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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 峰 小 学 里 水 小 学 麻 奢 小 学 和 顺 中 心 小 学 和 顺 小 学 ( 南 校 区 ) 和 顺 小 学 ( 北 校 区 ) 绿 地 小 学 里 水 大 道 南 6 号 85606272 里 水 镇 新 兴 路 56 号 85617899 里 水 镇 麻 奢 村 教 育 巷 10 号 85632913 里 水 镇 和 顺 美 景 大 道 85119364 里 水 镇 和 顺 小 学 路 85119325 里 水 镇 和 顺 沿 江 南 路 6 号 85120909 里 水 大 道 南 99 号 绿 地 香 树 花 城 销 售 中 心 85652886 花 园 恒 大 ( 金 碧 湾 金 碧 海 岸 花 园 御 景 半 岛 ) 中 海 金 沙 里 村 ( 居 ): 甘 蕉 大 冲 沙 涌 大 步 河 村 ( 里 水 镇 户 籍 ) 北 沙 ( 里 水 镇 户 籍 ) 楼 盘 : 碧 桂 园 山 水 桃 源 星 照 人 家 ( 锦 绣 蓝 湾 锦 绣 公 馆 ) 君 景 湾 金 色 溪 谷 珠 江 峰 景 湾 翠 林 豪 庭 村 ( 居 ): 邓 岗 里 水 河 村 ( 非 里 水 镇 户 籍 ) 得 胜 ( 里 水 镇 户 籍 ) 楼 盘 : 丽 景 苑 新 天 地 广 场 海 纳 公 馆 香 堤 水 岸 星 御 名 都 柏 悦 华 府 海 纳 豪 庭 ( 豪 苑 ) 村 ( 居 ): 麻 奢 宏 岗 赤 山 布 新 岗 联 大 石 得 胜 ( 非 里 水 镇 户 籍 生 ) 北 沙 ( 非 里 水 镇 户 籍 生 ) 村 ( 居 ): 原 金 溪 城 区 石 塘 逢 涌 小 布 汤 村 金 利 鲁 岗 贤 僚 建 星 楼 盘 : 海 畔 花 园 中 信 金 山 湾 中 信 山 语 湖 村 ( 居 ): 原 和 顺 城 区 共 同 和 顺 鹤 峰 楼 盘 : 顺 景 楼 嘉 怡 花 园 村 ( 居 ): 文 教 白 岗 瑶 头 楼 盘 : 中 恒 海 晖 花 园 金 溪 尚 筑 金 溪 蓝 湾 保 利 紫 山 花 园 十 里 尚 堤 ( 金 沙 半 岛 ) 楼 盘 : 绿 地 香 树 花 城 长 信 御 景 峰 五 特 别 提 示 1 申 请 人 凡 是 已 入 读 小 学 一 年 级 的 ( 含 在 外 地 学 校 ), 不 得 再 报 读 小 学 一 年 级 2 2010 年 9 月 1 日 ( 含 9 月 1 日 ) 之 后 出 生 的 儿 童 不 符 合 报 名 资 格 3 非 南 海 户 籍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家 长 需 办 理 计 划 生 育 审 核 手 续, 各 新 生 家 长 及 早 办 理 4 非 户 籍 学 生 提 交 入 学 申 请 资 料 后, 经 审 核 符 合 政 策 性 借 读 条 件 和 积 分 入 学 录 取 资 格 的, 安 排 入 读 公 办 学 校 ; 不 符 合 录 取 条 件 的, 请 自 行 联 系 入 读 民 办 学 校 或 回 户 籍 地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2

六 日 程 安 排 序 号 内 容 日 期 1 发 布 招 生 公 告 4 月 15 日 2 户 籍 生 入 学 报 名 ( 第 一 批 ) 5 月 7 日 3 公 示 户 籍 生 拟 录 名 单 ( 报 名 编 号 ) 5 月 12 日 4 发 户 籍 生 录 取 通 知 5 月 18 日 5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入 学 报 名 ( 第 二 批 ) 5 月 14 日 6 公 示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拟 录 名 单 ( 报 名 编 号 ) 5 月 25-27 日 7 发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录 取 通 知 5 月 30 日 七 投 诉 电 话 :85666454 里 水 镇 户 籍 学 生 入 学 指 南 ( 第 一 批 ) 一 招 生 对 象 招 收 2010 年 8 月 31 日 及 之 前 出 生, 具 有 里 水 镇 户 籍, 年 满 6 周 岁 的 适 龄 儿 童 二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1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5 月 7 日 ( 上 午 :8:30 11:30; 下 午 :2:30 5:00) 2 报 名 地 点 : 招 生 辖 区 所 属 小 学 三 报 名 办 法 请 小 孩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带 户 口 簿 到 辖 区 内 学 校 报 名 ( 户 口 簿 原 件 核 对 后 返 还, 复 印 件 须 含 户 口 簿 首 页 学 生 及 父 母 所 在 页 ) 具 体 安 排 见 各 学 校 报 名 通 知 四 其 他 说 明 对 逾 期 未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符 合 地 段 生 资 格 的 新 生, 不 确 保 到 原 所 属 地 段 学 校 就 读, 由 里 水 镇 教 育 局 根 据 学 位 情 况 统 筹 安 排 到 公 办 学 校 入 读 3

