 总 评 分 统 计 表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分 值 自 评 得 分 他 评 ( 一 ) 规 划 与 机 制 18 一 政 府 责 任 ( 二 )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38 二 教 育 管 理 与 素 质 教 育 ( 三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13 ( 四 )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与 素 质 教 育 22 ( 五 ) 办 学 成 效 9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得 分 100 ( 三 ) 自 评 报 告 自 评 报 告 另 页 25

( 四 ) 审 核 推 荐 意 见 县 ( 市 区 ) 政 府 推 荐 意 见 : 经 审 核, 镇 ( 乡 街 道 ) 教 育 强 镇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自 评 分 为 分, 同 时 其 申 报 材 料 及 其 他 各 项 要 求 均 达 到 教 育 强 镇 ( 乡 街 道 ) 的 标 准, 同 意 推 荐 镇 ( 乡 街 道 ) 申 报 教 育 强 镇 ( 乡 街 道 ) 单 位 ( 章 ) 年 月 日 地 市 教 育 局 审 核 推 荐 意 见 : 经 审 核, 镇 ( 乡 街 道 ) 教 育 强 镇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自 评 分 为 分, 市 教 育 局 审 核 评 分 为 分, 同 时 其 申 报 材 料 及 其 他 各 项 要 求 均 达 到 教 育 强 镇 ( 乡 街 道 ) 的 标 准, 同 意 推 荐 镇 ( 乡 街 道 ) 申 报 教 育 强 镇 ( 乡 街 道 ) 单 位 ( 章 ) 年 月 日 26

( 五 ) 督 导 验 收 情 况 记 录 督 前 检 查 意 见 ( 可 另 页 ): 督 前 检 查 人 员 ( 签 名 ) 年 月 日 督 导 验 收 意 见 ( 可 另 页 ): 正 式 验 收 人 员 ( 签 名 ) 组 长 : 副 组 长 : 组 员 : 年 月 日 27

( 六 )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室 和 省 教 育 厅 意 见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室 意 见 : 单 位 ( 章 ) 年 月 日 省 教 育 厅 意 见 : 单 位 ( 章 ) 年 月 日 28

教 育 强 镇 督 导 验 收 共 有 2 个 一 级 指 标,5 个 二 级 指 标, 28 个 三 级 指 标 指 标 具 体 评 分 操 作 说 明 如 下 : 1.1.1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查 阅 乡 镇 ( 街 道 ) 党 代 会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党 委 政 府 文 件 等 档 案 和 听 取 汇 报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各 镇 党 委 政 府 印 发 的 文 件 领 导 讲 话 稿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经 验 材 料 会 议 记 录 纪 要 及 档 案 材 料 包 括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及 实 施 纲 要 主 要 领 导 及 分 管 教 育 领 导 教 育 绩 效 考 核 材 料, 人 事 经 费 决 策 及 落 实 材 料, 镇 ( 乡 街 道 ) 举 行 不 同 阶 层 代 表 参 加 的 有 关 教 育 工 作 的 座 谈 会 记 录 等 已 制 定 教 育 创 强 实 施 方 案, 积 极 推 进 教 育 强 镇 创 建 工 作 得 1 分, 没 有 制 定 教 育 创 强 实 施 方 案 的 扣 0.5 分, 没 有 推 进 教 育 强 镇 创 建 的 扣 0.5 分, 有 推 进 教 育 强 镇 创 建 工 作 但 成 效 不 明 显 的 扣 0.2 分 ( 扣 分 是 在 本 要 素 满 分 1 分 里 扣 除, 下 同 ) 镇 党 委 政 府 教 育 领 导 体 制 健 全, 把 教 育 工 作 作 为 镇 村 及 有 关 部 门 领 导 任 期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政 绩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有 效 解 决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中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的 得 1 分, 镇 党 委 政 府 教 育 领 导 体 制 不 健 全 的 扣 0.5 分, 未 把 教 育 工 作 作 为 镇 村 及 有 关 部 门 领 导 任 期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政 绩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未 能 较 好 地 解 决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中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的 扣 0.5 分 政 府 定 期 向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教 育 工 作 情 况 的 得 0.5 29

分, 否 则 0 分 尊 师 重 教 的 社 会 氛 围 良 好 的 得 0.5 分, 否 则 0 分 1.1.2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听 取 汇 报 和 访 谈 进 行 评 分 积 极 发 动 乡 贤 和 社 会 各 方 面 力 量 捐 资 助 学 并 且 成 效 明 显 的 得 3 分, 积 极 发 动 过 没 有 成 效 的 扣 1.5 分, 成 效 不 明 显 的 扣 0.5 分 1.1.3 本 指 标 需 查 阅 建 设 用 地 学 校 土 地 使 用 证 等 证 明 材 料 并 通 过 听 取 汇 报 和 访 谈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近 3 年 镇 内 中 小 学 新 增 建 设 有 地 数 据 及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 国 土 部 门 出 具 的 学 校 土 地 使 用 证 积 极 解 决 镇 内 中 小 学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和 学 校 土 地 使 用 证 等 问 题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的 学 校 比 例 逐 年 提 高 的 得 3 分, 否 则, 未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上 述 问 题 的 扣 3 分, 已 采 取 措 施 但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和 解 决 学 校 土 地 使 用 证 等 问 题 成 效 不 明 显 的 一 个 要 素 扣 1.5 分 1.1.4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访 谈 和 听 取 汇 报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提 供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人 口 统 计 报 表 义 务 教 育 在 校 生 名 册 ( 含 新 生 名 册 ) 镇 党 委 政 府 研 究 解 决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入 学 问 题 的 会 议 记 录 捐 资 助 学 文 件 及 措 施 等 相 关 材 料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依 法 依 规 组 织 和 督 促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入 学 的 得 1 分, 否 则 0 分 ; 采 取 措 施 切 实 帮 助 解 决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由 于 经 济 生 活 行 动 等 带 来 的 入 学 困 难 的 得 2 分, 未 采 取 措 施 的 扣 2 分, 已 采 取 措 施 但 成 效 不 明 显 的 扣 1 分 1.1.5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访 谈 和 听 取 汇 报 进 行 评 分 30

佐 证 材 料 : 提 供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统 计 名 册 义 务 教 育 在 校 生 名 册 ( 含 新 生 名 册 ) 学 生 学 籍 卡 在 校 生 变 动 名 册 镇 党 委 政 府 研 究 防 流 控 辍 问 题 的 会 议 记 录 出 台 防 流 控 辍 文 件 及 配 套 措 施 等 相 关 材 料 ; 提 供 企 业 录 用 登 记 人 员 名 册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开 展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执 法 检 查 文 件 或 记 录 等 相 关 材 料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辍 学 的 得 1.5 分, 否 则, 没 有 防 止 辍 学 措 施 的 扣 1.5 分, 已 采 取 措 施 但 成 效 不 明 显 的 扣 1 分 辖 区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无 违 法 招 用 应 当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的 现 象, 得 1.5 分, 否 则, 有 违 法 招 用 童 工 现 象 的 扣 1.5 分 1.1.6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实 地 调 查 访 谈 和 听 取 汇 报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有 关 依 法 治 校 工 作 的 文 件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当 地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的 文 件 会 议 记 录 及 其 他 佐 证 材 料 ; 关 于 学 校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建 设 的 文 件, 及 已 建 立 学 校 顾 问 制 度 的 学 校 名 单 ; 关 于 章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文 件 通 知 ( 包 括 章 程 制 定 和 核 准 工 作 细 则 等 ) 及 完 成 章 程 核 准 的 学 校 名 单 检 查 当 地 学 校 应 提 供 :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章 程 核 准 书 ; 学 校 教 代 会 工 会 工 作 资 料 ; 学 校 规 划 建 设 人 事 财 务 教 师 考 核 与 奖 惩 教 师 聘 用 等 重 要 事 项 重 大 决 策 记 录 和 公 示 情 况 等 材 料 ; 学 校 依 法 维 权 处 理 投 诉 等 情 况 记 录 材 料 ; 学 校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 文 件, 包 括 聘 请 合 同 ( 或 协 议 ) 工 作 记 录 及 法 律 顾 问 简 历 证 明 全 镇 ( 乡 街 道 )80% 以 上 的 中 小 学 校 实 现 一 校 一 章 程, 31

以 达 到 以 下 几 点 为 完 成 标 准 :1. 学 校 按 规 定 程 序 制 定 章 程 ;2.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依 规 按 程 序 核 准 并 出 具 章 程 核 准 书 ; 3. 学 校 严 格 依 照 本 校 章 程 实 施 管 理 ;4. 按 照 以 上 3 点 完 成 章 程 制 定 核 准 和 实 施 管 理 的 中 小 学 校 达 到 当 地 学 校 数 量 80%( 乡 镇 以 下 小 学 原 则 上 以 乡 镇 中 心 校 为 单 位 共 同 制 定 学 校 章 程 ) 在 章 程 建 设 方 面 达 到 以 上 4 点 标 准, 且 完 成 其 他 依 法 治 校 相 关 工 作 的 得 2 分, 否 则 0 分 能 采 取 措 施 依 法 维 护 和 整 治 学 校 周 边 秩 序, 保 护 学 生 教 师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学 校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和 良 好 周 边 治 安 环 境, 成 效 明 显 的 得 1 分, 否 则, 未 采 取 措 施 的 扣 1 分, 采 取 措 施 但 成 效 不 明 显 周 边 环 境 不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的 扣 0.5 分 1.2.1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对 镇 内 所 有 中 小 学 ( 含 民 办 及 非 完 全 小 学 教 学 点 ) 实 地 调 查 查 阅 档 案 并 根 据 学 年 初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提 供 经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验 收 的 义 务 教 育 标 准 化 学 校 验 收 文 件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在 校 生 名 册 ( 含 新 生 名 册 ) 班 额 统 计 表 县 级 教 育 部 门 中 小 学 校 布 局 调 整 的 文 件 等 相 关 材 料 ; 镇 政 府 关 于 民 办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在 教 育 强 镇 复 评 时 达 100% 的 承 诺 书 主 要 看 中 小 学 布 局 调 整 规 划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省 的 要 求 来 科 学 制 定 规 划, 是 否 公 示 并 经 过 县 级 政 府 批 准, 是 否 按 批 准 的 规 划 调 整 完 毕 义 务 教 育 标 准 化 学 校 需 经 地 级 以 上 市 教 育 督 导 部 门 复 查 认 定 义 务 教 育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 分 公 民 办 )= 已 通 过 的 义 32

