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山河药辅 股票代码:30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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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 果 发 行 人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量 相 对 实 际 项 目 资 金 需 要 量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对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模 式 经 营 管 理 和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财 务 状 况 盈 利 水 平 及 股 东 长 远 利 益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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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腾达建设 证券代码: 编号:临

第 七 章 监 事 会 第 一 节 监 事 第 二 节 监 事 会 第 八 章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利 润 分 配 和 审 计 第 一 节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第 二 节 内 部 审 计 第 三 节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聘 任 第 九 章 通 知 和 公 告 第 一 节 通 知 第

3 会 计 数 据 和 业 务 数 据 摘 要 3.1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单 位 : 元 21 年 29 年 本 年 比 上 年 增 减 (%) 28 年 营 业 总 收 入 ( 元 ) 12,537,439, ,618,51, % 15,347,1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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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股 票 将 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本 公 司 提 醒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股 票 市 场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在 新 股 上 市 初 期 切 忌 盲 目 跟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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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1.1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1.2 未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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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6 会 议 出 席 对 象 : 1 在 股 权 登 记 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股 东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为 2012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股 权 登 记 日 下 午 交 易 结 束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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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一 股 份 只 能 选 择 其 中 一 种 方 式 6. 出 席 对 象 : (1) 截 止 2012 年 3 月 16 日 下 午 收 市 时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上 述 本 公 司 全


重 要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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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158,404 3,036,589 (1,800,738) (1,722,115) 1,357,666 1,314,474 68, ,278 (128,693) (149,648) 1,297,344 1,316,104 3 (66,560) (172,689) 18,601 1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和 参 加 表 决, 该 股 东 代 理 人 不 必 是 本 公 司 股 东 ; (2)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3) 本 公 司 聘 请 的 律 师 : 7. 会 议 地 点 : 吉 林 市 吉 林 市 高 新 区 恒 山 西 路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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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声 明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安 信 证 券 ) 编 制 本 报 告 的 内 容 及 信 息 均 来 源 于 发 行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本 钢 板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等 相 关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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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一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个 别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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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股 票 简 称 : 山 河 药 辅 股 票 代 码 :300452 安 徽 山 河 药 用 辅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nhui Sunhere Pharmaceutical Excipients Co.,Ltd. ( 淮 南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上 市 公 告 书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梅 山 路 18 号 ) 二 〇 一 五 年 五 月 1

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股 票 将 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本 公 司 提 醒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在 新 股 上 市 初 期 切 忌 盲 目 跟 风 炒 新, 应 当 审 慎 决 策 理 性 投 资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中 的 简 称 或 名 词 的 释 义 与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的 相 同 2

第 一 节 重 要 声 明 与 提 示 安 徽 山 河 药 用 辅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本 公 司 或 公 司 )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上 市 公 告 书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诺 上 市 公 告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对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保 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注 意, 凡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未 涉 及 的 有 关 内 容, 请 投 资 者 查 阅 刊 载 于 巨 潮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的 本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一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延 长 锁 定 减 持 意 向 及 减 持 价 格 的 承 诺 ( 一 )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尹 正 龙 承 诺 除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本 人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外,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 若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等 事 项 的, 该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下 同 ),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2015 年 11 月 16 日 )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禁 售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上 述 股 份 禁 售 期 届 满 后, 本 人 在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所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且 禁 售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累 计 减 持 不 超 过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5%, 并 减 持 后 持 股 比 例 不 低 于 20%, 该 减 持 承 诺 不 因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原 因 而 变 更 若 违 反 上 述 股 份 减 持 的 承 诺, 减 持 股 份 所 得 收 益 将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 二 ) 本 公 司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上 海 复 星 医 药 产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3

