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教 育 局, 各 高 等 学 校 : 现 将 2016 年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并 就 做 好 今 年 全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 一 坚 定 不 移 推 进 高 考 综 合 改 革 深 入 进 行 政 策 解 读 和 工 作 宣 传, 努 力 打 消 各 类 疑 虑, 把 各 方 面 的 思 想 进 一 步 统 一 到 试 点 方 案 上 来 严 格 执 行 高 考 加 分 政 策 意 见 统 筹 组 织 好 高 考 选 考 和 高 中 学 考 相 结 合 考 试 深 化 三 位 一 体 综 合 评 价 招 生, 扩 大 试 点 规 模, 积 极 探 索 符 合 教 育 特 点 和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的 评 价 内 容 和 方 式 认 真 做 好 高 职 提 前 招 生 试 点 工 作, 探 索 完 善 一 档 多 投 录 取 模 式, 促 进 实 现 从 选 报 选 考 到 选 录 的 全 面 贯 通 继 续 推 进 高 校 招 生 职 业 技 能 全 省 统 一 考 试, 修 订 并 完 善 相 关 工 作 方 案 完 善 面 向 边 远 等 地 区 的 定 向 招 生, 以 及 医 卫 人 员 农 技 人 员 小 学 全 科 教 师 和 退 役 士 兵 的 定 向 招 生 做 好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和 地 方 专 项 计 划 招 生 工 作, 严 格 按 规 定 做 好 考 生 资 格 审 核, 坚 决 取 消 不 符 合 实 施 区 域 学 籍 户 籍 等 要 求 的 考 生 资 格 积 极 推 动 高 校 在 招 生 录 取 中 参 考 使 用 高 中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结 -1-
果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严 格 管 理, 强 化 监 督, 确 保 各 项 改 革 有 序 推 进 二 确 保 考 试 安 全 万 无 一 失 树 立 牢 固 的 考 试 安 全 观 念, 落 实 责 任, 强 化 高 考 安 全 管 理, 确 保 考 试 安 全 万 无 一 失 加 强 高 考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完 善 联 防 联 控 齐 抓 共 管 的 工 作 机 制 坚 持 教 育 防 控 监 督 三 管 齐 下, 机 防 人 防 并 举, 加 强 标 准 化 考 点 日 常 维 护 和 改 造, 完 善 考 试 监 控 系 统 作 弊 防 控 系 统 考 生 身 份 验 证 系 统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提 升 考 试 实 时 监 控 和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责 任 制, 逐 级 签 订 安 全 保 密 责 任 书, 把 责 任 落 实 到 岗 到 人, 确 保 试 题 试 卷 考 试 实 施 和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加 强 考 试 队 伍 建 设, 严 格 涉 考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保 密 培 训, 强 化 职 业 道 德 和 法 纪 警 示 教 育 加 强 考 风 考 纪 建 设, 全 面 进 行 风 险 点 排 查, 确 保 不 留 盲 点 死 角, 重 点 打 击 利 用 无 线 电 设 备 考 场 内 外 串 通 作 弊 替 考 和 有 组 织 的 团 伙 舞 弊 行 为 健 全 诚 信 制 度, 加 强 考 生 诚 信 考 试 教 育, 联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修 正 案 九 ) 相 关 条 款 宣 传 工 作, 在 考 生 诚 信 承 诺 书 考 生 须 知 等 材 料 中 增 加 相 应 法 律 条 款 内 容, 教 育 和 引 导 考 生 自 觉 抵 制 违 纪 舞 弊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加 强 考 试 诚 信 档 案 建 设, 客 观 记 录 违 规 人 员 相 关 信 息 和 行 为, 依 申 请 接 受 招 生 学 校 用 人 单 位 等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的 查 询 严 禁 泄 露 或 篡 改 工 作 中 需 阶 段 性 保 密 和 涉 及 考 生 个 人 的 信 息, 严 禁 以 信 息 发 布 或 传 递 等 方 式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三 完 善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强 化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要 进 一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机 -2-
制, 严 格 落 实 招 生 信 息 十 公 开, 确 保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资 格 招 生 章 程 招 生 计 划 考 生 资 格 录 取 程 序 录 取 结 果 咨 询 及 申 诉 渠 道 重 大 事 件 违 规 处 理 结 果 录 取 新 生 复 查 结 果 等 信 息 全 公 开 严 格 实 行 多 级 公 示 制 度, 向 社 会 公 开 举 报 信 箱 电 话 及 受 理 举 报 的 单 位 和 地 址, 安 排 专 人 接 访, 对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要 逐 一 进 行 核 查 处 理, 确 保 公 示 监 督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高 校 要 严 格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招 生 规 定, 进 一 步 规 范 信 息 发 布 程 序, 拓 宽 信 息 公 开 渠 道, 增 强 信 息 公 开 实 效 自 主 招 生 保 送 生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三 位 一 体 综 合 评 价 等 招 生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公 示, 未 经 公 示 的 考 生 不 得 录 取 要 进 一 步 严 肃 招 生 工 作 纪 律, 严 格 执 行 教 育 部 26 个 不 得 招 生 工 作 禁 令 严 禁 以 不 当 方 式 争 抢 生 源, 高 校 招 生 组 或 个 别 工 作 人 员 出 现 违 规 承 诺 争 抢 生 源 造 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 要 追 究 学 校 招 办 负 责 人 及 分 管 校 领 导 的 责 任 进 一 步 完 善 多 重 监 督 机 制, 各 高 校 要 建 立 校 内 监 督 和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等 多 重 监 督 机 制, 重 大 事 项 实 行 集 体 议 事 集 体 决 策, 学 校 纪 检 部 门 要 全 程 参 与 并 监 督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通 过 聘 请 社 会 监 督 员 等 方 式 加 强 第 三 方 监 督 建 立 问 责 机 制, 对 招 生 管 理 不 到 位 工 作 不 规 范 秩 序 混 乱 的 部 门 或 高 校 予 以 问 责 四 优 化 招 生 宣 传 与 服 务 深 入 细 致 地 做 好 高 考 招 生 改 革 政 策 解 读, 坚 持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营 造 良 好 的 改 革 氛 围 按 照 教 育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印 发 < 残 疾 人 参 加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 暂 行 )> 的 通 知 ( 教 考 试 2015 2 号 ) 要 求, 周 到 细 致 地 做 好 残 疾 人 平 等 参 加 高 考 的 服 务 工 作 切 实 增 强 服 务 意 识, 加 强 -3-
