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Similar documents
标题



Microsoft Word - f51c1a7f-38e1-4e69-a29c-29000b3ef133_in_for_PDF_printing.docx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三十)

業 用 地 出 讓 最 低 價 標 準 不 得 低 於 土 地 取 得 成 本 土 地 前 期 開 發 成 本 和 按 規 定 收 取 的 相 關 費 用 之 和 工 業 用 地 必 須 採 用 招 標 拍 賣 掛 牌 方 式 出 讓 其 出 讓 價 格 不 得 低 於 公 佈 的 最 低 價 標

条款

一 杜 凝 正 在 屋 里 坐 着, 仆 人 从 外 面 进 来 了 仆 人 说 : 季 大 人 来 了 仆 人 刚 说 完, 杜 凝 见 季 良 已 经 进 来 了 杜 凝 起 身 相 迎, 说 : 季 兄 怎 么 闲 了, 到 我 这 来 了? 季 良 说 : 一 个 人 闷 得 慌, 听 说

河 北 省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号 ) 要 求, 结 合


中国中医科学院文件

《二十一世紀》網絡版

银 瑞 鸿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 供 配 电 ) DG 电 蒋 朝 志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S 结 构 陈 志 强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S 结 构 吴 莉 萍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建 筑 陈

关于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Planicrete SP 马 贝 乳 液 SP 700 水 泥 砂 浆 与 马 贝 乳 液 SP700 混 合 后 用 于 粘 砖 贴 砖 : 齿 型 抹 刀 将 胶 粘 剂 涂 于 基 面, 每 次 不 超 过 1m 2 墙 体 底 灰 添 加 马 贝 乳 液 SP700 施 工 步 骤 1.


镇江市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1. 什 么 是 信 息 公 开? 信 息 公 开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答 : 信 息 公 开 是 指 除 特 定 的 法 定 不 予 公 开 的 信 息 之 外, 国 家 机 关, 主 要 是 行 政 机 关, 应 依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积 极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共 信 息

主 办 编 辑 出 版 社 长 兼 总 编 辑 本 期 执 行 总 编 辑 政 经 编 辑 室 党 建 编 辑 室 理 论 编 辑 室 编 务 室 办 公 室 财 务 室 广 告 部 发 行 部 设 计 排 版 地 址 邮 编 电 子 邮 箱 山 东 党 建 网 订 阅 发 行 国 内 统 一 刊

江苏省独立学院专业建设

封面-01.FIT)

Ps22Pdf

<4D F736F F F696E74202D D C4EAD6D0B9FACAB3D3C3D6B2CEEFD3CDD0D0D2B5D1D0BEBFB1A8B8E6205BBCE6C8DDC4A3CABD5D>

<4D F736F F F696E74202D D C4EAD6D0B9FAD3A1C8BED6FABCC1D0D0D2B5D1D0BEBFB1A8B8E6205BBCE6C8DDC4A3CABD5D>

案 例 40: 员 工 在 合 同 期 内 失 踪 的, 企 业 可 否 解 除 其 劳 动 合 同? 案 例 41: 员 工 未 服 从 加 班 安 排 被 辞 退, 合 理 吗? 案 例 42:QC 未 按 规 定 抽 检 产 品 被 辞 退, 合 理 吗?... 21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培 育 旅 游 业 成 为 万 亿 产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浙 政 发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旅 游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4D F736F F F696E74202D D C4EAD6D0B9FAC8E2D6C6C6B7D0D0D2B5D1D0BEBFB1A8B8E6205BBCE6C8DDC4A3CABD5D>

untitled

2006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

( 总 第 1114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6 年 4 月 12 日 出 版 省 政 府 令 目 浙 江 省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和 保 护 规 定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42 号 ) (3) 浙 江 省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办 法 (

Untitiled

( 总 第 1050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4 年 6 月 16 日 出 版 目 录 省 政 府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给 予 浙 江 援 菲 应 急 医 疗 队 荣 记 集 体 一 等 功 的 决 定 ( 浙 政 发 号 ) (3)

业务经办 (定).ppt [兼容模式]

201110封面.psd

Microsoft Word doc

2 老博会聚焦 吃 住 医 娱 养 护 第三届中 国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上 来自京城 的众多养老机构纷纷拿出 绝活 展示 各自为老服务方面的特色理念和产品 为老年人养老 安度晚年提供了全方位 的服务 参展商亮 绝活 朝阳区寸草春晖养老院 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新模式 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展示了养老服务业的

产 煤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中 的 20 个, 见 图 1, 且 主 要 分 布 在 我 国 西 南 和 中 东 部 地 区 所 属 矿 井 全 部 为 突 出 矿 井 ; 乡 镇 煤 矿 中 6 郾 1% 的 矿 井 属 于 突 出 矿 井 图 3 摇 突 出 矿 井 企 业 属

201112封面.psd

2016年指南

西安美术学院福建公安高等专科.doc

000000

Untitiled

协会工作

宿迁人事考试网历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分数线【华图教育】

1

qw0096.PDF

定南高考发错试卷定南县官方对涉及定南中学考点错发高考试卷事故的定

汕头招聘【汕头大学纳思教学点】现招聘多位兼职全职英语、日语、



哼, 你 們 不 回 答 又 怎 麼 樣? 不 管 是 多 大 來 頭, 現 在 都 被 血 魔 吞 噬 無 蹤 了 你 們 幾 個 真 是 太 過 分, 我 不 犯 你 們, 你 們 卻 一 天 到 晚 來 挑 釁 我 教 尊 冷 笑 著 說 道 嗚, 大 人 土 地 大 姐 跪 下 來, 流 下

A1

A1

indd

/,,,,,,,,,,,,,,,, ,,,,,,,,,,, ,,1935,,,,,, ( ),, 315,,,,,, ,, ( ) ( 19992) ( 20013) ( 20023) ; ( 20004)

201103封面.psd

GF(2015)_CN_Manual_Rev.2.1_Web_150515

2011年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第二批)拟中标品种公示表.xlsx

标题

- 2 - 二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 一 ) 项 目 定 位 ( 请 向 本 项 目 参 训 对 象 分 3 段 阐 述 如 下 要 点 : 第 一, 该 层 次 教 师 在 某 个 培 训 领 域 应 该 达 到 的 要 求, 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所 提 出 的 新 的 专 业 发

管 子 学 刊 山 东 理 工 大 学 齐 文 化 研 究 院 CN /C 山 东 省 淄 博 市 张 店 区 张 周 路 12 号 逻 辑 学 研 究 中 山 大 学 CN /C 广 州 市 新 港 西 路 135 号 中 山 大 学 逻 辑 与

<4D F736F F F696E74202D D C4EAD6D0B9FAD6C7C4DCBDBBCDA8CFB5CDB3D1D0BEBFB1A8B8E6205BBCE6C8DDC4A3CABD5D>

2014春小学、幼儿园校本教研总结.doc

填 表 说 明 ( 一 ) 本 表 供 申 报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使 用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须 对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并 分 别 在 相 应 栏 目 加 盖 公 章 涉 及 签 名 的 须 本 人 用 钢 笔 亲 自 填 写 ( 二 ) 第

Microsoft Word 轉學考簡章公告 docx

营改增热点0429定

A1

<4D F736F F D20D4C1BDBBBCAFC8CB5B D313532BAC5A3BAB9D8D3DAB1A8CBCD C4EABDBBCDA8B9A4B3CCBCBCCAF5B9A4B3CCCAA6D7CAB8F1C6C0C9F3B2C4C1CFB5C4CDA8D6AA2E646F63>

标题

封面-01.FIT)

建 设 的 长 远 需 要, 坚 持 在 基 层 实 践 中 培 养 锻 炼 干 部, 引 导 和 鼓 励 更 多 的 优 秀 人 才 立 志 基 层 建 功 立 业, 不 断 改 善 干 部 队 伍 结 构, 增 强 干 部 队 伍 活 力, 建 立 健 全 来 自 基 层 一 线 的 干 部 培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No 3 (2005) 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 ① 二 维权网络化和违宪审查建议书 2003 年 7 8 月间, 一群 HBVER 乙肝病毒携带者, 在一个名为 肝胆相照 的网上论坛相识 聚拢 他们通过网络互相沟通联络, 对浙大学生周一超刺杀人 事干部案开审和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状告当地

辽阳市教育局网站2013年辽阳市教育局关于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工作安

封面-01.FIT)

Microsoft Word - cb67afee-1e10-4d12-9b d4a_in_for_PDF_printing.docx

(CIP) /.:, ISBN R289.6 CIP (2005) ( ht tp: / / www. tcmonline. com. cn ) ( ) 850 mm1 168 mm 1/

(CIP) /. :, ISBN R289 CIP ( 2005) ( ht tp: / / www. tcmonline. com. cn) ( ) 850 mm 1168 mm 1/

Untitiled

2 信 息 广 场 滨 江 区 国 地 税 合 作 优 化 大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一 是 积 极 开 展 千 户 集 团 数 据 采 集 以 联 合 组 织 培 训 和 入 企 辅 导 等 方 式, 准 确 采 集 千 户 集 团 数 据, 为 在 金 税 三 期 决 策 支 持 系 统 总

KOSPI /15

Untitiled

untitled

行銷期末報告.doc

2 银 龄 播 报 2014 年 4 月 16 日 星 期 三 责 编 赵 征 排 版 李 世 聪 电 话 市 军 休 文 化 宣 传 工 作 又 添 新 举 措 重 点 培 育 一 所 一 牌 大 力 宣 传 和 谐 家 庭 之 星 本 报 讯 ( 记 者 张 美 荣 ) 昨 天

Untitiled

第九期9.8.indd

安 徽 蓝 皮 书 社 会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文 化 惠 民 工 程 的 实 施, 推 动 了 文 化 产 业 持 续 繁 荣 ; 对 民 生 工 程 的 重 视, 保 障 了 安 徽 社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与 此 同 时, 安 徽 仍 然 存 在 经 济 总 量 不 大 城 乡 居

A1

<4D F736F F F696E74202D D C4EAD6D0B9FAD3A4D3D7B6F9C4CCB7DBBCB0BBA4C0EDD3C3C6B7D0D0D2B5D1D0BEBFB1A8B8E6205BBCE6C8DDC4A3CABD5D>

封面-01.FIT)

1206一中簡訊51期.indd


全 国 百 种 重 点 社 科 期 刊 中 国 期 刊 奖 提 名 奖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国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会 中 宣 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所 ( 网 址 :siyanhui.wenming.cn)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杂 志 社 吴 祖

本 刊 特 稿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关 于 命 名 表 彰 齐 鲁 先 锋 基 层 党 组 织 齐 鲁 先 锋 共 产 党 员 的 决 定 4 齐 鲁 先 锋 基 层 党 组 织 名 单 5 齐 鲁 先 锋 共 产 党 员 名 单 6 以 蓝 黄 战 略 为 引 领 增 创 区 域 发 展 新

Microsoft Word - 99冬字第4期.doc

智 慧 生 活 读 本 深 圳 人 的 幸 福 生 活 指 南 主 管 主 办 出 版 发 行 全 国 统 一 刊 号 邮 发 代 号 出 版 日 期 深 圳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集 团 南 方 声 屏 报 深 圳 电 视 CN / 年 4 月 12 日

