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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审 批 职 责 的, 按 规 定 严 肃 追 究 有 关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二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证 照 管 理 出 国 ( 境 ) 证 照 要 按 管 理 权 限 统 一 进 行 保 管, 严 禁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保 管 对 因 公 出 国 ( 境 ) 的 领 导 干 部, 所 在 单 位 要 督 促 其 在 返 回 后 7 日 内, 将 证 照 交 由 发 证 机 关 指 定 的 部 门 统 一 保 管 或 注 销 ; 对 因 私 出 国 ( 境 ) 的 领 导 干 部, 所 在 单 位 要 督 促 其 在 返 回 后 10 日 内, 将 所 持 证 照 按 权 限 交 市 县 委 组 织 部 集 中 保 管 证 照 登 记 保 管 后, 要 严 格 执 行 证 照 申 领 登 记 备 案 借 用 归 还 等 制 度 对 已 申 领 并 持 有 证 照 但 在 个 人 事 项 报 告 中 没 有 说 明 的, 要 如 实 重 新 填 报 ; 对 尚 未 按 权 限 交 组 织 部 门 保 管 的, 要 抓 紧 按 规 定 上 交 ; 对 已 丢 失 的, 要 详 细 写 明 丢 失 情 况 并 做 出 作 废 声 明 ( 见 附 件 3), 予 以 注 销 对 经 催 要 拒 不 上 交 保 管 的 领 导 干 部, 要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诫 勉 谈 话,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对 变 通 出 国 ( 境 ) 私 自 出 国 ( 境 ) 的, 会 同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严 肃 处 理 今 年 9 月 底 前,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对 本 地 本 单 位 所 有 在 职 领 导 干 部 持 有 因 私 证 照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核 查 和 证 照 收 交, 及 时 做 好 证 照 的 催 要 和 保 管, 并 将 县 级 干 部 因 私 证 照 和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报 市 委 组 织 部 干 部 一 科 为 做 好 县 级 干 部 的 出 国 ( 境 ) 审 批 和 证 照 管 理 工 作, 我 们 印 制 了 关 于 县 级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和 证 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说 明 ( 附 件 1), 请 各 单 位 务 必 及 时 将 信 件 3

转 发 到 每 位 县 级 干 部 手 中, 提 高 他 们 对 出 国 ( 境 ) 证 照 管 理 工 作 的 认 识 对 逾 期 无 故 不 交 证 照 的 领 导 干 部, 我 们 将 进 行 约 谈 三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是 从 严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的 重 要 举 措, 是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的 重 要 内 容 全 市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把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证 照 管 理 作 为 当 前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整 改 的 一 项 举 措, 认 真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要 实 行 一 把 手 负 责 制, 特 别 是 在 办 理 已 退 休 领 导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照 审 批 时, 要 严 格 执 行 政 策, 坚 持 有 权 就 有 责 失 责 就 追 究, 认 真 把 好 出 国 ( 境 ) 事 由 外 出 期 限 等 关 口, 做 到 制 度 面 前 没 有 例 外 落 实 政 策 不 搞 变 通 要 加 强 部 门 间 协 作 配 合, 落 实 纪 检 组 织 公 安 外 事 侨 务 等 部 门 及 时 沟 通 定 期 督 查 通 报 公 示 制 度, 进 一 步 严 明 责 任 严 格 督 查 严 肃 纪 律, 共 同 做 好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同 时, 对 发 现 的 配 偶 已 移 居 国 境 外 和 没 有 配 偶 子 女 均 已 移 居 国 境 外 的 领 导 干 部 情 况, 要 及 时 报 告 组 织 部 门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认 真 做 好 科 级 干 部 的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证 照 统 一 管 理 登 记 备 案 制 度, 落 实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管 好 用 好 证 照, 防 止 违 规 事 件 发 生 4 附 件 :1 关 于 县 级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和 证 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说 明

2 退 休 领 导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报 告 单 3 申 请 普 通 护 照 作 废 声 明 书 中 共 德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2014 年 9 月 9 日 5

附 件 1 关 于 县 级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和 证 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说 明 同 志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告 知 如 下 : 一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的 有 关 审 批 备 案 程 序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分 因 公 和 因 私 出 国 ( 境 ) 两 种, 市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备 案 以 及 因 私 出 国 ( 境 ) 人 员 政 审, 经 过 备 案 或 政 审 后 方 可 到 有 关 部 门 申 领 护 照 备 案 或 政 审 材 料 由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呈 报, 不 得 由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报 送 ( 一 ) 因 公 出 国 ( 境 ) 备 案 程 序 根 据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办 发 2012 15 号 ) 规 定 办 理 具 体 程 序 是 : 县 市 区 委 组 织 部 市 直 单 位 干 部 ( 人 事 ) 科 初 审 后 填 写 备 案 表 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签 署 意 见 报 市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 备 案 表 一 式 四 份 并 附 外 事 部 门 任 务 呈 批 件, 县 市 区 可 先 通 过 专 网 报 ) 市 委 组 织 部 联 合 审 查 (7 个 工 作 日 ) 报 部 领 导 签 批 通 知 单 位 备 案 6

