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課外活動組工作報告



Similar documents
(附件二)

C-062.docx

11

中醫夏季藥膳介紹

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滴 水 之 恩 當 湧 泉 相 報 得 獎 者 : 余 乃 成 指 導 老 師 : 張 月 娟 時 時 感 恩, 生 活 才 有 意 義 ; 常 常 圖 報, 生 命 才 有 價 值 我 從 小 就 受 人 恩 惠, 也 儘 量 回 報 人 家, 因 此 我 的 感 觸 特 別 深 刻 我 的 爸

<4D F736F F D2033ADABB7CBB941A7F8A641A5CDAD70B565AFF3AED72E646F63>

<4D F736F F D 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高校发展动态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4D F736F F D 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 E646F63>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封面.doc

我眼中的好老师

里 再 说 吓 唬 了 孩 子, 肯 定 方 宁 不 忍 所 以 她 不 死 便 罢, 倘 若 死, 只 有 到 办 公 室 沈 若 鱼 冷 静 得 好 像 在 评 点 某 一 电 视 剧 中 的 女 主 角 你 说 她 是 怎 么 死 的? 先 生 又 感 惊 骇 吃 安 眠 药 沈 若 鱼 成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化學生物系

<4D F736F F D20C540A468BAC2BFEFB3F8A657B6B7AABE2E646F63>

新生儿护理(下).doc

Microsoft Word - 中耳的主要疾病~中耳炎.doc

(Microsoft Word - 4\244\353.doc)

為形塑頭城鎮觀光美食,引進頭城鎮特有小吃如北宜蛋之家、阿宗芋冰城、古早味小吃、吻仔魚羮等商家進駐、並配合頭城觀光徒步區、頭城火車站表演藝術廣場及頭城老街巡禮帶之人潮,

展覽活泉 成德高中學生成果展 展出日期 4 月 15 日至 4 月 19 日 展出地點 演藝廳 A B 展區 成德高中近年在蔡雅雅校長領導下 著重五育均衡 致力於 發展全人教育 因此雖為普通高中 但十分注重發展藝術 綜合領域的深耕學習 讓學生在讀書之餘 可以培養藝 術的美感 練習手作的能力 學生作品

<4D F736F F D20B2C4A447A6B8BFD4B8DFA965ADFB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

蟲家族病友走出戶外 必須動員極大的人力 些 讓我們的上下車動線恢復方便順暢 飲食 物力 才能達成出遊的目的 特別是螢火蟲家 方面 每餐都有當地特色 也很豐富 我們吃 族重度殘障的病友 這次的遊覽 不僅為病友 得不亦樂乎 接著在寶島時代村 雖然人很 提供難得的出遊機會 更在罕病基金會的協助 多 但在罕

06寫作魔法學堂─學習單附錄及版權頁

2012年科技活动周 主要活动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开放活动 间 5月19 20日 点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 主办单位 杭州市气象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董锦仁 第三届浙江省暨宁波市职工科技周 举办职工家政培训 技能培训 创新成果大会 展 职业技能大

内页.FIT)

001柯正峰.PDF

新竹縣寶山鄉民代表會中國大陸湖南省觀光事業發展情形報告書


臺北縣議會第十五屆第四次大會主席裁定事項答覆表(稿)

經 驗 二 強 化 網 頁 資 料 的 內 容 與 及 時 更 新, 尤 其 會 議 所 決 議 之 事 項, 在 簽 核 擬 辦 項 目 中, 加 註 核 可 後 更 新 網 頁 公 告 內 容 各 系 所 網 頁 資 料 中, 積 極 建 構 系 所 特 色 與 具 學 生 吸 引 力 就 讀

第二章 勇敢?危險

福 建 福 州 市 长 乐 市 电 视 机 影 音 及 配 件 产 品 小 家 电 产 品 长 乐 市 吴 航 洪 鸣 家 用 电 器 维 修 店 长 乐 市 西 洋 北 路 69 号 福 建 福 州 市 平 潭 县 电 视 机 影 音 及 配 件

¸ßÐÛÊÐÕþ¸®½ÌÓý¾ÖôßËù„ÙŽCêP„WУ¾ÅÊ®ÄêÈËÊÂÈ˃TŁþ‹óôßÆ·¹ÜȦÌá°¸

2011 inside P1-29.indd

苗 栗 縣 通 霄 鎮 楓 樹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自 主 檢 查 表 序 號 審 查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備 註 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二 十 份 1.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2. 實 施 地 區 現 況 ( 範 圍 圖 比 例 尺 不 得 低 於 五 千

2. 论 痘 疹 受 病 之 由 2.1. 夫 小 儿 在 胎 之 时. 乃 母 五 脏 之 液 所 养 成 形 也. 其 母 不 知 禁 戒. 纵 情 浓 味. 好 啖 辛 酸. 或 食 毒 物. 其 气 传 于 胞 胎 之 中. 此 毒 发 为 疮 疹. 名 曰 三 秽 液 毒. 一 五 脏 六

Microsoft Word 第1次擴大行政會報紀錄0201.doc

<4D F736F F D BEC7A67EB2C431BEC7B4C1B2C432A6B8A6E6AC46B77CC4B3ACF6BFFD E31302E30392E646F63>

2014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仿真模拟题(4)

十 二 本 班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50 人 時, 本 校 得 按 報 名 繳 費 先 後 次 序 決 定 上 課 人 選, 或 分 班 上 課 本 班 授 課 採 全 程 錄 影, 遠 道 學 員 可 申 請 錄 影 教 學 十 三 聯 絡 人 : 朱 庭 葦 小 姐 (

二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與 成 效 1. 始 業 式 ( 營 隊 開 幕 ) 主 旨 : 象 徵 2015 年 返 服 營 正 式 開 始 內 容 : 由 課 程 股 準 備 一 齣 歡 樂 的 開 幕 戲 揭 開 返 服 營 的 序 幕, 主 持 人 介 紹 國 小 長 官 致 詞, 值 星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2 # # "" # 3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目 录 01 机 械 与 汽 车 工 程 学 院 关 工 委 分 会 2015 年 工 作 总 结 及 2016 年 工 作 计 划 02 建 筑 学 院 关 工 委 分 会 2015 年 工 作 总 结 03 土 木 与 交 通 学 院 关 工 委 分 会 2015 年 工 作 总 结 及 201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92年02月24 日本校92學年度研究所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健康促進學校成果報告

H1428


肥胖防治成果發表會-100年度縣市推動事蹟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Microsoft Word - 化學競賽Q&A

P8


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5号)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座 約 晚 上 12 點 半 在 辦 公 室 可 以 嗎? 24 日 清 晨 見 過 證 據 資 料 後, 同 意 緊 急 上 線, 並 立 即 製 作 聲 請 書, 並 獲 得 法 院 准 許, 此 後 一 路 積 極 續 線 及 擴 線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Microsoft Word \246\346\254F\267|\263\370\254\366\277\375.doc)

狂飆青春系列\(5\)─遊戲不再只是遊戲

<4D F736F F D20B2C43137A9A1B2C437A6B8B27ABACAA8C6B77CC4B3ACF6BFFD F4C755F4F4B>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听 力 竞 赛 第 十 九 届 希 望 杯 邀 请 赛 第 十 三 届 华 罗 庚 金 杯 少 年 邀 请 赛 世 博 创 想 2007 学 年 第 2007 学 年 第 2007 学 年 第 2007 学 年 第 优 秀 奖 李 芮 安 石 晓 岑 谢 传

務 長 序 溝 通 無 礙, 服 務 至 上 Contents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一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生 事 務 工 作 必 須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化 而 與 時 俱 進, 才 能 符 合 家 長 的 期 待 與 生 的 認 同 因 此, 處 在

浸 在 白 葡 萄 池 中 的 葡 萄 ( 葡 萄 冰 品 ) 巧 克 力 冰 品 熟 食 砧 板 檢 體 烹 調 用 水 檢 體 熟 食 刀 具 檢 體 遠 紅 外

11.pdf

Microsoft Word - May_2013.doc

伍 各 處 室 工 作 報 告 〆 教 務 處 〆 一 有 關 設 備 組 設 計 校 務 系 統 清 單, 感 謝 主 計 室 提 供 全 校 各 設 備 系 統 及 負 責 人 員 資 料, 本 組 己 順 利 完 成, 資 料 詳 如 附 加 檔 二 感 謝 到 場 與 會 的 校 長 及 師

Microsoft Word - 02.doc

Microsoft Word - 附錄一.doc

個 人 的 手, 拉 著 瞎 子 的 手 把 他 帶 往 村 外 的 時 候, 對 於 瞎 子 來 講, 那 個 人 的 手 和 耶 穌 的 手 有 沒 有 區 別? 沒 有! 為 什 麼 沒 有 區 別? 因 為 對 於 一 個 瞎 子 來 說, 手 和 耳 朵 就 是 他 接 觸 世 界, 瞭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附件四:作品送展表(夾於作品說明書第一頁,請勿裝訂)

高雄市立右昌國民中學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段考二年級國文科試卷

大学英语4、6级等级考试简介.doc

第 一 章 貓 頭 鷹 傳 信 從 很 多 方 面 來 說 哈 利 波 特 是 一 個 非 常 不 尋 常 的 男 孩 舉 一 個 例 子 來 說, 一 年 之 中 他 最 憎 恨 的 時 期 就 是 暑 假 了 除 此 之 外, 他 的 家 庭 作 業 還 必 須 在 死 寂 的 夜 晚 裏 偷

,

目 錄.doc

2 年 1 班 廖 巧 文 指 導 老 師 李 美 玲 搭 捷 運 去 年 八 月, 媽 媽 參 加 父 親 節 攝 影 比 賽 得 獎 了, 因 為 頒 獎 地 點 在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所 以 我 們 全 家 搭 捷 運 到 那 裡 陪 媽 媽 領 獎 捷 運 木 柵 線 很 特 別

104計畫條文

實習報告

Q1「我心目中的臺北」照片徵件活動如何參加?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議程

春季养生(上).doc

*33*!!!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 ) 0 $.# ( ) 0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学位中心〔2015〕 号

校訓

築圓季刊10411.pdf

工 序 的 是 ( ) A. 卷 筒 切 筒 装 药 造 粒 B. 搬 运 造 粒 切 引 装 药 C. 造 粒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D.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运 输 7. 甲 公 司 将 其 实 施 工 项 目 发 包 给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将 其 中 部 分 业 务 分 包 给

德霖技術學院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B2C4A447BEC7B4C1AED5AAF8B77CC4B3B8EAAEC62E646F63>

《民国演义》第一册

合 作 就 是 力 量 得 獎 者 : 張 毓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一 塊 香 甜 又 酥 脆 的 餅 乾 屑 掉 在 地 上, 首 先 出 來 偵 查 的 螞 蟻 並 不 自 己 獨 佔, 反 而 伸 伸 觸 角, 將 美 食 的 訊 息 告 知 其 他 螞 蟻, 不 久 螞 蟻

用 平 板 上 閱 讀 301 花 慶 恩 上 個 學 期, 施 老 師 讓 我 們 用 平 板 上 閱 讀 課 上 課 前, 范 老 師 叫 我 和 一 位 同 學 幫 忙 將 平 板 電 腦 拿 出 來, 並 排 好 順 序, 一 上 課, 老 師 請 同 學 一 組 一 組 的 去 拿 平 板

<4D F736F F D20AAFEA5F334A D32B3B0A5CDB448C2E0C2B2B3B928AED6A977AAA929>

Microsoft Word - exmt10302

华宝兴业周报第123期.doc

华宝兴业周报第131期.doc

Transcription: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30 分 地 點 : 蘭 潭 校 區 行 政 中 心 二 樓 第 1 會 議 室 主 席 : 劉 學 務 長 玉 雯 出 席 : 如 簽 到 表 記 錄 : 陳 惠 蘭 壹 主 席 致 詞 : 感 謝 各 院 處 室 對 學 生 事 務 業 務 的 支 持, 校 園 安 全 及 防 詐 騙 工 作, 希 望 全 校 師 生 多 加 宣 導, 並 可 參 閱 本 處 軍 訓 組 網 頁 學 安 通 報 資 訊 貳 宣 讀 102 學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臨 時 建 議 建 議 人 : 蘭 潭 校 區 學 生 代 表 ( 黃 道 同 學 ) 建 議 事 項 : 學 校 配 合 節 能 減 碳 積 極 推 動 無 紙 化 作 業, 但 是 開 會 通 知 單 及 議 程 還 是 印 製 紙 本, 建 議 議 程 應 於 開 會 一 週 前 E-mail 與 會 人 員 主 席 指 示 : 因 考 慮 學 生 的 電 腦 設 備, 所 以 才 印 製 紙 本 給 學 生 代 表 日 後 將 於 會 議 前 1 週 將 議 程 E-mail 給 與 會 人 員 執 行 情 形 : 會 議 議 程 及 相 關 附 件 於 開 會 前 1 週 E-mail 給 與 會 人 員 決 定 : 紀 錄 確 立 參 學 生 事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學 生 事 件 輔 導 及 兵 役 相 關 服 務 一 軍 訓 教 育 ( 一 ) 本 校 103 年 大 專 程 度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考 甄 選, 共 計 審 查 報 考 通 過 共 計 26 人 5 月 19 日 協 助 核 發 准 考 證,5 月 31 日 考 試,6 月 30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8 月 5 日 第 一 梯 次 入 營 ( 二 )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辦 理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至 陸 軍 南 區 測 考 中 心 戰 場 心 理 壓 力 模 擬 訓 練 館 及 空 軍 四 五 五 戰 鬥 機 聯 隊 校 外 教 學 參 訪 活 動, 共 計 師 生 150 餘 人 次 參 加 ( 三 )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 軍 訓 ) 為 非 通 識 課 程 選 修 0 學 分 可 折 抵 義 務 役 役 期 二 校 安 宣 導 ( 一 )103 年 4 月 學 安 通 報 第 011 號 已 公 告 近 期 重 點 宣 導 :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貴 重 財 物 保 管 反 詐 騙 案 例 宣 導 及 校 外 賃 居 安 全 各 項 宣 導 ( 二 ) 慶 祝 五 月 母 親 節 活 動, 於 5 月 7 日 12:00-15:30 時 在 蘭 潭 校 區 學 生 餐 廳 入 1

