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邮 政 局 关 于 邮 政 行 业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 草 案 ) 征 求 意 见 稿 在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正 确 领 导 下, 在 邮 政 行 业 全 体 干 部 职 工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邮 政 行 业 的 第 五 个 五 年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规 划 已 顺 利 实 施 完 成,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效 过 去 的 五 年 是 邮 政 行 业 深 化 体 制 改 革, 构 建 全 新 管 理 体 制 的 五 年 ; 配 合 体 制 上 的 变 化, 也 是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初 步 形 成 的 五 年 全 行 业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全 面 学 习 宣 传 和 贯 彻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 以 下 简 称 邮 政 法 ), 成 效 显 著 五 年 来, 各 级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意 识 明 显 提 高, 邮 政 行 业 在 服 务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方 面 发 挥 了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五 五 普 法 期 间 的 成 功 经 验, 为 第 六 个 五 年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党 的 十 七 大 和 十 七 届 五 中 全 会 提 出 了 深 入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重 大 任 务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的 形 成 和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的 初 步 建 立, 为 邮 政 行 业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创 造 了 良 好 的 环 境, 也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加 1
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精 神 和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转 发 中 央 宣 传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在 公 民 中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2011-2015) 的 通 知 ( 中 发 2011 6 号 ) 要 求, 在 总 结 五 五 普 法 的 经 验 基 础 上, 结 合 邮 政 行 业 的 实 际, 制 订 本 规 划 ( 以 下 简 称 六 五 普 法 规 划 ) 一 指 导 思 想 主 要 目 标 和 工 作 原 则 ( 一 ) 指 导 思 想 邮 政 行 业 六 五 普 法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围 绕 十 二 五 时 期 邮 政 行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目 标 任 务, 顺 应 发 展 的 基 本 思 路, 结 合 重 点 开 展 的 工 作, 按 照 全 面 落 实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和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的 新 要 求, 坚 持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与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教 育 相 结 合 与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理 念 教 育 相 结 合 与 邮 政 行 业 改 革 发 展 转 型 升 级 相 结 合 与 法 制 实 践 相 结 合, 全 面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治 理, 大 力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精 神, 努 力 促 进 邮 政 行 业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和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为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推 进 邮 政 改 革 与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法 制 环 境 ( 二 ) 主 要 目 标 适 应 邮 政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通 过 深 入 扎 实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2
育 和 法 治 实 践, 进 一 步 加 深 全 社 会 对 新 的 邮 政 体 制 及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的 了 解 和 认 知, 增 强 全 行 业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法 律 素 养,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依 法 管 理 依 法 经 营 的 机 制, 提 高 邮 政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提 升 各 级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治 理 的 自 觉 性 和 法 制 化 管 理 的 水 平,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推 动 全 行 业 形 成 自 觉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的 环 境 ( 三 ) 工 作 原 则 ⒈ 坚 持 围 绕 中 心, 服 务 大 局 遵 循 十 二 五 时 期 邮 政 行 业 发 展 的 指 导 思 想, 以 科 学 发 展 为 主 题, 以 加 快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为 主 线, 以 转 型 升 级 为 重 点, 以 强 邮 惠 民 为 目 标, 确 定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内 容, 服 务 邮 政 改 革 和 发 展, 服 