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二 提 請 理 事 會 審 核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收 支 預 算 表 員 工 待 遇 表 收 支 表 一 請 各 位 理 監 事 協 助 招 募 會 員 二 104 年 8 月 1 日 後 邀 請 新 校 長 與 教 師 會 成 員 見 面, 納 入 工 作 規 劃 三 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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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師 會 第 一 屆 第 五 次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聯 席 會 會 議 記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12 時 整 地 點 :J105 研 討 室 主 席 : 劉 世 鈞 理 事 長 司 儀 : 王 一 匡 總 幹 事 記 錄 : 丁 文 惠 小 姐 出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壹 主 席 致 詞 貳 報 告 事 項 1. 本 會 已 於 104 年 1 月 15 日 向 國 稅 局 申 請 扣 繳 單 位 統 一 編 號 : 40823375, 本 會 於 104 年 1 月 15 日 於 中 華 郵 政 開 戶 存 放 會 費, 戶 名 為 臺 南 市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師 會 劉 世 鈞, 待 下 任 理 事 長 上 任 後 再 辦 理 更 換 戶 名 2. 本 會 已 於 104 年 5 月 完 成 103 年 度 團 體 結 算 申 報 工 作 3. 本 會 已 於 104 年 6 月 印 製 收 據 參 現 場 意 見 1. 會 員 大 會 於 下 學 期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召 開 2. 先 向 臺 南 市 社 會 局 報 備 會 員 大 會 延 後 召 開 執 行 狀 況 : 本 會 於 104 年 6 月 19 日 電 洽 臺 南 市 社 會 局, 社 會 局 答 覆 同 一 理 事 長 期 間 可 延 後 召 開 會 議, 唯 現 任 理 事 長 將 於 105 年 4 月 14 日 任 期 屆 滿, 請 於 法 定 時 間 內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選 舉 新 任 理 事 長 肆 上 次 會 議 (103 年 12 月 30 日 )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提 案 案 由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現 場 意 見 提 案 一 提 請 監 事 會 審 核 103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收 支 決 算 表 現 金 出 納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財 產 目 錄 及 資 金 收 支 表 一 補 填 103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 附 件 7 頁 29 ) 中 的 活 動 說 明 二 同 意 所 提 103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收 支 決 算 表 現 金 出 納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財 產 目 錄 及 資 金 1 已 報 請 臺 南 無 市 社 會 局 備 查

提 案 二 提 請 理 事 會 審 核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收 支 預 算 表 員 工 待 遇 表 收 支 表 一 請 各 位 理 監 事 協 助 招 募 會 員 二 104 年 8 月 1 日 後 邀 請 新 校 長 與 教 師 會 成 員 見 面, 納 入 工 作 規 劃 三 同 意 規 劃 邀 請 新 校 長 無 與 教 師 會 成 員 見 面 1 事 待 104 年 8 月 1 日 後 執 行 本 提 案 決 議 提 案 有 關 103 年 度 一 遴 選 委 員 會 已 公 告 三 本 校 校 長 遴 104/1/9 公 布 符 合 選, 提 請 由 教 資 格 候 選 人 ; 師 會 邀 請 所 有 通 過 具 參 選 本 校 校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者 親 簽 學 校 認 同 與 104/1/12-104/3/6 由 人 事 室 舉 辦 公 開 的 治 校 理 念 說 明 會,104/3/11 行 使 同 意 權 清 白 聲 明 二 此 一 聲 明 書 是 嚴 書 肅 道 德 問 題 三 教 師 會 雖 非 代 表 全 部 老 師, 聲 明 書 也 沒 有 法 律 問 題, 但 是 讓 候 選 人 知 道 教 師 會 嚴 肅 思 考 學 校 未 來 四 修 正 通 過, 聲 明 書 修 正 如 附 件 ( 附 件 16, 頁 38), 於 104/3/6 前 邀 請 校 長 候 選 人 親 簽 該 聲 明 書 並 公 布 無 2

伍 討 論 提 案 提 案 一 案 由 : 提 請 聲 援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赴 大 陸 地 區 姊 妹 校 首 都 師 範 大 學 修 課, 學 分 不 得 承 認 1 事 說 明 : 一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大 學 部 學 生 赴 大 陸 地 區 姊 妹 校 首 都 師 範 大 學 當 交 換 學 生, 修 課 16 學 分 二 學 生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回 到 本 校 繼 續 念 大 四, 直 到 畢 業 前 夕, 教 務 處 才 告 知 首 都 師 範 大 學 非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及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認 可 學 校, 學 生 所 修 16 個 學 分 無 法 承 認 教 育 認 可 名 冊 如 附 件 一 ( 頁 6-9) 三 此 舉 造 成 本 校 數 位 正 赴 大 陸 地 區 交 換 的 學 生 面 臨 延 畢 問 題 決 議 : 一 要 求 校 方 須 妥 善 處 理 此 次 事 宜, 公 布 具 體 後 續 處 理 過 程,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二 要 求 校 方 對 於 未 來 交 換 學 生 事 務 需 有 完 整 作 業 程 序 提 案 二 案 由 : 提 請 討 論 本 校 教 師 聘 約 中 教 師 未 於 期 限 內 升 等, 是 否 合 宜? 說 明 : 一 本 校 聘 約 第 十 一 條 : 教 師 於 延 長 期 限 內 應 提 出 升 等 之 申 請, 未 通 過 者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不 續 聘 聘 約 如 附 件 二 ( 頁 10-11) 二 104 年 2 月 12 日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的 判 決 書, 牽 涉 教 師 限 期 未 升 等 雖 然 是 違 反 聘 約, 但 不 代 表 符 合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的 解 聘 條 款 :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決 議 : 一 建 議 校 方 審 慎 考 慮 聘 約 中 第 11 條 有 關 教 師 聘 約 中 教 師 未 於 期 限 內 升 等 之 條 文 是 否 違 憲 二 建 議 學 校 提 供 多 元 續 聘 面 向, 例 如 包 括 研 究 績 優 教 學 優 良 或 產 學 合 作 績 效 優 良 等 標 準, 讓 續 聘 方 式 更 完 備 提 案 三 案 由 : 提 請 討 論 本 會 未 來 辦 公 處 所 說 明 : 一 本 會 自 103 年 4 月 15 日 成 立 尚 未 有 正 式 之 辦 公 處 所, 目 前 租 用 3

本 校 綠 能 系 辦 公 室 1 坪 做 為 聯 絡 會 址, 租 金 1 年 1,523 元 整, 第 一 年 租 賃 期 限 自 103 年 4 月 15 日 起 至 104 年 4 月 14 日 止 二 本 會 自 104 年 4 月 15 日 起 要 持 續 向 本 校 租 賃 聯 絡 會 址, 或 爭 取 免 付 費 獨 立 空 間 三 經 調 查 本 校 現 有 可 用 空 間 如 下 表 所 示 : 決 議 : 第 一 優 先 辦 公 處 所 為 文 薈 樓 1 樓 教 師 休 息 室 8 票 第 二 順 位 辦 公 處 所 為 誠 正 大 樓 地 下 1 樓 之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室 4 票 表 一 : 本 校 現 有 可 用 空 間 名 稱 :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室 與 急 救 訓 練 教 室 地 點 : 誠 正 大 樓 地 下 1 樓 名 稱 :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室 開 放 時 間 地 點 : 誠 正 大 樓 地 下 1 樓 名 稱 : 教 師 休 息 室 地 點 : 文 薈 樓 1 樓 名 稱 : 教 師 休 息 室 地 點 : 文 薈 樓 1 樓 提 案 四 案 由 : 提 請 討 論 本 校 行 政 團 隊 政 見 跳 票 與 不 依 法 行 政 之 相 關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連 續 8 年 失 利, 相 關 資 料 如 附 件 三 ( 頁 12-23) 二 本 校 接 受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成 為 本 校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後, 性 侵 案 件 導 4

致 國 賠 不 斷, 影 響 本 校 校 譽, 相 關 資 料 如 附 件 四 ( 頁 24-35) 三 本 校 現 任 校 長 通 過 自 肥 法 案, 相 關 資 料 如 附 件 五 ( 頁 36-45) 四 本 案 提 請 理 監 事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公 告 周 知 決 議 : 一 7 月 31 日 公 告 校 長 評 鑑, 讓 新 舊 任 校 長 看, 評 鑑 內 容 如 附 件 六 ( 頁 46-49) 二 教 師 會 提 供 校 長 年 度 施 政 評 鑑 報 告 陸 臨 時 動 議 ( 無 ) 柒 散 會 (14 時 20 分 ) 5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及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認 可 名 冊 以 表 示 新 採 認 之 18 校 103 年 3 月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032908 號 函 公 告 序 號 校 名 網 址 所 在 地 1 中 央 民 族 大 學 http://www.muc.edu.cn/ 2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http://www.ccom.edu.cn/ 3 中 央 美 術 學 院 http://www.cafa.edu.cn/ 4 中 央 財 經 大 學 http://www.cufe.edu.cn/ 5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http://www.ruc.edu.cn/ 6 中 國 石 油 大 學 ( 北 京 ) http://www.cup.edu.cn 7 中 國 地 質 大 學 ( 北 京 ) http://www.cugb.edu.cn 8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http://www.cupl.edu.cn/ 9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http://www.cuc.edu.cn/ 10 中 國 農 業 大 學 http://www.cau.edu.cn/ 11 中 國 礦 業 大 學 ( 北 京 ) http://www.cumtb.edu.cn 12 北 京 大 學 http://www.pku.edu.cn/ 13 北 京 工 業 大 學 http://www.bjut.edu.cn/ 14 北 京 化 工 大 學 http://www.buct.edu.cn/ 15 北 京 外 國 語 大 學 http://www.bfsu.edu.cn 16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http://www.njtu.edu.cn/ 17 北 京 林 業 大 學 http://www.bjfu.edu.cn/ 18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http://www.ustb.edu.cn/ 19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http://www.bnu.edu.cn/ 20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http://www.buaa.edu.cn/ 21 北 京 理 工 大 學 http://www.bit.edu.cn/ 22 北 京 郵 電 大 學 http://www.bupt.edu.cn/ 23 北 京 體 育 大 學 http://www.bsu.edu.cn/ 24 清 華 大 學 http://www.tsinghua.edu.cn/ 25 華 北 電 力 大 學 ( 北 京 ) http://www.ncepu.edu.cn/ 26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http://www.uibe.edu.cn/ 27 中 國 音 樂 學 院 http://www.ccmusic.edu.cn/ 28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http://www.bda.edu.cn/ 29 北 京 電 影 學 院 http://www.bfa.edu.cn/ 30 中 國 藝 術 研 究 院 http://www.zgysyjy.org.cn/ 31 中 央 戲 劇 學 院 www.chntheatre.edu.cn 32 中 國 戲 曲 學 院 www.nacta.edu.cn 33 北 京 服 裝 學 院 www.bift.edu.cn 附 件 一 北 京 (36) 6

序 號 校 名 網 址 所 在 地 34 中 國 科 學 院 www.cas.cn 35 中 國 科 學 院 大 學 http://www.gucas.ac.cn/ 註 36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www.gscass.cn 37 天 津 大 學 http://www.tju.edu.cn/ 38 南 開 大 學 http://www.nankai.edu.cn/ 39 河 北 工 業 大 學 http://www.hebut.edu.cn/ 天 津 (3) 40 華 北 電 力 大 學 ( 保 定 ) http://www.ncepu.edu.cn/ 河 北 (1) 41 太 原 理 工 大 學 http://www.tyut.edu.cn/ 山 西 (1) 42 內 蒙 古 大 學 http://www.imu.edu.cn/ 內 蒙 古 (1) 43 大 連 海 事 大 學 http://www.dlmu.edu.cn/ 44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http://www.dlut.edu.cn/ 45 東 北 大 學 http://www.neu.edu.cn/ 46 遼 寧 大 學 http://www.lnu.edu.cn/ 47 魯 迅 美 術 學 院 http://www.lumei.edu.cn/ 48 吉 林 大 學 http://www.jlu.edu.cn/ 49 延 邊 大 學 http://www.ybu.edu.cn/ 50 東 北 師 範 大 學 http://www.nenu.edu.cn/ 51 東 北 林 業 大 學 http://www.nefu.edu.cn/ 52 東 北 農 業 大 學 http://www.neau.edu.cn/ 53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http://www.hrbeu.edu.cn/ 54 哈 爾 濱 工 業 大 學 http://www.hit.edu.cn/ 55 上 海 大 學 http://www.shu.edu.cn 56 上 海 外 國 語 大 學 http://www.shisu.edu.cn/ 57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http://www.sjtu.edu.cn/ 58 上 海 財 經 大 學 http://www.shufe.edu.cn 59 同 濟 大 學 http://www.tongji.edu.cn/ 60 東 華 大 學 http://www.dhu.edu.cn 61 復 旦 大 學 http://www.fudan.edu.cn/ 62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http://www.ecnu.edu.cn/ 63 華 東 理 工 大 學 http://www.ecust.edu.cn/ 64 上 海 音 樂 學 院 http://www.shcmusic.edu.cn/ 65 上 海 戲 劇 學 院 http://www.sta.edu.cn/ 66 上 海 體 育 學 院 www.sus.edu.cn 67 中 國 礦 業 大 學 ( 徐 州 ) http://www.cumt.edu.cn/ 68 江 南 大 學 http://www.jiangnan.edu.cn/ 69 東 南 大 學 http://www.seu.edu.cn/ 遼 寧 (5) 吉 林 (3) 黑 龍 江 (4) 上 海 (12) 江 蘇 (11) 7

