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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3) 粤 高 法 民 三 终 字 第 305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 粤 高 法 民 三 终 字 第 305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 住 所 地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宾 夕 法 尼 亚 州 普 鲁 士 金 *************** 授 权 代 表 :Scott A. McQuilkin 委 托 代 理 人 : 胡 斌, 上 海 市 方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委 托 代 理 人 : 廖 婷 婷, 上 海 市 方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住 所 地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特 拉 华 州 威 林 顿 ********************************* *********************** 授 权 代 表 :Lawrence F.Shay, 该 公 司 总 裁 委 托 代 理 人 : 云 劭 君, 上 海 市 方 达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委 托 代 理 人 : 廖 婷 婷, 上 海 市 方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交 互 数 字 专 利 控 股 公 司 (INterDigital Patent Holdings Inc) 住 所 地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特 拉 华 州 威 林 顿 ******************************** ************************ 授 权 代 表 :Lawrence F. Shay, 该 公 司 总 裁 及 首 席 行 政 长 官 委 托 代 理 人 : 佘 轶 峰, 上 海 市 方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委 托 代 理 人 : 祁 放,********************************* ***, 系 公 民 代 理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IPR 许 可 公 司 (IPR Licensing Inc.) 住 所 地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特 拉 华 州 威 林 顿 ***************************************** **************** 授 权 代 表 :Lawrence F. Shay, 该 公 司 总 裁 委 托 代 理 人 : 胡 斌, 上 海 市 方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委 托 代 理 人 : 廖 婷 婷, 上 海 市 方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地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 *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亚 芳, 该 公 司 董 事 长 委 托 代 理 人 : 王 琪 林,******************************** **, 系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委 托 代 理 人 : 樊 志 勇,******************************** ********, 系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上 诉 人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专 利 控 股 公 司 IPR 许 可 公 司 ( 四 上 诉 人 以 下 统 称 IDC 公 司 ) 因 与 被 上 诉 人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为 公 司 )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使 用 费 纠 纷 一 案, 不 服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1) 深 中 法 知 民 初 字 第 857 号 民 事 判 决, 向 本 院 提 起 上 诉 本 院 受 理 后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并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进 行 了 不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原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查 明 : 一 华 为 公 司 和 IDC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华 为 公 司 的 情 况 华 为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开 发 生 产 销 售 程 控 交 换 机 数 据 通 信 设 备 无 线 通 讯 设 备 等 电 信 设 备 该 公 司 2010 年 年 度 报 告 记 载,2010 年, 华 为 年 度 研 发 费 用 达 到 人 民 币 165.56 亿 元, 同 比 增 加 24.1%, 投 入 51000 多 名 员 工 ( 占 公 司 总 人 数 的 46%) 进 行 产 品 与 解 决 方 案 的 研 究 开 发, 并 在 美 国 德 国 瑞 典 俄 罗 斯 印 度 及 中 国 等 地 设 立 了 20 个 研 究 所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华 为 累 计 申 请 中 国 专 利 31869 件,PCT 国 际 专 利 申 请 8892 件, 海 外 专 利 8279 件, 已 获 授 权 专 利 17765 件, 其 中 海 外 授 权 3060 件 截 至 2010 年 年 底, 华 为 加 入 全 球 123 个 行 业 标 准 组 织, 如 3GPP IETF ITU OMA NGMN ETSI IEEE 和 3GPP2 等, 并 向 这 些 标 准 组 织 提 交 提 案 累 计 超 过 23000 件 华 为 公 司 所 提 交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ETSI) 会 员 名 单 显 示, 华 为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均 为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会 员

( 二 )IDC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交 互 数 字 专 利 控 股 公 司 (INterDigital Patent Holdings Inc) IPR 许 可 公 司 ( IPR Licensing Inc.) 均 是 在 美 国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均 是 InterDigital,Inc(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互 为 关 联 公 司, 对 外 统 称 为 InterDigital Group ( 交 互 数 字 集 团 )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所 有 执 行 官 同 时 也 具 有 全 资 子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同 职 务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交 互 数 字 集 团 代 表 加 入 了 ETSI TIA ( 美 国 电 信 工 业 协 会 ) 等 多 个 电 信 标 准 组 织, 参 与 了 各 类 无 线 通 信 国 际 标 准 的 制 定, 负 责 对 外 统 一 进 行 专 利 许 可 谈 判 事 宜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通 过 全 资 子 公 司 持 有 无 线 通 信 基 本 技 术 相 关 的 专 利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专 利 控 股 公 司 IPR 许 可 公 司 以 登 记 的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权 人 名 义 持 有 在 中 国 的 专 利 及 专 利 申 请 本 案 中 Lawrence F. Shay 是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执 行 副 主 席 首 席 知 识 产 权 顾 问, 是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IPR 许 可 公 司 的 总 裁, 也 是 交 互 数 字 专 利 控 股 公 司 的 总 裁 及 首 席 行 政 长 官 同 时,Lawrence F. Shay 还 是 四 上 诉 人 的 共 同 授 权 代 表 在 2010 年 年 报 中,InterDigital, Inc 自 称, 截 至 2010 年 底, 其 持 有 18500 项 专 利 和 待 批 的 专 利 申 请 公 司 目 前 通 过 全 资 子 公 司 持 有 无 线 通 信 基 本 技 术 相 关 的 专 利 组 合 在 公 司 的 专 利 组 合 中, 有 许 多 专 利 和 专 利 申 请, 已 经 成 为 或 可 能 成 为 蜂 窝 以 及 其 他 无 线 标 准 ( 包 括 2G 3G 4G 和 IEEE802 系 列 标 准 ) 必 要 专 利 或 专 利 申 请 其 他 公 司 ( 包 括 所 有 主 要 的 移 动 手 持 设 备 制 造 商 ) 制 造 使 用 或 销 售 基 于 这 些 标 准 的 产 品 需 要 得 到 其 必 要 专 利 的 许 可, 并 将 需 要 获 得 其 待 批 专 利 申 请 中 必 要 专 利 的 许 可 公 司 的 大 部 分 收 入 来 自 公 司 专 利 组 合 中 的 专 利 许 可 在 2011 年 年 报 中,InterDigital,Inc 自 称,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通 过 全 资 子 公 司 拥 有 由 超 过 19500 项 与 无 线 通 信 基 本 技 术 有 关 的 专 利 和 专 利 申 请 组 成 的 专 利 组 合 InterDigital Group ( 交 互 数 字 集 团 ) 的 收 入, 主 要 来 自 根 据 专 利 许 可 协 议 所 收 取 的 专 利 使 用 费 公 司 的 一 些 专 利 许 可 是 一 次 性 支 付, 这 些 一 次 性 支 付 许 可 约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包 括 某 一 段 期 间 内 某 一 类 产 品 销 售 的 一 定 数 量 产 品 某 些 专 利 或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项 下 用 于 特 定 国 家 销 售 的 许 可 ( 或 这 些 条 件 的 组 合 ) 2011 年 7 月 26 日,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IPR 许 可 公 司 向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ITC) 起 诉 华 为 公 司 等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上 述 公 司 在 起 诉 状 附 件 介 绍 交 互 数 字 称,****** ******************************* 二 现 行 通 信 领 域 技 术 标 准 的 基 本 情 况

现 行 主 要 通 信 标 准 包 括 2G 3G 4G 2G 标 准 包 括 GSM 和 CDMA 标 准 GSM 标 准 由 ETSI 主 持 制 定, 并 在 欧 洲 推 行 使 用 CDMA 标 准 由 TIA 主 持 制 定, 并 在 美 国 推 行 使 用 在 中 国 的 2G 时 代, 中 国 移 动 中 国 联 通 运 营 GSM 网 络, 中 国 电 信 运 营 CDMA 网 络 3G 标 准 包 括 WCDMA CDMA2000 TD SCDMA 标 准 其 中,WCDMA TD SCDMA 标 准 由 3GPP(The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 第 三 代 合 作 伙 伴 计 划, 由 ETSI 创 立 ) 制 定 并 发 布 WCDMA 标 准 使 用 地 区 包 括 欧 洲 中 国 TD SCDMA 标 准 使 用 地 区 主 要 为 中 国 CDMA2000 标 准 由 3GPP2(The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2, 第 三 代 合 作 伙 伴 计 划 2, 由 TIA 创 立 ) 制 定 并 发 布, 使 用 地 区 包 括 美 国 中 国 CCSA( 中 国 通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 是 3GPP 3GPP2 的 会 员 中 国 联 通 中 国 电 信 中 国 移 动 分 别 使 用 WCDMA CDMA2000 TD SCDMA 标 准 4G 标 准 主 要 是 指 LTE 标 准, 由 3GPP 制 定 并 发 布, 在 欧 洲 美 国 中 国 使 用 华 为 公 司 明 确 其 生 产 相 关 通 信 产 品 必 须 符 合 包 括 中 国 联 通 中 国 电 信 中 国 移 动 分 别 使 用 的 WCDMA CDMA2000 TD SCDMA 标 准 在 内 的 无 线 通 信 技 术 标 准 IDC 公 司 认 可, 其 在 WCDMA CDMA2000 TD SCDMA 标 准 等 中 国 现 行 的 无 线 通 信 技 术 标 准 中 拥 有 必 要 专 利 三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 英 文 简 称 为 ETSI ) 美 国 电 信 工 业 协 会 ( 英 文 简 称 为 TIA )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以 及 IDC 公 司 加 入 相 关 标 准 组 织 及 承 诺 ( 一 )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 该 政 策 第 3.1 条 规 定 :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旨 在 降 低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成 员 以 及 其 他 采 用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人 员 的 风 险, 以 免 对 标 准 的 编 制 采 纳 及 运 用 所 投 入 的 资 金 因 不 可 用 的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基 本 知 识 产 权 而 被 浪 费 掉 为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ETSI)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旨 在 电 信 领 域 内 公 众 使 用 标 准 化 需 求 与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者 的 权 利 之 间 平 衡 寻 求 一 种 平 衡

该 政 策 第 4.1 条 规 定 : 各 成 员 应 当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尽 量 ( 特 别 是 在 其 参 与 的 对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的 制 定 过 程 中 ) 及 时 将 基 本 知 识 产 权 向 ETSI 通 告 特 别 是 : 提 交 关 于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技 术 提 案 的 成 员 应 当 在 诚 信 基 础 上 提 请 ETSI 注 意 仸 何 在 提 案 被 采 纳 后 可 能 变 成 基 本 知 识 产 权 的 成 员 知 识 产 权 该 政 策 第 4.3 条 规 定 : 如 果 同 族 专 利 的 成 员 已 被 及 时 通 告 给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ETSI), 则 根 据 上 述 第 4.1 条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将 被 视 为 由 所 有 同 族 专 利 的 现 有 及 未 来 成 员 共 同 履 行 可 通 过 自 愿 的 方 式 提 供 关 于 其 他 同 族 专 利 成 员 的 信 息 ( 如 有 ) 该 政 策 第 6.1 条 规 定 : 当 与 某 特 定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有 关 的 基 本 知 识 产 权 引 起 ETSI 的 注 意 时,ETSI 总 干 事 应 当 立 即 要 求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者 在 三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不 可 撤 回 的 承 诺, 该 承 诺 须 说 明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者 将 准 备 根 据 该 知 识 产 权 中 所 规 定 的 公 平 合 理 和 无 歧 视 条 件 来 授 予 不 可 撤 销 的 许 可 该 政 策 第 8.1 条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8.1.1 如 果 在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发 布 之 前, 权 利 人 通 知 ETSI, 他 还 不 能 按 照 以 上 第 6.1 款 规 定, 提 供 关 于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的 许 可, 则 全 体 大 会 应 审 核 该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的 需 求, 确 保 有 一 切 实 可 行 的 替 代 技 术 用 于 该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且 该 替 代 技 术 : 不 受 知 识 产 权 所 阻 碍 ; 且 满 足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ETSI) 要 求 8.1.2 如 果 全 体 大 会 认 为 没 有 这 么 一 个 切 实 可 行 的 替 代 技 术 存 在, 则 有 关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的 工 作 应 停 止 该 政 策 第 12 规 定 : 本 方 针 适 用 于 法 国 法 律 但 是, 任 何 成 员 不 得 以 本 方 针 之 名, 违 反 本 国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从 事 违 反 适 用 于 本 国 的 超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活 动, 且 此 等 法 律 不 允 许 双 方 协 议 减 损 法 规 效 力 根 据 该 政 策 第 15.1 条 和 第 15.9 条 的 解 释,ETSI 的 会 员 包 括 会 员 的 关 联 方 ( 二 )TIA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TIA 鼓 励 权 利 人 尽 早 披 露 纳 入 标 准 的 专 利, 并 要 求 权 利 人 按 照 合 理 和 无 歧 视 的 原 则 (RAND) 许 可 其 专 利

