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的 本 套 适 用 于 设 备 的 所 有 交 付 情 况 和 租 用 情 况 第 1 条 总 则 第 2 条 报 价 和 订 单 第 3 条 研 究 图 纸 和 设 计 第 4 条 现 场 作 业 第 5 条 物 业 所 有 权 第 6 条 交 付 期 限 第 7 条 保 修 第 8 条 材 料 退 换 第 9 条 装 运 第 1 0 条 费 用 收 取 第 11 条 软 件 使 用 第 1 2 条 司 法 管 辖 第 1/5 页
第 1 条 总 则 1.1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这 些 条 款 以 及 任 何 特 殊 条 款 都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交 付 情 况 和 租 用 情 况 当 接 受 订 单 时, 不 同 于 此 处 规 定 条 款 的 客 户 采 购 条 款 不 能 作 为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无 论 如 何, 订 购 商 的 通 用 采 购 条 款 和 或 规 范 可 以 取 消 或 更 换 这 些 通 过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确 认 函 即 可 订 立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情 况 除 外 1.2. 除 书 面 约 定 的 特 殊 条 款 外, 接 受 我 司 报 价 文 件 即 表 明 默 认 接 受 此 文 件 中 详 述 的 全 部 条 款, 特 别 是 在 此 份 报 价 中 或 通 过 信 函 或 在 我 司 订 单 确 认 收 到 文 件 中 的 详 述 内 容, 以 及 客 户 要 求 我 司 履 行 的 唯 一 文 件 1.3.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保 留 物 业 所 有 权, 样 品 预 算 方 案 图 纸 和 信 息 数 据 的 有 形 或 无 形 和 电 子 形 式 的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权 ; 必 须 防 止 第 三 方 访 问 上 述 信 息 第 2 条 报 价 和 订 单 2.1 针 对 存 储 于 我 方 仓 库 的 货 物, 如 无 异 议, 费 用 包 括 货 物 的 存 储 费, 但 是 不 包 括 包 装 费 和 运 输 到 接 收 地 的 成 本, 也 不 包 括 税 费 ( 此 费 用 通 常 由 订 购 商 承 担 ) 以 及 现 场 调 试 费 订 购 商 承 担 所 有 的 运 输 保 险 维 护 和 交 付 费 用 以 及 风 险 2.2. 材 料 研 究 或 报 价 是 基 于 材 料 竣 工 之 日 的 现 行 价 格, 如 果, 因 为 材 料 成 本 的 更 改 关 税 变 更 或 任 何 其 他 因 素, 需 要 重 新 制 定 价 格 水 平, 则 除 了 在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内 接 受 报 价 的 情 况 外, 此 时 的 价 格 将 采 用 交 货 之 日 限 定 的 价 格 2.3. 除 明 确 通 知 外, 报 价 不 包 括 已 供 应 材 料 的 安 装 和 调 试 费 制 造 商 技 术 服 务 所 推 荐 的 流 体 耗 材 费 用 材 料 的 刚 性 和 弹 性 容 器 费 以 及 不 同 材 料 的 装 配 研 究 费 用 2.4. 对 于 进 口 元 件, 由 于 存 在 影 响 材 料 薪 金 或 工 作 时 间, 同 时 也 可 能 影 响 货 币 平 价 变 化 的 任 何 法 律 因 素, 因 此,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可 能 会 更 改 价 格 2.5. 如 果 已 规 定 此 条 款, 那 么 提 交 订 单 时 若 未 支 付 一 定 的 预 付 款, 则 不 予 考 虑 此 订 单 2.6. 报 价 书 一 经 接 纳, 即 表 明 毫 无 保 留 地 接 受 此 份 第 3 条 研 究 图 纸 和 设 计 3.1 报 价 涉 及 的 信 息, 比 如 图 纸 设 计 目 录 附 图 和 或 其 他 技 术 文 档, 只 能 作 为 参 考 资 料, 其 目 的 是 在 介 绍 中 给 出 一 个 材 料 的 概 貌, 并 不 属 于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除 非 上 述 资 料 一 直 编 入 任 一 书 面 协 议 中 对 于 上 述 文 件 的 不 准 确 性 或 遗 漏,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2 针 对 元 件 安 装 时 的 兼 容 性 和 装 配 问 题, 客 户 必 须 事 先 就 此 做 一 份 研 究, 并 且 应 根 据 各 类 现 行 法 规 有 关 上 述 安 装 的 条 例, 负 责 调 试 工 对 于 预 算 图 纸 示 意 图 和 其 他 技 术 资 料 等, 我 司 保 留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支 配 权, 同 时, 未 经 本 公 司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禁 止 将 上 述 资 料 披 露 给 第 三 方 第 2/5 页