治 安 出 行 食 宿 卫 生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保 障, 营 造 温 馨 考 试 环 境 加 强 作 风 建 设, 主 动 服 务, 加 强 报 名 考 试 志 愿 填 报 和 录 取 期 间 对 考 生 的 咨 询 指 导 继 续 做 好 高 考 成 绩 只 提 供 给 考 生 本 人, 以 及 随 迁 子 女 就 地 高 考 肢 体 残 疾 患 有 疾 病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考 生 群 体 的 服 务 和 录 取 等 工 作 按 照 学 校 负 责 招 办 监 督 的 原 则, 及 时 妥 善 处 置 高 校 招 生 信 访 问 题 高 校 是 受 理 招 生 信 访 的 责 任 主 体, 要 及 时 受 理 妥 善 处 置, 做 到 件 件 有 调 查 件 件 有 回 复 省 教 育 厅 会 同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按 程 序 及 时 受 理 和 处 理 考 生 对 在 浙 招 生 院 校 处 理 意 见 提 出 的 复 查 申 请 五 严 厉 查 处 违 规 行 为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考 试 招 生 机 构 和 高 校 要 牢 固 树 立 依 法 依 规 廉 洁 自 律 的 意 识,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招 生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确 保 招 生 录 取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对 高 考 报 名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等 造 假 考 生,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严 肃 处 理 对 查 实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的 各 类 招 生 试 点 高 校, 暂 停 或 取 消 学 校 该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资 格 对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教 育 法 以 及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依 法 追 究 当 事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凡 存 在 组 织 作 弊 买 卖 作 弊 设 备 买 卖 考 题 替 考 等 作 弊 以 及 帮 助 作 弊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修 正 案 九 ) 等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对 公 职 人 员 违 规 违 纪 的,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相 关 规 定 -4-
严 肃 处 理 对 因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疏 于 管 理,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情 况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人 员, 依 纪 依 规 进 行 严 肃 追 责 问 责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请 各 市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时 将 本 通 知 转 发 至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所 有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附 件 :2016 年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浙 江 省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2016 年 4 月 20 日 -5-
附 件 2016 年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一 选 拔 模 式 1. 实 行 全 科 学 考 ( 会 考 ) 基 础 上 的 分 类 测 试 分 批 选 拔 综 合 评 价 全 面 考 核 择 优 录 取 二 招 生 计 划 2.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 或 备 案 ) 具 有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招 生 资 格 的 高 校, 须 在 国 家 核 定 的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内, 按 教 育 部 有 关 计 划 编 制 的 原 则 要 求 信 息 标 准, 通 过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网 上 管 理 系 统, 编 制 本 校 的 浙 江 省 分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 即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 并 按 时 报 送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3. 同 一 高 校 同 一 专 业 同 一 学 历 层 次 的 招 生 计 划 须 安 排 在 同 一 批 次, 并 执 行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相 同 学 费 标 准 高 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应 与 本 校 在 浙 江 省 招 生 的 其 他 专 业 安 排 在 同 一 批 次 录 取 如 确 有 必 要, 经 批 准 可 以 将 同 一 高 校 的 不 同 专 业 安 排 在 属 于 同 一 学 历 层 次 的 不 同 批 次 录 取 4. 除 按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允 许 不 做 分 省 计 划 的 招 生 类 型 外, 高 校 统 一 考 试 录 取 的 招 生 计 划 均 须 报 经 教 育 部 汇 总 分 送,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向 社 会 公 布, 未 经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公 布 的 招 生 计 划 不 得 安 排 招 生 5. 高 校 对 生 源 计 划 的 调 整, 一 律 通 过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网 上 管 理 系 统 在 网 上 进 行 三 报 名 -6-
6. 报 名 工 作 按 浙 江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的 通 知 执 行 考 生 在 报 名 时, 须 签 订 诚 信 承 诺 书, 承 诺 本 人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材 料 客 观 真 实 准 确, 承 诺 参 加 招 生 考 试 时 遵 守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四 考 试 ( 一 ) 考 试 类 别 及 科 目 7. 实 行 分 类 考 试 (1) 文 理 科 考 试 科 目 分 三 类 设 置 一 类 考 试 科 目 为 : 语 文 数 学 ( 文 / 理 ) 外 语 综 合 ( 文 / 理 ) 自 选 模 块 ; 二 类 考 试 科 目 为 : 语 文 数 学 ( 文 / 理 ) 外 语 综 合 ( 文 / 理 ); 三 类 考 试 科 目 为 : 语 文 数 学 ( 文 / 理 ) 外 语 技 术 ( 信 息 技 术 / 通 用 技 术 ) (2) 艺 术 体 育 类 考 试 科 目 分 本 专 科 两 类 本 科 考 试 科 目 为 : 语 文 数 学 ( 文 / 理 ) 外 语 综 合 ( 文 / 理 ) 艺 术 专 业 / 体 育 术 科 专 科 考 试 科 目 为 : 语 文 数 学 ( 文 / 理 ) 外 语 艺 术 专 业 / 体 育 术 科 8. 自 选 模 块 设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9 门 学 科 的 18 个 选 修 模 块 ( 每 门 课 2 个 选 修 模 块 ) 共 18 题 ( 每 个 模 块 1 道 试 题 ), 由 考 生 任 意 选 答 6 题 9. 技 术 科 目 ( 包 括 信 息 技 术 和 通 用 技 术 ) 考 试 成 绩 既 用 于 高 校 招 生 录 取, 又 用 于 评 定 学 业 水 平 等 第 10. 外 语 考 试 分 英 语 俄 语 日 语 德 语 法 语 西 班 牙 语 等 六 个 语 种, 由 考 生 任 选 一 种 英 语 听 力 考 试 实 行 全 省 统 考, 具 体 按 三 项 考 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其 他 语 种 的 听 力 测 试 根 据 教 育 部 统 一 安 排 进 行 -7-
听 力 残 疾 考 生 的 外 语 听 力 成 绩 按 浙 江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听 力 残 疾 考 生 参 加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免 外 语 听 力 测 试 的 通 知 规 定 执 行 听 力 残 疾 考 生 信 息 记 入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11. 报 考 有 外 语 面 试 要 求 专 业 的 考 生, 英 语 面 试 按 浙 江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英 语 听 力 测 试 问 题 的 通 知 中 关 于 面 试 工 作 的 规 定 执 行 其 他 外 语 语 种 暂 不 进 行 面 试 ( 二 ) 分 值 12. 语 文 数 学 和 外 语 三 科 满 分 各 为 150 分, 其 中 英 语 笔 试 满 分 120 分, 英 语 听 力 考 试 满 分 30 分 ; 综 合 ( 文 / 理 ) 满 分 300 分 ; 自 选 模 块 满 分 60 分 ; 技 术 满 分 100 分, 由 通 用 技 术 和 信 息 技 术 两 科 目 成 绩 按 各 占 50% 的 比 例 合 成 13. 考 生 文 化 成 绩 总 分 按 报 考 ( 含 兼 报 ) 的 不 同 考 试 类 别 分 别 合 成 文 理 科 一 类 为 3+ 综 合 + 自 选 模 块 的 总 分, 满 分 为 810 分 ; 二 类 为 3+ 综 合 的 总 分, 满 分 为 750 分 ; 三 类 为 3+ 技 术 的 总 分, 满 分 为 550 分 ( 三 ) 考 试 时 间 14. 考 试 日 期 : 6 月 7 日 上 午 : 语 文, 下 午 : 数 学 ( 文 / 理 ); 6 月 8 日 上 午 : 综 合 ( 文 / 理 ), 下 午 : 外 语 ; 6 月 9 日 上 午 : 自 选 模 块 具 体 考 试 时 间 按 教 育 部 发 布 的 执 行 ( 四 ) 命 题 15. 俄 语 日 语 德 语 法 语 西 班 牙 语 以 及 英 语 听 力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命 题, 其 他 各 科 均 由 我 省 自 主 命 题 ; 自 主 命 题 的 各 科 考 试 性 质 均 属 全 国 统 考 16. 全 国 统 考 的 试 题 ( 包 括 带 试 题 内 容 的 答 题 卡 副 题, 下 同 ) 在 启 封 并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绝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8-
