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30323033B1EACEC45FD5F7C7F3D2E2BCFB5FA3BAD6C7C4DCBBAFB9ABBDBBBCE0BFD8D4CBD3AAB5F7B6C8CFB5CDB3322E33>



Similar documents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I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一、资质申请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编号: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书面申请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姓名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证指数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doc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中节能_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导则Draft.doc

附件1: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C语言基础入门》课程教学大纲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教师上报成绩流程图

一、资质申请

册 的 证 明 ( 未 注 册 证 明 ) 四 材 料 要 求 1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业 绩 证 明 注 册 人 员 照 片 和 手 写 签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附 件 材 料 一 式 一 份 ;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6) 若 在 外 省 市 取 得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须 提 供 该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在 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4D F736F F D D3236BAC520B9A4B3CCC9F3BCC6B7FECEF1B5A5CEBBD5D0C6B8CFEEC4BF2E646F63>

复旦大学关于做好2013年同等学力人员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Transcription: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编 号 :CG20160037)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城 乡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浙 江 翔 实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2016 年 2 月 1

目 录 关 于 的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3 一 前 附 表... 5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7 三 投 标 人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11 四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11 五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和 数 量, 包 括 附 件 图 纸 等... 13 六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合 同 签 订 方 式... 13 七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时 间... 25 八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标 准 和 废 标 条 款... 26 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27 十 其 他 事 项... 28 附 件 一 : 投 标 函... 29 附 件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30 附 件 三 :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31 附 件 四 :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32 附 件 五 : 投 标 技 术 方 案 和 人 力 资 源 安 排... 33 附 件 六 : 驻 项 目 现 场 的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34 附 件 七 : 投 标 设 备 材 料 详 细 清 单... 35 附 件 八 : 投 标 设 备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说 明 ( 如 有 )... 36 附 件 九 : 技 术 偏 离 表... 37 附 件 十 : 投 标 承 诺 书... 38 附 件 十 一 : 投 标 提 问 书... 39 附 件 十 二 : 答 疑 纪 要... 40 附 件 十 三 : 招 标 范 围 和 技 术 要 求... 41 附 件 十 四 : 评 标 办 法... 118 附 件 十 五 : 技 术 要 求 指 标 内 容 评 标 索 引... 125 附 件 十 六 : 柯 桥 区 智 能 化 公 交 监 控 运 营 调 度 系 统 工 程 量 清 单 明 细 表 及 设 备 品 牌 推 荐 表... 129 附 : 指 挥 大 厅 图 纸 ( 电 子 版 ) 2

关 于 的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公 告 时 间 : 年 月 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城 乡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浙 江 翔 实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就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国 内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前 来 投 标 一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CG20160037 二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三 招 标 项 目 概 况 ( 包 括 内 容 用 途 数 量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等 ): 本 次 招 标 内 容 为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智 能 化 公 交 监 控 运 营 调 度 系 统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指 挥 大 厅 装 饰 装 修 软 件 系 统 ( 包 含 调 度 系 统 ERP 系 统 机 务 系 统 OA 办 公 系 统 等 ) 公 交 车 载 终 端 公 交 场 站 终 端 ( 包 含 场 站 调 度 视 频 监 控 出 入 口 管 理 等 ) 电 子 站 牌 网 络 租 赁 及 中 心 机 房 的 建 设 开 发 等 等 内 容, 其 中 涉 及 共 计 27 个 公 交 站 场 分 布 于 整 个 柯 桥 区 范 围 系 统 建 成 后 将 实 现 智 能 调 度 智 能 统 计 分 析 智 能 监 控 管 理 智 能 信 息 发 布, 建 立 统 一 的 智 能 监 管 指 挥 平 台, 提 高 信 息 化 水 平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招 标 预 算 价 约 2075 万 元 四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具 有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或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及 服 务 资 质 证 书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 2 具 有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 3 诚 信 经 营,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无 违 反 招 投 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行 为 五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 投 标 人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时 间 :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16:00 时 截 止, 招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在 网 上 下 载 ( 特 别 提 醒 :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截 止 后, 不 再 受 理 报 名 ) 六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午 时 分 七 投 标 地 点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华 齐 路 1066 号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236 号 窗 口 八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午 时 分 九 开 标 地 点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华 齐 路 1066 号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 号 交 易 室 十 投 标 保 证 金 : 3

投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400000 元 交 款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23:59 时 前 交 付 方 式 : 限 电 汇 网 银, 其 他 方 式 将 不 予 认 可, 以 收 款 单 位 开 户 银 行 到 帐 为 准 收 款 单 位 ( 户 名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绍 兴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报 名 成 功 后 生 成 ( 在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中 自 行 查 看 ) 十 一 其 他 事 项 : 凡 参 加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招 标 采 购 的 投 标 人 均 需 办 理 投 标 人 会 员 注 册, 提 交 会 员 申 请 资 料 并 办 妥 会 员 IC 卡 如 未 完 成 投 标 人 会 员 注 册, 无 法 办 理 网 上 报 名 具 体 详 见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www.sxxztb.gov.cn), 联 系 电 话 0575-84130786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名 称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城 乡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详 细 地 点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绸 缎 路 联 系 人 : 于 俊 龙 联 系 电 话 : 18957585550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浙 江 翔 实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详 细 地 点 : 绍 兴 市 延 安 东 路 511 号 凌 盛 大 厦 5 楼 联 系 人 : 孙 莉 联 系 电 话 : 0575-88976639 15314776936 传 真 : 0575-88682897 4

一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1 综 合 说 明 1.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2. 招 标 项 目 内 容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智 能 化 公 交 监 控 运 营 调 度 系 统, 主 要 包 括 软 件 系 统 的 开 发 监 控 调 度 指 挥 大 厅 公 交 车 载 终 端 公 交 站 场 终 端 电 子 站 牌 网 络 租 赁 中 心 机 房 的 建 设 开 发 及 相 关 设 备 的 购 置 安 装 调 试 等 等 内 容 3. 招 标 预 算 价 : 2075 万 元 4. 招 标 项 目 交 货 地 点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2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3 投 标 资 格 :1 具 有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或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及 服 务 资 质 证 书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2 具 有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3 诚 信 经 营,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无 违 反 招 投 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行 为 4 投 标 有 效 期 :90 天 ( 日 历 天 数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5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400000 元 人 民 币 交 款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23:59 时 前 交 付 方 式 : 限 电 汇 网 银, 其 他 方 式 将 不 予 认 可, 以 收 款 单 位 开 户 银 行 到 帐 为 准 收 款 单 位 ( 户 名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绍 兴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报 名 成 功 后 生 成 ( 在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中 自 行 查 看 ) 6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 合 同 价 的 5% 7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8 9 10 11 12 13 现 场 勘 察 : 自 行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方 自 行 承 担, 踏 勘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责 任 由 潜 在 投 标 人 自 负 合 同 履 约 时 间 : 要 求 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有 软 硬 件 系 统 的 开 发 建 设 及 安 装 调 试 并 交 付 使 用 ( 其 中 指 挥 大 厅 装 饰 装 修 及 中 心 机 房 建 设 必 须 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完 成 ) 供 货 及 安 装 调 试 地 点 : 招 标 人 指 定 地 点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 投 标 人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时 间 为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16:00 时 截 止, 招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在 网 上 下 载 ( 特 别 提 醒 :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截 止 后, 不 再 受 理 报 名 )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提 问 书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前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提 交 注 明 : 投 标 提 问 书 中 需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招 标 人 澄 清 的 时 间 ( 答 疑 回 复 截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前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回 复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商 务 标 一 式 7 份, 其 中 正 本 1 份, 副 本 6 份 ; 技 术 标 一 式 7 份, 其 中 正 本 1 份, 副 本 6 份 ; 价 格 标 一 式 7 份, 其 中 正 本 1 份, 副 本 6 份 ; 资 格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1 份 正 本 副 本 文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5

14 15 16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地 点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午 时 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址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华 齐 路 1066 号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236 号 窗 口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午 时 分 开 标 地 点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华 齐 路 1066 号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 号 交 易 室 其 他 需 说 明 的 内 容 : 1 请 各 投 标 人 务 必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及 时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到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236 号 窗 口, 并 办 理 刷 卡 手 续 2 本 项 目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演 示, 演 示 时 间 :15 分 钟 内, 演 示 方 式 : 光 盘 演 示 ( 投 标 人 制 作 演 示 视 频 并 刻 录 光 盘 ), 演 示 内 容 及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十 四 的 评 分 要 求 17 样 品 要 求 ( 包 括 样 品 内 容 数 量, 样 品 提 供 时 间 地 址 等 要 求 ): / 18 解 释 : 凡 涉 及 本 次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招 标 人 19 监 管 机 构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0575-84130780 20 本 项 目 设 上 限 价, 本 次 招 标 的 上 限 价 为 2075 万 元 超 过 上 限 价 的,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6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2.1 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2.2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凡 符 合 前 附 表 第 3 项 要 求, 有 生 产 ( 或 供 应 ) 服 务 能 力 的 国 内 企 业, 在 国 内 注 册 的 外 国 独 资 或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企 业, 符 合 并 承 认 和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者, 均 可 参 加 投 标 2.3 联 合 投 标 2.3.1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4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答 疑 ) 投 标 人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后, 如 有 疑 问, 须 按 前 附 表 的 时 间 要 求,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进 行 提 问, 逾 期 不 再 接 受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条 款 提 出 质 疑 招 标 人 将 在 答 疑 回 复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对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予 以 解 答, 答 复 将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2.5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2.5.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修 改 或 补 充 招 标 文 件 2.5.2 修 改 或 补 充 通 知 将 以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补 充 通 知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各 投 标 人 起 同 等 约 束 作 用 2.5.3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把 修 改 或 补 充 通 知 内 容 考 虑 进 去, 招 标 人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6 现 场 勘 察 2.6.1 为 使 投 标 人 对 本 招 标 项 目 情 况 有 所 了 解, 投 标 人 自 行 组 织 对 项 目 所 在 场 地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以 便 获 取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订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资 料 现 场 勘 察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2.6.2 现 场 勘 察 完 毕, 将 认 为 投 标 人 已 了 解 现 场 情 况, 并 充 分 理 解 了 为 之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义 务 和 责 任 2.6.3 在 现 场 勘 察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在 此 期 间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的 责 任,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所 造 成, 招 标 人 均 不 负 责, 如 由 此 导 致 招 标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向 该 投 标 人 行 使 追 偿 权 2.7 招 标 文 件 作 为 报 价 评 标 定 标 签 订 供 货 ( 含 安 装 调 试 ) 合 同 的 依 据 如 有 7

