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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东 河 国 资 政 采 [2016]231-1 号 项 目 名 称 :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项 目 和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采 购 人 :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1

目 录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第 十 章 供 应 商 条 件 及 须 提 供 的 资 信 证 明 谈 判 时 间 及 保 证 金 报 价 文 件 编 制 与 递 交 谈 判 程 序 和 内 容 评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成 交 通 知 书 及 合 同 采 购 人 责 任 供 应 商 责 任 其 他 内 容 附 件 一 : 供 应 商 政 府 采 购 信 誉 承 诺 函 附 件 二 : 报 价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附 件 三 : 分 项 设 备 报 价 明 细 表 ( 格 式 ) 附 件 四 : 技 术 偏 离 表 ( 样 表 ) 附 件 五 :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承 诺 一 览 表 附 件 六 : 廉 政 合 同 ( 样 本 ) 附 件 七 : 河 口 区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 服 务 ) 类 项 目 验 收 报 告 附 件 八 :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项 目 和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采 购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附 件 九 : 投 标 人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2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项 目 和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公 告 一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项 目 和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二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东 河 国 资 政 采 [2016]231-1 号 三 采 购 项 目 情 况 : 项 目 名 称 : 本 项 目 共 分 为 两 个 包 A 包 为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项 目 和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其 中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印 刷 1000 册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印 刷 1000 册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1000 册, 具 体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附 件 8 投 资 概 算 为 人 民 币 27 万 元 B 包 为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数 量 为 600 册, 具 体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附 件 8, 投 资 概 算 为 人 民 币 5 万 元 供 应 商 可 同 时 报 一 个 或 两 个 包, 也 可 同 时 中 一 个 或 两 个 包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1 供 应 商 必 须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2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四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1.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2 日 8 时 00 分 至 2016 年 6 月 24 日 17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报 名 地 点 : 河 口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二 楼 大 厅 国 资 中 心 窗 口 报 名 联 系 人 : 王 女 士 报 名 联 系 方 式 : 3886086 3. 方 式 : 谈 判 文 件 详 见 谈 判 公 告 附 件, 免 费 下 载 谈 判 文 件 3

凡 有 意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到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现 场 登 记 并 报 名, 不 按 规 定 报 名 后 果 自 负 报 名 时 须 提 供 企 业 有 关 原 始 证 件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副 本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一 份 ; 供 应 商 开 标 时 必 须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谈 判 保 证 金, 同 时 必 须 提 供 投 标 人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原 件 ( 格 式 见 附 件 九 ), 否 则 不 允 许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4. 售 价 : 免 费 五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7 月 5 日 14 时 30 分 至 2016 年 7 月 5 日 15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河 口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四 楼 402 室 六 谈 判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7 月 5 日 15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四 楼 401 室 七 联 系 方 式 1. 采 购 人 :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地 址 :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黄 河 路 93 号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海 宁 路 158 号 联 系 人 : 张 先 生 杨 女 士 联 系 方 式 :0546-7712165 0546-3656069 2.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地 址 :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河 聚 路 20 号 联 系 人 : 韩 女 士 联 系 方 式 :0546-3631057 发 布 人 :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发 布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2 日 4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项 目 和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东 河 国 资 政 采 [2016]231-1 号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是 河 口 区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现 就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项 目 和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信 誉 好 实 力 强 的 供 应 商 前 来 报 名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活 动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聘 请 东 营 市 河 口 公 证 处 对 整 个 政 府 采 购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公 证 第 一 章 总 则 一 项 目 名 称 :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项 目 和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二 采 购 内 容 : 本 项 目 共 分 为 两 个 包 A 包 为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项 目 和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其 中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印 刷 1000 册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印 刷 1000 册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1000 册, 具 体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附 件 8 投 资 概 算 : 投 资 概 算 为 人 民 币 27 万 元 B 包 为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数 量 为 600 册, 具 体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附 件 8, 投 资 概 算 为 人 民 币 5 万 元 供 应 商 可 同 时 报 一 个 或 两 个 包, 也 可 同 时 中 一 个 或 两 个 包 万 元 投 资 概 算 :A 包 投 资 概 算 为 人 民 币 27 万 元,B 包 投 资 概 算 为 人 民 币 5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和 自 筹 资 金 三 明 确 节 能 环 保 具 体 范 围 5

采 购 内 容 中 涉 及 主 要 产 品 材 料 设 备, 以 及 附 属 材 料 零 星 设 备, 采 购 文 件 中 必 须 明 确 采 购 内 容 中 涉 及 节 能 环 保 的 产 品 材 料 设 备 附 属 材 料 零 星 设 备 的 名 称, 但 采 购 人 不 得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品 牌 采 购 人 应 在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范 围 明 细 表 中 具 体 明 确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范 围 明 细 表 序 号 节 能 产 品 名 称 序 号 环 保 产 品 名 称 1 无 1 无 供 应 商 应 对 照 国 家 公 布 的 最 新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范 围 和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范 围, 认 真 审 核 谈 判 文 件 中 确 定 的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范 围 明 细 表 如 果 发 现 有 的 节 能 产 品 或 环 保 产 品 未 列 入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范 围 明 细 表, 或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范 围 明 细 表 中 有 的 产 品 不 属 于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清 单 范 围, 务 必 在 谈 判 现 场 提 出 在 谈 判 现 场 明 确 了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范 围 明 细 表 后, 国 家 又 新 公 布 的 强 制 采 购 清 单 范 围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范 围 和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范 围 的 产 品, 不 再 对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范 围 明 细 表 进 行 调 整 四 明 确 采 购 项 目 样 品 清 单 一 般 产 品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样 品 对 于 家 具 软 件 等 确 需 在 谈 判 现 场 评 价 实 物 的 性 能 效 果 的 产 品, 可 以 要 求 提 供 样 品 但 是, 一 个 项 目 往 往 涉 及 多 种 产 品, 可 以 要 求 提 供 部 分 主 要 产 品 样 品 对 此, 采 购 人 应 结 合 项 目 情 况, 严 格 控 制 必 带 样 品 范 围, 并 在 采 购 项 目 样 品 清 单 中 具 体 明 确 采 购 项 目 样 品 清 单 序 号 样 品 名 称 序 号 样 品 名 称 1 无 2 无 五 项 目 完 成 要 求 ( 一 ) 项 目 完 成 时 间 :A 和 B 包 均 为 定 稿 后 30 天 内 将 所 需 的 产 品 送 达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 二 ) 供 货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6

