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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和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总 体 部 署, 2015 年 下 半 年 北 京 市 纳 入 全 国 中 小 学 ( 含 幼 儿 园 )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范 围 根 据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北 京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教 人 2014 13 号 ) 附 件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北 京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前 参 加 考 试 的 部 分 人 员 过 渡 的 办 法 和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的 公 告 的 规 定, 对 改 革 前 已 经 参 加 了 我 市 组 织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并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人 员 给 予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过 渡 补 考 ), 同 时 按 照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的 要 求 开 展 改 革 后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资 格 国 考 ) 工 作 依 据 北 京 市 教 委 规 定,2015 年 秋 季 区 县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仍 实 行 网 上 报 名 顺 义 区 教 委 秋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于 11 月 9 日 至 11 月 16 日 为 网 上 报 名 时 间,11 月 22 日 至 11 月 24 日 为 现 场 确 认 时 间 为 做 好 顺 义 区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宜 通 告 如 下 : 一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权 限 北 京 市 教 育 学 院 受 理 高 中 及 以 上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联 系 电 话 : 82089117, 区 教 委 受 理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和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二 过 渡 对 象 过 渡 方 式 与 期 限 1

( 一 ) 过 渡 对 象 北 京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之 前, 参 加 市 教 委 组 织 的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学 ( 幼 儿 教 育 学 ) 教 育 心 理 学 ( 幼 儿 心 理 学 ) 两 门 课 程 考 试, 持 有 其 中 一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合 格 成 绩 证 书 的 人 员 ( 自 2016 年 起 毕 业 的 本 科 和 专 科 毕 业 生 除 外 ) ( 二 ) 过 渡 方 式 与 期 限 1. 持 有 两 门 课 程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证 书, 未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或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环 节 未 通 过 者, 在 2015 年 下 半 年 仍 可 按 照 改 革 前 的 认 定 办 法 申 请 认 定 2. 持 有 一 门 课 程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证 书 者, 在 2015 年 下 半 年 给 予 另 一 门 课 程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补 考 的 形 式 同 改 革 之 前 补 考 通 过 后, 在 2015 年 下 半 年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认 定 办 法 同 改 革 之 前 3. 本 过 渡 办 法 只 在 2015 年 下 半 年 有 效 自 2016 年 起,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的 考 试 和 认 定 工 作 一 律 按 照 教 育 部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要 求 执 行 ( 三 ) 其 他 过 渡 对 象 可 以 选 择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过 渡 补 考, 也 可 以 选 择 参 加 改 革 后 的 教 师 资 格 国 考 与 认 定 办 法 选 择 参 加 改 革 后 的 教 师 资 格 国 考 与 认 定 办 法 的 人 员, 不 再 适 用 过 渡 办 法 属 于 上 面 过 渡 对 象, 且 户 籍 在 顺 义 区 或 工 作 单 位 在 顺 义 区 的, 可 按 规 定 的 过 渡 方 式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顺 义 区 教 育 委 员 会 提 出 2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三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 一 )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者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履 行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 二 ) 学 历 要 求 1. 具 备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历 : (1) 申 报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 应 具 备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 不 含 其 他 中 专 学 历 ) 或 以 上 学 历 ; (2) 申 报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 应 具 备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 不 含 其 他 中 专 学 历 ) 或 以 上 学 历 ; (3) 申 报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 应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专 科 学 校 其 他 大 学 专 科 或 以 上 学 历 2.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应 届 毕 业 生 ( 不 含 成 人 教 育 毕 业 生 ), 具 备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在 毕 业 前 最 后 一 学 期, 由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规 定 时 间 统 一 办 理 ;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应 届 毕 业 生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应 在 最 后 一 学 期, 持 学 校 出 具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证 明, 由 个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社 会 认 定 要 求 向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申 请 通 过 认 定 后, 凭 身 份 证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领 取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3. 党 校 学 历 不 能 认 定, 但 中 央 党 校 研 究 生 如 果 是 经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招 生 的, 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时 可 承 认 其 学 历 ( 三 )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要 求 3

