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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评 价... 128 6.3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41 6.4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评 价... 141 6.5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44 6.6 生 态 环 境 及 景 观 影 响 分 析... 145 6.7 高 层 建 筑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46 6.8 外 环 境 对 拟 建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49 6.9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53 7 符 合 性 和 合 理 性 分 析... 154 7.1 产 业 政 策 相 符 性 分 析... 154 7.2 与 相 关 规 划 相 符 性 分 析... 154 7.3 布 局 合 理 性 分 析... 160 8 总 量 控 制... 162 8.1 大 气 污 染 物 总 量... 162 8.2 废 水 及 污 染 物 总 量... 162 8.3 固 体 废 物 总 量... 163 9 污 染 防 治 对 策 措 施... 164 9.1 施 工 期 污 染 防 治 对 策 措 施... 164 9.2 运 营 期 污 染 防 治 对 策 措 施... 169 9.3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177 10 公 众 参 与... 181 10.1 公 众 参 与 目 的... 181 10.2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方 式... 181 10.3 公 众 参 与 基 本 情 况... 184 10.4 调 查 结 果 分 析 及 评 价... 188 10.5 公 众 意 见 反 馈 情 况... 190 10.6 总 结 论... 190 11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192 11.1 环 保 投 资 估 算...192 11.2 经 济 损 益 分 析...194 11.3 小 结...196 12 环 境 管 理 环 境 监 理 与 环 境 监 测... 197 12.1 目 的 和 意 义... 197 12.2 环 境 管 理... 197 12.3 环 境 监 理... 198 12.4 环 境 监 测 制 度... 201 13 结 论...204 13.1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性 结 论... 204 13.2 选 址 及 规 划 符 合 性 结 论... 204 13.3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结 论... 205 13.4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结 论... 206 II

13.5 总 量 控 制... 210 13.6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结 论...211 13.7 公 众 参 与 结 论...211 13.8 总 结 论...211 附 件 : 1 登 记 表 ; 2 委 托 书 ; 3 昆 明 市 呈 贡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下 发 的 关 于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核 准 的 批 复 ; 4 昆 明 呈 贡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昆 明 呈 贡 新 区 KCC2011-87 号 地 块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 5 排 水 意 见 ; 6 昆 明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挂 牌 交 易 成 交 确 认 书 ; 7 宗 地 图 ; 8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9 监 测 报 告 ; 10 公 众 参 与 ( 团 体 和 个 人 ); 11 流 程 管 理 表 ; 12 校 审 记 录 表 ; 13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 14 本 项 目 评 审 意 见 ; 15 修 改 清 单 III

IV

前 言 1 建 设 项 目 特 点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位 于 呈 贡 新 区 雨 花 片 区 北 部 KCC2011-87-A1 号 地 块, 中 心 地 理 坐 标 为 : 东 经 102 50 05.28", 北 纬 24 51'41.53" 地 块 用 地 性 质 为 : 商 业 设 施 用 地 (B1/B2 类 ) 项 目 西 临 彩 云 南 路, 北 临 联 大 街, 东 临 规 划 道 路, 南 临 韶 光 街 总 投 资 156236.13 万 元,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为 商 业 配 套, 规 划 净 用 地 面 积 42848.36m 2, 总 建 筑 面 积 422349.14m 2, 地 上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79313.58m 2 ( 计 入 容 积 率 建 筑 面 积 252795.52m 2, 不 计 入 容 积 率 建 筑 面 积 26518.06m 2 ), 地 下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143035.56m 2, 平 均 建 筑 密 度 为 49.10%, 平 均 容 积 率 为 5.900, 绿 地 率 为 11.91% 建 设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1 栋 办 公 塔 楼 2 栋 办 公 / 公 寓 塔 楼 1 栋 公 寓 塔 楼 1 栋 项 目 公 寓 为 商 业 性 公 寓, 不 属 于 普 通 住 宅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位 于 昆 明 市 呈 贡 新 区 雨 花 片 区 北 部 KCC2011-87-A2 号 地 块, 位 于 本 项 目 用 地 东 侧, 用 地 红 线 与 本 项 目 紧 邻, 是 由 本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共 同 投 资 建 设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148575.06 万 元, 该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为 住 宅 和 商 业 配 套, 规 划 净 用 地 面 积 69991.43m 2, 总 建 筑 面 积 372881.32m 2, 共 建 设 15 栋 27~ 38 层 合 1333 户 住 宅 小 区 该 项 目 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 通 过 了 昆 明 市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组 织 召 开 的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技 术 评 估 会 本 项 目 运 行 过 程 中 远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完 善 后 ) 绿 化 冲 厕 和 地 下 车 库 及 道 路 清 扫 等 使 用 的 中 水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一 期 拟 建 的 中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达 标 的 中 水 ;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建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进 行 集 中 收 集 后 委 托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处 理 ; 近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未 完 善 前 ) 污 水 处 理 站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A2-3 地 块 地 下 负 二 层 进 行 建 设 ; 污 水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建 的 总 排 口 进 行 排 放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过 程 2014 年 10 月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深 圳 市 华 阳 国 际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完 成 了 中 通 世 纪 广 场 项 目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并 由 该 公 司 于 2014 年 12 月 完 成 了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代 可 研 ), 并 通 过 了 昆 明 市 呈 贡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组 织 的 专 家 评 审 于 2015 年 5 月 取 得 昆 明 市 呈 贡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关 于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核 准 的 批 复 ( 呈 发 改 复 [2015]11 号 ) ;2014 年 9 月 委 托 昆 明 申 子 辰 工 程 技 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V

方 案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书, 于 2015 年 1 月 取 得 昆 明 市 呈 贡 区 水 务 局 关 于 准 予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呈 水 保 许 [2015]3 号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253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及 其 它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技 术 导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该 项 目 的 建 设 须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为 此, 建 设 方 于 2014 年 09 月 28 日 委 托 湖 南 润 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原 长 沙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 ( 以 下 简 称 我 单 位 )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接 受 委 托 后, 我 单 位 成 立 了 工 作 小 组, 研 究 了 国 家 及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有 关 政 策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对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进 行 了 多 次 实 地 勘 察 收 集 和 核 实 有 关 资 料, 同 时 于 2014 年 10 月 09 日 ~10 月 22 日 在 项 目 施 工 场 地 张 贴 公 众 参 与 公 告, 进 行 第 一 次 公 众 公 示, 向 当 地 公 众 介 绍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和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建 设 方 和 评 价 方 联 系 方 式 ; 于 2014 年 12 月 03 日 ~12 月 26 日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问 卷 调 查 ;2015 年 02 月 02 日 ~2015 年 02 月 26 日 在 邻 近 的 沐 春 园 小 区 张 贴 公 告, 进 行 第 二 次 公 众 公 示, 公 示 内 容 为 建 设 项 目 情 况 简 述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影 响 的 概 述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的 要 点 等 于 2015 年 05 月 18 日 ~2015 年 05 月 26 日 进 行 网 上 全 本 公 示, 网 址 为 http://www.eiafans.com/thread-804905-1-1.html 公 示 完 成,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后, 于 2015 年 6 月 编 制 完 成 了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送 审 稿 ), 供 建 设 单 位 上 报 审 查 本 项 目 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 通 过 了 昆 明 市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组 织 召 开 的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技 术 评 估 会, 我 单 位 根 据 技 术 评 估 会 修 改 意 见 和 专 家 发 言 对 报 告 书 进 行 了 认 真 修 改, 完 成 了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供 建 设 单 位 上 报 审 批 3 本 项 目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本 次 环 评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为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施 工 噪 声 施 工 扬 尘 施 工 废 水 施 工 固 体 废 物 对 周 围 敏 感 目 标 的 影 响 ; 运 营 期 主 要 是 生 活 污 水 商 铺 用 水 生 活 垃 圾 等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和 外 界 交 通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等 本 次 环 评 针 对 项 目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提 出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对 策 措 施, 分 析 论 证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产 生 的 环 境 污 染 对 周 围 环 境 及 关 心 点 的 影 响, 及 项 目 运 营 期 外 界 交 通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等 VI

4 环 评 结 论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相 关 规 划, 选 址 和 布 局 合 理,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未 收 到 反 对 意 见 针 对 本 项 目 在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本 报 告 从 环 境 空 气 地 表 水 环 境 声 环 境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等 多 个 方 面 提 出 了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对 策 措 施,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严 格 落 实 本 次 环 评 提 出 的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和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项 目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在 落 实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环 保 措 施 的 前 提 下, 各 项 污 染 物 可 以 达 标 排 放, 项 目 建 设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以 及 外 环 境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能 够 控 制 在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从 环 境 保 护 的 角 度 分 析 项 目 可 行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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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论 1.1 任 务 由 来 2003 年 5 月 30 日, 云 南 省 委 省 政 府 作 出 了 建 设 现 代 新 昆 明 的 战 略 部 署 现 代 新 昆 明 建 设 率 先 在 昆 明 市 主 城 东 南 部 的 呈 贡 新 区 启 动, 昆 明 呈 贡 新 区 的 发 展 定 位 为 : 现 代 新 昆 明 的 行 政 文 化 教 育 中 心 社 会 服 务 中 心 国 际 物 流 中 心 会 展 中 心 新 兴 产 业 中 心 ; 现 代 新 昆 明 的 鲜 花 之 城 山 水 之 城 文 化 之 城 生 态 之 城 及 最 适 合 人 类 居 住 的 现 代 新 城 新 区 规 划 控 制 面 积 160 平 方 公 里,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107 平 方 公 里,2020 年 人 口 预 计 将 达 到 95 万 人 呈 贡 新 区 分 为 吴 家 营 行 政 商 务 区 雨 花 教 育 片 区 斗 南 花 卉 产 业 片 区 乌 龙 体 育 休 闲 片 区 大 冲 工 业 片 区 ( 由 昆 明 经 济 开 发 区 托 管 ) 洛 羊 国 际 物 流 片 区 大 渔 旅 游 居 住 片 区 和 环 湖 湿 地 片 区 呈 贡 新 区 根 据 昆 明 市 政 府 规 划, 呈 贡 新 区 将 被 建 设 成 为 都 市 型 的 现 代 商 业 中 心, 伴 随 着 昆 明 市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的 全 线 迁 移, 云 南 各 大 高 校 新 校 区 的 发 展 壮 大, 其 将 成 为 昆 明 市 新 的 经 济 政 治 及 文 化 中 心,2012 年 底 轨 道 交 通 1 号 线 通 车, 将 加 速 老 城 区 人 口 向 新 区 的 导 入, 进 一 步 提 升 呈 贡 新 区 发 展 的 速 度 作 为 现 代 新 昆 明 建 设 先 行 区 的 呈 贡 新 区, 既 是 昆 明 城 市 发 展 的 新 城 区, 也 是 云 南 省 的 高 校 园 区 目 前 整 个 高 校 区 已 有 9 所 高 校 10 多 万 师 生 入 住, 蕴 藏 着 巨 大 的 消 费 需 求 和 发 展 潜 力 昆 明 中 通 世 纪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将 在 呈 贡 新 区 开 发 建 设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该 项 目 是 一 座 集 购 物 办 公 酒 店 商 务 休 闲 餐 饮 娱 乐 于 一 体, 服 务 呈 贡 新 区 覆 盖 昆 明, 辐 射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的 大 型 城 市 综 合 体, 打 造 新 城 中 央 智 力 区, 提 升 和 完 善 呈 贡 新 区 城 市 功 能, 成 为 刺 激 消 费 拉 动 投 资 的 发 动 机, 加 快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主 力 引 擎 和 城 市 地 标 建 成 后 的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对 提 升 呈 贡 新 区 商 业 品 质 完 善 大 学 城 商 业 配 套 设 施, 吸 引 和 汇 集 新 区 人 气 商 气, 均 有 积 极 影 响 和 重 要 推 动 作 用 1

