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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書 面 質 詢 及 答 覆 第 10 屆 第 14 次 臨 時 大 會 (98.12.21 至 98.12.30) 議 員 書 面 質 詢 全 文 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玉 梅 汪 志 冰 質 詢 對 象 : 新 建 工 程 處 都 市 發 展 局 觀 光 傳 播 局 產 業 發 展 局 文 化 局 質 詢 題 目 : 花 博 搞 破 壞? 美 術 之 路 成 四 不 像! 3 座 不 翼 而 飛, 復 刻 藝 術 品 全 改 以 花 博 Logo 混 充, 美 術 之 路 已 成 NG 藝 術 品! 說 明 : 一 北 市 府 於 民 國 86 年 在 中 山 北 路 北 美 館 旁 人 行 道 上 設 置 的 美 術 之 路 主 題 步 道, 在 建 置 完 成 後, 卻 隨 著 市 府 政 黨 輪 替 與 組 織 重 整, 如 今 不 僅 已 成 公 設 孤 兒, 隨 著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博 的 進 場 施 工, 市 府 維 管 專 業 不 足, 現 在 更 已 破 壞 殆 盡, 前 景 堪 慮 二 據 了 解, 北 市 府 於 民 國 86 年 間, 在 當 時 都 市 發 展 局 統 籌 主 導, 當 時 的 新 聞 處 分 案 委 外 規 劃 下, 以 國 內 知 名 的 31 位 藝 術 家 生 平 與 代 表 作 品 為 主 題, 配 合 中 山 北 路 人 行 道 更 新 工 程, 在 沿 線 人 行 道 樹 穴 旁 設 置 公 共 藝 術 立 碑 立 碑 以 一 藝 術 家 設 置 一 銘 刻 有 藝 術 家 個 人 生 平 事 蹟, 並 鑲 嵌 該 名 藝 術 家 復 刻 銅 板 作 品 之 大 理 石 材 質 基 座 為 原 則, 將 中 山 北 路 3 段 從 民 族 西 路 至 北 美 館 前 人 行 道 打 造 成 為 美 術 之 路 主 題 步 道, 希 望 能 延 伸 北 美 館 藝 術 與 人 文 氣 息 三 然 而 該 案 在 87 年 由 當 時 的 養 工 處 建 置 完 成 後, 卻 立 即 面 臨 市 府 政 黨 輪 替, 原 本 被 視 為 重 大 公 共 藝 術 建 設 之 一 的 美 術 之 路 頓 時 黯 然 失 色 之 後 又 因 相 關 規 劃 與 施 作 單 位 資 料 保 存 不 夠 完 整, 卻 在 95 年 8 月 與 96 年 8 月 再 次 先 後 歷 經 養 工 處 水 陸 分 家 與 新 聞 處 整 併 升 格, 美 術 之 路 相 關 資 料 早 已 佚 失 嚴 重 在 12 年 長 期 無 人 聞 問 下,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根 本 就 已 經 忘 了 它 的 存 在, 更 不 知 道 要 如 何 釐 清 維 管 權 責, 美 術 之 路 成 為 北 市 府 市 政 三 不 管 地 帶 四 也 因 為 這 樣 長 期 的 維 管 空 窗, 原 本 31 座 立 碑 上 的 藝 術 家 複 刻 銅 板 展 示 作 品, 有 20 面 早 已 不 翼 而 飛, 而 剩 下 的 11 面 作 品 與 大 理 石 立 碑 不 是 被 塗 鴨 嚴 重, 就 是 早 已 模 糊 不 清, 汙 損 破 壞 嚴 重, 完 全 看 不 出 當 初 設 計 施 作 時 的 優 美 與 專 業 而 更 離 譜 的 是, 為 配 合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博 美 術 公 園 區 展 館 進 場 施 工 動 線 規 劃, 新 工 處 再 不 明 究 理 下, 竟 還 直 接 允 許 包 商 將 3 座 大 理 石 立 碑 直 接 剷 除, 以 利 工 程 車 輛 通 行, 美 術 之 路 幾 成 明 日 黃 花 五 但 美 術 之 路 此 一 破 敗 情 形 在 今 年 6 月 間 經 披 露 後, 市 府 新 建 工 2644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程 處 雖 基 於 人 行 道 維 管 權 責 分 工, 概 括 承 受 後 續 修 復 職 責, 但 礙 於 藝 術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經 過 近 4 個 月 修 復 作 業, 新 工 處 卻 決 議 取 巧, 乾 脆 將 剩 下 的 11 面 復 刻 銅 板 作 品 全 部 剷 除, 並 在 僅 存 的 28 座 立 碑 上 都 改 貼 上 花 博 宣 傳 Logo 銅 板 應 付 了 事 結 果 在 銅 板 內 容 與 碑 文 完 全 無 法 搭 配 下, 全 部 立 碑 立 即 成 為 四 不 像, 美 術 之 路 已 等 同 被 徹 底 摧 毀 六 新 工 處 對 於 美 術 之 路 上 的 立 碑 處 理, 不 僅 專 業 不 足, 手 段 也 明 顯 過 於 粗 暴 新 工 處 平 日 疏 於 維 護 管 理, 已 令 美 術 之 路 殘 破, 此 次 進 行 花 博 工 程, 本 應 一 併 修 復, 讓 藝 術 之 美 與 花 博 之 美 共 存, 彼 此 相 得 益 彰, 但 新 工 處 最 後 卻 乾 脆 將 僅 存 的 十 一 面 藝 術 家 作 品 全 數 挖 除, 全 部 改 裝 成 花 博 宣 傳 版, 在 徹 底 摧 毀 美 術 之 路 之 餘, 也 等 同 宣 告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標 榜 的 美 麗 的 力 量 已 經 變 成 破 壞 的 力 量?! 七 市 府 口 口 聲 聲 要 讓 文 化 美 學 融 入 生 活, 以 激 起 市 民 共 鳴, 但 對 於 已 完 成 的 文 化 建 設 卻 是 只 做 不 管, 一 路 擺 爛, 根 本 是 說 一 套 做 一 套 如 今 美 術 之 路 早 已 處 處 斷 垣, 市 府 新 工 處 卻 還 企 圖 在 花 博 掩 護 下 要 讓 美 術 之 路 直 接 變 身 成 花 博 大 道, 以 敷 衍 態 度 掩 蓋 維 管 不 確 實 責 任 此 舉 不 僅 突 顯 市 府 在 文 化 建 設 專 業 上 的 不 足, 也 反 映 了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的 本 位 主 義 與 施 政 上 的 漫 不 經 心, 現 在 的 美 術 之 路 根 本 已 成 為 一 個 NG 的 藝 術 品 八 爰 此, 針 對 北 市 美 術 之 路 現 況 維 護 不 佳 一 案, 除 要 求 市 府 應 在 彰 顯 原 本 設 計 理 念 的 前 提 下, 配 合 現 有 美 術 公 園 花 博 展 館 施 工 進 度, 盡 速 恢 復 原 有 之 美 術 之 路 相 關 設 施 外 後 續 也 應 確 實 釐 清 相 關 維 管 責 任, 以 確 保 在 美 術 之 路 相 關 設 施 復 設 完 成 後, 能 夠 獲 得 真 正 妥 適 的 維 護 與 宣 傳, 重 整 北 市 府 文 化 建 設 專 業, 不 要 讓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博 所 倡 議 的 美 麗 的 力 量, 反 而 變 成 破 壞 臺 北 市 文 化 建 設 與 城 市 美 學 的 來 源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一 經 查 本 府 前 於 86 年 間 推 動 臺 北 市 整 體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專 案, 有 關 美 術 之 路 係 本 府 前 新 聞 處 ( 現 為 觀 光 傳 播 局 ) 委 外 規 劃 之 文 學 及 美 術 之 路 標 示 牌 工 程, 續 由 本 府 工 務 局 前 養 工 處 發 包 施 作 後 移 交 新 工 處 維 管 二 另 查 本 市 美 術 館 旁 的 美 術 之 路 原 設 置 之 31 座 之 裝 飾 藝 術 品 ( 石 材 基 座 簡 介 碑 文 附 掛 31 面 不 銹 鋼 雷 射 雕 刻 仿 製 代 表 圖 畫 作 品 牌 面 ), 其 中 裝 飾 藝 術 品 中 有 20 面 不 銹 鋼 雷 射 雕 刻 仿 製 代 表 圖 畫 作 品 遭 竊,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工 處 為 避 免 該 剩 餘 作 品 牌 面 再 次 失 竊, 已 將 尚 存 之 11 面 作 品 先 行 拆 除 後 存 放 保 管 另 因 石 材 基 座 簡 介 碑 文 遭 竊 之 20 面 附 掛 仿 製 品 底 座 因 殘 留 沾 粘 痕 跡, 為 考 量 整 體 市 容 觀 瞻, 於 未 復 舊 前 暫 時 設 置 花 博 圖 騰 Logo 牌 面, 俟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研 討 復 舊 方 式 後, 再 予 以 復 舊 原 作 品 牌 面 三 對 於 案 址 原 31 座 之 裝 飾 藝 術 品 因 適 逢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美 術 公 園 展 場 工 程 施 工 因 素, 暫 遷 移 3 座 ( 衛 工 處 臨 遷 2 座 新 工 處 臨 遷 1 座 ) 以 利 該 工 程 進 行, 並 俟 花 博 工 程 施 工 完 竣 後 再 移 回 原 址 復 舊 囿 為 考 量 花 博 2645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工 程 整 體 規 劃 施 工 及 研 討 該 作 品 牌 面 合 適 鎖 定 方 式, 並 為 避 免 該 作 品 牌 面 復 舊 後 再 次 失 竊, 本 府 新 工 處 將 依 98 年 12 月 21 日 由 貴 會 陳 議 員 玉 梅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為 案 旨 會 勘 意 見, 並 彙 整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觀 光 傳 播 局 產 業 發 展 局 及 文 化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之 專 業 意 見 後, 預 定 於 99 年 4 月 底 前 將 該 作 品 復 舊 完 成, 以 維 市 容 觀 瞻 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質 詢 議 員 : 賴 素 如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臺 北 市 體 育 處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質 詢 題 目 :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無 政 府 : 坐 視 球 場 殘 破 成 蚊 子 場, 放 任 特 定 團 體 霸 占 球 場 收 會 員, 只 巡 場 不 管 理, 公 權 力 何 在? 說 明 : 一 本 市 28 座 河 濱 公 園 中, 有 14 座 河 濱 公 園 設 有 總 計 74 面 網 球 場, 足 見 市 民 對 網 球 運 動 的 風 靡 然 市 府 囿 於 人 力 不 足, 長 期 以 來 均 依 賴 民 間 單 位 認 養 管 理, 自 己 則 退 居 二 線, 僅 作 場 地 硬 體 設 備 的 巡 視, 是 以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只 見 管 理 規 則, 卻 無 管 理 人 員, 各 種 佔 用 收 費 教 學 的 不 當 現 象 多 如 牛 毛, 儼 然 已 是 無 政 府 狀 態 二 本 席 日 前 接 獲 多 位 球 友 陳 情 表 示,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雖 為 公 有 之 公 共 球 場, 卻 不 見 得 處 處 能 打 球, 場 地 設 備 的 不 健 全 當 然 是 主 要 原 因, 例 如 雙 園 河 濱 公 園 雖 有 6 面 網 球 場, 四 周 卻 不 見 任 何 一 張 圍 網, 根 本 無 法 打 球 ; 又 例 如 美 堤 5 面 網 球 場, 卻 連 一 盞 照 明 燈 都 沒 有, 球 友 僅 能 摸 黑 打 球 ; 其 他 像 中 正 成 美 右 岸 百 齡 右 岸 與 道 南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也 都 因 環 境 不 佳 而 成 為 球 友 不 會 也 不 想 去 使 用 的 蚊 子 網 球 場 三 相 較 之 下, 彩 虹 華 中 延 平 及 百 齡 左 岸 ( 社 子 ) 河 濱 公 園, 在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當 中, 則 堪 稱 是 五 星 級 的 場 地 然 而 這 些 優 質 的 球 場, 在 熟 知 球 場 生 態 的 球 友 眼 中, 卻 絲 毫 不 敢 跨 越 雷 池 一 步, 因 為 這 些 球 場 早 已 淪 成 為 特 定 團 體 的 網 球 俱 樂 部, 根 本 輪 不 到 一 般 市 民 朋 友 使 用 如 果 球 友 想 到 這 些 好 場 地 去 打 球, 這 些 團 體 就 會 告 訴 你 : 這 裡 是 會 員 制 會 員 優 先 使 用 要 繳 會 費 才 能 成 為 會 員, 若 再 追 問 他 公 有 場 地 為 何 不 對 外 開 放, 他 還 會 以 我 們 有 簽 認 養 契 約 有 優 先 使 用 權 這 些 場 地 是 會 員 自 掏 腰 包 在 整 理 維 護 的, 會 員 當 然 有 優 先 使 用 權 等 理 由 應 付 你 網 球 場 遭 人 霸 占 至 此, 主 管 單 位 卻 仍 視 若 無 睹, 對 照 球 場 旁 矗 立 的 使 用 規 則, 格 外 諷 刺 四 據 本 席 了 解, 河 濱 公 園 運 動 場 地 問 題 積 弊 已 久, 本 席 去 年 亦 曾 針 對 河 濱 公 園 認 養 制 度 及 棒 壘 球 場 認 養 單 位 向 市 民 收 費 等 問 題, 要 求 市 府 重 視 及 改 善, 市 