试 结 束 前 按 国 家 绝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省 级 统 考 的 试 题 在 启 封 并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机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按 国 家 机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高 校 自 行 命 制 的 试 题 在 启 封 并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秘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按 国 家 秘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17. 各 市 县 ( 市 区 ) 高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招 生 机 构 ) 和 有 关 学 校 均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加 强 安 全 保 密 设 施 建 设, 完 善 安 全 保 密 规 章 制 度, 人 防 技 防 并 举, 加 强 监 督 和 检 查, 完 善 应 急 反 应 机 制 值 班 制 度 和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制 度 一 旦 发 生 失 ( 泄 ) 密 事 件, 事 发 单 位 须 在 第 一 时 间 直 报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并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失 ( 泄 ) 密 范 围 的 扩 大 18. 考 务 管 理 工 作 按 浙 江 省 高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考 务 规 程 执 行 五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19. 对 普 通 高 中 应 届 毕 业 生 需 进 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内 容 包 括 品 质 与 素 养 学 习 与 能 力 审 美 与 艺 术 运 动 与 健 康 探 究 与 实 践 劳 动 与 技 能 等 六 方 面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采 用 全 省 统 一 标 准 的 写 实 性 评 价 + 等 第 评 价 的 方 式, 评 价 过 程 公 开, 评 价 结 果 经 考 生 所 在 学 校 公 示 后, 形 成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基 本 信 息 表 其 中 审 美 与 艺 术 运 动 与 健 康 探 究 与 实 践 劳 动 与 技 能 四 个 方 面 采 用 等 第 评 价, 分 A P E ( 分 别 表 示 好 合 格 需 努 力 ) 三 等 ; 学 习 能 力 主 要 通 过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 会 考 ) 等 第 (A B C E, 即 优 良 合 格 不 合 格 ) 反 映 20. 对 往 届 生 和 其 他 高 中 应 届 生 需 进 行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考 生 本 人 的 现 实 表 现, 由 考 生 所 在 单 位 ( 没 有 工 作 单 位 的 考 生 由 乡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 对 考 生 的 政 治 态 度 思 想 -9-
品 德 作 出 全 面 真 实 的 鉴 定 鉴 定 内 容 须 完 整 准 确 地 反 映 在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生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表 中 对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或 其 他 违 法 违 纪 处 理 的 考 生, 要 提 供 所 犯 错 误 的 事 实 处 理 意 见 和 本 人 对 错 误 的 认 识 及 改 正 错 误 的 现 实 表 现 等 翔 实 材 料,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犯 罪 的 时 候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犯 罪 记 录 被 公 检 法 部 门 封 存 的 考 生 不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21. 考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和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中,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未 能 提 供 对 错 误 的 认 识 及 改 正 错 误 的 现 实 表 现 等 证 明 材 料 的, 属 于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不 合 格 : (1) 有 反 对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行 或 参 加 邪 教 组 织, 情 节 严 重 的 ; (2) 触 犯 刑 法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且 情 节 严 重 性 质 恶 劣 的 22. 高 校 自 主 确 定 是 否 对 考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的 相 关 内 容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如 有 要 求 须 在 招 生 章 程 中 向 社 会 公 布 六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23.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是 高 校 录 取 新 生 的 主 要 依 据 24.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须 与 考 生 纸 质 材 料 相 对 应 部 分 的 内 容 一 致 各 市 县 ( 市 区 ) 考 试 招 生 机 构 和 有 关 学 校 应 对 采 集 的 考 生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校 验 确 认, 确 保 考 生 相 关 信 息 的 完 整 准 确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库 一 经 建 立,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25.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考 生 基 本 信 息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信 息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 会 考 ) 成 绩 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信 息 体 检 信 息 志 愿 信 息 高 考 成 绩 信 息 考 生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的 诚 信 记 录 ( 主 要 指 招 生 考 试 过 程 中 违 规 的 简 要 事 实 及 处 理 结 果 ) 等 七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检 查 -10-