务 教 育 标 准 化 学 校 数 ( 分 公 民 办 )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总 数 ( 分 公 民 办 )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总 数 以 学 年 初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为 准, 包 括 独 立 初 中 九 年 一 贯 制 学 校 完 全 小 学 非 完 全 小 学 教 学 点 中 小 学 布 局 规 划 科 学 合 理, 布 局 调 整 按 时 完 成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中 公 办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达 100% 民 办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达 60%( 教 育 强 镇 复 评 时 达 100%); 平 均 班 额 小 学 不 超 过 45 人 初 中 不 超 过 50 人, 且 起 始 年 级 小 学 无 51 人 以 上 初 中 无 56 人 以 上 大 班 额 现 象 上 述 3 个 要 素 全 部 达 到 的 得 10 分, 否 则 0 分 中 小 学 布 局 规 划 科 学 合 理, 布 局 调 整 按 时 完 成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中 公 办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达 100% 民 办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达 60%( 教 育 强 镇 复 评 时 达 100%); 平 均 班 额 小 学 不 超 过 45 人 初 中 不 超 过 50 人, 且 起 始 年 级 小 学 无 51 人 以 上 初 中 无 56 人 以 上 大 班 额 现 象 上 述 3 个 要 素 全 部 达 到 的 得 10 分, 否 则 0 分 教 育 强 镇 复 评 时, 民 办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达 到 100% 确 有 困 难 的, 至 少 应 达 到 70% 并 承 诺 积 极 整 改 加 快 民 办 学 校 标 准 化 建 设 1.2.2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并 根 据 县 上 报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中 小 学 校 体 育 卫 生 基 本 条 件 和 艺 术 教 育 基 本 条 件 达 标 率 = 体 育 卫 生 和 艺 术 教 育 基 本 条 件 都 达 标 的 学 校 数 中 小 学 校 总 数 100% 佐 证 材 料 : 经 本 地 区 所 属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体 卫 艺 教 育 装 33

备 部 门 核 实 的 每 所 学 校 体 育 卫 生 艺 术 教 育 基 本 条 件 的 有 关 情 况 基 本 数 据 等 督 导 组 应 重 点 检 查 内 容 : 学 校 音 乐 专 用 课 室 ( 含 准 备 室 ) 美 术 专 用 课 室 ( 含 准 备 室 ) 舞 蹈 室 等 课 室 分 布 情 况 材 料, 以 及 教 学 用 设 施 设 备 器 材 器 具 配 臵 情 况 材 料 ; 学 校 开 展 艺 术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的 场 馆 室 厅 ( 含 展 览 厅 ) 等 建 筑 物 分 布 情 况 材 料, 以 及 设 施 设 备 器 材 器 具 配 臵 情 况 材 料 等 当 达 到 100% 时, 得 3 分 每 降 低 1 个 百 分 点 扣 0.2 分, 扣 完 本 指 标 分 为 止 体 育 卫 生 和 艺 术 教 育 基 本 条 件 达 标 学 校 由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广 东 省 学 校 体 育 卫 生 基 本 条 件 标 准 ( 试 行 ) 广 东 省 学 校 艺 术 教 育 基 本 条 件 标 准 ( 试 行 ) 进 行 评 估 认 定 1.2.3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并 根 据 学 校 上 报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经 本 地 区 教 育 装 备 部 门 核 实 的 每 所 学 校 教 育 装 备 的 基 本 情 况 基 本 数 据 等, 包 括 中 小 学 常 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达 标 率 实 验 开 出 率 生 均 图 书 册 数 (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 等 检 查 当 地 学 校 时 应 提 供 佐 证 材 料 : 经 本 地 区 教 育 装 备 部 门 核 实 的 每 所 学 校 教 育 装 备 的 基 本 情 况 基 本 数 据 等 ; 学 校 的 常 规 教 学 仪 器 台 账 ( 根 据 初 中 理 科 教 学 仪 器 配 备 标 准 (JY/ 0386-2006) 初 中 科 学 教 学 仪 器 配 备 标 准 (JY/ 0387-2006) 小 学 数 学 科 学 教 学 仪 器 配 备 标 准 (JY/ 0388-2006) 和 高 中 理 科 教 学 仪 器 配 备 标 准 (JY/T0406-2010) 填 写 )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账 购 臵 票 据 等 ; 学 校 34

实 验 室 使 用 记 录 学 生 实 验 课 程 安 排 等 ; 学 校 图 书 台 账 明 细 表 购 臵 票 据 借 阅 记 录 以 及 图 书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等 常 规 仪 器 设 备 达 标 是 指 达 到 初 中 理 科 教 学 仪 器 配 备 标 准 ( JY/ 0386-2006 ) 初 中 科 学 教 学 仪 器 配 备 标 准 ( JY/ 0387-2006 ) 小 学 数 学 科 学 教 学 仪 器 配 备 标 准 ( JY/ 0388-2006) 和 高 中 理 科 教 学 仪 器 配 备 标 准 (JY/T0406-2010) 等 标 准 实 验 开 出 率 是 指 每 个 学 校 实 际 开 出 实 验 总 时 数 与 计 划 开 出 实 验 总 时 数 之 比, 计 划 开 出 实 验 总 时 数 是 指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或 者 所 用 教 材 规 定 的 必 做 演 示 ( 分 组 实 验 个 数 之 和 督 导 组 检 查 时 应 以 实 地 察 看 情 况 为 主, 同 时 参 照 本 地 区 教 育 装 备 部 门 核 实 的 情 况 基 本 数 据 和 省 信 息 平 台 数 据 在 每 个 镇 ( 乡 街 道 ) 现 场 抽 查 教 学 点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各 一 所 一 是 对 照 上 述 文 件 依 据 对 常 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检 查 学 校 常 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达 标 率 是 否 为 100% 二 是 现 场 检 查 学 校 的 实 验 记 录, 以 计 算 其 实 验 开 出 率 是 否 均 达 100% 三 是 查 看 学 校 图 书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购 书 财 务 凭 据, 检 查 学 校 是 否 按 规 定 每 年 补 充 新 增 图 书 比 例 不 少 于 藏 书 标 准 的 1%, 同 时 现 场 抽 查 部 分 图 书 内 容 和 借 书 记 录, 检 查 学 校 是 否 切 实 提 高 师 生 阅 读 率 四 是 现 场 清 点 计 算 学 校 实 际 图 书 册 数 和 人 数 并 计 算 生 均 图 书 册 数, 检 查 小 学 是 否 达 到 20 册 以 上 ( 非 完 全 小 学 / 教 学 点 最 低 藏 书 量 为 2000 册 ), 初 中 是 否 达 到 25 册 以 上, 高 中 是 否 达 到 40 册 以 上 本 指 标 为 必 达 指 标, 因 此 上 述 4 个 要 素 都 达 到 得 6 分, 否 则 0 分 上 述 4 个 要 素 都 达 到, 得 6 分, 否 则 0 分 35

1.2.4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登 录 广 东 省 教 育 信 息 平 台 学 籍 管 理 平 台 并 根 据 学 年 初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本 地 区 学 校 接 入 互 联 网 的 情 况, 包 括 与 网 络 营 运 商 签 订 的 接 入 合 同 ( 协 议 ) 接 入 学 校 数 量 及 所 占 全 部 学 校 比 例 方 式 带 宽 等 ; 本 地 区 学 校 网 络 多 媒 体 教 室 数 量 及 所 占 全 部 教 室 比 例 教 学 用 终 端 和 学 习 终 端 配 备 数 量 等 检 查 当 地 学 校 应 提 供 : 学 校 班 级 数 与 学 生 总 数 ; 教 学 终 端 数 和 学 习 终 端 数 终 端 类 型 等 ; 本 校 教 师 学 生 办 学 条 件 等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接 通 互 联 网 是 指 通 过 宽 带 营 运 商 或 教 育 科 研 网 等 形 式, 将 学 校 内 部 局 域 网 连 接 外 部 网 络 网 络 多 媒 体 教 室 是 指 配 备 计 算 机 数 字 显 示 设 备, 且 具 备 宽 带 互 联 网 接 入 能 力 和 无 线 网 络 的 教 室 教 学 用 终 端 是 指 某 一 级 教 育 计 入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且 使 用 年 限 未 满 5 年 的 专 门 用 于 教 学 的 终 端, 主 要 包 括 为 服 务 学 生 学 习 活 动 而 配 备 的 个 人 计 算 机 平 板 电 脑 掌 上 电 脑 等 数 字 化 学 习 终 端 设 备 学 习 终 端 是 指 用 于 教 学 的 学 生 用 终 端 数 据 系 统 是 指 包 含 教 师 学 生 办 学 条 件 等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本 指 标 共 4 个 要 素 : 推 进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全 部 学 校 接 通 互 联 网 ; 中 小 学 校 网 络 多 媒 体 教 室 占 总 课 室 数 不 低 于 60%;100% 教 师 配 备 专 用 教 学 用 终 端,100 名 学 生 拥 有 学 习 终 端 不 少 于 20 台, 100 名 学 生 以 下 的 非 完 全 小 学 教 学 点 按 最 大 班 额 配 备 学 习 终 36

端 ; 全 部 学 校 均 将 教 师 学 生 办 学 条 件 等 数 据 及 时 录 入 系 统, 并 同 时 更 新 到 省 市 各 级 教 育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4 个 要 素 全 部 达 到 得 6 分, 否 则 0 分 鉴 于 我 省 教 育 信 息 化 建 设 发 展 的 现 状, 上 述 部 分 指 标 可 作 以 下 年 度 目 标 分 步 达 到 : 1. 全 部 学 校 接 通 互 联 网 2015 年 要 求 学 校 宽 带 接 入 比 例 达 到 90% 以 上,2017 年 100% 以 上 2.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网 络 多 媒 体 教 室 占 总 课 室 数 不 低 于 60% 2015 年 要 求 多 媒 体 教 室 比 例 不 低 于 60%;2017 年 不 低 于 80%%; 2020 年 不 低 于 90% 3. 100% 教 师 配 备 专 用 教 学 用 终 端,100 名 学 生 拥 有 学 习 终 端 不 少 于 20 台,100 名 学 生 以 下 的 非 完 全 小 学 教 学 点 按 最 大 班 额 配 备 学 习 终 端 2015 年 100 名 学 生 拥 有 学 习 终 端 数 不 少 于 10 台 ;2017 年 不 少 于 15 台 ;2020 年 不 少 于 20 台 4. 全 部 学 校 均 将 教 师 学 生 办 学 条 件 等 数 据 及 时 录 入 系 统, 并 同 时 更 新 到 省 市 各 级 教 育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2015 年 50% 以 上 ;2017 年 80% 以 上 ;2020 年 100% 接 入 1.2.5 本 指 标 需 查 阅 档 案 资 料 和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辖 区 各 类 幼 儿 园 名 册 ; 公 办 规 范 化 乡 镇 中 心 幼 儿 园 办 学 证 件 ( 含 开 办 文 件 消 防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收 费 备 案 表 等 ) 公 办 园 经 费 投 入 材 料 人 员 名 册 督 导 验 收 文 件 ; 常 住 人 口 4000 人 以 上 的 行 政 村 名 册 和 村 级 幼 儿 园 名 册 ; 民 办 园 办 学 许 可 证 件 材 料 ; 经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验 收 的 规 范 化 幼 儿 园 验 收 文 件 其 中 消 37