府 方 於 今 年 7 月 頒 布 臺 北 市 河 濱 公 園 運 動 場 地 認 養 行 政 契 約 與 臺 北 市 河 濱 公 園 運 動 場 地 認 養 單 位 評 選 實 施 計 畫, 作 為 未 來 認 養 及 評 選 之 依 據 2646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五 與 此 同 時, 今 年 為 適 用 新 頒 布 之 認 養 契 約 及 評 選 計 畫, 除 美 堤 網 球 場 外, 均 未 進 行 場 地 認 養, 亦 即 今 年 除 美 堤 外 並 無 所 謂 認 養 單 位 存 在, 然 上 述 數 座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卻 仍 有 特 定 團 體 以 認 養 單 位 名 義 霸 占 網 球 場 之 使 用 權, 甚 至 讓 市 民 認 為 球 場 之 修 建 均 為 該 團 體 之 會 員 出 資, 故 其 優 先 使 用 乃 屬 當 然, 成 為 名 符 其 實 的 網 球 俱 樂 部, 不 少 球 友 對 此 現 象 亦 曾 向 市 府 反 映, 主 管 機 關 卻 僅 以 查 無 實 證 回 應, 根 本 就 是 麻 木 不 仁 六 本 席 以 為, 若 純 為 網 球 推 廣 目 的 成 立 組 織, 以 聚 餐 聯 誼 或 舉 辦 比 賽 等 方 式 來 推 廣 網 球 運 動, 進 而 主 動 向 市 府 認 養 球 場 進 行 維 護, 如 此 愛 好 網 球 及 熱 心 服 務 的 精 神 值 得 肯 定 及 贊 許 但 部 份 萬 年 認 養 團 體 卻 進 而 排 除 公 眾 使 用 權 利, 向 市 民 聲 稱 依 約 具 有 優 先 使 用 權, 使 球 友 誤 認 需 付 費 加 入 會 員 才 能 使 用 這 些 公 有 球 場, 如 此 不 僅 有 違 認 養 的 精 神 與 目 的, 更 違 反 認 養 契 約 之 規 定 但 更 令 人 氣 憤 的 是, 許 多 球 友 就 此 問 題 已 多 次 向 主 管 機 關 反 應, 卻 仍 得 不 到 主 管 機 關 的 正 視 及 處 理, 讓 小 市 民 獨 力 向 這 些 團 體 爭 取 應 有 的 使 用 權, 除 對 政 府 的 無 能 感 到 失 望, 也 不 由 得 感 嘆 : 公 權 力 何 在? 七 綜 上 所 述, 本 席 要 求 主 管 機 關 一 一 檢 視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的 使 用 現 狀, 除 就 硬 體 部 分 進 行 修 整 和 維 護, 提 供 均 等 及 完 整 之 網 球 場 地, 予 各 行 政 區 市 民 球 友 運 動 使 用 外, 更 要 求 市 府 針 對 河 濱 公 園 運 動 場 地, 須 善 盡 管 理 之 責, 並 研 議 增 設 申 訴 機 制, 於 球 場 外 清 楚 標 示 使 用 規 則 及 申 訴 電 話, 讓 實 際 使 用 球 場 的 市 民 球 友 有 向 主 管 機 關 反 映 之 窗 口, 讓 球 場 的 使 用 更 公 平 公 開 合 理, 確 實 達 成 推 廣 河 濱 公 園 運 動 休 閒 的 目 的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旨 揭 乙 案, 本 市 體 育 處 檢 討 改 進 事 項 如 下 : 一 該 處 管 理 大 佳 (3 面 ) 彩 虹 (16 面 ) 百 齡 (7 面 ) 雙 園 (6 面 ) 等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原 計 32 面,98 年 度 除 大 佳 河 濱 公 園 3 面 網 球 場 配 合 2010 年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暫 停 使 用 外, 分 別 於 彩 虹 河 濱 公 園 整 建 原 16 面 網 球 場 並 增 設 1 面 百 齡 河 濱 公 園 原 7 面 網 球 場 整 建 4 面, 共 計 整 建 21 面 網 球 場, 故 目 前 體 育 處 所 管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共 計 33 面 二 99 年 度 已 向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申 請 臺 北 市 各 河 濱 公 園 運 動 場 區 及 天 母 運 動 場 區 修 繕 工 程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在 案, 將 規 劃 整 建 98 年 尚 未 整 建 之 百 齡 雙 園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逐 步 改 善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硬 體 設 備, 以 期 提 供 市 民 更 完 整 的 運 動 環 境 三 持 續 加 強 場 地 設 施 巡 查, 場 地 巡 檢 人 員 每 日 確 實 檢 查 場 地 設 施 毀 損 狀 況, 立 即 回 報 場 地 管 理 人 員 處 理 後 續 維 修 事 宜, 善 盡 維 護 管 理 責 任 四 於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設 立 使 用 須 知 告 示 牌, 並 於 告 示 牌 內 容 明 定 每 場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使 用 時 間 到 時 請 自 動 換 人 使 用 禁 止 從 事 收 費 行 為 之 網 球 場 教 學 活 動 等 條 文, 限 定 使 用 時 間 及 禁 止 收 費 行 為 之 教 學 活 動, 並 提 供 本 府 及 體 育 處 申 訴 電 話, 建 立 網 球 場 使 用 規 範 及 申 訴 機 制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2647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答 : 一 旨 揭 書 面 質 詢 案, 謹 就 本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 以 下 簡 稱 水 利 處 ) 權 責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水 利 處 管 理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總 計 44 面, 經 查 98 年 度 除 美 堤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有 民 間 認 養 外, 其 餘 球 場 尚 無 民 眾 或 團 體 認 養, 該 處 均 定 期 派 員 巡 查 河 濱 公 園 各 項 設 施, 如 有 設 施 缺 失 即 進 行 維 護 改 善, 惟 囿 於 人 力 不 足, 目 前 無 法 於 現 場 派 駐 球 場 管 理 人 員 ( 二 ) 有 關 書 面 質 詢 中 指 稱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設 施 不 健 全 部 分, 經 查 水 利 處 維 管 網 球 場 皆 位 於 堤 外 之 高 灘 地, 平 時 開 放 供 民 眾 使 用, 颱 風 豪 雨 期 間 為 河 道, 易 遭 淹 漫, 故 河 濱 公 園 皆 設 置 為 簡 易 球 場, 除 發 現 球 網 球 場 地 坪 損 壞, 該 處 即 儘 速 修 復 外, 於 經 費 許 可 下, 亦 以 球 場 使 用 頻 率 排 定 維 修 計 畫, 逐 步 增 設 球 場 週 邊 圍 網 改 善 照 明 設 備 等 設 施 ( 三 ) 水 利 處 轄 管 華 中 延 平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目 前 開 放 供 民 眾 自 由 使 用, 並 無 民 眾 或 團 體 認 養, 惟 有 愛 好 打 球 民 眾 常 有 自 發 組 織 網 球 聯 誼 會 之 情 形, 該 聯 誼 會 屬 民 間 團 體, 該 處 無 權 干 預, 惟 已 向 各 聯 誼 會 說 明 球 場 產 權 係 屬 公 有, 並 由 該 處 管 理 維 護, 民 眾 均 可 依 臺 北 市 公 園 場 地 使 用 辦 法 向 該 處 申 請 場 地 使 用, 若 無 人 事 先 申 請 則 應 以 先 到 先 用 之 原 則 輪 流 使 用, 並 不 得 有 佔 用 情 形 另 該 處 已 於 球 場 外 豎 立 球 場 屬 公 有 設 施, 不 需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之 告 示 牌, 並 於 告 示 牌 內 留 下 管 理 單 位 電 話, 俾 利 民 眾 反 應, 如 接 獲 民 眾 陳 訴, 該 處 即 會 派 員 處 理 於 98 年 9 月 期 間 曾 有 民 眾 反 映 有 民 眾 佔 據 球 場 使 用 情 形, 經 該 處 派 員 處 理 後, 已 解 決 球 場 使 用 紛 爭 二 鑑 於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管 理 不 易, 水 利 處 已 針 對 華 中 及 美 堤 網 球 場 公 告 開 放 認 養, 並 依 據 新 頒 佈 臺 北 市 河 濱 公 園 運 動 場 地 認 養 行 政 契 約 與 臺 北 市 河 濱 公 園 運 動 場 地 認 養 單 位 評 選 實 施 計 畫 作 為 未 來 認 養 及 評 選 之 依 據, 並 將 在 該 處 網 站 上 積 極 宣 導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屬 公 有 設 施 及 排 隊 打 球 不 需 付 費 的 觀 念 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質 詢 議 員 : 簡 余 晏 質 詢 對 象 : 停 管 處 質 詢 題 目 : 不 同 行 政 區 的 公 有 停 車 場 使 用 率 一 樣, 但 收 費 標 準 卻 是 大 不 同, 大 同 區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硬 是 高, 高 的 理 由 究 竟 在 哪? 說 明 : 士 林 區 海 光 地 下 停 車 場 與 大 同 區 朝 陽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一 樣 是 平 均 使 用 率 83%, 全 日 優 惠 月 票 卻 分 別 是 3,600 元 及 5,760 元, 大 同 區 硬 是 多 了 2,160 元! 多 收 的 2,160 元 到 底 是 怎 麼 算 的? 高 的 理 由 究 竟 在 哪?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一 本 市 停 管 處 轄 管 之 停 車 場 費 率 係 依 停 車 場 法 第 31 條 暨 臺 北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費 率 標 準 第 5 條 規 定, 依 區 域 流 量 時 段 之 不 同, 訂 定 差 別 費 率 並 依 臺 北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費 率 標 準 第 6 條 規 定, 停 車 場 所 在 地 2648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區 停 車 需 求 及 停 車 場 使 用 情 形, 管 理 機 關 應 每 六 個 月 調 查 檢 討 1 次, 如 收 費 時 間 內 平 均 每 小 時 停 車 數 高 於 收 費 停 車 位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或 低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時, 應 據 以 提 高 或 降 低 費 率 種 類, 並 公 告 之 二 本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主 要 係 以 提 供 公 眾 外 出 使 用 之 短 延 時 高 周 轉 率 之 公 共 停 車 需 求, 興 建 經 費 由 臺 北 市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基 金 之 停 車 費 收 入 支 應 因 本 市 住 商 混 合 之 都 市 使 用 情 形 甚 高, 為 兼 顧 當 地 民 眾 停 車 持 有 之 停 車 需 求, 爰 提 供 里 民 較 為 優 惠 之 月 票 ( 月 票 票 價 = 計 時 費 率 *8 小 時 *30 日 ) 朝 陽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於 93 年 6 月 進 行 費 率 檢 討, 因 該 場 日 間 使 用 率 高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將 費 率 由 每 小 時 20 元 調 昇 為 每 小 時 30 元, 若 以 每 小 時 30 元 計 算, 全 日 月 票 為 7,200 元 (30 元 *8 小 時 *30 天 ), 惟 為 避 免 調 整 幅 度 過 大 造 成 反 彈, 乃 採 8 折 計 費, 即 全 日 促 銷 優 惠 月 票 5,760 元, 並 提 供 所 在 地 里 民 7 折 4,032 元, 出 入 口 半 徑 300 公 尺 範 圍 內 里 民 以 8 折 4,600 元 優 惠 措 施 另 亦 配 合 時 段 性 之 停 車 需 求, 出 售 夜 間 月 票 2,400 元 供 民 眾 選 擇 目 前 該 場 使 用 率 已 達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惟 為 當 地 居 民 停 車 需 要, 本 (98) 年 度 仍 未 予 調 升 停 車 費 率 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晉 章 質 詢 對 象 : 建 管 處 質 詢 題 目 :12/19 地 震 之 屋 頂 型 水 塔 掉 落 壓 毀 2 部 車, 儲 