26. 考 生 须 参 加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检 查 ( 以 下 简 称 体 检 ), 如 实 填 写 既 往 病 史 27. 省 卫 生 厅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根 据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印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和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学 生 入 学 身 体 检 查 取 消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精 神, 制 定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具 体 要 求 按 浙 江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办 公 室 浙 江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全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的 通 知 ( 浙 教 试 院 2016 4 号 ) 执 行 28. 各 县 ( 市 区 ) 应 成 立 招 生 体 检 组, 设 立 招 生 体 检 站, 具 体 负 责 体 检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主 检 医 师 应 由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责 任 心 强 的 医 生 担 任 考 生 体 检 须 在 指 定 的 招 生 体 检 站 进 行 主 检 医 师 须 对 考 生 体 检 作 出 相 应 规 范 且 准 确 的 结 论,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省 市 建 立 中 心 体 检 组, 负 责 对 疑 难 问 题 的 处 理 和 复 查 ; 省 高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指 定 一 所 终 检 医 院, 负 责 协 调 有 关 方 面 对 有 异 议 的 体 检 结 论 做 出 最 终 裁 定 非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为 考 生 作 出 的 体 检 结 论 无 效 29. 高 校 可 在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本 校 的 办 学 条 件 和 专 业 培 养 要 求, 提 出 对 考 生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的 补 充 规 定 补 充 规 定 必 须 合 法 合 理, 有 详 细 的 说 明 和 解 释, 并 在 招 生 章 程 中 向 社 会 公 布 八 招 生 章 程 30. 高 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本 校 的 招 生 章 程 31. 招 生 章 程 是 高 校 向 社 会 公 布 招 生 信 息 的 必 要 形 式, 其 内 容 必 须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表 述 规 范, 发 布 前 须 经 本 校 主 要 领 导 审 查, 并 报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会 省 教 育 厅 高 教 处 计 财 处 外 事 处 政 策 法 规 -11-
处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和 招 生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备 案 招 生 章 程 经 审 核 备 案 后 即 向 社 会 公 布 且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高 校 依 据 招 生 章 程 开 展 招 生 工 作 高 校 按 教 育 部 规 定 时 间 将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上 传 至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http://gaokao.chsi.com.cn) 阳 光 高 考 招 生 信 息 发 布 及 管 理 平 台 32. 招 生 章 程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高 校 全 称 校 址 ( 分 校 校 区 等 须 注 明 ), 层 次 ( 本 科 高 职 或 专 科 ), 办 学 类 型 ( 如 普 通 或 成 人 高 校 公 办 或 民 办 高 校 或 独 立 学 院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或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等 ), 招 生 计 划 分 配 的 原 则 和 办 法, 预 留 计 划 数 及 使 用 原 则, 专 业 对 外 语 的 要 求,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要 求, 录 取 规 则 ( 如 有 无 加 试 要 求 对 加 分 或 降 低 分 数 要 求 投 档 及 投 档 成 绩 相 同 考 生 的 处 理 进 档 考 生 的 专 业 安 排 办 法 等 ), 学 费 标 准,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的 学 校 名 称 及 证 书 种 类, 联 系 电 话 网 址, 以 及 其 他 须 知 等 高 校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必 须 在 招 生 章 程 中 明 确 各 高 校 在 招 生 宣 传 ( 广 告 ) 中 应 当 准 确 描 述 本 校 的 办 学 类 型 层 次, 使 用 与 办 学 许 可 证 或 批 准 文 件 相 一 致 的 学 校 名 称, 不 得 使 用 简 称 高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需 对 学 校 招 生 章 程 及 有 关 宣 传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有 关 高 校 制 订 的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办 法 须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且 不 得 与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内 容 相 违 背 33.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向 社 会 及 考 生 提 供 有 关 高 校 招 生 链 接 网 址 九 录 取 34. 录 取 工 作 在 教 育 部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省 高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坚 持 科 学 民 主 决 策 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录 取 工 作 中 遇 到 重 大 问 题 须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35. 分 类 分 批 划 定 并 公 布 分 数 线 分 批 填 报 志 愿 分 批 录 取 已 被 上 一 批 次 ( 包 括 各 类 提 前 录 取 和 单 独 录 取 ) 高 校 录 取 的 考 -12-
生, 不 得 再 录 取 ( 一 ) 录 取 批 次 36. 文 理 科 统 一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分 三 批 进 行, 分 别 对 应 三 个 考 试 类 别 科 目 组 第 一 批 为 985 211 高 校 和 经 批 准 列 入 该 批 的 本 科 高 校 专 业, 对 应 一 类 考 试 科 目 ; 第 二 批 为 其 他 一 般 本 科 高 校 ( 包 括 独 立 学 院 民 办 高 校 ) 的 本 科 专 业, 对 应 二 类 考 试 科 目 ; 第 三 批 为 高 职 ( 专 科 ) 院 校 专 业, 对 应 三 类 考 试 科 目 37. 提 前 录 取 的 学 校 按 规 定 分 别 安 排 到 各 批 提 前 录 取 38. 艺 术 类 录 取 分 三 批 进 行 第 一 批 为 29 所 独 立 设 置 的 艺 术 类 院 校 清 华 等 13 所 高 校 的 部 分 艺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其 他 专 业 校 考 和 进 入 211 工 程 建 设 院 校 及 经 批 准 列 入 该 批 录 取 的 艺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第 二 批 为 专 业 省 统 考 的 艺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第 三 批 为 艺 术 类 高 职 ( 专 科 ) 专 业 体 育 类 录 取 分 本 专 科 ( 高 职 ) 两 批 进 行 ( 二 ) 分 数 线 39. 省 高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根 据 当 年 高 校 在 我 省 的 招 生 计 划 数 和 考 生 成 绩, 分 类 分 批 按 一 定 比 例 划 定 并 公 布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其 中 艺 术 类 按 美 术 广 电 及 其 它 类 分 别 划 定 文 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40. 第 一 次 划 定 文 理 科 第 一 批 艺 术 和 体 育 类 本 科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并 确 定 其 他 各 批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划 线 比 例 ; 后 续 其 他 各 批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按 照 最 接 近 确 定 比 例 的 分 数 划 定 ( 三 ) 志 愿 设 置 41. 文 理 科 第 一 至 三 批 均 设 置 平 行 志 愿, 各 批 的 提 前 录 取 院 校 为 传 统 志 愿 -13-
