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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云 政 办 发 暡 2016 暢 15 号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完 善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直 各 委 办 厅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暡 2015 暢 70 号 ) 精 神, 加 快 建 立 完 善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促 进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均 等 化, 逐 步 形 成 科 学 有 序 的 就 医 格 局,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总 体 思 路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以 及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考 察 云 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认 真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1

务 院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策 部 署, 坚 持 保 基 本 强 基 层 建 机 制 暠 的 总 要 求 和 没 有 人 民 的 健 康, 就 没 有 全 民 的 小 康 暠 理 念, 强 化 县 乡 两 级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职 能,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充 分 发 挥 医 保 和 价 格 的 调 节 作 用, 完 善 服 务 网 络 运 行 机 制 和 激 励 机 制, 引 导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下 沉, 着 力 构 建 科 学 合 理 流 程 简 化 行 为 规 范 服 务 到 位 保 障 有 力 分 级 诊 疗 的 就 医 新 格 局 二 工 作 目 标 2016 年, 在 昆 明 市 玉 溪 市 先 行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扩 大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范 围, 各 州 市 要 选 择 至 少 1 个 县 市 区 开 展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工 作, 及 时 总 结 试 点 经 验, 形 成 较 为 成 熟 的 分 级 诊 疗 模 式 2017 年,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在 全 省 全 面 推 开, 政 策 体 系 逐 步 完 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基 本 形 成,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有 序 有 效 下 沉,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得 到 加 强, 实 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县 级 州 市 级 省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双 向 转 诊,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诊 疗 量 占 总 诊 疗 量 比 例 达 到 65% 以 上, 县 域 内 就 诊 率 达 到 90% 左 右, 就 医 秩 序 更 加 合 理 规 范 2020 年, 形 成 以 基 层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急 慢 分 治 上 下 联 动 暠 为 核 心 的 较 为 完 善 的 分 级 诊 疗 模 式, 基 本 构 建 布 局 合 理 规 模 适 当 层 级 优 化 职 责 明 晰 功 能 完 善 富 有 效 率 暠 的 2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基 本 实 现 小 病 不 出 村 常 见 病 不 出 乡 大 病 不 出 县 急 危 重 症 和 疑 难 杂 症 不 出 省 康 复 回 基 层 暠 的 目 标 三 基 本 原 则 ( 一 ) 以 人 为 本, 公 平 可 及 坚 持 把 人 民 的 健 康 权 益 放 在 第 一 位, 以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为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明 确 和 落 实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的 服 务 功 能, 优 化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提 升 基 层 服 务 能 力, 为 患 者 提 供 合 理 有 效 便 捷 的 医 疗 服 务, 促 进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均 等 化 ( 二 ) 政 策 引 导, 群 众 自 愿 在 充 分 尊 重 和 保 障 患 者 知 情 权 选 择 权 的 基 础 上, 发 挥 政 策 措 施 的 引 导 作 用, 将 优 秀 人 才 适 宜 技 术 优 质 服 务 下 沉 到 基 层, 鼓 励 并 逐 步 规 范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患 者 首 先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就 诊, 对 超 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功 能 定 位 和 服 务 能 力 的 疾 病, 由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患 者 提 供 转 诊 服 务 ( 三 ) 统 筹 城 乡, 上 下 联 动 统 筹 城 乡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深 化 城 乡 对 口 支 援 引 导 不 同 级 别 不 同 类 别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目 标 明 确 权 责 清 晰 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推 动 医 疗 资 源 纵 向 流 动 逐 步 统 一 城 乡 医 保 支 付 的 政 策 标 准, 体 现 社 会 公 平 ( 四 ) 创 新 机 制, 提 高 效 率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突 出 建 立 健 全 网 络 化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运 行 基 层 签 约 服 务 医 保 控 3