口 處, 邀 請 嘉 義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反 詐 騙 宣 導 ) 消 防 局 ( 防 溺 水 宣 導 ) 衛 生 局 ( 反 菸. 紫 錐 花 有 獎 徵 答 ) 創 世 基 金 會 (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 勸 募 發 票 (3-5 月 份 發 票 ) 義 賣 及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T91 步 槍 BB 彈 射 擊 ( 只 要 捐 3 張 發 票 給 創 世 基 金 會 就 可 參 加 ), 以 及 限 量 免 費 寄 送 寫 給 偉 大 媽 媽 的 話 卡 片 等 活 動,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 三 ) 萬 安 37 號 演 習 : 中 部 萬 安 37 號 演 習 訂 於 5 月 30 日 14:00-14:30 分 實 施, 本 次 僅 警 報 傳 遞 與 發 放, 不 實 施 人 員 疏 散 避 難 及 交 通 管 制 ( 四 ) 宣 導 教 育 部 103.4.3 日 臺 教 學 ( 五 ) 字 第 1030050049A 號 函 文 汛 期 來 臨 前, 確 實 執 行 校 園 空 間 防 災 安 全 檢 測 及 落 實 各 項 防 汛 整 備 工 作 內 容 ( 五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院 教 官 處 理 學 生 事 件 暨 輔 導 統 計 如 下 : 103.5.9 製 表 輔 導 成 果 回 報 年 / 月 份 103 年 1-2 月 ( 人 次 ) 103 年 3 月 ( 人 次 ) 103 年 4 月 ( 人 次 ) 疾 病 照 料 5 2 5 急 難 救 ( 扶 ) 助 32 27 101 情 緒 疏 導 104 44 32 轉 介 服 務 3 0 0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28 20 16 其 他 特 殊 事 件 疏 處 4 1 2 教 管 服 務 他 校 學 生 0 0 0 與 學 生 家 長 聯 繫 60 16 15 團 體 輔 導 740 422 1900 輔 導 服 務 學 生 統 計 982 535 2084 合 計 1958 1067 4155 三 紫 錐 花 反 毒 宣 導 ( 一 )2 月 14 日 教 學 研 討 暨 學 生 輔 導 聯 席 會 議 發 放 教 育 部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指 導 手 冊 - 大 專 導 師 版 反 毒 資 料, 加 強 宣 導 提 升 反 毒 知 能 ( 二 )103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拒 毒 萌 芽 反 毒 宣 導 服 務 學 習 模 式 推 廣 活 動 計 畫 實 施 如 下 : 1.3 年 5 月 7 日 校 園 宣 導 活 動 共 達 250 人 參 與 2. 預 定 5 月 20.22.27.29 日 13:30-15:00 至 嘉 義 縣 民 雄 國 小 實 施 三 五 年 級 宣 導 四 交 通 安 全 : 本 學 期 學 生 交 通 安 全 事 件 統 計, 自 103 年 2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5 月 8 日 止, 如 下 表 : 2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交 通 意 外 事 件 統 計 表 103.5.9 製 表 交 通 意 外 事 件 小 計 ( 件 ) 29 事 件 致 死 亡 受 傷 無 恙 合 計 ( 人 ) 傷 亡 類 別 區 分 0 38 1 39 年 級 大 一 大 二 大 三 大 四 大 五 碩 一 碩 二 碩 三 其 他 區 分 ( 人 ) 13 9 9 4 1 2 1 0 0 學 院 人 文 藝 術 農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生 命 科 學 院 區 分 學 院 師 範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 人 ) 11 8 7 4 4 5 五 賃 居 生 服 務 ( 一 )2 月 13 日 寄 發 各 院 系 本 校 新 修 訂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及 系 辦 及 導 師 執 行 賃 居 生 輔 導 工 作 事 項 及 期 程 表 並 請 配 合 辦 理 ( 二 )3 月 26 日 舉 辦 三 校 區 學 生 校 外 賃 居 安 全 講 座 共 3 場 次 及 房 東 座 談 會 1 場 次 約 40 位 房 東 參 與 座 談 1. 各 學 院 執 行 賃 居 生 輔 導 計 畫 成 效 統 計 表 如 下 : 103.5.14 製 表 學 院 總 班 級 數 繳 交 班 級 數 完 成 率 師 範 學 院 18 17 94% 人 文 學 院 18 16 89% 農 學 院 26 25 96% 理 工 學 院 26 25 96% 管 理 學 院 18 18 100% 生 命 科 學 院 15 14 93% 總 計 121 115 95% 2. 學 生 租 屋 處 熱 水 器 安 全 診 斷 表 103.5.14 製 表 學 院 賃 居 戶 數 完 成 戶 數 完 成 率 師 範 學 院 235 145 62% 人 文 學 院 292 240 82% 農 學 院 480 306 64% 理 工 學 院 389 257 66% 管 理 學 院 336 207 62% 生 命 科 學 院 226 159 70% 總 計 1958 1314 68% 3

3. 導 師 訪 視 賃 居 生 輔 導 紀 錄 103.5.14 製 表 學 院 賃 居 生 人 數 完 成 人 數 完 成 率 師 範 學 院 470 126 27% 人 文 學 院 397 332 84% 農 學 院 1001 592 59% 理 工 學 院 951 392 41% 管 理 學 院 800 231 29% 生 命 科 學 院 522 349 67% 總 計 4141 2022 51% 六 學 生 兵 役 ( 一 ) 折 抵 役 期 申 請 : 統 計 辦 理 學 生 軍 訓 成 績 折 抵 役 期 作 業, 自 103 年 2 月 1 日 至 5 月 8 日 止 計 67 人 次 ( 二 ) 自 2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止 辦 理 學 生 緩 徵 人 數 計 544 人,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緩 徵 人 數 計 13 人,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計 52 人, 儘 後 召 集 人 數 8 人 儘 後 召 集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2 人, 儘 後 召 集 原 因 消 滅 4 人, 業 已 發 文 至 各 縣 市 政 府 兵 役 單 位 後 備 指 揮 部, 後 續 依 學 生 申 請 需 求 持 續 每 月 辦 理 相 關 兵 役 緩 徵 儘 召 之 申 請 ( 三 ) 預 定 5 月 28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於 軍 訓 組 會 議 室 召 開 一 二 年 級 男 學 生 今 年 暑 假 參 加 國 軍 二 階 段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座 談 會 ( 四 ) 宣 導 事 項 : 本 學 期 新 增 學 生 兵 役 查 詢 系 統 加 註 有 效 期 限 作 業, 可 讓 學 生 更 瞭 解 自 身 兵 役 狀 況, 學 生 個 人 可 逕 於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個 人 資 料 維 護 查 詢 / 兵 役 狀 況 查 詢 欄 中, 查 詢 本 身 兵 役 狀 況 ( 緩 徵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緩 徵 儘 召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儘 召 等 ) 辦 理 之 有 效 期 限, 若 未 在 期 限 處 理, 請 逕 洽 軍 訓 組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輔 導 一 就 學 貸 款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日 間 部 同 學 計 有 1,612 位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申 貸 總 金 額 為 4,564 萬 8,380 元, 包 括 應 入 庫 金 額 ( 含 學 雜 費 / 學 分 / 校 內 住 宿 費 / 平 安 保 險 費 等 ) 為 3,658 萬 7,233 元 5 位 同 學 預 借 48 萬 元, 另 858 萬 1,147 元 為 學 生 溢 貸 金 額, 已 於 5 月 8 日 匯 入 學 生 郵 局 帳 戶 二 學 雜 費 減 免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日 間 部 同 學 計 有 703 位 核 定 學 雜 費 減 免 : 軍 公 教 遺 族 18 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379 位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91 位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101 位 原 住 民 學 生 82 位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32 位 4

三 獎 助 學 金 ( 一 ) 召 開 各 項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會 議, 審 核 各 項 校 內 外 獎 助 金, 目 前 共 有 120 件 申 請 案 件, 如 期 向 校 外 推 薦 各 項 獎 助 金, 截 至 5 月 8 日 止 共 有 38 人 次 獲 獎 校 外 各 項 財 團 或 政 府 獎 助 金 申 請 案 如 期 薦 送, 目 前 陸 續 公 布 獲 獎 助 名 單, 刻 正 依 各 單 位 規 定 製 作 收 據 印 領 清 冊 及 連 絡 獲 獎 學 金 簽 填 資 料 中 相 關 獲 獎 助 資 訊 參 閱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頁 / 獎 助 學 金 ( 二 ) 修 訂 本 校 原 住 民 獎 助 金 審 核 原 則 弱 勢 助 學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實 施 計 畫 志 翔 清 寒 學 生 安 心 就 學 獎 學 金 及 清 寒 學 生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除 清 寒 學 生 獎 學 金 需 提 送 行 政 會 議, 其 餘 修 正 要 點 資 訊 參 閱 學 生 事 務 處 / 學 務 法 規 或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頁 / 獎 助 學 金 公 告 查 閱 ( 三 )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計 有 4 人 獲 獎 學 金 7 人 獲 工 讀 助 學 金, 共 計 獲 24 萬 1000 元 整 ( 四 ) 截 至 4 月 底 止 核 發 學 生 急 難 慰 助 金 仁 愛 慰 助 金 如 下 表 : 103.5.9 製 表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核 發 人 次 核 發 金 額 申 請 原 因 急 難 慰 助 金 17 17 萬 父 母 重 病 或 去 世 仁 愛 慰 助 金 17 5 萬 1000 元 父 母 重 病 或 去 世 ( 五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共 計 13 位 軍 公 教 遺 族 申 請 公 費 金 額 共 計 新 台 幣 14 萬 8,176 元, 已 於 4 月 23 日 全 數 匯 入 帳 戶 四 生 活 學 習 獎 助 金 ( 一 ) 核 送 蘭 潭 / 新 民 校 區 生 活 學 習 獎 助 金 人 數 金 額 如 下 : 103.5.9 製 表 核 報 月 份 核 報 人 數 ( 人 ) 金 額 ( 元 ) 1 235 1,463,897 2 240 1,308,949 3 282 1,629,885 4 257 1,429,067 小 計 1014 5,831,798 ( 二 ) 生 活 學 習 獎 助 金 入 帳 事 宜, 依 核 報 單 位 核 報 日 期, 學 生 可 分 二 梯 次 分 別 於 每 月 13 及 26 日 固 定 日 期 收 到 生 活 學 習 獎 助 金 第 一 梯 次 入 款 須 由 核 報 單 位 每 月 3 日 前 完 成 核 報, 第 二 梯 次 入 款 須 由 核 報 單 位 每 月 4 至 15 日 前 核 報 ( 三 ) 生 活 學 習 獎 助 金 作 業 提 升, 採 取 匯 款 mail 通 知, 使 學 生 可 確 時 掌 握 匯 款 入 帳 戶 日 期, 提 供 主 動 服 務 ( 四 ) 審 核 全 校 各 單 位 申 請 生 活 學 習 獎 助 學 金 的 學 生 是 否 有 其 他 專 職 工 作 並 登 錄 造 冊 管 制,1-4 月 各 單 位 印 領 清 冊 有 無 專 職 查 核 計 2,105 人 次 有 無 專 5

職 人 員 造 冊 182 人 次 學 生 住 宿 輔 導 一 1 月 13 日 至 2 月 25 日 已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蘭 潭 民 雄 新 民 優 先 住 宿 申 請 3 月 5 日 公 告 合 格 住 宿 名 單 二 4 月 23 日 於 蘭 潭 宿 舍 舉 辦 文 化 祭 活 動, 促 進 宿 舍 幹 部 與 住 宿 生 之 間 情 感 與 學 習 分 工 合 作 能 力 5 月 8 日 民 雄 校 區 樂 育 堂 舉 辦 第 7 屆 宿 舍 羽 球 盃 競 賽, 提 升 住 宿 同 學 運 動 風 氣, 彼 此 切 磋 球 技, 增 進 各 宿 舍 間 情 誼 三 103 學 年 度 蘭 潭 林 森 民 雄 及 進 德 樓 宿 舍 舊 生 電 腦 抽 籤 活 動,3 月 25 日 至 3 月 31 日 開 放 網 路 登 記,4 月 15 日 電 腦 抽 籤,4 月 16 日 公 告 進 住 合 格 名 單 四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宿 舍 正 副 舍 長 選 舉 活 動, 已 於 3 月 底 遴 選, 依 選 舉 程 序 將 當 選 名 單 公 告 於 宿 舍 網 頁 五 學 生 宿 舍 為 提 升 住 宿 生 安 全 疏 散 應 變 能 力 與 宣 導 宿 舍 相 關 事 項, 分 別 於 3 月 6 日 4 月 23 29 日 完 成 三 校 區 共 計 3 場 次 逃 生 演 練 學 生 獎 懲 及 學 生 輔 導 一 學 生 獎 懲 ( 一 ) 自 97 學 年 起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核 以 學 生 學 期 獎 懲 紀 錄 為 考 核 依 據,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班 級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系 主 任 協 助 於 5 月 27 日 前 送 回 學 生 獎 懲 建 議 表, 俾 利 考 核 學 生 操 行 及 順 利 離 校 ( 二 ) 為 使 各 單 位 老 師 敘 獎 更 為 方 便, 原 有 函 送 紙 本 通 知 及 獎 懲 建 議 表 方 式 仍 保 留, 另 採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全 校 各 單 位 / 班 級 導 師, 以 利 導 師 以 電 腦 繕 打 獎 懲 建 議 表, 使 各 老 師 能 從 各 種 管 道 接 穫 敘 獎 訊 息, 表 現 優 秀 之 學 生 能 確 實 敘 獎 為 達 到 無 紙 化 及 行 政 革 新, 預 計 103 學 年 度 起 針 對 學 生 之 獎 懲, 擬 採 電 腦 系 統 化 二 學 生 請 假 ( 一 ) 請 假 宣 導 公 告 已 於 開 學 時 通 知 各 系 所 導 師 及 班 代, 希 冀 能 讓 學 生 暸 解 請 假 規 則, 並 加 強 宣 導 線 上 請 假 系 統, 以 利 學 生 查 詢 請 假 狀 況 ( 二 ) 本 學 期 至 5 月 2 日 止, 學 生 請 假 共 有 17,976 人 次 ( 公 假 9,488 人 次 ; 事 假 2,941 人 次 ; 病 假 3,727 人 次 ; 喪 假 544 人 次 ; 生 理 假 1,276 人 次 ) ( 三 ) 學 生 請 假 逾 30 小 時 以 上 則 寄 發 學 生 考 勤 通 知 書, 以 落 實 預 警 機 制, 俾 利 學 生 檢 視 請 假 情 形, 並 通 知 家 長 導 師 及 院 教 官 加 強 關 照 與 輔 導 本 學 期 至 5 月 2 日 止 寄 出 缺 勤 通 知 書 共 104 位 同 學 6

