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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大家打开页面图片显示红叉.狼友们给个网站你懂得 叉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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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教 育 部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50009836 號 函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秋 ( 稿 ) 地 址 :41349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04)23331637 或 (04)23323000 轉 4032~4037 傳 真 :(04)23334711 網 址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俢 部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報 名 日 期 通 訊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民 國 105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9:00~15:00 成 績 查 詢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起 成 績 複 查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起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止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生 名 單 查 詢 民 國 105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中 午 12:00 起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生 現 場 報 到 暨 工 作 就 業 媒 合 會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第 二 階 段 錄 取 生 名 單 查 詢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起 報 名 流 程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表 填 報 及 列 印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表 ( 含 報 考 文 件 ) 及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105 年 8 月 7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目 錄 壹 招 考 系 別 及 名 額 1 貳 報 考 資 格 2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5 肆 各 系 ( 組 ) 評 分 標 準 及 審 查 項 目 9 伍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及 複 查 申 請 10 陸 錄 取 方 式 10 柒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名 單 11 捌 報 到 及 遞 補 11 玖 註 冊 12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2 拾 壹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12 附 錄 附 表 附 錄 一 : 本 校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12 附 錄 二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使 用 說 明 16 附 表 一 : 報 名 表 17 附 表 二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9 封 底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示 意 圖

壹 招 考 系 別 及 名 額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報 考 志 願 選 填 : 本 校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不 分 院 別, 每 位 考 生 依 照 志 願 排 序 可 選 填 5 系 ( 組 ) A 類 招 生 名 額 B 類 招 生 名 額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招 生 系 ( 組 ) 一 般 生 ( 職 業 類 科 及 非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特 種 生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子 女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子 女 應 屆 高 中 普 通 科 及 綜 合 高 中 學 術 學 程 畢 業 生 企 業 管 理 系 45 2 2 2 2 2 5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169 4 4 4 4 4 4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113 4 4 4 4 4 3 理 工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55 3 3 3 3 3 0 工 業 設 計 系 52 3 3 3 3 3 3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50 2 2 2 2 2 5 人 文 暨 社 會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傳 播 藝 術 系 49 2 2 2 2 2 3 應 用 英 語 系 44 2 2 2 2 2 3 幼 兒 保 育 系 38 1 1 1 1 1 2 社 會 工 作 系 45 1 1 1 1 1 5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組 45 1 1 1 1 1 5 資 訊 工 程 系 50 2 2 2 2 2 5 招 生 總 名 額 755 27 27 27 27 27 43 備 註 一 修 業 年 限 : 以 4 年 為 原 則, 得 延 長 修 業 3 年, 修 畢 規 定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教 育 部 核 准 之 大 學 學 歷 ) 二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18:25 至 22:20, 部 分 課 程 於 週 六 13:30 至 22:20 上 課 ( 依 每 日 課 表 排 定 ) 三 學 費 標 準 :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費 採 預 收 學 分 學 雜 費 ( 以 學 時 計 收, 即 依 每 週 實 際 上 課 節 數 每 學 分 學 雜 費, 收 取 費 用 ), 待 加 退 選 後 多 退 少 補 本 校 學 分 學 雜 費 之 繳 納 標 準 依 據 教 育 部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1

貳 報 考 資 格 :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者, 始 具 報 考 資 格 : 一 一 般 學 歷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之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者, 並 在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者 但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具 同 等 學 力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2 點 規 定 4.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6.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7.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8.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9.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0.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1 點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11.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2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12.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4.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15.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16.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凡 具 上 述 各 項 學 歷 ( 力 ) 之 一 者, 不 論 是 否 持 有 105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均 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符 合 本 校 報 名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區 分 為 以 下 兩 類 : ( 一 )A 類 考 生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門 學 程 畢 業 生 2.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術 學 程 畢 業 生 畢 業 滿 1 年 3.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學 或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術 學 程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滿 1 年, 或 持 有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門 學 程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4.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2.9.11.12.13.14.15.16. 規 定 者 5. 就 讀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門 學 程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1.4.10. 規 定, 或 就 讀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術 學 程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1.3.4.10. 規 定 滿 1 年 6.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6.7.8. 規 定 滿 1 年 ( 二 )B 類 考 生 : 1. 應 屆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或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術 學 程 畢 業 未 滿 1 年 3