非 里 水 镇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子 女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申 请 指 南 ( 第 二 批 ) 一 招 生 对 象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是 指 符 合 政 策 性 借 读 16 条 件 之 一 ( 详 见 下 表 ) 的, 并 在 里 水 镇 居 住 的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政 策 内 生 育 子 女 或 政 策 外 生 育 已 接 受 计 生 部 门 处 理 完 毕 的 子 女 二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1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4 日 ( 上 午 :8:30 11:30; 下 午 :2:30 5:00)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报 名 2 报 名 地 点 : 招 生 辖 区 所 属 小 学 三 其 他 说 明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报 名 学 校 不 一 定 是 入 读 的 学 校,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如 超 出 招 生 计 划, 将 由 里 水 教 育 局 以 合 理 方 式 统 筹 安 排 入 读 其 他 公 办 学 校 四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申 请 入 学 条 件 及 报 名 方 法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并 在 里 水 镇 居 住 的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政 策 内 生 育 子 女 或 政 策 外 生 育 已 接 受 计 生 部 门 处 理 完 毕 的 子 女, 由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带 齐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辖 区 内 学 校 报 名 具 体 安 排 见 各 学 校 报 名 通 知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申 请 入 学 证 明 材 料 一 览 表 序 号 别 对 象 基 本 材 料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子 女 1 父 母 双 方 均 为 现 役 军 人 或 支 援 边 疆 建 设 或 从 事 地 质 勘 探 等 长 期 野 外 工 作, 委 托 里 水 镇 户 籍 居 民 照 顾 ( 监 护 ) 的 适 龄 子 女 厅 ( 局 ) 级 或 部 队 师 级 以 上 证 明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簿 2 3 4 优 抚 群 体 南 海 区 里 水 镇 优 抚 对 象 适 龄 子 女 里 水 镇 户 籍 居 民 合 法 收 养 的 适 龄 子 女 父 母 均 长 期 患 重 病 或 失 去 监 护 子 女 能 力 的 残 疾 人, 委 托 里 水 镇 户 籍 居 民 照 顾 ( 监 护 ) 的 适 龄 子 女 部 队 师 级 或 区 民 政 局 以 上 证 明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区 民 政 局 核 发 的 助 养 证 助 养 人 的 户 口 簿 区 以 上 民 政 局 区 以 上 残 联 证 明 或 区 级 以 上 医 院 危 重 病 证 明 书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户 口 簿 户 口 簿 簿 5 居 住 在 里 水 镇 且 符 合 教 民 2011 8 号 文 规 定 的 进 藏 干 部 职 工 子 女 父 母 户 口 簿 ; 进 藏 干 部 职 工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 单 位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开 具 的 进 藏 干 部 职 工 证 明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簿 4

6 引 进 7 人 才 8 9 投 10 资 贡 献 11 境 外 12 群 体 里 水 镇 按 规 定 引 进 的 博 士 博 毕 业 证 书 或 职 称 证 书 ; 工 作 证 或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博 士 后 副 高 处 ( 局 ) 级 以 上 出 具 的 证 明 ; 居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才 的 适 簿 或 其 它 身 份 住 证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龄 子 女 证 明 材 料 区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核 在 里 水 镇 工 作 的 归 国 创 业 留 学 发 的 资 格 证 ; 居 住 证 ; 计 划 生 育 