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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关 问 答 14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等 级 划 分 吗?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暂 定 级 三 个 等 级 142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几 年? 答 : 暂 定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乙 级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5 年 143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在 省 工 商 局 注 册 企 业, 向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地 址 所 在 市 申 请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144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吗? 答 : 可 以 依 据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令 第 155 号 ), 外 国 投 资 者 国 内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企 业,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后,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145 企 业 现 在 经 营 其 他 业 务, 还 可 以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吗?

答 : 可 以, 应 满 足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4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146 企 业 初 次 申 请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甲 级 或 乙 级 资 格 吗? 答 : 不 可 以 企 业 初 次 申 请 只 能 从 暂 定 级 开 始 申 请 取 得 暂 定 级 资 格 一 年 以 上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乙 级 资 格 取 得 乙 级 资 格 三 年 以 上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甲 级 资 格 147 技 术 经 济 负 责 人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答 : 技 术 经 济 负 责 人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任 职 文 件 劳 动 合 同 个 人 简 历 高 级 职 称 证 书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从 事 工 程 管 理 经 历 证 明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代 理 证 明 148 造 价 工 程 师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答 : 造 价 工 程 师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劳 动 合 同 注 册 证 书 ( 含 变 更 及 延 续 注 册 记 录 ) 从 事 工 程 管 理 经 历 证 明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代 理 证 明 149 工 程 建 设 类 ( 非 造 价 工 程 师 )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答 : 工 程 建 设 类 ( 非 造 价 工 程 师 )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含 变 更 及 续 期 记 录 ) 从 事 工 程 管 理 经 历 证 明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代 理 证 明 150 工 程 建 设 类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专 职 人 员 需 要 哪 些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答 : 工 程 建 设 类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专 职 人 员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从 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经 历 证 明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代 理 证 明 151 从 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3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如 何 认 定? 答 :1 企 业 填 报 的 专 职 人 员 从 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情 况 一 览 表 ;2 具 有 工 程 建 设 类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专 职 人 员 从 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年 限 的 证 明 152 企 业 可 以 在 取 得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之 后, 再 办 理 造 价 工 程 师 等 注 册 人 员 的 变 更 吗? 答 : 不 可 以 企 业 应 先 期 完 成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的 注 册 ( 变 更 ) 手 续, 满 足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后, 方 能 取 得 资 格 注 册 人 员 的 注 册 ( 变 更 ) 事 项 由 省 住 建 厅 办 理 153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何 时 申 请 延 续? 未 延 续 会 有 什 么 后 果?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续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其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60 日 前, 按 规 定 的 申 请 渠 道 提 出 资 质 延 续 申 请 逾 期 未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的, 资 格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15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申 请 受 理 后 多 长 时 间 能 够 获 得 审 批? 答 : 自 省 住 建 厅 受 理 资 格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企 业 可 获 知 审 批 结 果 ( 20 个 工 作 日 均 不 包 括 专 家 审 查 时 间 和 网 上 公 示 时 间 ) 155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变 更 多 长 时 间 能 办 理 完? 答 :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事 项 为 快 办 事 项, 省 住 建 厅 自 收 到 变 更 申 请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涉 及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审 批 的 变 更, 由 省 住 建 厅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变 更 证 明 材 料 上 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理 156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由 政 府 部 门 或 事 业 单 位 出 资 吗? 答 : 不 可 以 依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三 种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 ( 一 ) 由 国 家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出 资 ; ( 二 ) 与 国 家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存 在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国 家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任 命 157 招 标 代 理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是 否 可 以 为 同 一 个 人? 答 : 可 以

