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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工 作 规 则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工 作 规 则 ( 渭 职 院 党 发 2009 14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实 现 学 院 工 作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科 学 化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学 院 工 作 以 马 克 思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遵 循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与 生 产 劳 动 相 结 合, 使 受 教 育 者 成 为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三 条 学 院 是 专 科 层 次 的 全 日 制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由 渭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教 学 业 务 接 受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管 理 和 指 导 第 四 条 学 院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院 长 负 责 制 中 共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的 领 导 核 心, 统 一 领 导 学 院 工 作 院 长 作 为 学 院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院 党 委 领 导 下, 依 法 独 立 地 行 使 职 权, 全 面 负 责 学 院 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党 委 组 成 人 员 及 职 责 第 五 条 院 党 委 组 成 人 员 为 :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党 委 委 员 第 六 条 院 党 委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中 央 上 级 组 织 和 本 机 组 织 的 决 议,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院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院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1

( 二 ) 审 议 确 定 学 院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讨 论 决 定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 三 ) 讨 论 决 定 学 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 四 ) 按 照 党 要 管 党 从 严 治 党 的 方 针, 加 强 学 院 党 组 织 的 思 想 建 设 组 织 建 设 作 风 建 设 制 度 建 设 和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落 实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制 ( 五 ) 按 照 建 设 学 习 型 党 组 织 的 要 求, 组 织 党 员 认 真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以 及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头 脑, 坚 定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的 信 念 组 织 党 员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学 习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学 习 科 学 文 化 法 律 和 业 务 知 识 ( 六 )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七 ) 领 导 学 校 的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八 )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对 学 院 内 民 主 党 派 的 基 层 组 织 实 行 政 治 领 导, 支 持 他 们 依 照 各 自 的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支 持 无 党 派 人 士 等 统 一 战 线 成 员 参 加 统 一 战 线 相 关 活 动,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第 七 条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党 委 书 记 是 学 院 党 委 第 一 责 任 人, 全 面 主 持 党 委 工 作, 在 集 体 领 导 中 负 主 要 责 任 第 八 条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和 主 持 党 委 会 议 学 院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必 须 由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九 条 副 书 记 及 其 他 党 委 委 员 按 照 分 工 或 受 书 记 委 托 做 好 分 管 工 作, 向 书 记 负 责 第 十 条 副 书 记 及 其 他 党 委 委 员 对 分 管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应 及 时 向 书 记 请 示 汇 报, 重 大 问 题 应 提 请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十 一 条 在 内 设 机 构 和 教 学 系 设 立 若 干 党 总 支, 在 院 党 委 领 导 下, 遵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条 例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章 院 行 政 组 成 人 员 及 职 责 第 十 二 条 院 行 政 组 成 人 员 为 : 院 长 副 院 长 各 行 政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第 十 三 条 院 长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2

( 一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三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四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维 护 学 院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十 四 条 学 院 行 政 工 作 实 行 院 长 负 责 制 基 本 原 则 为 : 集 体 讨 论 民 主 集 中 院 长 决 定 第 十 五 条 院 长 是 学 院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全 面 负 责 学 院 行 政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院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处 理 学 院 行 政 日 常 工 作 中 具 体 问 题 或 需 要 提 交 党 委 会 审 定 的 问 题 第 十 七 条 副 院 长 按 分 工 负 责 处 理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向 院 长 负 责 受 院 长 委 托, 可 牵 头 负 责 协 调 跨 分 管 范 围 的 工 作 或 其 他 专 项 任 务 院 长 外 出 期 间, 学 院 工 作 由 负 责 日 常 行 政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主 持 第 十 八 条 副 院 长 对 分 管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应 及 时 向 院 长 请 示 汇 报, 重 大 问 题 应 提 请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十 九 条 学 院 实 行 院 系 二 级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学 院 内 设 机 构 实 行 处 长 ( 主 任 ) 负 责 制 教 学 系 实 行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第 四 章 实 行 科 学 民 主 决 策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院 党 政 要 完 善 公 众 参 与 专 家 论 证 和 领 导 决 策 相 结 合 的 决 策 机 制, 不 断 优 化 重 大 决 策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在 重 大 决 策 过 程 中, 充 分 发 挥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教 学 与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等 组 织 和 专 家 教 授 的 咨 询 参 谋 作 用, 自 觉 运 用 前 期 预 测 效 益 评 估 论 证 听 证 比 选 择 优 等 决 策 手 段, 实 行 依 法 决 策 科 学 决 策 和 民 主 决 策 第 二 十 二 条 凡 涉 及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建 设 制 度 建 设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重 大 改 革 方 案 和 政 策 措 施 等 关 系 全 局 的 重 大 决 策, 应 由 专 题 会 议 或 院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报 请 党 委 决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部 门 提 请 学 院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大 决 策 建 议, 必 须 以 基 础 性 战 略 性 研 究 或 发 展 规 划 为 依 据, 经 过 专 家 或 研 究 咨 询 机 构 的 论 证 评 3

估 或 法 律 分 析 ; 涉 及 相 关 部 门 的, 应 充 分 协 商 ; 涉 及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一 般 应 事 先 征 询 工 会 和 群 众 代 表 意 见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立 反 应 灵 敏 协 调 有 效 覆 盖 全 院 的 决 策 信 息 反 馈 机 制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要 加 强 对 重 大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跟 踪 反 馈, 为 决 策 的 不 断 完 善 和 优 化 提 供 客 观 依 据 第 五 章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院 及 各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法 治 观 念, 按 照 合 法 行 政 合 理 行 政 程 序 正 当 高 效 便 民 诚 实 守 信 权 责 一 致 的 要 求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不 断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第 二 十 六 条 要 根 据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需 要 和 市 场 需 求,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适 时 制 定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对 不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上 位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不 符 合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及 时 修 改 废 止 或 宣 布 自 行 失 效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抵 触, 不 得 超 越 本 部 门 的 职 能 范 围 凡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的 事 项, 应 与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第 六 章 推 进 院 务 公 开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立 健 全 学 院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和 社 会 公 示 制 度 信 息 公 开 的 内 容 包 括 招 生 就 业 职 称 评 定 工 资 晋 升 评 优 树 模 岗 位 聘 用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以 及 其 它 应 当 向 广 大 师 生 和 利 益 相 关 人 公 开 的 信 息 社 会 公 示 的 内 容 包 括 收 费 招 生 基 建 等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九 条 信 息 公 开 公 示 的 主 要 渠 道 为 : 学 院 网 站 院 报 院 务 公 开 栏 等 第 三 十 条 学 院 各 类 信 息 的 发 布 由 党 委 宣 传 部 统 一 负 责 第 七 章 健 全 监 督 制 度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院 及 各 部 门 要 依 法 接 受 司 法 监 督 和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专 项 监 督, 同 时 自 觉 接 受 师 生 员 工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对 监 督 中 反 映 的 问 题 要 认 真 查 处, 及 时 整 改 第 三 十 二 条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工 作 透 明 度 通 过 学 院 网 站 及 新 闻 媒 体, 及 时 公 布 学 院 发 展 情 况, 学 院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重 点 工 作, 以 及 与 师 生 学 习 生 4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事 项, 接 受 舆 论 监 督 对 新 闻 媒 体 反 映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整 改 和 反 馈 第 三 十 三 条 建 立 健 全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领 导 接 待 群 众 工 作 日 制 度 院 领 导 实 行 挂 牌 值 班, 接 待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对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问 题, 实 行 领 导 包 案 第 八 章 工 作 安 排 部 署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院 及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工 作 的 计 划 性 系 统 性 和 预 见 性, 科 学 编 制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搞 好 年 度 工 作 安 排 部 署, 并 根 据 形 势 和 任 务 的 变 化 及 时 做 出 调 整 第 三 十 五 条 要 坚 持 和 完 善 责 任 明 确 协 调 有 序 运 行 高 效 的 工 作 机 制 学 院 日 常 工 作, 属 于 副 院 长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由 分 管 副 院 长 全 权 负 责 ; 涉 及 跨 分 管 范 围 的 重 点 工 作, 原 则 上 由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或 确 定 一 名 副 院 长 牵 头 负 责, 相 关 副 院 长 配 合 属 于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各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主 动 认 真 负 责 地 办 理 ; 凡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的 事 项, 一 般 应 明 确 由 一 个 综 合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相 关 部 门 积 极 配 合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院 对 各 部 门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和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院 机 关 实 行 周 安 排 月 通 报 季 评 议 半 年 小 结 年 终 考 评 的 运 行 机 制 第 九 章 会 议 制 度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院 实 行 党 委 会 议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和 专 题 会 议 制 度 党 委 会 议 和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学 院 集 体 决 策 的 主 要 形 式 党 委 会 议 和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的 事 项, 组 成 人 员 及 各 部 门 均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必 须 坚 决 维 护 其 权 威 性 第 三 十 八 条 党 委 会 议 议 题 由 处 室 提 出, 由 书 记 确 定 会 议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领 导 学 院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讨 论 决 定 学 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讨 论 决 定 学 院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等 重 大 事 项, 保 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第 三 十 九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组 成 人 员 为 : 院 长 副 院 长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会 议 议 题 由 处 室 提 出, 由 院 长 确 定 会 议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制 定 和 实 施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研 究 学 院 专 业 建 5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基 本 建 设 的 重 大 问 题, 审 议 学 院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审 议 学 院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和 决 算 方 案, 审 议 学 院 的 职 工 福 利 分 配 方 案, 审 定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科 研 经 费 行 政 经 费 其 他 经 费 的 使 用 计 划 第 四 十 条 专 题 会 议 由 书 记 院 长 或 副 书 记 副 院 长 主 持 出 席 人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确 定 第 四 十 一 条 党 委 会 议 和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由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安 排 办 理, 会 议 纪 要 分 别 由 书 记 院 长 签 发 经 党 委 会 议 和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应 以 正 式 印 发 的 会 议 纪 要 为 准 ; 如 需 各 二 级 单 位 执 行 或 需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还 应 以 文 件 形 式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签 后 颁 发 第 十 章 公 文 审 批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院 在 行 文 中, 应 严 格 执 行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文 处 理 规 则 和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文 审 批 签 发 程 序 第 四 十 三 条 实 行 学 院 和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两 级 发 文 制 度 第 四 十 四 条 以 学 院 党 委 名 义 发 文, 经 分 管 副 书 记 审 核 后, 由 书 记 签 发 ; 以 学 院 名 义 发 文, 经 分 管 副 院 长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审 核 后, 由 院 长 签 发 ; 以 纪 检 委 名 义 发 文, 由 纪 检 委 书 记 签 发 ; 以 工 会 名 义 发 文, 由 工 会 主 席 签 发 ; 以 团 委 名 义 发 文, 由 分 管 副 院 长 签 发 第 四 十 五 条 以 学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名 义 印 发 的 文 件, 一 般 由 办 公 室 主 任 签 发 ; 如 有 需 要, 应 报 请 分 管 领 导 或 主 要 领 导 审 签 第 四 十 六 条 以 学 院 党 委 名 义 的 发 文, 审 签 程 序 的 一 般 流 程 为 : 拟 稿 处 室 部 长 ( 主 任 ) 初 审 党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审 核 主 管 副 书 记 审 核 书 记 审 签 第 四 十 七 条 以 学 院 名 义 的 发 文, 审 签 程 序 的 一 般 流 程 为 : 拟 稿 处 室 处 长 ( 主 任 ) 初 审 党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审 核 主 管 副 院 长 审 核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审 核 院 长 审 签 第 四 十 八 条 要 注 重 行 文 效 用, 遵 守 行 文 规 则, 不 断 提 高 公 文 办 理 质 量 和 效 率 第 十 一 章 严 肃 作 风 纪 律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院 及 各 部 门 的 领 导 要 积 极 倡 导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学 风, 努 力 学 习 政 治 理 论 教 育 理 论 科 技 知 识 法 律 知 识 和 各 项 业 务 知 识, 密 6