1.2 编 制 依 据 1.2.1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2015 年 1 月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3 年 9 月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02 年 8 月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6 月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00 年 9 月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1997 年 3 月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05 年 4 月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2010 年 12 月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 二 次 修 正 )(2004 年 8 月 );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1998 年 3 月 );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1995 年 1 月 ); (12)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1998 年 11 月 ); (1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2008 年 10 月 1 日 执 行 )( 由 于 本 项 目 于 2014 年 9 月 委 托 编 制 环 评 报 告, 为 新 名 录 实 施 前 受 理 的 项 目, 因 此 采 用 老 名 录 ); (14) 关 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国 家 环 保 局 (88) 环 建 字 117 号 文 ; (15)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3 年 修 正 本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第 9 号 令 ; (1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发 [2006]28 号, (2006 年 2 月 14 日 ); (17)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1992 年 8 月 ); (18) 国 务 院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39 号 ); (19)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办 法 ( 文 化 部 第 55 号 令 ); 2

(20) 关 于 加 强 饮 食 服 务 娱 乐 服 务 企 业 环 境 管 理 的 通 知 环 监 [1995]100 号 ; (21)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139 号 ; (22)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152 号 文 (2007 年 3 月 1 日 ); (23) 城 市 中 水 设 施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建 设 部 建 城 [1995]713 号 文 (1995 年 12 月 8 日 ) 1.2.2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文 件 (1) 云 南 省 地 表 水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2010~2020 年 ); (2) 云 南 省 滇 池 保 护 条 例 云 南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2013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3) 昆 明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昆 政 发 (1984)176 号 ); (4)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一 湖 两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告 第 29 号 文 ; (5) 昆 明 市 城 镇 绿 化 条 例 云 南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批 准,2003 年 3 月 28 日 施 行 ; (6) 昆 明 市 节 约 用 水 管 理 条 例 云 南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批 准,2006 年 5 月 1 日 施 行 ; (7) 昆 明 市 餐 饮 业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46 号 令, 2003 年 8 月 28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8) 昆 明 市 城 市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58 号 令,2005 年 9 月 14 日 通 过,2005 年 11 月 20 日 起 施 行 ; (9) 昆 明 市 一 湖 两 江 流 域 绿 化 建 设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告 第 30 号,2008 年 10 月 12 日 施 行 ; (10) 昆 明 市 城 市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规 定 本 规 定 自 2009 年 9 月 22 日 起 施 行 ; (11) 昆 明 市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72 号, 于 2007 年 3 月 13 日 通 过,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2) 昆 明 市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3) 关 于 加 强 昆 明 市 太 阳 能 供 热 系 统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应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昆 3

建 发 2008 347 号 文 ( 本 通 知 2008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4) 昆 明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9 号 ; (15) 昆 明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2008-2020); (16) 呈 贡 新 区 总 体 规 划 ; (17) 昆 明 市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昆 政 办 2011 88 号 文 (2011 年 8 月 1 日 ); (18)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昆 明 市 建 设 工 地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昆 政 办 2011 89 号 文 (2011 年 07 年 04 日 ); (19)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 昆 明 市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办 法 > 的 通 知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昆 政 办 2011 96 号 文 (2011 年 12 月 29 日 ); (20) 昆 明 市 餐 厨 废 弃 物 管 理 办 法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09 号 (2011 年 12 月 15 日 ); (21) 昆 明 市 城 市 限 期 禁 止 现 场 搅 拌 砂 浆 实 施 意 见 昆 建 通 [2012]366 号 ; (22) 昆 明 市 噪 声 功 能 区 划 (2011-2015 年 ) 1.2.3 技 术 规 范 (1)(HJ 2.1-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2012.01; (2)(HJ2.2-200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2009.04; (3)(HJ/T2.3-93) 环 境 影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1994.04; (4)(HJ610-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2011.09; (5)(HJ2.4-2009)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2010.04; (6)(HJ19-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2011.09; (7)(GB50433-2008)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技 术 规 范 2008.7; (8)(HJ 554-2010) 饮 食 业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 2010.4 1.2.4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昆 明 呈 贡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昆 明 呈 贡 新 区 KCC2011-87 号 地 块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呈 规 条 件 (2013)0001 号 文 件,2012 年 7 月 3 日 ; (2) 昆 明 市 呈 贡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下 发 的 关 于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4

核 准 的 批 复, 呈 发 改 复 [2015]11 号 文 件,2015 年 5 月 15 日 ; (3) 昆 明 市 呈 贡 区 水 务 局 关 于 对 昆 明 中 通 世 纪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项 目 的 排 水 咨 询 意 见, 呈 水 发 [2015]7 号 文 件,2015 年 1 月 26 日 ; (4) 昆 明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挂 牌 交 易 成 交 确 认 书 ; (5) 深 圳 市 华 阳 国 际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中 通 世 纪 广 场 项 目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 (6) 昆 明 申 子 辰 技 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书 ; (7) 中 国 建 筑 西 南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昆 明 市 呈 贡 新 区 KCC2011-87 号 地 块 (A1 A2)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报 告 书 ; (8) 昆 明 中 通 世 纪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湖 南 润 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原 长 沙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 承 担 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委 托 书 ; (9)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报 告 ; (10)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及 公 示 信 息 1.3 评 价 目 的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目 的, 旨 在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及 特 点, 通 过 工 程 分 析, 预 测 项 目 施 工 期 及 运 行 期 污 染 物 排 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和 范 围 ; 针 对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染 源 对 周 围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问 题, 提 出 相 应 的 防 治 对 策 ; 从 环 境 保 护 的 角 度, 对 项 目 的 环 境 可 行 性 作 出 明 确 结 论, 为 项 目 设 计 和 环 境 管 理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1.4 评 价 原 则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规 模 内 容 施 工 运 行 特 点 及 其 对 环 境 影 响 的 情 况, 结 合 所 在 区 域 的 环 境 现 状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政 策 法 规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在 进 行 评 价 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依 法 评 价 原 则 : 项 目 的 建 设 应 与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资 源 能 源 利 用 政 策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技 术 政 策 等 有 关 政 策 及 相 关 规 划 相 符 ; (2) 早 期 介 入 原 则, 应 尽 早 介 入 工 程 前 期 工 作 中, 重 点 关 注 选 址 施 工 方 5

案 的 环 境 可 行 性 ; (3) 完 整 性 原 则,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内 容 及 其 特 征, 对 工 程 内 容 影 响 时 段 影 响 因 子 和 作 用 因 子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突 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重 点 (4) 符 合 达 标 排 放 的 原 则 :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应 达 到 国 家 或 地 方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5) 符 合 总 量 控 制 的 原 则 :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应 不 超 过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下 达 的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 (6) 广 泛 参 与 原 则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过 程 中, 应 广 泛 吸 收 相 关 学 科 和 行 业 的 专 家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及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部 门 的 意 见 1.5 评 价 标 准 1.5.1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1 大 气 环 境 根 据 昆 明 市 主 城 区 大 气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图 内 容 显 示,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于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二 类 区 环 境 空 气 执 行 (GB3095-201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二 类 区 标 准, 标 准 值 见 表 1-1 表 1-1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单 位 : μg/m3 污 染 物 名 称 1 小 时 平 均 24 小 时 平 均 年 平 均 备 注 TSP 300 200 PM 10 150 70 PM 2.5 75 35 SO 2 500 150 60 NO 2 200 80 40 2 地 表 水 环 境 (GB3095-201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二 级 项 目 区 附 近 的 地 表 水 体 主 要 是 洛 龙 东 段 综 合 整 治 河 道 和 滇 池 外 海, 根 据 云 南 省 地 表 水 水 功 能 区 划 (2010~2020 年 ), 洛 龙 河 东 段 综 合 整 治 河 道 为 洛 龙 河 支 流, 洛 龙 河 和 滇 池 外 海 都 执 行 Ⅲ 类 标 准, 洛 龙 河 东 段 综 合 整 治 河 道 参 照 执 行 Ⅲ 类 标 准, 标 准 值 详 见 表 1-2 6

表 1-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单 位 :mg/l 项 目 ph COD BOD 5 TP TN NH 3-N 河 流 6~9 20 4 0.2 1.0 1.0 Ⅲ 类 水 标 准 湖 库 6~9 20 4 0.05 1.0 1.0 3 地 下 水 环 境 本 项 目 地 下 水 执 行 (GB/T 14848-93)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Ⅲ 类 标 准 表 1-3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限 值 单 位 :mg/l 项 目 ph COD Mn 氨 氮 亚 硝 酸 盐 总 大 肠 菌 群 ( 个 /L) Ⅲ 类 标 准 6.5~8.5 3.0 0.2 0.02 3.0 4 声 环 境 根 据 昆 明 市 噪 声 功 能 区 划 (2011-2015 年 ) 内 容, 本 项 目 属 于 居 住 商 业 工 业 混 杂 区, 为 2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执 行 (GB3096-2008)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2 类 标 准 ; 本 项 目 西 侧 紧 邻 彩 云 南 路, 北 侧 紧 邻 联 大 街, 南 侧 紧 邻 韶 光 街, 东 侧 紧 邻 规 划 道 路, 彩 云 南 路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道, 联 大 街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道, 韶 光 街 和 规 划 道 路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项 目 建 筑 退 让 彩 云 南 路 50m, 退 让 联 大 街 10m 项 目 建 筑 临 联 大 街 一 侧 为 高 于 三 层 以 上 的 建 筑, 因 此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面 向 联 大 街 一 侧 的 区 域 执 行 4a 类 标 准, 其 他 区 域 执 行 2 类, 其 标 准 值 见 表 1-4 表 1-4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单 位 :db(a) 等 效 声 级 db(a) 类 别 适 用 功 能 昼 间 夜 间 2 类 居 住 商 业 工 业 混 杂 区 60 50 4a 类 次 干 道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面 向 道 路 一 侧 的 区 域 ; 70 55 1.5.2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 施 工 扬 尘 为 无 组 织 排 放, 执 行 (GB16297-1996)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中 周 界 外 排 放 限 值, 标 准 值 见 表 1-5 表 1-5 无 组 织 排 放 执 行 标 准 ( 单 位 mg/nm 3 ) 序 号 污 染 物 因 子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制 (mg/nm 3 ) 1 施 工 期 周 界 外 TSP 1.0 (2) 餐 饮 业 油 烟 排 放 执 行 (GB18483-2001)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标 准 如 表 1-6 及 1-7 7