( 三 )IDC 公 司 加 入 相 关 标 准 组 织 及 承 诺 2009 年 9 月 14 日,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的 高 级 专 利 执 行 官 Bradey N. Ditty, 向 ETSI 的 主 席 Walter Weigel 发 去 邮 件 称, 通 过 这 封 信,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向 ETSI 提 交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声 明 和 许 可 申 报 以 及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声 明 附 录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在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声 明 和 许 可 申 报 中 声 称, 依 照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ETSI ) 知 识 产 权 方 针 第 4.1 条 的 规 定, 申 报 人 和 / 或 其 关 联 机 构 现 在 相 信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声 明 附 录 中 所 披 露 的 知 识 产 权 可 能 会 成 为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ETSI) 之 工 作 项 目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基 本 知 识 产 权,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是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声 明 附 录 中 所 披 露 的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人 同 时, 申 报 人 和 或 其 关 联 机 构 将 准 备 按 照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ETSI) 知 识 产 权 方 针 第 6.1 条 所 规 定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来 授 予 该 知 识 产 权 下 的 不 可 撤 销 许 可 不 可 撤 销 承 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要 求 获 得 许 可 证 的 人 员 须 同 意 互 惠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在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声 明 附 录 中 声 称, 其 拥 有 在 GSM UMTS GERAN (UMTS;E-UMTS) (GSM;UMTS) (UMTS;E-UMTS;GERAN) ( GSM;UMTS;E-UMTS) (UMTS;GERAN;E-UMTS) 标 准 或 项 目 下 的 大 量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和 专 利 申 请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声 称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和 专 利 申 请, 包 括 在 中 国 的 相 应 同 族 专 利 权 和 专 利 申 请 权 交 互 数 字 专 利 控 股 公 司 IPR 许 可 公 司 也 均 在 ETSI 网 站 中 对 其 在 各 类 标 准 中 拥 有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和 专 利 申 请 作 了 声 明, 并 承 诺 遵 守 FRAND( 即 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 义 务 TIA 官 方 网 站 显 示,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给 TIA 的 邮 件 中 声 称, 针 对 其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其 将 以 无 任 何 不 公 平 歧 视 的 合 理 条 款 与 条 件 提 供 许 可 四 IDC 公 司 声 称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在 中 国 电 信 领 域 里 的 使 用 情 况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在 ETSI 声 称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对 应 中 国 电 信 领 域 的 移 动 终 端 和 基 础 设 施 之 技 术 标 准, 亦 是 中 国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在 移 动 终 端 领 域, 华 为 公 司 通 过 举 例 的 方 式 证 明 如 下 事 实 :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在 ETSI 中 声 称, 其 拥 有 TS25.212 标 准 技 术 下 的 美 国 METHOD AND SYSTEM FOR IMPLICIT USER EQUIPMENT IDENTIFICATION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同 时, 该 专 利 在 中 国 的 同 族 专 利 为 ZL02809881.1 号 专 利 经 华 为 公 司 登 陆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查 询,ZL02809881.1 号 专 利 名 称 为 内 隐 用 户 设 备 辨 识 的 方 法 与 系 统, 专 利 权 人 为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中 国 信 息 产 业 部 2007 年 5 月 16 日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通 信 行 业 标 准 显 示,2GHz WCDMA 数 字 蜂 窝 移 动 通 信 网 Uu 接 口 物 理 层 技 术, 要 求 采 用 3GPP R99 TS25.212 标 准 技 术, 对 于 2GHz WCDMA 数 字 蜂 窝 移 动 通 信 网 Uu 接 口 物 理 层 部 分 的 开 发 生 产 引 用 和 购 买 适 用 该 标 准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在 ETSI 中 声 称, 其 拥 有 TS25.212 标 准 技 术 下 的 美 国 METHOD AND SYSTEM FOR IMPLICIT USER EQUIPMENT IDENTIFICATION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同 时, 该 专 利 在 中 国 的 同 族 专 利 为 ZL02234564.7 号 专 利 经 华 为 公 司 登 陆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查 询,ZL02234564.7 号 专 利 名 称 为 一 种 基 站 及 用 户 设 备, 专 利 权 人 为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中 国 信 息 产 业 部 2007 年 5 月 16 日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通 信 行 业 标 准 显 示,2GHz WCDMA 数 字 蜂 窝 移 动 通 信 网 Uu 接 口 物 理 层 技 术, 要 求 采 用 3GPP R99TS25.212 标 准 技 术, 对 于 2GHz WCDMA 数 字 蜂 窝 移 动 通 信 网 Uu 接 口 物 理 层 部 分 的 开 发 生 产 引 用 和 购 买 适 用 该 标 准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在 ETSI 中 声 称, 其 拥 有 TS25.211 标 准 技 术 下 的 美 国 CDMA COMMUNICATION SYSTEM USING AN ANTENNA ARRAY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同 时, 该 专 利 在 中 国 的 同 族 专 利 为 ZL00812637.2 号 专 利 中 国 信 息 产 业 部 2007 年 5 月 16 日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通 信 行 业 标 准 显 示,2GHz WCDMA 数 字 蜂 窝 移 动 通 信 网 Uu 接 口 物 理 层 技 术, 要 求 采 用 3GPP R99TS25.211 标 准 技 术, 对 于 2GHz WCDMA 数 字 蜂 窝 移 动 通 信 网 Uu 接 口 物 理 层 部 分 的 开 发 生 产 引 用 和 购 买 适 用 该 标 准 在 电 信 基 础 设 施 领 域, 华 为 公 司 证 明 如 下 事 实 : 中 国 电 信 集 团 公 司 2010 年 颁 布 的 技 术 标 准 称, 本 规 范 的 制 定 是 为 了 保 证 中 国 电 信 移 动 终 端 的 正 常 运 行, 以 及 终 端 的 开 发 生 产 提 供 依 据,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在 中 国 电 信 商 用 CDMA 网 络 中 使 用 支 持 CDMA 制 式 的 移 动 终 端 包 括 3GPP2/3GPP 在 内 的 规 范 通 过 在 本 规 范 中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规 范 的 条 文 中 国 电 信 CDMA1X 无 线 网 络 设 备 技 术 规 范 是 在 参 考 3GPP2 等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和 信 息 产 业 部 颁 布

的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最 新 技 术 发 展 动 态 和 中 国 电 信 现 有 网 络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在 技 术 内 容 上 与 国 际 和 国 内 建 议 等 效 中 国 联 通 公 司 2010 年 颁 布 的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本 标 准 的 制 定 是 为 保 证 中 国 联 通 WCDMA 数 字 移 动 通 信 网 能 正 常 运 行 和 方 便 运 营 管 理, 并 为 移 动 台 的 开 发 生 产 提 供 依 据, 技 术 指 标 主 要 依 据 国 际 标 准 组 织 3GPP 和 国 内 相 应 行 业 标 准 中 的 规 定, 并 根 据 中 国 联 通 实 际 商 用 的 需 求 而 编 写 本 标 准 是 中 国 联 通 WCDMA 数 字 蜂 窝 移 动 通 信 网 移 动 台 技 术 规 范 的 一 部 分, 本 标 准 规 定 中 国 联 通 WCDMA 移 动 台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中 国 联 通 2011 年 WCDMA 网 工 程 无 线 设 备 技 术 规 范 书 记 载 : 本 文 件 是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买 方 ) 为 拟 建 的 中 国 联 通 各 省 级 分 公 司 2011 年 WCDMA 无 线 网 建 设 工 程 向 提 供 设 备 及 技 术 服 务 的 厂 商 ( 以 下 简 称 卖 方 ) 发 出 的 中 国 联 通 2011 年 WCDMA 网 工 程 无 线 设 备 技 术 规 范 书 它 与 1.2 所 述 文 件 一 起 作 为 引 入 设 备 的 技 术 文 件 卖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 包 括 软 硬 件 ) 应 依 次 符 合 以 下 规 范 要 求 :( 一 ) 本 技 术 规 范 书 要 求,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2009 年 颁 布 的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本 标 准 TD-SCDMA 移 动 终 端 在 技 术 方 面 的 技 术 要 素 技 术 特 性 进 行 了 要 求, 确 保 TD-SCDMA 终 端 能 够 满 足 网 络 运 营 和 业 务 开 展 的 需 求 本 规 范 是 在 参 考 3GPP 国 际 标 准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关 规 范, 并 结 合 中 国 移 动 的 实 际 业 务 需 求 的 情 况 下 编 写,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2GHz TD-SCDMA 数 字 蜂 窝 移 动 通 信 网 终 端 设 备, 对 于 HSDPA 相 关 的 要 求, 支 持 单 载 波 HSDPA 功 能 的 终 端 为 必 选 要 求 ***************** 亓 华 为 公 司 与 IDC 公 司 专 利 许 可 谈 判 的 基 本 情 况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华 为 公 司 与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就 涉 案 专 利 许 可 在 中 国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等 地 进 行 了 * 次 谈 判 ( 一 ) 双 方 专 利 谈 判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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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11 年 7 月 26 日,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IPR 许 可 公 司 在 美 国 特 拉 华 州 法 院 对 华 为 公 司 华 为 美 国 公 司 诺 基 亚 公 司 中 兴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兴 通 讯 ( 美 国 ) 公 司 等 提 起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称, 华 为 公 司 制 造 使 用 销 售 进 口 的 产 品 ************** ***** 涉 嫌 侵 犯 了 其 在 美 国 享 有 的 * 项 专 利 ********************* ********************** 请 求 美 国 特 拉 华 州 法 院 初 步 并 永 久 禁 止 华 为 公 司 等 继 续 实 施 其 专 利 并 作 出 赔 偿 同 日,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IPR 许 可 公 司 还 向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ITC) 起 诉 华 为 公 司 华 为 美 国 公 司 诺 基 亚 公 司 中 兴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兴 通 讯 ( 美 国 ) 公 司 侵 犯 其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权, 请 求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对 华 为 公 司 等 相 关 产 品 启 动 337 调 查 并 发 布 全 面 禁 止 进 口 令 暂 停 及 停 止 销 售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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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IDC 公 司 向 华 为 公 司 发 出 的 专 利 许 可 条 件 之 要 约 情 况 1 IDC 公 司 * 年 * 月 * 日 发 出 的 交 互 数 字 集 团 向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授 予 无 线 产 品 的 专 利 许 可 的 条 款 与 条 件 的 主 要 内 容 ********* 2 IDC 公 司 * 年 * 月 * 日 发 出 的 交 互 数 字 集 团 向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授 予 无 线 产 品 的 专 利 许 可 的 条 款 与 条 件 的 主 要 内 容 ***********

3 IDC 公 司 * 年 * 月 * 日 发 出 要 约 的 主 要 内 容 * 年 * 月 * 日,IDC 公 司 向 华 为 公 司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 * 年 * 月 * 日,IDC 公 司 发 邮 件 给 华 为 公 司 称 *********************** ************************ 4 IDC 公 司 * 年 * 月 * 日 发 出 要 约 的 主 要 内 容 * 年 * 月 * 日,IDC 公 司 提 出 要 约, 主 要 内 容 为 ********************** ***************

************* ************************************** ************** 六 IDC 公 司 与 苹 果 公 司 三 星 公 司 等 达 成 专 利 交 易 情 况 ( 一 )IDC 公 司 与 苹 果 公 司 的 专 利 许 可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2007 年 年 报 记 载,2007 年 第 三 季 度,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与 苹 果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全 球 性 的 不 可 转 让 的 非 排 他 性 的 固 定 许 可 费 专 利 许 可 协 议 根 据 这 份 从 2007 年 6 月 29 日 开 始 生 效 的 七 年 许 可 协 议,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向 苹 果 公 司 发 出 涵 盖 现 款 iphone(tm) 和 某 些 将 来 的 移 动 电 话 ( 如 有 ) 的 专 利 组 合 的 许 可, 即 苹 果 公 司 与 InterDigital 公 司 签 订 的 许 可 合 同 范 围 明 确 包 括 2G 通 信 标 准 专 利 许 可 和 3G 通 信 标 准 专 利 许 可