切 关 注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的 趋 势 和 规 律, 研 究 新 问 题, 不 断 解 决 矛 盾, 努 力 提 高 管 理 能 力 和 水 平 第 五 十 条 要 坚 持 调 查 研 究 制 度, 不 断 丰 富 和 改 进 调 查 研 究 的 方 法 手 段, 通 过 现 场 办 公 会 专 题 调 研 社 情 民 意 调 研 等 多 种 方 式, 深 入 基 层 听 取 意 见 和 建 议, 充 分 了 解 社 情 民 意 要 善 于 抓 住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难 点 和 热 点 问 题, 以 点 带 面, 有 效 指 导 各 项 工 作 的 开 展 第 五 十 一 条 要 坚 持 求 真 务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提 倡 开 短 会 讲 短 话, 行 短 文, 大 力 精 简 文 件 和 会 议 要 严 格 控 制 各 种 名 目 的 庆 典 活 动, 减 少 各 类 事 务 性 活 动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院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必 须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省 委 省 政 府 和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决 定, 不 得 有 任 何 与 之 相 悖 的 言 论 和 行 为 ; 未 经 学 院 研 究 决 定, 不 得 在 个 人 讲 话 或 文 章 中 擅 自 对 外 发 表 意 见 第 五 十 三 条 健 全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和 请 假 制 度,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政 务 纪 律 各 二 级 单 位 要 及 时 向 学 院 报 告 重 要 情 况 和 重 大 事 件, 对 本 单 位 工 作 中 应 由 学 院 决 定 的 重 大 问 题 要 按 规 定 程 序 及 时 向 学 院 请 示 各 级 领 导 外 出 应 按 规 定 请 假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院 及 各 部 门 要 规 范 行 政 行 为, 增 强 服 务 观 念,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坚 决 纠 正 部 门 和 行 业 的 不 正 之 风 对 职 权 范 围 内 应 该 解 决 的 事 项, 应 按 程 序 和 时 限 积 极 主 动 地 办 理 ; 对 因 推 诿 拖 延 等 官 僚 作 风 造 成 影 响 和 损 失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 对 违 规 办 事 越 权 办 事 以 权 谋 私 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要 严 肃 查 处 第 五 十 五 条 各 级 领 导 要 保 持 和 发 扬 艰 苦 奋 斗 的 作 风, 带 头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廉 政 规 定, 坚 决 反 对 和 制 止 各 种 奢 侈 浪 费 行 为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院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制 度 和 作 息 制 度, 严 格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第 五 十 七 条 院 机 关 坚 持 正 常 值 班 制 度 值 班 人 员 要 增 强 责 任 心, 做 到 正 点 值 班, 及 时 独 立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并 做 好 值 班 记 录 在 重 点 时 节 和 敏 感 时 段 实 行 领 导 带 班 和 24 小 时 值 班 制 度 值 班 人 员 要 做 好 衔 接, 并 做 好 交 接 班 记 录 值 班 时 对 接 到 的 电 话 和 来 访, 要 耐 心 答 复 遇 到 紧 急 重 大 问 题 应 及 时 报 告 领 导 第 五 十 八 条 院 机 关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接 待 学 院 师 生 员 工 或 外 来 人 员 来 7

访 实 行 首 问 负 责 制, 即 对 来 学 院 咨 询 问 题 或 办 事 者, 第 一 个 被 问 及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负 责 问 清 事 由, 并 与 有 关 处 室 接 洽 第 十 二 章 抓 好 督 办 落 实 第 五 十 九 条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督 查 督 办 : ( 一 )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市 委 市 政 府 领 导 批 示 件 ( 二 ) 市 委 市 政 府 督 查 件 和 批 办 件 ( 三 ) 党 委 会 议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和 专 题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的 落 实 情 况 ( 四 ) 周 工 作 安 排 事 项 的 落 实 情 况 ( 五 ) 学 院 领 导 交 办 的 督 查 督 办 事 项 第 六 十 条 督 查 督 办 件 ( 事 项 ) 的 办 理, 由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经 学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送 有 关 处 室 办 理 第 六 十 一 条 有 关 处 室 接 到 督 查 督 办 件 ( 事 项 ) 后 要 认 真 研 究 处 理, 并 按 规 定 时 限 办 理 和 回 复 ;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限 办 理 的, 要 及 时 向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说 明 情 况 ; 办 理 情 况 需 书 面 报 告 上 级 机 关 的, 由 有 关 处 室 拟 稿 第 六 十 二 条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对 督 查 督 办 事 项 的 办 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催 办 第 六 十 三 条 上 级 机 关 批 转 或 学 院 领 导 做 出 批 示 的 人 民 来 信, 由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督 查 督 办 第 六 十 四 条 对 省 委 省 政 府 和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重 大 紧 急 事 项, 要 立 即 呈 送 学 院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阅 知 批 示 第 六 十 五 条 对 各 级 领 导 同 志 的 批 示 件 要 注 意 保 密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规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8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规 则 ( 渭 职 院 党 发 2009 15 号 2009 年 月 日 公 布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党 委 会 是 学 院 的 决 策 机 构 为 保 证 党 委 议 事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和 中 共 渭 南 市 委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党 委 会 议 由 院 党 委 委 员 组 成,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和 主 持 党 委 书 记 外 出 期 间, 可 委 托 党 委 副 书 记 召 集 和 主 持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有 关 人 员 可 列 席, 列 席 人 员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第 三 条 学 院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必 须 由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主 要 包 括 : ( 一 ) 传 达 学 习 中 央 和 省 市 有 关 决 定 指 示 及 上 级 有 关 重 要 会 议 精 神, 讨 论 决 定 具 体 实 施 意 见 和 落 实 措 施 ( 二 ) 学 院 的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三 ) 学 院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廉 政 建 设 及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问 题 ( 四 ) 学 院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 五 )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专 业 建 设 及 招 生 就 业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六 ) 学 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调 整 ; 副 科 级 以 上 干 部 的 任 免 推 荐 奖 惩 考 核 和 监 督 ;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干 部 教 育 干 部 调 配 和 后 备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 七 )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及 重 要 措 施, 年 度 进 人 原 则 及 计 划,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9

( 八 )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决 算, 大 额 资 金 的 使 用, 预 算 外 资 金 管 理 及 使 用, 教 育 收 费 等 重 大 问 题 ( 九 ) 重 大 基 建 项 目 重 要 资 产 管 理 及 校 办 产 业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十 ) 对 外 合 作 与 交 流 的 重 要 事 项 ( 十 一 ) 重 大 改 革 方 案, 关 系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 十 二 )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的 处 理 ( 十 三 )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统 战 老 干 及 拔 尖 科 技 人 才 工 作 ( 十 四 ) 需 要 由 党 委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第 四 条 党 委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委 员 到 会 方 可 召 开,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如 有 一 人 缺 席, 一 般 不 研 究 干 部 问 题 ; 不 准 临 时 动 议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第 五 条 党 委 会 议 一 般 每 半 月 召 开 一 次, 如 遇 重 要 情 况 可 随 时 召 开 第 六 条 党 委 会 议 会 务 工 作 由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负 责 具 体 负 责 议 题 组 织 会 议 通 知 会 场 准 备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纪 要 起 草 等 组 织 服 务 工 作 第 二 章 会 议 议 题 的 提 出 审 核 和 确 定 第 七 条 凡 属 院 党 委 会 议 议 事 范 围 的 问 题 和 事 项, 各 部 门 可 提 出 提 案, 经 审 核 后 列 入 会 议 议 题 建 议 单 第 八 条 凡 提 交 党 委 会 议 讨 论 的 议 题, 分 管 领 导 和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应 事 先 做 好 充 分 准 备, 并 提 出 明 确 的 可 供 会 议 选 择 的 方 案 和 意 见 ; 对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职 责 的 议 题 必 须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明 确 意 见 ; 没 有 明 确 意 见 的 议 题 一 般 不 得 提 交 党 委 会 议 讨 论 第 九 条 党 委 会 议 讨 论 的 议 题 由 党 委 书 记 确 定 党 委 书 记 外 出 期 间, 可 委 托 党 委 副 书 记 确 定 在 确 定 会 议 议 题 时, 党 委 书 记 和 院 长 要 就 会 议 议 题 充 分 进 行 沟 通, 交 换 意 见, 达 成 共 识 第 十 条 向 党 委 会 议 提 交 的 议 题, 须 由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填 写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议 题 报 告 单, 由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与 议 题 材 料 一 并 送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审 核 登 记 后, 按 照 程 序 送 审 审 核 程 序 为 : 党 政 办 公 室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的 副 书 记 初 审 党 政 办 公 室 与 院 长 沟 通 书 记 审 定 书 记 审 定 后, 正 式 确 定 为 党 委 会 议 议 题 党 政 办 公 室 将 党 委 会 议 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印 发 给 参 会 人 员 10

第 十 一 条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会 议 按 原 定 议 题 讨 论, 一 般 不 得 临 时 动 议 增 加 议 题 第 三 章 会 议 议 题 的 研 究 和 决 定 第 十 二 条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议 题 时, 一 般 由 提 出 议 题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汇 报, 在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后,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做 出 决 定 第 十 三 条 党 委 会 议 贯 彻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集 中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决 定 重 大 问 题, 要 进 行 表 决,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半 数 为 通 过 表 决 可 采 用 口 头 举 手 无 记 名 或 记 名 投 票 等 方 式 进 行 第 十 四 条 充 分 协 商 的 原 则 如 对 重 大 议 题 的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时, 除 紧 急 情 况 外, 应 暂 缓 做 出 决 定, 待 进 一 步 调 查 研 究, 充 分 协 商, 交 换 意 见 后, 再 行 讨 论 决 定, 或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请 示 后 再 议 第 十 五 条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党 委 集 体 讨 论 研 究 的 事 项 做 出 决 定 后, 按 照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逐 项 明 确 给 党 委 有 关 成 员 负 责 落 实 ; 其 他 领 导 成 员 要 积 极 配 合, 形 成 推 进 工 作 的 合 力 第 十 六 条 回 避 原 则 党 委 会 议 议 事 时, 凡 涉 及 到 本 人 及 直 系 亲 属 近 亲 姻 亲 等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时, 有 关 成 员 应 主 动 回 避 第 十 七 条 特 殊 情 况 事 后 汇 报 原 则 对 需 要 提 交 党 委 会 议 讨 论 的 重 大 问 题,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个 别 问 题 来 不 及 召 开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经 书 记 和 院 长 同 意 后 可 先 行 办 理, 但 事 后 必 须 及 时 向 党 委 汇 报 第 十 八 条 审 签 原 则 党 委 会 议 形 成 的 决 定 印 发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纪 要 由 会 议 记 录 人 员 负 责 整 理, 党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初 审,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的 副 书 记 审 核, 党 委 书 记 签 发 第 四 章 会 议 纪 律 和 要 求 第 十 九 条 凡 经 过 党 委 讨 论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的 事 项, 各 位 委 员 都 必 须 坚 决 执 行 如 有 不 同 意 见, 允 许 保 留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新 的 情 况 或 问 题, 可 向 党 委 反 映, 在 党 委 未 做 出 新 的 决 议 之 前, 任 何 个 人 都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或 拒 绝 执 行, 也 不 得 有 任 何 与 集 体 决 定 相 悖 的 言 论 和 行 为 第 二 十 条 参 加 和 列 席 会 议 的 人 员, 对 应 该 保 密 的 内 容 和 讨 论 情 况,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会 议 记 录 不 经 有 关 领 导 同 意, 不 得 随 意 查 阅 因 泄 漏 会 议 内 容 及 情 况 而 影 响 工 作 和 团 结 的, 要 严 肃 查 处 11