序 號 校 名 網 址 所 在 地 70 河 海 大 學 http://www.hhu.edu.cn/ 71 南 京 大 學 http://www.nju.edu.cn/ 72 南 京 師 範 大 學 http://www.njnu.edu.cn/ 73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http://www.nuaa.edu.cn/ 74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http://www.njust.edu.cn/ 75 南 京 農 業 大 學 http://www.njau.edu.cn/ 76 蘇 州 大 學 http://www.suda.edu.cn/ 77 南 京 藝 術 學 院 www.njarti.edu.cn 78 浙 江 大 學 http://www.zju.edu.cn/ 浙 江 (2) 79 中 國 美 術 學 院 www.chinaacademyofart.com 80 中 國 科 學 技 術 大 學 http://www.ustc.edu.cn/ 81 合 肥 工 業 大 學 http://www.hfut.edu.cn/ 安 徽 (3) 82 安 徽 大 學 http://www.ahu.edu.cn/ 83 福 州 大 學 http://www.fzu.edu.cn 84 廈 門 大 學 http://www.xmu.edu.cn/ 福 建 (2) 85 南 昌 大 學 http://www.ncu.edu.cn/ 江 西 (1) 86 山 東 大 學 http://www.sdu.edu.cn/ 87 中 國 石 油 大 學 ( 華 東 ) http://www.upc.edu.cn/ 山 東 (3) 88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http://www.ouc.edu.cn/ 89 鄭 州 大 學 http://www.zzu.edu.cn/ 河 南 (1) 90 中 南 財 經 政 法 大 學 http://www.znufe.edu.cn/ 91 中 國 地 質 大 學 ( 武 漢 ) http://www.cug.edu.cn/ 92 武 漢 大 學 http://www.whu.edu.cn/ 93 武 漢 理 工 大 學 http://www.whut.edu.cn/ 94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http://www.hust.edu.cn/ 湖 北 (8) 95 華 中 師 範 大 學 http://www.ccnu.edu.cn/ 96 華 中 農 業 大 學 http://www.hzau.edu.cn/ 97 武 漢 體 育 學 院 http://www.wipe.edu.cn/ 98 中 南 大 學 http://www.csu.edu.cn/ 99 湖 南 大 學 http://www.hnu.edu.cn/ 湖 南 (3) 100 湖 南 師 範 大 學 http://www.hunnu.edu.cn/ 101 中 山 大 學 http://www.sysu.edu.cn/ 102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http://www.scnu.edu.cn/scnu/ 10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http://www.scut.edu.cn/ 廣 東 (5) 104 暨 南 大 學 http://www.jnu.edu.cn/ 105 廣 州 美 術 學 院 www.gzarts.edu.cn 8

106 廣 西 大 學 http://www.gxu.edu.cn/ 廣 西 (1) 107 海 南 大 學 http://www.hainu.edu.cn/ 海 南 (1) 108 西 南 大 學 http://www.swnu.edu.cn/ 109 重 慶 大 學 http://www.cqu.edu.cn/ 重 慶 (2) 110 四 川 大 學 http://www.scu.edu.cn/ 111 四 川 農 業 大 學 http://www.sicau.edu.cn/ 112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http://www.swjtu.edu.cn/ 四 川 (5) 113 西 南 財 經 大 學 http://www.swufe.edu.cn/ 114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http://www.uestc.edu.cn/ 115 貴 州 大 學 http://www.gzu.edu.cn/ 貴 州 (1) 116 雲 南 大 學 http://www.ynu.edu.cn/ 雲 南 (1) 117 西 藏 大 學 http://www.utibet.edu.cn/ 西 藏 (1) 118 西 北 大 學 http://www.nwu.edu.cn/ 119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http://www.nwpu.edu.cn/ 120 西 北 農 林 科 技 大 學 http://www.nwsuaf.edu.cn/ 121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http://www.xjtu.edu.cn/ 陝 西 (7) 122 西 安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http://www.xidian.edu.cn/ 123 長 安 大 學 http://www.chd.edu.cn/ 124 陝 西 師 範 大 學 http://www.snnu.edu.cn/ 125 蘭 州 大 學 http://www.lzu.edu.cn/ 甘 肅 (1) 126 青 海 大 學 http://www.qhu.edu.cn/ 青 海 (1) 127 寧 夏 大 學 http://www.nxu.edu.cn/ 寧 夏 (1) 128 石 河 子 大 學 http://www.shzu.edu.cn/ 129 新 疆 大 學 http://www.xju.edu.cn/ 新 疆 (2) 註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授 予 學 位 單 位 為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研 究 生 院 9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師 聘 約 93 年 11 月 25 日 9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5 年 5 月 24 日 9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11 月 18 日 98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4 月 20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11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4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審 議 一 本 校 教 師 由 校 長 聘 任, 聘 期 依 本 聘 書 規 定, 待 遇 按 政 府 所 定 標 準 發 給 二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享 有 依 法 令 規 定 之 各 項 權 利 及 應 盡 之 義 務 三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教 授 每 週 八 小 時, 副 教 授 每 週 九 小 時, 助 理 教 授 每 週 九 至 十 小 時, 講 師 每 週 十 小 時 如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另 依 規 定 酌 減 授 課 時 數 四 教 師 應 參 加 所 任 學 科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對 學 生 心 理 品 德 生 活 言 行 應 負 輔 導 之 責 任, 並 參 與 輔 導 區 學 校 之 教 導 輔 導 工 作 五 教 師 應 按 時 到 校 授 課, 如 因 故 無 法 授 課,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及 補 課 六 教 師 有 被 指 定 或 推 派 出 席 本 校 各 項 有 關 會 議, 及 履 行 本 校 各 種 規 章 與 各 種 會 議 之 決 議 案, 並 擔 任 導 師 輔 導 教 師 或 社 團 輔 導 老 師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七 依 法 令 規 定, 教 師 在 校 外 兼 課 或 兼 任 校 外 職 務, 事 先 須 簽 請 學 校 同 意, 如 未 經 學 校 同 意 者, 發 現 後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有 兼 辦 行 政 工 作 兩 年 之 義 務 九 專 任 教 師 連 續 二 學 年 以 上 或 五 年 內 有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達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者, 應 予 停 聘 ; 停 聘 期 間 開 課 達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時, 得 申 請 復 聘 十 教 師 依 本 校 評 鑑 相 關 規 定, 第 一 次 評 鑑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申 請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升 等 晉 薪 兼 職 及 兼 課 再 評 鑑 未 通 過 涉 解 聘 停 聘 及 不 續 聘 者, 需 經 各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後 予 以 解 聘 停 聘 及 不 續 聘 十 一 九 十 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至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新 聘 之 助 理 教 授 及 講 師 於 到 任 後 八 年 內 未 能 升 等 者, 第 八 年 結 束 時, 應 不 續 聘, 惟 可 申 請 延 長 一 年 教 師 升 等 期 限 內, 有 懷 孕 或 生 產 或 重 大 傷 病 者 最 長 可 延 長 二 年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 含 ) 以 後 新 聘 之 助 理 教 授 及 講 師 於 到 任 後 六 年 內 未 能 升 等 者, 第 六 年 結 束 時, 應 不 續 聘, 惟 可 申 請 延 長 一 年 ; 教 師 升 等 期 限 內, 有 懷 孕 或 生 產 或 重 大 傷 病 者 得 再 延 長 一 年 ; 有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每 兼 任 一 年 得 再 延 長 一 年 ; 延 長 期 間 最 長 以 三 年 為 限 教 師 於 延 長 期 限 內 應 提 出 升 等 之 申 請, 未 通 過 者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不 續 聘 十 二 專 任 教 師 不 得 有 未 透 過 學 校 行 政 作 業 而 接 受 委 託 研 究 之 情 事, 應 由 學 校 具 名 簽 訂 合 約 十 三 教 師 於 執 行 教 學 指 導 訓 練 評 鑑 管 理 輔 導 或 提 供 學 生 工 作 機 會 時, 在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人 際 互 動 上, 不 得 發 展 有 違 專 業 倫 理 之 關 係 教 師 發 現 師 生 關 係 有 違 反 上 開 專 業 倫 理 之 虞,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陳 報 學 校 處 理 教 職 員 工 生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避 免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10

十 四 教 師 於 聘 約 期 中 辭 職, 應 於 一 個 月 前 依 程 序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方 可 離 職, 其 薪 給 計 至 離 職 日 止 十 五 本 校 教 師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本 校 得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惟 情 節 未 達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者, 應 由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於 一 定 期 間 為 下 列 之 處 置 : ( 一 ) 不 予 年 資 加 薪 ( 年 功 加 俸 ) ( 二 ) 不 得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借 調 在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 三 ) 不 得 擔 任 校 內 各 級 教 評 會 委 員 ( 四 ) 不 得 擔 任 學 術 行 政 主 管 職 務 ( 五 ) 不 得 申 請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進 修 ( 六 ) 不 得 申 請 升 等 ( 七 ) 不 得 申 請 校 內 研 究 計 畫 ( 八 ) 不 得 指 導 新 研 究 生 或 其 他 指 定 年 級 研 究 生 ( 九 ) 不 得 核 給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及 補 助 ( 十 ) 不 得 支 領 超 授 鐘 點 費 ( 十 一 ) 其 他 十 六 辭 職 或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教 師, 須 俟 辦 妥 有 關 手 續 後 始 得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十 七 本 聘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師 法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八 本 聘 約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1

附 件 三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連 續 八 年 申 請 失 敗, 讓 全 校 蒙 羞 的 行 政 團 隊! 眾 所 皆 知 國 內 一 流 大 學 爭 取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的 五 年 五 百 億 計 畫, 造 就 十 幾 所 大 學 在 全 世 界 排 名, 有 著 長 足 的 進 步, 台 大 更 因 此 擠 進 世 界 前 一 百 名 之 列 教 育 部 除 了 五 年 五 百 億 計 畫 定 位 給 前 端 的 研 究 型 大 學 外, 接 著 大 型 的 經 費 補 助 計 畫, 就 是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與 能 力 的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黃 秀 霜 校 長 自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就 任 以 來, 沒 有 通 過 任 何 一 件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而 從 近 幾 年 通 過 教 學 卓 越 的 學 校 來 看,101 年 大 學 指 考 分 數 名 列 全 國 最 尾 端 的 華 梵 大 學 外 文 系 但 華 梵 大 學 在 如 此 劣 勢 之 下, 仍 非 常 用 心 的 規 劃 學 校 教 學 定 位, 也 連 續 拿 到 民 國 96~103 年 的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平 均 每 年 約 四 千 萬 的 經 費 反 觀 本 校 承 襲 百 年 歷 史 光 環, 培 育 出 無 數 的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卻 在 黃 秀 霜 校 長 的 帶 領 下, 連 續 八 年 未 建 寸 功 黃 秀 霜 校 長 當 年 上 任 時, 誓 言 讓 本 校 成 為 第 一 流 的 教 學 型 卓 越 大 學 在 今 日 看 來, 這 個 當 初 對 全 校 的 承 諾, 不 過 是 一 個 跳 票 的 競 選 政 見, 也 是 一 個 極 大 的 諷 刺 黃 校 長 行 政 團 隊 在 任 期 間, 連 多 數 私 立 學 校 都 通 過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本 校 卻 連 續 八 年 失 利, 校 際 地 位 因 此 落 在 整 體 高 教 體 系 大 學 的 末 端, 使 得 本 校 師 生 顏 面 盡 失, 愧 對 為 學 校 打 下 良 好 基 礎 的 前 人 但 是 黃 校 長 的 行 政 團 隊 完 全 沒 有 自 省 的 心 態, 仍 將 校 內 極 為 有 限 的 經 費, 耗 費 數 百 萬 舉 辦 對 學 校 沒 有 助 益 的 阿 勃 勒 節, 以 及 校 長 領 隊 的 一 二 級 行 政 主 管 大 陸 參 訪 團 等 事 項 如 此 耗 費 鉅 資 之 下, 只 是 為 了 讓 校 長 個 人 增 加 上 平 面 媒 體 的 曝 光 度, 方 便 日 後 校 長 參 予 臺 南 市 市 長 的 競 選, 完 全 沒 有 提 高 本 校 在 當 地 優 秀 高 中 生 ( 南 一 中 南 一 女 ) 心 中 的 地 位 排 序 增 加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的 通 過 率, 或 通 過 大 型 的 研 究 或 教 學 合 作 計 畫 校 長 行 政 團 隊 著 重 於 表 面 的 裝 飾 工 作, 缺 乏 實 質 反 省 改 進 的 能 力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顧 名 思 義 與 學 校 現 有 之 研 究 成 果 無 關, 計 畫 通 過 與 否 以 及 經 費 多 寡, 端 看 學 校 如 何 提 出 妥 善 的 教 學 精 進 計 畫, 增 進 教 學 品 質, 亦 即 重 點 在 於 學 校 行 政 團 隊 是 否 用 心 撰 寫 或 執 行 計 畫, 以 及 善 用 有 限 的 經 費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12