交 互 数 字 2007 年 第 三 季 度 财 务 指 南 路 透 社 新 浪 网 报 道 共 同 佐 证 了 苹 果 公 司 向 IDC 支 付 许 可 费 七 年 共 计 5600 万 美 元 的 许 可 条 件 苹 果 公 司 在 2011 年 销 售 额 利 润 在 所 有 厂 商 中 均 排 名 第 一 苹 果 公 司 产 品 主 要 在 中 国 制 造, 并 销 售 于 世 界 各 地 ( 二 )IDC 公 司 与 三 星 公 司 的 专 利 许 可 InterDigital,Inc 2010 年 年 报 记 载,2009 年, 公 司 与 三 星 及 其 子 公 司 ( 包 括 三 星 美 国 公 司 ) 签 订 了 一 份 专 利 许 可 协 议 ( 2009 年 三 星 PLA ) 根 据 2009 年 三 星 PLA, 直 至 2012 年, 针 对 根 据 ( 在 2010 年 成 为 需 要 进 行 支 付 的 )TDMA2G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运 行 的 单 模 终 端 设 备 的 基 础 设 施 的 销 售, 公 司 授 予 三 星 非 独 占 性 全 球 范 围 内 固 定 专 利 权 使 用 费 许 可 ; 针 对 根 据 3G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运 行 的 终 端 设 备 和 基 础 设 施 的 销 售, 公 司 授 予 三 星 公 司 非 独 占 性 全 球 范 围 内 固 定 专 利 权 使 用 费 许 可 2009 年 三 星 PLA 取 代 双 方 在 2008 年 11 月 签 订 的 捆 绑 条 款 文 件, 并 终 止 本 公 司 与 三 星 在 1996 年 签 订 的 专 利 许 可 协 议 2009 年 三 星 PLA 也 结 束 了 双 方 正 在 进 行 的 所 有 诉 讼 和 仲 裁 程 序 按 照 2009 年 三 星 PLA, 三 星 已 分 期 支 付 Inter Digital 公 司 4 亿 美 元, 超 过 18 个 月 内 分 四 期 等 额 支 付 三 星 在 2009 年 已 支 付 前 两 期 付 款 各 1 亿 美 元 公 司 已 分 别 在 2010 年 1 月 和 2010 年 7 月 收 到 了 第 三 期 和 第 四 期 付 款 各 1 亿 美 元 2010 年 期 间, 公 司 确 认 2009 年 三 星 PLA 相 关 收 入 计 1.027 亿 美 元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在 2011 年 年 报 中 声 称,2009 年, 我 们 与 三 星 公 司 订 立 了 一 份 专 利 许 可 协 议 ( 2009 年 三 星 协 议 ) 将 三 星 公 司 的 关 联 公 司 覆 盖 在 内 根 据 2009 年 三 星 协 议, 我 们 授 予 三 星 公 司 非 排 他 性 的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支 付 固 定 许 可 费 的 许 可, 其 中 涉 及 单 模 终 端 单 元 和 基 础 设 施 的 销 售, 这 些 单 模 终 端 单 元 和 基 础 设 施 旨 在 依 据 TDMA2G 标 准 运 行, 该 许 可 于 2010 年 付 清 ; 同 时, 授 予 三 星 公 司 一 项 非 排 他 性 的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支 付 固 定 许 可 使 用 的 许 可, 其 中 涉 及 截 止 2012 年 终 端 单 元 和 基 础 设 施 的 销 售, 这 些 终 端 和 基 础 设 施 旨 在 依 据 3G 标 准 运 行 根 据 2009 年 三 星 协 议, 三 星 公 司 在 18 个 月 内 分 四 次 向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InterDigital) 支 付 了 4 亿 美 元 ( 每 次 数 额 相 等 ) 三 星 公 司 于 2009 年 支 付 了 四 笔 1 亿 美 元 中 的 前 两 笔 我 们 于 2010 年 1 月 和 2010 年 7 月 收 到 了 第 三 笔 和 第 四 笔 美 元 付 款 2011 年, 我 们 确 认 与 2009 年 三 星 协 议 有 关 的 1.027 亿 美 元 收 入 ( 三 )STRATEGY ANALYTICS 研 究 机 构 对 手 机 市 场 的 统 计 分 析

华 为 公 司 向 原 审 法 院 提 交 了 STRATEGY ANALYTICS 研 究 机 构 对 全 球 手 机 市 场 的 分 析 报 告 STRATEGY ANALYTICS 研 究 机 构 在 其 网 站 中 称, 该 机 构 是 一 家 全 球 性 组 织, 分 析 师 遍 布 欧 洲 亚 洲 和 美 洲, 帮 助 全 球 500 强 公 司 在 复 杂 的 技 术 市 场 发 展 成 功 路 线, 由 于 该 机 构 全 球 存 在, 其 了 解 区 域 市 场, 能 用 高 度 控 制 和 完 美 的 数 据 完 整 性 进 行 基 本 研 究 和 管 理 咨 询 STRATEGY ANALYTICS 研 究 机 构 对 全 球 手 机 市 场 进 行 了 分 析 该 机 构 根 据 全 球 手 机 供 应 商 出 货 量 市 场 份 额 净 销 售 额 营 业 收 入 等 视 角, 分 析 了 诺 基 亚 三 星 苹 果 LG 电 子 RIM 摩 托 罗 拉 HTC 索 尼 等 全 球 几 大 手 机 供 应 商 的 情 况, 华 为 公 司 未 被 列 入 该 分 析 报 告 中 根 据 Strategy Analytics 公 司 发 布 的 终 端 产 品 销 售 额 利 润 统 计 数 据, 苹 果 公 司 2007 年 至 2011 年 销 售 额 分 别 为 14.31 亿 美 元 75.52 亿 美 元 148.46 亿 美 元 290.73 亿 美 元 583.48 亿 美 元,2007 年 至 2011 年 销 售 总 额 为 1112.50 亿 美 元 根 据 Strategy Analytics 公 司 发 布 的 全 球 手 机 出 货 量 分 季 度 预 测 (2012 年 ),2012 年 苹 果 公 司 预 测 净 销 售 额 预 计 为 804.42 亿 美 元, 增 长 预 计 为 38% 三 星 公 司 2007 至 2011 年 的 销 售 额 分 别 为 :242.13 亿 美 元 262.22 亿 美 元 274.78 亿 美 元 330.34 亿 美 元 451.94 亿 美 元, Strategy Analytics 公 司 并 预 计 三 星 公 司 2012 年 销 售 额 为 536.10 亿 美 元 IDC 公 司 否 认 STRATEGY ANALYTICS 研 究 机 构 关 于 全 球 手 机 市 场 分 析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理 由 为, 以 2009 年 为 例, 根 据 IDC 公 司 方 提 交 的 苹 果 公 司 2010 年 年 报 显 示, 苹 果 公 司 2009 年 IPhone 手 机 和 相 关 产 品 服 务 的 销 售 净 额 为 130.33 亿 美 元, 而 上 述 STRATEGY ANALYTICS 研 究 机 构 的 报 告 认 为, 苹 果 公 司 2009 年 手 机 的 销 售 净 额 为 148.46 亿 美 元, 二 者 有 出 入 针 对 IDC 公 司 的 该 否 认 观 点, 华 为 公 司 认 为,STRATEGY ANALYTICS 研 究 机 构 的 全 球 手 机 市 场 分 析 报 告 是 以 日 历 年 (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来 计 算 的, 而 苹 果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是 以 美 国 上 市 公 司 的 财 政 年 度 ( 从 上 一 年 的 9 月 到 下 一 年 的 9 月 ) 来 计 算 的, 出 现 上 述 数 据 差 异 是 因 财 务 年 度 的 计 算 差 异 导 致 从 IDC 公 司 方 提 交 的 苹 果 公 司 2010 年 年 报 显 示, 其 是 以 上 一 年 的 9 月 到 下 一 年 的 9 月 作 为 计 算 财 务 年 度 的 依 据 华 为 公 司 根 据 IDC 公 司 向 苹 果 三 星 公 司 所 收 取 许 可 费 以 及 两 公 司 销 售 情 况 分 析 得 出 IDC 公 司 给 予 两 公 司 的 专 利 许 可 费 率 七 IDC 公 司 专 利 数 量 质 量 以 及 许 可 收 入 情 况 ( 一 )IDC 公 司 声 称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分 布 情 况

统 计 IDC 公 司 在 ETSI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声 明, 其 中,AU( 澳 大 利 亚 ) 的 授 权 专 利 为 221 件 BR( 巴 西 ) 的 授 权 专 利 为 1 件 CA( 加 拿 大 ) 的 授 权 专 利 为 150 件 CN( 中 国 ) 的 授 权 专 利 为 185 件 EP( 欧 洲 ) 的 授 权 专 利 为 206 件 JP( 日 本 ) 的 授 权 专 利 为 368 件 KR( 韩 国 ) 的 授 权 专 利 为 289 件 RU( 俄 罗 斯 ) 的 授 权 专 利 为 75 件 TW( 台 湾 地 区 ) 的 授 权 专 利 为 192 件 US( 美 国 ) 的 授 权 专 利 为 685 件 AU BR CA CN EP JP KR RU TW US 总 共 授 权 专 利 2372 件 ( 二 )IDC 公 司 多 项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未 被 认 定 为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IDC 网 站 所 登 载 IDC 关 于 英 国 高 等 法 院 判 断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声 明 显 示, 诺 基 亚 寻 求 法 庭 确 认 交 互 数 字 在 英 国 注 册 的 31 项 UMTS 专 利 并 非 该 标 准 的 必 要 专 利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诺 基 亚 撤 回 了 其 对 1 项 交 互 数 字 专 利 的 质 疑, 交 互 数 字 因 为 不 属 于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原 因 撤 回 了 9 项 专 利,2 项 专 利 不 再 有 效, 交 互 数 字 选 择 不 在 审 讯 中 主 张 另 15 项 专 利 是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因 此, 最 近 的 审 讯 和 这 份 判 决 涉 及 了 4 项 专 利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英 国 高 等 法 院 裁 定 EP0515610 专 利 的 一 项 权 利 要 求 为 标 准 必 要 权 利 要 求 另 外,EP0515610 专 利 没 有 中 国 对 应 专 利 ( 三 )IDC 公 司 部 分 专 利 被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宣 告 无 效 2011 年 -2012 年 期 间, 中 国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对 IDC 公 司 第 03244389.7 号 第 03810259.5 号 和 第 02281994.0 号 专 利 宣 告 无 效 ****************** ( 四 )IDC 公 司 近 年 收 取 专 利 许 可 费 以 及 出 售 专 利 资 产 获 利 情 况 1 在 2011 年 年 报 中,InterDigital,Inc 自 称,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总 收 入 分 别 为 :2.97404 亿 美 元 3.94545 亿 美 元 3.01742 亿 美 元

2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在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公 开 的 财 务 信 息 显 示,2012 年 6 月 18 日,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的 附 属 公 司 已 签 署 了 一 份 决 定 性 的 协 议, 以 3.75 亿 美 元 的 价 格 向 英 特 尔 公 司 出 售 大 约 1700 项 专 利 与 专 利 申 请, 包 括 大 约 160 项 已 批 准 的 美 国 专 利 和 大 约 40 项 美 国 专 利 申 请, 该 协 议 涉 及 主 要 与 3G LTE 和 802.11 技 术 相 关 的 专 利 3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在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公 开 的 财 务 信 息 显 示,2012 年 第 二 季 度,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的 一 家 附 属 公 司 已 签 署 了 一 份 决 定 性 的 协 议, 以 900 万 美 元 的 价 格 向 北 京 新 岸 线 移 动 通 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出 售 了 一 些 专 利 和 专 利 申 请 2012 年 7 月 21 日, 新 浪 网 报 道, 北 京 新 岸 线 移 动 通 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从 美 国 InterDigital 公 司 购 买 了 上 百 项 国 内 外 专 利, 这 些 专 利 涉 及 WCDMA 和 LTE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八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近 两 年 年 报 记 载 的 其 他 内 容 ( 一 )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2010 年 年 报 记 载 的 其 他 内 容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在 其 发 布 的 该 公 司 2010 年 年 报 还 记 载 : 我 们 的 名 字 可 能 不 是 家 喻 户 晓, 但 世 界 上 每 一 个 蜂 窝 无 线 通 信 设 备 都 运 用 了 我 们 的 技 术 公 司 自 1972 年 成 立 以 来, 已 经 设 计 和 开 发 出 许 多 用 于 数 字 蜂 窝 以 及 无 线 产 品 和 网 络 的 新 技 术, 包 括 2G 3G 4G 和 IEEE802 相 关 的 产 品 和 网 络 公 司 目 前 通 过 全 资 子 公 司 持 有 的 无 线 通 信 基 本 技 术 相 关 的 专 利 组 合 中, 美 国 专 利 约 1300 项, 非 美 国 专 利 约 7500 项 使 用 本 公 司 发 明 专 利 产 品 包 括 : 移 动 设 备, 如 手 机 平 板 电 脑 笔 记 本 电 脑 和 无 线 个 人 数 字 助 理 ; 无 线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如 基 站 ; 无 线 通 信 设 备 部 件, 如 加 密 狗 和 无 线 设 备 模 块 2010 年, 公 司 的 收 入 确 认 来 自 一 半 以 上 销 往 世 界 各 地 所 有 的 3G 移 动 设 备, 包 括 主 要 移 动 通 信 公 司 ( 如 苹 果 宏 达 LG 电 子 RIM 和 三 星 电 子 ) 所 售 的 移 动 设 备 保 持 实 质 性 参 与 主 要 国 际 标 准 化 机 构, 公 司 将 继 续 致 力 于 目 前 正 在 进 行 的 无 线 标 准 定 义 工 作, 并 继 续 将 公 司 的 发 明 纳 入 这 些 标 准 中 参 与 其 中 让 公 司 技 术 开 发 有 了 很 大 的 可 见 性, 并 能 使 公 司 在 技 术 开 发 方 面 走 在 最 前 沿 此 外, 参 与 主 要 国 际 标 准 有 利 于 促 进 行 业 采 用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并 加 快 使 用 本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的 产 品 的 上 市 时 间