(CIP) /. :,2005 ( /, ) ISBN R247.1 CIP (2005) ( ht tp : / / www. tcmonline. com. cn ) ( ) 787 mm 1092 mm 1/

<4D F736F F D20B6F5CEC0C9FABCC6C9FABAAF5B D323235BAC5>

(CIP) /. :,2005 ( /, ) ISBN R247.1 TS CIP (2005) ( ht tp : / / www. tcmonline. com. cn ) ( ) 787 mm

恋夜秀场资源交?恋夜秀场官方新网站 流吧_恋夜秀场小若_恋夜秀场液

Transcription:

目 摇 摇 录 公 报 编 辑 委 员 会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议 题 (1)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纪 要 (1)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任 免 名 单 (2)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批 准 广 州 市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的 决 议 (3)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报 告 袁 锦 霞 (4) 关 于 2014 年 广 州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的 审 查 报 告 关 于 王 致 等 的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报 告 欧 阳 知 (6) 史 摇 琨 (7)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议 题 (7)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纪 要 (9)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任 免 名 单 (12) 广 州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广 州 市 公 园 条 例 (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陈 小 清 (13) 广 州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广 州 市 廉 洁 城 市 建 设 条 例 (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陈 小 清 (20) 主 摇 摇 任 : 周 素 勤 副 主 任 : 汤 抗 美 委 摇 摇 员 : 金 晏 晨 丛 翠 玲 沈 摇 莹 陈 摇 跃 容 摇 異 李 国 强 曾 海 文 胡 爱 斌 任 辽 粤 张 振 兴 责 任 编 辑 : 刘 华 珠 刘 庆 瑜 主 办 单 位 : 广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本 刊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中 路 296 号 邮 政 编 码 : 510030 电 子 邮 箱 : gzrdgb@ rd 郾 gz 郾 cn 下 载 网 址 : www 郾 rd 郾 gz 郾 cn ( 广 州 人 大 网 ) 1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审 议 广 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等 五 项 地 方 性 法 规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关 于 修 改 广 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等 五 项 地 方 性 法 规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28) 说 明 吴 明 场 (34) 广 州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掖 广 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业 等 五 项 地 方 性 法 规 修 正 案 ( 草 案 ) 审 议 意 见 的 报 告 魏 摇 强 (40)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召 开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的 决 定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列 席 和 邀 请 列 席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45) 第 五 次 会 议 人 员 的 决 定 (46)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选 举 办 法 ( 草 案 稿 ) (47) 关 于 增 设 和 调 整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个 别 专 门 委 员 会 议 案 ( 稿 ) (48) 关 于 增 设 和 调 整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个 别 专 门 委 员 会 议 案 的 说 明 史 摇 琨 (49)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个 别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人 选 办 法 ( 草 案 稿 ) (50) 关 于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秘 书 长 建 议 名 单 ( 稿 ) 的 说 明 史 摇 琨 (50) 关 于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议 案 审 查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委 员 名 单 ( 稿 ) 的 说 明 史 摇 琨 (51) 关 于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 审 议 稿 ) 的 起 草 说 明 杨 清 蒲 (51)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 审 议 稿 ) 张 桂 芳 (53) 关 于 我 市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和 机 构 改 革 有 关 情 况 的 报 告 杜 和 平 (62) 关 于 我 市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和 机 构 改 革 有 关 情 况 的 报 告 的 审 议 意 见 (66)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的 决 议 (67)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钟 健 平 (68)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审 议 意 见 和 交 办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谢 晓 丹 (73) 关 于 2013 年 度 市 本 级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情 况 的 报 告 袁 锦 霞 (80) 关 于 2013 年 度 市 本 级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情 况 的 报 告 的 审 议 意 见 (88) 2

广 州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落 实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目 标 任 务 情 况 的 报 告 潘 建 国 (89) 关 于 广 州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落 实 掖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业 目 标 任 务 情 况 的 报 告 的 审 议 意 见 (98) 广 州 市 农 业 局 关 于 落 实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目 标 任 务 情 况 的 报 告 汤 锦 华 (99) 广 州 市 农 业 局 关 于 落 实 掖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业 目 标 任 务 情 况 的 报 告 的 审 议 意 见 广 州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关 于 落 实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目 标 任 务 情 况 的 报 告 (109) 陆 志 强 (110) 广 州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关 于 落 实 掖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业 目 标 任 务 情 况 的 报 告 的 审 议 意 见 (119) 广 州 市 旅 游 局 关 于 落 实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目 标 任 务 情 况 的 报 告 朱 摇 力 (121) 广 州 市 旅 游 局 关 于 落 实 掖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业 目 标 任 务 情 况 的 报 告 的 审 议 意 见 关 于 广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2014 年 度 代 表 工 作 报 告 ( 稿 ) 的 说 明 (128) 史 摇 琨 (130) 广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2014 年 代 表 工 作 报 告 ( 稿 ) (131)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办 理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情 况 的 报 告 周 亚 伟 (139)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办 理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情 况 的 报 告 的 审 议 意 见 (145)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办 理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情 况 的 报 告 刘 年 夫 (146)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办 理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情 况 的 报 告 的 审 议 意 见 (150) 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情 况 的 报 告 王 福 成 (151) 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情 况 的 报 告 的 审 议 意 见 (156) 关 于 刘 福 寿 等 的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报 告 史 摇 琨 (157) 关 于 部 分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综 合 报 告 汤 抗 美 (158) 广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160) 3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议 题 (2014 年 12 月 11 日 第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 一 审 议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关 于 任 命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院 长 的 议 案 ( 拟 建 议 交 付 表 决 ); 二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广 州 市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报 告, 审 查 批 准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 拟 建 议 表 决 决 议 ); 三 听 取 和 审 议 常 委 会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关 于 王 致 等 的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报 告 ( 拟 建 议 交 付 表 决 ); 四 审 议 人 事 任 免 事 项 ( 拟 建 议 交 付 表 决 )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纪 要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 下 午 2 时 30 分 召 开, 常 委 会 主 任 张 桂 芳 同 志 主 持 了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了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关 于 任 命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院 长 的 议 案, 表 决 通 过 任 命 杨 宗 仁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院 长 会 议 听 取 了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袁 锦 霞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报 告, 以 及 市 人 大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欧 阳 知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2014 年 广 州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的 审 查 报 告, 表 决 通 过 了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批 准 广 州 市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的 决 议 会 议 听 取 审 议 并 表 决 通 过 了 常 委 会 选 举 联 络 人 事 任 免 工 委 主 任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史 琨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王 致 等 的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报 告 会 议 听 取 和 审 议 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刘 年 夫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免 去 刘 浚 同 志 职 务 的 报 告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王 福 成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黄 作 深 等 同 志 免 职 的 报 告 以 及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院 长 扬 宗 仁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吴 振 等 同 志 任 职 的 报 告, 表 决 通 过 了 有 关 人 事 任 免 事 项, 包 括 : 免 去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刘 浚 同 志 的 职 务 ; 免 去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黄 作 深 等 2 位 同 志 的 职 务 ; 任 命 广 州 市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吴 振 等 12 位 同 志 的 职 务 1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 常 委 会 主 任 张 桂 芳, 副 主 任 李 力 谢 宝 怀 吴 树 坚 赵 小 穗 张 嘉 极, 秘 书 长 周 素 勤, 委 员 王 成 邓 小 建 古 穗 成 史 琨 丛 翠 玲 邝 振 标 伍 第 政 汤 抗 美 严 翠 芳 李 廷 贵 李 兆 宏 李 国 强 李 瑾 杨 明 德 杨 保 林 杨 清 蒲 吴 先 浪 余 堪 赐 沈 莹 张 永 良 张 连 广 张 镜 初 陈 创 生 林 沛 勋 欧 阳 知 易 松 厚 岳 向 阳 周 济 光 黄 周 海 黄 荣 康 黄 美 银 黄 洪 飙 谢 伟 光 魏 强 请 假 的 有 : 常 委 会 委 员 许 若 宁 苏 佩 陈 小 清 陈 荣 昌 邵 建 明 黄 炯 烈 魏 国 华 列 席 会 议 的 有 :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党 组 副 书 记 凌 伟 宪,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周 灵,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刘 年 夫,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王 福 成,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院 长 钟 健 平,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院 长 杨 宗 仁,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局 级 干 部,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和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同 志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任 摇 免 摇 名 摇 单 一 任 命 杨 宗 仁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院 长 ; 吴 振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副 院 长 ; 林 广 海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副 院 长 ; 龚 麒 天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 郑 志 柱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 陈 东 生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 彭 盎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 郭 小 玲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 谭 海 华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 庄 毅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 刘 培 英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 刘 宏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 黄 惠 环 同 志 为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员 2

二 免 去 刘 浚 同 志 的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员 职 务 ; 黄 作 深 同 志 的 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员 职 务 ; 王 烨 同 志 的 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员 职 务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批 准 广 州 市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的 决 议 (2014 年 12 月 11 日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听 取 了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袁 锦 霞 受 市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所 作 的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报 告, 对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进 行 了 审 查 会 议 认 为,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预 计 超 收 收 入 等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依 法 安 排 补 充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偿 还 政 府 性 债 务,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拨 付 和 计 提 各 项 政 策 性 资 金, 符 合 预 算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总 体 上 是 可 行 的 会 议 要 求,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探 索 开 展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健 全 全 口 径 预 算 体 系, 按 照 功 能 分 类 和 经 济 性 质 分 类 进 一 步 细 化 预 算 编 制, 强 化 全 过 程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加 强 预 算 调 整 资 金 安 排 支 出 的 跟 踪 监 督,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会 议 同 意 市 人 大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关 于 2014 年 广 州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的 审 查 报 告, 决 定 批 准 市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的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报 告 和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3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报 告 2014 年 12 月 11 日 在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上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摇 袁 锦 霞 主 任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各 位 委 员 : 受 市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我 向 本 次 常 委 会 提 交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报 告 今 年 以 来, 由 于 税 务 部 门 加 大 征 管 力 度 国 土 部 门 出 让 地 块 增 加 等 原 因,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较 年 初 预 算 均 有 超 收 为 加 强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我 市 对 市 本 级 年 初 预 算 预 计 年 内 暂 无 法 支 出 的 项 目 资 金 进 行 了 再 次 清 理, 并 结 合 超 收 情 况, 对 可 统 筹 资 金 提 出 安 排 意 见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如 下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 一 ) 可 统 筹 资 金 396 郯 400 万 元 来 源 构 成 1 郾 预 计 超 收 收 入 260 郯 000 万 元 市 本 级 公 共 财 政 年 初 预 算 5 郯 140 郯 000 万 元, 从 目 前 情 况 看, 预 计 全 年 收 入 5 郯 400 郯 000 万 元, 超 收 260 郯 000 万 元 2 郾 清 理 各 类 资 金 136 郯 400 万 元, 其 中 : (1) 清 理 年 初 预 算 资 金 84 郯 075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年 票 制 项 目 工 程 款 5 郯 699 万 元 易 地 购 买 补 充 耕 地 储 备 指 标 6 郯 000 万 元 等 (2) 清 理 上 年 结 转 及 以 前 年 度 列 支 项 目 资 金 52 郯 325 万 元 ( 二 ) 可 统 筹 资 金 396 郯 400 万 元 安 排 建 议 1 郾 安 排 市 城 投 集 团 偿 还 政 府 性 债 务 100 郯 000 万 元 根 据 市 城 投 集 团 债 务 化 解 工 作 方 案 的 要 求, 通 过 盘 活 存 量 资 产 统 筹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和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至 2016 年 底, 使 该 集 团 债 务 余 额 有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2 郾 安 排 广 梅 产 业 园 广 清 产 业 园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30 郯 000 万 元 根 据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珠 三 角 地 区 与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对 口 帮 扶 关 系 的 通 知 ( 粤 委 办 也 2013 页 27 号 ) 的 要 求, 我 市 本 级 财 政 共 需 出 资 60 郯 000 万 元, 分 别 与 梅 州 市 清 远 市 共 同 成 立 广 梅 产 业 园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广 清 产 业 园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之 前 我 市 本 级 财 政 已 投 入 30 郯 000 万 元, 现 再 安 排 30 郯 000 万 元 4

