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5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20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25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49 第 六 章 图 纸...51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52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53 第 1 页 共 65 页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 本 招 标 项 目 新 建 停 车 棚 及 场 地 修 整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 项 目 编 号 :XH2016-111), 建 设 单 位 为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路 灯 管 理 所,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为 财 政 资 金 项 目 己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本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路 灯 管 理 所 内 工 程 概 况 : 本 工 程 为 新 建 停 车 棚 及 场 地 修 整 工 程 招 标 范 围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工 程 图 纸 的 全 部 内 容 工 程 造 价 :674740.48 元 工 期 要 求 :60 日 历 天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 一 次 性 通 过 验 收 合 格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3.1 资 质 要 求 : 3.1.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3.1.2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独 立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且 必 须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市 政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3.2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建 筑 ( 或 市 政 ) 工 程 二 级 ( 或 以 上 ) 注 册 ( 或 有 效 的 临 时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粤 建 市 函 2011 218 号 文 的 精 神, 外 省 参 加 考 试 取 得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注 册 的 人 员 暂 不 能 在 我 省 执 业, 故 不 接 受 外 省 参 加 考 试 取 得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3.3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取 消 省 外 建 筑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 粤 建 市 [2015]52 号 ) 规 定, 省 外 企 业 需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录 入 相 关 信 息 并 通 过 数 据 规 范 检 查,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资 质 情 况 和 驻 粤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信 息 (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打 印 件 ) 以 备 审 查 3.4 根 据 新 会 区 公 有 资 金 投 资 工 程 和 公 共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推 行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的 规 定 ( 试 行 ) 的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近 三 年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发 现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3.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投 标 人 报 名 要 求 : 第 2 页 共 65 页
4.1 符 合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 至 7 月 1 日 每 天 上 午 8 时 30 分 至 12 时 00 分, 下 午 14 时 30 分 至 17 时 00 分 ( 公 休 日 节 假 日 除 外, 注 :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大 楼 逢 星 期 五 下 午 5 时 后 停 止 对 外 服 务 ), 在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新 会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3 楼 会 城 振 兴 二 路 73 号 ) 报 名 报 名 需 要 提 交 的 有 效 资 料 ( 复 印 件 一 份 加 盖 法 人 公 章 并 装 订 成 册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 均 需 原 件 ); (2)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副 本 ( 只 需 提 供 复 印 件 ); (3)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4) 未 三 证 合 一 的 投 标 人 还 须 提 供 国 税 或 地 税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5) 广 东 省 省 外 企 业 须 提 供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录 入 并 通 过 数 据 规 范 检 查 的 网 上 证 明 ( 需 原 件 ); (6)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A 证 )( 或 能 够 提 供 广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证 书 信 息 的 打 印 页 ) 及 其 本 人 身 份 证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7)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有 效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 含 有 效 的 临 时 )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或 能 够 提 供 广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证 书 信 息 的 打 印 页 )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8) 专 职 安 全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证 )( 或 能 够 提 供 广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证 书 信 息 的 打 印 页 ) 及 其 本 人 身 份 证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9) 由 社 保 或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该 报 名 单 位 2016 年 5 月 份 的 社 保 名 册 5. 及 图 纸 获 取 : (1) 获 取 方 式 : 网 上 下 载 (2) 售 价 150 元, 售 后 不 退 (3) 获 取 图 纸 及 清 单 方 式 : 报 名 成 功 后 在 报 名 窗 口 获 取 6. 本 项 目 不 举 行 集 中 答 疑 会, 投 标 人 如 有 疑 问 请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咨 询 7.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名 截 止 后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2016 年 7 月 2 日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到 本 项 目 现 场 实 地 踏 勘 法 定 代 表 人 均 须 携 带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与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携 带 相 应 的 职 称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 提 供 上 述 原 件 核 对 及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必 须 详 细 了 解 项 目 的 具 体 地 点 及 施 工 难 度 等 情 况, 并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由 招 标 人 出 具 的 已 到 本 工 程 实 地 踏 勘 的 书 面 证 明, 期 间 发 生 任 何 费 用 和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没 有 按 要 求 参 加 踏 勘 现 场 的 投 标 人 将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本 工 第 3 页 共 65 页
程 的 投 标,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联 系 电 话 :13822389810, 联 系 人 : 赵 崇 幸 ) 8.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6.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1 日 下 午 3 时 00 分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十 分 钟 开 始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即 2016 年 7 月 21 日 下 午 2 时 30 分 ), 地 点 为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七 楼 开 标 2 室 (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振 兴 二 路 73 号 七 楼 开 标 2 室 ) 6.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9.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www.gdgpo.gov.cn) 新 会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http://zyjy.xinhui.gov.cn) 上 发 布 10. 本 项 目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 至 7 月 1 日 五 个 工 作 日 ( 公 示 / 下 载 ) ( 注 : 根 据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投 标 单 位 认 为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电 话 咨 询 或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无 效 )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报 名 及 购 买 标 书 联 系 人 : 叶 小 姐 电 话 :0750-3550418 传 真 :0750-3393938 联 系 地 址 :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振 兴 二 路 73 号 三 楼 新 会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窗 口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第 4 页 共 65 页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 1.1.2 招 标 人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1.1.4 项 目 名 称 增 加 条 款 : 1.1.6 本 项 目 监 管 机 构 :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股 名 称 :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路 灯 管 理 所 地 址 : 新 会 区 三 和 大 道 南 11 号 联 系 人 : 赵 崇 幸 电 话 :13822389810 名 称 : 珠 海 德 联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江 门 市 胜 利 路 117 号 3 楼 联 系 人 : 何 先 生 叶 小 姐 (13828082854) 电 话 :0750-3393938 传 真 :0750-3391938 新 建 停 车 棚 及 场 地 修 整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 项 目 编 号 : XH2016-111) 1.1.5 建 设 地 点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路 灯 管 理 所 1.2.