防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 对 新 建 改 ( 扩 ) 建 的 1000 m2 以 上 的 幼 儿 园, 需 提 供 消 防 验 收 合 格 意 见 书,1000 m2 以 下 的 需 提 供 消 防 验 收 备 案 凭 证 和 抽 查 或 复 查 合 格 意 见 书 对 既 有 建 筑 的 幼 儿 园, 需 提 供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出 具 的 消 防 检 查 合 格 同 意 投 入 ( 继 续 ) 使 用 意 见 书 等 建 成 1 所 以 上 公 办 规 范 化 乡 镇 中 心 幼 儿 园 且 幼 儿 园 有 消 防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收 费 备 案 表 的 得 2 分, 否 则 0 分 常 住 人 员 4000 人 以 上 的 行 政 村 有 相 对 独 立 幼 儿 园 的 得 1 分, 每 一 个 符 合 条 件 的 行 政 村 没 有 相 对 独 立 幼 儿 园 的 扣 0.1 分, 扣 完 为 止 民 办 园 许 可 证 办 证 率 100% 的 得 1 分, 每 降 低 一 个 百 分 点 扣 0.1 分, 扣 完 为 止 规 范 化 幼 儿 园 比 例 达 50% 以 上 且 逐 年 提 高, 得 1 分, 不 达 50% 以 上 的 扣 1 分, 达 50% 以 上 但 近 3 年 内 未 逐 年 提 高 的, 扣 0.5 分 1.2.6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提 供 设 立 特 殊 教 育 随 班 就 读 资 源 课 室 相 关 材 料, 特 殊 教 育 随 班 就 读 资 源 课 室 情 况 统 计 详 表 等 材 料 常 住 人 口 4 万 人 以 上 的 镇 中 心 小 学 设 立 了 特 殊 教 育 随 班 就 读 资 源 课 室, 且 达 到 广 东 省 特 殊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资 源 教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粤 教 基 2012 8 号 )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得 4 分, 否 则 0 分 1.2.7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进 行 评 分 已 设 立 成 人 文 化 技 术 学 校 或 社 区 教 育 中 心 的 得 1 分, 否 则 0 38

分 成 人 教 育 培 训 面 逐 年 扩 大 得 1 分, 否 则 0 分 佐 证 材 料 : 成 人 文 化 学 校 或 社 区 教 育 中 心 设 立 批 文 ; 机 构 办 学 条 件 师 资 队 伍 经 费 投 入 等 基 本 情 况 ; 机 构 开 展 成 人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情 况 1.2.8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量 化 等 级 证 书 ; 教 工 名 册 及 总 人 数 信 息 ; 教 工 宿 舍 建 筑 设 计 施 工 图 ( 含 房 间 数 及 总 建 筑 面 积 等 信 息 ) 等 证 明 材 料 ; 寄 宿 生 名 册 及 总 人 数 信 息 ; 学 生 宿 舍 建 筑 设 计 施 工 图 ( 含 房 间 数 及 总 建 筑 面 积 等 信 息 ); 寄 宿 生 人 均 床 位 信 息 等 证 明 材 料 ; 学 生 宿 舍 和 教 学 楼 厕 所 间 数 及 生 均 蹲 位 等 证 明 材 料 ;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和 自 备 水 源 供 水 的 用 水 点 的 水 质 应 符 合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GB5749-2006), 并 取 得 当 地 卫 生 部 门 水 质 检 验 合 格 报 告 ; 桶 装 饮 用 水 或 其 他 类 型 直 接 供 饮 用 的 饮 水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并 取 得 水 质 检 验 合 格 报 告 ; 饮 水 水 嘴 数 等 证 明 材 料 名 词 解 释 :1.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是 指 各 级 餐 饮 服 务 监 管 部 门 严 格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要 求, 对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者 核 发 的 许 可 证 件 2.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量 化 等 级 证 书, 是 指 由 各 级 食 药 监 部 门 根 据 广 东 省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量 化 分 级 管 理 规 定 ( 粤 食 药 监 食 2011 144 号 ) 给 符 合 条 件 的 餐 饮 经 营 者 颁 发 的 等 级 证 明 文 件 3. 教 工 宿 舍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 教 工 宿 舍 使 用 面 积 / 教 职 工 总 人 数 4. 寄 宿 生 人 均 床 位 数 = 学 生 宿 舍 床 位 总 数 / 寄 宿 生 总 数 5. 寄 宿 生 人 39

均 宿 舍 使 用 面 积 = 学 生 宿 舍 使 用 面 积 / 寄 宿 生 总 数 6. 生 均 蹲 位 数 = 教 学 楼 及 学 生 宿 舍 楼 厕 所 蹲 位 总 数 / 学 生 总 人 数 完 善 中 小 学 校 后 勤 服 务 保 障 体 系, 辖 区 内 学 校 配 臵 足 够 的 符 合 安 全 卫 生 健 康 标 准 的 食 堂 浴 室 学 生 宿 舍 厕 所 ( 厕 位 够 用, 女 生 每 13 人 设 一 个 蹲 位, 男 生 每 30 人 设 一 个 蹲 位 ) 等 基 本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 寄 宿 制 学 校 应 有 食 堂 ( 伙 房 ) 沐 浴 房, 寄 宿 学 生 一 人 一 个 床 位 ), 配 备 安 全 饮 用 水 供 应 设 施 的 得 2 分, 检 查 中 每 发 现 1 所 学 校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配 备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1.3.1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现 场 核 查 访 谈 并 根 据 学 年 初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及 省 编 制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提 供 区 域 内 各 类 学 校 ( 含 幼 儿 园 ) 在 校 生 数 教 职 员 编 制 数 教 职 员 实 际 在 岗 数 班 级 数 员 生 比 师 生 比 等 统 计 数 据 ;6 个 班 以 下 的 非 完 全 小 学 教 学 点 需 单 独 说 明 班 均 教 师 数 同 时, 提 供 电 脑 登 陆 省 教 育 信 息 平 台, 以 便 核 查 ;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开 具 的 区 域 内 无 代 课 教 师 证 明 根 据 广 东 省 中 小 学 教 职 员 编 制 标 准 实 施 办 法 ( 粤 机 编 办 2008 73 号 ) 印 发 广 东 省 幼 儿 园 编 制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机 编 办 2012 232 号 ) 等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员 生 比 与 专 任 教 师 占 教 职 员 编 制 的 比 例 折 算 出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师 生 比 ( 专 任 教 师 与 学 生 比 ) 标 准 为 : ( 一 ) 幼 儿 园 :1:12.5-1:8.7; ( 二 ) 小 学 : 城 市 达 1:20.6; 县 镇 农 村 达 1:23.3; ( 三 ) 初 中 : 城 市 达 1:15.3; 县 镇 农 村 达 1:18.1 40

( 四 ) 高 中 : 城 市 达 1:14.7; 县 镇 农 村 达 1:15.2 各 类 学 校 按 照 上 述 师 生 比 及 有 关 要 求 配 齐 配 足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教 师 ;6 个 班 以 上 的 非 完 全 小 学 教 学 点 按 照 小 学 编 制 标 准 配 备 教 师,6 个 班 以 下 的 非 完 全 小 学 教 学 点 班 均 教 师 不 少 于 1 人 ; 无 代 课 教 师 以 上 3 个 要 素 都 达 到 的 得 5 分, 否 则 0 分 1.3.2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现 场 核 查 访 谈 并 根 据 学 年 初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区 域 内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各 年 级 的 班 级 数 各 类 学 校 各 学 科 教 师 数 兼 任 多 门 学 科 教 师 数 等 统 计 数 据 ; 近 3 年 区 域 内 幼 儿 园 教 师 中, 持 有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证 人 数, 幼 儿 园 教 师 总 人 数 检 查 当 地 学 校 应 提 供 : 幼 儿 园 教 师 人 数 及 持 证 情 况, 教 师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教 师 资 格 证 特 指 教 育 部 统 一 制 发 的 有 效 证 件, 不 能 用 其 它 上 岗 证 代 替 学 前 教 育 教 师 资 格 证 持 证 率 = 持 有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证 人 数 幼 儿 园 教 师 人 数 100%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教 师 学 科 结 构 与 中 小 学 课 程 结 构 基 本 匹 配, 体 育 音 乐 美 术 信 息 技 术 以 及 小 学 英 语 科 学 等 学 科 教 师 满 足 课 程 开 设 要 求 的 得 6 分, 检 查 发 现 有 未 能 满 足 课 程 开 设 要 求 的, 一 个 科 目 扣 1 分 学 前 教 育 教 师 资 格 证 持 证 率 达 到 80%, 且 逐 年 提 高 比 例 的 得 2 分, 未 达 80% 的, 每 少 5 个 百 分 点 扣 0.3 分, 扣 完 本 指 标 分 为 止 ; 已 达 80%, 但 近 三 年 未 逐 年 提 高 比 例 的, 在 本 指 标 分 中 扣 0.5 41