2.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術 學 程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未 滿 1 年 3.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1.3.4.10. 規 定 未 滿 1 年 4.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6.7.8. 規 定 未 滿 1 年 二 就 讀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或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2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學, 分 別 準 用 報 考 資 格 二 1., 就 讀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或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2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分 別 準 用 報 考 資 格 二 2. 規 定 四 各 項 報 名 資 格 年 資 是 否 滿 1 年 之 計 算 基 準 為 105 年 9 月 30 日 五 一 般 生 及 特 種 身 分 生 招 生 名 額 : ( 一 )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為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分 為 A 類 招 生 名 額 及 B 類 招 生 名 額 ( 二 ) 特 種 身 分 生 分 為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及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5 種, 其 招 生 名 額 皆 以 核 定 本 校 系 ( 組 )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取 整 數, 遇 小 數 無 條 件 進 位, 前 開 5 種 特 種 身 分 生 招 生 名 額 為 A 類 招 生 名 額 ( 三 ) 各 系 ( 組 ) 招 生 名 額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1 頁 六 A 類 及 B 類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校 志 願 分 發 原 則 如 下 : ( 一 )A 類 及 B 類 考 生 得 分 別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分 發 及 報 到, 符 合 A 類 考 生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者, 依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可 報 名 有 提 供 特 種 身 分 生 招 生 名 額 之 系 科 ( 組 ) ( 二 )A 類 考 生 僅 得 報 名 本 校 A 類 招 生 名 額 之 系 科 ( 組 ), 並 以 本 校 實 得 總 分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先 後 順 序 分 發 至 系 科 ( 組 ) 招 生 名 額, 並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於 B 類 招 生 名 額 ( 三 )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40148211 號 函, 如 同 時 辦 理 並 將 兩 者 採 分 組 招 生, 則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之 名 額 錄 取 如 未 額 滿, 其 招 生 缺 額 可 流 用 至 招 收 高 職 生, 故 本 校 B 類 考 生 缺 額 可 流 用 至 A 類 之 招 生 名 額 ( 四 )B 類 考 生 僅 得 就 本 校 有 提 供 B 類 招 生 名 額 之 系 科 ( 組 ) 擇 一 報 名, 並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於 A 類 招 生 名 額 七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15.16. 報 名 之 考 生, 僅 得 分 發 於 通 過 審 查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供 之 系 ( 組 ) 名 額, 另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作 業 前, 分 別 取 得 學 校 出 具 之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八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等 八 所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學 生 報 名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九 由 國 內 移 居 至 馬 來 西 亞 地 區, 但 未 具 僑 生 身 分 學 生, 因 未 修 讀 馬 來 文 致 無 法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持 馬 來 西 亞 三 年 制 高 中 修 業 證 明 書 ( 修 畢 所 有 課 程, 且 各 科 成 績 及 格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得 比 照 國 內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辦 理 4

十 凡 臺 灣 人 民 或 大 陸 人 民 於 大 陸 地 區 取 得 高 中 ( 職 )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者, 須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證 明 後, 再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 前 述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十 一 持 國 外 高 職 ( 中 )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須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十 二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會 將 自 分 發 放 榜 後 保 存 1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凡 欲 報 名 之 考 生, 報 名 前 皆 需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點 選 進 修 部 招 生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及 在 校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確 認 無 誤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再 就 下 列 報 名 方 式 擇 一 報 名, 請 勿 重 複 報 名 僅 登 錄 資 料 未 透 過 郵 寄 ( 通 訊 報 名 ) 或 現 場 繳 交 ( 現 場 報 名 ) 報 名 表 件 者, 視 同 未 報 名 一 通 訊 報 名 :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8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請 在 報 名 日 期 內 於 網 路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再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書 審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逕 寄 41349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二 現 場 報 名 :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9:00 至 15:00 止,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5 樓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點 選 進 修 部 招 生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三 報 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四 報 名 手 續 說 明 : 步 驟 一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必 繳 ) 內 容 1.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請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後, 於 報 名 網 站 填 寫 報 考 資 料 2. 依 規 定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於 報 名 表 3. 考 生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表 之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4.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二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必 繳 ) 以 下 資 料 以 A4 縮 印,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之 指 定 欄 位 所 繳 驗 最 高 學 歷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必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1. 以 畢 業 生 身 分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以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3. 若 為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5