除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本 单 位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外,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本 单 位 不 转 让 或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上 述 股 份 禁 售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公 司 上 年 末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若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等 事 项 的, 作 相 应 调 整 ) 的 1.3 倍, 且 第 一 年 内 的 减 持 数 量 不 超 过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60%, 所 持 剩 余 股 份 可 在 第 二 年 内 减 持 若 违 反 上 述 关 于 股 份 减 持 的 承 诺, 减 持 股 份 所 得 收 益 将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 三 ) 担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的 股 东 刘 涛 承 诺 除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本 人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外,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2015 年 11 月 16 日 )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禁 售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上 述 股 份 禁 售 期 届 满 后, 本 人 在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所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且 禁 售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同 时 每 年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合 计 不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末 本 人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25%, 该 减 持 承 诺 不 因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原 因 而 变 更 若 违 反 上 述 关 于 股 份 减 持 的 承 诺, 减 持 股 份 所 得 收 益 将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 四 ) 在 本 公 司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股 东 朱 堂 东 潘 立 生 余 伟 宋 道 才 胡 浩 承 诺 除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本 人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外,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2015 年 11 月 16 日 )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禁 售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上 述 股 份 禁 售 期 届 满 后, 本 人 在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所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且 禁 售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该 减 持 承 诺 不 因 职 4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原 因 而 变 更 若 违 反 上 述 关 于 股 份 减 持 的 承 诺, 减 持 股 份 所 得 收 益 将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 五 ) 本 公 司 股 东 国 元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除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本 单 位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外,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内, 本 单 位 不 转 让 或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六 ) 本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承 诺 除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本 人 / 本 单 位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外,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本 人 / 本 单 位 不 转 让 或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二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承 诺 ( 一 )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若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二 )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承 诺 若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在 该 事 项 经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发 行 人 将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将 依 法 购 回 本 人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已 转 让 的 全 部 原 限 售 股 份, 回 购 或 购 回 价 格 按 公 司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价 格 加 计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与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之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格 孰 高 确 定 ( 若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等 事 项 的, 回 购 价 格 和 数 量 作 相 应 调 整 ) 若 回 购 或 购 回 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新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 保 荐 机 构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因 保 荐 机 构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四 ) 申 报 会 计 师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承 诺 因 申 报 会 计 师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5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五 ) 发 行 人 律 师 安 徽 天 禾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诺 因 发 行 人 律 师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法 律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三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预 案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若 公 司 股 价 持 续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公 司 将 通 过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由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担 任 的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下 同 )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以 及 回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式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 一 ) 触 发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的 条 件 和 实 施 频 次 公 司 股 票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如 出 现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 若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等 事 项 的, 价 格 作 相 应 调 整, 下 同 ), 将 启 动 本 预 案 以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单 一 年 度 内, 公 司 需 强 制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义 务 仅 限 一 次, 且 在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条 件 首 次 出 现 时 启 动 ( 二 )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和 实 施 顺 序 1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包 括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2)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3)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2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实 施 顺 序 触 发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为 第 一 选 择, 但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股 票 不 能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且 不 能 触 发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第 二 选 择 为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出 现 时 将 启 动 该 项 选 择 : (1) 因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或 触 发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等 原 因, 致 使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无 法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时 ; (2) 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后, 公 司 股 票 仍 未 满 足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且 公 司 6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第 三 选 择 为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启 动 该 项 选 择 的 条 件 为 : 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后, 公 司 股 票 仍 未 满 足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且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三 ) 实 施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的 程 序 1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在 触 发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将 在 前 述 触 发 条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公 司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并 由 公 司 公 告,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将 在 增 持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增 持 股 票 的 方 式 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或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其 单 一 年 度 内 增 持 股 票 的 数 量 为 公 司 届 时 股 份 总 数 的 1% 在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将 终 止 执 行 该 次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 (1) 通 过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3)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需 要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2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在 触 发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在 前 述 触 发 条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公 司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并 在 提 交 增 持 方 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增 持 股 票 的 方 式 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或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其 单 一 年 度 用 于 增 持 股 票 使 用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超 过 其 上 一 年 度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税 后 薪 酬 金 额 及 现 金 分 红 ( 若 有 ) 之 和 的 50% 在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7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终 止 执 行 该 次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 (1) 通 过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3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在 触 发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公 司 将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在 前 述 触 发 条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讨 论 回 购 股 票 的 具 体 方 案,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履 行 相 应 公 告 程 序 公 司 将 在 董 事 会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具 体 方 案,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作 出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回 购 股 票 具 体 方 案 后, 公 司 将 依 法 通 知 债 权 人, 并 向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办 理 相 应 公 告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并 于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回 购 股 票 单 次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完 毕 或 终 止 后, 本 次 回 购 的 公 司 股 票 应 在 实 施 完 毕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 并 及 时 办 理 公 司 减 资 程 序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回 购 股 票 的 方 式 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要 约 方 式 或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单 一 年 度 内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的 数 量 为 回 购 前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 在 公 司 实 施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公 司 将 终 止 执 行 该 次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 (1) 通 过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回 购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公 司 承 诺 : 在 新 聘 任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时, 将 确 保 该 等 人 员 遵 守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的 规 定, 并 签 订 相 应 的 书 面 承 诺 函 四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及 承 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规 模 和 总 股 本 将 较 大 幅 度 提 高, 由 于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产 生 预 期 效 益 需 要 一 定 时 间, 短 期 内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难 以 实 现 同 步 增 长, 每 股 收 益 和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等 指 标 在 发 行 后 的 一 定 期 间 内 可 能 会 8

