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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实 施 意 见 ( 孝 感 政 发 2015 12 号 ) 1 2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4 43 号 ) 9 3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45 号 ) 14 4 国 务 院 关 于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4 60 号 ) 23 5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管 理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3 号 ) 32 6 国 务 院 关 于 调 整 和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资 本 金 制 度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5 51 号 ) 36 7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 96 号 ) 38 8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文 化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做 好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37 号 ) 43 9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关 于 妥 善 解 决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在 建 项 目 后 续 融 资 问 题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40 号 ) 50 10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42 号 ) 53 11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财 政 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中 心 成 立 的 通 知 ( 财 办 发 2015 12 号 ) 62 12 财 政 部 关 于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76 号 ) 63 13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示 范 项 目 实 施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112 号 ) 68 14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操 作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113 号 ) 72 1

15 财 政 部 关 于 规 范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156 号 ) 87 16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论 证 指 引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5 21 号 ) 90 17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示 范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5 57 号 ) 97 18 关 于 实 施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以 奖 代 补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5 158 号 ) 100 19 关 于 规 范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运 行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5 166 号 ) 103 20 关 于 印 发 PPP 物 有 所 值 评 价 指 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5 167 号 ) 110 21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4 214 号 ) 116 22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4 215 号 ) 125 23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库 2015 124 号 ) 131 24 财 政 部 关 于 市 政 公 用 领 域 开 展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推 介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建 2015 29 号 ) 132 25 财 政 部 关 于 推 进 水 污 染 防 治 领 域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财 建 2015 90 号 ) 136 26 财 政 部 关 于 在 收 费 公 路 领 域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实 施 意 见 ( 财 建 2015 111 号 ) 140 27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工 商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的 通 知 ( 财 综 2014 96 号 ) 143 2

28 财 政 部 关 于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推 进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管 理 的 通 知 ( 财 综 2015 15 号 ) 151 29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关 于 制 止 地 方 政 府 违 法 违 规 融 资 行 为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2 463 号 ) 157 30 关 于 印 发 地 方 政 府 存 量 债 务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清 理 甄 别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4 351 号 ) 159 31 财 政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推 动 地 方 实 行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管 理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5 38 号 ) 163 32 政 府 投 资 基 金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财 预 (2015)210 号 ) 170 33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等 六 部 委 令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2015 年 4 月 25 日 ) 176 34 三 部 委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运 营 的 实 施 意 见 ( 发 改 农 经 2015 488 号 ) 185 35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运 用 政 府 投 资 支 持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的 通 知 ( 发 改 投 资 2015 823 号 ) 191 36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安 部 银 监 会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停 车 设 施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发 改 基 础 2015 1788 号 ) 194 37 关 于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养 老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民 发 2015 33 号 ) 198 38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的 实 施 意 见 ( 鄂 政 发 2015 51 号 ) 204 39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实 施 意 见 ( 鄂 政 发 2015 55 号 ) 215 3

孝 感 政 发 2015 12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高 新 区 临 空 经 济 区 双 峰 山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42 号 ) 和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实 施 意 见 ( 鄂 政 发 2015 55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一 适 用 范 围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以 下 简 称 PPP) 模 式 是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机 制 的 重 大 创 新, 即 政 府 采 取 竞 争 性 方 式 择 优 选 择 具 有 投 资 运 营 管 理 能 力 的 社 会 资 本, 双 方 按 照 平 等 协 商 原 则 订 立 合 同, 明 确 责 权 利 关 系, 由 社 会 资 本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政 府 依 据 公 共 服 务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向 社 会 资 本 支 付 相 应 对 价, 保 证 社 会 资 本 获 得 合 理 收 益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主 要 适 宜 于 投 资 规 模 较 大 需 求 长 期 稳 定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相 对 灵 活 市 场 化 程 度 相 对 较 高 的 公 共 服 务 类 项 目, 重 点 在 轨 道 交 通 停 车 设 施 垃 圾 污 水 处 理 能 源 水 利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医 疗 养 老 教 育 文 化 郊 区 旅 游 高 速 公 路 等 领 域 推 广 运 用 在 能 源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环 境 保 护 市 政 工 程 等 特 定 领 域 需 要 实 施 特 许 经 营 的, 按 照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二 操 作 模 式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按 支 付 机 制 分 为 使 用 者 付 费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助 和 政 府 付 费 3 种 类 型 :(1) 使 用 者 付 费 项 目 指 有 明 确 的 收 费 基 础, 并 且 经 营 收 费 能 够 完 全 覆 盖 投 资 成 本 的 项 目 ;(2)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助 项 目 指 有 经 营 收 费, 但 不 足 以 覆 盖 投 资 成 本 需 政 府 补 贴 部 分 资 金 或 资 源 的 项 目 ;(3) 政 府 付 费 1

项 目 指 缺 乏 使 用 者 付 费 基 础 主 要 依 靠 政 府 投 入 回 收 投 资 成 本 的 项 目 对 于 上 述 3 种 类 型 的 项 目, 可 选 择 建 设 - 运 营 - 移 交 (BOT) 建 设 - 拥 有 - 运 营 (BOO) 等 模 式 对 于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存 量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转 型 为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可 选 择 转 让 - 运 营 - 移 交 (TOT) 改 建 - 运 营 - 移 交 (ROT) 等 模 式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的 新 建 改 建 项 目, 原 则 上 要 优 先 考 虑 采 用 PPP 模 式 进 行 建 设 要 按 照 PPP 模 式 的 要 求, 对 项 目 进 行 PPP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甄 别, 经 过 评 估 论 证 确 因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难 以 运 用 PPP 模 式 的, 再 考 虑 其 它 建 设 模 式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已 建 成 的 项 目,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积 极 探 寻 植 入 PPP 模 式,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并 组 建 PPP 项 目 公 司, 通 过 项 目 租 赁 重 组 转 让 等 方 式 对 原 项 目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或 合 作 经 营 三 工 作 目 标 本 着 改 革 创 新 积 极 稳 妥 务 求 实 效 的 精 神, 加 大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力 度 2015 年, 建 立 县 ( 市 区 ) 各 级 PPP 项 目 库, 市 本 级 项 目 库 项 目 数 量 达 到 20 个 以 上, 各 县 ( 市 区 ) 达 到 10 个 以 上 2016 年, 在 全 市 选 择 建 设 急 需 收 益 覆 盖 风 险 优 化 的 一 批 重 点 成 熟 项 目 开 展 PPP 项 目 试 点, 市 本 级 选 择 3 个 以 上 项 目, 各 县 ( 市 区 ) 分 别 选 择 1 个 以 上 项 目 全 市 力 争 3 个 以 上 项 目 纳 入 中 央 或 省 PPP 示 范 项 目 2017 年, 力 争 PPP 模 式 范 围 基 本 覆 盖 到 全 部 适 宜 项 目, 在 全 市 初 步 形 成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的 市 场 化 制 度 化 体 系 2018 年, 全 市 基 本 建 立 起 比 较 完 善 的 PPP 模 式 制 度 体 系 四 主 要 原 则 ( 一 ) 重 诺 履 约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权 利 义 务 对 等, 必 须 树 立 契 约 理 念, 坚 持 平 等 协 商 互 利 互 惠 诚 实 守 信 严 格 履 约 ( 二 ) 收 益 合 理 在 满 足 公 益 性 功 能 或 服 务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授 予 特 许 经 营 权 核 定 价 费 标 准 给 予 财 政 补 贴 明 确 排 他 性 约 定 等, 建 立 合 理 的 投 资 回 报 机 制, 稳 定 社 会 资 本 收 益 预 期 加 强 项 目 成 本 监 测, 既 要 充 分 调 动 社 会 资 本 积 极 性, 又 要 防 止 不 合 理 让 利 或 利 益 输 送 ( 三 ) 风 险 分 担 合 理 设 计 构 建 有 效 的 风 险 分 担 机 制, 实 现 整 体 风 险 最 2