第 五 章 会 议 决 定 事 项 的 落 实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定, 凡 要 求 决 办 的 事 项, 分 管 领 导 和 承 办 单 位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予 以 落 实 工 作 推 进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情 况, 要 及 时 向 党 委 报 告 主 要 领 导 要 经 常 督 促 检 查,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催 办, 并 要 及 时 将 催 办 情 况 向 主 要 领 导 或 分 管 领 导 报 告 每 月 通 报 一 次 会 议 决 定 落 实 情 况, 年 终 形 成 会 议 决 定 落 实 报 告 并 向 党 委 会 议 汇 报 第 二 十 二 条 分 管 领 导 要 及 时 向 主 要 领 导 或 党 委 会 汇 报 决 议 事 项 落 实 情 况, 必 要 时 要 向 其 他 党 委 成 员 通 报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的 事 项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因 客 观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时, 分 管 领 导 要 主 动 向 主 要 领 导 或 党 委 会 做 出 解 释, 说 明 情 况 第 二 十 四 条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会 议 记 录 并 按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记 录 需 要 有 以 下 项 目 :(1) 会 议 名 称 ;(2)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3) 会 议 议 题 ;(4) 出 席 与 缺 席 的 人 员 姓 名 ;(5) 会 议 主 持 人 ;(6) 每 个 与 会 人 员 的 发 言 ;(7)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以 及 通 过 决 议 时 的 情 况 ;(8) 记 录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2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规 则 ( 渭 职 院 党 发 2009 16 号 2009 年 月 日 公 布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院 长 研 究 处 理 学 院 行 政 日 常 工 作 中 具 体 问 题 或 需 要 提 交 党 委 会 议 审 定 的 问 题 的 重 要 会 议 形 式 为 加 强 会 议 管 理, 提 高 会 议 效 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特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由 院 长 副 院 长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组 成, 由 院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院 长 外 出 期 间, 可 委 托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根 据 会 议 内 容, 可 请 有 关 人 员 列 席, 列 席 人 员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出 席 人 员 超 过 组 成 人 员 的 半 数 方 可 召 开 第 三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主 要 任 务 : ( 一 ) 根 据 院 党 委 会 议 审 定 的 学 院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和 有 关 重 要 行 政 工 作 的 决 议, 讨 论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计 划 和 工 作 措 施 ( 二 ) 审 议 学 院 的 办 学 宗 旨 办 学 定 位,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学 院 的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三 )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制 定 和 实 施 教 学 计 划 科 研 规 划, 检 查 评 估 教 学 质 量 和 科 研 成 果, 制 定 和 实 施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 四 ) 研 究 学 院 专 业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基 本 建 设 的 重 大 问 题 ; 审 议 学 院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 讨 论 审 议 教 职 工 的 引 进 考 核 聘 用 调 配 进 修 和 培 训 的 有 关 办 法 ( 五 ) 审 议 学 院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和 决 算 方 案 ; 审 议 学 院 的 职 工 福 利 分 配 方 案 ; 审 定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科 研 经 费 行 政 经 费 其 他 经 费 的 使 用 计 划 ( 六 ) 决 定 学 院 对 外 事 务 包 括 项 目 咨 询 对 外 协 作 合 作 办 学 等 重 要 事 项 13

( 七 ) 决 定 全 院 性 的 奖 惩 事 项, 向 上 级 机 关 推 荐 ( 建 议 ) 表 彰 对 象 及 处 罚 对 象 ( 八 ) 处 理 决 定 日 常 行 政 工 作 需 要 共 同 商 定 的 问 题, 通 报 工 作 情 况 第 四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一 般 每 两 周 召 开 一 次, 如 有 需 要 可 临 时 召 开 第 五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会 务 工 作 由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负 责 具 体 负 责 议 题 组 织 会 议 通 知 会 场 准 备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纪 要 起 草 等 组 织 服 务 工 作 第 二 章 会 议 议 题 的 提 出 审 核 和 确 定 第 六 条 凡 属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事 范 围 的 问 题 和 事 项, 各 部 门 可 提 出 提 案, 经 审 核 后 列 入 会 议 议 题 建 议 单 第 七 条 凡 提 交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议 题, 分 管 领 导 和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应 事 先 做 好 充 分 准 备, 并 提 出 明 确 的 可 供 会 议 选 择 的 方 案 和 意 见 ; 对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职 权 的 议 题 必 须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明 确 意 见 ; 没 有 明 确 意 见 的 议 题 一 般 不 得 提 交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第 八 条 向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提 交 的 议 题, 须 由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填 写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题 报 告 单, 由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与 议 题 材 料 一 并 送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审 核 登 记 后, 按 照 程 序 送 审 审 核 程 序 为 : 党 政 办 公 室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分 管 副 院 长 初 审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审 核 院 长 审 定 院 长 审 定 后, 正 式 确 定 为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题 党 政 办 公 室 将 会 议 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印 发 给 参 会 人 员 第 九 条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会 议 按 原 定 议 题 讨 论, 一 般 不 得 临 时 动 议 增 加 议 题 第 三 章 会 议 议 题 的 研 究 和 决 定 第 十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则, 实 行 院 长 负 责 制 第 十 一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议 题 时, 一 般 由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副 院 长 报 告 情 况, 做 出 相 关 说 明 在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的 基 础 上,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做 出 明 确 决 定 对 于 暂 不 能 做 出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有 明 确 说 明, 待 再 行 研 究 后 议 定 第 十 二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的 重 要 问 题 印 发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纪 14

要 由 会 议 记 录 人 员 负 责 整 理, 党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初 审,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审 核, 院 长 签 发 第 四 章 会 议 纪 律 和 要 求 第 十 三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院 领 导 的 重 要 工 作 例 会, 组 成 人 员 应 在 时 间 和 精 力 上 予 以 保 证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与 会 者, 应 事 先 向 会 议 主 持 人 请 假 与 会 人 员 应 该 按 时 不 误 凡 经 过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的 事 项, 都 必 须 坚 决 执 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新 的 情 况 或 问 题, 可 向 院 长 反 映, 在 未 做 出 新 的 决 议 之 前, 任 何 个 人 都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或 拒 绝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实 行 候 会 制 度 除 会 议 组 成 人 员 外, 其 他 与 会 人 员, 应 按 学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的 通 知 时 间 另 室 候 会, 在 讨 论 相 关 议 题 时 与 会 第 十 五 条 会 议 决 定 事 项, 除 授 权 传 达 者 外, 其 他 与 会 人 员 无 权 外 传 会 议 议 决 情 况 第 五 章 会 议 决 定 事 项 的 落 实 第 十 六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各 部 门 单 位 必 须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不 得 推 诿 扯 皮 或 拖 延 不 办 第 十 七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决 定 提 交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的 议 题, 由 议 题 呈 提 交 单 位 按 照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的 意 见 进 行 修 改, 送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审 核 登 记 后, 按 照 程 序 送 审 第 十 八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的 事 项, 由 院 办 公 室 负 责 督 查 督 办 并 记 载 办 理 情 况 和 结 果 分 管 领 导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的 事 项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因 客 观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时, 分 管 领 导 要 主 动 向 主 要 领 导 做 出 解 释, 说 明 情 况 第 十 九 条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会 议 记 录 并 按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记 录 需 要 有 以 下 项 目 :(1) 会 议 名 称 ;(2)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3) 会 议 议 题 ;(4) 出 席 与 缺 席 的 人 员 姓 名 ;(5) 会 议 主 持 人 ;(6) 每 个 与 会 人 员 的 发 言 ;(7) 会 议 决 定 事 项 以 及 通 过 决 定 时 的 情 况 ;(8) 记 录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附 则 二 十 本 规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5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专 项 问 题 会 议 规 则 ( 渭 职 院 党 发 2009 21 号 2009 年 8 月 14 日 公 布 ) 一 为 了 提 高 工 作 效 益, 精 简 会 议, 及 时 解 决 学 院 发 展 中 存 在 的 专 项 问 题, 根 据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工 作 规 则, 制 定 本 规 则 二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专 项 问 题 会 议 ( 以 下 简 称 学 院 专 题 会 议 ) 是 学 院 领 导 研 究 协 调 和 处 理 分 管 工 作 领 域 某 一 方 面 问 题 的 办 公 会 议 三 学 院 专 题 会 议 由 书 记 院 长 或 副 书 记 副 院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根 据 会 议 内 容 确 定 参 会 人 员 四 学 院 专 题 会 议 由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确 定, 主 要 研 究 和 决 定 下 列 事 项 : ( 一 ) 传 达 上 级 机 关 上 级 领 导 就 某 项 工 作 所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研 究 贯 彻 落 实 的 具 体 措 施 ( 二 ) 研 究 处 理 学 院 日 常 工 作 中 的 专 项 重 要 问 题 和 突 发 事 件 ( 三 ) 研 究 学 院 部 门 之 间 有 意 见 分 歧 的 问 题 ( 四 ) 研 究 需 要 提 交 党 委 会 议 或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的 问 题 ( 五 ) 协 调 落 实 党 委 会 议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决 定 ( 六 ) 其 他 需 要 学 院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的 事 项 五 学 院 专 题 会 议 根 据 需 要 召 开 六 学 院 专 题 会 议 实 行 一 事 一 会, 一 事 一 议 七 学 院 专 题 会 议 由 学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和 相 关 处 室 共 同 承 办, 具 体 负 责 会 议 通 知 会 场 准 备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纪 要 等 组 织 服 务 工 作 八 学 院 专 题 会 议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则 对 议 题 进 行 研 究 讨 论 时, 先 由 议 题 呈 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汇 报, 再 由 与 会 人 员 发 表 意 见, 最 后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综 合 讨 论 意 见 作 出 决 定 九 学 院 专 题 会 议 纪 要 由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起 草, 由 处 室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核, 再 送 学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审 核, 由 主 持 会 议 的 学 院 领 导 签 发 会 议 纪 要 内 容 涉 及 其 他 院 领 导 分 管 的 工 作, 应 同 时 呈 送 相 关 领 导 会 签 后, 报 请 主 持 日 16

常 工 作 的 副 书 记 或 副 院 长 签 发, 重 大 事 项 报 书 记 院 长 签 发 十 学 院 专 题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相 关 部 门 必 须 贯 彻 执 行, 不 得 推 诿 拖 延 学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要 及 时 督 促 检 查, 跟 踪 落 实 事 项 办 结 后 由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将 落 实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相 关 领 导 并 报 党 政 办 公 室 存 档 十 一 专 题 会 议 纪 要 发 放 范 围 一 般 为 有 关 处 室 系 部 校 区 及 各 院 领 导, 具 体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确 定 十 二 本 规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7

