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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第 1 期 ( 总 第 313 期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二 曫 一 四 年 第 一 期 ( 半 月 刊 ) ( 总 第 313 期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主 办 二 曫 一 四 年 一 月 五 日 出 版 目 录 暰 市 政 府 文 件 暱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表 彰 2013 年 度 上 海 金 融 创 新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决 定 (3)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暋 上 海 警 备 区 关 于 做 好 本 市 2013 年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5) 暰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暱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上 海 市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通 知 (7)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8) 暋 暋 上 海 市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8)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11) 暋 暋 上 海 市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12)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表 彰 2013 年 度 上 海 金 融 创 新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决 定 (2013 年 12 月 14 日 ) 沪 府 发 暡 2013 暢 88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为 进 一 步 推 动 上 海 金 融 改 革 创 新, 优 化 上 海 金 融 发 展 环 境, 增 强 上 海 金 融 机 构 综 合 竞 争 力, 推 进 上 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建 设,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上 海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先 进 制 造 业 建 设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和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的 意 见 上 海 市 推 进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建 设 条 例 以 及 上 海 金 融 创 新 奖 相 关 规 定, 经 专 家 评 审 社 会 公 示 和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市 政 府 决 定 : 一 授 予 5 年 期 国 债 期 货 暠 项 目 为 2013 年 度 上 海 金 融 创 新 成 果 奖 特 等 奖, 黄 金 ETF 暠 等 4 个 项 目 为 2013 年 度 上 海 金 融 创 新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连 续 交 易 创 新 项 目 暠 等 11 个 项 目 为 2013 年 度 上 海 金 融 创 新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结 算 系 统 暠 等 13 个 项 目 为 2013 年 度 上 海 金 融 创 新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破 解 虹 镇 老 街 毛 地 出 让 地 块 旧 区 改 造 项 目 融 资 难 题 暠 等 6 个 项 目 为 2013 年 度 上 海 金 融 创 新 成 果 奖 提 名 奖 二 授 予 加 强 金 融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服 务 上 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功 能 建 设 暠 等 6 个 项 目 为 2013 年 度 上 海 金 融 创 新 推 进 奖, 上 海 市 第 三 方 支 付 公 司 审 计 调 查 暠 项 目 为 2013 年 度 上 海 金 融 创 新 推 进 奖 提 名 奖 希 望 获 奖 单 位 和 个 人 继 续 发 扬 开 拓 创 新 锐 意 进 取 的 精 神, 争 取 更 大 的 成 绩 希 望 全 市 金 融 机 构 和 广 大 金 融 工 作 者 向 获 奖 单 位 和 个 人 学 习, 进 一 步 强 化 创 新 意 识, 加 大 创 新 力 度, 提 高 创 新 能 力, 共 同 为 加 快 推 进 上 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建 设 和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建 设 作 出 更 大 的 贡 献 附 件 :2013 年 度 上 海 金 融 创 新 奖 获 奖 项 目 名 单 附 件 2013 年 度 上 海 金 融 创 新 奖 获 奖 项 目 名 单 金 融 创 新 成 果 奖 特 等 奖 5 年 期 国 债 期 货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 一 等 奖 1. 黄 金 ETF(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 2. 综 合 理 财 服 务 创 新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3. 引 入 工 程 质 量 潜 在 缺 陷 保 险 暠 积 极 推 进 上 海 住 宅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项 目 ( 中 国 太 平 洋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4. 赛 领 国 际 投 资 基 金 ( 赛 领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3

二 等 奖 1. 连 续 交 易 创 新 项 目 (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 2. 人 民 币 远 期 运 费 协 议 中 央 对 手 清 算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3. 便 民 缴 费 产 品 ( 中 国 银 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4.NFC 手 机 支 付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中 心 ) 5. 融 金 通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人 民 币 交 易 业 务 总 部 ) 6. 小 微 金 融 银 政 合 作 浦 东 模 式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小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 7. 致 力 打 造 跨 境 人 民 币 流 动 资 金 管 理 旗 舰 暠 ( 渣 打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8. 东 证 资 管 - 阿 里 巴 巴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9. 添 富 快 线 暠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10. 创 新 投 资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设 施 养 老 金 产 品 ( 长 江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1. 全 民 付 ( 银 联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 三 等 奖 1. 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结 算 系 统 (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虚 拟 化 系 统 建 设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3. 电 子 商 业 汇 票 系 统 代 理 接 入 业 务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行 ) 4. 金 穗 公 共 自 行 车 IC 联 名 卡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分 行 ) 5. 汽 车 消 费 联 合 贷 款 ( 上 汽 通 用 汽 车 金 融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6. 铂 金 系 列 大 中 华 债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 上 海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7. 柜 台 交 易 市 场 建 设 项 目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8. 上 证 5 年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9. 结 构 化 ABCD 产 品 ( 申 银 万 国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 10. 分 析 型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平 台 (ACRM)(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1. 航 运 金 融 风 险 评 估 手 册 与 模 型 ( 中 国 财 产 再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12. 及 时 雨 小 微 金 融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上 海 嘉 定 及 时 雨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3. 小 微 企 业 商 票 质 押 融 资 担 保 ( 上 海 仲 盟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提 名 奖 1. 破 解 虹 镇 老 街 毛 地 出 让 地 块 旧 区 改 造 项 目 融 资 难 题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分 行 ) 2. 