小 化 按 照 风 险 由 最 适 宜 的 一 方 来 承 担 原 则, 项 目 设 计 建 设 运 营 等 商 业 风 险 由 社 会 资 本 承 担 法 律 政 策 和 最 低 需 求 风 险 由 政 府 承 担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由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 四 ) 公 开 透 明 从 项 目 选 择 方 案 审 查 伙 伴 确 定 价 格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退 出 机 制 等 方 面, 完 善 制 度 设 计, 营 造 良 好 政 策 环 境, 确 保 项 目 实 施 决 策 科 学 程 序 规 范 过 程 公 开 责 任 明 确 稳 妥 推 进 ( 五 ) 积 极 稳 妥 各 地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因 地 制 宜, 探 索 适 合 当 地 和 行 业 特 点 的 作 法, 总 结 提 炼 经 验, 形 成 适 合 我 市 市 情 的 PPP 项 目 推 广 模 式 要 坚 持 必 要 合 理 可 持 续 的 财 政 投 入 原 则, 控 制 项 目 的 政 府 支 出 责 任, 防 止 政 府 支 出 责 任 过 重 加 剧 财 政 收 支 矛 盾, 带 来 支 出 压 力 五 操 作 流 程 ( 一 ) 项 目 识 别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由 政 府 或 社 会 资 本 发 起, 以 政 府 发 起 为 主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社 会 资 本 可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及 各 行 业 专 项 发 展 规 划, 从 基 础 设 施 及 公 共 服 务 类 中 的 新 建 改 建 项 目 或 存 量 公 共 资 产 中 遴 选 潜 在 可 实 行 PPP 模 式 的 备 选 项 目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发 改 部 门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情 况 制 定 PPP 项 目 年 度 和 中 期 开 发 计 划, 并 进 行 物 有 所 值 和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论 证 通 过 物 有 所 值 评 价 和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论 证 的 项 目, 由 政 府 指 定 的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进 行 项 目 准 备 ( 二 ) 项 目 准 备 (1)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组 织 编 制 PPP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实 施 方 案 包 括 项 目 概 况 风 险 分 配 框 架 项 目 运 作 方 式 交 易 结 构 合 同 体 系 监 管 构 架 采 购 方 式 等 内 容 (2) 市 财 政 局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物 有 所 值 和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验 证, 重 点 核 定 物 有 所 值 量 值 财 政 支 出 额 度 和 计 划 项 目 通 过 验 证 的,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将 实 施 方 案 报 市 政 府 审 批 ; 未 通 过 验 证 的, 由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调 整 实 施 方 案 后 重 新 验 证 ; 经 重 新 验 证 仍 不 能 通 过 的, 不 采 用 PPP 模 式 实 施 (3) 市 政 府 对 通 过 验 证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审 核 批 准 后 进 入 项 目 采 购 程 序 ( 三 ) 项 目 采 购 PPP 项 目 采 购 要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14 215 号 ) 等 规 定, 充 分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保 证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由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在 政 府 采 购 平 台 上 公 开 发 布, 规 范 设 置 投 资 准 入 门 槛, 确 保 各 类 投 资 主 体 平 等 参 与 项 目 采 购 结 果 公 3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应 在 本 级 政 府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与 中 选 社 会 资 本 依 法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 四 ) 项 目 执 行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和 其 它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监 督 社 会 资 本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和 项 目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足 额 出 资 设 立 项 目 公 司, 定 期 监 测 项 目 产 出 的 绩 效 指 标, 确 保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供 给 的 质 量 效 率 和 可 持 续 性 项 目 公 司 认 真 履 行 项 目 的 融 资 建 设 运 营 维 护 和 移 交 等 合 同 义 务 项 目 合 同 中 涉 及 有 政 府 支 付 义 务 的,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应 根 据 项 目 合 同 约 定 的 产 出 说 明, 按 照 实 际 绩 效 直 接 或 通 知 财 政 部 门 向 社 会 资 本 或 项 目 公 司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 五 ) 项 目 移 交 PPP 项 目 期 满 或 提 前 终 止 移 交 时,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或 政 府 指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应 组 建 项 目 移 交 工 作 组, 按 照 PPP 项 目 合 同 中 明 确 的 移 交 形 式 移 交 内 容 移 交 标 准 和 补 偿 方 式 与 社 会 资 本 或 项 目 公 司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六 配 套 政 策 ( 一 ) 财 政 政 策 积 极 探 索 财 政 资 金 撬 动 社 会 资 金 和 金 融 资 本 参 与 PPP 项 目 的 有 效 方 式, 研 究 通 过 以 奖 代 补 等 措 施, 引 导 和 鼓 励 地 方 融 资 平 台 存 量 项 目 转 型 为 PPP 项 目 完 善 PPP 项 目 财 政 补 贴 管 理, 建 立 动 态 补 贴 机 制, 将 PPP 项 目 财 政 补 贴 支 出 分 类 纳 入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在 中 长 期 财 政 规 划 中 统 筹 考 虑, 确 保 每 一 年 度 全 部 PPP 项 目 需 要 从 预 算 中 安 排 的 支 出 责 任, 占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比 例 不 超 过 10% 要 结 合 财 力 状 况, 根 据 不 同 项 目 情 况, 综 合 运 用 投 资 补 助 基 金 参 股 前 期 费 用 补 贴 担 保 补 贴 贷 款 贴 息 等 方 式, 加 大 对 PPP 项 目 的 支 持 力 度 ( 二 ) 融 资 政 策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按 照 风 险 可 控 商 业 可 持 续 原 则 积 极 探 索 适 合 PPP 项 目 特 点 的 信 贷 产 品 和 贷 款 模 式,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PPP 项 目 在 授 信 额 度 质 押 融 资 银 团 贷 款 保 函 业 务 等 方 面 提 供 融 资 服 务 鼓 励 专 业 担 保 公 司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PPP 项 目 提 供 直 接 担 保 再 担 保 联 合 担 保 担 保 与 保 险 相 结 合 等 担 保 服 务 支 持 PPP 项 目 公 司 开 展 项 目 融 资,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采 用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方 式 通 过 债 券 市 场 筹 措 投 资 资 金 支 持 PPP 项 目 公 司 利 用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以 及 保 险 资 金 等 资 金 ( 三 ) 用 地 政 策 依 法 依 规 按 照 多 种 方 式 供 应 土 地, 有 效 保 障 PPP 项 目 4

用 地 对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PPP 项 目, 可 按 划 拨 方 式 供 地, 但 不 得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不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PPP 项 目, 以 租 赁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租 金 收 入 参 照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纳 入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以 作 价 出 资 或 者 入 股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应 当 以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为 出 资 人, 制 定 作 价 出 资 或 者 入 股 方 案, 经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四 ) 审 批 政 策 PPP 项 目 经 认 定 后 可 进 入 绿 色 通 道, 进 一 步 减 少 审 批 环 节 建 立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联 评 联 审 机 制, 提 高 审 查 工 作 效 率 项 目 合 同 签 署 后, 可 并 行 办 理 必 要 的 审 批 手 续 七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成 立 市 政 府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市 政 府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任 组 长, 市 财 政 局 发 改 委 人 行 金 融 办 法 制 办 城 建 委 经 信 委 卫 计 委 环 保 局 规 划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物 价 局 安 监 局 交 通 运 输 局 农 业 局 林 业 局 水 利 局 教 育 局 科 技 局 民 政 局 文 体 新 广 局 审 计 局 城 管 局 房 管 局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政 府 研 究 室 等 相 关 部 门 作 为 成 员 单 位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财 政 局 (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中 心 ), 负 责 研 究 完 善 相 关 政 策 体 系, 明 确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统 筹 安 排 市 级 PPP 工 作 总 体 规 划 和 进 度, 统 一 指 导 协 调 和 推 动 各 县 ( 市 区 ) 及 各 部 门 开 展 PPP 工 作 各 县 ( 市 区 ) 要 建 立 相 应 的 协 调 机 制, 按 照 全 市 统 一 部 署, 组 织 推 进 本 辖 区 PPP 工 作 ( 二 )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按 照 部 门 联 动 分 工 明 确 协 同 推 进 的 要 求, 建 立 PPP 协 调 推 进 机 制 财 政 部 门 应 加 强 与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加 强 政 策 沟 通 和 信 息 交 流,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履 行 PPP 项 目 规 划 指 导 融 资 支 持 识 别 评 估 咨 询 服 务 宣 传 培 训 绩 效 评 价 信 息 统 计 专 家 库 和 项 目 库 建 设 等 政 府 职 责 发 改 部 门 根 据 发 展 规 划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筛 选 适 合 实 施 PPP 模 式 的 项 目, 做 好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等 工 作 物 价 部 门 加 强 价 格 行 为 监 管, 逐 步 完 善 与 实 际 成 本 相 适 应 的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法 制 部 门 加 强 对 PPP 项 目 合 同 ( 协 议 ) 的 前 置 合 法 性 审 查, 控 制 和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专 项 规 划 发 起 PPP 项 目, 对 潜 在 可 实 施 PPP 模 式 的 项 目 开 展 前 期 评 估 论 证,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组 织 编 制 PPP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负 责 项 目 准 备 采 购 监 管 和 移 交 等 工 作 规 划 国 土 环 保 建 设 安 监 等 部 门 做 好 各 项 审 批 服 务 工 5

作, 督 促 社 会 投 资 主 体 严 格 遵 守 环 保 用 地 节 能 质 量 安 全 等 规 定, 指 导 企 业 依 法 经 营 ( 三 ) 搭 建 信 息 平 台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市 直 三 区 管 委 会 对 本 级 推 广 PPP 项 目 工 作 负 总 责, 制 定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和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社 会 资 本 积 极 参 与, 指 导 和 监 督 推 广 PPP 项 目 工 作 要 建 立 统 一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等 信 息, 确 保 项 目 公 开 透 明 有 序 推 进 积 极 发 挥 各 类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在 PPP 项 目 的 决 策 论 证 资 产 评 估 成 本 核 算 经 济 补 偿 项 目 融 资 合 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积 极 作 用, 提 高 项 目 决 策 科 学 性 项 目 管 理 专 业 性 以 及 项 目 实 施 效 率 ( 四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各 新 闻 单 位 要 大 力 宣 传 我 市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PPP 合 作 模 式 的 有 关 政 策 和 措 施, 让 社 会 资 本 充 分 了 解 参 与 方 式 运 作 方 式 盈 利 模 式 投 资 回 报 等 相 关 政 策, 进 一 步 提 高 社 会 资 本 对 PPP 模 式 的 认 可 度, 努 力 营 造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我 市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建 设 的 浓 厚 氛 围 附 件 :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工 作 责 任 清 单 6

附 件 : PPP 序 号 工 作 事 项 目 标 要 求 及 时 限 主 责 单 位 责 任 单 位 1 2 工 作 目 标 3 4 2015 年, 建 立 县 ( 市 区 ) 各 级 PPP 项 目 库, 市 本 级 项 目 库 项 目 数 量 达 到 20 个 以 上, 各 县 ( 市 区 ) 达 到 10 个 以 上 (2015 年 12 月 完 成 ) 2016 年 在 全 市 选 择 建 设 急 需 收 益 覆 盖 风 险 优 化 的 一 批 重 点 成 熟 项 目 开 展 PPP 项 目 试 点, 市 本 级 选 择 3 个 以 上 项 目, 各 县 ( 市 区 ) 分 别 选 择 1 个 以 上 项 目 全 市 力 争 3 个 以 上 项 目 纳 入 中 央 或 省 PPP 示 范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完 成 ) 2017 年 力 争 PPP 模 式 范 围 基 本 覆 盖 到 全 部 适 宜 项 目, 在 全 市 初 步 形 成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的 市 场 化 制 度 化 体 系 (2017 年 12 月 完 成 ) 2018 年, 全 市 基 本 建 立 起 比 较 完 善 的 PPP 模 式 制 度 体 系 (2018 年 12 月 完 成 )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改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改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改 委 市 财 政 局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及 市 直 三 区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及 市 直 三 区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及 市 直 三 区 市 发 改 委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及 市 直 三 区 5 项 目 发 起 (7 个 工 作 日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6 项 目 筛 选 (2 个 工 作 日 )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改 委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7 项 目 识 别 物 有 所 值 评 价 (10 个 工 作 日 ) 市 财 政 局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8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论 证 (10 个 工 作 日 ) 市 财 政 局 9 项 目 准 备 管 理 架 构 组 建 (2 个 工 作 日 ) 市 政 府 指 定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或 事 业 单 位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10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40 个 工 作 日 )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市 财 政 局 7

