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二 一 五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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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第 十 章 第 十 一 章 第 十 二 章 第 十 三 章 第 十 四 章 总 则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 股 份 和 注 册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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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经 营 范 围 第 三 章 股 份 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 第 二 节 股 份 增 减 和 收 购 第 三 节 股 份 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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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1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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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2 立 法 會 2011 年 1 月 5 日 劉 慧 卿 議 員,J.P.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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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 国 中 冶 是 以 建 设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世 界 一 流 企 业 集 团 为 目 标, 以 工 程 承 包 装 备 制 造 资 源 开 发 及 房 地 产 开 发 为 主 业 的 多 专 业 跨 行 业 跨 国 经 营 的 特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在 今 后 的 五

目 錄 項 目 頁 次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編 號 封 面 1 - 目 錄 2 - 會 計 師 核 閱 報 告 3~ 4 -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5 - 合 併 損 益 表 6~ 7 - 合 併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 - -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8~ 9 - 合 併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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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BMG Corporation*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2009) 海 外 監 管 公 告 本 公 告 乃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按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 13.10B 條 發 出 茲 載 列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五 日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刊 登 之 2015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會 議 文 件, 僅 供 參 閱 承 董 事 會 命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姜 德 義 中 國 北 京,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五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執 行 董 事 為 姜 德 義 石 喜 軍 臧 峰 王 洪 軍 及 王 世 忠 ;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于 凱 軍 ; 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張 成 福 徐 永 模 葉 偉 明 及 王 光 進 * 僅 供 識 別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二 一 五 年 八 月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时 间 :2015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30 会 议 地 点 : 环 球 贸 易 中 心 D 座 22 层 第 六 会 议 室 会 议 议 程 : 1 主 持 人 宣 布 会 议 开 始, 提 议 计 票 人 和 监 票 人 2 审 议 关 于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自 查 报 告 的 议 案 3 审 议 关 于 相 关 主 体 出 具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承 诺 函 的 议 案 4 审 议 关 于 选 举 执 行 董 事 的 议 案 5 审 议 关 于 公 司 房 地 产 自 查 报 告 更 新 的 议 案 6 股 东 审 议 议 案, 针 对 议 案 提 问 7 解 释 投 票 程 序 8 股 东 投 票 表 决, 计 票 监 票 9 股 东 与 管 理 层 交 流 10 主 持 人 宣 读 会 议 决 议 11 参 会 董 事 监 事 及 董 事 会 秘 书 签 署 会 议 决 议 12 法 律 顾 问 宣 读 法 律 意 见 书 13 主 持 人 宣 布 会 议 结 束 出 席 人 员 :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列 席 人 员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 保 荐 人 律 师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议 案 目 录 一 关 于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自 查 报 告 的 议 案 1 二 关 于 相 关 主 体 出 具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承 诺 函 的 议 案 17 三 关 于 选 举 执 行 董 事 的 议 案 19 四 关 于 公 司 房 地 产 自 查 报 告 更 新 的 议 案 22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议 案 一 : 关 于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自 查 报 告 的 议 案 各 位 股 东 :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 发 布 的 调 整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并 购 重 组 涉 及 房 地 产 业 务 监 管 政 策 的 要 求,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17 号 )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53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主 席 令 第 72 号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市 场 监 管 完 善 商 品 住 房 预 售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房 [2010]53 号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本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已 完 工 在 建 及 拟 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用 地 和 商 品 房 开 发 过 程 中 是 否 涉 及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以 及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了 自 查, 并 出 具 了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请 各 位 股 东 予 以 审 议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附 件 :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1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 发 布 的 调 整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并 购 重 组 涉 及 房 地 产 业 务 监 管 政 策 的 要 求,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17 号, 以 下 简 称 国 办 17 号 文 )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53 号, 以 下 简 称 闲 置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主 席 令 第 72 号, 以 下 简 称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市 场 监 管 完 善 商 品 住 房 预 售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房 [2010]53 号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本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 以 下 简 称 报 告 期 ) 已 完 工 在 建 及 拟 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用 地 和 商 品 房 开 发 过 程 中 是 否 涉 及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以 及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了 自 查, 并 出 具 本 自 查 报 告 以 下 为 本 次 自 查 的 具 体 情 况 2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第 一 节 自 查 的 项 目 范 围 本 次 自 查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开 发 建 设 的 在 建 及 拟 建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同 时, 本 公 司 根 据 重 要 性 原 则, 对 本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主 要 已 完 工 且 未 售 完 项 目 进 行 了 自 查 经 本 公 司 自 查, 在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未 直 接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不 存 在 本 公 司 开 发 建 设 的 在 建 及 拟 建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或 已 完 工 且 未 售 完 项 目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已 完 工 且 未 售 完 在 建 及 拟 建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共 计 43 项, 其 中 已 完 工 且 未 售 完 项 目 共 9 项, 在 建 项 目 共 24 项, 拟 建 项 目 共 10 项 上 述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参 见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开 发 企 业 项 目 位 置 土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已 完 工 且 未 售 完 项 目 1 I 立 方 北 京 金 隅 置 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黄 村 镇 40,985.78 2 北 京 金 隅 程 远 房 地 产 开 发 西 三 旗 居 住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旗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金 隅 商 业 金 融 项 目 建 材 城 东 程 远 ) 33,678.73 3 北 京 金 隅 嘉 业 房 地 产 开 发 瑞 和 园 定 向 安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田 村 山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金 隅 置 房 项 目 南 路 嘉 业 ) 45,212.17 4 长 安 山 麓 金 隅 嘉 业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田 村 30,821.47 5 金 成 中 心 北 京 金 隅 大 成 开 发 有 限 公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翠 景 北 司 ( 以 下 简 称 金 隅 大 成 ) 里 36,701.79 丰 台 区 郭 公 庄 6 车 辆 段 项 目 四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花 乡 郭 金 隅 大 成 期 F2 公 建 混 公 庄 50,662.57 合 住 宅 项 目 7 金 隅 观 澜 时 代 金 隅 ( 杭 州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浙 江 省 杭 州 经 济 技 术 国 际 花 园 朗 轩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金 隅 杭 开 发 区 /89 号 地 块 州 ) 48,607.00 8 金 隅 观 澜 时 代 浙 江 省 杭 州 经 济 技 术 国 际 花 园 瀚 庭 金 隅 杭 州 开 发 区 /90 号 地 块 28,605.00 9 大 成 郡 成 都 金 隅 大 成 房 地 产 开 发 四 川 省 双 流 县 西 航 港 76,505.87 3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开 发 企 业 项 目 位 置 土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成 都 街 道 大 成 ) 在 建 项 目 朝 阳 区 朝 阳 北 路 ( 原 星 牌 建 1 材 制 品 厂 ) 朝 阳 区 朝 阳 北 路 与 东 B01 B02 B03 金 隅 嘉 业 五 环 交 叉 口 西 南 侧 原 地 块 二 类 居 星 牌 建 材 制 品 厂 用 地 住 中 小 学 合 56,021.17 校 托 幼 用 地 项 目 朝 阳 区 东 坝 单 2 店 二 类 居 住 金 隅 嘉 业 朝 阳 区 东 坝 单 店 110,279.42 小 学 用 地 项 目 3 西 三 旗 危 改 项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旗 目 二 期 ( 配 建 金 隅 程 远 建 材 城 公 共 租 赁 房 ) 83,810.58 4 朝 阳 新 城 D 组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坝 单 团 定 向 安 置 房 金 隅 嘉 业 店 项 目 66,748.13 5 房 山 项 目 北 京 金 隅 长 阳 嘉 业 房 地 产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房 山 新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城 78,062.72 6 金 隅 西 海 岸 金 隅 嘉 业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昌 平 新 城 东 沙 河 46,495.907 7 朝 阳 新 城 B 地 北 京 金 隅 朝 新 天 地 置 业 有 块 项 目 限 公 司 金 隅 嘉 业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坝 40,145.44 玻 璃 钢 制 品 厂 8 一 期 二 期 居 金 隅 嘉 业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梨 园 镇 233,866.349 住 项 目 9 土 桥 三 期 金 隅 嘉 业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梨 园 镇 29,562.00 10 嘉 和 园 ( 住 宅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东 沙 河 金 隅 嘉 业 与 公 建 ) 中 区 43,556.434 11 康 惠 园 定 向 安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双 桥 路 金 隅 嘉 业 置 房 项 目 双 柳 巷 209,432.41 12 青 岛 - 丽 港 城 金 隅 ( 青 岛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8,508.00 13 金 隅 时 代 城 内 蒙 古 金 隅 置 地 投 资 有 限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 含 金 隅 环 球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内 蒙 古 金 特 市 赛 罕 区 金 融 中 心 ) 隅 置 地 ) 150,052.40 14 金 隅 丽 港 城 内 蒙 古 金 隅 置 地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双 台 什 街 以 南 察 51,624.383 4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开 