务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服 务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⒉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服 务 群 众 要 从 人 民 群 众 对 邮 政 行 业 服 务 能 力 和 服 务 质 量 的 紧 迫 需 要 出 发,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要 把 群 众 关 心 的 邮 政 公 共 服 务 保 障 和 寄 递 服 务 纠 纷 解 决,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作 为 普 法 的 重 要 内 容, 以 人 民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的 形 式, 多 层 次 多 方 位 多 角 度, 通 俗 易 懂 地 向 人 民 群 众 宣 传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服 务 群 众 中 联 系 群 众 关 心 群 众 教 育 群 众, 实 现 好 维 护 好 发 展 好 最 广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⒊ 坚 持 分 类 指 导, 突 出 重 点 根 据 普 法 对 象 的 不 同, 要 有 3
所 侧 重, 重 点 突 出 对 广 大 消 费 者 党 政 机 关 特 邀 社 会 监 督 员 和 社 会 公 众, 要 以 宣 传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为 重 点, 不 断 提 高 整 个 社 会 对 邮 政 的 认 知 度 ; 对 邮 政 企 业 和 快 递 企 业 等 邮 政 行 业 的 经 营 者, 要 以 宣 传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与 市 场 经 济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为 重 点, 明 确 企 业 的 权 利 义 务, 引 导 企 业 守 法 合 规 经 营 保 护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督 促 推 动 企 业 开 展 有 自 身 特 色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 对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干 部 职 工, 要 以 宣 传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安 全 廉 政 等 法 律 法 规 为 重 点, 不 断 提 升 依 法 治 理 的 自 觉 性 和 依 法 行 政 的 水 平 ⒋ 坚 持 统 一 领 导, 突 出 地 方 特 色 按 照 国 家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国 家 邮 政 局 统 一 领 导 邮 政 行 业 的 普 法 工 作 各 省 ( 区 市 ) 邮 政 管 理 局 在 国 家 邮 政 局 领 导 下, 可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加 强 与 地 方 普 法 工 作 的 横 向 联 系, 参 加 本 地 方 的 一 些 普 法 活 动, 争 取 把 邮 政 法 列 为 地 方 普 法 学 习 宣 传 的 重 点 内 容, 加 大 对 邮 政 地 方 立 法 的 宣 传 贯 彻, 突 出 地 方 特 色 ⒌ 坚 持 与 时 俱 进, 改 革 创 新 要 把 握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规 律, 不 断 改 进 工 作 方 法 要 通 过 编 写 读 本 知 识 竞 赛 送 法 上 门 等 灵 活 多 样 的 形 式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要 建 立 公 务 员 考 核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申 领 执 法 证 件 与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双 挂 钩 的 制 度, 在 职 业 培 训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考 核 中, 逐 步 补 充 和 完 善 有 关 4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的 内 容, 增 强 普 法 的 效 果 要 密 切 与 人 大 法 制 办 等 立 法 执 法 监 督 部 门 的 联 系, 加 大 对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情 况 的 检 查 力 度, 借 助 外 力 提 高 普 法 深 度 要 充 分 借 助 行 业 协 会 政 府 网 站 12305 其 它 媒 体 等 工 作 平 台, 开 展 对 会 员 消 费 者 等 主 体 的 法 制 培 训 和 宣 传 教 育, 形 成 普 法 合 力 二 主 要 工 作 实 现 六 五 普 法 规 划 提 出 的 目 标, 要 重 点 做 好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工 作 : ( 一 ) 突 出 抓 好 宪 法 的 学 习 宣 传, 着 力 提 高 宪 法 意 识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是 治 国 安 邦 的 总 章 程, 具 有 最 高 权 威 和 法 律 效 力 深 入 学 习 宪 法, 是 六 五 普 法 的 首 要 任 务 邮 政 行 业 要 把 学 习 宣 传 宪 法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和 长 期 任 务, 要 全 面 准 确 地 学 习 宣 传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特 别 要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把 维 护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权 利 放 在 突 出 位 置 学 习 宣 传 尤 其 要 加 强 对 邮 政 企 业 快 递 企 业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教 育, 引 导 企 业 建 立 宪 法 意 识,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范, 加 强 对 公 民 通 信 权 利 的 保 护 ( 二 ) 深 入 开 展 以 邮 政 法 为 核 心 的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的 学 习 宣 传, 着 力 为 邮 政 行 业 发 展 营 造 良 好 的 法 治 环 境 邮 政 业 是 国 家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产 业, 广 泛 服 务 于 经 济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5
