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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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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专 业 行 为 准 则 及 专 业 执 业 指 导 原 则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管 制 局 2010 1

鸣 谢 卫 生 部 谨 此 对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管 制 局 属 下 执 业 行 为 及 道 德 委 员 会 委 员 所 作 的 宝 贵 贡 献 表 示 感 激 执 业 行 为 及 道 德 委 员 会 委 员 主 席 M s J a c q u e l i n e T a y 新 加 坡 全 国 眼 科 中 心 验 光 师 委 员 M r R o l a n d J. I z a a c P h i l i p D. I z a a c 验 光 师 M s A n n a Y e o 新 加 坡 理 工 学 院 高 级 讲 师 M r A n t h o n y T a y R a y O p t i c s P t e L t d 验 光 师 M s S h i r l e y K w o k E y e D e s i g n O p t i c s 配 镜 师 2

内 容 A. 引 言 1 B. 1. 验 光 师 专 行 为 准 则 3 C. 配 1.1. 临 床 执 业... 8 镜 师 专 业 行 为 准 则 5 D. 意 向 声 明 7 1.3. 1.2. 临 病 床 人 设 管 检 备 理 查...8...12 9 E. 验 光 师 专 执 业 指 导 原 则 2. 1.4. 1.5. 开 方 视 能 力 配 矫 所 制 正 及 器 范 售 的 围 卖 开 及 眼 方 转 镜...13 介 给 其 他 专 业 人 士...14 4. 3. 隐 镜 形 片 眼 切 镜 缘 执...16 业 惯 例...17 15 4.2. 4.1. 4.3. 术 后 疗 法 评 估 及 与 次 安 数 装...17 4.4. 隐 设 形 备 眼 及 镜 感 的 染 开 控 方 制 配 制 及...18 销 售 19 5. 4.5. 是 否 能 适 力 合 所 执 业 范...20 围 及 转 介 给 其 他 专 业 人 士...20 7. 6. 8. 广 病 利 告 人 益 记 冲 宣 录 突 传 本... 及...22 记 录 的 管 理...21 9. 10. 费 投 用 诉 资 及 料 风 及 险 披 管 露 理...25 11. 1. 企 业 验 光...26 1.2. 1.1. 临 床 执 业...27 1.3. 为 临 病 病 床 人 人 设 管 验 备 理 光...27...30...28 F. 配 镜 师 专 业 执 业 指 导 原 则.. 27 3

2. 3. 1.4. 镜 配 片 制 能 切 及 力 缘 售 所 卖...32 及 眼 范 镜 围...31 及 转 介 给 其 他 专 业 人 士...30 4. 5. 5.1. 视 隐 力 形 矫 眼 正 镜 器 执 业 开 惯 方 例...32 5.2. 术 后 疗 法 评 估 ( 及 隐 安 次 形 装 数 眼...35...34 镜 执 业 者 )... 5.3. 5.4. 隐 设 形 备 眼 及 镜 感 的 染 开 控 方 制 配 制 及 销 售...36 6. 5.5. 是 否 能 适 力 合 所 执 业 范...37 围 及 转 介 给 其 他 专 业 人 士...37 8. 7. 9. 广 病 利 告 人 益 及 记 冲 宣 录 突 传 本...42...39 记 录 的 管 理...38 10. 12. 11. 费 企 投 用 业 诉 资 配 及 料 镜 风 及...43 险 披 管 露 理...42 4

A 引 言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管 制 局 ( 管 制 局 ) 是 为 管 制 新 加 坡 所 有 的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而 设 立 的 机 构 为 了 达 到 管 制 目 标, 管 制 局 设 立 了 一 个 执 业 道 德 及 行 为 准 则 委 员 会 并 委 任 它 为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拟 定 这 套 专 业 行 为 准 则 及 专 业 执 业 指 导 原 则 病 人 和 公 众 必 须 能 安 心 地 把 他 们 的 视 力 和 眼 睛 健 康 问 题 交 托 给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为 了 不 负 众 望,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除 了 为 病 人 提 供 优 质 的 照 顾, 还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的 行 为 操 守 达 到 良 好 的 标 准 因 此,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必 须 维 护 专 业 行 为 准 则 中 的 原 则 这 些 原 则 适 用 于 多 种 情 况 和 场 合 遵 守 这 套 准 则 也 有 助 于 加 强 社 会 对 这 个 专 业 的 信 任 与 信 心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必 须 以 这 套 准 则 作 为 衡 量 自 己 行 为 操 守 的 标 准 此 外,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最 好 也 能 了 解 专 业 道 德 的 意 义, 在 道 德 分 析 及 决 策 方 面 加 强 训 练, 提 升 处 理 道 德 矛 盾 时 所 需 的 知 识 技 巧 和 态 度, 在 出 现 道 德 矛 盾 时 能 与 同 事 道 德 委 员 会 及 其 它 专 家 们 磋 商 专 业 执 业 指 导 原 则 除 了 详 细 列 明 管 制 局 在 验 光 及 配 镜 业 特 定 领 域 所 建 议 的 方 向, 还 考 虑 到 其 它 发 达 国 家 目 前 的 验 光 及 配 镜 业 惯 例 这 套 指 导 原 则 的 目 的, 在 于 设 定 所 有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在 履 行 专 业 职 务 与 责 任 时 所 需 维 持 的 最 低 标 准 1

管 制 局 认 为, 完 全 不 顾 或 持 续 不 能 达 到 这 些 标 准 可 能 导 致 病 人 受 害 或 验 光 及 配 镜 业 蒙 羞 违 反 准 则 及 指 导 原 则 中 任 何 条 文 的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将 被 令 为 自 己 的 行 为 解 释, 最 终 还 必 须 因 为 专 业 行 为 不 检 或 无 法 维 持 自 己 的 胜 任 能 力 而 面 对 纪 律 行 动 2

B 验 光 师 专 业 行 为 准 则 1. 验 光 师 在 履 行 其 专 业 职 务 时 除 了 必 须 遵 守 2 0 0 7 年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法 令 与 条 例 外, 还 必 须 遵 守 这 套 准 则 这 套 准 则 并 不 否 定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法 令 与 条 例 及 任 何 其 它 与 验 光 业 相 关 法 令 或 条 例 对 验 光 业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2. 验 光 师 必 须 维 持 自 己 的 知 识 水 平, 除 了 在 执 业 上 能 够 胜 任 愉 快, 还 必 须 参 与 延 续 专 业 教 育 活 动 3. 验 光 师 只 限 从 事 或 参 与 自 己 能 力 所 及 且 有 适 当 资 格 进 行 的 工 作, 而 把 需 要 或 要 求 超 出 自 己 能 力 范 围 的 病 人 转 介 给 合 格 人 士 并 在 必 要 时 跟 进 转 介 行 动 4. 验 光 师 必 须 确 保 病 人 的 隐 秘 资 料 及 眼 科 记 录 不 外 露, 除 非 在 转 介 给 同 事 或 其 他 保 健 专 业 人 士 的 过 程 中 有 必 要 或 在 管 制 局 或 法 律 上 有 所 要 求 时 才 能 透 露 任 何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中 的 资 料 在 相 关 病 人 提 出 要 求 时 必 须 发 放 给 该 病 人 5. 验 光 师 不 得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在 性 行 为 情 绪 财 务 或 任 何 其 它 方 面 利 用 自 己 和 病 人 的 专 业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关 系 来 达 到 自 己 的 目 的 3

6. 验 光 师 必 须 采 取 合 理 步 骤 以 确 保 病 人 从 开 始 就 了 解 任 何 测 试 程 序 或 治 疗 的 风 险 并 发 症 可 能 反 应 性 质 目 的 费 用 及 替 代 程 序 或 治 疗 7. 验 光 师 在 诊 治 病 人 时 必 须 不 分 种 族 宗 教 信 仰 社 会 地 位 伤 残 情 况 或 经 济 地 位 8. 病 人 希 望 征 求 另 一 方 意 见 时, 验 光 师 必 须 尊 重 病 人 的 意 愿 并 在 病 人 提 出 要 求 时 帮 助 他 获 得 另 一 方 的 适 当 意 见 9. 验 光 师 若 有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同 事 行 为 不 专 业 或 执 业 标 准 大 幅 滑 落 至 可 被 接 受 水 平 以 下, 必 须 据 情 向 管 制 局 举 报 1 0. 验 光 师 在 受 酒 精 药 物 或 身 心 病 况 影 响 而 能 力 受 损 时 不 得 为 病 人 服 务 1 1. 验 光 师 向 公 众 提 供 自 己 的 服 务 资 料 时 必 须 维 持 专 业 性, 确 保 自 己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符 合 事 实, 并 非 自 吹 自 擂 验 光 师 在 刊 登 广 告 以 宣 传 自 己 的 服 务 时 也 不 得 抵 触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 执 业 行 为 道 德 及 宣 传 ) 条 例 或 管 制 局 就 宣 传 所 发 布 的 任 何 指 导 原 则 4

C 配 镜 师 专 业 行 为 准 则 1. 配 镜 师 在 履 行 其 专 业 职 务 时 除 了 必 须 遵 守 2 0 0 7 年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法 令 及 条 例 外, 还 必 须 遵 守 这 套 准 则 这 套 准 则 并 不 否 定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法 令 及 条 例 或 任 何 其 它 与 配 镜 业 相 关 法 令 或 条 例 对 配 镜 业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2. 配 镜 师 必 须 维 持 自 己 的 知 识 水 平, 除 了 在 执 业 时 能 够 胜 任 愉 快, 还 必 须 积 极 参 与 延 续 专 业 教 育 活 动 3. 配 镜 师 只 限 从 事 或 参 与 自 己 能 力 所 及 并 有 适 当 资 格 进 行 的 工 作, 而 把 病 情 超 出 自 己 能 力 所 及 范 围 的 病 人 转 介 给 其 他 专 业 人 士 4. 配 镜 师 必 须 确 保 病 人 的 隐 秘 资 料 及 眼 科 记 录 不 外 露, 除 非 在 转 介 给 另 一 专 业 人 士 的 过 程 中 有 必 要 或 在 管 制 局 或 法 律 有 所 要 求 时 才 能 透 露 任 何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中 的 资 料 在 相 关 病 人 提 出 要 求 时 必 须 发 放 给 该 病 人 5. 配 镜 师 不 得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在 性 行 为 情 绪 财 务 或 任 何 其 它 方 面 利 用 自 己 和 病 人 的 专 业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关 系 来 达 到 自 己 的 目 的 6. 配 镜 师 必 须 采 取 合 理 步 骤 以 确 保 病 人 了 解 任 何 程 序 或 处 方 风 险 并 发 症 ( 若 有 ) 及 费 用 等 7. 配 镜 师 诊 治 病 人 时 必 须 不 偏 不 倚, 不 分 种 族 宗 教 信 仰 社 会 地 位 伤 残 情 况 或 经 济 地 位 8. 病 人 有 意 征 求 另 一 方 意 见 时, 配 镜 师 必 须 尊 重 病 人 的 意 愿 并 在 病 人 5

