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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大 学 生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一 本 通 天 津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天 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目 录 ( 上 部 ) 就 业 政 策 一 求 职 篇 1 1. 毕 业 生 找 工 作 的 最 佳 时 间 在 什 么 时 候? 1 2. 面 对 求 职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该 如 何 应 对? 1 3. 什 么 是 五 险 一 金? 2 4. 什 么 是 就 业 协 议 书? 2 5. 应 聘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遇 到 哪 些 虚 假 陷 阱? 2 6. 如 何 防 范 传 销 陷 阱? 3 7. 报 到 证 ( 旧 称 派 遣 证 ) 的 作 用 是 什 么? 4 8. 报 到 证 是 什 么 样 子 的? 4 二 档 案 保 管 与 人 事 代 理 篇 5 9.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后 的 人 事 档 案 如 何 保 管? 5 10. 什 么 是 人 事 代 理? 5 三 基 层 就 业 ( 服 务 ) 项 目 篇 6 11.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了 哪 些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6 12. 参 加 中 央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后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6 13. 什 么 是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7 14. 什 么 是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8 15. 什 么 是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10 16. 什 么 是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11 1

四 服 务 基 层 奖 励 金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篇 12 17. 什 么 是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服 务 基 层 奖 励 金? 12 18. 什 么 是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13 五 职 业 培 训 篇 16 19.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16 20. 高 校 毕 业 生 能 否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16 六 就 业 见 习 篇 17 21.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的 人 员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17 22. 如 何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17 23.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可 享 受 我 市 哪 些 政 策 和 服 务? 17 七 灵 活 就 业 篇 17 24. 高 校 毕 业 生 灵 活 就 业 有 什 么 政 策 措 施? 17 八 应 征 入 伍 篇 18 25. 国 家 鼓 励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这 里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界 定? 18 26.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需 要 符 合 哪 些 政 治 条 件? 18 27.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基 本 身 体 条 件? 18 28. 高 校 毕 业 生 征 兵 工 作 由 哪 个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19 29. 已 经 和 工 作 单 位 签 约, 现 在 又 想 应 征 入 伍, 是 否 属 违 约? 19 30.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19 31.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给 予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内 容 是 什 么? 19 32.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标 准 是 多 少? 19 33.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都 可 以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吗? 20 2

34.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年 限 如 何 计 算? 20 35. 补 偿 代 偿 的 经 费 如 何 发 放 到 符 合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手 中? 20 36. 因 个 人 原 因 被 部 队 退 回, 毕 业 生 已 获 补 偿 代 偿 的 经 费 要 被 收 回 吗? 21 37. 具 有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的 士 兵 退 役 后, 享 受 哪 些 就 学 优 惠 政 策? 21 38. 高 校 毕 业 生 士 兵 退 役 后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就 业 安 置 优 惠 政 策? 22 39.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役 后 户 档 迁 移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22 40. 高 校 毕 业 生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年 限 是 多 少? 22 九 选 调 生 和 科 研 助 理 篇 22 41. 国 家 和 地 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包 括 哪 些? 22 42. 哪 些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被 吸 纳 为 研 究 助 理 或 辅 助 人 员? 23 43. 科 研 项 目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否 为 在 编 职 工? 23 44. 服 务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可 以 解 除 协 议 吗? 23 45.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是 否 给 被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上 保 险? 23 46. 服 务 协 议 期 满 后 如 何 就 业? 24 47. 毕 业 生 服 务 协 议 期 满 被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录 ( 聘 ) 用 后, 如 何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工 龄 如 何 接 续? 24 48. 什 么 是 选 调 生? 24 十 本 市 院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常 用 就 业 手 续 篇 25 49. 初 次 办 理 报 到 证 25 50. 报 到 证 已 经 开 回 原 籍, 落 实 单 位 后 变 更 报 到 证 ( 旧 称 二 次 分 配 ) 26 51. 办 理 报 到 证 后, 因 工 作 单 位 发 生 变 更, 办 理 报 到 单 位 变 更 手 续 ( 旧 称 改 派 ) 27 3