分 2.4.1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实 地 调 查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提 供 县 级 教 育 部 门 关 于 规 范 义 务 教 育 办 学 行 为 的 文 件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 重 点 是 防 止 纠 正 重 点 校 重 点 班 的 文 件 ) 等 相 关 材 料 主 要 看 是 否 有 重 点 校 重 点 班 现 象 若 未 发 现 有 的 且 无 相 关 违 规 行 为 投 诉 的, 得 3 分 发 现 有 的, 则 为 0 分 2.4.2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访 谈 和 实 地 调 查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提 供 县 级 教 育 部 门 关 于 义 务 教 育 招 生 入 学 规 范 义 务 教 育 办 学 行 为 的 文 件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 重 点 是 学 生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及 考 核 评 价 方 面 的 文 件 ) 等 相 关 材 料 主 要 看 幼 儿 园 升 小 学 小 学 升 初 中 是 否 有 选 拔 性 考 试 行 为 若 未 发 现 有 的 且 无 相 关 违 规 行 为 投 诉 的, 得 3 分 发 现 有 的, 则 为 0 分 2.4.3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访 谈 和 实 地 调 查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提 供 中 小 学 课 程 表 课 程 安 排 说 明 科 任 老 师 教 案 学 生 作 业 ( 部 分 ) 等 相 关 材 料 现 场 检 查 学 校 课 程 开 设 情 况 和 有 关 资 料 ; 访 谈 学 校 师 生 及 社 区 居 民 核 查 课 程 安 排 及 补 课 情 况 ; 接 受 举 报 和 电 话 投 诉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省 定 课 程 计 划 按 规 定 开 齐 开 足 各 科 课 时 的, 无 违 规 集 体 补 课 现 象 的, 无 相 关 违 规 行 为 投 诉 的, 得 3 分, 否 则 0 分 2.4.4 本 指 标 要 根 据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部 门 的 通 报 审 计 报 告 等 综 合 进 行 评 分 42

佐 证 材 料 : 县 ( 市 区 ) 建 立 的 收 费 公 示 等 教 育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近 两 年 接 受 各 级 审 计 部 门 对 教 育 经 费 进 行 审 计 的 审 计 结 果 或 报 告, 审 计 整 改 报 告 等 实 行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教 育 收 费 规 定, 近 1 年 内 学 校 无 违 规 收 费 现 象 的, 得 3 分 否 则 0 分 2.4.5 本 指 标 要 根 据 实 地 调 查 和 上 级 教 育 部 门 的 通 报 等 综 合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中 小 学 作 息 时 间 表 作 息 安 排 说 明 等 现 场 应 检 查 学 校 作 息 安 排 情 况 和 有 关 资 料 ; 访 谈 学 校 师 生 及 社 区 居 民 核 查 作 息 安 排 及 学 生 作 业 等 情 况 ; 接 受 举 报 和 电 话 投 诉 按 规 定 安 排 中 小 学 作 息 时 间, 安 排 学 生 作 业 数 量 和 内 容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且 无 相 关 违 规 行 为 投 诉 的, 得 3 分, 否 则 0 分 2.4.6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访 谈 进 行 评 分 未 发 现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行 为 的, 得 2 分 如 发 现 有, 每 发 现 1 个 违 规 行 为 扣 0.5 分, 扣 完 为 止 2.4.7 本 指 标 要 根 据 实 地 调 查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评 估 结 果 通 报 等 综 合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的 相 关 文 件 ;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等 相 关 材 料 ; 本 地 区 学 校 德 育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 本 地 区 德 育 工 作 队 伍 ( 德 育 校 长 德 育 主 任 班 主 任 团 委 书 记 少 先 队 辅 导 员 等 ) 培 养 培 训 及 相 关 待 遇 落 实 情 况 ; 本 地 区 学 校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工 作 情 况 ; 本 地 区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基 本 43

情 况, 学 生 规 模 1000 人 以 上 的 中 学 1200 人 以 上 的 小 学 配 备 专 职 心 理 教 师 情 况, 学 校 设 立 心 理 辅 导 室 情 况, 教 师 参 加 ABC 证 培 训 情 况 检 查 当 地 学 校 应 提 供 : 学 校 德 育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 学 校 德 育 工 作 队 伍 ( 德 育 校 长 德 育 主 任 班 主 任 团 委 书 记 少 先 队 辅 导 员 等 ) 培 养 培 训 及 相 关 待 遇 落 实 情 况 ; 体 现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要 求 的 各 学 科 教 案 ( 部 分 ), 体 现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要 求 的 社 会 实 践 方 案 总 结 和 照 片, 体 现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要 求 的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方 案 照 片, 体 现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要 求 的 学 校 制 度 ( 部 分 ) 师 德 建 设 材 料 学 校 专 职 心 理 教 师 姓 名 毕 业 学 校 及 专 业 周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课 时 数 开 展 心 理 咨 询 时 间, 兼 职 心 理 教 师 接 受 相 关 培 训 证 书, 心 理 辅 导 室 管 理 制 度 近 2 个 月 接 受 学 生 咨 询 记 录 本 复 印 件 ( 由 负 责 接 待 学 生 咨 询 的 心 理 教 师 复 印, 须 作 技 术 处 理, 不 得 泄 露 学 生 姓 名 等 个 人 隐 私 ) 名 词 解 释 : 专 职 心 理 教 师, 指 的 是 不 负 责 学 校 其 他 教 学 任 务, 专 门 承 担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课 教 学 和 对 学 生 开 展 心 理 咨 询 的 心 理 教 师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不 断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科 学 评 价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等 全 面 发 展 状 况 的 得 1 分, 否 则 0 分 加 强 德 育 工 作, 德 育 工 作 队 伍 健 全 的 得 0.5 分, 否 则 0 分 ; 把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融 入 课 堂 教 学 社 会 实 践 校 园 文 化 学 校 管 理 全 过 程 的 得 0.5 分, 否 则 0 分 ; 重 视 中 小 学 生 安 全 教 育 和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开 展 学 期 初 与 学 期 44

末 的 安 全 教 育 周 活 动,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排 除 学 生 心 理 障 碍, 无 发 生 校 方 责 任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得 1 分, 完 小 以 上 学 校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心 理 咨 询 室 的, 扣 0.5 分,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安 全 教 育 周 活 动 的, 扣 0.2 分, 两 年 内 有 发 生 校 方 责 任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扣 0.3 分 2.4.8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访 谈 等 方 法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学 校 开 展 阳 光 活 动 的 计 划 方 案 总 结 及 活 动 图 文 资 料 ( 图 片 或 影 音 资 料 ); 保 障 学 生 每 天 1 小 时 校 园 体 育 锻 炼 的 相 关 学 校 文 件 规 定, 相 关 工 作 总 结 ; 学 校 教 学 用 课 室 中, 音 乐 专 用 课 室 ( 含 准 备 室 ) 美 术 专 用 课 室 ( 含 准 备 室 ) 舞 蹈 室 等 课 室 分 布 情 况 材 料, 以 及 教 学 用 设 施 设 备 器 材 器 具 配 臵 情 况 材 料 ; 学 校 开 展 艺 术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的 场 馆 室 厅 ( 含 展 览 厅 ) 等 建 筑 物 分 布 情 况 材 料, 以 及 设 施 设 备 器 材 器 具 配 臵 情 况 材 料 ; 学 校 艺 术 教 师 配 备 情 况, 含 学 科 分 布 具 体 人 数 学 历 层 次 年 龄 结 构 培 训 进 修 等 情 况 材 料 ; 学 校 各 年 ( 班 ) 级 音 乐 美 术 等 艺 术 类 学 科 开 课 情 况 学 时 分 配 情 况 等 材 料 ; 学 校 实 施 体 育 艺 术 2+1 工 程 情 况, 学 生 艺 术 社 团 或 课 外 艺 术 实 践 团 队 ( 小 组 ) 建 设 情 况 组 织 社 团 参 加 课 外 ( 校 外 ) 艺 术 实 践 活 动 情 况 材 料 ; 学 校 举 办 艺 术 节 开 展 各 项 艺 术 实 践 活 动 的 工 作 计 划 ( 含 经 费 投 入 等 ) 宣 传 资 料 情 况 总 结 等 材 料 重 视 阳 光 体 育 运 动, 切 实 保 证 学 生 每 天 1 小 时 校 园 体 育 锻 炼 时 间 ; 重 视 美 育,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能 够 参 加 至 少 一 项 艺 术 活 动, 培 养 一 两 项 艺 术 爱 好,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的 审 美 情 趣 和 人 文 素 养 上 述 45

两 个 要 素 均 达 到 的 得 2 分, 否 则 0 分 ; 2.5.1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现 场 查 阅 中 小 学 校 学 生 健 康 档 案 等 资 料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辖 区 内 每 所 学 校 学 生 体 检 数 据 统 计 表 新 生 查 验 证 统 计 表 晨 检 记 录 表 因 病 缺 课 登 记 记 录 汇 总 表 中 小 学 校 学 生 年 体 检 率 达 100%; 全 面 落 实 新 生 入 学 查 验 预 防 接 种 证 制 度 ; 学 生 晨 检 因 病 缺 课 登 记 报 告 制 度 执 行 良 好 上 述 三 个 要 素 均 达 到 的 得 2 分, 否 则 0 分 2.5.2 本 指 标 根 据 学 年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提 供 幼 儿 园 在 园 人 数 3 周 岁 以 上 6 周 岁 以 下 幼 儿 人 数 数 据 资 料 ; 各 类 幼 儿 园 名 册 和 统 计 报 表 ( 分 年 度 统 计 公 办 幼 儿 园 民 办 幼 儿 园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 公 办 幼 儿 园 办 学 证 件 区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对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认 定 文 件, 发 展 公 办 幼 儿 园 扶 持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的 扶 持 政 策 和 经 费 投 入 报 表 学 前 教 育 毛 入 园 率 = 学 年 初 幼 儿 园 在 园 人 数 3 周 岁 以 上 6 周 岁 以 下 幼 儿 人 数 100% 学 前 教 育 毛 入 园 率 根 据 学 年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大 力 发 展 公 办 幼 儿 园 扶 持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访 谈 进 行 评 分 学 前 教 育 普 及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毛 入 园 率 达 到 90% 以 上 ; 采 取 措 施 大 力 发 展 公 办 幼 儿 园 扶 持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公 办 幼 儿 园 和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比 例 逐 步 提 高 2 个 要 素 均 达 到 的 3 分, 否 则 0 分 2.5.3 本 指 标 根 据 学 年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46

佐 证 材 料 : 提 供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统 计 名 册 义 务 教 育 在 校 生 名 册 ( 含 新 生 名 册 ) 学 生 学 籍 卡 在 校 生 变 动 名 册 镇 党 委 政 府 研 究 防 流 控 辍 问 题 的 会 议 记 录 出 台 防 流 控 辍 文 件 及 配 套 措 施 等 相 关 材 料 初 中 生 年 辍 学 率 = 上 学 年 初 中 生 年 辍 学 人 数 上 学 年 初 初 中 在 校 生 人 数 100% 当 低 于 1.5% 时, 得 2 分 超 过 1.5% 时, 为 0 分 2.5.4 本 指 标 根 据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及 现 场 检 查 有 关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测 试 原 始 数 据 记 录 材 料 ; 成 功 上 报 国 家 数 据 库 系 统 网 页 界 面 截 图 学 校 全 面 实 施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学 校 数 据 上 报 率 达 100% 的 得 1 分, 否 则 0 分 ;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优 良 率 :2014 年 达 到 70%,2015 年 达 80%,2018 年 达 到 85% 按 年 度 达 到 要 求 的 得 1 分, 否 则 0 分 鉴 于 我 省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实 际 情 况, 对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合 格 率 持 续 三 年 下 降 的 予 以 一 票 否 决 47