3 郾 安 排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266 郯 400 万 元 根 据 预 算 法,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可 以 设 置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用 于 弥 补 以 后 年 度 预 算 资 金 的 不 足 目 前 市 本 级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余 额 为 720 郯 052 万 元, 此 次 安 排 后, 余 额 为 986 郯 452 万 元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上 述 超 收 收 入 260 郯 000 万 元 仅 为 目 前 的 预 计 数, 待 年 度 结 束 后 如 有 变 化, 将 如 数 调 增 ( 减 )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余 额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 ( 一 ) 可 统 筹 资 金 1 郯 782 郯 000 万 元 资 金 来 源 构 成 1 郾 预 计 超 收 收 入 1 郯 750 郯 000 万 元 市 本 级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收 入 年 初 预 算 4 郯 950 郯 000 万 元, 从 目 前 情 况 看, 由 于 在 第 四 季 度 加 大 了 土 地 出 让 力 度, 出 让 了 华 美 牛 奶 厂 红 云 涂 料 厂 等 大 型 地 块, 预 计 全 年 收 入 6 郯 700 郯 000 万 元, 超 收 1 郯 750 郯 000 万 元 2 郾 清 理 年 初 预 算 资 金 32 郯 000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年 内 不 再 支 出 的 三 旧 冶 改 造 专 项 投 资 以 及 政 策 性 补 助 项 目 32 郯 000 万 元 其 中, 三 旧 冶 改 造 专 项 投 资 年 初 预 算 171 郯 400 万 元, 由 于 部 分 项 目 推 进 不 理 想, 预 计 年 内 有 31 郯 000 万 元 难 以 支 出 使 用 ; 解 困 转 制 企 业 职 工 安 置 补 助 支 出 年 初 预 算 2 郯 000 万 元, 因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困 转 制 企 业 实 际 申 请 的 补 助 资 金 较 年 初 预 算 有 所 减 少, 预 计 在 年 内 有 1 郯 000 万 元 难 以 支 出, 建 议 上 述 资 金 回 收 安 排 统 筹 使 用 ( 二 ) 可 统 筹 资 金 1 郯 782 郯 000 万 元 资 金 安 排 建 议 1 郾 安 排 成 本 性 支 出 1 郯 236 郯 000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 按 我 市 三 旧 冶 改 造 政 策 有 关 规 定, 应 按 土 地 出 让 成 交 价 款 的 一 定 比 例 (60% ) 用 于 补 偿 原 用 地 单 位, 因 此 增 加 安 排 对 应 的 华 美 牛 奶 厂 地 块 补 偿 资 金 570 郯 000 万 元 红 云 涂 料 厂 地 块 补 偿 资 金 390 郯 000 万 元 东 圃 立 交 地 块 补 偿 资 金 50 郯 000 万 元 ; 增 加 安 排 广 钢 地 块 补 偿 资 金 165 郯 000 万 元 ; 为 从 根 本 上 改 善 白 云 国 际 机 场 周 边 受 噪 音 影 响 居 民 的 居 住 环 境, 安 排 白 云 区 花 都 区 广 州 白 云 国 际 机 场 扩 建 工 程 噪 音 区 治 理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等 前 期 工 作 资 金 各 30 郯 000 万 元, 共 60 郯 000 万 元 ;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印 花 税 1 郯 000 万 元 2 郾 根 据 财 政 部 等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应 从 超 收 的 土 地 出 让 净 收 益 中 安 排 计 提 各 项 政 策 性 专 项 资 金 146 郯 000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 计 提 保 障 房 建 设 资 金 65 郯 000 万 元 计 提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25 郯 000 万 元 计 提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35 郯 000 万 元 计 提 农 业 土 地 开 发 资 金 21 郯 000 万 元 3 郾 安 排 地 铁 资 金 300 郯 000 万 元 今 年 已 安 排 地 铁 资 金 1 郯 100 郯 000 万 元 ( 其 中 年 初 预 算 800 郯 000 万 元, 10 月 份 追 加 安 排 300 郯 000 万 元 ) 鉴 于 目 前 地 铁 有 11 条 线 路 5

同 时 开 工, 资 金 需 求 较 大, 现 再 安 排 300 郯 000 万 元 4 郾 安 排 市 水 投 集 团 偿 还 政 府 性 债 务 100 郯 000 万 元 根 据 市 水 投 集 团 债 务 化 解 工 作 方 案 的 要 求, 通 过 盘 活 存 量 资 产 统 筹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和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至 2016 年 底, 使 该 集 团 债 务 余 额 有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以 上 报 告, 请 予 审 议 关 于 2014 年 广 州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的 审 查 报 告 2014 年 12 月 11 日 在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上 广 州 市 人 大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摇 欧 阳 知 主 任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各 位 委 员 : 市 人 大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于 12 月 8 日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听 取 了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报 告, 并 对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进 行 了 初 步 审 查, 现 将 审 查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年 预 计 超 收 收 入 和 年 内 暂 无 法 支 出 的 项 目 资 金 的 再 次 清 理 情 况,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217 郾 84 亿 元 ( 其 中 :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39 郾 64 亿 元,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178 郾 2 亿 元 ) 主 要 用 于 : 补 充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26 郾 64 亿 元, 偿 还 政 府 性 债 务 20 亿 元, 拨 付 土 地 开 发 成 本 性 支 出 123 郾 6 亿 元, 安 排 地 铁 资 金 30 亿 元, 计 提 各 项 政 策 性 专 项 资 金 14 郾 6 亿 元, 安 排 对 口 帮 扶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金 3 亿 元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认 为,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预 计 超 收 收 入 等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依 法 安 排 补 充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偿 还 政 府 性 债 务,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拨 付 和 计 提 各 项 政 策 性 资 金, 符 合 预 算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总 体 上 是 可 行 的 建 议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准 市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的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报 告 和 2014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要 求,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探 索 开 展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健 全 全 口 径 预 算 体 系, 按 照 功 能 分 类 和 经 济 性 质 分 类 进 一 步 细 化 预 算 编 制, 强 化 全 过 程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加 强 预 算 调 整 资 金 安 排 支 出 的 跟 踪 监 督,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以 上 报 告, 请 予 审 议 6

关 于 王 致 等 的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报 告 2014 年 12 月 11 日 在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上 广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摇 史 摇 琨 主 任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各 位 委 员 : 现 将 王 致 等 2 人 的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广 州 市 委 同 意 提 名 王 致 同 志 为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候 选 人 2014 年 11 月 14 日, 广 州 军 区 政 治 部 召 开 军 人 代 表 大 会 补 选 王 致 同 志 为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因 个 人 及 身 体 原 因, 李 志 新 本 人 请 求 辞 去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职 务 2014 年 11 月 19 日, 越 秀 区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九 次 会 议 接 受 李 志 新 辞 去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职 务 的 请 求 2014 年 12 月 11 日,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法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选 举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王 致 李 志 新 等 2 人 的 代 表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认 为 王 致 同 志 的 当 选 符 合 规 定, 李 志 新 的 代 表 资 格 终 止, 建 议 本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予 以 确 认 现 在,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实 有 569 名 以 上 报 告, 请 予 审 议 广 州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议 题 (2014 年 12 月 30 日 第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 表 决 ); ( 一 ) 审 议 广 州 市 公 园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 本 次 会 议 是 三 审, 拟 建 议 交 付 7

( 二 ) 审 议 广 州 市 廉 洁 建 设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 本 次 会 议 是 二 审, 拟 建 议 交 付 表 决 ); ( 三 ) 审 议 广 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等 五 项 地 方 性 法 规 修 正 案 ( 草 案 ) ( 本 次 会 议 是 一 审, 拟 建 议 提 请 常 委 会 二 审 ); ( 四 ) 审 议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召 开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的 决 定 ( 草 案 ) ( 拟 建 议 交 付 表 决 ); ( 五 ) 审 议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列 席 和 邀 请 列 席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人 员 的 决 定 ( 草 案 ) ( 拟 建 议 交 付 表 决 ); ( 六 ) 审 议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选 举 办 法 ( 稿 ) ; ( 七 ) 听 取 和 审 议 关 于 增 设 和 调 整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个 别 专 门 委 员 会 议 案 及 其 说 明 ; ( 八 ) 审 议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个 别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人 选 办 法 ( 稿 ) ; ( 九 ) 听 取 和 审 议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秘 书 长 建 议 名 单 ( 稿 ) 及 其 说 明 ; ( 十 ) 听 取 和 审 议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议 案 审 查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委 员 名 单 ( 稿 ) 及 其 说 明 ; ( 十 一 ) 审 议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 审 议 稿 ) ( 拟 建 议 交 付 表 决, 会 后 继 续 征 求 意 见 并 修 改 后, 提 交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 ( 十 二 )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我 市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和 机 构 改 革 有 关 情 况 的 报 告 ( 主 任 会 议 后 新 增 议 题 ); ( 十 三 ) 听 取 和 审 议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 拟 建 议 表 决 决 议 ); ( 十 四 )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公 安 交 通 工 作 报 告 审 议 意 见 和 交 办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并 进 行 满 意 度 测 评 ; ( 十 五 )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市 本 级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情 况 的 报 告 ; ( 十 六 )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农 业 局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市 旅 游 局 关 于 落 实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目 标 任 务 情 况 的 报 告, 并 进 行 满 意 度 测 评 ; ( 十 七 ) 听 取 和 审 议 广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2014 年 度 代 表 工 作 报 告 ( 稿 ) ; ( 十 八 )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办 理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情 况 的 报 告 ; ( 十 九 )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法 院 关 于 办 理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代 表 建 议 8

