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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调 查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确 保 统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及 时 性, 我 们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了 摘 编, 请 您 阅 读 并 知 悉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本 制 度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北 京 调 查 总 队 负 责 解 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相 关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基 本 义 务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提 供 统 计 调 查 所 需 的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迟 报 拒 报 统 计 资 料 保 障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统 计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报 告 统 计 监 督 的 职 权, 不 受 侵 犯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各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不 得 自 行 修 改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法 搜 集 整 理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及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拒 绝 抵 制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统 计 人 员 打 击 报 复 统 计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检 举 统 计 中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法 行 为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的 法 定 职 责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如 实 搜 集 报 送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有 其 他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统 计 人 员 应 当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对 其 负 责 搜 集 审 核 录 入 的 统 计 资 料 与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报 送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一 致 性 负 责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统 计 专 业 素 质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统 计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从 事 的 统 计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 国 家 统 计 局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在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中 承 担 经 常 性 政 府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的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持 有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已 取 得 统 计 员 以 上 统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人 员, 可 免 于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和 申 请, 凭 统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直 接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依 法 组 织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活 动 统 计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或 者 共 同 制 定 其 中,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单 独 制 定 或 者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批 ; 由 省 级 以 下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单 独 制 定 或 者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审 批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审 批 统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制 定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应 当 同 时 制 定 该 项 目 的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并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一 并 报 经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应 当 对 调 查 目 的 调 查 内 容 调 查 方 法 调 查 对 象 调 查 组 织 方 式 调 查 表 式 统 计 资 料 的 报 送 和 公 布 等 作 出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应 当 按 照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组 织 实 施 变 更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内 容, 应 当 报 经 原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原 备 案 机 关 备 案 统 计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表 应 当 标 明 表 号 制 定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文 号 有 效 期 限 等 标 志 对 未 标 明 法 定 标 志 或 者 超 过 有 效 期 限 的 统 计 调 查 表,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有 权 拒 绝 填 报 依 法 管 理 统 计 资 料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统 计 资 料 的 保 存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等 管 理 制 度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人 员 应 当 对 其 审 核 签 署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依 法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统 计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对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中 获 得 的 能 够 识 别 或 者 推 断 单 个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的 资 料,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泄 露, 不 得 用 于 统 计 以 外 的 目 的 合 法 统 计 调 查 表 的 标 志 统 计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表 应 当 标 明 表 号 制 定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文 号 有 效 期 限 等 标 志 对 未 标 明 法 定 标 志 或 者 超 过 有 效 期 限 的 统 计 调 查 表,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有 权 拒 绝 填 报 调 查 对 象 应 当 配 合 统 计 机 构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检 查, 不 得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会 计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及 其 法 律 责 任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并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予 以 通 报 : ( 一 ) 自 行 修 改 统 计 资 料 编 造 虚 假 统 计 数 据 的 ; ( 二 ) 要 求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的 ; ( 三 )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拒 绝 抵 制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统 计 人 员 打 击 报 复 的 ; ( 四 ) 对 本 地 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严 重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失 察 的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在 组 织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活 