异 议, 应 在 招 标 答 疑 时 提 出 否 则, 将 视 作 认 同 2.8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如 果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该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2.9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与 编 制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成 册, 投 标 文 件 由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价 格 标 共 三 部 分 组 成 上 述 投 标 文 件 的 各 部 分 应 装 订 成 册 分 别 单 独 封 装,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按 第 三 章 节 顺 序 编 制, 其 他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并 按 以 下 顺 序 编 制 : 2.9.1 商 务 标 : 2.9.1.1 投 标 函 ( 附 件 一 ); 2.9.1.2 投 标 承 诺 书 ( 附 件 十 ); 2.9.1.3 优 惠 条 件 ( 如 有 ); 2.9.1.3.1 投 标 人 承 诺 给 予 招 标 人 的 各 种 优 惠 条 件, 包 括 价 格 运 输 保 险 付 款 条 件 售 后 服 务 技 术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优 惠 ; 2.9.1.3.2 当 优 惠 条 件 涉 及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中 的 各 项 费 用 时, 必 须 与 投 标 价 格 相 统 一 商 务 标 中 不 得 出 现 投 标 报 价 2.9.1.4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2.9.1.5 商 务 标 评 分 需 要 的 相 关 资 料 ( 如 有 ) 2.9.2 技 术 标 : 2.9.2.1 投 标 技 术 方 案 和 人 力 资 源 安 排 ( 附 件 五 ); 2.9.2.2 驻 项 目 现 场 的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 附 件 六 ); 2.9.2.3 投 标 设 备 材 料 详 细 清 单 ( 附 件 七 ); 2.9.2.4 投 标 设 备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说 明 ( 如 有, 附 件 八 ); 2.9.2.5 技 术 偏 离 表 ( 附 件 九 ); 2.9.2.6 技 术 要 求 指 标 内 容 评 标 索 引 ( 附 件 十 五 ); 2.9.2.7 产 品 的 技 术 服 务 和 售 后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措 施 及 距 招 标 人 最 近 的 服 务 网 点 的 详 细 介 绍 ; 2.9.2.8 技 术 标 评 分 需 要 的 相 关 资 料 ( 如 有 ) 2.9.2.9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2.9.2.10 技 术 标 中 不 得 出 现 投 标 报 价 2.9.3 价 格 标 8

2.9.3.1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附 件 三 ); 2.9.3.2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 附 件 四 ); 2.10 投 标 人 必 须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表 格 格 式, 但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见 附 件 及 附 表 ) 招 标 文 件 中 未 提 供 的 表 格 格 式, 投 标 人 可 以 自 拟 2.11 投 标 人 必 须 递 交 书 面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投 标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完 整 准 确 地 表 述 投 标 人 的 标 准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 范 围 标 准 及 期 限 等 ) 服 务 承 诺 如 有 前 提 设 定 的, 应 明 示, 否 则 将 被 认 为 是 无 条 件 的 ; 服 务 如 涉 及 费 用, 也 应 明 示, 否 则 将 被 认 为 是 免 费 的 2.12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与 正 副 本 2.12.1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要 求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13 项 正 本 副 本 文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2.12.2 正 本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2.13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2.13.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价 格 标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分 别 用 独 立 的 信 封 密 封, 且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价 格 标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的 字 样 密 封 口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2.13.2 未 按 本 须 知 密 封 标 记 和 投 递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对 其 后 果 负 责 2.14 密 封 投 标 文 件 是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最 终 文 件, 投 标 截 止 后 不 再 接 收 补 充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询 标 不 包 括 对 投 标 人 遗 漏 文 件 的 索 要 2.15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投 标 人 2.16 投 标 有 效 期 2.16.1 投 标 有 效 期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4 项 2.16.2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经 招 标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招 标 人 可 以 用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失 去 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不 需 要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他 的 标 书, 但 需 要 相 应 地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期 内, 本 标 书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与 否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2.17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9

2.17.1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可 以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这 种 修 改 与 撤 回,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通 知 送 达 招 标 人 2.17.2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能 更 改 投 标 文 件 2.17.3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标 书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日 期 终 止 日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能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以 退 还 2.18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18.1 为 了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个 别 地 要 求 投 标 人 澄 清 其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单 价 分 析 表, 但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任 何 主 动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辩 解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并 应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署, 但 不 允 许 更 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价 格 或 实 质 性 内 容 2.18.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替 代 投 标 文 件 中 被 澄 清 的 部 分 2.19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的 确 定 2.19.1 实 质 上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范 相 符, 无 重 大 差 异 或 保 留 所 谓 重 大 差 异 或 保 留 是 指 对 招 标 项 目 的 范 围 质 量 项 目 的 实 施 与 运 用 产 生 重 大 的 影 响, 并 对 其 他 按 合 理 价 格 提 交 了 实 质 上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2.19.2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予 以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其 重 大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符 合 要 求 2.20 错 误 的 修 正 2.20.1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前 ( 评 标 过 程 中 ) 的 修 正 方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上 或 累 计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此 类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2.20.1.1 同 一 产 品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同 价 格 时, 取 其 低 的 报 价 核 算 ; 2.20.1.2 如 果 用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与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文 字 数 额 为 准 2.20.1.3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之 总 和 同 总 额 之 间 不 一 致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单 价 为 准, 除 非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误,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总 额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2.20.2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后 的 修 正 方 法 : 2.20.2.1 同 一 产 品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同 价 格 时, 取 其 低 的 报 价 核 算 ; 2.20.2.2 如 果 用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与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文 字 数 额 为 准 10

2.20.2.3 合 价 之 和 与 总 报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总 报 价 为 准, 按 总 报 价 占 调 整 前 的 合 价 之 和 的 比 例 调 整 合 价, 并 修 改 单 价 ; 2.20.2.4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合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2.20.3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任 何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对 投 标 报 价 及 单 价 合 价 的 调 整 2.20.4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符 不 一 致 的 以 正 本 为 准 ; 开 标 时,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的 总 价 与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的 总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的 总 价 为 准 ; 大 写 与 小 写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为 准 2.20.5 按 以 上 原 则 进 行 错 误 修 正, 调 整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经 投 标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若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且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以 退 还 2.21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三 投 标 人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开 标 时,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人 员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如 初 步 审 查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交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定 ( 若 该 项 目 没 有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则 由 招 标 人 审 定 ) 3.1 资 格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单 独 封 装, 仅 需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3.1.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开 标 时 随 身 携 带 原 件, 文 件 中 装 订 复 印 件, 需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3.1.2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 文 件 中 装 订 复 印 件, 需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3.1.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附 件 二 ); 3.1.4 全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 开 标 时 随 身 携 带 原 件, 文 件 中 装 订 复 印 件, 需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3.1.5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或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及 服 务 资 质 证 书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 开 标 时 随 身 携 带 原 件, 文 件 中 装 订 复 印 件, 需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四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11

4.1 投 标 报 价 及 相 关 要 求 : 4.1.1 本 次 招 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 合 价 ) 应 包 括 因 承 包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货 物 价 款 劳 务 质 检 ( 自 检 ) 运 输 装 卸 ( 含 时 间 与 地 点 ) 安 装 ( 含 水 电 安 装 ) 调 试 缺 陷 修 复 验 收 管 理 风 险 保 险 税 费 质 保 培 训 及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等 一 切 费 用 4.1.2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必 须 是 本 标 书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项 目 投 标 价 的 总 和, 并 以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清 单 中 提 供 的 单 价 及 总 额 价 为 依 据 4.1.3 各 细 目 单 价 应 报 综 合 单 价, 包 括 一 切 与 供 货 安 装 相 关 的 费 用 4.1.4 投 标 人 必 须 填 报 各 项 目 单 项 的 价 款, 今 后 招 标 量 如 有 增 减, 其 总 价 款 则 按 实 以 单 项 价 款 调 整 4.1.5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中 标 明 的 价 格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每 个 投 标 人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4.1.6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中 不 得 漏 填 项 目, 否 则 当 实 施 合 同 时 投 标 人 没 有 填 入 单 价 与 金 额 的 项 目, 将 不 予 支 付, 并 认 为 此 项 目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价 格 表 的 其 他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金 额 之 中 4.1.7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需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4.2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格 式 要 求 填 写 ( 格 式 附 后, 格 式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变 动 者 为 无 效 ) 4.3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在 完 全 了 解 招 标 货 物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要 求 以 及 商 务 条 件 后,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4.4 投 标 保 证 金 : 4.4.1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须 以 电 汇 网 银 形 式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及 交 纳 时 间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及 前 附 表 第 5 项 4.4.2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可 以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而 予 以 拒 绝 4.4.3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退 还 ( 不 计 息 ) 4.4.4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待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6 项 12

4.4.5 中 标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不 予 退 还 其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4.4.5.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4.4.5.2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4.4.5.3 对 评 标 定 标 施 加 影 响, 扰 乱 正 常 的 开 标 秩 序 的 ; 4.4.5.4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采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 4.4.5.5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其 他 投 标 人 恶 意 串 通 的 ; 4.4.5.6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4.4.5.7 拒 绝 接 受 招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的 ; 4.4.5.8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4.6 履 约 保 证 金 待 履 行 合 同 ( 整 体 项 目 建 成 验 收 并 通 过 结 算 审 计 ) 完 成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退 还 ( 不 计 息 ) 五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和 数 量, 包 括 附 件 图 纸 等 5.1 招 标 原 则 : 5.1.1 本 着 实 用 可 靠 先 进 经 济 的 原 则,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结 合 招 标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实 际 工 作 需 求 进 行 配 置 5.2 招 标 物 品 名 称 数 量 技 术 规 格 和 要 求 : 详 见 附 件 十 三 及 附 件 十 六 5.3 工 作 任 务 : 投 标 人 需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及 相 关 图 纸 要 求 完 成 系 统 的 方 案 设 备 材 料 ( 包 括 主 材 接 地 电 线 管 等 及 为 满 足 工 程 所 必 须 的 辅 助 设 备 和 材 料 ) 的 提 供 运 输 安 装 接 线 调 试 第 三 方 检 测 (100% 全 检 ) 培 训 及 售 后 服 务 等 工 作, 直 至 整 体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按 工 作 顺 序 提 交 所 需 的 无 论 其 是 否 被 明 细 列 在 合 同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资 料, 资 料 必 须 符 合 本 技 术 规 格 的 要 求 5.4 样 品 详 细 要 求 : / 5.5 其 他 要 求 : 中 标 人 应 完 成 系 统 安 装 调 试 且 满 足 招 标 人 实 际 使 用 需 求 等 要 求 ; 向 用 户 免 费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5.6 图 纸 : 指 挥 大 厅 图 纸 ( 电 子 版 ) 六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合 同 签 订 方 式 13