被 摊 薄 为 填 补 本 次 发 行 可 能 导 致 的 投 资 者 即 期 回 报 减 少,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本 次 发 行 对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以 及 每 股 收 益 的 影 响 :(1) 严 格 规 范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统 筹 合 理 安 排 募 投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使 募 投 项 目 尽 快 见 效 ;(2) 强 化 产 品 销 售 管 理, 在 合 理 保 证 销 售 利 润 率 水 平 的 前 提 下, 努 力 扩 大 销 售 规 模, 增 加 销 售 利 润 ;(3) 加 强 成 本 费 用 管 理, 从 降 耗 节 能 费 用 开 支 等 方 面 做 好 节 流 工 作 ; (4) 加 大 新 产 品 新 规 格 的 药 用 辅 料 开 发, 为 公 司 提 供 新 的 利 润 增 长 点 同 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和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 若 公 司 上 市 当 年 及 上 市 后 的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其 实 现 的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低 于 上 市 前 一 年 度, 本 单 位 / 本 人 将 促 使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的 现 金 分 红 方 案, 并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相 关 议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 在 符 合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计 划 (2012-2016 年 ) 等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该 年 度 分 配 的 每 股 现 金 股 利 不 低 于 上 市 前 一 年 度 的 水 平 ( 若 上 市 后 公 司 股 票 发 生 转 增 或 者 送 股 等 除 权 事 项 的, 每 股 现 金 股 利 水 平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五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及 约 束 措 施 为 避 免 今 后 可 能 发 生 同 业 竞 争 而 损 害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保 证 公 司 的 长 期 稳 定 发 展,2010 年 1 月 17 日,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尹 正 龙 先 生 持 股 比 例 5%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刘 涛 先 生 分 别 出 具 了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函, 均 承 诺 : 本 人 目 前 未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与 山 河 药 辅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业 务, 与 山 河 药 辅 不 会 发 生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同 业 竞 争 ; 本 人 未 拥 有 与 山 河 药 辅 业 务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控 股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及 联 营 合 营 企 业 ; 自 本 承 诺 函 签 署 之 日 起, 本 人 不 会 以 任 何 形 式 从 事 与 山 河 药 辅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业 务, 不 会 投 资 收 购 与 山 河 药 辅 业 务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公 司 企 业 和 项 目, 不 会 以 任 何 方 式 为 山 河 药 辅 的 竞 争 企 业 提 供 帮 助 ;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则 本 人 从 事 同 业 竞 争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全 部 归 山 河 药 辅 所 有,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山 河 药 辅 造 成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同 时, 本 人 放 弃 此 类 同 业 竞 争 2012 年 5 月 10 日, 本 公 司 法 人 股 东 复 星 医 药 产 业 出 具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函, 承 诺 : 截 至 本 承 诺 函 签 署 日, 除 投 资 山 河 药 辅 外, 本 公 司 未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与 山 河 药 辅 现 有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业 务, 未 拥 有 与 山 河 药 辅 现 有 业 务 相 同 或 9