2000 年, 运 营 商 开 始 提 供 3G 服 务 3G 标 准 之 下 的 五 种 规 格 ( 通 常 被 看 作 是 ITU IMT-2000 推 荐 规 格 )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CDMA 技 术 形 式 :FDD 和 TDD( 行 业 中 统 称 为 WCDMA) 以 及 多 通 道 CDMA( 基 于 cdma2000 的 技 术, 如 EV-DO 等 ) 此 外,TD-SCDMA, 一 种 TDD 技 术 的 中 国 版 变 种, 已 经 列 入 标 准 规 格 中 由 于 公 司 专 利 组 合 的 独 特 性, 在 客 户 关 系 上, 公 司 不 与 其 他 专 利 权 利 人 进 行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竞 争, 其 他 专 利 权 利 人 不 享 有 本 公 司 专 利 组 合 中 所 涵 盖 的 发 明 和 技 术 相 同 的 权 利 在 包 含 知 识 产 权 的 任 何 设 备 或 设 备 部 件 中, 制 造 商 可 能 需 要 获 得 多 个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的 许 可 在 申 请 专 利 组 合 许 可 时, 公 司 与 其 他 专 利 权 利 人 在 可 能 面 临 实 际 限 制 的 专 利 使 用 费 份 额 展 开 竞 争 我 们 认 为, 制 造 和 销 售 2G 3G 以 及 最 近 的 4G 产 品 需 要 获 得 本 公 司 许 多 专 利 的 许 可 但 是, 许 多 公 司 也 声 称 他 们 持 有 2G 3G 和 4G 必 要 专 利 在 多 方 寻 求 对 同 一 产 品 的 专 利 权 使 用 费 时, 制 造 商 可 能 宣 称 已 经 难 以 满 足 各 专 利 权 利 人 的 财 务 要 求 在 过 去, 某 些 制 造 商 在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共 同 寻 求 反 垄 断 豁 免 此 外, 某 些 制 造 商 一 直 在 试 图 限 制 必 要 专 利 的 3G 许 可 费 用 总 额 或 费 率 本 公 司 执 行 官 被 委 任 到 上 述 办 事 处 任 职, 直 至 其 继 任 人 妥 为 选 出 并 证 明 具 有 资 格 所 有 执 行 官 同 时 也 具 有 本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 自 2007 年 7 月 成 立 以 来 ) 的 相 同 职 务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InterDigital) 在 2010 年 年 报 中 还 指 出,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专 利 控 股 公 司 IPR 许 可 公 司 是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 二 )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2011 年 年 报 记 载 的 其 他 内 容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在 其 发 布 的 该 公 司 2011 年 年 报 还 记 载 : 几 十 年 来,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InterDigital) 已 开 发 出 基 本 的 无 线 技 术, 这 些 技 术 是 全 世 界 移 动 设 备 网 络 和 服 务 的 核 心 为 促 进 我 们 的 技 术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 得 以 运 用, 我 们 积 极 参 与 标 准 体 并 为 标 准 体 作 出 贡 献, 这 些 标 准 体 促 进 每 一 代 无 线 技 术 的 设 计 和 功 能 开 发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参 与 全 球 标 准 组 织, 这 对 我 们 的 成 功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我 们 相 信, 我 们 的 参 与 使 我 们 更 加 明 确 地 进 行 技 术 开 发, 使 我 们 始 终 处 于 技 术 开 发 的 前 沿 这 也 使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有 机 会 参 与 标 准 体 分 享 我 们 的 解 决 方

案, 同 时 我 们 也 继 续 解 决 无 线 行 业 在 今 天 所 面 临 的 最 复 杂 挑 战 而 且, 加 入 标 准 组 织 后, 我 们 的 技 术 获 得 更 为 普 遍 的 使 用, 这 有 助 于 推 动 我 们 取 得 经 济 上 的 成 功 虽 然 我 们 在 4G 和 非 移 动 技 术 方 面 已 取 得 的 和 正 在 申 请 的 专 利 组 合 在 不 断 扩 大, 但 我 们 在 这 些 领 域 的 专 利 组 合 许 可 计 划 还 不 够 成 熟, 而 且 也 许 不 会 像 我 们 的 2G 和 3G 许 可 计 划 那 样 带 来 同 样 成 功 的 收 入 我 们 认 为, 使 用 了 我 们 的 专 利 发 明 的 某 些 产 品 ( 包 括 手 机 ) 也 有 越 来 越 多 的 价 格 下 调 压 力, 而 且 我 们 的 一 些 专 利 使 用 费 率 与 手 机 的 定 价 也 相 互 关 联 此 外, 其 他 许 多 公 司 也 主 张 持 有 移 动 市 场 产 品 的 关 键 专 利 不 断 增 加 的 价 格 压 力 加 上 许 多 在 其 移 动 技 术 上 追 求 使 用 费 的 专 利 持 有 人, 可 能 导 致 我 们 收 到 的 专 利 发 明 使 用 费 率 下 降 我 们 不 能 保 证 我 们 的 专 利 的 有 效 性 和 可 执 行 性 会 继 续 保 持, 也 不 能 保 证 我 们 的 专 利 将 被 确 定 为 适 用 于 任 何 特 定 产 品 或 标 准 2011 年 7 月 26 日,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InterDigital)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LLC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及 IPR Licensing.Inc.( 在 此 的 叙 述 中, 统 称 为 本 公 司 InterDigital 我 们 或 我 们 的 ) 针 对 Nokia Corporation 和 Nokia Inc.( 统 称 诺 基 亚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 以 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 (USA) 的 名 义 经 营 )( 统 称 为 华 为 ) 中 兴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ZTE(USA) Inc.( 统 称 中 兴, 且 与 诺 基 亚 和 华 为 一 起, 统 称 答 辩 人 ), 向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指 控 答 辩 人 从 事 不 公 平 贸 易 活 动, 将 侵 犯 InterDigital 七 项 美 国 专 利 ( 简 称 主 张 被 侵 权 的 专 利 ) 的 某 些 3G 无 线 设 备 ( 包 括 WCDMA 和 cdma2000 功 能 移 动 电 话 USB 闪 存 盘 平 板 电 脑 及 这 些 设 备 的 组 件 ) 进 口 或 准 备 进 口 到 美 国, 并 在 进 口 到 美 国 后 进 行 销 售 该 申 诉 也 延 伸 到 某 些 WCDMA 和 cdma2000 含 有 WiFi 功 能 的 设 备 InterDigital 在 向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申 诉 中, 请 求 出 具 一 项 排 除 令, 禁 止 答 辩 人 进 口 的 或 他 人 代 表 答 辩 人 进 口 的 任 何 侵 权 3G 无 线 设 备 ( 和 组 件 ) 进 入 美 国, 同 时 也 请 求 出 具 一 份 禁 止 令, 禁 止 继 续 销 售 已 经 进 口 到 美 国 的 侵 权 产 品 2011 年 8 月 31 日,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正 式 对 答 辩 人 展 开 调 查 2011 年 9 月 29 日, 诺 基 亚 提 出 一 项 动 议, 请 求 终 止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的 调 查, 并 辩 称,InterDigital 声 称 向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协 会 (ETSI) 承 诺 在 对 外 许 可 关 键 专 利 时 遵 守 公 平 合 理 和 非 歧 视 条 款, 这 导 致 InterDigital 放 弃 了 向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寻 求 排 他 性 救 济 的 权 利 2011 年 10 月 19 日,InterDigital 提 出 反 对 此 项 终 止 动 议 在 InterDigital 提 起 本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申 诉 案 件 的 同 一 日, 我 们 针 对 答 辩 人 向 特 拉 华 州 地 区 的 美 国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了 平 行 诉 讼, 指 控 侵 犯 了 与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申 诉 案 件 中 相 同 的 主 张 被 侵 权 的 专 利 在 特 拉 华 州 地 区 法 院 的 起 诉 中, 请 求 出 具 一 项 永 久 禁 令 及 主 张 损 害 赔 偿 金 和 以 故 意 侵 权 为 由 的 加 重 损 害 赔 偿 金 以 及 支 付 合 理 的 律 师 成 本 和 费 用

2011 年 11 月 30 日, 华 为 公 司 提 交 一 份 动 议, 请 求 部 分 解 除 中 止 动 议, 裁 决 InterDigital 意 图 违 反 某 些 公 平 合 理 和 非 歧 视 义 务 为 由 提 出 的 反 诉, 而 案 件 其 余 部 分 仍 然 中 止 2011 年 12 月 16 日, ZTE(USA) Inc.( 中 兴 美 国 ) 提 交 一 份 诉 状, 加 入 华 为 的 动 议, 并 请 求 部 分 解 除 中 止 动 议, 使 中 兴 美 国 以 公 平 合 理 和 非 歧 视 为 由 的 类 似 反 诉 得 以 裁 决 2011 年 12 月 19 日,InterDigital 提 交 了 一 份 答 辩, 应 对 华 为 的 动 议, 并 请 求 酌 情 中 止 华 为 和 中 兴 美 国 提 出 的 反 诉 2011 年 12 月 30 日, 华 为 提 交 答 辩 书, 以 支 持 其 部 分 解 除 中 止 动 议 的 请 求 2012 年 1 月 9 日,InterDigital 提 交 了 答 辩 书, 以 支 持 其 酌 情 中 止 华 为 和 中 兴 美 国 反 诉 的 请 求 九 无 线 通 信 领 域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交 易 诉 讼 情 况 ( 一 ) 无 线 通 信 领 域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交 易 情 况 1 IDC 公 司 提 交 的 网 站 新 闻 信 息 等 有 如 下 报 道 及 内 容 : 飞 鸿 移 动 网 站 (www.22shop.com) 登 载 了 显 示 上 传 日 期 为 2009 年 5 月 4 日 的 高 通 授 予 深 圳 三 木 公 司 CDMA 及 TD 专 利 许 可 权 报 道, 主 要 内 容 为, 美 国 高 通 公 司 授 予 深 圳 市 三 木 通 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CDMA 及 TD-SCDMA 标 准 的 用 户 单 元 和 模 块 / 调 制 解 调 器 卡 的 全 球 专 利 许 可 网 易 科 技 网 站 (tech.163.com) 登 载 了 显 示 上 传 日 期 为 2008 年 8 月 6 日 的 高 通 公 司 授 予 华 勤 CDMA2000 专 利 许 可 权 报 道, 主 要 内 容 为, 美 国 高 通 公 司 授 予 上 海 华 勤 通 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专 利 组 合 的 全 球 专 利 许 可 权 准 许 其 开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CDMA2000 用 户 单 元 与 调 制 解 调 器 卡 的 全 球 专 利 许 可 权 比 特 网 (ChinaByte.COM) 登 载 了 显 示 上 传 日 期 为 2008 年 12 月 23 日 的 天 宇 与 高 通 达 成 专 利 协 议 发 力 3G 终 端 市 场 报 道, 主 要 内 容 为, 美 国 高 通 公 司 授 予 天 宇 朗 通 公 司 CDMA2000 和 WCDMA 用 户 单 元 与 调 制 解 调 器 卡 全 球 专 利 许 可 权 泡 泡 网 站 (PCPOP.COM) 登 载 了 显 示 上 传 日 期 为 2008 年 9 月 30 日 的 诺 基 亚 / 诺 基 亚 西 门 子 获 华 为 专 利 许 可 报 道, 主 要 内 容 为, 诺 基 亚 / 诺 基 亚 西 门 子 与 华 为 及 其 子 公 司 就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达 成 专 利

许 可 协 议, 该 协 议 覆 盖 了 各 方 所 有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全 球 使 用 权, 包 括 移 动 终 端 网 络 基 础 设 施 和 服 务 中 使 用 到 的 GSM WCDMA CDMA2000 光 纤 网 络 数 据 通 信 及 WiMAX 专 利 和 讯 网 站 (tech.hexun.com) 登 载 了 显 示 上 传 日 期 为 2009 年 5 月 14 日 的 高 通 授 予 Telit 商 用 WCDMA 专 利 技 术 的 全 球 许 可 报 道, 主 要 内 容 为, 高 通 公 司 与 无 线 通 信 专 业 公 司 已 达 成 商 用 WCDMA 调 制 解 调 器 卡 技 术 许 可 协 议, 根 据 该 协 议, 高 通 将 授 予 Telit 公 司 关 于 高 通 CDMA 专 利 技 术 的 全 球 许 可 协 议 2012 年 2 月 24 日, 新 浪 科 技 (tech.sina.com) 转 载 通 信 信 息 报 专 利 战 成 电 信 设 备 商 竞 争 手 段 一 文 提 及 : 据 了 解, 谷 歌 要 求 苹 果 每 销 售 一 台 Iphone 便 支 付 最 高 2.25% 的 专 利 使 用 费 2012 年 8 月 13 日, 光 明 网 (it.gmw.cn) 转 载 腾 讯 科 技 乔 布 斯 曾 向 三 星 报 价 2.5 亿 美 元 即 获 专 利 许 可 一 文 提 及 : 据 原 先 的 新 闻 报 道, 三 星 向 每 台 设 备 索 取 的 专 利 费 为 2.4% 2012 年 2 月 7 日,IT 业 界 新 闻 与 评 论 (new.chinaunix.net) 登 载 新 浪 科 技 发 布 摩 托 罗 拉 正 式 要 求 苹 果 支 付 专 利 许 可 费 称 : 据 外 国 媒 体 周 一 报 道, 摩 托 罗 拉 已 经 正 式 要 求 苹 果 就 2011 年 售 出 的 每 一 台 Iphone 和 IPAD 支 付 相 当 于 售 价 为 2.25% 的 专 利 费 2008 年 6 月 2 日, 赛 迪 网 (news.ccidnet.com) 登 载 第 一 财 经 日 报 中 国 电 信 将 向 高 通 缴 纳 4%CDMA 专 利 许 可 费 一 文 提 及 : 高 通 公 司 在 中 国 市 场 上 收 取 的 CDMA2000 手 机 的 许 可 费 率 为 4%- 5% Huawei.com 登 载 华 为 成 为 开 放 专 利 联 盟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一 文 提 及 : 根 据 美 国 知 名 顾 问 公 司 ABI 的 分 析 报 告 指 出,WCDMA3G 昂 贵 的 终 端 专 利 费 用 是 工 厂 设 备 价 格 的 12.2% Eric Stasik 著 LTE 通 讯 标 准 (4G) 中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许 可 费 和 许 可 策 略 记 载 : 在 2007 年, Lemley 及 Shapiro 曾 点 评 道, 他 们 已 经 看 到 ( 为 W-CDMA) 产 生 的 许 可 费 估 计 高 达 每 部 电 话 总 价 的 30% 基 于 在 仸 何 交 叉 许 可 协 商 开 始 之 前 产 生 的 总 计 专 利 费 需 求 更 保 守 的 估 计 则 认 为 那 些 没 有 任 何 专 利 的 公 司 为 GSM 支 付 的 总 计 许 可 费 将 以 10-13% 的 费 率 进 行 交 易 阿 尔 卡 特 - 朗 讯 声 明 : 我 们 希 望, 我 们 以 一 个 不 大 于 2% 的 折 扣 许 可 费 对 我 们 手 机 上 的 LTE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进 行 许 可 爱 立 信

