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春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长 理 工 人 字 2015 17 号 关 于 印 发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按 照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以 及 吉 林 省 教 育 厅 的 相 关 要 求, 学 校 经 研 究, 制 定 了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经 2015 年 第 10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发 特 此 通 知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2015 年 6 月 26 日 - 1 -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2015 年 全 省 职 称 评 聘 工 作 安 排 意 见 ( 吉 人 社 办 字 2015 54 号 ) 文 件 精 神, 以 及 省 教 育 厅 工 作 安 排, 结 合 学 校 工 作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以 评 价 能 力 业 绩 为 导 向, 以 提 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素 质 为 核 心, 以 规 范 管 理 服 务 为 手 段, 不 断 推 进 职 称 评 聘 工 作 规 范 化 发 展, 充 分 调 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为 推 动 学 校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的 人 才 支 撑 按 照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核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额, 坚 持 公 平 公 开 竞 争 原 则, 择 优 评 聘, 重 点 向 教 学 科 研 一 线 教 师 倾 斜 二 评 聘 范 围 现 岗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人 员 (2015 年 8 月 底 前 在 编 在 岗 ),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均 可 申 请 评 聘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三 申 报 条 件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申 报 条 件 见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施 办 法 ( 长 理 工 职 字 2012 1 号 ) 文 件 四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要 求 申 报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应 符 合 相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要 求 ( 附 件 1) - 2 -
五 申 报 评 聘 程 序 ( 一 ) 个 人 申 报 登 录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管 理 系 统, 通 过 个 人 申 报 子 系 统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具 体 申 报 办 法 见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管 理 系 统 个 人 申 报 使 用 说 明 ( 二 ) 各 基 层 单 位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指 定 专 门 负 责 人 登 录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管 理 系 统, 通 过 部 门 审 核 子 系 统 对 申 报 人 员 所 填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具 体 审 核 办 法 见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管 理 系 统 部 门 业 绩 审 核 使 用 说 明 ( 三 ) 校 材 料 审 核 小 组 审 核 相 关 材 料 ( 四 ) 公 示 符 合 评 审 条 件 人 员 申 报 材 料 ( 五 ) 例 会 评 审 ( 六 )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示 评 聘 通 过 人 员 ( 七 ) 高 校 教 师 科 学 研 究 以 及 副 高 级 以 下 实 验 系 列 由 学 校 自 主 评 聘, 报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社 厅 备 案 ; 其 他 系 列 报 送 省 相 应 评 委 会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通 过 后, 学 校 自 主 聘 任 六 几 点 说 明 和 要 求 ( 一 ) 申 报 人 员 须 提 供 相 应 佐 证 材 料 原 件 同 时 按 照 人 社 厅 要 求, 所 有 申 报 人 员 的 学 历 论 文 著 作 等 须 提 供 网 络 信 息 查 询 证 明 关 于 申 报 人 员 学 历 验 证, 须 通 过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进 - 3 -
行 验 证, 学 历 验 证 报 告 要 加 盖 基 层 单 位 公 章 关 于 论 文 检 索, 须 通 过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网 站 进 行 论 文 期 刊 信 息 查 询, 并 通 过 万 方 数 据 资 源 系 统 清 华 同 方 中 国 知 网 等 主 流 数 据 库 对 个 人 论 文 信 息 进 行 检 索 除 SCI EI 等 检 索 外, 其 余 论 文 须 打 印 检 索 论 文 目 录 页 不 在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网 站 查 询 范 围 内 刊 物 及 发 表 在 刊 物 增 刊 专 刊 特 刊 的 论 文 不 作 为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依 据 论 文 发 表 时 间 以 版 权 页 所 载 日 期 为 准 留 学 人 员 在 国 外 取 得 的 学 历 学 位 须 经 国 家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进 行 认 证 ( 二 ) 按 人 社 厅 规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在 本 单 位 申 请 评 聘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三 ) 凡 属 于 学 历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时 间 同 时 未 达 到 评 聘 