和 人 民 生 活 发 展 邮 政 业, 对 于 保 障 公 民 的 基 本 通 信 权 利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促 进 我 国 现 代 化 进 程 具 有 重 要 的 支 撑 和 保 障 作 用 邮 政 法 把 党 和 国 家 长 期 以 来 对 邮 政 业 的 成 熟 政 策 上 升 为 法 律 制 度, 创 设 了 大 量 的 制 度 性 规 定, 充 分 体 现 了 改 革 发 展 的 精 神, 内 容 丰 富, 规 定 明 确, 具 有 很 强 的 操 作 性 和 前 瞻 性, 对 于 保 障 邮 政 普 遍 服 务, 加 强 邮 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维 护 邮 政 通 信 与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通 信 自 由 与 通 信 秘 密, 保 护 用 户 合 法 权 益,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为 推 动 整 个 行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了 坚 实 的 制 度 保 障 以 邮 政 法 为 核 心, 经 过 全 行 业 上 下 的 共 同 努 力, 还 相 继 出 台 了 许 多 部 门 规 章 标 准 以 及 邮 政 地 方 立 法, 这 些 都 是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的 有 机 组 成, 对 促 进 邮 政 业 的 繁 荣 和 发 展 同 样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全 行 业 要 把 学 习 宣 传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作 为 一 项 中 心 工 作, 常 抓 不 懈 要 创 新 工 作 形 式, 多 角 度 全 方 位 的 展 开 宣 传 教 育 针 对 宣 传 教 育 对 象 的 不 同, 内 容 要 有 所 侧 重, 方 式 方 法 要 有 所 变 化, 要 确 保 行 业 内 的 每 一 个 从 业 人 员, 每 一 家 企 业 都 能 熟 知 了 解 与 其 业 务 相 关 的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的 内 容, 并 从 思 想 上 树 立 守 法 经 营 的 意 识, 在 行 动 上 保 证 将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落 在 实 处 ( 三 ) 积 极 编 纂 相 关 教 材, 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做 好 资 料 准 6
备 邮 政 法 出 台 之 后, 国 家 邮 政 局 组 织 编 纂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释 义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学 习 读 本 这 两 本 教 材 在 五 五 普 法 期 间, 对 邮 政 法 的 宣 传 教 育 起 到 了 很 好 的 作 用 秉 承 这 一 传 统, 六 五 普 法 期 间, 国 家 邮 政 局 针 对 不 同 普 法 对 象, 还 将 组 织 指 导 编 写 各 类 普 法 教 材 针 对 邮 政 企 业 肩 负 普 遍 服 务 职 责 的 情 况, 推 动 编 写 邮 政 普 遍 服 务 普 法 教 材, 指 导 其 做 好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针 对 快 递 企 业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基 础 亟 待 夯 实 的 特 点, 专 门 组 织 编 写 快 递 企 业 法 律 知 识 读 本 和 快 递 法 律 实 务 等 教 材, 指 导 帮 助 快 递 企 业 做 好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法 律 意 识, 更 好 地 服 务 社 会 生 产,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需 要 同 时, 也 将 集 中 编 纂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汇 编, 收 集 已 经 出 台 的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标 准, 以 及 邮 政 地 方 立 法, 方 便 全 行 业 学 习 使 用 各 地 可 根 据 邮 政 地 方 立 法 的 情 况, 相 应 编 纂 有 关 地 方 立 法 的 释 义 和 读 本 ( 四 ) 加 强 对 领 导 干 部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培 养 知 法 懂 法 守 法, 并 会 灵 活 运 用 法 律 的 新 型 干 部 要 对 领 导 干 部 开 展 从 宪 法 到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各 方 面 法 律 知 识 的 综 合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领 导 干 部 的 法 律 素 养 和 依 法 决 策 依 法 管 理 的 水 平 领 导 干 部 尤 其 是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要 带 头 学 法 用 法, 模 范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自 觉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范 围 内 活 动 要 落 实 领 导 干 部 学 7
法 制 度, 重 点 落 实 党 委 ( 党 组 ) 理 论 中 心 组 集 体 学 法 办 公 会 议 前 学 法 领 导 干 部 法 制 讲 座 法 律 知 识 年 度 考 试 等 制 度, 推 进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经 常 化 制 度 化 要 加 强 对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前 法 律 知 识 的 考 察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情 况 的 督 促 检 查 和 年 度 评 估 考 核, 把 依 法 决 策 依 法 管 理 依 法 办 事 等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干 部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 五 ) 加 强 对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全 体 公 务 员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邮 政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提 升 各 级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治 理 的 自 觉 性 和 法 制 化 管 理 的 水 平 要 继 续 在 全 体 公 务 员 中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的 学 习, 不 仅 提 高 公 务 员 对 自 身 职 责 的 认 识, 也 加 强 其 业 务 技 能 的 培 养, 提 升 其 依 法 管 理 的 水 平, 更 好 地 把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的 