动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予 以 通 报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组 织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的 ; ( 二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变 更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内 容 的 ; ( 三 )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的 ; ( 四 ) 要 求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五 ) 未 按 照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资 料 的 统 计 人 员 有 前 款 第 三 项 至 第 五 项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违 法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二 ) 泄 露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信 息 或 者 提 供 泄 露 在 统 计 调 查 中 获 得 的 能 够 识 别 或 者 推 断 单 个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的 资 料 的 ; ( 三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统 计 资 料 毁 损 灭 失 的 统 计 人 员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予 以 通 报 ;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拒 绝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经 催 报 后 仍 未 按 时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二 )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 ( 三 ) 拒 绝 答 复 或 者 不 如 实 答 复 统 计 检 查 查 询 书 的 ; ( 四 ) 拒 绝 阻 碍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检 查 的 ; ( 五 )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个 体 工 商 户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个 体 工 商 户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调 查 对 象 依 法 享 有 申 请 统 计 行 政 复 议 和 提 起 统 计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对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 目 录 一 总 说 明 2 二 修 订 内 容 4 三 报 表 目 录 5 四 调 查 表 式 ( 一 ) 基 层 年 报 表 1.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科 技 项 目 情 况 (107-1 表 ) 7 2.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科 技 活 动 及 相 关 情 况 (107-2 表 ) 8 3. 重 点 服 务 业 企 业 科 技 项 目 情 况 (BJ107-3 表 ) 10 4. 重 点 服 务 业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及 相 关 情 况 (BJ107-4 表 ) 11 5. 重 点 企 业 研 发 及 相 关 情 况 (L111 表 ) 12 ( 二 ) 基 层 定 期 报 表 1. 企 业 科 技 项 目 情 况 (BJ207-1 表 ) 13 2.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及 相 关 情 况 (BJ207-2 表 ) 14 五 附 录 ( 一 ) 指 标 解 释 15 ( 二 ) 统 计 分 类 目 录 1. 科 技 项 目 来 源 分 类 目 录 23 2. 科 技 项 目 合 作 形 式 分 类 目 录 23 3. 科 技 项 目 成 果 形 式 分 类 目 录 23 4. 科 技 项 目 技 术 经 济 目 标 分 类 目 录 24 5. 跨 年 科 技 项 目 所 处 进 展 阶 段 分 类 目 录 24

-2-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一 总 说 明 为 了 解 全 市 科 技 活 动 情 况, 为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政 策 实 施 管 理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北 京 市 统 计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以 及 国 家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的 要 求, 结 合 北 京 市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需 求, 特 制 定 本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是 统 计 工 作 应 遵 守 的 技 术 规 范, 各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填 报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迟 报 拒 报 统 计 数 据, 按 时 完 成 统 计 任 务 ( 一 ) 统 计 内 容 本 报 表 制 度 的 统 计 内 容 为 : 科 技 项 目 及 科 技 活 动 情 况 重 点 企 业 研 发 及 相 关 情 况 等 ( 二 ) 统 计 对 象 本 报 表 制 度 的 统 计 对 象 为 :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部 分 规 模 以 上 服 务 业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国 家 级 技 术 中 心 所 在 企 业, 以 及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法 人 单 位 是 指 有 权 拥 有 资 产 承 担 负 债, 并 独 立 从 事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 或 与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交 易 ) 的 组 织 法 人 单 位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依 法 成 立,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2) 独 立 拥 有 ( 或 授 权 使 用 ) 资 产 或 者 经 费, 承 担 负 债, 有 权 与 其 他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3) 具 有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在 内 的 账 户, 或 者 能 够 根 据 需 要 编 制 账 户 ( 三 ) 统 计 范 围 本 报 表 制 度 的 统 计 范 围 :(1) 辖 区 内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2) 辖 区 内 部 分 规 模 以 上 服 务 业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等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3)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国 家 级 技 术 中 心 所 在 企 业 ;(4) 大 中 型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企 业 各 表 具 体 统 计 范 围 详 见 三 报 表 目 录 ( 四 ) 统 计 原 则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国 家 级 技 术 中 心 所 在 企 业 直 接 向 市 级 统 计 机 构 报 送 重 点 企 业 研 发 及 相 关 情 况 (L111 表 ); 其 他 报 表 严 格 执 行 法 人 经 营 地 统 计 原 则, 即 各 法 人 单 位 按 照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地 ( 办 公 地 ) 向 所 在 地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报 送 统 计 数 据 ;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由 其 归 属 法 人 单 位 进 行 统 计 ; 若 一 个 法 人 单 位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经 营 地 ( 办 公 地 ) 的, 按 法 人 总 部 所 在 地 上 报 统 计 数 据 ( 五 ) 具 体 要 求 1. 为 满 足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经 济 管 理 的 需 要, 确 保 统 计 资 料 按 时 汇 总 上 报, 各 单 位 要 严 格 遵 守 本 报 表 制 度 规 定 的 时 间 报 送 统 计 数 据, 遇 节 假 日 一 律 不 顺 延 2. 按 照 统 计 法 的 要 求, 为 保 障 统 计 源 头 数 据 质 量, 做 到 数 出 有 据, 各 调 查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等 管 理 制 度 统 计 台 账 是 指 可 以 体 现 调 查 单 位 上 报 的 统 计 数 据 与 调 查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原 始 记 录 之 间 数 据 来 源 关 系 的 文 档 资 料 各 调 查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3- 单 位 可 以 使 用 统 计 部 门 提 供 的 统 计 台 账, 也 可 以 根 据 本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自 行 设 计 3. 本 报 表 制 度 采 用 全 市 统 一 的 统 计 分 类 标 准 和 编 码, 各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自 行 更 改 4. 上 报 内 容 必 须 完 整, 不 得 遗 漏 项 目, 包 括 单 位 负 责 人 统 计 负 责 人 填 表 人 联 系 电 话 报 出 日 期 等 5. 