智 慧 汽 车 金 融 项 目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3. 华 安 黄 金 易 (ETF)(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4.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项 目 ( 安 信 农 业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5. 春 宇 快 贸 通 暠 中 小 企 业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项 目 ( 盈 信 保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6. 小 微 企 业 智 能 解 决 方 案 (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金 融 创 新 推 进 奖 推 进 奖 1. 加 强 金 融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服 务 上 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功 能 建 设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消 费 权 益 保 护 局 ) 2. 创 新 债 券 融 资 机 制 支 持 上 海 经 济 发 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 3. 商 业 银 行 个 人 理 财 产 品 台 账 登 记 系 统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监 管 局 ) 4.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理 赔 ( 物 损 ) 服 务 质 量 规 范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监 管 局 ) 4

5. 以 组 织 结 构 和 产 品 为 重 点, 推 进 上 海 地 区 基 金 公 司 创 新 转 型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监 管 局 ) 6. 推 动 支 付 机 构 开 展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外 汇 支 付 业 务 试 点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分 局 ) 提 名 奖 上 海 市 第 三 方 支 付 公 司 审 计 调 查 ( 审 计 署 驻 上 海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暋 上 海 警 备 区 关 于 做 好 本 市 2013 年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17 日 ) 沪 府 发 暡 2013 暢 90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驻 沪 部 队, 武 警 上 海 市 总 队 : 按 照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颁 布 的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安 置 条 例 ), 国 务 院 暋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2013 年 士 兵 退 出 现 役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暡 2013 暢 22 号 ) 以 及 上 海 市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的 规 定, 现 就 做 好 本 市 2013 年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作 如 下 通 知 : 一 接 收 安 置 的 任 务 和 对 象 本 市 2013 年 退 役 士 兵 的 接 收 安 置, 按 照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下 达 的 安 置 任 务 执 行 安 置 任 务 分 配 到 各 区 县, 由 各 区 县 根 据 实 际 接 收 的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数 量 落 实 安 置 指 标, 市 政 府 不 再 另 行 下 达 安 置 任 务 2014 年 8 月 底 前, 要 基 本 完 成 本 市 2013 年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凡 符 合 本 市 接 收 条 件 的 以 下 退 役 士 兵, 由 区 县 安 置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负 责 接 收 安 置 : ( 一 ) 退 役 义 务 兵 包 括 服 现 役 满 2 年 未 被 选 取 为 士 官 的 ; 由 于 伤 病 残 等 原 因 滞 留 部 队 服 现 役 超 过 2 年 的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服 役 未 满 2 年, 因 政 治 身 体 等 原 因 需 要 提 前 退 出 现 役 的 ( 二 ) 退 役 士 官 包 括 服 现 役 满 8 年 16 年 未 被 选 取 为 高 一 级 士 官 的, 服 现 役 满 5 年 12 年 因 编 制 限 制 未 被 批 准 继 续 服 现 役 的, 因 国 家 和 军 队 建 设 需 要 退 出 现 役 的, 因 家 庭 发 生 重 大 变 故 本 人 申 请 退 出 现 役 的, 或 因 现 实 表 现 工 作 能 力 身 体 状 况 等 原 因 不 适 宜 继 续 服 现 役 的 二 接 收 安 置 的 政 策 措 施 2013 年 是 安 置 条 例 施 行 后 征 集 的 士 兵 大 批 退 出 现 役 的 第 一 年 对 其 中 的 退 役 义 务 兵, 将 执 行 安 置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即 除 了 安 置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由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的 以 外, 其 他 退 役 义 务 兵 将 全 部 办 理 自 主 就 业 手 续 ; 对 2013 年 退 役 士 官, 根 据 本 人 自 愿, 可 选 择 执 行 安 置 条 例, 也 可 选 择 执 行 其 入 伍 时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的 政 策 规 定 各 区 县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在 总 结 以 往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认 真 落 实 安 置 条 例, 继 续 深 入 推 进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改 革,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具 有 上 海 改 革 开 放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特 点 的 新 型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制 度, 确 保 退 役 士 兵 得 到 妥 善 安 置 ( 一 ) 切 实 搞 好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优 待 扶 持 对 领 取 退 役 金 后 自 主 就 业 的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要 按 照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对 本 市 自 主 就 业 的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发 放 地 方 经 济 补 助 的 通 知 ( 沪 民 安 发 暡 2012 暢 12 号 ) 的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地 发 放 地 方 经 济 补 助 要 按 照 城 乡 一 体 的 原 则,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服 务 教 育 优 待 小 额 贷 款 个 体 经 营 减 免 费 用 和 税 收 等 方 面 优 惠 政 策 5

( 二 ) 强 化 教 育 培 训 要 认 真 贯 彻 国 务 院 暋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暡 2010 暢 42 号 ),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市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要 向 退 役 士 兵 大 力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的 重 要 意 义, 提 高 退 役 士 兵 参 加 教 育 培 训 的 自 觉 性 和 积 极 性, 增 强 退 役 士 兵 自 主 参 与 劳 动 力 市 场 就 业 竞 争 的 能 力 要 创 新 教 育 培 训 形 式 内 容, 研 究 探 索 政 府 购 买 委 托 社 会 公 益 组 织 或 中 介 服 务 部 门 承 办 培 训 具 体 事 务 对 入 伍 前 具 有 高 中 阶 段 毕 业 学 历 并 要 求 进 入 本 市 高 等 院 校 就 读 的 当 年 度 退 役 士 兵, 区 县 有 关 部 门 要 为 他 们 组 织 高 中 课 程 复 习 班, 所 需 费 用 由 教 育 经 费 予 以 补 助 其 中, 符 合 条 件 的, 按 照 市 教 委 市 民 政 局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经 考 试 进 入 本 市 实 行 依 法 自 主 招 生 改 革 试 点 的 全 日 制 大 专 ( 高 职 ) 院 校 就 读 具 体 招 生 院 校 招 生 计 划 及 报 名 时 间 等, 由 市 教 委 市 民 政 局 另 行 安 排 对 考 取 本 市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的 当 年 度 退 役 士 兵, 市 安 置 部 门 要 统 一 组 织 举 办 入 学 前 高 中 课 程 强 化 培 训 班, 为 他 们 顺 利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打 下 良 好 的 文 化 知 识 基 础 ( 三 ) 合 理 制 定 和 落 实 安 置 指 标 分 配 计 划 各 区 县 要 将 2013 年 符 合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指 标, 及 时 分 解 落 实 到 辖 区 内 的 接 收 单 位 国 有 国 有 控 股 和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企 业 在 新 招 录 职 工 时, 应 拿 出 不 少 于 招 录 人 员 数 量 的 5% 的 工 作 岗 位, 由 相 关 区 县 作 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指 标 下 达 给 该 企 业 为 了 适 当 缓 解 区 县 安 置 负 担 的 不 平 衡, 由 黄 