批 评 和 意 见 情 况 的 报 告 ; ( 二 十 )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情 况 的 报 告 ; ( 二 十 一 ) 审 议 人 事 任 免 事 项 ( 主 任 会 议 后 新 增 议 题, 拟 建 议 交 付 表 决 ); ( 二 十 二 ) 听 取 和 审 议 常 委 会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关 于 刘 福 寿 等 的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的 报 告 ( 拟 建 议 交 付 表 决 ); ( 二 十 三 ) 听 取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部 分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综 合 报 告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纪 要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 至 31 日 召 开, 常 委 会 主 任 张 桂 芳 同 志 主 持 了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了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免 去 陈 建 智 同 志 职 务 的 议 案 及 其 说 明, 听 取 和 审 议 了 副 市 长 谢 晓 丹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李 俊 夫 免 职 的 说 明 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刘 年 夫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谢 伟 等 同 志 职 务 任 免 的 报 告, 表 决 通 过 了 有 关 人 事 任 免 事 项, 包 括 : 免 去 市 政 府 李 俊 夫 的 职 务 ; 免 去 市 人 大 陈 建 智 同 志 的 职 务 ; 任 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谢 伟 同 志 的 职 务, 免 去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梁 禹 光 等 2 位 同 志 的 职 务 会 议 听 取 了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陈 小 清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广 州 市 公 园 条 例 (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表 决 通 过 了 广 州 市 公 园 条 例 ( 草 案 表 决 稿 ) 会 议 听 取 了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陈 小 清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广 州 市 廉 洁 城 市 建 设 条 例 (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表 决 通 过 了 广 州 市 廉 洁 城 市 建 设 条 例 ( 草 案 表 决 稿 ) 会 议 审 议 并 表 决 通 过 了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召 开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的 决 定 会 议 审 议 并 表 决 通 过 了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列 席 和 邀 请 列 席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人 员 的 决 定 会 议 听 取 了 常 委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杨 清 蒲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9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 审 议 稿 ) 的 起 草 说 明, 表 决 通 过 了 该 工 作 报 告 ( 审 议 稿 ) 会 议 明 确, 会 后 由 有 关 部 门 修 改 完 善 并 征 求 代 表 意 见 后, 提 请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会 议 听 取 了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院 长 钟 健 平 同 志 所 作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表 决 通 过 了 广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的 决 议 会 议 听 取 了 副 市 长 市 公 安 局 局 长 谢 晓 丹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审 议 意 见 和 交 办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并 对 该 报 告 进 行 了 满 意 度 测 评 测 评 采 用 填 写 书 面 测 评 表 的 方 式 进 行, 具 体 分 为 整 体 工 作 测 评 和 分 项 工 作 测 评 两 部 分 整 体 工 作 测 评 结 果 为 : 一 对 市 政 府 研 究 处 理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意 见 和 交 办 意 见 的 整 体 情 况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7 郾 87% ; 二 对 市 政 府 研 究 处 理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意 见 和 交 办 意 见 的 整 改 措 施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5 郾 74% ; 三 对 市 政 府 研 究 处 理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意 见 和 交 办 意 见 的 整 改 效 果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3 郾 62% 分 项 工 作 测 评 结 果 为 : 一 对 五 类 车 爷 综 合 治 理 的 组 织 领 导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度 率 为 89 郾 36% ; 二 对 专 业 批 发 市 场 关 停 搬 迁 及 升 级 改 造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80 郾 85% ; 三 对 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非 法 营 运 监 管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74 郾 47% ; 四 对 和 地 铁 长 线 公 交 线 路 配 套 的 前 后 一 公 里 爷 交 通 问 题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80 郾 85% ; 五 对 出 台 治 理 五 类 车 爷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社 区 便 民 服 务 车 依 据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89 郾 36% ; 六 对 建 筑 工 地 及 泥 头 车 爷 源 头 管 理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1 郾 49% ; 七 对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清 查 梳 理, 绿 化 巡 查 和 修 剪 工 作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1 郾 49% ; 八 对 断 头 路 住 宅 小 区 占 用 规 划 路 情 况 普 查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80 郾 85% ; 九 对 道 路 围 蔽 施 工 管 理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5 郾 74% ; 十 对 新 建 道 路 路 权 移 交 常 态 化 工 作 衔 接 机 制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3 郾 62% ; 十 一 对 清 理 整 顿 各 类 非 法 占 用 道 路 停 车 经 营 行 为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65 郾 96% ; 十 二 对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快 速 路 市 政 路 限 速 标 准 研 究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87 郾 23% ; 十 三 对 交 通 信 息 发 布 和 信 息 引 导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3 郾 62% ; 十 四 对 将 高 速 公 路 监 控 接 入 智 能 交 通 管 理 指 挥 中 心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7 郾 87% ; 十 五 对 健 全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长 效 机 制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3 郾 62% ; 十 六 对 加 大 公 安 交 通 安 全 公 益 宣 传 力 度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5 郾 74% ; 十 七 对 加 强 对 行 人 乱 穿 马 路 等 不 文 明 交 通 行 为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执 法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5 郾 74% ; 十 八 对 扩 大 对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提 醒 范 围, 促 进 10

行 为 人 自 觉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7 郾 87% ; 十 九 对 完 善 车 辆 年 审 预 约 制 度, 规 范 车 辆 检 测 标 准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3 郾 62% ; 二 十 对 加 强 便 民 服 务 措 施, 完 善 网 上 车 管 所 建 设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7 郾 87% ; 二 十 一 对 解 决 旅 游 包 车 停 靠 难 物 流 配 送 卸 货 难 问 题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5 郾 74% ; 二 十 二 对 加 快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场 建 设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1 郾 49% ; 二 十 三 对 推 行 大 广 州 驾 考 模 式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95 郾 74% ; 二 十 四 对 加 强 对 机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冶 的 满 意 及 基 本 满 意 率 为 87 郾 23% 会 议 听 取 和 审 议 了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潘 建 国 市 农 业 局 局 长 汤 锦 华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局 长 陆 志 强 和 市 旅 游 局 局 长 朱 力 同 志 分 别 代 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农 业 局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和 市 旅 游 局 所 作 关 于 落 实 掖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业 目 标 任 务 情 况 的 报 告, 并 对 上 述 四 个 报 告 进 行 了 满 意 度 测 评 满 意 度 测 评 采 用 按 键 表 决 方 式 进 行, 测 评 结 果 即 时 公 布, 具 体 为 : 对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的 报 告 表 示 满 意 冶 和 基 本 满 意 冶 的 46 票 ( 其 中 满 意 冶 42 票, 基 本 满 意 冶 的 4 票 ); 表 示 不 满 意 冶 的 1 票 对 市 农 业 局 的 报 告 表 示 满 意 冶 和 基 本 满 意 冶 的 共 46 票 ( 其 中 满 意 冶 的 28 票, 基 本 满 意 冶 的 18 票 ); 表 示 不 满 意 冶 的 1 票 对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的 报 告 表 示 满 意 冶 和 基 本 满 意 冶 的 共 40 票 ( 其 中 满 意 冶 的 19 票, 基 本 满 意 冶 的 21 票 ); 表 示 不 满 意 冶 的 7 票 对 市 旅 游 局 的 报 告 表 示 满 意 冶 和 基 本 满 意 冶 的 共 34 票 ( 其 中 满 意 冶 的 15 票, 基 本 满 意 冶 的 19 票 ); 表 示 不 满 意 冶 的 13 票 会 议 听 取 审 议 并 表 决 通 过 了 常 委 会 选 举 联 络 人 事 任 免 工 委 主 任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史 琨 同 志 所 作 关 于 刘 福 寿 等 的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的 报 告 会 议 审 议 了 广 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等 五 项 地 方 性 法 规 修 正 案 ( 草 案 );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选 举 办 法 ( 稿 ) ;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个 别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人 选 办 法 ( 稿 ) 会 议 听 取 和 审 议 了 关 于 增 设 和 调 整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个 别 专 门 委 员 会 议 案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秘 书 长 建 议 名 单 ( 稿 )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议 案 审 查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委 员 名 单 ( 稿 ) 广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2014 年 度 代 表 工 作 报 告 ( 稿 ) 及 对 上 述 文 件 的 说 明 ; 市 政 府 关 于 我 市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和 机 构 改 革 有 关 情 况 的 报 告 关 于 2013 年 度 市 本 级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情 况 的 报 告 ; 市 政 府 市 法 院 和 市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情 11

况 的 报 告 会 议 听 取 了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部 分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综 合 报 告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在 审 议 上 述 议 题 时 提 出 了 若 干 意 见 和 建 议 会 议 明 确, 会 后 由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委 会 同 法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对 广 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等 五 项 地 方 性 法 规 修 正 案 ( 草 案 ) 作 进 一 步 调 研 论 证, 修 改 完 善 后 提 请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 由 常 委 会 选 联 工 委, 对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选 举 办 法, 通 过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个 别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人 选 办 法, 主 席 团 秘 书 长 建 议 名 单, 议 案 审 查 委 员 会 名 单, 以 及 2014 年 度 代 表 工 作 报 告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后, 提 请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或 审 阅 ; 由 常 委 会 各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综 合 整 理 有 关 议 题 的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意 见 稿, 报 主 任 会 议 审 定 后, 印 发 市 政 府 研 究 处 理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 常 委 会 主 任 张 桂 芳, 副 主 任 李 力 谢 宝 怀 吴 树 坚 赵 小 穗 张 嘉 极, 秘 书 长 周 素 勤, 委 员 王 成 邓 小 建 古 穗 成 史 琨 丛 翠 玲 邝 振 标 伍 第 政 汤 抗 美 许 若 宁 严 翠 芳 苏 佩 李 廷 贵 李 兆 宏 李 国 强 杨 明 德 杨 保 林 杨 清 蒲 吴 先 浪 余 堪 赐 沈 莹 张 永 良 张 连 广 张 镜 初 陈 小 清 陈 创 生 陈 荣 昌 邵 建 明 林 沛 勋 欧 阳 知 易 松 厚 岳 向 阳 周 济 光 黄 周 海 黄 荣 康 黄 美 银 黄 炯 烈 黄 洪 飙 谢 伟 光 魏 国 华 魏 强 请 假 的 有 : 常 委 会 委 员 李 瑾 列 席 会 议 的 有 : 副 市 长 谢 晓 丹,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刘 年 夫 同 志,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王 福 成 同 志,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院 长 钟 健 平 同 志,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院 长 杨 宗 仁 副 院 长 林 广 海 和 吴 振 同 志,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局 级 干 部, 市 有 关 单 位 的 负 责 同 志, 各 区 县 级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负 责 同 志 以 及 部 分 市 人 大 代 表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会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任 摇 免 摇 名 摇 单 一 任 命 谢 伟 同 志 为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员 执 行 局 执 行 一 庭 副 庭 长 二 免 去 陈 建 智 同 志 的 广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职 务 ; 李 俊 夫 的 广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局 长 职 务 ; 12