42. 艺 术 类 第 一 批 为 传 统 志 愿, 艺 术 类 第 二 三 批 和 体 育 类 的 本 专 科 批 均 为 平 行 志 愿 43. 根 据 平 行 志 愿 录 取 情 况, 对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高 校 专 业, 进 行 征 求 志 愿 44. 对 平 行 志 愿 和 征 求 志 愿 投 档 录 取 后 仍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高 校 专 业, 视 情 进 行 降 分 征 求 志 愿 45. 各 批 平 行 志 愿 ( 即 平 行 一 志 愿, 下 同 ) 征 求 志 愿 ( 即 平 行 二 志 愿, 下 同 ) 以 及 降 分 征 求 志 愿 ( 即 平 行 三 志 愿, 下 同 ) 均 设 置 A B C D E 5 个 高 校 志 愿 ( 降 分 征 求 志 愿 另 再 增 设 院 校 服 从 志 愿 ) 文 理 科 每 所 高 校 均 设 6 个 专 业 志 愿 和 专 业 服 从 志 愿 ; 艺 术 体 育 类 每 所 高 校 均 设 3 个 专 业 志 愿 和 专 业 服 从 志 愿 46. 文 理 科 各 批 提 前 录 取 院 校 设 5 个 院 校 传 统 志 愿 和 院 校 服 从 志 愿 ; 艺 术 各 批 提 前 录 取 院 校 设 2 个 院 校 传 统 志 愿, 第 一 批 设 3 个 院 校 传 统 志 愿 每 所 高 校 设 3 个 专 业 志 愿 和 专 业 服 从 志 愿 ( 四 ) 志 愿 填 报 47. 志 愿 实 行 网 上 填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考 试 网 为 唯 一 填 报 志 愿 的 网 站, 网 址 为 :www.zjzs.net 48. 考 生 需 按 选 报 的 考 试 类 别 在 相 应 批 次 填 报 志 愿, 考 生 未 选 报 的 类 别 只 能 参 加 对 应 批 次 征 求 志 愿 填 报 49. 考 生 在 填 报 志 愿 时 须 认 真 阅 读 有 关 高 校 招 生 章 程, 了 解 高 校 的 各 项 具 体 要 求 和 奖 贷 学 金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根 据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统 一 公 布 的 招 生 计 划,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学 校 的 要 求 慎 重 填 报 学 校 专 业 志 愿 凡 填 报 独 立 学 院 和 民 办 高 校 本 专 科 专 业 志 愿 的 考 生, 应 充 分 考 虑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50. 文 理 科 第 一 批 和 第 一 批 的 提 前 录 取 院 校 艺 术 第 一 批 和 第 二 批 本 科 体 育 类 本 科 高 职 单 考 单 招 的 院 校 同 时 填 报 志 愿, 网 上 -14-
填 报 时 间 为 6 月 26 日 至 6 月 27 日 文 理 科 第 二 批 和 艺 术 体 育 类 专 科 批 同 时 填 报 志 愿, 文 理 科 第 三 批 单 独 填 报, 具 体 网 上 填 报 时 间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公 布 网 上 志 愿 填 报 后 不 进 行 现 场 确 认 普 通 高 校 自 主 选 拔 合 格 考 生 以 及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招 生 合 格 考 生, 实 行 网 上 填 报 志 愿, 在 6 月 26 日 至 6 月 27 日 与 文 理 科 第 一 批 等 的 志 愿 填 报 同 时 进 行, 不 再 进 行 现 场 确 认 ; 已 填 报 志 愿 但 又 放 弃 的 考 生, 该 批 只 能 通 过 填 报 征 求 志 愿 参 加 录 取 51. 各 批 视 情 征 求 志 愿 与 降 分 征 求 志 愿 的 填 报 时 间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公 布 52. 平 行 志 愿 征 求 志 愿 和 降 分 征 求 志 愿 网 上 填 报 时 间 截 止 后 一 律 不 得 改 动 考 生 务 必 保 管 好 自 己 的 密 码 信 息 因 考 生 本 人 原 因 致 使 密 码 信 息 外 泄 以 及 填 报 志 愿 失 误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考 生 本 人 承 担 责 任 各 级 考 试 招 生 机 构 和 中 学 要 加 强 对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的 政 策 解 读 和 技 术 指 导 工 作 网 上 填 报 志 愿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公 布 ( 五 ) 录 取 53. 录 取 工 作 贯 彻 公 平 竞 争 公 正 选 拔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54. 实 行 计 算 机 远 程 网 上 录 取 各 高 校 采 取 远 程 异 地 录 取 方 式 开 展 录 取 工 作 录 取 期 间, 高 校 和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要 保 证 相 互 通 讯 联 络 的 畅 通 55. 实 行 院 校 负 责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监 督 的 录 取 体 制 高 校 应 按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招 生 章 程 中 的 录 取 规 则 进 行 录 取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组 织 实 施 向 高 校 投 放 合 格 生 源 电 子 档 案, 并 监 督 高 校 执 行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计 划 的 情 况, 纠 正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规 定 和 违 背 录 取 规 则 的 行 为 对 综 合 素 质 和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合 格 身 体 状 况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培 养 要 求 统 考 成 绩 达 到 同 批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并 符 合 高 校 投 档 要 求 的 考 生, 由 学 校 综 合 评 价 全 面 考 核 择 优 录 取 考 生 录 取 -15-
与 否 及 所 录 专 业 由 高 校 自 行 确 定 ; 对 已 投 档 未 被 录 取 考 生 的 原 因 解 释 由 高 校 负 责 56. 录 取 工 作 于 7 月 上 旬 开 始 57.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办 法 按 科 类 及 考 试 类 别, 根 据 考 生 总 分 ( 文 化 总 分 加 政 策 加 分 )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对 考 生 所 填 报 的 平 行 志 愿 从 A 院 校 到 E 院 校 的 顺 序 逐 个 检 索, 被 检 索 的 志 愿 中 一 旦 出 现 符 合 投 档 条 件 的 院 校, 即 向 该 院 校 投 档 考 生 总 分 相 同 时, 则 按 文 化 总 分 高 低, 文 化 总 分 仍 相 同 时 再 按 单 科 顺 序 及 分 数 高 低 依 次 投 档 单 科 顺 序 排 列 : 一 类 考 试 科 目 文 科 为 语 文 文 科 综 合 数 学 外 语 自 选 模 块, 理 科 为 数 学 理 科 综 合 语 文 外 语 自 选 模 块 ; 二 类 考 试 科 目 排 序, 剔 除 自 选 模 块, 其 他 科 目 排 列 与 一 类 相 同 ; 三 类 考 试 科 目 文 科 为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技 术, 理 科 为 数 学 语 文 外 语 技 术 同 一 学 校 总 分 文 化 总 分 和 单 科 成 绩 均 相 同 的 考 生 全 部 投 档 各 批 平 行 志 愿 和 征 求 志 愿 均 实 行 一 轮 投 档 考 生 每 次 填 报 的 5 个 志 愿 最 多 只 有 一 次 投 档 机 会, 一 旦 被 投 档 到 其 中 一 个 院 校, 其 余 4 个 志 愿 即 失 效 若 投 档 后 被 退 档, 其 他 志 愿 也 不 能 再 投 档 平 行 志 愿 和 征 求 志 愿 的 退 档 考 生 和 档 案 未 能 投 出 的 考 生 可 参 加 后 续 的 征 求 志 愿 填 报 58. 对 高 校 自 主 选 拔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等 特 殊 类 型 考 生, 按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根 据 招 生 院 校 确 定 的 相 应 录 取 标 准, 分 别 在 第 一 批 提 前 录 取 的 最 后 一 天 单 独 投 档 59. 高 校 录 取 新 生 要 按 规 定 程 序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调 档 阅 档 审 核 预 录 退 档 等 各 环 节 工 作, 保 证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的 正 常 周 转 和 录 取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对 超 过 时 间 或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录 取 的 高 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按 照 教 育 部 文 件 规 定 代 为 预 录 取, 同 时 书 面 通 知 有 关 高 -16-
