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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湾 烟 害 防 制 政 策 推 动 与 修 法 策 略 姚 思 远 1 林 清 丽 2 陈 盈 君 3 黄 嵩 立 4 陈 曼 丽 5 游 开 雄 6 蔡 丽 娟 7 摘 要 台 湾 在 2009 年 1 月 11 日 开 始 执 行 大 部 分 的 室 内 公 共 及 工 作 场 所 禁 烟 烟 品 容 器 印 制 面 积 35% 的 警 示 图 文 全 面 禁 止 烟 品 广 告 促 销 及 赞 助 但 执 法 两 年 后, 控 烟 努 力 仍 然 成 效 不 彰, 民 间 团 体 乃 于 2011 年 再 度 提 出 修 法 倡 议, 盼 能 通 过 室 内 公 共 及 工 作 场 所 百 分 百 禁 烟 扩 大 警 示 图 文 并 采 素 面 包 装 禁 止 烟 草 产 业 任 何 形 式 的 广 告 促 销 与 赞 助, 以 及 增 加 烟 税 20 元 等, 当 时 虽 已 完 成 一 读 且 进 入 卫 环 委 员 会 审 查, 但 仍 因 卫 生 部 门 在 烟 商 势 力 与 民 间 团 体 的 交 互 压 力 下, 选 择 沉 默, 迟 迟 未 提 出 进 一 步 符 合 FCTC 规 范 的 官 方 版 本, 终 因 会 期 结 束 及 立 法 委 员 改 选, 致 使 修 法 停 滞, 必 须 卷 土 重 来 面 对 2012 年 新 的 会 期, 以 台 湾 国 际 医 学 联 盟 主 妇 联 盟 环 境 保 护 基 金 会 消 费 者 文 教 基 金 会 台 湾 癌 症 基 金 会 台 湾 医 界 烟 害 防 制 联 盟 以 及 董 氏 基 金 会 为 主 的 民 间 团 体 再 次 提 出 四 大 修 法 目 标 : 1. 室 内 公 共 及 工 作 场 所 百 分 百 禁 烟, 同 时 扩 大 稽 查 机 制, 未 依 法 劝 阻 吸 烟 之 场 所 负 责 人 应 列 入 罚 则 ; 2. 烟 品 容 器 印 制 大 幅 警 示 图 文 至 80% 并 采 素 面 包 装, 且 禁 止 烟 品 陈 列 ;3. 禁 止 烟 草 产 业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之 广 告 促 销 及 赞 助, 并 加 重 烟 草 公 司 违 法 广 告 促 销 的 罚 则 ;4. 每 包 烟 增 加 30 元 烟 税, 并 取 消 免 税 烟 品 同 时 将 运 用 结 合 认 同 拒 烟 的 民 间 团 体 不 与 亲 烟 商 团 体 正 面 冲 突, 以 及 加 强 揭 露 烟 商 欺 骗 及 违 规 行 径 的 倡 导 等 策 略, 以 促 成 修 法 之 落 实 壹 背 景 分 析 台 湾 虽 于 1997 年 即 开 始 施 行 烟 害 防 制 法, 但 当 时 仅 对 部 分 公 共 场 所 进 行 限 制, 且 亦 可 设 置 室 内 吸 烟 区 或 吸 烟 室, 而 私 人 职 场 也 未 纳 入 禁 烟 范 围, 以 致 二 手 烟 害 之 防 范 未 能 有 效 落 实 ; 为 此, 民 间 团 体 董 氏 基 金 会 1999 年 起 再 度 全 面 推 动 烟 害 防 制 修 法, 然 因 立 委 改 选 及 会 期 切 割 影 响, 往 后 六 年 间 烟 害 防 制 修 法 持 续 停 滞 不 前 ; 直 到 2005 年 1 月 14 日 成 功 促 请 立 法 院 通 过 批 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的 烟 害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FCTC), 董 氏 基 金 会 才 重 新 聚 集 民 间 团 体 全 力 推 动 修 法, 且 一 一 突 破 僵 局, 终 于 在 2007 年 6 月 15 日 完 成 台 湾 烟 害 防 制 修 法 工 作, 自 2009 年 1 月 11 日 开 始 执 行, 大 部 分 的 室 内 公 共 及 室 内 工 作 场 所 禁 烟 新 制 于 焉 正 式 上 路 在 新 法 的 规 范 下, 台 湾 虽 然 已 实 施 多 数 室 内 公 共 及 工 作 场 所 禁 烟 加 征 烟 捐 印 制 警 示 图 文 1 董 氏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2 董 氏 基 金 會 菸 害 防 制 組 主 任 3 董 氏 基 金 會 菸 害 防 制 組 副 主 任 4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秘 書 長 5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6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董 事 7 台 灣 癌 症 基 金 會 副 執 行 長 1

禁 止 烟 品 品 牌 广 告 促 销 及 赞 助 等 烟 害 防 制 措 施, 但 相 较 国 际 趋 势, 仍 有 诸 多 不 足 之 处 特 别 是 多 年 来 国 中 与 高 中 职 吸 烟 率 分 别 为 8% 及 15%, 居 高 不 下 且 仍 无 降 低 趋 势 因 此, 为 有 效 维 护 国 人 健 康 降 低 烟 品 消 耗 量 及 预 防 青 少 年 吸 烟, 董 氏 基 金 会 于 2011 年 上 半 年 结 合 215 个 民 间 团 体 提 出 修 法 四 大 要 求 :1. 室 内 公 共 及 工 作 场 所 百 分 百 禁 烟, 未 依 法 劝 阻 吸 烟 之 场 所 负 责 人 应 同 列 罚 则 2. 烟 品 容 器 印 制 大 幅 警 示 图 文 并 采 素 面 包 装, 且 禁 止 烟 品 陈 列 3. 禁 止 烟 草 产 业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之 广 告 促 销 与 赞 助, 烟 草 公 司 之 违 法 广 告 促 销 加 倍 罚 则 4. 增 加 烟 税 后 因 2012 年 1 月, 台 湾 举 行 大 选, 法 案 推 动 即 在 2011 年 下 半 年 停 摆, 面 对 2012 年 新 的 立 法 委 员 及 会 期, 未 通 过 的 法 案 须 重 新 提 案, 以 台 湾 国 际 医 学 联 盟 主 妇 联 盟 环 境 保 护 基 金 会 消 费 者 文 教 基 金 会 台 湾 癌 症 基 金 会 台 湾 医 界 烟 害 防 制 联 盟 以 及 董 氏 基 金 会 为 主 的 民 间 团 体 将 重 新 调 整 控 烟 目 标 及 推 动 策 略, 聚 焦 每 包 烟 品 加 税 30 元 之 要 求, 先 让 台 湾 烟 税 平 均 达 烟 价 的 六 成, 并 期 望 能 够 彻 底 取 消 机 场 免 税 烟 品 的 规 定 贰 台 湾 现 况 一 无 烟 环 境 台 湾 2009 年 开 始 执 行 的 现 行 法 令, 仅 规 定 大 多 数 的 室 内 公 共 及 工 作 场 所 禁 烟, 其 虽 已 首 度 对 室 内 工 作 场 所 明 订 禁 烟 规 范, 但 餐 厅 饭 店 商 场 老 人 福 利 机 构 等 仍 可 例 外 设 置 吸 烟 室, 甚 至 有 下 午 九 时 以 后 开 始 营 业 且 十 八 岁 以 上 始 能 进 入 之 酒 吧 视 听 歌 唱 场 所, 不 受 禁 烟 规 范 之 规 定, 导 致 傍 晚 即 开 始 营 业 的 酒 吧 娱 乐 场 所 24 小 营 业 的 KTV 及 部 分 餐 厅 网 咖 业 者 错 误 解 释 法 令, 认 为 晚 上 九 点 以 后 就 可 以 开 放 吸 烟, 造 成 业 者 的 管 理 分 歧 与 执 法 者 的 困 扰, 二 手 烟 害 当 然 也 就 因 此 不 能 确 实 受 到 控 制 2009 年 1 月 新 法 上 路 后, 当 年 民 众 透 过 董 氏 基 金 会 申 诉 转 介 的 案 子 有 1065 件, 初 期 以 三 人 以 上 室 内 工 作 场 所 全 面 禁 烟 的 职 场 烟 害 申 诉 及 争 议 最 多 ; 但 随 即 网 咖 烟 害 申 诉 数 量 快 速 窜 升,2010 及 2011 年, 具 名 向 董 氏 申 诉 者 均 有 近 500 件, 而 网 咖 私 人 职 场 及 半 户 外 开 放 空 间 等 餐 饮 场 所 违 规 案 件 仍 是 申 诉 前 三 名 事 实 上, 网 咖 撞 球 馆 等 年 轻 族 群 喜 欢 出 入 之 场 所, 其 违 法 吸 烟 状 况 之 所 以 一 直 无 法 改 善, 往 往 都 是 店 家 纵 容 的 结 果, 有 的 提 供 纸 杯 甚 至 湿 纸 巾 当 烟 灰 缸, 加 上 台 湾 目 前 约 仅 有 400 位 卫 生 稽 查 员, 警 察 未 能 纳 入 执 行 力 量, 以 至 于 二 手 烟 害 防 制 的 情 况 未 能 真 正 获 得 良 好 控 制 二 烟 品 容 器 台 湾 的 烟 品 容 器 依 烟 害 防 制 法 规 定 仅 需 印 制 面 积 35% 的 警 示 图 文, 属 全 球 已 实 施 国 家 中 面 积 最 小 者, 且 6 则 警 图 内 容 均 较 为 温 和, 难 达 警 示 效 果 因 台 湾 允 许 烟 品 陈 列, 加 上 烟 商 善 用 台 湾 普 及 的 24 小 时 便 利 超 商 以 及 深 入 街 头 巷 尾 的 零 售 商 店 文 化 进 行 营 销,2012 年, 烟 商 已 从 一 万 家 连 锁 便 利 商 店 的 布 署, 更 进 一 步 的 投 入 人 力 财 力, 深 入 到 各 个 大 街 小 巷 的 零 售 点 进 行 布 点, 以 突 破 台 湾 禁 止 烟 品 广 告 促 销 的 禁 令 2

三 烟 草 产 业 的 广 告 促 销 及 赞 助 台 湾 特 有 的 烟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 简 称 烟 捐 ) 自 2002 年 起 开 征, 而 烟 捐 收 入 设 有 指 定 用 途, 一 定 比 例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于 社 会 福 利 工 作 2011 年 指 定 使 用 于 社 会 福 利 之 专 款 为 10.5 亿, 由 于 烟 捐 有 特 定 比 例 专 款 款 专 用 于 补 助 全 民 健 保 亏 损 社 会 福 利 卫 生 保 健 及 烟 害 防 制 等 工 作 上, 故 各 福 利 团 体 皆 会 极 力 争 取 烟 捐 的 补 助, 烟 商 更 是 积 极 介 入 这 部 分 的 经 费 使 用, 例 如 一 面 鼓 励 老 人 福 利 机 构 争 取 政 府 补 助, 另 一 面 也 赞 助 老 人 福 利 机 构, 致 使 台 湾 出 现 某 些 民 间 团 体 一 手 拿 烟 捐 的 补 助 一 手 拿 烟 商 赞 助, 还 间 接 协 助 烟 商 美 化 形 象 的 畸 形 现 象 四 增 加 烟 税 台 湾 目 前 1 包 卷 烟 价 格 约 新 台 币 50 元 ~90 元 ( 美 金 1.7 元 ~3 元 ), 其 中 政 府 课 征 31.8 元 的 烟 税 ( 税 + 捐 ), 平 均 只 占 烟 品 零 售 价 的 50%; 相 较 于 其 他 高 收 入 国 家, 平 均 一 包 卷 烟 烟 价 为 新 台 币 180~360 元 ( 即 美 金 6~12 元 ), 且 烟 税 占 烟 品 零 售 价 约 70%, 台 湾 显 然 落 后 许 多, 必 须 急 起 直 追 此 外, 台 湾 一 直 以 来 放 宽 设 置 入 境 免 税 商 店, 及 出 境 购 货 入 境 提 货 的 交 易 方 式, 机 场 免 税 商 店 积 极 鼓 吹 旅 客 多 购 免 税 烟 品, 使 免 税 低 价 烟 品 大 量 流 入 市 面 台 湾 纸 烟 销 售 数 量 从 2009 年 的 19 亿 包 下 降 至 2011 年 的 18.6 亿 包, 但 免 税 烟 的 销 售 量 却 急 遽 上 升, 从 2009 的 1.14 亿 包 上 升 到 2011 年 1.56 亿 包 叁 国 际 借 镜 香 港 2007 年 起 即 执 行 与 台 湾 目 前 规 定 相 仿 的 大 部 分 室 内 公 共 及 工 作 场 所 全 面 禁 烟, 并 由 控 烟 办 百 名 控 烟 督 察 执 行 稽 查 取 缔 ; 直 至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取 消 酒 吧 俱 乐 部 浴 室 夜 总 会 按 摩 院 麻 将 馆 等 六 类 场 所 可 设 置 吸 烟 室 之 特 权, 且 除 扩 充 控 烟 督 察 外, 再 增 列 警 察 食 环 署 督 察 康 文 署 督 察 房 事 署 督 察 等 一 起 加 入 烟 害 防 制 稽 查 取 缔 工 作, 才 有 现 在 无 烟 环 境 的 成 果 此 外, 自 2010 年 8 月 起, 取 消 免 税 烟 品, 入 境 旅 客 只 可 自 用 烟 品 19 支 ;2011 年 亦 增 加 烟 税 港 币 10 元 等 积 极 防 制 烟 害 政 策, 让 香 港 控 烟 30 年 的 成 效 斐 然 而 澳 洲 政 府 为 确 保 人 民 健 康, 不 只 是 推 动 无 烟 环 境 加 烟 税 禁 止 烟 品 陈 列 等 政 策, 更 不 惜 与 四 大 跨 国 烟 草 公 司 正 面 冲 突, 制 定 烟 品 容 器 素 面 包 装 法 案 而 令 人 振 奋 的 是, 当 烟 商 针 对 该 法 案 对 政 府 提 起 诉 讼 后, 澳 洲 最 高 法 院 今 年 做 成 判 决, 直 指 素 面 包 装 立 法, 并 无 违 宪! 这 项 判 决, 除 确 定 澳 洲 将 在 今 年 12 月 1 日 起 成 为 全 球 第 一 个 执 行 烟 盒 素 面 包 装 的 国 家, 相 信 也 将 促 使 新 西 兰 英 国 法 国 等 等 国 家 跟 进 肆 结 论 与 讨 论 一 无 烟 环 境 台 湾 2009 年 开 始 执 行 的 烟 害 防 制 法, 目 前 仅 能 做 到 部 分 室 内 公 共 及 工 作 场 所 禁 烟, 因 法 案 有 许 多 的 特 例 与 但 书, 加 上 执 法 人 力 不 足, 导 致 法 令 落 实 困 难 此 外, 烟 商 在 台 湾 的 反 制 活 动 也 益 趋 公 开 积 极, 当 民 间 团 体 提 出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及 工 作 场 所 全 面 禁 烟 的 修 法 时, 已 于 内 政 部 正 式 3