( 修 订 ) 申 报 单 位 : 申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申 报 : 初 评 ( ) 复 评 (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室 制 2014 年 11 月 修 订 48

说 明 一 广 东 省 教 育 强 县 ( 市 区 ) 督 导 验 收 方 案 ( 修 订 ) ( 以 下 简 称 验 收 方 案 ), 是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以 及 广 东 省 教 育 创 强 督 导 验 收 办 法 ( 修 订 ) 制 定 的 二 本 验 收 方 案 既 是 申 报 教 育 强 县 ( 市 区 )( 以 下 简 称 教 育 强 县 ) 验 收 复 评 的 申 报 书, 也 可 以 作 为 年 终 工 作 自 评 报 告 书 本 验 收 方 案 也 适 用 于 具 有 教 育 管 理 职 能 的 非 建 制 县 级 区 三 本 验 收 方 案 包 括 七 部 分 :( 一 )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体 系 ;( 二 ) 验 收 评 分 统 计 表 ;( 三 ) 自 评 报 告 ;( 四 ) 市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 五 ) 督 导 验 收 情 况 记 录 ;( 六 )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室 和 省 教 育 厅 意 见 其 中 自 评 报 告 独 立 成 篇 四 教 育 强 县 督 导 验 收 满 分 为 100 分 得 分 85 分 以 上 且 必 达 指 标 ( 用 黑 体 字 标 示 ) 全 部 达 标, 为 通 过 教 育 强 县 督 导 验 收 得 分 90 分 以 上 且 必 达 指 标 全 部 达 标, 为 通 过 教 育 强 县 复 评 验 收 五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体 系 评 分 具 体 操 作 请 看 教 育 强 县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评 分 操 作 说 明 六 本 验 收 方 案 和 教 育 强 县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评 分 查 操 作 说 明 中 的 高 于 大 于 以 上 均 含 本 数 逐 年 提 高 是 指 近 3 年 连 续 每 年 比 上 年 有 所 提 高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体 系 中 的 三 级 指 标 由 若 干 个 要 素 构 成, 两 个 要 素 以 上 的, 一 般 用 ; 隔 开 49

( 一 )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体 系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三 级 指 标 分 值 得 分 自 评 他 评 一 政 府 责 任 ( 一 ) 规 划 与 体 制 机 制 (9 分 ) ( 二 ) 经 费 投 入 与 管 理 (10 分 ) 1.1.1 实 施 科 教 兴 县 ( 市 区 ) 战 略,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教 育 创 强 实 施 方 案 ; 建 立 完 善 与 教 育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地 位 相 适 应 的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体 制, 配 强 教 育 分 管 领 导, 增 强 县 ( 市 区 ) 党 委 政 府 对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能 力,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中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完 善 教 育 考 核 机 制 和 问 责 制 度, 把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和 教 育 创 强 实 绩 作 为 党 委 政 府 政 绩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1.1.2 实 行 以 县 为 主 的 基 础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资 格 认 定 招 聘 录 用 职 务 评 聘 培 训 和 考 核 等 工 作 ; 建 立 以 县 为 主 县 镇 ( 街 ) 分 级 负 责, 教 育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的 学 前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1.1.3 城 乡 规 划 委 员 会 将 教 育 部 门 列 为 成 员 单 位, 完 善 学 校 建 设 规 划 实 施 机 制 ; 制 定 县 ( 市 ) 基 础 教 育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并 纳 入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且 按 计 划 如 期 推 进 1.1.4 建 立 起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体 制, 扎 实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全 县 80% 以 上 中 小 学 校 实 现 一 校 一 章 程 ; 县 ( 市 区 )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健 全 ; 配 足 配 强 专 职 督 导 人 员, 落 实 教 育 督 导 专 项 经 费 ; 全 面 实 施 督 学 责 任 区 和 中 小 学 挂 牌 督 导 制 度 1.2.1 教 育 财 政 拨 款 的 增 长 比 例 连 续 三 年 高 于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的 增 长 比 例 1.2.2 全 县 小 学 初 中 普 通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生 均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教 育 事 业 费 支 出 逐 年 提 高 1.2.3 全 县 小 学 初 中 普 通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生 均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教 育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逐 年 提 高 1.2.4 规 范 教 育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没 有 贪 污 截 留 克 扣 挪 用 挤 占 抵 顶 各 种 教 育 资 金, 近 1 年 无 发 生 教 育 乱 收 费 问 题 2 2 2 3 4 2 2 2 50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三 级 指 标 1.3.1 制 定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实 施 成 效 明 显, 教 师 队 伍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分 值 1 得 分 自 评 他 评 1.3.2 按 照 省 标 准 配 齐 配 足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 无 代 课 教 师 ; 制 定 临 聘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3 1.3.3 中 小 学 教 师 学 历 达 标 率 达 到 99.9% 2 一 政 府 责 任 ( 三 ) 队 伍 建 设 (16 分 ) 1.3.4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教 师 学 科 结 构 与 义 务 教 育 课 程 结 构 基 本 匹 配, 体 育 音 乐 美 术 信 息 技 术, 小 学 英 语 科 学 等 学 科 教 师 满 足 课 程 开 设 要 求 1.3.5 切 实 加 强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双 师 型 教 师 占 专 任 专 业 课 教 师 的 比 例 达 到 60% 1.3.6 中 小 学 教 师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平 均 水 平 不 低 于 当 地 公 务 员 平 均 水 平 ;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考 核 评 价 激 励 机 制 1.3.7 制 定 鼓 励 引 导 优 秀 教 师 到 农 村 从 教 的 政 策 措 施 ; 建 立 山 区 和 农 村 边 远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津 贴 制 度 ; 落 实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特 殊 岗 位 补 助 津 贴 1.3.8 建 立 校 长 教 师 培 训 体 系, 培 训 制 度 完 善, 培 训 效 果 明 显 ; 县 ( 市 区 ) 教 师 培 训 机 构 建 制 完 整 功 能 齐 全 发 挥 作 用 ;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年 学 时 72 以 上 教 师 人 数 占 专 任 教 师 比 例 达 90% 以 上 1 2 1 2 2 1.3.9 教 师 年 培 训 经 费 占 教 师 年 度 工 资 总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1.5% 以 上 2 ( 四 ) 均 衡 发 展 (24 分 ) 1.4.1 通 过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发 展 基 本 均 衡 县 省 级 督 导 评 估 或 达 到 省 级 督 导 评 估 标 准 1.4.2 中 小 学 布 局 规 划 科 学 合 理, 布 局 调 整 按 时 完 成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中 公 办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100%, 民 办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60% 以 上 ( 教 育 强 县 复 评 时 达 100%); 平 均 班 额 小 学 不 超 过 45 人 初 中 不 超 过 50 人, 且 起 始 年 级 小 学 无 51 人 以 上 初 中 无 56 人 以 上 大 班 额 现 象 1.4.3 城 镇 新 建 住 宅 区 配 套 学 校 幼 儿 园 按 规 定 与 住 宅 区 建 设 同 步 设 计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竣 工 验 收 并 无 偿 移 交 政 府 使 用 1.4.4 按 国 务 院 两 个 为 主 的 要 求, 保 障 进 城 务 工 随 迁 子 女 平 等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权 利, 随 迁 子 女 入 读 公 办 学 校 比 例 逐 年 提 高 1.4.5 建 立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校 长 和 教 师 定 期 轮 换 制 度, 轮 换 比 例 逐 年 提 高 或 年 轮 换 比 例 达 到 5% 以 上 7 8 2 1 2 51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 四 ) 均 衡 发 展 (24 分 ) 三 级 指 标 1.4.6 实 行 省 级 优 质 普 通 高 中 部 分 招 生 指 标 直 接 分 配 到 辖 区 内 初 中 学 校 的 制 度, 公 办 学 校 招 生 指 标 直 接 分 配 比 例 符 合 省 要 求 1.4.7 有 效 实 施 薄 弱 学 校 改 造 计 划 ;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向 薄 弱 学 校 倾 斜 ; 落 实 100 人 以 下 小 学 教 学 点 公 用 经 费 拨 付 要 求 1.4.8 重 视 助 学 工 作, 全 面 落 实 学 前 教 育 义 务 教 育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分 值 2 1 1 得 分 自 评 他 评 1.5.1 重 视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将 学 前 教 育 纳 入 地 方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公 办 幼 儿 园 比 例 达 到 30% 以 上 ; 积 极 改 善 幼 儿 园 办 学 条 件, 规 范 化 幼 儿 园 比 例 达 50% 以 上, 且 逐 年 提 高 ; 不 存 在 无 证 办 园 现 象 ; 采 取 措 施 大 力 发 展 公 办 幼 儿 园 扶 持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公 办 幼 儿 园 和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比 例 逐 步 提 高 2 一 政 府 责 任 ( 五 ) 协 调 发 展 (10 分 ) 1.5.2 普 及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巩 固 提 升,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毛 入 学 率 逐 步 提 高, 普 职 比 大 体 相 当,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结 构 优 化 协 调 发 展 1.5.3 积 极 实 施 普 通 高 中 教 育 水 平 提 升 工 程, 完 成 省 下 达 的 薄 弱 普 通 高 中 改 造 提 升 任 务, 优 质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占 比 达 70% 以 上, 办 学 水 平 逐 步 提 高 ; 积 极 壮 大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有 条 件 的 和 人 口 大 县 ( 市 ) 要 办 好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省 重 点 以 上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位 占 比 高 于 70% 大 力 发 展 成 人 教 育, 重 视 加 强 社 区 教 育 1.5.4 积 极 鼓 励 大 力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依 法 设 立 民 办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逐 步 加 大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扶 持 ; 促 进 民 办 学 校 特 色 办 学 措 施 有 力 2 1 2 1.5.5 重 视 特 殊 教 育, 建 立 健 全 随 班 就 读 支 持 保 障 体 系 ; 人 口 30 万 以 上 的 县 ( 市 区 )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县 级 标 准 化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2 二 教 育 管 理 与 素 质 教 育 ( 六 )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与 素 质 教 育 (12 分 ) 52 1.5.6 青 少 年 宫 学 生 综 合 实 践 基 地 等 青 少 年 校 外 活 动 场 所 运 行 正 常, 无 被 挤 占 挪 用 等 现 象 ; 其 运 转 维 护 和 开 展 公 益 性 活 动 经 费 的 财 政 保 障 落 实 2.6.1 严 格 执 行 省 定 课 程 计 划, 开 齐 开 足 课 程 ; 中 小 学 生 课 业 负 担 合 理, 无 违 规 集 体 补 课 现 象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不 设 重 点 学 校 和 重 点 班 2 2.6.2 完 善 义 务 教 育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制 度,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实 行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无 任 何 形 式 的 选 拔 性 考 试 行 为 2.6.3 遵 循 幼 儿 身 心 发 展 规 律, 建 立 完 善 防 止 和 纠 正 幼 儿 园 小 学 化 倾 向 的 机 制, 全 面 提 高 保 教 质 量 1 1 1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三 级 指 标 2.6.4 重 视 做 好 校 园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近 2 年 全 县 ( 市 区 ) 没 有 发 生 1 次 死 亡 3 名 学 生 的 安 全 事 故, 校 园 内 没 有 发 生 死 亡 1 人 以 上 学 校 主 要 责 任 事 故 分 值 1 得 分 自 评 他 评 二 教 育 管 理 与 素 质 教 育 三 办 学 水 平 ( 六 )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与 素 质 教 育 (12 分 ) ( 七 ) 综 合 实 力 与 教 育 装 备 和 信 息 化 (11 分 ) 2.6.5 重 视 学 校 体 育 卫 生 艺 术 教 育, 中 小 学 校 体 育 卫 生 基 本 条 件 和 艺 术 教 育 基 本 条 件 达 标 率 均 达 到 100% 2.6.6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不 断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科 学 评 价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等 全 面 发 展 状 况 ; 加 强 德 育 工 作, 德 育 工 作 队 伍 健 全 ; 把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融 入 课 堂 教 学 社 会 实 践 校 园 文 化 学 校 管 理 全 过 程 ; 重 视 中 小 学 生 安 全 教 育 和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开 展 学 期 初 与 学 期 末 的 安 全 教 育 周 活 动,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排 除 学 生 心 理 障 碍 2.6.7 重 视 阳 光 体 育 运 动, 重 视 美 育,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的 审 美 情 趣 和 人 文 素 养 2.6.8 科 研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 科 研 年 度 工 作 按 计 划 推 进 ; 县 ( 市 区 ) 教 育 科 研 工 作 经 费 投 入 逐 年 增 加 2.6.9 教 育 科 研 工 作 举 措 实 成 效 好, 能 有 效 促 进 教 师 发 展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课 题 研 究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近 三 年 获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的 年 度 立 项 数 逐 年 增 加 ; 产 出 一 批 教 育 科 研 优 秀 成 果, 且 不 少 于 3 项 在 地 级 市 或 1 项 在 省 级 进 行 交 流 或 推 广 3.7.1 教 育 强 镇 覆 盖 率 达 到 100% 或 教 育 强 镇 覆 盖 率 达 到 80% 以 上 并 承 诺 2 年 内 达 到 100% 3.7.2 中 小 学 校 按 照 标 准 配 齐 配 足 常 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 中 小 学 校 按 照 规 定 每 年 补 充 符 合 师 生 实 际 需 要 的 图 书, 并 提 高 师 生 阅 读 率, 新 增 图 书 比 例 不 少 于 藏 书 标 准 的 1%, 生 均 图 书 册 数 小 学 达 到 20 册 以 上, 初 中 25 册 以 上, 高 中 40 册 以 上 3.7.3 100% 教 师 配 备 专 用 教 学 用 终 端 ;100 名 学 生 拥 有 学 习 终 端 不 少 于 20 台,100 名 学 生 以 下 的 非 完 全 小 学 教 学 点 按 最 大 班 额 配 备 学 习 终 端 ; 推 进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全 部 学 校 接 通 互 联 网, 所 有 中 小 学 及 教 学 点 实 现 数 字 教 育 资 源 全 覆 盖 ;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网 络 多 媒 体 教 室 占 总 课 室 数 不 低 于 60%; 自 建 或 者 利 用 上 级 的 教 育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促 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及 教 育 信 息 公 开 3.7.4 重 视 职 业 教 育 实 习 实 训 中 心 建 设, 独 立 设 置 的 中 职 学 校 均 建 有 实 训 中 心 和 2 个 以 上 的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生 均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值 达 到 3000 元 以 上 1 2 2 1 1 4 3 3 1 53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三 级 指 标 分 值 得 分 自 评 他 评 三 办 学 水 平 ( 八 ) 办 学 成 效 (8 分 ) 3.8.1 学 前 教 育 普 及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毛 入 园 率 达 到 90% 以 上 1 3.8.2 义 务 教 育 普 及 水 平 进 一 步 巩 固, 初 中 生 年 辍 学 率 1.5% 以 下 2 3.8.3 全 面 实 施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学 校 数 据 上 报 率 达 100%;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优 良 率 :2014 年 达 到 70%,2015 年 达 80%,2018 年 达 到 85% 3.8.4 全 日 制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毛 入 学 率 达 到 85% 以 上 2 3.8.5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质 量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C 级 以 上 比 例 达 85% 以 上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初 次 就 业 率 达 到 95% 以 上 1 1 3.8.6 适 龄 视 力 听 力 轻 中 度 智 力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率 达 到 97% 以 上 1 54