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1.2.2 出 资 比 例 /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1.3.1 招 标 范 围 工 程 概 况 : 本 工 程 为 新 建 停 车 棚 及 场 地 修 整 工 程 招 标 范 围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工 程 图 纸 的 全 部 内 容 1.3.2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60 日 历 天 1.3.3 质 量 要 求 一 次 性 通 过 验 收 合 格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原 1.4.1 修 改 为 : (1) 资 质 条 件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2)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独 立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且 必 须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市 政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2)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建 筑 ( 或 市 政 ) 工 程 二 级 ( 或 以 上 ) 注 册 ( 或 有 效 的 临 时 ) 建 造 师 第 5 页 共 65 页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9.1 踏 勘 现 场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执 业 资 格 (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粤 建 市 函 2011 218 号 文 的 精 神, 外 省 参 加 考 试 取 得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注 册 的 人 员 暂 不 能 在 我 省 执 业, 故 不 接 受 外 省 参 加 考 试 取 得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3)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取 消 省 外 建 筑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 粤 建 市 [2015]52 号 ) 规 定, 省 外 企 业 需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录 入 相 关 信 息 并 通 过 数 据 规 范 检 查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资 质 情 况 和 驻 粤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信 息 (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打 印 件 ) 以 备 审 查 (4) 7.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名 截 止 后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2016 年 7 月 2 日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到 本 项 目 现 场 实 地 踏 勘 法 定 代 表 人 均 须 携 带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与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携 带 相 应 的 职 称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 提 供 上 述 原 件 核 对 及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必 须 详 细 了 解 项 目 的 具 体 地 点 及 施 工 难 度 等 情 况, 并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由 招 标 人 出 具 的 已 到 本 工 程 实 地 踏 勘 的 书 面 证 明, 期 间 发 生 任 何 费 用 和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没 有 按 要 求 参 加 踏 勘 现 场 的 投 标 人 将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联 系 电 话 :13822389810, 联 系 人 : 赵 崇 幸 ) (5) 根 据 新 会 区 公 有 资 金 投 资 工 程 和 公 共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推 行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的 规 定 ( 试 行 ) 的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近 三 年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发 现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6)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接 受,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不 组 织 组 织 购 买 标 书 前 自 行 联 系 采 购 人 不 召 开 召 开, 召 开 时 间 : 召 开 地 点 : 1.10.2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期 15 天 前 1.10.3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期 15 天 前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允 许,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第 6 页 共 65 页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允 许 2.1 构 成 的 其 他 材 料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 另 册 ) 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期 15 天 前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1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24 小 时 内 2.3.2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修 改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修 改 后 24 小 时 内 3.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10)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原 3.1.1 条 修 改 为 :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l)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自 查 表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4) 授 权 委 托 书 ; (5)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6)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7)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8)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9)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10) 其 他 材 料 无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3.4.4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情 况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6700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币 种 应 与 投 标 报 价 币 种 相 同, 采 用 提 交 银 行 同 城 支 票 银 行 汇 票 转 帐 或 汇 款 方 式 到 帐 ( 以 2016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17 时 00 分 前 到 帐 为 准 ) 的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投 标 人 出 具, 其 出 具 人 的 名 称 必 须 同 投 标 人 全 称 相 符 保 证 金 ( 到 帐 的 除 外 ) 在 开 标 时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提 交 给 招 标 代 理 帐 户 名 : 珠 海 德 联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江 门 分 公 司 ; 开 户 行 : 建 行 江 门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 帐 号 :4400 1670 1010 5939 3938 原 3.4.4 修 改 为 :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招 标 人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第 7 页 共 65 页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招 标 人 在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受 到 损 害 时 将 没 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3)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 (4)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更 改 中 约 定 的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原 3.5.2 修 改 为 :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年 份 要 求 : 近 2 年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2013~2015 年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3.7.4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不 允 许 允 许 (1)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规 定 的 需 要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和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必 须 按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进 行 签 字 和 盖 章 若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须 经 本 单 位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有 资 质 的 咨 询 公 司 ( 须 附 委 托 合 同 复 印 件 )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 及 加 盖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专 用 章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二 份 每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上 要 明 确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正 本 和 副 本 有 差 异, 以 正 本 为 准 3.7.5 装 订 要 求 正 本 和 副 本 分 别 密 封 包 装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招 标 人 名 称 :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路 灯 管 理 所 并 写 明 正 ( 副 ) 本 参 与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人 的 全 称 ( 盖 公 章 ) 封 条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注 明 在 2016 年 月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7 楼 开 标 2 室 ( 新 会 区 会 城 振 兴 二 路 73 号 ) 第 8 页 共 65 页