梁 禹 光 同 志 的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审 判 员 职 务 ; 王 敏 同 志 的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员 职 务 广 州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广 州 市 公 园 条 例 (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在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上 广 州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摇 陈 小 清 主 任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各 位 委 员 : 2014 年 8 月 26 日,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对 市 人 民 政 府 提 请 审 议 的 广 州 市 公 园 条 例 ( 草 案 ) 和 市 人 大 城 建 环 资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广 州 市 公 园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建 议 稿 ) 进 行 了 审 议 10 月 28 日,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四 次 会 议 对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广 州 市 公 园 条 例 (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 进 行 了 审 议, 并 决 定 继 续 审 议 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法 规 案 进 行 了 两 次 审 议 后, 法 制 工 委 再 次 发 函 征 求 了 市 法 制 办 林 业 和 园 林 局 规 划 局 财 政 局 国 土 房 管 局 城 管 执 法 局 等 政 府 部 门 的 意 见, 同 时 书 面 征 求 了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委 的 意 见, 组 织 召 开 了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征 求 意 见 座 谈 会 在 充 分 调 研 论 证 协 调 的 基 础 上, 法 制 委 员 会 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进 行 了 统 一 审 议, 作 了 进 一 步 的 修 改 完 善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和 其 他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法 制 委 员 会 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提 出 以 下 主 要 修 改 意 见 : 一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十 七 条 关 于 公 园 内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当 在 三 年 内 予 以 拆 除 或 者 整 改 的 规 定 过 于 严 格, 可 能 导 致 大 部 分 公 园 因 合 同 违 约 而 产 生 高 额 赔 偿, 建 议 恢 复 政 府 草 案 的 规 定, 将 该 期 限 修 改 为 五 年 经 市 林 业 和 园 林 局 统 计, 目 前 我 市 大 部 分 公 园 签 署 的 租 赁 合 同 一 般 在 2020 年 前 到 期, 少 数 公 园 签 署 的 合 同 在 2022 年 左 右 到 期, 本 条 例 预 计 在 2015 年 颁 布 生 效, 因 此 大 部 分 已 签 署 的 合 同 将 在 五 年 内 到 期, 即 大 部 分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设 施 在 五 年 内 有 条 件 进 行 拆 除 整 改 或 者 收 回 因 此, 规 定 五 年 的 期 限 比 较 合 理 有 意 见 认 为, 根 13

据 关 于 严 禁 在 历 史 建 筑 公 园 等 公 共 资 源 中 设 立 私 人 会 所 的 暂 行 规 定, 在 公 园 内 经 营 会 所 等 高 端 商 业 服 务 项 目 的, 应 当 立 即 整 改 或 者 拆 除, 不 能 等 到 三 年 或 五 年 以 后, 因 此 公 园 内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我 市 实 际 区 分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些 意 见, 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十 七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对 属 于 会 所 酒 吧 夜 总 会 酒 店 宾 馆 等 与 公 园 功 能 无 关 的 高 档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的,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立 即 整 改 或 者 拆 除 ; 其 他 设 施, 应 当 在 本 条 例 实 施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予 以 拆 除 或 者 整 改 已 经 将 公 园 管 理 用 房 出 租 出 借 用 作 会 所 酒 吧 夜 总 会 酒 店 宾 馆 等 与 公 园 功 能 无 关 的 高 档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的,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立 即 收 回 ;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的, 应 当 在 本 条 例 实 施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收 回 具 体 表 述 为 : 公 园 内 小 卖 部 餐 厅 茶 座 咖 啡 厅 等 配 套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的 建 设 应 当 符 合 经 审 定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者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总 平 面 图, 其 规 模 应 当 与 游 人 容 量 相 适 应, 对 环 境 有 影 响 的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环 保 要 求 配 套 建 设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政 府 管 理 的 公 园, 禁 止 建 设 经 营 会 所 酒 吧 夜 总 会 酒 店 宾 馆 等 与 公 园 功 能 无 关 的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 禁 止 将 亭 台 楼 阁 等 园 林 建 筑 改 建 为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 禁 止 将 公 园 管 理 用 房 改 建 为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或 者 出 租 出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本 条 例 实 施 前 已 建 成 的 不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要 求 的 设 施, 属 于 会 所 酒 吧 夜 总 会 酒 店 宾 馆 等 与 公 园 功 能 无 关 的 高 档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的,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立 即 整 改 或 者 拆 除 ; 其 他 设 施, 应 当 在 本 条 例 实 施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予 以 拆 除 或 者 整 改 已 经 将 公 园 管 理 用 房 出 租 出 借 用 作 会 所 酒 吧 夜 总 会 酒 店 宾 馆 等 与 公 园 功 能 无 关 的 高 档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的,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立 即 收 回 ;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的, 应 当 在 本 条 例 实 施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收 回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七 条 ) 二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关 于 新 设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进 行 论 证 的 规 定 不 具 体 不 全 面, 建 议 修 改 完 善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一 意 见, 补 充 了 新 设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应 当 公 示 和 通 过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等 方 式 征 求 专 家 公 众 意 见 的 规 定, 为 保 障 专 家 和 公 众 的 知 情 权, 规 定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三 十 日 具 体 表 述 为 : 儿 童 公 园 和 游 乐 公 园 新 设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示, 公 示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三 十 日, 并 通 过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等 方 式 征 求 专 家 和 公 众 的 意 见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公 园 景 观 环 境 的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预 测, 对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并 符 合 国 家 省 和 本 市 有 关 技 术 安 全 标 准 和 规 定 其 他 公 园 禁 止 新 设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14

历 史 名 园 纪 念 性 公 园 禁 止 设 置 游 乐 设 施 ; 本 条 例 实 施 前 已 设 置 的,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要 求 其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并 限 期 拆 除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条 ) 三 市 规 划 局 认 为, 实 践 中 确 需 改 变 公 园 用 地 使 用 性 质 的, 是 由 建 设 单 位 向 规 划 部 门 提 出 调 整 规 划 的 申 请, 而 不 是 由 规 划 部 门 直 接 调 整,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由 规 划 部 门 直 接 规 划 不 妥, 建 议 修 改 为 由 建 设 单 位 向 市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调 整 规 划 的 申 请 ; 公 园 用 地 使 用 性 质 的 调 整, 涉 及 的 城 乡 规 划 主 要 是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调 整 后,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会 相 应 作 出 调 整,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无 需 对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作 出 规 定, 建 议 在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中 增 加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删 除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市 法 制 办 认 为,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制 定 调 整 方 案 的 有 关 工 作 的 主 体 均 为 建 设 单 位 不 合 理, 也 难 以 操 作, 建 议 由 城 乡 规 划 或 者 园 林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受 理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的 调 整 方 案, 并 组 织 开 展 有 关 论 证 征 求 意 见 修 改 以 及 报 批 工 作 有 意 见 认 为,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对 提 出 调 整 方 案 的 时 间 未 作 规 定, 为 避 免 建 设 单 位 拖 延 制 定 调 整 方 案, 建 议 规 定 在 调 整 规 划 的 同 时 制 定 调 整 方 案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些 意 见, 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二 十 一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具 体 表 述 为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公 园 用 地 的 使 用 性 质 因 城 市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城 市 重 大 防 灾 救 灾 项 目 确 需 改 变 公 园 用 地 使 用 性 质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市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调 整 规 划 的 申 请 市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经 市 园 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按 照 法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调 整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或 者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根 据 前 款 规 定 改 变 公 园 用 地 使 用 性 质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调 整 规 划 的 同 时 按 照 同 类 就 近 补 足 面 积 的 原 则 制 定 调 整 方 案 报 送 市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市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市 园 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专 家 对 调 整 方 案 进 行 评 估 并 公 开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后,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一 条 ) 四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公 园 内 的 污 染 物 主 要 有 废 气 废 水 废 渣 三 个 方 面,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二 十 八 条 只 规 定 了 不 得 向 公 园 内 湖 泊 水 池 等 水 体 倾 倒 抛 洒 废 弃 物 或 者 排 放 污 水 废 水, 建 议 增 加 关 于 禁 止 废 气 排 放 的 规 定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一 意 见, 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二 十 八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具 体 表 述 为 :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保 持 公 园 内 湖 泊 水 池 等 水 面 清 洁, 配 合 水 务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具 有 防 洪 排 涝 功 能 的 公 园 湖 泊 进 行 防 汛 调 度 和 污 水 处 理 15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公 园 内 焚 烧 树 枝 树 叶 垃 圾 或 者 其 他 杂 物, 不 得 向 公 园 排 放 烟 尘 或 者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不 得 向 公 园 内 湖 泊 水 池 等 水 体 倾 倒 抛 洒 废 弃 物 或 者 排 放 污 水 废 水 公 园 内 各 类 设 施 产 生 的 污 水 废 水 应 当 排 入 公 共 污 水 管 网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八 条 ) 五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了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配 置 噪 声 监 测 设 备, 建 议 在 本 条 中 明 确 规 定 这 些 设 备 应 当 是 由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检 定 合 格 的 设 备 ; 第 三 款 规 定 对 于 违 反 功 能 分 区 和 噪 声 限 值 规 定 的 行 为 采 取 关 闭 公 园 相 关 电 源 的 方 式 进 行 制 止, 实 际 很 难 达 到 管 理 效 果, 因 为 不 少 游 客 都 是 自 带 电 源, 关 闭 公 园 电 源 对 其 无 效, 夜 间 关 闭 电 源 还 可 能 会 影 响 其 他 游 客 的 人 身 安 全, 建 议 可 以 采 取 暂 时 关 闭 相 关 区 域 等 方 式 予 以 制 止,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劝 阻 无 效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些 意 见, 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三 十 五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具 体 表 述 为 :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引 导 游 人 在 公 园 内 相 应 的 区 域 开 展 活 动, 并 配 置 经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检 定 合 格 的 便 携 式 噪 声 监 测 设 备, 对 公 园 内 的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产 生 的 噪 声 值 进 行 经 常 性 监 测 有 条 件 的 公 园 应 当 在 健 身 娱 乐 活 动 区 域 设 置 声 屏 障, 并 设 置 经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检 定 合 格 的 噪 声 监 测 设 备 和 公 共 电 子 显 示 屏, 实 时 监 测 并 显 示 噪 声 值 在 公 园 开 展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和 参 与 者 应 当 服 从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的 管 理, 按 照 规 定 的 区 域 时 间 和 音 量 限 值 开 展 活 动 经 监 测 噪 声 值 超 过 规 定 音 量 限 值 时, 应 当 立 即 减 小 音 量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乐 器 音 响 器 材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发 现 游 人 有 违 反 公 园 内 功 能 分 区 和 环 境 噪 声 限 值 规 定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劝 阻, 劝 阻 无 效 的, 可 以 采 取 暂 时 关 闭 公 园 相 关 区 域 等 方 式 予 以 制 止, 并 向 园 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五 条 ) 六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和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认 为,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三 十 七 条 只 对 犬 只 入 园 管 理 作 了 规 定, 未 对 其 他 宠 物 入 园 管 理 作 出 规 定,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在 日 常 管 理 中 缺 乏 依 据, 从 安 全 管 理 角 度 出 发, 有 必 要 增 加 其 他 宠 物 入 园 的 管 理 规 定 同 时, 儿 童 公 园 的 安 全 要 求 较 高, 为 避 免 犬 只 和 其 他 宠 物 伤 害 儿 童, 应 当 增 加 儿 童 公 园 禁 止 犬 只 和 其 他 宠 物 进 入 的 规 定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些 意 见, 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三 十 七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具 体 表 述 为 : 风 景 名 胜 公 园 历 史 名 园 纪 念 性 公 园 儿 童 公 园 和 动 物 园 禁 止 携 带 犬 只 或 者 其 他 宠 物 进 入, 但 盲 人 肢 体 重 残 人 士 携 带 导 盲 犬 扶 助 犬 除 外 16