费 并 引 导 供 需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动 态 调 整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使 用 绩 效 考 核 分 配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和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等 机 制, 逐 步 形 成 科 学 有 序 的 转 诊 制 度,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整 体 效 益 和 医 疗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 五 ) 因 地 制 宜, 循 序 推 进 从 实 际 出 发,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和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水 平, 兼 顾 财 政 和 医 保 承 受 能 力, 坚 持 分 级 诊 疗 与 专 病 专 治 相 结 合, 慢 性 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先 行, 积 极 开 展 试 点 工 作, 鼓 励 各 地 解 放 思 想, 大 胆 探 索,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逐 步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推 开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四 推 进 措 施 ( 一 ) 强 化 服 务 功 能,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细 化 落 实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服 务 功 能 按 照 不 同 级 别 不 同 类 别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标 准, 通 过 行 政 管 理 财 政 投 入 绩 效 考 核 医 保 支 付 等 激 励 约 束 措 施, 引 导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落 实 功 能 定 位,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主 要 提 供 急 危 重 症 疑 难 复 杂 病 症 诊 疗 和 专 科 医 疗 服 务 城 市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充 分 利 用 中 医 药 ( 含 民 族 医 药, 下 同 ) 技 术 方 法 和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提 供 急 危 重 症 疑 难 复 杂 疾 病 的 中 医 诊 疗 服 务 和 中 医 优 势 病 种 的 中 医 门 诊 诊 疗 服 务 城 市 二 级 医 院 主 要 接 收 三 级 医 院 转 诊 的 急 性 病 恢 复 期 患 者 术 后 恢 复 期 患 者 及 危 重 症 稳 定 期 患 者, 并 提 供 服 务 区 域 内 4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县 级 医 院 主 要 提 供 县 域 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以 及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抢 救 和 疑 难 复 杂 疾 病 向 上 转 诊 服 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和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疗 服 务, 向 上 级 医 院 转 诊 超 出 自 身 服 务 能 力 的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和 危 急 重 症 疑 难 重 复 杂 疫 病 患 者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康 复 老 年 人 护 理 等 慢 性 病 医 疗 机 构 为 诊 断 明 确 病 情 稳 定 的 慢 性 病 患 者 康 复 期 患 者 老 年 病 患 者 晚 期 肿 瘤 患 者 等 提 供 治 疗 康 复 护 理 服 务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各 项 推 进 措 施 由 州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具 体 抓 落 实, 下 同 ) 优 化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按 照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纲 要 (20152020 年 ) 要 求, 强 化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在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方 面 的 引 导 和 约 束 作 用 按 照 填 平 补 齐 暠 的 原 则, 继 续 推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标 准 化 建 设, 到 2017 年,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建 设 达 标 率 达 到 95% 以 上 根 据 服 务 人 口 疾 病 谱 诊 疗 需 求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数 量 和 规 模, 每 个 县 级 政 府 重 点 办 好 12 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 含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民 族 医 等, 下 同 ) 中 医 类 资 源 缺 乏 难 以 设 置 中 医 类 医 院 的, 可 在 县 级 政 府 举 办 的 综 合 医 院 设 置 中 医 类 科 室, 床 位 不 低 于 医 院 床 位 总 数 的 10% 民 族 地 区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县 级 区 域 优 先 设 立 民 族 医 医 院 合 理 把 控 公 立 医 院 数 量 布 局 和 结 构, 重 5

点 控 制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数 量 和 规 模, 建 立 以 病 种 结 构 服 务 辐 射 范 围 功 能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效 率 为 核 心 的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调 控 机 制, 严 控 医 院 床 位 规 模 不 合 理 扩 张 三 级 医 院 重 点 发 挥 在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创 新 和 人 才 培 养 等 方 面 的 引 领 作 用, 逐 步 减 少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复 诊 和 诊 断 明 确 病 情 稳 定 的 慢 性 病 等 普 通 门 诊, 分 流 慢 性 病 患 者, 缩 短 平 均 住 院 日,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对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不 足 及 薄 弱 地 区 的 中 医 医 院 应 区 别 对 待 遵 循 政 府 引 导 社 会 参 与 多 方 投 入 暠 的 基 本 思 路, 制 定 完 善 促 进 康 复 与 护 理 服 务 发 展 的 政 策 框 架 和 主 要 措 施, 支 持 慢 性 病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公 立 医 院 资 源 丰 富 的 地 区, 鼓 励 采 取 迁 建 整 合 转 型 等 多 种 途 径, 将 部 分 二 级 医 院 改 造 成 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专 科 医 院 慢 性 病 医 院 老 年 护 理 和 康 复 机 构 等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配 合 ) 推 进 区 域 检 查 检 验 资 源 整 合 共 享 整 合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现 有 的 检 查 检 验 消 毒 供 应 中 心 等 资 源, 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慢 性 病 医 疗 机 构 开 放 引 导 和 支 持 区 域 内 医 疗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联 合 建 立 区 域 性 检 查 中 心, 形 成 共 建 共 用 共 享 和 共 管 机 制, 促 进 资 源 充 分 合 理 利 用 探 索 以 公 建 民 营 或 民 办 公 助 等 多 种 方 式, 设 置 独 立 的 区 域 医 学 检 验 机 构 病 理 诊 断 机 构 医 学 影 像 检 查 机 构 消 毒 供 应 机 构 和 血 液 净 化 机 构, 实 现 区 域 资 源 共 享 加 强 医 6