黃 校 長 及 行 政 團 隊 這 八 年 來, 不 思 考 要 如 何 改 進 精 進 現 有 的 教 學 制 度, 也 不 見 有 任 何 反 省 作 為, 或 是 將 申 請 失 敗 的 八 年 經 驗 寫 成 失 敗 檢 討 之 報 告 書, 對 全 校 教 師 做 出 交 代 教 育 部 在 102 年 時 賦 予 通 過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的 學 校 自 我 評 鑑 的 權 限, 本 校 無 疑 沒 有 自 評 資 格 能 否 自 我 評 鑑 絕 對 影 響 教 師 的 行 政 作 業 負 擔, 以 及 校 內 各 系 所 的 存 廢 而 本 校 下 輪 的 大 學 評 鑑 將 於 107 年 又 要 舉 行, 目 前 僅 剩 下 105 106 兩 次 最 後 通 過 的 機 會, 八 年 未 建 吋 功 的 黃 秀 霜 校 長 及 其 行 政 團 隊, 應 該 在 卸 任 之 際, 公 開 對 全 校 教 師 做 一 個 合 理 交 代! 13

學 校 名 稱 民 國 96~104 年 各 校 卓 越 教 學 計 劃 之 補 助 金 額 104 年 ( 萬 ) 103 年 ( 萬 ) 102 年 ( 萬 ) 101 年 ( 萬 ) 100 年 ( 萬 ) 99-98 年 ( 萬 ) 97 年 ( 萬 ) 96 年 大 同 大 學 4,000 3,000 3,000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3,600 3,429 3,810 大 葉 大 學 6,000 5,000 5,000 3,293 3,293 3,500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中 原 大 學 8,000 7,500 7,500 3,760 3,760 11,900 9,041 8,610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3,000 3,000 3,000 3,083 3,083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7,000 9,000 9,000 12,000 12,000 12,000 8,034 8,034 元 智 大 學 7,000 7,500 7,500 10,000 10,000 12,800 7,500 沒 通 過 世 新 大 學 7,000 6,000 6,000 4,488 4,488 11,000 8,381 8,137 玄 奘 大 學 3,000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3,600 3,857 4,060 佛 光 大 學 3,000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3,000 3,000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亞 洲 大 學 6,000 4,000 4,000 4,668 4,668 8,300 5,948 5,665 東 吳 大 學 5,000 4,000 4,000 8,500 8,500 11,000 10,815 10,300 東 海 大 學 5,000 6,000 6,000 7,500 7,500 11,400 5,700 6,000 南 華 大 學 5,000 3,000 3,000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5,000 7,500 7,500 4,668 4,668 8,000 5,910 5,91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4,000 5,000 5,000 3,773 3,773 8,100 4,640 5,800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5,000 4,000 4,000 3,042 3,042 3,300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沒 通 過 4,000 4,000 3,761 3,761 3,600 6,855 6,300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沒 通 過 3,000 3,000 3,380 3,380 3,400 4,450 4,94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5,500 4,225 4,970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沒 通 過 3,000 3,000 3,000 3,000 6,900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3,000 3,000 3,000 3,861 3,861 4,400 3,749 4,410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沒 通 過 3,000 3,000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4,960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6,000 5,000 5,000 3,500 3,500 2,800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沒 通 過 5,000 5,000 6,599 6,599 11,400 6,250 3,900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4,000 4,000 4,000 4,532 4,532 3,600 3,904 4,880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3,000 3,000 3,000 3,125 3,125 沒 通 過 4,500 2,250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2,958 2,218 3,400 4,703 4,950 淡 江 大 學 5,000 5,000 5,000 4,510 4,510 3,600 沒 通 過 8,652 逢 甲 大 學 8,000 9,000 9,000 9,500 9,500 13,500 12,458 11,865 華 梵 大 學 沒 通 過 4,000 4,000 3,761 3,761 3,500 5,099 4,950 慈 濟 大 學 4,000 5,000 5,000 3,793 3,793 7,700 4,195 沒 通 過 義 守 大 學 4,000 4,000 4,000 3,272 3,272 5,800 沒 通 過 5,630 實 踐 大 學 5,000 3,000 3,000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沒 通 過 ( 萬 ) 14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7,000 6,000 6,000 6,500 6,500 9,900 6,592 6,592 輔 仁 大 學 5,000 3,000 3,000 6,212 6,212 8,000 9,230 8,961 銘 傳 大 學 5,000 6,000 6,000 7,000 7,000 7,200 5,450 沒 通 過 靜 宜 大 學 5,000 5,000 5,000 3,903 3,903 10,500 5,974 5,974 15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第 一 期 第 一 梯 次 各 校 每 年 補 助 金 額 與 重 點 發 展 領 域 No. 校 名 補 助 金 額 一 流 大 學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30 億 元 人 文 社 會 奈 米 科 技 資 訊 電 子 科 技 整 合 醫 學 整 合 性 生 命 科 學 與 生 物 技 術 永 續 發 展 與 防 災 科 技 神 經 生 物 與 認 知 科 學 基 因 調 控 與 訊 息 傳 遞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前 瞻 材 料 及 微 奈 米 2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17 億 元 心 血 管 疾 病 免 疫 學 物 理 治 療 尖 端 光 電 永 續 環 境 地 球 動 力 系 統 替 代 性 能 源 東 亞 人 文 與 區 域 文 化 研 究 3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10 億 元 奈 米 與 材 料 生 物 科 技 資 通 訊 技 術 能 源 與 環 境 基 礎 科 學 人 文 社 會 與 科 技 管 理 4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8 億 元 跨 領 域 基 礎 科 學 光 電 跨 領 域 科 技 尖 端 電 子 資 訊 跨 領 域 生 物 科 技 先 進 超 快 雷 射 5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6 億 元 地 球 系 統 科 學 與 環 境 科 技 電 漿 科 技 與 複 雜 系 統 應 用 資 訊 與 創 意 內 容 太 空 科 技 與 天 文 光 學 與 光 電 6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6 億 元 晶 體 光 電 科 技 海 洋 科 學 微 奈 米 分 析 技 術 電 子 商 務 與 科 技 創 新 7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5 億 元 基 因 體 研 究 腦 科 學 8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4 億 元 生 物 科 技 仿 生 奈 米 暨 先 端 產 業 精 密 製 程 環 境 保 育 暨 防 災 科 技 9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3 億 元 建 築 科 技 1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3 億 元 商 管 傳 播 兩 岸 與 外 交 11 長 庚 大 學 3 億 元 分 子 醫 學 12 元 智 大 學 3 億 元 燃 料 電 池 通 訊 科 技 No. 校 名 補 助 金 額 ( 新 臺 幣 ) 頂 尖 研 究 中 心 ( 重 點 領 域 ) 1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 億 4 千 萬 元 水 產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2 中 原 大 學 1 億 4 千 萬 元 薄 膜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3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1 億 元 中 風 研 究 研 究 中 心 4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9 千 萬 元 臺 灣 人 文 研 究 中 心 5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9 千 萬 元 教 育 評 鑑 與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16

第 一 期 第 二 梯 次 各 校 每 年 補 助 金 額 與 重 點 發 展 領 域 No. 校 名 補 助 金 額 ( 新 臺 幣 ) 各 校 頂 尖 領 域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31 億 元 人 文 社 會 資 訊 電 子 科 技 整 合 基 因 體 醫 學 系 統 生 物 學 理 論 科 學 分 子 生 醫 影 像 新 興 物 質 與 前 瞻 元 件 科 技 2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16 億 元 前 瞻 醫 療 器 材 科 技 能 源 科 技 與 策 略 傳 染 性 疾 病 及 訊 息 尖 端 光 電 科 技 3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12 億 元 低 碳 能 源 奈 微 米 科 技 互 動 神 經 網 路 體 前 瞻 物 質 基 礎 與 應 用 科 學 ( 與 交 大 合 作 ) 先 進 製 造 與 服 務 管 理 4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10 億 元 前 瞻 奈 米 電 子 與 系 統 智 慧 資 通 訊 前 瞻 光 電 科 技 生 醫 電 子 轉 譯 前 瞻 跨 領 域 基 礎 科 學 ( 與 清 大 合 作 ) 生 物 資 訊 ( 與 清 大 合 作 ) 腦 科 學 ( 與 陽 明 合 作 ) 5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7 億 元 環 境 與 能 源 複 雜 系 統 及 電 漿 科 學 光 學 與 光 電 科 技 資 訊 應 用 ( 整 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 6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5 億 元 基 因 體 腦 科 學 7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4.5 億 元 亞 太 海 洋 ( 整 合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及 環 境 生 態 研 究 中 心 推 動 之 ) 電 子 商 務 與 網 路 社 會 8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3 億 元 農 業 生 物 科 技 9 長 庚 大 學 2 億 元 分 子 醫 學 1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2 億 元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選 舉 研 究 創 新 與 創 造 力 研 究 ( 整 合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臺 灣 建 築 科 技 中 心 ) 1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2 億 元 建 築 科 技 ( 整 合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創 新 與 創 造 力 研 究 中 心 ) 1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2 億 元 華 語 文 與 科 技 科 學 教 育 17

http://epaper.heeact.edu.tw/archive/2012/09/01/5852.aspx 教 育 部 推 評 鑑 新 制 34 所 大 學 優 先 試 辦 自 我 評 鑑 文 / 陳 曼 玲 2012.9 評 鑑 雙 月 刊 第 39 期 為 引 導 各 大 學 建 立 完 善 的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落 實 大 學 自 主, 在 完 成 第 一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及 校 務 評 鑑 的 基 礎 下, 教 育 部 於 今 (101) 年 7 月 17 日 公 布 教 育 部 試 辦 認 定 大 學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選 定 34 所 獲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及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補 助 的 大 學, 優 先 試 辦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並 預 定 自 今 年 10 月 起 受 理 學 校 申 請 自 我 評 鑑 為 大 學 自 治 的 重 要 能 力 教 育 部 於 94 年 與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共 同 捐 助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專 責 辦 理 大 學 評 鑑 工 作, 以 促 進 大 學 多 元 發 展, 確 保 大 學 辦 學 品 質, 迄 今 已 完 成 第 一 週 期 (95 年 至 99 年 )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及 100 年 度 校 務 評 鑑, 現 正 進 行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教 育 部 指 出, 系 所 評 鑑 與 校 務 評 鑑 一 再 強 調 依 各 校 自 訂 的 發 展 目 標 來 進 行 外 部 檢 核, 評 鑑 重 點 在 檢 視 學 校 是 否 落 實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以 及 建 立 自 我 改 善 能 力, 而 實 施 六 年 多 來 也 發 現, 外 部 評 鑑 確 實 有 助 於 受 評 大 學 教 學 品 質 與 自 我 改 善 能 力 的 提 升 ; 但 大 學 身 為 專 業 治 理 的 場 域, 亦 應 透 過 持 續 自 發 性 的 自 我 評 鑑, 或 主 動 接 受 外 部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的 評 鑑, 以 了 解 自 我 辦 學 成 效, 並 公 布 給 利 害 關 係 人 參 考 有 鑑 於 自 我 評 鑑 實 為 大 學 自 治 中 很 重 要 的 一 項 能 力, 為 呼 應 外 界 要 求, 讓 評 鑑 的 主 動 性 回 歸 大 學, 教 育 部 於 98 年 3 月 依 大 學 評 鑑 辦 法 公 布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及 國 內 外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認 可 要 點, 今 年 7 月 更 進 一 步 公 布 教 育 部 試 辦 認 定 大 學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凡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大 學, 其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者, 即 可 申 請 免 接 受 同 類 型 評 鑑, 希 望 藉 此 協 助 大 學 做 好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將 自 我 評 鑑 與 持 續 改 善 品 質 的 思 維, 內 化 至 大 學 組 織 文 化 中 18