登 记 成 立 的 拥 烟 团 体 及 少 数 媒 体, 以 要 求 吸 烟 者 人 权 为 由, 提 出 吸 烟 除 罪 化 及 烟 法 公 平 化 的 要 求 前 者 主 张 法 规 的 制 定 不 应 歧 视 吸 烟 国 民 为 烟 害 制 造 者, 烟 害 防 制 法 要 更 名 ; 后 者 则 称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不 应 该 全 面 禁 烟, 要 依 照 比 例 原 则 设 置 吸 烟 室 二 烟 品 容 器 烟 品 容 器 一 直 都 是 烟 商 与 消 费 者 直 接 沟 通 的 有 效 管 道, 所 以 各 大 烟 草 公 司 无 不 把 握 台 湾 烟 品 容 器 印 制 规 范 宽 松 的 机 会, 各 种 包 装 印 刷 推 陈 出 新, 不 但 图 文 并 茂 色 彩 缤 纷, 连 青 少 年 的 街 舞 DJ 欢 唱 等 图 文 都 出 现 在 烟 盒 ; 近 年 并 以 滑 盖 侧 推 或 礼 盒 式 的 烟 品 包 装, 使 烟 品 容 器 面 积 加 大, 增 加 为 烟 品 广 告 宣 传 的 版 面, 同 时, 各 大 烟 草 公 司 更 以 推 出 专 属 个 人 之 品 牌 文 字 及 图 腾, 吸 引 年 轻 族 群 三 烟 草 产 业 的 广 告 促 销 及 赞 助 2011 年 台 湾 全 年 纸 烟 销 售 数 量 为 20.22 亿 包, 平 均 多 数 纸 烟 价 格 为 新 台 币 50~90 元 / 包, 烟 品 制 造 输 入 商 全 年 销 售 金 额 估 计 接 近 新 台 币 1,500 亿 元 是 故 烟 品 制 造 输 入 商 之 任 何 违 法 行 为, 都 将 因 烟 品 销 售 数 量 庞 大 而 严 重 危 害 国 人 健 康, 尤 其 是 对 下 一 代 的 戕 害, 更 是 后 患 无 穷 ; 而 相 对 于 烟 商 的 营 销 与 获 利, 现 行 违 法 处 五 百 万 元 以 上 的 罚 款 金 额 确 实 过 低, 显 然 不 足 以 收 吓 阻 之 效 此 外, 台 湾 法 令 未 完 全 禁 止 烟 草 产 业 的 广 告 营 销, 更 是 让 烟 商 可 以 游 走 法 令 灰 色 地 带, 极 力 增 取 曝 光 的 机 会, 以 美 化 其 贩 卖 致 命 产 品 的 形 象 四 烟 税 虽 然 台 湾 烟 税 占 烟 价 比 率 相 较 于 先 进 国 家 的 七 成 还 有 很 大 成 长 空 间, 但 台 湾 吸 烟 者 已 习 惯 享 受 便 利 购 置 低 价 烟 品 的 环 境, 采 取 渐 进 及 有 效 的 烟 税 调 整 方 式 或 许 较 能 兼 顾 部 分 吸 烟 者 的 成 瘾 性 消 费 负 担, 因 此 目 前 推 动 目 标 在 每 包 烟 品 增 加 30 元 烟 税, 使 台 湾 整 体 烟 税 占 烟 价 的 比 例 达 到 六 成 左 右, 勉 强 接 近 WHO 建 议 67%~80% 的 低 标 伍 建 议 一 结 合 认 同 拒 烟 的 民 间 团 体 避 开 亲 善 烟 商 的 组 织 烟 商 不 断 透 过 赞 助 民 间 团 体 从 事 公 益 活 动 来 建 立 突 显 烟 商 的 正 面 形 象, 企 图 模 糊 淡 化 烟 品 致 人 于 死 的 焦 点, 部 分 亲 善 烟 商 的 团 体 甚 至 一 边 接 受 政 府 来 自 于 烟 捐 的 补 助 一 边 又 接 受 烟 商 的 大 量 赞 助, 因 此, 此 次 结 合 民 间 团 体 推 动 修 法 的 过 程 中, 应 审 慎 评 估 各 个 团 体 的 倾 向, 若 只 是 为 烟 商 所 利 用, 而 非 主 动 亲 善 烟 商 者, 拟 主 动 拜 访 说 明, 使 其 认 清 烟 草 公 司 本 质 ; 又 如 果 是 亲 善 烟 商 的 团 体, 也 会 明 确 保 持 距 离, 以 免 模 糊 控 烟 政 策 倡 议 的 强 度 及 正 当 性 二 加 强 揭 露 烟 商 欺 骗 及 违 规 行 径 的 倡 导 拥 烟 团 体 站 在 第 一 线 反 对 烟 害 防 制 法 修 法 的 情 形, 近 年 来 在 台 湾 愈 益 嚣 张 严 重, 显 示 台 湾 的 政 府 媒 体 甚 至 是 拒 烟 团 体, 对 于 烟 商 恶 劣 的 欺 瞒 行 径 全 球 禁 烟 政 策 的 脉 动 免 于 烟 品 侵 害 是 人 民 基 本 权 利 等 观 念 的 认 知, 严 重 不 足! 4

政 府 因 此 应 该 负 起 主 导 责 任, 早 日 提 出 有 效 而 全 面 的 烟 害 防 制 政 策, 重 罚 烟 商 的 违 法 行 为, 并 鼓 励 媒 体 揭 露 烟 商 恶 意 营 销 的 事 实 及 国 际 烟 害 防 制 潮 流 ; 而 民 间 团 体 面 对 烟 商 近 年 的 强 力 反 扑, 亦 自 当 有 效 结 合, 义 无 反 顾 的 继 续 站 在 最 前 线 与 其 对 抗 三 烟 害 名 人 现 身 呼 吁 修 法 建 置 青 少 年 网 站 吸 引 年 轻 族 群 支 持 针 对 即 将 展 开 的 进 一 步 烟 害 防 制 修 法 推 动, 除 终 身 义 工 孙 越 陈 淑 丽, 以 及 年 轻 偶 像 义 工 们 的 支 持 与 参 与, 将 主 动 寻 求 与 规 划 深 受 烟 害 所 苦 的 名 人 公 开 呼 吁, 期 能 影 响 350 万 成 年 瘾 君 子 不 受 烟 商 鼓 动 反 对 烟 害 防 制 法 修 订, 甚 至 进 而 愿 意 尝 试 戒 烟 同 时, 规 划 针 对 年 轻 族 群 的 网 站 建 置, 未 来 定 期 举 办 青 少 年 的 音 乐 游 戏 运 动 等 竞 赛 及 传 播 活 动, 建 立 青 少 年 拒 烟 的 风 潮, 争 取 年 轻 的 网 络 族 群 对 积 极 烟 害 防 制 政 策 推 动 的 认 同 与 支 持 [ 附 件 ] 历 年 烟 害 防 制 相 关 法 案 规 定 年 代 烟 害 防 制 法 通 过 与 执 行 -1997 年 起 内 容 1. 部 分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禁 烟, 部 分 场 所 得 划 分 吸 烟 区 禁 烟 区 ; 2. 烟 盒 只 需 标 注 面 积 10% 的 警 语 ; 3. 贩 烟 场 所 内, 可 以 展 示 烟 品 招 贴 海 报 或 以 文 字 图 画 标 示 或 说 明 其 销 售 之 烟 品 ; 4. 部 分 禁 止 烟 品 广 告 促 销 ; 5. 烟 品 专 卖, 每 包 烟 交 公 卖 利 益 16.6 元 台 湾 加 入 WTO -2002 年 烟 害 防 制 法 修 正 案 -2007 年 通 过 2009 年 执 行 1. 烟 税 由 16.6 元 降 为 11.8 元 ; 2. 成 功 开 征 烟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每 包 5 元 ; 3. 2006 年 烟 捐 调 升 为 每 包 10 元 1. 大 部 分 室 内 公 共 及 工 作 场 所 禁 烟 ; 2. 烟 品 容 器 正 反 面 印 制 面 积 35% 的 警 示 图 文 ; 3. 烟 品 陈 列 以 告 知 消 费 者 烟 品 品 牌 及 价 钱 为 限 ; 4. 全 面 禁 止 烟 品 广 告 促 销 及 赞 助 ; 5. 包 含 烟 税 及 烟 捐 的 总 烟 税 为 31.8 元 ( 即 烟 捐 调 整 为 20 元, 烟 税 维 持 11.8 元 ) 2012 年 提 案 1. 室 内 公 共 及 工 作 场 所 全 面 禁 烟, 同 时 扩 大 稽 查 机 制, 未 依 法 劝 阻 吸 烟 之 场 所 负 责 人 亦 列 入 违 法 ; 2. 烟 品 容 器 印 制 80% 警 示 图 文 并 采 素 面 包 装, 且 禁 止 烟 品 陈 列 ; 3. 禁 止 烟 草 产 业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之 广 告 促 销 及 赞 助, 并 加 重 烟 草 公 司 违 法 广 告 促 销 之 罚 则 ; 4. 每 包 烟 增 加 烟 税 30 元, 并 取 消 免 税 烟 品 5

澳门新控烟法现状 李兆田医生 摘要 烟草使用是当今世界八大死因中六个死因的危险因素 随着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 制框架公约 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澳门 推动澳门控烟法律的修订及控烟执法等工作的全面开展 澳 门特别行政区第 5/2011 号法律 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特区政府以 循序渐进 多管齐下的方式为策略 从多方面着手开展及推动烟草控制的工作 包括 立法 监测 宣传教育 推广戒烟 提高烟草税 执法等 新控烟法 生效实施后 得到全澳居民及社会各界 积极支持 各执法部门前线人员努力不懈 严格执法 不偏不倚 澳门无烟新景象才能初步实现 取得正面的评价 为澳门缔造无烟环境奠定新的里程碑 关键词 控烟 新控烟法 澳门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New Tobacco Control Law in Macao Dr. LI Siu Tin, Tobacco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fice, Health Bureau, Macao SAR Abstract Tobacco use is a risk factor for six of the eight leading causes of death in the world today. With the scope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extended to Macao, amendment of tobacco control law was promoted and related tobacco control work was developed comprehensively.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Law No. 5/2011, Regime of Tobacco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ame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 2012. The government uses step-by-step and multi-pronged strategy to initiate and promote tobacco control work in different perspectives, which include: legislation, monitoring,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promoting smoking cessation, raising tobacco tax, law enforcement, etc. After the New Tobacco Control Law has come into effect, with the active support of all Macao residents and the community, as well as the strict, impartial law enforcement of the front-line staff of all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a new era of smoke-free Macao is preliminary achieved. A positive evaluation is obtained. A new milestone for creating a smoke-free environment in Macao is established. Key words Tobacco control; New Tobacco Control Law; Macao 作者单位 澳门加思栏马路五号, 预防及控制吸烟办公室 通讯作者 李兆田, 澳门加思栏马路五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卫生局, 预防及控制吸烟办公室, Email: iris@ssm.gov.mo/tc@ssm.gov.mo 6

烟 草 是 当 今 世 界 最 大 的 可 预 防 死 亡 原 因, 烟 草 使 用 者 中 的 一 半 都 会 死 于 烟 草 使 用 在 世 界 前 八 大 死 因 中, 烟 草 使 用 是 其 中 六 个 死 因 的 危 险 因 素 2003 年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通 过 了 第 一 个 限 制 烟 草 的 全 球 性 公 约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 下 称 公 约 ), 对 缔 约 国 提 出 了 明 确 的 控 烟 目 标 于 2003 年, 中 国 签 署 公 约, 并 于 2006 年 1 月 正 式 生 效, 而 该 公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扩 展 至 澳 门, 继 而 推 动 澳 门 控 烟 法 律 的 修 订 及 控 烟 执 法 等 工 作 的 全 面 开 展 卜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 5/2011 号 法 律 预 防 及 控 制 吸 烟 制 度 ( 下 称 新 控 烟 法 )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特 区 政 府 以 循 序 渐 进 多 管 齐 下 的 方 式 为 策 略, 从 多 方 面 着 手 开 展 及 推 动 烟 草 控 制 的 工 作, 包 括 : 立 法 监 测 宣 传 教 育 推 广 戒 烟 提 高 烟 草 税 执 法 等 一 澳 门 控 烟 立 法 历 程 随 着 公 约 扩 展 至 澳 门, 澳 门 控 烟 法 律 的 研 究 咨 询 及 修 订 等 工 作 继 而 展 开, 而 预 防 及 控 制 吸 烟 办 公 室 亦 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 正 式 成 立 澳 门 特 区 政 府 借 鉴 葡 国 香 港 台 湾 的 法 律 采 纳 邻 近 地 区 的 经 验 做 法, 并 综 合 澳 门 地 区 历 史 和 社 会 现 实 因 素, 遵 奉 先 易 后 难 循 序 渐 进 的 基 本 理 念 做 出 整 体 的 考 虑 ; 此 外, 在 立 法 过 程 中, 广 泛 咨 询 接 纳 民 意, 争 取 主 流 民 意 的 认 同 立 法 会 分 别 于 2010 年 1 月 5 日 及 2011 年 4 月 18 日 一 般 性 及 细 则 性 通 过 新 控 烟 法 法 案, 并 于 5 月 3 日 在 澳 门 特 区 政 府 公 告 该 法 律 新 控 烟 法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实 施 二 澳 门 新 控 烟 法 介 绍 新 控 烟 法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 一 ) 防 止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 二 ) 规 范 烟 草 制 品 的 成 分 ;( 三 ) 规 范 关 于 烟 草 制 品 的 信 息 ;( 四 ) 宣 传 及 教 育 公 众 健 康 意 识 ;( 五 ) 禁 止 烟 草 广 告 促 销 及 赞 助 ; 以 及 ( 六 ) 订 定 降 低 烟 草 需 求 及 供 应 的 措 施 为 保 护 人 们 免 受 烟 草 烟 雾 的 危 害, 新 控 烟 法 扩 大 了 室 内 禁 烟 场 所 的 类 别, 包 括 : 卫 生 护 理 设 施 为 十 八 岁 以 下 人 士 而 设 的 地 点 教 育 场 所 易 燃 品 场 所 体 育 设 施 行 人 天 桥 / 隧 道 扶 手 电 梯 等 凡 在 特 定 的 禁 止 吸 烟 地 点 吸 烟, 违 法 者 最 高 罚 款 澳 门 币 六 百 元 至 于 酒 吧 舞 厅 蒸 汽 浴 室 及 按 摩 院, 禁 烟 规 定 将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而 娱 乐 场 则 可 设 立 须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的 吸 烟 区, 不 超 过 公 众 使 用 区 域 总 面 绩 50%, 有 关 规 定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娱 乐 场 区 域 的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须 遵 守 相 关 参 数 及 标 准 新 控 烟 法 及 其 相 关 法 规 也 涵 盖 了 烟 草 制 品 的 标 签 与 包 装 生 产 配 料 及 其 份 量 的 清 单 提 交 吸 烟 室 应 符 合 的 要 件 新 控 烟 法 的 标 志 及 告 示 式 样 烟 草 税 的 修 订 携 带 烟 草 制 品 入 境 的 数 量, 例 如 : 烟 草 制 品 的 标 签 与 包 装 规 定, 至 少 占 有 关 表 面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面 积 必 须 包 括 : 图 案 式 样 健 康 警 语 卫 生 局 戒 烟 专 科 门 诊 的 电 话 号 码 以 及 焦 油 尼 古 丁 含 量 的 表 述 组 成 ; 新 法 亦 禁 止 广 告 及 促 销 赞 助 或 捐 献, 违 法 者 最 高 罚 款 澳 门 币 十 万 元 7