三 品 德 教 育 : 為 推 廣 品 德 教 育 核 心 價 值, 本 學 期 結 合 宿 舍 辦 理 下 列 活 動 : ( 一 )3 月 8 日 於 蘭 潭 宿 舍 辦 理 全 民 來 路 跑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健 康 生 活 習 慣 ( 二 )3 月 26 日 辦 理 感 懷 先 祖 體 驗 之 捲 愛 心 活 動, 藉 由 活 動 讓 學 生 緬 懷 先 祖 並 了 解 傳 統 孝 道 精 神 ( 三 )5 月 7 日 民 雄 宿 舍 辦 理 母 親 節 康 乃 馨 活 動, 表 達 對 母 親 的 顧 念 與 感 恩 四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宿 舍 同 儕 輔 導 學 習 及 健 康 宿 舍 本 學 期 宿 舍 同 儕 學 習 輔 導 報 名 社 群 共 計 5 組 健 康 宿 舍 計 320 人 申 請 服 務 學 習 輔 導 一 為 讓 大 一 學 生 了 解 服 務 學 習 真 諦, 於 2 月 26 日 假 民 雄 校 區 舉 辦 民 雄 校 區 服 務 學 習 輔 導 長 座 談 會, 各 學 系 均 推 派 代 表 參 加, 共 計 21 人 參 加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一 及 大 二 以 上 校 外 服 務 學 習 至 5 月 9 日 止, 計 有 26 班 級 實 施 三 預 定 5 月 30 日 於 蘭 潭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瑞 穗 廳 辦 理 服 務 學 習 競 賽, 邀 集 大 一 及 大 二 以 上 進 行 服 務 學 習 班 級 參 與 競 賽 社 團 活 動 一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於 2 月 17 日 至 5 月 12 日 共 計 辦 理 校 內 外 活 動 139 場 次 二 3 月 5 日 4 月 9 分 別 於 民 雄 校 區 大 學 館 演 講 廳 及 蘭 潭 校 區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民 雄 校 區 蘭 潭 校 區 暨 新 民 校 區 學 生 自 治 幹 部 座 談 會 三 蘭 潭 國 樂 團 榮 獲 102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南 區 決 賽 大 團 優 等 第 一 名, 絲 竹 室 內 樂 合 奏 大 專 團 體 B 組 優 等 獎, 民 雄 漱 音 國 樂 社 獲 絲 竹 樂 甲 等 四 3 月 18 日 樵 夫 志 工 隊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愛 心 動 一 動 捐 出 舊 愛 買 回 新 歡 聯 合 二 手 義 賣 活 動, 學 生 熱 絡 參 與 五 3 月 19 日 假 民 雄 校 區 大 學 館 演 講 廳 辦 理 本 校 與 嘉 義 縣 政 府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合 辦 嘉 義 縣 民 雄 陸 橋 改 建 - 工 程 品 質 暨 週 邊 交 通 安 全 公 民 論 壇, 計 有 鄰 近 學 校 教 職 員 生 代 表 284 人 參 加, 本 校 有 119 位 學 生 與 會 六 3 月 29-30 日 辦 理 103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社 團 評 選 暨 觀 摩 活 動, 共 計 153 所 大 學 院 校,285 個 社 團, 約 3,000 人 次 參 加 七 103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社 團 評 選 暨 觀 摩 活 動 本 校 服 務 性 社 團 農 藝 志 工 隊 及 學 術 學 藝 性 社 團 蘭 潭 國 樂 團 榮 獲 雙 特 優, 表 現 十 分 優 異 亮 眼 八 4 月 23 日 至 30 日 辦 理 彬 彬 紳 士 翩 翩 淑 女 週, 執 行 項 目 有 ( 一 ) 播 放 宣 導 短 片 ( 二 ) 辦 理 講 座 ( 三 ) 校 園 狗 仔 隊 紳 士 淑 女 每 日 爆 報 照 片 上 傳 比 賽 7

九 4 月 26 日 蘭 潭 學 生 議 會 於 新 民 校 區 101 階 梯 教 室 辦 理 議 鳴 驚 人 - 學 生 自 治 開 會 一 把 罩 議 事 研 習 營 活 動, 共 計 50 人 參 加 十 4 月 30 日 蘭 潭 學 生 會 於 瑞 穗 館 辦 理 無 雙 樂 團 - 當 古 典 遇 上 流 行 演 唱 會 十 一 蘭 潭 學 生 會 預 定 於 5 月 21 日 於 瑞 穗 館 辦 理 社 團 聯 合 成 果 發 表 會 及 5 月 27 日 台 灣 戲 劇 表 演 家 - 藝 術 校 園 巡 演 活 動 十 二 農 藝 志 工 隊 樵 夫 志 工 隊 慈 光 社 及 特 教 志 工 隊 申 請 教 育 部 103 年 大 專 校 院 社 團 帶 動 中 小 學 社 團 發 展 計 畫 獲 4 萬 元 補 助 十 三 申 請 教 育 部 103 年 教 育 優 先 區 中 小 學 暑 假 營 隊 活 動 計 有 12 隊, 計 有 含 慈 光 社 漱 音 國 樂 社 AO 生 命 品 格 教 育 社 蘭 潭 國 樂 團 數 位 學 習 志 工 隊 樵 夫 志 工 隊 農 藝 志 工 隊 八 色 鳥 活 動 隊 天 文 社 課 業 輔 導 社 資 管 志 工 隊 手 工 藝 社 十 四 參 與 社 區 愛 心 服 務 計 有 3 場 次, 明 心 佛 學 社 5 月 28 29 日 配 合 台 南 捐 畢 業 典 禮 血 中 心 捐 血 活 動 慈 光 社 血 出 你 的 愛 捐 血 活 動 ; 英 語 志 工 服 務 社 排 路 國 小 端 午 由 來 探 索 營 一 6 月 7 日 上 午 9 時 於 本 校 蘭 潭 校 區 瑞 穗 館 民 雄 校 區 大 學 館 新 民 校 區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102 學 年 度 跨 校 區 聯 合 視 訊 畢 業 典 禮 二 第 2 次 籌 備 會 業 於 4 月 29 日 召 開 完 畢 ;5 月 20 日 第 3 次 籌 備 會 議 ;6 月 4 日 三 校 區 畢 業 典 禮 總 預 演 三 會 場 佈 置 ( 一 ) 蘭 潭 校 區 : 佈 置 主 題 天 下 嘉 農 嘉 大 風 華, 於 KANO 歷 史 藝 術 文 化 探 索 園 區 進 行 佈 置 ; 瑞 穗 館 前 擺 設 舉 牌 小 人 及 廣 場 設 置 棒 球 主 題 區, 以 3 位 棒 球 打 擊 之 人 形 立 牌 為 主 軸 佈 置 ( 二 ) 民 雄 校 區 : 行 政 大 樓 前 圓 環 處 佈 置 棒 球 主 題 區 大 學 館 中 庭 佈 置 展 翅 高 飛 一 帆 風 順 造 型 區 ( 三 ) 新 民 校 區 : 圓 形 廣 場 佈 置 鵬 程 萬 里 一 帆 風 順 環 保 風 車 區 合 唱 比 賽 ( 一 )5 月 14 日 於 蘭 潭 校 區 瑞 穗 館 舉 行 102 學 年 度 全 校 合 唱 比 賽, 本 次 參 賽 隊 伍 共 計 11 隊 評 審 老 師 邀 請 校 內 音 樂 系 涂 淑 芬 老 師 張 得 恩 老 師 中 文 系 陳 茂 仁 老 師 與 校 外 三 位 高 中 音 樂 老 師 分 別 為 嘉 義 市 宏 仁 女 中 朱 如 鳳 老 師 劉 曉 書 老 師 及 嘉 義 縣 永 慶 高 中 黃 于 真 老 師 擔 任 評 審 ( 二 ) 比 賽 由 農 學 院 園 藝 學 系 榮 獲 第 一 名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榮 獲 第 二 名 獸 醫 學 系 榮 獲 第 三 名 8

學 生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暨 導 師 服 務 一 學 生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 一 ) 心 理 諮 商 本 學 期 兼 任 輔 導 老 師 個 別 輔 導 時 間 自 2 月 24 日 起 至 6 月 13 日 止, 同 學 可 視 需 要 向 學 輔 中 心 預 約 個 別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本 學 期 至 4 月 30 日 止, 個 別 諮 商 輔 導 個 案 類 別 統 計 如 下 表, 諮 商 問 題 以 人 際 關 係 最 多, 自 我 調 適 次 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個 別 諮 商 輔 導 個 案 類 別 統 計 表 如 下 : 103.4.30 製 表 103 年 / 月 份 人 次 性 別 男 女 學 業 適 應 自 我 成 長 自 我 調 適 生 涯 議 題 人 際 關 係 問 題 類 別 02 31 15 16 5 9 9 4 14 7 0 10 0 2 0 3 0 0 03 112 42 70 21 26 35 14 60 25 10 6 1 2 1 12 0 0 04 71 35 36 29 12 22 7 26 18 5 10 0 1 0 8 0 1 合 計 214 92 122 55 47 66 25 100 50 15 26 1 5 1 23 0 1 ( 二 ) 輔 導 活 動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至 5 月 6 日 止, 輔 導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103.5.6 製 表 項 目 班 級 輔 導 團 體 諮 商 活 動 主 題 家 庭 議 題 1. 跟 自 己 在 一 起 - 談 如 何 因 應 環 境 的 挑 戰 2. 有 關 係 就 沒 關 係?!- 談 親 密 情 感 樣 貌 3. 別 被 生 涯 規 劃 給 綁 架 了 談 生 涯 抉 擇 4. 心 理 測 驗 - 人 際 行 為 量 表 與 生 涯 信 念 檢 核 表 1. 傷 停 補 時 - 失 落 同 行 團 體 2. 別 再 當 夾 心 餅 乾 了 - 自 我 探 索 團 體 感 情 困 擾 辦 理 場 次 心 理 疾 患 成 癮 行 為 參 與 人 次 12 503 2 70 體 驗 活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 性 別 平 等 觀 測 站 1 887 工 作 坊 講 座 電 影 賞 析 1. 好 好 說 再 見 - 跨 越 情 傷 工 作 坊 2. 性 好 幸 好 - 情 慾 探 索 工 作 坊 學 習 與 讀 書 策 略 講 座 : 成 為 學 習 大 富 翁 性 別 平 等 及 親 密 關 係 : 男 生 愛 女 身 超 完 美 嬌 妻 窈 窕 老 爸 同 床 異 夢 真 愛 每 一 天 2 20 1 23 5 65 性 議 題 偏 差 行 為 危 機 事 件 備 註 性 平 事 件 心 理 測 驗 由 各 班 同 學 及 導 師 視 需 求 向 學 輔 中 心 提 出 班 級 輔 導 申 請 每 學 期 規 劃 不 同 主 題, 於 學 期 初 召 募 成 員, 時 程 為 8 星 期, 每 星 期 1 次, 每 次 2 小 持 每 學 期 主 題 不 同, 詳 情 可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網 頁 查 詢 9

( 三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為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課 業 及 生 活 上 的 個 別 需 求, 資 源 教 室 備 有 英 文 資 源 班 輔 導 學 伴 及 交 通 費 補 助 等 服 務, 同 學 可 視 需 求 與 資 源 教 室 連 絡, 另 為 讓 身 心 障 礙 同 學 認 識 相 關 就 業 服 務 措 施, 資 源 教 室 亦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團 體 業 務 介 紹 職 涯 專 題 演 講 及 升 學 與 就 業 相 關 資 訊, 以 協 助 同 學 進 行 職 涯 規 劃 及 生 涯 方 向 詳 情 請 參 閱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 資 源 教 室 網 頁 1.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別 化 支 持 服 務 業 務 103.5.6 製 表 活 動 主 題 活 動 說 明 參 與 人 數 備 註 提 供 大 一 ~ 研 究 所 之 不 同 系 所 的 身 心 障 期 初 工 作 會 報 礙 學 生 交 流 機 會, 並 宣 導 學 期 重 要 事 項 32 與 活 動 期 初 輔 導 學 伴 座 談 會 於 學 期 初 召 開, 說 明 輔 導 學 伴 辦 法 與 相 關 資 料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特 質 及 協 助 事 項 6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座 談 擬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並 與 系 所 討 論 學 期 需 求, 共 同 協 商 訂 定 及 實 施 11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為 建 置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機 制 並 提 供 完 善 支 持 服 務, 使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提 升 在 校 全 面 性 適 應 力 15 愛 不 礙 大 聲 說 - 無 障 礙 體 驗 活 動 ( 民 雄 場 次 ) 愛 不 礙 大 聲 說 - 無 障 礙 體 驗 活 動 ( 蘭 潭 場 次 ) 運 用 體 驗 活 動, 認 識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無 障 礙 環 境 設 施, 增 進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無 障 礙 設 施 的 接 納 與 認 識, 達 到 零 拒 絕 的 校 園 友 善 環 境 進 而 培 養 生 命 關 懷 尊 重 他 人 之 生 命 價 值 119 80 期 中 工 作 會 報 暨 聽 打 員 及 筆 抄 員 教 育 訓 練 座 談 宣 導 學 期 重 要 事 項 與 活 動, 並 介 紹 聽 打 員 及 筆 抄 員 的 相 關 資 訊, 期 能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課 堂 學 習 25 ( 暫 定 ) 透 過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團 體 業 務 介 紹 職 涯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轉 銜 會 議 專 題 演 講, 提 供 升 學 與 就 業 相 關 資 訊, 使 本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了 解 就 業 服 務 之 福 利 措 拖, 以 協 助 學 生 進 行 職 涯 規 劃 及 生 20 ( 暫 定 ) 5 月 28 日 辦 理 涯 方 向 10

2. 資 源 教 室 行 政 業 務 (1)2 月 27 日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提 報 本 校 大 二 大 三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障 礙 待 確 認 學 生 ( 含 碩 博 班 ) 大 專 校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共 提 報 人 數 40 位 (2) 召 開 督 導 會 議 2 次 輔 導 員 會 議 2 次, 討 論 本 學 期 有 關 資 源 教 室 相 關 業 務 及 推 動 方 式 個 案 適 應 情 況 及 支 持 服 務 計 畫 整 合 各 校 區 輔 導 員 之 行 政 效 率 輔 導 品 質 與 提 升 資 源 教 室 支 持 服 務 的 效 能 等 (3) 因 應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之 特 殊 學 習 需 求, 本 學 期 於 蘭 潭 校 區 新 民 校 區 及 民 雄 校 區 開 設 英 文 資 源 班, 以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之 權 益, 計 有 5 人 修 習 (4)102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計 畫 及 教 育 部 招 收 大 專 校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甄 試 入 學 經 費, 已 於 2 月 完 成 結 報 (5) 本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交 通 費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二 導 師 業 務 點 修 訂 及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資 源 教 室 設 置 要 點 訂 定, 提 請 102 學 年 度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 一 )103 年 2 月 14 日 於 蘭 潭 校 區 瑞 穗 館 舉 行 教 學 研 討 暨 學 生 輔 導 聯 席 會 議, 參 與 人 員 計 有 327 位 ( 二 ) 導 師 知 能 研 習 於 3 月 13 日 辦 理 賃 居 訪 視 須 知, 邀 請 嘉 義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簡 凱 奇 科 員 擔 任 主 講 人, 計 有 25 人 參 與, 第 二 場 次 於 5 月 28 日 圖 書 館 地 下 室 一 樓 演 講 廳 舉 辦 ( 三 ) 導 師 時 間 活 動 紀 錄 除 第 1 週 及 考 試 週 外, 凡 週 三 5 6 節 之 活 動 如 班 會 院 週 會 系 週 會 或 演 講 等 均 需 由 班 級 學 藝 股 長 至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登 錄 活 動 紀 錄, 本 學 期 至 5 月 7 日 止 各 班 應 登 錄 紀 錄 之 次 數 為 8 次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院 填 寫 導 師 時 間 活 動 紀 錄 統 計 表 103.5.7 製 表 院 別 班 級 數 應 填 寫 次 數 導 師 審 查 次 數 班 級 填 寫 次 數 導 師 平 均 審 查 次 數 班 級 平 均 填 寫 次 數 師 範 學 院 24 192 53 131 2.2 5.5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24 192 88 115 3.7 4.8 管 理 學 院 24 192 93 123 3.9 5.1 農 學 院 35 280 158 237 4.5 6.8 理 工 學 院 34 272 131 215 3.9 6.3 生 命 科 學 院 20 160 48 70 2.4 3.5 合 計 161 1288 571 891 3.5 5.5 11