6.1 签 订 合 同 : 中 标 投 标 人 以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中 标 公 示 为 依 据,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 不 计 息 ) 后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6.2 合 同 组 成 : 6.2.1 本 项 目 的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附 件 :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招 标 补 充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 包 括 投 标 补 充 文 件 ), 答 疑 纪 要, 询 标 纪 要,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履 行 中 双 方 就 有 关 问 题 协 商 达 成 的 纪 要 或 补 充 协 议, 项 目 技 术 文 件 ( 包 括 安 装 图 纸 会 议 纪 要 变 更 联 系 单 等 其 他 技 术 资 料 ) 等 所 有 附 件 与 合 同 正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6.3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6.3.1 承 包 范 围 : 按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6.3.2 承 包 方 式 : 本 项 目 承 包 方 式 在 约 定 范 围 内 实 行 包 项 目 总 造 价 包 货 物 量 包 安 装 包 供 货 安 装 时 间 与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地 点 包 维 修 包 质 量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的 承 包 方 式 6.3.3 工 期 要 求 6.3.3.1 货 物 供 应 及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时 间 与 地 点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9 项 6.3.3.2 合 同 供 货 安 装 时 间 如 遇 下 列 情 况, 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后, 供 货 安 装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6.3.3.2.1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而 确 实 影 响 到 供 货 安 装 进 度 ( 属 中 标 人 组 织 生 产 安 装 等 失 误 引 起 的 供 货 安 装 进 度 滞 后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 6.3.3.2.2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6.3.3.2.3 非 中 标 人 原 因 而 确 实 影 响 到 供 货 安 装 进 度 的 除 上 述 外, 中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变 更 供 货 安 装 时 间 6.3.4 技 术 要 求 6.3.4.1 所 有 投 标 的 货 物 设 施 必 须 满 足 相 应 标 准 或 使 用 要 求 6.3.4.2 本 项 目 应 遵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技 术 ( 验 收 ) 规 程 规 范 标 准 6.3.5 质 量 要 求 6.3.5.1 合 格, 且 必 须 符 合 本 标 文 第 五 部 分 所 有 条 款 要 求 6.3.6 中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安 装, 并 接 受 招 标 人 的 监 督 管 理 6.3.7 所 有 的 货 物 进 场 时 须 同 时 提 供 货 物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检 测 报 告 国 外 生 产 的 必 须 有 合 法 的 进 货 渠 道 证 明, 如 海 关 报 关 单 原 产 地 证 明 商 检 证 明 等 14

6.3.8 所 有 货 物 必 须 在 检 验 合 格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用 于 本 项 目 6.3.9 招 标 人 有 权 监 督 检 查 检 验 中 标 人 的 货 物 质 量 及 安 装 质 量 进 度, 整 改 方 案 须 经 招 标 人 认 可 后 方 能 实 施, 中 标 人 应 把 货 物 质 量 放 在 首 位, 加 强 技 术 管 理 和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严 格 认 真 地 执 行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6.3.10 中 标 人 在 供 货 安 装 中 如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 责 任 由 中 标 人 全 部 承 担 ), 应 及 时 报 告 招 标 人 做 到 及 时 查 清 事 故 原 因, 分 清 事 故 责 任, 并 采 取 有 效 的 补 救 措 施 一 般 质 量 事 故 的 处 理 方 案 应 送 招 标 人 共 同 研 究 实 施 ;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处 理 按 国 家 相 关 条 例 执 行 6.3.11 实 施 要 求 6.3.11.1 签 订 合 同 时, 中 标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相 关 制 度 和 方 案 及 施 工 详 细 图 纸 项 目 实 施 前 中 标 人 应 详 细 勘 察 现 场, 制 订 完 善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及 实 施 设 计 图 纸, 包 括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对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质 量 目 标 等 进 行 有 效 控 制, 并 做 好 需 求 调 研 计 划 等, 同 时 需 将 相 关 资 料 提 交 招 标 人, 经 同 意 确 认 后, 中 标 投 标 人 须 严 格 按 方 案 计 划 实 施 6.3.11.2 除 系 统 开 发 建 设 任 务 外, 中 标 投 标 人 需 同 时 根 据 系 统 有 效 运 行 的 需 要, 为 招 标 人 设 计 制 订 平 台 有 效 运 行 的 管 理 制 度, 并 作 为 成 果 一 并 提 交 招 标 人 6.3.11.3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须 遵 循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项 目 管 理 规 则 和 规 范 6.3.11.4 每 个 业 务 模 块 上 线 前, 需 中 标 投 标 人 完 成 内 部 功 能 测 试, 提 交 内 部 自 测 报 告, 并 协 助 招 标 人 组 织 业 务 单 位 人 员 进 行 测 试, 要 求 在 2 次 以 内 通 过 测 试 期 间, 招 标 人 负 责 抽 查 审 核, 如 出 现 第 一 次 测 试 通 过 率 低 于 85%, 或 第 二 次 测 试 通 过 率 低 于 100% 的 情 况, 则 每 次 招 标 人 对 中 标 投 标 人 处 以 合 同 总 价 1 的 违 约 金 6.3.11.5 建 立 例 会 制 度,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指 派 固 定 人 员 ( 该 人 员 须 授 予 一 定 的 管 理 权 限 ) 参 加 例 会, 向 招 标 人 报 告 项 目 进 度 及 存 在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 如 有 );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报 送 月 报, 其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和 需 招 标 人 协 助 解 决 的 问 题 等 6.3.11.6 文 档 资 料 质 量 自 签 订 合 同 起 至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止,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按 国 家 规 范 编 写 过 程 文 档, 并 按 约 定 时 间 提 交, 如 不 能 如 期 ( 以 招 标 人 中 标 投 标 人 共 同 认 可 的 项 目 计 划 为 准 ) 提 交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人 制 定 的 文 档 要 求, 则 每 次 招 标 人 对 中 标 投 标 人 处 以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6.3.12 人 员 安 排 6.3.12.1 为 使 项 目 按 质 按 量 按 时 有 序 实 施, 投 标 人 须 配 备 一 个 完 善 且 固 定 的 项 目 部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详 细 列 清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人 员 名 单 并 附 上 其 详 细 资 料, 包 括 身 份 证 职 称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简 历 等 15

6.3.12.2 签 订 合 同 时, 中 标 投 标 人 需 将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项 目 部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投 入 落 实 到 项 目 中, 双 方 确 定 的 人 员 在 合 同 期 内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和 撤 消 中 标 投 标 人 如 因 工 作 安 排 或 其 它 原 因, 需 要 更 换 和 撤 消 项 目 组 人 员 时, 应 事 前 向 招 标 人 书 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不 得 对 人 员 进 行 变 更,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批 准,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扣 除 违 约 金 20 万 元 / 人 次,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组 其 它 人 员 的 扣 除 违 约 金 1 万 元 / 人 次, 并 按 招 标 人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6.3.12.3 招 标 人 有 权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中 标 投 标 人 更 换 不 能 按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的 人 员 6.3.12.4 即 使 是 招 标 人 要 求 或 同 意 更 换 的 人 员, 其 代 替 人 员 的 资 质 仍 应 得 到 招 标 人 的 认 可, 且 其 资 历 和 经 验 均 不 低 于 被 更 换 人 员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承 担 6.3.12.5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须 长 驻 于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并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6.3.12.6 投 标 人 在 中 标 后 须 派 至 少 3 名 工 程 师 ( 至 少 两 年 以 上 信 息 化 项 目 实 施 经 验 ) 在 本 项 目 开 发 建 设 期 间 长 驻 招 标 人 指 定 办 公 地 点, 专 职 服 务, 不 得 兼 任 其 它 项 目 驻 场 工 程 师 在 项 目 建 设 全 过 程 必 须 工 作 时 间 与 招 标 人 的 工 作 时 间 一 致, 进 行 日 常 考 勤, 不 得 无 故 缺 岗 或 脱 岗 ( 如 发 生 无 故 缺 岗 或 脱 岗, 招 标 人 将 通 报 中 标 投 标 人, 扣 除 违 约 金 300 元 / 人 / 天 ) 6.3.12.7 如 果 中 标 投 标 人 在 组 织 开 展 项 目 实 施 前, 未 能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配 备 项 目 组 人 员, 并 提 供 相 关 人 员 的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招 标 人 有 权 拒 绝 签 发 开 工 令 6.3.13 成 果 提 交 6.3.13.1 成 果 的 内 容 必 须 符 合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关 要 求 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并 按 法 定 程 序 完 成 6.3.13.2 成 果 应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1) 相 关 成 果, 并 包 括 系 统 工 程 相 关 硬 件 软 件 以 及 系 统 的 源 代 码 ; 2) 相 关 手 册 和 说 明 工 具 书 ; 3) 维 护 系 统 正 常 运 作 的 运 行 管 理 机 制 ; 4) 其 他 一 切 在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中 列 明 的 或 系 统 使 用 中 应 包 含 的 内 容 6.3.13.3 成 果 应 充 分 表 达 项 目 要 求 内 容, 并 能 达 到 预 期 项 目 目 标, 投 标 人 须 根 据 本 项 目 内 容 和 要 求, 在 投 标 时 相 应 简 述 相 关 成 果 的 应 用 效 果 内 容, 主 要 成 果 版 本 包 括 纸 质 文 档 和 相 对 应 的 电 子 版 文 件, 中 标 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人 提 出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完 成 最 终 成 果,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最 终 成 果 各 15 份 ( 包 括 电 子 文 档 3 份 ) 16

6.3.13.4 最 终 成 果 内 容 必 须 清 晰 完 整, 说 明 书 应 准 确 完 整 地 阐 述,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相 应 的 文 本 及 资 料 6.3.13.5 计 算 机 文 件 要 求 : 全 部 最 终 成 果 均 应 制 作 计 算 机 文 件, 图 片 采 用 JPG 的 文 件 格 式, 文 本 文 件 采 用 Microsoft word 格 式 文 件 ( 具 体 以 招 标 人 要 求 为 准 ) 6.3.13.6 中 标 投 标 人 须 根 据 招 标 人 所 需 成 果 的 数 量, 完 整 地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若 招 标 人 要 求 对 资 料 的 数 量 进 行 补 充 时, 中 标 投 标 人 须 予 以 服 从, 并 按 要 求 补 充, 补 充 数 量 涉 及 的 费 用 由 招 标 人 支 付, 但 中 标 投 标 人 须 只 能 按 基 本 成 本 收 取, 不 得 额 外 增 加 其 它 费 用 6.3.13 培 训 要 求 6.3.13.1 在 项 目 组 织 验 收 之 前, 应 完 成 对 招 标 人 每 个 岗 位 或 工 种 分 别 不 少 于 三 名 操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 提 供 完 整 的 技 术 培 训, 使 招 标 人 今 后 能 自 行 操 作 简 易 维 护 ) 6.3.13.2 中 标 人 应 分 别 提 供 称 职 的 指 导 人 员, 制 定 详 尽 的 培 训 计 划, 包 括 培 训 人 员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方 式 培 训 时 间 及 期 限 培 训 效 果 评 价, 培 训 计 划 需 由 招 标 方 认 可, 有 针 对 性 的 对 招 标 方 不 同 岗 位 操 作 流 程 人 员 提 供 全 面 系 统 的 培 训 6.3.13.3 中 标 人 应 编 写 培 训 手 册 并 取 得 招 标 人 同 意, 本 手 册 应 是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货 物, 在 有 关 测 试 操 作 及 维 护 方 面, 对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指 导 提 供 全 面 的 培 训 方 案 和 资 料 并 汇 编 成 操 作 手 册 ( 包 括 软 件 和 硬 件 ), 每 种 手 册 提 供 六 套 以 上 如 果 需 要, 招 标 人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复 印 6.3.13.4 中 标 人 应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全 面 的 技 术 和 维 护 咨 询 6.3.13.5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列 出 培 训 课 程 大 纲, 同 时 提 出 培 训 计 划 6.3.13.7 中 标 人 应 组 建 由 专 业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及 专 业 培 训 师 构 成 的 培 训 团 队, 培 训 人 员 要 求 熟 悉 该 系 统 软 件 功 能 专 用 设 备 所 有 性 能,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强 6.3.13.8 培 训 方 式 应 为 讲 课 和 实 地 营 运 培 训 相 结 合, 对 调 度 人 员 的 实 地 营 运 培 训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1 周 培 训 目 标 为 所 有 参 训 人 员 均 能 独 立 操 作, 培 训 工 作 应 在 系 统 试 运 行 开 始 前 结 束 6.3.13.9 主 要 内 容 及 参 训 人 员 有 以 下 构 成 : 1) 系 统 维 护 人 员, 主 要 涉 及 软 件 基 础 网 络 基 础 ; 各 应 用 系 统 介 绍 和 操 作 培 训 ; 数 据 交 换 技 术 介 绍 和 操 作 培 训 ; 系 统 运 行 与 管 理 培 训 ; 应 急 响 应 机 制 等 ; 2) 软 件 系 统 应 用 部 门 岗 位 人 员 操 作 流 程 内 部 工 作 衔 接 ; 3) 调 度 员 培 训, 主 要 涉 及 调 度 操 作 功 能 工 作 流 程 6.3.13.10 培 训 资 料 和 手 册 : 17

