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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执 纪 执 法 部 门 有 关 证 明 政 审 综 合 材 料 外 调 函 调 材 料 ; 5. 发 展 对 象 (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材 料 ; 6.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考 察 登 记 表 预 备 党 员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登 记 表 入 党 志 愿 书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记 实 表 ; 7. 其 他 有 必 要 装 入 党 员 档 案 的 材 料 ( 二 ) 奖 励 材 料 各 级 党 组 织 授 予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等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的 授 奖 决 定 和 嘉 奖 通 报 等 材 料 ( 三 ) 处 分 及 处 置 材 料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国 法 所 受 的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决 定 ( 免 于 处 分 的 处 理 意 见 ) 等 材 料 ; 在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中 认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主 要 事 实 依 据 材 料 ; 党 支 部 对 其 做 出 的 限 期 改 正 劝 退 和 除 名 等 处 置 的 决 定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报 告 材 料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批 复 意 见 ;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组 织 意 见, 延 长 预 备 期 的 有 关 材 料 ; 党 员 主 动 提 出 退 党 申 请 所 产 生 的 退 党 申 请 书 党 员 大 会 通 过 的 除 名 决 定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呈 报 的 备 案 材 料 ( 四 ) 其 它 材 料 年 度 民 主 评 议 和 组 织 考 核 形 成 的 综 合 材 料 等 第 三 章 档 案 的 建 立 和 保 管 第 四 条 入 党 申 请 人 提 交 入 党 申 请 后, 由 所 在 党 支 部 3

负 责, 按 照 一 人 一 档 的 原 则, 建 立 相 关 档 案 预 备 党 员 有 人 事 档 案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在 其 转 正 后 及 时 将 党 员 档 案 中 的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申 请 书 政 治 审 查 材 料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考 察 登 记 表 预 备 党 员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登 记 表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记 实 表 转 正 申 请 书 及 党 内 表 彰 处 分 处 置 材 料 等, 存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并 将 存 入 人 事 档 案 的 上 述 材 料 进 行 复 制, 与 其 余 材 料 一 并 交 由 本 人 所 在 党 支 部 保 管 无 人 事 档 案 的, 党 员 档 案 由 所 在 党 ( 工 ) 委 保 存 管 理 严 禁 任 何 人 私 自 保 存 党 员 档 案 或 利 用 档 案 材 料 营 私 舞 弊 第 五 条 党 员 死 亡 后, 有 人 事 档 案 的, 党 员 档 案 随 同 人 事 档 案 交 由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保 存 ; 无 人 事 档 案 的, 其 党 员 档 案 由 所 在 党 ( 工 ) 委 单 独 存 放 并 永 久 保 管 严 禁 擅 自 销 毁 党 员 档 案 第 六 条 党 员 因 私 出 国 出 境 获 准 办 理 保 留 党 籍 手 续 且 如 期 归 国 的, 其 保 留 党 籍 恢 复 组 织 生 活 相 关 材 料 应 存 入 党 员 档 案 ; 党 员 出 国 出 境 长 期 定 居 停 止 党 籍 或 因 私 出 国 出 境 逾 期 不 归, 其 停 止 党 籍 材 料 或 逾 期 不 归 的 组 织 处 理 材 料 应 存 入 党 员 档 案, 由 档 案 所 在 单 位 保 存 备 查 第 七 条 党 组 织 要 确 定 专 人 负 责 党 员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负 责 保 管 党 员 档 案, 收 集 鉴 别 和 整 理 党 员 档 案 材 料, 办 理 党 员 档 案 的 查 阅 借 用 和 转 递 手 续, 登 记 党 员 变 动 情 况, 做 好 党 员 档 案 的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党 4