相 似 的 控 股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及 联 营 合 营 企 业 ; 自 本 承 诺 函 签 署 之 日 起, 本 公 司 不 会 以 任 何 形 式 从 事 与 山 河 药 辅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业 务, 不 会 投 资 收 购 兼 并 与 山 河 药 辅 业 务 相 同 产 品 或 相 似 的 公 司 企 业 和 项 目, 不 会 以 任 何 方 式 为 山 河 药 辅 的 竞 争 企 业 提 供 帮 助 ;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则 本 公 司 从 事 同 业 竞 争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全 部 归 山 河 药 辅 所 有,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山 河 药 辅 造 成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同 时, 本 公 司 放 弃 此 类 同 业 竞 争 六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主 要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 一 ) 发 行 人 违 反 相 关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1 发 行 人 违 反 稳 定 股 价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承 诺 : 如 发 行 人 违 反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具 备 继 续 履 行 条 件 的, 发 行 人 将 在 限 期 内 继 续 履 行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尹 正 龙 先 生 承 诺 : 如 发 行 人 未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督 促 公 司 履 行 承 诺, 提 议 召 开 相 关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并 对 有 关 议 案 投 赞 成 票 2 发 行 人 违 反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承 诺 且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承 诺 : 若 发 行 人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公 司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并 将 在 限 期 内 继 续 履 行 前 述 承 诺 ;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的, 发 行 人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尹 正 龙 先 生 承 诺 : 若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本 人 将 督 促 公 司 依 法 回 购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 若 公 司 未 能 履 行 其 承 诺 义 务 的, 本 人 将 在 前 述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起 停 止 在 公 司 领 取 股 东 分 红 及 超 出 当 地 上 年 度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薪 酬 和 津 贴,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但 因 赔 偿 损 失 资 金 需 要 转 让 股 份 的 除 外 )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发 行 人 完 全 履 行 为 止 ( 二 )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违 反 相 关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10

1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违 反 稳 定 股 价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尹 正 龙 先 生 承 诺 : 如 本 人 未 能 履 行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项 下 的 各 项 义 务 和 责 任 的, 将 在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增 持 股 票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并 将 在 前 述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起 停 止 在 公 司 领 取 股 东 分 红 及 超 出 当 地 上 年 度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薪 酬 和 津 贴 ;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本 人 完 全 履 行 为 止 2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违 反 股 份 减 持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尹 正 龙 先 生 承 诺 : 如 本 人 违 反 作 出 的 关 于 股 份 减 持 承 诺 的, 本 人 将 通 过 公 司 在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同 时 减 持 股 份 所 得 收 益 将 归 公 司 所 有, 若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3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违 反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尹 正 龙 先 生 承 诺 : 如 本 人 未 能 履 行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承 诺 的, 本 人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4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承 诺 且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尹 正 龙 先 生 承 诺 : 若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如 本 人 未 依 法 购 回 本 人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已 转 让 的 全 部 原 限 售 股 份, 本 人 将 在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并 将 在 前 述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起 停 止 在 公 司 领 取 股 东 分 红 及 超 出 当 地 上 年 度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薪 酬 和 津 贴,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但 因 赔 偿 损 失 资 金 需 要 转 让 股 份 的 除 外 )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本 人 完 全 履 行 为 止 ( 三 ) 发 行 人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不 含 控 股 股 东 担 任 的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违 反 相 关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1 发 行 人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稳 定 股 价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如 本 人 未 能 履 行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项 下 的 各 项 11