三 澳 门 控 烟 工 作 简 介 从 控 烟 法 律 的 修 订 新 法 草 案 呈 交 立 法 会 及 获 通 过 至 新 控 烟 法 正 式 生 效 的 数 年 时 间 内, 特 区 政 府 从 多 方 面 着 手 开 展 及 推 动 烟 草 控 制 的 工 作, 包 括 : 1. 烟 草 税 为 逐 步 降 低 烟 草 制 品 价 格 的 可 承 受 度, 澳 门 的 烟 草 税 分 别 于 2009 年 5 月 及 2011 年 11 月 进 行 了 两 次 调 整, 烟 草 税 从 每 支 澳 门 币 0.05 元 / 单 位 调 升 至 澳 门 币 0.50 元 / 单 位, 即 目 前 每 包 香 烟 的 烟 草 税 为 澳 门 币 10 元, 烟 草 税 占 香 烟 的 零 售 价 格 约 38% 尽 管 如 此, 澳 门 地 区 的 烟 草 税 与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如 香 港 新 加 坡 新 西 兰 澳 洲 日 本 及 南 韩 相 比, 当 地 的 烟 草 税 一 般 占 烟 价 的 六 至 七 成 左 右, 以 及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建 议 烟 草 税 占 香 烟 零 售 价 的 70%, 澳 门 地 区 的 烟 草 税 仍 有 上 调 的 空 间 此 外, 自 2012 年 4 月 始, 澳 门 特 区 政 府 亦 收 紧 携 带 烟 草 制 品 入 境 的 数 量, 例 如 : 含 烟 草 的 香 烟 100 支 ( 即 5 包 ) 等 2. 调 查 研 究 为 监 测 澳 门 地 区 人 口 的 烟 草 使 用 情 况, 以 便 作 为 日 后 制 订 烟 草 控 制 政 策 的 依 据, 分 别 于 2000 年 2005 年 及 2010 年 与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1 年 进 行 针 对 青 少 年 及 15 岁 以 上 人 口 烟 草 使 用 调 查 3. 戒 烟 门 诊 澳 门 的 戒 烟 服 务 已 纳 入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系 统 中, 为 澳 门 居 民 提 供 免 费 的 戒 烟 服 务 目 前 澳 门 的 所 有 卫 生 中 心 及 卫 生 站 均 设 有 戒 烟 服 务, 包 括 : 专 业 评 估 咨 询 辅 导 提 供 戒 烟 药 物 个 案 跟 进 从 2011 年 1 月 至 2012 年 6 月, 卫 生 局 辖 下 卫 生 中 心 的 戒 烟 门 诊 之 求 诊 人 数 为 1,797 人,2011 年 1 月 至 6 月 的 求 诊 人 数 为 473 人, 与 2012 年 1 月 至 6 月 的 求 诊 人 数 735 人 比 较, 增 加 了 55.4%; 由 戒 烟 门 诊 开 诊 至 2012 年 1 月 已 经 有 1,272 人 接 受 戒 烟 咨 询 门 诊 治 疗, 六 个 月 持 续 戒 烟 成 功 率 为 36% 4. 宣 传 教 育 推 广 为 加 强 广 大 市 民 对 新 控 烟 法 的 认 识, 透 过 各 种 媒 体 ( 电 台 电 视 报 纸 及 网 页 )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还 在 口 岸 机 场 建 筑 物 外 墙 行 人 天 桥 公 共 巴 士 设 置 大 型 广 告 牌 及 车 身 广 告 ; 其 他 的 宣 传 推 广 方 式 则 包 括 : 单 张 小 册 子 海 报 针 对 特 定 群 体 及 业 界 的 指 引 等 除 上 述 的 宣 传 媒 介 外, 还 透 过 动 员 小 区 的 民 间 团 体 及 社 团, 组 织 控 烟 大 联 盟 义 工 参 与 及 协 助 宣 传 新 控 烟 法, 从 而 使 无 烟 文 化 渗 入 社 区 的 每 个 角 落 5. 培 训 及 辅 助 支 持 借 鉴 邻 近 地 区 香 港 的 控 烟 执 法 经 验, 卫 生 局 派 员 前 往 香 港 卫 生 署 控 烟 办 公 室 及 澳 门 保 安 部 队 高 等 学 校 进 行 控 烟 督 察 培 训 8

6. 控 烟 执 法 控 烟 执 法 的 监 察 实 体 包 括 澳 门 特 区 政 府 辖 下 的 四 个 部 门 : 卫 生 局 民 政 总 署 治 安 警 察 局 及 博 彩 监 察 协 调 局 控 烟 执 法 人 员 秉 持 依 法 办 事 严 格 执 法 不 偏 不 倚 安 全 至 上 为 原 则, 持 续 严 格 执 法 绝 不 松 懈 控 烟 执 法 的 策 略 包 括 : 以 常 规 的 巡 查 行 动, 针 对 包 括 餐 厅 的 所 有 禁 烟 场 所 ; 以 夜 间 特 别 巡 查, 重 点 针 对 网 吧 游 戏 机 中 心 夜 场 食 肆 及 卡 拉 OK 等 投 诉 重 点 / 热 点 场 所 ; 与 治 安 警 察 局 及 民 政 总 署 进 行 非 常 态 化 的 突 击 控 烟 联 合 行 动 执 法 人 员 采 取 常 规 巡 查 突 击 巡 查 黑 点 巡 查 特 别 巡 查 及 联 合 巡 查 等 方 式, 务 求 在 不 断 巡 查 重 复 巡 查, 不 定 时 巡 查 的 过 程 中, 提 醒 烟 民 自 觉 守 法, 鼓 励 烟 民 戒 烟 总 结 首 半 年 的 控 烟 执 法 情 况, 平 均 每 日 巡 查 约 770 间 场 所 及 检 控 个 案 约 22 宗, 累 计 检 控 个 案 4,039 宗, 六 成 的 违 法 者 为 澳 门 居 民, 九 成 为 男 性, 主 要 的 检 控 场 所 性 质 分 别 是 公 园 / 花 园 及 休 憩 区 网 吧 及 游 戏 机 中 心, 受 袭 击 事 件 有 1 宗, 八 成 的 违 法 者 已 缴 交 罚 款 7. 处 罚 及 收 费 违 法 者 自 接 获 控 诉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可 选 择 自 愿 缴 付 罚 款 或 提 交 书 面 辩 护 倘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自 愿 缴 付 罚 款, 则 仅 须 缴 付 罚 款 金 额 的 一 半 如 违 法 者 对 控 诉 有 异 议, 可 于 上 述 期 限 内 向 卫 生 局 提 交 书 面 辩 护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的 违 法 者 逾 期 未 缴 付 罚 款, 由 财 政 局 进 行 强 制 征 收, 而 非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的 违 法 者 在 未 缴 付 罚 款 前, 不 得 再 次 进 入 澳 门 在 缴 付 罚 款 方 面, 违 法 者 可 在 卫 生 局 各 附 属 部 门 ( 医 院 司 库 科 各 卫 生 中 心 及 预 防 及 控 制 吸 烟 办 公 室 ) 或 中 国 银 行 澳 门 分 行 缴 付, 还 可 透 过 邮 寄 支 票 或 网 上 缴 付 8. 举 报 及 查 询 热 线 卫 生 局 设 置 举 报 及 查 询 热 线, 每 日 接 听 市 民 来 电, 包 括 : 投 诉 查 询 及 意 见 首 半 年, 接 获 电 话 共 3,168 个, 包 括 :1,545 宗 查 询 1,520 宗 投 诉 及 358 宗 意 见 四 评 估 禁 烟 措 施 的 成 效 在 新 控 烟 法 实 施 前,93% 的 食 肆 内 有 人 吸 烟, 新 法 实 施 后, 食 肆 内 遵 守 禁 烟 规 定 比 率 则 为 96% 新 控 烟 法 实 施 至 今 已 超 过 半 年 的 时 间, 按 照 目 前 的 策 略, 澳 门 无 烟 新 景 象 已 初 步 取 得 成 效, 得 到 正 面 的 评 价 按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西 太 平 洋 地 区 无 烟 行 动 工 作 计 划 2010-2014, 为 成 员 国 / 地 区 于 五 年 内 实 现 烟 草 使 用 盛 行 率 减 少 10% 订 定 目 标 依 照 目 前 澳 门 的 烟 草 使 用 情 况, 特 区 政 府 订 定 相 关 指 标, 并 采 取 综 合 的 控 烟 措 施, 以 迈 向 五 年 内 减 少 烟 草 使 用 盛 行 率 10% 的 目 标 五 总 结 无 烟 是 一 种 新 的 生 活 方 式, 要 建 立 一 种 新 的 生 活 方 式, 必 须 长 期 坚 持 不 懈 9

根 据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于 2008 年 在 全 球 烟 草 流 行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MPOWER 烟 草 控 制 系 列 政 策, 当 中 包 括 了 六 项 已 被 证 实 可 有 效 降 低 吸 烟 率 的 控 烟 措 施 :M: 监 测 烟 草 使 用 和 预 防 政 策 ;P: 保 护 人 们 免 受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O: 提 供 戒 烟 帮 助 ;W: 警 示 烟 草 危 害 ;E: 禁 止 烟 草 广 告 促 销 和 赞 助 ; R: 提 高 烟 税 未 来, 我 们 会 持 续 加 强 执 法 公 众 健 康 教 育 推 广 戒 烟 及 提 供 戒 烟 服 务, 以 期 减 少 香 烟 消 耗 量 我 们 亦 会 继 续 密 切 留 意 包 括 监 察 立 法 执 法 及 征 税 等 其 他 各 方 面 的 控 烟 措 施, 并 考 虑 采 取 所 需 行 动, 进 一 步 加 强 控 烟 工 作, 以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10

香 港 控 烟 立 法 经 验 介 绍 左 伟 国 医 生 烟 草 的 使 用 每 年 夺 去 超 过 500 万 人 的 生 命 每 10 个 成 人 死 亡 者 中 就 有 1 人 由 使 用 烟 草 造 成, 也 是 导 致 癌 症 及 心 血 管 系 统 疾 病 等 各 类 致 命 及 慢 性 疾 病 的 最 重 要 及 单 一 可 预 防 风 险 因 素 吸 烟 ( 包 括 接 触 二 手 烟 ) 的 祸 害 已 广 为 科 研 结 果 所 证 实, 并 获 国 际 社 会 广 泛 认 同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世 卫 ) 国 际 控 烟 框 架 公 约 ( 公 约 ) 反 映 了 国 际 在 应 付 烟 草 成 瘾 导 致 公 众 健 康 流 行 病 的 问 题 上 所 作 的 努 力 随 着 公 约 在 2006 年 1 月 于 中 国 生 效, 和 进 一 步 保 障 市 民 免 受 二 手 烟 的 祸 害,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加 快 落 实 收 紧 控 烟 法 例 方 面 的 工 作 特 区 政 府 的 控 烟 政 策 是 以 多 管 齐 下 的 方 式, 从 多 方 面 着 手, 包 括 立 法 执 行 法 例 宣 传 教 育 推 广 戒 烟 及 征 税, 以 鼓 励 市 民 不 要 吸 烟 抑 制 烟 草 立 法 方 面, 吸 烟 ( 公 众 卫 生 ) 条 例 为 香 港 主 要 的 控 烟 法 例, 自 1982 年 实 施 开 始 经 历 多 次 修 订, 而 最 近 一 次 修 订 则 于 2006 年 10 月 通 过, 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法 定 禁 烟 区 扩 大 至 所 有 室 内 工 作 间 和 公 众 地 方, 及 部 分 室 外 公 众 地 方 ; 此 外, 条 例 修 定 亦 赋 予 由 卫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 现 为 食 物 及 卫 生 局 ) 局 长 授 权 卫 生 署 控 烟 办 公 室 的 控 烟 督 察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的 权 力, 以 处 理 条 例 的 部 分 罪 行 随 着 条 例 修 定 扩 大 法 定 禁 烟 区 及 赋 予 控 烟 督 察 法 定 权 力 条 例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控 烟 办 公 室 的 执 法 人 员 已 有 所 增 加 ; 另 一 方 面, 为 了 令 控 烟 督 察 能 有 效 地 监 察 法 例 的 遵 守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和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香 港 警 务 处 提 供 协 助, 为 控 烟 督 察 提 供 执 法 技 巧 训 练 ; 警 务 人 员 更 借 调 卫 生 署, 以 协 助 和 训 练 控 烟 督 察 根 据 法 例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为 提 高 执 法 效 率 及 增 加 违 例 吸 烟 罚 款 的 阻 吓 性, 卫 生 署 于 2009 年 9 月 引 入 定 额 罚 款 制 度, 划 一 对 违 例 吸 烟 者 罚 款 港 币 1,500 元 对 比 以 往 以 法 庭 传 票 检 控 违 例 吸 烟 者, 定 额 罚 款 制 度 更 能 善 用 资 源 控 烟 办 公 室 采 取 突 击 巡 查 和 实 时 票 控 的 策 略, 以 收 阻 吓 作 用, 同 时 亦 重 点 处 理 吸 烟 黑 点 为 加 强 执 法 力 度, 控 烟 办 公 室 亦 会 联 同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进 行 巡 查 工 作 尽 管 现 时 已 成 功 立 法 争 取 更 多 的 无 烟 场 所, 并 在 执 法 的 层 面 上 建 立 机 制 及 团 队, 然 而 控 烟 工 作 在 未 来 仍 面 对 不 同 的 挑 战 我 们 必 须 继 续 努 力, 凝 聚 社 会 各 界 的 力 量, 提 高 公 众 对 吸 烟 及 二 手 烟 祸 害 的 意 识, 携 手 共 创 无 烟 香 港 11