条 件 规 定 年 限 的 人 员, 或 者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时 间 不 足 3 年 的 人 员, 不 能 申 报 破 格 评 聘 ; 不 允 许 跨 系 列 评 聘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四 )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如 果 评 审 副 高 级 职 称 是 以 博 士 学 历 为 依 据 免 试 外 语 的, 须 按 要 求 取 得 职 称 外 语 合 格 证, 从 今 年 起 不 允 许 先 评 后 补 ( 五 ) 学 校 接 收 的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评 聘 工 作 按 在 编 同 类 人 员 进 行 ( 六 ) 为 激 励 和 支 持 科 研 人 员 加 速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今 年, 省 里 继 续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贡 献 突 出 的 科 研 人 员 给 予 职 称 评 审 和 职 务 聘 任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倾 斜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关 于 科 研 人 员 科 技 成 - 4 -
果 省 内 转 化 的 认 定 及 职 称 评 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吉 人 社 联 字 2013 34 号 ) 执 行 我 校 科 研 人 员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认 定 由 产 业 管 理 处 负 责 组 织 申 报 ( 七 ) 对 国 家 或 省 高 层 次 拔 尖 人 才, 经 省 人 社 厅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处 核 准 后, 可 不 受 学 历 资 历 限 制, 提 交 省 高 层 次 人 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认 定 委 员 会, 破 格 评 审 ( 八 ) 我 校 今 年 仍 为 省 属 高 校 实 验 系 列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试 点 单 位 之 一, 实 验 系 列 可 推 荐 评 审 正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按 省 人 社 厅 规 定, 学 校 最 多 推 荐 3 名 候 选 人, 报 人 社 厅 择 优 评 审 确 定 1 名 聘 任 人 员 实 行 特 设 岗 位 聘 任, 不 占 学 校 岗 位 数 评 审 条 件 按 照 学 校 工 程 图 书 资 料 卫 生 等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执 行 ( 九 ) 今 年 省 里 试 行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复 合 实 用 人 才 参 评 工 程 系 列 职 称 的 双 试 点 改 革, 允 许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取 得 双 职 称 凡 在 我 省 企 业 及 社 会 组 织 中 兼 职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的 高 校 教 师 科 研 院 所 中 的 复 合 型 科 研 人 员, 可 按 照 相 关 工 程 系 列 ( 专 业 ) 标 准 条 件 申 评 相 应 级 别 职 称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采 取 个 人 自 荐 同 行 推 荐 的 方 式 申 评 相 应 级 别 职 称, 省 人 社 厅 统 一 受 理 ( 十 ) 申 报 评 审 人 员 所 学 专 业 与 参 评 专 业 不 同 的, 需 具 有 2 年 以 上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的 学 习 经 历 ( 成 人 教 育 函 授 教 育 等 ) 否 则 应 视 为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按 学 历 破 格 进 行 申 报 评 审 ( 十 一 ) 实 行 考 评 结 合 的 专 业 系 列, 符 合 参 评 条 件 的 人 员 在 - 5 -
取 得 相 应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后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报 评 审 办 理 聘 任 手 续 时 须 提 交 相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合 格 证 书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按 政 策 免 试 的 人 员 除 外 ) ( 十 二 ) 因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变 动, 需 参 加 同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人 员, 应 在 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方 可 参 加 同 级 改 职 ( 十 三 ) 实 行 公 示 制 度 对 申 报 人 的 任 职 时 间 学 历 及 业 绩 成 果 等 向 全 校 教 职 工 公 示, 公 示 期 限 为 5 天 对 公 示 中 群 众 举 报 的 问 题, 将 认 真 调 查 核 实 一 经 发 现 问 题,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 十 四 ) 业 绩 成 果 计 算 起 止 时 间 按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施 办 法 ( 长 理 工 职 字 2012 1 号 ) 执 行 实 行 评 聘 结 合 人 员 的 任 职 年 限 学 历 年 限 截 止 时 间 为 申 报 年 度 的 8 月 31 日 ; 未 实 行 评 聘 结 合 人 员 ( 含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以 及 2012 年 以 前 聘 任 的 图 书 卫 生 等 其 他 系 列 人 员 ) 的 任 职 年 限 学 历 年 限 截 止 时 间 为 上 一 年 度 12 月 31 日 ( 十 五 ) 根 据 各 学 科 参 评 人 员 情 况,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原 则 上 按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组 建 学 科 评 议 组, 其 他 系 列 由 学 校 组 建 综 合 评 议 组 ( 十 六 ) 参 评 人 员 交 评 审 费 : 高 级 300 元 中 级 200 元 初 级 100 元, 申 报 破 格 高 级 另 加 100 元 ( 十 七 ) 各 级 组 织 要 加 强 领 导, 坚 持 公 正 评 价,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晋 升, 并 做 好 细 致 的 思 想 工 作, 使 未 能 晋 升 人 员 能 够 正 确 理 - 6 -