學 生 職 涯 發 展 輔 導 一 3 月 19 日 於 新 民 校 區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相 聲 掌 聲 人 生 講 座, 邀 請 台 灣 影 視 界 超 人 氣 喜 劇 演 員 及 主 持 人, 相 聲 瓦 舍 專 任 演 員 與 創 意 人 宋 少 卿 先 生, 共 404 名 學 生 參 與, 講 座 滿 意 度 平 均 數 4.52( 總 分 5) 二 4 月 23 日 辦 理 職 涯 博 覽 會 暨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共 45 家 廠 商 設 攤 徵 才, 學 生 參 與 人 數 共 2,976 人, 初 步 媒 合 人 數 約 240 人 三 4 月 23 日 辦 理 求 職 達 人 - 創 意 影 音 履 歷 暨 自 我 介 紹 決 賽 暨 頒 獎, 獲 獎 同 學 為 : 第 一 名 森 林 與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沈 柔 君 同 學, 第 二 名 園 藝 學 系 余 欣 郁 同 學, 第 三 名 微 生 物 免 疫 與 生 物 藥 學 系 王 聖 茵 同 學 創 意 影 音 履 歷 暨 嘉 義 大 學 微 笑 之 星 獎 項, 經 線 上 票 選 人 氣 獎 為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陳 芝 蓉 同 學 四 4 月 30 日 辦 理 勞 動 權 益 Wake Up~ 新 鮮 人 必 修 職 場 法 律 課 勞 工 權 益 講 座, 邀 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系 鄭 津 津 教 授 主 講, 於 蘭 潭 校 區 工 程 館 410 視 聽 教 室 舉 行, 共 58 名 學 生 參 與, 講 座 滿 意 度 達 100% 五 5 月 2 日 辦 理 New 轉 文 化 產 業 趣 ~ 文 化 產 業 參 訪, 參 訪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台 南 總 爺 藝 文 園 區 吉 而 好 文 創 觀 光 工 廠 參 訪, 參 與 學 生 共 35 人, 整 體 活 動 滿 意 度 達 94% 六 5 月 7 日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邀 請 考 選 部 陳 榮 坤 科 長 講 授 如 何 準 備 國 家 考 試 密 技, 地 點 在 蘭 潭 校 區 動 物 科 學 系 視 聽 教 室, 共 69 位 學 生 參 與, 講 座 滿 意 度 達 90% 七 5 月 7 日 辦 理 嘉 義 市 政 府 職 場 權 益 校 園 講 座, 地 點 在 蘭 潭 校 區 電 物 二 館 視 聽 教 室, 共 47 位 學 生 參 與 八 職 能 檢 測 與 諮 詢 ( 一 ) 本 學 期 以 大 三 學 生 為 主 軸 推 動 職 涯 班 級 輔 導, 以 結 合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UCAN) 及 各 學 系 就 業 途 徑, 引 導 學 生 自 我 專 業 職 能 檢 視 內 含 職 業 簡 介 職 業 興 趣 探 索 共 通 及 專 業 職 能 檢 測 同 學 們 可 直 接 由 本 校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隨 時 點 選 進 入 平 台 查 閱 相 關 資 料 及 施 測 ( 二 ) 歡 迎 大 一 至 大 四 學 生, 上 網 預 約 一 對 一 職 涯 個 別 諮 詢 九 職 涯 與 就 業 輔 導 講 座 12 103.5.9 製 表 時 間 主 題 主 講 人 辦 理 地 點 5.21 研 究 所 與 熱 門 證 照 如 何 雙 雙 考 取 高 點 教 育 集 團 張 政 老 師 新 民 校 區 5.21 從 人 格 特 質 尋 找 職 涯 潛 能 ~IMAKE360 職 涯 測 驗 日 月 知 識 ( 股 ) 公 司 林 重 儀 經 理 民 雄 校 區 5.28 職 場 權 益 校 園 講 座 嘉 義 市 市 政 府 新 民 校 區 6.04 從 人 格 特 質 尋 找 職 涯 潛 能 日 月 知 識 ( 股 ) 公 司 林 重 儀 經 理 蘭 潭 校 區

十 企 業 參 訪 時 間 活 動 主 題 辦 理 地 點 參 與 對 象 103.5.9 製 表 5.16 在 地 產 參 訪 1. 遠 東 機 械 集 團 發 得 科 技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雄 廠 2. 承 億 文 旅 3. 嘉 義 就 業 中 心 4. 嘉 義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中 心 全 校 大 三 大 四 學 生 約 40 名 5.23 職 場 深 度 參 訪 ~ 微 酵 館 及 啤 酒 廠 1. 麗 豐 微 酵 館 ( 含 樟 芝 乳 酸 菌 微 生 物 應 用 藥 用 真 菌 食 用 菇 蕈 等 主 題 ) 2. 善 化 啤 酒 文 化 園 區 生 涯 規 劃 團 體 成 員, 約 40 名 學 生 衛 生 保 健 輔 導 一 衛 生 行 政 ( 一 )103~104 學 年 度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招 標 業 於 4 月 1 完 成, 由 遠 雄 人 壽 得 標, 一 年 保 險 費 為 512 元, 由 學 校 補 助 外 其 餘 保 險 費 由 學 生 於 上 下 學 期 註 冊 時 繳 納 學 生 應 繳 保 險 費 每 學 期 為 206 元 ; 免 繳 學 雜 費 ( 公 費 生 除 外 ) 及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學 生, 應 繳 保 險 費 上 下 學 期 分 別 為 100 元 及 99 元 ( 二 )103 年 度 新 增 特 約 診 所 為 身 心 醫 療 科 吳 南 逸 診 所 恩 凱 爾 外 科 診 所 劉 怡 慧 皮 膚 科 診 所 黃 靖 修 內 科 診 所, 請 查 閱 衛 保 組 網 頁 ( 三 ) 餐 廳 檢 驗 不 合 格 之 業 者, 已 全 數 複 檢 完 畢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將 持 續 檢 驗, 預 計 6 月 中 完 成 二 健 康 服 務 ( 一 ) 傳 染 病 管 理 : 個 案 疑 似 感 染 肺 結 核 已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仍 持 續 追 蹤 及 健 康 輔 導,4 月 16 日 於 民 雄 校 區 辦 理 一 場 接 觸 者 x 光 檢 查 ( 二 ) 傷 病 服 務 :102 學 年 第 1 學 期 傷 病 統 計 共 1,479 人 次 ; 器 材 借 用 共 112 人 ; 保 險 理 賠 申 請 為 212 件 ( 三 )3 月 12~13 日 辦 理 例 行 性 大 四 學 生 胸 部 X 光 檢 查 共 1,555 人 完 成 檢 查 未 檢 查 者 已 通 知 學 生 逕 自 校 外 檢 查, 業 於 4 月 16 日 前 交 回 檢 查 報 告 三 衛 生 教 育 ( 一 )4 月 12 日 民 雄 校 區 辦 理 健 康 飲 食 講 座 之 得 舒 飲 食, DASH 餐 是 以 低 脂 低 飽 和 脂 肪 低 膽 固 醇 為 主 的 餐 單, 共 33 位 教 職 員 工 參 與 並 DIY 製 作 三 明 治 及 湯 品 ( 二 )5 月 7 日 13:20~15:10 於 蘭 潭 校 區 舉 辦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AED+CPR 研 習 課 程, 計 有 農 藝 系 木 設 系 生 化 系 微 藥 系 森 林 13

系 約 300 人 共 襄 盛 舉 ( 三 )5 月 7 日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103 年 教 育 部 補 助 各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暨 推 動 百 大 無 菸 校 園 徵 選 計 畫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肆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務 組 工 作 報 告 一 學 生 兵 役 : 本 學 期 休 退 學 學 生 辦 理 兵 役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截 至 目 前 已 呈 報 41 位 同 學 ; 儘 後 召 集 第 2 款 原 因 消 滅 6 位 ; 緩 徵 人 數 5 人 ; 儘 後 召 集 人 數 1 人 ;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人 數 1 人 二 就 學 貸 款 : 本 學 期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計 503 位 同 學 申 請,17 位 同 學 申 請 預 借 現 金, 於 4 月 21 日 已 匯 入 同 學 帳 戶, 另 333 位 同 學 就 學 貸 款 溢 借 書 籍 費 校 外 住 宿 費 及 生 活 費 之 款 項, 業 於 5 月 8 日 匯 入 同 學 帳 戶 三 各 項 助 學 金 ( 一 ) 本 學 期 教 育 部 學 產 基 金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助 學 金, 計 有 11 位 同 學 申 請 ( 二 ) 本 學 期 申 請 清 寒 學 生 扶 助 金 截 至 目 前 1 人 財 團 法 人 行 天 宮 文 教 發 展 促 進 基 金 會 助 學 金 3 人 申 請 財 團 法 人 文 殊 文 教 基 會 優 秀 清 寒 學 生 獎 助 金 1 人 申 請 彰 化 縣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1 人 申 請 財 團 法 人 陳 忠 陳 葉 蕊 文 教 基 金 會 獎 學 金 1 人 申 請 常 德 清 寒 學 生 勤 學 獎 學 金 3 人 申 請 急 難 慰 助 金 3 人 申 請 仁 愛 慰 助 金 3 人 申 請 教 育 部 學 產 基 金 急 難 慰 問 金 2 人 申 請 四 本 學 期 清 寒 獎 學 金, 截 至 目 前 計 有 89 位 同 學 申 請 五 本 學 期 在 校 生 及 實 習 生 收 平 安 保 險 及 理 賠 申 請 作 業, 截 至 目 前 計 有 37 人 申 請 六 本 學 期 學 各 類 學 雜 費 減 免 彙 報 作 業, 業 於 4 月 15 日 上 傳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助 學 措 施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共 計 197 人 七 本 學 期 進 修 部 學 生 自 治 幹 部 座 談 會, 業 於 3 月 10 日 辦 理 完 畢 八 本 學 期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時 間, 於 4 月 7 日 辦 理, 共 計 1,800 人 參 加 九 本 學 期 品 德 人 文 關 懷 講 座, 於 5 月 5 日 辦 理, 共 計 38 人 參 加 十 通 知 各 班 導 師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結 算 作 業 即 將 展 開, 請 於 5 月 30 日 前 送 至 進 修 部 學 務 組 辦 理 十 一 通 知 各 班 導 師 遴 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幹 部, 請 於 5 月 30 日 前 送 至 進 修 部 學 務 組 辦 理 十 二 進 行 調 查 102 學 年 度 優 秀 畢 業 學 生 服 務 獎 勤 學 獎 及 各 班 參 加 畢 業 禮 人 數 14

伍 臨 時 提 案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輔 導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輔 導 辦 法 97 年 1 月 8 日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修 正, 為 因 應 社 團 經 營 發 展 與 時 代 變 遷, 符 合 及 現 行 規 定 進 行 通 盤 檢 討 與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二 為 鼓 勵 社 團 踴 躍 參 與 社 團 相 關 活 動 及 暨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任, 修 正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輔 導 辦 法 三 檢 附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輔 導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草 案 各 1 份, 請 卓 參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修 正 後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草 案 各 1 份 ( 附 件 一, 頁 17 至 頁 37)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任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要 點 於 97 年 1 月 8 日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修 正, 為 配 合 現 行 規 定 進 行 通 盤 檢 討 與 修 訂 部 分 規 定 二 依 據 本 校 103 年 4 月 9 日 102 學 年 度 蘭 潭 校 區 暨 新 民 校 區 學 生 自 治 幹 部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決 議 修 正 部 分 規 定 三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輔 導 費 參 考 本 校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作 業 要 點 四 檢 附 本 校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任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草 案 各 1 份, 請 卓 參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修 正 後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草 案 各 1 份 ( 附 件 二, 頁 38 至 頁 49) 15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案 由 : 新 訂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競 賽 獎 勵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鼓 勵 學 生 社 團 踴 躍 參 與 社 團 相 關 競 賽, 特 訂 定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競 賽 獎 勵 要 點 ( 草 案 ) 二 檢 附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競 賽 獎 勵 要 點 草 案 總 說 明 要 點 草 案 各 1 份, 請 卓 參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修 正 後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草 案 各 1 份 ( 附 件 三, 頁 50 至 頁 56) 陸 臨 時 動 議 臨 時 動 議 一 建 議 人 : 蘭 潭 校 區 學 生 代 表 ( 黃 道 同 學 ) 建 議 事 項 : 下 一 屆 學 生 會 正 副 會 長 改 選 情 形, 目 前 仍 未 選 舉 公 告 當 選 人 員, 請 問 學 生 事 務 處 對 於 此 案 處 理 方 式 主 席 指 示 : 依 學 生 會 正 副 會 長 選 舉 罷 免 辦 法, 因 登 記 候 選 人 資 格 不 符 合, 已 進 行 補 選 機 制, 經 過 第 一 次 補 選 仍 無 候 選 人 登 記, 為 順 利 推 動 學 生 會 業 務, 簽 陳 校 長 核 准 103 學 年 度 蘭 潭 校 區 學 生 會 正 副 會 長 候 選 人 智 育 成 績 下 修 再 行 公 告 補 選 機 制 臨 時 動 議 二 建 議 人 : 新 民 校 區 學 生 代 表 ( 蔡 昀 廷 同 學 ) 建 議 事 項 :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應 不 適 用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輔 導 辦 法, 且 應 有 明 文 辦 法 另 行 規 範 主 席 指 示 :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 包 含 學 生 會 學 生 議 會 ) 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輔 導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陸 散 會 (14:00) 16