聚 焦 重 点 多 策 并 重 积 极 推 进 上 海 市 公 共 场 所 依 法 控 烟 实 践 上 海 市 健 康 促 进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李 忠 阳 根 据 会 议 主 办 方 的 要 求, 下 面, 我 向 大 家 简 要 汇 报 2011 年 以 来 我 市 推 进 上 海 市 公 共 场 所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的 进 展 情 况, 期 待 各 位 专 家 和 同 行 给 予 指 导, 帮 助 我 们 改 进 下 一 步 工 作 一 持 续 加 强 控 烟 日 常 管 理, 全 力 营 造 社 会 支 持 环 境 2011 年 以 来, 上 海 市 健 康 促 进 委 员 会 ( 简 称 健 促 委 ) 依 托 条 例 实 施 之 初 已 经 建 立 的 控 烟 工 作 组 织 体 系, 协 调 12 个 控 烟 监 管 执 法 部 门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共 场 所 依 法 控 烟 的 组 织 领 导 技 术 指 导 和 日 常 管 理 我 们 坚 持 每 季 度 组 织 召 开 1 次 以 上 的 控 烟 工 作 联 络 员 会 议, 交 流 工 作 研 究 方 案 提 出 问 题 商 讨 对 策, 深 入 推 进 上 海 市 公 共 场 所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简 称 控 烟 条 例 ) 的 贯 彻 和 实 施 两 年 来, 市 健 促 委 办 公 室 ( 简 称 健 促 办 ) 把 统 一 规 范 全 市 公 共 场 所 的 禁 烟 标 识 和 监 管 电 话 始 终 纳 入 全 年 控 烟 推 进 工 作 中, 利 用 重 点 场 所 控 烟 专 项 活 动 和 各 类 控 烟 节 点 活 动 等, 陆 续 进 行 了 医 院 学 校 机 关 文 化 娱 乐 餐 饮 网 吧 港 口 车 站 和 各 类 交 通 工 具 等 公 共 场 所 禁 烟 标 识 的 查 漏 补 缺, 共 更 新 各 类 禁 烟 标 识 ( 含 监 管 电 话 )150 余 万 张 市 和 区 县 健 促 委 会 同 各 控 烟 监 管 部 门, 结 合 控 烟 日 常 宣 传 与 重 要 节 点 宣 传, 利 用 新 闻 媒 体 和 各 类 大 众 传 媒 广 泛 开 展 控 烟 普 法 和 烟 草 与 吸 烟 危 害 知 识 的 普 及 我 们 连 续 两 年 利 用 3 月 1 日 条 例 实 施 周 年 之 际 发 布 上 年 度 上 海 市 公 共 场 所 控 烟 状 况 白 皮 书, 告 诸 公 众 本 市 公 共 场 所 依 法 控 烟 情 况 和 各 级 政 府 在 控 烟 方 面 的 努 力 及 成 效 2011 年 3 月 1 日 前, 我 们 会 同 市 人 大 组 织 执 法 部 门 专 家 学 者 人 大 代 表 和 控 烟 志 愿 者 等 召 开 依 法 控 烟 工 作 研 讨 会 ;2012 年 3 月 1 日 前 夕, 我 们 又 积 极 争 取 市 政 府 新 闻 办 支 持, 以 市 政 府 名 义 召 开 专 题 新 闻 发 布 会, 公 布 控 烟 监 测 状 况 每 年 5 月 31 日 世 界 无 烟 日 期 间, 我 们 提 前 聚 焦 当 年 主 题, 精 心 做 好 活 动 方 案 的 策 划 和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陆 续 开 展 了 各 类 主 题 鲜 明 发 动 面 广 大 形 式 新 颖 的 宣 传 活 动 2011 年 第 24 个 世 界 无 烟 日 前 后 举 办 医 学 专 家 咨 询 无 烟 健 康 教 育 市 民 大 讲 堂 健 康 公 益 热 线 无 烟 专 题 在 线 访 谈 等 系 列 活 动 ; 我 们 和 市 教 委 市 卫 生 局 等 联 合 主 办 以 烟 草 致 命 如 水 火 无 情 控 烟 履 约 可 挽 救 生 命 为 主 题 世 界 无 烟 日 活 动, 市 中 小 学 校 校 长 代 表 郑 重 签 名 承 诺 禁 烟, 市 健 康 单 位 社 区 代 表 郑 重 承 诺 争 创 无 烟 2012 年 无 烟 日, 我 们 积 极 响 应 国 内 公 共 卫 生 专 家 呼 吁 烟 草 警 示 图 案 上 烟 包 的 理 念, 统 一 设 计 制 作 了 每 套 包 含 22 块 烟 草 警 示 图 案 和 烟 草 危 害 核 心 知 识 展 版 20 套, 提 供 给 全 市 所 有 区 县 和 健 康 促 进 示 范 系 统 市 级 机 关 展 出 在 我 们 的 积 极 协 调 下,5 月 下 旬 市 政 府 机 管 局 率 先 在 市 政 府 机 关 大 院 主 要 通 道 设 置 该 展 板 进 行 持 续 展 出 ; 无 烟 日 活 动 当 天, 全 市 17 个 区 县 同 步 设 点 启 动 展 板 巡 展 活 动 ; 整 个 巡 展 在 全 市 重 点 公 共 场 所 社 区 单 位 等 600 个 点 位 持 续 展 出 半 年 为 掌 握 巡 展 效 果, 我 们 还 要 求 每 区 在 巡 展 过 程 中 完 成 1500 份 市 民 调 查, 以 随 机 调 查 问 卷 的 方 式 了 解 公 众 对 相 关 知 识 12

的 认 知 改 变 无 烟 日 活 动 当 天, 我 们 还 启 动 了 被 吸 烟 我 不 干 控 烟 蓝 丝 带 行 动,200 名 志 愿 者 在 人 民 公 园 宣 誓 倡 议 签 名 承 诺, 做 控 烟 蓝 丝 带 的 倡 导 者 传 播 者 和 实 践 者 我 办 还 委 托 专 业 创 意 公 司 精 心 设 计 了 为 3 类 控 烟 重 灾 区 量 身 定 做 的 控 烟 公 益 海 报 3 万 份, 针 对 全 市 共 1.3 万 家 重 灾 区 实 现 全 覆 盖 发 放 从 2011 年 起, 每 月 9 月 第 一 周 是 上 海 市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活 动 周, 也 成 为 各 级 健 康 促 进 部 门 加 强 控 烟 健 康 科 普 的 重 要 节 点 在 首 个 活 动 周 内, 我 们 精 心 策 划 并 提 供 切 实 保 障, 组 织 复 旦 大 学 志 愿 者 在 市 区 大 型 商 圈 开 展 以 禁 绝 烟 害 迈 向 无 烟 为 主 题 的 禁 烟 骑 行 活 动, 直 接 展 示 印 有 烟 害 导 致 相 关 疾 病 的 警 示 图 案, 引 起 公 众 关 注, 获 得 国 内 控 烟 专 家 和 相 关 组 织 的 好 评, 这 项 活 动 已 经 成 为 我 们 和 复 旦 大 学 控 烟 协 会 合 作 开 展 控 烟 社 会 宣 传 的 保 留 节 目 在 今 年 的 活 动 周 内, 我 们 又 在 全 市 主 要 轮 渡 站 点 开 展 控 烟 宣 传 活 动, 通 过 设 立 警 示 展 版 发 放 实 物 宣 传 品 和 控 烟 宣 传 折 页 开 展 志 愿 者 劝 阻 活 动 等, 对 这 一 控 烟 难 点 领 域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我 们 还 针 对 新 媒 体 时 代 的 传 播 特 点, 注 重 探 索 创 新 控 烟 健 康 传 播 方 法 2012 年 以 来 每 季 度 联 手 东 方 网 开 展 1 次 在 线 控 烟 舆 情 专 项 调 查 我 们 在 专 家 指 导 下 精 心 设 计 问 卷, 巧 妙 地 把 重 点 场 所 的 控 烟 状 况 阶 段 性 控 烟 工 作 要 求 需 要 公 众 掌 握 的 控 烟 核 心 知 识 点 尚 待 强 化 的 控 烟 监 管 执 法 措 施 以 及 完 善 控 烟 法 规 的 方 向 等 列 入 调 查 内 容, 引 导 公 众 全 面 掌 握 烟 草 烟 雾 之 害 积 极 参 与 控 烟 决 策 和 社 会 监 督, 推 进 本 市 公 共 场 所 控 烟 状 况 得 到 进 一 步 改 善 迄 今 以 来 参 加 历 次 控 烟 舆 情 调 查 的 网 民 人 数 接 近 4 万, 舆 情 调 查 成 为 一 种 非 常 特 殊 和 有 效 的 控 烟 宣 传 形 式, 而 通 过 调 查 我 们 也 掌 握 了 重 要 的 数 据 : 半 数 以 上 网 名 知 晓 低 焦 油 卷 烟 不 会 降 低 健 康 危 害, 及 二 手 烟 是 室 内 PM2.5 污 染 的 最 主 要 来 源 ; 六 成 网 民 认 为 国 内 烟 草 制 品 包 装 应 与 国 际 接 轨 加 入 吸 烟 导 致 疾 病 的 警 示 图 案 ; 更 有 八 成 网 民 表 示 应 在 餐 饮 娱 乐 及 各 类 工 作 场 所 实 行 全 面 禁 烟 政 策, 这 些 信 息 都 将 帮 助 我 们 完 善 控 烟 法 规, 改 进 依 法 控 烟 工 作, 努 力 营 造 无 烟 环 境 据 统 计, 两 年 来 各 级 健 促 委 等 部 门 共 制 作 发 放 控 烟 宣 传 资 料 300 多 万 份, 范 围 覆 盖 全 市 所 有 村 居 委 ; 开 展 控 烟 展 版 巡 展 3000 多 次 大 型 主 题 宣 传 800 多 场, 参 与 人 数 超 过 百 万 依 托 宣 传 部 门 支 持, 在 电 视 电 台 报 纸 等 大 众 媒 体 投 放 控 烟 公 益 广 告 5000 余 次, 市 级 以 上 媒 体 报 道 400 余 次 ; 2012 年 初 开 设 的 @ 上 海 健 康 促 进 官 方 政 务 微 博, 对 于 多 例 网 民 控 烟 投 诉 进 行 了 积 极 回 应 和 跟 踪 处 理, 受 到 公 众 认 可 二 着 力 构 建 场 所 自 律 社 会 监 督 行 政 监 管 人 大 督 导 与 专 业 监 测 相 结 合 的 控 烟 工 作 机 制 我 们 还 紧 紧 依 托 上 海 市 人 大 于 2010 年 下 半 年 启 动 开 展 的 控 烟 执 法 检 查 活 动, 以 此 为 契 机, 每 一 季 度 按 要 求 聚 焦 推 进 若 干 重 点 场 所 的 依 法 控 烟 工 作, 对 上 一 季 度 已 经 开 展 专 项 执 法 的 领 域 抓 好 以 回 头 看 的 方 式 抓 好 跟 踪 管 理 2011 年 至 今, 市 和 区 县 各 级 健 促 委 先 后 组 织 实 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控 烟 回 头 看 和 学 校 机 关 娱 乐 餐 饮 及 旅 馆 网 吧 轮 渡 公 交 和 交 通 工 具 等 场 所 的 控 烟 专 项 推 进 13

活 动, 促 使 相 关 行 业 系 统 进 一 步 完 善 控 烟 管 理 机 制, 强 化 内 部 自 查 自 纠 2011 年 的 学 校 控 烟 专 项 推 进 活 动, 在 各 级 健 促 委 的 积 极 协 调 和 教 育 部 门 的 着 力 推 进 下, 措 施 有 力, 成 效 明 显, 体 现 了 部 门 联 手 条 块 联 合 家 校 联 动 的 特 点 市 健 促 委 与 市 教 委 联 合 发 文, 要 求 所 有 中 小 学 校 长 亲 笔 签 名 承 诺 带 头 在 校 区 内 禁 烟, 学 校 控 烟 工 作 动 态 上 网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市 健 促 委 还 筹 集 资 金, 为 全 市 1680 余 所 中 小 学 校 统 一 定 制 人 造 大 理 石 材 质 中 英 文 对 照 的 校 区 内 全 面 禁 烟 警 示 铭 牌 ; 这 些 措 施 的 落 实, 为 本 市 中 小 学 校 全 面 禁 烟 创 造 了 条 件 机 关 控 烟 专 项 推 进 活 动, 则 体 现 了 启 动 早 重 视 程 度 高 发 动 面 广 的 特 点 市 健 促 委 与 市 政 府 机 管 局 联 合 制 定 了 进 一 步 推 进 各 级 各 类 机 关 控 烟 的 要 求, 由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正 式 转 发 到 各 区 县 政 府 和 各 委 办 局 卫 生 监 督 部 门 持 续 加 强 对 各 级 各 类 政 府 机 关 特 别 是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窗 口 的 控 烟 执 法 检 查, 对 市 政 府 办 公 地 ( 人 民 大 道 200 号 和 大 沽 路 100 号 ) 的 控 烟 执 法 检 查 也 保 持 每 月 1 次 的 频 度 目 前, 各 级 各 类 政 府 办 公 场 所 都 按 要 求 建 立 和 完 善 了 控 烟 劝 阻 督 导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规 范 张 贴 了 材 质 坚 固 设 计 美 观 与 场 所 环 境 相 匹 配 的 禁 烟 标 识 ; 切 实 加 强 了 对 机 关 干 部 特 别 是 党 政 领 导 的 控 烟 教 育, 提 高 了 广 大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遵 守 条 例 自 觉 控 烟 的 法 制 意 识 ; 做 到 不 在 共 用 办 公 室 以 及 机 关 会 议 室 餐 厅 及 其 它 室 内 公 共 活 动 区 域 吸 烟, 机 关 控 烟 状 况 和 重 视 程 度 正 在 逐 步 好 转 2011 年 下 半 年 的 娱 乐 和 餐 饮 控 烟 专 项 推 进 中, 分 别 由 市 健 促 委 与 市 文 广 局 市 文 化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及 市 食 药 监 局 联 合 发 文 的 形 式, 对 娱 乐 和 餐 饮 场 所 的 控 烟 工 作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如 特 别 针 对 娱 乐 控 烟 重 灾 区 ( 歌 舞 厅 游 戏 房 等 ) 制 定 了 重 点 推 进 措 施, 要 求 各 类 娱 乐 场 所 进 一 步 明 确 除 指 定 吸 烟 区 ( 室 ) 外, 其 它 区 域 禁 止 吸 烟 的 控 烟 范 围 ; 建 立 并 完 善 控 烟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控 烟 负 责 人, 开 展 控 烟 自 查 自 律 教 育, 培 养 由 一 线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的 控 烟 督 导 队 伍 ; 张 贴 统 一 禁 烟 标 识 公 示 监 管 电 话 撤 除 烟 具 烟 缸 以 及 替 代 性 用 品, 有 条 件 的 利 用 场 所 电 子 屏 幕 和 开 机 屏 幕 下 载 播 放 由 市 健 促 办 设 计 制 作 并 发 布 在 官 方 网 站 上 的 吸 烟 有 害 健 康 多 媒 体 宣 传 画, 积 极 营 造 拒 吸 二 手 烟 的 宣 传 氛 围 ; 进 而 逐 步 建 立 起 娱 乐 场 所 依 法 控 烟 长 效 机 制 又 如, 重 点 规 范 中 型 以 上 餐 饮 场 所 的 控 烟 工 作, 要 求 其 明 确 划 分 无 烟 区 和 吸 烟 区, 不 做 划 分 的 视 为 场 所 内 全 面 禁 烟 ; 无 烟 区 张 贴 禁 烟 标 识 统 一 监 管 电 话 (962727), 撤 销 烟 缸 烟 具 ; 吸 烟 区 张 贴 吸 烟 有 害 健 康 提 示 ; 一 线 从 业 人 员 成 立 控 烟 督 导 员 队 伍 12 月 上 旬, 市 健 促 办 部 署 控 烟 志 愿 者 对 前 期 曾 因 违 反 控 烟 条 例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89 家 餐 饮 单 位 进 行 逐 个 巡 访 年 末, 与 市 食 药 监 局 市 食 药 监 所 组 成 联 合 督 查 组, 兵 分 六 路 再 次 针 对 这 些 单 位 开 展 专 项 控 烟 督 查 2012 年 起, 市 健 促 委 先 后 开 展 了 旅 馆 网 吧 以 及 公 交 站 点 轮 渡 交 通 工 具 等 各 类 场 所 的 控 烟 推 进 工 作 与 旅 游 食 药 监 和 文 化 执 法 部 门, 以 4 部 门 联 合 发 文 的 形 式 要 求 各 类 旅 馆 进 一 步 提 高 控 烟 履 责 意 识 在 旅 馆 内 各 类 业 态 建 立 完 善 控 烟 制 度 执 行 控 烟 措 施,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和 内 部 监 管 将 旅 馆 公 共 区 域 的 监 管 电 话 统 一 为 文 化 执 法 的 12318, 制 作 2000 份 此 类 禁 烟 标 识, 张 贴 至 全 市 300 余 家 星 级 旅 馆 与 文 广 影 视 公 安 治 安 部 门 联 合 开 展 网 吧 禁 烟 专 项 整 治,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技 术 手 段 ( 如 与 网 吧 业 主 签 订 禁 烟 责 任 书 对 吸 烟 网 民 采 取 锁 定 会 员 卡 功 能 强 制 劝 离 网 吧 调 取 监 控 视 频 进 行 执 14