浦 区 承 担 20 个 统 筹 指 标 任 务, 浦 东 新 区 承 担 20 个 统 筹 指 标 任 务 有 统 筹 指 标 任 务 的 区 要 讲 大 局 讲 纪 律, 保 质 保 量 地 完 成 任 务, 并 于 2014 年 3 月 底 前, 将 落 实 的 统 筹 指 标 报 送 市 安 置 部 门, 再 由 市 安 置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下 拨 给 有 关 区 县 各 接 收 单 位 不 得 以 劳 务 派 遣 等 形 式, 代 替 执 行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任 务 对 转 业 士 官 和 在 服 役 期 间 荣 获 个 人 三 等 功 以 上 ( 含 个 人 三 等 功 ) 奖 励 因 战 ( 含 对 敌 作 战 抢 险 救 灾 见 义 勇 为, 下 同 ) 因 公 被 评 为 5 级 至 8 级 残 废 等 级 烈 士 子 女 的 退 役 士 兵, 本 市 事 业 单 位 普 通 管 理 岗 位 有 空 额 的, 应 拿 出 合 适 的 岗 位, 组 织 定 向 招 聘, 经 考 试 考 核 予 以 录 用 对 服 役 期 间 因 战 荣 获 个 人 二 等 功 以 上 ( 含 个 人 二 等 功 ) 奖 励 的 退 役 士 兵, 可 免 试 直 接 安 置 进 事 业 单 位 正 式 编 制 本 市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2013 年 退 役 士 兵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民 政 局 制 定 ( 四 ) 加 大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扶 持 力 度 对 退 役 士 兵 服 役 经 历, 视 同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符 合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报 考 本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等 合 格 的, 同 等 条 件 下 予 以 优 先 推 荐 优 先 调 剂 优 先 录 用 在 本 市 警 察 学 员 的 招 录 中, 公 安 司 法 行 政 等 部 门 要 定 向 招 录 一 定 比 例 的 符 合 职 位 报 名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 对 报 考 的 退 役 士 兵, 放 宽 限 制 年 龄 至 28 周 岁 2013 年 退 役 士 兵 报 考 警 察 学 员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市 公 务 员 局 会 同 市 民 政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司 法 局 等 部 门 制 定 基 层 专 职 武 装 干 部 岗 位 要 重 点 招 录 退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要 优 先 选 拔 优 秀 退 役 士 兵 充 实 村 ( 居 ) 委 会 班 子, 积 极 推 荐 符 合 条 件 的 退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参 加 村 官 暠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的 优 先 招 录 为 村 ( 居 ) 委 会 班 子 成 员 本 市 国 有 企 业 招 收 录 用 退 役 士 兵 的, 应 与 退 役 士 兵 直 接 签 订 不 少 于 3 年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凡 从 单 位 入 伍 的 退 役 士 兵, 均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退 役 后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要 按 照 规 范 便 捷 优 质 暠 的 要 求, 为 退 役 士 兵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就 业 服 务 要 结 合 产 业 发 展 和 创 业 项 目, 帮 助 有 创 业 要 求 具 备 创 业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 五 ) 安 排 好 农 村 退 役 士 兵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各 有 关 区 县 要 按 照 安 置 条 例 的 规 定, 结 合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要 求 和 本 市 城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的 趋 势, 努 力 实 现 农 村 退 役 士 兵 与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在 安 置 待 遇 上 的 均 等 化 区 县 及 乡 镇 政 府 要 安 排 一 定 的 经 费, 帮 助 农 村 退 役 士 兵 克 服 生 产 生 活 中 的 特 殊 困 难 在 西 藏 服 役 的 当 年 度 农 村 退 役 士 兵, 由 区 县 按 照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的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安 置 入 伍 前 是 本 市 农 业 户 口 退 役 士 兵 要 求 农 转 非 暠 的, 在 向 安 置 部 门 报 到 后 6 个 月 内,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乡 镇 政 府 审 核 和 安 置 部 门 批 准 后, 由 公 安 部 门 凭 安 置 部 门 出 具 的 农 转 非 通 知 单, 为 其 办 理 户 口 就 地 农 转 非 暠 手 续 入 伍 前 是 外 省 市 农 业 户 口 的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在 本 市 的, 由 安 置 部 门 出 具 农 转 非 通 知 单, 再 由 公 安 部 门 凭 6

农 转 非 通 知 单, 在 办 理 户 口 登 记 时 统 一 登 记 为 非 农 业 户 口 ( 六 ) 妥 善 处 理 退 役 士 兵 中 的 特 殊 情 况 对 转 业 士 官 和 荣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因 战 因 公 被 评 为 5 级 至 8 级 残 废 等 级 的 退 役 士 兵, 要 重 点 安 置 优 先 安 排, 必 要 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并 实 施 专 门 的 安 置 方 案 对 有 特 殊 困 难 的 退 役 士 兵, 要 做 好 帮 抚 工 作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的 退 役 士 兵 待 安 置 期 间, 以 及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建 立 或 者 转 移 接 续 之 前, 在 本 市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属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的, 经 区 县 安 置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照 85% 的 比 例 予 以 补 助, 所 需 经 费 由 区 县 财 政 列 支 从 本 市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入 伍 的 在 校 大 学 生, 退 役 后 要 求 复 学 的, 由 原 征 集 地 的 区 县 负 责 接 收 安 置, 并 办 理 户 口 落 户 ( 恢 复 ) 手 续 ; 不 要 求 复 学 的, 由 其 入 学 前 户 口 所 在 地 或 其 退 役 时 家 庭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负 责 接 收 安 置 ( 七 ) 保 障 退 役 士 兵 各 项 合 法 权 益 各 接 收 单 位 要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退 役 士 兵 签 订 劳 动 ( 聘 用 ) 合 同, 并 确 保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不 低 于 本 单 位 同 工 种 同 岗 位 同 工 龄 的 待 遇 对 安 排 工 作 的 服 役 10 年 以 上 的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单 位 应 与 其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退 役 士 兵 军 龄 连 同 待 安 置 时 间 一 并 计 算 为 所 在 单 位 的 连 续 工 龄, 与 参 加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为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督 促 检 查 各 接 收 单 位 按 照 暂 行 办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落 实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后 的 工 资 福 利 社 会 保 险 等 待 遇 对 退 役 士 兵 与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的 各 种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纠 纷, 相 关 争 议 仲 裁 部 门 要 依 法 受 理, 依 法 解 决, 切 实 维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三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的 要 求 搞 好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政 治 任 务, 关 系 到 国 防 和 军 队 建 设 大 局, 关 系 到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各 区 县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密 切 配 合, 严 密 组 织, 加 强 领 导, 确 保 本 市 2013 年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都 有 依 法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要 自 觉 增 强 国 防 观 念, 积 极 履 行 安 置 责 任 和 义 务, 坚 决 维 护 兵 役 法 的 严 肃 性 要 坚 决 纠 正 片 面 强 调 局 部 利 益 和 困 难 拒 绝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的 违 法 行 为 任 何 部 门 行 业 和 单 位 不 得 歧 视 退 役 士 兵, 不 得 以 不 符 合 本 单 位 用 人 标 准 为 由, 拒 绝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凡 与 兵 役 法 和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部 门 或 行 业 规 定, 一 律 不 得 执 行 对 完 成 安 置 任 务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以 及 退 役 士 兵 到 地 方 后 自 主 就 业 创 业 建 功 立 业 的 先 进 典 型, 要 予 以 表 彰 凡 未 完 成 安 置 任 务 的 区 县 和 单 位, 不 得 被 评 为 双 拥 模 范 城 ( 县 ) 和 双 拥 先 进 单 位 对 不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拒 绝 完 成 安 置 任 务 的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兵 役 法 安 置 条 例 以 及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上 海 市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6 日 ) 沪 府 办 发 暡 2013 暢 67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经 研 究, 市 政 府 同 意 调 整 上 海 市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调 整 后 的 上 海 市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委 员 会 由 下 列 同 志 组 成 : 主 暋 任 : 翁 铁 慧 7