17 附 件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輔 導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第 一 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輔 導 學 生 達 成 德 體 群 美 之 五 育 目 標, 透 過 課 外 活 動 方 式, 輔 導 學 生 參 與 各 種 社 團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及 領 導 能 力 陶 冶 合 群 互 助 德 性 充 實 休 閒 生 活 激 發 服 務 精 神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發 揚 民 族 固 有 文 化 道 德, 特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輔 導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不 得 涉 及 政 黨 政 治 活 動 商 業 營 利 行 為 及 違 反 相 關 法 律 及 規 定 第 三 條 社 團 屬 性 : 一 學 術 性 : 研 究 專 業 學 術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二 學 藝 性 : 以 研 究 藝 術 學 習 技 藝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三 服 務 性 : 以 推 展 社 會 服 務 志 工 服 務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四 體 能 性 : 以 提 昇 運 動 技 能 促 進 運 動 健 身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五 康 樂 性 : 提 倡 休 閒 活 動 康 樂 性 活 動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六 自 治 性 : 以 培 養 學 生 自 治 第 一 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以 下 簡 修 正 條 文 文 字 稱 本 校 ) 為 輔 導 學 生 達 成 德 智 體 群 美 之 五 育, 透 過 課 外 活 動 方 式, 輔 導 學 生 辦 理 各 種 社 團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及 領 導 能 力 陶 冶 合 群 互 助 德 性 充 實 休 閒 生 活 激 發 服 務 精 神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發 揚 民 族 固 有 文 化 道 德, 特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輔 導 辦 法,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凡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或 自 條 文 刪 除 治 團 體,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概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條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不 得 涉 條 次 變 更 及 政 黨 政 治 活 動 商 業 營 利 行 為 及 違 反 相 關 法 律 及 規 定 第 四 條 社 團 類 別 : 一 學 術 性 : 研 究 專 業 學 術 二 配 合 教 育 部 修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正 社 團 屬 性 二 康 樂 性 : 提 倡 休 閒 活 動 三 將 原 先 第 四 條 康 樂 活 動 為 目 的 之 社 第 三 項 藝 術 性 團 社 團 條 次 調 整 三 藝 術 性 : 以 研 究 藝 術 並 修 正 條 文 學 習 技 藝 為 目 的 之 社 四 刪 除 第 四 條 第 團 五 項 音 樂 性 類 四 服 務 性 : 以 推 展 社 會 服 別 社 團 務 志 工 服 務 為 目 的 之 五 增 加 第 四 條 第 社 團 五 項 康 樂 性 社 五 音 樂 性 : 研 究 音 樂 音 團 及 第 六 項 自 樂 創 作 研 習 音 樂 技 能 治 性 屬 性 社 18

能 力 為 目 的, 促 進 系 科 學 會 之 發 展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七 綜 合 性 : 以 促 進 友 誼 砥 勵 情 操 服 務 地 區 性 高 中 職 校 友 為 目 的 之 各 類 社 團 第 四 條 學 生 社 團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輔 導 之 第 五 條 學 生 社 團 申 請 設 立 程 序 如 下 : 一 社 團 發 起 人 至 課 活 動 指 導 組 填 妥 學 生 社 團 設 立 申 請 表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簡 歷 表 社 長 基 本 資 料, 並 有 二 十 人 以 上 聯 署 發 起 二 社 團 發 起 人 併 同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草 案 及 第 一 款 所 需 資 料 送 學 生 會 初 核, 再 提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審 核 三 學 生 事 務 處 通 過 審 核 後, 社 團 發 起 人 於 二 週 內 召 開 社 員 大 會, 確 認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並 選 舉 社 團 社 長 及 幹 部, 並 於 二 週 內 提 送 組 織 章 程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簡 歷 表 社 長 基 本 資 料 表 幹 部 及 社 員 名 冊 送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正 式 登 記 設 立, 並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依 行 政 程 序 製 作 印 信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六 體 育 性 : 以 提 昇 運 動 技 能 促 進 運 動 健 身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七 聯 誼 性 : 以 促 進 友 誼 砥 勵 情 操 服 務 高 中 職 校 友 及 鄉 里 為 目 的 之 各 類 社 團 各 類 型 社 團 得 成 立 委 員 會, 並 選 出 主 席 一 人, 負 責 學 生 社 團 之 聯 繫 與 聯 會 活 動 之 策 畫 及 推 廣 第 五 條 學 生 社 團 由 學 生 事 務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輔 導 之 第 六 條 學 生 社 團 申 請 設 立 登 記 程 序 如 下 : 一 學 生 社 團 發 起 人 應 先 與 學 生 事 務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溝 通 說 明, 獲 認 可 後, 始 可 著 手 籌 組 聯 署 二 社 團 發 起 人 至 課 活 動 指 導 組 領 用 學 生 社 團 成 立 申 請 表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簡 歷 表 社 團 負 責 人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並 應 有 二 十 人 以 上 聯 署 發 起 三 社 團 發 起 人 將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草 案 及 第 二 項 等 資 料 送 學 生 會 初 核, 再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組 審 核 四 學 生 事 務 處 核 准 設 立 後, 通 知 社 團 發 起 人 辦 理 招 生 活 動, 並 於 二 週 內 召 開 社 員 大 會, 通 過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推 選 社 團 負 責 人 與 幹 部, 並 應 團 六 修 正 第 四 條 第 七 項 社 團 屬 性 條 次 變 更 二 刪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條 文 三 為 使 條 文 簡 潔, 將 原 條 文 第 六 條 第 四 項 及 第 五 項 整 合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四 條 文 內 容 修 正 19

及 設 立 證 書 四 學 生 事 務 處 審 核 通 過 後 未 按 時 召 開 成 立 大 會 者, 或 成 立 大 會 舉 行 後 未 按 時 限 陳 送 相 關 文 件 者, 或 陳 送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不 得 從 事 社 團 活 動, 經 通 知 後 二 週 內 仍 未 辦 理 或 補 正 者, 撤 銷 其 設 立 資 格, 該 社 團 發 起 人 在 二 學 年 度 內 不 得 再 以 相 同 社 團 申 請 五 新 申 請 社 團 之 性 質 內 容 與 現 有 社 團 或 學 校 學 分 課 程 重 複 者, 不 得 申 請 成 立 ; 如 係 跨 校 區 而 實 際 有 需 要 成 立 類 似 之 社 團, 須 取 得 現 有 社 團 之 同 意 書 第 六 條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學 生 社 團 名 稱 ( 並 冠 上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六 社 團 幹 部 選 舉 罷 免 名 額 請 學 生 事 務 處 派 員 列 席 指 導 五 成 立 社 員 大 會 舉 行 後 二 週 內, 應 檢 具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幹 部 名 冊 社 員 名 冊 學 年 度 活 動 計 畫 等 文 件 送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正 式 登 記 成 立, 並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製 作 社 團 印 信 ( 社 團 圓 戳 章 ), 社 團 得 開 始 活 動 六 學 生 事 務 處 審 核 後 未 按 時 召 開 成 立 大 會 者, 或 成 立 大 會 舉 行 後 未 按 時 限 陳 送 相 關 文 件 者, 或 陳 送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不 得 從 事 社 團 活 動, 經 通 知 後 二 週 內 仍 未 辦 理 或 補 正 者, 撤 銷 其 成 立 資 格, 該 社 團 發 起 人 在 二 學 年 度 內 不 得 再 以 相 同 社 團 申 請 七 申 請 之 社 團 其 性 質 內 容 與 現 有 社 團 或 學 校 學 分 課 程 重 複 者, 不 得 申 請 成 立, 如 係 跨 校 區 而 實 際 有 需 要 成 立 類 似 之 社 團, 須 取 得 現 有 社 團 之 同 意 書 第 七 條 社 團 未 依 規 定 成 立 而 自 行 招 募 社 員 辦 理 活 動 者, 視 情 節 予 以 輔 導 或 送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處 理 第 八 條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名 稱 六 幹 部 選 舉 罷 免 名 額 權 責 任 期 等 事 項 條 文 刪 除 二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文 字 20

權 責 任 期 等 事 項 八 經 費 之 來 源 運 用 與 社 團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九 組 織 章 程 之 通 過 與 修 正 程 序 十 修 定 章 程 之 年 月 日 第 七 條 學 生 社 團 社 員 以 本 在 學 學 生 為 限, 並 應 依 所 屬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之 規 定, 享 應 有 權 利 盡 應 盡 義 務 第 八 條 社 員 大 會 為 學 生 社 團 最 高 決 議 機 關, 社 員 大 會 由 社 長 召 開, 每 學 期 至 少 要 召 開 乙 次, 列 入 社 團 重 要 文 件 第 九 條 社 團 重 大 事 項 應 經 社 員 大 會 決 議, 包 含 下 列 事 項 : 一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變 更 二 社 長 之 選 舉 與 罷 免 三 社 團 停 社 第 十 條 社 員 大 會 之 決 議 不 得 與 憲 法 法 律 校 規 一 般 公 共 秩 序 及 善 良 風 俗 牴 觸, 牴 觸 者 無 效 第 十 一 條 社 長 職 責 為 對 內 綜 理 社 務 及 對 社 員 大 會 負 責, 對 外 代 表 學 生 社 團 並 出 席 學 校 辦 理 之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及 社 團 相 關 各 項 會 議 如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者, 應 向 主 辦 單 位 請 假, 由 社 團 幹 部 代 理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社 長 及 幹 部 改 選 與 交 接 : 任 期 一 學 年, 改 選 八 經 費 之 來 源 運 用 與 管 理 九 章 程 修 訂 之 方 式 權 限 十 訂 定 章 程 之 年 月 日 第 九 條 學 生 社 團 之 社 員 以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為 限 第 十 條 學 生 社 團 以 社 員 大 會 為 最 高 決 議 機 關, 每 學 期 至 少 要 召 開 乙 次, 列 入 社 團 重 要 文 件 第 十 一 條 社 團 重 大 事 項 應 經 社 員 大 會 決 議, 包 含 下 列 事 項 : 一 章 程 變 更 二 社 團 負 責 人 之 選 舉 與 罷 免 三 社 團 之 解 散 第 十 二 條 社 員 大 會 之 決 議 不 得 與 法 令 校 規 一 般 公 共 秩 序 及 善 良 風 俗 牴 觸, 牴 觸 者 無 效 第 十 三 條 社 團 負 責 人 對 內 綜 理 社 務, 對 社 員 大 會 負 責, 對 外 代 表 學 生 社 團 社 團 負 責 人 應 出 席 學 校 辦 理 之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並 依 據 學 務 處 學 生 會 之 開 會 通 知 出 席 各 項 會 議 如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者, 應 向 主 辦 單 位 報 備, 由 社 團 幹 部 代 理 出 席, 本 項 列 入 社 團 評 鑑 項 目 第 三 十 一 條 社 團 改 選 與 交 接 : 社 團 活 動 以 學 年 二 增 加 社 員 相 關 權 益 及 相 關 規 定 二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及 增 列 社 員 會 議 召 集 人 二 明 確 制 訂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二 會 議 決 議 內 容 新 增 不 得 與 憲 法 及 法 律 牴 觸 二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十 一 條 移 至 修 正 條 21

與 交 接 於 第 二 學 期 之 結 束 前 辦 理 完 成 第 十 三 條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任, 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任 要 點 實 施 第 十 四 條 社 團 成 立 滿 一 年 方 得 向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申 請 社 團 辦 公 室,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依 據 現 有 空 間 與 社 團 需 求 進 行 分 配, 停 社 及 運 作 不 良 之 社 團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評 估 後 收 回 社 團 辦 公 室 使 用 權 第 十 五 條 社 團 社 員 含 幹 部 至 少 要 有 20 人 以 上, 社 員 名 冊 於 每 學 年 度 招 生 後,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備 查, 學 期 中 因 故 社 員 人 數 不 滿 20 人 者, 得 自 行 辦 理 招 募 ; 社 團 人 數 不 滿 10 人 者, 依 本 法 第 七 章 停 社 規 定 辦 理 度 為 一 個 循 環, 社 團 改 選 與 交 接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統 一 公 告 與 辦 理, 辦 理 時 間 另 行 訂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社 團 於 每 學 年 度 應 聘 請 指 導 老 師 乙 位, 擔 任 社 團 活 動 全 程 之 指 導, 並 以 擔 任 乙 個 社 團 為 限 ; 指 導 老 師 之 聘 任 依 據 本 校 人 事 法 規 辦 理 或 另 案 訂 定 之 第 三 十 二 條 社 團 依 實 際 活 動 需 要 得 向 學 校 申 請 社 團 辦 公 室, 以 學 年 度 為 借 用 期 限, 依 據 本 校 實 際 空 間 與 社 團 需 求, 社 團 辦 公 室 之 分 配,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得 召 集 學 生 會 與 社 團 幹 部 討 論 決 定, 社 團 辦 公 室 借 用 規 定 另 行 訂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社 團 基 本 社 員 至 少 要 有 二 十 人 以 上, 社 員 名 冊 於 每 學 年 度 招 生 後, 送 課 外 組 備 查, 期 中 因 故 社 員 人 數 不 滿 二 十 人 者, 得 自 行 辦 理 招 生 ; 活 動 開 始 後, 社 團 人 數 不 滿 十 人 者, 得 停 止 社 團 活 動 或 申 請 解 散 文 第 十 二 條 並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十 二 條 移 至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四 條 並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二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22

第 十 六 條 社 團 之 各 項 決 議, 除 社 團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社 員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社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人 數 同 意 作 成 決 議 但 關 於 變 更 社 團 宗 旨 解 散 社 團 修 改 章 程 之 決 議, 應 經 社 員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並 經 出 席 社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作 成 決 議, 並 報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第 十 七 條 社 團 辦 理 活 動, 應 於 活 動 舉 辦 前 2 週, 需 填 寫 社 團 活 動 申 請 表 及 活 動 企 劃 書, 經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後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社 團 申 辦 之 活 動 須 與 宗 旨 相 符, 每 個 社 團 應 於 每 學 期 至 少 辦 理 1 次 服 務 學 習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社 團 於 學 期 初 繳 交 活 動 行 事 曆 註 明 活 動 時 間 地 點 負 責 人, 經 學 生 會 初 閱 彙 整 後,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第 十 六 條 社 團 辦 理 活 動 前, 應 經 學 校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社 團 活 動 需 填 寫 社 團 活 動 申 請, 經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後 循 學 生 事 務 處 行 政 體 系 核 定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社 團 申 辦 之 活 動 須 與 宗 旨 相 符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社 團 於 學 期 初 繳 交 活 動 行 事 曆 註 明 活 動 時 間 地 點 負 責 人, 經 學 生 會 初 閱 彙 整 後,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每 週 例 行 性 研 習 訓 練 團 練 之 活 動 依 計 畫 辦 理, 不 需 另 案 申 請 第 十 九 條 社 團 辦 理 之 大 型 活 動 校 際 活 動 聯 盟 活 動 時, 應 於 活 動 前 兩 週 前 完 成 活 一 本 條 文 新 增 二 明 訂 出 席 會 議 相 關 人 數 及 出 席 規 定 二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二 增 列 服 務 學 習 二 刪 除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條 文 刪 除 23

第 二 十 條 已 核 准 辦 理 之 活 動, 因 故 無 法 實 施 或 延 後 實 施 者, 應 向 學 生 會 及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報 備, 未 報 備 者 視 同 違 規 辦 理 活 動 第 二 十 一 條 辦 理 活 動 需 借 用 場 地 器 材 者, 依 據 各 行 政 單 位 訂 定 場 地 及 器 材 借 用 辦 法 規 定, 提 出 借 用 申 請 與 歸 還 動 申 請, 包 含 活 動 申 請 表 ( 含 活 動 企 畫 書 經 費 預 算 表 ), 必 要 時 要 附 上 參 加 名 冊 第 二 十 條 核 准 辦 理 之 活 動, 因 故 無 法 實 施 或 延 後 實 施 者, 應 向 學 生 會 及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報 備, 未 報 備 者 視 同 違 規 辦 理 活 動 第 二 十 一 條 辦 理 活 動 需 借 用 場 地 器 材 者, 依 據 各 單 位 權 責 提 出 借 用 申 請 ;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或 學 生 會 管 制 之 場 地 器 材 由 社 團 於 申 請 活 動 時 一 併 提 出, 如 有 重 複 申 請 時, 由 社 團 協 調 之, 無 法 協 調 者, 依 據 申 請 先 後 順 位 使 用 場 地 與 器 材 借 用 相 關 規 定 另 案 訂 定 之 第 二 十 二 條 非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管 理 之 場 地 因 使 用 時 間 為 非 上 班 時 間, 工 作 人 員 需 要 辦 理 加 班 事 宣 者, 應 先 向 管 理 單 位 協 商 洽 借 並 取 得 同 意 後, 併 活 動 申 請 表 提 出,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用 得 由 社 團 或 學 生 事 務 處 負 責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條 文 內 容 新 增 文 字 二 刪 除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條 文 刪 除 24

