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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政 办 发 2016 69 号 定 西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推 进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降 低 企 业 用 工 成 本 的 实 施 意 见 推 进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是 适 应 和 引 领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的 重 大 创 新, 也 是 我 市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和 经 济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的 关 键 举 措 根 据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降 低 企 业 用 工 成 本 的 意 见 ( 甘 政 办 发 2016 16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一 实 施 援 企 稳 岗 政 策, 支 持 困 难 企 业 降 低 成 本 积 极 落 实 五 缓 四 降 四 补 贴 配 套 扶 持 困 难 企 业 政 策 ( 一 ) 五 缓, 即 缓 交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 1 -

费 2017 年 底 前, 由 市 工 信 委 审 核 确 认 的 困 难 企 业, 经 与 企 业 职 工 充 分 沟 通 并 经 职 代 会 通 过, 签 订 集 体 协 商 协 议 并 通 过 人 社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可 向 市 人 社 局 申 请 在 期 限 不 超 过 一 年 内 缓 缴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费 缓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免 收 滞 纳 金 经 认 定 的 困 难 企 业 缓 缴 失 业 保 险 费 期 间, 可 同 时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稳 岗 补 贴 政 策 困 难 企 业 缓 缴 期 满 后, 应 足 额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缓 缴 期 满 后 足 额 补 缴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困 难 企 业, 可 再 次 申 请 享 受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 二 ) 四 降, 即 降 低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费 率 和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调 整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甘 人 社 通 2015 128 号 ) 甘 肃 省 工 伤 保 险 费 率 浮 动 办 法 和 甘 肃 省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办 法 规 定, 失 业 保 险 缴 费 费 率 由 3% 降 至 2%, 其 中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1.5% 个 人 缴 纳 0.5%; 工 伤 保 险 费 率 从 一 二 三 类 行 业 的 0.5% 2% 降 至 一 至 八 类 行 业 的 0.2% 1.9%, 平 均 费 率 0.5% 左 右 ; 生 育 保 险 缴 费 费 率 由 0.7% 降 至 0.5% 以 内 2017 年 底 前, 认 定 的 困 难 企 业, 经 与 企 业 职 工 充 分 沟 通 并 经 职 代 会 通 过, 签 订 集 体 协 商 协 议 并 通 过 人 社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由 市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审 定, 可 在 1 年 期 限 内, 在 企 业 参 保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核 定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时, 职 工 本 人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低 于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40% 的, 可 按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40% 作 为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 企 业 缴 费 基 数 可 按 照 企 业 职 工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之 和 计 算 - 2 -

1 年 期 满 后, 企 业 和 职 工 缴 费 应 当 全 部 按 相 应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60% 补 齐 降 低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期 满 后, 足 额 补 缴 养 老 保 险 费,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困 难 企 业, 可 再 次 申 请 享 受 降 低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政 策 ( 三 ) 四 补 贴, 即 运 用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对 企 业 职 工 生 活 补 助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转 岗 培 训 和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四 个 方 面 予 以 补 贴 2017 年 底 前, 对 认 定 的 困 难 企 业, 裁 员 率 低 于 4% 的, 一 律 按 照 上 年 应 缴 失 业 保 险 费 总 额 50% 的 比 例 予 以 补 贴 鼓 励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企 业 通 过 与 职 工 进 行 集 体 协 商, 充 分 听 取 职 工 和 工 会 意 见, 签 订 集 体 协 商 协 议 并 通 过 人 社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采 取 在 岗 培 训 轮 班 工 作 弹 性 工 时 协 商 薪 酬 等 办 法, 合 理 分 流 稳 定 疏 转 职 工, 尽 量 不 裁 员 或 少 裁 员 要 严 格 界 定 困 难 企 业 范 围, 本 实 施 意 见 所 指 困 难 企 业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几 方 面 条 件 : 受 当 前 经 济 下 行 压 力 影 响 面 临 暂 时 性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且 恢 复 有 望 的, 已 制 定 稳 定 就 业 岗 位 措 施 且 没 有 裁 员 或 少 裁 员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国 家 及 我 省 产 业 和 环 保 政 策 的 ( 国 家 限 制 的 行 业 和 企 业 除 外 ), 已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并 按 规 定 履 行 缴 费 义 务 的 具 体 条 件 由 市 工 信 委 牵 头, 商 市 人 社 局 另 行 确 定 经 核 准 缓 缴 和 降 低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企 业, 应 与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签 订 缓 缴 及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协 议, 并 提 供 担 保 抵 押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资 委 市 工 信 委 市 工 商 局 市 总 工 会 配 合 ) - 3 -