义 务 和 责 任 的, 将 在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增 持 股 票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将 在 前 述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起 停 止 在 公 司 领 取 股 东 分 红 及 超 出 当 地 上 年 度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薪 酬 和 津 贴,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本 人 完 全 履 行 为 止 2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股 份 减 持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若 违 反 其 作 出 的 股 份 减 持 承 诺, 本 人 将 通 过 公 司 在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同 时 减 持 股 份 所 得 收 益 将 归 公 司 所 有, 若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3 发 行 人 董 事 违 反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 如 本 人 未 能 履 行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承 诺 的, 本 人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4 发 行 人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若 本 人 违 反 该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并 将 在 前 述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起 延 期 领 取 公 司 股 东 分 红 及 超 出 当 地 上 年 度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薪 酬 和 津 贴,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 但 因 赔 偿 损 失 资 金 需 要 转 让 股 份 的 除 外 ), 直 至 本 人 完 全 履 行 为 止 12

第 二 节 股 票 上 市 情 况 一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审 批 情 况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和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公 告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编 制 而 成, 旨 在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基 本 情 况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 简 称 本 次 发 行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713 号 文 核 准 本 次 发 行 采 用 向 网 下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 发 行 与 网 上 向 持 有 一 定 数 量 非 限 售 股 份 的 投 资 者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共 发 行 新 股 1,160 万 股, 不 进 行 老 股 转 让 其 中 网 下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为 1,044 万 股, 网 上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为 116 万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14.96 元 / 股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安 徽 山 河 药 用 辅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通 知 ( 深 证 上 2015 197 号 ) 批 准, 本 公 司 发 行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证 券 简 称 山 河 药 辅, 股 票 代 码 300452 本 次 发 行 的 1,160 万 股 社 会 公 众 股 将 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 起 上 市 交 易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的 招 股 意 向 书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可 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ecutimes.com)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www.ccstock.cn) 查 询, 故 与 其 重 复 的 内 容 不 再 重 述, 敬 请 投 资 者 查 阅 上 述 内 容 二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概 况 ( 一 ) 上 市 地 点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二 ) 上 市 时 间 :2015 年 5 月 15 日 13

( 三 ) 股 票 简 称 : 山 河 药 辅 ( 四 ) 股 票 代 码 :300452 ( 五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4,640 万 股 ( 六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1,160 万 股 ( 七 )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及 期 限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 八 ) 发 行 前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 详 见 本 公 告 书 第 一 节 重 要 声 明 与 提 示 相 关 内 容 ( 九 ) 本 次 上 市 股 份 的 其 他 锁 定 安 排 : 无 ( 十 ) 本 次 上 市 的 无 流 通 限 制 及 锁 定 安 排 的 股 份 : 本 次 发 行 中 网 下 向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 的 116 万 股 股 份 和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的 1,044 万 股 股 份 无 流 通 限 制 及 锁 定 安 排 ( 十 一 ) 公 司 股 份 可 上 市 交 易 日 期 持 股 数 量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可 上 市 交 易 时 间 ( 非 交 易 股 东 名 称 ( 股 ) 比 例 (%) 日 顺 延 ) 尹 正 龙 12,384,778 26.69 2018 年 5 月 15 日 复 星 医 药 产 业 6,960,000 15.00 2018 年 5 月 15 日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刘 涛 3,801,269 8.19 2018 年 5 月 15 日 潘 立 生 919,662 1.98 2018 年 5 月 15 日 国 元 直 投 870,000 1.88 2016 年 11 月 15 日 兴 皖 创 投 870,000 1.88 2016 年 5 月 15 日 应 志 明 700,351 1.51 2016 年 5 月 15 日 田 玉 成 613,108 1.32 2016 年 5 月 15 日 徐 金 虎 613,108 1.32 2016 年 5 月 15 日 孙 钟 浩 613,108 1.32 2016 年 5 月 15 日 朱 堂 东 490,486 1.06 2018 年 5 月 15 日 余 伟 490,486 1.06 2018 年 5 月 15 日 蔡 士 恒 453,700 0.98 2016 年 5 月 15 日 张 燕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高 琳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赵 美 兰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曹 彬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黄 玉 赋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姚 瑞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李 莉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14