六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和 自 筹 资 金 七 对 项 目 转 包 要 求 ( 一 ) 该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 二 ) 采 购 人 发 现 成 交 供 应 商 进 行 转 包 的,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取 消 成 交 供 应 商 实 施 项 目 资 格 成 交 供 应 商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还 须 向 采 购 人 支 付 项 目 合 同 总 价 款 10% 的 违 约 金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条 件 及 需 提 供 的 资 信 证 明 一 供 应 商 条 件 ( 一 ) 认 可 本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约 定 ; ( 二 )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 三 )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所 投 主 要 产 品 的 生 产 或 经 营 能 力 ; ( 四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在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中 将 计 算 机 设 备 ( 台 式 计 算 机 便 携 式 计 算 机 和 平 板 式 微 型 计 算 机 )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 激 光 打 印 机 针 式 打 印 机 液 晶 显 示 器 ) 制 冷 空 调 设 备 镇 流 器 ( 管 型 荧 光 灯 镇 流 器 ) 生 活 用 电 器 ( 空 调 机 电 热 水 器 ) 照 明 设 备 ( 普 通 照 明 用 自 镇 流 荧 光 灯 普 通 照 明 用 双 端 荧 光 灯 ) 电 视 设 备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便 器 水 嘴 等 产 品 确 定 为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本 项 目 属 于 强 制 采 购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必 须 在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内 选 择 所 报 产 品 设 备 的 品 牌 ( 五 ) 具 有 良 好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社 会 信 誉 及 完 善 的 本 地 化 售 后 服 务 ( 六 ) 必 须 具 有 满 足 本 谈 判 文 件 各 项 要 求 的 条 件 和 全 面 履 约 的 能 力 二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的 资 信 证 明 提 供 原 件 ( 一 ) 供 应 商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 二 )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 三 ) 按 本 谈 判 文 件 第 三 章 第 二 条 要 求 提 供 谈 判 保 证 金 ; ( 四 ) 投 标 人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原 件 ( 格 式 见 附 件 九 ); 7

( 五 )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副 本 原 件 ( 六 )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提 供 2014 年 度 或 2015 年 度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原 件 或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中 小 企 业 可 提 供 财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政 府 采 购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担 保 函 ( 七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险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1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供 应 商 近 一 年 来 不 少 于 3 个 月 的 连 续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 或 纳 税 申 报 ) [ 公 司 成 立 不 足 三 个 月 的, 可 提 供 自 成 立 以 来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 或 纳 税 申 报 )] 已 经 办 理 三 证 合 一 的 供 应 商 不 再 要 求 提 供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2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及 供 应 商 近 半 年 以 来 不 少 于 3 个 月 的 连 续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凭 据 及 人 员 缴 费 明 细 表 ( 公 司 成 立 不 足 三 个 月 的, 可 提 供 自 成 立 以 来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凭 据 及 人 员 缴 费 明 细 表 ) 注 : 参 加 谈 判 的 投 标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为 本 公 司 参 保 人 员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以 上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单 独 存 放, 不 得 与 报 价 文 件 混 装, 在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以 采 购 人 为 主 的 谈 判 小 组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的, 取 消 其 谈 判 资 格 第 三 章 谈 判 时 间 及 保 证 金 一 谈 判 时 间 谈 判 时 间 :2016 年 7 月 5 日 下 午 15:00 时 开 始 资 格 审 查 并 进 行 谈 判 谈 判 地 点 : 河 口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四 楼 401 室 二 谈 判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时, 自 带 非 现 金 形 式 ( 有 效 的 转 账 支 票 全 国 通 用 银 行 汇 票 电 汇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原 件 ( 复 印 件 无 效 ), 其 他 交 纳 形 式 不 予 认 可,A 包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伍 仟 元 整 ( 5000 元 ),B 包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壹 仟 元 整 ( 1000 元 ), 8

开 户 行 : 山 东 河 口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发 区 支 行 ( 银 行 行 号 : 402455020106), 账 号 :9050105100842050000568, 收 款 人 :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采 用 支 票 形 式 交 纳 的, 办 理 的 支 票 出 票 人 与 该 供 应 商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且 支 票 金 额 必 须 与 上 述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金 额 一 致,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 采 用 银 行 汇 票 或 本 票 形 式 交 纳 的, 办 理 的 汇 票 或 本 票 上 显 示 的 申 请 人 与 该 供 应 商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且 银 行 汇 票 或 本 票 金 额 必 须 与 上 述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金 额 一 致,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 采 用 电 汇 形 式 交 纳 的, 办 理 的 电 汇 凭 证 上 显 示 的 汇 款 人 与 该 供 应 商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且 电 汇 凭 证 的 金 额 必 须 与 上 述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金 额 一 致,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 采 用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形 式 交 纳 的, 办 理 的 网 上 银 行 电 子 回 单 显 示 的 付 款 人 与 该 供 应 商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且 网 上 银 行 电 子 回 单 的 金 额 必 须 与 上 述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金 额 一 致,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 采 用 投 标 担 保 函 形 式 交 纳 的, 按 鲁 财 采 [2011]49 号 文 件, 即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方 案 的 通 知 规 定 执 行 ( 详 见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 成 交 供 应 商 谈 判 保 证 金 自 动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到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财 务 部 (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415 室 ) 开 具 保 证 金 收 据 未 成 交 ( 中 标 ) 的 供 应 商, 采 用 电 汇 或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形 式 提 供 保 证 金 的, 到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财 务 部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以 其 它 形 式 交 纳 保 证 金 的 现 场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采 购 人 出 具 同 意 退 还 证 明 后 由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无 息 退 还 三 为 了 充 分 体 现 政 府 采 购 的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邀 请 河 口 区 公 证 处 对 整 个 谈 判 过 程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督, 公 证 费 收 费 标 准 为 成 交 价 格 的 0.5, 低 于 300 元 的 按 300 元 收 取 公 证 费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担 四 各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参 与 竞 争 性 谈 判 的 有 关 费 用 ( 包 括 报 名 报 价 文 件 编 制 费 差 旅 费 公 证 费 等 全 部 费 用 ) 第 四 章 报 价 文 件 编 制 与 递 交 一 报 价 文 件 编 制 9

