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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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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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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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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法 计 价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公 司 与 N 公 司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由 A 公 司 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 向 N 公 司 销 售 计 算 机 5000 台, 每 台 1.2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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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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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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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机 制 年 满 75 岁 的 人 士 申 请 后 通 过 广 域 联 合 认 定 患 有 一 定 残 疾 的 65 岁 至 74 岁 人 士 将 加 入 2016 年 6 月 东 京 都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1

目 录 对 制 度 有 不 明 之 处 时, 敬 请 使 用 本 手 册 3 1. 何 谓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3 2. 保 险 证 4 3. 前 往 医 疗 机 构 等 看 病 时 的 自 费 负 担 比 例 5 4. 自 费 负 担 的 限 额 ( 高 额 疗 养 费 等 ) 6 5. 医 疗 费 退 回 时 11 6. 整 骨 院 接 骨 院 ( 柔 道 修 复 ) 的 正 确 就 诊 方 法 12 7. 根 据 医 生 指 示 转 院 时 的 移 送 费 用 ( 支 付 移 送 费 ) 13 8. 被 保 险 者 死 亡 时 ( 丧 葬 费 ) 14 9. 遭 遇 交 通 事 故 等 时 14 10. 健 康 检 查 的 通 知 14 11. 保 险 费 15 12. 医 疗 费 的 现 状 20 13. 制 度 的 运 营 20 2

广 域 联 合 咨 询 中 心 对 制 度 有 不 明 之 处 时, 敬 请 使 用 本 手 册 电 话 号 码 0570-086-519 平 日 上 午 9 点 至 下 午 5 点 为 了 正 确 了 解 提 问 内 容 和 要 求 等, 维 持 并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通 话 内 容 将 会 录 音 PHS IP 电 话 等 拨 打 电 话 号 码 03-3222-4496 传 真 号 码 0570-086-075 电 子 邮 箱 call@tokyo-kouikicenter.jp 传 真 邮 件 为 24 小 时 受 理 具 体 的 保 险 费 额 等 包 含 个 人 信 息 的 内 容, 由 居 住 地 区 市 町 村 的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担 当 窗 口 回 答 敬 请 访 问 广 域 联 合 的 主 页 请 输 入 東 京 いきいきネット 检 索 1. 何 谓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该 医 疗 制 度 以 年 满 75 岁 65 岁 至 74 岁 并 患 有 一 定 残 疾 的 人 士 为 对 象 无 日 本 国 籍 时, 在 留 期 间 超 过 3 月, 在 东 京 都 内 进 行 了 住 民 基 本 台 帐 登 记 的 人 士 也 属 于 对 象 到 75 岁 生 日 时, 以 前 加 入 的 医 疗 保 险 ( 国 保 健 康 保 险 共 济 等 ) 将 自 动 转 为 东 京 都 的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被 保 险 者, 不 需 要 办 理 加 入 手 续 3

65 岁 至 74 岁 并 患 有 一 定 残 疾 的 人 士, 经 申 请 且 通 过 广 域 联 合 认 定 的 当 天 可 加 入 希 望 加 入 的 人 士, 请 提 交 可 确 认 残 疾 状 态 的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爱 心 手 册 精 神 残 疾 者 保 健 福 利 手 册 或 国 民 年 金 证 书 记 载 有 个 人 编 号 的 通 知 卡 等 资 料, 在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申 请 本 申 请 不 对 以 往 经 历 追 溯 认 定 认 定 后 以 前 加 入 的 医 疗 保 险 请 尽 快 办 理 退 出 手 续 74 岁 之 前 可 撤 回 残 疾 认 定, 但 不 可 对 以 往 经 历 追 溯 撤 回 常 见 问 答 Q: 本 人 年 满 75 岁 后,74 岁 以 下 的 配 偶 者 保 险 将 如 何 变 化? A: 若 夫 妇 加 入 了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本 人 将 加 入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配 偶 者 继 续 适 用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本 人 不 需 要 办 理 加 入 手 续 本 人 若 加 入 了 公 司 的 健 康 保 险 并 抚 养 有 配 偶 者 时, 本 人 加 入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后 配 偶 者 以 前 加 入 的 保 险 将 丧 失 资 格 因 此, 配 偶 者 需 要 重 新 办 理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等 手 续 请 先 向 公 司 咨 询 退 出 手 续 的 相 关 事 宜 Q: 若 领 取 了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是 否 均 属 于 残 疾 认 定 的 对 象? A: 残 疾 认 定 的 对 象 为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1 级 至 3 级 以 及 4 级 的 部 分 内 容 4 级 的 部 分 内 容 是 指 下 肢 残 疾 4 级 1 号 ( 双 下 肢 的 所 有 脚 趾 缺 失 ) 下 肢 残 疾 4 级 3 号 ( 一 侧 下 肢 的 下 腿 缺 少 1/2 以 上 ) 下 肢 残 疾 4 级 4 号 ( 一 侧 下 肢 的 功 能 存 在 显 著 障 碍 ) 以 及 声 音 语 言 功 能 障 碍 2. 保 险 证 保 险 证 向 每 位 被 保 险 者 发 放 在 医 院 接 受 医 疗 等 时 请 务 必 出 示 4