序 号 工 作 事 项 目 标 要 求 及 时 限 主 责 单 位 责 任 单 位 11 项 目 准 备 对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物 有 所 值 和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论 证 (7 个 工 作 日 ) 市 财 政 局 8 12 实 施 方 案 审 核 (3 个 工 作 日 )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市 财 政 局 13 项 目 采 购 资 格 预 审 (20 个 工 作 日 )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市 财 政 局 14 采 购 文 件 编 制 (3 个 工 作 日 )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市 财 政 局 15 项 目 采 购 响 应 文 件 评 审 (1 工 作 日 )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市 财 政 局 16 谈 判 与 合 同 签 署 (60 个 工 作 日 )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17 18 项 目 执 行 19 20 21 22 23 项 目 移 交 24 25 26 27 28 落 实 配 套 政 策 项 目 公 司 设 立 ( 按 政 策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 融 资 管 理 ( 按 政 策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 绩 效 监 测 与 支 付 ( 按 政 策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 中 期 评 估 ( 按 政 策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 移 交 准 备 ( 按 政 策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 性 能 测 试 ( 按 政 策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 资 产 交 割 ( 按 政 策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 绩 效 评 价 ( 按 政 策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 财 政 政 策 ( 按 政 策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 融 资 政 策 ( 按 政 策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 用 地 政 策 ( 按 政 策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 审 批 政 策 ( 按 政 策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市 城 投 公 司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市 财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金 融 办 人 民 银 行 市 国 土 局 项 目 审 批 部 门 ( 发 改 规 划 国 土 环 保 建 设 安 监 等 ) 市 财 政 局 项 目 审 批 部 门 ( 发 改 规 划 国 土 环 保 建 设 安 监 等 ) 市 财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国 发 2014)43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建 立 借 用 还 相 统 一 的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机 制, 有 效 发 挥 地 方 政 府 规 范 举 债 的 积 极 作 用, 切 实 防 范 化 解 财 政 金 融 风 险,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二 ) 基 本 原 则 疏 堵 结 合 修 明 渠 堵 暗 道, 赋 予 地 方 政 府 依 法 适 度 举 债 融 资 权 限, 加 快 建 立 规 范 的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机 制 同 时, 坚 决 制 止 地 方 政 府 违 法 违 规 举 债 分 清 责 任 明 确 政 府 和 企 业 的 责 任, 政 府 债 务 不 得 通 过 企 业 举 借, 企 业 债 务 不 得 推 给 政 府 偿 还, 切 实 做 到 谁 借 谁 还 风 险 自 担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按 约 定 规 则 依 法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规 范 管 理 对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实 行 规 模 控 制, 严 格 限 定 政 府 举 债 程 序 和 资 金 用 途, 把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分 门 别 类 纳 入 全 口 径 预 算 管 理, 实 现 借 用 还 相 统 一 防 范 风 险 牢 牢 守 住 不 发 生 区 域 性 和 系 统 性 风 险 的 底 线, 切 实 防 范 和 化 解 财 政 金 融 风 险 稳 步 推 进 加 强 债 务 管 理, 既 要 积 极 推 进, 又 要 谨 慎 稳 健 在 规 范 管 理 的 同 时, 要 妥 善 处 理 存 量 债 务, 确 保 在 建 项 目 有 序 推 进 二 加 快 建 立 规 范 的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机 制 ( 一 ) 赋 予 地 方 政 府 依 法 适 度 举 债 权 限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可 以 适 度 举 借 债 务, 市 县 级 政 府 确 需 举 借 债 务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9

直 辖 市 政 府 代 为 举 借 明 确 划 清 政 府 与 企 业 界 限, 政 府 债 务 只 能 通 过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举 借, 不 得 通 过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举 借 ( 二 ) 建 立 规 范 的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机 制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采 取 政 府 债 券 方 式 没 有 收 益 的 公 益 性 事 业 发 展 确 需 政 府 举 借 一 般 债 务 的, 由 地 方 政 府 发 行 一 般 债 券 融 资, 主 要 以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偿 还 有 一 定 收 益 的 公 益 性 事 业 发 展 确 需 政 府 举 借 专 项 债 务 的, 由 地 方 政 府 通 过 发 行 专 项 债 券 融 资, 以 对 应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专 项 收 入 偿 还 ( 三 ) 推 广 使 用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等 方 式, 参 与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等 有 一 定 收 益 的 公 益 性 事 业 投 资 和 运 营 政 府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权 合 理 定 价 财 政 补 贴 等 事 先 公 开 的 收 益 约 定 规 则, 使 投 资 者 有 长 期 稳 定 收 益 投 资 者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出 资, 按 约 定 规 则 独 自 或 与 政 府 共 同 成 立 特 别 目 的 公 司 建 设 和 运 营 合 作 项 目 投 资 者 或 特 别 目 的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企 业 债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资 产 证 券 化 等 市 场 化 方 式 举 债 并 承 担 偿 债 责 任 政 府 对 投 资 者 或 特 别 目 的 公 司 按 约 定 规 则 依 法 承 担 特 许 经 营 权 合 理 定 价 财 政 补 贴 等 相 关 责 任, 不 承 担 投 资 者 或 特 别 目 的 公 司 的 偿 债 责 任 ( 四 ) 加 强 政 府 或 有 债 务 监 管 剥 离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政 府 融 资 职 能,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不 得 新 增 政 府 债 务 地 方 政 府 新 发 生 或 有 债 务, 要 严 格 限 定 在 依 法 担 保 的 范 围 内, 并 根 据 担 保 合 同 依 法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地 方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或 有 债 务 的 统 计 分 析 和 风 险 防 控, 做 好 相 关 监 管 工 作 三 对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实 行 规 模 控 制 和 预 算 管 理 ( 一 ) 对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实 行 规 模 控 制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规 模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不 得 突 破 批 准 的 限 额 地 方 政 府 一 般 债 务 和 专 项 债 务 规 模 纳 入 限 额 管 理,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并 报 全 国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批 准, 分 地 区 限 额 由 财 政 部 在 全 国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批 准 的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规 模 内 根 据 各 地 区 债 务 风 险 财 力 状 况 等 因 素 测 算 并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 二 ) 严 格 限 定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程 序 和 资 金 用 途 地 方 政 府 在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分 地 区 限 额 内 举 借 债 务, 必 须 报 本 级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批 准 地 方 政 府 不 得 通 过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举 借 债 务 地 方 政 府 举 借 债 务 要 遵 循 市 场 化 原 则 建 立 地 方 政 府 信 用 评 级 制 度, 逐 步 完 善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市 场 地 方 政 府 举 借 的 债 务, 只 能 用 于 公 益 性 资 本 支 出 和 适 度 归 还 存 量 债 务, 不 得 用 于 经 常 性 支 出 10

( 三 ) 把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分 门 别 类 纳 入 全 口 径 预 算 管 理 地 方 政 府 要 将 一 般 债 务 收 支 纳 入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管 理, 将 专 项 债 务 收 支 纳 入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将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中 的 财 政 补 贴 等 支 出 按 性 质 纳 入 相 应 政 府 预 算 管 理 地 方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将 债 务 收 支 纳 入 部 门 和 单 位 预 算 管 理 或 有 债 务 确 需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部 门 单 位 依 法 承 担 偿 债 责 任 的, 偿 债 资 金 要 纳 入 相 应 预 算 管 理 四 控 制 和 化 解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 一 ) 建 立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财 政 部 根 据 各 地 区 一 般 债 务 专 项 债 务 或 有 债 务 等 情 况, 测 算 债 务 率 新 增 债 务 率 偿 债 率 逾 期 债 务 率 等 指 标, 评 估 各 地 区 债 务 风 险 状 况, 对 债 务 高 风 险 地 区 进 行 风 险 预 警 列 入 风 险 预 警 范 围 的 债 务 高 风 险 地 区, 要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逐 步 降 低 风 险 债 务 风 险 相 对 较 低 的 地 区, 要 合 理 控 制 债 务 余 额 的 规 模 和 增 长 速 度 ( 二 ) 建 立 债 务 风 险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要 硬 化 预 算 约 束,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地 方 政 府 对 其 举 借 的 债 务 负 有 偿 还 责 任, 中 央 政 府 实 行 不 救 助 原 则 各 级 政 府 要 制 定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地 方 政 府 出 现 偿 债 困 难 时, 要 通 过 控 制 项 目 规 模 压 缩 公 用 经 费 处 置 存 量 资 产 等 方 式,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偿 还 债 务 地 方 政 府 难 以 自 行 偿 还 债 务 时, 要 及 时 上 报, 本 级 和 上 级 政 府 要 启 动 债 务 风 险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和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切 实 化 解 债 务 风 险,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三 )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建 立 对 违 法 违 规 融 资 和 违 规 使 用 政 府 性 债 务 资 金 的 惩 罚 机 制, 加 大 对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不 得 在 预 算 之 外 违 法 违 规 举 借 债 务, 不 得 以 支 持 公 益 性 事 业 发 展 名 义 举 借 债 务 用 于 经 常 性 支 出 或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不 得 挪 用 债 务 资 金 或 改 变 既 定 资 金 用 途 ; 对 企 业 的 注 资 财 政 补 贴 等 行 为 必 须 依 法 合 规, 不 得 违 法 为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债 务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担 保 ; 不 得 违 规 干 预 金 融 机 构 等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不 得 强 制 金 融 机 构 等 提 供 政 府 性 融 资 地 方 政 府 要 进 一 步 规 范 土 地 出 让 管 理, 坚 决 制 止 违 法 违 规 出 让 土 地 及 融 资 行 为 五 完 善 配 套 制 度 ( 一 ) 完 善 债 务 报 告 和 公 开 制 度 完 善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加 快 建 立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制 度, 全 面 反 映 政 府 的 资 产 负 债 情 11

况 对 于 中 央 出 台 的 重 大 政 策 措 施 如 棚 户 区 改 造 等 形 成 的 政 府 性 债 务, 应 当 单 独 统 计 单 独 核 算 单 独 检 查 单 独 考 核 建 立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公 开 制 度, 加 强 政 府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各 地 区 要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开 政 府 性 债 务 及 其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二 ) 建 立 考 核 问 责 机 制 把 政 府 性 债 务 作 为 一 个 硬 指 标 纳 入 政 绩 考 核 明 确 责 任 落 实,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要 对 本 地 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负 责 任 强 化 教 育 和 考 核, 纠 正 不 正 确 的 政 绩 导 向 对 脱 离 实 际 过 度 举 债 违 法 违 规 举 债 或 担 保 违 规 使 用 债 务 资 金 恶 意 逃 废 债 务 等 行 为, 要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责 任 ( 三 ) 强 化 债 权 人 约 束 金 融 机 构 等 不 得 违 法 违 规 向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融 资, 不 得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违 法 违 规 提 供 担 保 金 融 机 构 等 购 买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要 符 合 监 管 规 定, 向 属 于 政 府 或 有 债 务 举 借 主 体 的 企 业 法 人 等 提 供 融 资 要 严 格 规 范 信 贷 管 理, 切 实 加 强 风 险 识 别 和 风 险 管 理 金 融 机 构 等 违 法 违 规 提 供 政 府 性 融 资 的, 应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损 失, 并 按 照 商 业 银 行 法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追 究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六 妥 善 处 理 存 量 债 务 和 在 建 项 目 后 续 融 资 ( 一 ) 抓 紧 将 存 量 债 务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以 2013 年 政 府 性 债 务 审 计 结 果 为 基 础, 结 合 审 计 后 债 务 增 减 变 化 情 况, 经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共 同 协 商 确 认, 对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存 量 进 行 甄 别 对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举 借 的 债 务, 相 应 纳 入 一 般 债 务 和 专 项 债 务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举 借 的 债 务, 凡 属 于 政 府 应 当 偿 还 的 债 务, 相 应 纳 入 一 般 债 务 和 专 项 债 务 地 方 政 府 将 甄 别 后 的 政 府 存 量 债 务 逐 级 汇 总 上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分 类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债 务 原 有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不 变, 偿 债 资 金 要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要 求 规 范 管 理 ( 二 ) 积 极 降 低 存 量 债 务 利 息 负 担 对 甄 别 后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地 方 政 府 存 量 债 务, 各 地 区 可 申 请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置 换, 以 降 低 利 息 负 担, 优 化 期 限 结 构, 腾 出 更 多 资 金 用 于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 三 ) 妥 善 偿 还 存 量 债 务 处 置 到 期 存 量 债 务 要 遵 循 市 场 规 则, 减 少 行 政 干 预 对 项 目 自 身 运 营 收 入 能 够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的 债 务, 应 继 续 通 过 项 目 收 入 偿 还 对 项 目 自 身 运 营 收 入 不 足 以 还 本 付 息 的 债 务, 可 以 通 过 依 法 注 入 优 质 资 产 加 强 经 营 管 理 加 大 改 革 力 度 等 措 施, 提 高 项 目 盈 利 能 力, 增 强 偿 12