员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应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管 好 党 员 档 案 要 设 单 独 的 档 案 管 理 室 或 专 柜 保 存 党 员 档 案, 并 完 善 党 员 档 案 管 理 各 项 制 度, 做 好 防 火 防 蛀 防 潮 防 光 防 盗 等 工 作 第 八 条 为 了 保 持 党 员 档 案 的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连 续 性, 党 员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每 年 应 对 所 管 档 案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查 或 整 理,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第 四 章 档 案 的 查 阅 和 借 阅 第 九 条 查 阅 档 案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阅 档 规 定 和 保 密 制 度, 严 禁 涂 改 圈 划 抽 取 撤 换 档 案 材 料, 查 阅 者 不 得 泄 漏 或 擅 自 向 外 公 布 档 案 内 容 党 员 个 人 不 得 查 阅 借 用 或 指 定 他 人 查 借 本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的 党 员 档 案 第 十 条 档 案 一 般 不 外 借, 如 果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查 阅 党 员 档 案, 需 经 党 员 所 在 党 组 织 同 意, 借 用 单 位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履 行 档 案 查 阅 手 续, 并 应 在 规 定 限 期 内 归 还 第 十 一 条 因 工 作 需 要 从 党 员 档 案 中 取 证 的, 须 党 员 所 在 党 组 织 批 准 后 办 理 第 五 章 档 案 转 递 第 十 二 条 无 人 事 档 案 的 党 员 转 移 正 式 组 织 关 系 后, 其 党 员 档 案 应 当 一 并 转 交 有 人 事 档 案 的 党 员 转 移 正 式 组 5

织 关 系 或 职 务 变 动 后, 如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相 应 变 动 的, 党 员 档 案 与 人 事 档 案 同 时 转 交 第 十 三 条 转 递 档 案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通 过 机 要 交 通 或 派 专 人 送 取, 不 准 使 用 普 通 方 式 邮 寄,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得 交 由 党 员 本 人 自 带 ; ( 二 ) 对 必 须 转 出 的 党 员 档 案, 不 得 无 故 扣 留, 转 出 时 应 密 封 包 装 未 经 批 准, 无 权 限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拆 封 ; ( 三 ) 转 交 档 案 要 办 理 书 面 交 接 手 续, 书 面 交 接 手 续 要 写 明 移 交 党 员 档 案 的 明 细, 接 收 党 员 档 案 的 单 位 收 到 档 案 后, 应 当 审 核 档 案 的 真 实 性, 核 对 无 误 后, 在 书 面 交 接 手 续 上 注 明 转 交 时 间 地 点, 并 由 经 办 人 签 名, 接 收 单 位 盖 章 后, 返 回 转 出 单 位 存 档 备 查 ; ( 四 ) 转 出 单 位 逾 期 一 个 月 未 收 到 回 执, 应 及 时 与 接 收 档 案 单 位 沟 通, 以 防 丢 失 第 十 四 条 转 入 的 预 备 党 员 档 案 由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保 管 的, 在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前, 由 所 在 的 党 ( 工 ) 委 派 员 到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借 用 党 员 档 案, 在 办 理 完 党 员 转 正 手 续 后, 及 时 将 党 员 档 案 并 入 人 事 档 案 第 六 章 档 案 材 料 遗 失 补 办 6

第 十 五 条 党 员 档 案 因 党 组 织 管 理 不 善 遗 失 的, 由 组 织 关 系 所 在 党 ( 工 ) 委 出 具 档 案 遗 失 情 况 说 明 ; 因 党 员 个 人 原 因 造 成 档 案 遗 失 的, 由 党 员 个 人 向 现 所 在 党 组 织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说 明 遗 失 原 因 ; 待 补 办 完 成 后, 遗 失 情 况 说 明 ( 补 办 申 请 ) 一 并 存 入 本 人 的 党 员 档 案 ( 人 事 档 案 ) 档 案 材 料 补 办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调 查 核 实 党 员 身 份 党 员 所 在 党 ( 工 ) 委 (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具 备 预 备 党 员 审 批 权 限 的 党 委 工 委, 下 同 )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通 过 派 员 发 函 等 方 式 到 其 入 党 时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组 织 调 查, 查 找 证 明 其 入 党 的 原 始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 的 通 知 单, 入 党 时 支 部 大 会 党 ( 工 ) 委 会 相 关 记 录, 早 期 转 接 组 织 关 系 的 介 绍 信 存 根 等 上 述 材 料 复 印 件 均 需 加 盖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印 章 ( 二 ) 党 组 织 证 明 批 准 接 收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及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党 ( 工 ) 委 出 具 证 明, 写 明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和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党 支 部 名 称 党 员 大 会 召 开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决 议 情 况, 写 明 党 委 批 准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党 ( 工 ) 委 会 议 决 议 情 况 党 组 织 证 明 材 料 均 需 加 盖 党 组 织 印 章 ( 三 ) 党 员 所 在 党 ( 工 ) 委 根 据 调 查 情 况, 形 成 关 于 确 认 XXX 同 志 党 员 身 份 的 请 示,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报 上 级 党 ( 工 ) 委 组 织 部 ( 办 公 室 ) 审 批 上 级 党 ( 工 ) 7