发 企 业 项 目 位 置 土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哈 尔 大 街 以 北 15 金 隅 大 城 山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路 北 区 唐 山 金 隅 巨 龙 房 地 产 开 发 北 新 道 以 南 大 城 路 以 有 限 公 司 东 165,916.23 16 金 隅 悦 城 金 隅 ( 天 津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东 丽 区 张 贵 庄 296,610.20 17 18 号 地 块 金 隅 杭 州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234,840.00 18 南 山 郡 重 庆 金 隅 大 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386,648.00 19 时 代 都 汇 重 庆 金 隅 大 成 山 水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茶 园 198,612.00 20 金 隅 田 员 外 / 杭 州 金 隅 山 墅 房 地 产 开 发 半 山 项 目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71,280.00 21 金 隅 中 北 镇 住 金 隅 丽 港 ( 天 津 ) 房 地 产 开 天 津 市 西 青 区 中 北 镇 宅 项 目 发 有 限 公 司 溪 秀 苑 南 侧 112,606.80 22 马 鞍 山 项 目 安 徽 省 马 鞍 山 市 花 山 金 隅 梦 城 ( 马 鞍 山 ) 房 地 产 路 西 侧 公 园 路 南 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佳 山 公 园 东 侧 82,902.57 23 西 溪 里 海 口 大 成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海 甸 溪 北 岸 中 段 107,842.17 24 南 京 建 邺 区 兴 金 隅 南 京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隆 大 街 北 侧 公 司 兴 隆 大 街 北 侧 A2 项 目 57,522.21 拟 建 项 目 1 北 京 张 郭 庄 项 北 京 金 隅 房 地 置 业 有 限 公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长 辛 店 目 司 张 郭 庄 地 区 89,448.00 2 油 毡 厂 项 目 金 隅 嘉 业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久 敬 庄 甲 1 号 131,100.00 3 西 郊 砂 石 厂 西 区 项 目 金 隅 嘉 业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田 村 84,583.462 4 南 口 项 目 金 隅 嘉 业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南 口 镇 40,891.00 5 宝 华 家 园 二 期 金 隅 嘉 业 北 京 市 崇 文 区 沙 子 口 宝 华 东 里 8,690.41 6 上 海 嘉 定 项 目 上 海 金 隅 大 成 房 地 产 开 发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菊 园 新 有 限 公 司 区 112,282.90 7 宁 波 姚 江 船 闸 宁 波 金 隅 大 成 房 地 产 开 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项 目 有 限 公 司 姚 江 大 闸 东 南 侧 23,669.00 8 金 隅 学 府 / 钱 江 杭 州 金 隅 观 潮 房 地 产 开 发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新 城 项 目 有 限 公 司 钱 江 新 城 18,409.00 9 成 都 武 侯 项 目 成 都 大 成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70,217.01 5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开 发 企 业 项 目 位 置 土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顺 江 村 六 组 高 碑 村 三 组 铁 佛 村 二 组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10 青 岛 镇 江 路 项 延 吉 路 以 南 镇 江 路 以 金 隅 嘉 业 目 东 江 都 路 以 西 规 划 46,159.40 北 仲 路 以 北 注 : 土 地 面 积 列 载 明 的 土 地 面 积 为 对 应 项 目 取 得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或 房 地 产 权 证 ) 上 记 载 的 土 地 面 积 ; 就 未 取 得 相 应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的 项 目, 则 在 土 地 面 积 列 载 明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中 记 载 的 土 地 面 积 ; 油 毡 厂 项 目 的 土 地 面 积 为 该 项 目 取 得 的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上 记 载 的 土 地 面 积 6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第 二 节 关 于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自 查 一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3 号 ) 第 ( 六 ) 条 规 定 : 土 地 闲 置 满 两 年 依 法 应 当 无 偿 收 回 的, 坚 决 无 偿 收 回, 重 新 安 排 使 用 ; 不 符 合 法 定 收 回 条 件 的, 也 应 采 取 改 变 用 途 等 价 置 换 安 排 临 时 使 用 纳 入 政 府 储 备 等 途 径 及 时 处 置 充 分 利 用 土 地 闲 置 满 一 年 不 满 两 年 的, 按 出 让 或 划 拨 土 地 价 款 的 20% 征 收 土 地 闲 置 费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进 行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必 须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动 工 开 发 期 限 开 发 土 地 超 过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满 一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可 以 征 收 相 当 于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下 的 土 地 闲 置 费 ; 满 二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可 以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 但 是,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政 府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行 为 或 者 动 工 开 发 必 需 的 前 期 工 作 造 成 动 工 开 发 迟 延 的 除 外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1]1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对 已 供 房 地 产 用 地, 超 过 两 年 没 有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进 行 开 工 建 设 的, 必 须 及 时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并 处 以 闲 置 一 年 以 上 罚 款 闲 置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闲 置 土 地, 是 指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超 过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或 者 划 拨 决 定 书 约 定 规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满 一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已 动 工 开 发 但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占 应 动 工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总 面 积 不 足 三 分 之 一 或 者 已 投 资 额 占 总 投 资 额 不 足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中 止 开 发 建 设 满 一 年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也 可 以 认 定 为 闲 置 土 地 第 八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属 于 政 