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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 国 发 生 的 严 重 急 性 呼 吸 综 合 征 (SARS) 很 快 波 及 到 许 多 省 市, 这 种 发 病 情 况 称 为 C A. 爆 发 B. 大 流 行 C. 季 节 性 升 高 D. 周 期 性 流 行 2. 食 品 卫 生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必 须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其 时 间 为 C A. 每 3 个 月 1 次 B. 每 6 个 月 1 次 C. 每 12 个 月 1 次 D. 每 18 个 月 1 次 3.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在 传 染 病 暴 发 流 行 时, 当 地 政 府 可 报 上 一 级 政 府 决 定 采 取 必 要 的 紧 急 措 施 下 列 措 施 中,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 D A. 限 制 或 停 止 集 市 集 会 影 剧 院 演 出 或 者 其 他 人 群 聚 集 的 活 动 B. 停 工 停 业 停 课 C. 封 闭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污 染 的 公 共 饮 用 水 源 D. 限 制 或 不 允 许 离 开 自 家 家 门 4. 生 产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化 妆 品, 或 销 售 明 知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化 妆 品,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应 D A. 处 以 警 告 B. 停 产 或 停 止 营 业 C. 吊 销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证 D. 处 以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并 处 或 单 处 销 售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二 倍 以 下 罚 金 5.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有 下 列 哪 项 行 为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的, 处 十 万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停 建, 关 闭 B A.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评 价 结 果 没 有 存 档 上 报 公 布 的 本 文 来 自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B. 建 设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未 按 照 规 定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的 C. 未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职 业 病 病 人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进 行 诊 治 的 D.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时, 未 告 知 劳 动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真 实 情 况 的 6. 在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前 已 开 业 的 单 位 应 当 D A. 无 需 补 办 卫 生 许 可 证 B.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C. 重 新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D. 经 卫 生 防 疫 机 构 验 收 合 格, 补 发 " 卫 生 许 可 证 " 7. 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放 射 事 故 A A. 从 事 放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受 到 放 射 性 损 害 B. 丢 失 放 射 性 物 质 C. 人 员 超 剂 量 照 射 D. 放 射 污 染 8.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在 传 染 病 防 治 方 面 的 职 责 是 C A. 对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B. 按 照 专 业 分 工 承 担 责 任 范 围 内 : 的 传 染 病 监 测 管 理 工 作 C. 承 担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传 染 病 防 治 管 理 任 务 D. 领 导 所 辖 区 域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9. 国 家 对 放 射 工 作 实 行 的 职 度 是 C A.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制 度 B. 考 试 上 岗 制 度 C. 许 可 登 记 制 度 D." 卫 生 许 可 证 制 度 " 10. 有 关 食 品 错 误 的 是 C