否 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是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上 午 9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时 30 分 开 标 地 址 : 新 会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7 楼 开 标 2 室 ( 新 会 区 会 城 振 兴 二 路 73 号 ) 5.2 开 标 程 序 原 5.2 修 改 为 : (1)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2) 开 标 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人 代 表 投 标 人 代 表 和 政 府 采 购 特 约 监 督 员 将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在 确 认 无 误 后 拆 封 唱 标 唱 标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投 标 函 中 的 内 容 以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并 做 开 标 记 录 (3)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4) 开 标 结 束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5 人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在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评 标 专 家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是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3 人 7.3.1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十 (10) 天 内, 应 以 转 帐 或 汇 款 到 账 的 形 式 向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待 工 程 全 部 竣 工 后 一 次 性 无 息 返 还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帐 户 为 : 户 名 :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江 门 中 心 南 分 理 处 帐 号 :44001670671053002709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按 中 标 价 的 2% 提 交 变 更 为 :9.5 质 疑 9.5. 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不 提 交 的 视 为 无 异 议, 逾 期 提 交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予 受 理 增 加 条 款 9.6 质 疑 处 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收 到 质 疑 人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质 疑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的 投 标 人, 并 抄 送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法 律 以 及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增 加 条 款 9.7 投 诉 第 9 页 共 65 页
质 疑 投 标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期 间 内 作 出 质 疑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投 诉 事 项 应 当 是 经 过 质 疑 的 事 项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招 标 控 制 价 工 程 名 称 新 建 停 车 棚 及 场 地 修 整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最 高 限 价 ( 元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元 ) 674740.48 已 包 含 10.2 中 标 服 务 费 10.3 一 商 务 要 求 中 标 单 位 应 在 确 定 中 标 后 十 (10) 日 内 向 招 标 代 理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问 题 的 复 函 ( 粤 价 函 2013 1233 号 ) 江 门 市 物 价 局 转 发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问 题 的 复 函 的 通 知 ( 江 价 2013 203 号 ) 的 规 定, 依 照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收 取 中 标 金 额 ( 万 元 人 民 币 ) 工 程 招 标 收 费 费 率 100 以 下 1.0% 100 500 0.7% 1 付 款 方 式 : 本 工 程 所 有 价 款 通 过 财 政 帐 户 结 算 工 程 款 支 付 : 本 招 标 工 程 所 有 价 款 通 过 财 政 账 户 结 算 工 程 款 支 付 :(1) 自 签 订 工 程 合 同 后 十 天 内 向 中 标 单 位 预 付 20% 的 工 程 款 ;(2) 其 余 工 程 款 按 工 程 完 成 量 的 80% 支 付 ;(3) 全 部 工 程 完 工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到 结 算 价 的 95%;( 4) 余 下 5% 的 工 程 款 待 工 程 保 修 期 满 一 年 后 无 息 付 清 2 本 工 程 实 行 固 定 总 价 承 包, 投 标 总 价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和 所 有 税 费 的 总 和 在 招 标 范 围 内, 不 发 生 工 程 变 更 的 情 况 下, 以 中 标 价 为 结 算 价 3 本 工 程 报 价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形 式 报 价 4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中 的 单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不 因 市 场 变 化 而 变 动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可 考 虑 一 定 的 风 险 系 数 自 主 报 价 5 当 工 程 因 建 设 单 位 原 因 或 设 计 变 更 而 发 生 工 程 量 增 加 或 减 少 时, 增 减 工 程 的 单 价 按 照 如 下 办 法 确 定 : (1) 变 更 或 增 减 的 工 程 项 目 与 投 标 报 价 书 所 列 的 项 目 相 同 的, 单 价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所 报 价 的 单 价 计 算 (2) 变 更 或 增 减 的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未 有 单 价 的,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根 据 现 行 市 场 价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6 当 工 程 因 建 设 单 位 原 因 或 设 计 变 更 而 发 生 工 程 量 增 加 或 减 少 时, 由 承 包 单 位 将 变 更 项 目 分 别 送 监 理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新 会 区 投 资 评 审 中 心 新 会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等 有 关 主 管 单 位 审 核 确 定 7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出 现 工 程 设 计 修 改 变 动 或 工 程 量 变 更 时 ( 包 括 增 加 和 减 少 ), 建 设 单 位 应 及 时 组 织 区 财 政 部 门 监 理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和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等 进 行 现 场 签 证, 并 按 新 会 区 政 府 投 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新 府 办 2012 27 号 ) 及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新 府 2014 7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二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1 施 工 及 验 收 标 准 :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标 准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工 程 施 工 用 验 收 规 范 标 第 10 页 共 65 页
准 执 行 2 缺 陷 责 任 期 : 一 年 第 11 页 共 65 页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己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l)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项 目 负 责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第 12 页 共 65 页
(l)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1.10.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第 13 页 共 65 页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1.10.3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2 偏 离 幅 度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2. 2.1 的 组 成 本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的 组 成 部 分 2.2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予 以 澄 清 2.2.2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第 14 页 共 65 页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澄 清 2.3 的 修 改 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l)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4) 投 标 保 证 金 ; (5)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6)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7)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8)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9)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10)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3.1.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 (3)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第 15 页 共 65 页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3.4.3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5.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 或 ) 合 同 协 议 书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5.4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 或 )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6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本 章 第 3.5.1 项 至 第 3.5.5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第 16 页 共 65 页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7.3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7.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7.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4.1.1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开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4.1.2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2.5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第 17 页 共 65 页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l)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6) 设 有 标 底 的, 公 布 标 底 ; (7)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8)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9) 开 标 结 束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第 18 页 共 65 页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7.3.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l)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第 19 页 共 65 页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许 可 证 及 国 税 或 地 税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一 致 2.1.1 评 审 标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单 位 章 符 合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准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且 不 能 高 于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标 审 评 应 响 及 资 格 要 性 求 格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2.1.2 资 第 20 页 共 65 页