报 送 方 式 : 重 点 企 业 研 发 及 相 关 情 况 (L111 表 ) 通 过 北 京 统 计 数 据 采 集 处 理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采 集 系 统, 网 址 :http://tjzb.bjes.gov.cn/keji2014) 填 报 统 计 数 据 ; 其 余 报 表 通 过 北 京 统 计 联 网 直 报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联 网 直 报 系 统, 网 址 :http://www.bjes.gov.cn) 填 报 统 计 数 据 6. 通 过 采 集 系 统 或 联 网 直 报 系 统 填 报 数 据 的 调 查 单 位, 一 律 免 报 纸 介 质 报 表, 但 须 按 规 定 留 存 填 报 内 容 和 填 报 依 据 7. 本 报 表 制 度 规 定 了 调 查 单 位 报 送 数 据 区 县 统 计 机 构 验 收 数 据 及 市 统 计 机 构 向 国 家 统 计 局 上 报 数 据 的 截 止 时 间, 各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各 网 报 单 位 报 送 统 计 数 据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采 集 系 统 或 联 网 直 报 系 统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8. 凡 以 外 币 形 式 计 算 的 价 值 量 指 标 均 以 报 告 期 期 末 汇 率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填 写 9. 本 报 表 制 度 中 所 有 数 量 指 标 均 保 留 整 数 10. 各 单 位 有 义 务 完 成 各 级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布 置 的 其 他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 六 )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单 位 : 社 会 科 技 统 计 处 详 细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广 安 门 南 街 36 号 邮 政 编 码 :100054 联 系 电 话 :83547003 电 子 邮 箱 :hankang@bjstats.gov.cn jinzhao@bjstats.gov.cn

-4-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二 修 订 内 容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度 修 订 要 求, 结 合 北 京 市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本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修 订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年 报 1.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科 技 活 动 及 相 关 情 况 (107-2 表 ) 增 加 已 被 实 施 的 期 末 有 效 发 明 专 利 数 指 标 2. 重 点 服 务 业 企 业 科 技 项 目 情 况 (607-3 表 ) 表 号 调 整 为 BJ107-3 表 3. 重 点 服 务 业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情 况 (607-4 表 ) 更 名 为 重 点 服 务 业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及 相 关 情 况, 表 号 调 整 为 BJ107-4 表, 增 加 期 末 有 效 发 明 专 利 数 其 中 : 已 被 实 施 2 个 指 标 删 除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合 计 指 标 ( 二 ) 定 报 1. 企 业 科 技 项 目 情 况 (BJ207-1 表 ) 调 查 频 率 由 季 报 调 整 为 月 报,2 5 8 11 月 月 后 上 报 2.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及 相 关 情 况 (BJ207-2 表 ) 增 加 期 末 有 效 发 明 专 利 数 其 中 : 已 被 实 施 2 个 指 标 调 查 频 率 由 季 报 调 整 为 月 报,2 5 8 11 月 月 后 上 报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5- 三 报 表 目 录 表 号 报 表 名 称 报 告 期 别 统 计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区 县 报 市 局 总 队 报 送 单 位 市 局 总 队 报 国 家 页 码 ( 一 ) 基 层 年 报 表 107-1 表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科 技 项 目 情 况 年 报 辖 区 内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法 人 单 位 2015 年 3 月 10 日 24 时 前 网 上 填 报 2015 年 3 月 25 日 24 时 前 完 成 数 据 验 收 2015 年 4 月 15 日 24 时 前 完 成 数 据 审 核 验 收 上 报 7 107-2 表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科 技 活 动 及 相 关 情 况 年 报 辖 区 内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法 人 单 位 2015 年 3 月 10 日 24 时 前 网 上 填 报 2015 年 3 月 25 日 24 时 前 完 成 数 据 验 收 2015 年 4 月 15 日 24 时 前 完 成 数 据 审 核 验 收 上 报 8 辖 区 内 部 分 规 模 以 上 服 务 业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BJ107-3 表 重 点 服 务 业 企 业 科 技 项 目 情 况 年 报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等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法 人 单 位 2015 年 3 月 10 日 24 时 前 网 上 填 报 2015 年 3 月 25 日 24 时 前 完 成 数 据 验 收 10 辖 区 内 部 分 规 模 以 上 服 务 业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BJ107-4 表 重 点 服 务 业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及 相 关 情 况 年 报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等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法 人 单 位 2015 年 3 月 10 日 24 时 前 网 上 填 报 2015 年 3 月 25 日 24 时 前 完 成 数 据 验 收 11

-6-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表 号 报 表 名 称 报 告 期 别 统 计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区 县 报 市 局 总 队 报 送 单 位 市 局 总 队 报 国 家 页 码 L111 表 重 点 企 业 研 发 及 相 关 情 况 年 报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国 家 级 技 术 中 心 所 在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2015 年 1 月 10 日 前 网 上 填 报 2015 年 1 月 15 日 前 12 ( 二 ) 基 层 定 期 报 表 大 中 型 工 业 法 BJ207-1 表 企 业 科 技 项 目 情 况 2 5 8 11 月 月 报 人 单 位, 大 中 型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企 业, 大 中 型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企 业 填 报 全 部 科 技 项 目 情 况 法 人 单 位 2 5 8 11 月 月 后 18 日 24 时 前 网 上 填 报 2 5 8 11 月 月 后 21 日 24 时 前 完 成 数 据 审 核 验 收 上 报 13 大 中 型 工 业 法 BJ207-2 表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及 相 关 情 况 2 5 8 11 月 月 报 人 单 位, 大 中 型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企 业, 大 中 型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2 5 8 11 月 月 后 18 日 24 时 前 网 上 填 报 2 5 8 11 月 月 后 21 日 24 时 前 完 成 数 据 审 核 验 收 上 报 14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9-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辖 区 内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调 查 单 位 次 年 3 月 10 日 24 时 前 独 立 自 行 网 上 填 报 ; 省 级 统 计 机 构 次 年 4 月 15 日 24 时 前 完 成 数 据 审 核 验 收 上 报 3. 审 核 关 系 : 表 内 审 核 : (1)3=4+5 25 (2)3 6 (3)3 7 (4)3 8 (5)9=10+11+12+13+14 (6) 若 3>0, 则 10>0 (7) 若 10>0, 则 3>0 (8)19 20 (9)15 16+17+18 (10)9+20+21-12-13 23 (11) 若 22>0, 则 4>0 且 23>0 (12) 若 4>0, 则 22>0 且 23>0 (13) 若 23>0, 则 22>0 且 4>0 (14)25 26+27+28 (15)9+19+21-12-13 29 (16)30 31 (17) 若 24>0, 则 25>0 且 29>0 (18) 若 25>0, 则 24>0 且 29>0 (19) 若 29>0, 则 24>0 且 25>0 (20) 若 30>0, 则 24>0 (21)32 33 (22)34 35 (23)34 52 (24)39 40 (25)42 43 表 间 审 核 : (1)107-2 表 (4) 107-1 表 (8) (2)107-2 表 (21) 107-1 表 (11) (3)107-2 表 (22) 107-1 表 项 目 数 合 计 (4)107-2 表 (23) 107-1 表 (10)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5- 五 附 录 ( 一 ) 指 标 解 释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科 技 项 目 情 况 (107-1 表 ) 重 点 服 务 业 企 业 科 技 项 目 情 况 (BJ107-3 表 ) 企 业 科 技 项 目 情 况 (BJ207-1 表 ) 科 技 活 动 指 在 自 然 科 学 农 业 科 学 医 药 科 学 工 程 与 技 术 科 学 人 文 与 社 会 科 学 领 域 ( 简 称 科 学 技 术 领 域 ) 中, 与 科 技 知 识 的 产 生 发 展 传 播 和 应 用 密 切 相 关 的 有 组 织 的 活 动 企 业 的 科 技 活 动 包 括 :1. 