府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行 为 造 成 动 工 开 发 延 迟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应 当 向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土 地 闲 置 原 因 说 明 材 料, 经 审 核 属 实 的,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和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处 置 :( 一 ) 因 未 按 照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或 者 划 拨 决 定 书 约 定 规 定 的 期 限 条 件 将 土 地 交 付 7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给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致 使 项 目 不 具 备 动 工 开 发 条 件 的 ;( 二 ) 因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依 法 修 改, 造 成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不 能 按 照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或 者 划 拨 决 定 书 约 定 规 定 的 用 途 规 划 和 建 设 条 件 开 发 的 ;( 三 ) 因 国 家 出 台 相 关 政 策, 需 要 对 约 定 规 定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条 件 进 行 修 改 的 ;( 四 ) 因 处 置 土 地 上 相 关 群 众 信 访 事 项 等 无 法 动 工 开 发 的 ;( 五 ) 因 军 事 管 制 文 物 保 护 等 无 法 动 工 开 发 的 ;( 六 ) 政 府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其 他 行 为 因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土 地 闲 置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因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情 形 造 成 土 地 闲 置 的,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与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协 商, 选 择 下 列 方 式 处 置 :( 一 ) 延 长 动 工 开 发 期 限 ;( 二 ) 调 整 土 地 用 途 规 划 条 件 ;( 三 ) 由 政 府 安 排 临 时 使 用 ;( 四 ) 协 议 有 偿 收 回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 五 ) 置 换 土 地 ;( 六 )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还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其 他 处 置 方 式 除 前 款 第 四 项 规 定 外, 动 工 开 发 时 间 按 照 新 约 定 规 定 的 时 间 重 新 起 算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闲 置 土 地, 依 照 本 条 规 定 的 方 式 处 置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与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应 当 拟 订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方 案,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闲 置 土 地 设 有 抵 押 权 的,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在 拟 订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方 案 时,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相 关 抵 押 权 人 二 具 体 自 查 结 果 经 自 查, 本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拟 建 项 目 中 如 下 项 目 存 在 超 过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满 两 年 未 动 工 的 情 况 :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宝 华 家 园 二 期 项 目 尚 未 动 工 建 设 根 据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政 府 和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住 房 和 城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的 确 认 并 经 本 公 司 自 查, 宝 华 家 园 二 期 延 期 动 工 系 未 完 成 拆 迁 工 作 等 非 本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能 控 制 的 原 因 所 致 本 公 司 及 金 隅 嘉 业 一 直 努 力 与 各 主 管 部 门 沟 通 协 调, 积 极 筹 措 合 适 的 拆 迁 安 置 房 源 本 公 司 认 为, 宝 华 家 园 二 期 逾 期 开 工 的 情 况 符 合 闲 置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因 政 府 原 因 尚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情 形 经 自 查,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及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不 存 在 被 国 土 资 源 8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部 门 认 定 为 闲 置 土 地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因 闲 置 土 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况 ;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及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在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因 闲 置 土 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9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第 三 节 关 于 是 否 存 在 炒 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自 查 一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用 地 和 建 设 管 理 调 控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0]151 号 ) 第 六 条 第 ( 一 ) 款 规 定 : 严 格 查 处 囤 地 炒 地 闲 置 土 地 行 为 对 未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土 地 转 让 条 件 转 让 房 地 产 用 地 等 囤 地 炒 地 的 行 为, 要 及 时 依 法 依 规 严 肃 查 处, 应 当 依 法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罚 款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转 让 房 地 产 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 ) 按 照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已 经 支 付 全 部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并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 二 ) 按 照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开 发, 属 于 房 屋 建 设 工 程 的, 完 成 开 发 投 资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上, 属 于 成 片 开 发 土 地 的, 形 成 工 业 用 地 或 者 其 他 建 设 用 地 条 件 转 让 房 地 产 时 房 屋 已 经 建 成 的, 还 应 当 持 有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1]1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要 依 法 查 处 非 法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行 