2.2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其 他 要 求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保 证 金 己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标 单 位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近 三 年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2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3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3.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4.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范 围 及 数 量 根 据 新 会 区 公 有 资 金 投 资 工 程 和 公 共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推 行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的 规 定 ( 试 行 ) 的 要 求 评 标 方 法 : 采 用 平 均 值 法 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计 算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D: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计 算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个 数 N Int 设 4, 其 中 Int 为 取 整 函 数, 不 进 行 四 舍 五 入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按 由 低 至 高 的 顺 序 进 行 排 序, 去 掉 排 名 最 靠 前 的 N 个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以 及 排 名 最 靠 后 的 N 个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之 后, 再 对 剩 余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此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随 后 的 评 审 中 无 论 出 现 何 种 情 形, 该 基 准 价 不 作 调 整 2.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评 审 的 规 定, 对 所 有 有 效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D 相 比 较, 按 差 值 的 绝 对 值 由 小 到 大 进 行 排 名, 差 值 的 绝 对 值 最 小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次 之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如 此 类 推 ; 若 差 值 的 绝 对 值 相 同 的 则 投 标 报 价 较 低 的 投 标 人 排 前, 若 投 标 报 价 仍 然 相 同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投 票 确 定 排 名 1 2.1 3.1.1 原 1 评 标 方 法 修 改 为 : 本 次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评 审 的 规 定, 对 所 有 有 效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D 相 比 较, 按 差 值 的 绝 对 值 由 小 到 大 进 行 排 名, 差 值 的 绝 对 值 最 小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次 之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如 此 类 推 ; 若 差 值 的 绝 对 值 相 同 的 则 投 标 报 价 较 低 的 投 标 人 排 前, 若 投 标 报 价 仍 然 相 同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投 票 确 定 排 名 原 2.1 修 改 为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 资 格 性 及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原 来 3.1.1 修 改 为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1 项 第 2.1.2 项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作 废 标 处 理 第 21 页 共 65 页
3.2.1 原 来 3.2.1 修 改 为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并 按 差 值 的 绝 对 值 由 小 到 大 进 行 排 名,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原 3.4.1 修 改 为 : 3.4.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按 差 值 的 绝 对 值 由 小 到 大 进 行 排 名, 差 值 的 绝 对 值 最 小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次 之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如 此 类 推 ; 若 差 值 的 绝 对 值 相 同 的 则 投 标 报 价 较 低 的 投 标 人 排 前, 若 投 标 报 价 仍 然 相 同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投 票 确 定 排 名 1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实 质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及 量 化 标 准 进 行 价 格 折 算, 按 照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根 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相 等 时,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2 评 审 标 准 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审 的 )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评 标 程 序 3.1 初 步 评 审 3.1.1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1 项 第 2.1.3 项 第 2.1.4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第 22 页 共 65 页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作 废 标 处 理 当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2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其 更 新 资 料 进 行 评 审 3.1.2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l)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2)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3.1.3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2 详 细 评 审 3.2.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价 格 折 算, 计 算 出 评 标 价, 并 编 制 价 格 比 较 一 览 表 3.2.2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在 设 有 标 底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3.3.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3.3.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3.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4 评 标 结 果 3.4.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3.4.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第 23 页 共 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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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项 目 合 同 范 本 或 规 范 签 订 ) 工 程 编 号 : 合 同 编 号 : 第 25 页 共 65 页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009 年 版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制 注 : 本 合 同 仅 为 合 同 的 参 考 文 本, 合 同 签 订 双 方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修 订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订 立 本 协 议 书 第 26 页 共 65 页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工 程 内 容 : 工 程 规 模 : 结 构 形 式 : 工 程 立 项 规 划 批 准 文 件 号 :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三 合 同 工 期 工 程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拟 从 年 月 日 开 始 施 工, 至 年 月 日 竣 工 完 成 四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五 合 同 价 款 合 同 总 价 ( 大 写 ): ( 小 写 ): 项 目 单 价 : 详 见 承 包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书 ( 招 标 工 程 ); 详 见 经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单 或 施 工 图 预 算 书 ( 非 招 标 工 程 ) 六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其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2.2 款 赋 予 的 规 定 一 致 七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1 条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八 承 包 人 承 诺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九 发 包 人 承 诺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限 和 方 法 支 付 工 程 款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第 27 页 共 65 页