( 二 ) 验 收 评 分 统 计 表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的 得 分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分 值 自 评 得 分 他 评 ( 一 ) 规 划 与 体 制 机 制 9 ( 二 ) 经 费 投 入 与 管 理 10 一 政 府 责 任 ( 三 ) 队 伍 建 设 16 ( 四 ) 均 衡 发 展 24 ( 五 ) 协 调 发 展 10 二 教 育 管 理 与 素 质 教 育 ( 六 )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与 素 质 教 育 12 三 办 学 水 平 ( 七 ) 综 合 实 力 与 教 育 装 备 和 信 息 化 11 ( 八 ) 办 学 成 效 8 督 导 验 收 得 分 100 55

( 三 ) 自 评 报 告 自 评 报 告 另 页 ( 四 ) 市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经 审 核, 县 ( 市 区 ) 教 育 强 县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自 评 分 为 分, 市 政 府 审 核 评 分 为 分, 同 时 其 申 报 材 料 及 其 他 各 项 要 求 均 达 到 教 育 强 县 ( 市 区 ) 的 标 准, 同 意 推 荐 县 ( 市 区 ) 申 报 教 育 强 县 ( 市 区 ) 单 位 ( 章 ) 年 月 日 56

( 五 ) 督 导 验 收 情 况 记 录 督 前 检 查 意 见 ( 可 另 页 ): 督 前 检 查 人 员 ( 签 名 ) 年 月 日 督 导 验 收 意 见 ( 可 另 页 ): 正 式 验 收 人 员 ( 签 名 ) 组 长 : 副 组 长 : 组 员 : 年 月 日 57

( 六 )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室 和 省 教 育 厅 意 见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室 意 见 : 单 位 ( 章 ) 年 月 日 省 教 育 厅 意 见 : 单 位 ( 章 ) 年 月 日 58

教 育 强 县 督 导 验 收 指 标 共 有 3 个 一 级 指 标,8 个 二 级 指 标, 50 个 三 级 指 标 具 体 评 分 操 作 说 明 如 下 : 1.1.1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和 听 取 汇 报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地 方 党 委 政 府 印 发 的 文 件 领 导 讲 话 稿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经 验 材 料 会 议 记 录 纪 要 及 档 案 材 料 包 括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及 实 施 纲 要 主 要 领 导 及 分 管 教 育 领 导 教 育 绩 效 考 核 材 料, 人 事 经 费 决 策 及 落 实 材 料, 政 府 举 行 不 同 阶 层 代 表 参 加 的 有 关 教 育 工 作 的 座 谈 会 记 录 等 实 施 科 教 兴 县 ( 市 区 ) 战 略,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教 育 创 强 实 施 方 案 的 得 1 分, 否 则 0 分 ; 建 立 完 善 与 教 育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地 位 相 适 应 的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体 制, 配 强 教 育 分 管 领 导, 能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中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的 得 0.5 分, 未 能 建 立 完 善 相 应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体 制 的 扣 0.2 分 ( 扣 分 是 在 本 要 素 满 分 0.5 分 里 扣 除, 下 同 ), 未 能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困 难 和 问 题 的 扣 0.3 分 完 善 教 育 考 核 机 制 和 问 责 制 度, 把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和 教 育 创 强 实 绩 作 为 党 委 政 府 政 绩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的 得 0.5 分, 否 则 0 分 1.1.2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和 听 取 汇 报 进 行 评 分 严 格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完 善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2 28 号 ) 和 省 政 府 转 发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59

关 于 完 善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2 55 号 ) 执 行 的, 得 1 分 ; 未 能 严 格 实 行 以 县 为 主 的, 扣 0.5 分,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并 不 完 全 负 责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资 格 认 定 招 聘 录 用 职 务 评 聘 培 训 和 考 核 等 工 作 的, 扣 0.5 分 建 立 以 县 为 主 县 镇 ( 街 ) 分 级 负 责, 教 育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的 学 前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这 一 要 素 主 要 看 镇 ( 街 ) 管 理 学 前 教 育 的 职 责 是 否 明 确, 是 否 归 口 教 育 部 门 管 理 符 合 的 得 1 分, 否 则 0 分 1.1.3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访 谈 等 进 行 评 分 明 确 将 教 育 部 门 列 为 城 乡 规 划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位 建 设 规 划 实 施 机 制 完 善 的, 得 1 分, 机 制 不 完 善 的 扣 0.5 分, 未 将 教 育 部 门 列 为 城 乡 规 划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位 的 扣 0.5 分 ; 制 定 了 县 ( 市 区 ) 基 础 教 育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并 纳 入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且 按 计 划 如 期 推 进 的 得 1 分, 否 则 0 分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是 城 市 镇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城 市 镇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 用 以 控 制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使 用 强 度 和 空 间 环 境 的 规 划 1.1.4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访 谈 等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有 关 加 强 学 校 法 治 建 设 的 文 件, 包 括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的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总 结 及 有 关 工 作 材 料 ; 关 于 重 大 教 育 行 政 决 策 的 工 作 制 度 及 实 施 情 况, 包 括 重 大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 制 度 等 ; 关 于 学 校 章 程 建 设 的 文 件 ( 包 括 章 程 制 定 和 核 准 工 作 细 则 等 ), 章 程 推 进 措 施 及 核 准 工 作 佐 证 材 料 及 完 成 章 程 核 准 的 学 校 名 单 ; 基 建 人 事 财 务 教 师 考 核 与 奖 惩 教 师 招 聘 及 录 用 等 重 要 事 项 60

