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卫 生 厅 文 件 浙 卫 发 2011 270 号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卫 生 系 统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2011 2015)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卫 生 局,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 为 全 面 提 高 卫 生 系 统 法 治 化 管 理 水 平, 增 强 全 体 卫 生 管 理 和 医 务 人 员 的 法 制 意 识, 确 保 卫 生 改 革 与 发 展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 卫 生 系 统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 的 通 知 和 省 普 法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在 公 民 中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要 求, 我 厅 制 定 了 浙 江 省 卫 生 系 统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2011-2015),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各 地 结 合 实 际 组 织 实 施, 并 提 出 以 下 要 求 : - 1 -
一 加 强 领 导 制 订 规 划 法 制 宣 教 工 作 是 全 面 落 实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深 入 推 进 法 治 浙 江 建 设 的 一 项 基 础 性 先 导 性 工 程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设 立 普 法 组 织, 加 强 对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制 定 普 法 工 作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把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纳 入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内 容, 确 保 各 项 普 法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二 明 确 职 责, 注 重 实 效 普 法 工 作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各 部 门 要 明 确 职 责, 相 互 配 合 各 单 位 要 建 立 普 法 联 络 员 制 度, 指 定 专 ( 兼 ) 职 人 员 具 体 抓 这 项 工 作 落 实 普 法 所 需 要 的 经 费, 为 每 个 员 工 提 供 必 要 的 普 法 教 材 和 资 料 普 法 的 内 容 要 与 本 职 工 作 相 结 合, 做 到 学 以 致 用, 努 力 提 高 全 体 医 务 人 员 的 法 制 意 识 三 创 新 载 体, 总 结 经 验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应 当 利 用 宣 传 窗 ( 栏 ) 宣 传 画 等 宣 传 阵 地 进 行 普 法 教 育, 组 织 职 工 开 展 文 艺 演 出 知 识 竞 赛 演 讲 等 形 式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探 索 利 用 互 联 网 手 机 等 新 兴 媒 体 开 展 普 法 宣 传, 总 结 推 广 普 法 工 作 先 进 经 验, 创 新 普 法 载 体, 实 现 普 法 形 式 与 效 果 的 统 一 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 2 -
浙 江 省 卫 生 系 统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2011 2015) 根 据 省 普 法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在 全 省 公 民 中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2011-2015 年 ) 和 卫 生 部 卫 生 系 统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2011-2015 年 ) 要 求, 结 合 我 省 卫 生 系 统 的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工 作 原 则 和 总 体 目 标 ( 一 ) 指 导 思 想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紧 紧 围 绕 法 治 浙 江 建 设 与 十 二 五 时 期 卫 生 发 展 目 标 任 务, 按 照 全 面 落 实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和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的 新 要 求, 坚 持 法 制 教 育 与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教 育 相 结 合 与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教 育 相 结 合 与 社 会 主 义 公 民 意 识 教 育 相 结 合 与 卫 生 法 治 实 践 教 育 相 结 合, 充 分 发 挥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全 局 性 先 导 性 基 础 性 作 用, 全 面 推 进 卫 生 工 作 的 依 法 治 理, 为 卫 生 改 革 与 发 展 营 造 良 好 法 治 环 境, 推 动 我 省 卫 生 事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更 好 地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促 进 社 会 的 和 谐 发 展 ( 二 ) 工 作 原 则 坚 持 围 绕 中 心, 服 务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发 展 大 局 卫 生 系 统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要 服 从 于 服 务 于 医 疗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大 局, 为 确 保 医 改 顺 利 实 施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为 医 务 人 员 和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法 律 - 3 -