自 我 評 鑑 採 二 階 段 認 定 認 定 通 過 可 免 受 官 方 外 部 評 鑑 教 育 部 表 示, 考 量 大 學 評 鑑 以 提 升 學 校 辦 學 品 質 及 發 展 特 色 為 目 標, 與 教 育 部 推 動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及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的 目 標 相 符, 初 期 以 二 計 畫 中 表 現 優 異 的 34 所 學 校 做 為 自 我 評 鑑 優 先 試 辦 對 象, 以 率 先 建 立 自 我 評 鑑 典 範 除 了 一 般 性 通 則 規 範 外, 學 校 得 依 自 我 發 展 特 色 自 訂 評 鑑 指 標, 及 發 展 具 特 色 的 評 鑑 模 式, 不 必 配 合 系 所 評 鑑 及 校 務 評 鑑 的 規 範, 以 適 應 大 學 的 個 別 差 異 與 特 色 發 展 需 求 為 利 學 校 妥 善 規 劃, 試 辦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將 採 二 階 段 方 式 辦 理 : 第 一 階 段 先 由 學 校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定 的 申 請, 自 評 機 制 經 審 核 通 過 的 大 學, 即 可 據 以 辦 理 自 我 評 鑑, 辦 理 完 成 再 提 報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至 教 育 部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的 認 定, 一 旦 認 定 通 過, 就 可 免 受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教 育 部 指 出, 此 次 獲 選 定 試 辦 自 我 評 鑑 的 34 所 大 學, 將 分 三 梯 次 提 出 申 請, 且 每 一 校 均 應 參 與 試 辦 ; 第 一 梯 次 為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等 11 所 獲 教 育 部 發 展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及 頂 尖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或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補 助 的 大 學, 應 於 今 年 10 月 底 前 提 出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定 申 請 另 外 23 所 為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獲 四 年 以 上 補 助 且 金 額 累 計 達 2 億 元 以 上 的 學 校, 應 分 別 於 第 二 與 第 三 梯 次 提 出 申 請 ; 其 中, 中 原 大 學 等 13 校 應 於 明 (102) 年 2 月 底 前 提 出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定 申 請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等 10 校 應 於 明 年 8 月 底 前 提 出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定 申 請 ( 詳 見 表 一 ) 表 一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及 結 果 認 定 申 請 時 間 表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若 未 獲 教 育 部 認 定 大 學 仍 須 接 受 系 所 評 鑑 教 育 部 強 調, 各 校 實 施 自 我 評 鑑 應 符 合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及 國 內 外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認 可 要 點 第 3 點 的 10 項 規 定, 其 中,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的 校 外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3/5 以 上 至 於 34 校 中, 目 前 尚 未 接 受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的 學 校,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受 評 年 度 將 統 一 延 後 至 103 年 下 半 年 以 後, 若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未 獲 教 育 部 認 定, 仍 須 於 103 年 下 半 年 以 後 接 受 評 鑑 中 心 的 系 所 評 鑑 針 對 目 前 已 接 受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的 3 所 學 校, 包 括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與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部 仍 要 求 學 校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定 申 請, 並 最 遲 於 第 二 19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前 半 年 (107 年 6 月 底 前 ) 提 出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認 定 申 請 而 預 定 於 101 年 下 半 年 接 受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的 學 校, 例 如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與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亦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提 出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定 申 請, 但 學 校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依 原 訂 時 間 接 受 評 鑑 中 心 的 系 所 評 鑑 目 前 高 師 大 已 決 定 按 原 訂 時 程 接 受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教 育 部 表 示, 該 校 最 遲 仍 應 於 107 年 12 月 底 前 提 出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認 定 申 請 自 我 評 鑑 與 外 部 評 鑑 的 關 係 教 育 部 將 擇 期 研 議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指 出,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認 定 的 有 效 期 間, 以 配 合 系 所 評 鑑 週 期 為 原 則, 至 於 有 關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與 外 部 評 鑑 的 關 係, 包 括 大 學 以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免 受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國 內 外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評 鑑 的 次 數, 將 另 案 研 議 確 認 為 減 少 大 學 評 鑑 負 擔, 其 他 專 案 評 鑑 如 何 納 入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內 涵, 教 育 部 也 將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再 行 研 商 20

指 考 放 榜 錄 取 率 88% 創 8 年 最 低 2012/08/07 聯 合 報 記 者 沈 育 如 / 台 北 報 導 大 學 分 發 昨 天 放 榜, 今 年 報 考 人 數 及 錄 取 名 額 雙 雙 減 少, 但 因 錄 取 名 額 少 於 報 考 人 數, 導 致 今 年 錄 取 率 只 有 百 分 之 八 十 八, 創 下 八 年 來 最 低 紀 錄 一 一 學 年 度 甄 選 入 學 中, 個 人 申 請 與 繁 星 推 薦 錄 取 人 數, 占 總 考 生 數 近 四 成 五, 也 壓 縮 指 考 分 發 的 人 數 大 考 分 發 會 主 任 郭? 煌 表 示, 今 年 有 十 校 共 廿 三 系 組 出 現 五 十 九 名 缺 額, 全 為 音 樂 系, 一 般 校 系 都 招 足 學 生, 缺 額 數 是 近 六 年 最 少 的 今 年 台 大 仍 包 辦 三 類 組 的 第 一 志 願, 一 類 組 中, 採 計 三 五 六 科 錄 取 分 數 最 高 分 別 為 財 務 金 融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組 ; 二 類 組 台 大 電 機 系 蟬 聯 寶 座 ; 三 類 組 則 為 醫 學 系 今 年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是 華 梵 大 學 外 文 系, 採 計 英 文 歷 史 公 民 與 社 會 三 科, 加 權 後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一 百 五 十 點 五 分 郭? 煌 表 示, 今 年 試 題 簡 單, 前 段 校 系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提 高 三 到 五 分, 後 段 提 高 七 十 到 八 十 分, 甚 至 更 多 例 如 南 華 大 學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系 網 路 行 銷 組, 去 年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是 一 百 九 十 點 二 分, 今 年 一 口 氣 增 加 到 三 百 零 九 點 六 分, 提 高 了 一 百 一 十 九 點 四 分 今 年 指 考 第 二 度 實 施 不 倒 扣, 考 生 分 數 只 計 算 到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讓 同 分 參 酌 人 數 大 增, 今 年 共 有 兩 百 一 十 一 個 校 系 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要 看 同 分 參 酌, 其 中 參 酌 英 文 科 比 率 最 高, 占 三 成 五, 其 次 為 國 文 數 甲, 顯 示 英 文 變 得 更 重 要 郭? 煌 表 示, 錄 取 名 單 可 至 大 考 分 發 會 網 站 (http://www.uac.edu.tw/) 查 詢, 考 生 若 對 分 發 結 果 有 疑 義, 即 日 起 至 八 月 十 日 可 提 出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方 式 可 見 大 考 分 發 會 網 站, 十 七 日 公 告 複 查 結 果 21

臺 南 大 學 首 位 女 校 長 黃 秀 霜 上 任 台 灣 立 報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昨 天 上 午 舉 行 新 卸 任 校 長 交 接 典 禮, 副 校 長 黃 秀 霜 由 原 任 校 長 黃 政 傑 手 中 接 過 印 信, 成 為 校 史 上 第 一 位 女 性 校 長 黃 秀 霜 表 示, 將 延 續 黃 政 傑 積 極 建 設 七 股 新 校 區 等 政 策, 將 臺 南 大 學 建 設 為 具 古 典 風 華 及 現 代 科 技 的 卓 越 大 學 黃 政 傑 表 示, 在 他 任 內 近 6 年 時 間, 唯 一 感 到 遺 憾 的 是 臺 南 大 學 附 中 國 中 部 尚 未 開 設, 無 法 讓 臺 南 大 學 成 為 第 一 所 從 幼 稚 園 到 博 士 班 都 有 的 公 立 完 全 學 校 他 並 指 出, 臺 南 大 學 七 股 新 校 區 的 建 設 案 至 今 已 規 劃 11 年, 破 天 荒 獲 得 經 建 會 及 教 育 部 的 聯 合 經 費 補 助 共 新 台 幣 57 億 元 接 下 來 8 年 的 建 校 時 程, 對 臺 南 大 學 未 來 的 發 展 相 當 重 要 ; 他 希 望 教 育 部 能 夠 充 份 給 予 校 方 幫 助, 儘 快 完 成 這 項 工 作 22

新 任 校 長 黃 秀 霜 表 示, 除 了 七 股 新 校 區 外, 臺 南 大 學 也 將 投 入 資 源 建 設 原 有 的 府 城 校 區, 及 近 年 開 設 的 忠 孝 國 中 榮 譽 教 學 中 心 大 同 研 發 中 心, 使 教 學 研 究 更 多 元, 並 加 強 國 際 間 的 學 術 交 流 學 生 交 換, 要 讓 具 有 109 年 悠 久 校 史 的 臺 南 大 學 成 為 第 一 流 的 教 學 型 卓 越 大 學 23

附 件 四 合 併 問 題 叢 生 的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黃 校 長 與 行 政 團 隊 要 負 起 全 責! 早 在 民 國 100 年 9 月 之 前,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就 爆 發 多 起 性 侵 案 件, 其 中 一 個 案 件 就 判 賠 國 家 賠 償 118 萬, 接 著 監 察 院 在 民 國 101 年 7 月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從 民 國 93 年 至 101 年, 疑 似 性 侵 案 高 達 一 百 六 十 四 件 九 十 二 人 受 害, 地 點 遍 及 校 園 宿 舍 校 車 教 師 住 家, 事 發 後 又 企 圖 私 了 掩 蓋 事 實, 整 個 校 園 宛 如 電 影 監 獄 風 雲 的 翻 版, 接 著 在 民 國 101 年 11 月, 分 別 又 賠 償 三 名 學 生 各 110 萬 130 萬 和 150 萬 的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爆 發 時, 受 害 件 數 就 高 達 一 百 多 件, 牽 涉 理 賠 金 額 無 法 估 算, 加 上 社 會 輿 論 的 壓 力, 造 成 教 育 部 吳 清 基 部 長 龐 大 的 壓 力, 這 時 本 校 黃 秀 霜 校 長 打 算 採 用 犧 牲 臺 南 大 學 全 體 師 生 權 益 的 方 式, 來 幫 助 教 育 部 解 套 合 併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來 成 就 黃 校 長 的 個 人 前 途 合 併 啟 聰 學 校 由 本 校 李 建 興 研 發 長 所 主 導, 研 發 處 召 開 多 次 之 合 併 會 議, 期 間 僅 在 學 校 行 政 會 議 上 做 例 行 性 之 報 告, 就 由 本 校 逕 自 發 文 教 育 部, 表 達 本 校 要 承 接 燙 手 山 芋 然 而 在 行 文 教 育 部 之 前, 並 未 經 由 校 務 會 議 同 意, 僅 由 黃 校 長 在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100 年 11 月 16 日 ) 中 談 論 : 教 育 部 希 望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成 為 我 們 的 附 屬 特 殊 實 驗 學 校 此 等 重 大 決 議, 竟 然 沒 有 經 過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與 投 票, 只 留 下 其 校 務 會 議 的 發 言 紀 錄 在 行 政 程 序 不 完 備 充 滿 瑕 疵 之 下, 就 在 101 年 2 月 1 日 正 式 合 併 啟 聰 學 校, 並 且 舉 行 揭 牌 儀 式, 幫 助 教 育 部 解 套 爾 後 更 在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101 年 4 月 18 日 ), 由 人 事 室 提 出 修 改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將 啟 聰 學 校 納 入 本 校 組 織 中 這 般 重 大 的 組 織 變 更, 黃 校 長 有 無 經 過 全 體 教 師 同 意 或 共 識? 更 何 況 本 校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在 行 政 會 議 中, 就 已 提 出 嚴 重 警 告 : 啟 聰 學 校 問 題 重 重, 黃 校 長 仍 一 意 孤 行 造 成 本 校 深 陷 在 一 堆 的 國 家 賠 償 案 之 中, 更 糟 糕 的 是 102 年 1~8 月 又 發 生 32 件 性 侵 案, 變 成 本 校 的 夢 魘 黃 校 長 犧 牲 臺 南 大 學, 來 獲 取 日 後 的 政 治 光 環, 卻 為 臺 南 24

大 學 帶 來 未 來 無 止 境 的 惡 夢 請 黃 校 長 及 其 行 政 團 隊 承 擔 起 應 負 的 行 政 責 任 25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0 年 11 月 16 日 ( 週 三 ) 下 午 2 時 30 分 壹 主 席 報 告 六 學 校 最 近 有 三 個 主 要 目 標 在 進 行 努 力 : 三 大 校 區 計 畫 案 教 育 部 希 望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成 為 我 們 的 附 屬 特 殊 實 驗 學 校 臺 南 護 專 能 成 為 我 們 的 健 康 照 護 學 院, 明 天 將 與 臺 南 護 專 簽 署 專 業 發 展 合 作 學 校, 先 建 立 起 合 作 關 係, 歡 迎 大 家 來 觀 禮 ( 四 ) 研 究 發 展 處 3. 產 學 合 作 組 (2) 教 育 部 相 關 業 務 : A. 辦 理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計 畫 案 修 正 事 宜 並 籌 開 第 一 次 研 商 會 議, 時 間 :100 年 9 月 7 日 上 午 9 時 B. 籌 開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計 畫 案 第 二 次 研 商 會 議, 時 間 :100 年 9 月 22 日 中 午 12 時 C. 辦 理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計 畫 案 報 部 事 宜, 時 間 :100 年 9 月 27 日 以 南 大 研 發 字 第 1000014158 號 函 辦 理 D. 辦 理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10 月 5 日 緊 急 電 知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計 畫 案 計 畫 書 補 件 30 本 相 關 事 宜 E. 產 學 合 作 組 同 仁 與 校 長 李 德 淋 院 長 赴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國 立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申 請 附 屬 於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計 畫 書 第 二 次 初 審 會 議, 時 間 :100 年 10 月 13 日 上 午 9 時 26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4 月 18 日 ( 週 三 ) 下 午 2 時 30 分 ( 四 ) 研 究 發 展 處 3. 產 學 合 作 組 (2) 教 育 部 相 關 業 務 : A. 籌 開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會, 共 4 次, 第 1 次 會 議 :101 年 1 月 4 日 下 午 4 時 30 分 ; 第 2 次 會 議 :101 年 1 月 13 日 中 午 12 時 ; 第 3 次 會 議 :101 年 1 月 20 日 下 午 4 時 ; 第 4 次 會 議 :101 年 1 月 31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B. 籌 辦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校 名 揭 牌 暨 校 長 交 接 典 禮, 時 間 : 101 年 2 月 1 日 上 午 10 時 30 分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擬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44 45 46 及 48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已 訂 定 細 則 規 定 者, 不 再 重 複 於 組 織 規 程 規 定, 爰 刪 除 以 下 條 文, 回 歸 各 執 行 面 之 法 令 規 範 : ( 一 ) 組 織 規 程 第 44 條 有 關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回 歸 教 師 法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辦 理 ; 升 等 期 限 回 歸 本 校 聘 約 及 升 等 聘 任 辦 法 辦 理 ( 二 ) 組 織 規 程 第 45 條 有 關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回 歸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辦 理 ( 三 ) 組 織 規 程 第 46 條 有 關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回 歸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辦 理 二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12 月 28 日 部 授 教 中 ( 一 ) 字 第 1000534163 號 函 以, 同 意 國 立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附 屬 於 本 校 並 自 101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爰 配 27