疗 质 量 控 制, 推 进 同 级 医 疗 机 构 间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与 独 立 检 查 检 验 机 构 间 检 查 检 验 结 果 互 认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 ( 二 ) 提 升 服 务 能 力, 保 障 基 层 就 医 大 力 加 强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通 过 基 层 在 岗 医 师 转 岗 培 训 全 科 医 生 定 向 培 养 全 科 医 生 特 岗 招 聘 提 升 基 层 在 岗 医 师 学 历 层 次 等 方 式, 多 渠 道 培 养 全 科 医 生, 逐 步 向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过 渡 20162020 年, 完 成 全 科 医 生 转 岗 培 训 1500 人, 招 收 培 养 本 专 科 订 单 定 向 免 费 医 学 生 6000 人, 招 收 培 养 助 理 全 科 和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学 员 2000 人, 积 极 争 取 中 央 支 持, 每 年 招 聘 一 定 数 量 的 全 科 特 岗 医 生 到 2017 年, 每 万 名 城 市 居 民 拥 有 2 名 以 上 全 科 医 生, 每 个 乡 镇 卫 生 院 拥 有 2 名 以 上 全 科 医 生 ; 到 2020 年, 实 现 城 乡 每 万 名 居 民 有 2 名 合 格 的 全 科 医 生 加 快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基 地 建 设, 按 照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和 规 模 合 理 调 剂 投 入 使 用 ; 完 善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具 体 办 法, 规 范 培 养 内 容 和 方 式, 提 高 全 科 医 生 的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发 挥 全 科 医 生 的 居 民 健 康 守 门 人 暠 作 用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激 励 机 制, 在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岗 位 设 置 教 育 培 训 职 称 评 定 职 业 发 展 路 径 等 方 面 向 全 科 医 生 倾 斜 鼓 励 和 引 导 培 训 合 格 的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将 执 业 范 围 变 更 为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或 增 加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执 业 范 围 完 善 和 落 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奖 励 7

的 具 体 措 施, 制 定 拴 心 留 人 暠 政 策, 对 到 基 层 服 务 的 卫 生 人 才 给 予 特 殊 生 活 补 贴 和 一 次 性 补 助 加 强 康 复 治 疗 师 护 理 人 员 等 专 业 人 员 培 养,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层 次 多 样 化 健 康 服 务 需 求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配 合 ) 有 效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水 平 通 过 政 府 举 办 或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科 学 布 局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合 理 划 分 服 务 区 域, 提 高 医 疗 装 备 水 平, 实 现 城 乡 居 民 全 覆 盖 通 过 组 建 医 疗 联 合 体 对 口 支 援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等 方 式, 鼓 励 城 市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医 师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边 远 地 区 医 疗 资 源 稀 缺 地 区 多 点 执 业, 或 者 定 期 出 诊 巡 诊, 提 高 基 层 服 务 能 力 强 化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功 能, 提 升 急 诊 抢 救 二 级 以 下 常 规 手 术 正 常 分 娩 高 危 孕 产 妇 筛 查 儿 科 等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和 医 疗 康 复 服 务 能 力, 深 入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建 立 中 医 药 特 色 诊 疗 区 或 中 医 馆, 推 广 中 医 药 综 合 服 务 模 式,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药 在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和 慢 性 病 防 治 中 的 作 用, 在 民 族 地 区 要 充 分 发 挥 少 数 民 族 医 药 在 服 务 各 族 群 众 中 的 特 殊 作 用 到 2017 年,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村 卫 生 室 占 同 类 机 构 之 比 分 别 达 到 100% 100% 85% 70%,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医 诊 疗 量 占 同 8

类 机 构 诊 疗 总 量 比 例 达 到 30% 以 上 简 化 个 体 行 医 准 入 审 批 程 序,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师 开 办 个 体 诊 所, 就 地 就 近 为 基 层 群 众 服 务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财 政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配 合 ) 全 面 提 升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能 力 切 实 抓 好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以 人 才 技 术 重 点 专 科 为 核 心 的 综 合 能 力 全 面 提 升 工 作, 提 高 县 级 医 院 诊 疗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加 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临 床 专 科 建 设, 重 点 加 强 县 域 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相 关 专 业, 以 及 传 染 病 精 神 病 急 症 急 救 重 症 医 学 肾 脏 内 科 ( 血 液 透 析 ) 妇 产 科 儿 科 中 医 康 复 等 临 床 专 科 建 设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重 点 加 强 内 科 外 科 妇 科 儿 科 针 灸 推 拿 骨 伤 肛 肠 肿 瘤 康 复 等 中 医 特 色 专 科 和 临 床 薄 弱 专 科, 以 及 医 技 科 室 建 设 在 具 备 能 力 和 保 障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适 当 放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限 制 到 2017 年, 在 符 合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纲 要 (20152020 年 ) 的 前 提 下,30 万 以 上 人 口 的 试 点 县 至 少 拥 有 1 所 二 级 甲 等 综 合 医 院 和 1 所 二 级 甲 等 中 医 医 院, 县 域 内 就 诊 率 提 高 到 90% 左 右, 基 本 实 现 大 病 不 出 县 暠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财 政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加 快 推 进 互 联 网 + 暠 在 分 级 诊 疗 中 的 应 用 实 施 云 南 省 互 联 网 + 医 疗 暠 行 动 计 划, 发 展 基 于 信 息 化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加 快 全 民 健 康 保 障 信 息 化 工 程 建 设, 统 筹 建 设 省 州 市 县 三 级 9