提 出 要 求 时 帮 助 他 获 得 另 一 方 的 适 当 意 见 9. 配 镜 师 若 有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同 事 行 为 不 专 业 或 执 业 标 准 大 幅 滑 落 至 可 被 接 受 水 平 以 下, 必 须 据 情 向 管 制 局 举 报 1 0. 配 镜 师 在 受 酒 精 药 物 或 身 心 病 况 影 响 而 能 力 受 损 时 不 得 为 病 人 服 务 1 1. 配 镜 师 为 公 众 提 供 自 己 的 服 务 资 料 时 必 须 维 持 专 业 性, 确 保 自 己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符 合 事 实, 并 非 自 吹 自 擂 配 镜 师 在 刊 登 广 告 以 宣 传 自 己 的 服 务 时 也 不 得 抵 触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 执 业 行 为 道 德 及 宣 传 ) 条 例 或 管 制 局 就 宣 传 所 发 布 的 任 何 指 导 原 则 6

D 意 向 声 明 这 套 指 导 原 则 是 根 据 拟 稿 时 所 能 获 得 的 最 佳 资 料 编 制 而 成, 目 的 在 于 为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提 供 一 份 执 业 指 南 虽 然 其 中 的 指 导 原 则 并 非 祥 尽 无 遗, 但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必 须 认 真 加 以 研 究, 努 力 遵 从, 并 且 尽 量 应 用 在 可 能 不 曾 特 别 提 及 的 领 域 这 套 指 导 原 则 将 根 据 公 众 需 求 经 济 力 量 保 健 科 学 发 展 法 定 与 管 制 要 求 而 定 期 加 以 更 新 调 整 7

E 验 光 师 专 业 执 业 指 导 原 则 1. 临 床 执 业 1. 1 临 床 设 备 1. 1. 1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在 设 施 齐 全 仪 器 供 应 充 足 的 适 当 环 境 中 执 行 职 务, 以 提 供 符 合 专 业 标 准 的 服 务 1. 1. 2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确 保 验 光 工 作 是 在 病 人 与 视 敏 度 图 ( 视 力 测 试 图 ) 之 间 的 距 离 有 6 米 或 在 使 用 镜 子 时 距 离 有 3 米 的 环 境 中 进 行 1. 1. 3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确 保 在 进 行 以 下 工 作 时 能 接 触 到 并 精 于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仪 器 及 供 应 : ( a ) 测 量 远 近 视 敏 度 ( 视 力 ) ; ( b ) 评 估 眼 睛 及 外 眼 结 构 ; ( c ) 评 估 眼 外 肌 动 性 及 双 眼 机 能 ; ( d ) 客 观 及 主 观 地 决 定 眼 睛 的 屈 光 状 态 ; ( e ) 评 估 色 觉 ; ( f ) 测 量 眼 镜 参 数, 包 括 屈 光 度 数 视 力 焦 点 安 装 高 度 棱 镜 及 镜 框 尺 度 ; ( g ) 仪 器 及 试 配 隐 形 眼 镜 的 消 毒 ; 及 ( h ) 传 染 控 制 与 清 洁 卫 生 1. 1. 4 在 需 要 时,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进 行 以 下 工 作 时 能 接 触 到 并 精 于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仪 器 及 供 应 : ( a ) 评 估 视 野 ; ( b ) 测 量 角 膜 曲 度 ; 8

( c ) 以 压 力 针 测 量 眼 内 压 1. 1. 5 验 光 师 自 己 没 有 特 别 仪 器 时, 必 须 安 排 病 人 到 别 处 去 进 行 所 需 的 测 试 并 尽 可 能 获 取 测 试 结 果, 然 后 在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1. 1. 6 有 机 会 接 触 到 验 光 设 备 或 仪 器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把 这 些 设 备 或 仪 器 维 持 在 良 好 的 操 作 状 态, 包 括 经 常 重 新 校 准 1. 1. 7 验 光 师 不 得 使 用 以 下 任 何 设 备 或 仪 器 : ( a ) 不 适 合 自 己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 ( b ) 在 有 效 性 或 安 全 方 面 无 足 够 或 缺 乏 科 学 证 据 的 ; 或 ( c ) 一 般 上 不 为 验 光 业 所 接 受 的 1. 2 病 人 检 查 1. 2. 1 每 名 病 人 首 次 前 来 求 诊 时, 验 光 师 必 须 详 细 索 取 其 病 历 并 把 以 下 资 料 存 档 : ( a ) 病 人 的 个 人 详 情, 包 括 姓 名 年 龄 及 性 别 ; ( b ) 工 作 与 职 业 上 的 视 觉 环 境 与 要 求 ; ( c ) 一 般 健 康 状 况 及 任 何 现 有 医 药 问 题 ; 及 ( d ) 家 庭 的 一 般 健 康 与 视 力 状 况 1. 2. 2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向 自 己 检 查 过 的 成 年 病 人 ( 年 龄 达 1 6 岁 或 以 上 ) 索 取 以 下 资 料 并 在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 ( a ) 前 来 接 受 检 查 原 因 ; ( b ) 其 它 视 力 问 题 或 眼 科 病 历 ; ( c ) 测 量 及 描 述 病 人 所 用 的 视 力 矫 正 器, 包 括 使 用 目 的 及 其 有 效 性 ; 及 9

( d ) 观 察 检 查 或 测 量 以 下 各 项 的 结 果 : ( i ) 病 人 的 身 体 情 绪 及 精 神 状 况 ; ( i i ) 外 眼 及 外 眼 结 构 ; ( i i i ) 瞳 孔 功 能 ; ( i v ) 眼 睛 前 部 ( 包 括 眼 角 膜 等 ) ; ( v ) 眼 睛 后 部 ( 包 括 视 网 膜 等 ) ; ( v i ) 单 眼 视 敏 度 ; 及 ( v i i ) 屈 光 状 况 及 最 佳 矫 正 单 眼 视 敏 度 ( e ) 在 需 要 时, 观 察 检 查 或 测 量 以 下 各 项 的 结 果 : ( i ) 色 觉 ; ( i i ) 眼 内 压 ; ( i i i ) 眼 外 肌 动 性 双 眼 机 能 及 调 解 功 能 ; ( i v ) 视 野 ; 及 ( v ) 中 央 视 力 机 能, 如 A m s l e r 视 力 表 ( 特 别 是 年 长 病 人 1) 1. 2. 3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向 自 己 检 查 过 的 儿 童 或 少 年 病 人 ( 年 龄 在 1 6 岁 以 下 ) 索 取 以 下 资 料 并 在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 ( a ) 前 来 接 受 检 查 原 因 ( b ) 其 它 视 力 问 题 / 眼 睛 病 历 ( 例 如 造 成 儿 童 视 力 问 题 因 素, 包 括 早 产 某 些 儿 童 疾 病 等 ) ( c ) 家 庭 病 历, 如 屈 光 状 态 / 斜 视 ( d ) 观 察 检 查 或 测 量 以 下 各 项 的 结 果 : ( i ) 外 眼 及 外 眼 结 构 ; ( i i ) 瞳 孔 功 能 ; 长 病 人 指 年 龄 达 60 ( i 岁 i 及 i ) 60 眼 岁 睛 以 前 上 部 的 病 ( 人 包 括 眼 角 膜 等 ) ; ( i v ) 眼 睛 后 部 ( 包 括 视 网 膜 等 ) ; ( v ) 单 眼 视 敏 度 ; 1 年 10

( v i ) 用 主 观 及 / 或 客 观 方 法 检 查 屈 光 状 况 及 最 佳 矫 正 单 眼 视 敏 度 2; ( v i i ) 眼 外 肌 动 性 覆 盖 试 验 集 合 近 点 及 实 体 视 觉 ; 及 ( v i i i ) 色 觉 ; ( e ) 在 需 要 时, 观 察 检 查 或 测 量 以 下 各 项 的 结 果 : ( i ) 双 眼 功 能 测 试 ; ( i i ) 眼 内 压 ; 及 ( i i i ) 视 野 1. 2. 4 检 查 儿 童 病 人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向 该 儿 童 ( 就 儿 童 之 所 能 理 解 ) 及 陪 伴 儿 童 的 成 年 人 解 释 验 眼 的 性 质 及 目 的 并 劝 请 陪 伴 儿 童 的 成 年 人 留 在 诊 室 里 1. 2. 5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在 征 得 病 人 同 意 后 按 照 以 下 表 1 中 的 建 议 检 查 病 人 测 量 弱 视 病 人 视 力 时 必 须 尽 量 使 用 一 行 字 的 视 力 测 试 图 2 11