合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48 條 條 文, 本 修 文 業 經 教 育 部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 高 字 第 1010011460 號 原 則 同 意, 惟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學 校 組 織 規 程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爰 旨 揭 條 文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完 成 校 內 程 序 後, 再 行 函 報 本 部 核 定 三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下, 擬 自 101 年 2 月 1 日 起 生 效 四 本 修 正 案 擬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報 送 教 育 部 核 備 28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30 分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三 ) 產 學 合 作 組 16 有 關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南 大 附 聰 ) 自 101 年 2 月 1 日 改 制 後, 後 續 相 關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1) 本 處 於 101 年 3 月 8 日 完 成 彙 整 有 關 校 內 各 單 位 回 覆 可 支 援 南 大 附 聰 相 關 事 項 (2) 召 開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校 園 性 平 專 業 諮 詢 小 組 工 作 計 畫 審 查 會 議, 時 間 : 101 年 3 月 29 日 ( 四 ) 下 午 4 時 (3) 於 101 年 4 月 5 日 以 南 大 研 發 字 第 1010004094 號 函 完 成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校 園 性 平 專 業 諮 詢 小 組 工 作 計 畫 報 部 事 宜 (4) 辦 理 有 關 南 大 附 聰 性 平 事 件 國 家 賠 償 申 請 案 相 關 公 文 簽 辦 事 宜 (M1010004094 M1010004331 M1010004496 M1010006004 M1010006007 M1010006533 M1010006593 M1010006686)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0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30 分 陸 主 席 結 語 : 一 請 大 家 將 優 點 告 訴 外 人, 將 建 議 事 項 告 訴 校 內 人 二 所 有 會 議 請 主 管 要 比 預 定 開 會 時 間 提 前 10 分 鐘 到 三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附 屬 本 校 已 經 複 審 通 過, 鼓 勵 主 管 對 於 相 關 會 議 應 積 極 的 參 與 踴 躍 的 投 入 29

南 大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性 侵 案 不 停 立 委 痛 批 蘋 果 日 報 -2013 年 10 月 21 日 蔡 永 彬 台 北 報 導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前 年 爆 發 大 規 模 性 侵 與 性 騷 擾 案 立 法 委 員 鄭 麗 君 今 天 指 出, 監 察 院 彈 劾 16 人,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只 罰 10 人, 受 害 人 和 家 屬 協 商 國 家 賠 償 非 常 辛 苦 鄭 麗 君 指 出, 就 算 監 察 院 介 入, 去 年 起 到 今 年 8 月 又 發 生 32 件, 其 中 4 件 是 性 侵 案 她 哭 著 說, 政 府 社 會 放 著 不 管, 校 內 老 師 也 充 耳 不 聞 鄭 麗 君 表 示, 教 育 部 只 換 校 長, 校 園 結 構 沒 有 改 變, 這 些 事 還 會 發 生, 政 府 對 不 起 孩 子 國 家 的 教 育 對 不 起 孩 子! 她 希 望 教 育 部 比 照 韓 國 美 國 緬 因 州 的 案 例 直 接 接 管 學 校 教 育 部 部 長 蔣 偉 寧 回 應 : ( 性 侵 或 性 騷 擾 ) 任 何 1 件 都 是 讓 人 痛 心 的 蔣 偉 寧 說 他 去 看 過 2 次, 將 請 南 大 積 極 協 助 用 更 公 開 的 程 序 處 理, 但 是 教 育 部 不 能 隨 便 接 管 學 校 特 教 校 性 侵 案 3 人 國 賠 達 協 議 分 獲 百 餘 萬 自 由 時 報 2012 年 11 月 8 日 自 由 時 報 記 者 李 宇 欣 / 台 北 報 導 前 年 九 月 爆 發 的 南 部 特 教 學 校 集 體 性 侵 案, 震 驚 全 國, 其 中 有 五 名 受 害 學 生 提 出 國 賠 請 求, 目 前 有 三 名 與 學 校 達 成 協 議, 分 別 獲 得 一 百 一 十 萬 一 百 三 十 萬 和 一 百 五 十 萬 的 國 家 賠 償, 另 外 兩 名 受 害 人 將 與 學 校 進 行 司 法 訴 訟 還 有 兩 名 受 害 人 將 提 訴 訟 民 進 黨 立 委 尤 美 女 田 秋 堇 認 為, 此 案 已 罪 證 確 鑿, 必 須 落 實 代 位 求 償, 不 能 讓 全 民 買 單, 否 則 反 而 是 變 相 鼓 勵 加 害 人 尤 美 女 說, 過 去 也 有 某 國 立 農 工 國 賠 六 百 七 十 萬 元 特 教 學 校 國 賠 一 百 三 十 八 萬 元 的 案 例, 都 沒 向 加 害 人 求 償 人 本 教 育 基 金 會 南 部 聯 合 辦 公 室 主 任 張 萍 表 示, 南 部 特 教 學 校 集 體 性 侵 案 的 求 償 過 程 相 當 煎 熬, 校 方 曾 一 度 表 示 : 你 們 在 乎 的 是 小 孩, 我 們 在 乎 的 是 公 務 員, 且 要 求 家 長 放 棄 代 位 求 償, 才 願 意 協 商, 態 度 相 當 惡 劣 根 據 監 察 院 調 查, 受 害 學 生 至 少 有 九 十 二 人, 目 前 卻 只 有 三 人 獲 得 國 家 賠 償, 僅 是 冰 山 一 角 30

立 委 要 求 代 位 求 償 不 能 讓 全 民 買 單 張 萍 呼 籲, 更 多 的 受 害 者 能 站 出 來, 她 強 調, 教 育 部 應 該 成 立 整 合 平 台 協 助 其 他 學 生 請 求 國 賠 不 要 讓 這 些 孩 子 在 不 同 的 法 院 間 疲 於 奔 命 了!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科 長 許 陣 興 回 應 指 出, 教 育 部 會 持 續 要 求 學 校 對 國 賠 進 行 後 續 的 檢 討, 若 學 校 沒 有 積 極 進 行 代 位 求 償, 教 育 部 也 會 懲 處 相 關 人 員 學 校 變 虎 口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善 惡 顛 倒 新 新 聞 -2012 年 11 月 07 日 文 張 為 竣 國 立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 簡 稱 南 聰, 現 附 屬 臺 南 大 學 ) 去 年 爆 發 連 續 性 侵 案 震 驚 社 會 今 年 七 月, 監 察 院 彈 劾 文 指 出, 歷 經 五 位 校 長 經 手 處 理, 南 聰 校 方 長 期 放 任 聽 障 學 生 互 相 侵 害 的 殘 酷 事 實 -- 二 四 年 至 今, 疑 似 性 侵 案 高 達 一 百 六 十 四 件 九 十 二 人 受 害, 地 點 遍 及 校 園 宿 舍 校 車 教 師 住 家, 事 發 後 又 企 圖 私 了 掩 蓋 事 實, 整 個 校 園 宛 如 電 影 監 獄 風 雲 的 翻 版 南 聰 校 方 的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前 年 底 啟 動 調 查, 並 由 教 育 部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事 件 專 業 調 查 人 才 庫 調 派 一 位 校 外 教 師, 從 三 個 案 件 一 路 追 查 出 六 十 五 件 另 外, 人 本 教 育 基 金 會 去 年 九 月 也 召 開 記 者 會, 揭 露 該 校 一 百 二 十 八 件 性 平 事 件 直 到 今 年 總 共 確 認 南 聰 發 生 一 百 六 十 四 件 違 反 性 平 事 件, 教 育 部 中 辦 官 員 南 聰 教 職 員 三 十 人 遭 到 行 政 懲 處, 十 六 人 遭 彈 劾, 時 任 調 查 人 員 也 被 列 為 有 功 獎 勵 人 員, 黑 暗 總 算 出 現 一 絲 曙 光 但 是, 事 情 當 真 如 此 嗎? 失 職 者 居 高 位 校 方 阻 調 查 到 目 前 為 止, 教 育 部 與 監 察 院 的 懲 處 彈 劾 名 單 中, 包 括 了 現 任 校 長 室 秘 書 戴 千 琇 訓 導 主 任 蔡 郁 真 總 務 主 任 蔡 璧 娥 生 教 組 長 陳 文 通 實 習 組 長 楊 靜 宜 復 健 組 長 黃 法 川 等 一 二 級 主 管 其 中, 楊 靜 宜 更 是 在 懲 處 結 果 出 爐 後, 從 導 師 拔 擢 為 行 政 主 管 反 觀 揭 露 事 件 的 調 查 人 員, 一 位 至 今 仍 需 求 助 心 理 醫 師 另 一 位 有 功 獎 勵 人 員 被 口 頭 告 知 考 績 丙 等, 被 校 方 以 行 政 程 序 修 理 的 次 數 更 難 以 計 數 另 31

外, 提 出 國 賠 的 學 生 被 暗 示 轉 學, 導 致 另 一 位 受 害 家 長 不 敢 提 出 國 賠 至 於 懲 處 結 果, 教 育 部 列 為 密 件, 解 密 期 限 為 民 國 一 百 二 十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這 就 是 南 聰 的 現 況 這 些 人 可 說 是 將 校 園 打 造 成 性 侵 虎 口 的 間 接 幫 兇, 更 是 主 管 機 關 與 監 察 權 認 定 的 違 法 失 職 人 員, 此 時 此 刻 仍 身 居 要 津 如 此 一 來, 當 初 揭 案 破 壞 校 譽 的 人, 被 整 肅 也 是 理 所 當 然 相 關 人 士 透 露, 教 育 部 調 查 報 告 證 實, 南 聰 參 與 調 查 的 教 職 員 遭 校 方 壓 力, 接 獲 黑 函 攻 擊, 校 方 也 曾 拖 延 不 配 合, 足 以 顯 示 學 校 行 政 系 統 不 樂 見 性 平 案 件 真 相 浮 出 檯 面 據 瞭 解, 在 學 校 性 平 委 員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之 際, 時 任 行 政 專 員 的 陳 文 通 即 對 調 查 採 取 不 配 合 態 度, 架 設 錄 影 器 材 傳 帶 學 生 至 訪 談 現 場 等 職 責 事 務 經 常 藉 故 推 辭, 且 自 行 修 改 其 訪 談 紀 錄 ; 導 師 楊 靜 宜 也 因 態 度 不 佳, 遭 校 外 調 查 人 員 斥 責 再 不 配 合 我 就 請 教 育 部 處 理, 楊 才 接 受 調 查 訪 談 種 種 掣 肘 皆 讓 有 心 調 查 案 件 的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備 感 壓 力 更 有 受 害 學 生 家 長 指 控, 已 離 職 的 住 宿 生 管 理 員 王 敦 正 曾 致 電 告 知, 調 查 過 程 一 律 回 答 不 知 道 校 園 也 開 始 傳 出 耳 語, 包 括 譏 諷 調 查 人 員 藉 由 案 件 名 利 雙 收 向 媒 體 與 民 間 團 體 洩 密 企 圖 把 學 校 搞 垮! 這 些 手 段 最 終 導 致 一 位 教 師 退 出 調 查 小 組, 另 一 位 求 助 心 理 醫 師, 還 有 一 名 看 似 沒 有 異 狀, 但 校 園 流 言 中 傷 已 經 讓 他 成 為 沒 有 同 事 願 意 接 近 的 孤 鳥 案 件 滾 雪 球 停 損 不 擇 手 段 即 便 學 校 行 政 系 統 產 生 莫 大 的 阻 力, 調 查 小 組 部 分 成 員 仍 抽 絲 剝 繭 透 過 手 語 和 筆 談 詳 細 調 查, 將 受 害 加 害 教 職 員 三 方 的 訪 談 紀 錄 交 叉 比 對, 並 檢 視 校 園 宿 舍 校 車 日 誌, 從 原 來 的 三 案 調 查 出 四 十 一 件, 並 揭 發 二 十 件 案 外 案 案 件 如 同 滾 雪 球, 阻 力 也 因 應 而 生, 調 查 尚 未 結 束, 去 年 中 遴 選 性 平 委 員, 不 聽 話 的 人 自 然 被 排 除 在 外 知 情 人 士 指 出, 二 十 個 案 外 案 調 查 完 後 就 此 打 住, 過 於 巧 合! 三 件 能 查 到 四 十 一 件, 二 十 件 卻 沒 有 另 外 線 索, 停 損 意 味 濃 厚 根 據 監 察 院 彈 劾 內 容, 校 方 七 十 件 性 平 案 未 依 法 通 報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八 十 七 件 未 依 法 通 報 教 育 部 ; 更 有 四 十 四 案 未 調 查 未 處 理 十 七 件 違 法 自 行 處 理 從 這 32