各 项 要 求 规 定 落 到 实 处, 切 实 承 担 起 邮 政 普 遍 服 务 和 邮 政 市 场 监 管 的 重 任, 履 行 好 法 律 赋 予 的 光 荣 职 责 要 重 视 对 公 务 员 相 关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的 培 训, 促 使 全 体 公 务 员 牢 固 树 立 依 法 行 政 的 理 念, 时 刻 铭 记 有 法 必 依 执 法 必 严 违 法 必 究 的 大 政 方 针, 努 力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统 一 通 过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全 体 公 务 员 依 法 行 政 依 法 管 理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也 促 使 各 级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工 作 方 法, 不 断 提 升 法 制 化 管 理 水 平 同 时, 要 加 大 对 行 政 执 法 的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建 立 8
相 关 的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确 保 行 政 执 法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要 继 续 对 公 务 员 开 展 机 要 通 信 保 密 廉 政 等 综 合 性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全 面 提 高 公 务 员 的 法 制 意 识, 培 养 廉 洁 自 律 懂 法 守 法 文 明 高 效 的 公 务 员 队 伍 为 确 保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效 果, 要 在 全 体 公 务 员 中 推 进 建 立 两 个 考 核 制 度 一 是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申 领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时 的 培 训 考 核 要 求 公 务 员 在 申 领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时, 应 经 过 本 部 门 或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部 门 举 办 的 相 关 法 律 培 训, 并 拿 到 考 核 合 格 的 证 书 二 是 相 关 法 律 培 训 应 纳 入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要 求 公 务 员 每 年 应 接 受 本 部 门 或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部 门 举 办 的 相 关 法 律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凡 评 为 优 秀 的 公 务 员, 应 在 考 核 中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 六 ) 加 强 对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指 导, 督 促 其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要 高 度 重 视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不 断 完 善 体 制 和 机 制, 对 企 业 员 工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同 时, 也 要 善 于 运 用 完 善 的 邮 政 服 务 网 络, 对 用 户 和 社 会 公 众 展 开 广 泛 的 宣 传 和 教 育, 加 深 社 会 对 邮 政 服 务 的 认 知 和 监 督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应 依 据 本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的 工 作 规 划, 报 国 家 邮 政 局 备 案 后, 负 责 组 织 具 体 实 施 其 每 年 的 具 体 实 施 情 况, 应 书 面 报 告 国 家 邮 政 局 9
为 保 持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统 一 性, 加 强 对 领 导 干 部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企 业 机 构 的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应 参 加 国 家 邮 政 局 和 各 省 ( 区 市 ) 邮 政 管 理 局 组 织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参 加 培 训 班 的, 其 考 试 成 绩 应 计 入 档 案, 并 与 其 年 终 考 核 挂 钩 各 省 ( 区 市 ) 邮 政 管 理 局 应 加 强 对 当 地 邮 政 公 司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各 省 级 邮 政 公 司 应 将 每 年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工 作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当 地 邮 政 管 理 局, 积 极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七 ) 加 强 对 快 递 企 业 等 寄 递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帮 助 督 促 企 业 提 高 法 制 意 识, 进 一 步 增 强 诚 信 守 法 依 法 经 营 依 法 办 事 的 观 念 要 继 续 深 化 对 快 递 企 业 等 寄 递 服 务 提 供 者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充 分 利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释 义 等 现 有 普 法 教 材, 在 企 业 中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宣 传 教 育, 使 企 业 及 其 员 工 对 邮 政 法 的 内 容 有 更 深 入 全 面 的 了 解, 对 其 权 利 义 务 有 明 确 的 认 知, 对 其 行 为 规 范 有 更 深 刻 的 理 解 同 时, 要 积 极 推 进 快 递 企 业 法 律 知 识 读 本 和 快 递 法 律 实 务 的 编 纂 工 作, 组 织 快 递 企 业 进 行 学 习, 全 面 掌 握 以 邮 政 法 为 核 心 的 整 个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的 基 本 内 容, 督 促 企 业 守 法 合 规 经 营 对 集 邮 市 场 经 营 者 和 邮 政 用 品 用 具 生 产 企 业, 还 10