债 能 力 地 方 政 府 应 指 导 和 督 促 有 关 债 务 举 借 单 位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拓 宽 偿 债 资 金 渠 道 统 筹 安 排 偿 债 资 金 对 确 需 地 方 政 府 偿 还 的 债 务, 地 方 政 府 要 切 实 履 行 偿 债 责 任, 必 要 时 可 以 处 置 政 府 资 产 偿 还 债 务 对 确 需 地 方 政 府 履 行 担 保 或 救 助 责 任 的 债 务, 地 方 政 府 要 切 实 依 法 履 行 协 议 约 定,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有 关 债 务 举 借 单 位 和 连 带 责 任 人 要 按 照 协 议 认 真 落 实 偿 债 责 任, 明 确 偿 债 时 限,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不 得 单 方 面 改 变 原 有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不 得 转 嫁 偿 债 责 任 和 逃 废 债 务 对 确 已 形 成 损 失 的 存 量 债 务, 债 权 人 应 按 照 商 业 化 原 则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和 损 失 ( 四 ) 确 保 在 建 项 目 后 续 融 资 地 方 政 府 要 统 筹 各 类 资 金, 优 先 保 障 在 建 项 目 续 建 和 收 尾 对 使 用 债 务 资 金 的 在 建 项 目, 原 贷 款 银 行 等 要 重 新 进 行 审 核, 凡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项 目, 要 继 续 按 协 议 提 供 贷 款, 推 进 项 目 建 设 ; 对 在 建 项 目 确 实 没 有 其 他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的, 应 主 要 通 过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解 决 后 续 融 资 七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地 方 政 府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防 范 化 解 财 政 金 融 风 险 的 责 任,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方 案,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作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认 真 抓 好 政 策 落 实 要 建 立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协 调 机 制, 统 筹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财 政 部 门 作 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要 完 善 债 务 管 理 制 度, 充 实 债 务 管 理 力 量, 做 好 债 务 规 模 控 制 债 券 发 行 预 算 管 理 统 计 分 析 和 风 险 监 控 等 工 作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加 强 政 府 投 资 计 划 管 理 和 项 目 审 批, 从 严 审 批 债 务 风 险 较 高 地 区 的 新 开 工 项 目 ;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监 管 正 确 引 导, 制 止 金 融 机 构 等 违 法 违 规 提 供 融 资 ; 审 计 部 门 要 依 法 加 强 对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的 审 计 监 督, 促 进 完 善 债 务 管 理 制 度, 防 范 风 险, 规 范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全 面 做 好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各 项 工 作, 确 保 政 策 贯 彻 落 实 到 位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国 务 院 2014 年 9 月 21 日 13

国 发 (2014) 45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新 修 订 的 预 算 法, 改 进 预 算 管 理, 实 施 全 面 规 范 公 开 透 明 的 预 算 制 度, 现 就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作 出 如 下 决 定 一 充 分 认 识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建 立 与 实 现 现 代 化 相 适 应 的 现 代 财 政 制 度, 对 于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维 护 市 场 统 一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实 现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特 别 是 1995 年 预 算 法 及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施 行 以 来, 在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正 确 领 导 下, 我 国 财 政 制 度 改 革 取 得 显 著 成 效, 初 步 建 立 了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公 共 财 政 制 度 体 系, 作 为 公 共 财 政 制 度 基 础 的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也 不 断 完 善, 为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当 前, 我 国 已 进 入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的 关 键 阶 段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现 行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也 暴 露 出 一 些 不 符 合 公 共 财 政 制 度 和 现 代 国 家 治 理 要 求 的 问 题, 主 要 表 现 在 : 预 算 管 理 和 控 制 方 式 不 够 科 学, 跨 年 度 预 算 平 衡 机 制 尚 未 建 立 ; 预 算 体 系 不 够 完 善,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未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 预 算 约 束 力 不 够, 财 政 收 支 结 构 有 待 优 化 ; 财 政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规 模 较 大,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不 高 ; 预 算 透 明 度 不 够, 财 经 纪 律 有 待 加 强 等, 财 政 可 持 续 发 展 面 临 严 峻 挑 战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确 立 了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总 目 标, 并 对 改 进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今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也 作 出 了 部 署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全 面 规 范 公 开 透 明 的 预 算 制 度, 是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现 代 公 共 财 政 制 度 的 迫 切 需 要 ; 是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的 必 然 要 求 ; 是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现 代 化, 实 现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的 重 要 保 障 二 准 确 把 握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总 体 方 向 ( 一 ) 指 导 思 想 14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按 照 全 面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的 总 体 要 求, 遵 循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原 则,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创 新 管 理 方 式, 提 高 管 理 绩 效, 用 好 增 量 资 金, 构 建 全 面 规 范 公 开 透 明 的 预 算 制 度,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行 为, 防 范 财 政 风 险, 实 现 有 效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效 益, 逐 步 建 立 与 实 现 现 代 化 相 适 应 的 现 代 财 政 制 度 ( 二 ) 基 本 原 则 遵 循 现 代 国 家 治 理 理 念 按 照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要 求, 着 力 构 建 规 范 的 现 代 预 算 制 度, 并 与 相 关 法 律 和 制 度 的 修 订 完 善 相 衔 接 健 全 财 政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注 重 运 用 法 律 和 制 度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划 清 市 场 和 政 府 的 边 界 凡 属 市 场 能 发 挥 作 用 的, 财 税 等 优 惠 政 策 要 逐 步 退 出 ; 凡 属 市 场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的, 政 府 包 括 公 共 财 政 等 要 主 动 补 位 着 力 推 进 预 算 公 开 透 明 实 施 全 面 规 范 公 开 透 明 的 预 算 制 度, 将 公 开 透 明 贯 穿 预 算 改 革 和 管 理 全 过 程, 充 分 发 挥 预 算 公 开 透 明 对 政 府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约 束 作 用, 建 设 阳 光 政 府 责 任 政 府 服 务 政 府 坚 持 总 体 设 计 协 同 推 进 既 要 注 重 顶 层 设 计, 增 强 改 革 的 系 统 性 整 体 性 协 同 性, 又 要 考 虑 外 部 环 境 和 制 约 因 素, 实 现 与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有 序 衔 接, 合 理 把 握 改 革 的 力 度 和 节 奏, 确 保 改 革 顺 利 实 施 三 全 面 推 进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各 项 工 作 ( 一 ) 完 善 政 府 预 算 体 系, 积 极 推 进 预 算 公 开 1. 完 善 政 府 预 算 体 系 明 确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收 支 范 围, 建 立 定 位 清 晰 分 工 明 确 的 政 府 预 算 体 系, 政 府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加 大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与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的 统 筹 力 度, 建 立 将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中 应 统 筹 使 用 的 资 金 列 入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的 机 制, 加 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资 金 调 入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的 力 度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做 好 基 金 结 余 的 保 值 增 值, 在 精 算 平 衡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可 持 续 运 行 2. 健 全 预 算 标 准 体 系 进 一 步 完 善 基 本 支 出 定 额 标 准 体 系, 加 快 推 进 项 目 15

支 出 定 额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支 出 标 准 在 预 算 编 制 和 管 理 中 的 基 础 支 撑 作 用 严 格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管 理, 加 快 制 定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实 物 定 额 和 服 务 标 准 加 强 人 员 编 制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完 善 人 员 编 制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机 制 进 一 步 完 善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体 系, 按 经 济 分 类 编 制 部 门 预 决 算 和 政 府 预 决 算 3. 积 极 推 进 预 决 算 公 开 细 化 政 府 预 决 算 公 开 内 容, 除 涉 密 信 息 外, 政 府 预 决 算 支 出 全 部 细 化 公 开 到 功 能 分 类 的 项 级 科 目,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预 决 算 按 项 目 按 地 区 公 开 积 极 推 进 财 政 政 策 公 开 扩 大 部 门 预 决 算 公 开 范 围, 除 涉 密 信 息 外, 中 央 和 地 方 所 有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的 部 门 均 应 公 开 本 部 门 预 决 算 细 化 部 门 预 决 算 公 开 内 容, 逐 步 将 部 门 预 决 算 公 开 到 基 本 支 出 和 项 目 支 出 按 经 济 分 类 公 开 政 府 预 决 算 和 部 门 预 决 算 加 大 三 公 经 费 公 开 力 度, 细 化 公 开 内 容, 除 涉 密 信 息 外, 所 有 财 政 资 金 安 排 的 三 公 经 费 都 要 公 开 对 预 决 算 公 开 过 程 中 社 会 关 切 的 问 题, 要 规 范 整 改 完 善 制 度 ( 二 ) 改 进 预 算 管 理 和 控 制, 建 立 跨 年 度 预 算 平 衡 机 制 1. 实 行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管 理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各 部 门 研 究 编 制 三 年 滚 动 财 政 规 划, 对 未 来 三 年 重 大 财 政 收 支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预 测, 对 规 划 期 内 一 些 重 大 改 革 重 要 政 策 和 重 大 项 目, 研 究 政 策 目 标 运 行 机 制 和 评 价 办 法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要 与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及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相 衔 接 强 化 三 年 滚 动 财 政 规 划 对 年 度 预 算 的 约 束 推 进 部 门 编 制 三 年 滚 动 规 划, 加 强 项 目 库 管 理, 健 全 项 目 预 算 审 核 机 制 提 高 财 政 预 算 的 统 筹 能 力, 各 部 门 规 划 中 涉 及 财 政 政 策 和 资 金 支 持 的, 要 与 三 年 滚 动 财 政 规 划 相 衔 接 2. 改 进 年 度 预 算 控 制 方 式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审 核 的 重 点 由 平 衡 状 态 赤 字 规 模 向 支 出 预 算 和 政 策 拓 展 强 化 支 出 预 算 约 束, 各 级 政 府 向 本 级 人 大 报 告 支 出 预 算 的 同 时, 要 重 点 报 告 支 出 政 策 内 容 预 算 执 行 中 如 需 增 加 或 减 少 预 算 总 支 出, 必 须 报 经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查 批 准 收 入 预 算 从 约 束 性 转 向 预 期 性, 根 据 经 济 形 势 和 政 策 调 整 等 因 素 科 学 预 测 中 央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因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需 要 可 编 列 赤 字, 通 过 发 行 国 债 予 以 弥 补 中 央 政 府 债 务 实 行 余 额 管 理, 中 央 国 债 余 额 限 额 根 据 累 计 赤 字 和 应 对 当 年 短 收 需 发 行 的 债 务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报 全 国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审 批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地 方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为 没 有 收 益 的 公 益 性 事 业 发 展 可 编 列 赤 字, 通 过 举 借 一 般 债 务 予 以 弥 补, 地 方 政 府 16