区 域 性 医 疗 卫 生 信 息 平 台 和 全 省 医 疗 卫 生 大 数 据 中 心, 深 入 发 掘 医 疗 健 康 服 务 大 数 据 的 应 用, 构 建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电 子 病 历 数 据 库, 逐 步 实 现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和 电 子 病 历 的 连 续 记 录 以 及 不 同 级 别 不 同 类 别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共 享 共 用 依 托 信 息 化, 提 升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质 量 效 率 和 监 管 水 平, 提 高 患 者 就 医 感 受 整 合 规 范 现 有 医 疗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完 善 分 级 诊 疗 信 息 管 理 功 能, 到 2017 年, 基 本 覆 盖 全 部 二 三 级 医 院 和 80% 以 上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提 升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积 极 推 进 省 院 合 作 远 程 医 疗 政 策 试 点, 建 设 完 善 省 州 市 县 三 级 远 程 医 疗 网 络 系 统, 逐 步 实 现 二 三 级 医 院 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远 程 会 诊 远 程 病 理 诊 断 远 程 影 像 诊 断 远 程 心 电 图 诊 断 远 程 培 训 等 服 务,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探 索 基 层 检 查 上 级 诊 断 暠 的 有 效 模 式, 有 序 发 展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参 与 的 远 程 医 疗 市 场 化 运 营 到 2020 年, 远 程 医 疗 覆 盖 全 省 70% 以 上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配 合 ) ( 三 ) 明 确 诊 疗 标 准, 规 范 双 向 转 诊 确 定 分 级 诊 疗 技 术 方 案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要 根 据 不 同 级 别 类 别 医 疗 机 构 的 服 务 能 力 标 准,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以 高 血 压 和 糖 尿 病 为 主 的 慢 性 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服 务 流 程 和 技 10

术 方 案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地 区 在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指 导 下, 结 合 实 际, 综 合 考 虑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的 不 同, 确 定 区 域 内 县 乡 两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病 种, 制 定 相 应 病 种 的 诊 疗 流 程 和 技 术 标 准 ; 试 点 地 区 要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医 保 承 受 能 力 变 化 情 况 予 以 动 态 调 整 ; 同 时, 报 上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备 案 对 诊 断 明 确 治 疗 方 案 确 定 病 情 稳 定 的 患 者, 由 基 层 有 服 务 能 力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常 规 随 诊 服 务 ; 对 存 在 合 并 症 治 疗 方 案 复 杂 超 出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的 病 患 及 时 转 诊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建 立 双 向 转 诊 机 制 每 所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和 地 理 位 置, 与 12 所 二 级 医 院 签 订 双 向 转 诊 协 议 ; 每 所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应 与 5 所 以 上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2 所 以 上 三 级 医 院 签 订 双 向 转 诊 协 议 ; 确 保 区 域 内 所 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都 和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签 订 双 向 转 诊 协 议 协 议 双 方 应 明 确 转 诊 流 程 以 及 双 方 责 任 义 务, 保 持 双 向 转 诊 通 道 顺 畅 有 效, 确 保 医 疗 服 务 的 连 续 性 及 医 疗 质 量 和 安 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建 立 双 向 转 诊 绿 色 通 道 暠 和 专 门 的 转 诊 服 务 窗 口, 上 级 医 院 要 逐 年 增 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预 约 转 诊 号 源 和 床 位, 对 转 诊 患 者 优 先 接 诊 优 先 检 查 优 先 住 院, 简 化 转 诊 患 者 的 入 院 手 续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11