表 1-6 饮 食 业 单 位 的 划 分 规 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基 准 灶 头 数 1,<3 3,<6 6 对 应 灶 头 总 功 率 (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 应 排 气 罩 灶 面 总 投 影 面 积 (m 2 ) 1.1,<3.3 3.3,<6.6 6.6 表 1-7 饮 食 业 单 位 的 油 烟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和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最 低 去 除 效 率 规 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g/m 3 ) 2.0 净 化 设 备 最 低 去 除 效 率 (%) 60 75 85 2 废 水 排 放 标 准 根 据 昆 明 市 呈 贡 区 水 务 局 关 于 昆 明 中 通 世 纪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项 目 的 排 水 咨 询 意 见, 本 项 目 属 于 洛 龙 河 水 质 净 化 厂 纳 污 范 围, 西 南 北 侧 已 建 规 划 路 配 套 建 设 了 雨 污 排 水 管, 但 下 段 市 政 道 路 管 网 尚 未 完 善 (1) 施 工 期 近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未 完 善 前, 项 目 施 工 废 水 ( 基 坑 涌 水 暴 雨 径 流 ) 进 入 沉 淀 池 预 处 理 后 回 用, 剩 余 废 水 收 集 后, 经 沉 淀 过 滤 等 预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达 到 (GB18918-2002)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一 级 A 标 准 后, 临 时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 标 准 值 见 表 1-8 远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完 善 后, 项 目 施 工 废 水 ( 基 坑 涌 水 暴 雨 径 流 ) 进 入 沉 淀 池 预 处 理 后 回 用, 剩 余 废 水 收 集 后, 经 沉 淀 过 滤 等 预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达 到 (GB8978-1996)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三 级 标 准 和 (CJ343-2010)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A 等 级 标 准 后 通 过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排 放 标 准 值 见 表 1-9 (2) 运 营 期 1 近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未 完 善 前, 项 目 产 生 的 餐 饮 废 水 经 隔 油 池 处 理 后 与 其 他 生 活 废 水 一 同 进 入 化 粪 池 处 理, 全 部 通 过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一 部 分 达 到 (GB/T18920-2002)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 中 的 最 严 标 准 值 后, 回 用 于 项 目 区 绿 化 道 路 浇 洒 公 共 卫 生 间 冲 厕, 其 余 部 分 达 到 (GB18918-2002)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一 级 A 标 准 后,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总 排 口 临 时 排 入 韶 光 街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汇 入 洛 龙 河 东 段 综 合 整 治 河 道 项 目 回 用 标 准 值 见 表 1-8, 外 排 标 准 值 见 表 1-9 8

表 1-8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 标 准 序 号 项 目 指 标 GB/T18920-2002 冲 厕 道 路 清 扫 绿 化 1 ph( 无 量 纲 ) -- 6.0~9.0 2 色 / 度 30 3 嗅 无 不 快 感 4 浊 度 /NTU 5 10 10 5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mg/l) 1500 1500 1000 6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5)/(mg/L) 10 15 20 7 氨 氮 /(mg/l) 10 10 20 8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mg/l) 1.0 1.0 1.0 9 溶 解 氧 /(mg/l) 1.0 10 总 余 氯 (mg/l) 接 触 30min 后 1.0, 管 网 末 端 0.2 11 总 大 肠 菌 群 /( 个 /L) 3 表 1-9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限 值 单 位 :mg/l 标 准 类 别 COD BOD 5 SS 动 植 物 油 氨 氮 (GB18918-2002) 一 级 A 标 准 总 磷 ( 以 P 计 ) 50 10 10 1 5 0.5 2 远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完 善 后, 项 目 产 生 的 餐 饮 废 水 经 隔 油 池 处 理 后 与 其 他 生 活 废 水 一 同 进 入 化 粪 池 处 理, 达 到 (GB8978-1996)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三 级 标 准 和 (CJ343-2010)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A 等 级 标 准 后,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总 排 口 排 入 南 侧 的 韶 光 街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最 终 进 入 洛 龙 河 水 质 净 化 厂 进 行 处 理 外 排 标 准 值 见 表 1-10 表 1-10 外 排 废 水 执 行 标 准 限 值 单 位 :mg/l 标 准 类 别 COD BOD5 SS 动 植 物 油 氨 氮 (GB8978-1996) 三 级 标 准 (CJ343-2010) A 等 级 3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1) 施 工 期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总 磷 ( 以 P 计 ) 500 300 400 100 -- -- - - - - 45 8 项 目 施 工 期 噪 声 执 行 (GB12523-2011)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标 准 值 见 表 1-11 9

表 1-11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单 位 :db(a) 昼 间 夜 间 70 55 (2) 运 营 期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项 目 运 营 期 噪 声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面 向 联 大 街 一 侧 的 区 域 执 行 (GB22337-2008) 社 会 生 活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4 类 标 准, 其 他 执 行 2 类 标 准, 标 准 值 见 表 1-12 表 1-12 社 会 生 活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单 位 : db(a) 类 别 适 用 功 能 昼 间 夜 间 2 类 居 住 商 业 工 业 混 杂 区 60 50 4 类 次 干 道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面 向 道 路 一 侧 的 区 域 70 55 4 固 体 废 物 办 公 垃 圾 和 生 活 垃 圾 等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执 行 (GB18599-2001)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及 修 正 内 容 1.6 评 价 因 子 评 价 重 点 和 评 价 对 象 1.6.1 评 价 因 子 项 目 评 价 因 子 分 为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具 体 内 容 见 表 1-13, 环 境 影 响 问 题 识 别 矩 阵 见 表 1-14 表 1-13 项 目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项 目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环 境 空 气 TSP PM 10 SO 2 NO 2 地 表 水 环 境 声 环 境 ph DO 总 磷 COD cr 氨 氮 BOD 5 高 锰 酸 盐 粪 大 肠 菌 群 固 体 废 物 / 生 态 环 境 其 他 土 地 利 用 水 土 流 失 植 被 群 落 评 价 因 子 施 工 期 施 工 粉 尘 施 工 机 械 废 气 装 修 废 气 等 CODcr BOD5 NH3-N SS 石 油 类 昼 夜 连 续 等 效 噪 声 LeqdB(A) 生 活 垃 圾 弃 土 石 方 建 筑 垃 圾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运 营 期 油 烟 汽 车 尾 气 异 味 等 总 磷 CODcr 氨 氮 SS 动 植 物 油 生 活 垃 圾 商 业 垃 圾 餐 饮 垃 圾 隔 油 池 废 油 泔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等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水 土 流 失 量 植 被 覆 盖 率 等 景 观 影 响 交 通 影 响 高 楼 风 光 污 染 10

表 1-14 环 境 影 响 问 题 识 别 矩 阵 表 类 别 环 境 因 素 地 质 地 貌 废 气 废 水 固 废 噪 声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空 气 环 境 自 然 条 件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植 被 土 壤 水 土 流 失 声 环 境 自 然 资 源 水 资 源 森 林 资 源 土 地 资 源 交 通 运 输 社 会 经 济 区 域 经 济 农 业 生 产 人 群 健 康 美 学 游 览 环 境 风 险 注 :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中 度 不 利 影 响 轻 微 不 利 影 响 Δ 有 利 影 响 影 响 很 少 或 无 影 响 从 上 述 矩 形 识 别 因 子 表 可 以 看 出, 本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主 要 是 施 工 期 大 气 噪 声 影 响, 另 外, 施 工 期 会 产 生 一 定 的 水 土 流 失 影 响 运 营 期 主 要 是 废 水 的 影 响 1.6.2 评 价 重 点 根 据 项 目 排 污 特 征 及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本 评 价 的 重 点 为 施 工 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施 工 期 噪 声 影 响 评 价 运 营 期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运 营 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和 环 保 对 策 措 施 等 1.6.3 评 价 对 象 本 次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主 要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建 筑 主 体, 项 目 建 成 后 引 入 的 商 业 部 11

分 ( 包 括 酒 店 电 影 院 餐 饮 业 日 用 百 货 等 ) 不 在 此 次 评 价 范 围 内, 本 报 告 书 仅 根 据 拟 引 进 的 商 业 形 式 进 行 初 步 的 污 染 物 核 算 和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待 项 目 进 驻 时, 应 根 据 项 目 类 型 及 特 点, 另 行 办 理 环 评 在 本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内, 有 两 条 规 划 道 路, 分 别 位 于 项 目 整 个 地 块 东 侧 和 A1-1 地 块 南 侧 根 据 昆 明 呈 贡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昆 明 呈 贡 新 区 KCC2010-87 号 地 块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 呈 规 条 件 (2013)0001 号 ) 建 设 方 应 建 设 完 成 后 无 偿 移 交 政 府 根 据 昆 明 市 呈 贡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下 发 的 关 于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核 准 的 批 复 及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本 项 目 未 包 含 该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单 位 尚 未 对 其 进 行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因 此, 不 在 本 次 评 价 范 围 内, 后 续 开 工 建 设 前 应 依 法 办 理 环 保 手 续 1.7 评 价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及 评 价 时 段 按 照 (HJ2.2-200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T2.3-93) 环 境 影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610-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2.4-2009)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19-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环 境 的 要 求, 并 根 据 拟 建 项 目 的 排 污 特 征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及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要 求, 确 定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1.7.1 环 境 空 气 评 价 等 级 及 范 围 (1) 评 价 等 级 根 据 (HJ2.2-200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要 求, 项 目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无 大 的 废 气 污 染 源, 项 目 废 气 主 要 为 施 工 期 扬 尘, 但 由 于 项 目 施 工 结 束 后, 扬 尘 影 响 消 除, 对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的 影 响 时 间 不 长, 所 以 本 评 价 不 设 定 环 境 空 气 的 评 价 等 级, 重 点 对 施 工 期 扬 尘 的 影 响 进 行 评 述 (2) 评 价 范 围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内 容 污 染 特 征 和 周 围 自 然 环 境 状 况, 并 依 据 (HJ2.2-200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并 考 虑 项 目 区 周 边 居 民 较 多, 确 定 本 项 目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为 : 项 目 边 界 外 延 300m 范 围 内 12