表 1: 验 病 光 人 师 年 或 龄 眼 科 医 生 检 查 病 人 次 数 的 建 议 16 ( 岁 以 ) 下 无 症 状 / 无 风 险 检 查 次 数 有 风 险 * 16 至 <60 岁 2 每 年 * 有 60 风 岁 险 及 的 以 病 上 人 包 括 : 每 年 一 次 6 个 月 一 次 或 更 早 ( 若 有 注 明 ) a. b. 性 从 患 ) 事 有 或 要 糖 临 求 尿 床 极 病 症 高 高 状 显 对 血 示 视 压 有 力 或 潜 有 在 危 个 风 险 人 / 险 行 家 的 业 庭 人 的 ; 眼 人 ( 疾 病 例 历 如 ( 电 如 子 青 珠 光 宝 眼 制 黄 造 斑 激 变 c. 设 服 备 用 处 对 理 眼 等 睛 行 有 业 副 的 作 雇 用 员 药 ); 物 的 人 ; 光 d.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的 人 1. 3 病 人 管 理 1. 3. 1 每 检 查 一 名 病 人 之 后, 验 光 师 必 须 向 病 人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然 后 把 这 些 资 料 在 病 人 记 录 中 存 档 : ( a ) 任 何 眼 疾 或 视 力 诊 断 及 相 关 资 料 ; ( b ) 任 何 管 理 计 划 建 议 资 料 ; ( c ) 拟 开 方 及 / 或 配 制 的 任 何 视 力 矫 正 器 ; ( d ) 拟 开 方 及 / 或 配 制 的 任 何 视 力 矫 正 器 的 目 的 及 其 使 用 方 法 ; 及 ( e ) 转 介 给 眼 科 医 生 或 其 他 专 科 医 生 ( 若 有 ) 12

1. 4 视 力 矫 正 器 的 开 方 1. 4. 1 给 任 何 病 人 开 方 视 力 矫 正 器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确 保 所 开 处 方 包 含 以 下 资 料 : ( a ) 验 光 师 姓 名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及 签 名 ; ( b ) 病 人 姓 名 身 份 识 别 号 码 ( 例 如 身 份 证 号 码 ) ; ( c ) 开 方 日 期 ; ( d ) 处 方 失 效 日 期 3; ( e ) 病 人 最 后 接 受 检 查 日 期 ; 及 ( f ) 书 写 清 楚, 足 以 让 验 光 师 或 配 镜 师 看 得 明 白 1. 4. 2 验 光 师 不 得 修 改 病 人 现 有 的 处 方, 除 非 是 为 了 病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1. 4. 3 验 光 师 若 决 定 修 改 病 人 处 方, 必 须 在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中 注 明 修 改 原 因 1. 4. 4 除 非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下 有 必 要, 没 有 验 光 师 在 场 时 绝 不 能 为 任 何 病 人 重 发 视 力 矫 正 器 处 方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处 方 必 须 由 一 名 注 册 配 镜 师 证 明 正 确 无 误 1. 4. 5 任 何 验 光 师 不 得 根 据 已 失 效 的 处 方 为 病 人 配 制 视 力 矫 正 器 若 是 处 方 无 失 效 日 期 或 其 失 效 日 期 延 伸 至 第 1. 2. 5 条 文 表 1 中 所 建 议 的 眼 睛 检 查 期, 验 光 师 也 只 能 在 根 据 所 建 议 的 眼 睛 检 3 查 期 为 病 人 检 查 后 才 能 开 方 么 时 失 候 效 都 日 不 期 为 病 指 人 处 的 方 视 有 力 效 状 期 况 过 提 后 供 的 任 日 何 期 形 式 每 的 名 保 验 证 光 师 必 须 告 诉 病 人 处 方 无 论 在 什 13

1. 5 能 力 所 及 范 围 及 转 介 给 其 他 专 业 人 士 1. 5. 1 任 何 验 光 师 不 得 诊 治 或 管 理 任 何 眼 睛 受 伤 或 患 眼 疾 程 度 超 出 验 光 师 一 般 上 能 力 所 及 范 围 的 病 人 1. 5. 2 验 光 师 若 是 认 为 病 人 眼 睛 受 伤 或 患 眼 疾 程 度 超 出 自 己 的 能 力 所 及 范 围 或 病 人 眼 力 无 故 衰 退, 必 须 把 病 人 转 介 给 眼 科 医 生 或 任 何 合 格 的 医 生, 除 非 是 在 紧 急 或 特 别 情 况 下 无 法 转 介 1. 5. 3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或 无 法 找 到 眼 科 医 生 时, 验 光 师 必 须 把 病 人 转 介 至 医 院 急 诊 部 门 1. 5. 4 任 何 验 光 师 诊 断 出 或 怀 疑 病 人 患 有 一 种 或 多 种 即 刻 威 胁 到 病 人 健 康 及 / 或 视 力 的 急 性 病 时, 必 须 及 时 把 病 人 转 介 至 医 院 的 急 诊 部 门 这 些 急 性 眼 疾 包 括 : ( a ) 急 性 青 光 眼 ; ( b ) 视 网 膜 脱 落 ; (f) 威 胁 视 力 的 创 伤 ( c ) 双 眼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 ( d ) 角 膜 溃 疡 ; ( e ) 突 然 无 故 失 去 视 力 ; 1. 5. 5 验 光 师 决 定 转 介 病 人 时 必 须 采 取 以 下 行 动 : ( a ) 清 楚 向 病 人 解 释 转 介 的 必 要 ; ( b ) 给 病 人 写 一 封 转 介 信, 内 容 包 括 一 切 接 受 转 介 病 人 医 生 所 需 的 资 料 ; ( c ) 把 接 受 转 介 病 人 医 生 的 姓 名 或 机 构 名 称 通 知 病 人, 然 后 在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 14

( d ) 向 病 人 透 露 自 己 与 接 受 转 介 病 人 的 医 生 或 机 构 是 否 有 财 务 利 益 并 把 相 关 资 料 存 档 ; ( e ) 把 病 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转 介 的 决 定 存 档 ; 及 ( f ) 病 人 同 意 转 介 时 把 转 S4 介 信 副 本 附 在 病 人 记 录 里 2. 开 方 配 制 及 售 卖 眼 镜 2. 1 屈 光 度 在 - 0. 2 5 D S 至 + 0. 7 5 D 之 间 的 眼 镜 不 得 开 方 或 配 制 给 年 龄 在 1 6 岁 以 下 的 病 人, 除 非 有 临 床 需 要 配 给 远 视 镜 片 的 临 床 需 要 可 能 包 括 眼 外 机 能 及 调 解 功 能 的 平 衡 问 题 2. 2 为 病 人 配 制 眼 镜 的 任 何 验 光 师 必 须 尽 量 帮 助 病 人 选 择 符 合 病 人 要 求 适 合 眼 镜 处 方 的 镜 框 和 镜 片 2. 3 任 何 为 病 人 配 制 或 安 装 眼 镜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在 为 病 人 正 确 固 定 及 安 装 镜 框 和 镜 片 时 曾 准 确 地 作 一 切 所 需 的 测 量, 包 括 细 心 考 虑 镜 片 高 度 安 装 平 面 及 视 力 焦 点 2. 4 任 何 验 光 师 在 把 眼 镜 与 处 方 或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核 对 前 不 得 为 任 何 病 人 配 制 眼 镜 2. 5 任 何 验 光 师 不 得 为 任 何 病 人 复 制 眼 镜, 除 非 : ( a ) 有 书 面 证 明 病 人 曾 在 第 1. 2. 5 条 文 表 1 中 所 注 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经 过 一 名 验 光 师 或 眼 科 医 生 进 行 必 要 的 临 床 眼 度 镜 眼 则 镜 被 并 视 不 为 被 眼 视 力 为 矫 视 评 正 力 估 器 矫 正 器, 因 此 不 受 这 些 指 导 原 则 牵 制 不 过, 零 度 隐 形 ; ( b ) 病 人 书 面 同 意 在 经 眼 睛 检 查 的 情 况 下 复 制 眼 镜 ; 或 15 4 零

( c )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下 ( 例 如 病 人 受 监 禁 ), 病 人 的 至 亲 或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 在 不 经 眼 睛 检 查 的 情 况 下 为 病 人 复 制 2. 6 在 为 任 何 病 人 复 制 眼 镜 之 前, 验 光 师 必 须 劝 请 病 人 去 接 受 适 当 的 眼 睛 检 查 并 在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2. 7 任 何 验 光 师 不 得 把 任 何 附 有 玻 璃 镜 片 的 眼 镜 开 方 给 任 何 儿 童 病 人, 除 非 向 病 人 或 病 人 的 监 护 人 充 分 解 释 相 关 的 安 全 问 题 并 把 这 项 解 释 存 档 3. 镜 片 切 缘 3. 1 任 何 进 行 镜 片 切 缘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考 虑 镜 片 的 主 要 参 数 ( 例 如 视 力 焦 点 安 装 高 度 等 ) 3. 2 有 机 会 接 触 与 镜 片 切 缘 相 关 设 备 或 仪 器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把 这 些 设 备 及 仪 器 维 持 在 良 好 的 运 作 状 态 16

5 4.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惯 例 4. 1 隐 形 眼 镜 的 评 估 与 安 装 4. 1. 1 每 名 验 光 师 为 有 意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的 病 人 检 查 眼 睛 时 必 须 评 估 病 人 是 否 适 合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同 时 向 病 人 解 释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的 一 般 情 况 4. 1. 2 验 光 师 必 须 对 病 人 是 否 适 合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进 行 初 步 评 估 并 提 供 建 议, 然 后 在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包 括 以 下 资 料 : ( a ) 任 何 过 敏 反 应 或 系 统 病 病 历 ; ( b ) 过 去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的 经 历 ; ( c ) 职 业 与 休 闲 上 的 需 要 及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的 环 境 ; ( d ) 彻 底 的 眼 睛 检 查, 除 了 第 1. 2 条 文 的 规 定 外 还 必 须 包 括 : ( i ) 外 眼 及 外 眼 结 构 裂 隙 灯 检 查 ; ( i i ) 角 膜 散 光 测 量 或 角 膜 局 部 解 剖 ; ( i i i ) 泪 膜 的 质 与 量 评 估 ; 及 ( i v ) 必 要 时 采 用 诊 断 染 剂 ( e ) 必 要 时 试 配 隐 形 眼 镜 ;6 ( f ) 就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的 风 险 及 副 作 用 提 供 建 议 ( g ) 关 ;6 ;6 于 市 面 上 所 能 找 到 的 隐 形 眼 镜 种 类 资 料 ( h ) 关 于 不 同 种 类 隐 形 眼 镜 的 优 点 缺 点 适 应 证 禁 忌 证 的 建 议 括 ( i ) 关 于 正 确 使 用 照 顾 及 保 养 隐 形 眼 镜 的 建 议 及 说 些 零 信 度 息 及 供 建 美 议 容 可 用 印 途 明 成 的 小 隐 册 形 及 子 眼 或 镜 传 单 分 发 给 病 人 ( j ) 最 终 参 数 及 所 开 数 量 5 包 6 这 17