三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必 繳 ) 四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選 繳 ) 五 裝 寄 報 名 表 件 4. 以 國 外 學 歷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本 文 件 外 國 人 與 僑 民 免 附 )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各 項 學 歷 ( 力 )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並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報 名 考 生 需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在 校 前 5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就 讀 五 專 之 報 名 考 生 不 論 修 業 年 數 均 採 計 前 3 年 6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後 第 2 位, 小 數 後 第 3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無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可 免 貼, 但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一 律 以 60 分 計 算 資 料 請 影 印 成 A4 大 小 或 以 拍 照 方 式 表 現, 並 依 照 順 序 裝 訂, 勿 繳 交 正 本 ( 原 稿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現 有 證 照 競 賽 得 獎 畢 業 年 資 工 作 年 資 其 他 專 業 實 務 能 力 證 明, 例 如 : 志 願 服 務 經 驗 證 明 社 團 幹 部 證 明 統 測 成 績 及 參 與 專 業 相 關 活 動 證 明 等 ) 請 將 下 列 表 件 依 序 由 上 而 下 疊 放 整 齊, 裝 入 信 封 後 於 民 國 105 年 8 月 7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本 校 如 因 表 件 不 齊 等 因 素 遭 退 件 或 延 誤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 報 名 表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排 名 / 班 級 人 數 / 成 績 百 分 比 )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現 有 證 照 競 賽 得 獎 畢 業 年 資 工 作 年 資 其 他 專 業 實 務 能 力 證 明, 例 如 : 志 願 服 務 經 驗 證 明 社 團 幹 部 證 明 統 測 成 績 及 參 與 專 業 相 關 活 動 證 明 等 ) 註 : 報 名 繳 交 之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留 原 件 報 名 資 料 疊 放 順 序 如 下 圖 : 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選 繳 一 報 名 表 必 繳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6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 請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與 資 料, 並 請 自 行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各 項 規 定 2. 報 名 表 之 欄 位 應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如 有 更 改 須 加 蓋 私 章,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所 繳 之 證 件 影 本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3. 考 生 報 名 表 之 電 話 號 碼 手 機 及 通 訊 地 址 等 欄 位 均 應 確 認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致 影 響 權 益 4.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 如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族 籍 生 蒙 藏 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符 合 下 表 所 列 特 種 身 分 之 報 名 考 生 依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得 以 特 種 身 份 報 名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證 件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或 替 代 役 退 役 證 明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4. 在 營 服 役 5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1.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乙 份, 惟 戶 口 名 簿 記 事 欄 須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2.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書 須 檢 附 該 證 明 文 件 3. 原 非 原 住 民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報 考 1. 申 請 人 子 女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2.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之 聘 函 影 本 或 在 職 證 明 書 3. 申 請 人 及 其 子 女 護 照 影 本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教 育 部 委 託 大 學 組 成 之 蒙 藏 語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 蒙 藏 語 甄 試 每 年 以 辦 理 一 次 為 原 則,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限 為 2 年 ) 1.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之 公 函 或 派 令 影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2.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5. 已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招 生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或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 含 大 學 ) 錄 取 且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考 生, 或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7

格 之 考 生, 不 得 再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考 試 分 發, 違 者 取 消 本 校 分 發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但 若 考 生 能 於 105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12:00 前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正 本, 則 准 予 參 加 志 願 分 發 6.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 教 文 ( 五 ) 字 第 1030082874B 號 令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5 條 第 1 款 及 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1020142619B 號 令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分 發 有 案 之 僑 生 或 港 澳 居 民,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 故 本 校 不 受 理 僑 生 港 澳 生 報 名 7.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事 務, 如 有 任 何 疑 義 或 糾 紛 時, 悉 依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相 關 招 生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8