强 调 : 为 手 机 设 定 的 总 计 许 可 费 率 最 多 为 6-8 个 百 分 点, 声 称 其 为 了 手 机 支 付 的 LTE 的 许 可 费 大 约 为 1.5% 左 右 华 为 声 明 他 们 希 望 在 终 端 用 户 的 产 品 上 提 供 一 个 一 个 灵 活 的, 但 不 超 过 1.5% 的 许 可 费 率 摩 托 罗 拉 : 希 望 其 在 LTE 系 统 和 设 备 ( 包 括 手 机 ) 上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许 可 费 率 大 约 为 2.25% 诺 基 亚 声 称 其 作 为 仅 使 用 LTE 无 线 通 信 标 准 的 设 备, 许 可 费 率 的 范 围 大 约 为 其 终 端 用 户 设 备 售 价 的 1.5% 诺 基 亚 - 西 门 子 通 信 (NSN), 颁 布 了 一 个 单 独 的 政 策, 其 预 测 对 于 终 端 使 用 设 备 的 LTE 许 可 费 率 将 占 产 品 售 价 的 0.8% 高 通 : 期 望 他 们 因 许 可 LTE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档 案 的 而 获 得 的 许 可 费 为 销 售 总 价 的 3.25% 中 兴 声 称 其 将 以 最 多 终 端 用 户 设 备 销 售 价 的 1% 的 费 率 对 其 为 移 动 通 讯 终 端 设 计 的 LTE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进 行 许 可 IIkka Rahnasto 在 专 著 知 识 产 权, 外 部 效 应 和 反 垄 断 法 中 提 到 一 些 评 论 家 已 经 预 测, 高 达 2% 的 许 可 费 将 在 通 信 行 业 中 被 支 付 目 前 已 公 布 的 为 LTE 设 置 的 平 均 许 可 费 率 大 约 为 2.1% 在 这 点 上, 必 须 被 澄 清 的 是, 已 公 布 的 许 可 费 率 可 能 会 与 因 双 边 谈 判 而 产 生 的 实 际 的 许 可 费 率 有 着 显 著 的 区 别 在 进 行 公 开 声 明 之 后, 潜 在 的 被 许 可 人 可 能 会 合 理 期 望 该 公 开 声 明 构 成 协 商 中 的 公 开 报 价 而 在 该 些 公 开 声 明 中, 这 些 事 项 都 应 该 被 预 计 到 2 华 为 公 司 方 提 交 的 网 站 新 闻 信 息 有 如 下 报 道 及 内 容 : 中 国 信 息 产 业 网 2002 年 11 月 12 日 曾 经 登 载 了 标 题 为 DoCoMo 爱 立 信 等 将 共 促 WCDMA 专 利 费 公 平 合 理 的 新 闻, 该 文 提 及,NTTDoCoMo 爱 立 信 诺 基 亚 和 西 门 子 近 日 达 成 共 识, 共 同 提 出 专 利 许 可 计 划 全 球 约 有 一 百 一 十 家 运 营 商 已 经 选 择 了 WCDMA 标 准, 相 关 的 基 本 知 识 产 权 (IPR) 绝 大 部 分 由 以 上 几 家 公 司 拥 有 该 计 划 的 达 成 将 确 保 WCDMA 的 累 计 专 利 费 率 百 分 比 保 持 适 度 的 水 平 诺 基 亚 执 行 副 总 裁 YrjoNeuvo 说 : 这 一 计 划 意 味 着 WCDMA 的 累 计 专 利 使 用 费 将 保 持 健 康 水 平 例 如, 根 据 中 国 最 近 的 发 展 情 况, 累 计 专 利 使 用 费 可 能 比 我 们 早 些 时 候 预 定 的 5% 还 要 低 这 种 运 营 商 制 造 商 和 应 用 开 发 商 都 能 够 非 常 放 心 地 对 WCDMA 标 准 进 行 投 入 我 们 看 到 IPR 计 划 已 经 得 到 业 界 的 支 持, 希 望 有 更 多 的 公 司 加 入 进 来 3 IDC 公 司 提 交 的 证 据 显 示 谷 歌 购 买 合 并 摩 托 罗 拉 案 中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交 易 情 况 2012 年 2 月 13 日, 欧 盟 委 员 会 根 据 第 139/2004 号 理 事 会 条 例 第 6(1)(b) 条 的 规 定 就 谷 歌 / 摩 托 罗 拉 移 动 案 作 出 委 员 会 判 决, 该 判 决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根 据 2011 年 8 月 15 日 签 署 的 合 并 协 议 和 计 划, 谷 歌 将 通 过 股 权 购 买 合 并 整 个 摩 托 罗 拉 移 动 的 唯 一 控 制 权, 作 为 交 易 的 一 部 分, 谷 歌 将 并 购 摩 托 罗 拉 移 动 的 整 个 专 利 档 案 摩 托 罗 拉 移 动 拥 有 很 多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包 括 LTE 3G 2G WCDMA-UMTS GSM-GPRS CDMA WiFi WiMAX MPEG-4 等 专 利 2012 年 2 月 28 日, 谷 歌 就 其 欲 收 购 摩 托 罗 拉 移 动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一 事 向 多 个 标 准 设 定 组 织 发 函, 谷 歌 在 信 中 称 会 尊 重 摩 托 罗 拉 现 存 的 以 公 平 合 理 与 无 歧 视 的 条 款 许 可 其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承 诺, 谷 歌 承 认 摩 托 罗 拉 移 动 已 经 准 备 以 最 多 为 每 台 终 端 设 备 净 售 价 2.25% 的 费 率 许 可 其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并 且 该 许 可 费 率 可 以 由 交 叉 许 可 或 其 他 对 价 所 抵 销, 谷 歌 称 将 来 会 尊 重 该 费 率 谷 歌 称 其 会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与 潜 在 被 许 可 人 以 善 意 进 行 谈 判, 在 这 段 时 间 里,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可 以 启 动 针 对 另 一 方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法 律 程 序, 并 且 基 于 其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寻 求 禁 令 救 济 谷 歌 主 张, 对 于 摩 托 罗 拉 移 动 拥 有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在 以 下 条 件 下, 即 使 在 善 意 的 谈 判 失 败 后, 一 个 潜 在 的 被 许 可 人 也 将 有 机 会 阻 止 禁 令 救 济 的 寻 求 :(a) 以 一 定 条 件 提 议 许 可 摩 托 罗 拉 移 动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并 且 (b) 为 许 可 费 的 支 付 提 供 担 保 在 一 开 始 就 应 当 强 调 的 是, 摩 托 罗 拉 移 动 有 着 为 其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使 用 收 取 相 关 终 端 产 品 净 销 售 价 2.25% 费 率 的 长 期 实 践 摩 托 罗 拉 移 动 公 开 声 明 这 是 一 个 FRAND 费 率 欧 盟 委 员 会 认 为, 如 果 谷 歌 在 并 购 完 成 后 开 始 寻 求 高 于 2.25% 的 许 可 率, 才 有 可 能 需 要 对 此 次 并 购 提 出 质 疑 欧 盟 委 员 会 认 为, 交 叉 许 可 通 常 而 言 不 是 反 竞 争 的, 此 外, 在 移 动 通 信 领 域, 交 叉 许 可 是 一 个 普 遍 的 和 可 被 接 受 的 惯 例, 因 此, 谷 歌 也 许 有 动 机 基 于 摩 托 罗 拉 移 动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参 与 交 叉 许 可 并 不 是 一 个 竞 争 法 需 要 考 虑 的 问 题 此 外, 在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基 础 上 寻 求 和 实 施 禁 令 从 其 本 身 考 量, 也 不 是 反 竞 争 的, 特 别 是, 依 据 具 体 情 况,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权 人 对 不 愿 意 以 善 意 对 FRAND 条 款 进 行 谈 判 的 潜 在 被 许 可 人 寻 求 禁 令 可 以 是 合 法 的 ( 二 ) 无 线 通 信 领 域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诉 讼 情 况 IDC 公 司 还 提 交 网 页 打 印 资 料 显 示 : 2011 年 6 月 8 日, 中 国 新 闻 网 (chinanews.com) 登 载 南 方 网 LTE 千 亿 订 单 争 夺 战 欧 洲 爆 发 华 为 中 兴 不 和 解, 该 文 提 及, 华 为 称 : 华 为 公 司 是 LTE 技 术 的 领 先 企 业,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份 额 15%, 据 全 球 前 列 华 为 中 兴 恩 怨 集 中 爆 发 缘 起 华 为 诉 讼 :4 月 28 日 晚, 华 为 在 德 国 法 国 和 匈 牙 利, 就 中 兴 侵 犯 其 数 据 卡 LTE 专 利 和 商 标 权 提 起 诉 讼

2011 年 6 月 13 日, 中 安 在 线 (it.anhuinews.com) 登 载 中 兴 华 为 专 利 大 战 双 方 同 质 化 竞 争 严 重, 该 文 称,5 月 10 日, 据 彭 博 社 报 道, 华 为 已 经 赢 得 了 针 对 中 兴 德 国 公 司 商 标 侵 权 的 初 始 禁 令 该 禁 令 于 5 月 2 日 由 德 国 汉 堡 法 院 颁 布, 内 容 是 禁 止 中 兴 在 其 USB 数 据 卡 上 使 用 华 为 的 一 项 注 册 商 标, 并 禁 止 在 德 国 销 售 印 有 该 商 标 的 USB 数 据 卡 记 者 在 采 访 中 获 悉, 在 将 中 兴 告 上 法 庭 前, 华 为 已 于 去 年 11 月 22 日 就 向 中 兴 发 出 通 告, 要 求 坐 下 来 协 商, 进 行 专 利 交 叉 许 可 谈 判 3 天 后, 中 兴 给 华 为 回 函, 声 称 华 为 也 使 用 了 中 兴 大 量 的 专 利, 并 未 获 得 授 权 许 可 此 后, 从 去 年 12 月 到 今 年 3 月, 双 方 又 进 行 了 三 次 面 对 面 的 谈 判, 但 都 无 疾 而 终 IDC 公 司 所 提 交 德 国 曼 海 姆 地 区 法 院 于 2012 年 5 月 2 日 就 摩 托 罗 拉 诉 微 软 有 关 ITU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侵 权 诉 讼 判 决 部 分 翻 译 显 示 : 曼 海 姆 地 区 法 院 认 为, 专 利 权 人 在 专 利 标 准 组 织 作 出 的 知 识 产 权 声 明 或 是 许 可 声 明, 并 不 构 成 权 利 人 和 潜 在 被 许 可 人 之 间 的 许 可 合 同 也 不 存 在 一 份 第 三 人 为 受 益 人 的 合 同, 通 过 使 第 三 人 受 益 的 合 同 层 面 而 创 设 的 具 有 处 分 性 质 的 许 可 授 权 于 法 无 据, 德 国 法 不 承 认 使 第 三 人 受 益 的 物 权 合 同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权 利 人 作 出 的 许 可 准 备 声 明, 也 不 能 被 视 为 针 对 不 特 定 的 甚 至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权 利 人 不 认 识 的 多 数 第 三 人 作 出 的 仅 需 要 第 三 人 接 受 即 可 的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要 约, 而 仅 仅 是 请 求 寻 求 许 可 的 各 方 寻 求 符 合 FRAND 条 款 的 要 约 邀 请 许 可 准 备 声 明 仅 仅 包 含 一 项 将 反 垄 断 法 的 效 力 具 体 化 的 意 愿, 但 并 不 包 含 缔 约 的 强 制 它 包 含 将 会 按 照 FRAND 条 款 给 予 第 三 方 许 可 的 承 诺, 但 仅 仅 是 设 定 了 一 项 请 求 权 的 基 础, 即 使 寻 求 许 可 方 为 满 足 其 要 求 能 够 提 出 一 项 实 际 的 请 求 权 的 基 础 上 述 事 实 有 华 为 公 司 IDC 公 司 双 方 年 报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 协 会 (ETSI)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IDC 公 司 加 入 ETSI 的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声 明 和 许 可 申 报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声 明 附 录 中 国 电 信 集 团 公 司 中 国 联 通 公 司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颁 布 的 电 信 设 施 技 术 标 准 华 为 公 司 与 IDC 公 司 谈 判 往 来 的 邮 件 IDC 公 司 与 苹 果 公 司 三 星 公 司 等 专 利 许 可 情 况 IDC 公 司 在 美 国 特 拉 华 州 法 院 起 诉 华 为 公 司 的 诉 状 IDC 公 司 在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ITC) 起 诉 华 为 公 司 材 料 公 证 书 当 事 人 陈 述 庭 审 笔 录 等 证 据 佐 证 另 查 明 :2011 年 12 月 6 日, 华 为 公 司 向 原 审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请 求 判 令 : 1 按 照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FRAND) 条 件 判 决 确 定 IDC 公 司 就 其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许 可 华 为 公 司 的 许 可 费 率 或 费 率 范 围 2 由 IDC 公 司 承 担 本 案 全 部 诉 讼 费 用 一 审 诉 讼 过 程 中, 华 为 公 司 明 确 其 请 求 法 院 按 照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FRAND) 条 件 判 决 确 定 许 可 华 为 公 司 许 可 费 率 或 费 率 范 围 对 象 为 IDC 公 司 的 全 部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IDC 公 司 持 有 的 对 应 中 国 无 线 通 信 标 准 的 包 括 2G 3G 4G 在 内 的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及 专 利 申 请 )