为,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建 设 投 资 达 不 到 25% 以 上 的 ( 不 含 土 地 价 款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让 土 地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土 地 开 发 项 目 二 具 体 自 查 结 果 经 自 查,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及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不 存 在 因 炒 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况 ;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及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在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因 炒 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不 存 在 违 反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而 转 让 房 地 产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行 为, 不 存 在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所 界 定 的 炒 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10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第 四 节 关 于 是 否 存 在 捂 盘 惜 售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自 查 一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0]4 号 ) 第 ( 七 ) 条 规 定 : 已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要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一 次 性 公 开 全 部 房 源,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价 格, 明 码 标 价 对 外 销 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市 场 监 管 完 善 商 品 住 房 预 售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房 [2010]53 号 ) 第 ( 一 ) 条 规 定 :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要 在 10 日 内 一 次 性 公 开 全 部 准 售 房 源 及 每 套 房 屋 价 格, 并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价 格, 明 码 标 价 对 外 销 售 第 ( 二 ) 条 规 定 : 对 已 经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对 外 公 开 销 售 或 未 将 全 部 准 售 房 源 对 外 公 开 销 售, 以 及 故 意 采 取 畸 高 价 格 销 售 或 通 过 签 订 虚 假 商 品 住 房 买 卖 合 同 等 方 式 人 为 制 造 房 源 紧 张 的 行 为, 要 严 肃 查 处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决 遏 制 部 分 城 市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10 号 ) 第 ( 九 ) 条 规 定 : 对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或 者 办 理 现 房 销 售 备 案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要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一 次 性 公 开 全 部 销 售 房 源, 并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价 格 明 码 标 价 对 外 销 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房 地 产 经 纪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房 地 产 交 易 秩 序 的 通 知 ( 建 房 [2011]68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照 商 品 房 预 ( 销 ) 售 方 案 和 申 报 价 格 对 外 销 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发 布 商 品 房 销 售 明 码 标 价 规 定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检 [2011]548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 对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或 者 办 理 现 房 销 售 备 案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商 品 房 经 营 者 要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一 次 性 公 开 全 部 销 售 房 源, 并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价 格 明 码 标 价 对 外 销 售 国 办 17 号 文 第 五 条 规 定 : 继 续 严 格 执 行 商 品 房 销 售 明 码 标 价 一 房 一 价 规 定,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价 格 对 外 销 售 11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二 具 体 自 查 结 果 经 查 询 相 关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物 价 部 门 网 站,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及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不 存 在 因 捂 盘 惜 售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物 价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况 ; 经 自 查,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及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在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因 捂 盘 惜 售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及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不 存 在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所 界 定 的 捂 盘 惜 售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12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第 五 节 关 于 是 否 存 在 哄 抬 房 价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自 查 一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建 设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做 好 稳 定 住 房 价 格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5]26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对 虚 构 买 卖 合 同, 囤 积 房 源 ; 发 布 不 实 价 格 和 销 售 进 度 信 息, 恶 意 哄 抬 房 价, 诱 骗 消 费 者 争 购 ; 以 及 不 履 行 开 工 时 间 竣 工 时 间 销 售 价 格 ( 位 ) 和 套 型 面 积 控 制 性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的, 当 地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要 将 以 上 行 为 记 入 房 地 产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公 开 予 以 曝 光 对 一 些 情 节 严 重 性 质 恶 劣 的, 建 设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要 及 时 依 法 从 严 处 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0]4 号 ) 第 ( 七 ) 条 规 定 : 