1.7.2 地 表 水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及 范 围 (1) 评 价 等 级 根 据 (HJ/T2.3-93) 环 境 影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规 定, 对 地 表 水 评 价 等 级 的 划 分 是 依 据 污 水 水 质 的 复 杂 程 度 污 水 的 排 放 量 各 种 受 纳 污 水 的 地 面 水 域 规 模 及 对 它 的 水 质 要 求 本 项 目 一 期 产 生 的 污 水 量 为 1040.76m 3 /d, 污 水 最 大 排 放 量 为 1040.76m 3 /d; 二 期 产 生 的 污 水 量 为 596.22m 3 /d, 污 水 最 大 排 放 量 为 596.22m 3 /d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CODcr BOD5 SS 氨 氮 动 植 物 油 和 总 磷 近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未 完 善 前, 项 目 产 生 的 餐 饮 废 水 经 隔 油 池 处 理 后 与 其 他 生 活 废 水 一 同 进 入 化 粪 池 处 理, 全 部 通 过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一 部 分 达 到 (GB/T18920-2002)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 中 的 最 严 标 准 后, 回 用 于 项 目 区 绿 化 道 路 浇 洒 公 共 卫 生 间 冲 厕, 其 余 部 分 达 到 (GB18918-2002)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一 级 A 标 准 后,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总 排 口 临 时 排 入 韶 光 街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汇 入 洛 龙 河 东 段 综 合 整 治 河 道 远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完 善 后, 项 目 产 生 的 餐 饮 废 水 经 隔 油 池 处 理 后 与 其 他 生 活 废 水 一 同 进 入 化 粪 池 处 理, 达 到 (GB8978-1996)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三 级 标 准 和 (CJ343-2010)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A 等 级 标 准 后,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总 排 口 排 入 南 侧 的 韶 光 街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最 终 进 入 洛 龙 河 水 质 净 化 厂 进 行 处 理 根 据 (HJ/T2.3-9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评 价 分 级 判 据 表 2, 污 水 排 放 量 在 1000m 3 /d X<5000m 3 /d 之 间, 污 水 水 质 简 单, 地 表 水 环 境 可 做 三 级 评 价 则 本 项 目 地 表 水 环 境 做 三 级 评 价 (2) 评 价 范 围 洛 龙 河 东 段 综 合 整 治 河 道 雨 水 管 网 排 放 口 上 游 500m 到 下 游 1500m 的 范 围 1.7.3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及 范 围 (1)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属 于 房 地 产 建 设 项 目, 为 Ⅱ 类 建 设 项 目, 根 据 (HJ610-2011) 环 13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Ⅱ 类 建 设 项 目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的 划 分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地 下 水 供 排 水 ( 或 注 水 ) 规 模 引 起 的 地 下 水 水 位 变 化 范 围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的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以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水 文 地 质 问 题 的 大 小 等 条 件 确 定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污 水 主 要 成 分 为 SS, 不 含 重 金 属 或 有 毒 成 分,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为 简 单, 经 沉 淀 处 理 回 用, 回 用 不 完 的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 运 行 期 产 生 的 污 水 主 要 为 生 活 污 水,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为 简 单, 生 活 污 水 统 一 收 集 后, 经 处 理 达 标 后, 临 时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项 目 地 下 开 挖 深 度 约 为 1.15~13.6m, 根 据 中 国 建 筑 西 南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昆 明 市 呈 贡 新 区 KCC2011-87 号 地 块 (A1 A2)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报 告 书 内 容, 本 项 目 场 地 地 下 水 主 要 为 孔 隙 潜 水, 勘 察 期 间, 测 得 稳 定 水 位 埋 深 4-11.9m, 稳 定 水 位 年 变 化 幅 度 约 为 1.5-3m, 基 坑 周 长 约 898m 本 项 目 基 坑 开 挖 产 生 的 基 坑 水 量 约 为 1974.8m 3 /d, 项 目 引 起 的 地 下 水 水 位 变 化 影 响 半 径 为 260m 根 据 (HJ610-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的 地 下 水 供 排 水 ( 或 注 水 ) 规 模 为 小, 引 起 的 地 下 水 水 位 变 化 范 围 为 小, 项 目 建 设 场 地 地 下 水 环 境 不 敏 感,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水 文 地 质 问 题 为 弱, 建 设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水 主 要 为 生 活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为 简 单, 因 此, 本 项 目 地 下 水 影 响 评 价 设 为 三 级 (2) 评 价 范 围 根 据 (HJ610-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本 次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为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下 水 单 元 1.7.4 声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及 范 围 (1)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项 目, 项 目 建 成 后 产 生 的 噪 声 主 要 是 办 公 噪 声 商 业 噪 声 交 通 噪 声 水 泵 和 配 电 室 设 备 运 行 产 生 的 噪 声 等, 通 过 采 取 一 定 的 防 治 措 施 后, 项 目 建 设 前 后 噪 声 级 增 高 量 在 3~5dB(A) 之 间, 且 受 影 响 人 口 变 化 不 大 建 设 项 目 所 处 区 域 声 环 境 执 行 (GB3096-2008)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2 类 和 4a 类 区 标 准 根 据 (HJ2.4-2009)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 建 14

设 项 目 所 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为 GB3096 规 定 的 1 类 2 类 地 区, 或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前 后 评 价 范 围 内 敏 感 目 标 声 级 增 高 量 达 3~5dB(A) 之 间 的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因 此,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2) 评 价 范 围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内 容 污 染 特 征 周 围 自 然 环 境 状 况 以 及 评 价 等 级, 并 依 据 (HJ2.4-2009)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要 求, 本 项 目 噪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确 定 为 : 项 目 场 界 外 侧 200m 区 域 1.7.5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及 范 围 (1)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重 要 生 态 敏 感 区 和 特 殊 生 态 敏 感 区, 属 于 一 般 区 域, 本 项 目 总 用 地 4.28hm 2, 生 态 影 响 范 围 为 4.28hm 2, 小 于 2km 2, 根 据 (HJ19-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环 境 的 规 定, 本 项 目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不 设 等 级, 只 做 一 般 性 影 响 分 析 (2) 评 价 范 围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为 : 项 目 场 界 外 侧 200m 区 域 项 目 评 价 范 围 图 见 图 1-1 1.7.6 其 他 固 体 废 物 可 采 取 措 施 100% 处 置, 本 次 评 价 对 固 体 废 物 高 楼 风 光 污 染 社 会 影 响 外 环 境 影 响 等 仅 作 一 般 性 分 析 评 价, 不 设 评 价 等 级 拟 建 项 目 的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及 评 价 范 围 汇 总 详 见 表 1-15 表 1-15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及 评 价 范 围 一 览 表 序 号 环 境 要 素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1 环 境 空 气 不 设 等 级 本 项 目 边 界 外 延 300m 范 围 内 2 地 表 水 环 境 三 级 洛 龙 河 东 段 综 合 整 治 河 道 ( 雨 水 管 网 排 放 口 上 游 500m 到 下 游 1500m 的 范 围 3 地 下 水 环 境 三 级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下 水 单 元 4 声 环 境 二 级 项 目 场 界 外 200m 范 围 5 生 态 环 境 不 设 等 级 项 目 场 界 外 200m 范 围 6 其 他 不 设 等 级 项 目 地 块 范 围 内 15

1.7.7 评 价 时 段 项 目 开 发 建 设 时 段 分 为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施 工 期 :2017 年 6 月 ~2020 年 12 月 ; 运 营 期 :2020 年 12 月 以 后 1.8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本 项 目 分 二 期 建 设, 一 期 开 发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和 A1-4 地 块 ( 为 建 设 单 位 代 征 代 建 公 共 绿 地 ), 建 设 内 容 为 办 公 塔 楼 公 寓 塔 楼 和 配 套 商 业, 建 设 时 间 为 2017 年 6 月 20 日 至 2020 年 6 月 20 日 ; 二 期 开 发 A1-1 地 块, 建 设 内 容 为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和 配 套 商 业, 建 设 时 间 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 项 目 一 期 竣 工 投 入 运 营 后, 二 期 建 筑 施 工 时 会 对 前 面 已 经 竣 工 的 项 目 产 生 影 响 根 据 工 程 所 在 地 区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综 合 评 价 区 环 境 功 能 和 敏 感 对 象 分 析, 确 定 本 工 程 的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具 体 见 表 1-16 项 目 四 邻 关 系 见 图 1-2 表 1-16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一 览 表 环 境 项 影 响 保 护 目 标 规 模 方 目 类 别 位 相 对 场 界 位 置 及 距 离 与 项 目 建 筑 物 最 近 与 用 地 红 线 最 近 距 保 护 等 级 距 离 离 环 境 空 气 昆 明 涌 鑫 中 心 公 寓 和 酒 店 (2017 年 8 月 建 成 ) 约 1200 人 南 侧 96m 50m (GB3095-201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一 期 声 环 境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建 成 ) 约 7398 人 东 侧 42m 紧 邻 (GB3096-2008)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2 类 标 准 地 表 水 环 境 洛 龙 河 东 段 综 合 整 治 河 道 滇 池 外 海 北 侧 西 侧 1750m 4970m (GB3838-200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Ⅲ 类 二 期 环 境 空 气 声 环 境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建 成 ) 本 项 目 一 期 公 寓 约 7398 人 约 2000 人 东 侧 南 侧 42m 50m 紧 邻 紧 邻 (GB3095-201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GB3096-2008)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2 类 标 准 地 表 水 环 洛 龙 河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河 道 北 侧 1610m (GB3838-200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Ⅲ 类 16

境 生 态 环 境 滇 池 外 海 西 4970m 侧 项 目 场 地 及 附 近 的 植 被 1.9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1.9.1 评 价 方 法 评 价 方 法 以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作 指 导 通 过 实 地 调 查 现 状 监 测 收 集 资 料 咨 询 类 比 公 众 参 与 分 析 整 理 等 方 法, 定 量 定 性 的 分 折 预 测, 作 出 评 价 1.9.2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本 工 程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可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 第 一 个 阶 段 为 准 备 阶 段, 接 受 任 务 委 托 后, 收 集 资 料 研 究 设 计 文 件 和 环 保 法 规, 进 行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和 工 程 初 步 分 析, 对 项 目 可 能 涉 及 的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进 行 识 别 和 筛 选, 确 定 评 价 项 目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重 点 ; 第 二 阶 段 为 正 式 工 作 阶 段, 进 行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工 程 分 析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和 评 价 ; 第 三 阶 段 为 报 告 书 编 制 阶 段, 制 定 环 境 影 响 减 免 措 施 监 测 计 划 投 资 估 算 及 管 理 规 划, 提 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并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见 图 1-3 17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托 1. 研 究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标 准 及 相 关 规 划 等 2.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类 型 第 一 阶 段 1 研 究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2 进 行 初 步 工 程 分 析 3 开 展 初 步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与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有 重 大 变 化 1 明 确 评 价 重 点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 确 定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第 二 阶 段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监 测 与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公 众 参 与 各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各 专 题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评 价 第 三 阶 段 1 提 出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2 给 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可 行 性 的 评 价 结 论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图 1-3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程 序 图 18

2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2.1 项 目 名 称 地 点 及 建 设 性 质 项 目 名 称 : 中 通 世 纪 商 务 中 心 ; 建 设 单 位 : 昆 明 中 通 世 纪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性 质 : 新 建 ; 行 业 类 别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建 设 地 点 : 昆 明 市 呈 贡 新 区 雨 花 片 区 北 部 KCC2011-87-A1 号 地 块, 中 心 地 理 坐 标 为 : 东 经 102 50 05.28", 北 纬 24 51'41.53"; 项 目 西 临 彩 云 南 路, 北 临 联 大 街, 东 临 规 划 道 路, 南 临 韶 光 街 总 投 资 : 总 投 资 156236.13 万 元 其 中 环 保 投 资 1955 万 元 2.2 建 设 规 模 及 内 容 2.2.1 建 设 规 模 本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共 有 4 个 地 块, 为 A1-1 地 块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和 A1-4 地 块, 分 两 期 开 发 建 设, 一 期 开 发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和 A1-4 地 块, 二 期 开 发 A1-1 地 块 详 细 地 块 划 分 情 况 见 图 2-1 19

本 项 目 图 2-1 项 目 地 块 划 分 情 况 图 本 项 目 用 地 东 侧 为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与 本 项 目 紧 邻, 是 由 本 建 设 单 位 共 同 投 资 建 设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148575.06 万 元,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为 住 宅 和 商 业 配 套, 规 划 净 用 地 面 积 69991.43m 2, 总 建 筑 面 积 372881.32m 2, 共 建 设 15 栋 27~38 层 合 1333 户 住 宅 小 区 本 项 目 运 行 过 程 中 远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完 善 后 ) 绿 化 冲 厕 和 地 下 车 库 及 道 路 清 扫 等 使 用 的 中 水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一 期 拟 建 的 中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达 标 的 中 水 ;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建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进 行 集 中 收 集 ; 近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未 完 善 前 ) 污 水 处 理 站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A2-3 地 块 地 下 负 二 层 进 行 建 设 ; 污 水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建 的 总 排 口 进 行 排 放 2.2.2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为 商 业 配 套, 规 划 净 用 地 面 积 42848.36m 2, 总 建 筑 面 积 422349.14m 2, 地 上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79313.58m 2 ( 计 入 容 积 率 建 筑 面 积 252795.52m 2, 不 计 入 容 积 率 建 筑 面 积 26518.06m 2 ), 地 下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143035.56m 2, 平 均 建 筑 密 度 为 49.10%, 平 均 容 积 率 为 5.900, 绿 地 率 为 11.91% 项 目 分 二 期 建 设, 其 中 一 期 开 发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和 A1-4 地 块 ( 为 建 20