4. 1. 3 为 病 人 开 方 或 配 制 隐 形 眼 镜 时, 验 光 师 必 须 确 保 处 方 / 所 配 制 / 安 装 的 隐 形 眼 镜 是 最 符 合 病 人 需 要 并 为 病 人 提 供 最 佳 视 力 的 隐 形 眼 镜 4. 2 术 后 疗 法 的 评 估 及 次 数 4. 2. 1 有 必 要 进 行 并 在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的 正 确 术 后 疗 法 程 序 包 括 : ( a ) 记 录 病 人 的 病 历 及 现 有 病 症 或 迹 象 ; ( b ) 记 录 病 人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时 的 视 敏 度 ; ( c ) 为 病 人 评 估 隐 形 眼 镜 的 适 合 性 ; ( d ) 进 行 眼 睛 检 查, 包 括 : ( i ) 外 眼 及 外 眼 结 构 裂 隙 灯 检 查 ; ( i i ) 泪 膜 的 质 与 量 评 估 ; 及 ( i i i ) 必 要 时 采 用 诊 断 染 剂 ( e ) 检 查 隐 形 眼 镜 的 状 况 ; ( f ) 提 供 隐 形 眼 镜 的 正 确 使 用 照 顾 及 保 养 咨 询 ; 及 ( g ) 劝 请 病 人 在 眼 睛 出 现 症 状 时 回 头 做 评 估 4. 2. 2 隐 形 眼 镜 的 术 后 疗 法 不 得 损 及 病 人 对 验 光 的 需 要 及 第 1. 2 条 文 中 所 规 定 的 相 关 指 导 原 则 4. 2. 3 验 光 师 为 病 人 首 次 开 方 配 制 或 安 装 某 种 特 别 隐 形 眼 镜 时 必 须 在 开 方 配 制 或 安 装 的 一 个 星 期 内 进 行 首 次 术 后 疗 法, 过 后 在 一 个 月 内 进 行 第 二 次, 然 后 是 每 3 至 6 个 月 进 行 一 次 4. 2. 4 任 何 验 光 师 不 得 为 病 人 重 复 开 方 或 配 制 任 何 隐 形 眼 镜, 除 非 病 人 在 过 去 6 个 月 内 曾 接 受 适 当 的 术 后 疗 法 ( 第 4. 2. 1 条 文 ) 18

4. 3 隐 形 眼 镜 的 开 方 配 制 及 销 售 4. 3. 1 任 何 验 光 师 不 得 把 开 方 配 制 安 装 或 销 售 隐 形 眼 镜 的 工 作 委 托 给 任 何 配 镜 师 或 管 制 局 认 为 不 合 格 的 人 来 进 行 4. 3. 2 任 何 验 光 师 在 征 得 病 人 同 意 后 可 安 排 另 一 名 合 格 的 验 光 师 或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为 自 己 的 病 人 开 方 配 制 安 装 隐 形 眼 镜 或 进 行 第 4. 2. 1 条 文 中 所 提 及 的 所 有 或 某 些 程 序 4. 3. 3 若 适 用, 每 名 验 光 师 只 能 开 方 配 制 安 装 符 合 本 地 卫 生 当 局 批 准 的 产 品 及 制 造 安 全 标 准 的 隐 形 眼 镜 4. 3. 4 试 配 镜 片 必 须 时 刻 按 照 这 些 指 导 原 则 开 方 及 配 制, 而 且 绝 不 能 售 卖 给 任 何 病 人 4. 3. 5 任 何 为 病 人 开 方 配 制 安 装 隐 形 眼 镜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保 存 一 本 完 整 的 最 新 记 录 本 ( 即 病 人 隐 形 眼 镜 记 录 本 ), 其 中 资 料 必 须 包 括 : ( a ) 病 人 姓 名 ; ( b ) 身 份 识 别 号 码 ( 例 如 身 份 证 号 码 护 照 号 码 等 ) ; ( c ) 年 龄 ( 岁 ) ( d ) 性 别 ( e ) 联 系 地 址 ( f ) 联 系 号 码 ( g ) 配 制 的 隐 形 眼 镜 批 号 ( h ) 配 制 的 隐 形 眼 镜 品 牌 名 称 ( i ) 为 病 人 配 制 日 期 19

4. 4 设 备 及 感 染 控 制 4. 4. 1 任 何 验 光 师 必 须 确 保 任 何 用 以 开 方 配 制 安 装 隐 形 眼 镜 的 设 备 保 持 清 洁 卫 生, 不 受 感 染 例 如 试 配 的 镜 片 每 次 用 后 必 须 彻 底 清 洗 消 毒 才 能 放 进 装 有 药 水 的 瓶 子 里 收 藏 在 阴 凉 之 处 4. 4. 2 所 有 验 光 师 在 处 理 隐 形 眼 镜 前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的 双 手 清 洁 卫 生 4. 5 能 力 所 及 范 围 及 转 介 给 其 他 专 业 人 士 4. 5. 1 任 何 验 光 师 只 限 在 自 己 能 力 所 及 的 范 围 内 执 行 隐 形 眼 镜 业 务 若 是 病 人 看 来 需 要 自 己 能 力 所 及 范 围 以 外 的 隐 形 眼 镜 专 科 治 疗, 验 光 师 必 须 把 病 人 转 介 给 具 有 所 需 专 门 知 识 的 合 格 执 业 者 处 理 4. 5. 2 任 何 进 行 角 膜 矫 正 术 或 其 他 隐 形 眼 镜 专 科 业 务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为 专 科 执 业 而 使 用 正 确 的 仪 器 设 备 ( 例 如 角 膜 局 部 解 剖 仪 ) 5. 是 否 适 合 执 业 5. 1 任 何 知 道 自 己 在 身 体 精 神 及 情 绪 上 有 缺 陷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有 先 见 之 明, 自 动 退 出 那 些 一 般 上 预 料 会 受 自 己 的 缺 陷 影 响 的 验 光 业 务 5. 2 任 何 知 道 另 一 名 验 光 师 或 配 镜 师 在 身 体 精 神 及 情 绪 上 有 缺 陷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竭 尽 所 能, 确 保 该 名 验 光 师 或 配 镜 师 退 出 业 务, 然 后 据 情 通 知 管 制 局 20

5. 3 任 何 验 光 师 不 得 在 无 有 效 执 业 证 书 的 情 况 下 或 执 业 证 书 被 吊 销 期 间 执 业 5. 4 所 有 验 光 师 都 必 须 参 与 延 续 专 业 教 育 ( C P E ) 课 程 以 确 保 自 己 的 验 光 知 识 及 技 能 与 时 并 进 切 合 时 宜 并 维 持 在 合 理 的 胜 任 水 平 6. 病 人 记 录 本 及 记 录 的 管 理 6. 1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为 每 名 自 己 曾 在 任 何 眼 科 机 构 看 过 的 病 人 保 持 一 本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本, 专 门 记 录 曾 收 到 视 力 矫 正 器 ( 隐 形 眼 镜 除 外 ) 的 病 人 资 料, 包 括 视 力 矫 正 器 数 量 种 类 及 配 制 日 期 此 外, 从 事 开 方 及 配 制 隐 形 眼 镜 业 务 的 验 光 师 也 必 须 按 照 第 4. 3. 5 条 文 规 定, 保 持 一 本 病 人 隐 形 眼 镜 记 录 本 6. 2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本 及 其 中 的 记 录 获 得 妥 当 及 安 全 保 管 合 并 且 在 管 制 局 或 法 律 上 有 所 要 求 时 能 随 时 复 印 备 用 6. 3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本 及 其 中 的 记 录 文 字 清 楚 可 读, 毫 不 含 糊 或 模 棱 两 可 6. 4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尊 重 保 密 原 则, 在 未 获 病 人 同 意 前 绝 不 透 露 任 何 在 受 信 任 情 况 下 或 为 病 人 服 务 时 所 索 取 的 资 料 但 保 密 原 则 并 非 绝 对, 而 是 可 能 被 立 法 庭 令 或 管 制 局 命 令 推 翻, 相 关 资 料 也 可 能 为 了 公 众 利 益 而 必 须 透 露 21

6. 5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采 取 步 骤, 确 保 自 己 与 病 人 沟 通 或 储 存 病 人 秘 密 资 料 的 方 法 安 全 可 靠, 非 授 权 人 士 无 法 接 触 及 获 取 6. 6 任 何 验 光 师 把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转 移 给 另 一 名 验 光 师 或 配 镜 师 时 必 须 确 保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骤 通 知 病 人 这 些 记 录 的 新 去 向 6. 7 验 光 师 在 某 家 机 构 的 服 务 终 止 时 必 须 确 保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正 确 移 交 给 该 机 构 的 继 任 验 光 师 配 镜 师 或 授 权 经 理 或 行 政 人 员 离 职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安 排 在 毫 不 影 响 任 何 病 人 眼 睛 获 得 延 续 护 理 的 情 况 下 把 记 录 移 交 给 继 任 人 员 7. 广 告 及 宣 传 7. 1 任 何 验 光 师 在 为 自 己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刊 登 广 告 或 进 行 宣 传 时 必 须 确 保 内 容 及 方 法 : ( a ) 真 实 准 确 不 含 误 导 性 ; ( b ) 具 有 科 学 根 据 ; ( c ) 不 轰 动 不 夸 张 不 颂 扬 不 极 端 ; ( d ) 不 致 使 人 们 对 任 何 服 务 或 产 品 产 生 奢 望 ; ( e ) 不 导 致 公 众 恐 惧 或 担 忧 ; ( f ) 不 诋 毁 其 他 执 业 者 的 技 能 产 品 或 服 务 ; ( g ) 不 冒 犯 不 铺 张 不 令 人 恶 心 ; ( h ) 不 含 任 何 人 士 或 团 体 的 证 明 或 认 可 ; ( i ) 不 含 任 何 技 能 服 务 或 产 品 的 量 质 效 果 或 有 效 性 资 料 ; ( j ) 不 影 响 公 众 对 验 光 业 的 信 心 ; ( k ) 不 破 坏 验 光 业 的 名 誉 22

