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财 经 大 学 2015 年 本 科 招 生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学 校 全 日 制 普 高 本 科 招 生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切 实 维 护 学 校 和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教 育 部 各 生 源 省 ( 市 自 治 区 ) 有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招 生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遵 循 公 平 竞 争 公 正 选 拔 公 开 程 序, 德 智 体 全 面 考 核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并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考 生 家 长 以 及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第 二 章 学 校 概 况 第 三 条 学 校 全 称 : 广 东 财 经 大 学 第 四 条 学 校 国 标 代 码 :10592 第 五 条 学 校 地 址 : 广 州 校 区 在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仑 头 路 21 号 ( 毗 邻 广 州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 邮 政 编 码 510320; 佛 山 校 区 在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云 东 海 旅 游 经 济 区 大 学 路 1 号, 邮 政 编 码 528100 第 六 条 学 校 主 要 采 取 2+2 的 学 习 模 式, 即 第 一 二 学 年 在 佛 山 校 区 学 习, 第 三 四 学 年 在 广 州 校 区 学 习 ; 部 分 专 业 四 年 在 广 州 校 区 学 习 第 七 条 办 学 层 次 : 本 科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八 条 办 学 性 质 :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第 九 条 办 学 类 型 : 全 日 制 第 十 条 学 校 主 管 单 位 :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第 十 一 条 毕 业 颁 证 : 凡 具 有 学 校 全 日 制 普 高 本 科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允 许 的 修 业 期 限 内 获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准 予 1
毕 业 并 颁 发 广 东 财 经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 对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授 予 广 东 财 经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并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设 立 由 校 领 导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教 育 部 和 有 关 省 ( 市 自 治 区 ) 招 生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招 生 工 作 政 策, 负 责 制 定 招 生 章 程 招 生 规 定 和 实 施 细 则 确 定 招 生 规 模 和 调 整 各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领 导 监 督 招 生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协 调 处 理 招 生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第 十 三 条 招 生 办 公 室 为 学 校 负 责 全 日 制 普 高 本 科 招 生 工 作 的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及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执 行 机 构,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根 据 学 校 的 招 生 规 定 和 实 施 细 则, 编 制 招 生 计 划, 组 织 招 生 宣 传 和 录 取 工 作, 处 理 全 日 制 普 高 本 科 招 生 工 作 的 日 常 事 务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设 立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组 成 的 招 生 监 督 小 组, 对 招 生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对 投 诉 和 举 报 进 行 处 理 在 录 取 期 间 成 立 信 访 组,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考 生 的 信 访 和 申 诉 第 四 章 招 生 计 划 及 录 取 批 次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各 专 业 录 取 批 次 分 省 分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及 有 关 要 求 以 各 生 源 省 ( 市 自 治 区 ) 公 布 的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为 准 根 据 教 育 部 规 定, 学 校 将 预 留 不 超 过 本 科 计 划 总 数 的 1%, 用 于 调 节 各 省 ( 市 自 治 区 ) 统 考 上 线 生 源 的 不 平 衡 第 五 章 录 取 规 则 2