第 二 部 分 岗 位 职 责 院 领 导 工 作 职 责 ( 渭 职 院 党 发 2009 44 号 2009 年 12 月 21 日 公 布 ) 党 委 书 记 工 作 职 责 一 主 持 党 委 全 面 工 作 二 负 责 落 实 党 委 对 学 院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党 的 各 项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贯 彻 三 把 关 学 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内 设 机 构 干 部 的 配 置 作 四 主 管 学 院 党 组 织 的 思 想 建 设 组 织 建 设 和 作 风 建 设 五 领 导 学 院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六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推 进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和 依 法 治 校 七 召 集 和 主 持 党 委 会, 签 发 党 委 文 件, 定 期 向 党 员 大 会 报 告 党 委 工 八 负 责 学 院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九 对 学 院 稳 定 工 作 负 第 一 责 任 十 深 入 教 学 和 管 理 一 线,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为 党 委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十 一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院 长 工 作 职 责 一 全 面 负 责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和 教 学 工 作 二 负 责 党 和 政 府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法 令 及 上 级 领 导 的 指 示 决 定 的 贯 彻 落 实 三 负 责 学 院 行 政 文 件 的 签 发, 代 表 学 院 签 订 各 种 协 议 合 同 责 任 18

书 等 四 召 集 和 主 持 院 长 办 公 会 周 工 作 例 会 五 拟 定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基 建 规 划 师 资 培 训 规 划 和 人 员 编 制 ; 组 织 拟 订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目 标 任 务 和 行 政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六 领 导 学 院 的 教 育 教 学 科 研 招 生 就 业 行 政 管 理 后 勤 保 障 等 工 作 七 领 导 学 术 委 员 会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议 行 政 业 务 系 统 的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教 师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任 考 核 和 津 贴 分 配 等 工 作 八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负 责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九 定 期 向 职 代 会 报 告 工 作 十 对 学 院 安 全 工 作 负 第 一 责 任 十 一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党 委 副 书 记 工 作 职 责 指 示 一 协 助 党 委 书 记 工 作 二 组 织 学 习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的 决 定 决 议 三 领 导 和 组 织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四 组 织 制 定 分 管 范 围 内 各 工 作 项 目 的 发 展 规 划, 学 期 学 年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五 主 持 分 管 工 作 范 围 的 会 议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召 集 和 主 持 专 项 问 题 会 议 六 指 导 和 检 查 分 管 部 门 制 订 实 施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七 审 查 或 提 出 分 管 部 门 的 人 员 调 整 意 见 八 审 查 分 管 部 门 各 种 议 案, 及 时 提 交 党 委 会 研 究 决 定 九 深 入 基 层 调 查 研 究, 了 解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及 时 向 党 委 会 反 馈 十 完 成 党 委 和 党 委 书 记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副 院 长 工 作 职 责 19

一 协 助 院 长 工 作 二 组 织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协 助 院 长 履 行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的 各 项 工 作 职 责 三 领 导 和 组 织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四 组 织 制 定 分 管 范 围 内 各 工 作 项 目 的 发 展 规 划, 学 期 学 年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五 主 持 分 管 工 作 范 围 的 会 议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召 集 和 主 持 学 院 专 项 问 题 会 议 六 指 导 和 检 查 职 能 部 门 制 订 实 施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七 审 查 或 提 出 分 管 部 门 的 人 员 调 整 意 见 八 审 查 分 管 部 门 各 种 议 题, 及 时 提 交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九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指 导 分 管 部 门 的 经 费 开 支 十 深 入 教 学 管 理 服 务 一 线, 了 解 工 作 情 况, 听 取 师 生 意 见 十 一 完 成 党 委 院 长 办 公 会 和 院 长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纪 委 书 记 工 作 职 责 一 在 党 委 领 导 下, 负 责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二 协 助 党 委 书 记 负 责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全 面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三 主 持 召 开 院 纪 委 会 议, 研 究 学 院 纪 检 工 作, 并 定 期 向 党 委 汇 报 工 作 四 参 与 学 院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策, 参 与 对 学 院 干 部 的 考 评 以 及 任 免 晋 级 调 资 奖 惩 等 问 题 的 决 定 五 督 促 检 查 院 级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开 好 民 主 生 活 会 六 深 入 实 际, 联 系 群 众, 掌 握 纪 检 工 作 情 况, 督 促 检 查 基 层 纪 检 工 作, 及 时 给 予 指 导 七 接 待 和 处 理 重 要 的 来 信 来 访 八 审 查 纪 委 工 作 报 告 和 纪 检 监 察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总 结 及 其 它 主 要 文 件 九 完 成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检 监 察 组 织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工 会 主 席 工 作 职 责 20

一 在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的 领 导 下, 主 持 学 院 工 会 工 作 二 贯 彻 执 行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的 指 示 决 议, 维 护 教 职 工 的 民 主 权 利 和 物 质 权 益 向 上 级 工 会 和 党 委 汇 报 工 作 三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工 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四 主 持 召 开 工 会 委 员 会 议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五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听 取 和 收 集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关 心 教 职 工 生 活, 深 入 了 解 教 职 工 生 活 状 况, 及 时 向 学 院 反 映 群 众 的 合 理 要 求 意 见 和 困 难, 并 配 合 学 院 帮 助 解 决 六 负 责 工 会 经 费 会 费 的 收 支 管 理 工 作 七 完 成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21

处 室 二 级 学 院 ( 部 ) 工 作 职 责 ( 渭 职 院 党 发 2009 30 号 2009 年 9 月 29 日 公 布 渭 职 院 党 发 2009 44 号 2009 年 12 月 21 日 渭 职 院 党 发 2009 24 号 2009 年 9 月 16 日 ) 党 政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一 负 责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专 项 问 题 会 议 议 题 的 收 集 审 核 ; 组 织 党 委 会 议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专 项 问 题 会 议 周 工 作 安 排 会 议 及 全 院 性 会 议 ;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编 发 会 议 纪 要 及 周 工 作 安 排 二 组 织 协 调 督 办 检 查 上 级 部 门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院 党 委 院 行 政 决 议 的 贯 彻 执 行 三 负 责 学 院 中 心 工 作 重 大 活 动 重 要 事 务 的 组 织 指 挥 安 排 协 调 四 在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下, 管 理 学 院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并 指 导 学 院 所 属 单 位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具 体 负 责 学 院 的 收 文 办 理 发 文 办 理 公 文 处 理 公 文 整 理 归 档 和 档 案 的 管 理 使 用 五 起 草 学 院 工 作 计 划 报 告 总 结 领 导 讲 话 等 综 合 材 料, 组 织 起 草 有 关 全 院 性 规 章 制 度 六 负 责 领 导 批 示 件 的 办 理 落 实, 并 及 时 反 馈 意 见 七 负 责 管 理 学 院 党 政 印 章 及 法 人 印 章 ; 负 责 学 院 各 部 门 印 章 的 刻 制 八 负 责 610 办 公 室 和 保 密 工 作 九 负 责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十 负 责 群 众 的 来 信 来 访 工 作 十 一 负 责 接 待 工 作 十 二 负 责 校 友 会 工 作 十 三 负 责 车 辆 音 响 等 管 理 工 作 十 四 负 责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的 调 配 十 五 负 责 学 院 综 合 档 案 的 收 集 与 管 理 十 六 负 责 节 假 日 安 排 及 值 班 的 组 织 协 调 安 排 22

十 七 负 责 包 村 帮 扶 工 作 十 八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纪 检 监 察 处 工 作 职 责 一 检 查 学 院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及 遵 守 党 章 和 其 他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实 施 党 章 和 有 关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党 内 监 督 二 检 查 处 理 学 院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违 犯 党 纪 的 案 件, 并 按 职 权 范 围 决 定 或 改 变 对 党 员 的 处 分 三 协 助 党 委 制 定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规 划, 参 加 党 员 党 员 干 部 的 评 议 考 核 和 党 纪 党 风 检 查, 督 促 检 查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四 会 同 党 委 有 关 部 门, 对 学 院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进 行 党 性 党 风 党 纪 教 育 五 受 理 党 纪 党 风 方 面 的 检 举 控 告 申 诉 及 建 议 反 映 等 六 保 护 党 员 按 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规 定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支 持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同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和 不 正 之 风 作 斗 争 七 指 导 下 级 党 组 织 的 纪 检 委 员 开 展 工 作 ; 对 纪 检 干 部 进 行 政 治 业 务 培 训 八 监 督 检 查 监 察 对 象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计 划 决 定 和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的 落 实 情 况 九 受 理 对 监 察 对 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检 举 控 告 ; 调 查 处 理 监 察 对 象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参 与 对 监 察 对 象 的 考 核 评 议 对 监 察 对 象 进 行 遵 纪 守 法 廉 洁 自 律 教 育 十 指 导 学 院 内 设 机 构 的 监 察 工 作 十 一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组 织 人 事 处 ( 部 ) 工 作 职 责 一 负 责 制 定 学 院 组 织 工 作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二 负 责 学 院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党 员 教 育 和 日 常 管 理 受 理 党 员 的 来 信 来 访 三 负 责 党 组 织 党 员 的 评 优 和 奖 励 工 作 ; 负 责 党 费 的 收 缴 管 理 23

使 用 及 党 组 织 关 系 的 接 转 四 拟 定 干 部 培 训 计 划, 负 责 后 备 干 部 的 培 养 和 管 理 五 负 责 党 员 教 育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和 党 的 组 织 发 展 负 责 业 余 党 校 工 作 六 负 责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的 信 息 库 建 设 党 内 年 报 及 组 织 史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和 编 写 七 会 同 有 关 处 室 开 展 各 级 党 代 表 人 大 代 表 的 提 名 推 荐 考 察 选 举 等 工 作 八 负 责 整 理 学 生 党 员 资 料, 毕 业 时 交 学 生 处 九 组 织 召 开 领 导 干 部 民 主 生 活 会 十 负 责 全 院 的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编 制 岗 位 管 理 用 人 计 划 和 人 事 调 配 十 一 负 责 全 院 教 职 工 日 常 考 勤 和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十 二 负 责 人 事 信 息 库, 人 事 劳 资 年 报 及 人 事 档 案 的 管 理 十 三 负 责 教 职 工 工 资 及 福 利 待 遇 的 审 定 调 整 和 接 转 十 四 办 理 教 职 工 的 退 休 退 职 辞 职 解 聘 及 职 工 伤 亡 的 抚 恤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等 十 五 办 理 学 院 外 聘 人 员 的 有 关 手 续 十 六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聘 工 作 十 七 负 责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的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十 八 负 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及 各 类 人 员 的 人 事 考 试 考 级 工 作 ; 负 责 各 级 各 类 拔 尖 人 才 的 选 拔 推 荐 工 作 十 九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宣 传 统 战 部 工 作 职 责 一 负 责 安 排 学 院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组 织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活 动, 指 导 各 党 总 支 主 要 学 习 活 动 二 负 责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组 织 开 展 检 查 评 比 三 指 导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及 校 园 文 化 环 境 建 设, 负 责 校 内 社 团 的 审 核 和 活 动 检 查 四 负 责 对 外 宣 传 及 校 园 宣 传 报 道, 指 导 各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24