在 科 学 技 术 领 域, 为 增 加 知 识 总 量 以 及 运 用 这 些 知 识 去 创 造 新 的 应 用 进 行 的 系 统 的 创 造 性 的 活 动 其 中 较 为 常 见 的 活 动 是 利 用 现 有 知 识 和 实 际 经 验, 为 产 生 新 的 产 品 材 料 和 装 置, 建 立 新 的 工 艺 系 统 和 服 务, 以 及 对 已 产 生 和 建 立 的 上 述 各 项 做 实 质 性 的 改 进 而 进 行 的 系 统 性 工 作 这 些 活 动 的 成 果 形 式 主 要 是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新 产 品 原 型 或 样 机 样 件 等 2. 为 使 产 生 的 新 产 品 材 料 和 装 置, 建 立 的 新 工 艺 系 统 和 服 务 以 及 做 实 质 性 改 进 后 的 上 述 各 项 能 够 投 入 生 产 或 实 际 应 用, 解 决 所 存 在 的 技 术 问 题 而 进 行 的 系 统 性 的 工 作 这 些 活 动 的 成 果 形 式 大 多 是 可 供 生 产 和 实 际 操 作 的 带 有 技 术 和 工 艺 参 数 的 图 纸 技 术 标 准 和 操 作 规 范 企 业 的 科 技 活 动 不 包 括 企 业 从 事 的 常 规 性 技 术 升 级 或 对 某 项 科 研 成 果 直 接 应 用 等 活 动 ( 如 直 接 采 用 新 的 工 艺 材 料 装 置 产 品 服 务 或 知 识 等 ) 在 企 业 中 只 有 列 入 企 业 工 作 计 划 的 科 技 活 动 才 予 以 统 计, 而 独 立 发 明 人 等 在 企 业 外 或 计 划 外 进 行 的 科 技 活 动 不 在 统 计 范 围 之 内 项 目 名 称 按 企 业 科 技 项 目 的 立 项 计 划 书 项 目 任 务 书 或 项 目 合 同 书 等 有 关 立 项 资 料 中 确 定 的 项 目 名 称 填 写 项 目 来 源 (1) 按 相 应 的 分 类 填 写 代 码, 具 体 的 分 类 及 代 码 是 :1. 国 家 科 技 项 目 ;2. 地 方 科 技 项 目 ;3.( 其 他 ) 企 业 委 托 科 技 项 目 ;4. 自 选 科 技 项 目 ;5. 来 自 境 外 的 科 技 项 目 ;6. 其 他 科 技 项 目 项 目 合 作 形 式 (2) 按 重 要 程 度 选 择 最 主 要 的 项 目 合 作 形 式 并 按 相 应 的 代 码 填 写, 具 体 的 分 类 与 代 码 是 :1. 与 境 外 机 构 合 作 ;2. 与 境 内 高 校 合 作 ;3. 与 境 内 独 立 研 究 机 构 合 作 ;4. 与 境 内 注 册 的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合 作 ;5. 与 境 内 注 册 的 其 他 企 业 合 作 ;6. 独 立 研 究 ;7. 其 他 项 目 成 果 形 式 (3) 按 重 要 程 度 选 择 最 主 要 的 1-2 个 项 目 成 果 形 式 并 按 相 应 的 代 码 填 写, 具 体 的 分 类 与 代 码 是 :1. 论 文 或 专 著 ;2. 自 主 研 制 的 新 产 品 原 型 或 样 机 样 件 样 品 配 方 新 装 置 ;3. 自 主 开 发 的 新 技 术 或 新 工 艺 新 工 法 ;4. 发 明 专 利 ;5.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6.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7. 带 有 技 术 工 艺 参 数 的 图 纸 技 术 标 准 操 作 规 范 ;8. 基 础 软 件 ;9. 应 用 软 件 ;10. 其 他 项 目 技 术 经 济 目 标 (4) 指 项 目 立 项 时 确 定 的 技 术 经 济 目 标 若 一 个 项 目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的 技 术 经 济 目 标, 应 按 重 要 程 度 选 择 最 主 要 的 技 术 经 济 目 标 填 写 具 体 的 分 类 与 代 码 是 :1. 科 学 原 理 的 探 索 发 现 ;2. 技 术 原 理 的 研 究 ;3. 开 发 全 新 产 品 ;4. 增 加 产 品 功 能 或 提 高 性 能 ;5.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率 ;6. 减 少 能 源 消 耗 或 提 高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7. 节 约 原 材 料 ;8.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9. 其 他

-16-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项 目 起 始 日 期 (5) 填 写 项 目 列 入 企 业 计 划 或 签 订 协 议 后 有 组 织 进 行 开 发 的 年 月, 即 开 始 动 用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投 入 到 开 发 项 目 的 年 月 项 目 起 始 日 期 为 6 位 编 码, 其 中 前 4 位 为 年 份, 后 2 位 为 月 份 (1 月 至 9 月 必 须 前 补 0) 项 目 完 成 日 期 (6) 填 写 项 目 技 术 鉴 定 的 年 月, 为 6 位 编 码, 其 中 前 4 位 为 年 份, 后 2 位 为 月 份 (1 月 至 9 月 必 须 前 补 0) 如 项 目 至 当 年 底 仍 在 继 续 进 行, 填 写 预 期 完 成 时 间 ; 如 项 目 年 内 以 失 败 告 终, 填 写 000000; 如 项 目 未 鉴 定 就 投 产, 填 写 投 产 使 用 时 间 跨 年 项 目 所 处 进 展 阶 段 (7) 选 择 当 年 所 处 最 主 要 的 进 展 阶 段 并 按 相 应 的 代 码 填 写, 具 体 的 分 类 与 代 码 是 :1. 研 究 阶 段 ;2. 小 试 阶 段 ;3. 中 试 阶 段 ;4. 试 生 产 阶 段 非 跨 年 项 目 该 指 标 免 填 参 加 项 目 人 员 (8) 全 称 为 参 加 科 技 项 目 人 员,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编 入 某 科 技 项 目 组 并 实 际 从 事 ( 参 与 ) 科 技 活 动 的 人 员 科 技 项 目 组 一 般 指 企 业 认 定 的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的 最 小 单 元, 其 人 员 指 实 际 从 事 ( 参 与 ) 科 技 项 目 活 动 的 时 间 ( 不 包 括 加 班 时 间 ) 占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10% 及 以 上 的 人 员 若 专 职 负 责 项 目 管 理 并 且 是 某 些 项 目 组 的 成 员 或 某 人 同 时 担 负 几 个 科 技 项 目 的 研 究 任 务, 则 按 其 最 主 要 的 项 目 填 报, 其 他 项 目 免 填 若 项 目 在 报 告 期 内 确 认 科 技 活 动 工 作 失 败, 也 应 按 其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参 加 项 目 组 活 动 的 人 员 项 目 组 人 员 不 包 括 外 单 位 参 加 本 企 业 科 技 项 目 的 人 员 和 临 时 协 作 人 员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人 员, 一 般 不 填 报 在 项 目 组 内 项 目 人 员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9) 指 报 告 期 内 项 目 组 人 员 实 际 工 作 的 时 间, 按 月 计 算 同 时 参 加 两 个 及 以 上 项 目 的 人 员, 应 按 项 目 分 别 计 算 工 作 时 间, 但 一 人 在 报 告 期 内 的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2 个 月 项 目 经 费 内 部 支 出 (10) 全 称 为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内 部 支 出,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内 部 用 于 某 科 技 项 目 的 实 际 经 费 支 出 包 括 劳 务 费 原 材 料 费 设 备 购 置 费 其 他 日 常 支 出 外 协 加 工 费 等 不 包 括 相 关 折 旧 费 用 长 期 费 用 摊 销 和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委 托 或 与 外 单 位 合 作 进 行 项 目 研 究 而 拨 付 给 对 方 使 用 的 经 费,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部 门 的 费 用,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目 的 的 基 建 支 出, 以 及 为 科 技 活 动 提 供 间 接 服 务 人 员 的 费 用 等 政 府 资 金 (11) 全 称 为 使 用 来 自 政 府 部 门 的 科 技 活 动 资 金,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某 科 技 项 目 中 使 用 的 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得 到 的 科 技 活 动 资 金, 包 括 纳 入 国 家 计 划 的 中 间 试 验 费 政 府 科 技 贷 款 等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科 技 活 动 及 相 关 情 况 (107-2 表 ) 重 点 服 务 业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及 相 关 情 况 (BJ107-4 表 )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及 相 关 情 况 (BJ207-2 表 )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合 计 (3)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内 部 直 接 参 加 科 技 项 目 以 及 项 目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直 接 服 务 的 人 员 不 包 括 全 年 累 计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时 间 不 足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10% 的 人 员 参 加 科 技 项 目 人 员 (4)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编 入 各 类 科 技 项 目 组 并 实 际 从 事 ( 参 与 ) 科 技 活 动 的 人 员 科 技 项 目 组 一 般 指 企 业 认 定 的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的 最 小 