各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谈 判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根 据 所 报 产 品 特 点 和 要 求, 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应 认 真 准 备 材 料, 编 制 实 事 求 是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施 方 案 报 价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供 应 商 信 誉 承 诺 函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一 ); 2 企 业 基 本 概 况 及 业 绩 介 绍 ; 3 供 应 商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4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二 ); 5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复 印 件 ; 6 投 标 人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原 件 ( 格 式 见 附 件 九 ); 7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8 印 刷 质 量 技 术 及 用 材 用 料 介 绍, 包 括 印 刷 工 艺 印 刷 设 备 品 牌 产 地 所 用 纸 张 品 牌 产 地 油 墨 品 牌 产 地 等 详 细 情 况 ; 9 校 稿 印 刷 送 货 等 时 间 安 排 ; 10 技 术 偏 离 表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四 ); 11 售 后 服 务 ; 12 报 价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五 ); 13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 提 供 2014 年 度 或 2015 年 度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没 有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的, 应 当 提 供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复 印 件, 中 小 企 业 可 提 供 财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政 府 采 购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担 保 函 复 印 件 ) 14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险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1)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供 应 商 近 一 年 来 不 少 于 3 个 月 的 连 续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 或 纳 税 申 报 ) 复 印 件 [ 公 司 成 立 不 足 三 个 月 的, 可 提 供 自 成 立 以 来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 或 纳 税 申 报 )] 复 印 件 已 经 办 理 三 证 合 一 的 供 应 商 不 再 要 求 提 供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2)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及 供 应 商 近 半 年 以 来 不 少 于 3 个 月 的 连 续 依 法 缴 纳 10

社 会 保 险 的 凭 据 及 人 员 缴 费 明 细 表 复 印 件 ( 公 司 成 立 不 足 三 个 月 的, 可 提 供 自 成 立 以 来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凭 据 及 人 员 缴 费 明 细 表 复 印 件 )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15 其 它 相 关 说 明 事 宜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单 位 为 元, 承 印 方 将 成 品 送 至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指 定 位 置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供 应 商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成 交 的, 其 成 交 结 果 无 效 同 时, 依 法 处 以 罚 款, 列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供 应 商 在 确 定 报 价 时, 不 得 低 于 本 企 业 成 本 报 价, 更 不 得 蓄 意 高 于 正 常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以 上 行 为 都 视 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成 交 行 为 报 价 文 件 一 律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连 同 其 它 资 料 一 并 装 订 成 册, 一 式 六 份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 装 袋 密 封,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中 的 封 面 供 应 商 政 府 采 购 信 誉 承 诺 函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承 诺 一 览 表 技 术 偏 离 表 等 内 容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不 得 复 印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承 诺 一 览 表 一 式 六 份, 单 独 装 袋 密 封,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供 应 商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编 制 报 价 文 件 的, 或 报 价 文 件 明 显 未 响 应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质 量 标 准 所 投 产 品 品 牌 型 号 不 明 确 或 其 它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取 消 其 谈 判 资 格 二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 一 ) 供 应 商 于 2016 年 7 月 5 日 14:30 时 至 15:00 到 河 口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四 楼 402 室 签 到,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 二 ) 供 应 商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不 允 许 参 加 谈 判 活 动 ( 三 ) 采 购 人 在 谈 判 文 件 约 定 的 谈 判 时 间 以 后 不 再 接 收 报 价 文 件 第 五 章 谈 判 程 序 和 内 容 一 谈 判 会 议 11

谈 判 会 议 由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人 及 监 督 公 证 人 员 组 织, 供 应 商 法 人 代 表 (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及 供 应 商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人 员 宣 读 谈 判 纪 律 公 证 人 员 检 验 报 价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报 价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的, 不 具 备 谈 判 资 格 以 采 购 人 为 主 的 谈 判 小 组 按 照 签 到 顺 序 根 据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条 件 及 需 提 供 的 资 信 证 明 要 求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审 查 合 格 的 抽 签 确 定 谈 判 顺 序 谈 判 会 议 由 谈 判 小 组 负 责 谈 判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1 人 ) 和 有 关 评 审 专 家 (2 人 ) 共 3 人 组 成,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从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设 立 的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谈 判 时 按 谈 判 工 作 纪 律 执 行, 采 购 人 代 表 凭 个 人 身 份 证 专 业 职 称 证 书 参 加 谈 判 为 了 维 护 政 府 采 购 秩 序, 各 供 应 商 必 须 遵 守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纪 律, 对 拒 不 服 从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的, 取 消 其 谈 判 资 格 二 谈 判 原 则 ( 一 ) 谈 判 小 组 须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谈 判 办 法 谈 判 方 式,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二 )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有 关 涉 及 产 品 技 术 功 能 和 性 能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确 定 产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基 本 相 等 的 范 围 等 问 题 出 现 各 类 带 有 争 议 性 或 不 明 确 性 问 题 时, 均 由 谈 判 小 组 共 同 研 究 确 定 若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须 经 谈 判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独 立 表 决 并 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形 成 最 终 书 面 决 议 书 面 决 议 须 经 谈 判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名 确 认 ( 三 )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应 根 据 采 购 需 求, 结 合 预 算 资 金, 考 虑 物 有 所 值 因 素, 在 谈 判 小 组 确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基 本 相 等 的 范 围 内 ( 以 下 简 称 为 产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基 本 相 等 的 范 围 ), 按 照 报 价 最 低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四 ) 参 加 谈 判 会 议 的 人 员 应 对 谈 判 全 过 程 的 一 切 相 关 资 料 及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员 泄 露 三 谈 判 程 序 12