吕 天 宏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姚 林 军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俞 长 荣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刘 保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顾 玉 静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董 在 胜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宫 俊 慧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孔 维 桂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谢 铭 武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陶 晓 娟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胡 浩 245,243 0.53 2018 年 5 月 15 日 张 林 122,622 0.26 2016 年 5 月 15 日 周 卫 东 122,622 0.26 2016 年 5 月 15 日 张 军 122,622 0.26 2016 年 5 月 15 日 童 平 30,656 0.07 2016 年 5 月 15 日 宋 道 才 24,524 0.05 2018 年 5 月 15 日 朱 岩 24,524 0.05 2016 年 5 月 15 日 雷 韩 芳 50,000 0.11 2016 年 5 月 15 日 潘 贤 文 30,000 0.06 2016 年 5 月 15 日 刘 凌 20,000 0.04 2016 年 5 月 15 日 刘 自 虎 12,000 0.0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宋 道 立 10,000 0.02 2016 年 5 月 15 日 周 祥 云 10,000 0.02 2016 年 5 月 15 日 潘 洁 10,000 0.02 2016 年 5 月 15 日 李 先 明 8,000 0.02 2016 年 5 月 15 日 丁 增 华 8,000 0.02 2016 年 5 月 15 日 小 计 34,800,000 75.00 - 网 下 配 售 的 股 10,440,000 22.50 2015 年 5 月 15 日 份 首 次 公 开 网 上 配 售 的 股 发 行 股 份 1,160,000 2.50 2015 年 5 月 15 日 份 小 计 11,600,000 25.00 - 合 计 46,400,000 100.00 - ( 十 二 ) 股 票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十 三 ) 上 市 保 荐 机 构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5

第 三 节 发 行 人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中 文 名 称 : 安 徽 山 河 药 用 辅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Anhui Sunhere Pharmaceutical Excipients Co.,Ltd. 注 册 资 本 :3,480 万 元 ( 本 次 发 行 前 ) 法 定 代 表 人 : 尹 正 龙 成 立 日 期 :2001 年 4 月 27 日 公 司 住 所 : 淮 南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邮 政 编 码 :232008 电 话 :0554-2796116 传 真 :0554-2796150 网 站 :http://www.shanhe01.com 电 子 邮 箱 :sunhere@shanhe01.com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的 部 门 : 董 事 会 秘 书 办 公 室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负 责 人 : 胡 浩 所 属 行 业 :C27 医 药 制 造 业 经 营 范 围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药 用 辅 料 ( 凭 生 产 许 可 证 许 可 范 围 ) 的 生 产 (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医 药 中 间 体 精 细 化 工 产 品 ( 不 含 危 险 品 及 监 控 化 学 品 ) 的 生 产 销 售, 经 营 本 企 业 自 产 产 品 及 进 出 口 业 务 和 代 理 销 售 国 内 外 辅 料 产 品 及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公 司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及 技 术 除 外 ), 食 品 添 加 剂 ( 二 氧 化 硅 微 晶 纤 维 素 羟 丙 基 甲 基 纤 维 素 硬 脂 酸 镁 ) 的 生 产 二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及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持 有 公 司 的 股 票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现 任 职 务 任 职 期 限 持 股 方 式 持 股 数 量 (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比 例 (%) 16