二 加 强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提 升 企 业 劳 动 力 技 能 水 平 引 导 企 业 加 强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对 与 企 业 签 订 6 个 月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农 民 工, 根 据 企 业 岗 位 技 能 要 求, 结 合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和 产 业 升 级 对 职 工 技 能 水 平 的 要 求, 采 取 拜 师 学 艺 技 术 比 武 名 师 带 徒 等 灵 活 有 效 方 式 开 展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等 相 关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年 内 总 培 训 达 到 80 学 时 以 上 的, 每 人 补 贴 150 元 支 持 企 业 加 大 岗 前 培 训 岗 位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和 转 岗 培 训 工 作 力 度, 以 市 级 技 能 人 才 培 训 基 地 定 西 理 工 中 专 和 5 家 市 级 技 能 人 才 实 训 基 地 为 龙 头, 加 强 与 现 有 职 业 中 学 ( 中 专 ) 和 工 业 园 区 ( 创 业 园 区 ) 的 企 业 建 立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实 现 培 训 资 源 共 享, 力 争 到 十 三 五 末 依 托 定 西 电 大 再 建 一 个 市 级 技 能 人 才 培 训 基 地, 指 导 支 持 企 业 参 与 省 级 高 技 能 大 师 工 作 室 要 重 点 围 绕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急 需 技 能 人 才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类 机 械 制 造 有 色 冶 金 盐 化 工 马 铃 薯 精 深 加 工 中 药 材 加 工 现 代 物 流 餐 饮 服 务 等 行 业 和 振 兴 产 业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以 及 传 统 产 业 领 域 的 职 业 ( 工 种 ), 在 目 前 我 市 尚 不 具 备 鉴 定 高 级 工 资 格 前, 市 人 社 局 每 年 申 请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委 托 具 备 资 质 的 鉴 定 机 构 来 我 市 开 展 高 级 工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专 项 鉴 定 工 作 市 工 信 委 市 国 资 委 负 责 所 属 企 业 员 工, 市 教 育 局 负 责 职 业 院 校 的 技 术 课 生 产 实 习 教 师 中 具 备 中 级 资 格 以 上 人 员 工 种 级 别 的 摸 底 工 作 市 人 社 局 根 据 市 工 信 委 市 国 资 委 和 市 教 育 局 摸 底 情 况, 在 9 月 下 旬 向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并 组 - 4 -

织 开 展 专 项 鉴 定 市 人 社 局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对 培 训 企 业 给 予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同 时, 市 总 工 会 市 人 社 局 市 财 政 局 会 同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积 极 开 展 技 能 大 赛, 在 授 予 定 西 市 技 术 能 手 定 西 市 技 术 标 兵 的 同 时, 设 立 技 能 大 赛 专 项 资 金 对 参 加 省 级 大 赛 选 手 所 在 企 业 或 选 手, 根 据 参 加 省 级 大 赛 所 产 生 的 实 际 费 用 予 以 补 助, 对 获 得 甘 肃 技 术 能 手 甘 肃 省 技 术 标 兵 的 选 手 分 别 一 次 性 奖 励 3000 元 1500 元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财 政 局 市 教 育 局 市 国 资 委 市 工 信 委 市 工 商 局 市 总 工 会 配 合 ) 三 落 实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鼓 励 企 业 优 化 人 力 资 本 结 构 围 绕 实 施 人 才 强 市 战 略, 抓 实 培 养 吸 引 用 好 留 住 人 才 四 个 环 节, 紧 盯 岗 位 用 工 需 求, 鼓 励 企 业 积 极 引 进 急 需 紧 缺 的 各 类 技 能 人 才, 不 断 优 化 企 业 人 力 资 本 结 构 根 据 定 西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定 政 发 2015 113 号 ) 精 神, 各 类 企 业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当 年 新 招 用 持 就 业 创 业 登 记 证 半 年 以 上 的 失 业 人 员 并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相 关 税 费,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5200 元 按 照 省 上 统 一 安 排 和 政 策 规 定, 每 年 继 续 引 导 一 定 数 量 的 贫 困 家 庭 就 业 困 难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企 业 服 务, 服 务 期 限 为 3 年 服 务 期 间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企 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进 行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由 企 业 发 放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省 财 政 补 助, 并 按 规 定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毕 业 生 人 事 档 案 - 5 -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县 区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代 理, 在 办 理 户 籍 手 续 职 称 评 定 工 龄 确 定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申 请 科 研 成 果 或 荣 誉 称 号 申 报 等 方 面, 享 受 与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同 类 工 作 人 员 同 等 待 遇 ; 服 务 期 限 计 算 工 龄, 允 许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参 加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基 层 项 目 和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的 招 考 服 务 期 满 后, 鼓 励 用 人 企 业 积 极 吸 纳 留 用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毕 业 生, 参 加 公 务 员 或 事 业 单 位 招 考, 享 受 高 校 毕 业 生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的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要 加 大 就 业 援 助 力 度, 鼓 励 帮 助 其 自 主 创 业 或 灵 活 就 业, 对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给 予 不 超 过 10 万 元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支 持 对 创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可 依 法 享 受 税 费 减 免 政 策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给 予 不 超 过 本 人 实 际 缴 费 额 2/3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助 补 贴 对 通 过 市 场 渠 道 难 以 实 现 就 业 的, 争 取 通 过 公 益 性 岗 位 帮 助 就 业, 按 规 定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及 岗 位 补 贴 将 符 合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件 的 特 困 企 业 职 工 家 庭 纳 入 低 保 保 障 范 围, 对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的 特 困 职 工 家 庭 或 个 人, 分 别 给 予 临 时 生 活 救 助 或 医 疗 救 助 创 新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方 式, 消 除 中 小 企 业 享 受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面 临 的 条 件 认 定 企 业 资 质 等 不 合 理 限 制 门 槛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应 用 电 子 商 务 拓 展 业 务 领 域, 把 发 展 电 子 商 务 促 进 就 业 纳 入 各 县 区 就 业 发 展 规 划,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网 络 商 户 从 业 人 员, 同 等 享 受 各 项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未 进 行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网 络 商 户 从 业 人 员, 可 认 定 为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享 受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扶 持 政 策, 其 中 在 网 络 平 台 实 名 注 册 稳 定 经 营 且 信 誉 良 好 - 6 -