五 负 责 党 委 与 民 主 党 派 党 外 知 识 分 子 华 侨 侨 眷 在 外 留 学 人 员 以 及 港 澳 台 胞 的 联 系 联 络 工 作 ; 帮 助 和 支 持 各 民 主 党 派 组 织 依 法 依 章 开 展 工 作 ; 协 调 解 决 民 主 党 派 组 织 工 作 和 活 动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六 负 责 院 报 的 编 辑 出 版 发 行 七 负 责 学 院 党 报 党 刊 的 订 阅 八 负 责 学 院 宣 传 资 料 的 归 档 与 管 理 九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工 会 ( 离 退 处 ) 工 作 职 责 一 按 照 工 会 法 工 会 章 程, 围 绕 学 院 工 作 中 心, 承 担 教 代 会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二 负 责 制 定 工 会 工 作 计 划, 指 导 各 分 会 开 展 工 作,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三 按 规 定 发 展 会 员, 接 收 会 员 组 织 关 系, 管 理 会 员 会 籍 档 案 四 负 责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五 组 织 教 职 工 参 与 学 院 的 重 大 事 项 各 项 改 革 和 校 务 公 开 工 作 六 维 护 教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协 助 学 院 做 好 教 职 工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帮 助 特 困 职 工 解 决 生 活 困 难 七 组 织 开 展 群 众 性 的 文 体 活 动 八 负 责 收 缴 工 会 会 费, 划 拨 管 理 和 使 用 工 会 经 费, 主 动 接 受 上 级 工 会 经 审 委 的 监 督 检 查 九 按 照 党 和 政 府 有 关 离 退 休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学 院 党 委 对 离 退 休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决 定 十 组 织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学 习 文 件 阅 览 和 参 观 十 一 负 责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来 信 来 访 工 作 十 二 指 导 开 展 各 种 有 益 于 老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的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十 三 组 织 看 望 离 退 休 人 员, 走 访 探 视 患 病 生 活 困 难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负 责 离 退 休 人 员 慰 问 品 的 发 放 十 四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离 退 休 职 工 去 世 后 的 丧 事 抚 恤 工 作 和 对 遗 属 的 慰 问 十 五 负 责 离 退 休 人 员 活 动 经 费 活 动 场 所 和 福 利 费 的 管 理 25

十 六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学 生 处 ( 团 委 ) 工 作 职 责 一 负 责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规 划 及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二 负 责 对 各 系 ( 部 ) 学 生 工 作 的 指 导 监 督 协 调 检 查 与 服 务 工 作 三 组 织 安 排 全 院 性 学 生 活 动 四 负 责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队 伍 建 设, 组 织 实 施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考 核 与 评 价 五 负 责 学 生 奖 惩 工 作 六 负 责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七 负 责 学 院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与 管 理 ; 负 责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八 负 责 学 生 稳 定 安 全 工 作 九 负 责 大 学 生 形 势 政 策 课 程 建 设 与 组 织 实 施 十 负 责 学 生 就 业 指 导 课 程 建 设 与 组 织 实 施 十 一 负 责 学 生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十 二 负 责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工 作 十 三 负 责 学 生 校 服 工 作 十 四 负 责 团 的 组 织 建 设 组 织 召 开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全 委 会 十 五 组 织 开 展 团 员 学 习 教 育 活 动, 负 责 共 青 团 评 优 工 作 十 六 负 责 学 生 会 团 委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的 管 理 与 指 导 十 七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保 卫 处 工 作 职 责 一 对 学 院 师 生 员 工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安 全 防 范 等 方 面 的 宣 传 教 育, 保 护 广 大 师 生 员 工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二 负 责 各 种 不 安 定 事 端 和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 协 助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制 止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行 为, 维 护 校 园 的 政 治 稳 定 三 调 解 处 理 学 院 内 部 治 安 纠 纷, 维 护 校 内 公 共 场 所 的 治 安 秩 序 四 负 责 校 园 内 的 治 安 管 理,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查 处 发 生 在 校 园 内 的 各 类 治 安 案 件 和 刑 事 案 件 负 责 校 内 临 时 务 工 以 及 三 无 人 员 的 管 理 26

五 检 查 落 实 安 全 保 卫 责 任 和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措 施 对 全 院 各 单 位 报 请 学 院 审 批 的 报 告 请 示 中 涉 及 的 安 全 问 题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六 负 责 学 院 教 学 区 大 门 的 警 卫 工 作, 承 担 学 院 重 点 要 害 部 位 以 及 重 大 活 动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领 导 和 管 理 校 卫 队 七 负 责 校 园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灭 火 设 备 和 消 防 器 材 的 维 修 与 管 理 八 承 办 学 院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办 公 室 的 日 常 工 作 负 责 校 园 内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规 划 校 园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九 负 责 学 生 职 工 集 体 户 口 的 协 办 管 理 以 及 身 份 证 的 办 理 和 发 放 等 工 作 负 责 出 国 出 境 人 员 的 政 审 及 安 全 教 育 十 负 责 学 院 征 兵 宣 传 咨 询 工 作 配 合 学 生 处 开 展 学 生 军 训 及 国 防 教 育 十 一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教 务 处 工 作 职 责 一 围 绕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制 定 全 院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并 提 出 学 院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规 划 专 业 设 置 及 调 整 意 见 二 组 织 制 订 和 修 订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检 查 其 执 行 和 完 成 情 况 三 负 责 教 学 秩 序 和 教 学 质 量 的 检 查, 开 展 教 学 质 量 及 教 学 管 理 评 估,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和 处 理 教 学 事 故 四 负 责 学 生 的 成 绩 管 理 各 类 学 籍 数 据 的 整 理 与 上 报 毕 业 生 资 格 审 核 及 证 书 管 理 ; 负 责 处 理 转 学 休 学 退 学 停 学 等 工 作 五 组 织 安 排 各 类 考 试 的 考 务 工 作, 负 责 试 卷 印 制 和 试 题 保 密 工 作, 组 织 检 查 考 试 情 况 六 制 定 学 院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和 计 划, 负 责 教 材 的 编 审 预 订 印 刷 采 购 及 供 应 七 负 责 组 织 实 验 实 训 实 习 教 学 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设,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审 核 各 专 业 的 实 验 实 训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协 助 各 系 ( 部 ) 做 好 校 外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27

八 负 责 教 师 学 生 的 实 训 工 作 服 购 置 和 管 理 工 作 九 负 责 教 改 项 目 立 项 与 监 督 负 责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优 秀 教 材 的 申 报 评 审 推 荐 及 表 彰 奖 励 十 协 助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开 展 教 学 检 查 和 督 导 十 一 协 助 人 事 部 门 搞 好 教 师 录 用 计 划 教 师 聘 用 师 资 培 训 规 划 教 师 业 务 考 核 职 称 晋 升 教 学 工 作 量 统 计 审 核, 以 及 有 关 分 配 政 策 的 制 定 与 修 订 工 作 十 二 配 合 计 划 财 务 处 编 制 学 院 年 度 教 学 经 费 的 预 算 与 分 配 方 案 十 三 负 责 安 排 教 学 和 实 验 用 房 十 四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计 划 财 务 处 工 作 职 责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各 项 财 经 政 策 和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学 院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学 院 各 财 务 部 门 的 财 经 行 为 二 参 与 制 定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编 制 学 院 各 项 经 济 计 划 及 财 务 收 支 预 算,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控 制 和 管 理 三 根 据 学 院 财 务 收 支 预 算, 依 法 多 渠 道 筹 集 办 学 资 金, 监 督 各 项 收 入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防 止 学 院 财 源 流 失 四 根 据 学 院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求, 合 理 配 置 科 学 管 理 学 院 资 金, 节 约 支 出,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五 负 责 开 展 会 计 核 算 和 会 计 监 督 工 作, 反 映 学 院 的 财 务 收 支 状 况 开 展 经 济 活 动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促 进 教 学 科 研 产 业 后 勤 服 务 等 各 项 任 务 的 全 面 完 成 六 负 责 学 院 资 产 管 理,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七 负 责 学 院 经 营 性 用 房 的 管 理 八 对 院 属 二 级 财 务 机 构 进 行 业 务 领 导, 进 行 财 务 监 督 和 财 务 审 计 接 受 上 级 部 门 的 财 务 审 计 和 财 务 检 查 九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资 助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方 针 政 策, 研 究 制 定 学 院 资 助 工 作 的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和 业 务 规 范, 做 好 学 院 济 困 助 学 工 作 十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28

招 生 就 业 处 工 作 职 责 一 负 责 制 定 学 院 招 生 就 业 方 案 二 负 责 招 生 计 划 的 编 制 申 报 和 落 实, 拟 定 招 生 简 章, 组 织 开 展 招 生 宣 传 咨 询 工 作 三 负 责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协 助 有 关 处 室 办 理 新 生 报 到 入 学 注 册 入 学 资 格 审 查 四 负 责 收 集 发 布 招 生 就 业 信 息, 建 设 维 护 招 生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网 五 负 责 上 报 招 生 工 作 统 计 资 料 六 创 建 就 业 基 地, 拓 展 就 业 渠 道 七 指 导 管 理 考 核 就 业 工 作 组 织 就 业 推 介 会 八 负 责 办 理 毕 业 生 报 到 证 九 负 责 统 计 上 报 毕 业 生 的 各 种 信 息 十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教 育 研 究 室 (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 工 作 职 责 一 负 责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的 调 研 论 证 和 制 定 二 负 责 学 院 科 研 ( 自 然 科 学 和 社 会 科 学 ) 项 目 的 调 研 立 项 申 报 和 表 彰 奖 励, 开 展 学 术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三 负 责 学 院 新 申 报 专 业 的 调 研 论 证 审 核 和 申 报 四 负 责 组 织 并 开 展 高 等 教 育 理 论 研 究, 为 学 院 提 供 决 策 咨 询 五 负 责 编 辑 出 版 发 行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六 负 责 学 院 网 站 公 共 信 息 建 设 开 发 及 管 理 维 护 七 负 责 校 园 网 络 建 设 运 行 与 管 理 八 负 责 校 史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编 写 校 史, 建 设 和 管 理 校 史 馆 九 牵 头 负 责 学 院 教 育 年 报 年 鉴 大 事 记 工 作 十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图 书 馆 工 作 职 责 一 贯 彻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图 书 馆 规 程, 履 行 教 育 职 能 和 信 息 服 务 职 29

能 二 负 责 采 集 教 学 科 研 需 要 的 各 种 类 型 图 书 期 刊 和 其 他 文 献 资 料, 进 行 科 学 的 整 理 和 管 理, 逐 步 形 成 具 有 学 院 特 色 的 藏 书 体 系 三 做 好 读 者 服 务 工 作, 宣 传 推 介 图 书, 指 导 读 者 阅 读 四 负 责 馆 藏 建 设, 搞 好 书 刊 资 料 的 清 理 剔 旧 和 图 书 信 息 的 收 集, 不 断 提 高 藏 书 质 量 五 指 导 各 系 ( 部 ) 资 料 建 设 六 负 责 数 字 图 书 馆 建 设, 采 集 丰 富 多 彩 的 数 字 资 源 七 制 定 图 书 馆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提 高 图 书 馆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内 容 和 层 次 八 开 发 文 献 信 息 资 源, 开 展 参 考 咨 询 和 信 息 服 务 九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基 建 处 工 作 职 责 一 负 责 新 校 区 一 期 工 程 18 栋 单 体 楼 的 施 工 管 理 工 程 监 督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进 度 工 程 安 全 竣 工 验 收 及 工 程 决 算 等 工 作 二 负 责 新 校 区 绿 化 道 路 室 外 管 网 ( 水 电 暖 气 网 络 电 视 电 话 等 ) 运 动 场 锅 炉 房 校 大 门 等 项 目 的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管 理 工 程 监 督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进 度 工 程 安 全 竣 工 验 收 及 工 程 决 算 等 工 作 三 负 责 新 校 区 二 期 工 程 单 体 楼 的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管 理 工 程 监 督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进 度 工 程 安 全 竣 工 验 收 及 工 程 决 算 等 工 作 四 负 责 新 校 区 校 园 规 划 和 教 职 工 住 宅 楼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五 做 好 以 上 工 程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和 归 档 工 作 六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的 分 工 培 训 管 理 安 全 及 相 关 待 遇 落 实 等 工 作 七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后 勤 服 务 集 团 工 作 职 责 一 贯 彻 落 实 高 校 后 勤 管 理 政 策, 负 责 学 院 教 学 学 生 后 勤 服 务 及 保 障 工 作 30