尹 正 龙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刘 涛 董 事 潘 立 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朱 堂 东 董 事 财 务 负 责 人 余 伟 董 事 总 工 程 师 陶 峰 董 事 周 建 平 独 立 董 事 宋 民 宪 独 立 董 事 安 广 实 独 立 董 事 郑 新 阳 监 事 会 主 席 杨 志 远 监 事 李 远 辉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宋 道 才 副 总 经 理 胡 浩 董 事 会 秘 书 2012 年 8 月 2 日 至 2015 2012 年 8 月 2 日 至 2015 2012 年 8 月 2 日 至 2015 2012 年 8 月 2 日 至 2015 2012 年 8 月 2 日 至 2015 年 8 月 2 日 2015 年 2 月 25 日 至 2015 2012 年 8 月 2 日 至 2015 2012 年 8 月 2 日 至 2015 2014 年 8 月 28 日 至 2015 2012 年 8 月 2 日 至 2015 2012 年 8 月 2 日 至 2015 2012 年 8 月 2 日 至 2015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至 2015 2012 年 8 月 2 日 至 2015 直 接 持 股 12,384,778 26.69 直 接 持 股 3,801,269 8.19 直 接 持 股 919,662 1.98 直 接 持 股 490,486 1.06 直 接 持 股 490,486 1.06 / / / / / / / / / / / / / / / / / / / / / 直 接 持 股 24,524 0.05 直 接 持 股 245,243 0.53 以 上 人 员 所 持 的 公 司 股 份 无 质 押 或 冻 结 的 情 况 三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尹 正 龙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暨 实 际 控 制 人, 中 国 国 籍,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34040219650815****, 现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12,384,778 股, 占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35.59% 尹 正 龙 先 生 长 期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具 有 丰 富 的 药 用 辅 料 行 业 经 营 与 管 理 经 验, 对 公 司 长 期 以 来 的 发 展 壮 大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目 前 尹 正 龙 先 生 还 担 任 全 国 药 用 辅 料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安 徽 省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军 人 才 安 徽 省 产 学 研 联 合 专 家 库 成 员 淮 南 市 药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淮 南 市 药 学 会 专 家 库 成 员, 以 及 淮 南 市 政 协 委 员 淮 南 市 工 商 联 副 主 席 淮 南 市 科 协 常 委 安 徽 理 工 大 学 和 安 徽 中 医 药 大 学 外 聘 教 授 等 社 会 职 务 17

截 至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签 署 之 日, 尹 正 龙 先 生 除 控 制 本 公 司 外, 未 持 有 其 他 公 司 股 权 四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发 行 后 股 份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东 户 数 为 19579 户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发 行 后 股 份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尹 正 龙 12,384,778 26.69 2 复 星 医 药 产 业 6,960,000 15.00 3 刘 涛 3,801,269 8.19 4 潘 立 生 919,662 1.98 5 国 元 直 投 870,000 1.88 6 兴 皖 创 投 870,000 1.88 7 应 志 明 700,351 1.51 8 田 玉 成 613,108 1.32 9 徐 金 虎 613,108 1.32 10 孙 钟 浩 613,108 1.32 合 计 28,345,384 61.09 18

第 四 节 股 票 发 行 情 况 一 发 行 数 量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为 1,160 万 股, 不 进 行 老 股 转 让 二 发 行 价 格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为 14.96 元 / 股, 对 应 的 市 盈 率 为 : ( 一 )17.24 倍 ( 每 股 收 益 按 照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遵 照 中 国 会 计 准 则 审 核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的 2014 年 净 利 润 除 以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的 总 股 数 计 算 ); ( 二 )22.99 倍 ( 每 股 收 益 按 照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遵 照 中 国 会 计 准 则 审 核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的 2014 年 净 利 润 除 以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后 的 总 股 数 计 算 ) 三 发 行 方 式 及 认 购 情 况 采 用 网 下 向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 与 网 上 向 持 有 一 定 数 量 非 限 售 股 份 的 投 资 者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本 次 发 行 中 通 过 网 下 配 售 向 配 售 对 象 配 售 的 股 票 为 116 万 股,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148,400 万 股, 为 回 拨 后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的 1,279.31 倍, 平 均 配 售 比 例 为 0.0782%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1,044 万 股,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352,965.15 万 股, 超 额 认 购 倍 数 为 338.09 倍, 回 拨 后 中 签 率 为 0.2957799091% 本 次 网 上 网 下 定 价 发 行 不 存 在 余 股 四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资 金 到 位 的 验 证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7,353.60 万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2,485.00 万 元 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4,868.60 万 元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5 年 5 月 8 日 对 本 次 发 行 的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会 验 字 [2015] 2512 号 验 资 报 告 五 发 行 费 用 总 额 及 明 细 构 成 每 股 发 行 费 用 19