( 一 ) 谈 判 小 组 应 设 负 责 人 为 充 分 体 现 公 平 公 正, 谈 判 小 组 负 责 人, 一 般 从 采 购 人 代 表 以 外 的 专 家 中 推 选 产 生 ( 二 ) 按 照 会 议 议 程, 由 谈 判 小 组 负 责 人 主 持 并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谈 判 ( 三 ) 本 次 采 购 内 容 为 本 国 产 品, 谈 判 小 组 应 认 真 审 核 供 应 商 所 报 产 品 是 否 为 中 国 境 内 生 产 的 产 品 如 果 供 应 商 所 报 产 品 属 于 进 口 产 品 ( 采 购 人 按 照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程 序 核 准 的 除 外 ) 的, 不 允 许 参 加 谈 判 活 动 ( 四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采 购 人 不 得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品 牌,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标 明 特 定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产 品, 以 及 含 有 倾 向 性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内 容 供 应 商 若 发 现 谈 判 文 件 中 质 量 技 术 要 求 标 准 参 数 等 内 容 存 在 倾 向 性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供 应 商 的 问 题, 应 在 谈 判 活 动 中 提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情 况 进 行 介 绍, 但 不 得 带 有 涉 及 供 应 商 的 倾 向 和 观 点, 其 表 决 意 见 应 最 后 发 表 对 于 供 应 商 在 谈 判 活 动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谈 判 小 组 应 认 真 核 实, 必 须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作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补 充, 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确 保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 五 ) 谈 判 开 始, 第 一 轮 每 家 供 应 商 根 据 抽 签 顺 序 单 独 对 项 目 内 容 情 况 进 行 介 绍 谈 判 小 组 按 照 程 序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就 本 次 采 购 的 各 方 面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相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能 作 出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超 出 相 应 文 件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相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谈 判 小 组 按 不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处 理 ( 六 ) 第 二 轮 现 场 报 价, 谈 判 小 组 将 需 要 统 一 的 要 求 同 时 告 知 所 有 供 应 商, 各 供 应 商 将 统 一 要 求 第 一 轮 需 补 充 完 善 的 内 容 及 最 终 报 价 填 写 到 指 定 的 表 格 内 ( 七 ) 本 项 目 上 限 值 在 谈 判 前 由 采 购 人 确 定 并 盖 章 密 封 后 送 达 谈 判 现 场, 并 由 公 证 处 在 第 二 轮 现 场 报 价 后 公 布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高 于 上 限 值 的, 13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 八 ) 按 照 谈 判 程 序 进 行 最 后 报 价 后, 各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要 求 同 时 将 报 价 单 交 至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主 持 人 在 公 证 处 公 布 本 项 目 上 限 值 之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查 看 各 供 应 商 报 价 ( 九 ) 如 果 各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均 超 出 了 采 购 人 确 定 的 项 目 上 限 值, 应 取 消 本 次 谈 判 活 动, 另 行 组 织 ; 如 果 采 购 人 出 具 了 追 加 预 算 资 金 的 书 面 证 明 且 未 达 到 规 定 采 购 限 额 的, 可 依 照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谈 判 第 六 章 评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一 评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标 准 本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根 据 采 购 需 求, 结 合 预 算 资 金, 评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标 准 是 : 考 虑 物 有 所 值 因 素, 在 谈 判 小 组 确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基 本 相 等 的 范 围 内, 报 价 最 低 者 确 定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二 评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程 序 ( 一 ) 结 合 谈 判 内 容, 谈 判 小 组 应 系 统 评 价 各 供 应 商 所 报 产 品 的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认 真 核 实 产 品 的 主 要 材 料 配 置 标 准 等 是 否 存 在 质 量 和 服 务 方 面 的 问 题, 切 实 防 止 潜 在 风 险 ( 二 ) 结 合 市 场 情 况, 谈 判 小 组 应 认 真 分 析 评 价 各 供 应 商 报 价 是 否 符 合 市 场 正 常 销 售 价 格 范 围, 是 否 存 在 恶 意 低 价 或 低 价 高 报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以 便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信 誉 承 诺 函 约 定 及 时 处 理 ( 三 ) 综 合 比 较 供 应 商 印 刷 质 量 和 服 务 谈 判 小 组 应 认 真 比 较 各 供 应 商 的 印 刷 所 用 的 主 要 材 料 印 刷 设 备 技 术 规 范 技 术 先 进 性 市 场 信 誉 同 类 设 计 印 刷 样 品 以 及 合 同 供 货 日 期 售 后 服 务 措 施 政 府 采 购 信 誉 情 况, 综 合 比 较 分 析, 认 真 讨 论, 实 事 求 是 的 评 定 供 应 商 的 产 品 服 务 和 质 量 基 本 相 等 的 范 围 之 内, 报 价 低 者 确 定 拟 成 交 供 应 商 ( 四 ) 在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时, 成 交 供 应 商 凡 是 属 于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价 格 扣 除 的, 不 能 以 最 后 报 价 调 整 金 额 为 合 同 金 额, 必 须 以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为 合 同 金 额 三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14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谈 判 小 组 应 对 本 次 项 目 各 个 标 段 分 别 推 荐 三 名 成 交 供 应 商 候 选 人, 并 明 确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成 交 供 应 商 候 选 人 的 顺 序, 以 综 合 排 序 第 一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四 成 交 结 果 公 示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在 谈 判 活 动 结 束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成 交 结 果 在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 东 营 政 府 采 购 网 ( http://dycg.dongying.gov.cn ) 中 国 黄 河 口 网 http//www.huanghekou.gov.cn) 等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告 五 质 疑 投 诉 程 序 供 应 商 认 为 自 己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依 据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质 疑 处 理 办 法 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进 行 质 疑 ; 对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被 质 疑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进 行 投 诉 第 七 章 成 交 通 知 书 及 合 同 一 签 发 成 交 通 知 书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应 当 自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之 日 起 二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成 交 通 知 书 由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采 购 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加 盖 公 章 成 交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采 购 人 改 变 成 交 结 果, 或 者 成 交 供 应 商 放 弃 成 交 供 应 商 资 格,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签 订 合 同 及 备 案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书 面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双 倍 返 还 谈 判 保 证 金 成 交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不 予 退 还 谈 判 保 证 金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采 购 人 持 合 同 副 本 到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由 采 购 人 ( 甲 方 ) 成 交 供 应 商 ( 乙 方 ) 双 方 签 订, 东 营 15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为 见 证 方, 见 证 方 的 责 任 是 监 督 证 明 所 签 合 同 内 容 与 谈 判 文 件 等 要 求 和 约 定 条 款 相 一 致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甲 方 乙 方 见 证 方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各 一 份 三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一 ) 供 货 时 间 :A 和 B 包 均 为 定 稿 后 30 天 内 将 所 需 的 产 品 送 达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 二 ) 成 交 供 应 商 所 供 产 品, 配 置 要 严 格 匹 配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各 部 分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严 格 匹 配 谈 判 文 件 技 术 参 数, 满 足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产 品 质 量 过 关, 安 装 合 理, 一 旦 出 现 违 约 行 为, 所 有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并 由 采 购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予 以 处 理 ( 三 )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文 件 中 已 明 确 了 采 购 数 量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如 果 供 应 商 报 价 文 件 中 的 数 量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与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数 量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不 一 致, 无 论 任 何 原 因 和 理 由, 在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时, 数 量 和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一 律 以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文 件 为 准, 其 合 同 金 额 一 律 以 供 应 商 在 谈 判 时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 四 ) 成 交 供 应 商 必 须 与 采 购 人 积 极 配 合, 随 时 反 映 工 作 情 况, 研 究 工 作 措 施, 及 时 解 决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如 因 成 交 供 应 商 对 设 计 方 案 等 关 键 环 节 存 在 的 问 题 未 及 时 提 出, 致 使 项 目 实 施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采 购 人 将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予 以 处 理, 并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五 ) 成 交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所 供 或 采 购 材 料 产 品 等 必 须 认 真 组 织 质 量 验 收 所 供 或 采 购 的 材 料 产 品 等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并 附 有 出 厂 合 格 证 因 成 交 供 应 商 验 收 环 节 把 关 不 严, 出 现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给 项 目 和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赔 偿 及 违 约 责 任 ( 六 )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擅 自 分 包, 成 交 供 应 商 如 转 包 合 同 或 擅 自 分 包 的, 一 经 发 现 即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并 向 采 购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合 同 款 总 额 10% 的 违 约 金 ( 七 ) 项 目 验 收 16