副 主 任 : 宗 暋 明 暋 苏 暋 明 暋 尹 后 庆 委 暋 员 :( 按 姓 氏 笔 画 为 序 ) 王 暋 宇 暋 王 磐 石 暋 贝 兆 健 暋 刘 暋 琪 杜 仁 伟 暋 吴 暋 琦 暋 应 鸿 庆 暋 陈 春 兰 邵 林 初 暋 周 卫 民 暋 周 静 波 暋 钟 暋 民 俞 暋 烈 暋 郭 暋 蓓 暋 鲁 建 平 暋 阚 宁 辉 今 后, 上 海 市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的 职 务 如 有 变 动, 由 其 接 任 领 导 自 然 替 补 特 此 通 知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10 日 ) 沪 府 办 发 暡 2013 暢 68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上 海 市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暋 ( 目 的 和 依 据 ) 为 了 加 强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管 理, 维 护 业 主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相 关 物 业 在 保 修 期 内 的 正 常 使 用 和 维 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上 海 市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和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暋 ( 适 用 范 围 )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新 建 住 宅 及 同 一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物 业 保 修 金 的 交 存 使 用 退 还 及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暋 ( 定 义 ) 本 办 法 所 称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 以 下 简 称 保 修 金 暠 ),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比 例 向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交 存, 作 为 建 设 单 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保 证 金 本 办 法 所 称 业 主, 是 指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但 不 包 括 建 设 单 位 第 四 条 暋 ( 管 理 原 则 ) 保 修 金 的 管 理, 遵 循 统 一 交 存 资 金 归 属 不 变 专 款 专 用 政 府 监 管 暠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暋 ( 管 理 部 门 ) 市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全 市 保 修 金 的 监 督 管 理 区 县 建 设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建 筑 工 程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和 质 量 问 题 纠 纷 的 协 调 8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保 修 金 的 交 存 使 用 补 足 退 还 等 日 常 管 理 第 六 条 暋 ( 交 存 标 准 ) 新 建 住 宅 及 同 一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其 他 建 筑 物, 由 其 建 设 单 位 按 照 建 筑 安 装 总 造 价 的 3% 交 纳 保 修 金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建 筑 物, 经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建 设 单 位 可 免 予 交 纳 保 修 金 : ( 一 )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所 有 住 宅 及 其 他 建 筑 物, 建 设 单 位 均 不 预 ( 出 ) 售 的 ; ( 二 ) 建 设 单 位 不 预 ( 出 ) 售 的 整 栋 建 筑 物, 但 归 业 主 共 有 的 房 地 产 机 动 车 车 库 公 益 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房 地 产 以 及 其 他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等 除 外 ; ( 三 ) 建 设 单 位 已 投 保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保 险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的 保 修 范 围 和 保 修 期 限 的 第 七 条 暋 ( 交 存 时 限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办 理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前, 持 下 列 文 件, 向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核 定 保 修 金 交 纳 金 额 的 手 续 : ( 一 ) 本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批 文 及 附 图 ; ( 二 ) 住 宅 交 付 使 用 许 可 证 ; ( 三 ) 发 包 承 包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总 结 算 报 告 ; ( 四 ) 竣 工 总 平 面 图 等 相 关 图 纸 ; ( 五 ) 建 设 单 位 签 署 盖 章 的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承 诺 书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交 存 通 知 单,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交 存 保 修 金 的 具 体 金 额 和 专 户 账 号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收 到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交 存 通 知 单 后 10 日 内, 一 次 性 足 额 交 存 保 修 金 ; 保 修 金 开 户 银 行 应 当 在 收 款 后, 出 具 收 款 凭 证 建 设 单 位 凭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交 存 通 知 单 和 保 修 金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收 款 凭 证, 向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申 办 业 主 共 有 的 房 地 产 和 公 益 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房 地 产 的 认 定 手 续 属 于 第 六 条 免 予 交 纳 保 修 金 第 ( 一 ) ( 二 ) 种 情 形, 建 设 单 位 在 办 理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后 需 要 出 售 房 屋 的, 应 当 在 办 理 房 地 产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前, 持 上 述 文 件 向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核 定 保 修 金 交 纳 金 额 的 手 续, 交 存 房 屋 所 在 整 栋 建 筑 物 的 保 修 金 第 八 条 暋 ( 账 户 设 立 )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市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一 个 保 修 金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以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为 单 位 设 立 分 户, 同 一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分 期 开 发 的, 以 分 期 开 发 区 域 为 单 位 进 行 核 算 第 九 条 暋 ( 建 设 单 位 保 修 义 务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与 房 屋 买 受 人 在 房 屋 预 ( 出 ) 售 合 同 中, 约 定 房 屋 保 修 范 围 保 修 期 限 维 修 时 限 等 相 关 保 修 责 任 和 内 容 物 业 保 修 期 限 内 物 业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接 到 维 修 要 求 后,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时 限, 派 人 到 现 场 核 查 ; 属 于 建 设 单 位 保 修 范 围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维 修 第 十 条 暋 ( 保 修 金 的 申 请 使 用 ) 建 设 单 位 拒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因 歇 业 破 产 等 原 因 无 法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业 主 业 主 大 会 或 者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可 以 持 下 列 书 面 材 料, 向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使 用 保 修 金 : ( 一 ) 申 请 使 用 保 修 金 报 告 ; ( 二 ) 生 效 的 法 院 判 决 书 或 者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书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符 合 使 用 条 件 的, 出 具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使 用 事 项 告 知 单, 告 知 申 请 人 使 用 保 修 金 的 有 关 事 项 9