规 范 双 向 转 诊 程 序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明 确 各 类 疾 病 入 出 院 标 准 和 双 向 转 诊 原 则, 并 督 促 指 导 医 疗 机 构 予 以 贯 彻 落 实 坚 持 科 学 就 医 方 便 群 众 提 高 效 率 暠 的 原 则, 研 究 制 定 双 向 转 诊 操 作 规 程 管 理 制 度 等 双 向 转 诊 时, 必 须 征 得 患 者 同 意 并 充 分 尊 重 自 主 选 择 权 原 则 上 应 遵 循 逐 级 上 转 的 分 级 诊 疗 和 转 诊 程 序 ( 中 医 除 外 ); 对 于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各 种 急 慢 性 病 缓 解 期 各 类 手 术 后 病 情 稳 定 的 以 及 各 种 疾 病 晚 期 仅 需 保 守 或 临 终 关 怀 的 病 例, 可 转 往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治 疗 或 管 理 同 时, 对 整 个 过 程 进 行 全 程 管 理, 并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到 2017 年, 由 二 三 级 医 院 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慢 性 病 医 疗 机 构 转 诊 的 人 数 年 增 长 率 在 10% 以 上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 四 ) 突 出 机 制 建 设, 引 导 分 级 诊 疗 实 行 基 层 首 诊 负 责 制 参 保 ( 合 ) 患 者 就 医 时, 原 则 上 应 在 统 筹 地 区 内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或 其 他 医 保 定 点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首 次 诊 疗 ; 试 点 地 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按 照 确 定 的 以 高 血 压 和 糖 尿 病 为 主 的 慢 性 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病 种 实 行 基 层 首 诊, 并 落 实 首 诊 医 生 负 责 制 ; 医 疗 资 源 富 集 的 地 区, 也 可 将 城 市 二 级 医 院 和 专 科 医 院 作 为 首 诊 医 院 对 超 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功 能 定 位 和 服 务 能 力 的 疾 病, 由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患 者 提 供 转 诊 服 务, 并 对 区 域 内 转 诊 患 者 实 行 跟 踪 服 务 到 2017 年, 居 12

民 2 周 患 病 首 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比 例 达 到 70% 以 上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建 立 基 层 签 约 服 务 制 度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建 立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主 的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推 进 居 民 或 家 庭 自 愿 与 签 约 医 生 团 队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明 确 签 约 服 务 内 容 和 签 约 条 件, 确 定 双 方 责 任 权 利 义 务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逐 步 在 全 省 社 区 和 乡 村 开 展 签 约 服 务 工 作, 到 2017 年, 城 市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覆 盖 率 力 争 达 到 30% 以 上 签 约 医 生 团 队 由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医 师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医 务 人 员 组 成, 探 索 个 体 诊 所 开 展 签 约 服 务 签 约 服 务 以 老 年 人 慢 性 病 和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孕 产 妇 儿 童 残 疾 人 等 为 重 点 人 群, 逐 步 扩 展 到 普 通 人 群 根 据 服 务 半 径 和 服 务 人 口, 合 理 划 分 签 约 医 生 团 队 责 任 区 域, 实 行 网 格 化 管 理 签 约 医 生 团 队 负 责 提 供 约 定 的 基 本 医 疗 公 共 卫 生 和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规 范 签 约 服 务 收 费, 完 善 签 约 服 务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签 约 服 务 费 用 主 要 由 医 保 基 金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和 签 约 居 民 付 费 等 渠 道 解 决, 具 体 根 据 服 务 水 平 签 约 人 群 结 构 医 保 基 金 和 公 共 卫 生 经 费 承 受 能 力 确 定 签 约 医 生 或 签 约 医 生 团 队 向 签 约 居 民 提 供 约 定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除 按 照 规 定 收 取 签 约 服 务 费 外, 不 得 另 行 收 取 其 他 费 用 探 索 提 供 差 异 性 服 务 分 类 签 约 有 偿 签 约 等 多 种 签 约 服 务 形 式, 满 足 居 民 多 13