设 单 位 代 征 代 建 公 共 绿 地 ), 建 设 内 容 为 办 公 塔 楼 办 公 / 公 寓 塔 楼 公 寓 塔 楼 配 套 商 业 和 市 政 绿 地, 占 地 面 积 为 29858.13m 2,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55534.68m 2 ; 二 期 开 发 A1-1 地 块, 建 设 内 容 为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和 配 套 商 业, 占 地 面 积 为 12990.23m 2, 建 筑 面 积 为 166814.46m 2 本 次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主 要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建 筑 主 体, 项 目 建 成 后 引 入 的 商 业 部 分 ( 包 括 酒 店 电 影 院 餐 饮 业 日 用 百 货 等 ) 不 在 此 次 评 价 范 围 内, 待 项 目 进 驻 时, 应 根 据 项 目 类 型 及 特 点, 另 行 办 理 环 评 整 个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见 表 2-1 表 2-1 整 个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情 况 类 别 主 体 工 程 公 用 工 程 工 程 内 容 建 设 内 容 地 上 部 分 位 于 A1-1 地 块 A1-2 地 块 和 A1-3 地 块 三 个 地 块 地 上 三 层, 总 群 楼 建 筑 面 积 为 30870.86m 2 共 5 栋, 包 括 1 栋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2 栋 办 公 塔 楼 1 栋 办 公 / 公 塔 楼 寓 塔 楼 和 1 栋 公 寓 塔 楼,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21924.66m 2 其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1 栋, 位 于 A1-1 地 块 东 北 侧, 编 号 为 1#-2, 共 57F 中 办 公 塔 楼 1 栋, 位 于 A1-2 地 块 北 侧, 编 号 为 2#-1, 共 21F 其 办 公 / 公 寓 塔 楼 1 栋, 位 于 A1-2 地 块 西 侧, 编 号 为 2#-2, 共 37F 中 办 公 塔 楼 1 栋, 位 于 A1-3 地 块 西 侧, 编 号 为 3#-1, 共 34F 公 寓 塔 楼 1 栋, 位 于 A1-3 地 块 南 侧, 编 号 为 3#-2, 共 34F 地 下 部 分 (A1-1 地 块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和 A1-4 四 个 地 块, 相 互 连 通 ) 商 业 建 筑 面 积 地 下 负 一 层 和 负 二 层, 总 建 筑 面 积 41846.82m 2 其 地 下 负 一 层 负 二 层 负 三 层 和 负 四 层,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中 地 下 车 库 及 设 备 房 101188.74m 2, 设 置 机 动 车 位 2400 个, 非 机 动 车 位 6000 个 其 中 架 空 层 (1#-1 楼 1F 局 部 ) 建 筑 面 积 6039.98m 2, 避 难 层 (1#-2 栋 4F 19F 34F 49F,2#-1 栋 8F,2#-2 栋 8F 23F,3#-1 栋 8F 不 计 入 容 积 率 建 筑 23F,3#-2 栋 10F 25F) 建 筑 面 积 12481.88m 2, 其 他 ( 屋 顶 设 备 用 房 等 ) 建 筑 面 积 7996.2m 2 采 用 市 政 供 电 系 统 供 电, 拟 于 1#-2 栋 2#-1 栋 办 公 楼 地 上 一 层 各 设 一 个 10kV 开 关 房 拟 于 A1-1 地 块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地 下 供 电 负 三 层 分 别 设 置 3# 4# 5# 发 电 机 房, 每 个 发 电 机 房 设 一 台 2000kW 应 急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作 为 后 备 电 源 由 市 政 给 水 管 引 入 两 根 DN150 给 水 管 接 入 室 外 环 状 给 水 管 网, 给 水 其 水 质 由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保 证, 进 水 水 压 不 小 于 0.20Mpa 项 目 设 置 有 雨 污 分 流, 雨 水 经 收 集 利 用 设 施 收 集 后 排 入 彩 云 南 路 和 韶 光 街 的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排 水 近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未 完 善 前, 项 目 产 生 的 餐 饮 废 水 经 隔 油 池 处 理 后 与 其 他 生 活 废 水 一 同 进 入 化 粪 池 处 理, 全 部 通 过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备 注 21

理 站 处 理, 一 部 分 达 到 (GB/T18920-2002)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 中 的 最 严 标 准 后, 回 用 于 项 目 区 绿 化 道 路 浇 洒 公 共 卫 生 间 冲 厕, 其 余 部 分 达 到 (GB18918-2002)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一 级 A 标 准 后,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总 排 口 临 时 排 入 韶 光 街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汇 入 洛 龙 河 东 段 综 合 整 治 河 道 远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完 善 后, 项 目 产 生 的 餐 饮 废 水 经 隔 油 池 处 理 后 与 其 他 生 活 废 水 一 同 进 入 化 粪 池 处 理, 达 到 (GB8978-1996)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三 级 标 准 和 (CJ343-2010)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A 等 级 标 准 后,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总 排 口 排 入 南 侧 的 韶 光 街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最 终 进 入 洛 龙 河 水 质 净 化 厂 进 行 处 理 环 保 工 程 因 项 目 所 处 区 域 目 前 尚 不 能 使 用 市 政 集 中 式 再 生 水, 项 目 绿 化 道 路 广 场 浇 洒 公 共 卫 生 间 冲 厕 用 水 近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未 完 善 前 ) 中 水 均 使 用 项 目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达 标 的 中 水, 远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完 善 后 ) 使 用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一 期 拟 建 的 中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后 的 中 水 按 汽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应 将 排 风 口 设 于 下 风 向, 排 风 通 风 口 不 得 朝 向 邻 近 建 筑 和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排 风 口 离 室 外 地 坪 高 度 大 于 2.5m, 并 作 消 声 处 理 供 热 热 水 系 统 采 用 太 阳 能 及 电 能 供 热 由 市 政 天 然 气 管 道 提 供, 中 压 B(0.1Mpa) 经 减 压 后 供 至 本 地 块 供 气 用 气 点, 燃 气 管 道 管 径 为 DN200 结 合 道 路 设 消 防 通 道, 室 内 各 层 均 设 置 消 火 栓 系 统 自 动 喷 淋 系 消 防 统 等, 并 采 用 防 火 墙 和 防 火 卷 帘 设 置 相 应 的 防 火 分 区 电 信 电 信 线 路 沿 地 下 车 库 内 弱 电 电 缆 桥 架 敷 设 地 块 裙 楼 商 业 办 公 塔 楼 及 酒 店 塔 楼, 采 用 中 央 空 调 系 统 ( 水 冷 暖 通 式 ), 公 寓 塔 楼 采 用 多 联 机 空 调 或 分 体 空 调 道 路 包 括 车 行 道 人 行 道 雨 污 管 网 雨 水 管 网 和 污 水 管 网 隔 油 池 总 容 积 不 小 于 27m 3, 拟 设 置 于 A1-3 地 块 地 下 负 二 层 东 南 隔 油 池 角, 餐 饮 区 后 期 招 商 进 驻 时 应 另 行 办 理 环 保 手 续 根 据 项 目 设 计, 项 目 一 期 化 粪 池 总 有 效 容 积 不 小 于 1300m 3 ; 项 化 粪 池 目 二 期 化 粪 池 总 有 效 容 积 不 小 于 720m 3 近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未 完 善 前 ), 项 目 一 期 拟 建 设 一 座 处 理 规 污 水 处 理 站 模 为 1250m 3 /d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 项 目 二 期 拟 建 设 一 座 处 理 规 模 为 720m 3 /d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项 目 拟 在 A1-1 地 块 A1-2 地 块 和 A1-3 地 块 裙 楼 的 地 上 第 三 层 地 下 负 一 层 和 负 二 层 的 商 业 街 引 进 餐 饮, 涉 及 餐 饮 需 设 置 内 置 烟 道, 项 目 共 设 置 12 个 内 置 烟 道, 分 别 在 2#-1 栋 办 公 塔 楼 中 间 设 置 1 个, A1-2 地 块 裙 楼 中 间 东 侧 南 侧 各 设 置 1 个,3#-1 栋 办 公 塔 楼 中 间 内 置 烟 道 设 置 1 个,A1-3 地 块 裙 楼 中 间 北 侧 和 东 侧 各 设 置 1 个, 在 1#-2 栋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中 间 A1-1 地 块 南 侧 西 侧 和 东 侧 各 设 置 1 个, 酒 店 餐 厅 产 生 的 油 烟 经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处 理 后 通 过 内 置 烟 道 在 商 业 裙 楼 东 南 侧 楼 顶 排 放, 商 业 群 楼 餐 饮 产 生 的 油 烟 经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处 理 后 分 别 通 过 各 部 分 设 置 的 内 置 烟 道 在 商 业 群 楼 东 南 侧 和, 东 北 侧 楼 顶 排 放 22

依 托 工 程 垃 圾 收 集 绿 化 垃 圾 收 集 站 污 水 总 排 口 在 项 目 区 内 分 散 布 设 一 定 数 量 的 垃 圾 桶, 通 过 人 工 用 垃 圾 车 进 行 集 中 收 集 后 于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垃 圾 站, 每 天 定 时 委 托 当 地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A1-4 地 块 为 建 设 单 位 代 征 代 建 市 政 绿 地, 绿 化 面 积 为 4361.78m 2, 其 他 绿 化 面 积 为 6046.89m 2, 总 绿 化 面 积 10408.67m 2, 绿 地 率 11.91% 其 中 5305.43m 2 的 绿 化 面 积 覆 土 不 足 2m, 不 计 入 绿 地 率 本 项 目 垃 圾 桶 收 集 的 垃 圾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设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进 行 统 一 收 集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通 过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设 的 污 水 总 排 口 进 行 排 放 2.2.2.1 项 目 一 期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一 期 开 发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和 A1-4 地 块 共 三 个 地 块 项 目 整 个 地 块 地 下 室 相 通, 地 下 建 设 四 层, 其 中 地 下 一 二 层 为 商 业 和 车 库, 地 下 三 四 层 为 车 库 项 目 地 上 部 分 设 置 商 业 裙 楼 ( 地 上 一 至 三 层 ) 及 塔 楼, 其 中 办 公 塔 楼 2 栋 办 公 / 公 寓 塔 楼 1 栋 公 寓 塔 楼 1 栋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为 29858.13m 2,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55534.68m 2 项 目 一 期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见 表 2-2 表 2-2 项 目 一 期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情 况 类 别 主 体 工 程 工 程 内 容 建 设 内 容 地 上 部 分 位 于 A1-2 地 块 和 A1-3 地 块 地 上 三 层, 拟 设 置 商 业, 总 建 筑 面 积 群 楼 为 20580.57m 2 目 前 商 业 具 体 经 营 功 能 未 定, 拟 引 入 日 用 百 货 服 装 电 影 院 餐 饮 等 共 4 栋, 包 括 2 栋 办 公 塔 楼 1 栋 办 公 / 公 寓 塔 楼 和 1 栋 公 寓 塔 楼, 塔 楼 其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126275.59m 2 中 办 公 塔 楼 1 栋, 位 于 A1-2 地 块 北 侧, 编 号 为 2#-1, 共 21F 办 公 / 公 寓 其 1 栋, 位 于 A1-2 地 块 西 侧, 编 号 为 2#-2, 共 37F 塔 楼 中 办 公 塔 楼 1 栋, 位 于 A1-3 地 块 西 侧, 编 号 为 3#-1, 共 34F 公 寓 塔 楼 1 栋, 位 于 A1-3 地 块 南 侧, 编 号 为 3#-2, 共 34F 地 下 部 分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和 A1-4 三 个 地 块, 相 互 连 通 ) 地 下 负 一 层 和 地 下 负 二 层,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7897.88m 2 拟 引 入 日 商 业 其 用 百 货 服 装 餐 饮 等, 不 设 置 娱 乐 场 所 中 地 下 车 库 及 设 备 地 下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为 58759.44m 2, 设 置 机 动 车 位 1785 个, 非 机 房 动 车 位 4500 个 ; 设 备 房 建 筑 面 积 7681.23m 2, 总 建 筑 面 积 66440.67m 2 不 计 入 容 积 率 建 筑 其 中 避 难 层 (2#-1 栋 8F,2#-2 栋 8F 23F,3#-1 栋 8F 23F, 备 注 23