A. 一 些 药 食 同 源 的 物 品 属 于 食 品 B. 食 品 也 包 括 半 成 品 C. 食 品 原 料 不 属 于 食 品 D. 食 品 不 包 括 以 治 疗 为 目 的 的 物 品 11. 执 业 医 师 法 规 定,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之 一 是 D A. 在 注 册 的 执 业 范 围 内, 选 择 合 理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方 案 B. 从 事 医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参 加 专 业 学 术 团 体 C. 参 加 专 业 培 训, 接 受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D.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更 新 知 识,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12. 医 疗 机 构 在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工 作 中 对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C A. 可 以 使 用 B. 尽 量 不 用 C. 不 得 使 用 D. 在 次 要 的 科 室 可 以 使 用 13. 医 疗 机 构 对 限 于 设 备 或 者 技 术 条 件 不 能 诊 治 的 病 人, 应 当 依 法 采 取 的 措 施 是 B A. 立 即 抢 救 B. 及 时 转 诊 C. 继 续 观 察 D. 提 请 上 级 医 院 派 人 会 诊 14. 下 列 属 于 母 婴 保 健 法 规 定 可 以 申 请 医 学 技 术 鉴 定 的 是 C A. 对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B. 对 婚 前 卫 生 咨 询 有 异 议 的 C. 对 孕 产 期 保 健 服 务 有 异 议 的 D. 对 医 学 指 导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B 15. 用 工 单 位 招 用 流 动 人 员 多 少 人 以 上, 就 应 对 流 动 人 员 集 中 生 活 起 居 的 场 所 及 使 用 的 物 品 定 期 消 毒 A.100 人 B.200 人 C.300 人 D.400 人 16. 医 疗 机 构 在 药 品 购 销 中 暗 中 收 受 回 扣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的,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是 A A. 罚 款 B. 吊 销 医 疗 机 构 制 剂 许 可 证 C. 民 事 赔 偿 D. 撤 销 药 品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17. 某 县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工 作 的 医 师 胡 某, 违 反 母 婴 保 健 法 规 定, 出 具 有 关 虚 假 医 学 证 明 而 且 情 节 严 重 该 县 卫 生 局 应 依 法 给 予 胡 某 的 处 理 是 C A. 罚 款 B. 警 告 C. 取 消 执 业 资 格 D. 降 职 降 薪 18. 按 照 母 婴 保 健 法 规 定, 必 须 经 本 人 同 意 并 签 字, 本 人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应 当 经 其 监 护 人 同 意 并 签 字 的 手 术 或 治 疗 项 目 是 C A. 产 前 检 查 产 前 诊 断 B. 产 前 检 查 终 止 妊 娠 C. 终 止 妊 娠 结 扎 D. 产 前 诊 断 终 止 妊 娠 19. 对 于 执 业 医 师 法 的 适 用 对 象, 以 下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D A. 本 法 颁 布 之 日 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医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和 医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B. 乡 村 医 生 军 队 医 师 C.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中 的 医 师 D. 在 中 国 境 内 申 请 医 师 考 试 注 册 执 业 或 者 从 事 临 床 示 教 临 床 研 究 等 活 动 的 境 外 人 员 20. 医 疗 机 构 施 行 特 殊 治 疗, 无 法 取 得 患 者 意 见 又 无 家 属 或 者 关 系 人 在 场, 或 者 遇 到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时, 经 治 医 师 应 当 提 出 医 疗 处 置 方 案, 在 取 得 D A. 病 房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实 施 B. 科 室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实 施 C. 科 室 全 体 医 师 讨 论 通 过 后 实 施 D.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者 被 授 权 负 责 人 员 批 准 后 实 施 21.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办 法 由 哪 个 部 门 制 定 A A.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C.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D.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22. 对 传 染 病 人 的 控 制, 正 确 的 是 C A. 对 乙 丙 类 传 染 病 病 人 予 以 隔 离 治 疗 B. 对 艾 滋 病 病 人 密 切 接 触 者 应 在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医 学 观 察 C. 淋 病 梅 毒 病 人 未 治 愈 前 不 准 去 公 共 浴 室 理 发 店 等 公 共 场 所 D. 对 甲 类 传 染 病 病 原 携 带 者 限 制 活 动 范 围 23.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除 了 D A. 擅 离 职 守, 贻 误 诊 治 时 机 而 造 成 过 失 B. 遇 复 杂 难 题 不 执 行 上 级 医 师 指 导, 擅 自 处 理 造 成 过 失 C. 上 级 医 师 接 到 下 级 医 师 报 告 后 不 及 时 处 理 造 成 过 失 D. 由 于 相 应 职 称 的 一 般 水 平, 能 力 不 足 而 造 成 的 过 失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24. 必 须 在 卫 生 防 疫 机 构 的 指 导 监 督 下 严 密 消 毒 后 处 理 的 A A. 被 甲 类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污 水 B. 