人 员 适 龄 子 女 证 明 簿 或 身 份 证 符 合 粤 教 基 2005 3 号 文 件 规 定 持 有 效 期 3 年 及 以 上 广 3 年 或 以 上 的 引 进 人 才 广 东 东 省 居 住 证 ( 属 引 进 人 才 ), 省 居 住 证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簿 或 身 份 证 明 并 在 里 水 镇 居 住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材 料 适 龄 子 女 荣 誉 市 民 证 书 或 区 以 上 政 府 认 南 海 区 政 府 认 可 的 有 突 出 贡 献 可 证 明 ; 居 住 证 ; 身 份 证 或 回 乡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证 ; 里 水 镇 户 籍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 簿 或 身 份 证 明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材 料 在 里 水 镇 投 资 的 项 目 竣 工 投 产 或 开 业 营 业 两 年 以 上, 项 目 区 以 上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验 资 证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50 万 美 元 的 外 明 和 营 业 执 照 ; 居 住 证 ; 身 份 证 商 和 港 澳 台 人 士 或 项 目 投 资 额 簿 或 身 份 证 明 明 材 料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不 低 于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非 户 材 料 籍 人 士 的 适 龄 子 女 1 父 母 产 权 的 房 产 证 ( 或 已 在 在 里 水 镇 居 住 且 获 得 住 宅 房 产 房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购 房 合 同 和 购 权 证 明,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房 全 额 发 票 ), 二 手 房 必 须 提 供 80 平 方 米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的 适 父 母 产 权 的 房 产 证 ;2 居 住 证 簿 出 生 证 龄 子 女 ( 今 年 不 用 提 供 );3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持 有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出 具 华 侨 1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出 具 的 华 侨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身 份 证 明, 并 在 里 水 镇 居 住 的 身 份 证 明 ; 居 住 证 或 房 产 权 证 华 侨 适 龄 子 女 明 ; 护 照 原 件 ( 复 印 件 存 档 ); 2 属 委 托 监 护 照 顾 的 :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出 具 的 华 侨 身 份 证 明 及 相 应 亲 属 关 系 公 证 ( 外 文 需 附 中 文 翻 译 公 证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及 房 产 权 证 明 13 持 有 广 东 省 台 湾 人 士 子 女 入 1 广 东 省 台 湾 人 士 子 女 入 学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5

学 证 明 并 在 里 水 镇 居 住 的 台 证 明 ;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居 住 证 台 湾 应 届 初 中 湾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或 房 产 权 证 明 ; 毕 业 生 须 出 具 2 属 委 托 监 护 照 顾 的 : 广 东 市 台 湾 事 务 局 省 台 湾 人 士 子 女 入 学 证 明 ; 监 开 具 的 台 湾 人 护 人 户 口 簿 及 房 产 权 证 明 士 子 女 照 顾 录 取 证 明 1 在 里 水 镇 连 续 居 住 满 5 年 证 14 其 它 在 里 水 镇 连 续 居 住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满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有 固 定 住 址 有 合 法 就 业 或 经 营 证 明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 在 佛 山 市 同 一 区 内 缴 纳 社 保 连 续 5 年 以 上 并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也 视 为 符 合 此 项 政 策 性 借 读 条 件 ) 明 ( 有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之 