采 购 人 根 据 本 次 项 目 的 特 点 制 定 了 具 体 验 收 办 法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采 购 人 组 成 项 目 验 收 小 组, 并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制 定 具 体 验 收 办 法 采 购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验 收 办 法 及 时 组 织 验 收, 确 保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本 项 目 具 体 验 收 阶 段 和 办 法 为 : 一 次 性 验 收 所 供 印 刷 产 品 全 部 到 齐, 对 产 品 的 配 置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等 进 行 核 实 鉴 定, 逐 项 检 查 与 谈 判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技 术 要 求 是 否 相 符 ( 八 ) 本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办 法 本 项 目 资 金 分 一 次 进 行 支 付 项 目 验 收 小 组 验 收 合 格 后, 采 购 人 凭 本 阶 段 项 目 验 收 报 告 中 标 人 正 式 发 票, 支 付 项 目 资 金 总 额 的 100% ( 九 )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采 购 人 要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资 金 结 算 办 法 及 时 拨 付 资 金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承 担 责 任 ( 十 ) 成 交 供 应 商 逾 期 供 货 的, 每 日 按 项 目 合 同 价 款 的 3 支 付 违 约 金 超 过 到 货 时 间 后 十 日 内 仍 不 能 供 货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按 合 同 价 款 的 10% 向 采 购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成 交 供 应 商 逾 期 供 货 的, 每 日 按 项 目 合 同 价 款 的 3 支 付 违 约 金 超 过 约 定 的 产 品 安 装 调 试 时 间 十 日 内 仍 达 不 到 约 定 质 量 效 果 要 求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按 合 同 价 款 的 10% 向 采 购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十 一 ) 项 目 合 同 在 采 购 人 住 所 地 签 订, 因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产 生 的 诉 讼, 由 合 同 签 订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第 八 章 采 购 人 责 任 一 采 购 人 应 与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密 切 配 合 组 织 好 谈 判 活 动 二 采 购 项 目 进 入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采 购 人 应 审 核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结 合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文 件 范 本 制 定 谈 判 文 件 和 评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标 准, 方 可 发 布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同 时 向 供 应 商 发 售 谈 判 文 件 三 采 购 人 应 根 据 项 目 的 规 模 大 小 技 术 复 杂 程 度, 向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17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参 加 谈 判 小 组 的 采 购 人 代 表 数 量 四 谈 判 文 件 中 不 得 擅 自 指 明 或 变 相 指 明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也 不 得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生 产 厂 家 针 对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授 权, 特 殊 项 目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产 品 代 理 协 议 要 求 提 供 产 品 代 理 协 议 的, 只 能 在 谈 判 时 提 供, 不 得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发 售 谈 判 文 件 和 答 疑 会 议 期 间 提 供 五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产 品 技 术 指 标 参 数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不 得 含 有 倾 向 性 和 排 他 性 的 内 容 ; 不 得 以 某 个 品 牌 或 某 种 产 品 的 技 术 指 标 参 数 作 为 技 术 标 准 六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七 严 格 执 行 强 制 采 购 清 单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在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中 将 空 调 机 电 视 机 计 算 机 打 印 机 显 示 器 等 9 类 产 品 确 定 为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今 后 采 购 上 述 类 别 产 品 时, 必 须 从 强 制 清 单 范 围 中 选 择 八 采 购 人 及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必 须 认 真 核 对 各 供 应 商 的 证 件, 证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的, 不 予 作 为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活 动 ; 对 供 应 商 应 一 视 同 仁 ;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单 方 面 宣 布 成 交 结 果 无 效, 否 则 须 赔 偿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损 失, 并 双 倍 返 还 谈 判 保 证 金 九 采 购 人 及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应 当 在 确 定 成 交 结 果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书 面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双 倍 返 还 谈 判 保 证 金 十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采 购 人 要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资 金 结 算 办 法 及 时 拨 付 资 金, 供 货 现 场 必 须 提 前 准 备 完 毕, 以 保 证 供 货 时 间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九 章 供 应 商 责 任 一 供 应 商 编 写 的 报 价 文 件 一 律 按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格 式 认 真 填 写, 字 迹 要 清 楚, 项 目 报 价 等 主 要 条 款 不 得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现 象 18