第 4 条 现 场 作 业 4.1 在 最 终 价 格 书 中, 由 于 可 能 出 现 的 特 殊 且 特 定 的 施 工 特 性, 客 户 方 工 程 的 现 场 作 业 预 算 被 认 为 是 指 示 性 文 件, 除 非 双 方 已 达 成 最 终 协 议 第 5 条 物 业 所 有 权 5.1 直 至 订 购 商 全 额 支 付 此 批 货 物 对 应 的 款 项 前,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都 拥 有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5.2 截 止 付 款 前, 订 购 商 应 负 责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来 保 全 货 物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 当 货 物 已 由 订 购 商 出 售 给 第 三 方 后, 应 向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确 认 此 批 货 物 的 款 额 第 6 条 交 付 期 限 6.1 交 付 期 限 由 缔 约 各 方 商 定 交 付 期 限 是 从 订 单 确 认 签 收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的,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在 不 中 断 期 限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延 长 期 6.2. 在 货 物 全 部 或 部 分 供 应 时, 如 果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比 如 : 自 然 灾 害 法 律 限 制 罢 工 等 或 任 何 其 他 不 受 我 方 控 制 的 原 因, 对 于 交 付 延 误,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当 发 生 上 述 任 何 事 件 时, 交 货 期 限 将 进 行 适 当 延 长, 所 延 长 的 时 间 与 导 致 延 误 的 事 件 所 持 续 的 时 间 相 同 但 是, 如 果 该 期 限 超 过 六 个 月, 那 么 在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订 购 商 之 后,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可 能 会 取 消 未 交 货 部 分 的 订 单 6.3. 根 据 产 品 的 可 用 性,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有 权 拒 绝 订 单 针 对 这 一 情 况, 应 尽 快 告 知 订 购 商 6.4. 我 们 通 过 满 足 我 司 报 价 或 订 单 确 认 函 中 指 出 的 交 付 期 限 来 寻 求 最 大 利 益, 即 使 在 实 际 情 况 中 是 不 可 能 完 全 履 行 应 尽 义 务, 原 因 是 还 取 决 于 其 他 供 应 商 和 超 出 我 们 控 制 范 围 的 不 可 预 计 事 件 因 此, 将 不 接 受 因 延 迟 预 定 交 付 期 限 而 做 出 的 处 罚 如 果 意 识 到 客 户 的 财 务 状 况 欠 佳 或 未 能 遵 守 其 付 款 义 务,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可 以 更 改 订 单 合 同 的 财 务 条 款, 甚 至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供 应 活 动, 即 使 是 存 在 一 项 交 付 确 认 的 情 况. 第 7 条 保 修 7.1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所 供 应 材 料 的 保 修 期 仅 有 12 个 月 是 自 工 厂 直 销 之 日 起 或 自 告 知 客 户 可 以 在 我 们 工 厂 内 免 费 使 用 设 备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的 它 不 包 括 订 购 商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遭 受 的 任 何 直 接 间 接 特 殊 或 严 重 的 损 害, 由 合 同 范 围 内 或 合 同 范 围 外 的 任 何 预 算 造 成 的 任 何 收 入 利 润 或 图 片 的 损 失, 因 为 本 质 上 违 约 或 疏 忽 造 成 的 损 失, 即 使 此 时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已 经 获 知 上 述 类 损 害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或 似 然 性 对 于 在 厂 房 机 器 或 回 路 中 造 成 的 影 响 或 损 害,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对 于 人 身 或 财 产 意 外 伤 害 以 及 产 品 损 失 都 应 承 担 责 任 7.2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在 我 们 的 车 间 更 换 或 维 修 有 缺 陷 的 部 件 被 指 有 缺 陷 的 材 料 将 存 放 在 我 们 的 仓 库, 运 输 成 本 和 风 险 由 订 购 商 承 担 如 果 客 户 想 要 在 工 厂 或 设 备 安 装 的 地 方 进 行 维 修, 此 时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将 根 据 A E F T O P 批 准 的 个 人 递 送 服 务 的 现 行 税 率 由 客 户 承 担 7.3 关 于 已 供 应 产 品 中 出 现 缺 陷 这 一 问 题,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作 为 其 应 尽 的 唯 一 责 任 或 义 务, 只 要 货 物 已 经 正 确 处 理 且 出 现 的 缺 陷 7.4 是 由 于 材 料 或 制 作 工 艺 本 身 缺 陷 造 成 的, 将 负 责 免 费 更 换 或 维 修 有 缺 陷 的 部 件 或 零 件 保 修 范 围 不 包 括 因 为 使 用 不 当 或 安 装 不 良 引 起 的 产 品 故 障, 以 及 在 试 验 调 试 或 测 试 时 异 常 应 力 导 致 的 设 备 故 障 不 管 造 成 损 失 的 行 为 类 型 或 责 任 理 论 的 类 型, 由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全 部 承 担 的 损 害 赔 偿 不 能 超 过 已 经 与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所 签 订 订 单 中 的 工 程 安 装 或 材 料 的 总 款 额 超 过 上 述 数 额 以 及 通 过 司 法 机 构 仲 裁 机 关 或 类 似 机 构 判 决 致 使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必 须 承 担 的 任 何 金 额 将 会 向 订 购 商 重 复 发 送 此 决 议 直 到 获 得 赔 偿 为 止 第 3/5 页