一 : 连 续 居 住 5 年 及 以 上 的 居 住 证 ; 连 续 5 年 及 以 上 营 业 执 照 ; 连 续 5 年 及 以 上 依 法 纳 税 证 明 );2 在 里 水 镇 缴 纳 社 保 连 续 5 年 以 上 证 明 ( 可 同 时 作 为 在 里 水 镇 连 续 5 年 居 住 证 明 材 料 使 用 );3 固 定 住 址 证 明 ;4 合 法 就 业 或 经 营 证 明 ;5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 详 见 第 14 申 请 材 料 要 求 ) 簿 15 父 母 一 方 是 里 水 镇 户 籍 人 士 的 适 龄 子 女 父 ( 母 ) 里 水 镇 户 籍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与 非 本 区 户 籍 的 父 母 一 方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16 符 合 佛 府 办 2010 156 号 规 定, 被 批 准 入 户 但 尚 未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的 农 民 工 随 迁 适 龄 子 女 区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签 发 的 入 户 卡 说 明 :1 所 有 证 件 证 书 证 明 都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统 一 用 A4 纸 复 印 ) 2 若 提 供 虚 假 证 件 资 料 的,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入 读 公 办 学 校 资 格 3 父 母 是 本 地 户 籍, 子 女 是 外 地 户 籍, 需 提 供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4 父 母 和 子 女 都 是 外 籍 或 港 澳 台 户 籍, 不 需 提 供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5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须 认 真 对 照 是 否 真 正 符 合 政 策 性 借 读 条 件, 以 免 耽 误 下 一 阶 段 普 通 借 读 生 的 积 分 申 请 簿 其 中 第 14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申 请 材 料 要 求 : 1 户 口 簿 : 学 生 与 父 ( 或 母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须 含 户 口 簿 首 页 学 生 及 父 ( 或 母 ) 页 ); 2 出 生 证 : 学 生 的 出 生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在 里 水 镇 连 续 居 住 满 5 年 及 以 上 的 证 明, 有 以 下 四 项 证 明 材 料 之 一 : 1 由 流 动 人 口 和 出 租 屋 服 务 管 理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至 报 名 截 止 之 日 为 止 已 在 里 水 连 续 6

居 住 5 年 及 以 上 的 居 住 证 ; 连 续 居 住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的 时 间 计 算 方 式 为 : 至 报 名 截 止 之 日 起 往 前 推 算 5 年 ; 如 果 居 ( 暂 ) 住 证 中 断 30 日 以 内 的, 按 连 续 算 中 断 30 天 以 上 者, 从 中 断 后 算 起 2 到 申 请 时 为 止 在 里 水 已 连 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5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材 料 ( 计 算 方 式 为 : 至 报 名 截 止 之 日 起 往 前 推 算 5 年, 中 间 一 个 月 也 不 能 够 中 断 ) 3 到 申 请 时 为 止 已 在 区 工 商 部 门 发 出 的 在 里 水 连 续 5 年 以 上 营 业 执 照 证 明 材 料 ( 需 有 年 审 ); 4 到 申 请 时 为 止 已 在 里 水 依 法 纳 税 连 续 5 年 以 上 的 税 务 登 记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4 连 续 5 年 社 保 证 明 : 到 申 请 时 为 止 在 里 水 已 连 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5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材 料 ; 或 在 佛 山 市 同 一 区 缴 纳 社 保 连 续 5 年 及 以 上 ( 计 算 方 式 为 : 至 报 名 截 止 之 日 起 往 前 推 算 5 年, 中 间 一 个 月 也 不 能 够 中 断 ) 5 固 定 住 址 证 明 : 提 供 在 里 水 居 住 的 房 产 证 或 有 效 的 里 水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或 由 里 水 镇 居 ( 村 ) 委 会 出 具 的 居 住 证 明 提 供 