第 二 十 二 條 各 項 校 內 活 動 於 22 時 前 結 束, 如 因 場 地 復 原 需 要 延 長 時 間 者, 應 向 駐 警 隊 提 出, 並 於 活 動 申 請 表 註 記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生 社 團 辦 理 校 外 活 動 者, 需 符 合 本 校 之 學 生 團 體 校 外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辦 理 活 動 所 需 之 海 報 張 貼, 應 以 核 定 之 活 動 為 原 則, 並 依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海 報 張 貼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五 條 每 週 例 行 性 活 動, 應 填 寫 社 團 社 課 活 動 紀 錄 表, 出 席 社 員 簽 到, 並 請 指 導 老 師 簽 核, 一 週 內 送 交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並 作 為 指 導 老 師 鐘 點 費 請 領 之 依 據, 逾 期 提 出 概 不 受 第 二 十 三 條 各 項 校 內 活 動 原 則 於 晚 上 十 時 前 結 束, 如 因 場 地 復 原 需 要 延 長 時 間 者, 應 向 駐 警 隊 提 出, 並 於 活 動 申 請 表 上 註 記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生 社 團 辦 校 外 活 動 者, 需 符 合 本 校 之 學 生 團 體 校 外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十 五 條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時, 指 導 老 師 應 全 程 指 導, 並 注 意 學 生 安 全 措 施 並 督 導 學 生 注 意 安 全 事 項 第 二 十 六 條 辦 理 活 動 所 需 之 海 報 張 貼, 應 以 核 定 之 活 動 為 原 則, 並 張 貼 於 本 校 指 定 位 置, 各 院 系 之 海 報 欄 之 張 貼 應 取 得 各 院 系 之 同 意 ; 違 規 張 貼 海 報 者, 除 登 記 外 並 列 入 社 團 評 鑑 之 扣 分 海 報 張 貼 規 定 另 行 訂 定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每 週 例 行 性 活 動 辦 理 後, 應 填 寫 上 課 活 動 紀 錄 表, 出 席 社 員 應 簽 到, 經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後, 於 一 週 內 送 交 課 外 組 彙 整, 作 為 指 導 老 師 鐘 點 費 請 領 之 依 25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刪 除 條 文 二 刪 除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二 刪 除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理 據, 上 課 活 動 紀 錄 表 於 活 動 後 翌 日 起, 逾 期 一 週 者 ( 含 假 日 ), 概 不 受 理 第 二 十 六 條 活 動 辦 理 後, 應 填 寫 社 團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表, 出 席 社 員 簽 第 二 十 八 條 辦 理 重 大 活 動 後, 填 寫 社 團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表 二 刪 除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到, 並 請 指 導 老 師 簽 核, 一 週 內 送 交 課 外 組 核 備, 作 為 經 費 補 助 之 依 據, 逾 期 提 出 概 不 受 理 ( 含 相 片 ), 出 席 社 員 應 簽 到, 經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於 一 週 內 送 交 課 外 組 彙, 作 為 經 費 補 助 之 依 據, 社 團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表 於 活 動 後 翌 日 起, 逾 期 十 天 者 ( 含 假 日 ), 概 不 受 理 第 二 十 七 條 社 團 不 得 自 行 對 外 行 文 或 發 布 新 聞 稿, 必 要 時 由 課 外 活 第 二 十 九 條 社 團 不 得 自 行 對 外 文 或 發 布 新 聞 稿, 必 要 時 由 課 外 二 刪 除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動 指 導 組 協 助 相 關 事 宜 活 動 指 導 組 協 助 發 文 事 宜 第 二 十 八 條 各 社 團 要 邀 請 校 外 人 士 指 導 或 參 與 時, 應 事 先 在 活 動 申 第 三 十 條 各 社 團 如 要 邀 請 校 外 人 士 指 導 或 邀 請 校 外 人 士 參 與 時, 應 二 刪 除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請 表 註 明, 經 核 准 後, 方 可 邀 請 與 辦 理 事 先 在 活 動 申 請 表 中 註 明, 經 核 准 後, 方 可 邀 請 與 辦 理 第 二 十 九 條 為 健 全 社 團 組 織, 激 勵 社 團 發 展, 凡 是 登 記 合 格 之 社 團 應 於 第 三 十 三 條 社 團 評 鑑 : 每 學 年 辦 理 一 次, 凡 是 登 記 合 格 之 社 團 均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每 學 年 參 加 社 團 評 鑑, 社 團 評 鑑 依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應 參 加 評 鑑, 社 團 評 鑑 相 關 要 點 另 行 訂 定 之 第 五 章 學 生 社 團 財 務 第 五 章 學 生 社 團 經 費 財 產 修 正 條 文 標 題 第 三 十 條 社 團 活 動 之 經 費 應 由 社 團 自 籌 為 原 則, 指 導 第 三 十 四 條 社 團 經 費 由 社 團 自 籌 為 原 則, 指 導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26

老 師 輔 導 費 由 學 校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支 給 標 準 依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任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承 辦 或 參 加 校 內 大 型 活 動 校 際 活 動 全 團 性 活 動 者, 得 向 學 生 會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或 向 主 辦 機 關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學 生 會 及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補 助 比 例 參 考 上 學 年 度 社 團 評 鑑 成 績 一 社 團 參 加 研 討 會 及 社 團 相 關 會 議, 得 向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申 請 交 通 費 及 報 名 費,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視 情 況 酌 予 經 費 補 助 二 社 團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區 域 性 或 校 際 性 競 賽, 獲 獎 者, 得 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競 賽 獎 勵 要 點 給 予 獎 勵 金 第 三 十 二 條 社 團 向 社 員 收 費, 必 需 製 據 ; 社 團 經 費 收 支 情 形 應 每 月 定 期 公 告 社 團 辦 公 室 及 徵 信 第 三 十 三 條 社 團 活 動 經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定 後, 對 外 募 款 時, 學 校 統 一 製 據, 社 團 與 廠 商 之 間 並 不 得 有 不 當 之 商 業 營 動 性 行 為, 違 規 者 老 師 鐘 點 費 由 學 校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支 給 標 準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之 第 三 十 五 條 承 辦 校 內 大 型 活 動 校 際 活 動 全 團 性 活 動 者, 得 向 學 生 會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或 向 主 辦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學 生 會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補 助 比 例 參 考 上 學 年 度 社 團 評 鑑 成 績 第 三 十 六 條 社 團 向 社 員 之 收 費, 必 需 製 據 ; 社 團 經 費 應 定 期 公 告 收 支 情 形, 公 告 地 點 為 社 團 辦 公 室 或 學 校 公 布 欄 第 三 十 七 條 社 團 經 學 校 核 定 後, 可 自 行 向 廠 商 募 款 協 助 辦 理 活 動 者, 學 校 不 負 責 製 據, 社 團 與 廠 商 之 間 並 不 得 有 不 當 之 商 業 營 動 性 文 字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三 新 增 補 助 社 團 參 加 相 關 會 議 及 競 賽 要 點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27

依 情 節 輕 動 議 處 行 為, 違 規 者 依 情 節 輕 動 議 處 第 三 十 四 條 社 團 經 費 結 算 報 表 應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將 社 團 經 費 收 支 報 表 第 三 十 八 條 社 團 經 費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應 將 經 費 收 支 情 形 送 社 員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提 社 員 大 會 審 查 通 過, 必 要 時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抽 查 經 費 使 用 情 形 大 會 審 查 通 過, 必 要 時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抽 查 經 費 使 用 情 形 ; 社 團 經 費 為 社 團 評 鑑 重 要 項 目 第 三 十 五 條 社 團 向 學 校 申 請 增 購 相 關 設 備 器 材 時, 社 團 需 列 冊 管 第 三 十 九 條 社 團 因 活 動 需 要 得 向 學 校 申 請 相 關 設 備 器 材 補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理 ; 社 團 自 行 購 買 之 設 備 器 材 亦 須 列 入 社 團 財 產 清 冊 定 期 盤 點,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每 學 年 抽 查 助, 社 團 需 列 冊 管 理 ; 社 團 自 行 購 買 之 設 備 器 材 亦 須 列 入 社 團 財 產 清 冊,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每 學 期 抽 查 第 三 十 六 條 社 團 之 財 產 須 盡 妥 善 之 管 理 責 任, 如 有 損 壞 情 形 者, 照 價 賠 償 ; 消 耗 性 物 材 得 由 社 團 向 學 校 申 請 更 第 四 十 條 社 團 辦 公 室 內 之 財 產 於 借 用 期 間 視 同 社 團 之 財 產, 須 盡 妥 善 之 管 理 責 任, 如 有 損 壞 情 形 者, 照 價 賠 二 配 合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規 定 定 增 修 條 文 內 容 換 並 依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訂 定 管 理 辦 法 償 ; 消 耗 性 材 物 得 由 社 團 向 學 校 申 請 更 換 第 三 十 七 條 社 團 經 費 財 產 清 冊 第 四 十 一 條 社 團 經 費 財 產 清 條 次 變 更 列 為 社 團 負 責 人 交 接 必 要 項 目 冊 列 為 社 團 負 責 人 交 接 必 要 項 目 第 六 章 學 生 社 團 獎 懲 第 六 章 社 團 獎 懲 修 正 條 文 標 題 第 三 十 八 條 社 團 經 學 校 核 准 代 表 本 校 參 加 校 外 競 賽 績 優 者, 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競 賽 獎 勵 要 點 給 予 獎 勵 金, 並 依 學 第 四 十 二 條 社 團 經 學 校 核 准 代 表 本 校 對 外 參 加 比 賽 績 優 者, 得 依 獎 懲 辦 法 予 以 行 政 獎 勵 二 配 合 本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定 增 修 條 文 內 容 28

生 獎 懲 辦 法 予 以 行 政 獎 勵 第 三 十 九 條 每 學 年 度 校 內 社 團 評 鑑 成 績 績 優 者, 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簽 陳 獎 勵 第 四 十 條 社 長 或 社 員 假 借 學 校 或 社 團 之 名 義, 未 經 學 校 許 可 自 行 辦 理 活 動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第 四 十 一 條 社 長 未 經 會 員 大 會 決 議, 自 行 宣 布 停 社, 依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停 職 或 撤 職 並 改 選 第 四 十 二 條 社 長 或 社 員 因 辦 理 活 動 涉 及 商 業 營 利 性 行 為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停 職 或 撤 職 第 四 十 三 條 每 學 年 度 社 團 評 鑑 成 績 績 優 者, 依 社 團 評 鑑 相 關 要 點 簽 陳 獎 勵 第 四 十 四 條 一 社 團 辦 理 校 內 活 動 校 際 活 動 表 現 積 極 創 新 且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簽 陳 敘 獎 二 社 團 舉 辦 活 動 向 校 外 爭 取 經 費 達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頒 發 該 社 團 奬 狀 以 資 鼓 勵 第 四 十 五 條 社 團 舉 辦 活 動 向 校 外 爭 取 經 費 達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以 上 者, 該 社 團 頒 發 獎 狀, 社 團 負 責 人 簽 請 敘 獎 以 資 鼓 勵 第 四 十 六 條 社 團 負 責 人 或 社 員 假 借 學 校 或 社 團 之 名 義, 未 經 學 校 許 可 自 行 辦 理 活 動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第 四 十 七 條 社 團 負 責 人 未 經 會 員 大 會 決 議, 自 行 宣 布 停 社 或 倒 社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第 四 十 八 條 社 團 負 責 人 或 社 員 因 辦 理 活 動 涉 及 商 業 營 利 性 行 為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刪 除 條 文 刪 除 條 文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29

並 改 選 議 處 第 四 十 三 條 社 團 辦 理 之 活 動 違 第 四 十 九 條 社 團 辦 理 之 活 動 條 次 變 更 反 法 令 校 規 或 善 良 風 俗 者, 除 行 為 人 依 校 規 處 分 外, 社 團 將 依 違 反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下 列 處 分 : 一 停 止 社 團 補 助 及 社 團 辦 公 使 用 權 益 二 停 止 社 團 活 動 ( 時 間 視 違 規 情 形, 一 個 月 至 一 學 期 ) 三 撤 銷 社 團, 並 不 得 於 年 內 申 請 復 社 違 反 法 令 校 規 或 善 良 風 俗 者, 除 行 為 人 依 校 規 處 分 外, 社 團 將 依 違 反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下 列 處 分 : 一 停 止 社 團 補 助 及 社 團 辦 公 室 使 用 權 益 二 停 止 社 團 活 動 ( 時 間 視 違 規 情 形, 一 個 月 至 一 學 期 ) 三 撤 銷 社 團, 並 不 得 於 兩 年 內 申 請 復 社 第 四 十 四 條 除 上 述 獎 懲 規 定 第 五 十 條 除 上 述 獎 懲 規 定 條 次 變 更 外, 學 生 行 為 如 有 優 良 行 為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處 理 外, 學 生 行 為 如 有 優 良 行 為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處 理 第 七 章 學 生 社 團 停 招 第 七 章 社 團 組 織 解 散 修 正 條 文 標 題 第 四 十 五 條 社 團 人 數 不 足 十 人, 且 運 作 有 實 際 困 難 者, 經 社 員 大 會 決 第 五 十 一 條 社 團 人 數 不 足 十 人, 且 運 作 有 實 際 困 難 者, 經 社 員 大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議, 得 申 請 停 社, 如 無 法 召 開 社 員 大 會 時,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輔 導 一 學 期, 仍 未 改 善 即 予 以 公 告 停 社 會 決 議, 得 申 請 停 社, 如 無 法 召 開 社 員 大 會 時,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公 告 停 社 第 四 十 六 條 社 團 無 指 導 老 師 第 五 十 二 條 社 團 無 指 導 老 師 條 次 變 更 者, 社 長 無 法 於 一 個 月 內 改 善 者,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公 告 停 社 者, 社 長 無 法 於 一 個 月 內 改 善 者,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公 告 停 社 第 四 十 七 條 社 團 因 運 作 不 正 第 五 十 三 條 社 團 因 運 作 不 正 條 次 變 更 常, 經 社 員 大 會 決 議, 得 申 請 停 社 常, 經 社 員 大 會 決 議, 得 申 請 停 社 第 四 十 八 條 社 團 連 續 一 個 月 未 第 五 十 四 條 社 團 連 續 一 個 月 條 次 變 更 30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者, 經 輔 導 無 效 者,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公 告 停 社 第 四 十 九 條 社 團 經 公 告 停 社, 社 長 須 於 一 個 月 內 將 社 團 財 產 處 理 社 費 結 清 及 公 有 財 產 交 回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如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者, 應 向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報 備 延 期, 延 期 以 一 個 月 為 限 第 五 十 條 社 長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辦 理 第 五 十 條 相 關 事 項, 經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通 知 仍 未 辦 理 者, 依 據 實 際 情 形 予 以 議 處 並 繳 回 社 費 及 公 有 財 產 未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者, 經 輔 導 無 效 者,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公 告 停 社 第 五 十 五 條 社 團 組 織 經 公 告 解 散 者, 社 團 負 責 人 須 於 一 個 月 內 將 社 團 財 產 處 理 社 費 結 清 公 有 財 產 交 回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如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者, 應 向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報 備 延 期, 延 期 以 一 個 月 為 限 第 五 十 六 條 社 團 負 責 人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辦 理 第 五 十 四 條 相 關 事 項, 經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通 知 仍 未 辦 理 者, 依 據 實 際 情 形 予 以 議 處 第 五 十 八 條 學 生 社 團 之 戳 章, 統 一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製 作 後, 交 各 社 團 使 用 社 團 之 戳 章 運 用 : ( 一 ) 發 行 宣 傳 單 海 報 使 用, ( 二 ) 與 校 際 聯 絡 使 用 第 五 十 九 條 社 團 應 依 據 學 生 刊 物 出 版 輔 導 辦 法 辦 理 出 版 品, 未 經 核 可 而 散 發 宣 傳 品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並 列 入 評 鑑 資 料 第 六 十 條 社 團 宣 傳 活 動 之 海 報 摺 頁 宣 傳 單 等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刪 除 條 文 刪 除 條 文 刪 除 條 文 31