1.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1)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的 人 员 申 请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必 须 通 过 市 教 委 统 一 组 织 的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或 者 通 过 国 家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2) 持 北 京 市 幼 教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颁 发 的 幼 儿 教 育 学 幼 儿 教 育 心 理 学 合 格 证 书 只 能 申 请 幼 儿 教 师 资 格 ; 持 北 京 市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培 训 中 心 颁 发 的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合 格 证 书 只 能 申 请 小 学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 持 北 京 市 高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颁 发 的 高 等 教 育 学 高 等 教 育 心 理 学 合 格 证 书 只 能 申 请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3) 从 2011 年 开 始, 参 加 试 点 省 份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申 报 人 员, 其 考 试 成 绩 按 京 教 人 2012 16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2. 师 范 类 学 前 专 业 ( 幼 儿 ) 所 学 的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不 能 和 中 小 学 通 用 3. 师 范 类 初 等 教 育 专 业 毕 业 的 人 员, 只 能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4. 在 其 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认 定 机 构 考 取 的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成 绩, 除 在 其 他 省 市 参 加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的 成 绩 外 不 能 参 加 北 京 市 认 定 4

( 四 ) 普 通 话 测 试 要 求 根 据 1997 年 国 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标 准, 凡 参 加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并 取 得 成 绩 的 人 员, 一 律 持 有 国 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制 作 的 有 效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凡 1954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的 人 员, 参 加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机 构 共 同 组 织 的 普 通 话 测 试 并 取 得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标 准 二 级 乙 等 ( 含 ) 以 上 标 准 ; 申 请 认 定 学 科 为 语 文 的, 应 达 到 二 级 甲 等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 五 ) 体 检 要 求 使 用 专 用 体 检 表 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指 定 的 区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体 检 合 格, 体 检 有 效 期 半 年 ( 体 检 合 格 并 加 盖 公 章, 顺 义 区 为 顺 义 区 中 医 院 ) ( 六 ) 不 能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情 况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者 不 得 重 新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者 自 撤 销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能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四 网 上 报 名 现 场 确 认 : ( 一 ) 网 报 时 间 :11 月 9 日 至 11 月 16 日, 每 天 8:30-22:00 之 间 ( 其 中, 开 始 时 间 为 :11 月 9 日 下 午 13:00, 截 止 时 间 为 : 11 月 16 日 下 午 16:00) ( 二 ) 报 名 网 址 : 北 京 市 教 师 资 格 网 5

(http://www.bjtcc.org.cn/) ( 三 ) 报 名 办 法 1. 网 上 报 名, 务 必 认 真 阅 读 并 理 解 网 上 填 报 须 知, 严 格 按 照 时 间 和 要 求 进 行 报 名 并 打 印 规 范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网 上 填 报 信 息 时 须 根 据 本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准 确 填 写, 如 与 现 场 确 认 材 料 不 符 不 能 受 理 11 月 16 日 下 午 16:00 点 前 申 请 人 可 上 网 修 改 个 人 信 息,16:00 点 后, 信 息 网 关 闭 不 能 再 填 报 或 修 改 个 人 信 息 ; 2. 网 上 报 名 提 供 的 信 息 必 须 准 确 真 实 齐 全, 且 本 人 必 须 在 承 诺 书 上 签 字 3. 网 上 需 要 填 写 的 本 人 简 历 从 小 学 毕 业 后 填 起 至 填 表 之 日 止, 含 学 习 简 历 和 工 作 简 历 ( 四 ) 现 场 确 认 1. 时 间 :11 月 22 日 至 11 月 24 日 ( 含 双 休 日 ), 每 天 上 午 8:30 11:00, 下 午 2:00 5:00( 其 中 开 始 时 间 为 11 月 22 日 上 午 8:30, 截 止 时 间 为 11 月 24 日 下 午 5:00) 2. 地 点 : 顺 义 区 教 育 委 员 会 第 三 会 议 室 320( 建 新 西 街 1 号 ) 五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现 场 确 认 时, 本 人 应 提 交 下 列 证 明 和 材 料, 并 将 证 件 原 件 和 应 提 交 材 料 分 别 按 以 下 顺 序 整 理 装 入 两 个 档 案 袋 内 上 交 ( 档 案 袋 必 须 用 封 面 印 有 档 案 袋 字 样, 且 有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三 项 填 写 6