二 负 责 学 院 水 电 气 暖 的 正 常 供 应 及 安 全 运 行 三 负 责 学 院 后 勤 设 备 的 维 护 及 管 理 四 负 责 学 院 校 舍 维 修 及 生 活 用 房 的 管 理 五 负 责 学 院 餐 饮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六 负 责 学 生 公 寓 用 品 工 作 七 负 责 学 院 园 林 绿 化 卫 生 管 理 及 保 洁 工 作 八 负 责 学 院 爱 国 卫 生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卫 生 防 疫 及 传 染 性 疾 病 预 防 九 主 管 学 院 医 务 室 体 育 馆 运 动 场 的 管 理 工 作 十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培 训 部 工 作 职 责 一 负 责 学 院 继 续 教 育 业 务 的 管 理 二 负 责 学 院 联 合 办 学 工 作, 对 外 争 取 合 作 办 学 三 负 责 学 院 各 种 进 修 培 训 以 及 面 向 社 会 开 展 的 乡 村 医 生 计 生 干 部 农 业 科 技 人 员 等 各 级 各 类 短 期 培 训 四 负 责 学 院 各 级 各 类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培 训 考 试 工 作, 制 定 各 类 培 训 教 学 计 划 五 负 责 学 院 技 能 鉴 定 资 质 的 申 报 和 各 工 种 技 能 鉴 定 六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二 级 学 院 ( 部 ) 工 作 职 责 计 划 一 在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单 位 各 项 工 作 二 制 定 本 单 位 专 业 建 设 及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课 程 教 学 三 负 责 本 单 位 教 学 常 规 管 理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评 估 及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统 计 审 核 工 作 四 落 实 本 单 位 专 业 建 设 学 科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实 验 ( 训 ) 室 建 设 实 习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任 务 五 指 导 各 教 研 室 开 展 科 研 教 研 教 改 工 作 31

六 负 责 本 本 单 位 的 制 度 建 设 和 落 实 工 作 七 负 责 本 本 单 位 师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八 负 责 本 本 单 位 师 资 队 伍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工 作 九 负 责 本 单 位 学 生 管 理 和 招 生 就 业 工 作 十 按 照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负 责 本 本 单 位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的 草 拟 和 经 费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十 一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二 级 学 院 ( 部 )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一 在 二 级 学 院 院 长 领 导 下, 贯 彻 执 行 学 院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协 调 完 成 教 学 行 管 后 勤 及 安 全 工 作 二 具 体 负 责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的 业 务 考 核 工 作 量 的 核 算 及 请 销 假 考 勤 等 工 作 三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会 议 的 筹 备 安 排 工 作 ; 负 责 贯 彻 本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决 议 四 负 责 本 单 位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评 估 工 作 五 管 理 本 单 位 公 章, 审 阅 传 送 收 发 文 件 工 作 六 负 责 处 理 一 般 公 务 和 接 待 来 信 来 访 工 作 七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科 工 作 职 责 一 在 本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下, 全 面 负 责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二 制 订 本 单 位 学 生 工 作 计 划,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管 理 制 度 三 负 责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四 负 责 学 生 日 常 管 理, 学 风 建 设 和 学 籍 管 理 五 指 导 本 单 位 学 生 会 学 生 社 团 工 作,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校 园 文 体 活 动 负 责 学 生 干 部 的 培 训 选 拔 考 核 及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六 负 责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队 伍 建 设 及 考 核 评 优 工 作 七 负 责 班 级 工 作 的 组 织 检 查 评 估 工 作 八 办 理 本 单 位 学 生 奖 助 学 金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补 助 助 学 贷 款 的 评 定 32

与 发 放 九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党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工 作 职 责 一 保 证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及 学 院 的 各 项 决 定 在 本 单 位 的 贯 彻 执 行 二 决 定 本 单 位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支 持 行 政 负 责 人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开 展 工 作 三 加 强 党 的 思 想 组 织 作 风 建 设, 具 体 指 导 所 属 党 支 部 的 工 作 四 协 助 学 院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做 好 本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的 考 察 选 拔 工 作, 并 向 学 院 党 委 提 出 任 免 建 议 五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制 定 干 部 培 训 教 育 计 划, 健 全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干 部 的 全 面 考 核, 努 力 提 高 干 部 的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六 在 学 院 党 委 的 指 导 下, 负 责 本 单 位 师 生 员 工 在 职 称 晋 升 发 展 党 员 毕 业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政 治 审 查 和 监 督 工 作 七 领 导 本 单 位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社 团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党 支 部 委 员 会 工 作 职 责 一 宣 传 执 行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决 议, 团 结 师 生 员 工,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等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二 加 强 对 党 员 的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定 期 召 开 组 织 生 活 会,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三 培 养 教 育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做 好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四 听 取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了 解 分 析 师 生 员 工 的 思 想 情 况, 有 针 对 性 地 做 好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处 长 工 作 职 责 一 负 责 处 室 全 面 工 作 二 制 定 处 室 工 作 制 度, 落 实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33

三 主 持 召 开 处 务 会, 传 达 学 院 党 政 的 决 定 和 领 导 的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并 组 织 落 实 四 负 责 审 核 处 室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各 类 文 稿 五 负 责 与 其 它 处 室 的 协 调 配 合 及 对 外 联 络 六 负 责 处 室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七 负 责 处 室 包 干 经 费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八 深 入 教 学 管 理 服 务 一 线, 调 查 研 究, 为 学 院 工 作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九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注 : 部 长 主 任 同 处 长 工 作 职 责 ) 副 处 长 工 作 职 责 一 协 助 处 长 工 作 二 协 助 处 长 拟 定 工 作 计 划 和 有 关 文 件 三 协 助 处 长 抓 好 内 务 外 联 工 作 和 思 想 作 风 教 育 四 协 助 处 长 协 调 处 室 内 各 科 室 间 的 工 作 五 在 处 长 外 出 期 间, 委 托 第 一 副 处 长 主 持 处 室 日 常 工 作 六 做 好 分 管 及 兼 管 的 各 项 工 作 七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注 : 副 部 长 副 主 任 同 副 处 长 工 作 职 责 ) 二 级 学 院 ( 部 ) 院 长 工 作 职 责 一 在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下, 全 面 负 责 本 单 位 工 作 二 传 达 学 院 党 政 决 定 和 领 导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主 持 召 集 本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部 署 安 排 管 理 工 作 三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专 业 建 设 及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课 程 教 学 计 划 等 四 负 责 本 单 位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实 习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五 负 责 本 单 位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和 管 理 六 指 导 本 单 位 教 研 室 工 作 主 持 教 研 科 研 项 目 的 立 项 申 报 成 果 34

鉴 定 学 术 论 文 评 价 学 术 讨 论 对 外 交 流 活 动 七 负 责 本 单 位 学 生 工 作, 对 本 单 位 学 生 的 奖 惩 作 出 决 定 报 学 院 备 案 或 提 出 意 见 报 学 院 决 定 八 负 责 本 单 位 招 生 就 业 等 工 作 九 负 责 本 单 位 预 算 经 费 和 各 种 创 收 资 金 的 管 理 十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二 级 学 院 ( 部 ) 党 总 支 书 记 工 作 职 责 一 在 学 院 党 委 领 导 下, 全 面 主 持 本 单 位 党 务 宣 传 思 想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工 作 二 召 集 总 支 委 员 会 和 党 员 大 会, 传 达 贯 彻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院 党 委 的 各 项 决 定, 研 究 安 排 总 支 工 作 三 检 查 支 部 工 作 计 划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向 上 级 组 织 汇 报 四 负 责 本 单 位 党 的 工 作 五 组 织 本 单 位 师 生 进 行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六 领 导 本 单 位 工 会 团 总 支 及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七 开 展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宣 传 教 育,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八 配 合 二 级 学 院 院 长 做 好 教 学 科 研 教 研 及 招 生 就 业 等 工 作 九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二 级 学 院 ( 部 ) 副 院 长 工 作 职 责 一 协 助 二 级 学 院 院 长 履 行 教 学 科 研 教 研 行 政 管 理 等 工 作 职 责 二 协 助 做 好 本 单 位 师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三 负 责 分 管 及 兼 管 的 各 项 工 作 四 在 二 级 学 院 院 长 外 出 期 间, 第 一 副 院 长 主 持 本 单 位 日 常 工 作 五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5

二 级 学 院 ( 部 )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工 作 职 责 一 协 助 总 支 书 记 工 作 二 协 助 落 实 本 单 位 党 总 支 的 各 项 决 议 三 负 责 对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进 行 培 训, 指 导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开 展 工 作 四 协 助 做 好 本 单 位 学 生 管 理 招 生 就 业 等 工 作 五 负 责 法 制 教 育 工 作, 协 助 处 理 师 生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突 发 事 件 六 在 书 记 外 出 期 间, 第 一 副 书 记 主 持 总 支 日 常 工 作 七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科 长 工 作 职 责 一 负 责 科 室 工 作 二 制 定 完 善 科 室 工 作 制 度, 做 好 人 员 分 工 三 制 定 科 室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落 实 科 室 工 作 四 负 责 召 开 科 室 会 议, 传 达 落 实 二 级 学 院 ( 部 ) 有 关 决 定 和 领 导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五 组 织 起 草 科 室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文 稿 六 组 织 科 室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掌 握 工 作 动 态, 及 时 反 映 情 况, 提 出 改 进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七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副 科 长 工 作 职 责 一 协 助 科 长 工 作 二 协 助 拟 定 科 室 工 作 计 划 和 科 室 有 关 文 件 三 协 助 抓 好 科 室 内 务 和 思 想 作 风 教 育 四 在 科 长 外 出 期 间, 主 持 科 室 日 常 工 作 五 做 好 分 管 及 兼 管 的 各 项 工 作 六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6