单 元, 其 人 员 指 实 际 从 事 ( 参 与 ) 科 技 项 目 活 动 的 时 间 ( 不 包 括 加 班 时 间 ) 占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10% 及 以 上 的 人 员 若 专 职 负 责 项 目 管 理 并 且 是 某 些 项 目 组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7- 的 成 员 或 某 人 同 时 担 负 几 个 科 技 项 目 的 研 究 任 务, 则 按 其 最 主 要 的 项 目 填 报, 其 他 项 目 免 填 若 项 目 在 报 告 期 内 确 认 科 技 活 动 工 作 失 败, 也 应 按 其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参 加 项 目 组 活 动 的 人 员 项 目 组 人 员 不 包 括 外 单 位 参 加 本 企 业 科 技 项 目 的 人 员 和 临 时 协 作 人 员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人 员, 一 般 不 填 报 在 项 目 组 内 科 技 管 理 和 服 务 人 员 (5)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中 专 门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和 为 科 技 活 动 提 供 直 接 服 务 的 人 员, 不 包 括 全 年 累 计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时 间 占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10% 以 下 的 人 员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企 业 主 管 科 技 活 动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部 门 ( 科 研 管 理 处 部 科 等 )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企 业 办 技 术 中 心 科 研 院 ( 所 ) 中 试 车 间 试 验 基 地 实 验 室 等 的 管 理 人 员 ; 为 科 技 活 动 提 供 直 接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为 科 技 活 动 提 供 资 料 文 献 材 料 供 应 设 备 维 护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 含 中 试 车 间 实 验 室 试 验 基 地 等 的 工 人 ), 但 不 包 括 为 科 技 活 动 提 供 间 接 服 务 的 保 卫 医 疗 保 健 司 机 食 堂 人 员 茶 炉 工 水 暖 工 清 洁 工 等 人 员 为 避 免 重 复 计 算, 该 指 标 应 扣 除 已 计 入 参 加 科 技 项 目 的 人 员 数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合 计 中 女 性 (6)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中 的 女 性 人 员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合 计 中 高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7)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中 已 评 定 为 高 级 和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 职 务 ) 的 人 员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包 括 : 高 级 工 程 师 高 级 经 济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高 级 统 计 师 正 副 教 授 正 副 研 究 员 等 ;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包 括 : 工 程 师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统 计 师 讲 师 助 理 研 究 员 等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合 计 中 全 时 人 员 (8)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中 在 报 告 期 实 际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的 时 间 占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90% 及 以 上 的 人 员 在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部 门 ( 科 研 管 理 处 部 科 等 ) 专 职 从 事 科 技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企 业 办 科 技 机 构 中 专 职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以 及 管 理 和 直 接 服 务 人 员, 以 及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在 报 告 期 主 要 从 事 科 技 项 目 活 动 的 人 员 可 视 作 全 时 人 员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合 计 中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55)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中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学 位 ) 的 人 员 企 业 内 部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9)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内 部 科 技 活 动 的 直 接 支 出, 以 及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管 理 费 服 务 费 以 及 外 协 加 工 费 等 支 出 不 包 括 委 托 外 单 位 开 展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当 年 形 成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来 自 政 府 部 门 的 科 技 活 动 资 金 生 产 性 活 动 支 出 归 还 贷 款 支 出 以 及 购 买 专 利 等 无 形 资 产 支 出 对 于 在 财 务 上 单 独 核 算 研 究 开 发 费 或 技 术 开 发 费 的 企 业, 该 指 标 直 接 抄 取 相 应 会 计 科 目 当 年 实 际 发 生 额, 包 括 人 员 人 工 费 直 接 投 入 ( 包 括 原 材 料 费 等 ) 折 旧 费 用 与 长 期 费 用 摊 销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其 他 费 用 ( 含 设 计 费 装 备 调 试 费 等 ) 等 对 于 在 财 务 上 未 单 独 核 算 研 究 开 发 费 或 技 术 开 发 费 的 企 业, 该 指 标 应 分 项 目 归 集 整 理, 即 按 项 目 分 列 人 员 劳 务 费 原 材 料 费 其 他 费 用 等 支 出 项, 再 加 上 未 列 入 项 目 经 费 的 相 关 人 员 工 资 管 理 和 服 务 费 用 等 支 出 取 得 企 业 内 部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中 人 员 人 工 费 ( 包 含 各 种 补 贴 )(10)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支 付 给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的 工 资 薪 金,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各 种 保 险 年 终 加 薪 加 班 工 资 以 及 与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企 业 内 部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中 原 材 料 费 (11)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为 实 施 科 技 项 目 而 购 买 的 原 材 料 等 相 关 支 出 如 : 水 和 燃 料 ( 包 括 煤 气 和 电 ) 使 用 费 等, 实 际 消 耗 的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备 用 配 件 外 购 半 成 品, 用 于 中 间 试 验 和 产 品 试 制 达 不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模 具 样 品 样 机 及 一 般 测 试 手 段 购 置 费

-18-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试 制 产 品 的 检 验 费 等 企 业 内 部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中 折 旧 费 用 与 长 期 费 用 摊 销 (12)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为 实 施 科 技 活 动 而 购 置 的 仪 器 和 设 备 以 及 在 用 建 筑 物 的 折 旧 费 用, 包 括 研 发 设 施 改 建 改 装 装 修 和 修 理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企 业 内 部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中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13)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因 科 技 活 动 需 要 购 入 的 专 有 技 术 ( 包 括 专 利 非 专 利 发 明 许 可 证 专 有 技 术 设 计 和 计 算 方 法 等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摊 销 企 业 内 部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经 费 支 出 中 的 其 他 费 用 (14)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为 科 技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除 人 员 人 工 费 原 材 料 费 折 旧 费 用 与 长 期 费 用 摊 销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等 费 用 之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包 