第 十 一 条 暋 ( 组 织 维 修 ) 经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使 用 保 修 金 的, 业 主 业 主 大 会 可 以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代 为 组 织 维 修, 并 与 维 修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书 面 工 程 合 同 维 修 工 程 预 算 决 算 费 用 应 当 经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审 价 第 十 二 条 暋 ( 保 修 金 的 划 转 和 结 算 ) 业 主 业 主 大 会 或 者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工 程 合 同 的 约 定, 持 下 列 书 面 材 料 向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维 修 费 用 的 划 转 : ( 一 )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划 转 申 请 表 ; ( 二 ) 工 程 合 同 ; ( 三 )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维 修 工 程 预 算 审 价 报 告 ; ( 四 ) 维 修 施 工 单 位 出 具 的 维 修 费 用 发 票 维 修 工 程 竣 工 前, 申 请 划 转 的 维 修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维 修 工 程 预 算 审 价 报 告 总 价 款 的 60% 维 修 工 程 竣 工 后, 业 主 业 主 大 会 或 者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持 下 列 书 面 材 料, 向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维 修 费 用 的 结 算 : ( 一 )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划 转 申 请 表 ; ( 二 )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维 修 工 程 决 算 审 价 报 告 ; ( 三 ) 维 修 施 工 单 位 出 具 的 维 修 费 用 发 票 维 修 工 程 结 算 费 用 应 当 以 经 中 介 机 构 审 价 的 决 算 费 用 为 准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修 金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划 转 通 知 书 保 修 金 开 户 银 行 应 当 在 收 到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划 转 通 知 书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相 关 划 转 业 务 第 十 三 条 暋 ( 保 修 金 的 补 足 )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出 具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划 转 通 知 书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交 存 通 知 单 ( 补 足 )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收 到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交 存 通 知 单 ( 补 足 )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需 补 足 金 额 存 入 保 修 金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第 十 四 条 暋 ( 保 修 金 收 支 情 况 对 账 ) 市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对 保 修 金 及 其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加 强 监 管 ; 保 修 金 开 户 银 行 应 当 定 期 与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对 账, 每 半 年 向 建 设 单 位 递 送 保 修 金 收 支 对 账 单 第 十 五 条 暋 ( 保 修 金 退 还 申 请 ) 建 设 单 位 可 在 保 修 金 对 应 区 域 内 首 套 房 屋 交 付 满 10 年 后, 凭 首 套 房 屋 交 付 使 用 交 接 书 和 保 修 金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收 款 凭 证, 向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退 还 申 请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就 拟 退 还 保 修 金 事 项 书 面 征 询 区 县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并 在 相 关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网 站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30 日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或 者 异 议 无 效 的,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领 取 通 知 书 建 设 单 位 凭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领 取 通 知 书, 到 保 修 金 开 户 银 行 领 取 保 修 金 公 示 期 内 建 设 单 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未 完 毕 的, 保 修 金 暂 不 予 退 还 房 屋 因 不 可 抗 力 拆 除 等 原 因 灭 失 的, 建 设 单 位 凭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灭 失 证 明, 向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退 还 保 修 金 第 十 六 条 暋 ( 建 设 单 位 的 变 更 ) 建 设 单 位 发 生 企 业 更 名 的, 应 当 凭 更 名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更 名 批 复, 向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申 办 保 修 金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手 续 10

建 设 单 位 因 破 产 解 散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丧 失 主 体 资 格 的, 应 当 将 保 修 金 变 更 至 其 法 人 股 东 名 下, 在 清 算 时 明 确 承 担 保 修 义 务 的 一 个 法 人 股 东, 并 持 下 列 材 料, 向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申 办 保 修 金 信 息 变 更 手 续 : ( 一 )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申 请 书 ; ( 二 ) 公 司 清 算 时,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变 更 事 项 的 书 面 材 料 ; ( 三 ) 变 更 后 的 法 人 股 东 签 署 的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变 更 承 诺 书 ; ( 四 ) 变 更 后 的 法 人 股 东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变 更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账 户 信 息 通 知 书, 通 知 保 修 金 开 户 银 行 变 更 相 应 账 户 信 息 第 十 七 条 暋 ( 对 违 反 物 业 保 修 金 交 存 规 定 的 处 理 )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未 交 存 或 补 足 保 修 金 的, 由 区 县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自 逾 期 之 日 起, 按 日 加 收 万 分 之 三 的 滞 纳 金 第 十 八 条 暋 ( 对 有 关 部 门 和 保 修 金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处 理 )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截 留 挪 用 侵 占 保 修 金 ; ( 二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造 成 保 修 金 流 失 的 ; ( 三 ) 在 保 修 金 使 用 划 转 和 退 还 中, 故 意 刁 难 或 者 拖 延 的 ; ( 四 ) 其 他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以 权 谋 私 的 行 为 第 十 九 条 暋 ( 施 行 日 期 )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上 海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2013 年 11 月 22 日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16 日 ) 沪 府 办 发 暡 2013 暢 69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11