水 器 ( 水 塔 ) 放 置 位 置 之 管 理 不 容 輕 忽 說 明 : 一 12 月 19 日 晚 上 9 點 多 臺 北 市 四 級 地 震, 傳 出 五 分 埔 及 復 興 南 路 各 有 公 寓 頂 樓 之 金 屬 水 塔 被 地 震 搖 晃 掉 落 地 面, 分 別 砸 毀 兩 部 汽 車 乙 事, 雖 然 慶 幸 未 傷 及 人 身, 但 本 席 早 就 預 警 屋 頂 型 水 塔 之 危 險 性, 並 告 訴 官 員, 可 惜 政 府 未 能 及 早 認 知 並 做 防 患 二 緣 早 於 今 年 8 月 本 席 就 口 頭 告 訴 建 管 處, 針 對 有 關 本 市 一 般 經 常 使 用 儲 水 器 之 規 格 並 排 除 於 建 築 法 所 稱 之 雜 項 工 作 物 免 予 查 報 管 理 原 則 乙 案 (98.8.3 府 都 建 字 第 09860066700 號 函 ) 中 所 指 屋 頂 型 儲 水 器 位 置 規 定, 本 席 對 建 管 處 提 出 建 言, 應 注 意 儲 水 器 放 置 位 置 以 避 免 地 震 致 從 高 處 被 震 落 造 成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損 害 而 今 果 真 發 生, 幸 未 傷 及 人 命, 卻 造 成 人 民 財 產 損 失 三 上 述 函 件 所 指 之 屋 頂 型 儲 水 器 規 定 不 得 設 置 於 違 建 上 方 且 設 置 於 屋 頂 突 出 物 ( 樓 梯 間 ) 上 方 者, 與 屋 頂 突 出 物 ( 樓 梯 間 ) 高 度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9 公 尺 就 上 述 規 定 而 言, 建 管 處 為 因 應 老 舊 公 寓 或 大 樓 之 儲 水 槽 老 化 以 其 它 水 塔 代 替 所 做 之 權 宜 管 理, 有 可 肯 定 之 處, 但 仍 欠 週 延 本 席 告 訴 建 管 處 官 員 應 考 量 屋 頂 突 出 物 ( 樓 梯 間 ) 所 在 位 置 一 併 納 入 管 理, 假 設 水 塔 所 在 的 屋 頂 突 出 物 位 在 建 物 平 台 中 間 則 較 無 危 險, 就 算 掉 落 也 僅 是 在 同 棟 建 物 之 平 台 ; 然 若 是 在 馬 路 邊 的 上 方, 水 塔 就 有 直 接 掉 落 馬 路 之 疑 慮, 一 個 金 屬 大 水 塔 加 上 幾 2649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千 公 升 的 水 凌 空 而 降, 重 力 加 速 度, 力 道 之 猛, 所 砸 之 處 非 扁 即 碎, 很 可 怕! 四 俯 瞰 臺 北 市 的 建 物 屋 頂 一 顆 顆 水 塔, 宛 如 一 顆 顆 不 定 時 炸 彈, 台 灣 地 震 頻 繁, 請 貴 處 及 早 檢 討 屋 頂 型 儲 水 器 擺 放 位 置, 以 保 障 無 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都 發 局 ) 答 : 一 本 市 一 般 經 常 使 用 儲 水 器 之 規 格 及 管 理 原 則, 前 經 本 府 召 集 相 關 局 處 研 議, 以 98 年 8 月 3 日 府 都 建 字 第 09860066700 號 函 告 貴 會 並 副 知 臺 北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及 臺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臺 北 市 辦 事 處 二 有 關 林 議 員 晉 章 曾 以 口 頭 建 議 本 市 建 築 管 理 處, 前 開 函 內 關 於 本 市 一 般 經 常 使 用 儲 水 器 規 定, 應 注 意 其 放 置 位 置 避 免 地 震 震 落 造 成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損 害 及 考 量 屋 頂 突 出 物 ( 樓 梯 間 ) 所 在 位 置 納 入 管 理 乙 節, 查 本 市 建 築 管 理 處 對 於 儲 水 器 前 雖 已 有 明 定, 惟 為 符 合 民 意 及 避 免 再 造 成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損 害, 將 針 對 屋 頂 型 儲 水 器 加 強 其 規 範 並 已 有 研 議, 內 容 如 下 : ( 一 ) 設 置 於 屋 頂 平 台 者 應 距 女 兒 牆 外 緣 2 公 尺 以 上 ( 二 ) 不 得 設 置 於 違 建 上 方 ( 三 ) 設 置 於 屋 頂 突 出 物 上 方 者, 與 屋 頂 突 出 物 ( 含 樓 梯 間 機 械 房 ) 高 度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9 公 尺 並 應 距 建 築 線 ( 含 地 界 線 )2 公 尺 以 上, 且 需 加 強 支 撐 腳 架 之 固 定 以 防 止 傾 倒 及 脫 落 三 經 核 本 府 98 年 10 月 5 日 府 都 建 字 第 09860144900 號 致 監 察 院 函, 有 關 修 正 臺 北 市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要 點 為 自 治 規 則, 並 預 計 於 99 年 6 月 30 日 前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屆 時 本 市 一 般 經 常 使 用 儲 水 器 之 規 格 及 管 理 原 則 將 一 併 納 入 臺 北 市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規 則 條 文 規 範 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國 成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警 察 局 監 理 處 質 詢 題 目 : 寒 流 來 襲! 假 愛 心 真 牟 利 舊 衣 回 收 車 又 出 現!? 說 明 : 一 本 席 近 來 接 獲 選 區 里 民 反 映 在 合 江 街 江 寧 公 園 前 長 期 停 放 一 台 舊 衣 回 收 車, 該 車 並 不 屬 於 任 何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團 體 所 有, 外 觀 也 沒 有 任 何 的 標 示, 附 近 里 民 說 該 車 已 停 放 好 幾 個 月, 加 上 最 近 寒 流 來 襲, 一 般 民 眾 基 於 愛 心 仍 然 將 家 中 舊 衣 丟 入, 盼 望 能 幫 助 清 寒 家 庭 度 過 難 關, 但 萬 萬 沒 想 到 愛 心 可 能 被 濫 用, 被 不 肖 黑 商 整 理 後 變 賣 牟 利 二 今 年 3 月 臺 北 市 政 府 就 明 定 禁 止 舊 衣 回 收 車 停 放 市 區 道 路, 但 近 來 北 市 各 巷 道 內 卻 有 舊 衣 回 收 車 悄 悄 復 辟 的 情 形, 這 些 車 輛 停 在 巷 弄 內, 車 身 沒 有 任 何 標 示, 沒 有 停 在 紅 線 上, 也 不 是 停 在 停 車 格 上, 不 論 是 警 察 局 監 理 單 位 或 是 環 保 局 都 對 這 些 車 輛 束 手 無 策, 也 沒 有 相 關 的 法 令 可 以 約 束 這 些 非 法 車 輛, 林 國 成 議 員 質 疑 市 政 府 應 作 為 而 不 作 為, 造 成 這 些 違 法 的 舊 衣 回 收 車 可 能 會 濫 用 民 眾 的 愛 心, 2650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將 回 收 衣 物 再 次 變 賣 圖 利 三 本 席 認 為, 這 些 舊 衣 回 收 車 外 觀 沒 有 任 何 的 標 示, 有 關 單 位 根 本 無 法 追 到 上 游 廠 商, 頂 多 就 是 開 幾 張 通 知 單, 所 以 根 本 無 法 有 效 遏 止 不 肖 廠 商 利 用 民 眾 愛 心 大 賺 黑 心 錢, 議 員 要 求 相 關 單 位 應 該 拿 出 具 體 作 為, 全 面 清 查 本 市 違 規 舊 衣 回 收 車 輛, 再 訂 定 單 行 法 規 來 強 制 移 置 或 沒 收 這 些 非 法 的 舊 衣 回 收 車, 才 能 避 免 假 愛 心 真 牟 利 的 黑 心 舊 衣 回 收 商 再 度 出 現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環 保 局 ) 答 : 一 有 關 民 眾 反 映 合 江 街 江 寧 公 園 前 長 期 停 放 ㄧ 台 舊 衣 回 收 車, 經 本 府 環 保 局 中 山 區 清 潔 隊 派 員 查 察, 案 址 車 體 周 邊 環 境 尚 為 整 潔, 無 髒 亂 情 事 另 邇 來 發 現 道 路 上 有 改 裝 車 輛 長 期 占 用 停 放 從 事 舊 衣 回 收, 此 等 行 為 已 嚴 重 影 響 停 車 資 源 公 平 原 則 及 經 合 法 核 准 身 障 福 利 團 體 權 益 因 此, 本 府 環 保 局 刻 研 訂 臺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從 事 舊 衣 收 集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草 案 ), 將 限 制 舊 衣 回 收 車 停 放 本 市 道 路 二 另 目 前 查 處 方 式 由 本 市 監 理 處 針 對 舊 衣 回 收 車 車 體 上 如 標 示 舊 衣 回 收 慈 善 等 字 樣, 並 標 明 機 構 名 稱 與 連 絡 電 話 者, 屬 遊 動 廣 告 車 範 疇, 由 該 處 認 定 後 通 知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逕 行 拖 吊 移 置 車 體 上 僅 標 示 舊 衣 回 收 或 並 無 標 示, 或 僅 於 車 窗 內 置 放 舊 衣 回 收 字 樣 者 非 屬 遊 動 廣 告 車 之 範 疇, 至 其 車 體 設 置 投 擲 孔, 涉 及 變 造 車 體 部 分,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45 條 規 定, 該 處 將 通 知 車 輛 所 有 人 辦 理 臨 時 檢 驗, 並 就 車 籍 非 設 本 市 車 輛, 移 請 車 籍 所 在 地 公 路 監 理 辦 理 臨 時 檢 驗 ; 若 車 主 拒 不 到 檢, 另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17 條 規 定 : 汽 車 不 依 限 期 參 加 定 期 檢 驗 或 臨 時 檢 驗 者, 處 汽 車 所 有 人 900 元 以 上 1800 元 以 下 罰 鍰, 逾 期 ㄧ 個 月 以 上 者 並 吊 扣 其 牌 照, 逾 期 6 個 月 以 上 者, 註 銷 其 牌 照 旨 揭 車 輛, 業 經 註 銷 牌 照, 仍 停 放 於 本 市 道 路 者, 該 處 檢 送 車 輛 相 片 及 車 籍 資 料, 函 請 車 籍 所 在 地 稅 捐 機 關 協 助, 依 使 用 牌 照 稅 法 查 處 三 本 府 警 察 局 針 對 屬 遊 動 廣 告 車 輛 之 舊 衣 回 收 車, 依 據 本 府 交 通 局 97 年 11 月 20 日 北 市 交 授 監 字 第 09762702500 號 函 發 臺 北 市 違 規 遊 動 廣 告 車 輛 查 察 取 締 計 畫, 由 臺 北 市 監 理 處 依 權 責 認 定 後, 依 規 定 執 行 取 締 拖 吊 移 置 98 年 4 月 1 日 至 12 月 23 日 止, 經 本 市 監 理 處 認 定 交 付 該 大 隊 取 締 拖 吊 舊 衣 回 收 車 計 7 件 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質 詢 議 員 : 王 鴻 薇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警 察 局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路 跑 封 路 無 標 誌, 民 眾 倒 楣 還 被 罵! 說 明 : 一 路 跑 封 路 不 但 沒 標 誌 疏 散 交 通, 警 察 還 罵 民 眾 別 囉 唆! 真 是 可 惡 到 極 點! 本 席 批 評, 因 圓 山 附 近 舉 行 國 際 馬 拉 松 路 跑 活 動, 週 邊 實 施 交 通 管 制, 除 了 封 路 影 響 交 通, 相 關 單 位 竟 未 設 置 指 示 標 誌, 讓 外 2651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地 人 或 不 熟 析 當 地 路 況 的 駕 駛 人 可 以 清 楚 知 道, 警 察 還 很 不 客 氣 罵 議 員 : 不 要 囉 唆 啦! 要 怪 就 怪 臺 北 市 政 府! 真 是 可 惡 到 極 點! 對 此, 本 席 要 求 臺 北 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未 來 有 類 似 大 型 活 動, 應 完 善 規 劃 交 通 管 制, 並 有 禮 貌 告 知 民 眾 疑 問,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不 要 將 氣 發 在 臺 北 市 民 身 上! 二 本 席 表 示, 前 天 圓 山 附 近 舉 辦 臺 北 國 際 馬 拉 松 這 一 體 育 界 一 年 一 度 的 盛 事, 吸 引 許 多 民 眾 參 加, 可 說 是 全 民 運 動 故 臺 北 市 政 府 在 週 邊 實 施 交 通 管 制, 並 進 行 封 路 不 過, 相 關 單 位 竟 然 沒 有 設 置 任 何 指 示 標 誌 來 紓 解 交 通, 讓 外 地 民 眾 或 不 熟 悉 當 地 路 況 的 臺 北 市 民 抱 怨 連 連 三 本 席 批 評, 當 天 一 早 她 有 事 需 前 往 圓 山 飯 店, 但 因 無 任 何 指 示 標 誌 導 引 方 向, 就 這 樣 一 直 開 車 繞 來 繞 去, 於 是 本 席 詢 問 正 在 執 勤 的 士 林 交 通 分 隊 一 位 員 警 要 怎 麼 走 才 能 到 達 圓 山 飯 店? 不 料, 這 位 員 警 居 然 很 兇 對 本 席 說 : 不 要 囉 唆 啦! 封 路 要 怪 就 怪 臺 北 市 政 府! 真 是 莫 名 奇 妙! 