一 般 债 务 规 模 纳 入 限 额 管 理,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并 报 全 国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批 准 加 强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编 制 管 理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按 照 以 收 定 支 的 原 则, 根 据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的 收 入 情 况 和 实 际 支 出 需 要 编 制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地 方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为 有 一 定 收 益 的 公 益 性 事 业 发 展 可 举 借 专 项 债 务, 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务 规 模 纳 入 限 额 管 理,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并 报 全 国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批 准 财 政 部 在 全 国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批 准 的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规 模 内, 根 据 各 地 区 债 务 风 险 财 力 状 况 等 因 素 测 算 分 地 区 债 务 限 额, 并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在 分 地 区 债 务 限 额 内 举 借 债 务, 报 省 级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批 准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按 照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编 制, 不 列 赤 字 3. 建 立 跨 年 度 预 算 平 衡 机 制 根 据 经 济 形 势 发 展 变 化 和 财 政 政 策 逆 周 期 调 节 的 需 要, 建 立 跨 年 度 预 算 平 衡 机 制 中 央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中 如 出 现 超 收, 超 收 收 入 用 于 冲 减 赤 字 补 充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 如 出 现 短 收, 通 过 调 入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削 减 支 出 或 增 列 赤 字 并 在 经 全 国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批 准 的 国 债 余 额 限 额 内 发 债 平 衡 地 方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中 如 出 现 超 收, 用 于 化 解 政 府 债 务 或 补 充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 如 出 现 短 收, 通 过 调 入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或 其 他 预 算 资 金 削 减 支 出 实 现 平 衡 如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实 现 平 衡, 省 级 政 府 报 本 级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批 准 后 增 列 赤 字, 并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在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中 予 以 弥 补 ; 市 县 级 政 府 通 过 申 请 上 级 政 府 临 时 救 助 实 现 平 衡, 并 在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中 归 还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和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如 出 现 超 收, 结 转 下 年 安 排 ; 如 出 现 短 收, 通 过 削 减 支 出 实 现 平 衡 ( 三 ) 加 强 财 政 收 入 管 理, 清 理 规 范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 加 强 税 收 征 管 各 级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要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时 足 额 组 织 税 收 收 入, 并 建 立 与 相 关 经 济 指 标 变 化 情 况 相 衔 接 的 考 核 体 系 切 实 加 强 税 收 征 管, 做 到 依 法 征 收 应 收 尽 收, 不 收 过 头 税 严 格 减 免 税 管 理,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超 越 权 限 多 征 提 前 征 收 或 者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应 征 税 款 加 强 执 法 监 督, 强 化 税 收 入 库 管 理 2. 加 强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切 实 加 强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继 续 清 理 规 范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坚 决 取 消 不 合 法 不 合 理 的 收 费 基 金 项 目 加 快 建 立 健 全 国 有 资 源 国 有 资 产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和 收 益 共 享 机 制 加 强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管 理, 完 善 国 家 以 所 有 者 身 份 参 与 国 有 企 业 利 17

润 分 配 制 度, 落 实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权 加 强 非 税 收 入 分 类 预 算 管 理, 完 善 非 税 收 入 征 缴 制 度 和 监 督 体 系, 禁 止 通 过 违 规 调 库 乱 收 费 乱 罚 款 等 手 段 虚 增 财 政 收 入 3. 全 面 规 范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除 专 门 的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外, 各 部 门 起 草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规 划 和 区 域 政 策 都 不 得 突 破 国 家 统 一 财 税 制 度 规 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未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不 能 对 企 业 规 定 财 政 优 惠 政 策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对 已 经 出 台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进 行 规 范,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一 律 停 止 执 行 ;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障 碍 且 具 有 推 广 价 值 的, 尽 快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实 施 ; 有 明 确 时 限 的 到 期 停 止 执 行, 未 明 确 时 限 的 应 设 定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时 限 建 立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备 案 审 查 定 期 评 估 和 退 出 机 制, 加 强 考 核 问 责, 严 惩 各 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四 ) 优 化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加 强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1. 优 化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严 格 控 制 政 府 性 楼 堂 馆 所 财 政 供 养 人 员 以 及 三 公 经 费 等 一 般 性 支 出 清 理 规 范 重 点 支 出 同 财 政 收 支 增 幅 或 生 产 总 值 挂 钩 事 项, 一 般 不 采 取 挂 钩 方 式 对 重 点 支 出 根 据 推 进 改 革 的 需 要 和 确 需 保 障 的 内 容 统 筹 安 排, 优 先 保 障, 不 再 采 取 先 确 定 支 出 总 额 再 安 排 具 体 项 目 的 办 法 结 合 税 费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逐 步 取 消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排 污 费 探 矿 权 和 采 矿 权 价 款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等 专 款 专 用 的 规 定, 统 筹 安 排 这 些 领 域 的 经 费 统 一 预 算 分 配, 逐 步 将 所 有 预 算 资 金 纳 入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分 配 在 此 之 前, 负 责 资 金 分 配 的 部 门 要 按 规 定 将 资 金 具 体 安 排 情 况 及 时 报 财 政 部 门 2. 优 化 转 移 支 付 结 构 完 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增 长 机 制, 增 加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规 模 和 比 例, 逐 步 将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占 比 提 高 到 60% 以 上 ; 明 显 增 加 对 革 命 老 区 民 族 地 区 边 疆 地 区 和 贫 困 地 区 的 转 移 支 付 ; 中 央 出 台 增 支 政 策 形 成 的 地 方 财 力 缺 口, 原 则 上 通 过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调 节 要 大 力 清 理 整 合 规 范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在 合 理 界 定 中 央 与 地 方 事 权 的 基 础 上, 严 格 控 制 引 导 类 救 济 类 应 急 类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属 地 方 事 务 的 划 入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对 竞 争 性 领 域 的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逐 一 进 行 甄 别 排 查, 凡 属 小 散 乱 以 及 效 用 不 明 显 的 要 坚 决 取 消, 其 余 需 要 保 留 的 也 要 予 以 压 缩 或 实 行 零 增 长, 并 改 进 分 配 方 式, 减 少 行 政 性 分 配, 引 入 市 场 化 运 作 模 式, 逐 步 与 金 融 资 本 相 结 合, 引 导 带 动 社 会 资 本 增 加 投 入 对 目 标 接 近 资 金 投 入 方 向 类 同 资 金 管 理 方 式 18

相 近 的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予 以 整 合 规 范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项 目 设 立, 严 格 控 制 新 增 项 目 和 资 金 规 模, 建 立 健 全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定 期 评 估 和 退 出 机 制 加 快 修 订 完 善 中 央 对 地 方 转 移 支 付 管 理 办 法, 对 转 移 支 付 项 目 的 设 立 资 金 分 配 使 用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信 息 公 开 等 作 出 规 定 研 究 建 立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同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挂 钩 机 制 在 明 确 中 央 和 地 方 支 出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认 真 清 理 现 行 配 套 政 策, 对 属 于 中 央 承 担 支 出 责 任 的 事 项,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地 方 安 排 配 套 资 金 ; 对 属 于 中 央 和 地 方 分 担 支 出 责 任 的 事 项, 由 中 央 和 地 方 按 各 自 应 分 担 数 额 安 排 资 金 各 地 区 要 对 本 级 安 排 的 专 项 资 金 进 行 清 理 整 合 规 范, 完 善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3. 加 强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建 立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定 期 清 理 机 制, 各 级 政 府 上 一 年 预 算 的 结 转 资 金, 应 当 在 下 一 年 用 于 结 转 项 目 的 支 出 ; 连 续 两 年 未 用 完 的 结 转 资 金, 应 当 作 为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其 中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的 结 余 资 金, 应 当 补 充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上 一 年 预 算 的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按 照 财 政 部 的 规 定 办 理 要 加 大 结 转 资 金 统 筹 使 用 力 度, 对 不 需 按 原 用 途 使 用 的 资 金, 可 按 规 定 统 筹 用 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亟 需 资 金 支 持 的 领 域 建 立 预 算 编 制 与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机 制, 细 化 预 算 编 制, 提 高 年 初 预 算 到 位 率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考 核 机 制, 实 施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的 通 报 制 度 和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有 效 控 制 新 增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4. 加 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资 金 管 理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所 需 资 金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从 部 门 预 算 经 费 或 者 经 批 准 的 专 项 资 金 等 既 有 预 算 中 统 筹 安 排, 支 持 各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切 实 降 低 公 共 服 务 成 本,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 五 ) 加 强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提 高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1. 做 好 预 算 执 行 工 作 硬 化 预 算 约 束,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除 救 灾 等 应 急 支 出 通 过 动 支 预 备 费 解 决 外, 一 般 不 出 台 增 加 当 年 支 出 的 政 策, 一 些 必 须 出 台 的 政 策, 通 过 以 后 年 度 预 算 安 排 资 金 及 时 批 复 部 门 预 算,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用 款 计 划 项 目 进 度 有 关 合 同 和 规 定 程 序 及 时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涉 及 政 府 采 购 的 应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进 一 步 提 高 提 前 下 达 转 移 支 付 预 计 数 的 比 例, 按 因 素 法 分 配 且 金 额 相 对 固 定 的 转 移 支 付 提 前 下 达 的 比 例 要 达 到 90% 加 快 转 移 支 付 预 算 正 式 下 达 进 度, 除 据 实 结 算 等 特 殊 项 目 外, 中 央 对 地 方 一 19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在 全 国 人 大 批 准 预 算 后 30 日 内 正 式 下 达,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在 90 日 内 正 式 下 达 省 级 政 府 接 到 中 央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或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后, 应 在 30 日 内 正 式 下 达 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规 范 预 算 变 更,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的 预 算 支 出 应 当 按 照 预 算 科 目 执 行 不 同 预 算 科 目 预 算 级 次 或 者 项 目 间 的 预 算 资 金 需 要 调 剂 使 用 的, 按 照 财 政 部 的 规 定 办 理 2. 规 范 国 库 资 金 管 理 规 范 国 库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国 库 资 金 收 支 运 行 效 率 全 面 清 理 整 顿 财 政 专 户, 各 地 一 律 不 得 新 设 专 项 支 出 财 政 专 户, 除 财 政 部 审 核 并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予 以 保 留 的 专 户 外, 其 余 专 户 在 2 年 内 逐 步 取 消 规 范 权 责 发 生 制 核 算, 严 格 权 责 发 生 制 核 算 范 围, 控 制 核 算 规 模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除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年 终 结 余 外, 一 律 不 得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列 支 按 国 务 院 规 定 实 行 权 责 发 生 制 核 算 的 特 定 事 项,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报 告 全 面 清 理 已 经 发 生 的 财 政 借 垫 款, 应 当 由 预 算 安 排 支 出 的 按 规 定 列 支, 符 合 制 度 规 定 的 临 时 性 借 垫 款 及 时 收 回, 不 符 合 制 度 规 定 的 借 垫 款 限 期 收 回 加 强 财 政 对 外 借 款 管 理, 各 级 财 政 严 禁 违 规 对 非 预 算 单 位 及 未 纳 入 年 度 预 算 的 项 目 借 款 和 垫 付 财 政 资 金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级 国 库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完 善 国 库 现 金 管 理, 合 理 调 节 国 库 资 金 余 额 3. 健 全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机 制 全 面 推 进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强 化 支 出 责 任 和 效 率 意 识, 逐 步 将 绩 效 管 理 范 围 覆 盖 各 级 预 算 单 位 和 所 有 财 政 资 金, 将 绩 效 评 价 重 点 由 项 目 支 出 拓 展 到 部 门 整 体 支 出 和 政 策 制 度 管 理 等 方 面, 加 强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将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调 整 支 出 结 构 完 善 财 政 政 策 和 科 学 安 排 预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4. 建 立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制 度 研 究 制 定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制 度 规 范 和 操 作 指 南, 建 立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和 政 府 会 计 标 准 体 系, 研 究 修 订 总 预 算 会 计 制 度 待 条 件 成 熟 时,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向 本 级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报 告 研 究 将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主 要 指 标 作 为 考 核 地 方 政 府 绩 效 的 依 据, 逐 步 建 立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公 开 机 制 ( 六 )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 理, 防 范 化 解 财 政 风 险 1. 赋 予 地 方 政 府 依 法 适 度 举 债 权 限, 建 立 规 范 的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机 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可 以 适 度 举 借 债 务 ; 市 县 级 政 府 确 需 举 借 债 务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代 为 举 借 政 府 债 务 只 能 通 过 政 府 20