原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本 案 为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使 用 费 纠 纷 华 为 公 司 提 起 诉 讼 的 请 求 权 基 础 为, 华 为 公 司 认 为 IDC 公 司 作 为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持 有 人 负 有 以 符 合 FRAND( 即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 条 件 对 华 为 公 司 进 行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授 权 的 义 务,IDC 公 司 向 华 为 公 司 所 提 出 的 四 次 专 利 许 可 报 价 及 条 件 均 违 反 了 FRAND 义 务,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就 IDC 公 司 的 全 部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 含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申 请, 下 同 ), 按 照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FRAND) 条 件, 判 决 确 定 许 可 华 为 公 司 费 率 或 费 率 范 围 本 案 双 方 争 议 的 焦 点 问 题 为 :IDC 公 司 就 其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是 否 负 有 以 FRAND 条 件 对 华 为 公 司 授 权 的 义 务 ;IDC 公 司 向 华 为 公 司 所 提 出 的 专 利 许 可 报 价 及 条 件 是 否 有 违 FRAND 义 务 ;IDC 公 司 全 部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许 可 华 为 公 司, 怎 样 的 许 可 费 率 或 费 率 范 围 符 合 FRAND 条 件 一 关 于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是 否 为 本 案 适 格 被 告 四 被 告 均 是 InterDigital,Inc(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互 为 关 联 公 司, 对 外 统 称 为 InterDigital Group ( 交 互 数 字 集 团 ),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专 利 控 股 公 司 IPR 许 可 公 司 以 登 记 的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权 人 名 义 持 有 在 中 国 的 专 利 及 专 利 申 请,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交 互 数 字 集 团 代 表 加 入 了 ETSI 等 多 个 电 信 标 准 组 织, 参 与 了 各 类 无 线 通 信 国 际 标 准 的 制 定,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对 外 统 一 进 行 专 利 许 可 谈 判 事 宜 ************************* *;IDC 公 司 在 美 国 发 起 的 针 对 华 为 公 司 的 诉 讼 中,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也 是 共 同 原 告 ; 本 案 中 Lawrence F. Shay 是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执 行 副 主 席 首 席 知 识 产 权 顾 问, 是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IPR 许 可 公 司 的 总 裁, 也 是 交 互 数 字 专 利 控 股 公 司 的 总 裁 及 首 席 行 政 长 官 同 时, Lawrence F. Shay 还 是 四 被 告 的 共 同 授 权 代 表 由 此 可 见, 四 个 被 告 就 专 利 申 请 持 有 以 及 对 外 许 可 形 成 了 权 利 义 务 的 共 同 体 包 括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在 内 的 四 被 告 作 为 专 利 许 可 方, 列 为 本 案 被 告 是 合 适 的 IDC 公 司 辩 称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不 能 成 为 专 利 许 可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不 予 采 信 二 关 于 本 案 的 法 律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可 以 协 议 选 择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和 许 可 适 用 的 法 律 当 事 人 没 有 选 择 的, 适 用 本 法 对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可 以 协 议 选 择 合 同 适 用 的 法 律, 当 事 人 没 有 选 择 的, 适 用 履 行 义 务 最 能 体 现 该 合 同 特 征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经 常 居 所 地 或 者 其 他 与 该 合 同 有 密 切 联 系 的 法 律 本 案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议 选 择 适 用 的 法 律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原 则 既 是 ETSI TIA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也 是 标 准 组 织 普 遍 适 用 的 一 项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是 作 为 标 准 组 织 成 员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权 利 人 应 普 遍 遵 循 的 一 项 义 务, 且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原 则 也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民 事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公 平 等 价 有 偿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确 定 各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当 事 人 行 使 权 利 履 行 义 务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相 符 在 双 方 谈 判 过 程 中,**************************** ******************************* 本 案 所 要 解 决 的 不 是 基 于 华 为 公 司 IDC 公 司 均 系 ETSI 会 员 ETSI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下 的 IDC 公 司 的 欧 洲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许 可 问 题, 而 是 华 为 公 司 因 实 施 中 国 通 信 标 准 而 要 求 按 照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条 件 获 得 IDC 公 司 在 中 国 法 域 下 的 中 国 通 信 标 准 之 下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授 权 许 可, 双 方 争 议 标 的 华 为 公 司 住 所 地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涉 案 专 利 实 施 地 谈 判 协 商 地 均 在 中 国, 按 照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本 案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IDC 公 司 关 于 本 案 应 适 用 法 国 法 的 辩 解, 没 有 事 实 以 及 法 律 依 据, 不 予 采 信 三 华 为 公 司 诉 讼 请 求 是 否 具 体 明 确, 法 院 就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许 可 费 率 做 出 裁 决 是 否 合 适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尽 管 IDC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系 由 其 单 方 面 声 明, 没 有 机 构 对 其 所 谓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一 一 验 证, 但 标 准 是 确 定 的,IDC 公 司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也 是 确 定 的 *********** ************** 因 此, 华 为 公 司 的 请 求 是 明 确 的 关 于 许 可 费 率 应 否 由 司 法 裁 决,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作 为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权 利 人 负 有 FRAND 许 可 义 务 由 于 被 许 可 对 象 情 况 千 差 万 别 许 可 条 款 各 异,FRAND 并 不 意 味 着 费 率 及 许 可 条 件 的 完 全 一 致 通 常 情 况 下, 双 方 达 成 专 利 许 可 协 议, 就 无 需 司 法 机 关 的 介 入 ************* *****IDC 公 司 于 2011 年 7 月 在 美 国 法 院 以 及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分 别 提 出 诉 讼, 要 求 对 华 为 公 司 实 施 禁 令 *********************************** ******** 实 际 上, 就 华 为 公 司 IDC 公 司 之 间 专 利 许 可 费 率 条 件 问 题, 如 果 不 寻 求 司 法 救 济, 除 被 迫 接 受 IDC 公 司 单 方 面 所 提 出 的 条 件, 华 为 公 司 没 有 任 何 谈 判 余 地 IDC 公 司 一 方 面 通 过 诉 讼 ( 包 括 禁 令 申 请 ), 迫 使 华 为 公 司 接 受 其 单 方 许 可 报 价, 另 一 方 面,IDC 公 司 以 双 方 在 谈 判 中 对 于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的 商 业 条 款 的 分 歧, 不 宜 由 司 法 机 关 介 入 并 作 出 裁 判, 应 留 待 双 方 通 过 商 业 谈 判 予 以 解 决 为 由, 阻 止 华 为 公 司 获 取 司 法 救 济, 明 显 属 于 双 重 标 准 IDC 公 司 该 项 辩 解 不 能 成 立, 不 予 采 信 由 于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特 殊 性,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权 利 人 的 许 可 只 能 是 非 排 他 的 许 可 ( 本 案 并 不 涉 及 专 利 转 让 ), 如 果 是 排 他 许 可,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权 利 人 就 无 法 再 许 可 其 他 实 施 者, 无 法 履 行 其 对 不 特

定 实 施 者 的 FRAND 义 务 因 此, 只 要 专 利 许 可 的 范 围 确 定, 费 率 确 定, 许 可 合 同 是 可 以 成 立 的, 不 存 在 还 要 确 定 许 可 种 类 等 问 题 四 关 于 IDC 公 司 是 否 负 有 以 符 合 FRAND( 即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 条 件 对 华 为 公 司 进 行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授 权 的 义 务 所 谓 标 准 是 指 为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获 得 最 佳 秩 序, 经 协 商 一 致 制 定 并 由 公 认 机 构 批 准, 共 同 使 用 的 和 重 复 使 用 的 一 种 规 范 性 文 件 技 术 标 准 是 指 对 一 个 或 几 个 生 产 技 术 设 立 的 必 须 得 符 合 要 求 的 条 件 以 及 能 达 到 此 标 准 的 实 施 技 术 技 术 标 准 具 有 强 制 性, 其 实 质 上 是 一 种 统 一 的 技 术 规 范, 能 保 障 重 复 性 的 技 术 事 项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得 到 统 一, 以 保 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互 换 性 兼 容 性 和 通 用 性, 从 而 降 低 生 产 成 本, 并 且 消 除 消 费 者 的 替 换 成 本 以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并 促 进 技 术 进 步 专 利 权, 作 为 一 种 法 定 的 垄 断 权, 赋 予 权 利 人 就 特 定 专 利 技 术 排 他 性 使 用 的 独 占 性 权 利 专 利 与 技 术 标 准 结 合 以 后, 经 营 者 欲 实 施 标 准, 必 然 要 实 施 某 专 利 技 术 或 某 专 利 技 术 的 某 项 权 利 要 求 在 实 施 标 准 时 必 然 要 被 实 施 的 专 利 技 术, 通 常 被 称 为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如 实 施 标 准 时 必 然 要 实 施 某 项 专 利 技 术 的 某 项 权 利 要 求, 则 该 权 利 要 求 通 常 被 称 为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为 避 免 专 利 权 人 滥 用 专 利 标 准 化 给 自 己 带 来 的 强 势 地 位, 拒 绝 向 竞 争 对 手 许 可 实 施 专 利 技 术, 导 致 竞 争 对 手 因 无 法 执 行 技 术 标 准 而 被 排 除 在 市 场 之 外, 或 者 借 助 标 准 实 施 的 强 制 性 向 被 许 可 人 索 取 高 额 专 利 使 用 费, 形 成 专 利 讹 诈, 由 此 形 成 了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 专 利 许 可 的 基 本 原 则 各 个 无 线 通 信 领 域 的 标 准 组 织 在 其 成 员 加 入 时, 均 要 求 该 会 员 ( 针 对 其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 作 出 将 准 备 根 据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的 条 件 来 授 予 不 可 撤 销 的 许 可 本 案 查 明 的 事 实 显 示,IDC 公 司 是 ETSI TIA 的 会 员, 参 与 了 至 少 这 两 大 标 准 组 织 标 准 的 制 定 IDC 公 司 声 称 在 ETSI 中 拥 有 大 量 标 准 必 要 专 利,IDC 公 司 同 时 向 ETSI TIA 承 诺, 其 将 按 照 FRAND RAND 许 可 其 专 利 由 于 通 信 产 品 的 互 联 互 通 要 求, 其 标 准 必 须 相 对 统 一, 中 国 的 相 关 通 信 产 品 的 标 准 技 术 实 质 地 采 用 了 相 关 国 际 标 准 IDC 公 司 也 多 次 声 称, 其 在 中 国 相 关 通 信 标 准 中 均 拥 有 必 要 专 利 IDC 公 司 在 ETSI 声 称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对 应 中 国 电 信 领 域 的 移 动 终 端 和 基 础 设 施 之 技 术 标 准, 亦 是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华 为 公 司 生 产 销 售 通 信 产 品 必 须 保 证 其 符 合 中 国 相 关 通 信 标 准, 通 信 标 准 对 于 诸 如 华 为 公 司 这 类 通 信 设 备 制 造 服 务 提 供 商 来 说, 无 法 替 代 不 可 选 择, 华 为 公 司 不 可 避 免 要 实 施 IDC 公 司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IDC 公 司 主 动 参 与 相 关 国 际 标 准 组 织 标 准 的 制 定,IDC 公 司 对 中 国 标 准 采 用 其 专 利 是 有 所 预 期 的 并 且, 从 华 为 公 司 与 IDC 公 司 方 专 利 许 可 谈 判 往 来 的 邮 件 看,************ 华 为 公 司 IDC 公 司 谈 判 过 程 中,************** *************** 根 据 我 国 的 法 律,IDC 公 司 方 亦 应 将 其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以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的 原 则 授 权 给 华 为 公 司 使 用 因 此, 尽 管 IDC 公 司 没 有 直 接 参 与 中 国 通 信 标 准 的 制 定