第 十 六 条 执 行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学 校 负 责, 招 办 监 督 的 录 取 体 制, 招 生 录 取 严 格 遵 守 教 育 部 各 省 ( 市 自 治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的 有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在 各 省 ( 市 自 治 区 ) 招 生 委 员 会 划 定 的 学 校 所 在 专 业 批 次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按 普 通 类 (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 艺 术 类 ( 美 术 类 音 乐 类 等 ) 分 类 录 取, 在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和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检 查 合 格, 符 合 学 校 投 档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学 校 依 据 考 生 志 愿, 以 考 生 高 考 成 绩 为 基 本 依 据,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综 合 衡 量 德 智 体 美, 择 优 录 取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根 据 各 省 ( 市 自 治 区 ) 生 源 情 况 确 定 投 档 比 例, 非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省 份 投 档 比 例 一 般 控 制 在 招 生 计 划 的 100%- 120% 以 内,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的 省 份 及 相 应 科 类 投 档 比 例 一 般 控 制 在 105% 以 内, 学 校 视 生 源 情 况 在 规 定 比 例 内 作 适 当 调 整 第 十 九 条 各 省 ( 市 自 治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第 一 次 投 档 数 超 出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数 时, 学 校 按 计 划 数 的 一 定 比 例 设 定 学 校 必 录 分 数 线, 学 校 必 录 分 数 线 的 确 定 以 高 考 成 绩 的 总 分 为 依 据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遵 循 分 段 专 业 志 愿 优 先 的 分 配 专 业 原 则, 不 设 置 专 业 志 愿 分 数 级 差 广 东 省 内 投 档 到 学 校 普 通 类 (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 专 业 的 考 生 中, 按 志 愿 优 先 的 原 则, 分 三 段 分 配 专 业 : 首 先 分 配 高 考 总 分 达 到 广 东 省 当 年 各 科 类 第 一 批 本 科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及 以 上 考 生 的 专 业 ; 其 次 分 配 高 考 总 分 达 到 学 校 必 录 线 及 以 上 且 低 于 广 东 省 当 年 各 科 类 第 一 批 本 科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考 生 的 专 业 ; 最 后 分 配 剩 余 考 生 的 专 业 广 东 省 以 外 省 ( 市 自 治 区 ) 投 档 到 学 校 普 通 类 (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 专 业 的 考 生 按 志 愿 优 先 的 原 则, 分 两 段 分 配 专 业 : 先 分 配 高 3
考 总 分 达 到 学 校 必 录 线 及 以 上 考 生 的 专 业, 再 分 配 剩 余 考 生 的 专 业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必 录 分 数 线 上 的 考 生, 除 身 体 条 件 政 审 不 合 格 或 专 业 不 服 从 调 配 外, 原 则 上 给 予 录 取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必 录 分 数 线 下 的 考 生, 根 据 考 生 的 志 愿 和 综 合 素 质 分 配 给 未 录 满 的 专 业 择 优 录 取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省 ( 市 自 治 区 ) 普 通 类 (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 各 专 业 高 考 总 分 相 同 的 考 生, 有 高 考 总 分 排 位 的 省 份, 按 高 考 总 分 排 位 前 者 优 先 录 取 ; 其 他 省 份 按 专 业 相 关 科 目 成 绩 高 者 优 先 录 取 第 二 十 四 条 相 关 科 目 及 外 语 语 种 的 要 求 英 语 加 试 : 有 英 语 口 试 的 省 ( 市 自 治 区 ),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国 际 商 务 金 融 学 ( 国 际 金 融 ) 英 语 日 语 及 其 他 对 高 考 英 语 单 科 成 绩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专 业 须 加 试 英 语 口 试, 成 绩 要 求 C 级 ( 含 C 级 ) 以 上 ; 其 他 无 英 语 口 试 的 省 ( 市 自 治 区 ), 不 作 要 求 学 业 水 平 等 级 要 求 : 在 广 东 省, 报 考 学 校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本 科 层 次 的 高 中 毕 业 生, 三 门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均 须 获 得 等 级 成 绩, 且 至 少 有 两 门 达 到 C 级 及 其 以 上 等 级 ; 报 考 学 校 美 术 类 音 乐 类 的 高 中 毕 业 生, 三 门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均 须 获 得 等 级 成 绩, 且 至 少 有 两 门 达 到 D 级 及 其 以 上 等 级 其 他 省 份 ( 市 自 治 区 ) 有 相 关 政 策 的 按 各 省 ( 市 自 治 区 ) 政 策 执 行, 无 相 关 政 策 的 不 作 要 求 学 校 公 共 外 语 教 学 为 英 语 语 种, 请 非 英 语 语 种 的 考 生 慎 重 填 报 第 二 十 五 条 美 术 类 专 业 广 东 省 外 考 生 取 得 生 源 所 在 省 ( 市 自 治 区 ) 美 术 类 联 考 合 格 证 ( 有 相 应 专 业 统 考 的 省 份 ), 高 考 文 化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在 生 源 所 在 省 ( 市 自 治 区 ) 美 术 类 专 业 录 取 批 次 最 低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并 取 得 学 校 专 业 校 考 合 格 证 前 提 下, 按 考 生 高 考 文 化 成 绩 40%, 校 考 专 业 成 绩 60% 的 比 例 合 成 综 合 分, 按 综 合 分 4