法 取 证 等 ), 加 大 对 网 吧 禁 烟 的 监 管 力 度 和 宣 传 教 育 特 别 是 在 开 展 轮 渡 专 项 执 法 活 动 的 过 程 中, 我 们 探 索 协 调 水 上 公 安 等 部 门 配 合 航 务 部 门 开 展 控 烟 联 合 执 法, 对 拒 绝 劝 阻 阻 挠 执 法 的 烟 民 按 照 治 安 法 处 以 行 政 拘 留, 并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进 行 跟 踪 报 道, 起 到 一 定 的 威 慑 作 用 在 推 进 依 法 控 烟 的 过 程 中, 市 和 区 县 健 促 委 充 分 社 会 监 督 作 用, 在 广 泛 招 募 控 烟 志 愿 者 近 3.9 万 人 的 基 础 上, 着 力 建 设 以 重 点 控 烟 场 所 一 线 从 业 人 员 和 社 区 热 心 市 民 共 1170 人 组 成 的 市 级 控 烟 志 愿 者 队 伍 2012 年 该 实 名 制 队 伍 扩 容 至 1855 名, 并 根 据 依 法 取 证 等 任 务 需 要 对 这 支 队 伍 开 展 了 全 面 系 统 的 控 烟 技 能 培 训 两 年 来, 志 愿 者 共 巡 查 26 类 公 共 场 所 6.5 万 余 家 而 针 对 控 烟 重 灾 区 领 域 监 管 力 度 有 待 加 强 以 及 各 区 县 之 间 控 烟 监 管 力 度 不 均 衡 等 问 题, 我 们 反 复 协 调 文 化 执 法 食 药 监 公 安 和 卫 监 等 4 个 主 要 执 法 部 门 对 网 吧 娱 乐 餐 饮 等 控 烟 重 灾 区 场 所 的 日 常 执 法 以 区 县 为 单 位, 持 续 提 高 检 查 频 度 和 执 法 力 度 消 除 监 管 漏 洞, 逐 步 实 现 量 化 考 核, 使 基 层 执 法 部 门 的 控 烟 监 管 投 入 更 多 发 展 更 均 衡 从 条 例 实 施 至 今 年 上 半 年, 控 烟 执 法 部 门 共 立 案 处 罚 并 罚 款 223 家 个 人 76 名, 罚 金 共 计 41 万 余 元 此 外, 市 交 管 局 执 法 总 队 对 违 反 行 业 控 烟 规 范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从 业 人 员 ( 主 要 是 出 租 车 驾 驶 员 ) 予 以 立 案 处 罚 207 次, 罚 金 共 计 14950 元 三 坚 持 不 懈, 务 实 推 进 大 型 活 动 成 功 营 造 无 烟 环 境 近 两 年 来, 我 们 还 借 鉴 无 烟 世 博 的 成 功 经 验,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积 极 推 动 本 市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实 施 室 内 全 面 无 烟 政 策, 使 控 烟 条 例 第 11 条 发 挥 了 应 有 的 法 律 效 力 连 续 两 年 的 市 两 会 召 开 期 间, 我 们 都 积 极 协 调 市 人 大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与 市 政 府 机 管 局 加 大 两 会 会 场 的 控 烟 力 度 ; 由 市 健 促 办 主 动 为 会 场 提 供 室 内 场 所 全 面 禁 止 吸 烟 宣 传 立 牌, 设 置 在 大 厅 走 道 自 动 扶 梯 电 梯 等 候 区 等 处 ; 根 据 需 要 提 供 禁 烟 标 识, 张 贴 在 会 场 餐 厅 厕 所 和 休 息 区 等 处 在 世 博 中 心 的 人 代 会 会 场, 相 关 部 门 在 江 景 平 台 和 顶 楼 露 台 设 置 有 明 显 指 示 牌 的 室 外 吸 烟 区 2 个, 并 提 供 桌 椅 和 烟 灰 缸 等, 为 有 吸 烟 需 求 者 提 供 便 利 环 境 特 别 是 我 们 协 调 市 人 大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把 两 会 所 有 室 内 场 所 的 全 面 禁 烟 作 为 会 议 纪 律, 较 好 地 营 造 了 无 烟 会 议 环 境 ; 会 议 期 间 代 表 委 员 自 觉 遵 守 控 烟 条 例 的 行 为, 为 推 进 全 市 依 法 控 烟 工 作 当 好 了 表 率 2011 年 第 14 届 国 际 泳 联 世 界 锦 标 赛 ( 简 称 世 游 赛 ) 在 沪 举 办 期 间, 我 们 全 力 做 好 无 烟 赛 事 保 障 保 障 工 作 组 由 我 办 总 牵 头, 市 体 育 局 旅 游 局 文 化 综 合 执 法 总 队 食 药 监 局 卫 生 局 和 浦 东 徐 汇 金 山 静 安 长 宁 等 5 区 健 促 办 共 同 组 成 依 据 本 市 控 烟 条 例 WHO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和 国 际 泳 联 相 关 规 则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专 项 控 烟 保 障 方 案, 要 求 赛 事 所 涉 各 训 练 及 比 赛 场 馆 室 内 外 观 众 座 席 和 泳 池 区 域 接 待 酒 店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及 工 作 场 所 定 点 医 院 室 内 场 所 全 面 禁 烟, 所 有 禁 烟 区 域 及 场 馆 出 入 口 设 置 禁 烟 标 识, 严 禁 各 类 烟 草 广 告 和 变 相 烟 草 广 告 及 促 销 赞 助 活 动 我 们 会 同 市 体 育 局 市 旅 游 局 在 赛 事 举 办 前 3 个 月 即 对 所 有 场 馆 接 待 宾 馆 ( 酒 店 ) 负 责 人 开 展 控 烟 专 题 培 训, 并 部 署 相 关 区 健 促 办 组 织 辖 区 控 烟 志 愿 者 上 门 开 展 控 烟 宣 教 志 愿 劝 阻 和 巡 查 暗 访 活 动, 帮 助 15

场 馆 宾 馆 培 训 控 烟 督 导 队 伍 当 年 6 月, 我 们 统 一 设 计 制 作 了 各 类 禁 烟 标 识 2 万 个 控 烟 督 导 员 胸 牌 1200 个 控 烟 海 报 1000 份 控 烟 易 拉 宝 300 个 宣 传 折 页 1 万 份, 制 作 赛 事 控 烟 宣 传 片 2 套, 下 发 到 赛 事 所 涉 场 馆 宾 馆 及 定 点 医 院, 并 指 导 设 置 和 张 贴 到 位 从 当 年 3 月 至 赛 事 举 办 前 的 近 4 个 月 时 间 内, 我 们 多 次 组 织 力 量 对 所 有 场 馆 宾 馆 及 医 院 的 控 烟 宣 传 氛 围 营 造 和 控 烟 措 施 到 位 情 况 开 展 调 研 督 查 和 复 查, 就 发 现 问 题 逐 一 提 出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并 跟 踪 改 进 情 况, 从 而 确 保 了 赛 事 期 间 训 练 及 比 赛 场 馆 接 待 宾 馆 和 定 点 医 院 的 各 项 控 烟 措 施 到 位, 室 内 工 作 场 所 和 公 共 场 所 禁 烟 以 及 禁 售 烟 草 并 禁 绝 任 何 形 式 的 烟 草 广 告 及 促 销 活 动 等 要 求 都 得 到 了 落 实, 圆 满 完 成 了 世 游 赛 控 烟 保 障 任 务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期 间 我 们 积 极 协 调 浦 东 新 区 相 关 部 门, 以 打 造 无 烟 世 游 赛 为 契 机, 撤 除 了 杨 浦 大 桥 浦 东 段 下 匝 道 的 爱 我 中 华 变 相 烟 草 广 告 两 年 来, 我 们 以 各 类 重 大 活 动 在 沪 举 办 为 契 机, 会 同 各 控 烟 监 管 部 门 积 极 推 动 活 动 期 间 无 烟 环 境 创 建, 逐 步 培 育 公 众 的 无 烟 理 念 令 人 欣 喜 的 是, 在 今 年 的 上 海 市 首 届 市 民 运 动 会 期 间, 体 育 部 门 主 动 协 调 各 类 赛 事 承 办 场 所 落 实 室 内 无 烟 措 施, 加 大 控 烟 宣 传 力 度, 促 使 法 定 禁 烟 区 域 的 控 烟 管 理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应 该 说, 两 年 来 上 海 的 控 烟 工 作 在 社 会 各 方 的 共 同 推 动 下 有 了 持 续 的 进 展, 但 是, 公 共 场 所 控 烟 任 重 道 远, 我 们 将 在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国 家 卫 生 部 以 及 中 国 控 烟 协 会 等 控 烟 组 织 的 指 导 下, 本 着 正 视 现 实,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学 习 借 鉴 两 岸 四 地 各 个 控 烟 先 行 城 市 的 经 验 做 法, 深 化 依 法 控 烟 工 作, 拓 展 无 烟 创 建 范 围, 努 力 提 升 我 市 控 烟 水 平 16

广 州 控 烟 立 法 及 执 法 情 况 简 述 姚 蓉 宾 广 州 市 控 制 吸 烟 协 会 广 州 市 控 烟 立 法 自 2009 年 起 至 今 已 有 3 年,3 年 中, 我 们 有 幸 参 与 了 这 一 工 作, 目 睹 了 广 州 市 首 个 控 烟 法 规 的 出 台, 也 目 睹 了 广 州 市 工 作 人 员 为 落 实 这 一 法 规 所 做 的 努 力 立 法 及 执 法 情 况 一 群 策 群 力 积 极 推 动 控 烟 立 法 协 会 成 立 于 1995 年, 作 为 政 府 控 烟 工 作 的 参 谋 助 手, 一 直 长 期 开 展 控 烟 宣 传, 积 极 倡 导 推 进 广 州 控 烟 法 制 建 设 等 工 作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制 定, 有 两 种 途 径 : 一 是 由 政 府 提 出 议 案 送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定 ; 二 是 由 具 备 法 定 数 量 的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在 地 方 人 大 会 议 举 行 期 间 提 出 立 法 议 案 第 一 条 途 径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我 们 采 用 后 者 启 动 广 州 市 控 烟 立 法 工 作 2009 年 2 月, 协 会 高 级 顾 问 原 广 州 市 人 大 副 主 任 苏 晋 中 女 士 联 络 了 十 三 位 知 名 度 较 高 的 代 表, 提 出 了 控 烟 立 法 议 案, 并 进 行 积 极 倡 导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高 度 重 视 并 进 行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作 出 论 证 分 析 后 决 定 将 出 台 控 烟 条 例 正 式 纳 入 市 立 法 计 划 立 法 前 期 : 协 会 组 织 市 人 大 市 政 府 等 立 法 相 关 部 门 赴 香 港 考 察 控 烟 立 法 情 况, 然 后 举 办 广 州 市 促 进 公 共 场 所 控 烟 立 法 高 层 论 坛 等 系 列 活 动 ; 并 结 合 创 健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创 建 全 国 文 明 城 市 世 界 无 烟 日 等 活 动 有 针 对 性 的 进 行 履 约 立 法 控 烟 的 宣 传, 统 一 思 想, 加 深 政 府 部 门 对 公 约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为 了 解 市 民 对 控 烟 立 法 的 支 持 情 况, 协 会 还 组 织 开 展 了 全 市 常 住 居 民 对 控 烟 立 法 支 持 度 的 基 线 调 查 ( 约 5000 人 ) 调 查 结 果 显 示,89% 的 调 查 对 象 赞 成 广 州 市 出 台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的 法 规, 为 控 烟 立 法 提 供 了 科 学 的 民 意 数 据 支 持 立 法 中 期 : 协 会 举 办 了 广 州 地 区 专 家 广 州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草 案 ) 座 谈 会 广 州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草 案 ) 修 改 研 讨 会 宣 传 公 约 及 100% 无 烟 法 规 等 活 动 ; 并 通 过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询 草 案 修 改 意 见, 及 时 将 征 询 意 见 讨 论 结 果 汇 总 整 理 成 文, 提 交 市 立 法 机 构 参 考 协 会 积 极 参 与 市 立 法 机 构 组 织 的 草 案 修 改 工 作, 对 草 案 逐 条 进 行 讨 论 和 研 究 并 反 复 学 习 公 约, 明 确 了 广 州 市 控 烟 立 法 方 向 ( 制 定 一 部 最 大 限 度 保 护 全 体 市 民 免 受 二 手 烟 雾 危 害 的 控 烟 法 规 ) 立 法 后 期 : 协 会 紧 扣 立 法 目 标, 努 力 推 进 草 案 修 改 和 完 善 针 对 二 审 将 办 公 室 等 场 所 删 除 出 禁 烟 范 围 的 情 况, 协 会 积 极 同 市 人 大 和 市 政 府 高 层 沟 通, 并 组 织 立 法 部 门 赴 北 京 考 察, 通 过 同 北 京 市 爱 卫 会 中 国 控 烟 协 会 卫 生 部 深 入 交 换 意 见, 统 一 了 认 识 同 时 通 过 举 办 羊 城 17