重 大 决 策 记 录 和 公 示 情 况 等 材 料 ; 学 生 及 教 师 申 诉 行 政 复 议 等 依 法 维 权 处 理 情 况 记 录 材 料 ; 学 校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建 设 的 有 关 文 件, 已 建 立 学 校 顾 问 制 度 的 学 校 名 单 检 查 当 地 学 校 应 提 供 资 料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章 程 核 准 书 ; 学 校 章 程 实 施 情 况 ; 学 校 教 代 会 工 会 工 作 情 况 ; 学 校 规 划 建 设 人 事 财 务 教 师 考 核 与 奖 惩 教 师 聘 用 等 重 要 事 项 重 大 决 策 记 录 和 公 示 情 况 等 ; 学 校 依 法 维 权 处 理 投 诉 情 况 记 录 ; 建 立 学 校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的 文 件, 聘 请 学 校 法 律 顾 问 的 合 同 工 作 记 录 及 法 律 顾 问 简 历 证 明 全 县 ( 市 区 )80% 以 上 的 中 小 学 校 实 现 一 校 一 章 程, 以 达 到 以 下 几 点 为 完 成 标 准 :1. 学 校 按 规 定 程 序 制 定 章 程 ;2.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依 规 按 程 序 核 准 章 程 并 出 具 核 准 书 ; 3. 学 校 严 格 依 照 本 校 章 程 实 施 管 理 ;4. 按 照 以 上 3 点 完 成 章 程 制 定 核 准 和 实 施 的 中 小 学 校 达 到 当 地 学 校 数 量 80%( 乡 镇 以 下 小 学 原 则 上 以 乡 镇 中 心 校 为 单 位 共 同 制 定 学 校 章 程 ) 在 章 程 建 设 方 面 达 到 以 上 4 点 标 准, 且 完 成 其 他 依 法 治 校 相 关 工 作 的 得 1 分, 否 则 0 分 建 立 起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体 制, 全 县 ( 市 区 ) 80% 以 上 的 中 小 学 校 实 现 一 校 一 章 程 ( 以 下 情 况 均 视 为 80% 以 上 的 中 小 学 校 未 实 现 一 校 一 章 程 : 发 现 该 县 完 成 章 程 核 准 的 中 小 学 校 不 足 当 地 学 校 数 量 80% 的 ; 在 该 县 所 提 供 已 完 成 章 程 核 准 的 学 校 名 单 中, 发 现 有 学 校 未 制 定 章 程 的 ; 有 学 校 存 在 不 按 章 程 实 施 管 理, 被 投 诉 且 被 县 级 以 上 有 关 部 门 查 证 属 实 的 ; 发 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重 大 教 育 决 策 失 误 行 为 的 ; 教 育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61

员 或 当 地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因 职 务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采 取 强 制 行 为 的 ), 全 县 及 各 学 校 有 依 法 治 校 实 施 方 案 且 落 实, 教 育 普 法 工 作 有 规 划 有 措 施 有 总 结, 全 体 教 师 每 年 至 少 参 加 一 次 专 门 的 学 法 培 训 ; 县 ( 市 区 )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健 全 ; 配 足 配 强 专 职 督 导 人 员, 落 实 教 育 督 导 专 项 经 费 ; 全 面 实 施 督 学 责 任 区 和 中 小 学 挂 牌 督 导 制 度 以 上 四 个 要 素 都 达 到 得 3 分, 否 则 0 分 1.2.1 本 指 标 根 据 县 ( 市 区 ) 财 政 预 决 算 报 告 和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报 表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经 县 ( 市 区 ) 或 市 级 人 大 批 准 的 县 ( 市 区 ) 级 财 政 年 度 决 算 报 表, 需 清 晰 反 映 教 育 经 费 和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上 述 科 目, 县 ( 市 区 ) 年 度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报 表 ( 综 表 和 分 析 表 ) 名 词 解 释 :1. 教 育 财 政 拨 款,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全 国 教 育 经 费 执 行 情 况 统 计 公 告 的 口 径, 教 育 财 政 拨 款 亦 即 公 共 财 政 教 育 拨 款, 包 括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的 教 育 事 业 费 基 建 拨 款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三 项, 不 含 科 研 经 费 等 其 他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的 教 育 经 费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计 提 教 育 资 金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安 排 的 其 他 教 育 经 费 2.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是 指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都 能 连 续 不 断 稳 定 取 得 的 财 政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地 方 固 定 的 预 算 收 入 两 税 返 还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三 部 分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统 一 界 定 地 方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口 径 的 意 见 ( 财 预 2004 20 号 ) 的 规 定, 包 括 (1) 地 方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 剔 除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罚 没 收 入 专 项 收 入 及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收 益 等 一 次 性 收 入 ); (2) 省 核 定 的 税 收 返 还 净 额 所 得 税 基 数 返 还 及 出 口 退 税 基 数 62

返 还 ;(3) 省 核 定 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和 调 资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收 入 ; (4)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是 否 纳 入 地 方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范 围, 由 各 地 财 政 部 门 与 人 大 有 关 部 门 商 定 教 育 财 政 拨 款 增 长 比 例 =( 本 年 教 育 财 政 拨 款 数 - 上 一 年 教 育 财 政 拨 款 数 ) 上 一 年 教 育 财 政 拨 款 数 100%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增 长 比 例 =( 本 年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数 - 上 一 年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数 ) 上 一 年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数 100% 教 育 财 政 拨 款 增 长 比 例 >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增 长 比 例 时, 得 4 分, 否 则 0 分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统 一 界 定 地 方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口 径 的 意 见 ( 财 预 2004 20 号 ) 核 定 1.2.2 本 指 标 根 据 近 3 年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报 表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经 县 ( 市 区 ) 或 市 级 人 大 批 准 的 县 ( 市 区 ) 级 财 政 年 度 决 算 报 表, 需 清 晰 反 映 教 育 经 费 和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上 述 科 目, 县 ( 市 区 ) 年 度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报 表 ( 综 表 和 分 析 表 ) 名 词 解 释 :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教 育 事 业 费 支 出 是 指 在 学 校 支 出 中, 来 源 于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205 类 科 目 ( 不 含 205 类 09 款 205 类 10 款 205 类 51 款 309 类 ) 拨 款 的 支 出, 包 括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四 部 分 生 均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教 育 事 业 费 支 出 =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教 育 事 业 费 支 出 年 平 均 学 生 数 全 县 ( 市 区 ) 普 通 小 学 初 中 普 通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63

学 校 生 均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内 教 育 事 业 支 出 近 三 年 每 年 均 比 上 年 提 高, 得 2 分, 每 出 现 一 个 指 标 负 增 长, 则 得 0 分 1.2.3 本 指 标 根 据 近 3 年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报 表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经 县 ( 市 区 ) 或 市 级 人 大 批 准 的 县 ( 市 区 ) 级 财 政 年 度 决 算 报 表, 需 清 晰 反 映 教 育 经 费 和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上 述 科 目, 县 ( 市 区 ) 年 度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报 表 ( 综 表 和 分 析 表 ); 对 100 人 以 下 小 学 教 学 点 公 用 经 费 拨 付 情 况, 资 金 下 达 文 件 检 查 当 地 学 校 应 提 供 : 学 校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汇 总 报 表 年 度 决 算 报 表 年 度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报 表 ;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凭 证 学 校 ( 单 位 ) 进 账 单 支 付 凭 证 ( 发 票 ) 等 ; 学 校 会 计 记 账 账 簿 等 名 词 解 释 :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教 育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是 指 在 学 校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中, 来 源 于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205 类 科 目 ( 不 含 205 类 09 款 205 类 10 款 205 类 51 款 309 类 ) 拨 款 的 支 出, 包 括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两 部 分 生 均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教 育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教 育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年 平 均 学 生 数 全 县 ( 市 区 ) 普 通 小 学 初 中 普 通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生 均 预 算 内 教 育 事 业 费 支 出 近 三 年 每 年 均 比 上 年 提 高, 得 2 分, 每 出 现 一 个 指 标 负 增 长, 则 得 0 分 1.2.4 本 指 标 根 据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部 门 的 通 报 审 计 报 告 等 综 合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县 ( 市 区 ) 建 立 的 教 育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近 两 年 接 受 各 级 审 计 部 门 对 教 育 经 费 进 行 审 计 的 审 计 结 果 或 报 64

告, 审 计 整 改 报 告 等 1 年 内 没 有 发 现 贪 污 截 留 克 扣 挪 用 挤 占 抵 顶 各 种 教 育 资 金 情 况, 无 发 生 教 育 乱 收 费 问 题, 得 2 分, 否 则 0 分 1.3.1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访 谈 等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有 关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和 教 师 管 理 制 度 的 正 式 文 件 ; 说 明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实 施 成 效 的 数 据 或 实 例 督 导 组 应 根 据 申 报 材 料, 核 查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和 教 师 队 伍 管 理 制 度 编 制 情 况, 现 场 抽 查 幼 儿 园 教 学 点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中 职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各 一 所 制 定 了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实 施 成 效 明 显, 教 师 队 伍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的 得 1 分 没 有 制 定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的 扣 0.5 分, 制 定 了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但 实 施 成 效 不 明 显 的 扣 0.2 分 ; 教 师 队 伍 管 理 制 度 不 完 善 的 扣 0.5 分 1.3.2 本 指 标 根 据 现 场 核 查 访 谈 并 根 据 学 年 初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及 省 编 制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主 要 看 是 否 按 省 编 制 标 准 配 足 教 职 员 数 量, 是 否 还 有 代 课 教 师, 以 及 是 否 制 定 临 聘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佐 证 材 料 : 区 域 内 各 类 学 校 在 校 生 数 教 职 员 数 教 师 数 员 生 比 ;6 个 班 以 下 的 非 完 全 小 学 教 学 点 的 班 均 教 师 数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需 按 相 应 编 制 标 准 分 类 说 明 根 据 广 东 省 中 小 学 教 职 员 编 制 标 准 实 施 办 法 ( 粤 机 编 办 2008 73 号 ) 印 发 广 东 省 幼 儿 园 编 制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机 编 办 2012 232 号 ) 以 及 广 东 省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教 职 员 编 制 标 准 暂 行 办 法 ( 粤 机 编 办 2008 109 号 ) 等 文 件 所 规 定 65