( 一 )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总 额 为 2,485.00 万 元, 包 括 : 1 承 销 费 :1,617.68 万 元 2 保 荐 费 用 :270.00 万 元 3 审 计 和 验 资 费 :179.25 万 元 4 律 师 费 用 :163.03 万 元 5 用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226.42 万 元 6 发 行 手 续 费 及 材 料 制 作 费 用 :28.63 万 元 ( 二 ) 本 次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每 股 发 行 费 用 为 2.14 元 六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本 次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 14,868.60 万 元 七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7.02 元 / 股 ( 按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的 合 计 额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 八 发 行 后 每 股 收 益 发 行 后 每 股 收 益 :0.65 元 / 股 ( 按 2014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的 净 利 润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 20

第 五 节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2012 年 2014 年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并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进 行 了 详 细 披 露 发 行 人 2015 年 1-3 月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但 已 经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阅 并 出 具 会 审 字 [2015]1973 号 审 阅 报 告, 并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进 行 了 简 要 披 露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上 述 期 间 的 财 务 数 据 等, 请 详 细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2015 年 1-3 月, 发 行 人 总 体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6,794.46 万 元 营 业 利 润 1,166.63 万 元 和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987.99 万 元, 分 别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0.61% 29.51% 和 23.54%, 未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受 季 节 性 波 动 影 响 不 大 今 年 以 来,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药 用 辅 料 收 入 继 续 保 持 增 长 结 合 公 司 2015 年 1-3 月 份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预 计 公 司 2015 年 上 半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及 净 利 润 同 比 增 长 在 0%-10% 左 右 上 述 业 绩 预 测, 只 是 公 司 初 步 预 测 若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与 初 步 预 测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公 司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披 露, 请 广 大 投 资 者 谨 慎 决 策, 注 意 投 资 风 险 21

第 六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本 公 司 已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承 诺, 将 严 格 按 照 创 业 板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上 市 后 三 个 月 内 尽 快 完 善 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二 本 公 司 在 招 股 意 向 书 刊 登 日 (2015 年 4 月 24 日 ) 至 上 市 公 告 书 刊 登 前, 没 有 发 生 可 能 对 本 公 司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要 事 项, 具 体 如 下 : ( 一 )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进 展 情 况 正 常 ; ( 二 ) 本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外 部 条 件 或 生 产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包 括 原 材 料 采 购 和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原 材 料 采 购 和 产 品 销 售 方 式 所 处 行 业 或 市 场 的 重 大 变 化 等 ); ( 三 ) 除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签 订 的 销 售 采 购 借 款 等 商 务 合 同 外, 本 公 司 未 订 立 其 他 对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权 益 和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要 合 同 ; ( 四 ) 本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未 发 生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 ( 五 ) 本 公 司 未 进 行 重 大 投 资 ; ( 六 ) 本 公 司 未 发 生 重 大 资 产 ( 或 股 权 ) 购 买 出 售 及 置 换 ; ( 七 ) 本 公 司 住 所 没 有 变 更 ; ( 八 )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没 有 变 化 ; ( 九 ) 本 公 司 未 发 生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 ( 十 ) 本 公 司 未 发 生 除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之 外 的 重 大 对 外 担 保 等 或 有 事 项 ; ( 十 一 )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十 二 ) 本 公 司 未 召 开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 ( 十 三 ) 本 公 司 未 发 生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22

第 七 节 上 市 保 荐 机 构 及 其 意 见 一 上 市 保 荐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梅 山 路 1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咏 联 系 人 : 资 本 市 场 部 电 话 :0551-62207720 传 真 :0551-62207363 保 荐 代 表 人 : 朱 焱 武 李 洲 峰 二 上 市 保 荐 机 构 的 推 荐 意 见 上 市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 发 行 人 申 请 股 票 上 市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行 人 股 票 已 具 备 公 开 上 市 的 条 件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推 荐 安 徽 山 河 药 用 辅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 以 下 无 正 文 ) 23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安 徽 山 河 药 用 辅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上 市 公 告 书 之 签 章 页 ) 发 行 人 : 安 徽 山 河 药 用 辅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4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安 徽 山 河 药 用 辅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上 市 公 告 书 之 签 章 页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