论 坛 - 控 烟 专 题 研 讨 会 开 展 宣 传 公 约 及 100% 室 内 无 烟 的 媒 体 宣 传 报 道 专 家 提 案 及 提 交 建 议 等, 最 终 扭 转 局 面 将 办 公 室 列 为 禁 烟 场 所, 我 市 控 烟 立 法 获 得 了 重 大 突 破 在 我 们 所 做 的 一 系 列 工 作 中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的 是 羊 城 论 坛 羊 城 论 坛 是 由 广 大 市 民 参 与 的, 并 可 自 由 发 表 意 见 的 电 视 专 题 节 目 在 控 烟 专 题 论 坛 上, 我 们 邀 请 了 在 广 州 市 政 府 有 很 大 影 响 力 的 原 市 长 黎 子 流 等 领 导 医 学 专 家 及 法 律 专 家 发 表 了 很 有 针 对 性 的 意 见 并 且 在 电 视 台 做 了 多 次 播 放, 影 响 较 大 我 们 同 时 向 立 法 机 构 决 策 人 士 提 交 了 相 关 资 料 和 建 议, 并 取 得 了 他 们 的 理 解 与 支 持 法 规 特 点 : 我 们 认 为, 控 烟 条 例 具 有 以 下 三 个 特 点 : ( 一 ) 先 进 性 是 指 从 内 容 上 看, 控 烟 条 例 将 办 公 场 所 纳 入 了 立 法 内 容, 当 时 在 国 内 控 烟 立 法 中 是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的 在 国 内 大 城 市 中, 北 京 上 海 杭 州 银 川 等 市 都 就 控 烟 作 了 地 方 性 立 法, 但 都 未 将 办 公 室 等 室 内 工 作 场 所 纳 入 控 烟 范 围, 我 市 是 第 一 个 当 时 广 州 市 的 控 烟 条 例 是 最 接 近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及 国 家 卫 生 部 颁 布 的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中 提 出 的 公 共 场 所 禁 烟 要 求 的 规 定 ( 二 ) 过 渡 性 控 烟 条 例 参 考 了 香 港 新 加 坡 等 控 烟 先 进 城 市 的 做 法, 在 实 施 期 限 上 予 以 宽 限, 让 市 民 场 所 经 营 者 管 理 者 控 烟 执 法 部 门 都 有 一 个 缓 冲 和 熟 悉 的 时 间, 便 于 条 例 的 实 际 施 行 ( 三 ) 可 操 作 性 控 烟 条 例 初 步 建 立 了 市 爱 卫 办 统 筹,15 个 控 烟 执 法 部 门 具 体 执 法 的 多 部 门 联 合 执 法, 便 于 形 成 合 力 二 配 合 政 府 积 极 参 与 控 烟 执 法 控 烟 条 例 出 台 后, 我 市 初 步 建 立 控 烟 执 法 工 作 体 系 和 群 众 投 诉 处 理 体 系, 形 成 了 政 府 领 导 爱 卫 会 统 筹 协 调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公 共 场 所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协 同 的 控 烟 工 作 格 局 协 会 通 过 项 目 工 作 参 与 制 定 了 广 州 市 控 制 吸 烟 工 作 指 引, 引 导 落 实 公 共 场 所 控 烟 设 施 和 规 范 管 理 要 求 同 时 协 会 积 极 参 与 组 织 控 烟 培 训 工 作 一 是 进 行 市 级 层 面 的 指 导 培 训 协 会 联 合 市 爱 卫 办 邀 请 市 人 大 机 关 领 导 和 国 际 控 烟 专 家 授 课, 对 市 爱 卫 会 成 员 单 位 各 区 ( 县 级 市 ) 爱 卫 办 涉 亚 单 位 300 多 名 控 烟 负 责 人 进 行 专 项 培 训 二 是 联 合 相 关 控 烟 部 门 对 管 辖 场 所 进 行 专 门 培 训 协 会 联 合 市 卫 生 局 举 办 的 全 市 创 建 无 烟 医 疗 机 构 培 训 班, 对 全 市 300 多 名 医 疗 机 构 干 部 进 行 培 训, 并 发 出 机 关 创 建 无 烟 单 位 的 号 召 ; 联 合 市 旅 游 局 召 集 200 多 名 涉 亚 接 待 酒 店 控 烟 负 责 人 作 了 专 门 培 训, 加 强 迎 亚 运 控 烟 保 障 工 作 ; 联 合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对 全 市 50 家 大 型 餐 饮 企 业 的 100 多 名 负 责 人 进 行 实 施 控 烟 条 例 培 训 通 过 开 展 条 例 促 进 及 培 训 的 工 作, 配 合 推 动 了 我 市 控 烟 条 例 的 执 行 此 外, 协 会 还 按 照 爱 卫 会 统 一 部 署, 积 极 参 与 各 项 控 烟 检 查, 督 促 各 公 共 场 所 落 实 控 烟 措 施 通 过 参 加 市 爱 卫 办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的 控 烟 联 合 执 法 行 动, 协 会 从 非 政 府 组 织 角 度 出 发, 大 力 宣 传 倡 导 控 烟 法 规, 呼 吁 市 民 及 控 烟 场 所 严 格 遵 守 控 烟 法 规 18

三 协 助 宣 传 取 得 显 著 效 果 控 烟 是 一 项 涉 及 全 体 市 民 健 康 权 益 的 公 益 工 作, 争 取 广 大 市 民 的 支 持 和 参 与, 是 控 烟 条 例 得 以 贯 彻 落 实 的 坚 实 基 础 协 会 通 过 开 展 项 目 工 作, 建 立 了 无 烟 广 州 网 站, 制 作 发 放 和 提 交 了 控 烟 知 识 读 本, 控 烟 条 例 修 改 建 议, 控 烟 执 法 相 关 文 件, 控 烟 执 法 指 南 等 ( 共 计 约 2 万 多 份 ) 同 时, 协 会 和 世 界 肺 健 基 金 会 合 作, 在 立 法 初 期 开 展 了 送 烟 就 是 送 危 害 公 益 视 频 广 告 项 目, 和 在 立 法 成 功 后, 开 展 了 二 手 烟 无 形 杀 手 公 益 视 频 广 告 项 目 ( 宣 传 推 广 控 烟 条 例 ) 和 美 国 无 烟 草 青 少 年 合 作, 在 控 烟 立 法 中 期 后 期 通 过 广 州 各 主 流 媒 体 进 行 了 控 烟 立 法 的 系 列 报 导,, 在 我 市 引 起 极 大 反 响 同 时, 在 大 洋 网 开 展 控 烟 立 法 征 求 意 见 网 民 互 动 活 动, 积 极 参 加 市 人 大 主 办 的 羊 城 论 坛 广 州 日 报 主 办 的 民 意 圆 桌 会, 控 烟 大 家 谈 等 活 动 呼 吁 市 民 遵 守 控 烟 法 规, 倡 导 完 善 控 烟 法 规 这 些 宣 传 活 动 的 开 展 为 推 动 控 烟 条 例 出 台 所 需 的 大 众 宣 传 工 作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补 充 四 协 助 调 研, 开 展 全 市 综 合 评 估 2011 年,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织 开 展 了 对 控 烟 条 例 实 施 情 况 的 执 法 检 查 结 果 显 示, 条 例 实 施 一 年 多 以 来 取 得 了 较 好 成 效, 主 要 表 现 在 : ( 一 ) 控 烟 条 例 至 今 在 国 内 控 烟 立 法 中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广 州 市 是 第 一 个 将 办 公 室 等 室 内 工 作 场 所 纳 入 控 烟 范 围 的 广 州 市 的 控 烟 条 例 最 接 近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中 提 出 的 所 有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室 内 工 作 场 所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和 其 他 可 能 的 室 外 公 共 场 所 完 全 禁 止 吸 烟 及 国 家 卫 生 部 今 年 颁 布 的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作 出 的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的 规 定 ( 二 ) 初 步 建 立 控 烟 管 理 和 执 法 的 工 作 体 系 控 烟 条 例 赋 予 管 理 执 法 职 责 的 15 个 部 门, 均 有 负 责 控 烟 的 分 管 领 导 处 ( 室 ) 领 导 和 联 络 员, 形 成 了 全 市 控 烟 的 工 作 网 络 ; 建 立 了 广 州 市 控 制 吸 烟 检 查 考 评 专 家 库 ; 制 定 了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和 执 法 文 件, 统 一 了 投 诉 24 小 时 热 线 电 话 ; 建 立 了 控 烟 执 法 督 导 月 报 制 度 目 前 初 步 形 成 市 爱 卫 会 统 筹 协 调 15 个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经 营 者 和 管 理 者 协 同 管 理 的 控 烟 管 理 工 作 体 系 ( 三 ) 控 烟 宣 传 教 育 扎 实 有 效, 社 会 知 法 面 和 市 民 控 烟 意 识 逐 步 提 高 控 烟 条 例 颁 布 一 年 以 来, 市 政 府 筹 划 了 多 种 形 式 的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共 印 发 控 烟 标 志 264.5 万 份, 海 报 7.46 万 份, 张 贴 工 地 围 墙 广 告 327 幅 7126 平 方 米, 向 社 会 组 织 各 位 市 民 印 发 了 控 制 吸 烟 倡 议 书, 在 健 康 知 识 咨 询 热 线 96813 增 加 戒 烟 宣 传 咨 询 内 容, 在 大 洋 网 举 办 了 我 为 广 州 控 烟 献 计 策 网 民 互 动 活 动, 在 世 界 无 烟 日 举 办 了 全 市 性 的 控 烟 宣 传 咨 询 ( 四 ) 违 法 吸 烟 现 象 逐 步 减 少, 无 烟 单 位 逐 步 增 多 从 暗 访 的 结 果 看, 控 烟 综 合 评 价 为 好 的 场 所 占 60%, 其 中 医 院 学 校 公 交 地 铁 等 控 烟 落 实 最 好 公 共 场 所 禁 烟 区 域 吸 烟 现 象 明 显 减 少, 根 据 广 东 药 学 院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开 展 的 广 州 市 公 共 场 所 禁 烟 立 法 评 估 调 查 报 告 显 示, 我 市 吸 烟 者 在 各 种 场 所 吸 烟 情 况 呈 现 指 数 全 面 下 降 的 良 19

好 态 势 创 建 无 烟 单 位 活 动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常 态 化, 创 建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到 2011 年 底, 全 市 命 名 广 州 市 无 烟 单 位 累 计 2077 个 存 在 的 问 题 相 比 控 烟 工 作 的 成 绩, 我 市 控 烟 工 作 依 然 存 在 以 下 不 足 : 一 是 执 法 力 量 不 足, 包 括 执 法 人 员 资 金 不 足, 现 场 取 证 困 难 等 影 响 控 烟 执 法 深 入 二 是 重 点 场 所 如 餐 饮 行 业 宾 馆 酒 店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管 理 人 员 的 控 烟 意 识 不 足, 场 所 工 作 人 员 控 烟 技 能 欠 缺 三 是 控 烟 宣 传 不 足 下 一 步 打 算 针 对 上 述 不 足, 协 会 接 下 来 拟 加 强 四 个 方 面 的 工 作 : 一 是 呼 吁 政 府 部 门 加 强 领 导 力 量 二 是 主 管 部 门 合 作, 继 续 开 展 重 点 场 所 的 控 烟 培 训, 将 控 烟 自 律 与 他 律 相 结 合 三 是 加 快 配 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制 定 工 作, 为 控 烟 执 法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四 是 继 续 加 强 无 烟 单 位 创 建 工 作 希 望 籍 此 形 成 更 好 的 控 烟 合 力, 共 同 促 进 我 市 控 烟 工 作 发 展 20