上 海 市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暋 总 暋 则 第 一 条 暋 ( 目 的 依 据 ) 为 加 强 本 市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的 建 设 管 理, 依 据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等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暋 ( 适 用 范 围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投 资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的 实 施 及 其 建 设 管 理 第 三 条 暋 ( 管 理 机 构 )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是 本 市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各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的 具 体 管 理 市 区 县 建 设 交 通 委 对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进 行 综 合 协 调 管 理 绿 化 市 容 质 量 技 监 卫 生 人 防 气 象 公 安 等 部 门 以 及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信 息 等 市 政 单 位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的 修 缮 改 造 和 维 护 的 管 理 第 二 章 暋 工 程 实 施 管 理 要 求 第 四 条 暋 ( 计 划 立 项 ) 实 施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的 项 目, 由 业 主 ( 指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经 业 主 大 会 授 权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未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可 委 托 所 在 地 居 民 委 员 会 ) 向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备 案 享 受 市 财 力 补 贴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由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报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立 项 ; 享 受 区 级 财 力 补 贴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由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立 项, 汇 总 后 报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 其 他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由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出 具 备 案 证 明, 汇 总 后 报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第 五 条 暋 ( 编 制 修 缮 实 施 方 案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应 选 择 具 有 相 关 工 作 业 绩 并 拥 有 监 理 造 价 等 专 业 人 员 的 单 位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公 司 作 为 实 施 单 位 享 受 政 府 补 贴 资 金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由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在 征 求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业 主 和 居 委 会 意 见 后, 选 择 实 施 单 位 ; 业 主 自 筹 资 金 实 施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由 业 主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代 为 选 择 实 施 单 位 由 业 主 物 业 公 司 实 施 单 位 会 同 相 关 专 业 单 位 共 同 确 认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的 修 缮 科 目 实 施 单 位 据 此 委 托 专 业 单 位 进 行 查 勘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设 计, 并 编 制 修 缮 实 施 方 案 修 缮 实 施 方 案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修 缮 科 目 ( 包 括 对 消 防 设 施 的 修 缮 改 造 方 案 ) 工 程 概 算 资 金 来 源 安 全 质 量 风 险 评 估 安 全 质 量 等 防 护 措 施 工 程 周 期 等 需 要 进 行 房 屋 安 全 质 量 等 检 测 的, 实 施 单 位 委 托 房 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后, 将 检 测 报 告 报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备 案, 并 依 据 检 测 报 告 编 制 修 缮 实 施 方 案 第 六 条 暋 ( 修 缮 实 施 方 案 公 示 ) 修 缮 实 施 方 案 报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审 核 后, 向 实 施 范 围 内 业 主 公 示 并 征 询 意 见 修 缮 实 施 方 案 经 实 施 范 围 内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业 主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工 程 报 建 需 动 用 维 修 资 金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还 应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 并 符 合 12

上 海 市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及 相 关 程 序 要 求 第 七 条 暋 ( 修 缮 工 程 报 建 ) 由 实 施 单 位 填 报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表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 并 准 备 工 程 报 建 需 提 供 的 有 关 材 料, 向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办 理 工 程 报 建 手 续, 经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审 核 后, 取 得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编 码 和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建 管 程 序 告 知 单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 第 八 条 暋 ( 合 同 备 案 和 开 工 审 核 ) 实 施 单 位 按 照 工 程 报 建 告 知 要 求, 完 成 施 工 单 位 等 承 发 包 手 续, 并 签 订 施 工 ( 包 括 分 包 ) 和 监 理 等 合 同 在 开 工 前, 填 报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开 工 审 核 单, 向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申 报 施 工 监 理 等 合 同 备 案 和 开 工 审 核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及 相 关 防 护 措 施 等 存 在 潜 在 安 全 和 质 量 风 险 的, 实 施 单 位 可 委 托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享 受 市 财 力 补 贴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由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完 成 开 工 审 核 后, 报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进 行 复 查 其 他 项 目, 由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组 织 抽 查 第 九 条 暋 ( 竣 工 备 案 )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在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实 施 中,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结 束, 在 施 工 单 位 完 成 验 收 自 评, 监 理 单 位 完 成 复 验 评 定, 实 施 单 位 组 织 施 工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物 业 公 司 业 主 居 委 会 居 民 代 表 和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等 共 同 完 成 工 程 竣 工 综 合 验 收 和 移 交 接 管 后, 实 施 单 位 向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享 受 市 财 力 补 贴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由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后, 报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进 行 复 查 ; 其 他 项 目, 由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组 织 抽 查 第 十 条 暋 ( 审 价 决 算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应 委 托 专 业 审 价 审 计 单 位 进 行 工 程 审 价 和 财 务 决 算 审 计 享 受 市 财 力 补 贴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的 审 价 审 计 单 位 由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指 派, 实 施 单 位 将 审 价 审 计 报 告 报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汇 总 后, 报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由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汇 总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第 三 章 