及 其 部 门 举 借, 不 得 通 过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举 借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采 取 政 府 债 券 方 式 剥 离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政 府 融 资 职 能 推 广 使 用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等 方 式 参 与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等 有 一 定 收 益 的 公 益 性 事 业 投 资 和 运 营 2. 对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实 行 规 模 控 制 和 分 类 管 理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规 模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不 得 突 破 批 准 的 限 额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分 为 一 般 债 务 专 项 债 务 两 类, 分 类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一 般 债 务 通 过 发 行 一 般 债 券 融 资, 纳 入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管 理 专 项 债 务 通 过 发 行 专 项 债 券 融 资, 纳 入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3. 严 格 限 定 政 府 举 债 程 序 和 资 金 用 途 地 方 政 府 在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分 地 区 限 额 内 举 借 债 务, 必 须 报 本 级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批 准 地 方 政 府 举 借 债 务 要 遵 循 市 场 化 原 则 建 立 地 方 政 府 信 用 评 级 制 度, 逐 步 完 善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市 场 地 方 政 府 举 借 的 债 务, 只 能 用 于 公 益 性 资 本 支 出 和 适 度 归 还 存 量 债 务, 不 得 用 于 经 常 性 支 出 4. 建 立 债 务 风 险 预 警 及 化 解 机 制 财 政 部 根 据 债 务 率 新 增 债 务 率 偿 债 率 逾 期 债 务 率 等 指 标, 评 估 各 地 区 债 务 风 险 状 况, 对 债 务 高 风 险 地 区 进 行 风 险 预 警 债 务 高 风 险 地 区 要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逐 步 降 低 风 险 对 甄 别 后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地 方 政 府 存 量 债 务, 各 地 区 可 申 请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置 换, 以 降 低 利 息 负 担, 优 化 期 限 结 构 要 硬 化 预 算 约 束,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地 方 政 府 对 其 举 借 的 债 务 负 有 偿 还 责 任, 中 央 政 府 实 行 不 救 助 原 则 5. 建 立 考 核 问 责 机 制 把 政 府 性 债 务 作 为 一 个 硬 指 标 纳 入 政 绩 考 核 明 确 责 任 落 实,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要 对 本 地 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负 责 任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防 范 化 解 财 政 金 融 风 险 的 责 任,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作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认 真 抓 好 政 策 落 实 ( 七 ) 规 范 理 财 行 为,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1. 坚 持 依 法 理 财, 主 动 接 受 监 督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严 格 遵 守 预 算 法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会 计 法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财 税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行 使 行 政 决 策 权 和 财 政 管 理 权, 自 觉 接 受 人 大 监 督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建 立 和 完 善 政 府 决 算 审 计 制 度, 进 一 步 加 强 审 计 监 督 推 进 预 算 公 开, 增 强 政 府 理 财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减 少 政 府 自 由 裁 量 权, 让 财 政 资 金 在 阳 光 下 运 行 21

2. 健 全 制 度 体 系, 规 范 理 财 行 为 要 健 全 预 算 编 制 收 入 征 管 资 金 分 配 国 库 管 理 政 府 采 购 财 政 监 督 绩 效 评 价 责 任 追 究 等 方 面 的 制 度 建 设, 扎 紧 制 度 的 篱 笆 要 规 范 理 财 行 为, 严 格 按 照 规 范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编 报 预 决 算, 按 规 定 的 用 途 拨 付 和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预 决 算 编 报 都 要 做 到 程 序 合 法 数 据 准 确 情 况 真 实 内 容 完 整 3.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强 化 责 任 追 究 财 经 纪 律 是 财 经 工 作 中 必 须 遵 守 的 行 为 准 则, 也 是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取 得 成 效 的 重 要 保 障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要 对 本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财 经 纪 律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通 过 单 位 自 查 财 政 部 门 和 审 计 机 关 专 项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存 在 的 问 题 强 化 责 任 追 究,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虚 报 冒 领 截 留 挪 用 滞 留 财 政 资 金 以 及 违 规 出 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等 涉 及 违 规 违 纪 的 行 为, 要 按 照 预 算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四 切 实 做 好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保 障 工 作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涉 及 制 度 创 新 和 利 益 关 系 调 整, 任 务 艰 巨, 面 临 许 多 矛 盾 和 困 难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从 大 局 出 发,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要 以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使 命 感 和 改 革 创 新 精 神,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认 真 落 实 各 项 改 革 措 施, 合 力 推 进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要 坚 持 于 法 有 据, 积 极 推 进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工 作, 确 保 在 法 治 轨 道 上 推 进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本 决 定 有 关 要 求 需 要 与 法 律 规 定 相 衔 接 的,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做 好 衔 接 要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做 好 政 策 解 读, 为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环 境 财 政 部 要 抓 紧 制 定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具 体 办 法, 印 发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执 行 各 地 区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和 工 作 方 案,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确 保 改 革 顺 利 实 施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国 务 院 2014 年 9 月 26 日 22

国 发 2014 60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推 进 经 济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加 强 薄 弱 环 节 建 设, 促 进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迫 切 需 要 在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环 境 生 态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等 重 点 领 域 进 一 步 创 新 投 融 资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资 本 特 别 是 民 间 资 本 的 积 极 作 用 为 此, 特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使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和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打 破 行 业 垄 断 和 市 场 壁 垒, 切 实 降 低 准 入 门 槛, 建 立 公 平 开 放 透 明 的 市 场 规 则, 营 造 权 利 平 等 机 会 平 等 规 则 平 等 的 投 资 环 境, 进 一 步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特 别 是 民 间 投 资, 盘 活 存 量 用 好 增 量, 调 结 构 补 短 板, 服 务 国 家 生 产 力 布 局, 促 进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增 加 公 共 产 品 有 效 供 给 ( 二 ) 基 本 原 则 实 行 统 一 市 场 准 入, 创 造 平 等 投 资 机 会 ; 创 新 投 资 运 营 机 制, 扩 大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途 径 ; 优 化 政 府 投 资 使 用 方 向 和 方 式, 发 挥 引 导 带 动 作 用 ; 创 新 融 资 方 式,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 完 善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发 挥 价 格 杠 杆 作 用 二 创 新 生 态 环 保 投 资 运 营 机 制 ( 三 ) 深 化 林 业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推 进 国 有 林 区 和 国 有 林 场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完 善 森 林 经 营 和 采 伐 管 理 制 度, 开 展 森 林 科 学 经 营 深 化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稳 定 林 权 承 包 关 系, 放 活 林 地 经 营 权, 鼓 励 林 权 依 法 规 范 流 转 鼓 励 荒 山 荒 地 造 林 和 退 耕 还 林 林 地 林 权 依 法 流 转 减 免 林 权 流 转 税 费, 有 效 降 低 流 转 成 本 ( 四 ) 推 进 生 态 建 设 主 体 多 元 化 在 严 格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积 极 参 与 生 态 建 设 和 保 护,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民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23

( 林 场 ) 专 业 大 户 林 业 企 业 等 新 型 经 营 主 体 投 资 生 态 建 设 项 目 对 社 会 资 本 利 用 荒 山 荒 地 进 行 植 树 造 林 的, 在 保 障 生 态 效 益 符 合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发 展 林 下 经 济 森 林 旅 游 等 生 态 产 业 ( 五 ) 推 动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市 场 化 在 电 力 钢 铁 等 重 点 行 业 以 及 开 发 区 ( 工 业 园 区 ) 污 染 治 理 等 领 域, 大 力 推 行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通 过 委 托 治 理 服 务 托 管 运 营 服 务 等 方 式, 由 排 污 企 业 付 费 购 买 专 业 环 境 服 务 公 司 的 治 污 减 排 服 务, 提 高 污 染 治 理 的 产 业 化 专 业 化 程 度 稳 妥 推 进 政 府 向 社 会 购 买 环 境 监 测 服 务 建 立 重 点 行 业 第 三 方 治 污 企 业 推 荐 制 度 ( 六 ) 积 极 开 展 排 污 权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试 点 推 进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 交 易 试 点, 建 立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规 范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污 染 减 排 和 排 污 权 交 易 加 快 调 整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实 行 差 别 化 排 污 收 费 政 策 加 快 在 国 内 试 行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制 度, 探 索 森 林 碳 汇 交 易, 发 展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市 场,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投 资 者 参 与 碳 配 额 交 易, 通 过 金 融 市 场 发 现 价 格 的 功 能, 调 整 不 同 经 济 主 体 利 益, 有 效 促 进 环 保 和 节 能 减 排 三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运 营 农 业 和 水 利 工 程 ( 七 ) 培 育 农 业 水 利 工 程 多 元 化 投 资 主 体 支 持 农 民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专 业 大 户 农 业 企 业 等 新 型 经 营 主 体 投 资 建 设 农 田 水 利 和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允 许 财 政 补 助 形 成 的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和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资 产 由 农 业 用 水 合 作 组 织 持 有 和 管 护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以 特 许 经 营 参 股 控 股 等 多 种 形 式 参 与 具 有 一 定 收 益 的 节 水 供 水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运 营 社 会 资 本 愿 意 投 入 的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要 积 极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 八 ) 保 障 农 业 水 利 工 程 投 资 合 理 收 益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或 运 营 管 理 农 田 水 利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和 节 水 供 水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的, 与 国 有 集 体 投 资 项 目 享 有 同 等 政 策 待 遇, 可 以 依 法 获 取 供 水 水 费 等 经 营 收 益 ; 承 担 公 益 性 任 务 的, 政 府 可 对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维 修 养 护 和 管 护 经 费 等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并 落 实 优 惠 政 策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或 运 营 管 理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等, 可 依 法 继 承 转 让 转 租 抵 押 其 相 关 权 益 ; 征 收 征 用 或 占 用 的,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或 者 赔 偿 ( 九 ) 通 过 水 权 制 度 改 革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加 快 建 立 水 权 制 度, 培 育 和 规 范 水 权 交 易 市 场, 积 极 探 索 多 种 形 式 的 水 权 交 易 24