哈 尔 滨 市 防 止 二 手 烟 危 害 条 例 策 略 研 究 张 敬 东 1 杨 超 1 张 伟 晶 2 王 忠 民 3 张 振 峰 1 傅 悦 1 1 哈 尔 滨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150056 2 哈 尔 滨 市 卫 生 局,150028 3 哈 尔 滨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150028 摘 要 : 哈 尔 滨 市 防 止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条 例 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 正 式 实 施, 这 是 目 前 我 国 最 符 合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FCTC) 的 地 方 性 控 烟 法 规, 在 全 国 和 其 他 城 市 控 烟 立 法 中 起 到 示 范 和 推 动 作 用 本 文 从 多 部 门 合 作 和 社 会 动 员 探 讨 了 此 条 例 立 法 成 功 的 实 践 经 验 条 例 题 目 从 防 止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切 入, 以 全 面 保 护 为 原 则, 强 调 公 众 的 健 康 权, 有 效 地 避 免 了 控 烟 和 禁 烟 带 来 的 直 接 冲 突 和 抵 触 文 中 从 执 法 原 则 执 法 理 念 执 法 模 式 和 执 法 方 法 的 设 计 着 重 介 绍 了 条 例 先 进 性, 并 论 述 了 执 法 前 准 备 和 执 法 检 查 实 践 关 键 词 : 防 止 二 手 烟 立 法 研 究 吸 烟 作 为 城 市 的 一 种 普 遍 的 不 健 康 的 习 惯, 在 哈 尔 滨 市 长 久 地 存 在 着 由 于 哈 尔 滨 位 于 高 寒 地 区, 冬 季 近 6 个 月 漫 长 且 寒 冷, 各 室 内 场 所 门 窗 紧 闭, 因 此, 吸 烟 和 被 动 吸 烟 对 全 市 人 民 群 众 的 身 体 健 康 产 生 严 重 危 害, 呼 吸 系 统 疾 病 高 发 又 由 于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长 达 三 十 年 的 严 重 滞 后 性, 此 危 害 不 为 人 所 关 注 科 学 证 明 二 手 烟 不 存 在 所 谓 的 安 全 暴 露 水 平, 采 取 自 愿 的 政 策 是 不 能 达 到 室 内 全 面 无 烟 保 障 健 康 的 目 的 控 烟 立 法 被 公 认 为 是 控 制 吸 烟 最 有 效 最 直 接 的 措 施 然 而 我 国 目 前 还 没 有 全 国 性 的 统 一 控 烟 立 法, 已 有 的 地 方 性 控 烟 立 法 在 内 容 上 与 FCTC 相 比 也 存 在 较 大 的 差 距 [1] 相 应 的 控 烟 法 律 分 散 不 成 体 系, 地 方 性 的 控 烟 法 律 缺 乏 权 威 为 全 面 保 护 哈 尔 滨 市 民 健 康, 免 受 二 手 烟 危 害, 我 们 依 据 FCTC 要 求, 制 定 并 出 台 了 哈 尔 滨 市 防 止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这 对 今 后 我 国 其 他 城 市 乃 至 全 国 的 控 烟 立 法 进 程, 是 一 个 有 益 的 实 践 1. 控 烟 立 法 进 程 哈 尔 滨 市 防 止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条 例 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 通 过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并 报 市 人 大 提 请 审 议,3 月 14 日 经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8 次 会 议 第 一 次 审 议 通 过,5 月 26 日 经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9 次 会 议 第 二 次 审 议 通 过,8 月 12 日 经 黑 龙 江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6 次 会 议 批 准 9 月 5 日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予 以 公 布, 自 2012 年 5 月 31 日 起 施 行 21

2. 条 例 通 过 的 意 义 一 是 保 护 市 民 的 健 康 是 政 府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保 护 市 民 免 受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同 样 是 政 府 的 责 任 哈 尔 滨 市 在 全 国 各 省 会 城 市 率 先 出 台 符 合 FCTC 要 求 的 地 方 性 控 烟 法 规, 为 全 国 和 其 他 城 市 相 关 法 规 的 出 台 起 良 好 的 示 范 和 推 动 作 用 二 是 哈 尔 滨 市 作 为 冬 季 漫 长 的 城 市, 呼 吸 道 疾 病 一 直 困 扰 着 市 民 健 康, 立 法 创 建 公 共 场 所 工 作 场 所 和 公 共 交 通 工 作 内 全 面 无 烟 环 境, 能 有 效 地 减 轻 吸 烟 和 二 手 烟 危 害 对 人 体 健 康 的 损 害, 和 由 此 带 来 的 巨 大 的 经 济 负 担 和 社 会 负 担 三 是 为 实 现 我 市 十 二 五 规 划 中 人 均 寿 命 提 高 一 岁 奠 定 了 基 础 和 法 律 的 保 障 3. 立 法 成 功 的 经 验 3.1 本 条 例 的 制 定 得 到 哈 尔 滨 市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形 成 一 个 核 心, 两 个 外 围 的 工 作 模 式 一 个 核 心 是 由 市 人 大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和 市 卫 生 局 组 成 的 三 位 一 体 的 核 心 立 法 工 作 团 队, 且 市 人 大 一 开 始 即 介 入 到 立 法 工 作 程 序 一 个 外 围 是 市 委 宣 传 部 组 织 媒 体 形 成 强 有 力 的 媒 体 宣 传 屏 障, 充 分 地 进 行 社 会 宣 传 动 员 ; 另 一 个 外 围 是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积 极 推 进 自 身 和 所 辖 各 场 所 室 内 无 烟 环 境 创 建, 为 条 例 的 制 定 提 供 有 力 的 支 撑 本 条 例 的 立 法 成 功, 是 立 法 工 作 组 媒 体 工 作 组 和 无 烟 环 境 创 建 工 作 组 三 驾 马 车 并 驾 齐 驱 的 成 功, 三 者 缺 一 不 可 3.2 社 会 动 员 : 通 过 媒 体 持 续 不 断 地 广 泛 宣 传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在 电 视 台 公 交 车 车 载 电 视 和 场 所 播 放 控 烟 宣 传 片 ; 广 播 电 视 温 馨 提 示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 电 视 报 刊 专 家 访 谈, 详 细 解 读, 为 百 姓 释 疑 ; 媒 体 实 时 报 道 PM2.5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现 场 监 测, 形 象 地 宣 传 室 内 二 手 烟 残 余 现 状 ; 深 入 市 人 大 市 政 府 学 校 和 社 区 等 场 所 广 泛 宣 讲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指 导 各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台 创 建 方 案, 在 政 府 学 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含 等 候 厅 ) 等 场 所 广 泛 宣 讲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开 展 室 内 无 烟 环 境 创 建, 做 到 场 所 内 有 禁 烟 制 度 张 贴 有 禁 烟 标 识 有 禁 烟 监 督 员, 并 有 效 劝 阻 ; 室 内 无 吸 烟 室 无 吸 烟 区 域 无 人 吸 烟 无 烟 头 无 烟 味 ; 室 内 所 属 区 域 无 烟 草 销 售 烟 草 广 告 和 烟 草 赞 助 4 条 例 的 先 进 性 4.1 本 条 例 是 迄 今 为 止 国 内 首 例 最 符 合 FCTC 及 其 第 8 条 要 求 的 地 方 控 烟 法 规 条 例 的 题 目 与 其 他 城 市 相 关 法 规 截 然 不 同, 其 核 心 不 是 控 烟, 不 是 禁 烟, 而 是 防 止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采 取 全 面 保 护 的 原 则, 以 此 很 好 地 避 免 吸 烟 者 的 抵 触 情 绪, 并 得 到 多 数 人 的 支 持 条 例 规 定 的 防 止 二 手 烟 危 害 区 域 为 公 共 场 所 工 作 场 所 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内 全 面 禁 烟, 体 育 健 身 场 所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集 中 活 动 的 室 内 外 区 域 全 面 禁 烟 条 例 在 全 国 首 次 实 现 立 法 突 破,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室 内 场 所 全 面 禁 烟 4.2 条 例 从 实 际 出 发, 控 烟 工 作 不 搞 一 刀 切, 按 哈 尔 滨 实 际 情 况 逐 步 完 善 在 宾 馆 餐 饮 设 立 缓 冲 期, 具 体 范 围 时 间 由 卫 生 部 门 提 出, 政 府 决 定 由 于 哈 尔 滨 冬 季 特 点, 条 例 充 分 尊 22

重 吸 烟 者 的 权 利, 规 定 场 所 设 置 室 外 吸 烟 区,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可 以 设 立 室 外 吸 烟 室 4.3 条 例 规 定 的 执 法 原 则 是 防 止 二 手 烟 危 害 工 作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各 负 其 责 公 众 监 督 有 效 保 护 的 原 则 执 法 主 体 为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 市 区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防 止 二 手 烟 危 害 的 日 常 工 作 ; 市 区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防 止 二 手 烟 危 害 工 作 执 法 理 念 是 以 环 境 建 设 文 明 建 设 为 主, 不 以 处 罚 为 主 以 形 成 全 社 会 无 烟 氛 围 为 目 标, 最 终 达 到 所 有 吸 烟 和 不 吸 烟 者 都 能 积 极 劝 阻 室 内 吸 烟 者 4.4 条 例 规 定 的 执 法 模 式 是 一 个 重 点, 两 个 结 合 即 以 场 所 管 理 为 重 点 ; 部 门 执 法 与 公 共 参 与 相 结 合, 行 政 处 罚 与 其 他 管 理 手 段 相 结 合 采 取 媒 体 监 督, 监 测 公 告, 文 明 创 建, 绩 效 考 核 等 多 种 管 理 手 段 对 室 内 二 手 烟 残 余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单 位, 由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整 改, 经 整 改 仍 不 达 标 的, 不 得 申 请 参 加 文 明 单 位 评 比 ; 已 经 被 评 为 文 明 单 位 的, 由 人 民 政 府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取 消 该 单 位 的 文 明 单 位 称 号 4.5 条 例 规 定 的 执 法 方 法 是 以 尊 重 人 权, 和 谐 防 烟 为 原 则, 避 免 吸 烟 者 与 非 吸 烟 者 的 对 立 设 计 了 五 堵 墙 执 法, 一 是 主 要 靠 吸 烟 人 自 律, 二 是 靠 场 所 经 营 才 或 管 理 者 制 止 和 劝 阻, 三 是 靠 非 吸 烟 人 制 止 和 劝 阻, 四 是 靠 社 会 义 务 监 督 员 和 志 愿 者 劝 阻, 五 是 最 后 处 罚 4.6 条 例 规 定 对 在 禁 止 吸 烟 场 所 吸 烟 且 不 听 从 禁 止 吸 烟 场 所 经 营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劝 阻 的, 由 场 所 的 责 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吸 烟 者 处 以 二 百 元 罚 款, 并 责 令 其 停 止 吸 烟 或 者 离 开 禁 止 吸 烟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场 所 的 经 营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由 场 所 的 责 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警 告, 并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以 二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5. 条 例 的 执 行 5.1 机 构 准 备 : 为 有 效 地 执 行 条 例,2012 年 5 月 4 日 哈 尔 滨 市 防 止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正 式 成 立, 并 下 发 条 例 启 动 实 施 阶 段 工 作 方 案 防 烟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市 政 府 主 管 副 市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和 卫 生 局 局 长 担 任, 各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防 烟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分 级 承 担 防 烟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督 促 检 查 日 常 管 理 等 工 作 在 各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均 成 立 防 烟 机 构, 专 人 负 责 5.2 队 伍 准 备 : 按 照 横 向 到 边, 纵 向 到 底 的 要 求 对 各 区 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防 烟 队 伍 负 责 人 师 资 执 法 人 员 媒 体 从 业 人 员 等 五 类 防 烟 工 作 人 员 组 织 开 展 了 无 烟 环 境 创 建 的 三 级 培 训 在 5 月 31 日 条 例 正 式 实 施 前, 市 级 受 训 人 数 达 647 人 次, 区 级 达 1000 余 人 次 为 防 烟 执 法 工 作 的 开 展 奠 定 了 基 础, 有 力 地 推 进 了 室 内 无 烟 环 境 的 创 建 5.3 环 境 准 备 : 组 织 市 政 府 各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广 泛 开 展 所 辖 场 所 创 建 室 内 无 烟 环 境 张 贴 分 发 了 防 烟 条 例 海 报 监 督 举 报 投 诉 电 话 海 报 各 10 万 份, 防 烟 条 例 宣 传 社 区 版 海 报 5 万 份, 防 烟 巡 查 员 臂 章 和 袖 标 各 1 万 份, 劝 阻 吸 烟 温 馨 提 示 卡 20 万 份, 宣 传 折 页 20 万 份, 出 租 车 不 干 胶 标 识 2 23

万 2 千 份, 同 时 在 市 区 繁 华 地 带 设 置 防 烟 条 例 宣 传 广 告 栏 10 块 全 市 5020 辆 公 交 车, 全 部 张 贴 防 烟 条 例 宣 传 海 报 和 举 报 投 诉 电 话, 其 中 载 有 巴 士 在 线 车 载 移 动 传 媒 的 900 辆 公 交 车, 每 日 滚 动 播 放 两 位 防 烟 大 使 宣 传 条 例 的 宣 传 片 ;1 万 5 千 余 辆 出 租 车 车 载 LED 屏 亦 滚 动 播 出 防 烟 条 例 核 心 内 容 的 字 幕 提 示 5.4 媒 体 准 备 : 通 过 媒 体 全 方 位 立 体 循 环 宣 传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知 识 条 例 名 称 条 例 核 心 内 容 和 条 例 实 施 时 间, 强 调 公 共 场 所 和 工 作 场 所 室 内 不 吸 烟 在 条 例 实 施 百 日 倒 计 时 和 实 施 首 日 均 举 行 了 盛 大 的 宣 传 活 动, 组 织 20 余 家 新 闻 媒 体 连 续 报 道 在 东 北 网 哈 尔 滨 新 闻 网 制 作 防 烟 专 题 页 开 展 防 烟 知 识 竞 赛 引 领 市 民 了 解 条 例, 掌 握 条 例, 遵 守 条 例 在 国 家 统 计 局 城 调 队 的 调 查 中, 七 成 市 民 知 道 并 支 持 条 例 5.5 热 线 准 备 :5 月 31 日, 市 政 府 各 相 关 防 烟 执 法 部 门 机 场 和 铁 路 共 设 立 防 烟 举 报 电 话 11 部, 市 防 烟 监 督 电 话 1 部 (12320) 同 步 开 通 防 烟 举 报 投 诉 电 话 开 通 三 个 月 来, 共 受 理 各 类 服 务 事 项 279 话 次, 其 中 咨 询 类 120 次 (43.01%), 投 诉 类 159 次 (56.99%) 其 中 101 次 的 投 诉 类 事 项 转 介 给 各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余 者 由 市 防 烟 办 受 理, 受 理 结 果, 令 投 诉 人 满 意 5.6 出 口 准 备 : 为 有 效 引 导 吸 烟 者 遵 守 条 例, 在 指 导 各 场 所 开 展 室 内 无 烟 环 境 分 设 时, 积 极 指 导 其 设 置 室 外 吸 烟 区 同 时, 为 帮 助 有 意 愿 的 烟 民 戒 烟, 指 导 全 市 区 级 以 上 综 合 医 院 均 开 设 戒 烟 门 诊, 并 设 立 培 训 指 导 基 地 6 个 5.7 联 合 检 查 : 条 例 重 在 执 法, 自 条 例 执 行 首 日, 共 组 织 各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执 法 人 员 开 展 行 业 区 域 和 执 法 三 轮 大 检 查, 共 检 查 场 所 5242 家, 其 中 有 制 度 2385 家 ( 占 45%), 张 贴 有 标 识 3815 家 ( 占 73%), 张 贴 有 防 烟 举 报 电 话 3071 家 ( 占 59%), 有 防 烟 监 督 人 员 4059 人 (93 人 /100 家 ) 检 查 现 场 发 现 吸 烟 器 具 570 个 (10 个 /100 家 ), 室 内 吸 烟 人 191 人 (4 人 /100 家 ) 开 具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单 32 份, 复 检 均 合 格 通 过 执 法 检 查, 宣 传 了 条 例, 指 导 了 创 建 三 轮 检 查 结 果 说 明 各 场 依 法 创 建 无 烟 环 境 状 况 和 场 所 人 员 认 知 率 和 依 从 度 逐 步 提 高, 尽 管 没 有 罚 单, 但 烟 民 听 劝, 基 本 实 现 条 例 设 计 理 念 吸 烟 是 一 种 不 良 的 生 活 习 惯, 防 止 二 手 烟 危 害 工 作 相 当 复 杂, 世 界 各 国 经 验 表 明, 防 止 二 手 烟 危 害 工 作 不 可 能 一 蹴 而 就, 需 要 一 个 漫 长 的 渐 进 过 程 [2] 哈 尔 滨 市 防 止 二 手 烟 危 害 立 法, 是 我 国 控 烟 工 作 的 一 个 新 起 点 针 对 目 前 存 在 的 不 足, 尚 需 不 断 宣 传, 持 续 管 理, 严 格 执 法 哈 尔 滨 市 依 法 实 现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工 作 场 所 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内 空 气 的 清 新 而 健 康, 尚 需 强 有 力 的 防 烟 执 法, 全 社 会 的 关 注 努 力 和 坚 持 能 不 能 控 烟, 关 键 还 在 于 能 不 能 守 住 这 个 底 线, 而 这 个 底 线 就 是 保 护 公 众 的 生 命 健 康, 这 应 该 是 所 有 的 政 府 和 所 有 的 社 会 团 体 的 基 本 底 线 参 考 文 献 [1] 王 建 新. 我 国 地 方 性 控 烟 立 法 研 究, 行 政 法 学 研 究,2011,4:54-59 [2] 陆 轶, 张 进. 上 海 市 控 烟 立 法 背 景 与 内 容 综 述, 中 国 卫 生 法 制,2010,3(2):20-22 24