第 五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文 件, 須 符 合 社 團 活 動 之 內 容, 並 蓋 社 章 確 認, 張 貼 或 分 送 以 不 影 響 學 校 整 潔 為 原 則, 如 有 妨 礙 校 園 整 潔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並 列 入 評 鑑 資 料 第 六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佈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文 字 32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輔 導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91 年 10 月 14 日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96 年 1 月 3 日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修 訂 通 過 97 年 1 月 8 日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修 訂 通 過 103 年 5 月 23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第 三 次 修 訂 草 案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輔 導 學 生 達 成 德 智 體 群 美 之 五 育 目 標, 透 過 課 外 活 動 方 式, 輔 導 學 生 參 與 各 種 社 團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及 領 導 能 力 陶 冶 合 群 互 助 德 性 充 實 休 閒 生 活 激 發 服 務 精 神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發 揚 民 族 固 有 文 化 道 德, 特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輔 導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不 得 涉 及 政 黨 政 治 活 動 商 業 營 利 性 行 為 及 違 反 相 關 法 律 與 規 定 第 三 條 社 團 屬 性 : 一 學 術 性 : 研 究 專 業 學 術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二 學 藝 性 : 以 研 究 藝 術 學 習 技 藝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三 服 務 性 : 以 推 展 社 會 服 務 志 工 服 務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四 體 能 性 : 以 提 昇 運 動 技 能 促 進 運 動 健 身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五 康 樂 性 : 提 倡 休 閒 活 動 康 樂 性 活 動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六 自 治 性 : 以 培 養 學 生 自 治 能 力 為 目 的, 促 進 系 科 學 會 之 發 展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七 綜 合 性 : 以 促 進 友 誼 砥 勵 情 操 服 務 地 區 性 高 中 職 校 友 為 目 的 之 各 類 社 團 第 四 條 學 生 社 團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輔 導 之 第 二 章 學 生 社 團 之 設 立 第 五 條 學 生 社 團 申 請 設 立 程 序 如 下 : 一 社 團 發 起 人 至 課 活 動 指 導 組 填 妥 學 生 社 團 設 立 申 請 表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簡 歷 表 社 長 基 本 資 料, 並 有 二 十 人 以 上 聯 署 發 起 二 社 團 發 起 人 併 同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草 案 及 第 一 款 所 需 資 料 送 學 生 會 初 核, 再 提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審 核 三 學 生 事 務 處 通 過 審 核 後, 社 團 發 起 人 於 二 週 內 召 開 社 員 大 會, 確 認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並 選 舉 社 團 社 長 及 幹 部, 並 於 二 週 內 提 送 組 織 章 程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簡 歷 表 社 長 基 本 資 料 表 幹 部 及 社 員 名 冊 送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正 式 登 記 設 立, 並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依 行 政 程 序 製 作 印 信 及 設 立 證 書 四 學 生 事 務 處 審 核 通 過 後 未 按 時 召 開 成 立 大 會 者, 或 成 立 大 會 舉 行 後 未 按 時 限 陳 送 相 關 文 件 者, 或 陳 送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不 得 從 事 社 團 活 動, 經 通 知 後 二 週 內 仍 未 辦 理 或 補 正 者, 撤 銷 其 設 立 資 格, 該 社 團 發 起 人 在 二 學 年 度 內 不 得 再 以 相 同 社 團 申 請 33

五 新 申 請 社 團 之 性 質 內 容 與 現 有 社 團 或 學 校 學 分 課 程 重 複 者, 不 得 申 請 成 立 ; 如 係 跨 校 區 而 實 際 有 需 要 成 立 類 似 之 社 團, 須 取 得 現 有 社 團 之 同 意 書 第 六 條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學 生 社 團 名 稱 ( 並 冠 上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二 宗 旨 三 組 織 與 職 掌 四 社 員 入 社 退 社 及 除 名 之 條 件 五 社 員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六 社 團 幹 部 選 舉 罷 免 名 額 權 責 任 期 等 事 項 七 會 議 召 集 與 決 議 方 式 八 經 費 之 來 源 運 用 與 社 團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九 組 織 章 程 之 通 過 與 修 正 程 序 十 修 定 章 程 之 年 月 日 第 三 章 學 生 社 團 之 組 織 第 七 條 學 生 社 團 社 員 以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為 限, 並 應 依 所 屬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之 規 定, 享 應 有 權 利 盡 應 盡 義 務 第 八 條 社 員 大 會 為 學 生 社 團 最 高 決 議 機 關, 社 員 大 會 由 社 長 召 開, 每 學 期 至 少 要 召 開 乙 次, 列 入 社 團 重 要 文 件 第 九 條 重 大 事 項 應 經 社 員 大 會 決 議, 包 含 下 列 事 項 : 一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變 更 二 社 長 之 選 舉 與 罷 免 三 社 團 停 社 第 十 條 社 員 大 會 之 決 議 不 得 與 憲 法 法 律 校 規 一 般 公 共 秩 序 及 善 良 風 俗 牴 觸, 牴 觸 者 無 效 第 十 一 條 社 長 職 責 為 對 內 綜 理 社 務 及 對 社 員 大 會 負 責, 對 外 代 表 學 生 社 團 並 出 席 學 校 辦 理 之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及 社 團 相 關 各 項 會 議 如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者, 應 向 主 辦 單 位 請 假, 由 社 團 幹 部 代 理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社 長 及 幹 部 改 選 與 交 接 : 任 期 一 學 年, 改 選 與 交 接 於 第 二 學 期 之 結 束 前 辦 理 完 成 第 十 三 條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任, 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指 導 聘 任 要 點 實 施 第 十 四 條 社 團 成 立 滿 一 年 方 得 向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申 請 社 團 辦 公 室,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依 據 現 有 空 間 與 社 團 需 求 進 行 分 配, 停 社 及 運 作 不 良 之 社 團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評 估 後 收 回 社 團 辦 公 室 使 用 權 第 十 五 條 社 團 社 員 含 幹 部 至 少 要 有 20 人 以 上, 社 員 名 冊 於 每 學 年 度 招 生 後,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備 查, 學 期 中 因 故 社 員 人 數 不 滿 20 人 者, 得 自 行 辦 理 招 募 ; 社 團 人 數 不 滿 10 人 者, 依 本 法 第 七 章 停 社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社 團 之 各 項 決 議, 除 社 團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社 員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社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人 數 同 意 作 成 決 議 但 關 於 變 更 社 團 宗 旨 解 散 社 團 修 改 34

章 程 之 決 議, 應 經 社 員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並 經 出 席 社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作 成 決 議, 並 報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第 四 章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第 十 七 條 社 團 辦 理 活 動, 應 於 活 動 舉 辦 前 2 週, 需 填 寫 社 團 活 動 申 請 表 及 活 動 企 劃 書, 經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後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社 團 申 辦 之 活 動 須 與 宗 旨 相 符, 每 個 社 團 應 於 每 學 期 至 少 辦 理 1 次 服 務 學 習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社 團 於 學 期 初 繳 交 活 動 行 事 曆 註 明 活 動 時 間 地 點 負 責 人, 經 學 生 會 初 閱 彙 整 後,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第 二 十 條 已 核 准 辦 理 之 活 動, 因 故 無 法 實 施 或 延 後 實 施 者, 應 向 學 生 會 及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報 備, 未 報 備 者 視 同 違 規 辦 理 活 動 第 二 十 一 條 辦 理 活 動 需 借 用 場 地 器 材 者, 依 據 各 行 政 單 位 訂 定 場 地 及 器 材 借 用 辦 法 規 定, 提 出 借 用 申 請 與 歸 還 第 二 十 二 條 各 項 校 內 活 動 於 22 時 前 結 束, 如 因 場 地 復 原 需 要 延 長 時 間 者, 應 向 駐 警 隊 提 出, 並 於 活 動 申 請 表 註 記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生 社 團 辦 理 校 外 活 動 者, 需 符 合 本 校 之 學 生 團 體 校 外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辦 理 活 動 所 需 之 海 報 張 貼, 應 以 核 定 之 活 動 為 原 則, 並 依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海 報 張 貼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五 條 每 週 例 行 性 活 動, 應 填 寫 社 團 社 課 活 動 紀 錄 表, 出 席 社 員 簽 到, 並 請 指 導 老 師 簽 核, 一 週 內 送 交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並 作 為 指 導 老 師 鐘 點 費 請 領 之 依 據, 逾 期 提 出 概 不 受 理 第 二 十 六 條 活 動 辦 理 後, 應 填 寫 社 團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表, 出 席 社 員 簽 到, 並 請 指 導 老 師 簽 核, 一 週 內 送 交 課 外 組 核 備, 作 為 經 費 補 助 之 依 據, 逾 期 提 出 概 不 受 理 第 二 十 七 條 社 團 不 得 自 行 對 外 行 文 或 發 布 新 聞 稿, 必 要 時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協 助 相 關 事 宜 第 二 十 八 條 各 社 團 要 邀 請 校 外 人 士 指 導 或 參 與 時, 應 事 先 在 活 動 申 請 表 註 明, 經 核 准 後, 方 可 邀 請 與 辦 理 第 二 十 九 條 為 健 全 社 團 組 織, 激 勵 社 團 發 展, 凡 是 登 記 合 格 之 社 團 應 於 每 學 年 參 加 社 團 評 鑑, 社 團 評 鑑 依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第 五 章 學 生 社 團 財 務 第 三 十 條 社 團 活 動 之 經 費 應 由 社 團 自 籌 為 原 則, 指 導 老 師 輔 導 費 由 學 校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支 給 標 準 依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任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承 辦 或 參 加 校 內 大 型 活 動 校 際 活 動 全 團 性 活 動 者, 得 向 學 生 會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或 向 主 辦 機 關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學 生 會 及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補 助 比 例 參 考 上 學 年 度 社 團 評 鑑 成 績 35

一 社 團 參 加 研 討 會 及 社 團 相 關 會 議, 得 向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申 請 交 通 費 及 報 名 費,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視 情 況 酌 予 經 費 補 助 二 社 團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區 域 性 或 校 際 性 競 賽, 獲 獎 者, 得 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競 賽 獎 勵 要 點 給 予 獎 勵 金 第 三 十 二 條 社 團 向 社 員 收 費, 必 需 製 據 ; 社 團 經 費 收 支 情 形 應 每 月 定 期 公 告 社 團 辦 公 室 及 徵 信 第 三 十 三 條 社 團 活 動 經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定 後, 對 外 募 款 時, 學 校 統 一 製 據, 社 團 與 廠 商 之 間 並 不 得 有 不 當 之 商 業 營 動 性 行 為, 違 規 者 依 情 節 輕 動 議 處 第 三 十 四 條 社 團 經 費 結 算 報 表 應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將 社 團 經 費 收 支 報 表 提 社 員 大 會 審 查 通 過, 必 要 時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抽 查 經 費 使 用 情 形 第 三 十 五 條 社 團 向 學 校 申 請 增 購 相 關 設 備 器 材 時, 社 團 需 列 冊 管 理 ; 社 團 自 行 購 買 之 設 備 器 材 亦 須 列 入 社 團 財 產 清 冊 定 期 盤 點,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每 學 年 抽 查 第 三 十 六 條 社 團 之 財 產 須 盡 妥 善 之 管 理 責 任, 如 有 損 壞 情 形 者, 照 價 賠 償 ; 消 耗 性 物 材 得 由 社 團 向 學 校 申 請 更 換 並 依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八 款 訂 定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社 團 經 費 財 產 清 冊 列 為 社 團 負 責 人 交 接 必 要 項 目 第 六 章 學 生 社 團 獎 懲 第 三 十 八 條 社 團 經 學 校 核 准 代 表 本 校 參 加 校 外 競 賽 績 優 者, 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競 賽 獎 勵 要 點 給 予 獎 勵 金, 並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予 以 行 政 獎 勵 第 三 十 九 條 每 學 年 度 校 內 社 團 評 鑑 成 績 績 優 者, 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簽 陳 獎 勵 第 四 十 條 社 長 或 社 員 假 借 學 校 或 社 團 之 名 義, 未 經 學 校 許 可 自 行 辦 理 活 動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第 四 十 一 條 社 長 未 經 會 員 大 會 決 議, 自 行 宣 布 停 社, 依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停 職 或 撤 職 並 改 選 第 四 十 二 條 社 長 或 社 員 因 辦 理 活 動 涉 及 商 業 營 利 性 行 為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停 職 或 撤 職 並 改 選 第 四 十 三 條 社 團 辦 理 之 活 動 違 反 法 令 校 規 或 善 良 風 俗 者, 除 行 為 人 依 校 規 處 分 外, 社 團 將 依 違 反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下 列 處 分 : 一 停 止 社 團 補 助 及 社 團 辦 公 室 使 用 權 益 二 停 止 社 團 活 動 ( 時 間 視 違 規 情 形, 一 個 月 至 一 學 期 ) 三 撤 銷 社 團, 並 不 得 於 兩 年 內 申 請 復 社 第 四 十 四 條 除 上 述 獎 懲 規 定 外, 學 生 行 為 如 有 優 良 行 為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處 理 第 七 章 學 生 社 團 停 社 第 四 十 五 條 社 團 人 數 不 足 十 人, 且 運 作 有 實 際 困 難 者, 經 社 員 大 會 決 議, 得 申 請 停 社, 如 無 法 36

