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2014 年 度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政 策 报 告 民 航 年 度 政 策 白 皮 书 2015 年 7 月 1 日
前 言 2014 年, 民 航 系 统 继 续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民 航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全 行 业 保 持 了 健 康 发 展 运 输 生 产 稳 步 增 长, 全 年 完 成 运 输 总 周 转 量 748.1 亿 吨 公 里 旅 客 运 输 量 3.9 亿 人 货 邮 运 输 量 594.1 万 吨,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11.4% 10.7% 和 5.9%; 航 线 结 构 进 一 步 优 化, 我 国 航 空 公 司 新 开 辟 和 恢 复 国 际 航 线 131 条 ; 民 航 整 体 实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截 止 到 2014 年 底, 全 行 业 共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1508 亿 元, 新 增 9 个 机 场, 颁 证 运 输 机 场 达 202 个, 飞 机 总 数 4168 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宏 观 政 策 篇 一 推 进 安 全 体 系 建 设 (2) 二 加 强 局 地 共 建 第 二 部 分 改 革 开 放 篇 一 完 善 组 织 领 导 二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三 实 施 对 外 开 放 四 改 善 宏 观 调 控 第 三 部 分 法 制 建 设 篇 (11) 一 扎 实 做 好 规 章 制 定 (12) 二 完 善 监 察 员 管 理 制 度 (12) 第 四 部 分 安 全 监 管 篇 (14) 一 人 员 资 质 能 力 管 理 (15) 二 飞 行 标 准 管 理 三 适 航 管 理 四 机 场 安 全 管 理 五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六 空 防 安 全 (1) (3) (7) (8) (8) (9) (9) (19) (28) (31) (35) (37) 第 五 部 分 经 济 管 理 篇 (39) 一 完 善 民 航 财 经 调 控 机 制 (40) 二 深 化 航 班 延 误 治 理 (43) 三 航 空 运 输 管 理 (44)
第 一 部 分 宏 观 政 策 篇 民 航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批 示 精 神,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稳 中 求 进, 深 化 改 革, 推 动 航 空 产 业 与 地 方 经 济 协 同 发 展 面 对 严 峻 的 国 际 航 空 安 全 形 势, 积 极 研 判 国 际 民 航 安 全 的 新 趋 势 新 动 态, 进 一 步 提 升 中 国 民 航 的 安 全 水 平 1
一 推 进 安 全 体 系 建 设 安 全 是 民 航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2014 年 民 航 按 照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的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强 航 空 安 全 规 章 标 准 的 立 改 废 释, 全 年 完 成 和 推 进 民 用 航 空 标 准 化 管 理 规 定 民 用 航 空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规 则 等 8 部 直 接 涉 及 航 空 安 全 的 规 章 修 订 工 作 创 新 监 管 手 段, 完 善 安 全 监 管 体 系 评 估 标 准 和 办 法, 完 成 中 南 管 理 局 深 圳 监 管 局 监 管 体 系 评 估 试 点 工 作, 探 索 新 的 监 管 模 式 开 发 SMS 审 核 系 统 和 移 动 电 子 检 查 工 具, 量 化 审 核 任 务 和 结 果 拓 宽 飞 行 标 准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 FSOP) 覆 盖 范 围, 加 强 监 察 评 估 管 理 数 据 分 析, 完 成 121 部 航 空 公 司 万 余 次 监 察 2014 年 全 球 航 空 安 全 事 故 频 发 国 际 上 共 发 生 民 航 运 输 航 空 重 大 事 故 8 起, 死 亡 785 人 特 别 是 马 来 西 亚 航 空 公 司 发 生 的 MH370 和 MH17 两 起 事 件, 引 起 了 国 际 社 会 的 强 烈 关 注 事 件 发 生 后, 民 航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配 合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全 力 以 赴 做 好 事 故 调 查 家 属 安 抚 法 律 援 助 等 工 作 ; 同 时 系 统 查 找 民 航 安 全 的 薄 弱 环 节, 积 极 研 判 国 际 民 航 安 全 的 新 趋 势 新 动 态, 拟 定 了 系 统 提 升 航 空 安 全 监 控 能 力 技 术 装 备 支 撑 能 力 应 急 救 援 处 置 能 力 建 设 的 中 长 期 规 划 和 路 线 图 2014 年 民 航 面 对 复 杂 的 反 恐 和 空 防 形 势, 深 入 开 展 风 险 防 控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圆 满 完 成 亚 信 峰 会 青 奥 会 和 第 22 届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 APEC) 峰 会 等 重 大 会 议 和 国 家 重 要 活 动 的 运 输 及 安 全 保 障 2
任 务 根 据 中 央 关 于 深 化 平 安 中 国 建 设 的 战 略 要 求, 落 实 平 安 民 航 建 设 任 务 民 航 局 制 定 了 为 期 三 年 的 平 安 民 航 建 设 工 作 方 案 以 及 具 体 的 指 导 意 见, 提 出 了 各 有 侧 重 循 序 渐 进 的 建 设 工 作 三 阶 段, 细 化 了 民 航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机 场 机 场 公 安 机 关 安 检 和 护 卫 部 门 航 空 保 障 重 点 要 害 部 门 的 平 安 建 设 任 务 要 求, 要 求 通 过 明 确 国 家 反 恐 工 作 责 任 来 强 化 航 空 安 保 责 任 机 制, 通 过 明 确 机 场 地 面 公 共 安 全 的 管 理 主 体 来 推 进 机 场 治 安 防 控 工 作, 通 过 推 动 航 空 安 保 管 理 工 作 机 制 创 新 来 促 进 航 空 安 保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通 过 加 强 航 空 安 保 基 础 性 建 设 来 进 一 步 提 升 队 伍 战 斗 力, 大 力 强 化 航 空 安 保 专 业 队 伍 的 建 设, 提 高 民 航 行 政 机 关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能 力, 全 面 深 化 民 航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机 制 建 设 方 案 同 时 也 明 确 了 民 航 局 公 安 局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监 管 局 对 建 设 工 作 的 检 查 考 评 监 督 职 责, 并 将 考 评 结 果 纳 入 企 事 业 运 行 资 质 审 定 依 据, 以 切 实 全 面 提 升 民 航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的 整 体 能 力, 提 高 空 防 安 全 水 平, 确 保 持 续 安 全 二 加 强 局 地 共 建 发 布 进 一 步 促 进 西 藏 民 航 发 展 的 意 见 1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西 藏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会 议 精 神, 充 分 发 挥 民 航 对 西 藏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服 务 功 能, 促 进 西 藏 民 航 事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民 航 局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西 藏 民 航 发 展 的 意 见, 提 出 完 善 机 场 布 局, 加 快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提 高 运 行 保 障 能 力 ; 完 善 航 线 网 络, 鼓 励 中 外 航 空 公 司 开 辟 连 接 西 藏 的 国 际 航 线, 支 持 国 航 川 航 新 开 及 加 密 拉 3
萨 至 加 德 满 都 航 线 航 班 鼓 励 和 引 导 航 空 公 司 开 辟 西 藏 区 内 机 场 至 对 口 援 藏 的 17 个 省 市 主 要 城 市 的 直 飞 和 经 停 航 线 航 班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扩 大 进 出 西 藏 的 航 线 网 络, 积 极 支 持 航 空 公 司 通 过 安 排 现 有 干 线 机 场 经 停 或 延 至 西 藏 区 内 支 线 机 场, 以 及 安 排 环 飞 串 飞 西 藏 区 内 机 场, 加 密 航 线 航 班 ; 鼓 励 航 空 公 司 间 加 强 干 支 航 班 间 衔 接 和 进 行 代 码 共 享, 打 造 第 二 条 进 出 藏 航 空 通 道 ; 鼓 励 低 成 本 航 空 公 司 进 驻 西 藏 或 执 飞 西 藏 航 线,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航 空 公 司 在 拉 萨 林 芝 等 机 场 设 立 基 地 ; 优 先 安 排 西 藏 民 航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加 大 安 全 空 管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资 金 支 持 力 度 ; 选 拔 内 地 民 航 业 务 骨 干 赴 藏 支 援 工 作, 强 化 吸 引 人 才 和 留 住 人 才 的 政 策 机 制 推 动 郑 州 航 空 港 经 济 综 合 实 验 区 建 设 根 据 国 务 院 对 郑 州 航 空 港 经 济 综 合 实 验 区 发 展 规 划 的 批 复, 郑 州 成 为 全 国 首 个 航 空 港 经 济 综 合 实 验 区 2014 年, 民 航 局 与 河 南 省 政 府 签 署 了 关 于 共 同 推 进 郑 州 航 空 港 经 济 综 合 实 验 区 建 设 的 合 作 备 忘 录 2, 提 出 建 设 大 枢 纽 发 展 大 物 流 培 育 大 产 业 塑 造 大 都 市 的 总 体 思 路, 进 一 步 深 化 局 省 合 作, 共 同 推 进 实 验 区 建 设,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 加 快 郑 州 机 场 二 期 主 体 工 程 建 设 ; 加 快 空 管 工 程 建 设, 力 争 与 郑 州 机 场 二 期 工 程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建 成 同 步 验 收 投 用 ; 建 设 国 际 航 空 货 运 枢 纽, 引 进 或 组 建 以 郑 州 为 基 地 的 货 运 枢 纽 承 运 人 和 物 流 集 成 商, 加 快 机 场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建 设 ; 建 设 郑 州 国 内 客 运 中 转 换 乘 中 心, 支 持 郑 州 机 场 打 造 轮 辐 式 航 线 网 络,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全 国 重 要 的 客 运 中 转 换 乘 中 心 ; 大 力 发 展 航 空 产 业, 推 动 飞 机 制 造 维 4
修 项 目 落 户 实 验 区, 发 展 通 用 航 空 产 业, 支 持 投 资 设 立 通 用 航 空 企 业, 巩 固 传 统 作 业 项 目, 拓 展 新 兴 服 务 领 域, 推 动 实 验 区 逐 步 建 设 成 为 国 内 重 要 的 航 空 航 材 制 造 维 修 基 地, 支 持 郑 州 市 在 通 用 航 空 领 域 开 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在 飞 行 和 维 修 等 专 业 人 员 培 训 应 急 救 援 航 空 旅 游 产 业 科 技 孵 化 器 建 设 等 方 面 先 行 先 试 ; 支 持 郑 州 机 场 运 用 先 进 经 营 理 念 管 理 方 式 和 信 息 技 术, 优 化 流 程 设 计, 完 善 服 务 体 系, 缩 短 客 货 进 出 港 时 间, 提 高 客 货 中 转 效 率, 建 立 和 完 善 航 班 延 误 预 警 和 应 急 机 制, 提 升 保 障 能 力 和 服 务 质 量 推 进 南 康 和 赣 南 地 区 的 振 兴 发 展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支 持 赣 南 等 原 中 央 苏 区 振 兴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2 21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及 有 关 单 位 对 口 支 援 赣 南 等 原 中 央 苏 区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办 2013 90 号 ), 结 合 民 航 局 的 工 作 职 能, 帮 助 南 康 解 决 发 展 中 面 临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推 进 南 康 和 赣 南 等 原 中 央 苏 区 的 振 兴 发 展 3 该 项 工 作 要 求 加 快 赣 州 黄 金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强 人 才 技 术 和 资 金 支 持, 拓 展 航 线 网 络, 提 升 航 空 运 输 规 模, 将 赣 州 黄 金 机 场 打 造 成 赣 南 地 区 航 空 运 输 枢 纽, 充 分 发 挥 民 航 业 在 加 快 南 康 产 业 发 展 提 升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改 善 民 生 和 农 村 基 础 条 件 中 的 带 动 作 用, 为 推 进 南 康 和 赣 州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全 面 振 兴 作 出 积 极 贡 献 其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为 加 强 民 航 行 业 的 规 划 指 导, 支 持 赣 州 黄 金 机 场 瑞 金 通 勤 机 场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大 对 赣 州 黄 金 机 场 专 项 资 金 补 贴 的 力 度, 提 升 赣 州 黄 金 机 场 的 航 空 运 输 规 模, 支 持 民 航 改 革 创 新 试 点 在 赣 州 先 行 先 试, 深 入 5
开 展 干 部 交 流 与 人 才 培 养, 积 极 发 挥 扩 大 南 康 政 策 环 境 和 特 色 产 业 宣 传, 引 导 行 业 全 面 参 与 南 康 民 生 帮 扶 和 公 益 事 业 力 争 到 2020 年, 完 成 赣 州 黄 金 机 场 改 扩 建 工 程,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水 平 和 安 全 运 行 保 障 能 力 显 著 提 高, 通 航 城 市 数 量 和 客 货 运 输 总 量 翻 一 番, 赣 南 地 区 机 场 布 点 进 一 步 完 善, 通 勤 ( 通 用 ) 机 场 建 设 有 序 开 展, 南 康 民 航 相 关 产 业 发 展 及 临 空 经 济 格 局 初 步 形 成, 民 航 业 在 拉 动 南 康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显 著 提 高, 成 为 南 康 和 赣 州 市 等 原 中 央 苏 区 经 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 的 重 要 支 撑 6
第 二 部 分 改 革 开 放 篇 民 航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切 实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进 一 步 简 政 放 权, 推 进 民 航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从 注 重 事 前 审 批 向 注 重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转 化 ; 进 一 步 扩 大 开 放, 以 开 放 促 改 革, 提 升 民 航 的 国 际 化 和 现 代 化 水 平 7