當 時 本 席 並 未 表 明 是 市 議 員 身 分, 難 道 警 察 執 勤 都 是 這 樣 對 待 臺 北 市 民 的 嗎!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民 調 無 起 色, 不 是 沒 有 原 因 的! 警 察 局 是 怎 麼 對 員 警 進 行 勤 前 教 育 訓 練 的! 四 本 席 要 求 臺 北 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未 來 如 有 任 何 類 似 上 述 大 型 活 動 舉 辦, 事 先 交 通 管 制 要 完 善 規 劃, 各 路 口 做 好 指 示 標 誌 的 設 置,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真 的 有 必 要 加 強, 讓 臺 北 市 真 正 成 為 富 而 好 禮 的 城 市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一 貴 會 第 10 屆 第 14 次 臨 時 大 會 王 議 員 鴻 薇 書 面 質 詢 本 市 體 育 處 辦 理 2009 富 邦 臺 北 馬 拉 松, 有 關 道 路 封 閉 設 置 相 關 標 示 乙 事,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為 加 強 宣 導 本 次 賽 會 交 通 管 制 訊 息 能 讓 市 民 知 悉, 在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里 辦 公 室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中 心 及 臺 北 縣 鄰 近 本 市 鄉 鎮 市 公 所 發 送 傳 單 及 張 貼 海 報 ( 二 ) 於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天 橋 及 垃 圾 車 懸 掛 交 通 管 制 布 條 ( 三 ) 本 府 各 局 處 所 出 版 刊 物 捷 運 站 燈 箱 及 跑 馬 燈 上 宣 導 交 管 事 宜 ( 四 ) 各 重 要 路 口 聯 外 橋 樑 亦 有 設 置 交 管 告 示 牌 面 ( 五 ) 在 媒 體 方 面 分 別 在 電 視 以 跑 馬 燈 方 式 廣 播 報 紙 及 活 動 網 站 等 宣 導 交 管 訊 息 來 提 醒 民 眾 二 本 府 辦 理 大 型 戶 外 活 動, 爾 後 加 強 交 通 管 制 區 域 宣 導, 使 影 響 市 民 行 的 權 利 降 至 最 低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一 本 案 路 跑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路 跑 協 會 ), 於 98 年 12 月 20 日 活 動 期 間 規 劃 中 山 北 路 5 段 ( 中 山 二 橋 段 ) 北 往 南 方 向 平 面 車 道 封 閉, 僅 開 放 往 圓 山 飯 店 之 車 輛 進 入, 惟 未 於 中 山 北 路 沿 線 路 口 設 置 往 圓 山 飯 店 車 輛 請 行 駛 平 面 車 道 交 通 告 示 牌 面, 以 指 引 車 輛 行 駛 動 線 本 府 將 要 求 以 後 辦 理 類 似 活 動 時, 主 辦 單 位 對 於 管 制 路 段 務 必 加 強 設 置 告 示 牌 面, 以 讓 用 路 人 知 悉 前 方 道 路 管 制 情 形, 俾 有 效 疏 導 車 輛 通 行, 以 維 民 眾 用 路 權 益 二 另 12 月 20 日 7 時 至 8 時 30 分 中 山 北 路 通 河 街 口 因 路 跑 活 動 實 施 交 通 管 2652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制, 活 動 期 間 管 制 車 輛 進 入 中 山 北 路 北 往 南 平 面 道 進 入 ( 劍 潭 活 動 中 心 圓 山 飯 店 車 輛 仍 可 通 行 ), 查 當 日 上 午 8 時 適 王 議 員 鴻 薇 要 前 往 圓 山 飯 店, 行 經 該 路 口 詢 問 員 警 要 如 何 前 往 圓 山 飯 店? 該 路 口 擔 服 交 通 管 制 哨 勤 務 員 警, 因 見 中 山 北 路 往 南 車 流 相 當 大, 仍 急 促 回 復 好 啦! 請 妳 直 行 快 走! 因 後 方 車 輛 已 很 多 等 言 語, 未 有 要 怪 就 怪 臺 北 市 政 府 之 言 論, 該 員 警 執 勤 時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乙 節, 本 府 警 察 局 業 予 以 檢 討 並 查 究 責 任 行 政 處 分 在 案 三 本 府 警 察 局 將 持 續 運 用 各 項 集 會 勤 前 教 育 常 年 訓 練 加 強 員 警 執 勤 態 度 與 技 巧, 尤 其 是 舉 辦 大 型 活 動 交 通 管 制 時, 應 以 更 明 確 委 婉 方 式 告 知 用 路 人 交 通 管 制 目 的 及 導 引 改 道 作 為, 避 免 民 眾 產 生 誤 解 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質 詢 議 員 : 王 鴻 薇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扶 老 攜 幼 尋 找 臺 北 過 去 風 貌 說 明 : 一 建 議 家 長 不 妨 帶 孩 子 們 欣 賞 臺 北 ( 大 佳 臘 ) 風 雲 三 百 年 - 陳 賴 章 懇 號 特 展, 尋 找 臺 北 三 百 年 來 歷 史 的 脈 絡 吧! 本 席 表 示, 臺 北 市 剝 皮 寮 歷 史 街 區 正 在 展 出 臺 北 ( 大 佳 臘 ) 風 雲 三 百 年 - 陳 賴 章 懇 號 特 展, 見 證 臺 北 墾 拓 開 發 三 百 年 的 歷 程 與 精 神 本 席 要 求 教 育 局 可 主 動 發 布 訊 息, 藉 由 學 習 單 或 寒 假 作 業 方 式, 鼓 勵 家 長 帶 孩 子 們 在 寒 假 期 間, 尋 找 臺 北 三 百 年 來 歷 史 的 脈 絡 吧 二 本 席 指 出, 悠 悠 古 蹟 訴 說 著 歷 史 點 滴, 沿 著 萬 華 廣 州 街 長 廊 營 造 懷 舊 古 意, 以 臺 北 的 時 間 與 空 間 的 節 點 為 座 標, 陳 列 古 臺 北 的 風 貌 及 人 文 風 情, 當 走 過 每 一 根 支 撐 古 厝 的 廊 柱, 映 入 眼 簾 的 影 像, 讓 時 光 流 轉 於 過 去, 彷 彿 置 身 先 人 的 時 代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精 選 大 龍 峒 保 安 宮 臺 北 孔 子 廟 臺 北 故 事 館 大 稻 埕 霞 海 城 隍 廟 臺 北 賓 館 等 等 63 處 古 蹟 點, 特 別 加 以 深 入 介 紹 三 本 席 表 示, 臺 北 ( 大 佳 臘 ) 風 雲 三 百 年 - 陳 賴 章 懇 號 特 展 見 證 了 臺 北 墾 拓 開 發 三 百 年 的 歷 程 與 精 神, 從 臺 北 風 雲 大 事 紀 的 時 間 軸 線 引 領 進 入, 藉 由 地 理 人 物 信 仰 勾 勒 臺 北 輪 廓, 從 墾 拓 變 革 摩 登 多 元 來 描 繪 人 文 薈 萃 的 臺 北 精 神! 以 文 化 來 勾 引 城 市 的 記 憶, 透 過 歷 史 的 符 號 剝 皮 寮 歷 史 街 區 跨 越 時 空 相 互 對 話! 尋 找 臺 北 三 百 年 來 歷 史 的 脈 絡! 四 本 席 要 求 教 育 局 可 主 動 發 布 訊 息, 藉 由 學 習 單 或 寒 假 作 業 方 式, 鼓 勵 家 長 帶 孩 子 們 在 寒 假 期 間, 欣 賞 百 年 來 臺 北 的 各 項 面 貌, 喚 起 對 臺 北 的 感 情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文 化 局 ) 答 : 一 由 本 府 文 化 局 及 本 市 文 獻 委 員 會 共 同 主 辦 之 臺 北 ( 大 佳 臘 ) 風 雲 三 百 年 : 陳 賴 章 墾 號 特 展, 截 至 12 月 下 旬 已 吸 引 9 萬 人 次 造 訪 剝 皮 寮 歷 史 街 區, 2653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臺 北 三 百 年 來 的 歷 史 面 貌, 透 過 懷 舊 的 空 間 多 元 的 佈 展 形 式, 使 廣 大 市 民 可 以 輕 鬆 徜 徉 於 城 市 的 集 體 記 憶 中 二 請 本 府 教 育 局 廣 為 週 知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藉 由 學 習 單 或 寒 假 作 業 的 方 式, 鼓 勵 家 長 親 子 利 用 寒 假 期 間 參 訪 臺 北 ( 大 佳 臘 ) 風 雲 三 百 年 : 陳 賴 章 墾 號 特 展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由 本 府 文 化 局 及 本 市 文 獻 委 員 會 共 同 舉 辦 之 臺 北 ( 大 佳 臘 ) 風 雲 三 百 年 : 陳 賴 章 墾 號 特 展, 本 府 教 育 局 業 已 函 轉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鼓 勵 各 校 教 師 融 入 課 程 設 計 進 行 教 學, 並 透 過 學 習 單 或 寒 假 作 業 方 式, 俾 提 供 親 子 參 觀 展 覽 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文 英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質 詢 題 目 : 文 湖 線 列 車 車 廂 採 購 疑 義 多, 請 市 府 公 開 說 明 說 明 : 捷 運 局 為 因 應 文 湖 線 通 車, 共 購 買 101 對 電 聯 車 車 廂, 請 回 覆 下 列 : 一 電 聯 車 如 何 驗 證? 二 驗 證 項 目 有 哪 些?( 請 列 表 說 明 ) 三 在 哪 裡 驗 證?( 請 列 表 說 明 ) 四 哪 些 人 參 與 驗 證?( 請 依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表 列 說 明 )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捷 運 局 ) 答 : 一 內 湖 線 101 對 電 聯 車 的 驗 證 測 試 項 目 概 分 為 : 合 格 測 試 原 型 車 驗 證 測 試 及 現 場 驗 收 測 試 ; 其 中 合 格 測 試 屬 設 計 階 段 元 件 之 驗 證, 大 多 於 國 外 測 試 場 及 實 驗 室 進 行, 而 原 型 車 驗 證 測 試 及 現 場 驗 收 測 試 不 分 國 內 組 裝 及 國 外 組 裝, 係 於 文 湖 線 全 線 及 機 廠 區 進 行 測 試 當 廠 商 完 成 各 項 驗 證 測 試 後, 將 會 個 案 提 出 該 項 驗 證 項 目 的 測 試 報 告 或 分 析 報 告, 而 此 測 試 報 告 或 分 析 報 告 仍 須 依 本 府 捷 運 局 審 查 流 程, 提 供 各 單 位 審 查 完 成 後, 才 會 予 以 核 定 二 內 湖 線 101 對 電 聯 車 的 驗 證 測 試 項 目 測 試 地 點 及 本 府 捷 運 局 參 與 見 證 的 人 員 名 單, 詳 如 附 件 所 示 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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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質詢議員 王孝維 質詢對象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質詢題目 內湖戶政事務所原於東湖圖書館內設有簡易服務窗口 因應人口增加 應該相對增編服務人員 說 明 內湖戶政事務所原於東湖圖書館內設有簡易服務窗口 其服務時間 為每週一 三 五 共三天 此政策為鄰近里民帶來非常便利的服務 聽聞 貴單位欲縮短簡易服務窗口的天數為每週二及週五 共二天 經 商業處及主計處於本年度內湖區之公司及人口數持續增加 相對於戶政 事務之需求量也會增加 此簡易窗口應循正式程序 達成增編人員之需 求 並加強該設點之宣導方式 不應該減少其服務天數 建請 貴局協 助宣導此政策 為東湖廣大里民帶來更美好及便利的市政生活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 答 一 有關本市內湖區戶政所設於東湖區民活動中心 與東湖圖書館同址 5 樓 之戶政便民工作站 以下簡稱工作站 服務時段由每週一 三 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調整為每週二 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一事 因工作站囿於機具 安全性等因素 對於申請遷入 結婚 住址變更等須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 之案件 須攜回戶政所製證 待下一個服務時段由輪值同仁攜往工作站方 可領取 民眾如須當日領取國民身分證 均逕至戶政所辦理 另印鑑登記 含證明 門牌證明 姓名變更 自然人憑證等項目亦須至戶政所方可 申辦 二 另依該區戶政所統計 自 96 年 8 月至 98 年 8 月各項戶籍登記案件數 以 每月 13 個工作天數換算 平均每日受理 1.91 件(詳如附件) 顯示民眾使用 該工作站之意願偏低 而戶政所每日平均受理案件數則高達 1,045 件以 上 業務量實屬繁重 又每月尚須支應電話費及保全費用約 1,161 元 且 自該區域至戶政所有多種公車路線 車程均在 30 分鐘之內 交通便利 三 基於上開因素及為期人力妥善運用 藉以有效紓解戶所內申辦人潮 內湖 區戶政所遂與當地五分里王里長溝通同意調整服務時段 並經本局於 98 年 11 月 23 日召開 臺北市各區戶政便民工作站及戶政巡迴服務車效益檢 討會 決議通過 爰於 99 年 1 月 4 日起調整該工作站服務時段為每週二 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 至該區域如有地方人士或民眾持不同意見 本局將持 續加強溝通協調 2667