从 高 到 低, 择 优 录 取 ; 广 东 省 内 美 术 类 专 业 在 广 东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出 档 到 学 校 的 考 生 中, 按 考 生 高 考 文 化 成 绩 40%, 统 考 专 业 成 绩 60% 的 比 例 合 成 综 合 分, 按 综 合 分 从 高 到 低, 择 优 录 取 第 二 十 六 条 广 播 电 视 编 导 播 音 与 主 持 艺 术 专 业 考 生 取 得 生 源 所 在 省 同 类 专 业 联 考 合 格 证 ( 有 相 应 专 业 统 考 及 要 求 的 省 份 ), 高 考 文 化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在 生 源 所 在 省 ( 市 自 治 区 ) 以 上 两 个 专 业 录 取 批 次 最 低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并 取 得 学 校 专 业 校 考 合 格 证 前 提 下, 按 考 生 高 考 文 化 成 绩 40%, 校 考 专 业 成 绩 60% 的 比 例 合 成 综 合 分, 按 综 合 分 从 高 到 低, 择 优 录 取 第 二 十 七 条 以 上 各 艺 术 类 ( 美 术 类 音 乐 类 等 ) 专 业 凡 校 考 专 业 成 绩 为 生 源 所 在 省 第 一 名 获 得 生 源 所 在 省 专 业 统 考 合 格 证 ( 有 相 应 统 考 及 要 求 的 省 份 ) 高 考 文 化 课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在 生 源 所 在 省 艺 术 类 专 业 录 取 批 次 最 低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且 将 学 校 填 报 为 本 批 次 第 一 志 愿 的 考 生, 除 身 体 条 件 政 审 不 合 格 外, 学 校 原 则 上 优 先 给 予 录 取 第 二 十 八 条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报 考 及 录 取 规 则 : ( 一 ) 报 考 学 校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的 考 生, 需 参 加 学 校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 二 ) 学 校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分 为 以 下 三 类 : (1) 符 合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单 考 单 招 条 件 的 考 生, 在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中 成 绩 优 异, 并 符 合 学 校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项 目 发 展 需 要 的 考 生, 可 获 得 学 校 一 类 合 格 资 格 一 类 合 格 资 格 考 生 数 不 超 过 当 年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总 招 生 计 划 的 20% (2) 符 合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条 件 的 考 生, 在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中 成 绩 突 出, 确 有 培 养 前 途, 并 符 合 学 校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项 目 发 展 需 要 的 考 生, 可 获 得 学 校 二 类 合 格 资 格 二 类 合 格 资 格 考 生 数 不 超 过 当 年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总 招 生 计 划 的 30% 5
(3) 符 合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条 件 的 考 生, 在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中 成 绩 合 格, 并 符 合 学 校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项 目 发 展 需 要 的 考 生, 可 获 得 学 校 三 类 合 格 资 格 ( 三 )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录 取 规 则 : (1) 获 得 一 类 合 格 资 格 的 考 生, 可 不 参 加 高 考 文 化 课 统 一 考 试, 只 须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文 化 课 单 独 考 试 文 化 课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学 校 将 按 教 育 部 及 生 源 所 在 省 ( 市 自 治 区 )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录 取 (2) 获 得 二 类 合 格 资 格 的 考 生, 须 参 加 高 考 文 化 课 统 一 考 试, 高 考 文 化 课 成 绩 达 到 考 生 所 在 省 ( 市 自 治 区 ) 本 科 第 二 批 次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65% 者, 学 校 将 按 教 育 部 及 生 源 所 在 省 ( 市 自 治 区 )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录 取 (3) 获 得 三 类 合 格 资 格 的 考 生, 须 参 加 高 考 文 化 课 统 一 考 试, 高 考 文 化 课 成 绩 须 达 到 考 生 所 在 省 ( 市 自 治 区 ) 本 科 第 二 批 次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者, 学 校 将 按 教 育 部 及 生 源 所 在 省 ( 市 自 治 区 )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录 取 ( 四 ) 对 已 取 得 学 校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合 格 资 格 的 考 生, 若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要 求 提 交 所 需 材 料 原 件 的, 将 视 其 为 主 动 放 弃 学 校 当 