肆 各 系 ( 組 ) 評 分 標 準 及 審 查 項 目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100%), 總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學 制 院 別 招 生 系 ( 組 ) 評 分 標 準 及 審 查 項 目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管 理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人 文 暨 社 會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系 壹 評 分 標 準 : 採 書 面 審 查 100%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工 業 設 計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傳 播 藝 術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組 資 訊 工 程 系 一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凡 各 校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2.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二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前 5 學 期 成 績 ) ( 排 名 / 班 級 人 數 / 成 績 百 分 比 ) 三 選 繳 資 料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現 有 證 照 競 賽 得 獎 畢 業 年 資 工 作 年 資 其 他 專 業 實 務 能 力 證 明, 例 如 : 志 願 服 務 經 驗 證 明 社 團 幹 部 證 明 統 測 成 績 及 參 與 專 業 相 關 活 動 證 明 等 ) 貳 說 明 : 一 每 位 考 生 至 多 可 選 填 5 個 系 ( 組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起 繳 交, 勿 分 開 繳 交 二 書 面 資 料 請 勿 繳 交 正 本 ( 原 稿 ), 惟 影 本 若 有 造 假 蒙 混 情 事 發 生, 經 查 獲 一 概 不 予 錄 取 9

伍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及 複 查 申 請 一 預 訂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開 放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成 績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點 選 進 修 部 招 生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進 行 成 績 查 詢 )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紙 本 成 績 單, 如 有 需 要,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存 查 二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一 律 於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至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提 出, 申 請 時 請 填 妥 簡 章 所 附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第 19 頁 )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概 不 受 理 傳 真 電 話 :(04)23334711, 洽 詢 電 話 :(04)23323000 轉 4032 三 本 校 酌 收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30 元 整 四 申 請 複 查 時 除 先 行 傳 真 外, 仍 須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複 查 費 (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註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且 貼 足 32 元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1 個, 逕 寄 :41349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陸 錄 取 方 式 一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二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以 上 者, 依 考 生 之 成 績 錄 取 達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之 人 數 不 足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三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錄 取 之 參 酌 順 序 為 :1. 歷 年 在 校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高 低 ( 前 5 學 期 ) 五 專 生 採 計 前 3 年 6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2. 畢 業 年 資 ( 年 資 高 者 優 先 )3. 同 分 參 酌 仍 無 法 排 序 者, 以 抽 籤 順 序 辦 理 四 特 種 生 錄 取 方 式 :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五 若 考 生 對 考 試 有 任 何 疑 義 及 糾 紛, 應 於 放 榜 後 1 週 內,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招 生 委 員 會 一 切 悉 依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若 簡 章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則 依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議 處 理 之 六 報 考 選 填 志 願 特 別 規 定 : ( 一 ) 本 校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不 分 院 別, 每 位 考 生 依 照 志 願 排 序 可 選 填 5 系 ( 組 ) ( 二 ) 請 考 生 慎 填 志 願, 若 經 報 名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 三 ) 若 錄 取 生 放 棄 產 生 缺 額,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所 有 考 生 依 成 績 及 志 願 重 新 分 發, 重 新 分 發 後 各 系 錄 取 名 單 將 以 電 話 方 式 通 知 考 生 ( 四 ) 錄 取 生 若 已 錄 取 某 志 願, 可 放 棄 往 前 遞 補 機 會, 放 棄 往 前 遞 補 後 不 得 再 要 求 重 新 分 發 ( 五 ) 舉 例 說 明 如 下 : 10