二 报 价 文 件 必 须 按 照 本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时 送 达 三 供 应 商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费 用 自 理 四 供 应 商 在 成 交 后 不 得 将 项 目 转 包 给 其 它 单 位 或 个 人, 也 不 得 将 项 目 肢 解 以 后 擅 自 分 包 供 应 商 成 交 后 项 目 实 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与 谈 判 时 所 报 项 目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相 符 ; 否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解 除 合 同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向 采 购 人 支 付 项 目 合 同 价 款 10% 的 违 约 金 五 供 应 商 一 旦 前 来 参 加 谈 判 活 动, 就 表 示 认 可 并 遵 循 本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文 件 的 各 项 规 定, 并 对 自 己 在 谈 判 活 动 中 的 行 为 负 责, 不 得 进 行 阻 挠 其 他 人 参 加 谈 判 活 动 操 纵 或 恶 意 串 通 以 及 旨 在 影 响 谈 判 结 果 的 活 动, 一 经 发 现,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 其 谈 判 资 格 并 不 予 退 还 谈 判 保 证 金 第 十 章 其 他 内 容 采 购 人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有 关 项 目 的 资 料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和 数 据, 是 采 购 人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现 有 的 能 使 供 应 商 利 用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对 供 应 商 由 此 做 出 的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等 概 不 负 责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审 阅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规 定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供 应 商 由 于 对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任 何 误 解 和 忽 略, 导 致 发 生 的 任 何 风 险 及 结 果, 其 责 任 一 律 自 负 未 尽 事 宜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采 购 人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不 解 释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未 成 交 原 因 本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文 件 由 采 购 人 或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解 释 19

附 件 一 : 供 应 商 政 府 采 购 信 誉 承 诺 函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 我 公 司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为 了 切 实 防 止 在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过 程 和 成 交 以 后 出 现 以 下 违 规 问 题, 即 : 我 公 司 若 借 用 资 质 提 供 假 冒 证 件 等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所 需 资 料 报 名 并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与 谈 判 活 动 串 标 围 标 成 交 后 提 出 放 弃 成 交 结 果 或 不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及 时 签 订 合 同 成 交 后 出 现 非 法 转 包 擅 自 分 包 等 违 规 问 题,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愿 以 本 信 誉 承 诺 函 书 面 形 式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一 我 公 司 自 愿 放 弃 在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所 交 纳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二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有 关 信 息 媒 体 上 公 告 我 公 司 的 不 良 行 为 三 我 公 司 将 接 受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禁 止 我 公 司 一 至 三 年 内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处 理 决 定 四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五 承 担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供 应 商 ( 企 业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二 O 一 六 年 月 日 20

附 件 二 : 报 价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供 应 商 单 位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名 称 ) 的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签 署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项 目 和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的 报 价 文 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我 承 认 代 理 人 全 权 代 表 我 所 签 署 的 本 项 目 的 报 价 文 件 等 与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的 所 有 内 容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供 应 商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 21

附 件 三 : 分 项 设 备 报 价 明 细 表 ( 格 式 )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主 要 配 置 及 性 能 参 数 品 牌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 元 ) 金 额 ( 元 ) 备 注 小 计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 人 民 币 ) 小 写 : 大 写 : 注 : 供 应 商 按 照 以 上 格 式 提 供 分 项 设 备 报 价, 必 须 明 确 所 投 产 品 的 品 牌 型 号 及 主 要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否 则 取 消 谈 判 资 格 供 应 商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人 签 字 ( 或 印 鉴 ): 22

附 件 四 :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项 目 和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技 术 偏 离 表 ( 样 表 )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谈 判 文 件 对 主 要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要 求 供 应 商 所 投 产 品 的 品 牌 型 号 及 主 要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偏 离 说 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备 注 :1 技 术 偏 离 表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不 得 复 印 资 格 2 供 应 商 必 须 明 确 所 投 产 品 的 品 牌 型 号 及 主 要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否 则 取 消 谈 判 23