些 數 字 來 看, 校 方 當 時 企 圖 隱 匿 私 了 的 情 況 確 實 存 在 據 轉 述, 原 先 參 與 調 查 的 人 員 對 此 事 也 感 到 不 平, 但 對 內 難 以 相 抗 行 政 體 系, 對 外 又 受 限 於 保 密 條 款, 可 說 完 全 無 能 為 力 然 而, 紙 終 究 包 不 住 火, 不 少 受 害 學 生 家 長 轉 而 向 人 本 教 育 基 金 會 投 訴 二 一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人 本 教 育 基 金 會 大 動 作 召 開 記 者 會, 踢 爆 南 聰 近 兩 年 共 發 生 一 百 二 十 八 件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事 件, 引 發 舉 國 譁 然 輿 論 延 燒 兩 天 後, 時 任 教 育 部 長 吳 清 基 出 面 道 歉 ; 當 日 中 午, 校 長 周 志 岳 轉 調 教 育 部 中 辦 事 情 鬧 大, 清 算 加 劇, 範 圍 更 擴 及 到 陪 同 人 本 教 育 基 金 會 召 開 記 者 會 的 受 害 學 生 家 長, 手 法 更 是 令 人 匪 夷 所 思! 該 家 長 指 稱, 女 兒 放 學 回 家 後 開 始 會 詢 問 父 親 當 日 行 程, 爸 爸 今 天 有 沒 有 去 台 北 開 會? 今 天 和 哪 個 叔 叔 見 面? 起 初 當 作 童 言 童 語 未 多 加 理 會, 不 料 數 日 後 女 兒 多 次 表 達 不 想 去 學 校, 家 長 才 驚 覺 有 異, 經 溝 通 後 得 知, 教 務 組 長 陳 杉 吉 指 示 學 生 打 聽 自 己 父 親 動 向, 該 家 長 氣 得 痛 批 陳 利 用 學 生 對 教 師 的 尊 敬, 簡 直 不 擇 手 段 揭 案 有 功 未 獎 賞 剷 除 異 己 下 手 重 至 於 揭 案 有 功 卻 成 為 破 壞 校 譽 的 教 師, 今 年 六 月 接 到 人 事 室 通 知, 他 遭 民 眾 向 教 育 部 長 信 箱 投 訴, 卻 遲 至 兩 天 後 才 要 求 限 當 日 說 明, 並 以 保 護 投 訴 者 為 由, 僅 口 頭 告 知 投 訴 內 容 缺 乏 具 體 投 訴 內 容 當 日 又 有 五 節 課 要 上, 這 位 前 調 查 人 員 只 好 向 人 事 室 解 釋, 卻 遭 人 事 主 任 謝 淑 妙 回 覆 : 那 是 你 的 問 題 然 而 依 行 政 慣 例, 人 事 室 僅 需 根 據 投 訴 內 容 另 擬 文 件 即 可 做 到 保 護 投 訴 者, 完 全 不 提 供 內 容 的 用 意 可 想 而 知 該 調 查 性 平 案 的 教 師 如 今 被 告 知 考 績 丙 等, 因 揭 發 案 件 而 在 二 月 被 教 育 部 中 辦 列 為 有 功 獎 勵 人 員 卻 落 得 如 此 下 場, 種 種 遭 遇 又 豈 是 外 人 所 能 想 像? 那 些 掌 控 權 力 能 夠 輕 易 整 肅 異 己 之 人, 或 許 是 現 實 考 量, 或 許 是 立 場 會 迥 異, 卻 不 知 是 否 曾 思 考 : 不 論 調 查 小 組 或 民 間 團 體, 揭 發 案 件 的 動 機 是 為 了 救 學 生, 絕 非 在 對 校 園 進 行 鬥 爭 如 此 不 顧 一 切 的 下 重 手, 甚 至 寧 願 犧 牲 學 生 的 基 本 人 權 與 尊 嚴, 午 夜 夢 迴 之 際, 為 人 父 母 的 他 們 如 何 面 對 自 己? 33

師 不 理 性 侵 生 判 獲 賠 118 萬 蘋 果 日 報 -2011 年 09 月 23 日 劉 嘉 韻 王 志 弘 連 線 報 導 南 部 某 國 立 特 教 學 校 爆 發 大 規 模 性 暴 力 的 爭 議 持 續 延 燒, 人 本 教 育 基 金 會 昨 再 指 控, 該 校 二 五 年 發 生 女 學 生 遭 男 學 生 性 侵 案, 今 年 一 月 最 高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以 女 學 生 多 次 向 李 姓 女 導 師 求 助, 李 師 卻 置 之 不 理 為 由, 判 定 女 學 生 可 獲 一 百 一 十 八 萬 元 國 賠, 但 該 校 竟 還 讓 該 名 冷 血 導 師 繼 續 任 教, 置 學 生 於 危 境 中 教 育 部 次 長 陳 益 興 昨 獲 悉 後 直 斥, 該 名 導 師 不 足 為 人 師, 要 求 校 方 立 即 開 會 做 出 懲 處 ; 昨 晚 校 方 決 議, 記 該 名 導 師 小 過, 但 仍 遭 家 長 團 體 和 專 家 砲 轟 處 分 太 輕 陳 益 興 則 強 調, 待 校 方 把 懲 處 案 送 教 育 部 後, 將 嚴 審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和 社 會 期 待 學 生 性 侵 案 國 賠 首 例 教 育 部 前 天 公 布 南 部 某 國 立 特 教 學 校 性 暴 力 案 件 調 查 結 果, 總 計 從 二 五 年 至 今, 該 校 共 發 生 二 十 二 件 性 侵 二 十 七 件 性 騷 擾, 引 發 社 會 譁 然 人 本 昨 再 驚 爆, 二 五 年 該 校 發 生 男 學 生 在 女 廁 內 連 續 性 侵 同 名 女 學 生 八 次 的 案 件, 女 學 生 第 一 次 被 性 侵 後, 就 在 交 給 導 師 批 閱 的 學 生 日 記 上 向 導 師 求 助, 之 後 又 三 度 寫 紙 條 向 導 師 求 援, 但 李 姓 導 師 都 置 之 不 理 人 本 表 示, 涉 案 男 學 生 最 後 被 判 刑, 目 前 正 服 刑 中, 該 基 金 會 隨 後 協 助 受 害 女 學 生 申 請 國 賠, 一 月 時 法 院 以 導 師 未 即 時 協 助 受 害 學 生, 及 學 校 未 依 規 定 在 女 廁 內 設 置 求 助 鈴 為 由, 判 定 受 害 女 學 生 可 獲 一 百 一 十 八 萬 元 國 賠, 創 下 國 內 學 生 對 學 生 性 侵 獲 國 賠 首 例 人 本 痛 批, 學 校 居 然 還 讓 該 導 師 繼 續 任 教, 太 離 譜 昨 才 獲 悉 此 事 的 陳 益 興, 偕 同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主 任 藍 順 德, 鞠 躬 向 社 會 道 歉, 宣 示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所 有 調 查, 追 究 責 任, 也 要 求 校 方 對 該 導 師 做 懲 處, 但 校 方 昨 下 午 開 會 僅 記 該 師 一 小 過 教 育 部 簡 直 是 幫 兇 人 本 痛 批 : 處 分 太 輕, 教 育 部 失 能 才 讓 該 校 狀 況 失 控 全 國 家 長 團 體 聯 盟 說 : 教 育 部 處 處 維 護 教 師 權 益, 卻 忽 視 學 生, 簡 直 就 是 幫 兇 該 校 校 長 說, 事 發 後 有 先 記 李 姓 導 師 一 支 申 誡, 昨 開 會 再 對 李 姓 導 師 及 兩 名 行 政 人 員 各 記 過 一 次, 對 外 界 批 評 處 分 太 輕, 校 長 強 調, 這 是 開 會 共 同 決 議 蘋 果 至 昨 晚 截 稿 前, 都 無 法 聯 繫 上 李 姓 導 師 取 得 說 法 34

南 部 南 聰 性 侵 案 國 賠 / 校 方 告 失 職 人 員 求 償 390 萬 自 由 時 報 2014-10-10 記 者 陳 彥 廷 / 台 北 報 導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經 查 發 現 九 十 三 年 至 一 一 年, 發 生 一 六 四 件 性 侵 與 性 騷 擾 事 件, 監 院 彈 劾 教 育 部 官 員 與 校 長 等 十 六 名 公 務 員, 學 校 還 須 為 此 國 賠 民 進 黨 立 委 尤 美 女 昨 透 露, 南 聰 已 對 嚴 重 失 職 公 務 員 提 告 求 償, 對 三 案 求 償 總 金 額 達 三 九 萬 元 尤 美 女 指 出, 求 償 對 象 包 括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前 校 長 黃 端 溶 林 細 貞 周 志 岳 前 輔 導 主 任 黃 清 煌 前 教 務 主 任 蔡 郁 真 前 訓 導 主 任 張 木 生 等 十 餘 人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組 長 王 春 成 昨 於 立 法 院 受 訪 證 實, 已 於 本 週 一 向 法 院 提 告 ; 他 表 示, 教 育 部 日 前 委 請 三 位 律 師 就 三 個 案 件 提 出 法 律 意 見 書, 再 將 意 見 書 轉 交 南 聰, 南 聰 參 酌 後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啟 動 代 位 求 償, 向 失 職 公 務 人 員 提 告 據 教 育 部 提 供 尤 美 女 的 求 償 金 額 表 指 出, 南 聰 對 三 個 案 件 分 別 向 八 人 求 償 一 三 萬 元 向 九 人 求 償 一 五 萬 元, 以 及 向 六 人 求 償 一 一 萬 元 民 進 黨 立 委 鄭 麗 君 表 示, 整 起 事 件 從 九 十 九 年 爆 發 至 今, 引 起 社 會 憤 怒 心 痛, 但 教 育 部 卻 捉 小 放 大, 官 官 相 護 去 年 監 察 院 彈 劾 十 六 人 名 單 中, 公 懲 會 輕 輕 放 下 只 懲 罰 十 人, 主 轄 的 前 中 辦 官 員 根 本 沒 人 負 起 政 治 責 任, 如 今 求 償 名 單 出 爐, 依 然 沒 有 任 何 官 員 須 付 出 代 價, 這 是 台 灣 教 育 史 最 悲 痛 的 一 頁! 這 個 不 公 平 的 結 果, 國 人 無 法 接 受 對 於 鄭 麗 君 的 質 疑, 王 春 成 解 釋, 因 為 第 一 線 執 行 學 校 與 學 生 管 理 的 都 是 校 方, 若 校 方 不 通 報 案 件, 教 育 部 也 不 會 知 道, 況 且 求 償 義 務 機 關 也 是 學 校, 因 此 是 站 在 學 校 的 角 度, 而 非 依 監 院 彈 劾 名 單 來 求 償 35