领 导 干 部 不 得 通 过 因 私 渠 道 出 国 ( 境 ) 从 事 公 务 活 动 ; 需 要 出 国 ( 境 ) 从 事 公 务 活 动 的, 一 律 通 过 因 公 渠 道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二 ) 在 职 领 导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根 据 市 纪 委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检 察 院 及 市 公 安 局 联 合 印 发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县 级 领 导 干 部 因 私 事 出 国 ( 境 ) 审 批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德 组 通 2010 39 号 ) 规 定 办 理 具 体 程 序 是 : 符 合 因 私 事 由 向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报 告 单 位 准 备 材 料 ( 请 示 审 查 件 审 查 表 三 份 对 方 邀 请 函 个 人 承 诺 等 ) 报 市 委 组 织 部 ( 经 联 合 审 查, 市 有 关 领 导 审 批 ) 报 部 领 导 签 批 通 知 单 位 领 取 审 查 表 本 人 持 审 查 表 到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申 办 证 照 领 取 证 照 ( 距 出 国 ( 境 ) 时 间 超 过 1 个 月 以 上, 将 证 照 交 市 委 组 织 部 保 管 ) 出 国 ( 境 ) 前 借 用 证 照 回 国 后 交 回 证 照 负 责 因 私 出 国 ( 境 ) 审 批 机 关 将 对 涉 及 管 理 人 财 物 机 要 档 案 和 其 他 重 要 岗 位 领 导 干 部, 以 及 配 偶 已 移 居 国 境 外 和 没 有 配 偶 子 女 均 已 移 居 国 境 外 的 领 导 干 部, 从 严 把 关 发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准 出 国 ( 境 ) 的 人 员, 以 及 涉 嫌 严 重 违 纪 违 法 的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批 准 出 国 ( 境 ) 对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企 业 家 领 导 干 部 实 行 重 点 管 理 ( 三 ) 退 休 领 导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正 式 退 休 县 级 干 部 申 领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照, 将 不 再 由 市 7

委 组 织 部 审 签, 改 由 退 休 前 所 在 单 位 审 批 具 体 程 序 是 : 符 合 因 私 事 由 向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报 告 单 位 初 审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批 本 人 持 审 查 表 到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申 办 证 照 领 取 证 照 后 向 所 在 单 位 报 告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到 市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二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证 照 管 理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证 照 应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交 由 组 织 统 一 集 中 保 管, 在 职 县 级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照 由 市 委 组 织 部 保 管, 已 退 休 县 级 干 部 证 照 由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保 管 严 禁 领 导 干 部 私 自 持 有 和 个 人 保 管 证 照 按 规 定, 因 公 出 国 ( 境 ) 的 领 导 干 部 在 返 回 后 7 日 内, 将 证 照 交 由 发 证 机 关 指 定 的 部 门 统 一 保 管 或 注 销 ; 因 私 出 国 ( 境 ) 的 领 导 干 部 在 返 回 后 10 日 内, 将 证 照 交 组 织 部 门 集 中 保 管 防 止 个 别 人 员 变 通 出 国 ( 境 ), 对 变 通 出 国 ( 境 ) 私 自 出 国 ( 境 ) 的, 将 会 同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严 肃 处 理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县 级 领 导 干 部 证 照 管 理, 近 期, 市 委 组 织 部 将 开 展 在 职 县 级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照 的 集 中 收 交 和 保 管 工 作 您 若 持 有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照, 请 您 尽 快 将 所 持 证 照 交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确 保 单 位 于 9 月 底 前 将 证 照 收 齐 后 统 一 报 市 委 组 织 部 保 管 对 不 按 时 限 上 交 保 管 出 国 ( 境 ) 证 照 的 领 导 干 部, 严 格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该 约 谈 的 约 谈, 该 问 责 的 问 责, 该 调 整 的 调 整 8

三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按 照 市 委 要 求, 我 们 把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证 照 管 理 工 作 作 为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整 改 整 治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请 各 位 领 导 干 部 要 严 肃 认 真 对 待, 配 合 做 好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照 收 交 和 保 管 工 作 对 已 申 领 并 持 有 证 照 但 在 个 人 事 项 报 告 中 没 有 说 明 的, 需 如 实 重 新 填 报 ; 对 尚 未 按 权 限 交 组 织 部 门 保 管 的, 需 抓 紧 按 规 定 上 交 保 管 ; 对 已 丢 失 的, 需 详 细 写 明 丢 失 情 况 并 作 出 作 废 声 明, 予 以 注 销 对 经 催 要 拒 不 上 交 保 管 的 领 导 干 部, 将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诫 勉 谈 话,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中 共 德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2014 年 9 月 9

附 件 2 退 休 领 导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报 告 单 市 委 组 织 部 : 我 单 位 同 志 拟 于 年 月 日 因 事 由 到 国 家, 在 外 停 留 天 经 审 查, 同 意 为 其 办 理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照 本 人 承 诺, 在 其 出 国 ( 境 ) 返 回 后 10 日 内 将 因 私 证 照 交 单 位 集 中 保 管 附 : 退 休 领 导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照 情 况 登 记 表 及 证 照 信 息 主 页 复 印 件 特 此 报 告 ( 单 位 印 章 ) 20 年 月 日 退 休 领 导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照 情 况 登 记 表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职 务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发 证 时 间 有 效 期 限 保 管 情 况 10

附 件 3 申 请 普 通 护 照 作 废 声 明 书 本 人 ( 身 份 证 号 ), 曾 持 号 普 通 护 照, 因 申 请 将 该 普 通 护 照 宣 布 作 废 特 此 声 明 申 请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11

中 共 德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9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