1)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和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的 培 训 工 作 所 需 的 所 有 培 训 手 册 和 视 频 材 料 培 训 手 册 应 以 活 页 夹 的 形 式 提 供 2)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参 加 各 项 培 训 课 程 人 员 的 数 目, 向 每 一 个 参 加 人 员 提 供 全 部 有 关 的 培 训 手 册 3) 培 训 课 程 使 用 中 标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文 件, 并 且 在 培 训 班 开 始 之 前 完 成 有 关 文 件 认 可 后 的 最 终 稿 4) 除 招 标 人 另 有 认 可 外, 最 终 文 件 应 于 开 始 任 何 培 训 课 至 少 15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提 交 招 标 人 确 认 5)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包 括 所 有 培 训 手 册 的 完 整 的 电 子 文 件 6)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培 训 所 需 的 所 有 消 耗 品 测 试 设 备 和 任 何 其 他 材 料 7) 招 标 人 有 权 使 用 其 摄 像 录 音 等 设 备 记 录 所 有 的 培 训 课 程 6.3.13.11 培 训 费 用 : 培 训 费 用 应 包 括 参 与 培 训 人 员 在 绍 兴 市 内 的 交 通 费 用 所 需 的 培 训 教 材 费 用 教 员 以 及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服 务 费 用,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包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中 6.3.13.12 售 后 服 务 : 6.3.13.12.1 质 量 保 证 期 ( 质 保 期 ): 整 体 项 目 建 成 通 过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连 续 正 常 使 用 累 计 满 三 年 ( 质 保 期 内, 软 件 部 分 按 照 招 标 人 或 者 用 户 的 需 求 无 条 件 免 费 升 级 或 更 改 完 善, 如 电 子 地 图 新 功 能 开 发 等 等 ; 硬 件 设 备 部 分 原 厂 标 配 质 保 期 大 于 三 年 时, 按 原 厂 标 配 质 保 期 服 务 条 款 执 行 ) 在 质 保 期 内 货 物 本 身 质 量 造 成 的 问 题 要 免 费 实 行 三 包 ( 包 修 包 换 包 赔 ), 确 保 系 统 运 行 正 常, 并 免 费 根 据 招 标 人 需 求 无 条 件 升 级 系 统, 负 责 免 费 保 修, 排 除 故 障, 无 偿 更 换 或 修 复 功 能 失 效 或 损 坏 的 部 件 若 主 要 部 件 或 设 备 在 此 期 间 因 质 量 问 题 更 换 超 过 5%, 则 对 该 类 部 件 或 设 备 的 质 保 期 从 更 换 之 日 起 顺 延 6.3.13.12.2 若 在 质 保 期 内 出 现 的 缺 陷 或 损 坏 或 出 现 的 潜 在 缺 陷,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在 接 到 招 标 人 的 电 话 或 书 面 通 知 后 3 小 时 内 到 达 故 障 现 场, 并 最 迟 在 24 小 时 内 排 除 故 障, 24 小 时 内 无 法 修 复 的, 必 须 采 取 临 时 调 换 等 措 施, 以 保 证 招 标 人 的 正 常 使 用, 临 时 调 换 的 设 备 要 求 不 低 于 原 有 的 设 备 要 求 所 损 耗 的 设 备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负 责 补 充 提 供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因 修 补 货 物 而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修 理 更 换 重 新 设 计 或 更 新 货 物 中 的 缺 陷 部 分, 移 动 重 新 安 装 的 费 用 及 往 返 工 地 之 间 的 运 输 费 用 若 中 标 投 标 人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或 双 方 共 同 商 定 的 合 理 时 限 内 完 成 货 物 的 修 补 更 换 重 新 安 装,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自 行 修 补 缺 损 更 换, 其 费 用 及 风 险 均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承 担, 但 这 并 不 免 除 18

合 同 规 定 的 中 标 投 标 人 责 任 6.3.13.12.3 如 果 发 现 的 缺 陷 或 损 坏 起 因 属 原 材 料 问 题, 零 部 件 设 计 和 制 造 中 发 现 的 严 重 缺 陷, 或 者 在 全 部 设 备 上 某 类 部 件 的 更 换 或 维 修 超 过 5%, 或 在 质 保 期 内 受 影 响 的 设 备 达 5% 以 上 时,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一 次 性 予 以 更 换 全 部 零 部 件, 且 费 用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负 担 对 所 有 受 缺 陷 影 响 的 同 类 零 部 件, 包 括 那 些 仍 在 坚 持 使 用 的 零 部 件, 都 照 此 办 理 6.3.13.12.4 质 保 期 内, 由 于 设 备 本 身 质 量 原 因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伤 或 损 坏, 中 标 投 标 人 须 免 费 负 责 修 理 或 更 换 质 保 期 内 所 有 因 更 换 或 修 理 设 备 或 部 件 而 导 致 设 备 停 止 运 行 的 时 间 应 从 其 质 保 期 内 扣 除 ( 即 设 备 的 质 保 期 相 应 延 长, 延 长 的 时 间 为 停 止 运 行 的 时 间 ), 如 因 设 备 停 止 运 行 给 招 标 人 带 来 较 大 影 响 或 实 际 损 失 的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负 责 解 决 或 赔 偿 6.3.13.12.5 中 标 投 标 人 在 质 保 期 内 安 装 的 任 何 零 配 件, 必 须 是 其 投 标 设 备 制 造 厂 商 原 产 的 或 是 经 其 认 可 的 ; 所 有 的 替 代 零 配 件 必 须 是 新 的 未 使 用 和 未 经 修 复 的, 除 非 最 终 用 户 提 供 书 面 许 可, 否 则 不 可 使 用 此 范 围 外 的 其 他 ( 非 新 的 ) 配 件 6.3.13.12.6 质 保 期 间 内 同 一 硬 件 一 个 月 内 连 续 3 次 出 现 同 一 故 障, 中 标 投 标 人 须 无 偿 更 换 同 一 档 次 设 备 6.3.13.12.7 中 标 投 标 人 承 诺 项 目 验 收 后 提 供 三 年 免 费 保 修 及 维 护 负 责 提 供 本 项 目 所 涉 及 各 流 通 节 点 的 软 硬 件 设 施 的 故 障 处 理 及 日 常 运 行 维 护 6.3.13.12.8 在 项 目 保 修 期 间, 中 标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至 少 每 半 年 1 次 针 对 本 次 招 标 的 所 有 软 硬 件 系 统 巡 检, 并 出 具 巡 检 报 告 潜 在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针 对 性 解 决 方 案 建 议 报 告 ; 在 保 修 期 结 束 前,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投 标 人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查, 任 何 缺 陷 必 须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负 责 修 理, 在 修 理 之 后, 中 标 投 标 人 须 将 缺 陷 原 因 修 理 内 容 完 成 修 理 及 恢 复 正 常 的 时 间 和 日 期 等 报 告 给 招 标 人 报 告 一 式 两 份 6.3.13.12.9 中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在 绍 兴 市 设 立 常 驻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交 通 工 具 通 信 工 具 检 测 仪 器 及 维 修 设 备, 负 责 设 备 的 一 切 维 护 工 作, 人 员 的 名 单 及 提 供 的 配 套 设 备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详 细 列 明, 否 则 视 为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在 质 保 期 内, 配 置 专 职 驻 场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3 名 该 人 员 需 7 天 24 小 时 在 绍 兴, 且 一 经 确 定 3 年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驻 场 工 程 师 需 具 有 2 年 以 上 同 类 项 目 的 研 发 或 维 护 经 验, 以 招 标 人 考 核 确 认 为 准 6.3.13.12.10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必 须 提 供 本 地 化 服 务 的 承 诺 函 ( 本 地 化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在 绍 兴 派 驻 机 构 和 人 员 或 者 与 绍 兴 本 地 IT 企 业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投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一 个 月 内, 中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包 括 人 员 地 点 等 派 驻 机 构 具 体 情 况 或 者 本 19