年 满 75 岁 的 人 士, 将 在 生 日 前 由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通 过 简 易 挂 号 信 方 式 寄 送 保 险 证 长 期 不 在 家 时, 请 与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联 系 保 险 证 每 2 年 更 新 保 险 证 由 橙 色 变 为 藤 色, 将 在 2016 年 7 月 内 邮 寄 上 门 有 效 期 限 截 止 到 2018 年 7 月 31 日 因 每 年 8 月 的 定 期 判 定 和 所 得 更 正 导 致 自 费 负 担 比 例 发 生 变 化 时, 即 便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也 将 寄 送 新 的 保 险 证 以 前 使 用 的 保 险 证 请 务 必 退 还 至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自 费 负 担 比 例 变 更 后, 若 继 续 使 用 变 更 前 的 保 险 证, 或 因 迁 出 丧 失 东 京 都 的 被 保 险 者 资 格 但 继 续 使 用 东 京 都 的 保 险 证 时, 需 要 缴 纳 医 疗 费 的 差 额 部 分 或 办 理 报 销 费 用 的 退 还 手 续, 敬 请 注 意 保 险 证 遗 失 脏 污 时, 请 在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办 理 新 保 险 证 的 领 取 手 续 办 理 手 续 时, 需 要 提 交 护 照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等 本 人 身 份 的 确 认 资 料 以 及 可 确 认 个 人 编 号 的 通 知 卡 等 3. 前 往 医 疗 机 构 等 看 病 时 的 自 费 负 担 比 例 医 疗 机 构 等 窗 口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自 费 负 担 比 例 方 面, 等 同 于 在 职 所 得 的 人 士 为 30%, 其 余 人 士 为 10% 等 同 于 在 职 所 得 是 指 同 一 家 庭 的 被 保 险 者 中, 住 民 税 课 税 所 得 有 不 低 于 145 万 日 元 的 人 但 获 得 残 疾 认 定, 在 1945 年 ( 昭 和 20 年 )1 月 2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被 保 险 者, 若 本 人 和 同 一 家 庭 的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被 保 险 者 保 险 费 课 税 所 得 合 计 不 超 过 210 万 日 元 时, 负 担 10% 比 例 此 外, 住 民 税 课 税 所 得 虽 然 不 低 于 145 万 日 元, 但 满 足 以 下 收 入 条 件, 向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进 行 了 标 准 收 入 额 适 用 申 请 并 通 过 认 定 后, 从 申 请 日 的 次 月 起 变 更 为 负 担 10% 比 例 5

(1)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被 保 险 者 在 家 庭 中 为 一 人, 上 年 收 入 未 满 383 万 日 元 时 若 收 入 在 383 万 日 元 以 上, 同 一 家 庭 中 有 70 岁 至 74 岁 的 人, 其 与 被 保 险 者 的 收 入 合 计 额 未 满 520 万 日 元 时, 也 负 担 10% 比 例 (2)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被 保 险 者 在 家 庭 中 为 二 人 以 上, 上 年 收 入 合 计 额 未 满 520 万 日 元 时 本 标 准 收 入 额 适 用 申 请 需 要 每 年 进 行 办 理 手 续 时, 需 要 提 交 护 照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等 可 确 认 本 人 身 份 的 资 料 以 及 可 确 认 个 人 编 号 的 通 知 卡 等 4. 自 费 负 担 的 限 额 医 疗 费 金 额 较 大 时 ( 高 额 疗 养 费 ) 月 初 至 月 末 的 1 个 月 自 费 负 担 额 金 额 较 大 时, 只 需 自 费 负 担 规 定 的 金 额 ( 参 照 7 页 医 疗 费 的 自 费 负 担 限 额 参 照 ), 超 出 的 金 额 将 退 还 自 费 负 担 额 由 在 多 家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的 费 用 或 住 院 和 门 诊 的 负 担 额 合 并 计 算 家 庭 中 有 多 个 被 保 险 者 时 自 费 负 担 额 以 家 庭 合 计 退 款 时 可 不 必 事 先 申 请, 在 诊 疗 月 大 致 4 个 月 后, 由 广 域 联 合 寄 送 申 请 书 办 理 手 续 时, 需 要 提 交 护 照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等 可 确 认 本 人 身 份 的 资 料 以 及 可 确 认 个 人 编 号 的 通 知 卡 等 一 经 申 请 后 将 登 记 汇 款 账 户, 下 次 以 后 不 必 申 请 可 直 接 汇 入 账 户 6