158 工 程 建 设 类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是 指 哪 些 人 员? 答 : 指 持 有 住 建 部 及 人 社 部 颁 发 的 工 程 建 设 类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专 职 人 员 如 :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建 造 师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及 其 他 注 册 勘 察 设 计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等 159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以 用 于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吗? 答 :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可 以 用 于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甲 级 资 格, 但 可 用 于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乙 级 及 以 下 资 格 160 企 业 有 的 员 工 同 时 具 有 造 价 和 监 理 的 注 册 证 书, 申 报 时 可 以 算 作 两 人 吗? 答 : 不 可 以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具 备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执 业 资 格 的, 只 能 计 算 为 一 人 161 退 休 人 员 可 作 为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申 报 吗?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有 年 龄 限 制 吗? 答 : 可 以 但 企 业 申 报 的 专 职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60 周 岁 未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已 办 理 内 退 手 续 的 专 职 人 员, 须 提 供 原 单 位 内 退 证 明 及 与 现 单 位 依 法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162 目 前 注 册 造 价 师 可 视 为 具 有 工 程 建 设 类 中 级 职 称 证 书, 其 他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是 否 均 可 以 视 为 具 有 工 程 建 设 类 中 级 职 称? 答 : 不 可 以

163 具 有 建 筑 经 济 专 业 的 职 称 人 员 可 否 认 定 为 工 程 建 设 类 职 称 人 员? 答 : 不 可 以 会 计 师 经 济 师 ( 包 含 建 筑 经 济 专 业 ) 政 工 师 高 校 讲 师 统 计 师 等 非 工 程 建 设 类 职 称 均 不 予 认 定 164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由 上 级 单 位 代 为 管 理 可 以 吗? 答 : 可 以 如 由 上 级 单 位 或 股 东 单 位 出 具 的 人 事 代 管 证 明, 应 出 具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该 单 位 具 有 人 事 管 理 权 的 证 明 材 料 165 哪 些 单 位 可 以 代 为 管 理 人 事 档 案? 答 : 省 市 ( 林 区 ) 县 ( 区 )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及 其 他 具 有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权 的 代 管 机 构 均 可 166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查 时, 企 业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与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的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答 : 不 需 要 根 据 人 社 部 发 2014 90 号 文 件 精 神,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查 时, 企 业 可 不 提 供 与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的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只 需 提 供 由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托 管 证 明 及 人 员 名 单 167 企 业 为 专 职 人 员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及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凭 证 是 指 什 么? 答 :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指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代 理 机 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及 对 帐 单 ; 或 该 机 构 资 格 有 效 期

内 的 含 有 个 人 社 会 保 障 代 码 缴 费 基 数 缴 费 额 度 缴 费 期 限 等 信 息 的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人 员 名 单 和 缴 费 凭 证 申 请 暂 定 级 资 格 的 机 构, 提 供 申 报 月 前 三 个 月 的 社 保 资 料 ; 申 请 甲 乙 级 的, 提 供 的 近 3 年 的 社 保 资 料, 但 取 得 暂 定 级 资 格 后, 不 满 3 年 的, 提 交 自 取 得 暂 定 级 资 格 之 后 全 部 社 保 资 料 168 由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可 以 认 可 吗? 答 : 不 予 认 可 169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可 由 其 他 公 司 代 缴 吗? 答 :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须 由 本 企 业 缴 纳 170 资 格 标 准 中 要 求 申 报 近 三 年 的 业 绩 材 料, 近 三 年 如 何 计 算? 答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时 间 距 资 格 申 报 日 期 计 算 如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申 报 日 期 为 2015 年 5 月 23 日, 则 企 业 申 报 的 代 表 业 绩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 171 先 做 完 招 标 代 理 后 补 签 代 理 合 同 的 业 绩 是 否 可 以 申 报? 答 : 不 可 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招 标 人 评 价 意 见 三 项 业 绩 材 料 应 有 先 后 的 逻 辑 顺 序, 即 先 签 代