第 三 部 分 党 建 工 作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 渭 职 院 党 发 2009 26 号 2009 年 9 月 23 日 公 布 ) 为 充 分 发 挥 中 心 学 习 组 的 示 范 作 用, 促 进 理 论 学 习 深 入 持 久 地 开 展, 推 动 学 院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一 党 委 中 心 组 成 员 由 院 党 委 委 员 党 委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二 党 委 中 心 组 设 组 长 副 组 长 各 一 名, 学 习 秘 书 一 名 院 党 委 书 记 任 组 长, 负 责 审 定 学 习 计 划, 确 定 研 讨 专 题, 提 出 学 习 要 求, 主 持 集 中 学 习 研 讨, 指 导 和 检 查 中 心 组 成 员 的 学 习 情 况 主 管 党 建 宣 传 工 作 的 党 委 副 书 记 担 任 副 组 长 学 习 秘 书 由 宣 传 统 战 部 负 责 人 担 任 宣 传 统 战 部 负 责 学 习 计 划 学 习 专 题 的 拟 订, 学 习 资 料 的 编 辑 与 教 材 的 提 供, 授 课 专 家 学 者 的 邀 请, 学 习 记 录 学 习 用 具 的 配 备, 以 及 有 关 学 习 资 料 的 整 理 与 归 档 等 工 作 学 习 秘 书 负 责 集 中 学 习 时 间 与 地 点 的 安 排 人 员 通 知 及 签 到 考 勤 等 事 宜 三 党 委 中 心 组 的 学 习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五 个 方 面 :( 一 )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 二 ) 党 中 央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重 要 指 示 及 会 议 精 神 ( 三 ) 高 科 技 知 识 现 代 管 理 知 识 市 场 经 济 知 识 法 律 法 规 及 法 制 教 育 内 容 历 史 国 防 国 际 知 识 以 及 其 它 相 应 的 学 习 内 容 ( 四 ) 廉 政 教 育 教 育 理 论 高 教 理 论 教 育 管 理 知 识 ( 五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安 排 的 学 习 内 容 四 考 勤 登 记 制 度 中 心 组 实 行 签 到 考 勤 制 度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挤 占 学 习 时 间 中 心 组 成 员 必 须 参 加 学 习, 以 保 证 学 习 时 间 人 员 和 内 容 的 落 实 中 心 组 成 员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学 习 讨 论 的, 要 向 组 长 请 假, 由 学 习 秘 书 进 行 登 记 五 学 习 体 会 交 流 制 度 中 心 组 要 认 真 开 展 学 习 交 流 活 动 学 完 一 个 37

专 题 或 单 元 后, 预 先 确 定 中 心 发 言 人, 中 心 发 言 人 根 据 讨 论 思 考 题 作 发 言 准 备 在 讨 论 中, 以 中 心 发 言 人 为 主, 其 他 同 志 可 作 补 充 六 自 学 制 度 每 个 中 心 组 成 员 都 要 制 定 年 度 自 学 计 划, 并 要 有 学 习 笔 记 中 心 组 组 长 副 组 长 负 责 对 学 习 笔 记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或 抽 查, 年 末 对 学 习 笔 记 进 行 一 次 集 中 检 查 七 中 心 组 要 大 力 弘 扬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风, 把 学 习 活 动 同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省 市 委 及 院 党 委 的 重 大 决 策, 推 进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加 强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确 保 学 习 的 实 效 性 要 做 好 学 习 前 的 调 查 研 究, 每 次 学 习 都 要 有 明 确 的 专 题, 重 点 学 习 研 究 一 两 个 问 题, 但 不 能 以 研 究 工 作 代 替 理 论 学 习 和 讨 论 八 中 心 组 学 习 每 月 不 少 于 2 天, 一 天 半 自 学 或 参 加 教 职 工 学 习, 用 半 天 时 间 集 中 学 习 讨 论 年 度 集 中 学 习 研 讨 时 间 不 少 于 6 天 对 上 级 党 委 临 时 部 署 的 学 习 任 务, 要 及 时 组 织 学 习 九 要 加 强 对 中 心 组 学 习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中 心 组 每 年 年 初 或 每 学 期 要 有 学 习 安 排, 每 年 年 底 ( 或 学 期 末 ) 要 有 学 习 总 结, 每 次 学 习 讨 论 要 有 记 录, 中 心 组 成 员 要 认 真 撰 写 学 习 心 得 和 理 论 文 章 党 委 每 年 要 组 织 召 开 一 次 理 论 学 习 经 验 交 流 活 动, 总 结 经 验, 推 动 学 习 深 入 发 展 十 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8

党 员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制 度 ( 渭 职 院 党 发 2009 26 号 2009 年 9 月 23 日 公 布 ) 为 了 进 一 步 强 化 我 院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提 高 党 员 教 职 工 的 政 治 理 论 素 质, 为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提 供 理 论 支 持 舆 论 保 证 和 精 神 动 力,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学 院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在 院 党 委 领 导 下, 由 宣 传 统 战 部 负 责, 制 定 学 习 计 划 和 安 排, 提 供 有 关 学 习 资 料, 督 促 检 查 学 习 情 况 学 院 各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负 责 做 好 所 属 党 员 和 教 职 工 的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计 划,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学 习 计 划 的 落 实 二 学 习 时 间 全 院 党 员 教 职 员 工 每 月 安 排 1 次 政 治 学 习, 每 次 学 习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 个 小 时 三 学 习 内 容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 学 习 党 中 央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重 要 指 示 及 会 议 精 神 ; 学 习 市 场 经 济 知 识 和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 学 习 职 业 教 育 事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知 识 内 容 和 法 律 法 规 四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采 用 集 中 学 习 个 人 自 学 和 集 体 研 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要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学 风, 紧 密 联 系 国 际 政 治 经 济 与 形 势, 紧 密 联 系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的 实 际, 联 系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际, 紧 密 联 系 师 生 工 作 学 习 及 思 想 实 际, 学 用 结 合, 务 求 实 效 五 集 体 学 习 时 间, 要 求 做 到 不 无 故 缺 席,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做 与 学 习 无 关 的 事 情 要 做 到 考 勤 有 登 记, 讨 论 有 记 录, 总 结 有 内 容, 表 彰 有 典 型 六 每 位 党 员 教 职 工 应 认 真 撰 写 读 书 笔 记 与 学 习 心 得 体 会 副 处 级 以 上 党 员 干 部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每 年 撰 写 调 研 报 告 或 理 论 文 章 1 篇 七 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9

中 共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党 费 收 缴 管 理 使 用 规 定 ( 渭 职 院 党 发 2009 36 号 2009 年 11 月 10 日 公 布 ) 为 了 适 应 新 形 势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院 党 费 收 缴 管 理 和 使 用 工 作, 特 做 如 下 规 定 : 一 党 费 收 缴 制 度 按 时 交 纳 党 费, 是 每 个 共 产 党 员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之 一, 是 党 员 对 党 应 尽 的 义 务, 是 党 员 关 心 党 的 事 业 的 具 体 表 现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不 仅 是 在 经 济 上 资 助 党, 更 重 要 的 是 可 以 增 强 党 员 的 组 织 观 念, 党 员 应 自 觉 地 按 期 交 纳 党 费 ( 一 ) 对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要 求 1. 要 亲 自 交 纳 党 费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党 员 必 须 亲 自 向 所 在 党 组 织 交 纳 党 费, 只 有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如 出 差 在 外 地 或 病 重 等, 本 人 交 纳 党 费 确 有 困 难 时, 经 支 部 批 准, 可 以 允 许 委 托 其 他 同 志 或 家 属 转 交 2. 必 须 按 时 交 纳 党 费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党 员 应 按 月 交 纳 党 费, 如 因 长 期 出 差 或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按 月 交 纳 党 费 有 困 难 的, 经 党 支 部 批 准, 可 以 允 许 提 前 交 纳 党 费 或 回 单 位 后 补 交 党 费 对 于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期 交 纳 党 费 的 党 员,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进 行 批 评 和 教 育, 党 员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六 个 月 不 交 纳 党 费, 就 被 认 为 是 自 行 脱 党,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仍 不 改 正 的, 党 支 部 应 报 党 委 做 出 组 织 处 理 3. 必 须 按 规 定 交 纳 党 费 中 共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规 定, 是 根 据 党 员 的 实 际 经 济 状 况 决 定 的, 党 员 应 按 中 央 的 规 定 交 纳 党 费 预 备 党 员 从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日 起 交 纳 党 费 党 员 工 资 收 入 发 生 变 化 后, 从 按 新 工 资 标 准 领 取 工 资 的 当 月 起, 以 新 的 工 资 收 入 为 基 数, 按 照 规 定 比 例 交 纳 党 费 党 费 实 行 逐 级 上 交 的 原 则 党 员 个 人 应 自 觉 按 月 将 党 费 交 到 所 在 支 部, 支 部 每 月 15 日 前 将 党 费 上 交 总 支 部 总 支 部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月 20 日 前 将 党 费 上 交 学 院 党 费 管 理 专 户 4.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必 须 使 用 人 民 币, 不 能 用 人 民 币 以 外 有 价 票 证 卷 等 40

交 纳 党 费 5. 党 费 公 布 由 党 总 支 组 织 委 员 负 责, 每 年 年 终 公 布, 并 向 上 一 级 党 组 织 报 备 ( 二 )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标 准 1. 在 职 党 员, 每 月 工 资 收 入 ( 税 后 ) 在 3,000 元 以 下 ( 含 3,000 元 ) 者, 交 纳 月 工 资 收 入 的 0.5%;3,000 元 以 上 至 5,000 元 ( 含 5,000 元 ) 者, 交 纳 1%;5,000 元 以 上 至 10,000 元 ( 含 10,000 元 ) 者, 交 纳 1.5%; 10,000 元 以 上 者, 交 纳 2% 2. 离 退 休 干 部 职 工 中 的 党 员, 每 月 以 实 际 领 取 的 离 退 休 费 总 额 或 养 老 金 总 额 为 计 算 基 数,5,000 元 以 下 ( 含 5,000 元 ) 的 按 0.5% 交 纳 党 费, 5,000 元 以 上 的 按 1% 交 纳 党 费 3. 学 生 党 员 每 月 交 纳 0.2 元 党 费, 临 聘 教 师 临 时 工 党 员 按 实 发 工 资 总 额, 交 费 比 例 按 在 职 党 员 规 定 的 标 准 交 纳 ( 三 ) 党 费 核 查 1. 党 员 是 否 按 时 按 标 准 交 纳 党 费 2. 增 加 工 资 是 否 从 增 加 工 资 的 月 份 开 始 补 交 党 费 党 总 支 与 党 支 部 每 半 年 核 对 一 次,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二 党 费 管 理 制 度 ( 一 ) 党 费 由 各 支 部 组 织 委 员 负 责 收 缴, 党 委 设 党 费 管 理 专 户, 党 费 统 一 由 院 党 委 收 缴 管 理 使 用 ( 二 ) 建 立 专 账 管 理 各 支 部 应 按 月 将 本 支 部 的 党 费 收 入 上 缴 金 额 登 记 入 册, 设 立 台 账, 以 便 于 检 查 和 公 布 ( 三 ) 按 月 上 缴, 不 应 任 意 拖 延, 任 何 人 不 准 借 支 和 侵 占 党 费, 不 准 滥 用 党 费 ( 四 ) 对 党 费 的 收 缴 情 况, 各 支 部 要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每 年 向 支 部 大 会 做 出 报 告, 以 接 受 党 员 的 审 查 和 监 督 同 时, 每 年 还 要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做 出 书 面 报 告 党 委 每 年 向 全 体 党 员 报 告 党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 五 ) 党 总 支 开 展 活 动 支 出, 先 提 出 活 动 计 划 经 费 预 算 报 告, 经 组 织 人 事 处 审 核, 报 学 院 党 委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组 织 实 施 不 允 许 支 部 总 支 自 行 开 支 三 党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41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规 定, 党 费 必 须 使 用 于 党 的 活 动, 主 要 作 为 党 员 教 育 经 费 的 补 充, 党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 ( 一 ) 培 训 党 员 ; ( 二 ) 订 阅 或 购 买 用 于 开 展 党 员 教 育 的 报 刊 资 料 和 设 备 ; ( 三 ) 表 彰 先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和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 ( 四 ) 补 助 和 救 济 生 活 困 难 的 党 员, 使 用 党 费 应 当 坚 持 统 筹 安 排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略 有 结 余 的 原 则 四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42