援 助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要 围 绕 医 疗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展 开, 增 强 公 民 的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用 法 律 手 段 维 护 医 患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坚 持 分 类 指 导, 增 强 卫 生 普 法 工 作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根 据 不 同 部 门 不 同 对 象 不 同 专 业 的 特 点 和 法 律 需 求, 确 定 针 对 性 的 普 法 教 育 内 容, 实 行 因 地 制 宜, 分 类 施 教 坚 持 学 用 结 合, 促 进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与 法 治 实 践 相 结 合 把 普 法 宣 传 教 育 与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实 践 结 合 起 来, 着 力 解 决 群 众 关 心 的 热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推 动 卫 生 行 业 依 法 管 理 坚 持 改 革 创 新, 丰 富 卫 生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形 式 和 方 法 坚 持 法 制 文 化 与 医 院 文 化 相 结 合, 创 新 工 作 理 念, 丰 富 普 法 内 容, 努 力 达 到 普 法 形 式 和 普 法 效 果 相 统 一 ( 三 ) 总 体 目 标 通 过 广 泛 深 入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和 法 治 实 践 活 动, 努 力 实 现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与 医 务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需 求 相 一 致, 提 高 卫 生 系 统 依 法 治 理 的 自 觉 性,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和 依 法 管 理 的 能 力 与 水 平, 增 强 全 体 医 务 人 员 的 法 律 意 识 法 治 观 念 和 法 律 素 质, 形 成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的 良 好 氛 围 二 主 要 任 务 ( 一 ) 加 强 宪 法 和 国 家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的 教 育 把 深 入 学 习 宪 法 作 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根 本 任 务, 大 力 宣 传 我 国 的 根 本 制 度 根 本 任 务 国 体 政 体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和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宣 传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进 一 步 增 强 宪 法 意 识 公 民 意 识 爱 国 意 识 国 家 安 全 统 一 意 识 和 民 主 法 制 意 识, 形 成 - 4 -
崇 尚 宪 法 维 护 宪 法 权 威 的 良 好 氛 围 要 加 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和 国 家 基 本 法 的 学 习 宣 传, 重 点 学 习 宪 法 相 关 法 民 法 商 法 行 政 法 经 济 法 社 会 法 刑 法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程 序 法 及 我 省 地 方 性 法 规, 在 卫 生 系 统 进 一 步 营 造 学 法 用 法 守 法 的 良 好 氛 围, 努 力 发 挥 法 律 在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中 规 范 引 导 和 保 障 作 用,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深 入 人 心, 提 高 我 省 卫 生 系 统 广 大 干 部 特 别 是 领 导 干 部 的 依 法 决 策 依 法 行 政 和 依 法 管 理 的 能 力 ( 二 ) 围 绕 卫 生 工 作 重 点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深 入 学 习 和 宣 传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使 广 大 医 务 人 员 和 人 民 群 众 能 够 正 确 认 识 积 极 参 与 和 大 力 支 持 医 改 工 作 ; 学 习 宣 传 与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的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组 织 学 习 宣 传 规 范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围 绕 群 众 反 映 的 热 点 难 点 的 问 题, 深 入 开 展 以 学 法 律 讲 权 利 讲 义 务 讲 责 任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 学 习 规 范 医 疗 行 为 打 击 非 法 行 医 等 法 律 法 规, 促 进 全 体 医 务 人 员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履 行 义 务, 自 觉 用 法 律 规 范 行 为, 切 实 维 护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正 常 的 医 疗 秩 序 ; 学 习 宣 传 献 血 法, 推 动 公 民 无 偿 献 血, 加 强 血 液 管 理, 保 障 血 液 安 全, 打 击 非 法 采 供 血 行 为 ; 学 习 宣 传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等 法 律 法 规, 促 进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依 法 经 营 ( 三 ) 开 展 构 建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学 习 宣 传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 学 习 宣 传 - 5 -