考 生 填 志 願 序 狀 況 說 明 分 發 結 果 及 說 明 若 甲 生 依 成 績 分 發 至 第 甲 生 為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生, 1 1 志 願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不 會 因 其 他 考 生 重 新 分 發 系 而 改 變 1.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2. 企 業 管 理 系 3.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4.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組 5.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2 若 甲 生 成 績 分 發 至 第 2 志 願 企 業 管 理 系, 且 甲 生 為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第 二 階 段 錄 取 生 甲 生 以 第 2 志 願 錄 取 企 業 管 理 系 若 乙 生 放 棄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生 資 格 而 產 生 缺 額 時, 甲 生 將 依 規 定 重 新 分 發 至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生 缺 額 將 由 他 人 遞 補, 以 此 類 推 柒 網 路 查 詢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民 國 105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生 網 路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網 站 為 :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點 選 進 修 部 招 生 查 詢 捌 報 到 及 遞 補 一 各 系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依 新 生 入 學 通 知 之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報 到 並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手 續 未 完 整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其 缺 額 由 本 校 逕 行 通 知 錄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二 各 系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通 知 錄 取 生 遞 補 ; 錄 取 生 若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遞 補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依 序 由 次 一 位 錄 取 生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三 第 二 階 段 錄 取 生 遞 補 方 式, 將 依 原 畢 業 學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成 績 高 低, 依 志 願 序 遞 補, 並 以 電 話 通 知, 遞 補 至 開 學 日 前 為 原 則, 如 聯 繫 3 次 以 上 未 接 聽 電 話,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四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須 於 規 定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參 加 當 年 暑 修 成 績 及 格 始 可 畢 業, 或 學 期 成 績 尚 未 核 算 完 畢, 致 暫 時 不 能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可 延 後 切 結 日 期, 但 需 繳 交 原 就 讀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經 本 校 審 核 同 意 後 於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未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或 逾 切 結 日 期 仍 未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者, 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五 錄 取 生 若 無 就 讀 意 願 者,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請 於 105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放 棄 錄 取,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報 名 密 碼, 辦 理 放 棄 11

玖 註 冊 一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請 依 註 冊 通 知 單 之 日 期 及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日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提 出 異 議,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二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其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塗 改 朦 混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已 在 本 校 畢 業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請 參 考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收 費 標 準 學 制 項 目 管 理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進 修 部 學 分 學 雜 費 ( 以 學 時 計 收 ) 1,588 1,588 1,662 1,662 1,662 備 註 : 人 文 學 院 進 修 部 收 費 標 準 不 含 傳 播 藝 術 系 ; 傳 播 藝 術 系 學 分 學 雜 費 以 1,662 元 計 收 二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費 係 採 預 收 學 分 ( 學 時 ) 方 式 計 收, 待 加 退 選 學 分 後 多 退 少 補 ( 即 依 實 際 上 課 鐘 點 數 學 分 學 雜 費 收 取 費 用 ) 拾 壹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免 費 上 網 下 載,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12