被 可 疑 乙 类 传 染 病 人 用 过 的 物 品 C. 被 可 疑 丙 类 传 染 病 人 用 过 的 物 品 D. 被 乙 类 传 染 病 病 原 携 带 者 用 过 的 物 品 25. 在 传 染 病 的 预 防 工 作 中, 国 家 实 行 的 制 度 是 B A. 预 防 保 健 制 度 B. 有 计 划 的 预 防 接 种 制 度 C.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D. 有 计 划 的 卫 生 防 疫 26. 国 家 实 行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不 包 括 C A. 麻 醉 药 品 B. 精 神 药 品 C. 进 口 药 品 D.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27. 医 疗 事 故 是 指 C A. 虽 有 诊 疗 护 理 错 误, 但 未 造 成 病 员 死 亡 残 废 功 能 障 碍 的 B. 由 于 病 情 或 病 员 体 质 特 殊 而 发 生 难 以 预 料 和 防 范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障 碍 的 C. 在 诊 疗 护 理 工 作 中, 因 医 务 人 员 诊 疗 护 理 过 失, 直 接 造 成 病 员 死 亡 残 废 组 织 器 官 损 伤 导 致 功 能 D. 发 生 难 以 避 免 的 并 发 症 的 28.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的 职 责 不 包 括 C A. 对 违 反 食 品 卫 生 法 的 行 为 追 查 责 任 不 在 范 围 之 内 B. 进 行 食 品 卫 生 监 测 检 验 和 技 术 指 导

C. 宣 传 食 品 卫 生 营 养 知 识, 进 行 食 品 卫 生 评 价, 公 布 食 品 卫 生 情 况 D. 对 食 物 中 毒 和 食 品 污 染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并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29.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是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对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的 具 体 执 法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并 要 做 出 行 政 复 议 裁 决, 该 审 查 主 要 是 C A. 只 对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的 具 体 执 法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理 B. 只 对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的 具 体 执 法 行 为 的 适 当 性 进 行 审 理 C. 对 上 述 合 法 性 和 适 当 性 都 进 行 审 理 D. 对 上 述 合 法 性 和 适 当 性 都 不 进 行 审 理 30. 对 于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营 养 卫 生 标 准 的 专 供 婴 幼 儿 的 主 辅 食 品 的, 应 给 予 的 处 罚 中, 下 列 哪 项 不 包 括 在 内 C A. 责 令 停 产, 立 即 公 告 收 回 已 售 出 的 食 品 并 销 毁 B.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罚 款 C.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3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D. 吊 销 卫 生 许 可 证 31. 按 照 职 业 病 范 围 和 职 业 病 患 者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职 业 病 分 为 A A.9 大 类 100 余 种 B.10 大 类 50 余 种 C.3 大 类 35 种 D.9 大 类 35 余 种 32. 某 青 年 在 筹 备 结 婚 过 程 中, 因 多 日 劳 累, 患 化 脓 性 扁 桃 体 炎 医 生 在 为 其 诊 察 中 同 时 发 现 患 有 淋 病 患 者 住 院 四 天, 扁 桃 体 炎 痊 愈 出 院, 医 生 嘱 其 充 分 休 息 按 照 母 婴 保 健 法, 该 青 年 B A. 不 能 结 婚 B. 应 当 暂 缓 结 婚 C. 可 以 结 婚, 但 不 能 生 育 D. 可 以 结 婚, 治 愈 后 可 生 育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33. 用 人 单 位 应 采 取 下 列 职 业 病 防 治 管 理 措 施, 除 了 D A.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B.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C.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及 评 价 制 度 D. 只 聘 请 临 时 工 34. 生 育 过 严 重 缺 陷 患 儿 的 妇 女 再 次 妊 娠 前, 夫 妻 双 方 应 到 以 下 哪 一 部 门 接 受 医 学 检 查 A A.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B. 省 级 以 上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C. 当 地 卫 生 所 D.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防 疫 机 构 35. 职 业 病 防 治 中 必 须 坚 持 的 基 本 方 针 是 A A.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B. 劳 动 者 依 法 享 有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的 权 利 C. 实 行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D. 实 行 国 家 卫 生 监 督 制 度 36. 属 于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提 供 婚 前 卫 生 指 导 的 是 A A. 性 卫 生 知 识 教 育 B. 遗 传 病 诊 察 C. 传 染 病 诊 察 D. 心 理 健 康 指 导 37.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包 括 对 下 列 疾 病 的 检 查 D A. 遗 传 性 疾 病 指 定 传 染 病 有 关 精 神 病 B. 遗 传 性 疾 病 传 染 病 精 神 病 C. 严 重 遗 传 性 疾 病 传 染 病 精 神 病