地 合 作 单 位 的 合 作 协 议, 如 不 能 按 时 提 供, 招 标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并 扣 除 履 约 担 保 ) 6.3.13.12.11 中 标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常 设 7 天 24 小 时 热 线 服 务 和 长 期 的 免 费 技 术 支 持, 对 招 标 人 的 服 务 通 知, 中 标 投 标 人 在 接 报 后 3 小 时 内 到 达 故 障 现 场,24 小 时 内 处 理 完 毕 ( 包 括 使 用 替 换 设 备 等 方 式 ) 6.3.13.12.12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负 责 系 统 运 行 的 稳 定 性 质 保 期 内 负 责 免 费 更 换 硬 件 故 障 部 件 或 修 改 出 错 的 软 件 系 统 若 中 标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设 备 在 功 能 上 性 能 上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招 标 人 有 权 要 求 中 标 投 标 人 进 行 及 时 完 善 的 修 改 6.3.13.12.13 中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承 诺 提 供 长 期 的 咨 询 和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6.3.13.12.14 投 标 人 必 须 根 据 招 标 人 的 实 际 使 用 需 要 及 上 述 有 关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详 细 的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6.3.13.12.15 投 标 人 若 有 其 他 服 务 承 诺, 也 将 一 并 执 行 6.3.13.12.16 中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将 公 司 的 服 务 热 线 明 确 告 知 招 标 人 6.3.14 货 物 的 供 应 6.3.14.1 按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和 要 求 ; 6.3.14.2 中 标 人 必 须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后 方 可 进 行 货 物 供 应, 擅 自 供 应 的 货 物 招 标 人 不 予 以 认 可 6.3.15 货 物 安 装 款 的 支 付 6.3.15.1 中 标 人 完 成 指 挥 大 厅 的 装 饰 装 修 及 中 心 机 房 的 建 设 ( 包 括 服 务 器 大 屏 等 主 要 设 备 设 施 的 安 装 ) 站 场 监 控 设 施 的 安 装 等,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的 20%; 6.3.15.2 工 程 包 含 的 所 有 硬 件 设 施 安 装 完 毕 ( 包 括 车 载 终 端 电 子 站 牌 站 场 调 度 终 端 等 ), 完 成 系 统 搭 建 并 联 调 测 试, 通 过 初 步 试 运 行 后,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的 50%; 6.3.15.3 整 体 项 目 建 成 验 收 并 通 过 结 算 审 计 完 成 后 28 天 内 付 至 结 算 价 的 85%; 6.3.15.4 余 款 15% 转 作 为 质 保 金, 验 收 合 格 且 无 故 障 运 行 满 一 二 三 年 后, 招 标 人 每 年 组 织 对 中 标 人 的 年 度 服 务 系 统 稳 定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并 根 据 评 价 情 况 支 付 质 保 金, 每 年 支 付 结 算 价 的 5%( 若 投 标 人 在 技 术 标 中 承 诺 的 质 保 期 超 于 三 年 的, 在 结 清 余 款 的 同 时 中 标 人 另 需 提 供 结 算 价 5% 的 等 额 银 行 保 函 给 招 标 人 至 质 保 期 满 为 止 ), 若 在 质 保 期 内 软 硬 件 产 品 及 服 务 出 现 不 符 合 招 标 方 要 求 的, 招 标 方 有 权 在 质 保 金 内 扣 除 部 分 金 额 ; 6.3.15.5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约 定 的 供 货 安 装 时 间 内 完 成 的, 未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暂 缓 支 付 货 物 安 装 款 ; 20

6.3.15.6 中 标 人 须 在 每 次 收 款 前 向 招 标 人 开 具 等 额 的 正 式 发 票 收 款 方 出 具 发 票 方 合 同 中 标 人 均 必 须 与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的 中 标 投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 6.3.15.7 对 于 中 标 人 的 违 约 金 和 其 它 应 扣 款 项, 招 标 人 可 在 当 期 支 付 金 额 中 扣 除, 亦 可 在 项 目 结 算 时 一 并 结 算 ; 6.3.15.8 中 标 人 如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提 供 质 保 服 务, 招 标 人 有 权 委 托 其 它 单 位 负 责 维 修 保 养, 相 关 费 用 从 质 保 金 中 直 接 扣 取 ; 6.3.15.9 发 票 应 随 付 款 进 度 同 时 提 供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相 应 税 费 ) 每 笔 款 项 支 付 时 均 不 计 利 息 ; 6.3.15.10 根 据 国 家 税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产 生 的 税 金, 按 业 务 税 收 主 体 界 定 分 别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6.3.15.11 合 同 款 项 支 付 方 在 每 笔 款 项 具 备 支 付 条 件 之 日 起 计 28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支 付 手 续 ;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调 整, 由 合 同 各 方 协 商 处 理 ; 6.3.15. 12 如 非 中 标 投 标 人 原 因 导 致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的, 对 中 标 投 标 人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将 支 付 一 定 的 费 用, 具 体 金 额 由 合 同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但 最 高 支 付 金 额 不 超 过 完 成 量 的 80% 6.3.16 招 标 人 职 责 6.3.16.1 招 标 人 负 责 对 货 物 质 量 货 物 安 装 质 量 进 度 和 合 同 执 行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6.3.16.2 组 织 验 收 和 结 算 6.3.17 中 标 投 标 人 职 责 6.3.17.1 供 货 前,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熟 悉 安 装 现 场 环 境 及 做 好 其 他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费 用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自 理 ; 6.3.17.2 在 合 同 实 施 中,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兑 现 投 标 书 中 的 所 有 承 诺 ; 6.3.17.3 中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本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精 心 安 装 强 化 现 场 原 始 记 录 和 检 测, 确 保 货 物 质 量 ; 6.3.17.4 中 标 投 标 人 在 货 物 供 应 安 装 期 间 如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处 理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6.3.17.5 在 货 物 安 装 过 程 中,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接 受 招 标 人 指 令, 并 严 格 服 从 招 标 人 监 督 ; 6.3.17.6 中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组 织 供 货 在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地 点 安 装 调 试, 确 保 如 期 完 成 ; 6.3.17.7 当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时,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提 前 十 天 将 验 收 报 告 送 至 招 标 人, 并 21

由 招 标 人 组 织 验 收 ; 6.3.17.8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计 划 进 度 安 排 质 量 监 督 协 调 管 理 安 装 配 合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应 完 全 接 受 招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的 统 一 管 理, 完 成 后 将 归 档 技 术 资 料 交 予 招 标 人 6.3.18 验 收 6.3.16.1 验 收 以 招 标 文 件 和 技 术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合 同 及 安 装 技 术 要 求 为 依 据 ; 6.3.16.2 供 货 安 装 完 成 后, 中 标 人 应 该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申 请 验 收 报 告, 并 且 提 供 主 要 货 物 的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 或 报 告 ) 检 测 报 告 等 完 整 的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若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履 行 的, 导 致 无 法 及 时 验 收 的, 则 须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 6.3.16.3 验 收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地 方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及 设 计 要 求 6.3.16.4 符 合 验 收 条 件 的, 由 招 标 人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验 收 ( 验 收 地 点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 费 用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支 付 ) 中 标 投 标 人 须 为 验 收 提 供 必 须 的 一 切 条 件 及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6.3.16.5 验 收 程 序 : 设 备 到 场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组 织 招 标 方 进 行 货 物 检 查, 并 出 具 书 面 设 备 验 收 证 明, 通 过 验 收 后 即 可 进 行 设 备 安 装, 安 装 完 毕 后 进 行 系 统 联 调 和 软 件 开 发, 测 试 通 过 后 开 始 用 户 上 线 试 用, 上 线 试 用 完 成 后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组 织 招 标 方 参 与 初 验, 通 过 初 验 后 系 统 试 运 行, 试 运 行 正 常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组 织 招 标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参 与 最 终 验 收 ( 有 关 费 用 由 中 标 投 标 人 负 责 ) 各 验 收 环 节 中, 如 任 何 一 方 因 故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日 内 参 与 进 行 验 收 的,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沟 通 确 定 验 收 时 间 6.3.16.6 项 目 验 收 依 次 序 对 照 执 行 标 准 : 6.3.16.6.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和 履 约 地 相 关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行 业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环 保 节 能 标 准 ; 6.3.16.6.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和 响 应 承 诺 中 各 方 共 同 认 可 的 合 理 最 佳 配 置 参 数 规 格 及 各 项 要 求 ; 6.3.16.6.3 符 合 货 物 来 源 国 官 方 颁 布 标 准 6.3.16.6.4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其 它 标 准 6.3.16.6.5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上 述 各 类 标 准 与 法 规 必 须 是 有 关 官 方 机 构 最 新 发 布 的 现 行 标 准 版 本 6.3.17 违 约 责 任 及 奖 罚 6.3.17.1 安 装 完 成 经 验 收, 不 能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无 偿 返 工, 并 扣 除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同 时 作 违 约 论 处 6.3.17.2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货 物 供 应 及 安 装 的, 每 逾 期 一 天,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22

7.1 处 理 ( 非 中 标 人 原 因 除 外 ) 处 6.3.17.3 因 中 标 人 违 约 造 成 终 止 合 同 的, 则 扣 除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同 时 作 违 约 论 6.3.17.4 因 招 标 人 违 约 造 成 终 止 合 同, 招 标 人 应 退 还 中 标 人 缴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同 时 支 付 给 中 标 人 履 约 保 证 金 同 等 金 额 的 违 约 金, 但 属 执 行 国 家 行 政 指 令 造 成 的 合 同 终 止, 不 支 付 违 约 金 6.3.17.4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中 标 人 不 得 对 项 目 部 人 员 进 行 变 更,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并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履 约 保 证 金 6.3.18 争 议 解 决 6.3.18.1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对 货 物 质 量 有 争 议 的, 统 一 由 绍 兴 市 辖 属 的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鉴 定 结 果 符 合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时, 鉴 定 费 由 委 托 方 承 担 ; 否 则 鉴 定 费 由 中 标 方 承 担 6.3.18.2 如 经 协 商 仍 不 能 解 决 争 议 时, 可 要 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如 其 中 一 方 不 愿 调 解 或 调 解 不 成, 可 按 下 一 种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6.3.18.2.1 双 方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向 招 标 人 所 在 地 的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6.3.18.2.2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6.4 其 他 要 求 : 6.4.1 中 标 人 必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实 施, 供 货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意 外, 其 责 任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6.4.2 中 标 人 需 把 系 统 的 源 代 码 系 统 需 求 说 明 书 数 据 库 设 计 系 统 详 细 设 计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各 1 套 交 招 标 方 6.4.3 本 系 统 在 建 设 时, 中 标 人 应 预 留 相 应 的 数 据 视 频 网 络 接 口, 保 证 能 够 为 行 业 主 管 单 位 ( 如 交 通 运 输 局 ) 或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 如 公 安 系 统 ) 提 供 所 需 的 相 关 数 据, 实 现 互 通 与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接 口 对 接, 中 标 人 承 诺 免 费 无 条 件 按 相 关 单 位 要 求 开 放 数 据 接 口, 且 做 好 相 关 必 要 的 工 作 6.4.4 中 标 人 必 须 公 开 软 件 系 统 的 数 据 通 信 传 输 接 口 协 议, 系 统 平 台 必 须 满 足 所 有 技 术 要 求, 并 承 诺 软 件 系 统 兼 容 第 三 方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车 载 终 端, 不 能 有 排 他 性, 招 标 方 有 权 聘 请 第 三 方 评 测 机 构 对 软 件 数 据 库 系 统 兼 容 性 等 进 行 评 测, 中 标 人 有 义 务 作 好 配 合 工 作, 并 对 测 试 结 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或 缺 陷 进 行 整 改, 直 到 满 足 要 求 为 止 ( 中 标 人 需 承 担 第 三 方 测 评 费 用 ), 否 则 招 标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6.4.5 成 果 署 名 权 归 中 标 人 所 有, 版 权 归 招 标 方 所 有, 招 标 方 有 权 公 开 展 示 成 果, 23