附 錄 一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基 於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目 的 所 需, 為 了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及 幫 助 您 瞭 解 本 校 如 何 蒐 集 及 使 用 您 個 人 資 訊, 請 務 必 詳 細 的 閱 讀 本 聲 明 書 之 各 項 內 容 一 機 關 名 稱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於 辦 理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提 供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相 關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生 ( 含 畢 結 業 生 )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學 生 證 等 學 籍, 成 績 文 件 證 明 處 理 (168), 其 他 諮 詢 與 顧 問 服 務 (182) 及 其 他 完 成 考 生 入 學 考 試 學 生 輔 導 畢 業 流 向 追 蹤 調 查 必 要 之 工 作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本 校 蒐 集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在 於 進 行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成 績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各 項 統 計 調 查 與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完 成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或 本 校 依 法 設 立 之 法 定 義 務 作 業 使 用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個 人 資 料 之 來 源 : ( 一 ) 透 過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本 校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 二 ) 學 生 於 本 校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系 統 登 錄 或 修 改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 三 )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因 應 課 務 輔 導 成 績 學 籍 等 需 求 提 出 之 各 類 書 面 申 請 表 件 ( 四 ) 透 過 考 生 親 送 郵 遞 或 網 路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及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兩 類 : ( 一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 1. 辨 識 個 人 者 (C001) 2. 辨 識 財 務 者 (C002) 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4. 個 人 描 述 (C011) 之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5.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細 節 (C023) 之 監 護 人 或 緊 急 連 絡 人 等 6.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7. 意 外 或 其 他 事 故 及 有 關 情 形 (C040) 8.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9. 著 作 (C056) 10. 學 生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11.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工 作 經 驗 (C064) 工 作 之 評 估 細 節 (C071) 受 訓 紀 錄 (C072) 12. 保 險 細 節 (C088) 健 康 紀 錄 (C111) 前 項 各 款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低 收 13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殘 障 手 冊 號 碼 應 考 人 紀 錄 健 康 紀 錄 ( 詳 見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代 號 :C003 C057 C111) ( 二 )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 1. 辨 識 個 人 者 (C001) 2. 辨 識 財 務 者 (C002) 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4. 個 人 描 述 (C011) 之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5.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細 節 (C023) 之 監 護 人 或 緊 急 連 絡 人 等 6.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7.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8. 保 險 細 節 (C088) 前 項 各 款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1. 學 生 ( 含 畢 結 業 生 ) 之 學 籍 ( 含 學 期 成 績 ) 資 料 永 久 保 存 2.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試 務 ( 含 成 績 ) 資 料,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將 依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以 及 相 關 規 定 保 存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本 校 外, 尚 包 括 本 於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之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包 含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1. 考 生 資 料 部 分 : (1) 入 學 考 試 期 間 之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成 績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提 供 作 為 試 務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緊 急 連 絡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2)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本 校 內 部 各 項 管 理 所 需 之 登 記 及 聯 繫 方 式 登 載, 包 括 各 項 資 訊 服 務 所 需 進 行 之 個 人 聯 繫 資 料 登 記, 因 考 生 試 務 所 必 需 之 通 訊 及 緊 急 聯 絡 名 單 之 建 立 (3)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試 務 公 信 之 必 要 揭 露 ( 榜 示 )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4)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依 法 令 或 遵 照 教 育 部 及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依 其 法 定 職 掌 調 閱 與 利 用 時 (5)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申 訴 處 理 及 成 績 複 查 作 業 (6)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校 務 之 委 外 機 構 進 行 處 理 遞 送 費 用 繳 納 等 (7)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健 康 紀 錄 之 相 關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14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2. 學 生 資 料 部 分 : (1)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之 課 務 成 績 學 籍 輔 導 作 業, 學 期 成 績 及 預 警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監 護 人 之 聯 絡 等 (2) 學 生 畢 ( 結 ) 業 離 校 後 之 流 向 追 蹤 輔 導 及 邀 請 畢 業 校 友 參 與 學 校 辦 理 之 學 術 聯 誼 活 動 等 (3) 教 育 部 或 其 授 權 之 評 鑑 機 構 基 於 教 育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等 目 的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訪 視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學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學 籍 資 料 不 完 整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學 期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七 考 生 及 學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應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更 正 八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九 個 人 資 料 之 權 利 及 權 益 : 您 依 法 得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之 個 人 權 利, 但 因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業 務 所 必 須 者, 本 校 得 拒 絕 之 權 利 之 行 使 方 式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分 機 :4032-4037) 若 因 您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時, 本 校 將 不 負 相 關 賠 償 責 任 十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與 本 校 聯 絡 並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 若 申 請 人 不 符 前 述 規 定, 本 校 得 請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以 為 憑 辦 十 一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考 生 如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經 評 估 會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十 二 本 校 各 項 通 知 ( 如 資 格 審 核 成 績 面 試 放 榜 等 ) 之 被 通 知 人, 大 學 部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為 法 定 代 理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亦 可 進 行 查 詢 若 您 滿 二 十 歲 後 擬 申 請 變 更 被 通 知 人 為 您 本 人 或 僅 限 本 人 進 行 查 詢, 請 向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15