委 组 织 部 ( 办 公 室 ) 审 核 确 认 其 党 员 身 份 后, 出 具 确 认 党 员 身 份 的 批 复 ( 四 ) 党 员 所 在 党 ( 工 ) 委 指 导 党 员 本 人 补 填 入 党 志 愿 书, 并 在 封 面 入 党 志 愿 书 下 一 行 居 中 注 明 补 填 字 样 ( 五 ) 入 党 志 愿 书 1-7 页 要 按 照 现 在 情 况 如 实 填 写, 8-10 页 不 需 填 写 11 页 中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预 备 党 员 能 否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的 决 议 栏 中, 由 现 党 支 部 填 写 经 调 查, 经 X 年 X 月 X 日 XX 党 支 部 党 员 大 会 讨 论 通 过,XX 党 ( 工 ) 委 审 批, 同 意 吸 收 XXX 同 志 为 中 共 预 备 党 员 ;X 年 X 月 X 日, 经 XX 党 ( 工 ) 委 审 批, 同 意 其 按 期 转 正 因 其 入 党 志 愿 书 遗 失, 特 此 补 填 ( 原 单 位 党 组 织 已 撤 销 的, 须 在 党 组 织 名 称 前 加 原 字 注 明 ), 现 单 位 党 支 部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党 支 部 印 章 ; 总 支 部 审 查 ( 审 批 ) 意 见 栏 可 不 填 ; 基 层 党 委 审 批 意 见 栏 中, 由 现 党 ( 工 ) 委 填 写 同 意 补 填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时 间 为 X 年 X 月 X 日 现 党 ( 工 ) 委 书 记 签 字 并 加 盖 党 ( 工 ) 委 印 章 以 上 各 个 栏 目 的 落 款 时 间 均 为 补 填 时 间 ( 六 ) 党 员 所 在 党 ( 工 ) 委 将 补 填 好 的 入 党 志 愿 书 报 上 级 党 ( 工 ) 委 组 织 部 ( 办 公 室 ) 审 核 经 审 核 确 认 后, 由 上 级 党 ( 工 ) 委 组 织 部 ( 办 公 室 ) 在 入 党 志 愿 书 第 13 页 的 备 注 栏 内, 填 写 经 调 查 核 实,XXX 同 志 系 中 共 8

党 员, 同 意 补 填 入 党 志 愿 书, 其 入 党 时 间 为 X 年 X 月 X 日 落 款 并 加 盖 印 章 ( 七 ) 现 党 组 织 将 补 填 完 整 的 入 党 志 愿 书, 连 同 档 案 遗 失 情 况 说 明 ( 补 办 申 请 ) 有 关 请 示 批 复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按 党 员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送 交 有 关 部 门 存 档 第 七 章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纪 律 第 十 六 条 各 基 层 党 组 织 要 高 度 重 视 党 员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落 实 各 项 管 理 使 用 制 度, 及 时 查 处 违 反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对 不 严 格 执 行 档 案 借 阅 审 批 登 记 制 度, 或 不 认 真 履 行 保 管 职 责, 造 成 档 案 损 毁 丢 失 失 密 的, 追 究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档 案 专 管 员 的 责 任,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构 成 违 法 的,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对 建 立 党 员 档 案 不 及 时 或 整 理 归 档 不 及 时 的,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党 员 档 案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规 范 管 理 的, 档 案 保 存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不 采 取 有 效 保 护 措 施 的, 追 究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档 案 专 管 员 的 责 任, 并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限 期 整 改 限 期 内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视 情 况 给 予 诫 勉 谈 话,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档 案 使 用 相 关 规 定, 擅 自 提 供 抄 录 9

销 毁 档 案 的, 涂 改 伪 造 档 案 内 容 的, 泄 露 或 擅 自 对 外 公 布 档 案 内 容 的, 视 情 节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违 法 的,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试 行 中 共 攀 枝 花 市 委 办 公 室 2015 年 7 月 30 日 印 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