附件 2668

10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質詢議員 王孝維 質詢對象 市長 都市發展局丁局長 交通局羅局長 質詢題目 (一) 市府清查開放空間使用情形 應一併要求建商回復原狀 並調查當 初是否告知住戶有開放空間獎勵 (二) 獎勵停車空間亦應全面清查是否對外開放 市政府不可以獎勵停車 位出售亦是供公眾使用 作為搪塞 (三) 市府清查開放空間 獎勵停車空間使用情形 不可將責任推給質詢 的議員 說 明 一 自從本席質詢開放空間 獎勵停車空間使用情形後 承受不少壓力 發現市府官員竟然告訴建商因為本席質詢才要求拆除 請問市府 官員是聽議員的指揮嗎 二 本席對於市府決定清查開放空間使用情形 感到欣慰 但是從 90-98 年間臺北市總計核准開放空間面積為 13 萬 39325 坪約 0.5 個大 安森林公園 所得到的獎勵約 14 萬 42350 建坪 以平均房 價 50 萬 坪計算 建商至少可獲取 210 億元以上之利潤 建商將房 屋賣掉了 利潤已進入口袋 而買的住戶又不願對外開放 市政府 要怎麼辦 處罰建商或刁難買的住戶 如果銷售的時候建商沒有告 知住戶 住戶可以不對外開放 所以本席認為應一併要求建商回復 原狀 並調查當初是否告知住戶有開放空間獎勵 如有附加價值賣 給住戶 必須要求建商退還給住戶 三 交通局羅局長亦應提出魄力全面清查獎勵停車空間是否對外開放 而不是一再以內政部公函謂獎勵停車位出售亦是供公眾使用 作為 搪塞理由 那只是在欺騙外行人 本席會持續追究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都發局 答 一 為督促開放空間依法使用 本府對於社區開放空間採取之管理作為如下 (一) 開放空間查察計畫 1. 第一階段 查察 90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建造執照 位於 商業區 現已領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2. 第二階段 查察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建造執照 位於 商業區 現已領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3. 第三階段 查察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建造執照 位於 住宅區 現已領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4. 新使照逐案查察 使用執照核發三個月內逐案排檢 5. 另隨時受理 1999 市民熱線 市長信箱 首長信箱或循各類管道檢舉 案件 逐案派員現勘查處 (二) 違規案件督導改善作業 2669

1. 住宅區開放空間設置欄柵式圍籬者 依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14 15 點辦理 商業區開放空間設置欄柵式圍籬者 查報拆除 2. 開放空間綠籬高度超過 100 公分 或增植灌木致樹叢間距不合規定 者 通知社區管理委員會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依行政執行法 處罰怠金 並得連續處罰遲不改善者 連續處罰 3. 開放空間告示牌有破損 被遮掩 已移除者 通知社區管理委員會 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依行政執行法處罰怠金 得連續處罰 4. 開放空間內如有新增違建 依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查報拆除 5. 遇有警衛或保全人員蓄意攔阻民眾使用開空間者 發函諭知管理委 員會應提供開放市民使用並函請警察單位施予行政指導或為必要之 處置 6. 開放空間內如有違反建築法第 73 規定 發函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 依建築法第 91 條處 6 萬元罰鍰 二 有關獎勵停車位 供公眾使用 之定義 內政部 84 年 10 月 3 日台內營字 第 8480450 號函釋規定 略...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 公眾使用問題 應由所有權人 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 所有權人亦 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 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 定人依約定之使用 咸屬供公眾使用 基於停獎政策立法本意係提高 整體停車位供給量 依上開函釋 獎勵車位的所有權人可自行決定是否自 用或提供不特定人依契約約定使用 增設停車位之使用方式得買賣或租賃 予特定人 抑或計時計次開放予不特定公眾收費使用 均屬適法 目前有 關停獎之法規與制度 刻由地方提出修正草案送中央討論中 相關民眾意 見反映 本府會羅列研究作為修法參考 三 有關旨揭書面質詢第三點 市府清查開放空間 獎勵停車空間使用情形 不可將責任推給質詢的議員 乙節 有關本府清查開放空間 獎勵停車 空間使用情形 係屬本府職責 本府均依法辦理 11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質詢議員 王孝維 質詢對象 市長 都市發展局丁局長 質詢題目 一 從 90-98 年間臺北市總計核准開放空間面積為 13 萬 39325 坪 約 0.5 個大安森林公園 所得到的獎勵約 14 萬 42350 建坪 以平均房價 50 萬 坪計算 建商至少可獲取 210 億元以上之利潤 建商將房屋賣掉了 利潤已進入口袋 而買的住戶又不願對外開放 市政府要怎麼辦 處罰建商或刁難不知情的住戶 如果銷售的時候 建商沒有告知住戶 住戶可以不對外開放嗎 還是要求建商退還價 金給不知情的住戶 二 臺北市的開放空間依照 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 維護要點 第 6 條規定 面臨道路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欄 2670