D. 严 重 遗 传 性 疾 病 指 定 传 染 病 有 关 精 神 病 38. 那 类 消 毒 产 品 可 以 生 产 销 售 A A. 有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证 的 B. 没 有 产 品 备 案 凭 证 的 C. 没 有 卫 生 许 可 批 件 的 D. 产 品 卫 生 质 量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39.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场 所 符 合 要 求 的 是 C A.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浓 度 高 于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B. 有 害 作 业 和 无 害 作 业 不 分 C. 有 配 套 的 更 衣 间 洗 浴 间, 孕 妇 休 息 间 等 D. 工 具 用 具 等 设 施 只 符 合 保 护 劳 动 者 生 理 健 康 的 要 求 4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献 血 法 的 施 行 日 期 是 B A.1999 年 10 月 1 日 B.1998 年 10 月 1 日 C.1997 年 12 月 29 日 D.1998 年 12 月 29 日 41. 对 医 疗 机 构 的 执 业 要 求 规 定,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将 以 下 项 目 悬 挂 于 明 显 处, 除 了 B A.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B. 诊 疗 医 生 C. 诊 疗 科 目 D. 收 费 标 准 42. 下 列 哪 种 人 群 不 能 注 册 执 业 护 士 D A. 无 完 全 民 事 能 力 者 B. 色 盲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C. 违 反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被 中 止 或 取 消 注 册 的 D. 以 上 都 是 43. 医 师 经 执 业 注 册 后 C A. 只 准 从 事 医 疗 业 务 B. 只 准 从 事 预 防 业 务 C. 可 以 从 事 相 应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业 务 D. 可 以 重 新 申 请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44. 医 疗 事 故 的 违 法 性 是 指 行 为 人 在 诊 疗 护 理 中 违 反 C A. 法 律 B. 行 政 法 规 C.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D. 和 院 方 的 约 定 45. 对 定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医 师,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期 满, 再 次 进 行 考 核, 对 考 核 合 格 的 D A. 允 许 申 请 注 册 B. 重 新 注 册 登 记 C. 试 用 半 年 D. 允 许 继 续 执 业 46. 护 士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 B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47. 医 疗 机 构 为 死 因 不 明 者 出 具 的 死 亡 医 学 证 明 书 A A. 只 做 是 否 死 亡 的 诊 断

B. 只 做 死 亡 原 因 的 诊 断 C. 可 同 时 做 是 否 死 亡 和 死 亡 原 因 的 诊 断 D. 既 不 能 做 是 否 死 亡 的 诊 断 也 不 能 做 死 亡 原 因 的 诊 断 48. 学 生 甲 从 医 学 院 口 腔 专 业 1999 年 6 月 毕 业, 因 对 所 分 配 单 位 不 满 意, 便 在 7 月 28 日 向 当 地 区 卫 生 局 申 请 个 体 行 医, 当 即 答 复 不 准 未 准 该 申 请 是 因 为 甲 应 A A. 经 注 册 后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满 五 年 B. 经 注 册 后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满 三 年 C. 经 注 册 后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满 一 年 D. 毕 业 后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试 用 三 年 49. 未 经 医 师 ( 士 ) 亲 自 诊 查 病 人 或 亲 自 接 产,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出 具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除 了 D A. 疾 病 诊 断 书 B. 死 产 证 明 书 C. 死 亡 证 明 书 D. 医 疗 纠 纷 分 析 证 言 50. 由 卫 生 部 门 予 以 取 缔 的 是 A A. 非 法 从 事 护 理 工 作 的 B. 非 法 获 得 执 业 证 书 的 C. 在 执 业 中 违 反 医 疗 护 理 规 章 的 D. 在 执 业 中 违 反 技 术 规 范 的 51.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的 卫 生 要 求, 错 误 的 是 B A. 新 参 加 工 作 和 临 时 参 加 工 作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后 方 可 参 加 工 作 B. 临 时 参 加 工 作 的 不 需 要 健 康 证 明 C. 患 有 伤 寒 痢 疾 的 病 人 不 得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人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D. 