7. 2 任 何 验 光 师 不 得 刊 登 任 何 广 告 以 宣 传 管 制 局 认 为 毫 无 科 学 根 据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也 不 得 与 这 类 广 告 有 任 何 关 系 7. 3 进 行 大 减 价 大 促 销 或 折 扣 优 待 时 必 须 在 相 关 的 广 告 资 料 中 说 明 条 件 及 其 它 详 情, 同 时 在 执 业 地 点 显 著 之 处 展 示 这 些 资 料 7. 4 任 何 验 光 师 不 得 自 己 或 聘 请 第 三 者 ( 例 如 信 用 卡 公 司 媒 体 公 司 杂 志 等 ) 刊 登 广 告 以 宣 传 自 己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除 非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 ( a ) 向 管 制 局 申 报 全 权 负 责 相 关 广 告 的 人 ; ( b ) 向 管 制 局 提 供 广 告 负 责 人 的 资 料 7; ( c ) 向 管 制 局 签 名 保 证 相 关 广 告 是 按 照 这 些 指 导 原 则 及 任 何 其 他 现 行 法 律 条 例 或 管 制 局 所 宣 布 的 指 导 原 则 刊 登 7. 5 当 一 名 验 光 师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广 告 看 似 不 按 现 行 法 律 条 例 或 指 导 原 则 刊 登 时, 相 关 验 光 师 不 得 以 该 广 告 并 非 由 自 己 主 动 刊 登 为 借 口, 因 为 这 类 借 口 绝 不 能 被 接 受 管 制 局 将 把 有 关 验 光 师 视 为 负 责 该 广 告 的 人 7. 6 验 光 师 发 现 任 何 关 于 自 己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或 自 己 是 合 伙 人 董 事 或 雇 员 的 验 光 业 务 的 广 告 或 宣 传 不 正 确 时 有 责 任 尽 一 切 努 力 去 争 取 纠 正 或 撤 销 这 类 广 告 或 宣 传, 同 时 采 取 行 动 防 止 这 需 提 呈 资 类 料 事 一 件 次 重 即 演 可 每 次 刊 登 不 同 广 告 23 7 只

7. 7 受 制 于 这 些 指 导 原 则 的 刊 登 广 告 或 进 行 宣 传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各 项 : ( a ) 媒 体 广 告 / 宣 8 传, 例 如 电 视 电 台 互 联 网 等 ; ( b ) 刊 登 或 刊 载 于 任 何 形 式 的 印 刷 媒 体, 例 如 报 章 杂 志 通 告 布 条 广 告 牌 等 的 广 告 文 章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捧 场 资 料 ; ( c ) 在 举 行 展 览 会 或 研 讨 会 会 议 大 众 论 坛 等 教 育 项 目 期 间 所 作 的 口 头 及 印 刷 品 广 告 7. 8 任 何 验 光 师 若 是 某 个 验 光 或 配 镜 服 务 机 构 的 合 伙 人 董 事 或 雇 员 而 有 意 举 办 展 览 会 以 宣 传 该 服 务 机 构 的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在 展 览 会 开 始 至 少 1 4 天 前 通 知 管 制 局 并 遵 循 管 制 局 所 规 定 的 一 切 相 关 指 导 原 则 7. 9 关 于 第 7. 8 条 文 中 所 提 的 通 知, 验 光 师 必 须 为 管 制 局 提 供 一 切 与 展 览 会 相 关 的 资 料, 包 括 : ( a ) 展 览 会 名 称 ; ( b ) 展 览 会 地 点 ; ( c ) 展 览 会 日 期 ; ( d ) 负 责 展 览 会 的 注 册 验 光 师 或 配 镜 师 ; ( e ) 拟 在 展 览 会 上 宣 传 或 推 出 的 服 务 及 / 或 产 品 ; 及 ( f ) 拟 在 展 览 会 上 提 供 构 成 验 光 或 配 镜 业 务 的 验 光 师 及 / 或 配 镜 师 姓 名 及 注 册 号 码 7. 1 0 任 何 验 光 师 不 得 展 示 或 使 用 任 何 对 自 己 的 能 力 范 围 知 识 等 展 览 会 包 括 具 流 有 动 误 展 导 览 性 示 或 范 不 或 为 任 管 何 制 类 局 似 广 所 告 接 活 受 动 的 凭 证 资 格 或 受 训 证 书 8 24

8. 利 益 冲 突 8. 1 验 光 师 必 须 为 病 人 提 供 合 理 的 照 顾, 不 受 以 下 情 况 的 影 响 : ( a ) 自 己 的 财 务 利 益 ; 及 ( b ) 自 己 是 董 事 合 伙 人 老 板 或 雇 员 的 保 健 机 构 或 其 他 企 业 的 财 务 利 益 8. 2 无 论 如 何, 任 何 验 光 师 或 他 是 董 事 合 伙 人 老 板 或 雇 员 的 任 何 保 健 机 构 或 其 他 企 业 若 在 以 下 机 构 或 服 务 中 有 财 务 利 益, 必 须 向 病 人 充 分 和 坦 白 地 披 露 自 己 所 能 从 中 获 得 的 利 益 : ( a ) 验 光 师 有 意 介 绍 给 病 人 以 期 病 人 住 院 接 受 治 疗 或 检 查 的 机 构 ; 或 ( b ) 验 光 师 有 意 介 绍 给 病 人 的 疗 程 或 产 品 9. 费 用 资 料 及 披 露 9. 1 任 何 为 病 人 服 务 的 验 光 师 在 开 始 进 行 财 务 交 易 前 必 须 负 责 通 知 病 人 关 于 任 何 专 业 服 务 或 视 力 矫 正 器 的 全 部 费 用 9. 2 在 涉 及 售 卖 视 力 矫 正 器 给 病 人 的 任 何 财 务 交 易 中, 经 手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签 发 收 据 给 病 人 收 据 必 须 包 括 任 何 足 以 认 明 售 卖 给 病 人 的 视 力 矫 正 器 的 任 何 特 殊 资 料 25

1 0. 投 诉 及 风 险 管 理 1 0. 1 所 有 验 光 师 在 与 病 人 或 其 他 执 业 者 起 纷 争 时 必 须 竭 尽 所 能, 以 专 业 的 方 法 解 决 纷 争 无 法 解 决 时 必 须 请 人 居 中 调 解 1 0. 2 任 何 验 光 师 遇 到 病 人 拒 绝 接 受 自 己 的 建 议 时 必 须 据 情 存 档, 不 得 因 病 人 的 苛 求 而 妥 协 1 1. 企 业 验 光 1 1. 1 每 名 在 企 业 环 境 中 工 作 的 验 光 师 必 须 继 续 自 由 执 业 并 在 毫 无 雇 主 压 力 或 偏 见 的 情 况 下 行 使 自 己 的 专 业 及 临 床 判 断 力 1 1. 2 即 使 受 到 雇 主 施 压, 任 何 验 光 师 也 不 得 提 供 任 何 被 视 为 多 余 或 不 适 当 的 服 务 或 推 销 任 何 被 视 为 多 余 或 不 适 当 的 产 品 1 1. 3 每 名 验 光 师 对 自 己 病 人 的 需 要 必 须 敏 感, 时 时 确 保 自 己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所 开 出 的 视 力 矫 正 器 处 方 有 利 于 病 人 而 非 有 利 于 自 己 的 雇 主 1 1. 4 每 名 验 光 师 必 须 意 识 到 自 己 本 身 最 终 必 须 对 任 何 违 反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法 令 及 相 关 条 例 与 指 导 原 则 行 为 负 责, 而 不 是 雇 主 26

F 配 镜 师 专 业 执 业 指 导 原 则 1. 临 床 执 业 1. 1 临 床 设 备 1. 1. 1 每 名 配 镜 师 必 须 在 设 施 齐 全 仪 器 供 应 充 足 的 适 当 环 境 中 执 行 职 务, 以 提 供 符 合 专 业 标 准 的 服 务 1. 1. 2 每 名 配 镜 师 必 须 确 保 在 一 个 病 人 与 视 敏 度 图 ( 视 力 测 试 图 ) 之 间 的 距 离 有 6 米 或 在 使 用 镜 子 时 距 离 有 3 米 的 环 境 中 进 行 验 光 工 作 1. 1. 3 每 名 配 镜 师 必 须 确 保 在 进 行 以 下 工 作 时 能 接 触 到 并 精 于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仪 器 及 供 应 : ( a ) 测 量 远 近 视 敏 度 ( 视 力 ) ( 只 限 屈 光 配 镜 师 ) ; ( b ) 测 量 眼 镜 参 数, 包 括 屈 光 度 数 视 力 焦 点 安 装 高 度 棱 镜 及 镜 框 尺 寸 ; ( c ) 使 用 主 观 方 法 决 定 眼 睛 的 屈 光 状 态 ( 只 限 屈 光 配 镜 师 ) ; ( d ) 仪 器 消 毒 ; 及 ( e ) 感 染 控 制 与 清 洁 卫 生 1. 1. 4 有 机 会 接 触 与 配 镜 业 相 关 设 备 及 仪 器 的 配 镜 师 必 须 维 持 这 些 设 备 及 仪 器 操 作 情 况 良 好, 包 括 经 常 重 新 校 准 1. 1. 5 任 何 配 镜 师 不 得 使 用 以 下 任 何 设 备 或 仪 器 : ( a ) 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适 当 的 ; ( b ) 在 有 效 性 及 安 全 方 面 科 学 证 据 不 足 或 毫 无 科 学 根 据 的 ; 或 27