7.5 针 对 出 于 好 意 并 且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和 终 止 后 准 确 告 知 的 建 议 和 忠 告,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不 承 担 任 何 类 型 的 责 任, 对 于 无 论 是 由 何 人 何 地 以 及 为 什 么 会 导 致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失, 也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6 本 保 修 单 不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偏 离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操 作 手 册 或 规 范 中 描 述 的 设 施 使 用 或 服 务 7.7 订 购 商 其 助 理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设 施 的 不 当 使 用 或 疏 忽 7.8. 由 订 购 商 提 供 的 部 件 第 8 条 材 料 退 换 8.1 自 货 物 交 付 之 日 起 超 过 12 个 月 的 情 况,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索 赔 ; 事 先 未 经 授 权 或 者 自 货 物 交 付 之 日 起 超 过 8 个 工 作 日 的 情 况, 也 不 接 受 退 货 申 请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所 有 退 货 必 须 附 带 我 司 的 装 箱 单 副 本 并 且 收 取 退 货 材 料 所 占 成 本 至 少 25% 的 附 加 费 用 所 有 运 输 费 用 由 客 户 承 担 第 9 条 装 运 9.1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的 销 售 条 件 是 商 品 产 地 交 货 (EXW ORKS) ( EXW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2010) 因 此, 由 客 户 承 担 货 物 的 运 费 和 风 险, 同 时, 自 出 发 点 起 的 任 何 损 害 损 失 或 延 误 也 转 由 客 户 承 担 风 险 9.2 紧 急 出 货 时, 将 使 用 任 何 可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飞 机 快 递 行 李 系 统 特 设 机 构 投 递 员 等 而 不 论 上 述 服 务 的 成 本 如 何, 订 购 商 都 应 承 担 所 有 额 外 费 用 运 载 费 转 移 费 服 务 产 生 的 通 信 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此 金 额 值 都 不 可 能 低 于 60 欧 元 第 10 条 费 用 收 取 10.1. 费 用 收 取 必 须 符 合 2 0 1 0 年 0 7 月 0 5 日 颁 布 的 第 1 5 /2 0 1 0 号 法 律, 该 法 令 规 范 了 从 发 票 开 具 以 及 良 好 信 用 报 告 预 先 签 收 之 日 起 的 商 业 运 作 如 果 截 止 付 款 规 定 期 限 到 期 时, 订 购 商 仍 未 支 付 已 提 供 产 品 的 任 何 费 用, 那 么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有 权 中 止 后 续 的 发 货 工 作, 直 到 收 到 上 述 款 项 为 止 10.2. 任 何 与 商 品 费 用 相 关 的 银 行 收 费 以 及 因 缺 陷 和 影 响 所 造 成 的 退 货 成 本, 若 未 支 付, 则 应 当 由 订 购 商 承 担 10.3 当 付 款 延 误 或 者 不 影 响 现 行 立 法 中 订 购 商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时, 自 发 票 到 期 之 日 起, 订 购 商 每 月 应 当 向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支 付 的 违 约 利 息 第 11 条 软 件 使 用 11.1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供 货 范 围 包 括 软 件 的 供 应, 客 户 拥 有 使 用 此 软 件 及 其 附 件 的 非 独 家 权 利 向 您 提 供 此 软 件 主 要 是 用 于 开 展 货 物 抵 达 目 的 地 的 交 付 工 作 在 另 外 的 系 统 中, 本 软 件 不 兼 容 仅 允 许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对 组 件 进 行 源 代 码 更 改 翻 译 或 改 编 成 目 标 代 码 以 及 软 件 推 广 未 事 先 征 得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的 同 意, 不 允 许 客 户 删 除 制 造 商 标 示, 特 别 是 版 权 标 识 第 4/5 页
11.2 所 有 有 关 软 件 和 文 档 及 其 副 本 的 其 他 权 利 均 属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或 软 件 供 应 商 所 有 不 允 许 版 权 转 售 第 12 条 司 法 管 辖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与 订 购 商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受 西 班 牙 法 律 约 束 主 管 法 院 位 于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所 在 的 地 址 但 是, 格 力 乐 液 压 设 备 公 司 可 能 选 择 在 订 购 商 所 在 地 址 的 法 院 聆 听 相 应 法 律 行 为 的 解 释 第 5/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