一 完 善 组 织 领 导 为 把 各 项 改 革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民 航 局 成 立 全 面 深 化 民 航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4, 按 照 中 央 有 关 改 革 决 策 和 部 署, 研 究 提 出 民 航 贯 彻 落 实 的 基 本 思 路 具 体 方 案 政 策 措 施 和 推 进 步 骤 等 建 议, 组 织 实 施 民 航 行 业 重 大 改 革, 统 筹 协 调 民 航 全 局 性 改 革 工 作 以 及 跨 中 央 部 门 涉 及 军 民 航 和 国 际 民 航 相 关 的 重 大 改 革 问 题, 指 导 和 督 促 民 航 有 关 单 位 落 实 改 革 政 策 措 施, 力 争 实 现 完 善 和 发 展 民 航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体 制 和 机 制, 推 进 民 航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改 革 目 标 二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根 据 本 届 政 府 推 动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安 排, 截 至 2014 年 底, 民 航 局 进 一 步 简 政 放 权, 新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17 项 5 在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的 同 时, 民 航 局 努 力 贯 彻 中 央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切 实 转 变 管 理 理 念 和 手 段,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在 监 管 模 式 上 从 着 重 事 前 审 批 向 着 重 于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转 变 在 取 消 国 内 航 线 航 班 代 码 共 享 审 批 事 项 后, 发 布 相 关 通 知 6, 废 止 了 关 于 印 发 国 内 航 线 航 班 代 码 共 享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3 4 号 ), 同 时 要 求 市 场 主 体 在 开 展 代 码 共 享 时 应 保 证 不 得 妨 碍 航 空 安 全, 自 觉 维 护 航 空 运 输 市 场 秩 序, 尊 重 消 费 者 权 益 ; 民 航 局 及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对 冲 击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市 场 秩 序 和 经 营 环 境, 侵 害 国 家 利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经 营 行 为 将 8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进 行 处 罚, 并 在 民 航 局 政 府 网 站 和 中 国 民 航 航 班 管 理 ( 信 息 监 测 ) 系 统 中 进 行 通 告 三 实 施 对 外 开 放 截 至 2014 年 底, 中 国 已 与 116 个 国 家 ( 地 区 ) 签 署 航 空 运 输 协 定, 其 中 11 个 协 定 为 草 签 协 定 临 时 实 施 2014 年, 民 航 局 积 极 参 与 中 国 - 澳 大 利 亚 中 国 - 韩 国 自 贸 区 民 航 谈 判 工 作 并 就 民 航 内 容 完 成 实 质 性 谈 判, 进 一 步 推 动 民 航 业 有 序 开 放 同 时, 配 合 商 务 部 完 成 CEPA 框 架 下 广 东 省 对 港 澳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工 作 7, 在 港 澳 台 地 区 稳 妥 推 进 民 航 领 域 开 放 四 改 善 宏 观 调 控 为 顺 应 航 空 运 输 发 展 的 需 要, 同 时 也 为 防 止 可 能 出 现 的 不 具 有 股 权 关 系 的 大 型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之 间 共 用 二 三 字 代 码 带 来 的 行 业 垄 断 问 题, 民 航 局 对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规 定 ( 138 号 令 ) 第 五 十 四 条 进 行 了 修 订, 规 定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不 得 共 用 企 业 名 称 字 号 二 三 字 代 码 客 票 货 运 单 经 营 范 围 但 是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与 其 控 股 的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签 署 商 务 合 作 协 议 并 报 民 航 局 备 案 后, 可 以 共 用 二 三 字 代 码, 并 应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同 时 增 加 了 对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及 其 控 股 的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之 间 违 反 规 定 共 用 二 三 字 代 码 的 处 罚, 依 照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对 罚 则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完 善 对 于 吊 销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9
可 以 由 民 航 行 政 机 关 建 议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相 应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为 了 优 化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扩 大 经 营 范 围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鼓 励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开 展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业 务, 并 考 虑 到 经 济 类 规 章 与 安 全 类 规 章 相 互 独 立 且 并 行 适 用 的 实 际 情 况, 民 航 局 将 138 号 令 第 31 条 第 ( 五 ) 项 运 行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和 定 期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36 号 令 ) 第 三 条 第 5 项 中 及 有 关 手 册 等 内 容 删 除 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国 内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规 定 ( 160 号 令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相 关 内 容, 适 用 于 有 单 独 运 行 合 格 证 但 共 用 二 三 字 代 码 运 营 国 内 航 线 航 班 中 出 现 争 议 的 处 理 8 10
第 三 部 分 法 制 建 设 篇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要 求, 民 航 进 一 步 加 强 法 制 建 设, 行 业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不 断 完 善, 法 制 化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监 管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的 法 治 意 识 稳 步 提 升 11
一 扎 实 做 好 规 章 制 定 2014 年 民 航 共 制 定 发 布 规 章 5 部, 分 别 是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监 察 员 管 理 规 定 ( 民 航 局 令 第 222 号 ) 民 用 航 空 财 经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民 航 局 令 第 223 号 )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 民 航 局 令 第 224 号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关 于 修 改 < 定 期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国 内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规 定 > 和 <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规 定 > 的 决 定 ( 民 航 局 令 第 225 号 ) 和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工 作 规 则 ( 民 航 局 令 第 226 号 ) 二 完 善 监 察 员 管 理 制 度 民 用 航 空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又 称 为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监 察 员, 是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监 察 员 资 格 的 民 航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中 国 民 航 自 1999 年 建 立 监 察 员 制 度, 至 今 已 有 14 年, 期 间 为 适 应 监 管 实 际 和 改 革 需 要 对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监 察 员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了 两 次 修 订 但 近 年 来 随 着 行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监 管 工 作 面 临 着 诸 如 航 空 公 司 重 组 后 人 员 飞 机 跨 地 域 运 行 大 量 出 现, 与 原 规 章 总 监 察 范 围 规 定 之 间 的 不 适 应 等 突 出 问 题 ; 随 着 监 察 员 队 伍 日 益 壮 大, 需 要 考 虑 分 级 分 类 进 行 管 理, 以 充 分 调 动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等 因 此 需 要 对 原 规 章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本 次 修 订 主 要 围 绕 严 格 监 察 员 的 准 入 门 槛, 对 加 强 监 察 员 资 质 管 理, 满 足 监 察 员 执 法 实 际 需 要, 充 分 调 动 监 察 员 工 作 积 极 性, 完 善 对 监 察 员 的 持 续 监 管 和 培 训 工 作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修 订 同 时, 12
确 立 了 以 行 政 执 法 为 中 心 的 监 察 员 管 理 思 路, 在 监 察 员 初 始 培 训 证 件 申 请 证 件 审 验 证 件 管 理 等 环 节, 加 强 了 对 行 政 执 法 能 力 和 水 平 的 要 求 修 订 后 的 规 章 完 善 了 监 察 员 的 管 理 制 度, 将 原 规 章 中 八 类 监 察 类 别 进 行 了 整 合, 分 为 安 全 监 管 类 经 济 监 管 类 综 合 监 管 类 和 督 导 类 四 个 类 别, 以 更 好 的 满 足 执 法 实 际 需 要 ; 新 规 章 取 消 了 监 察 员 执 法 的 地 域 限 制, 规 定 监 察 员 应 当 严 格 依 照 监 查 类 别 和 职 责 执 法, 监 察 员 证 件 上 也 不 再 出 现 监 察 范 围 这 一 栏 目 ; 优 化 了 颁 证 流 程, 规 定 同 一 监 察 类 别 下 变 更 监 管 专 业 时 无 需 申 请 批 准, 但 需 通 过 相 应 的 培 训 考 试 或 专 业 能 力 认 可, 并 到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明 确 了 民 航 局 业 务 司 局 和 管 理 局 在 监 察 员 管 理 中 的 职 责 ; 明 确 了 监 察 员 初 始 和 持 续 培 训 的 培 训 目 的 主 要 内 容 负 责 单 位 培 训 方 法 以 及 学 时 等 内 容 ; 确 立 了 两 年 一 次 的 审 验 制 度, 严 格 了 对 证 件 的 管 理 ; 此 外 还 对 证 件 格 式 及 规 章 章 节 顺 序 作 了 调 整 9 13
第 四 部 分 安 全 监 管 篇 全 行 业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对 民 航 安 全 与 发 展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特 别 是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航 空 安 全 三 个 能 力 的 重 要 批 示, 为 民 航 安 全 发 展 指 明 了 方 向 持 续 安 全 战 略 不 断 推 进,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进 一 步 落 实, 安 全 监 管 持 续 深 化, 安 全 基 础 不 断 夯 实, 安 全 状 况 保 持 了 总 体 平 稳 向 好 的 态 势 14
一 人 员 资 质 能 力 管 理 废 止 航 空 公 司 飞 行 员 资 质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2010 年 民 航 局 发 布 的 对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飞 行 员 资 质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民 航 发 2010 139 号 ) 对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和 飞 行 学 校 飞 行 员 资 质 管 理 作 出 了 规 定, 为 促 进 飞 行 员 队 伍 全 面 健 康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随 着 行 业 管 理 的 日 渐 规 范, 该 文 件 内 容 已 纳 入 有 关 咨 询 通 告, 并 通 过 运 输 飞 行 员 的 注 册 记 录 和 运 行 管 理 得 以 实 现 因 此, 民 航 局 下 发 通 知 10, 废 止 2010 年 139 号 文 件, 相 关 的 管 理 要 求 按 照 咨 询 通 告 运 输 飞 行 员 注 册 记 录 和 运 行 管 理 ( AC- 121-FS- 2014-48) 的 有 关 内 容 执 行 严 把 飞 行 学 生 体 检 关, 全 面 开 展 招 收 飞 行 学 生 心 理 健 康 评 定 工 作, 推 广 招 飞 体 检 属 地 管 理 经 过 历 时 两 年 研 究 实 验, 建 立 了 飞 行 员 心 理 健 康 测 试 常 模 数 据 库, 完 成 心 理 健 康 评 定 民 航 行 业 化 工 作 建 立 飞 行 员 心 理 健 康 测 试 评 分 标 准, 自 2015 年 起, 招 飞 体 检 鉴 定 工 作 中 全 面 推 广 采 用 民 航 行 业 化 明 尼 苏 达 多 相 人 格 测 验 ( MMPI-2) 作 为 招 飞 心 理 健 康 评 定 工 具 11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招 飞 体 检 鉴 定 工 作, 合 理 调 配 体 检 力 量, 减 少 招 飞 组 织 工 作 负 担, 减 少 并 杜 绝 学 生 重 复 体 检 现 象, 民 航 局 研 究 决 定 在 2015 年 招 飞 体 检 中 推 广 属 地 化 管 理, 以 属 地 化 管 理 为 总 体 原 则, 针 对 各 地 区 招 飞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和 体 检 机 构 分 布 划 分 体 检 鉴 定 区 域, 避 免 同 一 地 区 多 家 体 检 机 构 进 行 体 检 鉴 定 和 同 一 学 生 接 受 多 次 体 检 鉴 定 情 况, 进 一 步 规 范 招 飞 体 检 鉴 定 工 作 12 15