每 年 都 必 须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52.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 A. 国 务 院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甲 类 传 染 病 病 种, 并 予 公 布 B.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甲 类 传 染 病 病 种, 并 予 公 布 C. 甲 类 传 染 病 的 病 种 只 能 由 WHO 决 定 D.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乙 丙 类 传 染 病 病 种, 并 予 公 布 53. 须 予 以 隔 离 治 疗 的 患 者 是 B A. 鼠 疫 霍 乱 和 炭 疽 B. 甲 类 传 染 病 人 和 病 原 携 带 者 乙 类 传 染 病 病 人 中 的 艾 滋 病 病 人 炭 疽 中 的 肺 炭 疽 病 人 C. 对 疑 似 甲 类 传 染 病 病 人 D. 对 除 了 艾 滋 病 病 人 肺 炭 疽 患 者 以 外 的 乙 丙 类 54. 卫 生 用 品 和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在 投 放 市 场 前 应 向 哪 个 部 门 备 案 A A.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 省 级 公 安 部 门 C. 省 级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D. 卫 生 部 55. 以 下 不 是 禁 止 生 产 的 食 品 是 A A. 未 经 有 关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审 核, 批 准 而 生 产 的 食 品 B. 掺 假 掺 杂 伪 造, 影 响 食 品 营 养 卫 生 的 C.**** 变 质 霉 变 生 虫, 有 异 样 感 官 性 状, 可 能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的 D.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加 工 的, 加 入 非 食 品 用 化 学 物 质 的 或 者 将 非 食 品 当 做 食 品 的 56. 不 得 出 现 在 化 妆 品 的 广 告 宣 传 中 的 内 容 有 B A. 价 格 便 宜 B. 有 医 疗 作 用 C. 明 星 代 言

D. 进 口 或 民 族 产 业 57. 下 列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法 规 定 的 卫 生 要 求 的 是 D A. 销 售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时, 可 将 手 洗 净 后 拿 取 B. 为 保 证 干 净, 可 用 高 毒 性 的 洗 涤 剂 消 毒 剂 C. 待 加 工 食 品 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原 料 与 成 品 混 放 D. 餐 具 炊 具 合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使 用 前 必 须 洗 净 消 毒 58.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正 确 的 是 B A.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无 需 接 受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B. 劳 动 者 上 岗 前 应 进 行 职 业 病 卫 生 培 训 C. 劳 动 者 上 岗 后 无 需 进 行 培 训 D. 劳 动 者 没 有 主 动 履 行 职 业 病 卫 生 培 训 的 义 务 59. 城 乡 集 市 贸 易 的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应 由 哪 一 部 门 负 责 C A. 卫 生 防 疫 站 B.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C.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D.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60. 学 校 哪 项 措 施 不 符 合 卫 生 工 作 要 求 C A. 不 让 学 生 参 加 夜 班 劳 动 B. 定 期 对 接 触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学 生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C. 对 男 女 同 学 一 视 同 仁 D. 普 通 中 小 学 开 设 健 康 教 育 课 61. 下 列 情 形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除 了 A A. 手 术 开 错 部 位 造 成 较 大 创 伤 B. 诊 疗 护 理 中 违 反 了 规 章 制 度, 尚 未 给 病 员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损 害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C. 因 体 质 特 殊 发 生 难 以 预 料 的 后 果 D. 由 于 一 种 疾 病 合 并 发 生 另 一 种 疾 病 62. 隐 匿 伪 造 或 者 擅 自 销 毁 医 学 文 书, 构 成 犯 罪 的 A A. 给 予 刑 事 处 罚 B. 开 除 C. 注 销 注 册 收 回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D.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3~6 个 月 63. 下 列 属 于 法 定 乙 类 传 染 病 的 是 B A. 鼠 疫 B. 艾 滋 病 C. 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D. 流 行 性 感 冒 64.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那 些 人 员 凡 因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流 行 的, 要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要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D A. 