解 和 对 待 同 时 要 严 格 掌 握 评 审 条 件, 全 面 考 核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中, 实 行 首 审 责 任 制,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材 料 审 查 人 员 及 主 管 负 责 人 为 首 审 责 任 人 对 提 供 假 证 书 假 业 绩 假 成 果 的 人 员, 根 据 人 社 厅 文 件 精 神, 取 消 其 评 审 资 格,5 年 内 不 允 许 申 报 对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干 扰 正 常 评 审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到 取 消 参 评 资 格 附 件 :1. 关 于 职 称 外 语 和 职 称 计 算 机 免 试 政 策 相 关 问 题 2.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相 关 机 构 3.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4.2015 年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汇 总 表 - 7 -
附 件 1 关 于 职 称 外 语 和 职 称 计 算 机 免 试 政 策 相 关 问 题 一 关 于 职 称 外 语 免 试 政 策 的 问 题 ( 一 ) 免 试 的 系 列 ( 专 业 )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艺 术 文 学 创 作 系 列 ; 卫 生 系 列 中 临 床 中 医 药 专 业 ; 档 案 和 文 博 系 列 中 古 籍 整 理 历 史 时 期 考 古 专 业 ; 县 ( 市 区 ) 所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中 的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地 质 矿 山 测 绘 勘 探 铁 路 和 公 路 建 设 施 工 等 专 业 ( 二 ) 免 试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人 员 ; 在 国 外 获 得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社 教 育 部 门 认 证 ) 或 通 过 专 业 培 训 专 业 进 修 及 做 访 问 学 者 等 方 式 连 续 在 国 外 有 半 年 以 上 留 学 经 历 的 人 员 ; 以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中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正 式 出 版 过 外 文 专 著 译 著 的 人 员 ; 通 过 全 国 工 商 企 业 出 国 培 训 备 选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 简 称 BFT) 的 人 员 ; 具 有 外 语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并 一 直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 认 定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 首 次 认 定 的 机 关 调 转 人 员 部 队 转 业 干 部 ; 认 定 的 新 型 城 镇 化 特 殊 人 才 ; 省 派 援 外 回 省 后 首 次 申 评 上 一 级 职 称 人 员 ; 乡 镇 及 其 以 下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 除 民 办 高 校 民 办 医 院 外 的 企 业 人 - 8 -
员 ; 申 报 初 级 职 称 认 定 人 员 ; 其 他 能 够 证 明 具 有 较 高 外 语 水 平 的 人 员 ( 三 ) 相 关 规 定 通 过 考 试 取 得 的 国 家 和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长 期 有 效,A 级 合 格 证 书 可 申 评 各 级 别 职 称,B 级 和 C 级 合 格 证 书 可 申 评 国 家 规 定 的 对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和 以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人 员, 须 取 得 相 应 级 别 职 称 外 语 合 格 证 书 不 作 职 称 外 语 免 试 的 县 ( 市 ) 申 评 人 员, 在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时, 可 降 低 一 个 等 级 标 准 进 行 申 报 因 工 作 原 因 在 省 外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的 人 员, 中 直 单 位 委 托 我 省 评 审 的 人 员, 必 须 达 到 或 取 得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 或 原 国 家 人 事 部 ) 合 格 标 准 或 颁 发 的 合 格 证 书, 方 可 在 我 省 参 加 相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评 审 外 省 ( 市 ) 委 托 我 省 评 审 的 人 员 需 提 供 本 省 ( 市 ) 有 效 的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合 格 证 书, 方 可 在 我 省 参 加 相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评 审 二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职 称 计 算 机 免 试 政 策 的 问 题 ( 一 ) 免 试 人 员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年 满 50 周 岁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年 满 40 周 岁 申 评 中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以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中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通 过 全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资 格 考 试 或 水 平 考 试, 取 得 程 序 员 资 格 证 书, 申 评 中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取 得 高 级 程 序 员 资 - 9 -