加 强 无 人 机 驾 驶 员 资 质 管 理 为 规 范 民 用 无 人 机 驾 驶 人 员 的 管 理, 促 进 民 用 无 人 机 产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民 航 局 发 布 通 知 13, 对 于 视 距 内 运 行 的 空 机 重 量 大 于 7 千 克 的 无 人 机 驾 驶 员 和 在 隔 离 空 域 超 视 距 运 行 的 无 人 机 驾 驶 员, 由 中 国 航 空 器 拥 有 者 及 驾 驶 员 协 会 ( 中 国 AOPA) 按 照 民 用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系 统 驾 驶 员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AC-61-20) 负 责 资 质 管 理, 民 航 局 对 AOPA 的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规 范 民 用 航 空 器 适 航 检 查 委 任 单 位 代 表 和 适 航 委 任 代 表 的 任 命 及 管 理 程 序 14 近 年 来 随 着 我 国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航 空 公 司 机 队 规 模 的 迅 速 扩 大, 航 空 器 适 航 检 查 工 作 量 显 著 增 加 为 保 证 航 空 器 适 航 检 查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合 理 配 置 民 航 局 及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适 航 审 定 资 源, 根 据 民 用 航 空 器 适 航 委 任 代 表 和 委 任 单 位 代 表 的 规 定 ( CCAR- 183 部 ) 相 关 内 容, 民 航 局 编 制 了 民 用 航 空 器 适 航 检 查 委 任 单 位 代 表 和 适 航 委 任 代 表 管 理 程 序 民 航 局 及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均 应 按 照 该 管 理 程 序 的 规 定, 委 任 符 合 要 求 的 单 位 及 技 术 人 员 为 适 航 检 查 委 任 单 位 代 表 和 适 航 委 任 代 表, 并 按 授 权 对 航 空 器 进 行 适 航 检 查 和 相 关 证 件 签 署 工 作 该 管 理 程 序 也 给 适 航 检 查 委 任 单 位 代 表 及 适 航 委 任 代 表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工 作 指 南 加 强 体 检 鉴 定 管 理, 成 立 第 三 届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体 检 鉴 定 专 家 委 员 会 第 二 届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体 检 鉴 定 专 家 委 员 会 于 2014 年 7 月 任 期 结 束,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和 相 关 要 求, 在 总 结 第 二 届 委 16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基 础 上, 民 航 局 组 建 成 立 第 三 届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体 检 鉴 定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由 包 括 主 任 委 员 常 务 副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鉴 定 组 和 顾 问 组 组 成, 任 期 从 2014 年 8 月 20 日 至 2017 年 8 月 20 日 体 检 鉴 定 专 家 委 员 会 依 据 职 责, 主 要 承 担 空 勤 人 员 和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员 疑 难 或 者 特 殊 病 例 特 许 颁 发 体 检 合 格 证 的 体 检 鉴 定, 体 检 鉴 定 标 准 和 专 业 技 术 研 究 等 任 务 15 加 强 运 输 人 员 危 险 品 培 训 管 理 力 度 依 据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 CCAR- 276-R1) 的 相 关 规 定, 民 航 局 制 定 了 相 关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要 求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托 运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国 内 经 营 人 货 运 销 售 代 理 人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以 及 从 事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的 企 业 必 须 制 定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并 报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批 准 或 备 案, 同 时 对 从 事 危 险 品 培 训 的 机 构 和 教 员 提 出 一 系 列 资 格 和 条 件 的 要 求 这 些 规 定 强 化 了 危 险 品 培 训 的 统 一 管 理, 加 强 了 运 输 人 员 危 险 品 培 训 的 管 理 力 度 16 指 导 民 航 安 检 从 业 人 员 入 职 培 训 工 作 近 年 来, 随 着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活 动 的 恐 怖 威 胁 和 个 人 极 端 破 坏 活 动 等 安 全 风 险 持 续 加 剧,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面 临 着 新 的 挑 战 为 帮 助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机 构 初 次 入 职 从 事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的 民 航 安 全 监 察 员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维 修 员 了 解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相 关 基 础 知 识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行 业 文 化 企 业 文 化 和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民 航 局 制 定 了 详 细 的 培 训 方 案, 为 民 航 人 身 安 全 检 查 通 道 人 员 民 航 交 运 行 李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民 航 道 口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民 航 货 邮 快 件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民 航 安 全 检 17
查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及 其 他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岗 位 人 员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培 训 目 标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学 时 培 训 师 资 培 训 方 法 及 考 核 要 求 17 对 民 用 航 空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的 审 定 规 则 进 行 修 订 为 与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附 件 1 的 要 求 保 持 一 致, 在 比 照 欧 美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的 基 础 上, 民 航 局 对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 CCAR-61R3) 进 行 了 第 四 次 修 订 对 相 关 术 语 做 了 重 新 定 义, 并 增 加 了 一 部 分 新 的 术 语 ; 按 照 执 照 种 类 和 等 级 设 置 的 变 化, 新 增 了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取 消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改 为 教 员 等 级 签 注 ; 修 改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有 效 期, 将 原 来 的 长 期 有 效 改 为 六 年 有 效 ; 增 加 了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的 体 检 合 格 证 要 求 ; 对 驾 驶 高 空 运 行 的 增 压 飞 机 需 完 成 附 加 训 练 的 驾 驶 员 由 机 长 扩 展 为 机 组 成 员 ; 增 加 了 汉 语 语 言 能 力 的 要 求 ; 细 化 和 明 确 了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中 单 飞 时 间 和 副 驾 驶 经 历 时 间 的 计 算 ; 增 加 副 驾 驶 型 别 等 级 签 注 要 求 ; 修 改 仪 表 登 记 申 请 人 的 仪 表 进 近 类 型 要 求 ; 以 及 其 他 一 系 列 体 现 在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飞 行 教 员 地 面 教 员 章 节 中 的 修 订 18 规 范 运 动 类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的 执 照 管 理 19 运 动 类 航 空 器 是 指 包 括 无 动 力 滑 翔 机 动 力 滑 翔 机 初 级 飞 机 自 转 旋 翼 机 自 由 气 球 小 型 飞 艇 飞 艇 等 在 内 的 新 型 通 用 飞 机, 对 于 通 用 航 空 的 发 展 起 着 重 要 的 促 进 作 用 为 保 障 运 动 类 航 空 器 持 续 适 航 和 飞 行 18
安 全, 规 范 运 动 类 航 空 器 维 修 管 理, 民 航 局 制 定 运 动 类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办 法, 详 细 规 定 了 维 修 人 员 的 考 试 资 格 执 照 申 请 条 件 维 修 执 照 审 查 与 颁 发 的 程 序, 并 明 确 了 执 照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执 照 的 有 效 期 和 执 照 续 签 补 发 的 手 续, 推 动 了 运 动 类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调 整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考 试 成 绩 的 有 效 期 为 与 国 际 惯 例 接 轨, 同 时 也 为 留 给 执 照 考 试 申 请 人 充 足 的 备 考 时 间, 民 航 局 决 定 将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考 试 成 绩 有 效 期 由 2 年 调 整 为 5 年, 该 决 定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生 效, 截 止 2014 年 8 月 1 日 考 试 成 绩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其 有 效 期 自 动 顺 延 为 5 年 20 二 飞 行 标 准 管 理 建 立 航 空 运 营 人 导 航 数 据 库 管 理 规 范 21 机 载 导 航 数 据 库 是 现 代 大 中 型 运 输 机 飞 行 管 理 系 统 ( FMS) 及 自 动 飞 行 控 制 系 统 ( AFCS) 飞 行 操 控 的 主 要 信 息 源 和 重 要 依 据, 是 保 障 飞 行 及 运 行 安 全 的 重 要 环 节 之 一 基 于 性 能 的 导 航 ( PBN) 运 行, 将 飞 行 方 式 从 台 ( 导 航 台 ) 到 台 ( 导 航 台 ) 飞 行 转 变 为 点 ( 航 路 点 ) 到 点 ( 航 路 点 ) 飞 行, 使 航 空 器 飞 行 运 行 极 大 地 依 赖 导 航 数 据 库 因 此, 随 着 PBN 运 行 的 全 面 实 施, 航 空 运 营 人 必 须 加 强 对 导 航 数 据 库 的 管 理 为 向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供 导 航 数 据 库 管 理 的 依 据 和 规 范, 同 时 为 局 方 监 察 员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提 供 指 南, 民 航 局 制 定 了 相 关 标 准,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导 航 数 据 库 的 组 织 机 构 运 营 人 责 任 数 据 库 管 理 流 程 人 员 资 质 及 训 练 运 营 监 督 和 检 查 等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规 范 19
制 定 航 空 承 运 人 飞 行 签 派 员 人 力 资 源 评 估 指 南 航 空 承 运 人 运 行 控 制 中 心 是 飞 行 运 行 组 织 实 施 的 核 心, 签 派 员 在 飞 行 运 行 中 担 当 组 织 协 调 决 策 的 重 要 角 色 近 年 来 在 航 班 运 行 量 快 速 增 长 运 行 环 境 日 趋 复 杂 以 及 资 源 配 置 紧 张 等 因 素 的 作 用 下, 飞 行 签 派 员 的 工 作 负 荷 较 以 往 大 大 增 加 过 高 的 工 作 负 荷 会 引 起 签 派 员 疲 劳 和 精 力 分 散, 难 以 确 保 对 每 次 飞 行 进 行 恰 当 的 运 行 控 制, 容 易 发 生 人 为 因 素 差 错 或 事 故 为 保 障 飞 行 安 全, 确 保 飞 行 签 派 中 心 对 每 一 次 飞 行 的 恰 当 运 行 控 制, 在 借 鉴 英 国 运 筹 与 分 析 学 理 事 会 的 DORATASK 评 估 法 以 及 美 国 国 家 航 空 航 天 局 ( NASA) 针 对 宇 航 员 心 理 负 荷 主 观 评 估 的 NASA-TLX 方 法 的 基 础 上, 民 航 局 针 对 飞 行 签 派 员 工 作 的 特 点 和 职 责, 制 定 了 主 观 工 作 负 荷 和 客 观 工 作 负 荷 相 结 合 的 评 价 标 准, 为 航 空 承 运 人 签 派 人 力 资 源 提 供 了 非 常 具 有 借 鉴 意 义 的 工 作 指 导 22 规 范 飞 机 起 飞 一 发 失 效 应 急 程 序 和 一 发 失 效 复 飞 应 急 程 序 飞 机 起 飞 和 着 陆 的 性 能 分 析 是 飞 机 性 能 分 析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根 据 航 空 承 运 人 多 年 制 作 应 急 程 序 的 经 验, 结 合 我 国 高 原 和 地 形 复 杂 机 场 众 多 的 特 点, 民 航 局 发 布 了 飞 机 起 飞 一 发 失 效 应 急 程 序 和 一 发 失 效 复 飞 应 急 程 序 制 作 规 范 23, 以 保 障 飞 行 安 全,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规 定 了 在 起 飞 复 飞 阶 段 应 考 虑 的 障 碍 物 范 围 ( 也 可 称 作 一 发 失 效 应 急 程 序 保 护 区 ) 及 垂 直 超 障 余 度 标 准, 统 一 了 超 障 评 估 方 法, 明 确 了 航 空 承 运 人 及 机 场 的 职 责, 同 时 也 为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了 工 作 参 考 和 依 据 20
指 导 国 产 民 用 航 空 器 制 造 运 行 支 持 体 系 的 建 立 为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民 航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2 24 号 ) 的 精 神 积 极 推 动 支 持 国 产 民 机 制 造, 民 航 局 下 发 通 知 24, 要 求 国 内 民 用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切 实 建 立 航 空 器 制 造 运 行 支 持 体 系, 从 航 空 器 设 计 人 员 培 训 文 件 提 供 维 修 支 持 交 付 支 持 信 息 收 集 和 处 理 特 殊 支 持 等 方 面 为 航 空 器 运 营 人 或 所 有 人 提 供 规 范 有 效 的 服 务, 并 在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建 设 规 范 管 理 上 加 强 保 障, 不 断 提 升 国 产 民 用 航 空 器 安 全 运 行 水 平 和 竞 争 力, 实 现 国 产 民 用 航 空 制 造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制 定 国 产 航 空 器 运 行 评 审 规 范 25 为 保 障 航 空 器 运 营 人 使 用 国 产 型 号 航 空 器 的 运 行 符 合 性 和 持 续 安 全, 搭 建 起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与 运 营 人 之 间 的 桥 梁, 民 航 局 引 入 了 航 空 器 评 审 组 ( Aircraft Evaluation Group, 即 AEG) 在 航 空 器 型 号 合 格 证 审 定 过 程 开 展 相 关 运 行 评 审 这 一 工 作 机 制, 要 求 按 照 CCAR-21 部 申 请 型 号 合 格 证 的 国 产 航 空 器 在 首 次 投 入 运 行 前 应 当 经 过 AEG 评 审, 以 确 定 驾 驶 员 资 格 规 范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和 培 训 规 范 设 备 故 障 或 者 功 能 失 效 情 况 下 的 放 行 规 范 ( 即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 计 划 维 修 要 求 运 行 和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型 号 设 计 对 运 行 规 章 要 求 的 符 合 性 在 航 空 器 投 入 运 行 后,AEG 还 应 对 航 空 器 实 际 运 行 反 馈 的 信 息 对 航 空 器 型 号 进 行 的 设 计 更 改 及 规 章 的 修 订 进 行 持 续 评 审 同 时 还 整 理 了 已 发 布 的 AEG 报 告, 公 示 飞 行 标 准 司 AEG 已 经 完 成 评 审 报 告 的 航 空 器 型 号 和 因 历 史 原 因 未 开 展 评 审 的 各 机 型 状 况, 为 各 机 型 运 行 审 定 准 备 21