内 容 的 标 准 档 案 袋, 并 在 职 务 栏 填 写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的 种 类 学 科, 如 :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 语 文 ) 档 案 袋 的 规 格 :34*24 厘 米, 竖 式 带 加 墙, 背 面 有 拉 线 ): ( 一 ) 由 本 人 填 写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网 上 A4 纸 正 反 面 打 印, 且 不 得 复 印, 用 胶 水 将 左 侧 粘 贴 整 齐 ); 申 请 表 中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盖 章 要 求 : 1. 申 请 人 有 北 京 市 户 口, 有 工 作 单 位 : 单 位 有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盖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 单 位 无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盖 所 在 单 位 公 章 并 加 盖 档 案 存 放 部 门 ( 人 才 ) 公 章 ; 2. 申 请 人 有 北 京 市 户 口, 但 无 工 作 单 位 : 档 案 存 放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盖 街 道 办 事 处 公 章 ; 档 案 存 放 在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居 委 会 盖 章 后 加 盖 人 才 中 心 公 章 ; 3. 申 请 人 无 北 京 市 户 口, 工 作 单 位 在 本 区 且 档 案 存 放 在 本 区 人 才 中 心 :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加 盖 本 区 人 才 中 心 公 章 ; 4. 应 届 毕 业 生 : 盖 学 校 党 总 支 或 院 ( 系 ) 公 章 ( 仅 限 于 春 季 认 定 ) ( 二 )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户 口 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 三 )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1.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 2. 应 届 毕 业 生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需 提 供 学 校 出 具 的 应 届 生 毕 业 证 明 ;( 仅 限 于 春 季 认 定 ) 3. 军 队 院 校 学 历 要 有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信 息 咨 询 与 就 业 指 7

导 中 心 出 具 的 认 定 证 明 ; 4. 国 外 学 历 需 提 供 教 育 部 学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学 历 鉴 定 认 证 书 ; 5. 有 国 家 计 划 招 生 的 北 京 市 15 所 民 办 高 校 和 独 立 学 院 毕 业 生 需 提 交 由 学 校 招 生 部 门 和 就 业 部 门 出 具 统 招 统 分 的 证 明 ; 除 上 述 学 校 外, 其 他 民 办 高 校 和 独 立 学 院 ( 含 外 省 市 ) 的 毕 业 生 需 在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 网 址 : http://www.chsi.com.cn/) 上 自 行 打 印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提 交 报 告 中 包 含 姓 名 毕 业 院 校 学 历 照 片 等 毕 业 生 信 息, 并 印 有 二 维 码 北 京 市 15 所 民 办 高 校 和 独 立 学 院 :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职 业 学 院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北 京 科 技 经 营 管 理 学 院 北 京 培 黎 职 业 院 北 京 艺 术 传 媒 职 业 学 院 北 京 经 贸 职 业 学 院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嘉 华 学 院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耿 丹 学 院 北 京 汇 佳 职 业 学 院 北 京 吉 利 大 学 北 京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世 纪 学 院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科 德 学 院 北 京 北 大 方 正 软 件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北 京 第 二 外 国 语 学 院 中 瑞 酒 店 管 理 学 院 ( 四 )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或 成 绩 单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8

1.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的 人 员 必 须 提 交 北 京 市 教 委 统 一 颁 发 的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合 格 证, 或 者 国 家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均 合 格 成 绩 单, 或 者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的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2.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出 具 的 在 校 期 间 全 部 成 绩 单 应 记 录 有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和 教 育 实 习 成 绩, 若 成 绩 单 记 录 实 习 或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须 附 上 教 育 实 习 报 告 或 教 育 实 习 鉴 定 表 ( 加 盖 学 校 教 务 处 的 红 章 或 档 案 存 放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红 章 ); ( 五 )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 六 ) 由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指 定 医 院 体 检 合 格 体 检 表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 七 ) 本 人 须 提 交 近 期 免 冠 正 面 小 2 寸 证 件 照 片 一 张 ( 与 上 传 照 片 为 同 一 底 版 ) 照 片 背 后 写 上 姓 名, 装 入 一 小 袋, 袋 上 注 明 姓 名 申 报 资 格 种 类 学 科 证 书 证 件 原 件 验 后 退 回 六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具 备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所 必 须 的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能 力 测 试, 关 于 能 力 测 试 指 定 教 材 测 试 时 间 地 点 等 问 题, 现 场 确 认 时 发 放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说 明 参 加 测 试 请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及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说 明 七 其 他 相 关 问 题 ( 一 ) 师 范 与 非 师 范 的 界 定 9