并 通 过 传 播 媒 介 专 业 杂 志 书 刊 及 其 他 形 式 介 绍 展 示 评 价 成 果 6.4.6 中 标 人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对 招 标 方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数 据, 未 经 招 标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人 泄 露, 且 保 密 责 任 不 因 合 同 的 终 止 或 解 除 而 失 效 6.4.7 中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招 标 方 的 要 求, 遵 循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针 对 本 项 目 实 施 的 管 理 制 度, 并 无 条 件 配 合 各 公 交 企 业 原 车 载 设 备 将 车 载 设 备 数 据 割 接 接 入 系 统 平 台 6.4.8 若 中 标 人 开 发 的 系 统 与 招 标 方 使 用 的 其 它 业 务 软 件 工 具 软 件 ( 如 投 诉 平 台 易 行 绍 兴 公 司 网 站 及 公 司 微 信 号 等 ) 存 在 不 兼 容 的 问 题, 影 响 招 标 方 业 务 系 统 的 正 常 使 用, 需 积 极 配 合 招 标 人 和 第 三 方 公 司 协 调 解 决 软 件 兼 容 问 题, 确 保 整 个 系 统 正 常 稳 定 高 效 运 行 6.4.9 中 标 人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系 统 中 设 置 漏 洞 后 门 逻 辑 炸 弹 病 毒 程 序 或 任 何 其 他 有 可 能 危 害 招 标 方 软 硬 件 系 统 安 全 的 非 法 程 序 如 中 标 人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中 标 人 应 当 立 即 及 时 无 偿 地 清 除 非 法 程 序 和 漏 洞 并 修 复 系 统,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招 标 方 保 留 追 究 其 相 关 责 任 的 权 力 中 标 人 的 这 一 义 务 不 受 任 何 时 间 约 束, 无 论 工 作 成 果 是 否 通 过 检 验 或 服 务 期 限 是 否 已 经 届 满 6.4.10 所 有 经 一 方 或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和 响 应 承 诺 文 件 合 同 附 件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和 履 约 义 务, 其 缔 约 生 效 日 期 为 有 效 签 署 或 盖 章 确 认 之 日 期 6.4.11 如 一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有 变 更, 应 在 变 更 当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6.5 变 更 : 6.5.1 招 标 合 同 履 行 中, 招 标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投 标 人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6.5.2 当 变 更 只 是 招 标 量 增 减 时, 按 投 标 所 报 的 单 价 进 行 结 算 6.5.3 当 事 人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因 解 除 合 同 使 其 他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除 依 法 可 以 免 除 的 责 任 外, 应 由 责 任 方 负 责 赔 偿 6.5.4 变 更 合 同 的 通 知 或 协 议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原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24

6.6 专 利 权 6.6.1 投 标 人 应 承 诺 保 护 招 标 人 在 使 用 合 同 产 品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和 工 业 设 计 权 等 的 起 诉 如 果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权 指 控,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与 第 三 方 交 涉 并 承 担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6.7 结 算 原 则 6.7.1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会 纪 要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中 标 报 价 等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 6.7.2 中 标 单 价 一 次 性 包 死, 不 再 调 整, 经 招 标 人 分 级 审 批 认 可 的 数 量 增 减, 在 结 算 时 按 中 标 单 价 按 实 调 整 6.8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6.9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将 中 标 合 同 副 本 报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备 案 6.10 其 他 6.10.1 投 标 人 投 标 系 统 配 套 硬 件 设 备 不 得 低 于 招 标 文 件 的 参 数 6.10.2 中 标 投 标 人 在 系 统 开 发 过 程 中, 必 须 遵 循 国 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并 确 保 与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软 硬 件 系 统 的 兼 容 性 6.10.3 中 标 投 标 人 应 通 过 改 进 软 件 设 计 方 法 来 解 决 系 统 可 能 出 现 的 性 能 瓶 颈 和 效 率 问 题, 而 非 通 过 提 高 硬 件 配 置 来 实 现 ; 确 因 硬 件 配 置 不 能 满 足 时,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相 关 的 性 能 测 试 数 据 以 便 招 标 人 决 策 合 同 双 方 确 认, 本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中 的 各 项 约 定 都 是 通 过 法 定 招 标 过 程 形 成 的 合 法 成 果, 不 存 在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如 果 存 在 任 何 此 类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也 不 是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同 或 法 律 约 束 力 合 同 双 方 也 不 存 在 且 也 不 会 签 订 任 何 背 离 本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合 同 如 果 存 在 或 签 订 背 离 本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合 同, 也 不 是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同 或 法 律 约 束 力 七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时 间 7.1 交 货 ( 含 安 装 调 试 )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时 间 :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交 货 ( 含 安 装 调 试 )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时 间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9 项, 延 期 赔 偿 金 按 2000 元 / 天 计 并 要 求 在 投 标 书 中 予 以 承 诺, 否 则 可 作 为 无 效 标 论 处 招 标 人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需 延 长 工 期 时, 违 约 金 可 不 计, 25

中 标 投 标 人 也 不 作 任 何 赔 偿 7.2 投 标 人 应 明 确 说 明 具 体 的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必 须 是 合 法 生 产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并 能 确 保 在 中 标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按 照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及 时 交 付 八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标 准 和 废 标 条 款 8.1 开 标 : 8.1.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在 三 家 及 以 上 的, 由 招 标 人 组 织 进 行 开 标 8.1.2 招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会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招 标 人 代 表 评 委 委 托 方 代 表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8.1.3 投 标 人 须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法 人 代 表 参 加 的, 应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非 法 人 代 表 参 加 的, 应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书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8.1.4 开 标 时,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及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8.1.5 开 标 顺 序 为 : 先 查 验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其 次 开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最 后 开 价 格 标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或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未 获 通 过 的, 将 不 再 开 启 价 格 标 8.2 评 标 : 8.2.1 招 标 人 将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依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评 议 ; 8.2.2 将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对 有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判 : 8.2.2.1 投 标 人 详 细 的 安 装 实 施 方 案 和 实 施 计 划 ; 8.2.2.2 投 标 价 格 是 否 具 有 优 势 ; 8.2.2.3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付 款 方 式 是 否 响 应, 如 不 响 应 将 被 拒 绝 ; 8.2.2.4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实 力 业 绩 及 信 誉 等 ; 8.2.2.5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是 否 完 整 真 实 可 行 ; 8.2.2.6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真 实 整 洁 8.2.2.7 投 标 货 物 的 性 能 优 劣 8.2.3 与 招 标 文 件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8.3 定 标 方 式 :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8.3.1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人 所 需 的 26

的 主 要 性 能 技 术 指 标 等 要 求 进 行 标 书 制 作 和 报 价 8.3.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综 合 评 定 后, 以 总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最 高 总 得 分 出 现 并 列 时, 以 报 价 低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若 最 高 总 得 分 与 报 价 均 相 同 时, 由 招 标 人 当 场 随 机 抽 签 选 定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8.3.3 具 体 评 分 方 式 详 见 评 标 办 法 ( 附 件 十 四 ) 8.4 定 标 :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8.3 定 标 方 式 规 定 确 定 中 标 者 8.5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予 以 废 标 8.5.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8.5.2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招 标 人 上 限 价 或 招 标 预 算, 招 标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8.5.3 出 现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8.6 招 标 人 不 向 投 标 人 解 释 未 中 标 的 原 因, 不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8.7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无 效 标 : 8.7.1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或 正 本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 8.7.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8.7.3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 8.7.4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机 构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8.7.5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8.7.6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封 装 提 交 的 8.7.7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资 格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的 8.7.8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8.8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标 报 告 送 招 标 人 8.9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评 标 报 告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中 标 投 标 人, 并 报 经 柯 桥 区 公 管 办 核 准 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9.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14 项 9.2 开 标 时 间 :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15 项 27

9.3 开 标 地 点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柯 桥 华 齐 路 1066 号,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 号 交 易 厅 9.4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投 标 人 十 其 他 事 项 10.1 招 标 活 动 全 过 程 由 柯 桥 区 公 证 处 实 施 公 证 10.2 本 标 文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以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形 式 补 充 说 明, 并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精 神 执 行 10.3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监 督 电 话 :0575-84130780 10.4 凡 已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并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投 标 人, 均 视 同 对 本 标 文 及 评 标 办 法 的 认 可, 无 异 议 招 标 人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城 乡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浙 江 翔 实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2 月 3 日 28

附 件 一 : 投 标 函 ( 招 标 人 ): 我 单 位 认 真 研 究 了 编 号 为 的 关 于 的 招 标 文 件, 愿 意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要 求,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我 单 位 承 诺 : 1 我 单 位 愿 意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所 填 报 的 报 价 承 接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供 应 安 装 就 位 调 试 检 测 验 收 及 技 术 服 务 等 的 任 务 2 一 旦 我 单 位 中 标, 我 们 保 证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本 项 目 系 统 所 有 软 硬 件 的 开 发 建 设 安 装 调 试 并 交 付 使 用 ( 其 中 指 挥 大 厅 装 饰 装 修 及 中 心 机 房 建 设 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完 成 ) 3 我 单 位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招 标 人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完 全 理 解 和 接 受 不 一 定 按 最 低 价 中 标 4 如 果 我 单 位 中 标, 我 方 将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5 除 非 另 行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你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函 将 构 成 约 束 你 我 双 方 的 合 同 6 本 供 货 质 量 承 诺 为 7 我 单 位 已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元 人 民 币, 一 旦 发 生 下 述 行 为, 我 单 位 ( 或 公 司 ) 同 意 招 标 人 取 消 我 单 位 投 ( 中 ) 标 资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一 ) 从 开 标 日 起 到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撤 回 投 标 ; ( 二 ) 开 标 评 标 到 定 标 期 间 发 生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 ( 三 )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未 按 规 定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8 我 单 位 声 明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无 违 反 招 投 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行 为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地 址 : 日 期 : 年 月 日 29

附 件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招 标 人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唯 一 代 理 人,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加 贵 中 心 组 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活 动 代 理 人 在 报 名 投 标 开 标 评 标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权 特 此 委 托 投 标 人 :( 盖 章 ) 授 权 人 :( 签 字 ) 被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签 字 )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 30

附 件 三 :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综 合 单 价 数 量 合 价 备 注 1 软 件 部 分 须 附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2 硬 件 集 成 产 品 须 附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3 网 络 资 费 须 附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4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须 附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总 报 价 ( 小 写 ) 总 报 价 ( 大 写 ) 说 明 :1 综 合 单 价 为 包 含 所 有 相 关 费 用 的 单 价 2 必 须 附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否 则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2016 年 月 日 31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附 件 四 :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技 术 参 数 生 产 厂 家 品 牌 及 其 产 地 数 量 单 位 金 额 ( 元 ) 综 合 合 价 单 价 合 计 ( 小 写 ) ( 大 写 ) 注 :1 本 表 格 可 自 行 扩 展 2 综 合 单 价 为 包 含 所 有 相 关 费 用 的 单 价 3 本 表 所 填 内 容 必 须 与 附 件 七 投 标 设 备 材 料 详 细 清 单 对 应 内 容 相 一 致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2016 年 月 日 32