医 疗 费 的 自 费 负 担 限 额 以 下 为 所 得 分 类 : 门 诊 ( 每 个 人 ) 限 额 门 诊 + 住 院 ( 每 个 家 庭 ) 的 限 额 等 同 于 在 职 所 得 ( 负 担 30%) 的 人 士 : 最 多 4 万 4,400 日 元 全 额 医 疗 费 超 过 26 万 7,000 日 元 时, 最 大 为 超 出 部 分 的 1% 加 上 8 万 100 日 元 的 金 额 过 去 12 个 月 间 有 4 次 以 上 支 付 高 额 疗 养 费 时, 第 4 次 以 后 最 多 为 4 万 4,400 日 元 ( 适 用 于 多 次 ) 但 门 诊 ( 每 个 人 ) 的 限 额 支 付 不 包 含 适 用 于 多 次 的 情 况 普 通 ( 负 担 10%) 人 士 : 最 多 1 万 2,000 日 元 最 多 4 万 4,400 日 元 分 类 Ⅱ( 负 担 10%) 的 人 士 : 最 多 8,000 日 元 最 多 2 万 4,600 日 元 分 类 Ⅰ( 负 担 10%) 的 人 士 : 最 多 8,000 日 元 最 多 1 万 5,000 日 元 分 类 Ⅱ 的 人 士 是 指 所 有 家 庭 成 员 为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的 对 象, 且 不 属 于 分 类 Ⅰ 分 类 Ⅰ 的 人 士 是 指 属 于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家 庭, 所 有 家 庭 成 员 的 年 金 收 入 不 超 过 80 万 日 元, 没 有 其 他 收 入 的 人 士 ; 或 属 于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家 庭, 接 受 老 龄 福 利 年 金 的 人 士 入 院 时 餐 费 和 不 属 于 保 险 对 象 的 差 额 床 位 费 等 不 予 退 款 月 内 迎 来 75 岁 生 日 时, 限 出 生 月 份 (1 日 出 生 的 人 士 除 外 ) 内, 其 之 前 加 入 的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加 入 的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双 方 限 额 分 别 减 半 医 疗 保 险 和 看 护 保 险 合 计 的 自 费 负 担 限 额 ( 高 额 看 护 合 计 疗 养 费 ) 家 庭 1 年 间 ( 每 年 8 月 1 日 至 次 年 7 月 31 日 ) 的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自 费 负 担 金 额 和 看 护 保 险 的 利 用 者 负 担 金 额 合 计 超 出 家 庭 自 费 负 担 的 7

限 额 时, 可 分 别 申 请 适 用 医 疗 保 险 和 看 护 保 险 的 退 款 制 度 办 理 手 续 时, 需 要 提 交 护 照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等 本 人 身 份 的 确 认 资 料 以 及 可 确 认 个 人 编 号 的 通 知 卡 等 医 疗 保 险 + 看 护 保 险 的 合 计 自 费 负 担 限 额 ( 年 额 ) 以 下 的 所 得 分 类 : 限 额 顺 序 等 同 于 在 职 所 得 的 人 士 :67 万 日 元 普 通 人 士 :56 万 日 元 分 类 Ⅱ 的 人 士 :31 万 日 元 分 类 Ⅰ 的 人 士 :19 万 日 元 入 住 普 通 病 房 时 的 餐 费 入 住 普 通 病 房 时 每 餐 的 餐 费 自 费 负 担 比 例 按 照 以 下 的 标 准 负 担 额 执 行 餐 费 的 标 准 负 担 额 ( 普 通 病 房 时 ) 以 下 的 所 得 分 类 : 每 餐 餐 费 顺 序 等 同 于 在 职 所 得 的 人 士 和 普 通 人 士 :360 日 元 分 类 Ⅱ 的 人 士 过 去 12 个 月 的 入 院 天 数 在 90 日 以 内 :210 日 元 分 类 Ⅱ 的 人 士 过 去 12 个 月 的 入 院 天 数 超 过 90 日 ( 属 于 长 期 入 院 ): 160 日 元 分 类 Ⅰ 的 人 士 :100 日 元 8

分 类 Ⅱ 的 人 士 过 去 12 个 月 的 入 院 天 数 超 过 90 日 ( 其 他 健 康 保 险 的 加 入 期 间 若 持 有 相 当 于 分 类 Ⅱ 的 减 额 认 定 证, 则 可 拉 通 计 算 ) 时, 请 向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提 交 注 明 有 入 院 天 数 的 医 院 账 单 和 收 据 等 资 料 申 请 日 的 次 月 1 日 开 始 执 行 长 期 入 院 的 标 准, 并 支 付 申 请 日 至 月 末 的 差 额 等 同 于 在 职 所 得 的 人 士 和 普 通 人 士 : 截 止 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为 每 餐 260 日 元 指 定 疑 难 病 症 患 者 的 人 士 维 持 每 餐 260 日 元 标 准 2015 年 4 月 1 日 以 前 至 2016 年 4 月 1 日 持 续 入 住 精 神 病 院 的 患 者, 目 前 维 持 每 餐 260 日 元 的 标 准 入 住 疗 养 院 时 的 餐 费 等 入 住 疗 养 院 时 的 餐 费 和 居 住 费 自 费 负 担 比 例 按 照 以 下 的 标 准 负 担 额 执 行 入 院 治 疗 必 要 性 高 的 人 士 ( 人 工 呼 吸 器 官 需 要 静 脉 营 养 的 人 士 及 疑 难 病 症 患 者 等 ) 按 照 8 页 入 住 普 通 病 房 的 餐 费 标 准 执 行 餐 费 居 住 费 的 标 准 负 担 额 ( 疗 养 院 ) 以 下 的 所 得 分 类 : 每 餐 餐 费 每 天 居 住 费 的 顺 序 等 同 于 在 职 所 得 的 人 士 和 普 通 人 士 :460 日 元 320 日 元 分 类 Ⅱ 的 人 士 :210 日 元 320 日 元 分 类 Ⅰ 的 人 士 :130 日 元 320 日 元 领 取 高 龄 福 利 年 金 的 人 士 ;100 日 元 0 日 元 另 外, 等 同 于 在 职 所 得 的 人 士 和 普 通 人 士 的 餐 费 根 据 保 险 医 疗 机 构 的 设 施 标 准 有 可 能 为 420 日 元 9