括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设 计 费 装 备 调 试 费 办 公 费 通 讯 费 专 利 申 请 维 护 费 高 新 科 技 研 发 保 险 费 等 委 托 外 单 位 开 展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15)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委 托 外 单 位 或 与 外 单 位 合 作 进 行 科 技 活 动 而 拨 给 对 方 的 经 费 不 包 括 外 协 加 工 费 委 托 外 单 位 开 展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中 对 境 内 研 究 机 构 的 支 出 (16)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委 托 或 与 境 内 独 立 研 究 机 构 合 作 开 展 科 技 活 动 而 支 付 予 其 的 经 费 委 托 外 单 位 开 展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中 对 境 内 高 等 学 校 支 出 (17)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委 托 或 与 境 内 高 等 学 校 合 作 开 展 科 技 活 动 而 支 付 予 其 的 经 费 委 托 外 单 位 开 展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中 对 境 外 支 出 (18)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委 托 或 与 境 外 机 构 合 作 开 展 科 技 活 动 而 支 付 予 其 的 经 费 当 年 形 成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固 定 资 产 (19)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形 成 的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固 定 资 产 原 价 对 于 科 研 与 生 产 共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按 比 例 进 行 分 摊, 其 中 仪 器 和 设 备 一 般 应 按 使 用 时 间 进 行 分 摊, 建 筑 物 一 般 应 按 使 用 面 积 进 行 分 摊 为 避 免 重 复 统 计, 本 项 指 标 不 含 由 政 府 资 金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当 年 形 成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固 定 资 产 中 的 仪 器 和 设 备 (20)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形 成 的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固 定 资 产 中 的 仪 器 和 设 备 原 价, 其 中 设 备 包 括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各 类 机 器 和 设 备 试 验 测 量 仪 器 运 输 工 具 工 装 工 具 等 使 用 来 自 政 府 部 门 的 科 技 活 动 资 金 (21)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使 用 的 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得 到 的 科 技 活 动 资 金, 包 括 纳 入 国 家 计 划 的 中 间 试 验 费 等 全 部 科 技 项 目 数 (22) 指 报 告 期 企 业 当 年 立 项 并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以 前 年 份 立 项 仍 继 续 进 行 的 科 技 项 目 数, 包 括 当 年 完 成 和 年 内 研 究 工 作 已 告 失 败 的 科 技 项 目, 但 不 包 括 委 托 外 单 位 进 行 的 科 技 项 目 数 全 部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内 部 支 出 (23)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内 部 用 于 各 类 科 技 项 目 的 实 际 经 费 支 出, 包 括 劳 务 费 原 材 料 费 设 备 购 置 费 其 他 日 常 支 出 外 协 加 工 费 等, 不 包 括 相 关 折 旧 费 用 长 期 费 用 摊 销 和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委 托 或 与 外 单 位 合 作 进 行 项 目 研 究 而 拨 付 给 对 方 使 用 的 经 费,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部 门 的 费 用,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目 的 的 基 建 支 出, 以 及 为 科 技 活 动 提 供 间 接 服 务 人 员 的 费 用 等 期 末 机 构 数 (24)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办 科 技 机 构 的 数 量 企 业 办 科 技 机 构 指 企 业 自 办 ( 或 与 外 单 位 合 办 ), 管 理 上 同 生 产 系 统 相 对 独 立 ( 或 单 独 核 算 ) 的 专 门 科 技 活 动 机 构, 如 企 业 办 的 技 术 中 心 研 究 院 所 开 发 中 心 开 发 部 实 验 室 中 试 车 间 试 验 基 地 等 企 业 办 科 技 活 动 机 构 经 过 资 源 整 合, 被 国 家 或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为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技 术 中 心 的, 应 按 一 个 机 构 填 报 与 外 单 位 合 办 的 科 技 活 动 机 构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9- 若 主 要 由 本 企 业 出 资 兴 办, 则 由 本 企 业 统 计, 否 则 应 由 合 办 方 统 计 企 业 科 技 管 理 职 能 处 ( 科 ) 室 ( 如 科 研 处 技 术 科 等 ) 一 般 不 统 计 在 内 ; 若 科 研 处 技 术 科 等 同 时 挂 有 科 技 活 动 机 构 的 牌 子, 视 其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而 定, 主 要 任 务 是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的 可 以 统 计, 否 则 不 予 统 计 本 指 标 不 含 企 业 在 国 外 或 港 澳 台 设 立 的 科 技 活 动 机 构 数 机 构 人 员 合 计 (25)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办 科 技 活 动 机 构 中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的 人 员 合 计 机 构 人 员 合 计 中 博 士 毕 业 (26)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办 科 技 机 构 中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具 有 博 士 学 历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机 构 人 员 合 计 中 硕 士 毕 业 (27)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办 科 技 机 构 中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具 有 硕 士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机 构 人 员 合 计 中 本 科 毕 业 (28)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办 科 技 机 构 中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机 构 经 费 支 出 (29)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办 科 技 机 构 用 于 内 部 开 展 科 技 活 动 实 际 支 出 的 总 费 用 包 括 机 构 人 员 劳 务 费 ( 含 工 资 ) 支 出 机 构 业 务 费 支 出 管 理 费 支 出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支 出 以 及 其 他 维 持 机 构 正 常 工 作 的 日 常 费 用 等 的 支 出 总 和 不 包 括 相 关 折 旧 费 用 长 期 费 用 摊 销 和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等 费 用 期 末 仪 器 和 设 备 原 价 (30)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办 科 技 机 构 固 定 资 产 中 仪 器 和 设 备 的 原 价, 不 包 括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的 仪 器 和 设 备 期 末 仪 器 和 设 备 原 价 中 进 口 (31)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办 科 技 机 构 固 定 资 产 中 从 国 外 购 入 的 仪 器 和 设 备 的 原 价, 不 包 括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的 仪 器 和 设 备 专 利 申 请 数 (32)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作 为 第 一 申 请 人 向 境 内 外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并 被 受 理 的 件 数 专 利 申 请 数 中 发 明 专 利 (33)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作 为 第 一 申 请 人 向 境 内 外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并 被 受 理 的 件 数 期 末 有 效 发 明 专 利 数 (34)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作 为 第 一 专 利 权 人 拥 有 的 经 境 内 外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授 权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发 明 专 利 件 数 有 效 发 明 专 利 数 中 境 外 授 权 (35)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作 为 第 一 专 利 权 人 拥 有 的 经 国 外 或 港 澳 台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授 