( c ) 一 般 上 不 为 配 镜 业 所 接 受 的 1. 2 为 病 人 验 光 1. 2. 1 病 人 首 次 前 来 求 诊 时, 配 镜 师 必 须 确 保 把 病 人 的 个 人 详 情, 包 括 姓 名 年 龄 及 性 别, 记 入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中 1. 2. 2 每 名 配 镜 师 必 须 向 看 过 的 病 人 索 取 以 下 资 料 并 把 这 些 资 料 存 档 : ( a ) 病 人 视 力 矫 正 器 的 尺 寸 度 数 ( 例 如 镜 片 度 数 镜 片 种 类 ) ; 及 ( b ) 对 以 下 项 目 的 观 察 检 查 或 测 量 结 果 : ( i ) 单 眼 视 敏 度 ; 及 ( i i ) 屈 光 状 况 及 最 佳 矫 正 视 敏 度 9 1. 2. 3 配 镜 师 必 须 通 知 每 名 病 人 自 己 只 能 进 行 验 光 而 非 彻 底 的 眼 睛 检 查 遇 到 超 出 自 己 能 力 所 及 或 法 律 管 理 范 围 的 情 况 时, 配 镜 师 必 须 清 楚 告 诉 病 人 或 以 书 面 把 病 人 转 介 给 验 光 师 或 眼 科 医 生 检 查, 然 后 把 自 己 的 建 议 或 转 介 行 动 记 入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1. 2. 4 任 何 配 镜 师 即 使 有 资 格 进 行 验 光, 也 不 得 为 任 何 年 龄 在 8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进 行 验 光 1. 2. 5 任 何 合 格 配 镜 师 为 8 岁 或 8 岁 以 上 儿 童 进 行 验 光 时 必 须 把 验 光 测 量 弱 视 病 人 视 力 时 必 须 尽 量 使 用 一 行 字 的 视 力 测 试 图 性 质 及 目 的 告 诉 相 关 儿 童 ( 就 儿 童 之 所 能 理 解 ) 及 陪 伴 儿 童 的 成 人, 同 时 建 议 陪 伴 成 人 留 在 诊 室 里 9 28

表 2: 验 病 光 人 师 年 或 龄 眼 科 医 生 检 查 病 人 眼 睛 次 数 的 建 检 议 查 次 数 1. 2. 6 表 2 中 的 建 议 仅 供 配 镜 师 参 考 16 岁 以 下 无 症 状 / 无 风 险 有 风 险 * 16 至 <60 岁 2 每 年 * 有 风 60 险 岁 的 及 病 以 上 人 包 括 : 每 年 一 次 6 个 月 一 次 或 更 早 ( 若 有 注 明 ) a. b. 患 性 从 有 ) 事 糖 或 要 尿 临 求 病 床 极 症 高 高 状 对 血 显 视 压 示 力 或 有 有 潜 危 个 在 险 人 风 / 行 险 家 业 的 庭 的 人 ; 眼 人 ( 疾 例 病 如 历 ( 电 如 子 青 珠 光 宝 眼 制 黄 造 斑 激 变 c. d. 光 服 配 设 用 戴 备 对 隐 处 眼 形 理 睛 眼 等 有 镜 行 副 的 业 作 人 的 用 雇 药 员 物 ); 的 人 ; ( 岁 ) 检 查 次 数 1. 2. 7 任 何 配 镜 师 不 得 为 任 何 有 风 险 而 未 经 验 光 师 或 眼 科 医 生 在 第 1. 2. 6 条 文 表 2 中 所 注 明 的 合 理 时 期 内 检 查 眼 睛 的 病 人 29

1. 3 病 人 管 理 1. 3. 1 完 成 验 光 之 后, 每 名 合 格 配 镜 师 必 须 为 病 人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并 在 病 人 记 录 中 存 档 : ( a ) 验 光 结 果 ( 例 如 所 需 矫 正 的 屈 光 度 ) ( b ) 任 何 所 需 开 方 及 / 或 配 制 的 视 力 矫 正 器 种 类 及 数 量 ; ( c ) 若 适 用, 任 何 即 将 开 方 及 / 或 配 制 的 视 力 矫 正 器 的 目 的 及 用 法 ; ( d ) 若 适 用, 转 介 给 验 光 师 眼 科 医 生 或 其 他 专 科 医 生 ( 若 有 ) 及 转 介 原 因 1. 4 能 力 所 及 范 围 及 转 介 给 其 他 专 业 人 士 1. 4. 1 配 镜 师 若 是 认 为 病 人 眼 睛 受 伤 患 眼 疾 或 矫 正 后 的 最 佳 视 敏 度 维 持 在 6 / 9 或 更 糟, 就 必 须 酌 情 把 病 人 转 介 给 验 光 师 眼 科 医 生 或 任 何 合 格 医 生 1. 4. 2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或 无 法 找 到 眼 科 医 生 以 供 转 介 时, 配 镜 师 必 须 把 病 人 转 介 至 医 院 急 诊 部 门 1. 4. 3 配 镜 师 决 定 转 介 病 人 时 必 须 采 取 以 下 步 骤 : ( a ) 清 楚 并 确 实 地 向 病 人 解 释 转 介 的 必 要 ; ( b ) 给 病 人 写 一 封 转 介 信, 内 容 包 括 一 切 接 受 转 介 病 人 医 生 所 需 的 资 料 ; ( c ) 通 知 病 人, 且 将 接 受 转 介 病 人 医 生 或 机 构 名 称 在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 ( d ) 向 病 人 透 露 自 己 在 接 受 转 介 病 人 医 生 或 机 构 处 可 能 持 有 的 财 务 利 益 并 把 相 关 资 料 存 档 ; ( e ) 把 病 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转 介 的 决 定 存 档 ; 及 ( f ) 病 人 同 意 转 介 时 把 一 份 转 介 信 副 本 附 在 病 人 记 录 中 30

S10 2. 配 制 及 售 卖 眼 镜 2. 1 屈 光 度 在 - 0. 2 5 D S 至 + 0. 7 5 D 之 间 的 眼 镜 不 得 开 方 或 配 制 给 年 龄 在 1 6 岁 以 下 的 病 人, 除 非 有 验 光 师 或 眼 科 医 生 证 实 临 床 上 有 这 个 必 要 2. 2 任 何 配 镜 师 为 病 人 配 制 眼 镜 时 必 须 尽 量 帮 助 病 人 选 择 符 合 病 人 要 求 及 适 合 眼 镜 处 方 的 正 确 镜 框 和 镜 片 2. 3 任 何 为 病 人 配 镜 的 配 镜 师 必 须 确 保 妥 当 调 整 及 安 装 镜 框 镜 片 所 需 的 一 切 尺 度 都 准 确 测 量, 包 括 细 心 考 虑 镜 片 高 度 安 装 平 面 及 视 力 焦 点 2. 4 任 何 配 镜 师 在 把 眼 镜 与 处 方 或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核 对 前 不 得 为 任 何 病 人 配 制 眼 镜 2. 5 任 何 配 镜 师 不 得 为 任 何 病 人 复 制 眼 镜, 除 非 : ( a ) 有 书 面 证 明 病 人 已 在 第 1. 2. 6 条 文 表 2 中 所 注 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经 过 一 名 验 光 师 或 眼 科 医 生 进 行 必 要 的 临 床 评 估 ; ( b ) 病 人 书 面 同 意 在 不 经 过 眼 睛 检 查 情 况 下 复 制 眼 镜 ; 或 ( c )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下 ( 例 如 病 人 被 监 禁 ), 病 人 的 至 亲 或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 在 不 经 过 眼 睛 检 查 的 情 况 下 复 制 2 零. 6 在 为 任 何 病 人 复 制 眼 镜 之 前, 配 镜 师 必 须 劝 告 病 人 去 接 受 正 眼 度 镜 眼 则 镜 被 并 视 不 为 被 眼 视 力 为 矫 眼 正 力 器 矫 正 器, 因 此 不 受 这 些 指 导 原 则 牵 制 不 过, 零 度 隐 形 确 的 睛 检 查, 然 后 在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10 31

2. 7 任 何 配 镜 师 都 不 得 开 方 给 任 何 儿 童 病 人 任 何 附 有 玻 璃 镜 片 的 眼 镜, 除 非 事 先 向 病 人 或 病 人 的 监 护 人 充 分 解 释 相 关 的 安 全 问 题 并 把 这 项 解 释 存 档 3. 镜 片 切 缘 3. 1 有 意 进 行 镜 片 切 缘 工 作 的 配 镜 师 事 先 必 须 接 受 适 当 的 培 训 3. 2 任 何 进 行 镜 片 切 缘 工 作 的 配 镜 师 必 须 考 虑 镜 片 的 主 要 参 数 ( 例 如 视 力 焦 点 安 装 高 度 等 ) 11 3. 3 有 机 会 接 触 与 镜 片 切 缘 相 关 设 备 或 仪 器 的 配 镜 师 必 须 把 这 些 设 备 及 仪 器 维 持 在 良 好 的 运 作 状 态 4. 视 力 矫 正 器 的 开 方 4. 1 除 了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任 何 配 镜 师 只 能 开 隐 形 眼 镜 处 方, 不 能 开 视 力 矫 正 器 处 方 4. 2 任 何 为 病 人 开 隐 形 眼 镜 处 方 的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的 处 方 所 含 资 料 : ( a ) 清 楚 注 明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姓 名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及 签 名 ; 11 开 ( b ) 清 楚 注 明 病 人 姓 名 及 身 份 识 别 号 码 ( 例 如 身 份 证 号 处 方 指 为 病 人 开 方 配 镜, 让 病 人 到 别 处 去 购 置 视 力 矫 正 器 码 ) ; ( c ) 注 明 开 方 日 期 ; 32

( d ) 注 明 处 方 失 效 日 期 ;12 ( e ) 注 明 最 近 临 床 评 估 日 期 ; 及 ( f ) 足 以 让 配 镜 师 清 楚 理 解 需 为 病 人 配 制 正 确 的 视 力 矫 正 器 4. 3 任 何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不 得 修 改 病 人 现 有 的 隐 形 眼 镜 处 方, 除 非 是 为 了 病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4. 4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决 定 修 改 病 人 隐 形 眼 镜 处 方 时 必 须 把 修 改 的 原 因 在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4. 5 除 非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下 有 必 要, 在 无 验 光 师 或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在 场 时 不 得 重 发 任 何 病 人 隐 形 眼 镜 处 方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处 方 必 须 由 一 名 注 册 验 光 师 或 配 镜 师 签 名 认 证 4. 6 任 何 配 镜 师 不 得 根 据 已 失 效 的 处 方 配 制 视 力 矫 正 器 若 是 处 方 无 失 效 日 期 或 失 效 日 期 延 伸 至 第 1. 2. 6 条 文 表 2 中 所 规 定 的 眼 睛 检 查 期 限 以 外, 配 镜 师 只 能 在 病 人 按 照 所 建 议 的 检 查 期 限 接 受 验 光 师 或 眼 科 医 生 检 查 后 才 能 为 病 人 配 镜 12 病 人 失 处 效 方 日 在 期 任 何 指 时 处 候 方 对 过 眼 后 睛 无 状 效 况 的 都 日 不 期 给 予 每 任 名 何 配 形 镜 式 师 的 ( 保 隐 证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必 须 通 知 33