限 额 适 用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家 庭 所 有 成 员 为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对 象 时, 在 医 疗 机 构 窗 口 出 示 限 额 适 用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后, 可 减 少 属 于 保 险 部 分 的 医 疗 费 自 费 负 担 限 额 和 入 院 时 的 餐 费 请 向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申 请 通 过 认 定 后 即 可 领 取 限 额 适 用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以 前 加 入 的 医 疗 保 险 领 取 了 限 额 适 用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的 人 士, 在 新 加 入 东 京 都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时, 需 要 重 新 申 请 办 理 手 续 时, 需 要 提 交 护 照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等 本 人 身 份 的 确 认 资 料 以 及 可 确 认 个 人 编 号 的 通 知 卡 等 特 定 疾 病 疗 养 证 因 特 定 疾 病 需 要 长 期 接 受 高 额 治 疗 的 人 士, 向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申 请 并 通 过 认 证 后, 可 领 取 特 定 疾 病 疗 养 证 在 医 疗 机 构 窗 口 出 示 该 疗 养 证, 则 特 定 疾 病 的 自 费 负 担 限 额 变 为 单 个 医 疗 机 构 月 额 1 万 日 元 特 定 疾 病 如 下 (1) 部 分 先 天 性 凝 血 功 能 障 碍 ( 血 友 病 ) (2) 需 要 人 工 透 析 的 慢 性 肾 功 能 不 全 (3) 使 用 凝 血 因 子 制 剂 造 成 ( 血 液 制 剂 问 题 ) 的 HIV 感 染 症 以 前 加 入 的 医 疗 保 险 领 取 了 特 定 疾 病 疗 养 证 的 人 士, 在 新 加 入 东 京 都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时, 需 要 重 新 申 请 办 理 手 续 时, 需 要 提 交 护 照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等 本 人 身 份 的 确 认 资 料 以 及 可 确 认 个 人 编 号 的 通 知 卡 等 10

5. 医 疗 费 退 回 时 以 下 情 况 全 额 自 费 负 担 了 医 疗 费 时, 后 日 可 向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申 请 退 回 保 险 者 所 负 担 的 金 额 申 请 通 用 的 必 要 物 品 被 保 险 者 证 印 章 ( 使 用 印 泥 ) 可 确 认 账 户 的 资 料 办 理 手 续 时, 需 要 提 交 护 照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等 本 人 身 份 的 确 认 资 料 以 及 可 确 认 个 人 编 号 的 通 知 卡 等 (1) 就 诊 时 因 故 无 法 出 示 被 保 险 者 证 或 在 不 受 理 保 险 诊 疗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以 上 仅 限 于 不 得 已 的 缘 由 以 及 经 广 域 联 合 认 定 后 的 情 形 除 申 请 所 需 的 通 用 物 品 外, 还 需 要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书 或 同 样 内 容 的 资 料 收 据 (2) 医 生 判 断 需 要 进 行 按 摩 针 灸 等 治 疗 时 经 医 生 同 意 后 的 治 疗 可 退 款, 入 院 中 的 治 疗 不 属 于 退 款 对 象 除 申 请 所 需 的 通 用 物 品 外, 还 需 要 治 疗 费 收 据 医 生 同 意 书 (3) 因 骨 折 脱 臼 等 接 受 柔 道 修 复 师 的 治 疗 时 限 在 保 险 的 适 用 范 围 内 入 院 中 的 治 疗 不 属 于 退 款 对 象 除 申 请 所 需 的 通 用 物 品 外, 还 需 要 治 疗 费 收 据 (4) 医 生 判 断 需 要 购 买 束 腰 带 等 治 疗 工 具 以 及 新 鲜 血 液 的 输 血 费 等 但 现 有 的 工 具 原 则 上 不 属 于 退 款 对 象 除 申 请 所 需 的 通 用 物 品 外, 还 需 要 安 装 辅 助 工 具 的 意 见 书 ( 诊 断 书 ) 收 据 ; 新 鲜 血 液 费 需 要 医 生 的 证 明 书 收 据 11