天 津 市 控 烟 立 法 工 作 介 绍 江 国 虹 天 津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副 主 任 随 着 烟 草 烟 雾 危 害 的 日 益 凸 显, 控 烟 工 作 得 到 国 际 和 国 内 社 会 的 高 度 重 视 多 年 来, 天 津 市 的 控 烟 工 作 在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从 提 升 城 市 形 象, 提 高 市 民 文 明 程 度, 保 证 居 民 健 康 的 角 度, 不 断 强 化 工 作 网 络, 加 强 能 力 培 训, 夯 实 工 作 基 础, 并 将 控 烟 作 为 慢 性 病 防 治 的 重 要 抓 手, 推 动 工 作 不 断 进 步 一 在 人 大 政 府 领 导 下, 卫 生 机 构 积 极 推 动 控 烟 立 法 工 作 2010 年 1 月 17 日, 天 津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委 托 33 名 市 人 大 代 表 向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提 交 了 关 于 将 天 津 市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条 例 修 改 为 天 津 市 公 共 场 所 与 工 作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条 例 的 议 案 由 此, 天 津 市 启 动 了 条 例 的 立 法 调 研 和 起 草 工 作 2010 年 1 月 到 2010 年 5 月, 天 津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及 第 8 条 实 施 准 则 为 基 础, 参 考 上 海 杭 州 广 州 北 京 等 地 的 控 烟 法 律, 撰 写 了 天 津 市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条 例 修 订 草 案 并 先 后 组 织 来 自 人 大 政 府 大 学 院 校 医 疗 机 构 和 媒 体 等 部 门 的 数 十 位 领 导 和 专 家 进 行 了 5 次 论 证 和 修 改 2010 年 5 月 10 日, 天 津 市 卫 生 局 第 5 次 局 长 办 公 会 专 题 研 究 了 天 津 市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条 例 ( 讨 论 稿 ) 2010 年 5 月 27 日, 按 照 地 方 性 法 规 立 法 程 序, 天 津 市 卫 生 局 组 织 征 求 了 31 个 委 局 和 18 个 区 县 卫 生 局 意 见 并 对 各 委 局 意 见 进 行 了 梳 理 和 吸 纳 2010 年 7 月 -8 月, 市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法 工 委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多 次 召 开 座 谈 会, 沟 通 协 调 关 于 健 康 促 进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执 法 主 体 禁 烟 范 围 确 定 等 问 题, 并 对 条 例 进 行 了 逐 条 研 究, 几 易 其 稿, 形 成 天 津 市 禁 止 吸 烟 条 例 ( 送 审 稿 ) 2010 年 10 月 11 日, 天 津 市 禁 止 吸 烟 条 例 ( 送 审 稿 ) 报 送 市 政 府 2010 年 11 月 到 2011 年 4 月,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共 计 召 开 6 次 立 法 座 谈 会 协 调 会 以 及 研 讨 会, 覆 盖 21 个 行 业 和 34 个 委 办 局,13 类 禁 烟 场 所 的 代 表 及 市 民 代 表, 征 求 其 对 条 例 草 案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对 向 相 关 委 办 局 征 求 意 见 过 程 中 有 问 题 的 部 门 进 行 逐 个 协 调 ; 根 据 座 谈 协 调 结 果 进 一 步 完 善 条 例 内 容 2011 年 4 月 6 日 至 21 日,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征 求 意 见 稿 ) 由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通 过 天 津 日 报 向 全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并 根 据 来 自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对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征 求 意 见 稿 ) 进 行 了 进 一 步 讨 论 和 修 订 2011 年 6 月 16 日, 第 72 次 市 长 常 务 会 审 批 通 过 了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草 案 ) 2011 年 6 月 20 日, 市 政 府 向 市 人 大 提 交 了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草 案 ) 的 议 案 2011 年 7 月 22 日, 天 津 市 政 府 专 门 为 控 烟 工 作 成 立 了 由 主 管 市 长 牵 头 的 天 津 市 健 康 促 进 委 员 会 市 人 大 自 2010 年 以 来 先 后 召 开 10 余 次 座 谈 会 和 控 烟 调 研 工 作, 并 提 前 介 入 对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草 案 ) 的 修 改 和 讨 论 2011 年 6 月, 市 人 大 先 后 组 织 开 展 对 行 政 机 关 写 字 楼 医 院 等 单 位 25

和 哈 尔 滨 沈 阳 广 州 和 香 港 等 城 市 开 展 控 烟 工 作 调 研 2011 年 7 月 5 日, 天 津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草 案 ) 进 行 第 一 次 审 议 此 后, 市 人 大 法 工 委 先 后 组 织 召 开 5 次 立 法 座 谈 会, 根 据 人 大 一 审 意 见, 对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草 案 ) 进 行 进 一 步 修 改 2011 年 10 月 8 日, 天 津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草 案 ) 进 行 第 二 次 审 议 在 两 次 审 议 中, 常 委 对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草 案 ) 均 给 予 了 高 度 肯 定, 未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2012 年 2 月 天 津 市 健 促 会 召 开 会 议 要 求 执 法 机 构 按 照 条 例 草 案 制 定 执 法 细 则, 并 与 3 月 15 日 向 市 人 大 汇 报 体 力 执 法 筹 备 情 况 2012 年 3 月 28 日, 市 人 大 于 天 津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上 对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进 行 第 三 次 审 议,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以 全 票 审 议 通 过, 并 规 定 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 起 正 式 实 施 二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的 主 要 特 点 ( 一 ) 扩 大 禁 烟 和 控 烟 的 场 所 覆 盖 面 天 津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转 变 了 立 法 理 念, 扩 大 了 控 烟 的 空 间 范 围, 区 分 不 同 的 区 域, 确 立 疏 堵 结 合 的 机 制 一 是, 继 续 坚 持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的 理 念, 比 照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的 要 求, 扩 大 禁 烟 的 范 围, 将 公 共 场 所 工 作 场 所 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全 部 纳 入 到 控 制 吸 烟 的 范 围 二 是, 把 一 些 人 员 流 动 大 短 时 间 内 全 面 禁 止 吸 烟 有 难 度 的 场 所, 如 餐 饮 场 所 歌 ( 舞 ) 厅 公 共 浴 室 等, 明 确 要 求 其 设 置 吸 烟 室 的 条 件, 通 过 疏 导 的 方 式 逐 步 推 进 无 烟 环 境 建 设 ( 二 ) 增 加 执 法 力 量 由 公 安 卫 生 文 化 体 育 城 管 等 10 个 执 法 部 门 分 块 管 理 13 类 场 所 的 控 烟 工 作, 特 别 是 由 执 法 力 量 强 和 经 验 丰 富 的 公 安 部 门 负 责 超 市 商 店 网 吧 宾 馆 和 酒 店 等 难 点 场 所 的 控 烟 工 作 担 负 控 烟 执 法 的 领 军 职 责 ( 三 ) 成 立 健 康 促 进 委 员 会 统 抓 控 烟 工 作, 建 立 多 部 门 执 法 社 会 广 泛 监 督 的 工 作 机 制 为 确 保 条 例 得 以 有 效 落 实, 条 例 规 定,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的 由 市 长 或 区 长 负 责 的 健 康 促 进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控 制 吸 烟 工 作, 并 对 其 具 体 职 责 在 条 例 中 做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公 安 文 化 教 育 城 市 综 合 执 法 等 9 个 部 门 分 别 对 其 所 管 辖 的 场 所 进 行 控 烟 监 督 执 法 并 定 期 向 健 促 会 汇 报 向 社 会 公 布 控 烟 执 法 监 督 情 况 ( 三 ) 强 化 行 业 自 律, 注 重 发 挥 禁 烟 场 所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作 用 控 制 吸 烟 工 作 的 有 效 开 展 与 禁 烟 场 所 密 不 可 分, 而 禁 烟 场 所 履 行 职 责 的 效 果 往 往 取 决 于 场 所 负 责 人 的 态 度 因 此,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对 场 所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做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禁 止 吸 烟 场 所 所 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控 制 吸 烟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全 面 负 责 本 单 位 控 制 吸 烟 工 作 在 处 罚 方 面, 也 体 现 了 场 所 场 所 负 责 人 和 吸 烟 者 三 方 面 的 职 责, 并 且 更 加 强 调 场 所 和 场 所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对 违 反 条 例 的 场 所 及 其 负 责 人 分 别 处 以 5000 元 和 500 元 的 罚 款, 对 于 吸 烟 者 处 以 50 元 到 200 元 的 罚 款 ( 四 ) 动 员 全 社 会 支 持 和 参 与 控 烟 26

条 例 力 求 通 过 各 种 倡 导 性 规 定, 机 关 团 体 学 校 医 院 等 单 位, 应 当 开 展 控 制 吸 烟 的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宣 传 吸 烟 和 被 动 吸 烟 的 有 关 危 害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通 信 网 络 等 传 播 媒 体 和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免 费 积 极 开 展 吸 烟 和 被 动 吸 烟 有 害 健 康 的 公 益 宣 传 活 动, 适 时 发 布 禁 止 吸 烟 的 公 益 广 告 三 是, 提 倡 和 鼓 励 创 建 无 烟 单 位 鼓 励 单 位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吸 烟 奖 惩 制 度 鼓 励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制 定 和 组 织 实 施 控 制 吸 烟 准 则 控 制 吸 烟 工 作 应 当 作 为 文 明 单 位 评 比 的 内 容 之 一 三 加 强 监 督 执 法, 条 例 初 现 效 果 ( 一 ) 健 康 促 进 委 员 会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建 立 控 烟 执 法 监 督 机 制 天 津 市 健 康 促 进 委 员 会 通 过 定 期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的 形 式, 统 筹 领 导 协 调 全 市 的 控 烟 工 作 条 例 颁 布 实 施 之 后, 市 健 促 委 指 导 各 监 督 执 法 部 门 制 定 执 法 实 施 细 则, 开 展 控 烟 执 法 培 训, 并 统 一 向 社 会 公 布 了 各 监 督 执 法 部 门 的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建 立 了 监 督 执 法 工 作 信 息 上 报 制 度, 要 求 各 执 法 部 门 每 月 上 报 执 法 工 作 的 开 展 情 况, 并 定 期 将 执 法 工 作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布 通 过 健 促 委 积 极 协 调 和 各 执 法 委 办 局 的 全 力 配 合, 建 立 起 了 良 好 的 政 府 主 导 监 督 执 法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的 控 烟 监 督 工 作 机 制 ( 二 ) 开 展 执 法 培 训 在 条 例 实 施 之 前 有 健 促 会 组 织 完 成 了 三 次 全 市 控 烟 执 法 人 员 的 培 训, 由 市 人 大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领 导 解 读 条 例, 由 公 安 卫 生 的 执 法 人 员 授 课, 并 作 模 拟 执 法 的 现 场 教 学 ( 三 ) 明 察 暗 访, 多 管 齐 下, 大 力 推 动 监 督 执 法 为 有 效 推 动 各 控 烟 监 督 执 法 部 门 和 相 关 场 所 贯 彻 落 实 条 例 相 关 内 容, 更 好 地 保 障 群 众 身 体 健 康, 市 健 促 委 积 极 协 调 组 织 各 委 办 局 成 员 单 位 开 展 条 例 实 施 情 况 联 合 督 导 检 查 同 时, 健 促 委 组 织 市 区 县 两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组 成 暗 访 督 导 组, 对 各 类 场 所 条 例 实 施 和 控 烟 效 果 进 行 暗 访 调 查 联 合 督 导 检 查 和 暗 访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共 先 后 对 一 百 一 十 余 家 公 共 场 所 和 办 公 场 所 条 例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了 明 察 和 暗 访 工 作, 并 通 过 联 席 会 议 向 各 委 办 局 通 报 结 果, 找 出 控 烟 监 督 执 法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重 点 场 所, 督 促 各 执 法 单 位 加 强 监 督 和 执 法 ( 四 ) 针 对 控 烟 薄 弱 环 节, 开 展 专 项 监 督 整 顿 市 健 促 委 根 据 各 类 公 共 场 所 条 例 实 施 情 况 和 明 察 暗 访 调 查 结 果, 针 对 控 烟 履 行 薄 弱 环 节, 联 合 相 关 负 责 管 辖 的 委 办 局,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主 要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检 查 的 公 共 场 所 类 别 为 : 餐 厅 宾 馆 和 酒 店 网 吧 游 艺 厅 和 歌 舞 厅 以 及 医 院 等 截 至 目 前, 全 市 各 执 法 机 构 共 接 到 控 烟 举 报 投 诉 电 话 88 个, 进 行 现 场 处 置 78 次 ; 开 展 常 规 检 查 公 共 场 所 单 位 法 人 及 个 人 19600 余 次, 发 放 整 改 通 知 文 书 242 次, 口 头 责 令 整 改 5746 次, 行 政 处 罚 个 人 2 次, 单 位 及 单 位 法 人 各 1 次, 罚 款 金 额 5900 元 ( 五 ) 开 展 效 果 评 估 和 监 测 开 展 覆 盖 全 人 群 的 烟 草 相 关 疾 病 发 病 和 死 亡 监 测, 分 析 其 疾 病 负 担 的 改 变, 在 13 类 禁 烟 场 所 开 展 二 手 烟 暴 露 和 PM2.5 水 平 监 测, 评 估 控 烟 条 例 的 健 康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