已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要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一 次 性 公 开 全 部 房 源,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价 格, 明 码 标 价 对 外 销 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市 场 监 管 完 善 商 品 住 房 预 售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房 [2010]53 号 ) 第 ( 一 ) 条 规 定 :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要 在 10 日 内 一 次 性 公 开 全 部 准 售 房 源 及 每 套 房 屋 价 格, 并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价 格, 明 码 标 价 对 外 销 售 第 ( 二 ) 条 规 定 : 严 肃 查 处 捂 盘 惜 售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各 地 要 加 大 对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对 已 经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对 外 公 开 销 售 或 未 将 全 部 准 售 房 源 对 外 公 开 销 售, 以 及 故 意 采 取 畸 高 价 格 销 售 或 通 过 签 订 虚 假 商 品 住 房 买 卖 合 同 等 方 式 人 为 制 造 房 源 紧 张 的 行 为, 要 严 肃 查 处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决 遏 制 部 分 城 市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10 号 ) 第 ( 九 ) 条 规 定 : 对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或 者 办 理 现 房 销 售 备 案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要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一 次 性 公 开 全 部 销 售 房 源, 并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价 格 明 码 标 价 对 外 销 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房 地 产 经 纪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房 地 产 交 易 秩 序 的 通 知 ( 建 房 [2011]68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照 商 品 房 预 ( 销 ) 售 方 案 和 申 报 价 格 对 外 销 售 13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发 布 商 品 房 销 售 明 码 标 价 规 定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检 [2011]548 号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对 已 销 售 的 房 源, 商 品 房 经 营 者 应 当 予 以 明 确 标 示 如 果 同 时 标 示 价 格 的, 应 当 标 示 所 有 已 销 售 房 源 的 实 际 成 交 价 格 国 办 17 号 文 第 五 条 规 定 : 继 续 严 格 执 行 商 品 房 销 售 明 码 标 价 一 房 一 价 规 定,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价 格 对 外 销 售 二 具 体 自 查 结 果 经 自 查,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及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不 存 在 因 哄 抬 房 价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物 价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况 ;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及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在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因 哄 抬 房 价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及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不 存 在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所 界 定 的 哄 抬 房 价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14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第 六 节 自 查 结 论 综 上 所 述, 本 公 司 认 为,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被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认 定 为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捂 盘 惜 售 及 哄 抬 房 价 的 情 形, 未 因 前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亦 不 存 在 因 前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15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之 盖 章 页 )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6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议 案 二 : 关 于 相 关 主 体 出 具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承 诺 函 的 议 案 各 位 股 东 :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金 隅 股 份 ) 拟 通 过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朝 阳 区 朝 阳 北 路 ( 原 星 牌 建 材 制 品 厂 )B01 B02 B03 地 块 二 类 居 住 中 小 学 合 校 托 幼 用 地 项 目 等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和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调 整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并 购 重 组 涉 及 房 地 产 业 务 监 管 政 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北 京 金 隅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就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相 关 事 项 出 具 承 诺,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一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相 关 事 项 的 承 诺 函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已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地 披 露 了 金 隅 股 份 在 报 告 期 内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情 况, 金 隅 股 份 在 自 查 范 围 内 不 存 在 被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认 定 为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捂 盘 惜 售 及 哄 抬 房 价 的 情 形, 未 因 前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亦 不 存 在 因 前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如 金 隅 股 份 在 自 查 范 围 内 因 存 在 未 披 露 的 土 地 闲 置 和 炒 地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给 金 隅 股 份 和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二 北 京 金 隅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相 关 事 项 的 承 诺 函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已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地 