予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发 明 专 利 件 数 期 末 有 效 发 明 专 利 数 中 已 被 实 施 (52)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作 为 第 一 专 利 权 人 拥 有 的 经 境 内 外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授 权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发 明 专 利 中 已 被 实 施 的 件 数 专 利 实 施 是 指 专 利 权 人 自 行 或 其 他 单 位 及 个 人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制 造 使 用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 其 专 利 产 品, 或 者 使 用 其 专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 依 照 该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专 利 所 有 权 转 让 及 许 可 数 (36)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向 外 单 位 转 让 专 利 所 有 权 或 允 许 专 利 技 术 由 被 许 可 单 位 使 用 的 专 利 件 数 专 利 所 有 权 转 让 及 许 可 收 入 (37)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向 外 单 位 转 让 专 利 所 有 权 或 允 许 专 利 技 术 由 被 许 可 单 位 使 用 而 得 到 的 收 入 包 括 当 年 从 被 转 让 方 或 被 许 可 方 得 到 的 一 次 性 付 款 和 分 期 付 款 收 入, 以 及 利 润 分 成 股 息 收 入 等

-20-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新 产 品 产 值 (38)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生 产 的 新 产 品 的 产 值 新 产 品 是 指 采 用 新 技 术 原 理 新 设 计 构 思 研 制 生 产 的 全 新 产 品, 或 在 结 构 材 质 工 艺 等 某 一 方 面 比 原 有 产 品 有 明 显 改 进, 从 而 显 著 提 高 了 产 品 性 能 或 扩 大 了 使 用 功 能 的 产 品 新 产 品 既 包 括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新 产 品, 也 包 括 企 业 自 行 研 制 开 发, 未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从 投 产 之 日 起 一 年 之 内 的 新 产 品 新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39)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销 售 新 产 品 实 现 的 销 售 收 入 新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中 出 口 (40)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将 新 产 品 销 售 给 外 贸 部 门 和 直 接 出 售 给 外 商 所 实 现 的 销 售 收 入 发 表 科 技 论 文 (41)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立 项 的 科 技 项 目 产 生 的 并 在 有 正 规 刊 号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科 技 论 文 数 量 期 末 拥 有 注 册 商 标 (42)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作 为 第 一 商 标 注 册 人 拥 有 的 经 境 内 外 商 标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注 册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商 标 件 数 包 括 在 境 内 和 境 外 注 册 的 商 标 件 数, 一 件 商 标 在 境 内 外 同 时 注 册 时 只 统 计 一 件 拥 有 注 册 商 标 中 境 外 注 册 (43)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作 为 第 一 商 标 注 册 人 拥 有 的 经 国 外 或 港 澳 台 商 标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注 册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商 标 件 数 形 成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44)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在 自 主 研 发 或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项 数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减 免 税 (45)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按 有 关 政 策 和 税 法 规 定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的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费 用 所 得 税, 按 当 年 税 务 部 门 实 际 减 免 的 税 额 填 报 对 尚 未 得 到 当 年 减 免 税 额 的 企 业, 按 上 年 实 际 减 免 税 额 填 报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免 税 (46) 指 报 告 期 内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依 法 享 受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额, 按 当 年 税 务 部 门 实 际 减 免 的 税 额 填 报 对 尚 未 得 到 当 年 减 免 税 额 的 企 业, 按 上 年 实 际 减 免 税 额 填 报 引 进 境 外 技 术 经 费 支 出 (47)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用 于 购 买 国 外 或 港 澳 台 技 术 的 费 用 支 出, 包 括 产 品 设 计 工 艺 流 程 图 纸 配 方 专 利 等 技 术 资 料 的 费 用 支 出, 以 及 购 买 关 键 设 备 仪 器 样 机 和 样 件 等 的 费 用 支 出 引 进 技 术 的 消 化 吸 收 经 费 支 出 (48)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引 进 技 术 的 消 化 吸 收 经 费 支 出 引 进 技 术 的 消 化 吸 收 指 对 引 进 技 术 的 掌 握 应 用 复 制 而 开 展 的 工 作, 以 及 在 此 基 础 上 的 创 新 引 进 技 术 的 消 化 吸 收 经 费 支 出 包 括 : 人 员 培 训 费 测 绘 费 参 加 消 化 吸 收 人 员 的 工 资 工 装 工 艺 开 发 费 必 备 的 配 套 设 备 费 翻 版 费 等 消 化 吸 收 经 费 支 出 中 属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除 包 含 在 本 项 外, 还 要 计 入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经 费 支 出 中 购 买 境 内 技 术 经 费 支 出 (49)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购 买 境 内 其 他 单 位 科 技 成 果 的 经 费 支 出 包 括 购 买 产 品 设 计 工 艺 流 程 图 纸 配 方 专 利 技 术 诀 窍 及 关 键 设 备 的 费 用 支 出 技 术 改 造 经 费 支 出 (50)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支 出 技 术 改 造 指 企 业 在 坚 持 科 技 进 步 的 前 提 下, 将 科 技 成 果 应 用 于 生 产 的 各 个 领 域 ( 产 品 设 备 工 艺 等 ), 用 先 进 工 艺 设 备 代 替 落 后 工 艺 设 备, 实 现 以 内 涵 为 主 的 扩 大 再 生 产, 从 而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促 进 产 品 更 新 换 代 节 约 能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1- 源 降 低 消 耗, 全 面 提 高 综 合 经 济 效 益 期 末 企 业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科 技 活 动 机 构 (51)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在 国 外 或 港 澳 台 自 办 ( 或 与 外 单 位 合 办 ) 的 专 门 科 技 活 动 机 构 与 外 单 位 合 办 的 科 技 活 动 机 构 若 主 要 由 本 企 业 出 资 兴 办, 则 由 本 企 业 统 计, 否 则 应 由 合 办 方 统 计 重 点 企 业 研 发 及 相 关 情 况 (L111 表 )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按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正 式 使 用 的 单 位 名 称 填 写, 应 与 单 位 公 章 所 使 用 的 名 称 完 全 一 致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按 照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法 人 单 位 代 码 证 书 上 的 代 码 填 写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按 照 企 业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的 类 型 填 写 企 业 行 业 类 别 指 根 据 企 业 主 要 从 事 的 经 济 活 动 性 质 对 各 类 单 位 进 行 的 分 类, 对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4754-2011) 填 写 行 业 小 类 代 码 企 业 详 细 地 址 企 业 实 际 所 在 地 的 详 细 地 址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指 企 业 所 在 地 区 的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名 称 按 照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名 称 填 写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法 人 代 码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技 术 中 心, 按 照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法 人 单 位 代 码 证 书 上 的 代 码 填 写 从 业 人 员 期 末 人 数 (1) 指 报 告 期 末 最 后 一 日 24 时 在 本 单 位 中 工 作, 并 取 得 工 资 或 其 他 形 式 劳 动 报 酬 的 人 员 数 该 指 标 为 时 点 指 标, 不 包 括 最 后 一 日 当 天 及 以 前 已 经 与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人 员, 是 在 岗 职 工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之 和 从 业 人 员 不 包 括 : 1. 