(5) 在 海 外 就 诊 时 限 在 日 本 保 险 的 适 用 范 围 内 以 治 疗 为 目 的 的 出 国 不 属 于 退 款 对 象 除 申 请 所 需 的 通 用 物 品 外, 还 需 要 诊 疗 内 容 明 细 书 收 据 明 细 翻 译 文 护 照 等 可 确 认 出 国 事 实 的 资 料 诊 疗 内 容 调 查 的 相 关 同 意 书 6. 整 骨 院 接 骨 院 ( 柔 道 修 复 师 ) 的 正 确 就 诊 方 法 柔 道 修 复 师 ( 整 骨 院 接 骨 院 等 ) 的 治 疗 需 要 经 医 生 或 柔 道 修 复 师 的 诊 断 或 判 断,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才 可 使 用 医 疗 保 险, 敬 请 注 意 可 使 用 保 险 证 的 场 合 (1) 碰 伤 及 扭 伤 ( 含 筋 伤 ) (2) 骨 折 脱 臼 ( 除 紧 急 场 合 外 需 要 医 生 的 同 意 ) 不 属 于 保 险 对 象 的 案 例 (1) 仅 仅 是 肩 酸 肌 肉 疲 劳 (2) 脑 疾 后 遗 症 等 慢 性 病 (3) 症 状 无 改 善 的 长 期 治 疗 (4) 在 医 院 诊 疗 所 等 对 同 一 伤 情 进 行 治 疗 的 情 形 接 受 治 疗 时 的 注 意 点 (1) 医 疗 保 险 的 使 用 仅 限 以 治 疗 为 目 的 请 正 确 告 知 受 伤 的 原 因 ( 何 时 何 地 事 件 症 状 ) (2) 柔 道 修 复 的 支 付 方 式 包 括 : 患 者 全 额 负 担, 然 后 患 者 向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申 请 退 款 支 付 ; 患 者 将 部 分 负 担 金 额 支 付 12

给 柔 道 修 复 师, 剩 余 费 用 由 柔 道 修 复 师 向 保 险 方 申 领 委 托 领 取 方 法 柔 道 修 复 师 代 替 患 者 申 请 保 险 付 款 时, 应 仔 细 确 认 疗 养 费 支 付 申 请 书 的 内 容 ( 负 伤 原 因 负 伤 名 称 天 数 金 额 ), 在 领 取 代 理 人 栏 ( 住 址 姓 名 委 任 年 月 日 ) 上 由 患 者 本 人 填 写 因 手 腕 负 伤 无 法 自 己 填 写 时, 可 由 他 人 代 填, 此 时 需 要 盖 章 (3) 长 期 治 疗 时, 需 要 考 虑 内 科 原 因 可 能 需 要 由 医 生 进 行 诊 断 (4) 窗 口 支 付 收 据 免 费 发 放, 请 妥 善 保 管 (5) 东 京 都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可 能 会 确 认 治 疗 日 期 和 内 容 等, 敬 请 配 合 7. 根 据 医 生 指 示 转 院 时 的 移 送 费 用 ( 给 付 移 送 费 ) 对 象 为 移 动 困 难 的 重 病 人 因 紧 急 情 况 在 医 生 的 指 示 下 转 院 时 所 需 的 移 送 费 用 审 查 后, 经 广 域 联 合 判 断 在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给 与 支 付 以 检 查 为 目 的 转 院 本 人 希 望 和 因 家 庭 情 况 转 院 从 自 家 移 送 或 出 院 时 的 移 送 转 院 使 用 普 通 出 租 车 转 院 等 不 属 于 给 付 对 象 给 付 额 以 最 经 济 的 普 通 路 线 和 方 法 为 准, 计 算 移 送 费 用 后 给 付 申 请 所 需 物 品 移 送 所 需 的 医 生 意 见 书 收 据 被 保 险 者 证 印 章 ( 使 用 印 泥 ) 可 确 认 账 户 的 物 品 办 理 手 续 时, 需 要 提 交 护 照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等 本 人 身 份 的 确 认 资 料 以 及 可 确 认 个 人 编 号 的 通 知 卡 等 13