信 访 维 权 调 解 诉 讼 等 法 律 法 规, 强 化 医 疗 安 全, 预 防 纠 纷 发 生 ; 学 习 侵 权 责 任 医 疗 纠 纷 调 处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和 疫 苗 异 常 反 映 处 理 等 法 律 法 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聘 用 法 律 顾 问, 明 确 机 构 职 能, 培 养 专 门 人 才 处 置 医 疗 纠 纷, 创 新 化 解 矛 盾 方 式, 引 导 公 民 依 法 有 序 表 达 合 理 诉 求 ( 四 ) 加 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反 腐 倡 廉 法 制 教 育 以 领 导 干 部 和 医 务 人 员 为 重 点 加 强 行 政 监 察 法 审 计 法 廉 政 准 则 和 执 业 医 师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教 育, 坚 持 反 腐 倡 廉 宣 传 教 育 与 政 治 理 论 教 育 理 想 信 念 教 育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相 结 合, 倡 导 良 好 医 德 医 风, 引 导 医 务 人 员 树 立 正 确 的 价 值 观 和 利 益 观 要 充 分 发 挥 各 类 廉 政 法 纪 教 育 基 地 的 作 用, 运 用 身 边 反 面 典 型 案 例 开 展 警 示 教 育, 不 断 增 强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和 医 务 人 员 反 腐 倡 廉 意 识, 提 高 廉 洁 自 律 的 自 觉 性 ( 五 ) 继 续 推 进 法 制 六 进 主 题 宣 传 活 动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要 组 织 开 展 卫 生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进 机 关 进 乡 村 进 社 区 进 学 校 进 企 业 进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等 活 动, 各 地 要 落 实 责 任 单 位,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量 化 工 作 指 标, 针 对 不 同 的 对 象, 选 择 相 应 内 容, 采 取 有 效 形 式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要 结 合 12 4 全 国 法 制 宣 传 日 活 动, 利 用 各 种 卫 生 日 卫 生 法 律 宣 传 周 宣 传 月 活 动,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确 保 宣 传 活 动 取 得 实 效 ( 六 ) 强 化 依 法 治 理, 推 进 法 治 实 践 坚 持 普 法 教 育 与 卫 生 工 作 实 践 相 结 合,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的 开 展 认 真 贯 彻 国 务 院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健 全 依 法 行 政 - 6 -
制 度,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程 序, 强 化 行 政 行 为 监 督, 建 立 和 完 善 卫 生 执 法 责 任 制 执 法 公 示 制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继 续 做 好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质 量 考 核 评 议 开 展 以 食 品 安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和 打 击 非 法 行 医 专 项 整 治 等 工 作 为 重 点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我 省 卫 生 系 统 依 法 行 政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维 护 良 好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秩 序 三 对 象 和 要 求 六 五 普 法 的 对 象 是 全 省 卫 生 系 统 的 广 大 干 部 职 工 企 事 业 经 营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及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重 点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公 务 员 和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的 卫 生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 一 )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用 法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的 领 导 干 部, 要 围 绕 增 强 依 法 决 策 依 法 管 理 依 法 办 事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带 头 学 法 用 法 各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集 体 学 法 法 制 讲 座 法 制 培 训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考 核 等 制 度, 积 极 推 进 法 制 教 育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各 地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前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考 核 工 作, 把 依 法 决 策 依 法 管 理 依 法 办 事 等 考 核 结 果 纳 入 干 部 综 合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做 到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认 真 履 行 义 务 ( 二 ) 进 一 步 提 高 卫 生 系 统 公 务 员 及 执 法 人 员 法 制 意 识 卫 生 系 统 公 务 员 及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要 进 一 步 增 强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律 手 段 解 决 矛 盾 和 问 题 的 能 力, 加 大 国 家 基 本 法 律 和 卫 生 专 业 法 律 的 培 训 轮 训 复 训, 特 别 是 要 强 化 新 公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适 时 更 新 法 律 知 识, 要 将 考 试 成 - 7 -