十 合 同 生 效 订 立 合 同 时 间 : 年 月 日 订 立 合 同 地 点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于 生 效 发 包 人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 公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使 用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印 发 的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009 年 版 的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 定 义 1.43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款 内 容 : 第 28 页 共 65 页
范 围 : 1.53 所 采 用 的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 文 书 信 件 电 报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其 他 :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2.2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1) ( 2) ( 3) 修 改 为 (1) 中 标 通 知 书 (2) 协 议 书 (3)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补 充 协 议 ( 含 会 议 纪 要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等 修 正 文 件 ) 4. 语 言 及 适 用 的 法 律 标 准 与 规 范 4.3 约 定 适 用 的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5.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5.1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1) 提 供 的 时 间 : 开 工 日 前 天 (2) 提 供 的 数 量 : 份 5.2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1) 提 供 的 时 间 : (2) 提 供 的 数 量 : (3) 监 理 工 程 师 答 复 的 时 间 : 6. 通 讯 联 络 6.2 各 方 通 讯 地 址 收 件 人 及 其 他 送 达 方 式 (1) 各 方 通 讯 地 址 和 收 件 人 :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政 编 码 : 承 包 人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政 编 码 : 监 理 单 位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政 编 码 : 第 29 页 共 65 页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政 编 码 : (2) 视 为 送 达 的 其 他 方 式 : 7. 工 程 分 包 7.2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名 称 : 7.4 分 包 工 程 款 的 支 付 方 式 : 13. 交 通 运 输 13.1 办 理 道 路 通 行 权 和 修 建 场 外 设 施 的 费 用 : 13.2 修 建 场 内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费 用 : 13.4 运 输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费 用 : 14.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签 认 14.2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签 认 人 选 (1) 监 理 工 程 师 : 姓 名 : 印 章 样 式 : 签 字 样 式 : (2) 造 价 工 程 师 姓 名 : 印 章 样 式 : 签 字 样 式 : (3) 建 造 师 : 姓 名 : 印 章 样 式 : 签 字 样 式 : 19. 发 包 人 19.2 发 包 人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的 约 定 (1) 办 理 土 地 征 用 拆 迁 平 整 施 工 场 地 等 工 作 的 时 间 : (2) 完 成 施 工 所 需 水 电 通 讯 线 路 接 驳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 (3) 开 工 施 工 现 场 与 城 乡 公 共 道 路 间 的 通 道 的 时 间 : (4)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的 有 关 资 料 的 时 间 : (5) 办 理 施 工 所 需 的 有 关 证 件 和 批 准 手 续 的 时 间 : (6) 现 场 交 验 的 时 间 : (7) 提 供 标 准 与 规 范 的 时 间 : (8) 组 织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的 时 间 : (9)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周 围 场 地 关 系 问 题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等 保 护 工 作 的 约 定 : 19.3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的 时 间 : 19.4 支 付 款 项 (1) 工 程 款 支 付 期 限 按 通 用 条 款 第 80.3 款 第 81.3 款 第 83.3 款 等 规 定 期 限 支 付 第 30 页 共 65 页
另 作 约 定 : 按 补 充 条 款 (2)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按 协 议 书 所 注 明 的 银 行 帐 号 转 帐 支 票 支 付 其 他 方 式 : 20. 承 包 人 20.2 承 包 人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的 约 定 (3) 提 交 支 付 申 请 和 工 程 款 额 报 告 期 限 按 通 用 条 款 第 80.2 款 第 81.1 款 第 83.1 款 等 规 定 期 限 支 付 另 作 约 定 : (5)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办 公 和 生 活 的 房 屋 设 施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 (6) 办 完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境 保 护 施 工 噪 声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等 手 续 的 时 间 : (8) 做 好 施 工 场 地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包 括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工 作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保 护 好 工 程 施 工 范 围 内 现 有 的 建 筑 物 市 政 道 路 设 施 及 有 关 管 线, 如 有 损 坏,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恢 复 及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在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必 须 做 好 保 护 措 施, 不 得 污 染 现 有 建 ( 构 ) 筑 物 路 面 等 市 政 设 施 及 一 切 建 筑 成 品 如 发 包 人 要 求 提 前 交 付 使 用, 应 办 理 工 程 中 间 验 收 手 续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9) 保 证 施 工 场 地 的 清 洁 和 做 好 交 工 前 施 工 现 场 清 理 工 作 的 约 定 : (10)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和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按 通 用 条 款 第 82.2 款 规 定 提 交 另 作 约 定 : 20.4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劳 务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的 约 定 : 21.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任 命 和 更 换 21.1 发 包 人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任 命 和 更 换 : 21.2 承 包 人 代 表 任 命 和 更 换 : 21.3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任 命 和 撤 回 : 造 价 工 程 师 代 表 任 命 和 撤 回 : 21.4 承 包 人 代 表 授 权 人 选 任 命 和 更 换 : 第 31 页 共 65 页
22. 发 包 人 代 表 22.1 发 包 人 代 表 及 其 权 力 的 限 制 (1) 发 包 人 任 命 ( ) 为 发 包 人 代 表, 其 通 讯 方 式 为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2)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权 力 做 如 下 限 制 : 无 23. 监 理 工 程 师 23.1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的 监 理 人 及 任 命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1) 监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2) 任 命 ( )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其 通 讯 方 式 为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23.3 (12) 需 要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其 他 事 项 : 无 24. 造 价 工 程 师 24.1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的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及 任 命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1)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2) 任 命 ( ) 为 造 价 工 程 师, 其 通 讯 方 式 为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24.3(7) 需 要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其 他 事 项 : 无 25. 承 包 人 代 表 25.1 承 包 人 任 命 ( ) 为 承 包 人 代 表, 其 通 讯 方 式 为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26. 指 定 分 包 人 26.1 依 法 指 定 的 分 包 人 (1) 实 施 完 成 任 何 永 久 工 程 的 分 包 人 : (2) 提 供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服 务 的 分 包 人 : 28. 工 程 担 保 28.1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约 定 (1)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大 写 ) ( 小 写 ) (2)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时 间 :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第 32 页 共 65 页
其 他 时 间 : (3) 出 具 履 约 保 函 的 担 保 人 : 28.4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约 定 (1) 支 付 担 保 的 金 额 :( 大 写 ) ( 小 写 ) (2)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时 间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其 他 时 间 : (3) 出 具 支 付 保 函 的 担 保 人 : 28.8 担 保 内 容 方 式 和 责 任 等 事 项 的 约 定 : 31. 不 可 抗 力 31.1(4)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32. 保 险 32.1 委 托 承 包 人 办 理 保 险 事 项 有 : 通 用 条 款 第 32.1 款 的 第 (1) 项 ; 通 用 条 款 第 32.1 款 的 第 (2) 项 ; 通 用 条 款 第 32.1 款 的 第 (3) 项 ; 通 用 条 款 第 32.1 款 的 第 (4) 项 32.8 投 保 内 容 保 险 金 保 险 期 限 和 责 任 等 事 项 的 约 定 : 33. 进 度 计 划 和 报 告 33.3 承 包 人 编 制 月 施 工 进 度 报 告 和 修 订 进 度 计 划 的 约 定 : 34. 开 工 34.2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 ) 内 签 发 开 工 令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的 42 天 其 他 时 间 : 35. 暂 停 施 工 和 复 工 35.4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其 他 原 因 : 第 33 页 共 65 页