理 合 同, 再 完 成 代 理 工 作, 最 后 由 招 标 人 出 具 评 价 意 见 并 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至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30 天 172 企 业 的 部 分 项 目 属 于 保 密 工 程, 不 能 提 供 合 同 中 标 通 知 书 等 资 料, 这 类 项 目 怎 么 申 报? 答 : 属 保 密 工 程 的, 可 不 提 交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但 视 具 体 情 况 需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 由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出 具 的 该 项 目 密 级 评 定 证 明 材 料 ; 委 托 方 为 涉 密 单 位 ( 如 军 队 外 交 等 ) 的, 由 委 托 方 出 具 的 项 目 涉 密 证 明 材 料 173 企 业 同 时 具 备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和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对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既 承 接 代 理 业 务 又 承 接 造 价 业 务, 所 签 订 的 一 个 工 程 咨 询 合 同 用 于 申 报 工 程 业 绩 是 否 认 可? 答 : 不 予 认 可 需 提 供 单 独 签 订 的 勘 察 或 者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174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绩 必 须 经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才 能 认 可 吗? 答 : 依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07 230 号 ) 规 定,2007 年 9 月 30 日 以 后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绩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出 具 时 间 为 准 ),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业 主 评 价 意 见 需 加 盖 建 设 ( 行 业 ) 主 管 部 门 的

备 案 章 同 时, 按 规 定 提 交 湖 北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执 业 手 册 175 企 业 由 招 标 代 理 乙 级 晋 升 甲 级 资 质, 申 报 代 理 工 程 业 绩 的 投 资 额 是 否 受 限 制?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乙 级 晋 升 甲 级 资 格, 申 报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绩, 工 程 总 投 资 额 不 得 超 过 1 亿 元 176 哪 些 项 目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绩 申 报 无 效? 答 : 申 报 土 地 整 理 项 目 地 质 勘 查 项 目 以 及 非 法 定 主 体 监 督 的 项 目 不 予 认 定 177 企 业 原 有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甲 级 资 格, 因 资 格 延 续 未 达 标 被 核 定 为 乙 级 资 格, 是 否 需 要 满 3 年 才 能 申 请 晋 升 甲 级 资 格? 答 : 不 需 要, 此 类 企 业 达 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甲 级 资 格 标 准 后, 可 随 时 申 请 与 此 类 似, 乙 级 资 格 延 续 未 被 核 定, 企 业 申 请 暂 定 级 资 格 被 确 认 后, 达 到 乙 级 标 准 的, 可 申 请 乙 级 资 格 178 持 有 乙 级 招 标 代 理 资 质 证 书 可 以 跨 省 承 揽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吗? 答 : 各 级 别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承 担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179 企 业 在 外 省 市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是 否 还 需 备 案?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自 领 取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分 支 机 构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备 案, 分 支 机 构 人 员 还 需 满 足 相 关 资 格 标 准 要 求 详 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07 230 号 ) 第 六 条 分 支 机 构 备 案 管 理 第 ( 二 十 八 ) 项 180 分 支 机 构 可 以 自 己 承 接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吗? 答 :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以 自 己 名 义 承 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订 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由 设 立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承 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签 订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出 具 中 标 通 知 书 181 企 业 具 有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可 以 分 立 为 两 个 甲 级 招 标 机 构 吗?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分 立 的, 只 能 由 分 立 后 的 一 方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承 继 原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格, 且 应 当 符 合 原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格 条 件 承 继 原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的 一 方 由 分 立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 其 他 各 方 应 按 照 规 定 按 新 申 请 核 定 资 格 182 评 标 专 家 库 成 员 名 单 如 何 提 供? 答 : 以 企 业 提 供 的 名 单 为 准 183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查 时, 注 册 资 本 是 否 还 需 要 考 核? 答 : 不 需 要 根 据 住 建 部 24 号 令 文 件 精 神, 删 除 建 设

部 154 号 令 中 对 注 册 资 本 金 的 要 求 184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查 时,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出 资 证 明? 答 : 不 需 要 根 据 住 建 部 24 号 令 文 件 精 神, 删 除 建 设 部 154 号 令 中 对 出 资 证 明 的 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