8. 被 保 险 者 死 亡 时 ( 丧 葬 费 ) 经 申 请 后, 将 向 举 办 葬 礼 的 人 给 付 丧 葬 费 5 万 日 元 不 同 区 市 町 村 的 金 额 和 申 报 所 需 物 品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详 情 请 向 被 保 险 者 加 入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咨 询 申 报 所 需 物 品 印 章 ( 使 用 印 泥 ) 葬 礼 费 用 的 收 据 等 ( 可 确 认 申 请 者 举 办 葬 礼 的 情 况 ) 申 请 者 的 金 融 机 构 账 号 账 户 名 义 人 等 确 认 资 料 9. 遭 遇 交 通 事 故 等 时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受 到 伤 害, 使 用 保 险 证 就 诊 时, 需 要 告 知 医 院 受 伤 原 因 为 交 通 事 故 并 请 务 必 报 警, 同 时 向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申 报 申 报 所 需 物 品 由 区 市 町 村 的 担 当 者 听 取 事 故 情 况 后 告 知 此 类 医 疗 费 由 广 域 联 合 临 时 垫 付, 日 后 向 加 害 房 索 赔 但 不 利 的 谈 话 有 可 能 造 成 无 法 向 加 害 方 索 赔, 请 充 分 注 意 谈 话 的 内 容 10. 健 康 检 查 的 通 知 为 了 尽 早 发 现 治 疗 疾 病, 请 在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每 年 接 受 1 次 健 康 检 查 ( 体 检 ) 不 同 的 区 市 町 村 体 检 时 间 和 申 请 方 法 等 各 异, 详 情 请 向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咨 询 体 检 项 目 包 括 诊 断 ( 问 诊 测 量 ) 血 液 检 查 尿 液 检 查 根 据 情 况 可 与 区 市 町 村 进 行 的 其 他 体 检 同 时 就 诊 自 费 负 担 金 额 500 日 元 14

不 同 区 市 町 村 的 规 定 各 异, 也 有 不 收 取 自 费 负 担 金 额 的 情 况 入 住 设 施 的 人 士 有 可 能 不 属 于 体 检 对 象 11. 保 险 费 为 了 支 付 各 位 被 保 险 者 在 疾 病 或 受 伤 时 的 医 疗 费, 需 要 按 照 医 疗 费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缴 纳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是 支 撑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重 要 财 源 保 险 费 率 每 2 年 调 整 一 次, 东 京 都 内 均 等 保 险 费 的 相 关 通 知 将 由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向 被 保 险 者 寄 送 保 险 费 的 确 定 方 法 保 险 费 按 人 收 取 保 险 费 额 为 被 保 险 者 负 担 的 均 等 比 例 额 4 万 2,400 日 元 和 根 据 被 保 险 者 上 年 所 得 而 负 担 的 所 得 比 例 额 ( 纳 税 基 础 的 所 得 金 额 所 得 比 例 9.07%) 计 算 的 合 计 金 额 均 等 比 例 额 4 万 2,400 日 元 和 所 得 比 例 9.07% 适 用 于 2016 年 度 和 2017 年 度 的 两 年 间 保 险 费 的 限 额 为 57 万 日 元 ( 年 额 ), 确 定 的 保 险 费 额 不 满 100 日 元 时 舍 去 尾 数 年 度 中 途 满 75 岁 时, 从 当 月 起 按 月 额 计 算 保 险 费 纳 税 基 础 的 所 得 是 指, 上 年 的 总 所 得 金 额 山 林 所 得 金 额 以 及 股 份 长 期 ( 短 期 ) 转 让 所 得 金 额 的 合 计 值 减 去 基 础 扣 除 额 33 万 日 元 后 的 金 额 ( 但 杂 项 损 失 的 递 延 扣 除 额 不 在 此 项 ) 15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方 法 保 险 费 向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缴 纳 缴 纳 方 法 包 括 从 公 共 年 金 中 扣 除 的 特 别 征 收 和 通 过 缴 纳 单 与 账 户 转 账 方 式 缴 纳 的 普 通 征 收 2 种 关 于 特 别 征 收 从 公 共 年 金 ( 扣 除 了 看 护 保 险 费 的 年 金 ) 中 扣 除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保 险 费 但 以 下 人 士 不 适 用 特 别 征 收 (1) 公 共 年 金 ( 扣 除 了 看 护 保 险 费 的 年 金 ) 的 领 取 额 每 年 不 到 18 万 日 元 的 人 士 (2) 看 护 保 险 费 和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合 计 金 额 超 过 每 次 领 取 的 公 共 年 金 ( 扣 除 了 看 护 保 险 费 的 年 金 )1/2 的 人 士 (3) 年 度 中 途 迁 入 其 他 区 市 町 村 的 人 士 ( 限 一 定 期 间 ) (4) 年 度 中 途 满 75 岁 的 人 士 等 ( 限 一 定 期 间 ) 特 别 征 收 分 为 临 时 征 收 和 正 式 征 收, 前 半 部 分 的 4 月 6 月 8 月 称 为 临 时 征 收, 在 上 年 所 得 确 定 之 前, 根 据 上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额 征 收 临 时 计 算 的 保 险 费 额 后 半 部 分 的 10 月 12 月 2 月 称 为 正 式 征 收, 在 上 年 所 得 确 定 后, 确 定 年 间 保 险 费 额, 再 从 年 间 保 险 费 额 中 减 去 临 时 征 收 额 后 分 3 期 征 收 关 于 普 通 征 收 不 属 于 特 别 征 收 对 象 的 人 士, 请 通 过 缴 纳 单 和 账 户 转 账 缴 纳 不 同 区 市 町 村 的 缴 纳 期 数 存 在 差 别 详 情 请 向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咨 询 16