暋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要 求 第 十 一 条 暋 ( 工 程 承 发 包 )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不 得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工 程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承 发 包, 按 照 国 家 以 及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暋 ( 工 程 监 理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按 照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监 理 单 位 应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以 上 ( 含 乙 级 ) 资 质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可 通 过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确 定 每 年 度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指 导 招 标 工 作 实 施 单 位 应 与 受 委 托 的 监 理 单 位 签 订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并 将 合 同 报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备 案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监 理 费 的 收 缴, 执 行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其 中, 享 受 政 府 补 贴 项 目 的 监 理 费 可 实 行 财 政 直 拨 本 市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实 行 监 理 单 位 向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监 理 单 位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切 实 落 实 施 工 现 场 的 监 理 责 任, 并 审 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以 及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是 否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标 准 对 工 程 现 场 中 的 各 类 工 程 建 设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发 现 及 时 制 止 对 安 全 质 量 隐 患 和 问 题, 应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停 工 或 者 整 改, 并 书 面 告 知 实 施 单 位 ; 制 止 无 效 时, 应 及 时 报 告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对 监 理 单 位 未 履 行 对 安 全 质 量 隐 患 督 促 整 改 和 报 告 责 任 的, 由 有 关 方 面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13

第 十 三 条 暋 ( 工 程 合 同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承 发 包 双 方 应 签 订 承 发 包 合 同 合 同 签 订 后, 实 施 单 位 应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备 案 ; 需 要 实 施 项 目 分 包 的, 应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办 理 分 包 合 同 备 案 后, 方 可 组 织 实 施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应 定 期 开 展 检 查, 发 现 与 合 同 备 案 信 息 不 相 符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应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停 工 并 按 照 规 定 重 新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同 时, 将 处 罚 信 息 报 区 县 建 设 交 通 委 录 入 企 业 诚 信 手 册, 作 为 企 业 参 与 其 他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施 工 招 投 标 时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四 条 暋 ( 工 程 材 料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使 用 的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的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鼓 励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应 用 于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严 禁 使 用 列 入 国 家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禁 限 目 录 的 材 料 施 工 单 位 应 对 进 场 材 料 进 行 报 验, 监 理 单 位 应 对 报 验 材 料 进 行 进 场 检 验 签 证, 需 要 复 试 的 应 见 证 取 样 复 试, 复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应 对 各 区 县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使 用 的 主 要 材 料 进 行 抽 检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也 应 对 辖 区 范 围 内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使 用 的 主 要 材 料 定 期 进 行 现 场 抽 样, 委 托 专 业 单 位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并 将 结 果 报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备 案 对 存 在 不 合 格 或 者 假 冒 伪 劣 材 料 的, 除 要 求 整 改 外, 还 应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对 实 施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和 材 料 供 应 商 等 予 以 处 罚 第 十 五 条 暋 ( 工 程 质 量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实 行 谁 设 计 谁 负 责, 谁 施 工 谁 负 责 暠 的 原 则 勘 察 设 计 等 单 位 应 加 强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现 场 服 务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相 应 的 管 理 人 员, 建 立 健 全 施 工 管 理 的 各 项 制 度,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监 督 管 理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按 照 房 屋 修 缮 工 程 技 术 规 程 和 国 家 本 市 有 关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暋 ( 工 程 安 全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对 施 工 安 全 负 责, 监 理 单 位 对 施 工 安 全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实 施 单 位 负 责 协 调 管 理,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督 促 各 参 与 单 位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应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配 备 施 工 现 场 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对 工 地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及 时 制 止 各 类 违 章 行 为 发 现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应 向 项 目 负 责 人 反 馈, 及 时 整 改, 并 向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施 工 单 位 应 执 行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等 要 求, 按 照 施 工 方 案 技 术 标 准 和 施 工 规 范 进 行 施 工, 并 认 真 落 实 通 过 监 理 等 审 查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质 量 防 护 措 施 对 存 在 危 险 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应 制 定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经 过 专 业 的 作 业 培 训,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第 十 七 条 暋 ( 消 防 安 全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执 行 上 海 市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严 格 动 火 制 度, 设 置 消 防 分 区, 并 接 受 消 防 部 门 的 管 理 对 消 防 部 门 提 出 的 问 题 和 隐 患, 应 认 真 整 改 第 十 八 条 暋 ( 文 明 施 工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执 行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和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实 施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应 结 合 工 地 现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针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防 护 便 民 措 施 小 区 安 全 巡 逻 值 班 制 度 材 料 统 一 堆 放 施 工 或 者 危 险 区 域 的 警 示 标 志 减 少 施 工 扰 民 行 为 加 强 工 地 宿 舍 管 理 等, 制 定 文 明 施 工 的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14