环 保 工 程 依 托 工 程 雨 污 管 网 隔 油 池 化 粪 池 污 水 处 理 站 内 置 烟 道 垃 圾 收 集 绿 化 垃 圾 收 集 站 污 水 总 排 口 1 主 体 工 程 3#-2 栋 10F 25F) 建 筑 面 积 7943.01m 2, 其 他 ( 屋 顶 设 备 用 房 等 ) 建 筑 面 积 6396.96m 2 1 套 雨 水 管 网 和 1 套 污 水 管 网 项 目 A1-2 地 块 和 A1-3 地 块 地 上 裙 楼 的 地 上 第 三 层 地 下 负 一 层 和 负 二 层 的 商 业 街 及 A1-4 地 块 地 下 负 一 层 和 负 二 层, 拟 设 置 餐 饮 区, 应 设 置 隔 油 池, 总 容 积 不 小 于 27m 3 拟 设 置 在 A1-3 地 块 地 下 负 二 层 东 南 角, 餐 饮 区 后 期 招 商 进 驻 时 应 另 行 办 环 保 手 续 根 据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一 期 拟 建 6 个 化 粪 池, 分 别 位 于 2#-1 办 公 塔 楼 的 东 侧 2#-2 办 公 / 公 寓 塔 楼 西 南 侧 A1-2 地 块 东 南 侧 A1-3 地 块 东 北 侧 3#-2 公 寓 塔 楼 的 东 南 侧 3#-1 办 公 塔 楼 的 西 南 侧, 分 别 收 集 2#-1 栋 2#-2 栋 3#-1 栋 3#-2 栋 及 裙 楼 商 业 的 废 水 建 议 化 粪 池 总 容 积 不 小 于 1300m³ 近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未 接 通 前 ) 项 目 在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A2-3 地 块 地 下 负 二 层 拟 设 置 1 座 污 水 处 理 站, 为 地 埋 式, 处 理 规 模 不 小 于 1250m 3 /d 项 目 拟 在 A1-2 地 块 和 A1-3 地 块 裙 楼 的 地 上 第 三 层 地 下 负 一 层 和 负 二 层 的 商 业 街 引 进 餐 饮, 涉 及 餐 饮 需 设 置 内 置 烟 道, 项 目 共 设 置 8 个 内 置 烟 道, 分 别 在 2#-1 栋 办 公 塔 楼 中 间 设 置 1 个,A1-2 地 块 裙 楼 中 间 东 侧 南 侧 各 设 置 1 个,3#-1 栋 办 公 塔 楼 中 间 设 置 1 个, A1-3 地 块 裙 楼 中 间 北 侧 和 东 侧 各 设 置 1 个, 商 业 群 楼 餐 饮 产 生 的 油 烟 经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处 理 后 分 别 通 过 各 部 分 设 置 的 内 置 烟 道 在 商 业 群 楼 东 南 侧 和 东 北 侧 楼 顶 排 放 在 项 目 区 内 分 散 布 设 一 定 数 量 的 垃 圾 桶, 通 过 人 工 用 垃 圾 车 进 行 集 中 收 集 后 于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垃 圾 站, 每 天 定 时 委 托 当 地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A1-4 地 块 为 建 设 单 位 代 征 代 建 的 市 政 绿 地, 绿 化 面 积 为 4361.78 m 2, 其 他 绿 化 面 积 为 4020.18m 2, 总 绿 化 面 积 为 8381.96m 2 本 项 目 垃 圾 桶 收 集 的 垃 圾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设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进 行 统 一 收 集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通 过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设 的 污 水 总 排 口 进 行 排 放 (1) 办 公 / 酒 店 办 公 办 公 / 公 寓 和 公 寓 塔 楼 1 办 公 塔 楼 1 栋, 位 于 A1-2 地 块 北 侧, 编 号 为 2#-1, 共 21F,4F 以 上 为 塔 楼,H=79.4m 8F 为 避 难 层, 其 他 均 为 商 务 办 公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4056.36m 2 2 办 公 / 公 寓 塔 楼 1 栋, 位 于 A1-2 地 块 西 侧, 编 号 为 2#-2, 共 37F,4F 以 上 为 塔 楼,H=133.7m 8F 和 23F 为 避 难 层,4F~21F 为 商 务 办 公,22F~37F 为 公 寓 商 务 办 公 建 筑 面 积 为 17811.67m 2, 公 寓 建 筑 面 积 为 14650.67m 2,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32462.34m 2, 共 549 套 公 24

寓 3 办 公 塔 楼 1 栋, 位 于 A1-3 地 块 西 侧, 编 号 为 3#-1, 共 34F,4F 以 上 为 塔 楼,H=123.5m 8F 和 23F 为 避 难 层, 其 他 均 为 商 务 办 公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44140.80m 2 4 公 寓 塔 楼 1 栋, 位 于 A1-3 地 块 南 侧, 编 号 为 3#-2, 共 34F,4F 以 上 为 塔 楼,H=123.5m 10F 和 25F 为 避 难 层, 其 他 均 为 公 寓,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5616.09m 2, 共 有 公 寓 296 套 表 2-3 塔 楼 建 筑 一 览 表 名 称 地 块 楼 栋 编 号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 规 模 办 公 塔 楼 A1-2 地 块 2#-1 24056.36 - 办 公 / 公 寓 塔 办 公 17811.67 - A1-2 地 块 2#-2 楼 公 寓 14650.67 549 套 公 寓 办 公 塔 楼 A1-3 地 块 3#-1 44140.80 - 公 寓 塔 楼 A1-3 地 块 3#-2 25616.09 960 套 公 寓 总 计 - - 126275.59 1509 套 公 寓 (2) 商 业 项 目 A1-2 地 块 和 A1-3 地 块 两 个 地 块 裙 楼 部 分 地 上 3 层 和 地 下 2 层 及 A1-4 地 块 地 下 2 层 设 有 商 业 ;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48478.45m 2, 其 中 地 上 20580.57m 2, 地 下 27897.88m 2 商 业 建 筑 情 况 一 览 表 见 表 2-4 表 2-4 商 业 建 筑 一 览 表 楼 层 建 筑 面 积 (m 2 )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A1-2 地 块 和 A1-3 地 块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为 日 用 百 货 服 装 地 上 一 层 A1-2 地 块 和 A1-3 地 块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为 日 用 百 货 服 装 20580.57 地 上 二 层 A1-2 地 块 和 A1-3 地 块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为 餐 饮 和 电 影 院 地 上 三 层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和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为 餐 饮 超 级 市 场 日 用 百 货 服 A1-4 地 块 地 下 负 一 层 装 27897.88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和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为 餐 饮 日 用 百 货 服 装 A1-4 地 块 地 下 负 二 层 合 计 48478.45 / 商 铺 建 成 后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为 日 用 百 货 服 装 餐 饮 等 类 型, 项 目 目 前 为 前 期 开 发 阶 段, 商 铺 经 营 的 行 业 不 确 定 性 较 大, 本 次 环 评 对 配 套 商 业 区 仅 为 初 步 规 划, 待 项 目 竣 工 商 铺 经 营 范 围 确 定 后,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25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的 相 关 规 定, 需 单 独 依 法 办 理 环 保 手 续 根 据 国 务 院 令 第 458 号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规 定 :( 二 ) 娱 乐 场 所 不 得 设 在 居 民 住 宅 区 和 学 校 医 院 机 关 周 围 ;( 四 ) 娱 乐 场 所 不 得 设 在 建 筑 物 地 下 一 层 以 下 根 据 文 市 发 2006 31 号 文 化 部 关 于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贯 彻 执 行 中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二 条 意 见 : 娱 乐 场 所 和 学 校 医 院 机 关 不 得 相 互 毗 连, 相 互 最 小 距 离 及 其 测 量 方 法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根 据 云 南 省 文 化 厅 公 告 第 二 号 云 南 省 文 化 厅 关 于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贯 彻 执 行 中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一 条 意 见 : 我 省 娱 乐 场 所 的 设 立 与 学 校 医 院 机 关 相 互 间 最 小 距 离, 县 级 及 其 以 上 城 市 不 得 少 于 150m, 乡 镇 不 得 少 于 100m 项 目 整 个 地 块 为 商 业 建 筑, 其 中 裙 楼 部 分 设 有 地 上 3 层 商 业, 地 下 设 有 2 层 商 业 ; 塔 楼 部 分 拟 建 设 办 公 塔 楼 办 公 / 公 寓 塔 楼 和 公 寓 塔 楼, 项 目 公 寓 为 商 业 性 质, 不 属 于 住 宅 性 质, 因 此 裙 楼 地 上 部 分 可 以 设 置 娱 乐 场 所, 但 地 下 部 分 不 能 设 置 娱 乐 场 所 根 据 昆 明 市 政 府 第 46 号 令 昆 明 市 餐 饮 业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严 禁 在 下 列 地 点 新 办 餐 饮 业 :( 一 ) 居 民 住 宅 楼 内 ;( 二 ) 饮 用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项 目 整 个 地 块 为 商 业 建 筑, 其 中 裙 楼 部 分 设 有 地 上 3 层 商 业, 地 下 设 有 2 层 商 业 ; 塔 楼 部 分 拟 建 设 办 公 塔 楼 办 公 / 公 寓 塔 楼 和 公 寓 塔 楼, 项 目 公 寓 为 商 业 性 质, 不 属 于 住 宅 性 质, 因 此 裙 楼 部 分 可 以 设 置 餐 饮 根 据 昆 明 市 政 府 第 72 号 令 昆 明 市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 禁 止 在 医 疗 区 文 教 科 研 区 机 关 办 公 区 居 民 住 宅 区 等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域 内 从 事 机 械 加 工 汽 车 维 修 等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经 营 活 动 由 于 本 项 目 拟 建 设 办 公 / 公 寓 塔 楼 和 公 寓, 对 噪 声 比 较 敏 感, 故 本 项 目 商 铺 不 可 从 事 机 械 加 工 汽 车 维 修 等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经 营 活 动 2 配 套 工 程 项 目 配 套 建 有 1817 个 机 动 车 停 车 位,4500 个 非 机 动 车 位 其 中 地 下 车 库 设 1785 个 机 动 停 车 位, 地 上 32 个 停 车 位, 其 中 出 租 车 落 客 泊 位 16 个, 机 场 大 巴 落 客 泊 位 4 个, 公 共 汽 车 始 发 站 12 个 非 机 动 车 位 均 设 置 于 地 下 项 目 地 下 车 库 设 置 于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和 A1-4 三 个 地 块 的 地 下 负 一 层 负 二 层 负 三 层 和 负 四 层,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为 58759.44m 2, 机 动 车 位 1785 个, 非 机 动 车 位 4500 个 26