附 錄 二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使 用 說 明 為 便 利 計 算 機 處 理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敬 請 參 閱 以 下 說 明 於 網 頁 中 正 確 輸 入 報 考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所 填 資 料 必 須 與 報 名 表 所 填 寫 資 料 完 全 符 合, 如 有 不 同 或 錯 誤, 以 考 生 親 筆 簽 名 之 報 名 表 所 填 資 料 為 準, 並 自 行 負 錯 誤 之 責 任 網 址 :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點 選 進 修 部 招 生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1. 先 設 定 螢 幕 解 析 度 為 800 600 2. 建 議 使 用 IE5.0 以 上 瀏 覽 器 3. 進 入 系 統 後 請 先 點 選 填 寫 說 明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暨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1. 本 人 已 詳 閱 簡 章 中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並 願 意 遵 循, 如 有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而 有 損 權 益, 概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2. 網 路 報 名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均 須 正 確 符 合 事 實, 如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學 歷 與 證 件 正 本 不 符,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修 正 同 意 輸 入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各 項 報 考 資 料 報 考 系 ( 組 ) 別 類 別 志 願 及 通 訊 資 料 等 務 必 核 對 正 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1.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者 進 行 修 正 2.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者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列 印 報 名 表 確 認 無 誤 後 親 筆 簽 名 無 印 表 機 者 可 在 存 檔 後, 再 至 連 接 有 印 表 機 之 電 腦 上 網 查 詢 列 印 裝 妥 報 名 表 件 並 郵 寄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後, 須 將 報 名 表 件 寄 達 本 校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註 : 一 輸 入 資 料 中 如 有 電 腦 系 統 無 法 顯 示 之 文 字, 請 以 全 型 空 白 代 替, 並 在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於 缺 字 處 以 紅 筆 填 入, 本 校 將 另 行 為 您 造 字 二 畢 ( 肄 ) 業 學 校 : 請 輸 入 關 鍵 字 查 詢, 再 點 選 學 校 外 國 學 歷 一 律 為 其 他 ( 代 碼 9999) 三 電 話 或 手 機 號 碼 請 填 寫 白 天 確 實 可 聯 絡 之 號 碼, 期 間 若 有 任 何 更 動, 請 即 時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申 請 變 更, 電 話 (04)23323000 分 機 4032 16

附 表 一 之 一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說 明 : 各 欄 位 請 考 生 據 實 填 寫, 灰 色 陰 影 欄 位 勿 填 寫 報 名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 請 勿 潦 草 )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民 國 年 月 日 期 縣 ( 市 ) 鄉 ( 鎮 區 ) 村 里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報 名 表 件 請 於 線 上 系 統 報 名 後 下 載 列 印 A 類 考 生 B 類 考 生 日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報 名 系 ( 組 ) 別 ( 請 依 志 願 排 序, 至 多 限 選 5 個 系 別, 請 在 底 線 空 格 處, 填 入 阿 拉 伯 數 字 1 2 3 4 5) 請 填 入 志 願 順 序 ( ) 企 業 管 理 系 ( )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 )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 )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 ) 工 業 設 計 系 (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 ) 傳 播 藝 術 系 ( ) 應 用 英 語 系 ( ) 幼 兒 保 育 系 ( ) 社 會 工 作 系 ( )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組 ( ) 資 訊 工 程 系 學 歷 ( 力 ) 畢 業 肄 業 學 校 名 稱 科 別 畢 ( 肄 ) 年 月 民 國 年 月 姓 名 關 係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 手 機 : 考 生 簽 署 核 驗 程 序 ( 考 生 勿 填 ) 1. 本 人 對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及 規 定 已 詳 細 閱 讀 並 充 分 瞭 解, 同 意 依 所 列 事 項 辦 理 2.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變 更 3. 檢 附 資 料 均 為 本 人 所 有,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本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簽 名 : 1. 證 件 核 驗 ( 初 審 ) 2. 各 項 資 料 複 核 ( 複 審 ) 審 查 結 果 : 符 合 規 定 資 格 符 合 資 格 不 符 合 完 備 不 完 備 不 符 合 規 定 缺 繳 ( 考 生 勿 填 ) 原 因 : ( 考 生 勿 填 ) 複 核 人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浮 貼 於 此 欄 不 需 繳 驗 正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浮 貼 於 此 欄 不 需 繳 驗 正 本 17

附 表 一 之 二 報 名 表 件 請 於 線 上 系 統 報 名 後 下 載 列 印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 請 浮 貼 ) 1. 凡 各 校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2.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黏 貼 欄 ( 請 浮 貼 ) ( 前 5 學 期 成 績, 包 含 排 名 / 班 級 人 數 / 成 績 百 分 比 ) 18

報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名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證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號 號 附 表 二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複 查 項 目 處 理 結 果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其 他 複 查 事 項 ( 請 說 明 ): 回 覆 複 查 結 果 聯 絡 電 話 : 本 申 請 計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30 元, 計 新 台 幣 元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證 號 碼 要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二 考 生 應 於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至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時 請 將 本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概 不 受 理 三 複 查 成 績 時 除 先 行 傳 真 外, 仍 須 將 本 申 請 表 複 查 費 (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填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及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併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41349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沿 此 線 剪 下 本 會 地 址, 並 黏 貼 於 標 準 信 封 上... 41349 168 105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