柵 土丘等障礙物 但是豪宅開放空間有保全巡邏 嚇阻民眾進入 標示牌被遮住 市府無法可管 開放空間形同虛設 市政府默許建 商先用獎勵容積大賺一筆 再把開放空間納為私人花園提高房價 賺第二筆 請問郝市長 這麼多年來無法可罰 到底是市府無能 還是官商勾結 說 明 一 本席要求臺北市政府應於十日內設立開放空間專區 告訴市民那裡 有開放空間 市民如何正確使用開放空間 遇到阻撓怎麼辦 開放 空間是否於建築基地明顯位置設置標示牌 有違法之處應立即拆 除 二 如果當初申請獎勵的建商沒有告知住戶 而買受的所有權人及管委 會不願對外開放 市政府應強制介入協調 如需裁罰 應罰違法建 商 住戶無辜 三 如果開放空間不能提供公眾使用 至少應將當初取得獎勵的面積換 算成金額 還給市政府 回饋市民或賠給受騙不知情之住戶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都發局 答 為督促開放空間依法使用 本府對於社區開放空間採取之管理作為如下 一 開放空間查察計畫 (一) 第一階段 查察 90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建造執照 位於 商業區 現已領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二) 第二階段 查察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建造執照 位於 商業區 現已領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三) 第三階段 查察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建造執照 位於 住宅區 現已領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四) 新使照逐案查察 使用執照核發 3 個月內逐案排檢 (五) 另隨時受理 1999 市民熱線 市長信箱 首長信箱或循各類管道檢舉案 件 逐案派員現勘查處 二 針對違規案件督導改善作業 (一) 住宅區開放空間設置欄柵式圍籬者 依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 14 15 點辦理 商業區開放空間設置欄柵式圍籬者 查報拆除 (二) 開放空間綠籬高度超過 100 公分 或增值灌本致樹叢間距不合規定 者 通知社區管理委員會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依行政執行法處 罰怠金 並得連續處罰遲不改善者 連續處罰 (三) 開放空間告示牌有破損 被遮掩 已移除者 通知社區管理委員會限 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依行政執行法處罰怠金 並得連續處罰 (四) 開放空間內如有新增違建 依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查報拆除 (五) 遇有警衛或保全人員蓄意攔阻民眾使用開放空間者 發函諭知管理委 員會應提供開放市民使用 並函請警察單位施予行政指導或為必要之 處置 (六) 開放空間內如有違反建築法第 37 條規定 發函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 依建築法第 91 條處 6 萬元罰鍰 2671

三 未來新申請之開放空間案件 擬將開放空間告示牌統一規格 內容 圖示 以達到開放空間明確標示之效果 四 有關 貴會王議員孝維建議設立開放空間專區乙節 本府將儘速於本市建 築管理處網站 設立開放空間專區宣導相關開放空間法令規定 12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質詢議員 林晉章 質詢對象 消防局長 民政局長 質詢題目 消防局松江分隊新建工程請務必將中山區 朱園里 區民活動中心納入 興建規劃 說 明 一 消防局松江分隊與中山區光華區民活動中心原均設於光華橋下 因 配合光華橋拆除而拆除 除松江分隊暫移於建國北路長春路口之建 國北路高架橋下安置外 區民活中心就從有變成無 二 今逢松江分隊於 99 年度預算已編列新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費 99 102 年之 21,853,001 元 99 年度並先編列四百萬元正 工程經費 預算於 100 年預算起編列 三 為此建請消防局 民政局 中山區公所 務必於設計規劃及編列預 算時能將區民活動中心一併列入興建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消防局 答 有關旨揭林議員晉章書面質詢案 本府消防局業已將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納入本 工程需求計畫書 俟民政局評估參建之可行性後 編列參建預算辦理 13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陳玉梅 質詢對象 水利工程處 停車管理工程處 都市發展局 交通局 商業處 質詢題目 拼淡水河整治 年貨大街成犧牲品 拼政見落實 又銷 438 停車位 年貨大街將成宜蘭童玩節翻版 說 明 一 北市府相關局處為落實郝龍斌市長 活化淡水河 政見 並因應明 年即將舉辦的 2010 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 預計將於明年 1 月起 封閉北市大同區 3 號水門外延平河濱公園周邊停車空間 以進行空 間綠美化與相關改善工程 但由於該處為年貨大街重要停車空間之 一 在歷年年貨大街舉辦期間週邊停車位都是一位難求的情形下 市府此舉恐將讓屆時周邊違停問題雪上加霜 二 本席近日接獲臺北市南北雜貨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簡鴻春與迪化街 商家陳情表示 北市府為因應 2010 國際花卉博覽會 舉辦 預計 將於明年 1 月起 封閉北市 3 號水門外延平河濱公園周邊堤外停車 格位以進行綠美化工程 但由於該處停車場為年貨大街舉辦時的重 2672

要停車空間 以過去年貨大街舉辦期間 周邊地區往往一過中午就 一位難求的情形來看 市府趕在年前封閉該停車場 勢必讓已經與 新興大賣場拼搏的有氣無力的年貨大街 營運更加雪上加霜 三 據了解 由於北市年貨大街所在地的迪化街為市府所指定的歷史街 區 依據市府現行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 規範要 求 限制迪化街兩側建物周邊地區不得設置停車空間 也因此該處 原本停車空間即嚴重不足 為紓解年貨大街時的龐大車潮與停車需 求 每年在年貨大街開辦時期 市府除會開出大量年貨大街專車外 還會調高周邊地區路邊與路外停車場停車費率 以提升當地停車格 位使用效率 紓解停車需求 四 然而北市府為在明年改選前落實郝龍斌市長 活化淡水河 政見 並配合即將到來的 2010 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 舉辦 在都市發展 局主導規劃下 推動 延平河濱公園景觀綠美化改善工程 預計 將投入 4,300 餘萬(*43,144,000 元)公帑 進行 3 號水門外景觀綠美 化與休憩區建置 並順道改善汽 機車便道動線 人行空間與自行 車道 希望透過一系列改善工程 提升延平河濱公園整體環境與景 觀遊憩品質 吸引更多市民使用 並藉以確實達成淡水河活化目標 五 只不過也正因為該項景觀綠美化工程的進行 原本設於延平河濱公 園旁 北市大同區 3 號水門堤外 鄭州路至民生西路底堤防外路段 包含現行作為交九轉運站國道客運調度停車場在內的所有路外與路 邊 共 438 個大 小車停車格位(*大車 24 格 小車 404 格 小車身 障 10 格) 也都將自 12 月 30 日起一併取消 空間重新由水利處收 回統籌運用 工程將於明年 1 月起施作 預計在明年 6 月底前完工 停車空間也將不再回復 六 北市舉辦年貨大街 20 餘年下來 如今早已不僅是大稻埕地區傳統 南北貨市集的年度促銷活動 更是市府一年一度的重要節慶性活 動 其中的歷史文化意義更顯非凡 幾乎已可與宜蘭童玩節並駕齊 驅 但市府一方面投注了大量心力籌辦 但另一方面卻決定限縮周 邊的配套使用空間 讓要前往年貨大街採買的民眾停車更加困難 讓已因北市各大賣場崛起後生意日形萎縮的年貨大街 後續推廣與 維繫更加艱難 甚至成為宜蘭童玩節的翻版 七 一般民眾在進行採購時 多半習慣自備交通工具 而非搭乘大眾運 輸工具 但市府再舉辦年貨大街活動時 卻是一路的反其道而行 不僅大力限縮周邊停車空間 還鼓勵民眾擠公車 擠捷運 寧可放 著空蕩蕩的年貨專車在路上跑 也不願意體察民情所需 根本就是 另一個 冷氣房政策 市府此一政策不僅顧此失彼 降低停車前 往採買意願 恐將讓因為大賣場四處林立而業績已經逐漸萎縮的年 貨大街 更加式微 八 本席質疑 如今市府為因應 3 號水門外停車空間封閉 而要民眾改 停塔城停車場或洛陽停車場以為替代 結果欲前往年貨大街消費的 民眾 恐怕必須將拖著重重的戰利品翻山越嶺 逛大街至少 351 公 2673

尺至 945 公尺 搞的 來年貨大街採滿年貨跟做體能訓練一樣 試問誰還願意將車停在這麼遠的地方去進行消費 根本就是昧於現 實 而且每年舉辦年貨大街時 不到中午前述兩個停車場就已 客 滿 怎麼作為替代停車場 九 本席也質疑 目前市府水利處的 延平河濱公園景觀綠美化改善工 程 才甫於 12 月 16 日上網公告招標 預計將於 12 月 28 日下午 5 點才要截止投標收件 現在連標案能不能順利標出去都不知道 水 利處卻急著要將 3 號水門外的停車場與路邊停車空間回收 究竟意 義何在 難道是準備放著養蚊子嗎 眼見 2010 臺北年貨大街 系列活動將於明年 1 月 29 日展開 市府有必要急於一時 趕著封閉 該處停車空間任其閒置 制肘年貨大街活動嗎 十 爰此 針對 延平河濱公園與周邊都市空間改善計畫 將取消周邊 停車格為一事 本席要求市府水利處應暫停封閉停車場措施 暫緩 相關工程施作 以配合年貨大街的舉辦 而在今年度年貨大街舉辦 完成後 本席也要求市府停管處應針對封閉 3 號水門外停車空間 研擬更完整的配套措施 以徹底解決未來可能的相關交通需求衝突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都發局 答 一 有關來函附件會議紀錄有關 延平河濱公園與周邊都市空間改善計畫 為本局負責協調 列管進度並按月陳報市府 至所述 延平河濱公園景觀 綠美化改善工程 係由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辦理規劃 設計及施工 故 有關媒體所述由本局辦理規劃 並非事實 合先敘明 二 另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業已報府核定 暫緩封閉停車場 於農曆春節前 夕供大同區年貨大街購物停車使用 並於 98 年 12 月 24 日函復 貴議會 在案 諒達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一 有關淡水河 3 號疏散門堤外停車場因延平河演公園景觀綠美化工程而缺少 之車位 於規劃階段已經本府交通局評估周邊尚有大稻埕公園地下停車場 205 個小車位 塔城公園地下停車場 126 個小車位 市民大道塔 城段地下停車場 254 個小車位 玉泉公園平面停車場 22 個小車位 73 個機車位 忠孝西路高架橋下停車場 97 個小車位 8 個大車位 洛陽立體停車場 1,614 個小車位 598 個機車位 等公有停車場可供替代 二 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進行延平河濱公園景觀綠美化改善工程 主要辦理 景觀綠美化及休憩區設置 並配合本府交通局規劃調整汽 機車便道動線 將原本靠河岸側汽 機車便道遷移至靠堤防側 將原本受切割之河濱公園 整合成完整草坪空間 改善人行活動空間及自行車動線 形塑整體休憩環 境 期望完工後配合軟體活動導入 延平河濱公園景觀環境及休憩品質將 會大為提升 三 為因應迪化街年貨大街辦理期間周邊交通問題 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已 暫緩 延平河濱公園景觀綠美化改善工程 招標作業 並將會同本府相關 機關再研議 俟方案決定後再另案函復 2674