和 批 准 提 供 参 考 26 建 立 与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的 良 好 沟 通 渠 道, 为 厂 家 编 写 各 类 规 范 提 供 有 力 指 导 航 空 器 作 为 特 殊 商 品, 除 了 设 计 和 制 造 需 要 满 足 相 应 的 适 航 标 准 外, 其 运 行 和 维 修 还 要 满 足 相 应 的 运 行 规 章 的 要 求, 以 保 证 持 续 飞 行 安 全 的 要 求 尽 管 飞 行 标 准 相 关 规 章 的 要 求 主 要 针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但 航 空 运 营 人 所 需 满 足 的 运 行 和 维 修 要 求, 必 须 以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提 供 的 技 术 规 范 为 基 础, 有 些 还 需 要 制 造 厂 家 直 接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因 此, 为 建 立 起 与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之 间 良 好 的 沟 通 渠 道, 为 其 提 供 各 类 技 术 规 范 的 编 写 指 导, 提 高 技 术 规 范 的 认 可 度, 保 证 其 所 研 制 的 航 空 器 在 投 入 运 行 后 能 得 到 民 航 当 局 的 有 效 支 持, 民 航 局 发 布 了 一 系 列 旨 在 为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提 供 具 体 指 导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管 理 文 件 确 保 航 空 器 的 持 续 适 航 正 确 的 使 用 和 维 修 是 保 持 航 空 器 固 有 设 计 水 平 和 可 靠 性 的 重 要 基 础, 而 正 确 使 用 和 维 修 是 需 要 通 过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制 定 准 确 详 尽 便 于 使 用 的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来 保 证 的 为 给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提 供 编 制 和 管 理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 ICA) 提 供 指 导, 民 航 局 编 制 了 航 空 器 的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这 一 咨 询 通 告, 从 对 制 造 厂 家 的 基 本 要 求 航 空 器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的 范 围 分 类 格 式 和 语 言 要 求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的 内 容 维 修 程 序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的 编 制 分 发 和 修 订 管 理 等 方 面 为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提 供 了 指 导 27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对 航 空 器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的 批 准 和 认 可 是 适 航 审 定 部 门 和 飞 行 标 22
准 司 AEG 部 门 的 共 同 职 责, 该 咨 询 通 告 主 要 针 对 的 是 除 适 航 审 定 部 门 批 准 的 文 件 以 外 的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管 理 规 范 航 空 器 的 运 行 文 件 的 编 写 航 空 器 的 运 行 文 件 是 保 证 航 空 器 在 经 批 准 的 运 行 范 围 内 得 到 正 确 使 用 的 关 键 信 息 为 给 航 空 器 的 制 造 厂 家 设 计 更 改 批 准 持 有 人 在 编 制 和 管 理 航 空 器 运 行 文 件 上 提 供 指 导, 民 航 局 发 布 了 相 关 咨 询 通 告, 从 对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的 基 本 要 求 运 行 文 件 的 范 围 和 分 类 格 式 及 语 言 内 容 规 范 运 行 文 件 的 编 制 分 发 和 修 订 管 理 等 方 面 为 制 造 厂 家 提 供 详 细 的 指 导 28 同 时 还 发 布 了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运 行 支 持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确 保 制 造 厂 家 所 研 制 的 航 空 器 在 投 入 运 行 后 能 得 到 有 效 的 支 持 29 指 导 驾 驶 员 资 格 计 划 的 编 写 航 空 器 一 旦 投 入 运 行 后, 驾 驶 员 即 成 为 保 证 飞 行 安 全 的 最 重 要 和 最 终 环 节, 因 此 国 际 上 各 民 航 当 局 历 来 都 非 常 重 视 驾 驶 员 的 资 格 要 求, 通 过 颁 发 执 照 来 进 行 严 格 管 理, 并 且 在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上 通 过 不 同 的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等 进 行 细 化 管 理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或 型 别 训 练 要 求 的 前 提 是 需 要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提 出 一 个 驾 驶 员 资 格 计 划 ( PQP), 因 此 一 个 合 适 的 驾 驶 员 资 格 计 划 就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为 了 给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提 供 恰 当 的 指 导, 民 航 局 在 结 合 国 际 通 用 做 法 的 基 础 上, 编 写 了 驾 驶 员 资 格 计 划 编 制 指 南, 从 全 新 型 号 航 空 器 的 驾 驶 员 资 格 计 划 衍 生 型 航 空 器 的 驾 驶 员 资 格 计 划 主 差 异 要 求 和 运 营 人 差 异 要 求 训 练 检 查 经 历 规 范 及 其 他 涉 及 驾 驶 员 资 格 计 划 修 订 的 情 况 等 方 面 为 制 造 厂 家 提 供 详 细 的 指 导 30 23
指 导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机 型 签 署 及 培 训 规 范 的 编 写 为 帮 助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给 所 研 制 的 航 空 器 编 制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机 型 签 署 及 维 修 培 训 规 范, 民 航 局 编 制 了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建 议 的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机 型 签 署 及 培 训 规 范, 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中 引 入 签 署 代 码 的 概 念, 通 过 明 确 签 署 代 码 所 涵 盖 的 机 型 ( 构 型 ) 达 到 简 化 和 规 范 签 署 的 目 的, 同 时 增 加 制 造 厂 家 建 议 和 维 修 培 训 评 审 ( MTE) 的 环 节, 以 确 定 对 应 的 培 训 规 范 31 培 训 需 求 分 析 ( TNA) 是 基 于 以 建 立 受 训 者 执 行 任 务 能 力 为 目 标 的 系 统 化 分 析 方 法, 其 基 本 分 析 方 法 是 在 确 定 受 训 者 需 要 执 行 任 务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逐 个 回 答 困 难 性 重 要 性 和 频 繁 性 等 问 题 来 确 定 需 要 培 训 才 能 执 行 的 任 务, 并 进 一 步 分 析 执 行 任 务 所 需 的 知 识 技 能 和 意 识, 最 后 将 执 行 所 有 任 务 的 知 识 技 能 和 意 识 汇 总 并 组 织 培 训 模 块, 形 成 对 应 受 训 者 工 作 和 职 责 的 训 练 要 求 针 对 航 空 器 型 别 训 练 如 何 应 用 培 训 需 求 分 析 确 定 具 体 训 练 要 求, 民 航 局 编 制 了 基 于 培 训 需 求 分 析 的 机 型 飞 行 训 练 规 范 32, 为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编 制 相 关 规 范 提 供 指 导 指 导 外 籍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的 临 时 批 准 及 短 期 认 可 为 给 外 籍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的 临 时 批 准 和 短 期 认 可 提 供 指 导, 民 航 局 制 定 了 相 关 政 策, 对 该 项 工 作 提 出 一 般 性 要 求, 主 要 从 需 要 提 交 的 申 请 资 料 审 核 评 估 考 试 及 颁 发 证 书 几 个 方 面 对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临 时 批 准 及 短 期 认 可 证 书 的 申 请 和 颁 发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33 对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异 地 维 修 进 行 管 理 和 规 范 近 年 来 随 着 24
通 用 航 空 及 公 务 航 空 的 发 展,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更 加 便 利 的 维 修 服 务, 各 类 维 修 单 位 在 维 修 许 可 证 主 维 修 地 点 以 外 的 地 点 从 事 维 修 服 务 的 情 况 越 来 越 多 民 航 局 在 借 鉴 国 外 异 地 维 修 有 关 法 规 要 求 以 及 过 去 几 年 民 航 局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执 行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行 业 发 展 需 求 和 具 体 实 践, 编 制 了 航 空 器 异 地 维 修 的 管 理 文 件, 旨 在 对 CCAR- 145 部 规 章 的 具 体 条 款 予 以 解 释, 并 对 维 修 单 位 各 种 异 地 维 修 方 式 如 何 满 足 规 章 要 求 提 供 指 导 34 正 式 公 布 与 香 港 民 航 处 澳 门 民 航 局 关 于 航 空 器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批 准 的 相 互 认 可 经 过 前 期 的 协 商 工 作, 根 据 目 前 的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情 况, 内 地 与 港 澳 民 航 管 理 部 门 一 致 同 意 目 前 相 互 认 可 的 范 围 是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机 型 培 训, 将 在 无 需 进 一 步 调 查 的 情 况 下 接 受 某 一 个 被 批 准 的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所 颁 发 的 培 训 证 书 除 非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另 行 约 定, 否 则 某 一 局 方 批 准 的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必 须 设 立 在 该 局 方 管 辖 区 域 内 ; 任 一 局 方 都 不 再 对 位 于 另 一 局 方 管 辖 区 域 内 且 经 批 准 的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颁 发 任 何 进 一 步 的 许 可 35 制 定 对 代 码 共 享 的 外 国 航 空 运 营 人 安 全 审 计 指 南 随 着 国 际 航 空 市 场 的 蓬 勃 发 展, 许 多 国 内 运 营 人 采 取 与 外 国 运 营 人 代 码 共 享 的 方 式 参 与 和 延 伸 其 国 际 运 行, 航 班 的 实 际 承 运 人 为 外 国 运 营 人, 而 代 码 共 享 的 外 国 运 营 人 安 全 运 行 水 平 与 中 国 公 民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和 中 国 民 航 的 国 际 声 誉 密 切 相 关 为 此, 民 航 局 制 定 了 对 代 码 共 享 的 外 国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安 全 审 计 指 南, 对 审 计 方 案 的 制 定 审 计 的 原 则 及 适 用 标 准 范 围 和 方 法 审 计 项 目 的 评 估 问 题 25
报 告 及 纠 正 持 续 监 控 审 计 时 限 要 求 审 计 员 资 质 审 计 的 委 托 和 审 计 报 告 等 内 容 予 以 规 范, 为 国 内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外 国 运 营 人 实 施 代 码 共 享 的 安 全 审 计 工 作 提 供 了 指 导, 以 确 保 外 国 运 营 人 达 到 并 持 续 满 足 安 全 需 要 积 极 推 进 航 行 新 技 术 应 用 2014 年 12 月 18 日, 民 航 局 航 行 新 技 术 应 用 与 发 展 工 作 委 员 会 正 式 成 立, 本 着 急 用 先 行 的 原 则, 将 基 于 性 能 的 导 航 ( PBN) 广 播 式 自 动 相 关 监 视 ( ADS-B) 平 视 显 示 器 ( HUD) 和 卫 星 着 陆 系 统 ( GLS) 四 项 新 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 和 技 术 验 证 列 为 近 期 重 点 工 作 2014 年 中 国 民 航 共 完 成 包 括 延 安 黎 平 机 场 公 共 RNP AR 在 内 的 33 个 机 场 PBN 飞 行 程 序 设 计 截 至 到 2014 年 底, 全 国 已 有 145 个 机 场 具 备 PBN 运 行 能 力,66 个 机 场 全 面 实 施 PBN 运 行 积 极 开 展 HUD 低 能 见 运 行 试 点 2014 年 12 月 25 日, 山 东 航 空 公 司 获 准 使 用 HUD 在 济 南 青 岛 两 机 场 实 施 RVR200 米 低 能 见 度 起 飞, 这 对 提 高 航 空 公 司 航 班 放 行 正 常 性 很 有 价 值, 该 经 验 有 望 进 一 步 推 广 至 更 多 航 空 公 司 和 机 场 加 快 电 子 飞 行 包 ( EFB) 补 充 审 定 和 应 用 推 广 工 作, 重 点 推 进 1 级 EFB 应 用 2014 年 共 有 东 航 南 航 海 航 厦 航 川 航 等 14 家 航 空 公 司 在 多 个 机 型 上 开 展 EFB 运 行, 进 一 步 提 升 驾 驶 舱 飞 行 运 行 信 息 管 理 能 力 拓 宽 飞 行 标 准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的 覆 盖 范 围 飞 行 标 准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FSOP) 是 民 航 局 决 定 建 设 的 以 系 统 安 全 理 论 为 基 本 思 想, 风 险 管 理 过 程 为 核 心 内 容, 通 过 系 统 化 的 监 察 目 标 26