材 料 如 下 : 1 自 有 住 房 的, 报 名 时 需 提 供 位 于 里 水 的 房 产 证 ; 2 属 于 租 房 居 住 的, 须 提 交 房 管 局 备 案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或 由 居 住 地 所 在 居 委 会 ( 或 村 委 会 ) 出 具 证 明, 证 实 该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居 住 在 该 居 委 会 ( 或 村 委 会 ) 管 辖 范 围, 且 注 明 其 现 居 住 的 详 细 地 址 居 住 年 限 ; 3 居 住 单 位 宿 舍 的, 须 由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且 注 明 其 现 居 住 的 详 细 地 址 居 住 年 限, 再 由 居 住 地 所 在 居 委 会 ( 或 村 委 会 ) 加 具 居 住 意 见, 证 实 这 个 企 业 在 该 居 委 会 管 辖 范 围 6 合 法 就 业 或 经 营 证 明 : 提 供 位 于 里 水 的 现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合 法 的 且 目 前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或 经 营 执 照 7 学 生 父 母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 办 理 流 程 资 料 见 附 件 一 : 里 水 镇 办 理 南 海 区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子 女 政 策 性 借 读 和 中 考 申 请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审 核 表 温 馨 提 示 )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子 女 普 通 借 读 生 积 分 入 学 申 请 指 南 ( 第 三 批 ) 一 招 生 对 象 在 里 水 镇 居 住, 已 在 里 水 镇 连 续 办 理 1 年 以 上 ( 含 1 年 )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并 在 居 住 证 有 效 期 内, 且 积 分 累 计 达 到 30 分 以 上 的 佛 山 市 新 市 民, 其 未 曾 入 读 公 办 小 学 且 符 合 入 学 条 件 的 适 龄 子 女 (2010 年 8 月 31 日 及 之 前 出 生 ) 二 招 生 办 法 普 通 借 读 生 ( 积 分 生 ) 按 佛 山 市 新 市 民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凭 积 分 申 请 入 读 公 办 学 校 ; 在 第 一 第 二 批 次 招 生 完 成 后, 根 据 各 公 办 学 校 剩 余 学 位 情 况, 全 镇 统 一 积 分, 按 照 积 分 分 值 高 低, 由 里 水 镇 教 育 局 统 筹, 安 排 入 读 公 办 学 校, 额 满 即 止 如 不 服 从 安 排, 则 作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7

不 符 合 录 取 条 件 的 积 分 生, 自 行 联 系 入 读 民 办 学 校 或 回 户 籍 地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三 申 请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1 接 受 咨 询 派 发 申 请 表 交 表 报 名 时 间 : 具 体 请 咨 询 里 水 镇 积 分 办, 电 话 :85619373 2 报 名 地 点 : 新 生 父 母 产 权 房 或 居 住 地 所 在 村 ( 居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新 市 民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窗 口 提 示 : 请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积 分 申 请,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请 办 法 可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产 权 房 或 居 住 地 所 在 村 ( 居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新 市 民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窗 口 咨 询 并 领 取 材 料 清 单 办 理 南 海 区 里 水 镇 教 育 局 2016 年 4 月 10 日 附 件 一 : 里 水 镇 办 理 南 海 区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子 女 政 策 性 借 读 和 中 考 申 请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审 核 表 温 馨 提 示 一 办 理 流 程 申 请 人 父 母 到 现 居 住 地 村 ( 居 ) 委 计 生 部 门 领 取 ( 或 网 上 下 载 ) 并 填 写 南 海 