附 件 五 : 投 标 技 术 方 案 和 人 力 资 源 安 排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填 写 ) 主 要 包 括 : 对 本 项 目 技 术 要 点 阐 述 安 装 技 术 方 案 技 术 措 施 和 人 力 资 源 安 排 等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2016 年 月 日 33

附 件 六 : 驻 项 目 现 场 的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姓 名 本 工 程 拟 任 岗 位 年 龄 性 别 专 业 学 历 专 业 年 限 现 任 职 务 和 职 称 安 排 上 岗 的 起 止 时 间 类 似 工 程 的 经 历 业 绩 介 绍 ( 或 另 附 简 历 ) 注 :1 我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材 料 财 务 以 及 各 主 要 专 业 工 种 负 责 人 均 已 列 入 2 列 入 本 表 人 员 的 更 换 须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擅 自 更 换 或 不 到 位 均 属 违 纪 行 为 3 要 求 拟 安 排 的 驻 项 目 现 场 的 成 员 不 少 于 10 人, 少 于 10 人 的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且 派 驻 人 员 须 为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人 员, 须 附 所 列 人 员 近 3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以 社 保 证 明 原 件 为 准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2016 年 月 日 34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附 件 七 : 投 标 设 备 材 料 详 细 清 单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技 术 参 数 生 产 厂 家 品 牌 及 其 产 地 数 量 单 位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2016 年 月 日 注 :1 本 表 格 可 自 行 扩 展 2 本 表 所 填 内 容 必 须 与 附 件 四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对 应 内 容 相 一 致 35

附 件 八 : 投 标 设 备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说 明 ( 如 有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设 备 名 称 ( 型 号 规 格 ): 序 号 部 件 名 称 技 术 参 数 性 能 特 点 生 产 厂 商 产 地 1 2 3 4 5 6 7 8 9 注 : 如 果 不 同 型 号 规 格 的 部 件 有 不 同, 应 该 依 据 此 表 分 别 填 写, 并 注 明 投 标 设 备 ( 型 号 规 格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2016 年 月 日 36

附 件 九 : 技 术 偏 离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编 号 招 标 技 术 要 求 投 标 技 术 响 应 偏 离 情 况 ( 正 / 无 / 负 偏 离 ) 承 诺 : 若 我 公 司 在 本 表 对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十 三 : 招 标 范 围 和 技 术 要 求 中 的 内 容 未 提 出 或 列 明 差 异 的 条 款, 均 为 完 全 接 受 和 同 意 该 项 条 款 在 上 述 承 诺 基 础 上, 若 我 司 对 技 术 条 款 中 的 选 择 项 ( 具 有 选 择 性 的 技 术 条 款 ) 未 能 提 出 差 异 说 明, 均 响 应 并 按 照 最 优 项 提 供 若 本 表 与 报 价 文 件 其 他 内 容 有 差 异, 以 本 表 描 述 内 容 为 主 说 明 : 在 招 标 技 术 要 求 一 栏 中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条 款 的 原 文, 在 投 标 技 术 响 应 一 栏 中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的 相 应 条 款, 及 在 偏 离 情 况 一 栏 中 注 明 情 况 ( 正 偏 离 / 无 偏 离 / 负 偏 离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2016 年 月 日 37

附 件 十 : 投 标 承 诺 书 : 我 公 司 自 愿 参 加 项 目 的 招 标 活 动, 完 全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要 求, 并 作 如 下 承 诺 : 1 以 优 惠 价 格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后 续 添 置 的 本 项 目 中 包 含 的 设 备, 承 诺 设 备 价 格 不 高 于 市 场 价 且 不 高 于 本 项 目 中 相 同 设 备 的 报 价 ; 2 我 公 司 免 费 提 供 常 用 备 品 备 件, 其 中 车 载 终 端 设 备 提 供 总 数 的 5% 及 以 上 的, 其 它 备 品 备 件 清 单 附 后 3 我 公 司 提 供 免 费 维 修 保 养 期 后 的 维 修 保 养 办 法 及 费 用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2016 年 月 日 38

附 件 十 一 : 投 标 提 问 书 : 我 们 认 真 阅 读 了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等 技 术 资 料, 并 对 投 标 的 项 目 现 场 进 行 了 踏 勘, 本 公 司 愿 意 遵 守 和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内 容 和 条 款, 恪 守 信 誉 严 肃 竞 标 规 则, 在 不 改 变 要 求 的 条 件 下, 对 下 列 容 易 产 生 理 解 上 歧 义 的 条 款 和 未 明 确 事 项, 提 请 招 标 人 予 以 澄 清 解 答 需 在 投 标 中 澄 清 解 答 的 问 题 :( 可 添 页 ) 1 2 3 4 联 系 电 话 : 投 标 人 :( 盖 章 ) 传 真 : 经 办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39

附 件 十 二 : 答 疑 纪 要 各 投 标 人 在 研 究 了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等 有 关 资 料 后, 各 投 标 人 于 年 月 日 16 时 前 提 交 了 投 标 提 问 书, 现 招 标 人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提 问 和 招 标 文 件 作 如 下 说 明 : 一 对 各 投 标 人 提 问 的 回 复 : 1 答 : 2 答 : 二 对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说 明 如 下 : 1 2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招 标 代 理 : ( 盖 单 位 章 ) 2016 年 月 日 40

附 件 十 三 : 招 标 范 围 和 技 术 要 求 特 别 说 明 : 以 下 涉 及 的 设 备 材 料 中 如 有 招 标 人 提 出 参 考 品 牌 的, 所 要 求 之 品 牌 是 结 合 实 际 现 有 情 况 的 参 考 性 方 案, 投 标 人 也 可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性 能 相 当 或 高 于 服 务 条 款 相 等 或 高 于 符 合 招 标 人 实 际 业 务 需 求 的 其 他 同 档 次 优 质 品 牌 的 产 品, 进 行 方 案 优 化 所 投 产 品 不 在 参 考 品 牌 范 围 内 的, 需 提 供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产 品 设 备 性 能 指 标 详 细 材 料, 所 有 指 标 必 须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不 允 许 负 偏 离, 未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其 投 标 可 能 会 被 拒 绝 ( 或 作 无 效 投 标 ), 具 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定 以 下 技 术 要 求 中 打 的 指 标 为 投 标 人 必 须 响 应 的 指 标, 有 一 项 不 符 的 即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需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技 术 要 求 指 标 内 容 评 标 索 引 ( 附 件 十 五 ), 如 投 标 人 索 引 提 供 有 误, 可 能 导 致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为 无 效 标, 后 果 自 负 概 述 项 目 总 体 概 括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城 乡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为 了 打 造 优 质 安 全 畅 通 高 效 的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运 营 体 系, 更 好 满 足 乘 客 及 公 交 运 营 企 业 的 需 要, 提 高 公 交 行 业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创 建 一 流 的 公 交 企 业, 规 划 建 设 一 套 公 交 智 能 化 系 统, 主 要 包 括 公 交 调 度 系 统 公 交 企 业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 即 ERP 系 统 ) 电 子 站 牌 无 纸 化 办 公 OA 系 统 机 务 管 理 系 统 会 议 系 统 ( 包 含 无 纸 化 会 议 系 统 扩 声 系 统 视 频 会 议 系 统 等 ) 动 力 与 环 境 监 测 系 统 场 站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出 入 口 管 理 系 统 周 界 防 范 系 统 中 心 机 房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网 络 租 赁 等 等 公 交 调 度 系 统 和 企 业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是 利 用 先 进 的 信 息 技 术 通 信 技 术 计 算 机 技 术 控 制 技 术 等 对 传 统 交 通 运 输 系 统 进 行 深 入 改 造, 加 强 对 人 车 辆 线 的 综 合 管 理, 整 合 企 业 各 类 资 源 数 据 共 享, 以 提 高 系 统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率 及 系 统 安 全 性, 帮 助 企 业 规 范 人 力 资 源 营 运 机 务 管 理 物 资 采 购 维 修 保 养 等 的 管 理, 同 时 通 过 准 确 快 捷 的 信 息 归 集 和 处 理, 为 管 理 层 决 策 提 供 数 据 支 持, 最 终 实 现 单 车 单 人 线 路 的 收 益 平 衡 核 算 和 各 类 指 标 的 统 计, 将 企 业 塑 造 成 为 敏 捷 型 的 现 代 公 交 企 业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智 能 公 交 将 建 立 以 公 交 营 运 调 度 信 息 系 统 及 公 交 企 业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ERP) 为 主, 视 频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场 站 管 理 系 统 电 子 站 牌 机 务 管 理 等 子 系 统 为 辅 的 公 交 信 息 化 监 管 平 台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标 准, 建 设 企 业 运 营 管 理 体 系, 为 企 业 提 供 智 能 化 的 生 产 调 度 系 41

统 及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实 现 智 能 调 度 智 能 统 计 分 析 智 能 监 控 管 理 智 能 信 息 发 布, 形 成 常 态 化 动 态 化 高 效 率 的 信 息 化 闭 环 管 理 业 务 模 式, 主 要 体 现 如 下 : 1) 实 现 公 交 客 运 车 辆 基 础 数 据 的 统 一 集 中 管 理 与 处 理 ; 2) 提 升 指 挥 处 理 应 急 突 发 事 件 能 力 ; 3) 实 现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运 营 管 理 有 序 ; 4) 实 现 可 视 化 电 子 站 牌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为 市 民 出 行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信 息 渠 道, 提 供 了 常 态 化 动 态 化 智 能 化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保 障 体 系 5) 实 现 无 纸 化 办 公 OA 系 统, 提 升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水 平 ; 6) 实 现 企 业 资 源 的 统 一 管 理, 提 高 企 业 资 源 信 息 化 管 理 水 平 7) 通 过 视 频 监 控 周 界 防 范 及 出 入 口 管 理 等 辅 助 系 统, 提 高 场 站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项 目 招 标 目 标 本 项 目 招 标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公 交 调 度 系 统 公 交 企 业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电 子 站 牌 无 纸 化 办 公 OA 系 统 机 务 管 理 系 统 会 议 系 统 ( 包 含 无 纸 化 会 议 系 统 扩 声 系 统 视 频 会 议 系 统 等 ) 动 力 与 环 境 监 测 系 统 场 站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出 入 口 管 理 系 统 周 界 防 范 系 统 中 心 机 房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等 2) 车 载 终 端 ( 包 括 公 交 调 度 系 统 车 载 终 端 一 体 机 机 务 管 理 系 统 车 载 终 端 ) 3) 数 据 中 心 软 硬 件 环 境 建 设, 包 括 服 务 器 存 储 防 火 墙 ( 含 路 由 功 能 ) 交 换 机 操 作 系 统 数 据 库 地 图 引 擎 及 电 子 地 图 机 房 UPS 机 房 精 密 空 调 机 房 消 防 设 施 通 信 链 路 视 频 会 议 MCU 无 纸 化 会 议 发 表 单 元 等 4) 调 度 指 挥 中 心 硬 件 设 施, 包 括 大 屏 显 示 系 统 LED 屏 体 操 作 终 端 操 作 台 装 饰 装 修 等 5) 场 站 监 控 系 统 建 设, 包 括 摄 像 机 硬 盘 录 像 机 立 杆 线 路 施 工 等 6) 出 入 口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 包 括 出 入 扣 抓 拍 单 元 闸 道 补 偿 单 元 等 7) 周 界 防 范 系 统 建 设 : 场 区 平 均 周 长 约 300 米 的 长 方 形 区 域 布 防 ; 8) 公 交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掌 上 公 交 建 设 ( 内 部 管 理 使 用 ) 系 统 需 求 分 析 根 据 柯 桥 公 交 当 前 业 务 生 产 运 营 管 理 模 式 的 调 研 及 项 目 建 设 远 期 目 标, 构 建 公 交 智 能 调 度 系 统 公 交 企 业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实 现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数 字 化 信 息 传 输 网 络 化 统 计 分 析 报 表 自 动 化 运 营 生 产 调 度 全 程 自 动 化 可 视 化 无 纸 化, 使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最 大 化 其 目 的 是 进 一 步 提 高 企 业 管 理 水 平, 为 市 民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务, 提 升 城 42