流 转 方 式, 允 许 各 地 通 过 水 权 交 易 满 足 新 增 合 理 用 水 需 求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通 过 参 与 节 水 供 水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投 资 建 设 等 方 式 优 先 获 得 新 增 水 资 源 使 用 权 ( 十 ) 完 善 水 利 工 程 水 价 形 成 机 制 深 入 开 展 农 业 水 价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进 一 步 促 进 农 业 节 水 水 利 工 程 供 非 农 业 用 水 价 格 按 照 补 偿 成 本 合 理 收 益 优 质 优 价 公 平 负 担 的 原 则 合 理 制 定, 并 根 据 供 水 成 本 变 化 及 社 会 承 受 能 力 等 适 时 调 整, 推 行 两 部 制 水 利 工 程 水 价 和 丰 枯 季 节 水 价 价 格 调 整 不 到 位 时, 地 方 政 府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财 政 性 资 金, 对 运 营 单 位 进 行 合 理 补 偿 四 推 进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运 营 市 场 化 ( 十 一 ) 改 革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模 式 推 动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事 业 单 位 向 独 立 核 算 自 主 经 营 的 企 业 化 管 理 转 变 鼓 励 打 破 以 项 目 为 单 位 的 分 散 运 营 模 式, 实 行 规 模 化 经 营, 降 低 建 设 和 运 营 成 本,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推 进 市 县 乡 镇 和 村 级 污 水 收 集 和 处 理 垃 圾 处 理 项 目 按 行 业 打 包 投 资 和 运 营, 鼓 励 实 行 城 乡 供 水 一 体 化 厂 网 一 体 投 资 和 运 营 ( 十 二 ) 积 极 推 动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投 资 补 助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多 种 方 式,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城 镇 供 水 供 热 燃 气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和 处 理 城 市 综 合 管 廊 公 园 配 套 服 务 公 共 交 通 停 车 设 施 等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政 府 依 法 选 择 符 合 要 求 的 经 营 者 政 府 可 采 用 委 托 经 营 或 转 让 经 营 转 让 (TOT) 等 方 式, 将 已 经 建 成 的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转 交 给 社 会 资 本 运 营 管 理 ( 十 三 ) 加 强 县 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按 照 新 型 城 镇 化 发 展 的 要 求, 把 有 条 件 的 县 城 和 重 点 镇 发 展 为 中 小 城 市, 支 持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增 强 吸 纳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的 能 力 选 择 若 干 具 有 产 业 基 础 特 色 资 源 和 区 位 优 势 的 县 城 和 重 点 镇 推 行 试 点, 加 大 对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引 入 市 场 机 制 的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 十 四 ) 完 善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价 格 机 制 加 快 改 进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价 格 形 成 调 整 和 补 偿 机 制, 使 经 营 者 能 够 获 得 合 理 收 益 实 行 上 下 游 价 格 调 整 联 动 机 制, 价 格 调 整 不 到 位 时, 地 方 政 府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财 政 性 资 金 对 企 业 运 营 进 行 合 理 补 偿 五 改 革 完 善 交 通 投 融 资 机 制 ( 十 五 ) 加 快 推 进 铁 路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用 好 铁 路 发 展 基 金 平 台,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扩 大 基 金 规 模 充 分 利 用 铁 路 土 地 综 合 开 发 政 策, 以 开 发 收 25

益 支 持 铁 路 发 展 按 照 市 场 化 方 向, 不 断 完 善 铁 路 运 价 形 成 机 制 向 地 方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放 开 城 际 铁 路 市 域 ( 郊 ) 铁 路 资 源 开 发 性 铁 路 和 支 线 铁 路 的 所 有 权 经 营 权 按 照 构 建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要 求, 保 障 投 资 者 权 益, 推 进 蒙 西 至 华 中 长 春 至 西 巴 彦 花 铁 路 等 引 进 民 间 资 本 的 示 范 项 目 实 施 鼓 励 按 照 多 式 衔 接 立 体 开 发 功 能 融 合 节 约 集 约 的 原 则,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周 边 车 辆 段 上 盖 进 行 土 地 综 合 开 发,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 十 六 ) 完 善 公 路 投 融 资 模 式 建 立 完 善 政 府 主 导 分 级 负 责 多 元 筹 资 的 公 路 投 融 资 模 式, 完 善 收 费 公 路 政 策,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投 入, 多 渠 道 筹 措 建 设 和 维 护 资 金 逐 步 建 立 高 速 公 路 与 普 通 公 路 统 筹 发 展 机 制, 促 进 普 通 公 路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十 七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水 运 民 航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探 索 发 展 航 电 结 合 等 投 融 资 模 式, 按 相 关 政 策 给 予 投 资 补 助,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航 电 枢 纽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港 口 内 河 航 运 设 施 等 积 极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盈 利 状 况 较 好 的 枢 纽 机 场 干 线 机 场 以 及 机 场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等 投 资 建 设, 拓 宽 机 场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六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加 强 能 源 设 施 投 资 ( 十 八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电 力 建 设 在 做 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移 民 安 置 和 确 保 工 程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业 主 招 标 等 方 式,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常 规 水 电 站 和 抽 水 蓄 能 电 站 在 确 保 具 备 核 电 控 股 资 质 主 体 承 担 核 安 全 责 任 的 前 提 下,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核 电 项 目 投 资,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核 电 设 备 研 制 和 核 电 服 务 领 域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风 光 电 生 物 质 能 等 清 洁 能 源 项 目 和 背 压 式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进 入 清 洁 高 效 煤 电 项 目 建 设 燃 煤 电 厂 节 能 减 排 升 级 改 造 领 域 ( 十 九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电 网 建 设 积 极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跨 区 输 电 通 道 区 域 主 干 电 网 完 善 工 程 和 大 中 城 市 配 电 网 工 程 将 海 南 联 网 Ⅱ 回 线 路 和 滇 西 北 送 广 东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等 项 目 作 为 试 点,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分 布 式 电 源 并 网 工 程 储 能 装 置 和 电 动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 二 十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油 气 管 网 储 存 设 施 和 煤 炭 储 运 建 设 运 营 26

支 持 民 营 企 业 地 方 国 有 企 业 等 参 股 建 设 油 气 管 网 主 干 线 沿 海 液 化 天 然 气 (LNG) 接 收 站 地 下 储 气 库 城 市 配 气 管 网 和 城 市 储 气 设 施, 控 股 建 设 油 气 管 网 支 线 原 油 和 成 品 油 商 业 储 备 库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铁 路 运 煤 干 线 和 煤 炭 储 配 体 系 建 设 国 家 规 划 确 定 的 石 化 基 地 炼 化 一 体 化 项 目 向 社 会 资 本 开 放 ( 二 十 一 ) 理 顺 能 源 价 格 机 制 进 一 步 推 进 天 然 气 价 格 改 革,2015 年 实 现 存 量 气 和 增 量 气 价 格 并 轨, 逐 步 放 开 非 居 民 用 天 然 气 气 源 价 格, 落 实 页 岩 气 煤 层 气 等 非 常 规 天 然 气 价 格 市 场 化 政 策 尽 快 出 台 天 然 气 管 道 运 输 价 格 政 策 按 照 合 理 成 本 加 合 理 利 润 的 原 则, 适 时 调 整 煤 层 气 发 电 余 热 余 压 发 电 上 网 标 杆 电 价 推 进 天 然 气 分 布 式 能 源 冷 热 电 价 格 市 场 化 完 善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价 格 政 策, 研 究 建 立 流 域 梯 级 效 益 补 偿 机 制, 适 时 调 整 完 善 燃 煤 发 电 机 组 环 保 电 价 政 策 七 推 进 信 息 和 民 用 空 间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 二 十 二 ) 鼓 励 电 信 业 进 一 步 向 民 间 资 本 开 放 进 一 步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尽 快 修 订 电 信 业 务 分 类 目 录 研 究 出 台 具 体 试 点 办 法,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资 本 投 资 宽 带 接 入 网 络 建 设 和 业 务 运 营, 大 力 发 展 宽 带 用 户 推 进 民 营 企 业 开 展 移 动 通 信 转 售 业 务 试 点 工 作, 促 进 业 务 创 新 发 展 ( 二 十 三 ) 吸 引 民 间 资 本 加 大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力 度 支 持 基 础 电 信 企 业 引 入 民 间 战 略 投 资 者 推 动 中 国 铁 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引 入 民 间 资 本, 实 现 混 合 所 有 制 发 展 ( 二 十 四 )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国 家 民 用 空 间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完 善 民 用 遥 感 卫 星 数 据 政 策,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研 制 发 射 和 运 营 商 业 遥 感 卫 星, 提 供 市 场 化 专 业 化 服 务 引 导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卫 星 导 航 地 面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八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加 大 社 会 事 业 投 资 力 度 ( 二 十 五 ) 加 快 社 会 事 业 公 立 机 构 分 类 改 革 积 极 推 进 养 老 文 化 旅 游 体 育 等 领 域 符 合 条 件 的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公 立 医 院 资 源 丰 富 地 区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疗 事 业 单 位 改 制, 为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创 造 条 件,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公 立 机 构 改 革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国 有 单 位 培 训 疗 养 机 构 转 变 为 养 老 机 构 ( 二 十 六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加 大 社 会 事 业 投 资 力 度 通 过 独 资 合 资 合 27