13 13( 5.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惯 例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5. 1 隐 形 眼 镜 的 评 估 与 安 装 5. 1. 1 每 名 为 有 意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病 人 验 眼 的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必 须 评 估 病 人 是 否 适 合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同 时 向 病 人 讲 解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的 一 般 情 况 5. 1. 2 配 镜 师 必 须 对 病 人 是 否 适 合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进 行 初 步 评 估 并 提 出 建 议, 然 后 在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包 括 以 下 各 项 : ( a ) 任 何 过 敏 反 应 或 系 统 病 病 历 ; ( b ) 过 去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病 历 ; ( c ) 职 业 与 休 闲 上 的 需 要 及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的 环 境 ; ( d ) 彻 底 的 眼 睛 检 查, 除 了 第 1. 2 条 文 中 所 述 的 相 关 评 估 成 分 外 还 需 包 括 : 13 这 14 这 ( i ) 外 眼 及 外 眼 结 构 裂 隙 灯 检 验 ; ( i i ) 角 膜 散 光 测 量 或 角 膜 局 部 解 剖 ; ( i i i ) 泪 膜 的 质 与 量 评 估 ; 及 ( i v ) 必 要 时 采 用 诊 断 染 剂 ( e ) 必 要 时 试 配 隐 ;14 ;14 形 眼 镜 ( f ) 就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的 风 险 及 副 作 用 提 供 建 议 14 ( g ) 关 于 市 面 上 所 能 找 到 的 隐 形 眼 镜 种 类 资 料 ( h ) 关 于 不 同 种 类 的 隐 形 眼 镜 的 优 点 缺 点 适 应 证 禁 忌 证 的 建 议 ( i ) 关 于 正 确 使 用 照 顾 及 保 养 隐 形 眼 镜 建 议 及 说 明 镜 个 些 师 部 信, 分 息 即 包 及 配 括 建 镜 零 议 师 度 可 ( 及 印 隐 供 成 形 美 小 眼 册 容 镜 子 用 执 或 途 业 传 的 者 单 隐 ) 分 形 发 眼 给 镜 病 人 它 只 适 用 于 合 格 的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配 ( j ) 最 终 隐 形 眼 镜 参 数 及 所 开 数 量 34

5. 1. 3 为 病 人 开 方 或 配 制 隐 形 眼 镜 时,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必 须 确 保 所 开 方 / 配 制 的 隐 形 眼 镜 是 最 符 合 病 人 需 要 及 为 病 人 提 供 最 佳 视 力 的 眼 镜 5. 2 术 后 疗 法 的 评 估 及 次 数 5. 2. 1 有 必 要 进 行 并 在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中 存 档 的 正 确 术 后 疗 法 程 序 必 须 包 括 : ( a ) 记 录 病 人 的 病 历 及 现 有 病 症 或 迹 象 ; ( b ) 记 录 病 人 配 戴 隐 形 眼 镜 时 的 视 敏 度 ; ( c ) 为 病 人 评 估 隐 形 眼 镜 的 适 合 性 ; ( d ) 进 行 眼 睛 检 查, 包 括 : ( i ) 外 眼 及 外 眼 结 构 裂 隙 灯 检 查 ; ( i i ) 泪 膜 的 质 与 量 评 估 ; 及 ( i i i ) 必 要 时 采 用 诊 断 染 剂 ( e ) 检 查 隐 形 眼 镜 的 状 况 ; ( f ) 提 供 隐 形 眼 镜 的 正 确 使 用 照 顾 及 保 养 咨 询 ; 及 ( g ) 劝 请 病 人 在 眼 睛 出 现 症 状 时 回 头 做 评 估 5. 2. 2 隐 形 眼 镜 的 术 后 疗 法 不 得 损 及 病 人 对 验 光 的 需 要 及 第 1. 2 条 文 中 所 规 定 的 相 关 指 导 原 则 5. 2. 3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为 病 人 首 次 开 方 或 配 制 某 种 特 别 隐 形 眼 镜 时 必 须 在 开 方 / 配 制 镜 片 的 一 个 星 期 内 进 行 首 次 术 后 疗 法, 过 后 一 个 月 内 进 行 第 二 次, 然 后 至 少 每 3 至 6 个 月 进 行 一 次 5. 2. 4 任 何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不 得 为 病 人 重 配 任 何 隐 形 眼 镜, 除 非 病 人 在 过 去 6 个 月 内 曾 接 受 正 确 的 术 后 疗 法 ( 第 5. 2. 1 条 文 ) 35

5. 3 隐 形 眼 镜 的 开 方 配 制 及 销 售 5. 3. 1 任 何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不 得 把 开 方 配 制 安 装 或 销 售 隐 形 眼 镜 的 工 作 委 托 给 任 何 配 镜 师 或 管 制 局 认 为 不 合 格 的 人 来 进 行 5. 3. 2 任 何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在 征 得 病 人 同 意 后 可 安 排 另 一 名 合 格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或 验 光 师 为 自 己 的 病 人 进 行 开 方 配 制 或 安 装 隐 形 眼 镜 或 进 行 第 5. 2. 1 条 文 中 所 提 及 的 所 有 或 某 些 程 序 5. 3. 3 若 适 用, 每 名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只 能 开 方 配 制 或 安 装 符 合 本 地 有 关 卫 生 当 局 批 准 的 产 品 及 制 造 安 全 标 准 的 隐 形 眼 镜 5. 3. 4 试 配 的 镜 片 必 须 时 刻 按 照 这 些 指 导 原 则 开 方 及 配 制, 而 且 绝 不 能 售 卖 给 任 何 病 人 5. 3. 5 任 何 为 病 人 开 方 配 制 或 安 装 隐 形 眼 镜 的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必 须 保 存 一 本 专 门 记 录 开 方 病 人 的 隐 形 眼 镜 的 完 整 及 最 新 记 录 本 ( 即 病 人 隐 形 眼 镜 记 录 本 ), 其 中 资 料 必 须 包 括 : ( a ) 病 人 姓 名 ; ( b ) 身 份 识 别 号 码 ( 例 如 身 份 证 号 码 护 照 号 码 等 ) ; ( c ) 年 龄 ( 岁 ) ( d ) 性 别 ( e ) 联 系 地 址 ( f ) 联 系 号 码 ( g ) 所 配 制 的 隐 形 眼 镜 批 号 ( h ) 所 配 制 的 隐 形 眼 镜 品 牌 名 称 ( i ) 为 病 人 配 制 隐 形 眼 镜 日 期 36

5. 4 设 备 及 感 染 控 制 5. 4. 1 任 何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必 须 确 保 任 何 用 来 开 方 配 制 或 安 装 隐 形 眼 镜 的 设 备 维 持 清 洁 卫 生, 不 受 感 染 例 如 试 配 的 镜 片 每 次 用 后 必 须 彻 底 清 洗 消 毒 才 能 放 进 装 有 药 水 的 瓶 子 里 收 藏 在 阴 凉 之 处 5. 4. 2 所 有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在 处 理 隐 形 眼 镜 前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的 双 手 清 洁 卫 生 5. 5 能 力 所 及 范 围 及 转 介 给 其 他 专 业 人 士 5. 5. 1 任 何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只 限 在 自 己 的 能 力 所 及 范 围 内 进 行 隐 形 眼 镜 业 务 若 是 病 人 看 来 需 要 自 己 能 力 所 及 范 围 以 外 的 隐 形 眼 镜 专 科 治 疗,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必 须 把 病 人 转 介 给 具 有 所 需 专 门 知 识 的 合 格 执 业 者 处 理 5. 5. 2 在 隐 形 眼 镜 业 专 科 领 域 执 业 的 任 何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为 专 科 执 业 而 使 用 正 确 的 设 备 6. 是 否 适 合 执 业 6. 1 任 何 知 道 自 己 在 身 心 或 情 绪 上 有 缺 陷 的 配 镜 师 必 须 有 先 见 之 明, 自 动 退 出 一 般 上 预 料 会 受 这 些 缺 陷 影 响 的 配 镜 业 务 6. 2 任 何 知 道 另 一 名 验 光 师 或 配 镜 师 在 身 心 或 情 绪 上 有 缺 陷 的 配 镜 师 必 须 竭 尽 所 能, 确 保 该 名 验 光 师 或 配 镜 师 退 出 业 务, 然 后 据 情 通 知 管 制 局 6. 3 任 何 配 镜 师 不 得 在 无 有 效 执 业 证 书 的 情 况 下 或 执 业 证 书 被 吊 销 期 间 执 业 37

6. 4 所 有 配 镜 师 都 必 须 参 加 延 续 专 业 教 育 ( C P E ) 课 程 以 确 保 自 己 的 配 镜 知 识 及 技 能 与 时 并 进 切 合 时 宜, 足 以 维 持 合 理 的 能 力 水 平 7. 病 人 记 录 本 及 记 录 的 管 理 7. 1 每 名 配 镜 师 [ 包 括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 必 须 保 持 一 本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本, 专 门 记 录 到 过 自 己 经 营 的 配 镜 机 构 接 受 检 查 的 病 人 资 料, 包 括 每 名 曾 收 到 视 力 矫 正 器 ( 隐 形 眼 镜 除 外 ) 视 力 矫 正 器 数 量 及 种 类 的 病 人 的 资 料 及 配 制 日 期 此 外, 配 镜 师 ( 隐 形 眼 镜 执 业 者 ) 必 须 按 照 第 5. 3. 5 条 文 规 定, 保 持 一 本 病 人 隐 形 眼 镜 记 录 本 7. 2 每 名 配 镜 师 必 须 确 保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本 及 其 中 的 记 录 获 得 妥 当 及 安 全 保 管 合 并 且 在 管 制 局 或 法 律 上 有 所 要 求 时 能 随 时 复 印 备 用 7. 3 每 名 配 镜 师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的 病 人 眼 科 记 录 本 及 其 中 的 记 录 文 字 清 楚 可 读, 毫 不 含 糊 或 模 棱 两 可 7. 4 每 名 配 镜 师 必 须 尊 重 保 密 原 则, 在 未 获 病 人 同 意 前 绝 不 透 露 任 何 在 受 信 任 情 况 下 或 为 病 人 服 务 时 所 获 取 的 资 料 但 保 密 原 则 并 非 绝 对, 而 是 可 能 被 立 法 庭 令 或 管 制 局 命 令 推 翻, 也 可 能 为 了 公 众 利 益 而 必 须 透 露 7. 5 每 名 配 镜 师 必 须 采 取 步 骤, 确 保 自 己 与 人 沟 通 或 储 存 病 人 秘 密 资 料 的 方 法 安 全 可 靠, 非 授 权 人 士 无 法 接 触 到 或 获 取 38