动 态 化 的 监 察 计 划 标 准 化 的 监 察 流 程, 有 针 对 性 的 开 展 航 空 运 营 人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任 务 管 理 系 统 其 目 的 在 于 提 高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安 全 水 平, 更 新 民 航 安 全 监 管 理 念 和 方 法, 强 化 规 章 执 行 的 标 准 化, 推 进 电 子 化 办 公 和 提 高 政 府 工 作 效 率 在 2013 年 全 面 启 用 FSOP 的 基 础 上,2014 年 民 航 局 进 一 步 拓 宽 FSOP 覆 盖 范 围, 新 增 121 部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子 系 统 129 部 外 国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管 理 子 系 统 维 修 单 位 审 定 监 察 子 系 统 等 新 功 能 2014 年 使 用 FSOP 系 统 完 成 4 家 新 成 立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的 运 行 合 格 初 始 审 定, 对 121 部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完 成 407 次 补 充 审 定 9604 次 监 察, 对 129 部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完 成 675 次 审 定 485 次 监 察, 对 国 内 外 维 修 单 位 完 成 944 次 审 查 做 好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防 控 工 作, 积 极 应 对 西 非 埃 博 拉 出 血 热 疫 情 2014 年 初, 部 分 西 非 国 家 爆 发 了 埃 博 拉 出 血 热 疫 情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高 度 重 视, 多 次 对 国 内 的 疫 情 防 控 对 援 助 西 非 国 家 抗 击 埃 博 拉 疫 情 作 出 重 要 指 示 和 部 署, 并 多 次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专 题 研 究 相 关 工 作, 对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和 援 非 抗 疫 工 作 提 出 了 明 确 的 要 求 为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有 效 防 范 埃 博 拉 出 血 热 疫 情 输 入, 做 好 援 非 抗 疫 物 资 和 人 员 运 输 工 作, 民 航 系 统 在 应 对 埃 博 拉 出 血 热 疫 情 联 防 联 控 工 作 机 制 的 统 一 部 署 下, 结 合 本 行 业 工 作 特 点 和 任 务, 积 极 应 对,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启 动 民 航 应 急 控 制 机 制, 调 整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下 发 民 航 防 控 埃 博 拉 出 血 热 疫 情 预 案 指 南, 做 好 应 对 准 备 工 作 协 调 承 担 援 助 西 27
非 疫 区 物 资 运 输 任 务, 协 调 做 好 机 组 成 员 航 卫 保 障 和 消 毒 防 疫 工 作 参 加 五 部 委 联 防 联 控 工 作 机 制 督 导 工 作 参 与 考 察 感 染 病 例 空 中 隔 离 转 运 设 备 配 合 做 好 赴 沙 特 朝 觐 人 员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等 出 版 民 用 航 空 器 消 毒 及 病 媒 生 物 防 治 技 术 手 册 按 照 计 划, 手 册 作 为 民 用 航 空 医 学 系 列 丛 书, 用 于 指 导 相 关 人 员 掌 握 有 关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航 空 器 消 毒 和 病 媒 生 物 防 治 技 术 为 预 防 控 制 航 空 器 疾 病 传 播 提 供 参 考 三 适 航 管 理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航 空 汽 油 的 质 量 监 管 为 确 保 通 用 航 空 使 用 合 格 的 航 空 汽 油, 促 进 航 空 汽 油 与 国 际 接 轨 并 逐 步 向 低 铅 超 低 铅 和 无 铅 方 向 发 展, 民 航 局 根 据 民 用 航 空 油 料 适 航 管 理 规 定 ( CCAR-55 部 ) 的 要 求, 制 定 了 民 用 航 空 汽 油 合 格 审 定 及 证 后 监 管 程 序 36, 对 审 定 基 础 配 方 评 审 全 规 格 检 验 等 审 定 内 容 进 行 了 明 确 定 义, 并 给 出 合 格 审 定 大 纲, 明 确 合 格 审 定 的 各 项 程 序 及 事 后 监 管 工 作 的 内 容, 对 取 证 后 的 航 空 汽 油 质 量 进 行 持 续 监 控, 确 保 飞 行 安 全 制 定 适 航 攻 关 方 案 37 适 航 审 定 是 国 家 为 保 障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而 开 展 的 依 法 行 政 行 为, 适 航 攻 关 是 适 航 审 定 能 力 建 设 的 重 要 途 径, 是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的 重 要 保 障 和 民 用 航 空 产 品 进 入 市 场 的 法 定 前 提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适 航 审 定 能 力 建 设, 作 出 了 开 展 适 航 攻 关 的 重 要 指 示, 适 航 攻 关 领 导 小 组 据 此 审 议 通 过 适 航 攻 关 方 案, 明 确 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28
导, 以 统 筹 规 划, 急 用 先 行, 创 新 驱 动, 共 同 提 高, 国 际 接 轨, 促 进 发 展 为 基 本 原 则, 重 点 开 展 双 边 适 航 攻 关 适 航 能 力 攻 关 和 适 航 硬 件 设 施 攻 关, 落 实 组 织 领 导, 注 重 责 任 落 实, 实 施 专 家 指 导, 推 动 协 同 发 展,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重 点 解 决 当 前 人 力 资 源 短 缺 研 究 手 段 落 后 运 行 保 障 欠 缺 等 瓶 颈 问 题 和 薄 弱 环 节, 建 立 和 保 持 满 足 我 国 民 用 航 空 工 业 发 展 需 求 的 适 航 审 定 能 力 制 定 轻 型 运 动 航 空 器 型 号 设 计 审 批 程 序 为 规 范 轻 型 运 动 型 航 空 器 型 号 设 计 批 准 审 定 工 作, 民 航 局 专 门 制 定 颁 布 了 管 理 程 序 38, 以 此 程 序 替 代 航 空 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程 序 有 关 内 容, 使 轻 型 运 动 航 空 器 型 号 设 计 批 准 审 定 程 序 有 据 可 依 规 范 民 航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翻 译 版 适 航 性 文 件 管 理 要 求 为 履 行 民 用 航 空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设 计 国 义 务, 保 证 有 关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持 续 适 航, 民 航 局 对 翻 译 版 适 航 性 文 件 ( 主 要 包 括 航 空 器 飞 行 手 册 发 动 机 和 螺 旋 桨 安 装 手 册 和 机 载 设 备 使 用 手 册 以 及 服 务 通 告 等 ) 的 管 理 工 作 作 出 规 定 39, 要 求 设 计 批 准 申 请 人 或 持 有 人 按 照 有 关 程 序 提 交 或 交 付 有 关 民 航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翻 译 版 适 航 性 文 件, 并 保 证 其 在 内 容 和 表 明 批 准 或 接 受 的 形 式 方 面 与 相 应 审 定 版 适 航 性 文 件 一 致 管 理 要 求 的 出 台 将 有 助 于 支 持 民 航 局 适 航 审 定 合 格 的 民 航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取 得 进 口 国 接 受 或 认 可 发 布 民 航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或 外 国 设 计 批 准 接 受 或 认 可 指 南 40 为 给 正 在 或 已 取 得 民 航 设 计 批 准 的 民 航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获 得 外 国 设 计 批 准 接 受 或 认 可 提 供 一 般 指 导, 民 航 局 发 布 咨 询 通 告, 依 29
据 国 际 民 航 公 约 附 件 八 航 空 器 适 航 性 中 国 民 航 规 章 民 用 航 空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合 格 审 定 规 定 ( CCAR- 21) 和 咨 询 通 告 双 边 适 航 协 议 及 民 用 航 空 技 术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制 定 程 序 和 协 议 汇 编 ( AC-00-01), 对 于 型 号 合 格 证 ( TC) 型 号 设 计 批 准 书 ( TDA) 补 充 型 号 合 格 证 ( STC) 改 装 设 计 批 准 书 ( MDA)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项 目 批 准 书 ( CTSOA) 或 零 部 件 制 造 人 批 准 书 ( PMA) 申 请 人 或 持 有 人, 依 据 民 航 局 与 进 口 国 民 航 当 局 ( CAA) 关 于 航 空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的 双 边 适 航 协 议 文 件 要 求, 为 有 关 民 用 航 空 产 品 或 零 部 件 取 得 进 口 国 设 计 批 准 接 受 或 认 可 提 供 指 导 发 布 航 空 产 品 设 计 更 改 审 定 基 础 的 确 定 方 法 41 依 据 中 国 民 航 规 章 民 用 航 空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合 格 审 定 规 定 ( CCAR-21), 民 航 局 发 布 了 咨 询 通 告, 明 确 了 型 号 合 格 证 ( TC) 更 改 补 充 型 号 合 格 证 ( STC) 或 STC 更 改 改 装 设 计 批 准 书 ( MDA) 或 MDA 更 改 审 定 基 础 的 过 程, 以 及 整 个 过 程 中 的 详 细 评 估 分 类 和 决 定 本 通 告 为 按 照 CCAR-21 的 第 21.101 条 对 已 经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的 航 空 产 品 进 行 更 改 时 确 定 审 定 基 础 提 供 指 导 发 布 适 航 领 域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本 年 度 民 航 局 继 续 大 力 推 进 适 航 领 域 技 术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依 据 中 国 民 航 规 章 民 用 航 空 材 料 零 部 件 和 机 载 设 备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 CCAR37), 在 机 载 自 动 定 向 ( ADF) 设 备 42 航 空 轮 胎 43 机 载 静 态 电 源 变 换 器 ( 直 流 - 直 流 ) 44, 航 空 静 止 变 流 器 45, 机 组 人 员 肺 式 氧 气 调 节 器 46, 集 装 板 集 装 网 和 集 装 箱 ( 集 装 器 ) 47, 航 空 燃 油 滑 油 及 液 压 油 软 管 组 30
件 48, 镉 镍 镍 氢 铅 酸 蓄 电 池 组 49 50, 燃 油 涡 轮 辅 助 动 力 装 置 等 方 面 提 出 了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明 确 了 上 述 材 料 零 部 件 或 机 载 设 备 技 术 所 必 须 满 足 的 最 低 性 能 标 准 成 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发 动 机 适 航 审 定 中 心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国 发 动 机 适 航 审 定 能 力 建 设, 促 进 民 用 航 空 制 造 业 的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经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批 准 和 民 航 局 党 组 决 定, 成 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发 动 机 适 航 审 定 中 心, 为 民 航 局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构 规 格 相 当 于 正 司 局 级, 业 务 归 口 民 航 局 航 空 器 适 航 审 定 司 管 理 主 要 职 责 为 按 授 权 承 担 民 用 航 空 发 动 机 螺 旋 桨 辅 助 动 力 装 置 等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补 充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和 生 产 许 可 审 查 相 关 工 作 ; 协 助 管 理 民 用 航 空 发 动 机 螺 旋 桨 辅 助 动 力 装 置 等 型 号 合 格 证 和 生 产 许 可 证 ; 协 助 编 发 民 用 航 空 发 动 机 螺 旋 桨 辅 助 动 力 装 置 等 的 适 航 指 令, 协 助 制 定 ( 修 订 ) 适 航 标 准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 参 与 民 用 航 空 发 动 机 螺 旋 桨 辅 助 动 力 装 置 等 重 复 性 和 多 发 性 事 故 的 工 程 评 估 分 析 和 研 究 ; 研 究 民 用 航 空 发 动 机 螺 旋 桨 辅 助 动 力 装 置 等 适 航 审 定 新 技 术 ; 承 办 民 航 局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51 四 机 场 安 全 管 理 强 化 飞 机 地 面 设 备 使 用 的 安 全 标 准 按 照 GB / T 1. 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民 航 局 分 别 针 对 飞 机 地 面 电 源 机 组 52 飞 机 地 面 静 变 电 源 53 飞 机 地 面 空 调 54 机 组 发 布 行 业 标 准, 针 对 行 动 不 便 旅 客 登 机 车 55 飞 机 垃 圾 接 收 车 56 机 场 旅 客 摆 渡 车 57 58 机 场 除 雪 车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详 细 规 定 了 31
其 技 术 要 求 试 验 方 法 检 验 规 则 及 标 识 附 随 文 件 运 输 储 存 等 要 求, 对 飞 机 地 面 设 备 的 安 全 使 用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加 强 对 机 场 飞 行 区 顶 盖 的 管 理 按 照 GB / 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了 行 业 标 准 59, 民 航 局 将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的 顶 盖 划 分 为 集 水 口 顶 盖 和 地 井 顶 盖, 详 细 说 明 了 其 定 义 等 级 材 料 设 计 要 求 试 验 要 求 和 标 志 等 内 容, 为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顶 盖 的 管 理 提 供 了 重 要 指 导 明 确 机 场 机 坪 照 明 的 技 术 要 求 60 按 照 GB / 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了 行 业 标 准, 民 航 局 对 民 用 机 场 机 坪 泛 光 照 明 从 基 本 要 求 灯 杆 设 置 照 明 配 电 与 控 制 照 明 检 测 及 照 明 维 护 要 求 等 多 方 面 进 行 了 详 细 规 定, 是 机 场 机 坪 泛 光 照 明 技 术 规 范 化 的 重 要 依 据 规 范 易 折 易 碎 杆 塔 的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标 准 61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障 碍 物 限 制 面 中 用 于 支 撑 助 航 设 施 设 备 的 杆 塔 具 有 易 折 易 碎 性, 可 能 对 航 空 器 造 成 危 害 根 据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文 件, 民 航 局 发 布 相 关 咨 询 公 告, 规 定 了 易 折 易 碎 杆 塔 的 通 用 要 求 试 验 规 程 和 合 格 判 断 条 件 出 场 检 验 包 装 等 事 项, 明 确 了 相 关 的 技 术 要 求, 规 范 了 有 关 的 监 测 工 作 规 范 民 用 直 升 机 场 飞 行 场 地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为 规 范 民 用 直 升 机 场 飞 行 场 地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本 着 安 全 适 用 经 济 合 理 的 原 则, 依 据 国 际 民 航 公 约 附 件 14 第 Ⅱ 卷 直 升 机 场 第 四 版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合 建 议, 结 合 我 国 民 用 直 升 机 场 建 设 于 管 理 的 实 际, 民 航 局 32