从 事 传 染 病 工 作 的 医 疗 保 健 人 员 B. 从 事 传 染 病 工 作 的 卫 生 防 疫 人 员 和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C.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人 员 D. 以 上 都 是 65. 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食 品 卫 生 法 对 食 品 提 出 的 要 求 B A. 食 品 应 当 无 毒 无 害 B. 食 品 中 不 应 含 有 任 何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C. 各 种 时 食 品 应 当 符 合 应 有 的 营 养 要 求 D. 食 品 应 当 具 有 香 颖 的 色 香 味 等 感 官 性 状 66. 执 行 职 务 的 医 疗 保 健 人 员, 卫 生 防 疫 人 员 发 现 甲 类 乙 类 和 监 测 区 域 内 的 丙 类 传 染 病 病 人 病 原 携 带 者 或 者 疑 似 传 染 病 人, 必 须 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限 C

A.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疫 情 B. 向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疫 情 C. 向 当 地 卫 生 防 疫 机 构 报 告 疫 情 D. 向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报 告 疫 情 67. 我 国 卫 生 法 的 体 系 组 成 部 分 有 D A.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B.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法 规 和 职 业 与 公 共 场 所 监 督 法 规 C. 公 共 卫 生 法 规 和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法 规 D. 公 共 卫 生 法 规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法 规 和 中 医 药 法 律 法 规 6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公 布 和 实 施 的 时 间 为 D A.1982 年 10 月 30 日 B.1987 年 10 月 30 日 C.1994 年 10 月 30 日 D.1995 年 10 月 30 日 69. 决 定 输 血 治 疗 前, 经 治 医 师 应 向 患 者 或 其 家 属 说 明 什 么 B A. 疾 病 与 血 型 的 关 系 B. 输 同 种 异 体 血 的 不 良 反 应 和 经 血 传 播 疾 病 的 可 能 性 C. 血 液 传 播 性 疾 病 的 症 状 D. 血 液 的 采 集 与 保 存 70. 某 乡 卫 生 院 医 生 甲 在 实 行 阑 尾 手 术 时, 误 将 结 肠 切 断, 因 条 件 差, 急 将 患 者 送 往 县 医 院 因 延 误 了 时 机, 县 医 院 医 生 乙 在 助 手 配 合 下, 也 没 处 理 好, 最 终 造 成 永 久 造 瘘, 该 结 果 是 B A. 医 生 甲 的 医 疗 差 错 B. 医 生 甲 的 医 疗 事 故 C. 医 生 乙 的 医 疗 差 错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D. 医 生 乙 的 医 疗 事 故 71. 卫 生 防 疫 机 构 对 公 共 场 所 得 卫 生 监 督 职 责 有 D A. 对 公 共 场 所 进 行 卫 生 监 测 和 卫 生 技 术 指 导 B. 监 督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C. 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公 共 场 所 的 宣 纸 和 设 计 进 行 卫 生 审 查, 并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D. 以 上 都 是 72. 公 共 场 所 的 特 点 不 包 括 B A. 公 共 性 B. 开 放 性 C. 流 动 性 D. 固 定 性 73. 职 业 病 的 报 告 制 度 内 容 有 B A. 用 人 单 位 和 医 疗 机 构 发 现 职 业 病 病 人 和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时, 应 及 时 向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B. 确 诊 为 职 业 病 的,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C. 发 现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的, 不 应 告 诉 劳 动 者 本 人 D.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的 费 用 80% 有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74. 有 下 列 哪 一 情 形 的,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对 已 获 得 卫 生 许 可 批 件 和 备 案 凭 证 的 消 毒 产 品 进 行 重 新 审 查 D A. 产 品 配 方 生 产 工 艺 真 实 性 受 到 质 疑 的 B. 产 品 安 全 性 消 毒 效 果 受 到 质 疑 的 C. 产 品 宣 传 内 容 标 签 ( 含 说 明 书 ) 受 到 质 疑 的 D. 以 上 都 是 75. 消 毒 服 务 机 构 应 接 受 哪 个 部 门 的 监 督 A A.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 当 地 工 商 部 门 C. 上 一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D. 上 一 级 工 商 部 门 76.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不 包 括 D A. 