1.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人 员 指 师 范 院 校 按 师 范 生 录 取 并 按 师 范 生 毕 业 的 人 员, 师 范 院 校 的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证 书 应 有 教 育 二 字, 且 在 现 场 确 认 时 应 出 示 全 部 成 绩 单, 以 判 定 是 否 有 必 修 的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教 法 及 教 育 实 习 成 绩 2. 非 师 范 院 校 有 的 音 乐 教 育 舞 蹈 教 育 等 专 业, 属 于 师 资 培 养 方 向, 但 不 是 师 范 专 业, 应 按 非 师 范 掌 握 3. 成 人 本 专 科 没 有 师 范 类, 都 要 参 加 能 力 测 试 4. 外 地 原 是 师 范 院 校 后 并 入 综 合 大 学 的, 须 有 学 校 学 生 处 或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部 门 签 字 并 盖 章 出 具 该 生 是 否 是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生 的 证 明 5.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按 以 下 政 策 办 理, 即 :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按 照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的 政 策 直 接 认 定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的 任 教 学 科 应 与 所 学 专 业 方 向 相 同 修 学 教 育 管 理 专 业 方 向 的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申 请 的 任 教 学 科 应 与 本 科 所 学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修 学 学 前 教 育 和 小 学 教 育 专 业 的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只 能 分 别 直 接 认 定 幼 儿 园 和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其 他 类 别 教 师 资 格 要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6. 北 京 汇 佳 职 业 学 院 和 北 京 市 城 市 学 院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房 山 分 校 和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延 庆 分 校 英 语 师 资 专 业 为 教 育 师 范 专 业, 免 考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上 述 专 业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完 成 了 师 范 专 业 的 全 部 课 程 并 进 行 了 教 学 实 习 的, 按 师 范 生 直 接 认 定 其 中, 北 京 汇 佳 职 业 学 院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学 前 教 10

育 专 业 直 接 认 定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房 山 分 校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延 庆 分 校 英 语 师 资 专 业 毕 业 生 直 接 认 定 小 学 或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对 于 在 上 述 学 校 中 无 本 市 户 口, 无 档 案 的 人 员 不 能 在 北 京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根 据 教 师 司 2012 41 号 文 件 精 神, 中 华 女 子 学 院 北 京 联 合 大 学 本 科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和 北 京 青 年 政 治 学 院 专 科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的 毕 业 生 按 照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直 接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7. 首 都 体 育 学 院 成 人 体 育 教 育 专 业 学 完 了 全 部 师 范 课 程 并 完 成 了 教 育 实 习,2011 年 仍 按 师 范 生 直 接 认 定 ( 仅 限 2011 年 ), 鉴 于 在 全 国 招 生, 对 无 本 市 户 口, 无 档 案 的 人 员 不 能 在 北 京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 二 ) 北 京 市 春 季 和 秋 季 各 受 理 一 次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 三 ) 区 教 委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在 受 理 申 请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个 法 定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结 论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 四 ) 同 一 申 请 人 不 能 在 一 年 内 同 时 或 先 后 申 请 两 种 以 上 ( 含 两 种 ) 教 师 资 格 ( 含 异 地 ) ( 五 ) 初 中 及 以 下 教 师 资 格 ( 本 区 认 定 ) 证 书, 如 有 丢 失, 应 在 当 年 受 理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期 间, 向 教 委 人 事 科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补 办 手 续 补 办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 1. 补 办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书 面 申 请 ; 11

2.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原 件 复 印 件 ; 3.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报 刊 上 刊 登 遗 失 证 明 ; 4. 小 二 寸 彩 色 免 冠 照 片 一 张 ( 与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表 上 照 片 同 版 ); 5.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六 ) 几 点 说 明 1.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北 京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教 人 2014 13 号 ) 附 件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北 京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前 参 加 考 试 的 部 分 人 员 过 渡 的 办 法 北 京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和 认 定 工 作 政 策 解 答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的 公 告, 以 及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其 他 文 件, 可 登 陆 北 京 市 教 师 资 格 网 查 询, 网 址 :(http://www.bjtcc.org.cn/) 2. 关 于 北 京 市 2015 年 下 半 年 纳 入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 国 考 ) 后 的 面 试 及 认 定 时 间 的 安 排, 请 随 时 关 注 北 京 市 教 师 资 格 网 的 相 关 通 知 3. 申 请 人 如 有 疑 义, 请 向 顺 义 区 教 委 人 事 科 咨 询 ; 咨 询 电 话 :6944 3424 4.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复 印 件 须 用 A4 纸 ; 5. 只 履 行 了 网 上 报 名 手 续, 但 未 于 11 月 22 日 至 11 月 24 日 到 现 场 进 行 确 认 的,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12

顺 义 区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