的 网 络 商 户 创 业 者,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及 贴 息 政 策 指 导 企 业 改 善 用 工 管 理, 对 小 微 企 业 新 招 用 劳 动 者,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就 业 创 业 支 持, 不 断 提 高 小 微 企 业 带 动 就 业 能 力 多 渠 道 筹 集 担 保 基 金, 壮 大 担 保 基 金 规 模, 尽 最 大 努 力 为 小 微 企 业 申 请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提 供 反 担 保, 扶 持 小 微 企 业 扩 大 经 营, 支 持 鼓 励 小 微 企 业 吸 纳 更 多 的 失 业 人 员 就 业, 对 小 微 企 业 当 年 新 招 收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达 到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30%( 超 过 100 人 的 企 业 达 到 15%) 以 上 或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30 人 以 上,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享 受 中 央 财 政 25% 和 地 方 财 政 配 套 25% 的 财 政 贴 息 从 2016 年 起, 市 直 单 位 各 县 区 每 年 分 别 至 少 应 为 3 户 以 上 的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扶 持 创 业 就 业 工 作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发 改 委 市 国 资 委 市 工 信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配 合 ) 四 开 展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创 建 活 动, 支 持 企 业 发 展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劳 动 合 同 法 就 业 促 进 法 社 会 保 险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保 障 企 业 职 工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休 息 休 假 获 得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护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和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等 基 本 权 利 落 实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的 实 施 意 见 ( 甘 发 2015 22 号 ) 精 神, 密 切 关 注 当 前 形 势 下 企 业 用 工 情 况, 建 立 企 业 裁 员 报 告 制 度 推 进 实 施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和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制 度, 完 善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三 方 机 制, 健 全 组 织 体 系, 推 动 三 方 机 制 向 工 - 7 -