召 開 社 員 大 會 時,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輔 導 一 學 期, 仍 未 改 善 即 予 以 公 告 停 社 第 四 十 六 條 社 團 無 指 導 老 師 者, 社 長 無 法 於 一 個 月 內 改 善 者,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公 告 停 社 第 四 十 七 條 社 團 因 運 作 不 正 常, 經 社 員 大 會 決 議, 得 申 請 停 社 第 四 十 八 條 社 團 連 續 一 個 月 未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者, 經 輔 導 無 效 者,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公 告 停 社 第 四 十 九 條 社 團 經 公 告 停 社, 社 長 須 於 一 個 月 內 將 社 團 財 產 處 理 社 費 結 清 及 公 有 財 產 交 回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如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者, 應 向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報 備 延 期, 延 期 以 一 個 月 為 限 第 五 十 條 社 長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辦 理 第 四 十 九 條 相 關 事 項, 經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通 知 仍 未 辦 理 者, 依 據 實 際 情 形 予 以 議 處 並 繳 回 社 費 及 公 有 財 產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五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37

38 附 件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蘭 潭 校 區 暨 新 民 校 區 學 生 自 治 幹 部 座 談 會 紀 錄 ( 摘 錄 ) 日 期 :103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 時 20 分 地 點 : 本 校 蘭 潭 校 區 國 際 會 議 廳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表 記 錄 : 廖 淑 員 主 席 : 邱 校 長 義 源 壹 主 席 致 詞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單 位 系 主 任 及 學 生 代 表 大 家 好, 首 先 要 感 謝 大 家 共 同 來 參 與 今 天 的 座 談 會 及 互 動, 在 進 行 座 談 會 之 前, 提 出 幾 點 我 的 看 法 一 藉 此 機 會 肯 定 嘉 義 大 學 的 學 生 有 很 好 的 能 力 表 現, 也 都 熱 衷 參 加 ㄧ 些 課 外 活 動, 這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學 習 狀 況 二 在 3 月 29-30 日 辦 理 103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社 團 評 選 暨 觀 摩 活 動 計 有 全 國 153 所 學 校 285 個 社 團 來 到 本 校 參 選, 這 是 一 個 規 模 相 當 大 的 活 動 在 活 動 中 有 來 自 各 院 系 所 2 百 多 個 學 生 志 工 幫 忙 活 動 的 進 行, 所 有 參 與 的 學 校 都 給 予 相 當 高 的 肯 定 三 希 望 同 學 不 要 花 太 多 的 時 間 在 玩 電 腦 上, 應 多 參 與 各 式 活 動 如 聽 演 講 音 樂 會 等, 及 勇 敢 多 方 面 嘗 試, 多 聽 多 看 多 做 多 學, 從 其 中 發 現 自 己 的 才 華 及 興 趣, 多 多 充 實 自 己 的 能 力 實 力 以 提 升 自 己 的 競 爭 力 另 外 加 強 語 文 能 力 也 相 當 重 要, 那 是 同 學 走 出 國 際 的 基 本 能 力 貳 103 年 全 社 評 活 動 花 絮 回 首 與 志 工 服 務 一 103 年 全 社 評 活 動 花 絮 與 回 首 二 頒 發 志 願 服 務 證 明 ( 由 校 長 頒 發 ) 叁 頒 獎 一 頒 發 103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社 團 評 選 暨 觀 摩 活 動 獲 特 優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二 頒 發 102 年 度 全 校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榮 獲 特 優 社 團 肆 工 作 報 告 及 業 務 宣 導, 如 附 件 二 ( 頁 10-22) 伍 上 次 會 議 學 生 幹 部 建 議 事 項 答 覆 及 執 行 情 形, 如 附 件 三 ( 頁 23-28): 洽 悉, 同 意 備 查 陸 綜 合 座 談 與 回 覆, 如 附 件 一 ( 頁 2-9) 柒 校 長 總 結 因 為 時 間 的 關 係, 今 天 的 座 談 會 到 此 結 束, 非 常 感 謝 大 家 的 參 與 今 39

天 的 意 見 如 無 口 頭 表 達 的, 也 可 以 用 書 面 反 應, 如 有 任 何 意 見 歡 迎 隨 時 反 應, 謝 謝 大 家 的 參 與 捌 散 會 ( 下 午 3 時 15 分 ) 綜 合 座 談 與 回 覆 附 件 一 發 言 人 建 議 事 項 答 覆 單 位 答 覆 內 容 流 行 音 樂 社 社 長 林 宗 翰 1. 上 學 期 指 導 老 師 鐘 點 費 迄 今 未 發 放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導 組 1. 指 導 老 師 鐘 點 費 依 據 社 團 社 課 記 錄 簿 陳 報 老 師 出 席 狀 況, 於 4 月 10 日 發 放 2.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的 人 數 各 社 完 竣 團 不 一 樣, 但 是 老 師 指 導 2. 社 團 聘 用 指 導 老 師 與 指 導 費 用 依 據 國 費 用 卻 一 樣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任 要 點 辦 理 因 應 實 際 狀 況 學 生 事 務 處 研 議 改 善 方 案 管 樂 社 社 長 楊 喻 帆 1. 可 否 編 列 指 導 老 師 鐘 點 費 經 費, 社 團 以 競 爭 方 式,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1. 社 團 老 師 鐘 點 費 統 一 由 學 校 編 列, 並 依 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如 書 面 資 料 或 口 頭 講 聘 任 要 點 發 給 每 個 社 團 聘 用 老 師 1 解, 再 決 定 該 筆 經 費 給 哪 名,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就 社 團 之 屬 性 聘 請 個 社 團, 以 減 輕 社 團 負 指 導 老 師,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頒 發 證 擔 書, 聘 期 壹 學 年, 並 於 每 學 期 致 贈 指 導 老 師 鐘 點 費 每 週 兩 小 時 計, 每 學 期 以 十 週 為 最 上 限, 每 小 時 鐘 點 費 為 肆 佰 元 整, 依 據 指 導 老 師 實 際 到 課 時 數 計, 每 學 期 最 高 發 給 8,000 元 40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作 業 要 點 102.5.7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6.25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10.22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12.17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以 下 稱 本 校 ) 為 規 範 專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超 支 鐘 點 時 數, 特 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各 開 課 單 位 ( 含 各 系 所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或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等 ) 均 應 體 認 依 課 程 標 準 所 歸 屬 之 應 盡 授 課 時 數 乃 應 盡 之 本 職 若 現 有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已 達 該 單 位 應 有 編 制 員 額 時,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起 超 支 0 鐘 點 支 援 全 校 性 課 程 之 單 位, 簽 請 核 可 後, 每 位 教 師 超 支 最 多 以 四 個 小 時 為 限 現 有 師 資 未 達 編 制 員 額 之 單 位, 簽 請 核 可 後, 以 每 一 位 師 資 員 額 換 算 每 週 十 個 鐘 點 時 數, 以 此 類 推 作 為 該 單 位 核 計 超 支 授 課 時 數 原 則 編 制 員 額 計 入 休 假 研 究 講 學 研 究 進 修 借 調 與 留 職 停 薪 等 員 額 三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分 別 為 : 教 授 為 八 小 時, 副 教 授 與 助 理 教 授 為 九 小 時, 講 師 為 十 小 時 四 本 校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院 長 主 任 秘 書 圖 書 館 館 長 研 究 發 展 處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長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中 心 主 任 附 屬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附 小 校 長 組 長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依 本 職 別 應 授 時 數 核 減 四 小 時 ; 各 學 系 主 任 研 究 所 所 長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本 職 別 應 授 時 數 核 減 二 小 時 ; 兼 任 任 務 編 組 校 屬 單 位 主 管 職 務 者 每 週 應 授 時 數 核 減 四 小 時 ; 兼 任 任 務 編 組 院 屬 系 屬 單 位 主 管 職 務 者 每 週 應 授 時 數 核 減 二 小 時 兼 任 上 述 職 務 以 外 之 行 政 工 作 者, 需 經 專 案 簽 准 後, 按 核 減 時 數 計 算 兼 任 多 項 行 政 工 作 者, 取 核 減 最 多 時 數 者 計 算, 但 至 多 核 減 四 小 時 授 課 時 數 如 超 過 核 減 後 之 時 數, 得 支 領 超 支 鐘 點 費 五 本 校 教 師 專 辦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工 作 者, 每 週 授 課 四 小 時 ; 依 其 職 別 如 教 授 每 週 授 課 超 過 四 小 時, 副 教 授 及 助 理 教 授 每 週 授 課 超 過 五 小 時, 講 師 每 週 授 課 超 過 六 小 時 者, 得 支 領 超 支 鐘 點 費 六 教 師 教 授 一 般 課 程, 每 教 授 一 節 課, 計 授 課 時 數 一 小 時, 於 下 列 情 況 得 另 核 計 授 課 時 數 ( 一 ) 修 課 人 數 修 課 人 數 六 十 人 以 上 時, 鐘 點 費 以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 61-70 人, 乘 以 1.2 每 增 加 10 人, 參 數 增 加 0.15 大 學 部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之 學 生 人 數 未 達 十 人 時,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之 學 生 人 數 未 達 三 人 時, 如 係 專 兼 任 教 師 所 開 科 目 應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後 即 停 開, 停 開 前 已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鐘 點 費 不 予 支 付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前 項 之 規 定, 但 有 一 人 以 上 時 亦 可 開 課, 若 未 達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則 該 課 程 上 課 時 數 列 計 入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若 已 達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則 上 課 時 數 列 入 義 務 授 課 時 數 ( 二 ) 非 母 語 授 課 本 校 非 英 文 母 語 教 師 以 英 語 全 程 開 授 之 非 外 語 系 及 非 語 言 中 心 之 課 程, 經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每 一 學 分 以 一 五 倍 鐘 點 核 計 ( 三 ) 音 樂 系 主 ( 副 ) 修 個 別 指 導 課 程 音 樂 系 主 ( 副 ) 修 個 別 指 導 課 程 以 課 程 時 間 表 所 列 核 計 鐘 點 ( 個 別 指 導 主 修 修 課 一 人 以 一 小 時 計, 副 修 修 課 一 人 以 五 小 時 計 ) ( 四 ) 實 習 或 實 驗 課 程 41

一 二 學 年 度 以 前 實 習 課 實 驗 課 按 該 課 程 時 數 折 半 計 算 ( 師 資 培 育 實 習 則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計 ), 自 一 三 學 年 度 起 其 鐘 點 得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惟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實 習 實 驗 課 程 每 學 期 以 二 學 分 為 限 ( 五 ) 合 開 或 併 班 上 課 課 程 二 人 ( 含 ) 以 上 合 開 之 協 同 教 學 課 程, 由 開 課 單 位 依 各 人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比 例 計 算 授 課 時 數 專 兼 任 教 師 所 開 授 不 同 課 程 代 號 併 班 上 課 者, 以 一 門 課 之 鐘 點 計 算 授 課 時 數 ( 六 )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教 師 每 教 授 一 門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另 增 加 一 小 時 之 授 課 時 數 ( 七 ) 性 別 平 等 課 程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通 識 課 程 經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每 一 學 分 以 一. 五 倍 鐘 點 核 計 ( 八 ) 臨 床 教 學 課 程 本 校 擔 任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教 師, 在 中 學 小 學 幼 稚 園 與 特 殊 學 校 ( 班 ) 進 行 實 地 教 學, 得 依 本 校 臨 床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列 計 授 課 時 數, 一 節 按 一 小 時 半 節 按. 五 小 時 計 算, 但 不 列 入 超 支 鐘 點 七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符 合 本 要 點 第 四 五 六 點 者 與 教 師 如 遇 授 課 時 數 因 加 權 計 算 而 超 出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部 份 得 列 為 超 支 時 數, 惟 超 支 鐘 點 至 多 仍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八 教 師 於 該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之 大 學 或 研 究 所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如 有 不 足 時, 得 依 序 以 上 學 期 義 務 授 課 當 學 期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進 修 推 廣 部 課 程 補 足, 補 足 之 時 數 不 另 支 給 鐘 點 教 師 依 前 項 規 定 仍 無 法 補 足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者, 得 依 本 要 點 第 九 點 規 定 折 算 補 足 九 各 開 課 單 位 所 屬 教 師 皆 不 超 支 鐘 點 ( 因 兼 行 政 職 支 援 全 校 性 課 程 超 支 者 除 外 ) 與 不 影 響 學 生 修 課 權 益 時, 教 師 每 週 實 授 課 程 未 達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者, 得 以 下 列 具 體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活 動 內 容 折 算, 但 ( 一 ) 與 ( 二 ) 款 折 算 累 計 以 三 小 時 為 限, 均 以 開 課 當 學 期 之 具 體 事 實 為 憑 ( 一 ) 主 持 研 究 計 畫 以 國 科 會 教 育 部 農 委 會 或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研 究 計 畫 案 ( 不 含 民 間 團 體 ) 折 算 鐘 點 補 足 研 究 計 畫 案 須 屬 專 業 學 術 研 究 性 質 ( 不 含 研 討 會 教 學 推 廣 課 程 檢 驗 測 試 鑑 定 分 析 技 術 諮 詢 計 畫 審 查 實 地 勘 察 等 ) 主 持 單 一 計 畫 者, 每 一 計 畫 折 算 一 小 時 主 持 整 合 型 計 畫 者, 每 一 計 畫 折 算 二 小 時 每 位 教 師 每 週 至 多 折 算 二 小 時 為 限, 共 同 主 持 人 不 得 列 入 折 算 ( 二 ) 指 導 研 究 生 指 導 一 位 研 究 所 二 年 級 以 上 碩 士 生, 每 位 每 週 折 算 五 小 時, 博 士 生 每 位 每 週 折 算 一 小 時, 共 同 指 導 者, 依 指 導 教 授 人 數 平 均 核 減 之, 惟 每 位 教 師 每 週 至 多 二 小 時 為 限 博 碩 士 班 學 生 更 換 論 文 指 導 教 師, 接 續 指 導 者 當 學 期 以 支 領 論 文 指 導 費 為 原 則 十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減 授 或 超 授 鐘 點, 應 先 符 合 所 屬 開 課 單 位 一 般 性 或 支 援 性 課 程 教 學 需 求 ( 參 考 所 支 援 師 資 員 額 之 開 課 容 量 ), 且 每 位 教 師 每 週 至 多 減 授 或 折 算 四 小 時 課 程 新 進 教 師 未 達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者,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最 初 二 年 每 學 期 至 多 得 核 減 二 小 時, 但 不 得 於 他 校 兼 課 十 一 超 支 鐘 點 費 之 核 計 以 學 期 為 基 礎, 均 需 核 實 計 算 授 課 時 數 後 核 發 ; 為 考 慮 每 位 教 師 上 下 學 期 授 課 之 均 衡, 鼓 勵 各 開 課 單 位 預 排 全 學 年 之 課 程, 得 以 全 學 年 為 合 計 之 基 礎, 但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不 得 低 於 三 小 時, 特 殊 情 形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得 不 受 此 限 專 任 教 師 當 學 年 度 授 課 未 達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者, 開 課 單 位 應 要 求 該 教 師 於 次 一 學 年 度 增 加 開 授 課 程, 且 不 列 入 超 鐘 點 時 數 計 算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