区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子 女 政 策 性 照 顾 借 读 和 中 考 申 请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审 核 表 ( 简 称 审 核 表, 一 式 三 份 ), 签 名 声 明 情 况 属 实 现 居 住 地 村 ( 居 ) 委 会 计 生 部 门 加 具 审 核 意 见 及 加 盖 公 章 ( 符 合 购 房 政 策, 属 南 部 楼 盘, 计 划 生 育 材 料 审 核 由 新 兴 社 区 负 责, 审 核 地 点 : 里 水 镇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二 楼 8-11 号 窗 口 ; 属 北 部 楼 盘, 计 划 生 育 材 料 审 核 由 金 和 社 区 负 责, 审 核 地 点 : 里 水 镇 和 顺 沿 江 北 路 6 号 ) 表 格 交 回 申 请 人 报 名 学 校 ( 一 份 ) 8

注 : 审 核 表 可 上 南 海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信 息 网 ( 网 址 : http://www.nhhn.gd.cn/cms/html/6281/column_6281_1.html) 下 载 二 办 理 审 核 所 需 资 料 : ⑴ 南 海 区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子 女 政 策 性 借 读 和 中 考 申 请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审 核 表 ( 以 下 简 称 审 核 表 ) 原 件 一 式 三 份 ; ⑵ 申 请 人 父 母 双 方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结 婚 证 ; ⑶ 申 请 人 父 母 所 生 全 部 子 女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和 户 口 簿 ; ⑷ 申 请 人 父 母 属 省 外 户 籍 的, 提 供 由 其 父 母 户 籍 地 计 生 部 门 核 发 的 准 生 证 经 现 居 住 地 计 生 部 门 查 验 合 格 的 流 动 人 口 婚 育 证 明 ; 申 请 人 父 母 属 省 内 户 籍 的, 提 供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 ⑸ 夫 妻 一 方 或 双 方 属 再 婚 的, 提 供 离 婚 协 议 书 或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判 决 书 ; ⑹ 有 违 法 生 育 行 为 的, 提 供 社 会 抚 养 费 征 收 决 定 书 分 期 缴 纳 社 会 抚 养 费 申 请 书 和 征 收 票 据, 确 实 提 供 不 了 社 会 抚 养 费 征 收 决 定 书 分 期 缴 纳 社 会 抚 养 费 申 请 书 的, 提 供 征 收 票 据 及 征 收 地 卫 计 部 门 出 具 社 会 抚 养 费 征 收 情 况 证 明 ( 注 明 违 法 生 育 行 为 应 征 金 额 已 征 金 额 是 否 征 收 完 毕, 见 附 件 ); 以 上 材 料 除 提 供 原 件 外,⑵ ⑶ ⑷ ⑸ ⑹ 项 资 料 还 需 提 供 复 印 件 一 份, 同 时 由 申 请 人 父 母 在 每 一 份 复 印 件 上 写 上 此 件 由 本 人 提 供, 与 原 件 一 致 并 签 名 确 认 理 三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计 划 生 育 材 料 审 核 截 止 时 间 为 5 月 13 日 下 午 5:30, 逾 期 不 再 受 附 件 社 会 抚 养 费 征 收 情 况 证 明 ( 已 缴 纳 完 毕 样 式 ) 兹 有 户 籍 属 我 镇 居 民 ( 身 份 证 号 码 : ) 与 省 市 镇 村 号 居 民 ( 身 份 证 号 码 : ) 于 年 月 日 登 记 结 婚, 年 月 日 生 育 孩, 年 月 日 生 育 孩, 属 ( 超 生 非 婚 生 育 有 配 偶 又 与 他 人 生 育 未 经 审 批 生 育 ) 我 镇 受 卫 计 局 委 托, 于 年 月 日 作 出 征 收 决 定, 征 收 金 额 元, 于 年 月 日 缴 纳 社 会 抚 养 费 元, 已 缴 纳 完 毕 特 此 证 明 ( 联 系 电 话 : ) 镇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年 月 日 9

社 会 抚 养 费 征 收 情 况 证 明 ( 未 缴 纳 完 毕 样 式 ) 兹 有 户 籍 属 我 镇 居 民 ( 身 份 证 号 码 : ) 与 省 市 镇 村 号 居 民 ( 身 份 证 号 码 : ) 于 年 月 日 登 记 结 婚, 年 月 日 生 育 孩, 年 月 日 生 育 孩, 属 ( 超 生 非 婚 生 育 有 配 偶 又 与 他 人 生 育 未 经 审 批 生 育 ) 我 镇 受 卫 计 局 委 托, 于 年 月 日 作 出 征 收 决 定, 征 收 金 额 元 由 于 经 济 困 难, 我 单 位 同 意 签 订 分 期 缴 纳 协 议, 该 夫 妇 分 别 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 缴 纳 社 会 抚 养 费 元, 社 会 抚 养 费 尚 未 缴 纳 完 毕 特 此 证 明 ( 联 系 电 话 : ) 镇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