36. 工 期 及 工 期 延 误 36.1 合 同 工 程 的 工 期 约 定 为 ( ) 天 (1) ( 工 程 名 称 ) 单 位 工 程 的 工 期 约 定 为 天 (2) ( 工 程 名 称 ) 单 位 工 程 的 工 期 约 定 为 天 38. 竣 工 日 期 38.1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42. 质 量 目 标 42.1 约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1) 合 同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2)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 45.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45.5 治 安 管 理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另 作 约 定 : 46. 测 量 放 线 46.1 承 包 人 提 交 施 工 控 制 网 资 料 的 时 间 : 46.4 测 量 放 线 误 差 的 约 定 : 48.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48.1 约 定 供 应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发 包 人 不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本 条 不 适 用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应 与 承 包 人 约 定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48.8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结 算 方 式 : 49.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49.1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由 承 保 人 负 责 运 输 和 保 管 另 作 约 定 : 49.2 承 包 人 供 货 要 求 : 49.8 发 包 人 依 法 指 定 的 生 产 厂 家 或 供 应 商 : 第 34 页 共 65 页
50.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验 试 验 50.2 见 证 取 样 检 验 试 验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1) 种 类 : (2) 检 测 机 构 : 51.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51.1 承 包 人 配 置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承 包 人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另 作 约 定 : 51.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 53.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53.1 中 间 验 收 的 部 位 有 : 55. 工 程 试 车 55.1 试 车 内 容 不 需 要 试 车 的, 本 条 不 适 用 需 要 试 车 的, 试 车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 56. 工 程 变 更 56.4 承 包 人 提 出 工 程 变 更 建 议 发 包 人 采 纳 承 包 人 建 议 带 来 利 益 的 计 奖 方 法 : 58. 竣 工 验 收 58.1 竣 工 验 收 标 准 合 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标 准 : 58.8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验 收 合 同 工 程 无 单 位 工 程 无 工 程 部 位 提 前 验 收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合 同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需 提 前 验 收 的, 各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的 名 称 竣 工 验 收 时 间 和 范 围 如 下 : (1) ( 名 称 ) 工 程 或 部 位, 竣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其 范 围 包 括 : (2) ( 名 称 ) 工 程 或 部 位, 竣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其 范 围 包 括 : 无 58.9 施 工 期 运 行 合 同 工 程 无 单 位 工 程 无 工 程 部 位 在 施 工 期 运 行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第 35 页 共 65 页
合 同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需 在 施 工 期 运 行 的, 各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的 名 称 运 行 时 间 和 范 围 如 下 : (1) ( 名 称 ) 工 程 或 部 位, 运 行 时 间 为, (2) ( 名 称 ) 工 程 或 部 位, 运 行 时 间 为, 58.10 竣 工 清 场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另 作 约 定 : 58.11 施 工 队 伍 的 撤 离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和 施 工 设 备 全 部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另 作 约 定 : 59. 缺 陷 责 任 与 质 量 保 修 59.1 缺 陷 责 任 期 计 算 缺 陷 责 任 期 : 59.8 质 量 保 修 期 计 算 质 量 保 修 期 : 61. 工 程 量 61.1 清 单 工 程 量 包 括 的 工 作 内 容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另 作 约 定 : 63. 暂 列 金 额 63.1 合 同 工 程 的 暂 列 金 额 为 元 65. 暂 估 价 65.1 招 标 暂 估 价 项 目 必 须 招 标 暂 估 价 项 目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 专 业 工 程 : 65.3 非 招 标 专 业 工 程 款 的 确 定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由 造 价 工 程 师 与 分 包 人 确 定 第 36 页 共 65 页
另 作 约 定 : 66. 提 前 竣 工 奖 与 误 期 赔 偿 费 66.1 提 前 竣 工 奖 (1) 提 前 竣 工 奖 额 度 没 约 定 提 前 竣 工 奖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约 定 提 前 竣 工 奖 的, 每 日 历 天 应 奖 额 度 为 元 (2) 提 前 竣 工 奖 的 最 高 限 额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 即 元 另 作 约 定 : 66.2 误 期 赔 偿 费 (1) 每 日 历 天 应 赔 付 额 度 为 元 (2) 误 期 赔 偿 费 最 高 限 额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 即 元 另 作 约 定 : 67. 工 程 优 质 费 67.1 工 程 优 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没 约 定 工 程 优 质 费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 约 定 工 程 优 质 费 的, 其 计 算 方 法 : 67.2 工 程 优 质 费 的 计 算 额 度 :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计 算 另 作 约 定 ( 合 同 工 程 同 时 获 得 下 列 多 个 奖 项 的, 只 按 最 高 奖 项 的 额 度 计 算 ): 国 家 级 质 量 奖, 合 同 价 款 的 %; 省 级 质 量 奖, 合 同 价 款 的 %; 市 级 质 量 奖, 合 同 价 款 的 % 68. 合 同 价 款 的 约 定 与 调 整 68.2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事 件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的 调 整 事 件 第 37 页 共 65 页
另 作 约 定 : 按 补 充 条 款 68.2(9)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的 其 他 事 件 : 72. 工 程 变 更 事 件 72.4 调 整 承 包 人 报 价 偏 差 的 方 法 :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调 整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调 整 : 73. 工 程 量 的 偏 差 事 件 73.2 调 整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的 方 法 调 整 结 算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调 整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调 整 : 73.3 调 整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方 法 调 整 结 算 措 施 项 目 费 :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调 整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调 整 : 按 补 充 条 款 75. 现 场 签 证 事 件 75.3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确 认 提 交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的 时 间 :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交 另 作 约 定 : 按 补 充 条 款 76. 物 价 涨 落 事 件 76.3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材 料 设 备 费 施 工 机 械 费 调 整 方 法 (1) 价 格 系 数 法 各 资 源 的 权 重 系 数 约 定 如 下 : 1) 固 定 系 数 a 为 ; 2) 人 工 权 重 系 数 b 为 ; 3) 机 械 台 班 权 重 系 数 c 为 ; 4) 钢 筋 权 重 系 数 d 为 ; 5) 水 泥 权 重 系 数 e 为 ; 6) 铜 材 权 重 系 数 f 为 ; 第 38 页 共 65 页
7) 沥 青 权 重 系 数 g 为 ; 8) 其 他 资 源 的 权 重 系 数 : 78. 支 付 事 项 78.2 计 算 利 息 的 利 率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另 作 约 定 : 79. 预 付 款 79.1 预 付 款 的 约 定 及 管 理 (1) 预 付 款 的 约 定 没 约 定 预 付 款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约 定 预 付 款 的, 预 付 款 的 金 额 为 元, 其 支 付 办 法 及 抵 扣 方 式, 按 本 条 有 关 专 用 条 款 的 约 定 (2) 预 付 款 的 最 高 限 额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 即 元 另 作 约 定 : 79.2 提 交 预 付 款 支 付 申 请 期 限 : 按 承 包 人 在 完 成 本 款 三 项 工 作 后 的 7 天 内 另 作 约 定 : 79.4 预 付 款 抵 扣 方 式 预 付 款 按 照 期 中 应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 扣 回, 直 到 扣 完 为 止 其 他 方 式 : 80.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80.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内 容 范 围 和 金 额 (1) 内 容 和 范 围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以 现 行 广 东 省 统 一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规 定 为 准 另 作 约 定 : (2)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总 金 额 为 元 第 39 页 共 65 页