绩 作 为 公 务 员 考 核 任 用 定 级 和 晋 升 的 重 要 依 据 要 建 立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执 法 公 示 制 和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促 进 严 格 执 法 公 正 执 法 文 明 执 法 和 秉 公 执 法, 确 保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的 正 确 实 施 ( 三 ) 深 入 开 展 全 体 医 务 人 员 法 制 教 育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医 护 人 员 的 法 制 教 育, 学 习 掌 握 执 业 医 师 法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献 血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药 品 管 理 法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护 士 条 例 等 与 本 职 工 作 有 关 的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尤 其 在 新 上 岗 人 员 培 训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中, 将 法 律 知 识 纳 入 培 训 内 容 要 通 过 集 中 培 训 案 例 ( 病 历 ) 讨 论 等 形 式, 进 一 步 增 强 法 律 意 识 和 法 律 素 养, 规 范 医 疗 行 为,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切 实 做 到 依 法 执 业 廉 洁 行 医 各 单 位 应 当 为 医 护 人 员 建 立 个 人 普 法 档 案, 将 法 制 学 习 成 绩 纳 入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考 核 范 围, 作 为 年 度 评 优 职 称 晋 升 和 竞 聘 上 岗 的 参 考 依 据 之 一 ( 四 ) 积 极 开 展 面 向 社 会 的 卫 生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采 取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的 形 式 向 社 会 宣 传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使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了 解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提 高 自 觉 遵 守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的 意 识, 特 别 要 加 大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宣 传 教 育, 加 大 遵 纪 守 法 和 依 法 表 达 利 益 诉 求 等 内 容 的 宣 传, 提 高 公 民 自 我 保 护 的 法 律 意 识 同 时 要 加 强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新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人 员 的 卫 生 法 制 宣 传, 提 高 诚 信 守 法 依 法 管 理 依 法 办 事 观 念 和 能 力, 针 对 目 前 社 会 转 型 时 期 出 现 的 各 种 矛 盾, 引 导 职 工 - 8 -
依 法 维 护 正 当 的 合 法 权 益 四 工 作 步 骤 和 安 排 卫 生 系 统 第 六 个 五 年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规 划 从 2011 年 开 始, 到 2015 年 结 束 分 为 以 下 三 个 阶 段 : ( 一 ) 宣 传 发 动 阶 段 :2012 年 1 月 30 日 前 1.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做 好 六 五 普 法 宣 传 发 动 和 组 织 工 作 成 立 卫 生 系 统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领 导 小 组 及 办 公 室, 具 体 组 织 领 导 和 部 署 卫 生 系 统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2. 制 定 六 五 普 法 宣 传 教 育 实 施 规 划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省 属 各 单 位 要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六 五 普 法 实 施 规 划, 并 于 2012 年 1 月 底 前 报 省 卫 生 厅 备 案 规 划 措 施 要 求 具 体 可 行, 对 普 法 阶 段 的 各 项 工 作 作 出 具 体 安 排 3. 做 好 普 法 宣 传 骨 干 培 训 工 作 按 照 统 一 组 织 分 级 培 训 的 原 则 完 成 本 系 统 普 法 骨 干 队 伍 的 培 训 各 单 位 要 做 好 普 法 教 材 ( 资 料 ) 的 组 织 征 订 工 作, 基 本 教 材 要 求 做 到 每 人 一 册 ( 二 ) 组 织 实 施 阶 段 :2012 年 至 2015 年 2013 年 开 展 中 期 检 查 督 导 和 评 估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依 据 六 五 普 法 规 划 要 求, 结 合 地 方 普 法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年 度 普 法 工 作 计 划 年 度 普 法 工 作 应 当 确 定 阶 段 性 目 标,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不 同 的 普 法 对 象,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分 期 分 批 地 组 织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具 体 方 法 : 1. 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要 建 立 健 全 法 制 讲 座 制 度, 理 论 - 9 -