格 证 书, 评 审 正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二 ) 暂 免 考 试 人 员 中 小 学 教 师 ; 艺 术 职 称 系 列 人 员 ; 卫 生 职 称 系 列 的 护 理 人 员 ; 年 满 35 周 岁 以 上 的 体 育 教 练 人 员 ; 县 ( 市 区 ) 有 关 部 门 派 驻 在 农 村 乡 ( 镇 ) 的 单 位 和 农 村 乡 ( 镇 ) 所 属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乡 镇 及 其 以 下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 省 派 援 外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人 员 ; 申 报 高 层 次 人 才 职 称 认 定 人 员 ; 申 报 机 关 调 转 人 员 部 队 转 业 干 部 职 称 认 定 人 员 ; 申 报 新 型 城 镇 化 特 殊 人 才 认 定 人 员 ( 三 ) 对 照 等 级 不 作 免 试 或 暂 免 考 试 规 定 的 申 评 人 员,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时, 须 提 交 4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时, 须 提 交 3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申 评 中 级 职 称 时, 须 提 交 2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取 得 我 省 职 称 计 算 机 中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的, 在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时, 须 再 提 交 1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时, 须 再 提 交 2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取 得 我 省 职 称 计 算 机 副 高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的, 在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时, 须 再 提 交 1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须 提 交 1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以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须 提 交 1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须 提 交 2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县 ( 市 ) 所 属 单 位 申 评 人 员 ( 面 试 或 暂 免 考 试 人 员 除 外 ) 申 评 各 级 别 职 称, 可 只 提 交 2 个 科 目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10 -
( 四 ) 其 他 规 定 职 称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不 受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制, 长 期 有 效 因 工 作 原 因 在 省 外 参 加 职 称 计 算 机 考 试 的 人 员 和 中 直 单 位 或 外 省 ( 市 ) 委 托 我 省 评 审 的 人 员 须 提 供 本 ( 外 ) 省 ( 市 ) 有 效 职 称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方 可 在 我 省 参 加 相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评 审 - 11 -
附 件 2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相 关 机 构 一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骆 孟 炎 于 化 东 副 组 长 : 杨 华 民 成 员 : 史 国 权 杨 玉 新 王 清 和 李 丽 张 宏 李 延 龄 王 景 恒 二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监 督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杨 玉 新 副 组 长 : 赵 明 赵 永 成 成 员 : 马 文 联 黄 根 哲 王 文 钧 李 树 春 三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工 作 小 组 组 长 : 杨 华 民 副 组 长 : 王 景 恒 成 员 : 杨 勇 蔡 红 星 张 闯 李 振 辉 王 延 明 崔 媛 秘 书 : 夏 菁 - 12 -
附 件 3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序 号 日 期 内 容 1 6 月 30 日 召 开 职 称 布 置 会 议 2 7 月 1 日 至 9 日 个 人 网 上 申 报, 基 层 单 位 审 核 3 7 月 10 日 7 月 10 日 上 午 将 2015 年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汇 总 表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工 作 业 绩 表 ( 网 上 申 报 自 动 生 成, 以 下 简 称 业 绩 表 ) 报 到 人 事 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4 7 月 13 日 至 15 日 学 校 审 核 材 料 5 7 月 16 日 申 报 人 员 核 对 审 核 后 的 业 绩 表, 确 认 无 误 后, 本 人 签 字 并 于 16 日 上 午 前 将 基 层 单 位 领 导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业 绩 表 ( 网 上 申 报 自 动 生 成 ) 报 到 人 事 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6 7 月 17 日 至 19 日 公 示 参 评 人 员 申 报 材 料 7 7 月 20 日 评 审 布 置 会 8 7 月 21 日 至 22 日 例 会 评 聘 9 7 月 23 日 至 27 日 公 示 通 过 评 聘 人 员 10 7 月 28 日 填 表 11 7 月 29 日 上 报 省 相 关 评 委 会 评 审 - 13 -
附 件 4 单 位 ( 公 章 ): 2015 年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汇 总 表 序 号 姓 名 现 岗 位 拟 聘 职 务 申 评 依 据 学 历 及 毕 业 时 间 现 职 务 及 任 职 时 间 外 语 计 算 机 是 否 证 书 免 试 政 策 证 书 免 试 政 策 破 格 备 注 注 : 按 职 务 层 次 分 别 填 写 ( 电 子 版 可 在 人 事 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下 载 专 区 下 载 ) - 14 -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学 校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26 日 印 发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