校 長 通 過 自 肥 法 案, 行 政 團 隊 該 負 起 全 責! 附 件 五 國 內 具 有 領 先 指 標 之 國 立 大 學, 為 了 提 升 學 術 水 準, 延 攬 國 內 外 學 術 成 就 卓 著 之 學 者 到 校 服 務, 紛 紛 設 立 了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辦 法 本 校 也 設 置 了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要 點, 但 是 卻 在 條 文 中 夾 雜 不 同 於 其 他 國 立 大 學 的 設 立 條 文 : 曾 擔 任 行 政 院 部 長 級 職 務 以 上, 或 曾 擔 任 國 立 大 學 校 長, 並 應 在 學 術 上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本 校 講 座 教 授 的 特 殊 條 款, 與 學 術 成 就 並 沒 有 相 關 性, 完 全 取 決 於 個 人 的 行 政 經 驗, 跟 一 般 大 學 認 定 的 傑 出 研 究 水 準 無 關, 也 與 本 校 當 初 設 立 講 座 的 宗 旨 相 違 背 : 本 校 為 提 升 教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以 及 延 攬 國 內 外 學 術 成 就 卓 著 之 學 者 來 校 服 務, 這 段 文 字 完 全 看 不 到 所 謂 的 傑 出 行 政, 如 何 能 厚 顏 以 學 術 講 座 相 稱? 以 國 內 大 學 體 系 龍 頭 臺 灣 大 學 為 例, 卸 任 不 久 的 該 校 校 長 李 嗣 涔 特 聘 教 授 並 未 因 為 他 擔 任 過 一 任 台 大 校 長, 就 躍 升 為 講 座 教 授, 還 是 原 本 的 學 術 位 階 - 特 聘 教 授 當 退 休 校 長 以 其 行 政 資 歷, 荒 誕 的 取 得 講 座 教 授 位 階, 所 有 南 大 師 生 將 成 為 各 大 學 之 笑 柄 司 馬 昭 之 心 路 人 皆 知, 這 個 特 殊 條 文 最 大 的 受 惠 者 就 是 現 任 的 黃 校 長, 當 校 長 卸 任 後 馬 上 就 享 有 講 座 教 授 每 月 特 殊 加 給 而 且 本 校 教 務 處 在 102 年 底 的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8 次 主 管 會 報 議 程 中, 修 訂 本 校 教 師 研 究 室 使 用 要 點, 明 訂 禮 遇 本 校 兼 任 講 座 教 授 以 及 退 休 校 長, 得 申 請 借 用 教 師 研 究 室 也 就 是 卸 任 校 長 退 休 後 還 可 以 保 有 自 己 的 教 師 研 究 室, 排 擠 新 進 教 師 的 研 究 室 使 用 權 利, 也 不 管 未 來 新 進 的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空 間 可 以 使 用? 當 學 校 行 政 團 隊 費 心 幫 校 長 安 排 後 路 使 用 特 權 的 同 時, 是 否 表 示 無 心 努 力 申 請 八 年 未 過 的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也 忘 卻 全 體 教 師 的 基 本 權 益? 36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要 點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94 年 第 2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民 國 95 年 4 月 06 日 95 年 第 1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95 年 第 2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95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修 正 民 國 97 年 6 月 02 日 97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7 年 8 月 06 日 97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三 ) 字 第 0950179851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97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三 ) 字 第 0980017675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99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100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准 予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准 予 備 查 一 本 校 為 提 升 教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以 及 延 攬 國 內 外 學 術 成 就 卓 著 之 學 者 來 校 服 務,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三 十 九 條, 訂 定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要 點,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二 依 本 要 點 提 聘 之 講 座 教 授 分 為 專 任 講 座 教 授 與 兼 任 講 座 教 授 二 種, 其 資 格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 一 ) 獲 得 諾 貝 爾 獎 或 其 它 國 際 著 名 學 術 獎 者 ( 二 ) 當 選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國 外 相 當 職 級 之 院 士 ( 三 ) 曾 獲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或 國 家 講 座 ( 四 ) 曾 獲 國 科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或 擔 任 特 約 研 究 人 員 一 次 ( 含 ) 以 上 ( 五 ) 曾 擔 任 行 政 院 部 長 級 職 務 以 上, 或 曾 擔 任 國 立 大 學 校 長, 並 應 在 學 術 上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聘 任 之 講 座 如 係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或 教 師, 應 受 行 政 院 相 關 兼 課 或 兼 職 規 定 規 範 三 聘 任 推 薦 審 查 程 序 : ( 一 ) 講 座 教 授 之 推 薦 審 查 與 遴 聘, 應 經 講 座 教 授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十 一 至 十 五 人,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及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之 ( 二 ) 講 座 教 授 之 遴 聘, 應 配 合 本 校 學 術 發 展 重 點 需 要, 由 本 校 校 長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系 所 主 管 推 薦, 或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務 處 研 究 發 展 處 對 外 主 動 徵 求 人 才, 並 經 院 級 ( 或 教 務 處 ) 及 校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送 請 講 座 教 授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敦 聘 之 四 專 兼 任 講 座 教 授 之 任 期 : 講 座 教 授 之 延 聘, 一 次 最 長 以 三 年 為 限, 期 滿 得 依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提 出 續 聘 五 專 兼 任 講 座 教 授 之 名 額 總 數, 每 學 期 以 三 名 為 限 六 專 任 講 座 教 授 待 遇 福 利 支 應 經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標 準 依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鐘 點 費 特 聘 教 授 獎 助 金 支 用 基 準 七 專 任 講 座 教 授 權 利 與 義 務 : 37

( 一 ) 本 校 提 供 講 座 教 授 研 究 設 備 及 空 間 ( 二 ) 每 學 期 至 少 教 授 一 門 課 程, 講 座 教 授 可 自 行 決 定 開 授 課 程 之 形 式 內 容 及 學 分 數 ( 三 ) 每 學 期 公 開 學 術 演 講 二 次 ( 四 ) 參 與 大 型 研 究 計 畫 之 執 行 及 帶 領 研 究 團 隊 ( 五 ) 協 助 指 導 或 規 劃 本 校 相 關 之 重 點 研 究 領 域 ( 六 ) 必 要 時, 得 擔 任 本 校 校 務 諮 詢 委 員 八 兼 任 講 座 教 授 權 利 義 務 與 待 遇 : ( 一 ) 每 學 期 至 少 授 一 門 課 程, 可 採 密 集 教 學 方 式, 每 一 學 分 至 少 授 課 十 八 小 時, 惟 每 週 授 課 不 得 超 過 十 八 小 時, 每 日 至 多 四 小 時 ( 二 ) 鐘 點 費 每 小 時 為 教 授 鐘 點 費 之 二 倍, 但 以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後 致 送 ( 三 ) 可 依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交 通 費 補 助 辦 法 申 請 交 通 費 九 經 費 來 源 : 由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十 本 校 每 年 所 能 提 供 之 講 座 教 授 名 額 學 術 領 域 及 可 頒 給 之 研 究 獎 助 費 金 額 隨 時 公 佈, 個 人 或 各 單 位 依 公 佈 之 時 間 及 內 容 提 聘 十 一 凡 社 會 各 界 熱 心 教 育 人 士 或 機 關 團 體, 肯 定 本 校 設 置 講 座 教 授 之 宗 旨 者, 均 得 以 基 金 或 定 期 捐 贈 方 式 贊 助 本 校, 依 贊 助 金 額 之 額 度, 由 校 長 與 贊 助 者 商 定 講 座 名 稱 學 術 領 域 贊 助 年 限 及 用 途 十 二 財 團 法 人 民 間 企 業 或 熱 心 教 育 之 團 體 個 人 等 捐 贈 基 金 成 立 之 講 座, 另 以 契 約 書 載 明 雙 方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十 三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備 查,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8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8 次 主 管 會 報 議 程 時 間 :102 年 12 月 30 日 (ㄧ) 上 午 9 時 整 地 點 : 誠 正 大 樓 307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校 長 秀 霜 記 錄 : 葉 淑 雲 壹 主 席 致 詞 貳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本 校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師 研 究 室 使 用 要 點 部 份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更 有 效 管 理 與 使 用 本 校 教 師 研 究 室, 擬 修 正 相 關 條 文 內 容, 以 臻 條 文 更 合 宜 明 確 二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決 議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師 研 究 室 使 用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本 校 為 有 效 使 用 及 公 平 分 配 研 究 室, 特 訂 定 本 校 教 師 研 究 室 使 用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第 一 條 為 提 昇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能 力, 改 善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環 境,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1. 修 改 符 合 要 點 格 式 2. 修 正 文 字 二 研 究 室 之 規 劃 分 配 應 組 織 教 師 研 究 室 規 劃 分 配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規 劃 分 配 委 員 會 組 織 要 點 及 運 作 : ( 一 ) 分 配 委 員 會 由 教 務 長 總 務 長 以 及 各 學 院 院 長 組 成, 並 由 教 務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 二 ) 規 劃 分 配 委 員 會 每 學 年 度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並 得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 三 ) 有 關 研 究 室 之 分 配 及 管 理, 由 分 配 委 員 會 逐 年 考 量 系 所 ( 中 心 )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可 供 分 配 研 究 室 數 量 及 學 校 未 來 發 展 等 因 素 統 籌 分 配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各 專 任 教 師 專 屬 研 究 室 由 教 務 處 協 調 各 所 系 進 行 分 配 使 用 新 增 規 畫 分 配 之 權 責 單 位 及 運 作 方 式 39

( 四 ) 分 配 委 員 會 審 核 及 研 議 事 項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由 相 關 單 位 執 行 三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得 申 請 借 用 教 師 研 究 室 其 分 配 優 先 順 序 依 講 座 教 授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順 序 處 理 如 職 級 相 同, 以 在 本 校 服 務 之 年 資 為 準 (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人 事 室 記 載 為 準 ); 如 年 資 相 同, 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教 師 使 用 研 究 室 須 填 寫 同 意 書, 其 內 容 另 訂 之 四 為 禮 遇 本 校 兼 任 講 座 教 授 以 及 退 休 校 長, 得 申 請 借 用 教 師 研 究 室 五 研 究 室 之 分 配,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 一 )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室 以 一 人 一 間 為 限 ( 二 ) 以 該 系 所 研 究 室 分 布 最 集 中 之 區 域 為 主 要 考 量 區 ( 三 ) 特 殊 個 案 ( 如 行 動 不 便 者 ), 得 申 請 遷 移 至 最 接 近 之 研 究 室 ( 四 ) 各 系 所 ( 中 心 ) 教 師 退 休 離 職 或 其 他 借 用 資 格 消 失 後, 其 研 究 室 由 教 師 研 究 室 規 劃 分 配 委 員 會 統 一 規 劃 ( 五 ) 教 師 因 故 擬 更 換 研 究 室 時, 需 填 具 研 究 室 更 換 申 請 表, 由 各 系 所 ( 中 心 ) 提 案 至 教 師 研 究 室 規 劃 分 配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討 論, 並 依 全 體 申 請 者 之 教 師 職 級 任 職 年 資 等 條 件, 作 全 盤 考 量 如 有 上 述 條 件 皆 相 同 時,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之 年 資 之 計 算 依 人 事 室 記 第 三 條 教 師 使 用 研 究 室 須 填 寫 同 意 書, 同 意 書 內 容 另 訂 之 第 四 條 教 師 研 究 室 係 提 供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使 用, 如 遇 離 職 退 休 或 改 聘 兼 任 等, 即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原 屬 教 師 研 究 室, 並 須 於 發 生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遷 離 歸 還 第 五 條 教 師 研 究 室 依 學 校 空 間 規 劃, 得 多 人 共 用 一 間, 不 得 一 人 使 用 多 間, 學 校 若 有 急 需 他 用, 得 由 學 校 收 回 處 理 1. 增 列 研 究 室 分 配 優 先 順 序 2. 修 改 文 字 1. 將 歸 還 條 件 移 至 第 七 八 點 2. 增 列 優 待 條 款 1. 更 加 清 楚 明 訂 研 究 室 分 配 原 則 2. 增 列 教 師 可 申 請 更 換 研 究 室 之 相 關 規 定 40