用 人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接 受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B. 劳 动 者 应 进 行 上 岗 前, 岗 位 上 的 职 业 病 卫 生 培 训 C. 劳 动 者 有 主 动 履 行 职 业 病 卫 生 培 训 的 法 定 义 务 D. 医 生 都 应 接 受 职 业 病 卫 生 培 训 77.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工 作 的 人 员 违 反 母 婴 保 健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取 消 执 业 资 格 D A. 做 产 前 诊 断 B. 做 医 学 技 术 鉴 定 C. 做 终 止 妊 娠 D. 做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78. 属 于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提 供 母 婴 保 健 指 导 服 务 的 是 A A. 碘 缺 乏 病 等 地 方 病 的 发 病 原 因 治 疗 和 预 防 方 法 提 供 医 学 意 见 B. 对 产 妇 提 供 营 养 方 面 的 咨 询 和 指 导 C. 为 胎 儿 生 长 发 育 进 行 监 护 D. 为 新 生 儿 护 理 提 供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79. 医 生 甲 在 为 一 孕 妇 检 查 高 血 压 原 因 时, 怀 疑 胎 儿 可 能 有 先 天 缺 陷 患 者 的 高 血 压 缓 解 后 再 没 有 就 诊 该 患 者 后 生 育 一 畸 形 儿 医 生 在 怀 疑 有 先 天 缺 陷 时 D A. 可 以 不 诊 察 B. 患 者 有 要 求 时 给 诊 察 C. 患 者 有 要 求 时 给 产 前 诊 断 D. 应 当 进 行 产 前 诊 断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80.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提 供 的 孕 产 期 保 健 服 务 的 内 容 包 括 D A. 孕 产 妇 保 健 胎 儿 保 健 B. 胎 儿 保 健 新 生 儿 保 健 C. 孕 产 妇 保 健 胎 儿 保 健 新 生 儿 保 健 D. 孕 产 妇 保 健 胎 儿 保 健 新 生 儿 保 健 母 婴 保 健 指 导 81. 根 据 药 品 管 理 法 规 定 按 假 药 论 处 的 下 列 药 品 中 不 包 括 D A. 变 质 的 B. 被 污 染 的 C. 所 标 明 的 适 应 证 或 者 功 能 主 治 超 出 规 定 范 围 的 D. 未 标 明 有 效 期 或 者 更 改 有 效 期 的 82. 擅 自 开 办 医 疗 机 构 行 医 给 患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D A. 吊 销 其 执 业 证 书 B.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C. 罚 款 D.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 83. 受 理 执 业 医 师 注 册 申 请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应 当 准 予 注 册 的, 准 予 注 册 期 限 是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A.7 日 内 B.10 日 内 C.15 日 内 D.30 日 内 84. 护 士 注 册 的 条 件 包 括 D A. 专 业 条 件 B. 身 体 条 件

C. 品 行 条 件 D. 以 上 都 是 85. 医 疗 机 构 配 制 的 制 剂,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除 了 B A. 应 当 是 本 单 位 临 床 需 要 而 市 场 上 没 有 供 应 的 品 种 B. 可 以 部 分 在 市 场 销 售 C.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质 量 检 验 D. 凭 医 师 处 方 在 本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86. 患 者 要 求 术 前 自 身 贮 血 和 术 野 自 身 血 回 输 时, 输 血 科 医 生 的 职 责 是 A A. 采 血 和 贮 血 B. 输 血 C. 向 患 者 说 明 输 血 可 能 引 起 的 不 良 反 应 D. 填 写 输 血 治 疗 同 意 书 87. 亲 友 互 助 献 血, 在 输 血 科 填 写 登 记 表 后 应 如 何 C A. 护 士 负 责 采 血 B. 输 血 科 负 责 采 血 和 贮 血 C. 到 血 站 或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采 血 点 无 偿 献 血 D. 经 治 医 师 负 责 采 血 和 贮 血 88. 因 医 疗 事 故 赔 偿 被 抚 养 人 生 活 费 时, 正 确 的 是 A A. 不 满 16 周 岁 的, 扶 养 到 16 岁 B. 年 满 16 周 岁 但 无 劳 动 能 力 的, 扶 养 30 年 C.60 周 岁 以 上 的, 不 超 过 20 年 D.70 周 岁 以 上 的, 不 超 过 10 年 89. 医 疗 事 故 的 处 理 程 序 不 包 括 D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A. 凡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事 件, 当 时 的 医 务 人 员 应 立 即 向 本 医 疗 单 位 的 科 室 负 责 人 报 告 科 室 负 责 人 应 随 即 向 本 医 疗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B.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事 件 的 医 疗 单 位, 应 指 派 专 人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的 各 种 原 始 资 料 C. 医 疗 单 位 对 发 生 的 医 疗 事 故 或 事 件, 应 立 即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并 报 告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D. 