校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上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60. 高 校 在 录 取 新 生 时, 要 正 确 处 理 志 愿 与 分 数 的 关 系, 正 确 对 待 平 行 志 愿 及 征 求 志 愿 的 考 生 61. 未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高 校 不 得 规 定 男 女 生 比 例, 不 得 对 报 考 非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类 专 业 的 考 生 作 统 考 外 语 语 种 限 制 62. 肢 体 残 疾 考 生 的 录 取 工 作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残 疾 考 生 录 取 工 作 的 规 定 执 行 除 患 有 传 染 性 疾 病 无 法 完 成 学 业 的 疾 病 及 学 习 不 能 自 理 者 以 外, 对 身 体 状 况 不 影 响 所 报 专 业 学 习 和 其 他 学 生 且 高 考 成 绩 达 到 要 求 的 考 生, 高 校 不 得 以 身 体 状 况 为 由 拒 绝 录 取 或 加 以 专 业 限 制 63. 烈 士 子 女 在 服 役 期 间 荣 立 二 等 功 ( 含 ) 以 上 或 被 大 军 区 ( 含 ) 以 上 单 位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退 役 军 人, 可 以 在 其 统 考 成 绩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加 20 分 投 档,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64. 2015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在 高 中 教 育 阶 段 已 在 下 列 项 目 获 得 奖 项 或 称 号, 且 符 合 省 招 委 等 六 厅 局 关 于 调 整 高 考 加 分 政 策 文 件 ( 浙 高 招 委 2010 5 号 ) 规 定 资 格 的 高 中 应 届 毕 业 考 生, 可 以 在 其 统 考 成 绩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加 5 分 投 档,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1) 各 体 育 类 加 分 项 目 : 参 加 重 大 国 际 比 赛 集 体 或 个 人 项 目 前 6 名 全 国 性 比 赛 个 人 项 目 前 6 名 和 获 得 国 家 二 级 运 动 员 及 以 上 证 书 者 (2) 中 学 生 学 科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加 分 项 目 : 参 加 中 国 数 学 奥 林 匹 克 全 国 中 学 生 物 理 竞 赛 决 赛 全 国 高 中 学 生 化 学 竞 赛 ( 中 国 化 学 奥 林 匹 克 < 决 赛 >) 全 国 中 学 生 生 物 学 竞 赛 和 全 国 青 少 年 信 息 学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一 二 三 等 奖 获 得 者 (3) 科 技 类 竞 赛 加 分 项 目 : 参 加 全 国 青 少 年 科 技 创 新 大 赛 ( 含 全 国 青 少 年 生 物 和 环 境 科 学 实 践 活 动 ) 明 天 小 小 科 学 家 奖 励 活 动 全 国 中 小 学 电 脑 制 作 活 动 一 二 等 奖 获 得 者 ; 集 体 项 目 获 奖 者 须 是 -17-
第 一 作 者 国 际 科 学 与 工 程 大 奖 赛 国 际 环 境 科 研 项 目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获 奖 者 (4)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有 突 出 事 迹 加 分 项 目 : 见 义 勇 为 和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方 面 有 突 出 事 迹 受 到 省 级 及 以 上 党 委 政 府 表 彰 者 6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生, 可 以 在 其 统 考 成 绩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加 5 分 投 档,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1) 景 宁 畲 族 自 治 县 民 族 乡 ( 镇 ) 民 族 村 的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 (2) 归 侨 华 侨 子 女 归 侨 子 女 和 台 湾 省 籍 考 生 ; (3)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66. 景 宁 畲 族 自 治 县 民 族 乡 ( 镇 ) 民 族 村 以 外 的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报 考 我 省 所 属 高 校 ( 不 含 浙 江 大 学 公 安 海 警 学 院, 下 同 ) 的, 可 以 在 其 统 考 成 绩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加 5 分 投 档,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2017 年 起 取 消 这 一 政 策 67. 根 据 省 人 大 审 议 批 准 的 浙 江 省 景 宁 畲 族 自 治 县 自 治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对 户 籍 在 景 宁 畲 族 自 治 县, 且 在 当 地 完 整 完 成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的 非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报 考 我 省 所 属 高 校, 可 以 在 其 统 考 成 绩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加 3 分 投 档,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68.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或 者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一 至 四 级 残 疾 军 人 的 子 女, 因 公 牺 牲 军 人 的 子 女, 驻 国 家 确 定 的 三 类 以 上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西 藏 自 治 区, 解 放 军 总 部 划 定 的 二 类 以 上 岛 屿 工 作 累 计 满 20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在 国 家 确 定 的 四 类 以 上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者 解 放 军 总 部 划 定 的 特 类 岛 屿 工 作 累 计 满 10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在 飞 或 停 飞 不 满 1 年 或 达 到 飞 行 最 高 年 限 的 空 勤 军 人 的 子 女, 从 事 舰 艇 工 作 满 20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在 航 天 和 涉 核 岗 位 工 作 累 计 满 15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参 加 高 考 并 达 到 有 关 高 校 投 档 线 的, 应 予 以 优 先 录 取 见 义 勇 为 牺 牲 或 致 残 人 员 子 女 退 出 部 队 现 役 的 考 生 残 疾 人 -18-