离 开 本 单 位 仍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并 定 期 领 取 生 活 费 的 人 员 ; 2.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打 工 的 学 生 及 在 本 单 位 实 习 的 各 类 在 校 学 生 ; 3. 本 单 位 因 劳 务 外 包 而 使 用 的 人 员, 如 : 建 筑 业 整 建 制 使 用 的 人 员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 指 企 业 确 认 的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等 主 营 业 务 的 收 入 根 据 会 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科 目 的 期 末 贷 方 余 额 ( 结 转 前 ) 填 报 执 行 2006 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如 未 设 置 该 科 目, 以 营 业 收 入 代 替 填 报 新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3)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销 售 新 产 品 实 现 的 销 售 收 入 研 究 与 试 验 发 展 (R&D) 指 在 科 学 技 术 领 域, 为 增 加 知 识 总 量 以 及 运 用 这 些 知 识 去 创 造 新 的 应 用 进 行 的 系 统 的 创 造 性 的 活 动, 包 括 基 础 研 究 应 用 研 究 试 验 发 展 三 类 活 动 基 础 研 究 指 为 了 获 得 关 于 现 象 和 可 观 察 事 实 的 基 本 原 理 的 新 知 识 ( 揭 示 客 观 事 物 的 本 质 运 动 规 律, 获 得 新 发 现 新 学 说 ) 而 进 行 的 实 验 性 或 理 论 性 研 究, 它 不 以 任 何 专 门 或 特 定 的 应 用 或 使 用 为 目 的 其 成 果 以 科 学 论 文 和 科 学 著 作 为 主 要 形 式 应 用 研 究 指 为 获 得 新 知 识 而 进 行 的 创 造 性 研 究, 主 要 针 对 某 一 特 定 的 目 的 或 目 标 应 用 研 究 是 为 了 确 定 基 础 研 究 成 果 可 能 的 用 途, 或 是 为 达 到 预 定 的 目 标 探 索 应 采 取 的 新 方 法 ( 原 理 性 ) 或 新 途 径 其

-22-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成 果 形 式 以 科 学 论 文 专 著 原 理 性 模 型 或 发 明 专 利 为 主 试 验 发 展 指 利 用 从 基 础 研 究 应 用 研 究 和 实 际 经 验 所 获 得 的 现 有 知 识, 为 产 生 新 的 产 品 材 料 和 装 置, 建 立 新 的 工 艺 系 统 和 服 务, 以 及 对 已 产 生 和 建 立 的 上 述 各 项 作 实 质 性 的 改 进 而 进 行 的 系 统 性 工 作 其 成 果 形 式 主 要 是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具 有 新 产 品 基 本 特 征 的 产 品 原 型 或 具 有 新 装 置 基 本 特 征 的 原 始 样 机 等 在 社 会 科 学 领 域, 试 验 发 展 是 指 把 通 过 基 础 研 究 应 用 研 究 获 得 的 知 识 转 变 成 可 以 实 施 的 计 划 ( 包 括 为 进 行 检 验 和 评 估 实 施 示 范 项 目 ) 的 过 程 人 文 科 学 领 域 没 有 对 应 的 试 验 发 展 活 动 研 究 与 试 验 发 展 (R&D) 人 员 (4) 指 单 位 内 部 从 事 基 础 研 究 应 用 研 究 和 试 验 发 展 三 类 活 动 的 人 员 包 括 直 接 参 加 上 述 三 类 项 目 活 动 的 人 员 以 及 这 三 类 项 目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直 接 服 务 人 员 为 研 发 活 动 提 供 直 接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直 接 为 研 发 活 动 提 供 资 料 文 献 材 料 供 应 设 备 维 护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研 究 与 试 验 发 展 (R&D) 经 费 内 部 支 出 (5) 指 调 查 单 位 在 报 告 年 度 用 于 内 部 开 展 R&D 活 动 ( 基 础 研 究 应 用 研 究 和 试 验 发 展 ) 的 实 际 支 出 包 括 用 于 R&D 项 目 ( 课 题 ) 活 动 的 直 接 支 出, 以 及 间 接 用 于 R&D 活 动 的 管 理 费 服 务 费 与 R&D 有 关 的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以 及 外 协 加 工 费 等 不 包 括 生 产 性 活 动 支 出 归 还 贷 款 支 出 以 及 与 外 单 位 合 作 或 委 托 外 单 位 进 行 R&D 活 动 而 转 拨 给 对 方 的 经 费 支 出 新 产 品 开 发 经 费 支 出 (6) 指 报 告 年 度 内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经 费 内 部 支 出 中 用 于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的 经 费 支 出 包 括 新 产 品 的 研 究 设 计 模 型 研 制 测 试 试 验 等 费 用 支 出 专 利 申 请 数 (7)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作 为 第 一 申 请 人 向 境 内 外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并 被 受 理 的 件 数 专 利 申 请 数 中 发 明 专 利 (8)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作 为 第 一 申 请 人 向 境 内 外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并 被 受 理 的 件 数 期 末 有 效 发 明 专 利 数 (9)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作 为 第 一 专 利 权 人 拥 有 的 经 境 内 外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授 权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发 明 专 利 件 数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3- ( 二 ) 统 计 分 类 目 录 1. 科 技 项 目 来 源 分 类 目 录 代 码 科 技 项 目 来 源 分 类 名 称 说 明 1 国 家 科 技 项 目 包 括 各 类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 如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国 家 863 计 划 项 目 国 家 攻 关 计 划 项 目 国 家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国 家 星 火 计 划 项 目 国 家 攀 登 计 划 项 目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等 ) 以 及 由 中 央 政 府 部 门 下 达 的 各 类 科 技 项 目 2 地 方 科 技 项 目 包 括 各 类 地 方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以 及 由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下 达 的 各 类 科 技 项 目 3 其 他 企 业 委 托 科 技 项 目 4 本 企 业 自 选 科 技 项 目 5 来 自 境 外 的 科 技 项 目 6 其 他 科 技 项 目 2. 科 技 项 目 合 作 形 式 分 类 目 录 代 码 科 技 项 目 合 作 形 式 分 类 名 称 1 与 境 外 机 构 合 作 2 与 境 内 高 校 合 作 3 与 境 内 独 立 研 究 机 构 合 作 4 与 境 内 注 册 的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合 作 5 与 境 内 注 册 的 其 他 企 业 合 作 6 独 立 研 究 7 其 他 3. 科 技 项 目 成 果 形 式 分 类 目 录 代 码 科 技 项 目 成 果 形 式 分 类 名 称 1 论 文 或 专 著 2 自 主 研 制 的 新 产 品 原 型 或 样 机 样 件 样 品 配 方 新 装 置 3 自 主 开 发 的 新 技 术 或 新 工 艺 新 工 法 4 发 明 专 利 5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6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7 带 有 技 术 工 艺 参 数 的 图 纸 技 术 标 准 操 作 规 范 8 基 础 软 件 9 应 用 软 件 10 其 他

-24- 科 技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4. 科 技 项 目 技 术 经 济 目 标 分 类 目 录 代 码 科 技 项 目 技 术 经 济 目 标 分 类 名 称 说 明 1 科 学 原 理 的 探 索 发 现 2 技 术 原 理 的 研 究 3 开 发 全 新 产 品 指 采 用 新 技 术 原 理 新 设 计 构 思 研 制 生 产 的 全 新 产 品 4 增 加 产 品 功 能 或 提 高 性 能 5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率 6 减 少 能 源 消 耗 或 提 高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7 节 约 原 材 料 8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9 其 他 5. 跨 年 科 技 项 目 所 处 进 展 阶 段 分 类 目 录 代 码 跨 年 科 技 项 目 所 处 进 展 阶 段 分 类 名 称 1 研 究 阶 段 2 小 试 阶 段 3 中 试 阶 段 4 试 生 产 阶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