可 利 用 账 户 转 账 特 别 征 收 的 人 士 或 以 缴 纳 单 缴 纳 的 人 士, 经 申 请 后 可 变 为 账 户 转 账 方 式 账 户 除 被 保 险 者 本 人 外, 也 可 指 定 户 主 配 偶 者 的 账 户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费 ( 税 ) 的 转 账 账 户 无 法 继 续 适 用, 需 要 新 办 理 账 户 转 账 手 续 关 于 保 险 费 的 减 免 因 灾 害 等 造 成 巨 大 损 失 时 或 因 事 业 废 除 停 止 等 特 殊 缘 由 难 以 缴 纳 保 险 费 时, 经 申 请 可 减 免 保 险 费 请 在 缴 纳 期 限 前 向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咨 询 若 滞 纳 保 险 费 滞 纳 保 险 费 后 区 政 府 将 寄 送 催 缴 单 也 可 能 通 过 电 话 和 书 面 形 式 等 催 缴 若 持 续 滞 纳, 将 更 换 为 有 效 期 短 的 保 险 证 ( 短 期 被 保 险 者 证 ), 并 可 能 扣 押 财 产 因 故 难 以 缴 纳 保 险 费 时, 请 尽 早 向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咨 询 保 险 费 减 额 所 得 较 低 的 人 士 可 减 少 保 险 费 减 额 需 要 进 行 所 得 申 报 关 于 均 等 比 例 额 的 减 额 同 一 家 庭 中, 按 照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者 和 户 主 的 合 计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对 均 等 比 例 额 进 行 减 额 17

均 等 比 例 额 的 减 额 分 为 90% 85% 50% 20% 四 种 以 下 为 所 得 分 类 和 减 额 比 例 (1)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的 合 计 额 不 超 过 33 万 日 元 的 家 庭, 所 有 被 保 险 者 的 年 金 收 入 不 超 过 80 万 日 元, 无 其 他 所 得 时 : 减 额 90% (2)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的 合 计 额 不 超 过 33 万 日 元 的 家 庭, 不 符 合 减 额 90% 时 : 减 额 85% (3)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的 合 计 额 不 超 过 33 万 日 元 +(26.5 万 日 元 被 保 险 者 人 数 ) 的 计 算 额 时 : 减 额 50% (4)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的 合 计 额 不 超 过 33 万 日 元 +(48 万 日 元 被 保 险 者 人 数 ) 的 计 算 额 时 : 减 额 20% 年 满 65 岁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 的 人 士, 其 公 共 年 金 所 得 将 进 一 步 扣 除 15 万 日 元 ( 高 龄 者 特 别 扣 除 额 ) 后 再 行 判 定 即 使 户 主 不 为 被 保 险 者, 户 主 的 所 得 也 将 作 为 减 额 的 判 定 对 象 关 于 所 得 比 例 额 的 减 额 按 照 被 保 险 者 本 人 的 纳 税 基 础 所 得 金 额 (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减 去 基 础 扣 除 额 33 万 日 元 后 的 金 额 ) 进 行 所 得 比 例 额 的 减 额 以 纳 税 基 础 所 得 金 额 不 超 过 58 万 日 元 的 人 士 为 对 象 进 行 保 险 费 的 减 额 所 得 比 例 额 的 减 额 分 为 100% 75% 50% 三 种 以 下 为 所 得 分 类 和 减 额 比 例 18

(1) 纳 税 基 础 所 得 金 额 不 超 过 15 万 日 元 的 人 士 : 所 得 比 例 额 减 额 100% (2) 纳 税 基 础 所 得 金 额 不 超 过 20 万 日 元 的 人 士 : 所 得 比 例 额 减 额 75%( 负 担 25%) (3) 纳 税 基 础 所 得 金 额 不 超 58 万 日 元 的 人 士 : 所 得 比 例 额 减 额 50%( 负 担 50%) (1)(2) 为 东 京 都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特 有 的 减 额 措 施 曾 属 于 被 扶 养 者 人 士 的 减 额 截 止 到 成 为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适 用 对 象 的 前 一 日, 属 于 公 司 健 康 保 险 等 ( 国 保 国 保 组 合 除 外 ) 被 扶 养 者 的 人 士, 均 等 比 例 额 减 额 90%, 无 所 得 比 例 额 保 险 费 的 计 算 例 ( 年 额 ) 例 : 单 身 家 庭 中 本 人 收 入 仅 限 年 金 200 万 日 元 时 均 等 比 例 额 的 计 算 : 确 认 是 否 符 合 均 等 比 例 额 的 减 额 标 准 年 金 收 入 200 万 日 元 - 年 金 扣 除 额 120 万 日 元 - 高 龄 者 特 别 扣 除 额 15 万 日 元, 计 算 后 的 金 额 为 65 万 日 元 该 65 万 日 元 符 合 均 等 比 例 额 的 减 额 20% 标 准, 均 等 比 例 额 4 万 2,400 日 元 减 少 20% 后 为 3 万 3,920 日 元 所 得 比 例 额 的 计 算 : 确 认 是 否 符 合 所 得 比 例 额 的 减 额 标 准 年 金 收 入 200 万 日 元 - 年 金 扣 除 额 120 万 日 元 - 基 础 扣 除 额 33 万 日 元, 计 算 后 的 金 额 为 47 万 日 元 该 47 万 日 元 符 合 所 得 比 例 额 的 减 额 50% 标 准, 所 得 比 例 额 根 据 47 万 日 元 所 得 比 例 9.07% 减 额 50% 后 的 金 额 为 2 万 1,314 日 元 年 间 保 险 费 额 为 均 等 比 例 额 3 万 3,920 日 元 加 上 所 得 比 例 额 2 万 1,314 日 元, 合 计 5 万 5,200 日 元 ( 保 险 费 额 未 满 100 日 元 时 舍 去 尾 数 ) 19