14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戴錫欽 質詢對象 衛生局 質詢題目 資訊不公開 民眾就診假便利 真霧煞煞 說 明 一 最近戴錫欽議員接到民眾陳情 抱怨電話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沒有 網路掛號 也沒有相關門診醫師專長 簡介 讓這些欲就診的民眾 不知所措 感到相當不便 根本不知當日掛號的醫師究竟是誰 醫 生的專長究竟符不符合自己病症的需求 二 據戴錫欽瞭解後發現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門診部分為精神科夜診及 心理師諮商 目的在於針對平日壓力過大的一般上班族 在下班後 也能就診 立意良好 但上了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網站才發現 醫師 駐院就診的資訊只有一條 被埋沒在眾多訊息裡 一般民眾殊難發 現 更遑論知道心衛中心有精神科門診 三 再者 經詢問過衛生局相關人員後 得知還要在市立聯合醫院的 松 德 院區內搜尋心衛中心醫師相關資料 才能確定社區心理衛生中 心醫師的簡介 專長 而針對沒有網路掛號部分 竟說 對啊 這本來就是電話掛號 似乎完全沒有考慮到便民性 整個過程 讓民眾感到相當不便 四 戴錫欽議員具體要求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網站 應該馬上增列主 治或是進駐醫師的資訊 並且增加網路掛號的服務 以利有需求的 民眾看診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 答 一 有關 貴會戴議員建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網站增列主治或進駐醫師資訊 並且增加網路掛號服務乙節 查位於本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門診 服務係屬本市聯合醫院附設精神科門診 於每週一至週五 17 30 20 30 提供市民精神科與心理諮商夜間就診之社區服務管道 以利一般上班族亦 可於下班後得到較便捷之門診服務 為使本項資源能為更多市民廣知與使 用 該局已即刻將相關訊息調整置於網站首頁 並以超連結方式於門診表 內增列每位醫師與心理師之簡介連結 http://mental.health.gov.tw/article/ asp?channelid=c1&serial=998 以提供民眾做為就診掛號之參考 二 另有關增加網路掛號部份 該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網站雖可以網頁鏈結超 連結到聯合醫院掛號網頁 惟聯合醫院網站尚未納入該附設門診部之網路 掛號部分 鑑於都會民眾之需求與便利性 已請聯合醫院研議辦理 15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質詢議員 闕枚莎 質詢對象 市長辦公室 水利處 環保局 衛工處 2675

質詢題目 成立跨縣市 跨局處的專案小組 以期共同推動待合地方期待的內溝溪 景觀改善計畫 說 明 一 內溝溪流域位於內湖與汐止交界處 是臺北縣市的後花園 因此如 何以生態工程的方式整治內溝溪流域 兼具生態 環保 同時解決 淹水問題 讓生態與景觀雙贏 達到真正的水與綠交響詩的樣態 是市府相關單位重要的課題 二 內溝溪流域是北市少見的生態保護區 其中五分埤更是最大的寶庫 但近年多次因為人為汙染造成魚群暴斃 故本席求環保局將內溝 溪列為重點偵測河川並密集監測 以確實做到生態保護 污水排入 內溝溪問題 本席要求衛工處將管線連接相關接管工程縮短施工期 程 以儘速改善 三 基於以上所述 再加上本席屢獲當地居民陳情 水利處未善盡與地 方充分溝通之責 故本席要求於一週內成立跨縣市 跨局處的專案 小組 以期共同推動待合地方期待的內溝溪景觀改善計畫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一 有關內溝溪景觀改善規劃工作由本府工務局水利處於 98 年 2 月間委託專 業顧問公司辦理 規劃期間該處與顧問公司即已多次與當地里長 居民代 表及地方團體 如內溝溪綠美化協會 等進行溝通與交換意見 溝通歷程 請詳附件 並參考相關意見檢討規劃內容後 於 98 年 12 月 23 日召開 地區說明會 因說明會當日出席民眾反應熱烈 並提出更多之意見或建 議 為期規劃之成果能更符合實際需求及貼近民意 後續將由該處邀請議 員 當地里長 社區團體 臺北縣政府 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工務局衛生下 水道工程處單位成立專案小組就規劃方案詳予研討 並於研討會議前 函 請各機關及團體就 98 年 12 月 23 日簡報方案提供書面意見 以利會議進 行 二 內溝溪水質監測工作 本府環保局已評估納入定期河川專案採樣檢測 監 測頻率比照其他河川採樣方式為每月 1 次 自 99 年 1 月起執行至 99 年 12 月止 期間結束再評估監測之必要性 另有關污水管連接相關接管工程以 縮短施工期程 因牽涉層面較廣泛 已由本府工務局衛生處評估可行性 並將納入前揭專案小組之議題檢討 2676

附件 2677

16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質詢議員 簡余晏 質詢對象 停管處 質詢題目 依照市府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 卻做出不符標準的收費模式 停管處官 員無異是自掌嘴巴 要求停管處依據實況重新檢討收費標準 說 明 停管處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有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共 6 種 每小時收費分別是 60 50 40 30 20 10 元 依區域 流量 時段的 不同訂有差別費率 在北市 12 個行政區中 文山區停車場使用率第 1 名 月票價格僅排第 10 然而 建成國中地下停車場停車需求量及使用 率並不大 98 年 1-9 月使用率只有 53 停車場月票票價卻高達 7200 元 躍升為臺北第一 貴 可見月票金額與停車場使用率 沒有必然關係 大同區公有停車場使用率排名第 7 非停管處所指使用率高的區域 何 以要收取最昂貴的停車費 官員的邏輯都有問題嗎 還是邏輯有問題的 才能當官員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 答 一 本府 停管處 轄管公有停車場費率之訂定 依據停車場法第 31 條規定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 應依區域 流量 時段之不同 訂定差別費 率 並依 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 第 6 條 停車場所在地區 停車需求及停車場使用情形 管理機關應每六個月調整檢討 1 次 如收費 時間內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收費停車位總數之百分之八十或低於百分 之五十時 應據以提高或降低費率種類 並公告之 辦理 爰停車場費 率訂定考量因素包含停車區位 商業區 住宅區 停車使用型態及需求 周邊公民營停車場費率等 並參酌周邊道路路邊收費情況 查大同區有停 車場周邊之民營停車場平均費率每小時 40-60 元 為兼顧當地民眾停放需 求 本府 停管處 採計時費率為每小時 30 元 並提供里民較為優惠之 月票 停車場所在里設籍里民得享小型車全日月票 7 折優惠 出入口週邊 服務半徑 300 公尺內 得享小型車全日月票 8 折優惠 月票票價 計時費 率*8 小時*30 日 併予敘明 二 經查大同區之朝陽公園與大稻埕公園地下停車場自民國 93 年 7 月 1 日 因使用率高於百分之九十 而將費率由每小時 20 元調為每小時 30 元 若 以每小時 30 元計算 全日月票為 7,200 元 30 元*8 小時*30 天 惟為 避免調整幅度過大造成反彈 乃比照同區域之塔城公園地下停車場月票金 額 8 折計費 即全日促銷優惠月票 5,760 元 並提供所在地里民 7 折 4,032 元 出入口半徑 300 公尺範圍內里民以 8 折 4,600 元優惠措施 另成淵高 中自民國 93 年 11 月 1 日起為提高停車使用率 小型車全日月票金額由 7,200 元調降為 5,760 元 夜間月票金額為 2,400 元 建成國中地下停車場 因屬臺北車站周邊區域 本府 停管處 採計時費率為每小時 30 元 全日 月票為 7,200 元 30 元*8 小時*30 天 並提供停車場所在里設籍里民小 2678

型車全日月票 7 折優惠 5,040 元 出入口周邊服務半徑 300 公尺內小型車 全日月票 8 折優惠 5,760 元 三 本府 停管處 均依前揭規定定期檢討各停車場使用率 俾提昇公共停車 場之使用與週邊 檢討時係以各停車場之個別平均使用率作為費率調整之 依據 而非以行政區域之總平均使用率為費率訂定之依據 另同一行政區 因區位之不同 其地域特性亦有所差別 如商業活動強度 住宅集中度等 故仍訂定不同之費率 期以將車輛導入停放於路外停車場並改善停車秩 序 四 檢附大同區公有停車場歷年費率調整與周邊之民營停車場費率表 1 份 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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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質詢議員 林晉章 質詢對象 公共運輸處 質詢題目 再次建請恢復 286 公車原行駛大直地區至濱江市場 第二果菜市場 以 方便大直地區人士採買 說 明 一 本席 98.12.3 書面質詢要求恢復 286 公車原行駛 市府以 98.12.11 府授交運字第 09815682800 回覆該函僅敘明現況 未針對主旨訴求 做實質答覆 二 成功里長李清水先生仍表示大直地區確有強烈需求 里長說明大直 地區至濱江市場 第二果菜市場 大直地區民眾陳情原有 286 公車 行駛大直地區至濱江市場 第二果菜市場 卻巧合於捷運內湖線 通車後 286 停駛該路段 使得往返濱江市場採買非常不便 到果菜 市場採買的大都是老人或婦人 甚至是帶小孩同行 非常需要直接 到站就抵達目的地 以減輕負擔 當地市民甚至認為沒有捷運可往 返此路段 強烈質疑為何市府為方便施做捷運將 286 停駛 卻剝奪 其等原有之方便 三 再次請貴處速予以恢復 相信里長及當地市民會感激市府德政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 答 有關詢轉民眾反映大都會汽車客運公司聯營 286 路及 286 路副線末端動線裁撤 一案 本市公共運輸處已於 98 年 12 月 28 日函請該公司審慎評估 286 路副線恢 復行駛大直地區至濱江市場 第二果菜市場 之可行性 以服務民眾需求 18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質詢議員 簡余晏 質詢對象 停管處 質詢題目 公有停車場既是公有 市民權益就應該一致 但各區公有停車費收費標 準卻各自為政 再者市府並不是營利單位 政策豈可高舉 市場機制 大旗 魚肉市民 何況所謂 市場機制 結果與實情並不相符 停管處 應即刻檢討收費標準 說 明 市府管轄的公有停車場 為何各區有不同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 竟 然還授權各區自行調整打折 臺北市內也要一市多制嗎 公家的東西怎 麼能各區私下講好就好 而且還是臺北市民最切身相關的停車費 市府 豈可把臺北市民當凱子 隨意魚肉市民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 答 一 本府 停管處 轄管公有停車場費率之訂定 依據停車場法第 31 條規定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 應依區域 流量 時段之不同 訂定差別費 2691