的 员 生 比 与 专 任 教 师 占 教 职 员 编 制 的 比 例 折 算 出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师 生 比 ( 专 任 教 师 与 学 生 比 ) 标 准 为 : ( 一 ) 幼 儿 园 :1:12.5-1:8.7; ( 二 ) 小 学 : 城 市 达 1:20.6; 县 镇 农 村 达 1:23.3; ( 三 ) 初 中 : 城 市 达 1:15.3; 县 镇 农 村 达 1:18.1 ( 四 ) 高 中 : 城 市 达 1:14.7; 县 镇 农 村 达 1:15.2 ( 五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招 收 盲 生 的 学 校 达 1 3.5; 招 收 聋 生 的 学 校 达 1 4.1; 招 收 智 障 学 生 的 学 校 达 1 2.5; 收 自 闭 症 脑 瘫 学 生 和 多 重 残 疾 学 生 的 学 校 达 1 2.9; 招 普 通 中 小 学 附 设 的 特 教 班 达 1 4.1; 开 展 残 疾 学 生 随 班 就 读 的 普 通 中 小 学 达 1 5.9; 教 育 矫 治 具 有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学 生 的 学 校 达 1 4.76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按 照 广 东 省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机 构 编 制 标 准 ( 粤 机 编 办 2011 321 号 ) 配 备 教 师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和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的 配 臵 情 况 应 分 别 核 查,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按 照 上 述 师 生 比 及 有 关 要 求 配 齐 配 足 的 得 1 分, 否 则 0 分 ; 无 代 课 教 师 的 得 1 分, 否 则 0 分 ; 制 定 临 聘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并 已 执 行 的 得 1 分, 未 制 定 的 扣 1 分, 已 制 定 但 未 执 行 的 扣 0.5 分 1.3.3 本 指 标 根 据 学 年 初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区 域 内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中 职 各 学 段 教 师 总 数 和 各 学 段 不 同 学 历 教 师 人 数 及 学 历 达 标 率 66

督 导 组 应 根 据 申 报 材 料, 对 照 省 教 育 信 息 平 台 数 据, 核 查 区 域 内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中 职 各 学 段 教 师 总 数 和 各 学 段 不 同 学 历 教 师 人 数 及 学 历 达 标 率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和 学 前 教 育 专 任 教 师 均 达 标 的 得 2 分, 检 查 发 现 各 教 育 阶 段 存 在 学 历 达 标 率 不 达 99.9% 的 情 况 时, 每 一 个 教 育 阶 段 扣 0.5 分 1.3.4 本 指 标 根 据 现 场 核 查 访 谈 并 根 据 学 年 初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区 域 内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各 年 级 的 班 级 数 各 类 学 校 各 学 科 教 师 数 体 育 音 乐 美 术 信 息 技 术 小 学 英 语 科 学 等 学 科 应 配 专 任 教 师 数 和 实 配 专 任 教 师 数 等 统 计 数 据 当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教 师 满 足 课 程 开 设 要 求 时, 得 1 分 有 体 育 音 乐 美 术 信 息 技 术 小 学 英 语 科 学 教 师 不 满 足 课 程 开 设 要 求, 每 个 科 目 扣 0.2 分, 扣 完 为 止 1.3.5 本 指 标 根 据 学 年 初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有 关 加 强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文 件 ; 区 域 内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任 专 业 课 教 师 数 专 任 专 业 双 师 型 教 师 数 及 专 任 专 业 双 师 型 教 师 数 占 专 任 专 业 课 教 师 数 的 比 例 数 据 双 师 型 教 师 指 同 时 具 备 教 师 资 格 和 职 业 资 格, 从 事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教 师 双 师 型 教 师 占 比 例 = 中 职 学 校 专 任 专 业 双 师 型 教 师 数 中 职 学 校 专 任 专 业 课 教 师 数 100% 当 该 指 标 达 到 60% 时 得 2 分, 低 于 60% 时, 每 降 低 1 个 百 分 点 扣 0.1 分, 扣 完 本 指 标 为 止 1.3.6 本 指 标 根 据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和 67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上 报 数 据, 并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访 谈 等 进 行 评 分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区 域 内 中 小 学 校 教 师 福 利 待 遇 年 报 表 ; 教 师 福 利 待 遇 年 报 表 ( 如 与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财 政 人 社 部 门 上 报 数 据 不 一 致, 需 作 出 说 明, 并 由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财 政 人 社 部 门 盖 章 确 认 ); 已 建 立 的 考 核 评 价 激 励 机 制 制 度 和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等 文 件 当 中 小 学 教 师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平 均 水 平 等 于 或 高 于 当 地 公 务 员 平 均 水 平 时, 得 0.5 分 当 低 于 时, 每 低 1 个 百 分 点 扣 0.1 分, 扣 完 为 止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考 核 评 价 激 励 机 制 出 台 了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成 效 明 显 的, 得 0.5 分 未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扣 0.5 分, 制 定 了 方 案 但 成 效 不 明 显 的 扣 0.2 分 1.3.7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访 谈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鼓 励 引 导 优 秀 教 师 到 农 村 从 教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农 村 边 远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津 贴 制 度 的 相 关 文 件 ; 农 村 边 远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津 贴 落 实 情 况 一 览 表 ;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落 实 情 况 一 览 表 本 指 标 有 3 个 要 素 :1. 制 定 鼓 励 引 导 优 秀 教 师 到 农 村 从 教 的 政 策 措 施 且 成 效 明 显 的 ;2. 建 立 山 区 和 农 村 边 远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津 贴 制 度 并 落 实 的 ;3. 落 实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特 殊 岗 位 补 助 津 贴 的 以 上 3 个 要 素 均 达 到 要 求 的 得 2 分, 否 则 0 分 1.3.8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并 根 据 各 地 上 报 的 上 年 教 师 培 68

训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区 域 内 有 关 培 训 制 度 的 文 件 ; 能 够 说 明 培 训 效 果 的 数 据 或 实 例 ; 区 域 内 教 师 培 训 机 构 的 建 制 功 能 开 展 业 务 情 况 和 实 际 作 用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检 查 当 地 学 校 应 提 供 : 专 任 教 师 年 度 参 训 统 计 名 词 解 释 : 建 立 校 长 教 师 培 训 体 系, 培 训 制 度 完 善, 培 训 效 果 明 显 指 有 培 训 规 划 领 导 机 构 执 行 组 织 培 训 场 室 和 相 应 设 施 设 备 等, 能 正 常 开 展 培 训 并 取 得 良 好 效 果 年 继 续 教 育 72 学 时 以 上 教 师 占 比 = 年 继 续 教 育 72 学 时 以 上 专 任 教 师 人 数 中 小 学 专 任 教 师 人 数 100% 当 县 ( 市 区 ) 教 师 培 训 机 构 达 到 建 制 完 整 功 能 齐 全 发 挥 作 用 的 要 求 并 且 完 成 年 继 续 教 育 72 学 时 以 上 人 数 占 专 任 教 师 比 例 达 到 90% 的 得 2 分, 否 则 0 分 1.3.9 本 指 标 需 根 据 各 地 上 报 的 上 年 数 据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被 督 导 地 区 申 报 创 强 争 先 材 料 中 应 提 供 培 训 经 费 占 工 资 总 额 比 例 佐 证 材 料 : 本 地 区 培 训 经 费 预 决 算 和 教 师 工 资 总 额 数 据 ; 本 地 区 教 师 培 训 专 项 经 费 分 年 度 拨 付 和 使 用 情 况 检 查 当 地 学 校 应 提 供 : 学 校 教 师 参 训 情 况 ; 教 师 培 训 经 费 下 达 报 账 等 开 支 情 况 督 导 组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时 一 是 对 照 上 述 文 件 依 据 标 准 查 阅 当 地 财 政 部 门 提 供 的 教 师 工 资 总 额 教 师 培 训 经 费 拨 付 下 达 等 文 件 材 料, 核 实 培 训 经 费 是 否 达 标 二 是 抽 查 教 学 点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幼 儿 园 各 2-3 所, 核 查 学 校 教 师 培 训 开 展 情 况 和 培 训 经 费 69

使 用 与 管 理 情 况 三 是 通 过 与 教 师 现 场 座 谈 交 流, 了 解 培 训 经 费 是 否 足 额 用 于 教 师 培 训 财 政 预 算 教 师 年 培 训 经 费 占 教 师 年 度 工 资 总 额 比 例 = 本 年 度 县 级 财 政 预 算 教 师 年 培 训 经 费 本 年 度 教 师 工 资 总 额 100% 此 处 财 政 预 算 教 师 培 训 经 费 是 专 指 列 入 县 级 财 政 预 算 并 直 接 安 排 下 达 的 培 训 经 费, 辖 区 内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按 照 年 度 公 用 经 费 预 算 总 额 5% 安 排 的 教 师 培 训 经 费 不 列 入 计 算 财 政 预 算 教 师 年 培 训 经 费 比 例 达 到 1.5% 以 上 时, 得 2 分, 否 则 0 分 1.4.1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进 行 评 分 通 过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发 展 基 本 均 衡 县 省 级 督 导 评 估 或 达 到 省 级 督 导 评 估 标 准 的 得 7 分, 否 则 0 分 1.4.2 本 指 标 需 通 过 查 阅 档 案 并 根 据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上 报 的 标 准 化 学 校 复 查 认 定 结 果 进 行 评 分 佐 证 材 料 : 提 供 经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验 收 的 义 务 教 育 标 准 化 学 校 验 收 文 件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在 校 生 名 册 ( 含 新 生 名 册 ) 班 额 统 计 表 县 级 教 育 部 门 中 小 学 校 布 局 调 整 的 文 件 等 相 关 材 料 ; 县 ( 市 区 ) 政 府 关 于 民 办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在 教 育 强 县 ( 市 区 ) 复 评 时 达 100% 的 承 诺 书 义 务 教 育 标 准 化 学 校 覆 盖 率 ( 分 公 民 办 )= 已 通 过 的 义 务 教 育 标 准 化 学 校 数 ( 分 公 民 办 )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总 数 ( 分 公 民 办 ) 县 级 政 府 全 县 中 小 学 布 局 调 整 和 义 务 教 育 标 准 化 学 校 建 设 规 划 按 照 国 家 省 的 要 求 来 科 学 制 定 规 划, 布 局 调 整 按 时 完 成 ;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