作 联 营 租 赁 等 途 径, 采 取 特 许 经 营 公 建 民 营 民 办 公 助 等 方 式,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教 育 医 疗 养 老 体 育 健 身 文 化 设 施 建 设 尽 快 出 台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教 育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各 地 在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以 及 有 关 专 项 规 划 时, 要 统 筹 规 划 科 学 布 局 各 类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各 级 政 府 逐 步 扩 大 教 育 医 疗 养 老 体 育 健 身 文 化 等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范 围, 各 类 经 营 主 体 平 等 参 与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纳 入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范 围 ( 二 十 七 ) 完 善 落 实 社 会 事 业 建 设 运 营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进 一 步 完 善 落 实 非 营 利 性 教 育 医 疗 养 老 体 育 健 身 文 化 机 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养 老 机 构 建 设 一 律 免 征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对 营 利 性 医 疗 养 老 机 构 建 设 一 律 减 半 征 收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二 十 八 ) 改 进 社 会 事 业 价 格 管 理 政 策 民 办 教 育 医 疗 机 构 用 电 用 水 用 气 用 热, 执 行 与 公 办 教 育 医 疗 机 构 相 同 的 价 格 政 策 养 老 机 构 用 电 用 水 用 气 用 热, 按 居 民 生 活 类 价 格 执 行 除 公 立 医 疗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本 服 务 按 照 政 府 规 定 的 价 格 政 策 执 行 外, 其 他 医 疗 养 老 服 务 实 行 经 营 者 自 主 定 价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收 费 实 行 自 主 定 价, 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收 费 政 策 由 地 方 政 府 按 照 市 场 化 方 向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九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机 制 ( 二 十 九 )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模 式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在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环 境 生 态 保 护 基 础 设 施 等 领 域, 积 极 推 广 PPP 模 式, 规 范 选 择 项 目 合 作 伙 伴,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增 强 公 共 产 品 供 给 能 力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完 善 财 政 补 贴 制 度, 切 实 控 制 和 防 范 财 政 风 险 健 全 PPP 模 式 的 法 规 体 系, 保 障 项 目 顺 利 运 行 鼓 励 通 过 PPP 方 式 盘 活 存 量 资 源, 变 现 资 金 要 用 于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 三 十 ) 规 范 合 作 关 系 保 障 各 方 利 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尽 快 发 布 标 准 合 同 范 本, 对 PPP 项 目 的 业 主 选 择 价 格 管 理 回 报 方 式 服 务 标 准 信 息 披 露 违 约 处 罚 政 府 接 管 以 及 评 估 论 证 等 进 行 详 细 规 定, 规 范 合 作 关 系 平 衡 好 社 会 公 众 与 投 资 者 利 益 关 系, 既 要 保 障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不 受 损 害, 又 要 保 障 经 营 者 合 法 权 益 ( 三 十 一 ) 健 全 风 险 防 范 和 监 督 机 制 政 府 和 投 资 者 应 对 PPP 项 目 可 能 28

产 生 的 政 策 风 险 商 业 风 险 环 境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等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完 善 合 同 设 计, 健 全 纠 纷 解 决 和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建 立 独 立 透 明 可 问 责 专 业 化 的 PPP 项 目 监 管 体 系, 形 成 由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投 资 者 社 会 公 众 专 家 媒 体 等 共 同 参 与 的 监 督 机 制 ( 三 十 二 ) 健 全 退 出 机 制 政 府 要 与 投 资 者 明 确 PPP 项 目 的 退 出 路 径, 保 障 项 目 持 续 稳 定 运 行 项 目 合 作 结 束 后, 政 府 应 组 织 做 好 接 管 工 作, 妥 善 处 理 投 资 回 收 资 产 处 理 等 事 宜 十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投 资 的 引 导 带 动 作 用 ( 三 十 三 ) 优 化 政 府 投 资 使 用 方 向 政 府 投 资 主 要 投 向 公 益 性 和 基 础 性 建 设 对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的 生 态 环 保 农 林 水 利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社 会 事 业 等 重 点 领 域, 政 府 投 资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支 持,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投 资 四 两 拨 千 斤 的 引 导 带 动 作 用 ( 三 十 四 ) 改 进 政 府 投 资 使 用 方 式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政 府 投 资 优 先 支 持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的 项 目, 根 据 不 同 项 目 情 况, 通 过 投 资 补 助 基 金 注 资 担 保 补 贴 贷 款 贴 息 等 方 式,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抓 紧 制 定 政 府 投 资 支 持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的 管 理 办 法, 规 范 政 府 投 资 安 排 行 为 十 一 创 新 融 资 方 式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 三 十 五 ) 探 索 创 新 信 贷 服 务 支 持 开 展 排 污 权 收 费 权 集 体 林 权 特 许 经 营 权 购 买 服 务 协 议 预 期 收 益 集 体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质 押 贷 款 等 担 保 创 新 类 贷 款 业 务 探 索 利 用 工 程 供 水 供 热 发 电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等 预 期 收 益 质 押 贷 款, 允 许 利 用 相 关 收 益 作 为 还 款 来 源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对 民 间 资 本 举 办 的 社 会 事 业 提 供 融 资 支 持 ( 三 十 六 ) 推 进 农 业 金 融 改 革 探 索 采 取 信 用 担 保 和 贴 息 业 务 奖 励 风 险 补 偿 费 用 补 贴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互 助 信 用 农 业 保 险 等 方 式, 增 强 农 民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 林 场 ) 专 业 大 户 农 林 业 企 业 的 贷 款 融 资 能 力 和 风 险 抵 御 能 力 ( 三 十 七 ) 充 分 发 挥 政 策 性 金 融 机 构 的 积 极 作 用 在 国 家 批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加 大 对 公 共 服 务 生 态 环 保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支 持 力 度 努 力 为 生 态 环 保 农 林 水 利 中 西 部 铁 路 和 公 路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等 重 大 工 程 提 供 长 期 稳 定 低 成 本 的 资 金 支 持 29

( 三 十 八 ) 鼓 励 发 展 支 持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的 投 资 基 金 大 力 发 展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和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采 取 私 募 等 方 式 发 起 设 立 主 要 投 资 于 公 共 服 务 生 态 环 保 基 础 设 施 区 域 开 发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先 进 制 造 业 等 领 域 的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政 府 可 以 使 用 包 括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在 内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通 过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等 方 式 予 以 支 持 ( 三 十 九 ) 支 持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项 目 开 展 股 权 和 债 权 融 资 大 力 发 展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股 权 投 资 计 划 资 产 支 持 计 划 等 融 资 工 具, 延 长 投 资 期 限, 引 导 社 保 资 金 保 险 资 金 等 用 于 收 益 稳 定 回 收 期 长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基 础 产 业 项 目 支 持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项 目 采 用 企 业 债 券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方 式 通 过 债 券 市 场 筹 措 投 资 资 金 推 动 铁 路 公 路 机 场 等 交 通 项 目 建 设 企 业 应 收 账 款 证 券 化 建 立 规 范 的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机 制, 支 持 地 方 政 府 依 法 依 规 发 行 债 券, 用 于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对 稳 增 长 促 改 革 调 结 构 惠 民 生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从 大 局 出 发,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协 调 推 动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创 新 各 地 政 府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抓 紧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确 保 各 项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照 分 工, 抓 紧 制 定 相 关 配 套 措 施, 加 快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同 时 要 加 强 宣 传 解 读, 让 社 会 资 本 了 解 参 与 方 式 运 营 方 式 盈 利 模 式 投 资 回 报 等 相 关 政 策, 进 一 步 稳 定 市 场 预 期, 充 分 调 动 社 会 投 资 积 极 性, 切 实 发 挥 好 投 资 对 经 济 增 长 的 关 键 作 用 发 展 改 革 委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本 指 导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的 督 促 检 查,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附 件 : 重 点 政 策 措 施 文 件 分 工 方 案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国 务 院 2014 年 11 月 16 日 30

附 件 序 号 政 策 措 施 文 件 负 责 单 位 出 台 时 间 1 大 力 推 行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2 3 4 推 进 排 污 权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试 点,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污 染 减 排 和 排 污 权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节 水 供 水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运 营 的 实 施 意 见, 积 极 探 索 多 种 形 式 的 水 权 交 易 流 转 方 式,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节 水 供 水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投 资 建 设 选 择 若 干 县 城 和 重 点 镇 推 行 试 点, 加 大 对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引 入 市 场 机 制 的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发 展 改 革 委 环 境 保 护 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林 业 局 证 监 会 ( 其 中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由 发 展 改 革 委 牵 头 ) 水 利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证 监 会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2014 年 底 2015 年 3 月 底 2015 年 3 月 底 2014 年 底 5 通 过 业 主 招 标 等 方 式,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常 规 水 电 站 和 抽 水 蓄 能 电 站 能 源 局 2014 年 底 6 支 持 民 间 资 本 投 资 宽 带 接 入 网 络 建 设 和 业 务 运 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2015 年 3 月 底 7 政 府 投 资 支 持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的 管 理 办 法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2015 年 3 月 底 8 创 新 融 资 方 式,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财 政 部 2015 年 3 月 底 9 政 府 使 用 包 括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在 内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支 持 重 点 领 域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发 展 改 革 委 2015 年 3 月 底 10 完 善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增 强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吸 引 社 会 投 资 能 力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2015 年 3 月 底 31

国 发 2015 3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是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作 出 的 重 大 决 策, 为 加 快 建 立 现 代 财 政 制 度 改 进 预 算 管 理 和 控 制, 现 就 实 行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管 理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总 体 要 求 当 前,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面 临 的 国 内 外 环 境 错 综 复 杂, 财 政 可 持 续 发 展 面 临 较 多 挑 战, 财 政 收 入 增 速 下 降, 与 支 出 刚 性 增 长 矛 盾 进 一 步 加 剧 ; 现 行 支 出 政 策 考 虑 当 前 问 题 较 多, 支 出 结 构 固 化 僵 化 ;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存 在 一 定 风 险 隐 患 ; 专 项 规 划 区 域 规 划 与 财 政 规 划 衔 接 不 够, 不 利 于 预 算 统 筹 安 排 实 行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管 理, 由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各 部 门 研 究 编 制 三 年 滚 动 财 政 规 划, 对 未 来 三 年 重 大 财 政 收 支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预 测, 对 规 划 期 内 一 些 重 大 改 革 重 要 政 策 和 重 大 项 目, 研 究 政 策 目 标 运 行 机 制 和 评 价 办 法, 通 过 逐 年 更 新 滚 动 管 理, 强 化 财 政 规 划 对 年 度 预 算 的 约 束 性, 有 利 于 通 过 深 化 改 革 解 决 上 述 问 题, 实 现 财 政 可 持 续 发 展, 也 有 利 于 充 分 发 挥 财 政 职 能 作 用, 促 进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 一 )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认 真 总 结 现 行 财 政 收 支 政 策 运 行 情 况, 以 问 题 为 导 向, 研 究 调 整 相 关 财 政 收 支 政 策, 通 过 科 学 合 理 测 算, 对 未 来 几 年 财 政 收 支 进 行 统 筹 安 排, 提 高 财 政 政 策 的 前 瞻 性 有 效 性 和 可 持 续 性,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 二 ) 基 本 原 则 1. 统 筹 当 前 长 远 既 要 着 力 应 对 当 前 经 济 发 展 进 入 新 常 态 财 政 收 入 增 幅 回 落 等 问 题, 也 要 考 虑 长 远 发 展, 处 理 好 经 济 建 设 与 民 生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之 间 的 关 系, 优 化 财 政 资 金 分 配, 切 实 防 范 财 政 风 险, 促 进 实 现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2.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针 对 部 分 现 行 财 政 支 出 政 策 碎 片 化 不 可 持 续 等 问 题,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