业 园 区 乡 镇 ( 街 道 ) 社 区 延 伸 进 一 步 规 范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行 为, 使 用 工 单 位 劳 务 派 遣 工 比 例 降 到 10% 以 内 加 强 劳 动 用 工 动 态 管 理, 扩 大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范 围 加 大 劳 动 监 察 执 法 力 度,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行 为 按 照 省 上 发 布 的 企 业 在 岗 职 工 工 资 指 导 线 标 准, 督 促 指 导 企 业 认 真 落 实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和 工 资 指 导 线 稳 慎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负 责 人 薪 酬 制 度 改 革, 探 索 建 立 与 国 有 企 业 负 责 人 选 任 方 式 相 匹 配 与 企 业 功 能 性 质 相 适 应 的 差 异 化 薪 酬 制 度, 规 范 企 业 收 入 分 配 秩 序 对 不 合 理 的 收 入 过 高 收 入 进 行 调 整, 实 现 薪 酬 水 平 适 当 结 构 合 理 管 理 规 范 监 督 有 效 的 目 标 加 强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过 程 中 厂 务 公 开,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厂 务 公 开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依 法 推 动 公 司 制 企 业 建 立 和 完 善 职 工 董 事 职 工 监 事 制 度, 保 障 职 工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的 权 利 抓 紧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动 态 监 测 预 警 制 度,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明 确 分 级 响 应 处 置 程 序 和 处 置 措 施, 健 全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政 府 负 责, 有 关 部 门 和 工 会 企 业 代 表 组 织 共 同 参 与 的 群 体 性 事 件 应 急 联 动 处 置 机 制, 形 成 快 速 反 应 和 处 置 工 作 合 力, 督 促 指 导 企 业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及 时 妥 善 处 置 群 体 性 事 件 落 实 调 整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新 政 策, 将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支 持 企 业 稳 岗 政 策 实 施 范 围 由 兼 并 重 组 企 业 化 解 产 能 过 剩 企 业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企 业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等 四 类 企 业 扩 大 到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并 简 化 审 核 程 序, 及 时 兑 现 稳 岗 补 贴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国 资 委 市 工 信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总 工 会 市 安 监 局 配 合 ) - 8 -

五 不 断 优 化 监 测 样 本, 加 强 企 业 用 工 动 态 监 测 研 判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上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失 业 动 态 监 测 预 警 制 度 的 要 求, 严 格 按 照 覆 盖 全 面 突 出 重 点 稳 步 实 施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积 极 推 进 失 业 动 态 监 测 和 失 业 预 警 制 度 建 设, 逐 步 按 照 科 学 抽 样 的 原 则, 优 化 扩 大 监 测 样 本, 将 失 业 动 态 监 测 范 围 由 现 有 企 业 扩 大 到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稳 岗 补 贴 的 所 有 企 业 加 快 推 进 全 省 大 就 业 信 息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建 设, 建 立 就 业 信 息 资 源 库, 实 现 就 业 创 业 数 据 与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共 享, 推 进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网 络 互 联 互 通, 形 成 就 业 管 理 和 就 业 服 务 工 作 全 程 信 息 化, 为 劳 动 者 和 用 工 企 业 提 供 全 面 及 时 便 捷 的 就 业 服 务 加 强 对 企 业 监 测 数 据 的 分 析 研 判, 及 时 形 成 具 有 反 映 企 业 岗 位 用 工 变 化 情 况 的 失 业 动 态 监 测 及 预 警 报 告, 为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判 断 就 业 形 势 和 部 署 相 关 工 作 提 供 重 要 数 据 支 持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发 改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科 技 局 市 工 信 委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资 委 市 地 税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统 计 局 市 总 工 会 市 国 税 局 市 安 监 局 配 合 ) 六 着 力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确 保 各 项 举 措 落 地 生 根 全 市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切 实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中 央 和 省 市 关 于 推 进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整 体 推 进 的 工 作 格 局 要 进 一 步 增 强 工 作 的 责 任 感 和 紧 迫 感, 积 极 用 足 用 好 政 策, 采 取 针 对 性 措 施, 指 导 企 业 稳 定 岗 位 用 工, 研 判 不 和 谐 因 素, 稳 妥 安 置 人 员 等 工 作 - 9 -

人 社 部 门 牵 头, 成 立 由 发 改 教 育 科 技 工 信 民 政 财 政 国 资 地 税 工 商 统 计 工 会 国 税 安 监 等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的 领 导 小 组, 协 调 推 进 各 项 工 作 落 实 各 县 区 要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细 化 政 策 措 施 和 分 工 安 排,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做 到 有 明 确 分 工 有 时 间 进 度 有 保 障 措 施, 确 保 取 得 实 效 各 有 关 企 业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主 体 责 任 和 社 会 责 任, 积 极 作 为, 及 早 谋 划, 确 保 各 项 政 策 落 地 生 根 要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媒 介, 做 好 政 策 典 型 事 例 信 息 的 宣 传, 引 导 社 会 预 期, 凝 聚 共 识, 营 造 社 会 各 界 共 同 关 注 的 良 好 氛 围 定 西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16 日 印 发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中 央 及 省 属 驻 定 有 关 单 位 抄 送 : 市 委 办 公 室, 市 人 大 常 委 办 公 室,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定 西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17 日 印 发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