率 並依 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 第 6 條 停車場所在地區 停車需求及停車場使用情形 管理機關應每六個月調整檢討 1 次 如收費 時間內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收費停車位總數之百分之八十或低於百分 之五十時 應據以提高或降低費率種類 並公告之 辦理 爰停車場費 率訂定考量因素包含停車區位 商業區 住宅區 停車使用型態及需求 周邊公民營停車場費率等 並參酌周邊道路路邊收費情況 查大同區有停 車場周邊之民營停車場平均費率每小時 40-60 元 為兼顧當地民眾停放需 求 本府 停管處 採計時費率為每小時 30 元 並提供里民較為優惠之 月票 停車場所在里設籍里民得享小型車全日月票 7 折優惠 出入口週邊 服務半徑 300 公尺內 得享小型車全日月票 8 折優惠 月票票價 計時費 率*8 小時*30 日 併予敘明 二 經查大同區之朝陽公園與大稻埕公園地下停車場自民國 93 年 7 月 1 日 因使用率高於百分之九十 而將費率由每小時 20 元調為每小時 30 元 若以每小時 30 元計算 全日月票為 7,200 元 30 元*8 小時*30 天 惟 為避免調整幅度過大造成反彈 乃比照同區域之塔城公園地下停車場月票 金額 8 折計費 即全日促銷優惠月票 5,760 元 並提供所在地里民 7 折 4,032 元 出入口半徑 300 公尺範圍內里民以 8 折 4,600 元優惠措施 另成淵高 中自民國 93 年 11 月 1 日起為提高停車使用率 小型車全日月票金額由 7,200 元調降為 5,760 元 夜間月票金額為 2,400 元 建成國中地下停車場 因屬臺北車站周邊區域 本府 停管處 採計時費率為每小時 30 元 全日 月票為 7,200 元 30 元*8 小時*30 天 並提供停車場所在里設籍里民小 型車全日月票 7 折優惠 5,040 元 出入口周邊服務半徑 300 公尺內小型車 全日月票 8 折優惠 5,760 元 三 本府 停管處 均依前揭規定定期檢討各停車場使用率 俾提昇公共停車 場之使用與週邊 檢討時係以各停車場之個別平均使用率作為費率調整之 依據 而非以行政區域之總平均使用率為費率訂定之依據 另同一行政區 因區位之不同 其地域特性亦有所差別 如商業活動強度 住宅集中度等 故仍訂定不同之費率 期以將車輛導入停放於路外停車場並改善停車秩序 四 檢附大同區公有停車場歷年費率調整與周邊之民營停車場費率表 1 份 2692

附件 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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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質詢議員 林晉章 質詢對象 臺北市長 質詢題目 請問市長對第一 二殯儀館的政策主張為何 說 明 一 第一殯儀館位於市區 要它遷也無處可遷 由於空間有限 停車大 不易 雖旁有建國北路高架橋下停車場 但仍供不應求 每逢出殯 大日 車滿為患 怨聲連連 二 第二殯儀館 由於是位在單一條路之路邊 每逢公祭大日也是車滿 為患 不論場內場外橋下停車場均大排長龍 民怨四起 市府均無 能提出解決方案 三 為了解決二殯鮮有公車抵達之失 市府提出公館捷運站等免費接駁 小巴公車 算是紓解了部份弔唁人士交通行的問題 但是否宣導不 足或是它種原因 每逢公祭大日二殯附近就交通大打結 開車等待 進場的人還是很多 四 請市府儘速研擬對策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 答 一 本市第一 二殯儀館為提供大臺北地區民眾治喪或火化遺體之重要場所 因民眾仍受擇日治喪之影響 故每逢農民曆旺日辦理喪事及前往弔唁者 眾 且多自行開車前往 第一 二殯儀館雖可容納百餘輛停車 惟仍不敷 民眾需求 造成兩館停車不易及周邊交通壅塞之問題 二 因殯儀館為高度鄰避設施 覓地遷館不易 目前仍維持現況 惟第一殯儀 館將加強標示並導引車輛至館外停車以改善周邊交通及館區內之動線 另 自 97 年起由本府邀集交通局 停車管理處 新工處等單位針對第二殯儀館 交通進行改善 除已將殯葬管理處員工車位移出至橋下 約 60 輛 機車 車位調整至景仰廳後側 辛亥路三段道路拓寬外 預訂 99 年 2 月底前完成 館區外人行道拓寬工程以改善入館壅塞困境 另本府交通管制工程處已將 計程車排班終點處以紅線劃設 以避免民眾違規停車 有效疏解往辛亥隧 道方向車流 三 查第二殯儀館整建工程之初步規劃暨交通改善預於 100 年完成規劃設計 101 年委請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辦 對辛亥路三段交通改善及殯儀館 外觀去殯葬化 停車場地下化 增加 2 百餘停車位 併同懷恩專車行駛等 措施 俾保持殯儀館周邊交通動線之流暢等具有一定效益 20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質詢議員 闕枚莎 質詢對象 公園處 水利處 質詢題目 強烈要求全面檢討河濱公園內運動設施 自行車道之夜間照明 2704

說 明 一 下班或下課後到河濱公園運動 已成為許多民眾的休閒活動 故夜 間照明當然不可或缺 為使夜間時亦能充分運用運動場所 增加民 眾運動時間 除了河濱自行車道的照明設備外 加強各運動設施的 夜間照明 勿讓運動民眾置於險境是市府目前必須要正視的課題 二 日前本席協調之王資莉陳情案 經臺北地院審判 王女可獲國賠 26 萬元 臺北地院審理認為 政府應維持自行車道照明等設施完善 故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敗訴 三 為了不讓遺憾再次發生及增加夜間運動場所使用率 本席要求公園 處 水利處全面檢討河濱公園內運動設施 河濱自行車道之夜間照 明 並於三週內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計劃 函覆本研究室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一 考量河濱公園夜間使用需求 本府已計畫分 3 個年度 97 至 99 年 辦理 河濱公園自行車道之夜間照明改善 並業已完成下列之改善 (一) 97 年度 美堤 觀山 迎風 道南 中正 雙園 南湖右岸 彩虹 圓山及南湖大橋至成功橋等河濱公園自行車道夜間照明新設 (二) 98 年度 百齡左岸 百齡右岸 古亭 馬場町紀念公園 雁鴨公園 華中 龍山 木柵 成美右岸等河濱公園自行車道夜間照明新設 另 中正 古亭及彩虹等河濱公園網球場增設夜間照明設備 百齡左右岸 富州 福安 古亭 雙溪及觀山等河濱公園籃球場增設夜間照明設備 二 經 98 年底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及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於全市河濱公園 全面清查 尚有需優先改善項目如下 並將於 99 年度動支 3,000 萬元辦理 (一) 基隆河兩岸河濱公園 長壽橋至成功橋 自行車道夜間照明 (二) 河雙 21 號河濱公園自行車道夜間照明 (三) 洲美快速道路共構段自行車道夜間照明 (四) 道南河濱公園棒球場夜間照明 (五) 中正河濱公園網球場夜間照明 (六) 華中河濱公園足球場夜間照明 三 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及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均有派員作不定期及定期之 夜間檢視 遇有河濱公園自行車道及運動設施夜間照明設備失明即予修 復 如有需要增設改善者 將錄案籌措經費予以補強 21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質詢議員 楊實秋 質詢對象 郝市長 勞工局 質詢題目 本席要求勞工局編列經費補助傑出殘障藝人唐文傑 說 明 一 有關勞工局拍攝傑出殘障藝人唐文傑紀錄片 本席給予高度讚賞 然本席認為 唐文傑先生於拍攝期間勞心勞力 配合市府宣揚優秀 勞工理念 因此 本席要求市府應編列經費補助唐文傑先生 本席 2705

亦會募集相對應款項捐給唐文傑 鼓勵傑出殘障藝人 二 本席具體建議 府方可用預備金支應相關經費 本席深信議會一定 會樂觀其成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 答 一 本案係由本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規定公開徵求企劃書 經評審後擇陳心怡小姐為最符合該中心需求廠商 經議價程序後簽約 有關唐文傑先生配合拍攝之相關費用業已包含在本案 委製經費內 並由承商辦理相關事宜 合先陳明 二 次查 紀錄片係透過攝影機真實紀錄現實社會中發生的人 事 物 並非 虛構由演員配合演出 其性質與一般商業電影相異 紀錄片主角與電影演 員於收取片酬後履約所提供之表演不同 原則上 一般並無所謂演出費用 因為並非演出 但本府勞工局尊重導演決定 三 查本案承商拍攝期間將近一年 唐君並未提出要求配合拍攝之經費 係於 98 年 9 月本府勞工局開始宣導本片 預計 99 年正式推出時 方才提及肖 像權使用 承商亦同意由導演酌給津貼 惟雙方尚未取得共識 四 本府勞工局期待於本片正式推出後 唐君能儘量配合宣導 也可增加收入 對改善唐君經濟困境屆時應大有助益 22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質詢議員 楊實秋 質詢對象 郝市長 質詢題目 本席呼籲市長專心市政 減少政治口水 說 明 一 近日市長積極向前行政院長蘇貞昌下戰帖辯論 本席認為蘇貞昌目 前正在猶豫競選臺北市長或是總統大選 也政黨的競爭對手都還未 確定 以市長現任首長的身份去向未表態參選的對手下戰帖 有失 市長身份與格局 二 本席呼籲市長 在本屆任期的最後一年 全力衝刺施政滿意度 包 括貓纜 文湖線 路平專案 交九與敦化南北路腳踏車道的爭議性 施政都應儘速妥善處理 本席也會在這屆任期的最後一年繼續嚴格 監督市政 替市民看緊荷包 如此才是全體市民之福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研考會 答 有關 貴會楊議員實秋書面質詢內容 本府將督促相關主管局處積極辦理包括 貓纜 文湖線 路平專案 交九與敦化南北路自行車道等各項建設 俾使本府 市政持續妥善推行 23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質詢議員 李文英 質詢對象 郝龍斌市長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2706

質詢題目 工務局路平預算隨便花 人行道破損修復慢 說 明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執行路平專案 99 年度共編列 25 億 其中有 2.5 億乃進行人行道路面之整平 然而 以中山區樂群二路及明水路口之人 行道破損 凹凸不平 高低落差大 工務局相關單位竟然在本席會勘前 毫無察知進行改善 會勘後兩個月也沒有完成整平 市府預算到底花去 哪裡 綜此以上 市府依年度製表回覆自 路平專案 實施以來各年度預 算編列情形 並依行政區制表說明預算執行路段 含各路段實際花費金 額 一週內函覆本席書面質詢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一 查本府執行路平專案之預算 97-99 年度道路改善及維護工程 人行道 更新之預算為 97-100 年度人行道改善工程 合先敘明 二 另查中山區樂群二路及明水路口綠帶之人行空間鋪面破損部分 本府工務 局新建工程處已於 98 年 12 月 19 日完成改善 三 有關 貴會囑本府提供 路平專案 資料 本府提供自 97 年 5 月 25 日 路 平專案 實施以來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如附件 1 另有關依行政區製表 說明 路平專案 預算執行路段 因 路平專案 預算除執行專案路面更 新外 尚包括一般路面更新 道路附屬設施 如側溝蓋 中央分隔島 等 改善工程 爰此 謹提供 97 及 98-99 年度目前已規劃之專案路面更新之相 關資料 詳如附件 2 敬請 參考 附件 略 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