项 目 一 期 地 下 车 库 建 设 情 况 见 表 2-5 表 2-5 项 目 一 期 地 下 车 库 建 设 情 况 楼 层 车 位 数 ( 个 ) 建 筑 面 积 (m 2 ) 备 注 非 机 动 地 下 负 一 层 车 1500 机 动 车 330 非 机 动 地 下 负 二 层 车 1500 机 动 车 267 非 机 动 地 下 负 三 层 车 1500 机 动 车 588 地 下 负 四 层 600 机 动 车 1785 合 计 非 机 动 车 4500 3 环 保 工 程 58759.44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和 A1-4 三 个 地 块, 相 互 连 通 环 保 工 程 包 括 本 项 目 内 部 的 污 水 管 网 雨 水 管 网 中 水 回 用 管 网 化 粪 池 绿 化 雨 水 收 集 设 施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等 (1) 雨 水 污 水 和 中 水 回 用 管 网 项 目 区 内 实 行 雨 污 分 流, 具 体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铺 设 雨 水 及 污 水 管 网 项 目 绿 化 公 厕 地 下 车 库 使 用 中 水, 铺 设 相 应 的 中 水 回 用 管 网 (2) 隔 油 池 项 目 A1-2 地 块 和 A1-3 地 块 裙 楼 的 地 上 第 三 层 地 下 负 一 层 和 负 二 层 及 A1-4 地 块 的 地 下 负 一 层 和 负 二 层 的 商 业 街 设 置 有 餐 饮 区, 应 设 置 隔 油 池, 项 目 二 期 餐 饮 废 水 依 托 项 目 一 期 拟 建 的 隔 油 池 进 行 处 理, 本 项 目 一 期 餐 饮 废 水 产 生 量 为 287m 3, 二 期 餐 饮 废 水 产 生 量 为 143.5m 3, 因 此 项 目 隔 油 池 总 容 积 不 小 于 27m 3 本 环 评 建 议 将 隔 油 池 设 置 于 A1-3 地 块 地 下 负 二 层 东 南 角, 后 期 餐 饮 招 商 进 驻 时 应 另 行 办 环 保 手 续 其 最 终 隔 油 池 具 体 数 量 位 置 等 应 由 相 关 资 质 单 位 负 责 设 计 和 建 造 (3) 化 粪 池 根 据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项 目 一 期 拟 建 6 个 化 粪 池, 分 别 位 于 2#-1 办 公 塔 楼 的 东 侧 2#-2 办 公 / 公 寓 塔 楼 西 南 侧 A1-2 地 块 东 南 侧 A1-3 地 块 东 北 侧 3#-2 公 寓 塔 楼 的 东 南 侧 3#-1 办 公 塔 楼 的 西 南 侧, 分 别 收 集 2#-1 栋 2#-2 栋 3#-1 27

栋 3#-2 栋 及 裙 楼 商 业 的 废 水 建 议 化 粪 池 总 容 积 不 小 于 1300m³ 化 粪 池 采 用 地 埋 式 设 计 且 密 封, 建 设 时 应 委 托 相 关 资 质 单 位 负 责 设 计 和 建 造 (4) 污 水 处 理 站 近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未 完 善 前 ), 项 目 一 期 拟 建 设 一 座 处 理 规 模 为 1250m 3 /d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工 艺 为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法 +MBR 膜 生 物 反 应 器 法, 出 水 水 质 能 达 到 (GB18918-2002)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一 级 A 标 准 要 求 (5) 内 置 烟 道 和 排 气 筒 设 置 项 目 一 期 A1-2 地 块 设 置 4 个 内 置 烟 道, 分 别 在 2#-1 栋 办 公 塔 楼 中 间 设 置 1 个, 地 块 裙 楼 中 间 东 侧 南 侧 各 设 置 1 个, 排 气 筒 的 设 置 应 高 于 自 身 建 筑 物 1.5m, 出 口 朝 向 南 侧, 避 开 2#-1 办 公 塔 楼 2#-2 办 公 / 公 寓 塔 楼 和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住 宅 楼 ;A1-3 设 置 4 个 内 置 烟 道, 分 别 在 3#-1 栋 办 公 塔 楼 中 间 设 置 1 个, 地 块 裙 楼 中 间 北 侧 和 东 侧 各 设 置 1 个, 烟 气 口 排 气 筒 的 设 置 高 于 自 身 建 筑 物 1.5m, 出 口 朝 向 北 侧, 避 开 3#-1 办 公 塔 楼 3#-2 公 寓 塔 楼 和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住 宅 楼 项 目 内 置 烟 道 排 气 筒 高 度 及 排 口 的 设 置 能 满 足 昆 明 市 餐 饮 业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和 (HJ 554-2010) 饮 食 业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 中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6) 雨 水 收 集 设 施 项 目 雨 水 径 流 通 过 下 凹 式 绿 地 和 采 用 渗 水 材 料 铺 砖 路 面 广 场 停 车 场 等 进 行 雨 水 的 自 然 蓄 渗 ; 屋 面 雨 水 通 过 雨 落 管 下 排 至 地 面 雨 水 管, 室 外 小 径 处 设 地 面 渗 透 雨 水 口 雨 水 渗 透 管 等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收 集 后 的 雨 水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7)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在 项 目 区 内 分 散 布 设 一 定 数 量 的 垃 圾 桶, 通 过 人 工 用 垃 圾 车 进 行 集 中 收 集 后 于 峯 荟 花 园 垃 圾 站, 每 天 定 时 委 托 当 地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8) 绿 化 沿 道 路 种 植 行 道 树, 并 在 几 个 主 要 流 线 通 过 景 观 设 计 将 宜 人 的 绿 化 引 入 步 行 道, 贯 穿 整 个 基 地 ; 中 心 为 绿 化 环 绕 的 休 闲 购 物 广 场 ; 单 体 建 筑 结 合 屋 面 绿 化 景 观 设 置, 公 寓 周 围 布 置 几 处 集 中 绿 地 ; 西 侧 沿 彩 云 南 路 为 自 然 生 态 的 城 市 28

绿 化 带, 共 同 组 合 形 成 一 个 有 机 完 善 的 绿 化 系 统 A1-4 地 块 为 建 设 单 位 代 征 代 建 的 市 政 绿 地, 绿 化 面 积 为 4361.78 m 2, 其 他 绿 化 面 积 为 4020.18m 2, 总 绿 化 面 积 为 8381.96m 2 4 依 托 工 程 (1) 垃 圾 收 集 站 本 项 目 垃 圾 桶 收 集 的 垃 圾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设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进 行 统 一 收 集, 然 后 委 托 环 卫 部 门 进 行 清 运 该 垃 圾 收 集 站 建 筑 面 积 为 30m 2, 主 要 集 中 堆 放 用 于 收 集 垃 圾 的 垃 圾 收 集 箱, 不 进 行 垃 圾 的 压 缩 (2) 污 水 总 排 口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通 过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建 的 污 水 总 排 口 进 行 排 放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与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紧 邻,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最 近 距 离 为 42m, 靠 近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一 侧 预 留 有 市 政 污 水 接 入 口, 且 该 位 置 地 势 属 于 项 目 区 域 地 势 最 低 点, 本 项 目 一 期 产 生 的 废 水 可 以 自 流 进 入 市 政 管 网 2.2.2.2 项 目 二 期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二 期 开 发 A1-1 地 块 地 下 建 设 四 层, 其 中 地 下 一 二 层 为 商 业 和 车 库, 地 下 三 四 层 为 车 库 项 目 地 上 部 分 设 置 商 业 裙 楼 ( 地 上 一 至 三 层 ) 及 1 栋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占 地 面 积 为 12990.23m 2, 建 筑 面 积 为 166814.46m 2 项 目 二 期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见 表 2-6 表 2-6 项 目 二 期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情 况 类 别 工 程 内 容 建 设 内 容 地 上 部 分 位 于 A1-1 地 块 地 上 三 层, 拟 设 置 商 业, 建 筑 面 积 为 10290.29m 2 拟 引 入 日 群 楼 其 用 百 货 服 装 餐 饮 等 中 办 公 / 酒 1 栋, 位 于 A1-1 地 块 东 北 侧, 编 号 为 1#-2, 共 57F,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店 塔 楼 95649.07m 2 ; 主 体 地 下 部 分 工 程 商 业 建 地 下 负 一 层 和 负 二 层,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13948.94m 2 拟 引 入 日 用 百 货 筑 服 装 餐 饮 等, 不 设 置 娱 乐 场 所 其 地 下 车 地 下 负 一 层 负 二 层 负 三 层 和 负 四 层, 地 下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为 中 库 及 设 30544.37m 2, 设 备 房 建 筑 面 积 为 4203.7m 2, 机 动 车 位 615 个 ; 总 建 筑 面 积 备 房 34748.07m 2 不 计 入 容 积 率 其 中 架 空 层 (1#-1 楼 1F 局 部 ) 建 筑 面 积 6039.98m 2, 避 难 层 (1#-2 栋 备 注 29

环 保 工 程 依 托 工 程 建 筑 4F 19F 34F 49F) 建 筑 面 积 为 4538.37m 2, 其 他 ( 屋 顶 设 备 用 房 等 ) 建 筑 面 积 1599.24m 2 雨 污 管 网 1 套 雨 水 管 网 和 1 套 污 水 管 网 根 据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二 期 拟 建 1 个 化 粪 池, 位 于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东 北 侧, 化 粪 池 收 集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及 裙 楼 商 业 的 废 水 建 议 化 粪 池 总 容 积 不 小 于 720m³ 近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未 完 善 前 ) 项 目 在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A2-3 地 块 污 水 处 理 站 地 下 负 二 层 拟 设 置 1 座 污 水 处 理 站, 为 地 埋 式, 处 理 规 模 不 小 于 720m 3 /d 项 目 拟 在 1#-2 栋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三 层 设 置 酒 店 餐 厅, 地 块 裙 楼 的 地 上 第 三 层 地 下 负 一 层 和 负 二 层 的 商 业 街 引 进 餐 饮, 涉 及 餐 饮 需 设 置 内 置 烟 道, 项 目 共 设 置 4 个 内 置 烟 道, 分 别 在 1#-2 栋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中 间 A1-1 地 块 南 内 置 烟 道 侧 西 侧 和 东 侧 各 设 置 1 个,1#-2 栋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三 层 内 设 置 的 酒 店 餐 厅 产 生 的 油 烟 经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处 理 后 通 过 内 置 烟 道 在 商 业 裙 楼 东 南 侧 楼 顶 排 放, 商 业 群 楼 餐 饮 产 生 的 油 烟 经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处 理 后 分 别 通 过 各 部 分 设 置 的 内 置 烟 道 在 商 业 群 楼 东 南 侧 楼 顶 排 放 在 项 目 区 内 分 散 布 设 一 定 数 量 的 垃 圾 桶, 通 过 人 工 用 垃 圾 车 进 行 集 中 收 垃 圾 收 集 集 后 于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垃 圾 站, 每 天 定 时 委 托 当 地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绿 化 绿 化 面 积 2026.71m 2 项 目 餐 饮 产 生 的 含 油 废 水 依 托 一 期 项 目 拟 建 的 隔 油 池 进 行 处 理, 隔 油 池 隔 油 池 总 容 积 不 小 于 27m 3 本 项 目 垃 圾 桶 收 集 的 垃 圾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设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进 垃 圾 收 集 站 行 统 一 收 集 污 水 总 排 口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通 过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设 的 污 水 总 排 口 进 行 排 放 1 主 体 工 程 (1)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位 于 A1-1 地 块 东 北 侧, 编 号 为 1#-2, 共 57F,4F 以 上 为 塔 楼,H=248.7m 其 中 4F~46F(4F 19F 和 34F 为 避 难 层 ) 为 办 公,47F~57F(49F 为 避 难 层 ) 为 酒 店 ;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95649.07m 2, 其 中 酒 店 面 积 为 19484.07m 2, 办 公 面 积 为 76165m 2 酒 店 每 层 设 有 32 间 豪 华 套 间, 共 计 320 间 豪 华 套 间 (2) 商 业 A1-1 整 个 地 块 裙 楼 部 分 地 上 3 层 和 地 下 2 层 设 有 商 业 ;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4239.23m 2, 其 中 地 上 10290.29m 2, 地 下 13948.94m 2 商 业 建 筑 情 况 一 览 表 见 表 2-7 30