凡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事 件 临 床 诊 断 不 能 明 确 死 亡 原 因 的, 都 必 须 进 行 尸 检 应 在 患 者 死 亡 24 小 时 以 内 进 行 9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适 用 于 D A. 依 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的 人 B. 依 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专 业 医 务 人 员 C. 依 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在 医 疗 机 构 中 执 业 的 专 业 医 务 人 员 人 员 D. 依 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经 注 册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的 专 业 医 务 91. 申 请 输 血 应 由 经 治 医 师 遂 项 填 写 临 床 输 血 申 请 单 后 由 谁 核 准 签 字 A A. 主 治 医 师 B. 其 他 医 生 C. 院 长 D. 护 士 长 92. 医 师 发 现 或 怀 疑 胎 儿 异 常 时, 应 当 对 孕 妇 进 行 产 前 诊 断 " 产 前 诊 断 " 是 指 B A. 孕 妇 健 康 诊 察 B. 胎 儿 发 育 诊 察 C. 胎 儿 先 天 性 缺 陷 诊 断 D. 对 孕 妇 进 行 遗 传 病 诊 察 93. 医 疗 机 构 改 变 名 称 场 所 时 应 向 所 在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B A. 职 业 登 记 B. 变 更 登 记

C. 注 销 登 记 D. 重 新 登 记 94. 以 下 情 形 中 不 予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的 是 B A.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B. 受 刑 事 处 罚,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三 年 的 C.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D. 受 过 吊 销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行 政 处 罚 的 95. 医 疗 机 构 的 下 述 行 为 中 不 属 于 违 反 条 例 的 是 D A. 未 将 执 业 许 可 证 收 费 标 准 等 悬 挂 于 明 显 处 所 B. 工 作 人 员 上 岗 未 按 规 定 佩 戴 标 牌 C.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检 验 手 续 D. 擅 自 增 加 医 师 人 数 96. 无 偿 献 血 的 血 液 用 途,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D A. 在 保 证 临 床 用 血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出 售 给 单 采 血 浆 站 B. 在 保 证 临 床 用 血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出 售 给 血 液 制 品 生 产 单 位 C. 由 血 站 自 主 决 定 D. 必 须 用 于 临 床 97.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专 科 学 历 的, 要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必 须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工 作 满 C A. 半 年 B.1 年 C.2 年 D.3 年 98.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出 现 下 列 哪 种 情 况 时, 可 处 以 5000 元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C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A. 工 作 人 员 未 接 受 消 毒 技 术 培 训 B. 未 及 时 报 告, 造 成 感 染 性 疾 病 暴 发 C. 购 进 消 毒 产 品 未 建 立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D. 一 次 性 使 用 物 品 回 收 重 新 消 毒 使 用 99.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开 办 医 疗 机 构 行 医 的, 承 担 以 下 法 律 责 任, 除 了 A A. 警 告 B. 没 收 其 违 法 所 得 及 其 药 品 器 械,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C. 对 医 师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D. 给 患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00. 医 疗 机 构 施 行 特 殊 治 疗 时 D A. 可 以 由 经 治 医 生 决 定 施 行 B. 可 以 由 本 科 在 科 主 任 主 持 下 讨 论 决 定 施 行 C. 由 医 院 决 定 施 行 D. 必 须 征 得 患 者 同 意 2015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考 前 冲 刺 预 测 卷 及 答 案 解 析 xx 2014 年 广 西 公 务 员 考 试 申 论 真 题 出 版 学 考 试 大 纲 及 参 考 书 初 级 会 计 经 济 法 重 点 详 解

2016 届 高 三 大 一 轮 语 文 ( 新 课 标 ) 第 二 部 分 专 题 三 专 题 跟 踪 检 查 2015 年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短 线 医 学 专 业 加 试 考 生 信 息 汇 总 表 2014 年 选 调 生 面 试 热 点 预 测 : 城 乡 统 一 养 老 2013 年 山 东 公 务 员 面 试 热 点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全 文 2012 年 黑 龙 江 公 务 员 考 试 申 论 答 案 及 解 析 2013 年 中 考 填 空 专 项 练 习 及 答 案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