中 共 渭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渭 职 院 党 发 2010 22 号 2010 年 4 月 30 日 公 布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是 中 国 工 人 阶 级 的 先 锋 队, 同 时 是 中 国 人 民 和 中 华 民 族 的 先 锋 队,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领 导 核 心, 代 表 中 国 先 进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要 求, 代 表 中 国 先 进 文 化 的 前 进 方 向, 代 表 中 国 最 广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为 了 切 实 保 证 新 发 展 党 员 的 质 量, 保 持 党 组 织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规 范 我 院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的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学 院 党 委 党 总 支 党 支 部 要 把 吸 收 具 有 共 产 主 义 觉 悟 的 先 进 教 职 工 和 优 秀 学 生 入 党 作 为 一 项 经 常 性 的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基 本 方 针 是 : 坚 持 标 准 保 证 质 量 改 善 结 构 慎 重 发 展 第 四 条 发 展 党 员 要 坚 持 本 人 自 愿 个 别 吸 收 的 原 则, 把 好 入 口 关, 严 格 程 序, 坚 持 标 准, 有 领 导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禁 止 突 击 发 展, 反 对 关 门 主 义 第 二 章 发 展 党 员 的 条 件 第 五 条 年 满 十 八 岁 的 教 职 工 和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承 认 党 的 纲 领 和 章 程, 愿 意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并 在 其 中 积 极 工 作, 执 行 党 的 决 议 和 按 期 交 纳 党 费 的, 可 以 在 我 院 申 请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六 条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是 中 国 工 人 阶 级 的 有 共 产 主 义 觉 悟 的 先 锋 战 士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必 须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不 惜 牺 牲 个 人 的 一 切, 为 实 现 共 产 主 义 奋 斗 终 身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永 远 是 劳 动 人 民 的 普 通 一 员 除 了 法 律 和 政 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个 人 利 益 和 工 作 职 权 以 外, 所 有 共 产 党 员 都 不 得 谋 求 任 何 私 利 和 特 权 第 七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必 须 正 确 行 使 党 章 规 定 的 八 项 权 利, 自 觉 履 行 党 章 规 定 的 八 项 义 务 第 八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必 须 是 在 各 个 方 面 能 够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的 先 进 分 子 学 生 党 员 一 般 应 具 备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43

优 秀 团 干 等 条 件 之 一 第 三 章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程 序 第 九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程 序 1. 申 请 人 向 党 组 织 递 交 入 党 申 请 书 ; 2.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 3.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 4. 确 定 发 展 对 象,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全 面 的 考 察 和 政 治 审 查 并 公 示 ; 5.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 6. 对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 7.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第 十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必 须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时 间 的 培 养 和 考 察 方 可 确 定 为 发 展 对 象 第 十 一 条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为 一 年, 预 备 期 满,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按 期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 需 要 继 续 考 察 和 教 育 的, 可 以 延 长 预 备 期, 但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 不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第 四 章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确 定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党 总 支 党 支 部 要 通 过 业 余 党 校 及 其 他 方 式 宣 传 党 的 政 治 主 张, 认 真 做 好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提 高 党 外 群 众 对 党 的 认 识, 建 立 并 不 断 扩 大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第 十 三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必 须 通 过 支 委 会 讨 论, 在 向 党 组 织 递 交 了 入 党 申 请 书 的 师 生 员 工 中 确 定, 确 定 时 应 征 求 所 在 部 门 ( 或 班 级 ) 群 众 意 见 第 十 四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确 定 后, 党 支 部 应 向 支 部 全 体 党 员 通 报, 并 及 时 指 定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负 责 对 其 进 行 培 养 和 教 育 第 十 五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每 年 3 月 份 确 定 一 次, 党 总 支 党 支 部 要 编 制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花 名 册, 并 向 学 院 组 织 人 事 部 备 案 第 五 章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教 育 第 十 六 条 党 总 支 党 支 部 每 年 4 月 份 对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集 中 44

培 训, 时 间 一 般 为 五 至 七 天 ( 或 不 少 于 四 十 个 学 时 ) 主 要 学 习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关 于 党 内 政 治 生 活 的 若 干 准 则 等 文 件 中 央 组 织 部 组 织 局 编 写 的 入 党 教 材, 可 作 为 学 习 辅 导 材 料 未 经 党 总 支 培 训 或 培 训 考 核 未 结 业 者,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第 十 七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积 极 主 动 地 向 培 养 联 系 人 和 党 组 织 汇 报 自 己 的 思 想 工 作 和 学 习 情 况, 汇 报 时 可 采 用 书 面 汇 报 或 口 头 汇 报 的 形 式 ( 书 面 汇 报 要 求 至 少 每 季 度 一 次 ) 第 十 八 条 党 支 部 每 学 期 要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调 查 摸 底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在 经 过 1 年 以 上 的 培 养 教 育 后, 党 支 部 要 分 别 听 取 党 小 组 培 养 联 系 人 团 组 织 和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意 见, 经 支 委 会 讨 论 同 意, 可 确 定 为 发 展 对 象 第 十 九 条 党 支 部 要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考 察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1. 发 展 对 象 对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态 度 ; 2. 发 展 对 象 对 党 的 认 识 及 其 入 党 动 机 ; 3. 政 治 历 史 情 况 以 及 在 重 大 政 治 斗 争 中 的 表 现 ; 4. 工 作 学 习 表 现 情 况 ; 5. 存 在 的 缺 点 和 不 足 ; 6. 直 系 亲 属 及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政 治 历 史 考 察 情 况 等 凡 未 经 过 全 面 考 察 的 发 展 对 象,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第 二 十 条 党 支 部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后, 将 发 展 对 象 的 培 养 考 察 材 料 送 党 总 支 进 行 预 审 报 送 的 材 料 应 包 括 : 1. 入 党 申 请 书 ; 2. 自 传 ; 3. 政 审 外 调 材 料 ; 4. 发 展 对 象 考 察 记 实 登 记 表 ; 5. 班 级 和 班 主 任 意 见 ( 非 学 生 除 外 ); 6. 群 众 座 谈 会 记 录 ; 7. 团 组 织 推 荐 表 ( 非 团 员 除 外 ); 8. 个 人 思 想 汇 报 发 展 对 象 经 党 总 支 预 审 通 过 后, 由 党 总 支 发 给 入 党 志 愿 书 同 时, 45

按 照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度 的 要 求 进 行 公 示 凡 未 经 过 预 审 或 预 审 未 通 过 的 发 展 对 象, 一 律 不 能 召 开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或 确 定 的 发 展 对 象 毕 业 或 调 动 工 作 离 开 学 院 时,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将 其 教 育 培 养 和 考 察 以 及 个 人 现 实 表 现 的 有 关 材 料 经 过 党 总 支 转 往 对 方 单 位 党 组 织 第 六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接 收 第 二 十 一 条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各 党 总 支 每 年 3 月 份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编 制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计 划 报 院 党 委 审 批, 并 按 计 划 积 极 工 作 学 生 党 员 每 年 5 月 份 12 月 份 各 发 展 一 次 ; 职 工 党 员 每 年 12 月 份 发 展 一 次 第 二 十 二 条 拟 接 收 为 预 备 党 员 的 发 展 对 象 要 有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做 介 绍 人 入 党 介 绍 人 一 般 由 培 养 联 系 人 担 任, 也 可 由 发 展 对 象 自 己 约 请 或 由 党 组 织 指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入 党 介 绍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1. 向 被 介 绍 人 解 释 党 的 纲 领 章 程, 说 明 党 员 的 条 件 义 务 和 权 利 认 真 了 解 被 介 绍 人 的 入 党 动 机 政 治 觉 悟 思 想 品 质 工 作 和 学 习 表 现 经 历 等 情 况, 如 实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2. 指 导 被 介 绍 人 认 真 如 实 地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并 认 真 填 写 自 己 的 意 见 向 支 部 大 会 负 责 地 介 绍 被 介 绍 人 的 情 况 3. 被 介 绍 人 批 准 为 预 备 党 员 以 后, 应 继 续 对 其 进 行 培 养 教 育 第 二 十 四 条 支 委 会 要 对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的 入 党 志 愿 书 和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经 集 体 讨 论 认 为 合 格 后, 再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第 二 十 五 条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上, 申 请 人 应 汇 报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本 人 履 历, 以 及 需 向 党 组 织 说 明 的 问 题 支 委 会 要 向 大 会 报 告 对 申 请 人 审 议 的 情 况 与 会 党 员 要 对 申 请 人 能 否 入 党 进 行 充 分 的 讨 论, 并 采 取 举 手 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的 党 员 正 式 向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应 统 计 在 票 数 内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两 个 以 上 的 人 入 党 时, 必 须 逐 个 讨 论 和 表 决 第 二 十 六 条 党 支 部 要 及 时 将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填 写 在 入 党 志 愿 书 46

上, 连 同 本 人 入 党 申 请 书 政 审 材 料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材 料, 报 党 总 支 审 议 第 二 十 七 条 党 总 支 对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接 收 的 预 备 党 员 审 议 后, 党 总 支 书 记 要 同 申 请 人 进 行 谈 话, 并 将 谈 话 的 情 况 和 自 己 对 申 请 人 能 否 入 党 的 意 见 如 实 填 写 在 入 党 志 愿 书 上, 连 同 审 议 通 过 的 材 料 报 党 委 审 批 第 二 十 八 条 党 委 审 批 前, 要 指 派 专 人 对 入 党 志 愿 书 和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广 泛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意 见, 作 进 一 步 的 考 察 第 二 十 九 条 党 委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集 体 讨 论 表 决 决 定 党 委 主 要 审 议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入 党 条 件, 入 党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党 委 审 批 意 见 要 填 写 在 入 党 志 愿 书 上, 注 明 预 备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并 通 知 报 批 的 党 总 支 党 总 支 应 及 时 通 知 支 部, 支 部 通 知 本 人 并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对 未 被 批 准 入 党 的, 也 要 通 知 党 总 支 和 本 人,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党 委 审 批 两 个 以 上 的 人 入 党 时, 应 逐 个 审 议 和 表 决 第 三 十 条 党 委 对 党 总 支 上 报 的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必 须 在 三 个 月 内 审 批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审 批 时 间, 但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第 七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第 三 十 一 条 党 总 支 支 部 应 及 时 将 院 党 委 批 准 的 预 备 党 员 编 入 党 支 部 和 党 小 组 通 过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和 实 际 工 作 锻 炼, 对 他 们 继 续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第 三 十 二 条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面 对 党 旗 进 行 宣 誓 入 党 宣 誓 仪 式 一 般 由 党 总 支 组 织 进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党 总 支 支 部 要 通 过 听 取 本 人 汇 报 个 别 谈 心 集 中 培 训 等 方 式, 对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党 支 部 每 季 度 要 讨 论 一 次,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同 本 人 谈 话 预 备 党 员 毕 业 或 因 调 动 工 作 时, 调 出 单 位 党 总 支 支 部 应 将 教 育 考 察 的 情 况 通 过 组 织 人 事 部 转 递 给 调 入 或 接 受 单 位 党 组 织 第 三 十 四 条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期 满 后, 党 支 部 应 按 时 讨 论 其 转 正 问 题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按 期 转 正 ; 不 完 全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需 进 一 步 教 育 和 考 察 的, 可 延 长 一 次 预 备 期, 延 长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半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 不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按 期 转 正 延 长 预 备 期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必 须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通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