市 形 象, 同 时 系 统 满 足 适 应 城 市 发 展 和 公 交 指 挥 系 统 工 作 变 化 发 展 需 求 系 统 管 理 需 求 1) 通 过 实 时 监 控 管 理 和 智 能 调 度 优 化 资 源 调 度, 从 而 提 高 公 交 运 营 车 辆 的 安 全 系 数 降 低 空 驶 率 减 少 油 耗, 改 善 城 市 交 通 状 况, 提 高 综 合 信 息 化 水 平, 保 证 城 市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2) 通 过 智 能 调 度 降 低 企 业 运 营 成 本 减 轻 驾 驶 员 工 作 强 度 的 同 时 提 升 指 挥 处 理 应 急 突 发 事 件 速 度 ; 3) 为 企 业 提 供 完 善 的 业 务 统 计 分 析 报 表, 提 高 公 交 运 营 企 业 的 管 理 效 率 和 管 理 水 平 4) 为 乘 客 的 公 交 出 行 提 供 准 确 及 时 优 化 的 公 交 信 息 服 务 5) 实 现 企 业 资 源 的 综 合 管 理, 优 化 企 业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企 业 资 源 管 理 效 率 6) 实 时 监 控 车 辆 位 置 车 辆 故 障 完 整 记 录 车 辆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 7) 实 现 自 动 化 车 辆 故 障 统 计, 实 时 分 析 车 辆 完 好 率 故 障 率 返 修 率 等 ; 8) 应 用 服 务 方 面, 能 够 实 现 负 载 均 衡 技 术, 提 高 业 务 访 问 响 应 速 率 ; 系 统 性 能 需 求 根 据 柯 桥 智 能 公 交 的 设 计 规 模 及 要 求, 系 统 性 能 需 求 如 下 : 1) 平 台 容 量 平 台 自 身 稳 定 运 行 时 能 同 时 支 持 在 线 的 车 载 终 端 数 目 不 小 于 1500 台 并 支 持 平 滑 升 级, 并 且 能 够 处 理 每 台 车 载 终 端 每 10 秒 上 传 一 条 GPS/ 北 斗 定 位 数 据 的 传 输 频 率 平 台 能 接 入 不 低 于 200 对 中 途 电 子 站 牌 以 及 不 低 于 100 个 场 站 发 车 调 度 屏 的 接 入 要 求 平 台 能 满 足 不 低 于 100 个 调 度 客 户 端 同 时 登 录, 并 完 成 日 常 的 调 度 业 务 处 理 平 台 存 储 容 量 要 求 : 调 度 数 据 的 储 存 年 限 不 低 于 8 年, 机 务 管 理 系 统 存 储 年 限 不 低 于 8 年, 视 频 存 储 不 低 于 45 天 ; 后 期 根 据 业 务 量 扩 大, 均 可 扩 展 2) 系 统 性 能 单 监 控 端 监 控 车 辆 数 不 低 于 1000 辆 车 单 调 度 端 调 度 车 辆 数 不 低 于 200 辆 车 单 通 信 服 务 支 持 车 辆 数 不 低 于 1000 辆 车 43

通 信 服 务 支 持 热 备, 一 台 服 务 器 中 断 不 影 响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支 持 负 载 均 衡, 通 信 服 务 可 平 滑 扩 容, 满 足 1500 辆 车 应 用 需 求 3) 响 应 时 间 平 台 与 车 载 终 端 之 间 进 行 数 据 传 输 时 的 响 应 时 间 应 不 大 于 3 秒 数 据 查 询 非 复 杂 计 算 非 统 计 性 的 操 作 响 应 时 间 不 大 于 3 秒 ( 网 络 原 因 除 外 ), 复 杂 的 处 理 过 程 应 该 提 供 处 理 进 度 提 示 能 够 在 简 图 调 度 页 面 上 进 行 多 条 线 路 间 任 意 切 换, 单 次 切 换 时 间 应 不 大 于 1 秒 4) 准 确 性 行 车 电 子 路 单 自 动 生 成 准 确 率 达 到 95%, 同 时 需 要 提 供 数 据 分 析 手 段, 在 经 过 数 据 分 析 处 理 后 保 证 数 据 准 确 性 100% 原 始 数 据 保 存 时 间 系 统 接 收 的 车 载 终 端 原 始 信 息 保 存 时 间 不 小 于 8 年, 其 他 原 始 数 据 的 保 存 时 间 可 根 据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和 企 业 运 营 管 理 的 需 求 确 定, 但 不 小 于 8 年 系 统 安 全 性 a) 日 志 管 理 : 通 过 对 车 载 设 备 运 行 日 志 软 件 系 统 运 行 日 志 系 统 操 作 日 志 等 的 记 录, 保 证 在 操 作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时 可 以 跟 踪 问 题 和 恢 复 数 据 操 作 日 志 : 记 录 系 统 执 行 的 所 有 操 作, 包 括 操 作 人 操 作 前 后 重 要 状 态 记 录 b) 用 户 口 令 : 各 子 系 统 的 功 能 调 用, 有 严 格 的 身 份 认 证 过 程, 只 有 本 系 统 的 合 法 用 户 才 能 登 录 并 进 行 操 作 系 统 功 能 需 求 1) 对 运 营 车 辆 进 行 行 车 计 划 ( 方 案 ) 编 制 配 车 排 班 实 时 调 度 以 及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所 需 要 的 功 能 ; 2) 调 度 系 统 能 直 观 的 显 示 查 询 所 有 运 营 车 辆 的 位 置 速 度 当 班 驾 驶 员 信 息, 显 示 信 息 详 细 准 确 并 有 不 同 颜 色 与 声 音 相 结 合 报 警 信 息 显 示, 同 时 能 与 驾 驶 员 进 行 文 字 信 息 语 音 集 群 调 度 交 互, 并 可 对 运 营 车 辆 进 行 有 效 的 适 时 管 理 监 控 查 询 跟 踪 等 功 能 ; 3) 功 能 视 图 界 面 包 括 模 拟 视 图 地 图 视 图 电 子 路 单 视 图 异 常 车 辆 监 控 视 图 ; 4) 根 据 采 集 的 运 营 数 据, 按 照 任 意 单 位 车 队 线 路 车 辆 或 其 它 选 项 灵 活 自 动 生 成 相 应 的 报 表 或 管 理 模 型, 作 为 各 级 领 导 决 策 时 的 参 考 依 据 ; 44

5) 系 统 安 全 性 能 : 严 格 区 分 用 户 的 权 限 级 别, 以 保 证 系 统 或 数 据 的 安 全 性 系 统 应 提 供 权 限 级 别 的 权 限 设 置 分 配 回 收 的 功 能, 并 能 增 加 删 除 修 改 查 询 用 户 信 息 ; 6) 具 备 向 车 载 终 端 及 车 内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进 行 指 令 信 息 发 送 和 信 息 数 据 功 能, 同 时 能 接 受 上 述 相 关 设 备 采 集 的 数 据 ; 7) 具 备 电 子 站 牌 场 站 调 度 屏 信 息 发 布 屏 等 各 类 信 息 管 理 和 发 布 终 端 发 布 信 息 功 能 8) 实 现 企 业 机 务 物 资 票 务 人 力 资 源 安 全 服 务 管 理 功 能, 能 够 对 公 交 整 体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为 企 业 决 策 提 供 支 持, 最 终 实 现 无 纸 化 员 工 工 资 绩 效 考 核 9) 具 备 基 建 及 后 勤 业 务 管 理 场 站 业 务 管 理 功 能, 能 够 进 行 星 级 服 务 考 核, 满 足 企 业 管 理 需 要 智 能 调 度 系 统 技 术 需 求 概 述 为 了 提 高 公 交 运 营 调 度 管 理 的 智 能 化 需 求, 公 交 智 能 调 度 系 统 实 现 行 车 计 划 时 刻 表 制 定 的 合 理 化 和 自 动 化, 按 照 车 辆 运 行 作 业 计 划, 结 合 现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正 确 有 效 地 指 挥 控 制 和 调 节 车 辆 运 行, 实 现 均 匀 合 理 的 行 车 间 隔, 实 现 营 运 车 辆 跨 线 路 营 运, 达 到 线 路 间 资 源 调 配 ( 人 员 调 配 车 辆 调 配 ), 同 时 实 现 对 车 辆 运 行 实 时 过 程 监 控 公 交 智 能 调 度 系 统 是 由 不 同 业 务 功 能 模 块 集 成, 具 体 包 括 : 基 础 信 息 管 理 计 划 排 班 运 行 监 控 智 能 调 度 营 运 管 理 运 行 统 计 分 析 以 及 系 统 管 理 其 中 基 础 信 息 管 理 和 运 行 监 控 作 为 整 个 系 统 的 信 息 支 撑, 为 业 务 操 作 系 统 提 供 了 各 种 静 态 和 动 态 基 础 信 息 计 划 排 班 智 能 调 度 和 运 行 统 计 分 析 是 整 个 系 统 的 核 心, 将 实 现 日 常 运 营 调 度 和 统 计 分 析 等 功 能 系 统 功 能 需 求 基 础 数 据 管 理 功 能 需 求 基 础 数 据 管 理 对 公 交 企 业 线 路 车 辆 等 基 础 的 静 态 信 息 进 行 存 储 与 管 理, 能 实 现 公 交 行 业 基 础 设 施 常 态 化 精 细 化 一 体 化 的 监 管 和 维 护 基 础 数 据 管 理 功 能 模 块 要 留 有 相 应 的 数 据 接 口, 以 满 足 未 来 与 其 他 业 务 系 统 数 据 的 对 接, 实 现 与 上 ( 下 ) 级 部 门 其 他 平 台 数 据 的 对 接 主 要 功 能 模 块 如 下 :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