,IDC 公 司 同 样 负 有 以 符 合 FRAND( 即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 条 件 对 华 为 公 司 进 行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授 权 的 义 务,IDC 公 司 负 担 的 该 义 务 贯 穿 于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授 权 许 可 谈 判 签 订 履 行 的 整 个 过 程 亓 IDC 公 司 向 华 为 公 司 所 提 出 的 专 利 许 可 报 价 及 条 件 是 否 有 违 FRAND 义 务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许 可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许 可 的 存 在 对 于 愿 意 支 付 合 理 使 用 费 的 善 意 的 标 准 使 用 者,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权 人 不 得 径 直 拒 绝 许 可, 否 则 将 不 恰 当 地 将 技 术 标 准 使 用 者 排 除 在 市 场 竞 争 之 外, 危 及 他 人 基 于 对 技 术 标 准 的 信 任 所 作 的 各 种 投 资 的 安 全, 有 悖 于 专 利 法 的 宗 旨 以 及 技 术 标 准 的 内 在 要 求 其 次, 落 实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原 则 应 平 衡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相 关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既 保 证 专 利 权 人 能 够 从 技 术 创 新 中 获 得 足 够 的 回 报, 同 时 也 避 免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权 利 人 借 助 标 准 所 形 成 的 强 势 地 位 索 取 高 额 许 可 费 率 或 附 加 不 合 理 条 件 第 三,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原 则 的 核 心 在 于 合 理 无 歧 视, 关 键 在 于 许 可 费 率 的 合 理, 而 许 可 费 的 合 理 既 包 括 许 可 费 本 身 的 合 理 以 及 许 可 费 相 比 较 的 合 理 第 四, 从 许 可 费 自 身 的 合 理 来 说, 至 少 应 考 量 以 下 因 素 : 一 是 许 可 使 用 费 数 额 的 高 低 应 当 考 虑 实 施 该 专 利 或 类 似 专 利 的 所 获 利 润, 以 及 该 利 润 在 被 许 可 人 相 关 产 品 销 售 利 润 或 销 售 收 入 中 所 占 比 例 技 术 资 本 被 许 可 人 的 经 营 劳 动 等 因 素 共 同 创 造 了 一 项 产 品 的 最 后 利 润,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只 能 是 产 品 利 润 中 的 一 部 分 而 不 应 是 全 部, 且 单 一 专 利 权 人 并 未 提 供 产 品 全 部 技 术, 故 该 专 利 权 人 仅 有 权 收 取 与 其 专 利 比 例 相 对 应 的 利 润 部 分 二 是 专 利 权 人 所 作 出 的 贡 献 是 其 创 新 的 技 术, 专 利 权 人 仅 能 够 就 其 专 利 权 而 不 能 因 标 准 而 获 得 额 外 利 益 三 是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数 额 高 低 应 当 考 虑 专 利 权 人 在 技 术 标 准 中 有 效 专 利 的 多 少, 要 求 标 准 实 施 者 就 非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支 付 许 可 使 用 费 是 不 合 理 的 四 是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不 应 超 过 产 品 利 润 一 定 比 例 范 围, 应 考 虑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在 专 利 权 人 之 间 的 合 理 分 配 本 案 中,IDC 公 司 分 别 于 ******************************** ****** 向 华 为 公 司 提 出 专 利 许 可 要 约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上 述 * 次 报 价 均 不 符 合 FRAND 原 则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 ( 一 ) 关 于 第 * 次 及 第 * 次 要 约 IDC 公 司 方 第 * 次 及 第 * 次 要 约 主 要 内 容 为 :***********************

****************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上 述 专 利 许 可 条 件 不 符 合 FRAND 原 则 理 由 如 下 : 1 仍 费 率 本 身 来 看, 尤 其 是 与 IDC 公 司 许 可 其 他 公 司 许 可 费 费 率 相 比 较,IDC 公 司 的 第 * 次 及 第 * 次 专 利 许 可 报 价 明 显 过 高, 不 符 合 FRAND 原 则 根 据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在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的 财 务 报 告 显 示,2007 年 9 月 6 日,IDC 公 司 方 与 苹 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不 可 转 让 的 非 独 占 的 固 定 许 可 费 用 的 专 利 许 可 协 议, 许 可 期 间 从 2007 年 6 月 29 日 始 为 期 7 年, 许 可 的 专 利 组 合 覆 盖 当 时 的 iphone 和 某 些 将 来 的 移 动 电 话 技 术, 许 可 使 用 费 为 每 季 度 200 万 美 元, 总 额 为 5600 万 美 元 2007 年 9 月 11 日, 新 浪 网 报 道 苹 果 5600 万 美 元 购 买 3G 专 利 iphone 将 支 持 HSDPA, 该 报 道 和 苹 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告 内 容 相 吻 合, 因 此, 依 法 认 定 IDC 公 司 授 权 给 苹 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专 利 许 可 协 议 之 内 容 属 实 根 据 STRATEGY ANALYTICS 研 究 机 构 对 全 球 手 机 市 场 的 分 析, 苹 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至 2012 年 手 机 销 售 总 额 为 1916.92 亿 美 元 根 据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2010 年 年 报 公 布 的 内 容,2009 年,IDC 公 司 方 与 三 星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签 订 专 利 许 可 协 议 2009 年 三 星 PLA, 授 权 三 星 公 司 非 独 占 性 全 球 范 围 内 之 2G 3G 标 准 下 的 终 端 设 备 和 基 础 设 施 的 固 定 专 利 权 使 用 费, 总 额 为 4 亿 美 元, 许 可 期 间 截 止 2012 年 根 据 STRATEGY ANALYTICS 研 究 机 构 对 全 球 手 机 市 场 的 分 析, 三 星 公 司 2007 至 2011 年 的 销 售 额 分 别 为 :242.13 亿 美 元 262.22 亿 美 元 274.78 亿 美 元 330.34 亿 美 元 451.94 亿 美 元, Strategy Analytics 公 司 并 预 计 三 星 公 司 2012 年 销 售 额 为 536.10 亿 美 元 IDC 公 司 提 出, 苹 果 公 司 取 得 巨 大 成 功 是 一 个 商 业 特 例,IDC 公 司 许 可 苹 果 公 司 的 费 率 标 准 不 具 有 可 参 照 性 原 审 法 院 认 为,IDC 公 司 的 这 一 辩 解 不 成 立 从 相 关 统 计 数 据 来 看, 苹 果 三 星 诺 基 亚 摩 托 罗 拉 等 公 司 手 机 销 量 一 直 名 列 前 茅, 因 此,IDC 公 司 对 苹 果 公 司 的 销 量 以 及 IDC 公 司 所 称 的 成 功 是 有 所 预 测 的 考 虑 苹 果 公 司 三 星 公 司 在 无 线 通 信 领 域 所 居 地 位, 没 有 理 由 将 上 述 费 率 标 准 排 除 在 本 案 确 定 专 利 许 可 费 率 考 量 因 素 之 外 当 然, 原 审 法 院 也 注 意 到, 三 星 公 司 专 利 许 可 费 率 的 达 成

确 系 在 诉 讼 背 景 下 达 成, 与 此 相 比 较, 苹 果 公 司 专 利 许 可 费 率 完 全 系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达 成, 苹 果 公 司 专 利 许 可 费 率 更 具 参 照 价 值 将 IDC 公 司 方 授 权 给 苹 果 公 司 的 专 利 许 可 条 件 与 IDC 公 司 方 向 华 为 公 司 发 出 的 要 约 条 件 进 行 比 较, 如 按 照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率 为 标 准,IDC 公 司 于 * 年 * 月 * 日 拟 授 权 给 华 为 公 司 ********* **************************************, 是 IDC 公 司 方 许 可 给 苹 果 公 司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率 近 * 倍, 是 IDC 公 司 方 许 可 给 三 星 公 司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率 近 * 倍 IDC 公 司 还 提 交 了 部 分 网 页 打 印 资 料 等, 以 证 明 其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向 华 为 公 司 提 出 的 许 可 费 报 价 并 不 高, 符 合 市 场 交 易 惯 例 对 此,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上 述 许 可 费 率 并 非 IDC 公 司 自 身 给 予 不 同 被 许 可 人 的 费 率, 而 是 IDC 公 司 以 外 的 其 他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权 人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给 予 其 交 易 相 对 方 的 许 可 费 率 报 价, 各 个 公 司 的 研 发 投 入 专 利 实 力 均 不 相 同, 不 同 公 司 许 可 费 率 不 宜 简 单 类 比 2 IDC 公 司 要 求 华 为 公 司 就 华 为 公 司 专 利 对 IDC 公 司 免 费 许 可 不 合 理 ***** 如 前 所 述,2010 年, 华 为 年 度 研 发 费 用 达 到 人 民 币 165.56 亿 元, 投 入 51000 多 名 员 工 进 行 产 品 与 解 决 方 案 的 研 究 开 发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华 为 累 计 申 请 中 国 专 利 31869 件,PCT 国 际 专 利 申 请 8892 件, 海 外 专 利 8279 件, 已 获 授 权 专 利 17765 件, 其 中 海 外 授 权 3060 件 截 至 2010 年 年 底, 华 为 加 入 全 球 123 个 行 业 标 准 组 织, 并 向 这 些 标 准 组 织 提 交 提 案 累 计 超 过 23000 件 ; 而 同 时 期,IDC 公 司 持 有 18500 项 专 利 和 待 批 的 专 利 申 请, 投 入 7000 万 美 元 进 行 研 发, 员 工 也 仅 有 260 余 人 由 此 可 见, 无 论 是 研 发 团 队 人 数 研 发 投 入, 还 是 所 拥 有 的 专 利 数 量 质 量, 华 为 公 司 均 远 远 超 过 IDC 公 司, 换 句 话 说, 华 为 公 司 专 利 的 市 场 和 技 术 价 值 远 远 超 过 IDC 公 司, 在 此 条 件 下,IDC 公 司 不 但 要 求 高 额 许 可 费 率, 同 时 要 求 华 为 公 司 将 其 全 部 专 利 免 费 许 可 给 IDC 公 司, 显 然 既 不 公 平, 也 不 合 理 IDC 公 司 在 诉 讼 中 曾 经 辩 解,IDC 公 司 并 不 实 际 生 产 和 销 售 任 何 终 端 产 品, 华 为 的 专 利 许 可 对 其 无 意 义, 但 是, 不 可 否 认 的 是, 如 果 IDC 公 司 获 得 了 华 为 公 司 专 利 的 免 费 许 可, 无 疑 将 在 很 大 的 程 度 上 使 得 IDC 公 司 市 场 价 值 大 大 增 加, 另 外, 亦 不 排 除 IDC 公 司 以 各 种 形 式 生 产 实 体 产 品, 直 接 获 取 利 益, 因 此, 在 评 判 IDC 公 司 所 提 出 专 利 许 可 报 价 及 条 件 是 否 公 平 合 理 时, 显 然 应 该 将 其 要 求 华

为 公 司 对 其 交 叉 许 可 因 素 考 虑 在 内 原 审 法 院 认 为,IDC 公 司 这 一 要 求 将 进 一 步 加 剧 IDC 公 司 收 取 过 高 的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对 价 3 IDC 公 司 在 提 出 专 利 许 可 报 价 时 *************************** *******, 不 具 有 正 当 性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通 过 商 业 谈 判, 无 论 将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非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打 包 一 揽 子 全 球 许 可, 抑 或 是 仅 针 对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进 行 全 球 或 某 一 地 域 授 权 许 可, 均 属 合 理 可 行 的 商 业 交 易 行 为 但 是,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只 有 纳 入 技 术 标 准 中 的 专 利 才 属 于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也 仅 对 于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许 可 才 涉 及 FRAND 原 则 IDC 公 司 所 提 交 的 证 据 显 示,********************* **********************IDC 公 司 的 该 行 为 显 然 不 具 有 正 当 性 另 外, 应 该 看 到, 本 案 所 涉 通 信 标 准 中 存 在 着 数 量 庞 大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 声 明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 本 案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在 无 线 通 信 技 术 领 域,IDC 公 司 系 主 要 贡 献 者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仅 仅 从 费 率 本 身 来 看,IDC 公 司 第 * 第 * 次 许 可 费 率 报 价 也 明 显 过 高, 不 符 合 FRAND 原 则 ( 二 ) 关 于 第 * 次 报 价 IDC 公 司 方 * 年 * 月 * 日 要 约 的 主 要 条 件 :************************ *****************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如 按 照 一 次 性 支 付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为 标 准,IDC 公 司 于 ** 年 * 月 ** 日 拟 授 权 给 华 为 公 司 每 季 度 ** 万 美 元 的 专 利 许 可 费 用, 是 IDC 公 司 授 权 给 苹 果 公 司 每 季 度 ** 万 美 元 之 专 利 许 可 费 用 的 * 倍, 而 华 为 公 司 在 终 端 领 域 的 市 场 份 额 远 落 后 于 苹 果 或 三 星 公 司 如 果 将 一 次 性 许 可 费 折 算 为 按 照 实 际 销 售 价 格 计 付 的 费 率,IDC 公 司 给 予 华 为 公 司 许 可 费 率 仍 远 高 于 其 给 予 苹 果 或