80.2 支 付 申 请 的 提 交 与 核 实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另 作 约 定 : 80.3 费 用 支 付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支 付 办 法 和 抵 扣 方 式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另 作 约 定 : 81. 进 度 款 81.1 约 定 支 付 期 限 和 提 交 支 付 申 请 (1) 支 付 期 间 以 月 为 单 位 以 季 度 为 单 位 以 形 象 进 度 为 准, 具 体 为 : (1) (2) 本 期 间 应 支 付 或 扣 留 ( 回 ) 的 其 他 款 项 : 81.2 期 中 付 款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元 82. 竣 工 结 算 82.1 竣 工 结 算 的 程 序 和 时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另 作 约 定 : 83. 结 算 款 83.1 提 交 竣 工 支 付 申 请 (1) 竣 工 支 付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在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发 竣 工 结 算 支 付 证 书 后 的 28 天 内 另 作 约 定 : (2) 政 府 资 金 投 资 工 程 的 支 付 期 支 付 办 法 第 40 页 共 65 页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另 作 约 定 : 84. 质 量 保 证 金 84.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与 扣 留 (1)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 即 元 另 作 约 定 : (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按 每 支 付 期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进 度 款 和 结 算 款 的 % 扣 留 另 作 约 定 : 85. 最 终 清 算 款 85.1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报 告 (1)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报 告 提 交 份 数 : 提 交 期 限 : (2)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时 限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在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发 最 终 清 算 支 付 证 书 后 的 14 天 内 另 作 约 定 86. 合 同 争 议 86.4 调 解 或 认 定 争 议 调 解 或 认 定 机 构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另 作 约 定 : (1) (2) (3) 86.6 仲 裁 或 诉 讼 解 决 争 议 的 最 终 方 式 : 向 ( 仲 裁 机 构 ) 申 请 仲 裁 第 41 页 共 65 页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91. 保 密 要 求 91.1 提 供 保 密 信 息 的 期 限 : 94. 合 同 份 数 94.1 约 定 提 供 合 同 文 本 提 供 合 同 文 本 :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由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另 作 约 定 : 94.2 正 副 本 效 力 合 同 的 份 数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其 中 : 发 包 人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承 包 人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第 四 部 分 补 充 条 款 第 42 页 共 65 页
第 五 部 分 附 件 第 43 页 共 65 页
附 件 一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为 保 证 ( 工 程 名 称 ) 在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正 常 使 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等 规 定, 经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质 量 保 修 书 1.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工 程 电 气 管 线 工 程 给 排 水 管 道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供 热 供 冷 系 统 工 程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其 他 项 目 具 体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如 下 : 1. 2. 3. 2. 质 量 保 修 期 2.1 质 量 保 修 期 从 合 同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之 日 算 起 单 项 竣 工 验 收 的 工 程, 按 单 项 工 程 分 别 计 算 质 量 保 修 期 2.2 合 同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如 下 : 1.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 2.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工 程 为 年 ; 3. 电 气 管 线 工 程 给 排 水 管 道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为 年 ; 4. 供 热 供 冷 系 统 工 程 为 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 5.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为 年 ; 6. 其 他 项 目 3.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3.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的 项 目,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发 包 人 通 知 后 的 7 天 内 派 人 保 修 承 包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发 包 人 可 自 行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保 修 3.2 发 生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的,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3.3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凡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应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经 设 计 人 提 出 保 修 方 案 后,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实 施 保 修 3.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4. 质 量 保 修 费 用 质 量 保 修 等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5. 质 量 保 证 金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支 付 和 使 用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84 条 赋 予 的 规 定 一 致 第 44 页 共 65 页
6. 其 它 6.1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质 量 保 修 事 项 : 6.2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前 签 署,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6.3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至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自 行 失 效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件 二 : 廉 政 合 同 廉 政 合 同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根 据 国 家 省 有 关 廉 政 建 设 的 规 定, 为 做 好 合 同 工 程 的 廉 政 建 设,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与 施 工 安 全, 提 高 建 设 资 金 的 有 效 使 用 和 投 资 效 益,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加 强 合 同 工 程 的 廉 政 建 设, 订 立 本 合 同 1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1.1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省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1.2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工 程 一 切 合 同 文 件,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1.3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业 务 活 动 应 坚 持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和 诚 信 的 原 则 ( 法 律 认 定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合 同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和 集 体 利 益, 不 得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1.4 建 立 健 全 廉 政 制 度,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设 立 廉 政 告 示 牌,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监 督 并 认 真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1.5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廉 政 建 设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给 予 提 醒 和 纠 正 1.6 发 现 对 方 严 重 违 反 合 同 的 行 为, 有 向 其 上 级 部 门 举 报 建 议 给 予 处 理 并 要 求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利 没 有 上 级 部 门 的, 可 按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87 条 规 定 处 理 2 发 包 人 义 务 2.1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索 取 或 接 受 承 包 人 的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物 品, 不 得 在 承 包 人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发 包 人 或 其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2.2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承 包 人 安 排 的 宴 请 ( 工 作 餐 除 外 ) 和 娱 乐 活 动, 不 得 接 受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通 讯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物 品 2.3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接 受 承 包 人 为 其 住 房 装 修 婚 丧 嫁 娶 活 动 配 偶 子 女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出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2.4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承 包 人 推 荐 分 包 人 推 销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不 得 要 求 承 包 人 购 买 合 同 以 外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2.5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要 秉 公 办 事, 不 准 营 私 舞 弊, 不 准 利 用 职 权 私 自 为 合 同 工 程 安 排 施 工 队 伍, 也 不 得 从 事 与 合 同 工 程 有 关 的 各 种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2.6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含 其 配 偶 子 女 ) 不 得 从 事 与 合 同 工 程 有 关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供 应 工 程 分 包 劳 务 等 经 济 活 动 3 承 包 人 义 务 第 45 页 共 65 页