表 2-7 商 业 建 筑 一 览 表 楼 层 建 筑 面 积 (m 2 )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地 上 一 层 地 上 二 层 地 上 三 层 地 下 负 一 层 地 下 负 二 层 10290.29 13948.94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为 日 用 百 货 服 装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为 日 用 百 货 服 装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为 餐 饮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为 餐 饮 超 级 市 场 日 用 百 货 服 装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为 餐 饮 日 用 百 货 服 装 合 计 24239.23 / 商 铺 建 成 后 拟 设 置 的 商 业 形 态 为 日 用 百 货 服 装 餐 饮 等 类 型, 项 目 目 前 为 前 期 开 发 阶 段, 商 铺 经 营 的 行 业 不 确 定 性 较 大, 本 次 环 评 对 配 套 商 业 区 仅 为 初 步 规 划, 待 项 目 竣 工 商 铺 经 营 范 围 确 定 后,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的 相 关 规 定, 需 单 独 依 法 办 理 环 保 手 续 根 据 国 务 院 令 第 458 号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规 定 :( 二 ) 娱 乐 场 所 不 得 设 在 居 民 住 宅 区 和 学 校 医 院 机 关 周 围 ;( 四 ) 娱 乐 场 所 不 得 设 在 建 筑 物 地 下 一 层 以 下 根 据 文 市 发 2006 31 号 文 化 部 关 于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贯 彻 执 行 中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二 条 意 见 : 娱 乐 场 所 和 学 校 医 院 机 关 不 得 相 互 毗 连, 相 互 最 小 距 离 及 其 测 量 方 法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根 据 云 南 省 文 化 厅 公 告 第 二 号 云 南 省 文 化 厅 关 于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贯 彻 执 行 中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一 条 意 见 : 我 省 娱 乐 场 所 的 设 立 与 学 校 医 院 机 关 相 互 间 最 小 距 离, 县 级 及 其 以 上 城 市 不 得 少 于 150m, 乡 镇 不 得 少 于 100m 项 目 整 个 地 块 为 商 业 建 筑, 其 中 裙 楼 部 分 设 有 地 上 3 层 商 业, 地 下 设 有 2 层 商 业 ; 塔 楼 部 分 拟 建 设 1 栋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因 此 裙 楼 地 上 部 分 可 以 设 置 娱 乐 场 所, 但 地 下 部 分 不 能 设 置 娱 乐 场 所 根 据 昆 明 市 政 府 第 46 号 令 昆 明 市 餐 饮 业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严 禁 在 下 列 地 点 新 办 餐 饮 业 :( 一 ) 居 民 住 宅 楼 内 ;( 二 ) 饮 用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项 目 整 个 地 块 为 商 业 建 筑, 其 中 裙 楼 部 分 设 有 地 上 3 层 商 业, 地 下 设 有 2 层 商 业 ; 塔 楼 部 分 拟 建 设 1 栋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因 此 裙 楼 部 分 可 以 设 置 餐 饮 根 据 昆 明 市 政 府 第 72 号 令 昆 明 市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 禁 止 在 医 疗 区 文 教 科 研 区 机 关 办 公 区 居 民 住 宅 区 等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域 内 从 事 机 械 加 工 汽 车 维 修 等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经 营 活 动 由 于 本 项 目 拟 建 31

设 1 栋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对 噪 声 比 较 敏 感, 故 本 项 目 商 铺 不 可 从 事 机 械 加 工 汽 车 维 修 等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经 营 活 动 2 配 套 工 程 (1) 停 车 位 项 目 二 期 配 套 建 629 个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其 中 地 下 车 库 设 615 个 停 车 位, 地 上 14 个 停 车 位, 其 中 出 租 车 落 客 泊 位 14 个 项 目 二 期 地 下 车 库 设 置 于 A1-1 地 块 的 地 下 负 一 层 负 二 层 负 三 层 和 负 四 层, 地 下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为 30544.37m 2, 机 动 车 位 615 个, 非 机 动 车 位 1500 个 表 2-8 项 目 二 期 地 下 车 库 建 设 情 况 楼 层 车 位 数 ( 个 ) 建 筑 面 积 (m 2 ) 非 机 动 车 500 地 下 负 一 层 机 动 车 95 地 下 负 二 层 非 机 动 车 500 机 动 车 44 地 下 负 三 层 非 机 动 车 500 机 动 车 238 地 下 负 四 层 238 合 计 机 动 车 2400 非 机 动 车 1500 (2) 公 厕 30544.37 项 目 拟 在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南 侧 设 置 一 座 公 共 厕 所, 建 筑 面 积 为 60m 2 3 环 保 工 程 环 保 工 程 包 括 本 项 目 内 部 的 污 水 管 网 雨 水 管 网 中 水 回 用 管 网 化 粪 池 绿 化 雨 水 收 集 设 施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等 (1) 雨 水 污 水 和 中 水 回 用 管 网 项 目 区 内 实 行 雨 污 分 流, 具 体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铺 设 雨 水 及 污 水 管 网 项 目 绿 化 公 厕 地 下 车 库 使 用 中 水, 铺 设 相 应 的 中 水 回 用 管 网 (2) 化 粪 池 根 据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二 期 拟 建 1 个 化 粪 池, 位 于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东 北 侧, 收 集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及 裙 楼 商 业 的 废 水 建 议 化 粪 池 总 容 积 不 小 于 720m³ 化 粪 池 采 用 地 埋 式 设 计 且 密 封, 建 设 时 应 委 托 由 相 关 资 质 单 位 负 责 设 计 和 建 造 (3) 污 水 处 理 站 32

近 期 ( 在 下 段 市 政 管 网 未 完 善 前 ), 项 目 二 期 拟 建 设 一 座 处 理 规 模 为 720m 3 /d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工 艺 为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法 +MBR 膜 生 物 反 应 器 法, 出 水 水 质 能 达 到 (GB18918-2002)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一 级 A 标 准 要 求 (4) 内 置 烟 道 和 排 气 筒 设 置 项 目 二 期 在 A1-1 设 置 4 个 内 置 烟 道, 分 别 在 1#-2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中 间 地 块 南 侧 西 侧 和 东 侧 各 设 置 1 个, 烟 气 口 排 气 筒 的 设 置 高 于 自 身 建 筑 物 1.5m, 出 口 朝 向 南 侧, 避 开 办 公 / 酒 店 塔 楼 和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住 宅 楼 项 目 内 置 烟 道 排 气 筒 高 度 及 排 口 的 设 置 能 满 足 昆 明 市 餐 饮 业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和 (HJ 554-2010) 饮 食 业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 中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5) 雨 水 收 集 设 施 项 目 雨 水 径 流 通 过 下 凹 式 绿 地 和 采 用 渗 水 材 料 铺 砖 路 面 广 场 停 车 场 等 进 行 雨 水 的 自 然 蓄 渗 ; 屋 面 雨 水 通 过 雨 落 管 下 排 至 地 面 雨 水 管, 室 外 小 径 处 设 地 面 渗 透 雨 水 口 雨 水 渗 透 管 等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收 集 后 的 雨 水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6)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在 项 目 区 内 分 散 布 设 一 定 数 量 的 垃 圾 桶, 通 过 人 工 用 垃 圾 车 进 行 集 中 收 集 后 于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垃 圾 站, 每 天 定 时 委 托 当 地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7) 绿 化 沿 道 路 种 植 行 道 树, 并 在 几 个 主 要 流 线 通 过 景 观 设 计 将 宜 人 的 绿 化 引 入 步 行 道, 贯 穿 整 个 基 地 ; 单 体 建 筑 结 合 屋 面 绿 化 景 观 设 置 ; 西 侧 沿 彩 云 南 路 为 自 然 生 态 的 城 市 绿 化 带, 共 同 组 合 形 成 一 个 有 机 完 善 的 绿 化 系 统 本 项 目 总 绿 化 面 积 为 2026.71m 2 4 依 托 工 程 (1) 隔 油 池 项 目 二 期 餐 饮 废 水 依 托 项 目 一 期 拟 建 的 隔 油 池 进 行 处 理, 本 项 目 一 期 餐 饮 废 水 产 生 量 为 287m 3, 二 期 餐 饮 废 水 产 生 量 为 143.5m 3, 因 此 项 目 隔 油 池 总 容 积 不 小 于 27m 3 本 环 评 建 议 将 隔 油 池 设 置 于 A1-3 地 块 地 下 负 二 层 东 南 角, 后 期 餐 饮 招 商 进 驻 时 应 另 行 办 环 保 手 续 其 最 终 隔 油 池 具 体 数 量 位 置 等 应 委 托 相 关 资 质 单 位 负 责 设 计 和 建 造 33

(2) 垃 圾 收 集 站 本 项 目 垃 圾 桶 收 集 的 垃 圾 依 托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设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进 行 统 一 收 集, 然 后 委 托 环 卫 部 门 进 行 清 运 该 垃 圾 收 集 站 建 筑 面 积 为 30m 2, 主 要 集 中 堆 放 用 于 收 集 垃 圾 的 垃 圾 收 集 箱, 不 进 行 垃 圾 的 压 缩 (3) 污 水 总 排 口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通 过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拟 建 的 污 水 总 排 口 进 行 排 放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与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紧 邻,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最 近 距 离 为 42m, 靠 近 峯 荟 花 园 建 设 项 目 一 侧 预 留 有 市 政 污 水 接 入 口, 且 该 位 置 地 势 属 于 项 目 区 域 地 势 最 低 点, 本 项 目 二 期 产 生 的 废 水 可 以 自 流 进 入 市 政 管 网 2.2.2.3 公 用 工 程 (1) 供 电 1 变 配 电 房 设 置 及 供 电 电 源 由 当 地 供 电 部 门 提 供 项 目 4 路 10kV 电 源 ; 拟 于 1#-2 栋 2#-1 栋 首 层 各 设 一 个 10kV 开 关 房, 开 关 房 的 具 体 设 计 由 供 电 部 门 负 责 在 A1-1 A1-2 A1-3 地 块 的 地 下 负 三 层 分 别 设 有 3# 4# 5# 专 变 配 电 房, 各 变 配 电 房 均 从 10kV 开 关 房 引 一 路 10kV 电 缆 进 线 2 备 用 电 源 A 为 确 保 消 防 负 荷 的 供 电, 本 项 目 拟 在 A1-1 地 块 A1-2 地 块 A1-3 地 块 地 下 负 三 层 的 设 备 房 内 分 别 设 置 3# 4# 5# 发 电 机 房, 每 个 发 电 机 房 设 一 台 2000kW 应 急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作 为 后 备 电 源 ; 火 灾 时 切 断 火 灾 相 关 区 域 的 非 消 防 负 荷, 停 止 与 火 灾 区 域 无 关 的 平 时 / 消 防 合 用 风 机, 确 保 消 防 用 电 可 靠 性 B 为 保 证 供 电 的 连 续 性,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备 采 用 自 带 电 池 的 24V 直 流 电 源 和 UPS 电 源 确 保 供 电 24V 直 流 电 源 备 用 时 间 8 小 时,UPS 电 源 备 用 时 间 2 小 时 C 为 保 证 供 电 的 连 续 性, 智 能 化 系 统 重 要 电 子 设 备 采 用 不 间 断 电 源 (UPS) 确 保 供 电,UPS 电 源 备 用 时 间 30 分 钟 (2) 给 水 1 自 来 水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