12. 医 疗 费 的 现 状 医 疗 费 每 年 都 在 增 加,2009 年 度 东 京 都 的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费 为 9,685 亿 日 元,2014 年 度 增 加 至 12,247 亿 日 元 2009 年 的 人 均 医 疗 费 为 86 万 1 千 日 元,2014 年 度 为 91 万 9 千 日 元 医 疗 费 增 加 后, 将 会 增 加 大 家 的 保 险 费 和 在 职 家 庭 负 担 的 支 援 金 敬 请 大 家 改 善 生 活 习 惯, 合 理 就 诊, 努 力 控 制 医 疗 费 保 持 在 正 常 水 平 请 使 用 仿 制 药 品 仿 制 药 品 ( 后 发 医 药 品 ) 与 专 利 药 品 ( 先 发 医 药 品 ) 具 备 同 等 的 治 疗 效 果, 通 常 价 格 较 低, 多 数 情 况 下 可 减 少 大 家 支 付 的 药 费, 并 能 够 确 保 医 疗 品 质, 有 利 于 削 减 整 体 的 医 疗 费 希 望 使 用 仿 制 药 品 时, 请 向 医 生 和 药 剂 师 咨 询 保 险 证 寄 送 时 同 附 有 仿 制 药 品 的 使 用 申 请 票, 希 望 使 用 的 人 士 只 需 在 不 影 响 保 险 证 文 字 的 地 方 粘 贴 申 请 票 即 可 敬 请 贴 在 保 险 证 和 药 品 手 册 上 使 用 仿 制 药 品 13. 制 度 的 运 营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由 都 内 各 个 区 市 町 村 组 成 的 东 京 都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运 营 广 域 联 合 负 责 被 保 险 者 的 认 定 保 险 费 率 的 决 定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医 疗 费 给 付 健 康 检 查 计 划 等 制 度 运 营 工 作 区 市 町 村 为 加 入 和 资 格 丧 失 的 申 报 住 址 变 更 给 付 申 请 的 受 理 窗 口 并 提 供 保 险 证 发 放 保 险 费 征 收 缴 费 咨 询 等 服 务 20

医 疗 费 除 患 者 负 担 部 分 外, 约 10% 从 所 有 人 的 保 险 费 中 筹 集, 约 50% 由 公 费 ( 国 都 区 市 町 村 ) 负 担, 约 40% 由 其 他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 在 职 年 龄 的 人 士 ) 提 供 支 援 金 从 2016 年 1 月 起, 办 理 手 续 时 需 要 填 写 个 人 编 号 为 了 确 认 本 人 身 份, 需 要 提 交 护 照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等 资 料 以 及 可 确 认 个 人 编 号 的 通 知 卡 等 手 续 相 关 内 容 请 向 广 域 联 合 或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咨 询 东 京 都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的 各 担 当 系 咨 询 处 保 险 费 相 关 事 宜 保 险 费 系 电 话 号 码 03-3222-4417 保 险 证 及 自 费 负 担 相 关 事 宜 资 格 系 电 话 号 码 03-3222-4419 给 付 相 关 事 宜 给 付 系 电 话 号 码 03-3222-4515 医 疗 费 通 知 及 交 通 事 故 等 诊 疗 的 相 关 事 宜 03-3222-4482 检 查 系 电 话 号 码 健 康 检 查 及 医 疗 费 合 理 化 相 关 事 宜 保 健 事 业 医 疗 费 合 理 化 担 当 电 话 号 码 03-3222-4507 请 注 意 还 款 金 诈 骗 广 域 联 合 或 区 市 町 村 的 职 员 绝 对 不 会 要 求 进 行 ATM( 现 金 自 动 存 取 款 机 ) 操 作 遇 到 可 疑 电 话 时, 请 向 最 近 的 警 察 局 报 告 或 向 广 域 联 合 居 住 地 的 区 市 町 村 担 当 窗 口 咨 询 本 手 册 的 内 容 根 据 法 律 及 厚 生 劳 动 省 资 料 制 作, 今 后 因 制 度 修 订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