披 露 了 金 隅 股 份 在 报 告 期 内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情 况, 金 隅 股 份 在 自 查 范 围 内 不 存 在 被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认 定 为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17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捂 盘 惜 售 及 哄 抬 房 价 的 情 形, 未 因 前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亦 不 存 在 因 前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如 金 隅 股 份 在 自 查 范 围 内 因 存 在 未 披 露 的 土 地 闲 置 和 炒 地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给 金 隅 股 份 和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请 各 位 股 东 予 以 审 议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18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议 案 三 : 关 于 选 举 执 行 董 事 的 议 案 各 位 股 东 : 根 据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 北 京 金 隅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临 时 提 案,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 规 定, 拟 选 举 张 建 利 先 生 为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任 期 与 本 届 董 事 会 任 期 一 致 请 各 位 股 东 予 以 审 议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附 件 : 张 建 利 先 生 简 历 - 1-19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附 件 : 张 建 利 先 生 简 历 张 建 利, 男, 汉 族,1965 年 8 月 出 生, 现 年 49 岁, 籍 贯 河 北 宁 晋, 中 共 党 员,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政 工 师 1982 年 6 月 毕 业 于 北 京 市 昌 平 第 二 中 学, 同 年 在 北 京 运 输 公 司 六 场 参 加 工 作,1985 年 8 月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1998 年 7 月 毕 业 于 北 京 市 委 党 校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现 任 北 京 金 隅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党 委 常 委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980.09-1982.06 北 京 市 昌 平 二 中 学 生 1982.06-1982.11 北 京 运 输 公 司 六 场 工 人 1982.11-1985.12 解 放 军 88734 部 队 战 士 1985.12-1990.09 北 京 市 昌 平 县 党 史 办 干 事 1990.09-1991.09 北 京 市 昌 平 县 沙 河 镇 工 业 企 业 总 公 司 外 经 办 主 任 1991.09-1993.11 北 京 市 昌 平 县 沙 河 镇 工 业 企 业 总 公 司 副 经 理 1993.11-1994.02 北 京 市 昌 平 县 马 池 口 镇 党 委 副 书 记 1994.02-1999.01 北 京 市 昌 平 县 委 常 委 宣 传 部 部 长 ( 其 间 :1995.09-1998.07 在 北 京 市 委 党 校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在 职 研 究 生 学 习 ) 1999.01-1999.12 北 京 市 昌 平 县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任 工 委 书 记 1999.12-2000.09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任 工 委 书 记 2000.09-2003.12 中 共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委 常 委 宣 传 部 部 长 2003.12-2009.08 北 京 市 大 成 房 地 产 开 发 总 公 司 副 经 理 经 理 2009.08-2009.11 北 京 金 隅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会 副 主 席 2009.11-2011.12 北 京 金 隅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11.12-2012.07 北 京 金 隅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北 京 市 对 口 支 援 和 经 济 合 作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新 疆 和 田 指 挥 部 党 委 委 员 ( 副 局 级 ), 新 疆 生 - 2-20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十 四 师 党 委 常 委 副 师 长 ( 援 疆 ) 2012.07-2014.01 北 京 市 对 口 支 援 和 经 济 合 作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新 疆 和 田 指 挥 部 党 委 委 员 ( 副 局 级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十 四 师 党 委 常 委 副 师 长 ( 援 疆 ) 2014.01-2015.02 北 京 市 对 口 支 援 和 经 济 合 作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新 疆 和 田 指 挥 部 党 委 委 员 副 指 挥 ( 副 局 级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十 四 师 党 委 常 委 副 师 长 ( 援 疆 ) 2015.02-2015.05 北 京 金 隅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党 委 常 委 2015.05 至 今 北 京 金 隅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党 委 常 委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3-21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议 案 四 : 关 于 公 司 房 地 产 自 查 报 告 更 新 的 议 案 各 位 股 东 :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 通 过 关 于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自 查 报 告 的 议 案, 公 司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对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已 完 工 在 建 及 拟 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用 地 和 商 品 房 开 发 过 程 中 是 否 涉 及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以 及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了 自 查, 出 具 了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并 提 请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根 据 公 司 2015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工 作 安 排, 现 拟 对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的 报 告 期 范 围 及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更 新, 即 将 报 告 期 由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更 新 为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具 体 情 况 请 参 见 附 件 请 各 位 股 东 予 以 审 议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附 件 :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自 查 报 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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