民 警 察 因 公 牺 牲 人 民 警 察 的 子 女 一 级 至 四 级 残 疾 人 民 警 察 的 子 女 报 考 高 校, 在 与 其 他 考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69. 符 合 加 分 条 件 的 考 生 须 在 网 上 报 名 时 申 请 政 策 加 分, 填 写 政 策 加 分 考 生 登 记 表, 并 在 现 场 办 理 报 名 信 息 确 认 时, 向 报 名 确 认 地 考 试 招 生 机 构 提 供 加 分 项 目 的 有 关 证 件 或 材 料 高 考 报 名 结 束 后 取 得 加 分 资 格 的 考 生 提 供 加 分 证 书 或 材 料 的 最 后 截 止 时 间 为 6 月 6 日 此 后 获 得 的 证 书 不 再 享 受 政 策 加 分 70. 加 分 考 生 资 格 实 行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负 责 和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集 中 公 示 制 度 体 育 加 分 考 生 资 格 审 核 由 体 育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少 数 民 族 加 分 考 生 资 格 审 核 由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三 侨 一 台 加 分 考 生 资 格 审 核 分 别 由 侨 务 台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学 科 与 科 技 竞 赛 类 加 分 考 生 资 格 审 核 由 科 协 负 责, 退 役 军 人 和 烈 士 子 女 加 分 考 生 资 格 审 核 由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所 有 申 请 体 育 加 分 的 考 生 均 须 参 加 全 省 统 一 认 定 测 试, 认 定 测 试 未 通 过 的 考 生 不 予 加 分 经 县 ( 市 区 ) 市 和 省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或 认 定 测 试 通 过 的 符 合 加 分 条 件 的 考 生, 须 分 别 在 考 生 所 在 单 位 设 区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考 试 招 生 机 构 网 站 公 示, 并 在 浙 江 省 教 育 考 试 网 上 集 中 公 示 公 示 具 体 要 求 按 浙 江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政 策 加 分 审 核 及 公 示 工 作 的 通 知 ( 浙 教 试 院 2010 32 号 ) 规 定 执 行 审 查 通 过 且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考 生,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负 责 将 加 分 值 加 入 考 生 总 分 或 在 相 关 院 校 录 取 时 加 入 总 分 未 经 公 示 的 考 生 不 得 享 受 相 关 项 目 加 分 同 时 符 合 多 项 加 分 条 件 的 考 生, 只 能 取 其 中 一 项 高 分 值 加 分, 不 得 累 加 报 考 体 育 类 专 业 考 生 不 享 受 体 育 项 目 加 分 政 策 71. 各 批 经 征 求 志 愿 后 仍 未 完 成 计 划 的 高 校, 由 其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可 在 批 次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下 10 分 以 内, 根 据 缺 额 计 划 及 生 -19-
源 情 况, 确 定 具 体 降 分 分 值 并 进 行 降 分 征 求 志 愿 其 中 各 批 提 前 录 取 院 校 经 各 志 愿 投 档 录 取 后 仍 未 完 成 计 划 的, 可 降 10 分 投 档 艺 术 体 育 类 专 业 根 据 录 取 生 源 的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文 化 降 分 幅 度 72. 海 洋 运 输 地 质 勘 探 农 林 渔 等 毕 业 后 工 作 生 活 条 件 较 艰 苦 的 专 业 及 中 小 学 师 资 定 向 培 养 招 生 专 业, 同 批 次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时, 在 各 批 提 前 录 取 的, 可 降 20 分 投 档 ; 在 各 批 平 行 志 愿 录 取 的, 可 在 同 批 次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下 20 分 以 内 降 分 征 求 志 愿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民 族 班, 经 征 求 志 愿 后 仍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时, 在 规 定 的 批 次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下 降 分 范 围 内 ( 其 中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本 科 为 80 分 专 科 为 60 分, 民 族 班 为 40 分 ), 进 行 降 分 征 求 志 愿 73. 高 校 须 将 拟 录 取 考 生 名 单 ( 包 括 统 考 保 送 单 独 考 试 招 生 等 ) 报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核 准 后 形 成 录 取 考 生 数 据 库, 并 据 此 打 印 相 应 录 取 考 生 名 册, 加 盖 浙 江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录 取 专 用 章, 作 为 考 生 被 有 关 高 校 正 式 录 取 的 依 据, 予 以 备 案, 并 在 高 校 同 批 次 录 取 结 束 后 3 日 之 内 将 录 取 考 生 名 册 寄 给 有 关 高 校 74. 高 校 根 据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核 准 备 案 的 录 取 考 生 名 册, 填 写 考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经 校 长 签 发 并 加 盖 高 校 公 章 后, 负 责 将 考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连 同 有 关 入 学 报 到 须 知 资 助 政 策 办 法 等 相 关 材 料 一 并 直 接 寄 被 录 取 考 生 75. 单 独 招 生 的 高 校 须 按 有 关 要 求, 于 6 月 30 日 前 向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报 送 录 取 数 据 和 书 面 报 告 76. 已 确 认 保 送 录 取 的 学 生 不 再 参 加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其 他 高 校 不 再 录 取 北 京 大 学 清 华 大 学 复 旦 大 学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浙 江 大 学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三 位 一 体 招 生 在 6 月 25 日 前 完 成 录 取 工 作, 录 取 考 生 不 再 参 加 后 续 各 批 次 填 报 志 愿 和 录 取 未 纳 入 统 招 的 香 港 台 湾 高 校 的 招 生 工 作, 须 在 7-20-
月 7 日 前 完 成 凡 被 录 取 的 上 述 考 生, 后 续 其 他 高 校 不 再 录 取 77. 考 生 可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并 按 高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及 有 关 要 求,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不 能 按 时 报 到 的 已 录 取 考 生, 应 向 高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同 意 方 可 延 期 报 到 78. 对 未 经 高 校 同 意 逾 期 不 报 到 的 考 生, 视 为 自 行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高 校 应 将 自 行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的 考 生 名 单 ( 含 考 生 号 ) 在 本 校 规 定 的 正 常 报 到 截 止 日 期 以 后 20 日 之 内 报 送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79. 为 了 保 证 新 生 质 量, 新 生 入 学 后, 高 校 要 认 真 进 行 复 查 凡 不 符 合 条 件 或 有 舞 弊 行 为 的, 由 高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并 报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备 案 80. 考 生 纸 质 档 案 由 考 生 所 在 学 校 ( 单 位 ) 负 责 组 建 考 生 档 案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由 考 生 所 在 中 学 ( 单 位 ) 留 存, 一 份 按 规 定 交 由 考 生 自 行 带 至 高 校 考 生 须 凭 高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到 本 人 毕 业 学 校 ( 单 位 ) 提 取 本 人 档 案, 并 办 理 相 关 移 交 手 续 81. 对 属 于 考 生 个 人 信 息 及 有 关 录 取 过 程 中 需 要 保 密 的 工 作 内 容,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公 开 82. 录 取 工 作 具 体 事 宜 按 2016 年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细 则 执 行 十 信 息 公 开 和 诚 信 教 育 83.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考 试 招 生 机 构 有 关 高 校 中 学 须 按 规 定 分 别 公 开 考 试 招 生 相 关 信 息, 做 好 公 开 公 示 工 作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负 责 公 布 我 省 招 生 政 策 计 划 咨 询 及 申 诉 渠 道 重 大 违 规 事 件 及 处 理 结 果 考 生 统 考 成 绩 及 录 取 结 果 的 查 询 办 法 录 取 工 作 细 则 统 考 各 录 取 批 次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填 报 志 愿 和 录 取 时 间 安 排 各 录 取 批 次 征 求 志 愿 计 划 ; 公 示 政 策 加 分 考 生 名 单 以 及 高 校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测 试 合 格 考 生 名 单 等 高 校 在 其 网 站 上 公 布 本 校 招 生 计 划 预 留 计 划 及 使 用 原 则, 招 -21-