3.1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馈 赠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礼 品 3.2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发 包 人 或 其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支 付 的 任 何 费 用 3.3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宴 请 ( 工 作 餐 除 外 ) 及 娱 乐 活 动 3.4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发 包 人 和 个 人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物 品 3.5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住 房 装 修 婚 丧 嫁 娶 活 动 配 偶 子 女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出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4 违 约 责 任 4.1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1 条 和 第 2 条 规 定, 应 按 照 廉 政 建 设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予 赔 偿 4.2 承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1 条 和 第 3 条 规 定, 应 按 照 廉 政 建 设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承 包 人 1~3 年 内 不 得 进 入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的 处 罚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予 赔 偿 5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或 其 上 级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执 行, 并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或 其 上 级 部 门 相 互 约 请 对 本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6 合 同 法 律 效 力 本 合 同 作 为 (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附 件, 与 施 工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7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至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履 行 完 施 工 合 同 全 部 义 务 后 自 行 失 效, 并 随 施 工 合 同 的 终 止 而 终 止 8 合 同 份 数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执 份 有 上 级 部 门 的,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各 送 交 其 上 级 部 门 一 份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上 级 部 门 :( 公 章 ) 上 级 部 门 :( 公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1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1.1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 以 下 简 称 计 价 规 范 ) 以 及 中 包 括 的 图 纸 等 编 制 计 价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中 没 有 的 子 目, 应 在 本 章 第 1.4 款 约 定 ; 计 价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中 没 有 且 本 章 第 1.4 款 也 未 约 定 的,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向 省 级 或 行 业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裁 定 或 按 照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图 纸 所 标 示 尺 寸 的 理 论 净 量 计 算 计 量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的 基 本 计 量 单 位 第 46 页 共 65 页
1.2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与 中 的 投 标 人 须 知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及 图 纸 等 章 节 内 容 一 起 阅 读 和 理 解 1.3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仅 是 投 标 报 价 的 共 同 基 础, 竣 工 结 算 的 工 程 量 按 合 同 约 定 确 定 合 同 价 格 的 确 定 以 及 价 款 支 付 应 遵 循 合 同 条 款 ( 包 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以 及 本 章 的 有 关 约 定 1.4 补 充 子 目 的 子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及 工 作 内 容 说 明 如 下 : 2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2.1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每 一 子 目 须 填 入 单 价 或 价 格, 且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2.2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标 价 的 单 价 或 金 额, 应 包 括 所 需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和 管 理 费 及 利 润, 以 及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费 用 所 谓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是 指 合 同 约 定 的 风 险 2.3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投 标 人 没 有 填 入 单 价 或 价 格 的 子 目, 其 费 用 视 为 已 分 摊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其 他 已 标 价 的 相 关 子 目 的 单 价 或 价 格 之 中 2.4 投 标 总 价 由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和 税 金 ( 新 会 区 税 率 为 3.48%) 组 成, 并 且 投 标 总 价 应 当 与 构 成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税 金 的 合 计 金 额 一 致 2.5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应 依 据 计 价 规 范 及 2010 年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通 则 中 关 于 综 合 单 价 的 组 成 内 容 确 定 报 价 由 投 标 人 按 照 其 自 身 情 况 做 充 分 的 竞 争 性 考 虑 2.6 除 有 强 制 性 规 定 以 及 不 可 竞 争 部 分 以 外, 投 标 报 价 由 投 标 人 自 主 确 定, 但 不 得 低 于 其 成 本 2.7 投 标 报 价 中 应 考 虑 中 要 求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及 相 关 的 费 用 2.8 投 标 总 价 为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为 实 施 完 成 招 标 工 程 并 修 补 缺 陷 以 3 其 他 说 明 及 履 行 中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3.1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工 作 内 容 分 类 子 目 列 项 特 征 描 述 以 及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附 带 的 工 程 量 都 不 应 理 解 为 是 对 承 包 ( 招 标 )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的 唯 一 的 最 终 的 或 全 部 的 定 义 3..2 投 标 人 应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认 真 细 致 的 复 核 这 种 复 核 包 括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第 47 页 共 65 页
清 单 中 的 子 目 编 码 子 目 名 称 子 目 特 征 描 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的 准 确 性 以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任 何 书 写 打 印 错 误 进 行 检 查 和 复 核 如 果 投 标 人 经 过 检 查 和 复 核 以 后 认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存 在 差 异, 则 投 标 人 应 将 此 类 差 异 的 详 细 情 况 连 同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提 交 的 要 求 招 标 人 澄 清 的 其 他 问 题 一 起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颁 发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补 充 和 ( 或 ) 修 改 文 件 3.3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4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 另 册 ) 第 48 页 共 65 页
第 六 章 图 纸 ( 另 册 ) 第 49 页 共 65 页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50 页 共 65 页
新 建 停 车 棚 及 场 地 修 整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 项 目 编 号 :XH2016-111)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第 51 页 共 65 页
目 录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二 自 查 表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四 授 权 委 托 书 五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六 己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七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八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九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十 其 他 材 料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一 ) 投 标 函 ( 招 标 人 名 称 ): 1. 我 方 己 仔 细 研 究 了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的 全 部 内 容,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第 52 页 共 65 页
( 大 写 ): 元,( 小 写 : 元 )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工 期, 按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和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修 补 工 程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2. 本 工 程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30 天, 我 方 承 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不 修 改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3. 如 我 方 中 标 : (l)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2)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递 交 的 投 标 函 附 录 属 于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规 定 向 珠 海 德 联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并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4) 我 方 承 诺 中 标 后 按 投 标 文 件 所 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施 工 (5)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并 移 交 全 部 合 同 工 程 4.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5. (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 二 ) 投 标 函 附 录 序 号 名 称 约 定 内 容 证 书 编 号 备 注 1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 第 53 页 共 6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