年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合 格 资 格, 学 校 将 根 据 体 育 测 试 成 绩 并 结 合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项 目 发 展 需 要, 依 次 替 补 第 二 十 九 条 香 港 免 试 生 和 澳 门 保 送 生 的 录 取, 按 教 育 部 及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对 享 受 加 分 政 策 的 考 生, 可 按 各 省 ( 市 自 治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的 规 定 加 分 投 档, 但 录 取 专 业 时 以 实 际 分 数 为 准 在 高 考 实 际 总 分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优 先 录 取 政 策 照 顾 加 分 考 生 第 六 章 录 取 体 检 标 准 6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录 取 考 生 的 体 检 标 准 按 照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颁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03 3 号 ) 和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学 生 入 学 身 体 检 查 取 消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10 2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以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制 定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学 生 入 学 身 体 检 查 取 消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为 依 据, 对 新 生 进 行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复 查, 对 经 复 查 不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或 不 宜 就 读 已 录 取 专 业 者, 按 有 关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予 以 转 专 业 或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七 章 收 费 标 准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费 住 宿 费 等 费 用 的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广 东 省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学 费 标 准 : 根 据 专 业 分 为 每 生 每 学 年 4180 元 4730 元 10000 元 ( 详 见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 住 宿 费 : 佛 山 校 区 每 生 每 学 年 1300 元 ; 广 州 校 区, 按 住 宿 条 件 分 为 每 生 每 学 年 1000 元 1100 元 1300 元 1600 元, 以 上 住 宿 费 收 费 标 准 未 含 水 电 费 第 三 十 四 条 中 外 合 作 本 科 实 验 班 收 费 包 含 学 费 专 业 培 训 费 和 住 宿 费, 收 费 标 准 根 据 广 东 省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执 行 第 八 章 资 助 学 生 政 策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奖 学 金 勤 工 助 学 等 助 学 措 施 按 照 教 育 部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和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7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包 括 学 费 贷 款 和 生 活 费 贷 款, 贷 款 金 额 不 超 过 在 校 期 间 学 校 学 费 标 准 和 广 州 地 区 基 本 生 活 费 标 准, 学 生 可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奖 学 金 设 置 : 学 校 设 立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一 等 奖 学 金 3000 元, 二 等 奖 学 金 1500 元, 三 等 奖 学 金 750 元, 单 项 奖 学 金 300 元 勤 工 助 学 : 学 校 设 立 勤 工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有 多 种 岗 位 可 供 学 生 选 择, 学 生 可 以 通 过 课 余 时 间 勤 工 助 学, 获 得 工 作 报 酬 第 九 章 招 生 工 作 的 咨 询 监 督 与 申 诉 第 三 十 六 条 招 生 咨 询 及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部 门 :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仑 头 路 21 号 邮 政 编 码 :510320 咨 询 电 话 :020-84096844 电 子 邮 箱 :zsb@gdufe.edu.cn 学 校 网 址 :http://www.gdufe.edu.cn 招 生 网 址 :http://zsb.gdufe.edu.cn 第 三 十 七 条 招 生 工 作 的 监 督 与 申 诉 联 系 部 门 : 学 校 监 察 处 监 督 电 话 :020-84096824 传 真 :020-84096824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解 释 本 章 程 若 与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以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为 准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审 查 通 过, 适 用 于 学 校 2015 年 全 日 制 普 高 本 科 招 生 工 作,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