中 心 组 学 法 制 度, 法 律 知 识 培 训 考 核 制 度, 采 取 法 制 讲 座 座 谈 会 培 训 班 等 方 式,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2. 对 公 务 员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采 取 培 训 班 研 讨 班 法 制 讲 座 等 方 式 进 行 培 训, 并 把 考 试 成 绩 作 为 年 度 公 务 员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考 核 的 依 据 之 一 3. 对 全 体 医 务 人 员, 采 取 自 学 辅 导 和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组 织 学 习 卫 生 法 律 知 识, 也 可 采 取 培 训 班 讲 座 作 业 知 识 竞 赛 等 形 式 4. 对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可 采 取 举 办 专 题 讲 座 培 训 班 知 识 竞 赛 法 规 咨 询 法 制 宣 传 挂 图 板 报 以 及 网 络 培 训 等 多 种 形 式 组 织 法 律 知 识 的 学 习, 同 时 也 可 以 利 用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等 多 种 媒 体 进 行 生 动 活 泼 的 普 法 宣 传 活 动 通 过 多 样 化 的 宣 传 形 式,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使 社 会 公 众 学 习 和 了 解 卫 生 法 律 的 基 本 常 识, 提 高 维 权 意 识, 自 觉 遵 守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各 地 要 利 用 每 年 的 全 国 法 制 宣 传 日 (12 月 4 日 ) 和 消 费 者 活 动 日, 组 织 形 式 多 样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 三 ) 检 查 验 收 阶 段 :2015 年 下 半 年 按 照 六 五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规 划 确 定 的 工 作 目 标, 由 省 卫 生 厅 制 订 考 核 验 收 标 准 ( 另 行 下 发 ),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自 查, 并 将 工 作 总 结 报 省 卫 生 厅 普 法 办, 省 卫 生 厅 将 组 织 抽 查 验 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予 以 表 彰 五 组 织 领 导 与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厅 成 立 普 法 领 导 - 10 -
小 组 及 办 公 室 厅 普 法 办 负 责 全 省 卫 生 系 统 的 普 法 工 作 ; 厅 法 规 处 会 同 人 事 处 负 责 厅 机 关 公 务 员 普 法 培 训 ; 厅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负 责 厅 直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的 普 法 工 作 ; 各 业 务 处 室 负 责 专 业 法 律 的 宣 传 教 育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普 法 依 法 治 理 领 导 小 组, 指 导 本 辖 区 开 展 普 法 工 作 各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要 成 立 普 法 组 织, 加 强 普 法 办 公 室 的 建 设, 明 确 机 构 职 责, 督 促 普 法 计 划 的 实 施, 及 时 做 好 年 度 普 法 情 况 的 汇 总 上 报 工 作 ( 二 ) 落 实 普 法 经 费, 确 保 普 法 教 材 各 单 位 要 保 证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经 费 的 落 实, 为 每 一 位 职 工 提 供 必 要 的 法 制 教 育 教 材 和 资 料, 按 照 六 五 普 法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要 求, 如 期 完 成 普 法 宣 传 教 育 任 务 ( 三 ) 加 强 阵 地 建 设, 创 新 普 法 形 式 各 地 要 着 力 培 养 专 兼 职 相 结 合 的 卫 生 普 法 宣 传 队 伍, 承 担 卫 生 专 业 法 律 的 宣 传 教 育 任 务 要 发 挥 大 专 院 校 和 学 会 ( 协 会 ) 等 群 众 团 体 的 作 用, 开 展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教 育 活 动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可 以 利 用 宣 传 窗 ( 栏 ) 宣 传 画 等 宣 传 阵 地 进 行 普 法 教 育, 组 织 职 工 开 展 文 艺 演 出 知 识 竞 赛 演 讲 等 形 式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省 卫 生 厅 将 组 织 建 立 浙 江 省 卫 生 普 法 讲 师 团, 为 各 地 普 法 提 供 师 资 力 量 ( 四 ) 健 全 考 评 体 系, 总 结 先 进 经 验 各 地 要 加 强 对 普 法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及 时 总 结 普 法 工 作 中 的 先 进 经 验 ; 各 单 位 要 建 立 法 制 教 育 年 度 评 估 考 核 机 制, 将 考 核 结 果 纳 入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考 核 内 容, 对 普 法 成 绩 显 著 的 个 人 应 当 予 以 表 彰 和 - 11 -
奖 励, 充 分 调 动 职 工 学 法 的 积 极 性, 把 六 五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主 题 普 法 教 育 规 划 通 知 抄 送 : 卫 生 部 普 法 办, 省 普 法 办 浙 江 省 卫 生 厅 办 公 室 2011 年 12 月 9 日 印 发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