层 次 服 务 需 求 慢 性 病 患 者 可 由 签 约 医 生 开 具 慢 性 病 长 期 药 品 处 方, 在 试 点 基 础 上 推 行 医 保 慢 性 病 在 定 点 药 店 配 药 和 网 上 药 店 购 药 探 索 多 种 形 式 满 足 患 者 用 药 需 求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物 价 局 配 合 ) 构 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以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为 导 向, 以 业 务 技 术 管 理 资 产 等 为 纽 带, 探 索 建 立 包 括 医 疗 联 合 体 对 口 支 援 在 内 的 多 种 分 工 协 作 模 式, 完 善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不 同 举 办 主 体 医 疗 机 构 在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中 的 作 用 农 村 地 区 可 以 县 级 医 院 为 龙 头, 与 乡 镇 卫 生 院 建 立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并 由 1 所 或 几 所 城 市 大 医 院 与 县 级 医 院 建 立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 对 临 近 县 城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可 探 索 建 立 更 为 紧 密 的 县 乡 医 疗 服 务 一 体 化 管 理 机 制 城 市 可 以 三 级 医 院 为 龙 头, 按 照 就 近 方 便 双 方 自 愿 暠 的 原 则, 与 二 级 医 院 若 干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建 立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鼓 励 上 级 医 院 出 具 药 物 治 疗 方 案, 在 下 级 医 院 或 者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施 治 疗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可 以 与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慢 性 病 医 疗 机 构 等 协 同, 为 慢 性 病 老 年 病 等 患 者 提 供 老 年 护 理 家 庭 护 理 社 区 护 理 互 助 护 理 家 庭 病 床 医 疗 康 复 等 服 务 精 准 实 施 省 和 州 市 级 三 级 医 院 与 贫 困 县 县 级 医 院 县 级 医 院 与 乡 镇 卫 生 院 持 续 稳 定 的 一 对 一 对 口 帮 扶,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针 对 近 3 年 来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转 出 率 高 的 病 种 组 织 开 展 摸 14

底 调 查, 明 确 帮 扶 方 向 量 化 帮 扶 目 标 任 务, 并 强 化 目 标 责 任 和 效 果 考 核 到 2017 年, 全 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与 二 三 级 医 院 建 立 稳 定 的 技 术 帮 扶 和 分 工 协 作 关 系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财 政 厅 配 合 ) 加 大 医 保 政 策 向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倾 斜 力 度 强 化 各 类 医 保 对 医 疗 服 务 供 需 双 方 的 引 导 和 医 疗 费 用 的 控 制 作 用 各 类 医 保 要 及 时 调 整 完 善 不 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保 差 异 化 支 付 政 策, 适 当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保 支 付 比 例, 继 续 完 善 居 民 医 保 门 诊 统 筹 等 有 关 政 策 对 符 合 规 定 的 转 诊 住 院 患 者 可 连 续 计 算 起 付 线, 促 进 患 者 有 序 流 动 ; 对 于 不 按 照 转 诊 规 定 自 行 选 择 上 转 的 患 者, 适 当 降 低 其 医 保 待 遇 ; 从 上 一 级 医 院 转 到 下 一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在 原 基 础 上 适 当 提 高 报 销 比 例 ; 具 体 标 准 由 各 地 自 行 制 定 对 认 真 实 施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严 格 管 控 医 疗 费 用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城 乡 医 保 经 办 管 理 机 构 在 结 算 支 付 管 理 中 给 予 适 当 政 策 倾 斜 ;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不 执 行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违 规 转 诊 的, 城 乡 医 保 经 办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一 定 额 度 扣 减 医 疗 机 构 垫 付 的 医 保 补 偿 资 金, 必 要 时 调 减 次 年 医 保 预 算 指 标 推 进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强 化 医 保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推 行 按 总 额 预 付 按 病 种 付 费 按 人 头 付 费 按 服 务 单 元 付 费 按 住 院 床 日 付 费 DRGs 付 费 等 复 合 型 支 付 方 式, 探 索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慢 性 病 患 者 按 人 头 打 包 付 费 加 快 推 进 医 疗 保 障 信 息 一 站 15

式 暠 交 换 和 跨 省 异 地 安 置 退 休 人 员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直 接 结 算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负 责 ) 健 全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规 范 和 落 实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一 般 诊 疗 费 政 策, 合 理 制 定 和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对 医 疗 机 构 落 实 功 能 定 位 患 者 合 理 选 择 就 医 机 构 形 成 有 效 的 激 励 引 导 ; 根 据 国 家 改 革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有 关 政 策 推 进 情 况, 按 照 总 量 控 制 结 构 调 整 有 升 有 降 逐 步 到 位 暠 的 原 则, 在 降 低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费 用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检 查 治 疗 价 格 的 基 础 上, 提 高 诊 疗 手 术 护 理 和 中 医 服 务 等 体 现 医 务 人 员 技 术 劳 务 价 值 的 项 目 价 格 ; 逐 步 理 顺 不 同 医 疗 机 构 间 和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的 比 价 关 系, 完 善 医 疗 机 构 分 级 定 价 机 制, 使 不 同 等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保 持 适 当 差 距 ; 强 化 价 格 医 保 等 有 关 政 策 衔 接, 确 保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可 持 续 医 保 基 金 可 承 受 群 众 负 担 不 增 加 ( 省 物 价 局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负 责 )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用 药 衔 接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积 极 调 整 用 药 结 构, 优 先 配 备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并 加 强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用 药 衔 接 二 级 综 合 医 院 配 备 使 用 的 基 本 药 物 品 种 数 和 销 售 额 占 其 药 品 销 售 总 量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0%;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不 低 于 30% ( 其 中 三 级 甲 等 综 合 医 院 不 低 于 20%); 中 医 医 院 妇 幼 保 健 院 及 其 他 专 科 医 院 不 低 于 10% 政 16