除 前 款 规 定 外,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决 定 禁 止 携 带 犬 只 或 者 其 他 宠 物 进 入 公 园 禁 止 携 带 犬 只 或 者 其 他 宠 物 进 入 的 公 园, 应 当 在 公 园 入 口 的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禁 止 标 志 ; 允 许 犬 只 或 者 其 他 宠 物 进 入 的 公 园, 可 以 划 定 宠 物 活 动 区 域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七 条 ) 七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认 为, 服 务 是 公 园 应 当 提 供 的 公 共 职 能 之 一, 公 众 对 公 园 服 务 提 出 批 评 建 议, 有 利 于 公 园 更 好 发 挥 作 用, 建 议 在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四 项 增 加 服 务 冶 的 内 容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公 园 是 休 息 放 松 的 场 所, 不 宜 过 于 吵 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三 项 应 当 增 加 不 得 嬉 闹 追 逐 冶 的 内 容, 同 时 建 议 在 第 七 项 增 加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社 会 公 序 良 俗 的 活 动 有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反 映, 不 少 游 客 喜 欢 在 公 园 向 动 物 投 喂 食 物, 动 物 因 食 物 致 死 的 情 况 越 来 越 多, 建 议 在 本 条 第 四 项 明 确 规 定 游 客 在 非 指 定 区 域 内 不 得 投 喂 动 物 ; 不 少 游 客 私 自 在 公 园 放 生 动 物 或 者 移 植 外 来 植 物, 使 公 园 生 态 平 衡 遭 到 破 坏, 外 来 动 物 携 带 的 病 毒 细 菌 对 公 园 内 饲 养 的 动 物 造 成 危 害, 建 议 明 确 规 定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放 生 动 物 或 者 移 植 外 来 植 物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些 意 见, 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具 体 表 述 为 : 游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游 览 休 闲 健 身 娱 乐 活 动 ; ( 二 ) 劝 阻 违 反 规 定 的 游 园 行 为 ; ( 三 ) 举 报 投 诉 违 法 行 为 ; ( 四 ) 对 公 园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服 务 提 出 批 评 建 议 ; ( 五 ) 对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 六 )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一 条 ) 游 人 在 公 园 内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 一 ) 文 明 游 园, 遵 守 公 园 管 理 规 定, 不 得 妨 碍 公 园 管 理 活 动 ; ( 二 ) 维 护 公 园 环 境 卫 生,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便 溺, 不 得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烟 蒂 口 香 糖 及 其 他 物 品 ; ( 三 ) 维 护 公 园 休 憩 环 境,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嬉 闹 追 逐 妨 碍 他 人 游 憩 ; ( 四 ) 注 意 公 园 安 全 提 示, 不 得 在 非 开 放 时 间 进 园 或 者 露 宿, 不 得 在 非 指 定 区 域 游 泳 垂 钓 烧 烤 投 喂 动 物 等 ; ( 五 ) 未 经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允 许, 不 得 放 生 动 物 或 者 移 植 园 外 植 物 ; ( 六 ) 维 护 公 园 游 览 秩 序, 不 得 携 带 危 险 品 入 园, 不 得 在 禁 烟 区 或 者 禁 火 区 吸 17

烟 使 用 明 火, 不 得 擅 自 散 发 宣 传 品 贩 卖 物 品, 不 得 圈 占 场 地 ; ( 七 ) 爱 护 公 园 各 类 设 施 设 备, 不 得 损 毁 公 园 花 草 树 木, 不 得 捕 捉 或 者 伤 害 动 物, 不 得 损 坏 设 施 设 备 或 者 乱 刻 乱 画 ; ( 八 ) 不 得 从 事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社 会 公 序 良 俗 的 活 动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二 条 ) 八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对 不 符 合 公 园 规 划 要 求 的 驻 园 单 位, 应 当 规 定 具 体 的 迁 出 时 间, 建 议 在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补 充 迁 出 时 间 的 规 定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一 意 见, 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四 十 五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具 体 表 述 为 : 除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外, 公 园 内 不 得 增 加 新 的 驻 园 单 位 现 有 的 驻 园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公 园 管 理 制 度, 不 得 损 毁 公 园 景 观 和 设 施, 不 得 影 响 游 人 游 览 安 全, 不 得 在 公 园 内 进 行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不 符 合 公 园 规 划 要 求 的 驻 园 单 位, 应 当 安 排 其 在 本 条 例 实 施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迁 出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五 条 ) 九 有 意 见 认 为,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第 二 十 八 条 新 增 了 禁 止 排 放 废 气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新 增 了 不 得 嬉 闹 追 逐 禁 止 放 生 或 投 喂 动 物 禁 止 移 植 园 外 植 物 和 不 得 违 反 社 会 公 序 良 俗 的 规 定, 因 此 应 当 增 加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些 意 见, 在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八 条 增 加 了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规 定 具 体 表 述 为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在 公 园 内 焚 烧 树 枝 树 叶 垃 圾 或 者 其 他 杂 物, 向 公 园 排 放 烟 尘 或 者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向 公 园 内 湖 泊 水 池 等 水 体 倾 倒 抛 洒 废 弃 物 或 者 排 放 污 水 废 水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广 州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广 州 市 水 务 管 理 条 例 广 州 市 水 域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理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三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游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园 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 一 ) 不 遵 守 公 园 管 理 规 定, 妨 碍 公 园 管 理 活 动 ; 破 坏 公 园 环 境 卫 生, 随 地 吐 痰 便 溺,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烟 蒂 口 香 糖 及 其 他 物 品 ; 破 坏 公 园 休 憩 环 境, 大 声 喧 哗 嬉 闹 追 逐 妨 碍 他 人 游 憩 ; 露 宿 或 者 在 非 开 放 时 间 进 园, 在 非 指 定 区 域 游 泳 垂 钓 烧 烤 投 喂 动 物 等 以 及 乱 刻 乱 画 ; 未 经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允 许, 放 生 动 物 或 者 移 18

植 园 外 植 物 的, 处 以 十 元 以 上 五 十 元 以 下 罚 款 ; ( 二 ) 破 坏 公 园 游 览 秩 序, 携 带 危 险 品 入 园, 在 禁 烟 区 或 者 禁 火 区 吸 烟 使 用 明 火, 擅 自 散 发 宣 传 品 贩 卖 物 品 圈 占 场 地 ; 损 坏 公 园 设 施 设 备, 损 毁 公 园 花 草 树 木, 捕 捉 或 者 伤 害 动 物 的, 处 以 五 十 元 以 上 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八 条 ) 十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五 十 五 条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应 当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广 东 省 实 施 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业 办 法 的 规 定 相 一 致, 违 反 音 量 限 值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当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罚, 建 议 删 去 第 一 项 中 关 于 由 园 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音 量 限 值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的 规 定, 增 加 公 安 机 关 对 违 反 规 定 音 量 限 值 行 为 实 施 处 罚 的 规 定 ; 上 位 法 规 定 对 生 活 噪 声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不 是 拒 不 改 正 的 才 给 予 罚 款, 建 议 删 去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冶 的 内 容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些 意 见, 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第 五 十 五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具 体 表 述 为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和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 一 ) 在 非 健 身 娱 乐 活 动 区 域 和 距 离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五 十 米 以 内 的 区 域 开 展 使 用 乐 器 音 响 器 材 的 活 动 和 歌 唱 等 产 生 较 大 音 量 的 活 动, 或 者 在 纪 念 性 公 园 的 主 要 纪 念 区 域 开 展 健 身 娱 乐 活 动 的, 由 园 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属 于 集 体 活 动 的, 对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或 者 乐 器 音 响 器 材 的 携 带 者 可 以 并 处 二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属 于 个 人 活 动 的, 对 个 人 可 以 并 处 五 十 元 以 上 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 二 ) 每 日 十 三 时 至 十 五 时 和 二 十 二 时 至 次 日 八 时, 在 公 园 内 开 展 使 用 乐 器 音 响 器 材 的 活 动 和 歌 唱 等 产 生 较 大 音 量 的 活 动 的, 由 园 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属 于 集 体 活 动 的, 对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或 者 乐 器 音 响 器 材 的 携 带 者, 可 以 并 处 二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属 于 个 人 活 动 的, 对 个 人 可 以 并 处 五 十 元 以 上 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三 ) 在 公 园 内 使 用 高 音 广 播 喇 叭 和 广 播 宣 传 车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 二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 四 ) 违 反 规 定 的 音 量 限 值 开 展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警 告 ; 属 于 集 体 活 动 的, 对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或 者 乐 器 音 响 器 材 的 携 带 者, 可 以 并 处 二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属 于 个 人 活 动 的, 对 个 人 可 以 并 处 二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五 条 ) 此 外, 法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和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19

的 其 他 条 文 作 了 一 些 文 字 修 改, 条 序 也 作 了 相 应 调 整 法 制 委 员 会 已 按 上 述 意 见 对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进 行 了 修 改, 提 出 了 广 州 市 公 园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建 议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后 通 过 以 上 报 告 和 广 州 市 公 园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请 予 审 议 广 州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广 州 市 廉 洁 城 市 建 设 条 例 (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在 广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上 广 州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摇 陈 小 清 主 任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各 位 委 员 : 2014 年 9 月 25 日,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对 常 委 会 第 五 十 六 次 主 任 会 议 提 请 审 议 的 广 州 市 廉 洁 城 市 建 设 条 例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 进 行 了 审 议, 并 决 定 继 续 审 议 会 后, 为 深 入 了 解 情 况, 法 制 工 委 发 函 征 求 了 市 法 制 办 市 监 察 局 市 审 计 局 市 司 法 局 市 发 改 委 市 国 资 委 等 政 府 部 门 和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以 及 各 区 县 级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等 单 位 的 意 见, 委 托 广 东 省 社 会 科 学 院 广 东 发 展 研 究 数 据 库 编 辑 了 立 法 专 题 信 息 摘 报 10 月 下 旬 至 11 月 上 旬, 分 别 召 开 了 市 人 大 代 表 征 求 意 见 座 谈 会 市 政 协 委 员 征 求 意 见 座 谈 会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论 证 会 和 常 委 会 立 法 顾 问 论 证 会 为 进 一 步 扩 大 民 主 参 与, 通 过 广 州 人 大 立 法 冶 官 方 微 博 和 官 方 微 信 广 泛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11 月 6 日 下 午, 召 开 了 有 市 监 察 局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本 会 内 司 工 委 市 法 制 办 等 单 位 参 加 的 立 法 协 调 会, 对 草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进 行 了 协 调 为 了 进 一 步 了 解 情 况, 组 织 部 分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和 法 制 专 业 代 表 小 组 的 市 人 大 代 表 到 市 纪 委 监 察 局 对 廉 洁 广 州 建 设 工 作 进 行 立 法 调 研 在 充 分 调 研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11 月 12 日, 法 制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对 草 案 进 行 了 统 一 审 议, 市 监 察 局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本 会 内 司 工 委 市 法 制 办 等 有 关 单 位 的 负 责 同 志 列 席 了 会 议,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和 其 他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形 成 了 草 案 修 改 稿 11 月 27 日,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党 组 向 20