三 星 公 司 许 可 费 率 其 次,IDC 公 司 年 报 显 示 其 2009 至 2011 年 所 有 终 端 和 系 统 的 许 可 费 收 入 均 在 3 亿 美 元 左 右, IDC 公 司 对 华 为 公 司 主 张 每 季 度 ** 万 美 元, 每 年 ** 亿 美 元 的 许 可 费,**** *************, 这 一 收 费 标 准 比 例 与 华 为 公 司 在 相 关 市 场 所 居 地 位 极 不 相 称 第 三,IDC 公 司 第 * 次 许 可 报 价 仍 未 将 非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和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予 以 区 分 IDC 公 司 第 * 次 要 约 报 价 也 * ( 三 ) 关 于 IDC 公 司 第 * 次 要 约 IDC 公 司 ** 年 * 月 * 日 向 华 为 公 司 发 出 要 约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首 先,IDC 公 司 报 价 过 高 在 该 次 报 价 中,IDC 公 司 对 终 端 设 备 基 础 设 备 许 可 费 一 次 性 付 费 报 价 仍 分 别 高 达 *** 美 元 **** 美 元, 是 IDC 公 司 授 权 给 苹 果 公 司 *** 美 元 之 专 利 许 可 费 用 的 ** 倍 针 对 3G 4G 终 端 产 品 以 及 基 础 设 施, 其 费 率 也 维 持 在 * 左 右, 远 高 于 IDC 公 司 许 可 给 三 星 公 司 及 苹 果 公 司 的 标 准 其 次,IDC 公 司 仌 然 未 将 非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和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予 以 区 分 报 价 第 三,IDC 公 司 却 于 2011 年 7 月 提 起 针 对 华 为 公 司 的 侵 权 之 诉, 要 求 相 关 法 院 及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对 华 为 公 司 作 出 禁 令, 在 此 情 形 下,IDC 公 司 在 该 要 约 中 坚 持,***** ************************************* 这 种 捆 绑 式 的 强 制 性 许 可 明 显 属 于 对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权 利 的 滥 用, 不 符 合 FRAND 的 要 求

六 关 于 华 为 公 司 所 诉 请 IDC 公 司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FRAND 许 可 费 率 的 确 定 IDC 公 司 认 可 其 不 从 事 实 体 产 品 生 产, 在 ** 年 * 月 ** 日 以 及 ** 年 * 月 ** 日 的 要 约 中,** ******************************* 因 此, 本 案 对 于 IDC 公 司 给 予 华 为 公 司 FRAND 许 可 费 率 的 讨 论 不 包 含 华 为 公 司 对 IDC 公 司 给 予 专 利 **** 许 可 因 素 本 案 中, 华 为 公 司 仅 请 求 按 照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FRAND) 条 件 判 决 确 定 IDC 公 司 许 可 华 为 公 司 实 施 IDC 公 司 包 括 2G 3G 4G 标 准 在 内 的 全 部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及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申 请 的 费 率 或 费 率 范 围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双 方 在 本 案 中 提 交 的 证 据, 综 合 考 虑 IDC 公 司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数 量 质 量 价 值, 业 内 相 关 许 可 情 况 以 及 被 告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在 被 告 全 部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中 所 占 份 额 等 因 素, 原 审 法 院 认 为,IDC 公 司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对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许 可 费 率 以 相 关 产 品 实 际 销 售 价 格 计 算, 以 不 超 过 0.019% 为 宜 综 上, 华 为 公 司 诉 讼 请 求 成 立, 原 审 法 院 予 以 支 持 IDC 公 司 的 抗 辩 主 张 缺 乏 事 实 及 法 律 依 据, 不 应 被 采 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四 条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经 原 审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判 决 如 下 : 被 告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专 利 控 股 公 司 IPR 许 可 公 司 就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及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申 请 给 予 原 告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许 可, 许 可 费 率 以 相 关 产 品 实 际 销 售 价 格 计 算, 不 超 过 0.019% 本 案 一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人 民 币 1000 元, 由 被 告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技 术 公 司 交 互 数 字 专 利 控 股 公 司 IPR 许 可 公 司 共 同 承 担 IDC 公 司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向 本 院 提 起 上 诉 认 为 : 一 原 审 判 决 上 诉 人 就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给 与 华 为 公 司 许 可, 许 可 费 率 以 相 关 产 品 实 际 销 售 价 格 计 算 不 超 过 0.019%, 缺 乏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1 IDC 公 司 与 华 为 公 司 之 间 并 没 有 签 订 许 可 合 同, 在 合 同 尚 未 成 立 的 情 况 下, 原 审 法 院 直 接 判 定 许 可 费 率 是 没 有 依 据 的 2 原 审 判 决 没 有 就 如 何 确 定 0.019% 的 许 可 费 率 做 任 何 说 明, 仅 仅 笼 统 地 依 据 中 国 法 律 本 案 证 据 业 内 许 可 情 况 以 及 中 国 必 要 专 利 所 占 份 额 等 因 素 确 定, 显 然 缺 乏 依 据 3 原 审 判 决 贬 低 IDC 公 司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价 值 专 利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是 不 具 有 对 等 性 的 4 原 审 法 院 简 单 参 照 IDC 公 司 给 与 苹 果 公 司 的 许 可 费 率 进 行 处 理, 是 不 当 的 IDC 公 司 与 苹 果 公 司 之 间 采 用 的 是 事 前 确 定 固 定 数 额 的 许 可 费 的 方 式, 并 非 根 据 实 际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例 支 付, 两 者 没 有 可 比 性 在 固 定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模 式 下, 专 利 权 人 锁 定 了 其 收 益, 同 时 也 承 担 了 相 应 的 市 场 风 险 专 利 许 可 条 件 是 非 常 复 杂 的, 交 易 基 础 不 同, 许 可 费 率 也 不 同, 原 审 法 院 根 据 研 究 机 构 Strategy Analytics 发 布 的 全 球 手 机 市 场 分 析 数 据, 并 参 照 IDC 公 司 许 可 苹 果 公 司 的 许 可 费 率 处 理 本 案 是 不 当 的 二 在 中 国 法 律 概 念 里 并 不 存 在 与 FRAND 义 务 对 等 概 念, 原 审 法 院 简 单 套 用 中 国 法 律 原 则 来 解 释 FRAND 义 务, 属 于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从 字 面 看 民 法 通 则 与 合 同 法 中 的 公 平 等 价 有 偿 诚 实 信 用 可 以 找 到 FRAND 义 务 中 的 Fairness( 公 平 ) Reasonableness( 合 理 ) 的 含 义, 却 无 法 找 到 Nondiscrimination( 无 歧 视 ) 的 含 义 FRAND 义 务 来 源 于 境 外 标 准 组 织 的 要 求, 根 本 没 有 对 应 的 中

国 法 律 概 念, 即 使 在 国 外, 对 于 FRAND 义 务 的 基 本 含 义 也 始 终 没 有 定 论 由 于 ETSI 组 织 位 于 法 国, 应 当 查 明 相 关 的 法 国 法 律, 如 果 在 本 案 中 不 适 用 法 国 法, 根 本 无 法 正 确 解 释 FRAND 义 务 究 竟 是 什 么 含 义 三 原 审 法 院 对 于 FRAND 义 务 内 容 的 解 释 存 在 严 重 偏 差 根 据 法 国 法 律,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者 单 方 面 声 明 已 做 好 准 备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地 对 基 本 专 利 授 予 不 可 撤 销 的 许 可, 是 邀 请 进 行 协 商 的 标 志, 并 不 是 一 种 缔 约 的 强 制 要 求, 法 院 并 不 能 在 当 事 人 仍 未 达 成 协 议 前 为 其 创 制 合 同 FRAND 义 务 也 不 是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最 惠 国 待 遇, 并 不 意 味 着 所 有 寻 求 许 可 的 相 对 方 应 从 专 利 权 人 处 获 得 相 同 的 专 利 许 可 交 易 条 件 四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不 是 专 利 权 人, 不 是 本 案 的 适 格 被 告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不 是 专 利 权 人, 仅 仅 是 负 责 对 外 统 一 进 行 许 可 谈 判, 其 与 其 他 几 个 上 诉 人 之 间 仅 是 一 般 的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不 属 于 案 件 的 被 告 五 原 审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不 清, 判 决 内 容 不 明 确 原 审 判 决 语 焉 不 详, 没 有 查 明 本 案 究 竟 涉 及 哪 些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以 及 究 竟 华 为 公 司 使 用 了 哪 些 专 利, 也 没 有 明 确 使 用 于 哪 些 产 品, 只 是 笼 统 的 相 关 中 国 专 利 和 相 关 产 品 而 且 判 决 没 有 明 确 专 利 费 率 适 用 于 判 决 生 效 前 还 是 判 决 生 效 后 六 原 审 诉 讼 程 序 严 重 不 公 一 审 确 定 的 开 庭 时 间 与 证 据 交 换 时 间 之 间 只 相 隔 了 十 余 天,IDC 公 司 要 求 延 期 开 庭 没 有 得 到 准 许,IDC 公 司 提 供 的 专 家 意 见 没 有 质 证, 华 为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也 始 终 没 有 明 确, 没 有 保 障 当 事 人 的 程 序 权 利 IDC 公 司 上 诉 请 求 :1 撤 销 原 审 判 决, 驳 回 华 为 公 司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2 由 华 为 公 司 承 担 本 案 一 二 审 全 部 诉 讼 费 用 华 为 公 司 答 辩 认 为 : 一 交 互 数 字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与 其 他 几 个 被 告 在 专 利 许 可 实 施 活 动 中 已 经 形 成 权 利 义 务 共 同 体, 属 于 本 案 适 格 的 被 告 **********************, 而 且 在 美 国 的 诉 讼 中 也 是 作 为 共 同 原 告 参 加 诉 讼, 并 非 其 他 被 告 的 代 理 人, 各 被 告 均 是 交 互 数 字 集 团 的 子 公 司, 该 公 司 应 当 作 为 共 同 的 被 告 参 加 诉 讼 二 华 为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是 明 确 的, 原 审 判 决 也 是 明 确 的, 程 序 是 合 法 的 华 为 公 司 的 请 求 是 按 照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FRAND) 条 件 判 决 确 定 IDC 公 司 的 全 部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IDC 公 司 持 有 的 对 应 中 国 无 线 通 信 标 准 的 包 括 2G 3G 4G 在 内 的 中 国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及 专 利 申 请 ) 许 可 给 华 为 公 司 的 许 可 费 率 或 者 费 率 范 围 由 于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是 明 确 的, 因 此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也 是 明 确 的,IDC 公 司 在 中 国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或 者 专 利 申 请 也 是 清 楚 明 确 的, 华 为 公 司 与 IDC 公 司 之 间 的 争 议 仅 仅 是 许 可 费 问 题, 华 为 公 司 请 求 确 定 许 可 费 率, 原 审 法 院 对 此 做 出 的 相 关 费 率 的 裁 判 是 清 楚 明 确 的 本 案 一 审 期 间, 一 审 法 院 没 有 同 意 IDC 公 司 的 专 家 出 庭, 也 没 有 同 意 华 为 公 司 的 专 家 出 庭, 而 是 要 求 双 方 提 交 专 家 书 面 证 言 相 关 证 据 也 是 多 次 提 交 和 补 充, 并 没 有 违 反 法 律 程 序 三 原 审 法 院 确 认 IDC 公 司 负 有 FRAND 义 务, 是 有 充 分 的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的 原 审 判 决 根 据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特 点 FRAND 义 务 条 款 IDC 公 司 加 入 标 准 组 织 所 作 的 声 明 IDC 公 司 在 中 国 就 相 关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申 请 专 利 保 护 IDC 公 司 明 知 其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被 中 国 标 准 采 用 ********************, 认 定 IDC 公 司 负 有 FRAND 义 务 是 正 确 的 FRAND 义 务 究 竟 属 于 何 种 性 质 的 义 务, 无 论 是 合 同 性 质 的 义 务, 还 是 基 于 加 入 标 准 组 织 所 承 诺 而 产 生 的 义 务, 或 者 是 基 于 法 律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确 定 的 义 务, 华 为 公 司 均 有 权 要 求 IDC 公 司 按 照 公 平 合 理 的 原 则 进 行 许 可 四 IDC 公 司 上 诉 提 出 原 审 判 决 对 FRAND 义 务 的 理 解 出 现 严 重 偏 差, 完 全 是 在 模 糊 和 虚 化 FRAND 义 务 和 责 任 根 据 ETSI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要 求 专 利 权 人 已 经 准 备 好 而 且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允 许 他 人 实 施 其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并 不 是 IDC 公 司 所 说 的 准 备 或 者 准 备 着 的 意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