府 办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可 依 据 自 身 功 能 定 位 和 服 务 能 力, 在 坚 持 基 本 药 物 主 导 地 位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慢 性 病 的 用 药 情 况, 按 国 家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选 择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或 比 例 的 非 基 本 药 物, 选 择 配 备 的 非 基 本 药 物 应 为 城 镇 医 保 新 农 合 报 销 目 录 内 药 品, 并 实 行 零 差 率 销 售 加 强 培 训, 积 极 引 导 医 务 人 员 合 理 规 范 用 药, 不 断 提 高 医 务 人 员 医 学 药 学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以 进 一 步 满 足 群 众 诊 疗 需 求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局 配 合 ) ( 五 )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实 行 急 慢 分 治 保 障 患 者 及 时 就 医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需 要 特 殊 陪 护 才 能 就 医 的 人 群 法 定 传 染 病 患 者 等, 可 就 近 就 急 就 病 情 自 主 选 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治 疗 ; 患 者 因 某 一 种 疾 病 经 住 院 治 疗 后 因 同 一 种 疾 病 需 再 次 住 院 治 疗 复 查 等 ( 如 癌 症 放 化 疗 骨 折 需 拆 除 钢 板 等 ), 可 直 接 选 择 原 就 治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治 疗 ; 参 保 ( 合 ) 居 民 在 异 地 突 发 急 危 重 症 疾 病, 可 按 照 就 近 就 急 暠 的 原 则 进 行 抢 救 和 住 院 治 疗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规 范 慢 性 病 管 理 服 务 切 实 落 实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急 慢 病 诊 疗 服 务 功 能,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通 过 发 挥 医 保 价 格 等 政 策 的 杠 杆 作 用, 鼓 励 和 引 导 三 级 医 院 逐 步 将 诊 断 明 确 病 情 稳 定 的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呼 吸 系 统 疾 病 肿 瘤 慢 性 17

肾 病 等 慢 性 病 患 者 转 诊 至 慢 性 病 医 院 二 级 医 院 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由 下 级 医 院 完 成 后 续 康 复 治 疗, 完 善 治 疗 康 复 长 期 护 理 服 务 链, 为 患 者 提 供 科 学 适 宜 连 续 性 的 诊 疗 服 务 探 索 结 核 病 等 慢 性 传 染 病 分 级 诊 疗 和 患 者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模 式 到 2017 年, 城 市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患 者 规 范 化 诊 疗 和 管 理 率 达 到 40% 以 上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五 组 织 保 障 ( 一 ) 统 一 思 想 认 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地 有 关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构 建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的 重 要 性 紧 迫 性 和 复 杂 性, 统 一 认 识, 加 强 领 导, 明 确 责 任, 将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作 为 核 心 任 务 纳 入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进 行 安 排 部 署, 建 立 协 调 工 作 机 制, 制 定 出 台 本 地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的 实 施 方 案 或 细 则, 并 抓 好 组 织 实 施 卫 生 计 生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和 物 价 等 部 门 要 各 司 其 职 密 切 配 合 加 强 统 筹 形 成 合 力, 推 动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 二 ) 明 确 任 务 分 工, 落 实 部 门 职 责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规 划 设 置 审 批 和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的 监 管, 明 确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优 化 转 诊 流 程, 牵 头 制 定 常 见 疾 病 入 出 院 和 双 向 转 诊 标 准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病 种 目 录 双 向 转 诊 操 作 规 程 等, 完 善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支 付 政 策 ; 督 促 指 导 试 点 州 市 研 究 制 定 分 级 诊 疗 实 施 方 案 物 价 部 门 要 完 善 医 药 价 格 政 策, 落 实 分 级 定 价 措 18