应 加 强 集 邮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和 邮 政 用 品 用 具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学 习 宣 传 在 开 展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学 习 的 同 时, 也 要 创 造 条 件, 帮 助 企 业 学 习 与 市 场 经 济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重 点 了 解 以 民 法 通 则 合 同 法 公 司 法 侵 权 责 任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等 为 核 心 的 法 律 法 规, 使 企 业 树 立 市 场 经 济 就 是 法 制 经 济 的 意 识, 提 高 企 业 依 法 经 营 依 法 管 理 的 水 平 要 积 极 推 进 在 企 业 中 建 立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的 制 度, 帮 助 企 业 培 养 自 己 的 法 律 人 才, 为 企 业 订 立 合 同 进 行 诉 讼 等 法 律 活 动 提 供 初 步 的 法 律 保 障 要 逐 步 在 职 业 培 训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考 核 中, 补 充 完 善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内 容, 培 养 一 线 员 工 守 法 意 识, 提 高 法 律 素 养, 规 范 生 产 操 作 行 为 各 级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法 律 培 训, 既 可 将 培 训 内 容 纳 入 到 对 企 业 人 才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等 相 关 工 作 中 去, 也 可 单 独 开 展 专 门 培 训 通 过 培 训, 不 断 增 强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制 观 念, 从 而 提 高 企 业 依 法 经 营 管 理 的 水 平 三 工 作 步 骤 和 安 排 第 六 个 五 年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规 划 从 2011 年 开 始 实 施, 到 2015 年 结 束, 分 为 以 下 三 个 阶 段 : 宣 传 发 动 阶 段 :2011 年 下 半 年 各 省 ( 区 市 ) 邮 政 管 11
理 局 和 行 业 内 的 主 要 企 业 协 会 组 织 要 根 据 本 规 划 研 究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六 五 普 法 规 划, 并 按 规 定 报 国 家 邮 政 局 备 案 同 时 做 好 宣 传 发 动 和 组 织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阶 段 :2012 年 至 2015 年 依 据 本 规 划 确 定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要 求, 各 省 ( 区 市 ) 邮 政 管 理 局 和 行 业 内 的 主 要 企 业 协 会 组 织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年 度 计 划,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确 保 本 规 划 得 到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2013 年 开 展 中 期 监 督 检 查 和 表 彰 检 查 验 收 阶 段 :2015 年 下 半 年 按 照 全 国 普 法 办 的 部 署, 对 六 五 普 法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验 收, 对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四 组 织 领 导 和 保 障 ( 一 ) 组 织 领 导 国 家 邮 政 局 成 立 以 局 长 为 组 长, 其 它 局 领 导 各 司 局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为 成 员 的 六 五 普 法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全 国 邮 政 行 业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负 责 日 常 事 务 局 内 各 司 局 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统 一 协 调 下, 各 司 其 职, 共 同 做 好 普 法 工 作 其 中, 机 关 党 委 负 责 对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机 关 干 部 ( 包 括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司 提 供 法 律 知 识 方 面 的 协 助 普 遍 服 务 司 负 责 对 邮 政 企 业 邮 政 用 户 特 邀 社 会 监 督 员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市 场 监 管 司 负 责 对 快 递 集 12
邮 用 品 用 具 等 市 场 经 营 主 体 特 邀 社 会 监 督 员 和 用 户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申 诉 中 心 新 闻 中 心 等 单 位 参 与 对 一 般 社 会 主 体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各 省 ( 区 市 ) 邮 政 管 理 局 国 家 邮 政 局 直 属 各 单 位 和 行 业 内 的 主 要 企 业 协 会 组 织 要 调 整 充 实 普 法 领 导 小 组, 由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担 任 组 长 各 单 位 普 法 办 事 机 构 可 根 据 内 设 机 构 职 能 分 工 设 在 法 规 部 门 或 党 委 宣 传 部 门 ( 二 ) 保 障 措 施 ⒈ 完 善 制 度 保 障 要 认 真 总 结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成 功 经 验, 把 经 过 实 践 检 验 的 成 功 做 法 上 升 为 制 度, 用 制 度 推 动 普 法 工 作 六 五 普 法 期 间, 要 继 续 完 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考 核 评 估 制 度 检 查 督 促 制 度 工 作 激 励 制 度 和 普 法 依 法 治 理 经 费 保 障 制 度 ⒉ 完 善 人 员 保 障 要 继 续 加 强 专 兼 职 法 宣 队 伍 建 设, 并 有 针 对 性 地 加 强 对 法 宣 干 部 的 培 训 要 调 动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充 分 发 挥 普 法 讲 师 团 的 作 用, 进 企 业 进 社 区 进 机 关 开 展 富 有 邮 政 特 色 的 普 法 工 作 ⒊ 完 善 经 费 保 障 各 单 位 要 保 障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专 项 经 费 的 落 实 和 使 用, 确 保 足 额 拨 付, 做 好 使 用 监 督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