市 委 呈 报 了 中 共 广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党 组 关 于 提 请 审 核 掖 广 州 市 廉 洁 城 市 建 设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业 的 报 告 ( 穗 常 党 也 2014 页 37 号 ) 根 据 任 学 锋 书 记 的 批 示,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征 求 了 各 位 副 市 长 省 纪 委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委 和 内 司 工 委 对 草 案 修 改 稿 的 意 见 12 月 18 日, 市 委 常 委 会 对 条 例 进 行 了 讨 论 会 后, 法 制 工 委 邀 请 立 法 顾 问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对 会 议 提 出 的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了 专 题 论 证, 并 征 求 了 全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行 政 法 室 领 导 的 意 见, 在 此 基 础 上, 法 制 委 员 会 对 法 规 文 本 作 了 进 一 步 的 修 改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和 其 他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法 制 委 员 会 对 草 案 提 出 了 以 下 主 要 修 改 意 见 : 一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由 于 广 东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目 前 正 在 制 定 广 东 省 预 防 腐 败 条 例, 拟 对 配 偶 已 移 居 国 ( 境 ) 外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任 职 限 制 制 度 作 具 体 规 定, 为 了 避 免 与 省 条 例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草 案 第 十 二 条 关 于 任 职 限 制 的 规 定 只 应 作 原 则 性 规 定, 省 条 例 出 台 后 我 市 遵 照 执 行 即 可, 据 此, 对 草 案 第 十 二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具 体 表 述 为 :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配 偶 已 移 居 国 ( 境 ) 外 或 者 没 有 配 偶 但 子 女 均 已 移 居 国 ( 境 ) 外 的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任 职 限 制 的 规 定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三 条 ) 二 有 意 见 认 为, 草 案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在 晋 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有 关 机 关 对 拟 晋 升 人 员 遵 守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的 意 见, 查 阅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情 况, 并 予 以 查 阅 核 实 这 一 规 定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实 践 中, 不 是 凡 晋 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都 要 听 取 有 关 机 关 对 其 履 行 廉 洁 自 律 情 况 的 意 见, 只 有 晋 升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才 需 要 听 取 有 关 情 况 除 此 之 外, 拟 晋 升 人 员 为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还 需 要 听 取 有 关 机 关 对 其 履 行 廉 洁 广 州 建 设 工 作 职 责 的 意 见 建 议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修 改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一 意 见, 对 本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同 时 补 充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将 听 取 的 意 见 和 核 实 的 情 况 作 为 拟 晋 升 人 员 职 务 晋 升 的 重 要 依 据 具 体 表 述 为 :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在 晋 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领 导 职 务 之 前, 应 当 依 照 规 定 听 取 有 关 机 关 对 拟 晋 升 人 员 遵 守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的 意 见, 查 阅 拟 晋 升 人 员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的 情 况 并 予 以 核 实 拟 晋 升 人 员 为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还 应 当 听 取 其 履 行 廉 洁 广 州 建 设 工 作 职 责 的 意 见 听 取 的 意 见 和 核 实 的 情 况 应 当 作 为 职 务 晋 升 的 重 要 依 据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对 新 提 任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任 职 廉 政 谈 话, 提 出 廉 洁 从 政 21

的 要 求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五 条 ) 三 有 意 见 认 为,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制 定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是 纪 委 组 织 部 等 党 的 机 构 的 职 责, 而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宜 规 定 党 的 机 构 的 职 责, 建 议 删 除 草 案 第 十 六 条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一 意 见, 删 除 了 第 十 六 条 四 有 意 见 认 为, 为 了 确 保 草 案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国 有 和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开 展 廉 洁 建 设 制 度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国 有 和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应 当 将 相 关 制 度 报 送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以 便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了 解 并 掌 握 相 关 情 况, 做 好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一 意 见,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本 条 第 二 款, 具 体 表 述 为 : 国 有 和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开 展 廉 洁 建 设 : ( 一 ) 建 立 和 完 善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重 要 人 员 任 免 重 大 项 目 投 资 决 策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决 策 的 制 度 ; ( 二 ) 建 立 重 大 物 资 和 服 务 事 项 采 购 房 屋 租 赁 重 大 资 产 处 置 等 国 有 产 权 交 易 进 入 市 公 共 资 源 集 中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制 度 ; ( 三 ) 建 立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合 资 合 营 项 目 贸 易 项 目 前 期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国 有 和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应 当 将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建 立 的 制 度 报 送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四 条 ) 五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的 重 点 在 于 严 格 控 制 和 审 查 采 购 货 物 工 程 服 务 的 价 格 和 质 量, 应 当 在 草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增 加 相 应 的 内 容 ; 建 议 在 第 四 项 关 于 全 程 监 督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的 规 定 中 增 加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的 规 定 据 此, 对 本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具 体 表 述 为 :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 ( 一 ) 审 核 批 复 采 购 人 编 制 的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核 准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 ( 二 ) 适 时 调 整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范 围 ; ( 三 ) 建 立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工 程 服 务 的 价 格 和 质 量 控 制 审 查 制 度 ; ( 四 )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政 府 采 购 情 况, 增 强 政 府 采 购 透 明 度 ; ( 五 ) 全 程 监 督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发 现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依 法 处 理 申 报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或 者 单 位 应 当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管 理 责 任 制, 严 格 审 核 采 购 需 求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七 条 ) 六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草 案 第 二 十 条 关 于 电 子 监 察 制 度 的 规 定, 仅 仅 规 定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电 子 监 察 制 度 对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电 子 监 察 还 不 够, 要 开 展 好 电 子 22

监 察 工 作 还 需 要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的 参 与 和 配 合, 应 当 补 充 相 关 的 内 容 据 此,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将 电 子 监 察 纳 入 电 子 政 务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并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如 实 向 电 子 监 察 系 统 交 换 信 息 数 据 具 体 表 述 为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电 子 监 察 制 度, 对 下 列 事 项 实 施 电 子 监 察 : ( 一 ) 行 政 审 批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等 行 政 行 为 ; ( 二 )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政 府 采 购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国 有 产 权 交 易 等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行 为 ; ( 三 ) 公 务 接 待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和 运 行 费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的 使 用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住 房 公 积 金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等 公 共 资 金 的 管 理 等 行 为 ; ( 四 ) 政 府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国 有 独 资 和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重 大 项 目 投 资 决 策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决 策 等 重 要 事 项 ; ( 五 ) 其 他 需 要 实 施 电 子 监 察 的 事 项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将 电 子 监 察 纳 入 电 子 政 务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并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如 实 向 电 子 监 察 系 统 交 换 信 息 数 据 市 区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电 子 监 察 工 作 的 指 导 监 督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六 条 ) 七 有 意 见 认 为, 草 案 第 四 十 一 条 关 于 监 察 机 关 查 办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都 必 须 向 案 发 单 位 通 报 案 件 情 况 的 规 定 与 上 位 法 不 一 致, 行 政 监 察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监 察 机 关 决 定 立 案 调 查 的, 应 当 通 知 被 调 查 单 位 的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或 者 被 调 查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但 可 能 影 响 调 查 的, 可 以 暂 不 通 知, 建 议 根 据 上 位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修 改 有 意 见 认 为, 为 保 障 公 众 的 知 情 权, 应 当 在 本 条 第 二 款 明 确 规 定 监 察 机 关 向 社 会 公 布 典 型 腐 败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的 具 体 方 式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些 意 见, 对 草 案 第 四 十 一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具 体 表 述 为 : 监 察 机 关 查 办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应 当 及 时 向 案 发 单 位 通 报 案 件 情 况, 但 可 能 影 响 案 件 查 办 的 除 外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通 过 新 闻 发 布 会 本 机 关 网 站 等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典 型 腐 败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的 处 理 结 果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八 条 ) 八 有 意 见 认 为, 按 照 广 州 市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2014-2020) 的 部 署, 要 大 力 支 持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依 法 建 设 商 业 征 信 系 统, 允 许 商 业 征 信 系 统 与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联 通, 建 议 据 此 对 草 案 第 四 十 二 条 进 行 修 改 ;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建 立 和 运 行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必 须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防 止 信 用 信 息 被 泄 露 和 滥 用, 23