附 件 五 :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承 诺 一 览 表 名 称 项 目 谈 判 前 基 础 报 价 谈 判 中 第 一 次 报 价 谈 判 中 第 二 次 报 价 ( 最 终 报 价 ) 备 注 人 民 币 小 写 ( 单 位 : 元 ) ( ) 包 人 民 币 大 写 ( 单 位 : 元 ) 供 应 商 承 诺 接 到 采 购 人 设 备 质 量 出 现 问 题 通 知 后 响 应 时 间 及 措 施 最 终 报 价 人 民 币 大 写 : 1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标 的 物 免 费 保 修 期 为 个 月 如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供 应 商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报 修 电 话 为 供 应 商 如 达 不 到 以 上 承 诺 按 合 同 金 额 的 % 向 采 购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2 供 货 期 限 为 天, 因 供 货 方 原 因 造 成 延 误 每 逾 一 天 处 以 元 的 违 约 金 从 货 款 中 扣 除 3 其 他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谈 判 内 容 与 供 应 商 所 出 具 的 谈 判 资 料 不 一 致 的 有 关 事 项 说 明 : 供 应 商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人 签 字 ( 或 印 鉴 ): 注 : 本 表 用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时 记 录 报 价 情 况 本 页 除 装 订 在 报 价 文 件 中 外, 另 一 式 六 份 (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单 独 装 入 密 封 袋,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在 谈 判 时 上 按 规 定 分 发 24

附 件 六 :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项 目 和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区 档 案 文 献 2016 印 刷 项 目 采 购 项 目 廉 政 合 同 ( 样 本 ) 甲 方 : 乙 方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 土 地 交 易 政 府 采 购 ) 中 的 廉 政 建 设,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承 包 ( 土 地 交 易 出 让 受 让,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 甲 乙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防 止 发 生 各 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政 建 设 规 定, 特 订 立 本 廉 政 合 同 第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 二 ) 严 格 执 行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文 件,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三 ) 双 方 的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 除 法 律 法 规 认 定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合 同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利 益 ( 四 ) 建 立 健 全 廉 政 制 度,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设 立 廉 政 告 示 牌,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监 督 并 认 真 查 处 专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行 为 的, 有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纠 正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情 节 严 重 的, 有 向 其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建 议 给 予 处 理 并 要 求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利 第 二 条 甲 方 的 责 任 甲 方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项 目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不 准 向 乙 方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 不 准 在 乙 方 报 销 任 何 由 甲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25

( 二 ) 不 准 参 加 乙 方 安 排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 不 得 接 受 乙 方 提 供 的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 三 ) 不 准 要 求 暗 示 和 接 受 乙 方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四 )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甲 方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 五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违 反 规 定 干 预 和 插 手 乙 方 和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为 个 人 和 亲 友 谋 取 私 利 第 三 条 乙 方 的 责 任 乙 方 应 与 甲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贵 重 物 品 等 ( 二 ) 不 准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三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健 身 娱 乐 和 旅 游 等 活 动 ( 四 ) 不 准 为 甲 方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和 装 修 住 房 等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或 组 织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乙 方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 二 )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三 条 责 任 行 为,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甲 方 可 依 据 河 口 区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廉 政 准 入 规 定 26

( 试 行 ),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限 制 或 取 消 乙 方 进 入 本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相 关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或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降 低 其 资 质 ( 资 格 ) 等 级 吊 销 其 资 质 ( 资 格 ) 证 书 或 营 业 执 照 第 五 条 双 方 约 定 : 本 合 同 由 甲 乙 双 方 的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区 纪 委 监 察 局 负 责 监 督 日 常 监 管 由 甲 乙 双 方 的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或 行 业 主 管 机 关 负 责 实 施, 并 对 本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作 为 项 目 合 同 的 附 件, 与 主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后 立 即 生 效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项 目 完 成 验 收 合 格 时 止 第 八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五 份, 由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送 交 甲 乙 双 方 监 督 单 位 各 一 份, 送 区 纪 委 监 察 局 一 份 备 案 甲 方 单 位 ( 盖 章 ): 乙 方 盖 章 ( 盖 章 ): 法 定 ( 或 委 托 ) 代 表 人 : 法 定 ( 或 委 托 ) 代 表 人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7

附 件 七 : 河 口 区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 服 务 ) 类 项 目 验 收 报 告 采 购 人 : 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采 购 方 式 合 同 编 号 合 同 金 额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合 同 供 货 日 期 退 保 证 金 日 期 实 际 供 货 日 期 质 保 期 限 货 物 服 务 质 量 : 供 货 服 务 完 成 验 收 结 论 质 保 期 满 验 收 结 论 安 装 调 试 : 采 购 人 意 见 : 采 购 人 意 见 : 验 收 小 组 签 字 : 年 月 日 验 收 小 组 签 字 :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签 字 ( 公 章 ):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签 字 ( 公 章 ): 年 月 日 备 注 : 注 :1 此 报 告 适 用 于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服 务 类 和 计 算 机 局 域 网 广 域 网 建 设 及 各 类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项 目 的 验 收 ;2 验 收 小 组 应 由 采 购 单 位 项 目 使 用 部 门 财 务 和 纪 检 人 员 等 组 成 ;3 采 购 人 应 当 对 项 目 每 一 项 技 术 服 务 等 要 求 的 履 约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验 收, 具 体 的 合 同 要 求 和 验 收 情 况 等 详 细 内 容 可 加 附 页 ; 4 此 报 告 是 支 付 项 目 款 和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依 据 5 此 表 一 式 三 联, 采 购 人 财 务 供 应 商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各 一 联 28