生 章 程 及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办 法 录 取 结 果 查 询 办 法 分 批 次 分 科 类 录 取 人 数 和 录 取 最 低 分 录 取 新 生 复 查 结 果, 取 得 本 校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测 试 合 格 的 考 生 名 单 招 生 咨 询 及 接 受 考 生 申 诉 的 办 法 和 联 系 方 式 市 县 ( 市 区 ) 考 试 招 生 机 构 在 当 地 考 试 招 生 网 或 教 育 网 上 公 布 考 试 招 生 的 有 关 信 息, 规 范 公 示 本 地 政 策 加 分 考 生 名 单, 并 在 报 名 考 试 填 报 志 愿 录 取 期 间 通 过 多 种 媒 介 载 体 及 时 向 考 生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84. 保 送 生 自 主 招 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等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由 学 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分 别 审 核 并 在 学 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门 户 网 站 和 教 育 部 阳 光 高 考 平 台 公 示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和 高 校 公 示 的 信 息 保 留 至 当 年 年 底 设 区 市 考 试 招 生 机 构 和 考 生 所 在 中 学 ( 单 位 ) 公 示 的 考 生 有 关 信 息, 上 报 前 至 少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并 保 留 至 当 年 8 月 底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考 试 招 生 机 构 有 关 高 校 中 学 等 要 在 公 示 有 关 信 息 的 同 时, 提 供 举 报 电 子 信 箱 电 话 号 码 受 理 举 报 的 单 位 和 通 讯 地 址, 并 按 国 家 有 关 信 访 规 定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85. 各 级 考 试 招 生 机 构 和 高 校 中 学 要 加 强 对 考 生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诚 信 教 育, 特 别 是 加 强 在 报 名 考 试 填 报 志 愿 录 取 等 阶 段 的 诚 信 教 育 十 一 对 违 反 规 定 行 为 的 处 理 86. 考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社 会 其 他 人 员 在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按 照 教 育 法 以 及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执 行 涉 嫌 犯 罪 的, 应 及 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修 正 案 九 ) 等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对 公 务 人 员 违 规 违 纪 的,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行 政 -22-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和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对 因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疏 于 管 理,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情 况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人 员, 依 纪 依 规 进 行 严 肃 追 责 问 责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对 违 规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的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非 应 届 毕 业 的 在 校 生, 取 消 其 当 年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各 科 成 绩, 同 时 给 予 其 应 届 毕 业 当 年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的 处 理 87. 考 生 或 者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认 为 所 报 考 高 等 学 校 的 招 生 录 取 行 为 违 反 本 规 定 或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所 报 考 高 等 学 校 提 出 异 议 申 诉 或 者 举 报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属 于 对 政 策 执 行 存 在 异 议 的,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答 复 申 请 人 ; 属 于 对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举 报 的, 应 当 组 织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或 者 专 门 的 招 生 监 督 机 构 进 行 调 查, 并 按 照 信 访 条 例 和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考 生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对 高 校 作 出 的 政 策 解 释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申 请 复 查 ; 对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举 报 的 处 理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或 者 省 教 育 厅 申 请 复 查 对 复 查 结 论 不 服 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或 者 省 教 育 厅 的 上 级 机 关 提 出 复 核 88. 篡 改 其 他 考 生 报 名 信 息 和 志 愿 信 息 的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由 公 安 部 门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并 将 违 规 事 实 客 观 记 入 其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作 为 考 生 诚 信 记 录 的 重 要 内 容 十 二 附 则 89. 部 分 高 等 院 校 单 独 招 生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试 点 三 位 一 体 综 合 评 价 招 生 试 点, 军 事 院 校 ( 国 防 生 ) 艺 术 类 专 业 体 育 专 业 空 军 ( 民 航 ) 飞 行 学 员 公 安 警 察 院 校 公 安 现 役 院 校 司 法 警 察 院 校 基 层 医 卫 人 才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地 方 专 项 计 划 高 职 单 考 单 招 高 职 提 前 招 生 和 招 收 华 侨 港 澳 地 区 及 台 湾 省 籍 学 生 保 送 生 -23-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等 具 体 招 生 办 法, 分 别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90.2017 年 起 全 面 实 施 浙 江 省 深 化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方 案,2016 年 及 之 前 取 得 的 技 术 科 目 和 外 语 听 力 成 绩 不 再 适 用 于 2017 年 及 之 后 的 招 生 录 取 91. 本 实 施 意 见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负 责 解 释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