建 议 增 加 这 方 面 的 内 容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些 意 见, 对 草 案 第 四 十 二 条 作 了 修 改, 在 第 一 款 中 增 加 一 项 作 为 第 四 项, 规 定 支 持 商 业 征 信 系 统 建 设 并 与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联 通,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三 款,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防 止 信 用 信 息 被 非 法 使 用 泄 露 或 者 篡 改 毁 损 具 体 表 述 为 :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会 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建 立 完 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 ( 一 ) 建 立 涵 盖 全 市 司 法 政 务 商 务 和 社 会 等 领 域 的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建 立 信 用 信 息 征 集 查 询 共 享 制 度, 建 立 全 市 统 一 的 信 用 信 息 发 布 查 询 和 异 议 受 理 平 台 ; ( 二 ) 建 立 守 信 名 单 失 信 名 单 制 度 ; ( 三 ) 培 育 规 范 信 用 服 务 市 场, 加 强 信 用 服 务 市 场 监 管 ; ( 四 ) 支 持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依 法 建 设 商 业 征 信 系 统, 并 与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联 通 ; ( 五 ) 其 他 应 当 采 取 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措 施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和 信 用 信 息 采 集 更 新 工 作, 依 法 使 用 共 享 信 用 信 息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信 用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防 止 采 集 的 信 用 信 息 被 非 法 使 用 泄 露 或 者 篡 改 毁 损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九 条 ) 九 有 意 见 认 为, 草 案 第 四 十 六 条 关 于 取 消 年 度 检 验 和 验 照 冶 的 规 定 没 有 必 要, 国 务 院 在 2014 年 修 订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已 经 取 消 了 营 业 执 照 的 年 度 检 验 验 照 制 度, 本 条 例 没 有 必 要 重 复 和 强 调 ; 有 意 见 认 为, 本 条 是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准 入 的 规 定, 不 应 包 括 查 处 商 事 主 体 的 违 法 行 为, 建 议 删 除 本 条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些 意 见, 对 草 案 第 四 十 六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同 时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市 场 准 入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表 述 为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规 范 市 场 准 入 工 作 : ( 一 ) 建 立 完 善 以 备 案 制 为 主 的 商 事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体 制, 编 制 商 事 登 记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 ( 二 ) 建 立 网 上 审 批 登 记 制 度, 实 行 商 事 主 体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 ( 三 ) 建 立 公 开 商 事 主 体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 ( 四 ) 建 立 公 开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明 确 市 场 准 入 限 制 ; 24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规 范 市 场 准 入 工 作 的 措 施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市 场 准 入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条 ) 十 有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认 为, 街 道 办 事 处 对 辖 区 内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负 有 指 导 职 责, 建 议 在 草 案 第 四 十 四 条 补 充 街 道 办 事 处 作 为 促 进 村 民 委 员 会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开 展 廉 洁 建 设 的 责 任 主 体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一 意 见, 对 第 三 章 社 会 领 域 廉 洁 建 设 相 关 条 文 进 行 了 梳 理, 除 了 在 草 案 第 四 十 四 条 将 街 道 办 事 处 增 加 为 责 任 主 体, 还 在 第 四 十 五 条 将 其 增 加 为 责 任 主 体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目 前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村 务 公 开 工 作 仍 比 较 薄 弱, 建 议 增 加 督 促 村 务 公 开 方 面 的 内 容 ;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统 一 交 易 首 先 要 解 决 交 易 平 台 建 设 问 题, 建 议 明 确 规 定 区 镇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公 开 交 易 平 台 的 职 责 ;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明 确 提 出, 支 持 各 类 社 会 主 体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管 理, 发 挥 市 民 公 约 乡 规 民 约 行 业 规 章 团 体 章 程 等 社 会 规 范 在 社 会 治 理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建 议 增 加 指 导 制 定 村 规 民 约 居 民 公 约 的 内 容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些 意 见, 对 草 案 第 四 十 四 条 作 了 修 改, 增 加 了 相 关 内 容 具 体 表 述 为 : 区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促 进 村 民 委 员 会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廉 洁 建 设 : ( 一 ) 指 导 成 立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监 督 村 民 委 员 会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重 大 决 策 财 务 管 理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管 理 事 项 ; ( 二 ) 指 导 完 善 落 实 村 务 公 开 制 度, 督 促 村 民 委 员 会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依 法 及 时 公 开 村 务 信 息 ; ( 三 ) 指 导 制 定 和 完 善 廉 洁 建 设 村 规 民 约 ; ( 四 ) 指 导 建 立 廉 洁 风 险 预 警 防 控 制 度, 收 集 评 估 廉 洁 风 险 信 息, 采 取 措 施 预 防 发 生 腐 败 行 为 ; ( 五 ) 建 立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公 开 交 易 平 台, 建 立 完 善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公 开 交 易 制 度, 推 动 农 村 建 设 项 目 发 包 和 资 产 资 源 租 赁 抵 押 拍 卖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等 行 为 统 一 进 场 交 易 ; ( 六 ) 建 立 健 全 对 农 村 集 体 资 金 资 产 资 源 管 理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的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规 范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管 理 行 为 ; ( 七 ) 建 立 村 民 委 员 会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负 责 人 出 国 ( 境 ) 管 理 制 度 ; ( 八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廉 洁 宣 传 教 育 25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指 导 居 民 委 员 会 通 过 制 定 居 民 公 约 等 形 式, 推 动 社 区 廉 洁 建 设, 建 立 廉 洁 风 险 预 警 防 控 制 度, 收 集 评 估 廉 洁 风 险 信 息, 组 织 开 展 廉 洁 宣 传 教 育, 预 防 发 生 腐 败 行 为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三 条 ) 区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指 导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依 法 进 行 选 举, 建 立 健 全 预 防 贿 选 和 干 扰 破 坏 选 举 的 制 度 措 施 监 察 机 关 人 事 公 安 民 政 农 业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协 作 机 制, 依 法 处 理 贿 选 等 违 法 行 为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四 条 ) 十 一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是 经 济 活 动 的 重 要 主 体, 应 当 对 其 廉 洁 建 设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一 意 见,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九 条 具 体 表 述 为 :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加 强 廉 洁 建 设 : ( 一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 二 ) 建 立 预 防 贿 赂 挪 用 侵 占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制 度 措 施 ; ( 三 ) 组 织 开 展 廉 洁 诚 信 宣 传 教 育 ;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廉 洁 建 设 措 施 国 家 机 关 在 决 定 向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拨 付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前, 应 当 对 其 廉 洁 建 设 情 况 和 信 用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的 结 果 作 为 是 否 拨 付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的 重 要 依 据 冶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九 条 ) 十 二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条 例 中 多 处 出 现 定 期 冶 的 表 述, 期 限 不 具 体, 操 作 性 不 强, 建 议 尽 可 能 具 体 化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一 意 见, 对 条 例 进 行 了 梳 理, 将 草 案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四 十 九 条 第 五 十 条 第 五 十 一 条 中 关 于 定 期 冶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修 改 十 三 在 征 求 意 见 的 过 程 中,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常 委 会 立 法 顾 问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等 认 为, 应 当 将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在 条 例 中 予 以 贯 彻 落 实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一 意 见, 对 条 例 进 行 了 全 面 梳 理,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的 要 求, 对 草 案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增 加 了 四 条 分 别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七 条 具 体 修 改 如 下 : 一 是 根 据 决 定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政 务 公 开 冶 的 要 求, 对 草 案 第 十 九 条 关 于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补 充 完 善, 规 定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应 当 遵 循 以 公 开 为 常 态 不 公 开 为 例 外 的 26

原 则 开 展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确 保 决 策 公 开 执 行 公 开 管 理 公 开 服 务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同 时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草 案 第 十 九 条 关 于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的 规 定 属 于 原 则 性 规 定, 宜 将 其 调 整 至 总 则 一 章 中 予 以 规 定 法 制 委 员 会 同 意 这 一 意 见, 将 草 案 第 十 九 条 调 整 至 第 一 章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八 条 二 是 根 据 决 定 关 于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政 府 职 能, 推 行 政 府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冶 的 要 求, 在 草 案 第 十 七 条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运 行 作 了 补 充 完 善, 并 作 了 相 应 的 文 字 修 改, 要 求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编 制 权 力 清 单, 适 时 清 理 依 法 调 整 行 政 职 权, 优 化 行 政 权 力 配 置,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裁 量 权 基 准 制 度, 细 化 量 化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标 准, 并 公 开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公 开 政 府 职 能 法 律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职 责 权 限 管 理 流 程 监 督 方 式 等 事 项 三 是 根 据 决 定 关 于 健 全 依 法 决 策 机 制, 把 公 众 参 与 专 家 论 证 风 险 评 估 合 法 性 审 查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确 定 为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法 定 程 序, 并 要 建 立 重 大 决 策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及 责 任 倒 查 机 制 冶 的 要 求, 对 草 案 第 十 八 条 作 了 补 充 完 善, 规 定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完 善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建 立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档 案 制 度,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必 须 经 过 公 众 参 与 专 家 论 证 风 险 评 估 合 法 性 审 查 和 集 体 决 策 等 程 序, 并 根 据 市 政 府 最 近 制 定 的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听 证 办 法, 规 定 政 府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必 要 时 应 当 召 开 听 证 会 ;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落 实 重 大 决 策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和 责 任 倒 查 机 制, 依 法 追 究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失 误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重 大 决 策 但 久 拖 不 决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恶 劣 影 响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健 全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不 履 行 违 法 履 行 或 者 不 当 履 行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的 责 任 四 是 根 据 决 定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冶 的 要 求,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严 格 执 行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建 立 并 落 实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建 立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数 据 库 和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五 是 根 据 决 定 关 于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冶 的 要 求,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会 同 同 级 检 察 机 关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加 大 对 贪 污 贿 赂 挪 用 侵 占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六 是 根 据 决 定 关 于 强 化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冶 的 要 求,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监 察 机 关 对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的 作 风 建 设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监 督 检 查, 定 期 公 开 作 风 建 设 和 纪 律 建 设 情 况 ;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27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相 关 国 家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区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监 督 措 施 此 外, 法 制 委 员 会 还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和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对 草 案 法 律 责 任 部 分 和 其 他 内 容 作 了 全 面 梳 理 和 进 一 步 修 改 完 善, 条 序 也 作 了 相 应 调 整 法 制 委 员 会 已 按 上 述 意 见 对 草 案 进 行 了 修 改, 提 出 了 草 案 修 改 稿 按 照 常 委 会 第 五 十 六 次 主 任 会 议 决 定, 本 条 例 经 常 委 会 两 次 审 议 后 交 付 表 决, 建 议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后 通 过 以 上 报 告 和 广 州 市 廉 洁 城 市 建 设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请 予 审 议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审 议 广 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等 五 项 地 方 性 法 规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 广 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广 州 市 出 租 汽 车 客 运 管 理 条 例 广 州 市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办 法 广 州 市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与 管 理 条 例 和 广 州 市 旅 游 条 例 等 五 项 地 方 性 法 规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4 届 141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请 予 以 审 议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4 年 11 月 26 日 广 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等 五 项 地 方 性 法 规 修 正 案 ( 草 案 ) 一 关 于 广 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的 修 改 ( 一 ) 将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本 条 例 所 称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是 指 地 铁 轻 轨 28

有 轨 电 车 等 城 市 轨 道 公 共 客 运 系 统 冶 ( 二 ) 将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本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建 设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本 条 例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冶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二 款 :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运 营 管 理 工 作 冶 将 第 二 款 改 为 第 三 款 : 市 城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城 市 管 理 公 安 应 急 水 务 港 务 等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机 关,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协 同 做 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设 施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冶 ( 三 ) 将 第 八 条 第 一 二 款 合 并 修 改 为 : 市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审 核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规 划 时, 应 当 与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规 划 相 衔 接, 并 预 留 必 要 空 间 以 确 保 安 全 便 捷 的 换 乘 条 件 及 足 够 的 疏 散 能 力 冶 ( 四 )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十 二 条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因 施 工 需 要 占 用 道 路 或 者 场 地 对 其 实 施 封 闭 的, 应 当 向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部 门 申 请 许 可 ; 因 故 不 能 按 照 批 准 时 限 完 工 的, 应 当 在 期 满 前 向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部 门 申 请 延 期, 但 延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次, 延 长 时 限 不 得 超 过 半 年 ;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建 设 工 程 超 过 半 年 确 实 无 法 完 工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重 新 申 请 许 可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后,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前 拆 除 占 用 道 路 或 者 场 地 的 围 蔽 工 程, 清 除 障 碍 物,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恢 复 原 状 冶 ( 五 ) 将 第 十 二 条 改 为 第 十 三 条, 增 加 两 款 作 为 第 二 款 第 四 款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设 施 控 制 保 护 区 内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周 边 地 块 的 所 有 权 人 使 用 权 人 应 当 对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设 置 工 作 提 供 便 利 并 予 以 配 合 任 何 人 不 得 毁 坏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因 地 质 条 件 或 者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扩 大 控 制 保 护 区 具 体 范 围 的, 由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经 营 单 位 提 出 方 案 并 按 照 本 条 第 三 款 程 序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后 公 布 冶 ( 六 ) 将 第 十 三 条 改 为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保 护 区 内 进 行 下 列 活 动 的,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行 政 许 可 时, 应 当 书 面 征 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经 营 单 位 的 意 见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征 求 意 见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书 面 答 复 : 冶, 并 将 第 ( 二 ) 项 修 改 为 : 取 土 地 面 堆 载 钻 探 作 业 基 坑 开 挖 爆 破 桩 基 础 施 工 顶 进 灌 浆 锚 杆 作 业 ; 冶 ( 七 ) 将 第 十 四 条 改 为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作 业 单 位 在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保 护 区 内 进 行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活 动 的, 应 当 会 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城 市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