7. 6 任 何 配 镜 师 把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转 移 给 验 光 师 或 另 一 名 配 镜 师 时 必 须 确 保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骤 通 知 病 人 这 些 记 录 的 新 去 向 7. 7 配 镜 师 在 某 家 机 构 的 服 务 终 止 时 必 须 确 保 病 人 的 眼 科 记 录 正 确 移 交 给 该 机 构 的 继 任 验 光 师 配 镜 师 授 权 经 理 或 行 政 人 员 离 职 的 配 镜 师 必 须 就 自 己 的 告 辞 清 楚 与 病 人 及 同 事 沟 通, 且 安 排 以 毫 不 影 响 任 何 病 人 眼 睛 获 得 延 续 护 理 的 方 式 把 自 己 的 工 作 移 交 给 继 任 人 员 8. 广 告 及 宣 传 8. 1 任 何 配 镜 师 在 为 自 己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刊 登 广 告 或 进 行 宣 传 时 必 须 确 保 内 容 及 方 法 : ( a ) 真 实 准 确 不 含 误 导 性 ; ( b ) 具 有 科 学 根 据 ; ( c ) 不 轰 动 不 夸 张 不 颂 扬 不 极 端 ; ( d ) 不 致 使 人 们 对 任 何 服 务 或 产 品 产 生 奢 望 ; ( e ) 不 导 致 公 众 恐 惧 或 担 忧 ; ( f ) 不 诋 毁 其 他 执 业 者 的 技 能 产 品 或 服 务 ; ( g ) 不 冒 犯 不 铺 张 不 令 人 恶 心 ; ( h ) 不 含 任 何 人 士 或 团 体 的 证 明 或 认 可 ; ( i ) 不 含 任 何 技 能 服 务 或 产 品 的 量 质 效 果 或 有 效 性 资 料 ; ( j ) 不 影 响 公 众 对 配 镜 业 的 信 心 ; ( k ) 不 破 坏 配 镜 业 的 名 誉 39

8. 2 任 何 配 镜 师 不 得 刊 登 任 何 广 告 以 宣 传 管 制 局 认 为 无 科 学 根 据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也 不 得 与 这 类 广 告 有 关 8. 3 进 行 大 减 价 大 促 销 或 折 扣 优 待 时 必 须 在 相 关 的 广 告 资 料 中 说 明 条 件 及 其 它 详 情, 同 时 在 执 业 地 点 显 著 之 处 展 示 这 些 资 料 8. 4 任 何 配 镜 师 不 得 自 己 或 聘 请 第 三 者 刊 登 广 15; 告 以 宣 传 自 己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除 非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 ( a ) 向 管 制 局 申 报 自 己 另 一 名 注 册 配 镜 师 或 验 光 师 为 相 关 广 告 的 全 权 负 责 人 ; ( b ) 向 管 制 局 提 供 广 告 负 责 人 的 资 料 及 ( c ) 向 管 制 局 签 名 保 证, 确 保 相 关 广 告 是 按 照 这 些 指 导 原 则 及 任 何 其 他 现 行 法 律 条 例 或 管 制 局 所 宣 布 的 指 导 原 则 刊 登 8. 5 当 配 镜 师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广 告 看 似 不 按 现 行 法 律 条 例 或 指 导 原 则 刊 登 时, 相 关 配 镜 师 不 得 以 该 广 告 并 非 由 自 己 主 动 刊 登 为 借 口, 因 为 这 个 借 口 绝 不 能 被 接 受 管 制 局 将 把 相 关 配 镜 师 视 为 广 告 负 责 人 8. 6 配 镜 师 发 现 任 何 关 于 自 己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或 自 己 是 合 伙 人 董 事 或 雇 员 的 验 光 业 务 的 广 告 或 宣 传 不 正 确 时, 有 责 任 尽 一 切 努 力 去 争 取 纠 正 或 撤 销 这 类 广 告 或 宣 传, 同 时 采 取 行 动 防 止 这 只 需 提 呈 资 料 一 次 即 可 每 次 刊 登 不 同 广 告 类 事 件 重 演 15 40

8. 7 受 制 于 这 些 指 导 原 则 的 广 告 或 宣 传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各 项 : ( a ) 媒 体 广 告 / 16 宣 传, 例 如 电 视 电 台 互 联 网 等 ; ( b ) 刊 登 或 刊 载 于 任 何 形 式 的 印 刷 媒 体, 例 如 报 章 杂 志 通 告 布 条 广 告 牌 等 的 广 告 文 章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捧 场 资 料 ; ( c ) 在 展 览 会 或 研 讨 会 会 议 大 众 论 坛 等 教 育 项 目 期 间 所 作 的 口 头 及 印 刷 品 广 告 8. 8 任 何 配 镜 师 若 是 某 个 验 光 或 配 镜 服 务 机 构 的 合 伙 人 董 事 或 雇 员 而 有 意 举 办 展 览 会 以 宣 传 该 服 务 机 构 的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在 展 览 会 开 始 至 少 1 4 天 前 通 知 管 制 局 并 遵 循 管 制 局 所 规 定 的 一 切 相 关 指 导 原 则 8. 9 关 于 第 8. 8 条 文 中 所 提 的 通 知, 配 镜 师 必 须 向 管 制 局 提 供 与 展 览 会 相 关 的 资 料, 包 括 : ( a ) 展 览 会 名 称 ; ( b ) 展 览 会 地 点 ; ( c ) 展 览 会 日 期 ; ( d ) 负 责 展 览 会 的 注 册 验 光 师 或 配 镜 师 ; ( e ) 拟 在 展 览 会 上 宣 传 或 推 出 的 服 务 及 / 或 产 品 ; 及 ( f ) 拟 在 展 览 会 上 提 供 构 成 验 光 或 配 镜 业 务 的 验 光 师 及 / 或 配 镜 师 姓 名 及 注 册 号 码 8. 1 0 任 何 配 镜 师 不 得 展 示 或 使 用 任 何 对 自 己 的 能 力 所 及 范 围 知 展 览 会 包 括 流 动 展 览 或 任 何 类 似 的 广 告 活 动 识 或 能 力 具 有 误 导 性 或 不 为 管 制 局 所 接 受 的 凭 证 资 格 或 培 训 证 明 书 16 41

9. 利 益 冲 突 9. 1 配 镜 师 必 须 为 病 人 提 供 合 理 的 照 顾, 不 受 以 下 情 况 所 影 响 : ( a ) 自 己 的 钱 财 利 益 ; 及 ( b ) 自 己 是 董 事 合 伙 人 老 板 或 雇 员 的 保 健 机 构 或 其 他 企 业 的 财 务 利 益 9. 2 无 论 如 何, 任 何 配 镜 师 或 他 是 董 事 合 伙 人 老 板 或 雇 员 的 任 何 保 健 机 构 或 其 他 企 业 若 在 以 下 机 构 或 服 务 中 有 财 务 利 益, 必 须 向 病 人 充 分 和 坦 白 地 披 露 自 己 所 能 从 中 获 得 的 利 益 : ( a ) 配 镜 师 有 意 介 绍 给 病 人 以 期 病 人 住 院 接 受 治 疗 或 检 查 的 机 构 ; 或 ( b ) 配 镜 师 有 意 介 绍 给 病 人 的 疗 程 或 产 品 1 0. 费 用 资 料 及 披 露 1 0. 1 任 何 为 病 人 服 务 的 配 镜 师 在 开 始 进 行 财 务 交 易 前 必 须 告 诉 病 人 任 何 专 业 服 务 或 视 力 矫 正 器 的 全 部 费 用 1 0. 2 在 涉 及 售 卖 视 力 矫 正 器 给 病 人 的 任 何 财 务 交 易 中, 经 手 的 配 镜 师 必 须 签 发 收 据 给 病 人 收 据 必 须 包 括 足 以 认 明 售 卖 给 病 人 的 视 力 矫 正 器 的 一 切 资 料 42

1 1. 投 诉 及 风 险 管 理 1 1. 1 所 有 配 镜 师 在 与 病 人 或 其 他 执 业 者 起 纷 争 时 必 须 竭 尽 所 能, 以 专 业 的 方 法 解 决 纷 争 无 法 解 决 时 必 须 请 人 居 中 调 解 1 1. 2 任 何 配 镜 师 遇 到 病 人 拒 绝 接 受 自 己 的 建 议 时 必 须 把 事 件 存 档, 不 得 因 病 人 的 苛 求 而 妥 协 1 2. 企 业 配 镜 1 2. 1 每 名 在 企 业 环 境 中 工 作 的 配 镜 师 必 须 继 续 自 由 执 业 并 在 毫 无 雇 主 压 力 或 偏 见 的 情 况 下 行 使 自 己 的 专 业 临 床 判 断 力 1 2. 2 即 使 受 到 雇 主 施 压, 任 何 配 镜 师 不 得 提 供 任 何 被 视 为 不 需 要 或 不 适 当 的 服 务, 也 不 得 推 销 任 何 被 视 为 不 需 要 或 不 适 当 的 产 品 1 2. 3 每 名 配 镜 师 对 病 人 的 需 要 必 须 敏 感, 时 刻 确 保 自 己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所 开 方 的 视 力 矫 正 器 有 利 于 病 人 而 非 有 利 于 雇 主 1 2. 4 每 名 配 镜 师 必 须 意 识 到 自 己 本 身 最 终 必 须 对 任 何 违 反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法 令 及 相 关 条 例 与 指 导 原 则 的 行 为 负 责, 而 不 是 雇 主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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