施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加 强 监 管, 完 善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推 进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完 善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机 制 财 政 部 门 要 落 实 财 政 补 助 政 策 其 他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及 时 出 台 配 套 政 策,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 三 ) 先 行 开 展 试 点,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涉 及 面 广 政 策 性 强, 各 地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积 极 探 索 并 稳 妥 有 序 开 展 试 点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要 制 定 完 善 有 关 配 套 政 策 措 施, 并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要 会 同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各 地 做 好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跟 踪 了 解 各 地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并 加 以 推 广 ; 以 问 题 和 目 标 为 导 向, 及 时 研 究 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不 断 完 善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 四 ) 加 大 跟 踪 问 效, 健 全 考 核 评 估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分 级 诊 疗 考 核 评 价 办 法, 将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实 施 情 况 基 层 首 诊 率 三 级 医 院 下 转 率 县 域 就 诊 率 等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同 时 淡 化 门 诊 量 住 院 量 及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的 考 核 ; 通 过 工 作 调 研 联 合 督 查 专 项 督 导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各 地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实 施 的 考 核 和 评 价 ; 要 督 促 各 地 切 实 加 强 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质 量 转 诊 管 理 合 理 诊 疗 的 监 督,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财 政 投 入 医 保 支 付 院 长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 要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推 进 落 实 情 况 的 通 报 机 制, 将 主 要 考 核 指 标 以 县 为 单 位 进 行 排 序, 按 年 度 定 期 通 报 19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 五 ) 加 强 宣 传 培 训,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各 地 要 组 织 开 展 针 对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和 医 务 人 员 的 专 题 培 训, 学 习 分 级 诊 疗 的 政 策 文 件, 熟 悉 政 策 要 求, 认 清 功 能 定 位 和 自 身 职 能 职 责,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凝 聚 共 识, 增 强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 要 利 用 多 种 形 式 和 途 径, 向 社 会 广 泛 宣 传 分 级 诊 疗 的 重 要 意 义 政 策 要 求 等, 引 导 群 众 树 立 科 学 就 医 理 念, 提 高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分 级 诊 疗 的 认 知 度 和 认 可 度, 让 群 众 逐 步 养 成 就 近 优 先 选 择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就 诊 习 惯, 为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营 造 良 好 社 会 环 境 附 件 :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和 配 套 政 策 完 成 进 度 表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2 月 5 日 20

附 件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和 配 套 政 策 完 成 进 度 表 序 号 重 点 任 务 主 要 内 容 和 工 作 要 求 牵 头 ( 责 任 ) 部 门 配 合 部 门 时 限 要 求 1 确 定 分 级 诊 疗 技 术 方 案 确 定 以 高 血 压 和 糖 尿 病 为 主 的 慢 性 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服 务 流 程 和 技 术 方 案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2016 年 3 月 31 日 2 规 范 双 向 转 诊 程 序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明 确 各 类 疾 病 入 出 院 标 准 和 双 向 转 诊 原 则, 研 究 制 定 明 确 转 诊 操 作 规 程 管 理 制 度 等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2016 年 3 月 31 日 完 善 不 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3 调 整 完 善 医 保 政 策 保 差 异 化 支 付 政 策,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门 诊 统 筹 住 院 报 销 比 例, 合 理 拉 开 县 级 以 下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和 省 州 市 医 疗 机 构 的 起 付 线 和 报 销 比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暋 2016 年 3 月 31 日 例 差 距 根 据 国 家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推 进 4 合 理 制 定 和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情 况, 按 照 总 量 控 制 结 构 调 整 有 升 有 降 逐 步 到 位 暠 的 原 则, 逐 步 理 顺 不 同 医 疗 机 构 间 和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的 比 价 关 系, 完 善 医 疗 机 构 省 物 价 局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暋 根 据 国 家 文 件 要 求 和 工 作 进 度 安 排 推 进 分 级 定 价 机 制 21

序 号 重 点 任 务 主 要 内 容 和 工 作 要 求 牵 头 ( 责 任 ) 部 门 配 合 部 门 时 限 要 求 研 究 制 定 5 建 立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主 的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实 施 明 确 签 约 服 务 的 主 体 内 容 和 范 围 收 付 费 机 制 质 量 监 管 支 撑 体 系 激 励 机 制 和 组 织 实 施 等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物 价 局 国 家 文 件 印 发 后 3 个 月 内 完 成 方 案 6 制 定 促 进 康 复 与 护 理 服 务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明 确 康 复 与 护 理 服 务 发 展 的 政 策 框 架 和 主 要 措 施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2016 年 6 月 30 日 明 确 考 核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将 研 究 制 定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实 施 情 况 基 7 分 级 诊 疗 考 核 评 价 层 首 诊 率 三 级 医 院 下 转 率 县 域 就 诊 率 等 纳 入 绩 效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暋 2016 年 6 月 30 日 办 法 考 核, 同 时 淡 化 门 诊 量 住 院 量 及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的 考 核 22

抄 送 :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云 南 省 军 区 滇 中 新 区 管 委 会 暋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2 月 5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