修 订 并 发 布 了 民 用 直 升 机 场 飞 行 场 地 技 术 标 准 62 规 范 民 航 专 业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价 标 准 为 规 范 民 航 专 业 工 程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行 为, 统 一 民 航 专 业 工 程 计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 和 计 价 方 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民 航 局 制 定 并 发 布 了 民 航 专 业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63 不 仅 统 一 了 民 航 专 业 工 程 招 投 标 阶 段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编 制 及 计 价 方 法, 且 规 范 了 民 航 专 业 工 程 建 设 实 施 阶 段 合 同 价 款 的 约 定 工 程 计 量 与 价 款 支 付 索 赔 与 现 场 签 证 合 共 价 款 调 整 竣 工 结 算 合 同 价 款 争 议 的 解 决 等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活 动 指 导 低 成 本 航 站 楼 的 建 设 为 适 应 低 成 本 航 空 发 展 的 需 要, 确 定 低 成 本 航 站 楼 的 建 设 标 准, 民 航 局 在 对 国 内 低 成 本 航 空 公 司 进 行 调 研 对 国 外 低 成 本 航 站 楼 建 设 经 验 进 行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了 低 成 本 航 站 楼 建 设 的 原 则, 并 从 总 平 面 布 置 工 艺 设 施 建 筑 信 息 弱 电 给 排 水 暖 通 电 气 节 能 环 保 等 方 面 提 出 了 相 应 的 要 求, 切 实 为 低 成 本 航 站 楼 的 建 设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指 导 64 加 强 对 民 航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标 准 的 管 理 民 航 工 程 建 设 涉 及 民 用 机 场 选 址 总 体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及 维 ( 养 ) 护 试 验 检 测 监 理 质 量 验 收 等 多 个 过 程, 规 范 其 行 业 标 准, 对 于 民 航 业 的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为 此, 民 航 局 规 范 了 民 航 建 设 行 业 的 标 准 管 理 65, 在 标 准 立 项 编 写 单 位 及 人 员 要 求 审 查 人 员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标 准 的 日 常 管 理 标 准 的 复 审 等 方 面 提 出 了 明 确 的 要 求 同 33
时, 在 标 准 的 具 体 编 写 方 面, 民 航 局 也 细 化 了 标 准 编 写 的 内 容 及 格 式 要 求 66, 力 求 确 保 标 准 的 编 写 质 量 加 强 民 用 运 输 机 场 场 址 审 查 工 作 运 输 机 场 场 址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民 航 有 关 规 划 及 文 件 要 求, 运 输 机 场 的 海 拔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4420 米 其 报 审 流 程 为 :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 民 航 局 委 托 评 审 - 民 航 局 批 复 67 规 范 小 型 运 输 机 场 及 通 用 航 空 供 油 工 程 的 设 计 与 建 设 为 适 应 小 型 民 用 运 输 机 场 建 设 及 通 用 航 空 发 展 的 需 要, 在 总 结 和 吸 收 多 年 来 国 内 通 用 航 空 及 小 型 民 用 运 输 机 场 供 油 工 程 建 设 经 验 参 考 国 外 相 关 标 准 和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民 航 局 制 定 了 小 型 运 输 机 场 供 油 工 程 涉 及 规 范 及 通 用 航 空 供 油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小 型 运 输 机 场 供 油 工 程 涉 及 规 范 适 用 于 建 设 目 标 年 年 供 油 量 不 大 于 50000t 的 民 用 运 输 机 场 和 军 民 合 用 机 场 民 用 部 分 的 供 油 工 程 设 计, 共 分 为 十 章 和 一 个 附 录, 包 括 总 则 术 语 基 本 规 定 选 址 与 规 划 库 区 布 置 供 油 工 艺 及 设 施 设 备 电 气 与 通 信 给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消 防 与 安 防 建 筑 与 暖 通 等 方 面 内 容 68 通 用 航 空 供 油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适 用 于 通 用 航 空 供 油 工 程 的 建 设,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总 则, 术 语, 基 本 规 定, 选 址 与 规 划, 总 图 布 置, 供 油 工 艺 及 设 施 设 备, 电 气 报 警 与 通 信, 消 防 与 安 防, 建 筑 物 排 水 与 暖 通,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与 投 运 等 69 加 强 对 机 场 危 险 品 运 输 保 障 能 力 的 监 管 鉴 于 机 场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在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活 动 中 承 担 了 危 险 品 地 面 操 作 的 重 34
要 责 任, 依 据 CCAR-276-R1 的 相 关 要 求, 民 航 局 制 定 了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的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对 机 场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并 对 其 提 出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保 障 能 力 方 面 的 要 求 通 过 这 些 办 法 和 制 度, 切 实 加 强 对 机 场 危 险 品 运 输 能 力 的 监 管 70 五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修 订 民 航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工 作 规 则 随 着 民 航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服 务 保 障 体 系 发 生 了 较 大 变 化, 工 作 内 容 及 管 理 方 式 也 朝 着 规 模 化 发 展, 此 外 通 用 航 空 的 发 展 以 及 低 空 空 域 调 整 也 对 民 航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工 作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为 跟 上 时 代 发 展 的 脚 步, 民 航 局 对 原 规 章 做 了 重 新 梳 理 和 调 整, 修 订 后 的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工 作 规 则 包 括 总 则 机 构 与 人 员 设 施 与 设 备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服 务 运 行 管 理 飞 行 校 验 与 验 证 资 料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法 律 责 任 以 及 附 则 共 10 章 内 容 重 新 明 确 了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运 行 保 障 单 位 的 职 责 和 服 务 体 系 的 组 成, 增 加 了 对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新 技 术 应 用 的 相 关 工 作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信 息 管 理 机 制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服 务 的 内 容, 完 善 了 飞 行 校 验 与 验 证 的 工 作 要 求 及 法 律 责 任 71 明 确 民 航 空 管 系 统 不 安 全 事 件 的 标 准 空 管 系 统 不 安 全 事 件 是 指 因 空 管 系 统 单 位 个 人 或 设 施 设 备 原 因 影 响 安 全 运 行 的 事 件, 涉 及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航 空 气 象 及 航 空 情 报 等 专 业 按 照 严 重 程 度 可 划 分 为 事 故 事 故 征 候 严 重 差 错 和 一 般 差 错 为 进 一 步 细 化 空 管 系 统 的 不 安 全 事 件, 规 范 不 安 全 事 件 管 理, 民 航 局 发 布 了 相 关 标 准 72, 将 管 制 设 备 气 象 情 报 等 专 业 的 差 错 35
标 准 一 并 考 虑 在 内, 旨 在 从 系 统 安 全 角 度 查 找 隐 患 解 决 问 题, 强 化 安 全 管 理 的 系 统 性, 积 极 促 进 不 安 全 事 件 的 调 查, 推 进 安 全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的 开 展 规 范 空 中 等 待 程 序 的 有 效 应 用 等 待 程 序 是 指 等 待 飞 行 许 可 的 航 空 器, 保 持 在 一 个 特 定 空 域 内 的 一 种 预 定 的 机 动 飞 行 程 序, 为 规 范 并 指 导 管 制 单 位 和 管 制 员 科 学 有 效 地 应 用 空 中 等 待 程 序, 充 分 利 用 空 域 资 源, 提 高 运 行 保 障 能 力, 提 升 管 制 运 行 效 率, 确 保 空 中 交 通 安 全, 民 航 局 制 定 了 相 关 咨 询 通 告, 要 求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 应 针 对 等 待 空 域 及 等 待 程 序 制 定 具 体 的 管 制 工 作 程 序 和 细 则, 具 体 包 括 启 用 条 件 进 入 和 退 出 程 序 进 入 和 退 出 次 序, 等 待 高 度 等 待 航 空 器 间 垂 直 间 隔 通 话 用 语 军 民 航 协 调 通 报 程 序 等, 必 要 时 还 应 包 括 对 等 待 航 空 器 速 度 要 求 等 内 容 73 规 范 空 中 交 通 流 量 管 理 工 作 空 中 交 通 流 量 管 理 的 任 务 是 平 衡 民 航 空 管 系 统 现 有 保 障 能 力 和 空 中 交 通 需 求 以 确 保 空 域 资 源 的 最 大 有 效 利 用 通 过 连 续 的 分 析 协 调 和 动 态 利 用 空 中 交 通 流 量 管 理 措 施 和 程 序 以 实 现 减 少 航 班 延 误 和 空 中 交 通 安 全 有 序 和 快 速 的 流 动 为 促 进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运 行 安 全, 提 高 空 域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促 进 工 作 协 调 有 序 和 高 效 进 行, 切 实 减 少 航 空 器 地 面 长 时 间 等 待, 民 航 局 结 合 国 内 外 相 关 规 定 及 实 践, 制 定 了 关 于 空 中 交 通 流 量 管 理 运 行 的 指 导 文 件, 对 相 关 基 本 定 义 空 中 交 通 流 量 管 理 基 础 管 理 机 构 和 职 责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容 量 管 理 空 中 交 通 流 量 统 计 与 预 测 战 术 流 量 管 理 方 法 应 用 基 于 协 同 决 策 的 流 量 管 理 应 用 以 及 流 量 管 36
理 席 位 设 置 和 人 员 管 理 等 做 出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和 指 导 74 缓 解 频 率 资 源 紧 张 问 题 随 着 民 航 事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无 线 电 导 航 台 的 数 量 迅 速 增 加,108.000-117.975MHz 频 段 的 频 谱 资 源 难 以 满 足 用 频 单 位 需 求 为 解 决 此 问 题, 根 据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建 议 措 施 以 及 国 际 上 的 通 行 做 法, 将 工 作 在 此 频 段 的 航 向 信 标 全 向 信 标 频 率 间 隔 由 100KHz 缩 小 至 50KHz, 并 且 将 与 其 配 对 使 用 的 下 滑 信 标 由 300KHz 缩 小 至 150KHz, 将 测 距 台 工 作 模 式 由 单 一 的 X 信 道 增 加 一 个 Y 信 道, 可 有 效 地 缓 解 导 航 频 率 资 源 紧 缺 问 题 75 六 空 防 安 全 完 善 安 检 设 备 的 技 术 标 准 安 检 设 备 的 完 备 与 完 善, 是 保 障 飞 行 安 全 的 重 要 基 础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安 检 设 备 的 安 全 系 数, 民 航 局 为 民 用 航 空 旅 客 行 李 X 射 线 多 视 角 爆 炸 物 探 测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的 鉴 定 测 试 及 验 收 检 测, 提 供 了 技 术 标 准 76 ; 对 民 用 航 空 旅 客 行 李 X 射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成 像 爆 炸 物 探 测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的 使 用 验 收 提 供 了 技 术 要 求 和 检 测 方 法 77 规 范 航 空 器 区 域 监 护 工 作 航 空 器 区 域 监 护 是 指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机 坪 布 局 机 位 分 布 情 况 和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采 取 固 定 值 守 巡 视 检 查 和 视 频 监 控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实 施 分 区 监 护, 仅 允 许 经 授 权 的 人 员 物 品 及 车 辆 进 入 监 护 区 域, 确 保 执 行 航 班 飞 行 任 务 的 航 空 器 得 到 有 效 监 护 为 确 保 民 用 航 空 器 在 地 面 上 的 航 空 安 保 措 施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民 航 局 发 布 了 相 关 规 则, 明 确 了 航 空 器 区 域 监 护 方 案, 实 施 航 空 器 区 域 监 护 的 机 场 的 划 分 标 准 及 人 员 安 排, 机 场 管 理 37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实 施 监 护 的 机 场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满 足 的 要 求, 以 及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制 度 等 78 为 安 保 审 计 工 作 提 供 指 导 航 空 安 保 审 计 工 作 是 对 民 航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的 全 面 评 估 和 检 测, 为 提 升 航 空 安 保 的 质 量 控 制, 强 化 航 空 安 保 的 管 理 水 平, 民 航 局 分 别 发 布 了 适 用 于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和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机 场 的 航 空 安 保 审 计 检 查 单, 从 航 空 安 保 方 案 与 协 议 组 织 机 构 与 管 理 质 量 控 制 招 聘 培 训 与 资 质 证 件 管 理 旅 客 与 行 李 等 方 面 提 供 了 指 导 79 38
第 五 部 分 经 济 管 理 篇 2014 年 行 业 发 展 势 头 良 好, 航 班 运 行 协 调 有 序, 航 班 延 误 治 理 工 作 取 得 进 展, 财 经 政 策 进 一 步 完 善 作 为 国 民 经 济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民 航 业 的 发 展 也 随 之 进 入 一 个 新 阶 段 新 常 态 认 识 新 常 态, 适 应 新 常 态, 引 领 新 常 态, 是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民 航 工 作 的 大 逻 辑 39