載 之 到 職 日 為 起 算 日 六 教 師 研 究 室 之 清 潔 維 護, 平 時 由 使 用 者 自 行 負 責, 若 涉 全 校 性 清 潔 或 涉 固 定 設 備 維 修, 使 用 者 應 配 合 開 鎖 由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處 理 第 六 條 教 師 研 究 室 之 清 潔 維 護, 平 時 由 使 用 者 自 行 負 責, 若 涉 全 校 性 清 潔 或 涉 固 定 設 備 維 修, 使 修 改 符 合 要 點 格 式 41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師 研 究 室 使 用 要 點 民 國 91 年 10 月 24 日 91 學 年 度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校 為 提 昇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能 力, 提 供 講 座 教 授 及 專 任 教 師 良 好 教 學 研 究 環 境, 並 有 效 使 用 及 公 平 分 配 研 究 室, 特 訂 定 本 校 教 師 研 究 室 使 用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研 究 室 之 規 劃 分 配 應 組 織 教 師 研 究 室 規 劃 分 配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規 劃 分 配 委 員 會 組 織 要 點 及 運 作 : ( 一 ) 分 配 委 員 會 由 教 務 長 總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以 及 各 學 院 教 師 代 表 一 人 組 成, 並 由 教 務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 二 ) 規 劃 分 配 委 員 會 每 學 年 度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並 得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 三 ) 有 關 研 究 室 之 分 配 及 管 理, 由 分 配 委 員 會 逐 年 考 量 系 所 ( 中 心 )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可 供 分 配 研 究 室 數 量 及 學 校 未 來 發 展 等 因 素 統 籌 分 配 之 ( 四 ) 分 配 委 員 會 審 核 及 研 議 事 項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由 相 關 單 位 執 行 三 教 師 研 究 室 之 分 配 優 先 順 序 依 講 座 教 授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專 案 教 師 及 專 任 客 座 教 授 順 序 處 理 如 職 級 相 同, 以 在 本 校 服 務 之 年 資 為 準 (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人 事 室 記 載 為 準 ); 如 年 資 相 同, 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教 師 使 用 研 究 室 頇 填 寫 同 意 書, 其 內 容 另 訂 之 四 研 究 室 之 分 配,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 一 ) 以 一 人 一 間 為 限 ( 二 ) 以 該 系 所 研 究 室 分 布 最 集 中 之 區 域 為 主 要 考 量 區 ( 三 ) 特 殊 個 案 ( 如 行 動 不 便 者 ), 得 申 請 遷 移 至 最 接 近 之 研 究 室 ( 四 ) 各 系 所 ( 中 心 ) 教 師 退 休 離 職 或 其 他 借 用 資 格 消 失 後, 其 研 究 室 由 教 師 研 究 室 規 劃 分 配 委 員 會 統 一 規 劃 學 校 若 有 急 需 他 用, 得 由 學 校 收 回 處 理 ( 五 ) 教 師 因 故 擬 更 換 研 究 室 時, 需 填 具 研 究 室 更 換 申 請 表, 由 各 系 所 ( 中 心 ) 提 案 至 教 師 研 究 室 規 劃 分 配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討 論, 並 依 全 體 申 請 者 之 教 師 職 級 任 職 年 資 等 條 件, 作 全 盤 考 量 如 有 上 述 條 件 皆 相 同 時,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之 年 資 之 計 算 依 人 事 室 記 載 之 到 職 日 為 起 算 日 五 教 師 研 究 室 之 清 潔 維 護, 平 時 由 使 用 者 自 行 負 責, 若 涉 全 校 性 清 潔 或 涉 固 定 設 備 維 修, 使 用 者 應 配 合 開 鎖 由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處 理 六 教 師 若 有 離 職 資 遣 退 休, 或 其 他 明 顯 不 符 研 究 室 使 用 之 情 形 者, 自 動 喪 失 申 請 借 用 本 校 研 究 室 之 資 格 七 教 師 借 用 資 格 消 失 時, 原 分 配 之 研 究 室 應 於 三 個 月 內 騰 空 歸 還 並 將 鑰 匙 繳 回 各 系 所 ( 中 心 ) 辦 公 室 八 教 師 研 究 室 使 用 以 教 學 研 究 相 關 為 原 則, 不 得 私 自 轉 讓 他 人 使 用, 並 不 得 作 為 私 人 營 利 與 其 他 無 關 教 學 研 究 之 用 途, 若 有 違 反 得 經 學 校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後 予 以 收 回 使 用 權 42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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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六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黃 秀 霜 校 長 任 內 大 事 紀 要 時 間 大 事 紀 要 96 年 8 月 黃 秀 霜 校 長 新 任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校 長, 南 大 創 校 以 來 首 任 女 校 長 97 年 2 月 任 內 第 1 次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申 請 失 敗 97 年 4 月 耗 費 近 百 萬 經 費, 林 瑞 榮 學 務 長 帶 領 9 位 校 內 主 管 前 往 北 京 體 育 大 學, 北 京 市 鍵 繩 運 動 協 會, 廣 州 體 育 學 院,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科 學 學 院, 廣 州 大 學 城 進 行 交 流 97 年 5 月 耗 資 數 百 萬 舉 辦 阿 勃 勒 節, 沒 有 台 南 市 高 中 名 校 參 與 ( 對 本 校 招 生 無 助 益 ), 但 校 長 獲 新 聞 版 面 97 年 6 月 耗 費 近 百 萬 經 費, 尹 玫 君 副 校 長 帶 領, 帶 領 校 內 主 管 10 位 前 往 澳 門 大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但 日 後 無 實 際 學 術 交 流 97 年 7 月 耗 費 數 百 萬 經 費, 黃 校 長 帶 領 校 內 主 管 32 位 共 同 前 往 新 疆 大 學, 蘭 州 大 學 訪 問 及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書, 但 日 後 無 實 際 學 術 交 流 98 年 2 月 任 內 第 2 次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申 請 失 敗 98 年 5 月 耗 資 數 百 萬 舉 辦 阿 勃 勒 節, 沒 有 台 南 市 高 中 名 校 參 與 ( 對 本 校 招 生 無 助 益 ), 但 校 長 獲 新 聞 版 面 98 年 6 月 耗 費 數 百 萬 經 費, 尹 玫 君 副 校 長 帶 領 校 內 主 管 23 位 前 往 廣 東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及 湖 南 中 南 大 學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協 定, 並 參 訪 廣 東 湛 江 師 範 學 院 但 日 後 無 實 際 學 術 交 流 98 年 7 月 耗 費 數 百 萬 經 費, 黃 校 長 帶 領 校 內 主 管 20 位 前 往 內 蒙 古 大 學 河 北 師 範 大 學 河 北 大 學 訪 問 及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書, 但 日 後 無 實 際 學 術 交 流 99 年 1 月 七 股 校 區 遷 校 計 畫 書, 逕 行 從 全 校 遷 校, 變 更 為 僅 有 理 工 與 環 生 學 院 遷 至 七 股 事 先 沒 有 對 全 校 理 工 或 環 生 學 院 全 體 師 生, 舉 辦 任 何 說 明 會 或 公 聽 會 表 達 意 見 99 年 2 月 理 工 學 院 數 百 名 學 生 連 署 不 去 七 股 校 區, 連 署 書 交 給 理 工 學 院 楊 文 霖 院 長 對 學 生 承 諾 要 開 公 聽 會 一 拖 數 變, 最 後 無 疾 而 終 99 年 2 月 任 內 第 3 次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申 請 失 敗 99 年 5 月 耗 資 數 百 萬 舉 辦 阿 勃 勒 節, 沒 有 台 南 市 高 中 名 校 參 與 ( 對 本 校 招 生 無 助 益 ), 但 校 長 獲 新 聞 版 面 99 年 7 月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黃 秀 霜 校 長 續 任 案 99 年 7 月 耗 費 數 百 萬 經 費, 黃 秀 霜 校 長 帶 領 校 內 主 管 前 往 海 南 師 範 大 學 貴 州 大 學 等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協 定 99 年 9 月 與 台 南 市 長 許 添 財 簽 訂 開 發 南 台 南 站 副 都 心 地 區 文 教 用 地 備 忘 46

錄, 本 校 將 斥 資 21.68 億 於 2016 年 蓋 好 一 萬 五 千 人 的 小 巨 蛋 場 館, 換 取 文 化 校 區 用 地 當 時 校 務 基 金 僅 有 9 億 元, 而 教 育 部 僅 同 意 6 億 元 的 校 內 體 育 館 建 設 經 費, 不 足 款 項 缺 口 高 達 6.68 億 99 年 9 月 文 化 校 區 揭 牌 儀 式, 耗 資 近 兩 百 萬 建 立 文 化 校 區 許 願 碑 100 年 2 月 任 內 第 4 次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申 請 失 敗 100 年 5 月 耗 資 數 百 萬 舉 辦 阿 勃 勒 節, 沒 有 台 南 市 高 中 名 校 參 與 ( 對 本 校 招 生 無 助 益 ), 但 校 長 獲 新 聞 版 面 100 年 7 月 耗 費 數 百 萬 經 費, 黃 秀 霜 校 長 帶 領 校 內 主 管 前 往 杭 州 師 範 大 學 福 州 大 學 等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協 定 100 年 8 月 黃 秀 霜 校 長 續 任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校 長 100 年 9 月 新 聞 報 導 臺 南 啟 聰 學 校 爆 發 多 起 性 侵 案 件, 其 中 一 案 判 賠 國 家 賠 償 118 萬 100 年 10 月 修 改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要 點 之 資 格 : ( 五 ) 曾 擔 任 行 政 院 部 長 級 職 務 以 上, 或 曾 擔 任 國 立 大 學 校 長, 並 應 在 學 術 上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100 年 11 月 黃 校 長 在 校 務 會 議 中, 僅 描 述 : 教 育 部 希 望 台 南 啟 聰 學 校 成 為 我 們 的 附 屬 特 殊 實 驗 學 校, 會 議 過 程 沒 有 經 過 任 何 討 論 與 投 票, 事 先 無 校 內 公 聽 會 101 年 1 月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公 布, 本 校 5 項 評 鑑 項 目 全 部 通 過 評 鑑 認 可 101 年 2 月 任 內 第 5 次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申 請 失 敗 101 年 2 月 合 併 啟 聰 學 校, 並 且 舉 行 揭 牌 儀 式 101 年 4 月 於 校 務 會 議 中, 違 法 修 改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直 接 將 啟 聰 學 校 納 入 本 校 組 織 中 101 年 5 月 耗 資 數 百 萬 舉 辦 阿 勃 勒 節, 沒 有 台 南 市 高 中 名 校 參 與 ( 對 本 校 招 生 無 助 益 ), 但 校 長 獲 新 聞 版 面 101 年 7 月 耗 費 數 百 萬 經 費, 黃 校 長 帶 領 校 內 主 管 24 位 前 往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西 安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及 陝 西 師 範 大 學 訪 問 及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書, 但 日 後 無 實 際 學 術 交 流 101 年 7 月 監 察 院 調 查 報 告 : 台 南 啟 聰 學 校 從 民 國 93 年 至 101 年, 疑 似 性 侵 案 高 達 一 百 六 十 四 件 九 十 二 人 受 害 101 年 11 月 法 院 判 決 台 南 啟 聰 學 校 賠 償 三 名 學 生 各 110 萬 130 萬 和 150 萬 的 國 家 賠 償 101 年 12 月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公 布 101 上 半 年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本 校 41 個 受 評 學 制 通 過,9 個 受 評 學 制 有 條 件 通 過 47

102 年 1 月 台 南 市 政 府 官 方 公 告 : 依 101 年 11 月 10 日 教 育 部 召 開 之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校 區 設 置 計 畫 書 第 3 次 審 查 會 議 之 決 議, 刪 除 文 化 校 區 之 開 發 需 求, 加 上 建 設 21.5 億 經 費 遲 遲 未 到 位, 台 南 市 政 府 宣 告 備 忘 錄 已 失 效 102 年 2 月 任 內 第 6 次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申 請 失 敗 102 年 3 月 帶 領 校 內 一 級 行 政 主 管 系 所 主 任 帶 學 生 上 街 頭 抗 爭, 並 當 天 夾 報 抗 議 台 南 市 政 府 逕 行 宣 告 文 化 校 區 備 忘 錄 失 效, 與 台 南 市 政 府 正 式 決 裂 衝 突 檯 面 化 102 年 5 月 耗 資 數 百 萬 舉 辦 阿 勃 勒 節, 沒 有 台 南 市 高 中 名 校 參 與 ( 對 本 校 招 生 無 助 益 ), 但 校 長 獲 新 聞 版 面 102 年 10 月 立 委 鄭 麗 君 指 出 : 就 算 監 察 院 介 入, 台 南 啟 聰 學 校 去 年 起 到 今 年 8 月 又 發 生 32 件, 其 中 4 件 是 性 侵 案 102 年 10 月 耗 費 16 億 元, 完 成 七 股 校 區 的 整 地 工 程 以 及 基 礎 建 設 ( 排 水 防 洪 工 程 電 力 及 電 信 工 程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親 水 設 施 校 園 綠 化 工 程 公 共 機 房 共 同 管 溝 工 程 照 明 工 程 給 水 及 自 來 水 外 管 線 工 程 道 路 系 統 及 停 車 場 工 程 整 治 工 程.. 等 工 程 ) 下 階 段 計 畫 書 規 劃 學 生 宿 舍 理 工 大 樓 環 生 大 樓 102 年 11 月 環 境 與 生 態 學 院 舉 辦 院 內 公 投, 總 共 有 586 位 師 生 投 票, 有 526 票 反 對 遷 往 七 股 Yahoo 新 聞 : 南 大 環 生 學 院 師 生 校 務 會 議 拉 布 條 抗 議 自 由 時 報 : 不 願 遷 七 股, 南 大 環 院 明 赴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8 次 主 管 會 報, 教 務 處 修 正 本 校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師 研 究 室 使 用 要 點, 增 列 : 四 為 禮 遇 本 校 兼 任 講 座 教 授 以 及 退 休 校 長, 得 申 請 借 用 教 師 研 究 室 目 前 已 適 用 對 象 : 卸 任 教 育 部 長 - 吳 清 基, 有 一 研 究 室 在 文 薈 樓 六 樓 103 年 2 月 任 內 第 7 次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申 請 失 敗 103 年 3 月 宣 示 代 表 國 民 黨 參 選 台 南 市 長, 首 創 國 立 大 學 校 長 帶 職 參 選 103 年 3 月 教 師 會 呼 籲 黃 校 長 考 量 學 校 整 體 發 展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以 及 行 政 中 立 等 因 素, 立 即 辭 去 校 長 職 務, 全 心 投 入 參 選 103 年 5 月 耗 資 數 百 萬 舉 辦 阿 勃 勒 節, 沒 有 台 南 市 高 中 名 校 參 與 ( 對 本 校 招 生 無 助 益 ), 但 校 長 獲 新 聞 版 面 103 年 10 月 中 央 社 : 國 民 黨 台 南 市 長 參 選 人 黃 秀 霜 今 天 起 推 出 白 賊 德 大 發 現 競 選 文 宣, 質 疑 台 南 市 長 賴 清 德 承 諾 的 建 設 跳 票, 盼 市 民 認 清 103 年 11 月 台 南 市 長 選 舉 失 利, 得 票 率 27.1%, 對 手 賴 清 德 得 票 六 都 之 首 72.9% ( 但 本 校 因 選 舉 糾 葛, 與 台 南 市 政 府 恩 怨 更 為 加 深 ) 48

104 年 2 月 98 年 起 黃 秀 霜 校 長 與 臺 南 市 政 府 商 議 轉 撥 所 有 建 物 之 所 有 權, 原 本 與 前 市 長 許 添 財 談 定 無 償 撥 用 校 舍, 也 已 轉 移 多 棟 但 後 續 文 化 校 區 抗 議 事 件 與 台 南 市 政 府 持 續 交 惡, 歷 經 三 年 多 協 調 與 耗 費 一 千 兩 百 萬 取 得 已 超 過 50 年 舊 校 舍 ; 並 於 104 年 1 月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無 償 撥 用 土 地, 乃 更 名 為 榮 譽 校 區 104 年 2 月 任 內 第 8 次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申 請 失 敗, 立 下 國 立 大 學 八 連 敗 的 記 錄 104 年 4 月 耗 費 近 5 千 萬 元 蓋 校 友 樓 104 年 5 月 耗 資 數 百 萬 舉 辦 阿 勃 勒 節, 沒 有 台 南 市 高 中 名 校 參 與 ( 對 本 校 招 生 無 助 益 ), 但 校 長 獲 新 聞 版 面 104 年 7 月 黃 秀 霜 校 長 兩 任 八 年 任 期 屆 滿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