第 四 章 暋 群 众 工 作 要 求 第 十 九 条 暋 ( 业 主 和 居 民 意 愿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实 施 前, 应 充 分 体 现 业 主 和 居 民 的 意 愿 实 施 单 位 在 编 制 和 公 示 修 缮 实 施 方 案 时, 应 认 真 听 取 业 主 和 居 民 意 见, 不 断 优 化 方 案 第 二 十 条 暋 ( 业 主 和 居 民 参 与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实 施 中, 应 充 分 依 靠 业 主 和 居 民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应 会 同 相 关 街 镇 居 委 会 社 区 等 细 化 工 作 措 施, 取 得 业 主 和 居 民 的 理 解 支 持 和 配 合 实 施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坚 持 便 民 利 民 少 扰 民 暠 的 原 则 实 施 单 位 应 建 立 十 公 开 制 度 暠, 并 在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现 场 设 置 公 告 栏, 接 受 业 主 和 居 民 的 监 督 十 公 开 制 度 暠 内 容 为 : 居 民 意 见 征 询 结 果 公 开, 修 缮 科 目 和 内 容 公 开, 施 工 队 伍 公 开, 监 理 和 设 计 单 位 公 开, 主 要 材 料 公 开, 施 工 周 期 公 开, 文 明 施 工 相 关 措 施 公 开, 现 场 接 待 和 投 诉 电 话 及 地 址 公 开, 开 工 审 核 情 况 公 开, 竣 工 验 收 移 交 结 果 公 开 第 二 十 一 条 暋 ( 业 主 和 居 民 评 估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实 施 后, 应 充 分 重 视 业 主 和 居 民 的 评 估 意 见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应 建 立 和 完 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的 居 民 满 意 度 回 访 和 测 评 制 度, 由 居 民 参 与 评 定 和 反 馈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的 质 量 和 效 果 对 业 主 和 居 民 提 出 的 问 题 和 反 映 不 满 意 的 地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并 跟 踪 整 改 同 时, 汇 总 分 析, 作 为 相 关 管 理 实 施 和 施 工 等 单 位 的 考 评 评 估 依 据 第 五 章 暋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暋 ( 工 作 责 任 )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要 明 确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制 定 和 完 善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检 查 考 核, 开 展 对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技 术 培 训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要 根 据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切 实 履 行 辖 区 内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的 管 理 职 责, 确 保 管 理 的 全 覆 盖 ; 明 确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的 管 理 部 门, 配 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保 证 工 作 经 费 ;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实 施 和 质 量 安 全 等 监 督 管 理 具 体 措 施, 严 格 工 程 实 施 全 过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 加 强 对 辖 区 内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的 现 场 巡 查, 强 化 安 全 质 量 和 文 明 施 工 等 的 动 态 监 管 第 二 十 三 条 暋 ( 监 督 管 理 )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和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时, 对 不 按 照 本 办 法 实 施 的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暋 ( 市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 建 立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市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要 会 同 街 镇 和 居 委 会 选 聘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实 施 范 围 内 业 主 或 者 居 民 代 表 作 为 市 民 监 督 员, 对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和 工 程 质 量 等 进 行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报 告, 并 参 与 项 目 的 工 程 竣 工 综 合 验 收 第 二 十 五 条 暋 ( 社 会 监 督 制 度 )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热 线 (962121) 负 责 受 理 市 民 对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各 类 违 规 行 为 以 及 涉 及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文 明 施 工 等 的 投 诉 举 报, 并 做 好 跟 踪 处 理 核 处 回 复 工 作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现 场 应 张 贴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热 线 投 诉 电 话 的 告 示 铭 牌 第 二 十 六 条 暋 ( 信 息 公 开 ) 依 托 全 市 统 一 的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布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的 各 类 信 息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市 和 区 县 各 有 关 部 门 共 享 的 数 据 库,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推 进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的 管 理, 促 进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监 督 的 公 开 透 明 公 平 公 正 对 发 生 的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以 及 15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及 时 在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第 二 十 七 条 暋 ( 责 任 追 究 ) 市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遵 纪 守 法 秉 公 执 法 对 在 住 宅 修 缮 工 程 实 施 管 理 和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监 管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暋 附 暋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暋 ( 其 他 规 定 ) 拆 除 重 建 加 高 加 层 增 加 面 积 等 成 套 改 造 工 程 及 其 他 涉 及 主 体 承 重 结 构 变 动 的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纳 入 建 设 部 门 管 理 范 围 对 住 宅 或 者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维 修 养 护 的 住 宅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投 资 额 低 于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的, 应 纳 入 各 区 县 限 额 以 下 小 型 工 程 建 设 监 督 管 理 范 围 具 体 办 法, 由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与 区 县 有 关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居 住 类 优 秀 历 史 建 筑 或 者 文 物 建 筑 的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居 住 类 房 屋 应 急 抢 修 的 修 缮 工 程,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暋 ( 实 施 日 期 )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上 海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3 年 12 月 6 日 暋 暋 暋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暋 暋 暋 暋 2014 年 第 1 期 ( 总 第 313 期 )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1 月 5 日 出 版 主 管 单 位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主 办 单 位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刷 单 位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印 中 心 网 暋 暋 址 : www 灡 shanghai 灡 gov 灡 cn 国 内 统 一 连 续 出 版 物 号 :CN31 灢 1854/D 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