一 完 善 民 航 财 经 调 控 机 制 规 范 民 航 专 业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为 确 保 民 航 专 业 项 目 安 排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民 航 局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进 和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等 规 定, 制 定 了 民 航 专 业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实 施 细 则 共 分 为 六 章 三 十 六 条, 按 照 全 过 程 管 理 的 思 路, 对 民 航 专 业 项 目 资 金 申 报 审 核 使 用 监 督 等 环 节 作 出 详 细 规 定 80 主 要 亮 点 包 括 : 一 是 规 范 支 出 范 围 和 标 准 根 据 有 关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同 时 针 对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对 民 航 专 项 经 费 支 出 范 围 做 出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项 目 中 列 支 的 会 议 差 旅 培 训 及 出 国 费 用, 对 协 作 费 和 劳 务 费 比 例 做 出 限 制 二 是 规 定 所 有 项 目 安 排 必 须 履 行 评 审 程 序, 并 对 评 审 专 家 构 成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社 会 专 家 比 例 须 达 到 40%, 一 线 专 家 比 例 须 达 到 75% 三 是 强 化 考 核 和 处 罚 办 法 规 定 定 期 对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通 报 执 行 率 对 于 经 费 已 下 达 而 项 目 2 年 内 仍 未 启 动 的, 或 年 内 有 数 量 超 过 40% 的 项 目 未 达 到 预 期 进 度 的, 将 采 取 终 止 项 目 执 行 收 回 资 金 暂 停 申 请 资 格 等 处 罚 措 施 加 强 民 航 财 经 信 息 管 理 近 年 来,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提 升, 民 航 运 输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通 用 航 空 在 民 航 体 系 中 的 作 用 日 益 突 出, 民 航 财 经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遇 到 了 新 的 挑 战 为 适 应 新 形 势 需 要, 规 范 民 航 企 业 财 经 信 息 管 理, 强 化 行 业 经 济 运 行 监 测 分 析, 民 航 局 对 民 用 航 空 财 经 信 息 采 集 办 法 进 行 了 修 订 将 通 用 航 40
空 企 业 纳 入 财 经 信 息 采 集 范 围 ; 提 高 了 财 经 信 息 报 表 的 编 报 要 求, 除 要 求 报 送 原 办 法 规 定 的 资 料 外, 还 需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注 释 以 及 对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的 说 明 ; 增 加 了 财 经 信 息 编 报 考 核 内 容 ; 规 范 报 表 的 编 报 基 础 ; 增 加 了 法 律 责 任 条 款, 对 违 反 财 经 信 息 编 报 规 定 的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实 施 经 济 处 罚 或 行 政 处 罚 81 深 化 民 航 国 内 运 价 改 革 82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国 务 院 常 委 会 部 署, 民 航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价 格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决 定 放 开 民 航 国 内 航 线 货 物 运 输 价 格 ; 进 一 步 放 开 相 邻 省 份 之 间 与 地 面 主 要 交 通 运 输 方 式 形 成 竞 争 的 部 分 短 途 航 线 旅 客 运 输 价 格 ; 对 继 续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国 内 航 线 旅 客 运 输 票 价, 由 政 府 审 批 航 线 基 准 票 价 改 为 由 航 空 公 司 按 照 定 价 规 则 自 行 制 定 调 整 基 准 票 价 完 善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征 收 管 理 为 进 一 步 优 化 工 作 流 程, 民 航 局 清 算 中 心 升 级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 航 空 旅 客 ) 清 算 系 统, 民 航 局 相 应 修 订 原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征 收 实 施 细 则 ( 民 航 发 2013 22 号 ) 部 分 规 定, 变 更 信 息 提 供 方 式 及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 航 空 旅 客 ) 业 务 发 布 系 统 网 址 一 是 各 航 空 公 司 应 及 时 通 过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 bd.caacsc.cn) 提 供 信 息 的 变 更 情 况, 各 机 场 空 管 单 位 可 登 陆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进 行 查 询, 发 布 系 统 网 址 更 新 为 :www. caacsc. cn; 二 是 完 善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 航 班 旅 客 ) 争 议 处 理 流 程, 航 空 公 司 需 在 每 月 25 日 前 按 规 定 的 电 41
子 表 格 式 提 交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 航 空 旅 客 ) 争 议 调 整 申 请, 同 时 将 调 整 依 据 文 件 压 缩 后 上 传 至 清 算 中 心 发 布, 清 算 中 心 应 在 收 到 航 空 公 司 争 议 调 整 申 请 的 次 月 完 成 审 核 确 认 工 作, 并 在 缴 款 通 知 书 中 单 独 列 示 上 述 调 整 内 容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生 效 83 推 进 公 务 机 票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要 求, 规 范 公 务 机 票 购 买 行 为, 联 合 财 政 部 下 发 关 于 加 强 公 务 机 票 购 买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及 补 充 通 知, 规 定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购 买 公 务 机 票 的 其 他 人 员, 国 内 出 差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应 优 先 购 买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的 国 内 航 空 公 司 优 惠 机 票 国 内 航 空 公 司 按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给 予 公 务 机 票 优 惠 公 务 机 票 政 府 采 购 于 2014 年 6 月 在 中 央 单 位 实 施,2015 年 向 全 国 推 广 加 强 民 航 财 务 管 控 制 度 建 设 协 调 财 政 部 研 究 制 定 民 航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执 行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的 补 充 规 定, 推 动 直 属 单 位 依 法 合 规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起 草 民 航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财 经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作 为 直 属 系 统 全 面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纲 ; 拟 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内 部 审 计 暂 行 规 定, 指 导 监 督 直 属 系 统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 夯 实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印 发 民 航 部 门 决 算 管 理 办 法, 有 效 发 挥 决 算 在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中 的 促 进 作 用 ;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推 进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印 发 民 航 局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民 航 局 机 关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民 航 局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和 民 航 局 机 关 网 上 报 销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加 强 42
和 规 范 民 航 局 机 关 差 旅 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培 训 费 和 网 上 报 销 管 理 二 深 化 航 班 延 误 治 理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是 一 项 基 础 性 长 期 性 系 统 性 的 工 作 做 好 这 项 工 作, 资 源 能 力 是 基 础, 信 息 畅 通 是 核 心, 协 同 联 动 是 根 本, 快 速 处 置 是 关 键 为 积 极 应 对 各 种 极 端 天 气 对 航 班 正 常 运 行 的 影 响, 克 服 航 班 增 长 对 航 班 正 常 运 行 的 压 力, 进 一 步 筑 牢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基 础, 巩 固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的 成 果, 使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常 态 化, 民 航 局 决 定 进 一 步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深 入 落 实 2013 年 出 台 的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文 件 要 求, 在 保 证 航 空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全 面 推 进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具 体 措 施 包 括 : 明 确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目 标, 扎 实 推 进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确 保 全 行 业 航 班 正 常 率 全 国 主 要 机 场 航 班 放 行 正 常 率 不 低 于 2013 年 平 均 水 平, 避 免 因 航 班 延 误 处 置 不 当 引 发 社 会 重 大 事 件 ; 切 实 加 强 资 源 能 力 建 设, 提 升 航 班 运 行 保 障 水 平, 实 施 机 场 综 合 保 障 能 力 评 估 工 作, 优 化 空 域 结 构, 推 进 新 技 术 的 应 用, 严 格 控 制 协 调 机 场 航 班 时 刻 容 量 以 及 公 务 机 运 行 管 理 ; 打 造 航 班 运 行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航 班 运 行 信 息 共 享, 推 进 使 用 ACARS 系 统 或 者 卫 星 电 话, 建 设 空 中 交 通 信 息 平 台, 继 续 推 进 协 同 决 策 系 统 ( CDM) 建 设 ; 加 强 协 调 联 动, 形 成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整 体 合 力, 建 立 重 要 天 气 应 对 机 制, 完 善 民 航 运 行 监 控 平 台 航 班 放 行 协 调 机 制 和 大 面 积 航 班 延 误 应 急 预 案, 机 场 公 安 部 门 应 与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建 立 联 动 机 制 ; 快 速 处 43
置 延 误 航 班, 做 好 航 班 延 误 后 的 服 务 工 作, 快 速 调 整 航 班 计 划, 完 善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候 机 楼 旅 客 服 务 协 调 机 制, 及 时 告 知 旅 客 航 班 动 态 信 息 ; 加 大 督 察 力 度, 严 肃 处 理 违 规 行 为, 对 航 班 运 行 保 障 情 况 实 施 检 查, 严 肃 查 处 航 班 时 刻 违 规 使 用 的 行 为, 大 面 积 航 班 延 误 时, 地 区 管 理 局 监 管 局 要 对 航 班 延 误 处 置 情 况, 包 括 航 班 放 行 协 调 机 制 候 机 楼 旅 客 服 务 协 调 机 制 的 运 行 情 况 等 进 行 督 查 84 三 航 空 运 输 管 理 规 范 国 际 航 线 航 班 运 营 秩 序 近 年 我 国 出 入 境 旅 游 市 场 发 展 迅 速, 在 给 我 国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市 场 带 来 机 遇 的 同 时, 也 出 现 了 一 些 航 空 公 司 在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方 面 的 问 题, 给 社 会 带 来 不 良 影 响 为 确 保 飞 行 安 全, 维 护 我 国 航 空 运 输 市 场 的 正 常 秩 序, 保 护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民 航 局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对 中 外 航 空 公 司 经 营 往 返 中 国 的 国 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航 班 提 出 了 要 求, 要 求 各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航 线 班 次 班 期 机 型 及 起 降 时 刻 执 行 航 班 计 划,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和 取 消 ; 不 定 期 飞 行 及 包 机 不 得 影 响 定 期 航 班 运 营, 原 则 上 不 得 连 续 经 营 超 过 三 个 月 ; 航 空 公 司 在 包 机 申 请 未 得 到 民 航 局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采 取 相 关 活 动 ; 航 空 公 司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服 务 体 系 ;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须 按 规 定 及 时 缴 纳 在 华 运 营 产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85 进 一 步 完 善 残 疾 人 航 空 运 输 管 理 86 保 障 残 疾 人 航 空 运 输 要 求 是 国 务 院 提 出 的 完 善 残 疾 人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2009 年, 民 航 局 发 布 残 疾 人 航 空 运 输 办 法 ( 实 行 ) ( 以 下 简 44