附 件 八 : A 包 : 河 口 : 辉 煌 十 二 五 印 刷 :1000 册 1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全 书 400 页, 全 铜 版 纸 彩 色 印 刷, 大 16 开 平 脊 精 装 本, 印 刷 1000 册 2 用 材 要 求 : 封 面 用 3 毫 米 荷 兰 板 纸 ; 正 文 用 128 克 铜 版 纸 印 刷 ; 封 面 覆 有 光 膜 ; 成 品 需 塑 封 3 内 容 要 求 : 正 文 主 要 内 容 用 五 号 书 宋 字 排 版, 由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提 供 电 子 文 件 稿 件 彩 图 照 片, 以 此 为 主 要 依 据, 中 标 单 位 进 行 文 字 排 版 和 彩 图 创 作 设 计 4 其 他 要 求 A 自 电 子 稿 件 及 相 关 材 料 交 印 刷 厂 10 日 内, 提 供 第 一 稿 清 样, 定 稿 后 30 日 内 交 书 B 校 对 稿 打 印 5 遍, 一 次 数 码 彩 色 样 书 (2 本 ) 定 稿 开 机 印 刷 后, 印 刷 厂 还 需 向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提 供 印 刷 文 稿 电 子 版 C 交 货 地 点 为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在 交 货 验 收 之 前 的 运 输 保 管 和 相 关 费 用 以 及 一 切 风 险 责 任 由 中 标 方 负 责 中 标 方 交 货 时, 必 须 提 供 印 刷 质 量 合 格 证 等 证 明, 并 通 过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验 证 D 报 价 包 含 出 版 社 书 号 费 ( 由 党 史 研 究 室 根 据 时 间 要 求, 指 定 用 中 央 党 史 出 版 社 或 中 国 文 史 出 版 社 等 国 家 级 出 版 社, 中 标 方 不 得 有 任 何 异 议 )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纪 事 2016 卷 印 刷 要 求 (1000 册 ) 1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彩 图 约 80 页, 正 文 约 500 页, 大 16 开 平 脊 精 装 本, 印 刷 1000 册 2 用 材 要 求 : 封 面 用 3 毫 米 荷 兰 板 纸 ; 书 中 彩 图 用 157g 铜 版 纸 ; 书 中 内 容 印 刷 用 80g 哑 粉 纸 ; 封 面 覆 有 光 膜

3 内 容 要 求 : 彩 页 部 分 的 设 计 工 作 由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负 责, 中 标 方 按 照 设 计 进 行 印 刷 ; 正 文 内 容 由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负 责 提 供 电 子 文 稿, 中 标 方 进 行 排 版 印 刷, 正 文 主 要 内 容 使 用 五 号 书 宋 体 双 色 印 刷 4 其 他 要 求 : A 自 电 子 稿 件 及 相 关 材 料 交 印 刷 厂 10 日 内, 提 供 第 一 稿 清 样, 定 稿 后 30 日 内 交 书 B 校 对 稿 打 印 5 遍, 一 次 数 码 彩 色 样 书 (2 本 ) 定 稿 开 机 印 刷 后, 印 刷 厂 还 需 向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提 供 印 刷 文 稿 电 子 版 C 交 货 地 点 为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在 交 货 验 收 之 前 的 运 输 保 管 和 相 关 费 用 以 及 一 切 风 险 责 任 由 中 标 方 负 责 中 标 方 交 货 时, 必 须 提 供 印 刷 质 量 合 格 证 等 证 明, 并 通 过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验 证 D 报 价 包 含 出 版 社 书 号 费 ( 由 党 史 研 究 室 根 据 时 间 要 求, 指 定 用 中 央 党 史 出 版 社 或 中 国 文 史 出 版 社 等 国 家 级 出 版 社, 中 标 方 不 得 有 任 何 异 议 ) 中 共 河 口 区 委 2015 年 大 事 记 印 刷 (1000 册 ) 1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全 书 300 页, 铜 版 纸 彩 色 印 刷,16 开 平 脊 精 装 本, 印 刷 1000 册 2 用 材 要 求 : 封 面 用 3 毫 米 荷 兰 板 纸 ; 正 文 用 128 克 铜 版 纸 印 刷 ; 封 面 覆 有 光 膜 ; 成 品 需 塑 封 3 内 容 要 求 : 正 文 主 要 内 容 用 小 四 号 书 宋 字 排 版, 由 中 共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提 供 电 子 文 件 稿 件 和 有 关 彩 图 照 片, 以 此 为 主 要 依 据, 中 标 单 位 进 行 文 字 排 版 和 彩 图 创 作 设 计 4 其 他 要 求 A 自 电 子 稿 件 及 相 关 材 料 交 印 刷 厂 10 日 内, 提 供 第 一 稿 清 样, 定 稿 后 30 日 内 交 书 30

B 校 对 稿 打 印 5 遍, 一 次 数 码 彩 色 样 书 (2 本 ) 定 稿 开 机 印 刷 后, 印 刷 厂 还 需 向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提 供 印 刷 文 稿 电 子 版 C 交 货 地 点 为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在 交 货 验 收 之 前 的 运 输 保 管 和 相 关 费 用 以 及 一 切 风 险 责 任 由 中 标 方 负 责 中 标 方 交 货 时, 必 须 提 供 印 刷 质 量 合 格 证 等 证 明, 并 通 过 河 口 区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验 证 D 报 价 包 含 出 版 社 书 号 费 ( 由 党 史 研 究 室 根 据 时 间 要 求, 指 定 用 中 央 党 史 出 版 社 或 中 国 文 史 出 版 社 等 国 家 级 出 版 社, 中 标 方 不 得 有 任 何 异 议 ) B 包 : 河 口 档 案 文 献 资 料 (2016) 印 刷 项 目 600 册 采 购 内 容 : 本 次 采 购 内 容 为 本 国 产 品 本 项 目 采 购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河 口 档 案 文 献 资 料 印 刷 项 目,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资 金 5 万 元 人 民 币,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河 口 档 案 文 献 资 料 2016 卷 为 大 16 开, 圆 脊 精 装 本, 硬 壳 为 3mm 荷 兰 板 纸 裱 糊 2 内 文 60 万 字 左 右, 约 500 页 内 文 用 70 克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文 字 为 双 栏 ) 彩 图 16 页 左 右, 用 128 克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印 刷 600 册 3 招 标 报 价 含 文 字 设 计 排 版 印 刷 ( 不 包 含 彩 图 设 计 ), 四 遍 打 印 校 对 稿, 纸 张 印 刷 装 订, 成 品 包 装 运 输 费 用 ( 承 印 方 将 成 品 送 至 河 口 区 档 案 局 指 定 位 置 ) 等 4 时 间 要 求 : 定 稿 后 20 天 内 交 货 5 报 价 含 书 号 编 审 费 31

附 件 九 : 投 标 人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作 为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郑 重 承 诺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 一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二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三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四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五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任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承 诺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供 应 商 名 称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