称 办 法 ), 对 规 范 残 疾 人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残 疾 人 对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工 作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据 此, 民 航 局 会 同 中 国 残 联 对 办 法 进 行 了 修 订, 使 其 与 相 关 国 际 条 约 国 际 惯 例 进 一 步 接 轨, 更 加 合 理 地 规 范 了 载 运 残 疾 人 的 人 数, 从 订 票 享 受 特 殊 服 务 降 低 机 场 等 候 时 间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安 检 时 的 隐 私 保 护 登 机 离 机 的 特 别 规 定 到 港 协 助 服 务 等 方 面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了 更 多 的 便 利, 并 通 过 强 化 员 工 接 受 残 疾 人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培 训 增 加 残 疾 人 航 空 运 输 数 据 统 计 工 作 有 力 强 化 了 运 输 管 理 要 求, 全 面 贯 彻 了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保 障 了 残 疾 人 无 障 碍 出 行 和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权 利 加 强 通 用 航 空 市 场 管 理 通 用 航 空 市 场 管 理 工 作 是 指 民 航 通 用 航 空 市 场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实 施 通 用 航 空 经 营 许 可 非 经 营 许 可 通 用 航 空 登 记 规 范 通 用 航 空 市 场 秩 序 保 护 航 空 消 费 者 权 益 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活 动 为 确 保 通 用 航 空 市 场 管 理 法 规 规 章 的 贯 彻 实 施, 民 航 局 发 布 了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对 民 航 通 用 航 空 市 场 管 理 部 门 的 督 查 事 项 督 查 内 容 督 查 工 作 实 施 方 式 及 实 施 程 序 等 提 出 了 要 求 87 推 进 通 用 航 空 政 策 试 点 工 作 经 民 航 局 批 准, 内 蒙 古 呼 伦 贝 尔 拓 展 通 用 航 空 服 务 领 域 试 点 工 作 扩 展 至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全 境, 阶 段 性 试 点 成 果 已 在 新 疆 自 治 区 予 以 推 广 ; 批 准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穗 澳 通 用 航 空 包 机 飞 行 试 点, 支 持 辽 宁 省 朝 阳 市 开 展 通 用 航 空 运 营 保 障 服 务 试 点 工 作 45
1 民 航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西 藏 民 航 发 展 的 意 见 民 航 发 2014 23 号 2 民 航 局 河 南 省 政 府 关 于 共 同 推 进 郑 州 航 空 港 经 济 综 合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合 作 备 忘 录 民 航 发 2014 36 号 3 关 于 印 发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对 口 支 援 赣 州 南 康 工 作 方 案 >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30 号 4 关 于 成 立 民 航 局 全 面 深 化 民 航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工 作 机 构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5 号 5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国 发 2014 5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国 发 2014 27 号 6 关 于 取 消 国 内 航 线 航 班 代 码 共 享 审 批 事 项 后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14 号 7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关 于 在 广 东 与 香 港 基 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协 议 8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关 于 修 改 < 定 期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国 内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规 定 > 和 <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规 定 > 的 决 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25 号 9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监 察 员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22 号 CCAR-18-R3 10 关 于 废 止 民 航 发 2010 139 号 文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6 号 11 关 于 在 2015 年 度 民 航 招 收 飞 行 学 生 体 检 鉴 定 中 组 织 开 展 心 理 健 康 评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局 发 明 电 2014 2686 号 12 关 于 下 发 2015 年 度 民 航 招 收 飞 行 学 生 体 检 鉴 定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的 通 知 局 发 明 电 2014 3199 号 13 关 于 民 用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系 统 驾 驶 员 资 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27 号 14 民 用 航 空 器 适 航 检 查 委 任 单 位 代 表 和 适 航 委 任 代 表 管 理 程 序 AP-183-AA-2014-03 15 关 于 成 立 第 三 届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体 检 鉴 定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通 知 民 航 飞 发 2014 9 号 16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AC-276-TR-2014-02 17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从 业 人 员 在 职 教 育 培 训 大 纲 MD-SB-2014-007 18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24 号 CCAR-61-R4 19 关 于 印 发 < 运 动 类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95 号 20 关 于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考 试 成 绩 有 效 期 调 整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48 号 21 航 空 运 营 人 导 航 数 据 库 管 理 规 范 AC-91-FS-2014-21 22 航 空 承 运 人 飞 行 签 派 员 人 力 资 源 评 估 指 南 AC-121-FS-2014-121 23 飞 机 起 飞 一 发 失 效 应 急 程 序 和 一 发 失 效 复 飞 应 急 程 序 制 作 规 范 AC-121-FS-2014-123 24 民 航 局 关 于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建 立 运 行 支 持 体 系 的 指 导 意 见 民 航 发 2014 94 号 25 国 产 航 空 器 的 运 行 评 审 AC-91-10R1 26 已 发 布 的 航 空 器 评 审 (AEG) 报 告 IB-FS-AEG002 27 航 空 器 的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AC-91-11R1 28 航 空 器 的 运 行 文 件 AC-91-24 29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运 行 支 持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MD-FS-AEG006 30 驾 驶 员 资 格 计 划 编 制 指 南 MD-FS-AEG001 31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建 议 的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机 型 签 署 及 培 训 规 范 MD-FS-AEG005 46
32 基 于 培 训 需 求 分 析 的 机 型 飞 行 训 练 规 范 MD-FS-AEG007 33 外 国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的 临 时 批 准 和 短 期 认 可 指 南 AC-66-06 34 维 修 单 位 异 地 维 修 AC-145-FS-2014-16 35 与 香 港 民 航 处 澳 门 民 航 局 关 于 航 空 器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批 准 的 相 互 认 可 AC-147-08 36 民 用 航 空 汽 油 合 格 审 定 及 证 后 监 管 程 序 AP-55-AA-2014-04 37 适 航 攻 关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印 发 < 适 航 攻 关 方 案 > 的 通 知 适 航 攻 关 组 发 2014 1 号 38 轻 型 运 动 航 空 器 型 号 设 计 批 准 审 定 程 序 AP-21-AA-2014-37 39 关 于 民 用 航 空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翻 译 版 适 航 性 文 件 的 管 理 要 求 MD-AA-2014-002 40 民 用 航 空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获 得 外 国 设 计 批 准 接 受 或 认 可 的 指 南 AC-21-AA-2014-20 41 航 空 产 品 设 计 更 改 审 定 基 础 的 确 定 方 法 AC-21-AA-2014-36 42 机 载 自 动 定 向 (ADF) 设 备 CTSO-C41d 43 航 空 轮 胎 CTSO-C62e 44 机 载 静 态 电 源 变 换 器 ( 直 流 - 直 流 ) CTSO-C71 45 航 空 静 止 变 流 器 CTSO-C73 46 机 组 人 员 肺 式 氧 气 调 节 器 CTSO-C89a 47 集 装 板 集 装 网 和 集 装 箱 ( 集 装 器 ) CTSO-C90d 48 航 空 燃 油 滑 油 及 液 压 油 软 管 组 件 CTSO-C140 49 镉 镍 镍 氢 铅 酸 蓄 电 池 组 CTSO-C173a 50 燃 油 涡 轮 辅 助 动 力 装 置 (APU) CTSO-C77b 51 关 于 成 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发 动 机 适 航 审 定 中 心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49 号 52 飞 机 地 面 电 源 机 组 MH / T 6019-2014 53 飞 机 地 面 静 变 电 源 MH / T 6018-2014 54 飞 机 地 面 空 调 机 组 MH / T 6109-2014 55 行 动 不 便 旅 客 登 机 车 GB / T 31028-2014 56 飞 机 垃 圾 接 收 车 GB / T 31029-2014 57 机 场 旅 客 摆 渡 车 GB / T 31030-2014 58 机 场 除 雪 车 GB / T 31031-2014 59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集 水 口 顶 盖 和 地 井 顶 盖 MH / T 6107-2014 60 民 用 机 场 机 坪 泛 光 照 明 技 术 要 求 MH / T 6108-2014 61 易 折 易 碎 杆 塔 通 用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规 范 AC-137-CA-2014-01 62 民 用 直 升 机 场 飞 行 场 地 技 术 标 准 MH 5013-2014 63 民 航 专 业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MH 5028-2014 64 低 成 本 航 站 楼 建 设 指 南 AC-158-CA-2014-02 65 民 航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MD-CA-2014-01 66 民 航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标 准 编 写 内 容 及 格 式 要 求 MD-CA-2014-02 67 民 用 运 输 机 场 场 址 审 查 办 法 AP-158-CA-2014-01-R1 68 小 型 运 输 机 场 供 油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MH 5029-2014 69 通 用 航 空 供 油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MH 5030-2014 70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AC-276-TR-2014-01 71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工 作 规 则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26 号 CCAR-115TM-R1 72 关 于 下 发 < 民 航 空 管 系 统 不 安 全 事 件 标 准 ( 试 行 ) > 的 通 知 民 航 空 局 发 2014 70 号 47
73 关 于 加 强 航 空 器 空 中 等 待 程 序 应 用 的 通 告 AC-93-TM-2014-02 74 民 用 航 空 空 中 交 通 流 量 管 理 运 行 指 导 材 料 IB-TM-2014-002 75 缩 小 ILS VOR 无 线 电 导 航 频 率 间 隔 / 启 用 DMEY 信 道 方 案 局 发 明 电 2014 1612 号 76 民 用 航 空 旅 客 行 李 X 射 线 多 视 角 爆 炸 物 探 测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鉴 定 内 控 标 准 MD-SB-2014-003 民 用 航 空 旅 客 行 李 X 射 线 多 视 角 爆 炸 物 探 测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验 收 内 控 标 准 MD-SB-2014-002 77 民 用 航 空 旅 客 行 李 X 射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成 像 爆 炸 物 探 测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验 收 内 控 标 准 MD-SB- 2014-002 78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机 场 航 空 器 区 域 监 护 管 理 规 定 MD-SB-2014-001 79 航 空 安 保 审 计 检 查 单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分 册 航 空 安 保 审 计 检 查 单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机 场 分 册 80 关 于 印 发 民 航 专 业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38 号 81 民 用 航 空 财 经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23 号 CCAR-243-R1 82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价 格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107 号 83 关 于 调 整 <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征 收 实 施 细 则 > 部 分 内 容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37 号 84 民 航 局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的 措 施 >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34 号 85 关 于 规 范 国 际 航 线 航 班 运 营 秩 序 的 通 知 民 航 运 发 2014 12 号 86 关 于 印 发 < 残 疾 人 航 空 运 输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民 航 发 2014 105 号 87 关 于 印 发 < 通 用 航 空 市 场 管 理 工 作 监 督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民 航 运 发 2014 1 号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