52. 报 到 证 丢 失 补 证 28 十 一 离 校 未 就 业 篇 29 53.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和 失 业 登 记?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如 何 获 得 相 应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29 54.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失 业 后,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服 务 和 政 策? 29 ( 下 部 ) 高 校 大 学 生 创 业 政 策 55. 高 校 大 学 生 自 主 创 业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30 56. 高 校 大 学 生 怎 样 提 升 自 主 创 业 的 能 力? 32 57. 什 么 是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33 58. 怎 样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33 附 录 : 中 心 简 介 34 4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大 学 生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一 本 通 ( 上 部 ) 就 业 政 策 一 求 职 篇 1. 毕 业 生 找 工 作 的 最 佳 时 间 在 什 么 时 候? 从 毕 业 年 级 开 始, 毕 业 生 要 为 择 业 做 好 准 备 一 般 来 说,10-12 月 是 找 工 作 的 最 佳 时 期, 信 息 量 大 招 聘 职 位 好 ; 转 年 的 3 月 初 -5 月 初 还 会 有 一 定 机 会 毕 业 生 如 争 取 在 毕 业 年 级 第 一 学 期 确 定 合 适 的 工 作, 第 二 学 期 可 以 安 心 完 成 学 业 或 到 企 业 实 习 锻 炼 2. 面 对 求 职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该 如 何 应 对? 1 积 极 主 动 地 了 解 社 会 动 态 与 国 家 促 进 就 业 的 相 关 政 策, 树 立 正 确 的 就 业 观, 合 理 调 整 求 职 预 期, 争 取 各 方 支 持 ; 2 积 极 主 动 联 系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老 师 和 专 业 教 师, 坚 持 参 加 校 园 招 聘 会 和 人 才 洽 谈 会 ; 3 积 极 主 动 地 搜 集 社 会 需 求 信 息, 充 分 利 用 亲 友 校 友 学 校 社 团 网 络 等 渠 道 获 取 就 业 信 息 ; 4 主 动 到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所 属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求 职 登 记, 获 得 免 费 的 政 策 咨 询 就 业 信 息 职 业 指 导 职 业 介 绍 就 业 援 助 等 服 务 注 : 根 据 政 策, 我 市 要 求 各 区 县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促 进 就 业 公 平,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不 得 设 置 民 族 种 族 性 别 宗 教 信 仰 等 歧 视 性 条 件, 不 得 将 院 校 作 为 限 制 性 条 件 1

3. 什 么 是 五 险 一 金? 五 险 指 养 老 医 疗 工 伤 失 业 和 生 育 保 险, 统 称 为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保 险 是 指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按 照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原 则,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对 参 保 者 在 遭 遇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风 险 情 况 下 提 供 物 质 帮 助 ( 包 括 现 金 补 贴 和 服 务 ), 使 其 享 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免 除 或 减 少 经 济 损 失 的 制 度 安 排 养 老 医 疗 和 失 业 保 险 是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缴 纳 保 费,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是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个 人 不 需 要 缴 纳 一 金 指 住 房 公 积 金 住 房 公 积 金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缴 纳 4. 什 么 是 就 业 协 议 书? 就 业 协 议 书 又 称 三 方 协 议, 是 为 明 确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以 及 毕 业 生 所 在 学 校 在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协 商 一 致 后 签 定 的 书 面 协 议 在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学 校 将 根 据 协 议 书 的 内 容 开 具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和 户 口 迁 移 证, 转 递 学 生 档 案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及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是 由 天 津 市 教 委 统 一 印 制 的, 一 式 四 份 5. 应 聘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遇 到 哪 些 虚 假 陷 阱? 1 虚 假 职 位 信 息 或 乱 收 费 这 一 类 通 常 是 某 些 企 业 利 用 求 职 者 求 职 心 切, 收 取 一 定 数 额 保 证 金 后 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就 告 知 招 聘 职 位 已 满, 钱 也 不 再 退 还 更 有 隐 蔽 的 收 费 包 括 服 装 费 档 案 管 理 费 培 训 费 等 实 际 应 该 由 企 业 承 担 的 成 本, 转 嫁 到 了 求 职 者 身 上 当 求 职 者 索 要 时, 他 们 一 般 用 各 种 苛 刻 的 手 法 让 求 职 者 知 难 而 退 2

2 通 过 招 聘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压 榨 有 些 企 业 借 试 用 期 廉 价 使 用 劳 动 力, 有 些 企 业 利 用 高 薪 来 吸 引 应 聘 者 入 陷 阱, 有 些 企 业 更 是 通 过 招 聘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这 种 信 息 的 突 出 特 点 就 是, 职 位 特 别 好, 待 遇 诱 人, 因 此 毕 业 生 在 筛 选 就 业 信 息 时 一 定 要 谨 慎 对 待 这 样 的 信 息 此 外, 还 有 黑 职 介 网 络 诈 骗 非 法 传 销 等 形 式 的 招 聘 陷 阱 也 请 同 学 们 在 就 业 找 工 作 时 严 加 防 范 6. 如 何 防 范 传 销 陷 阱? 1 不 要 相 信 天 上 掉 馅 饼 天 下 没 有 不 劳 而 获 的 东 西, 传 销 公 司 最 常 用 的 话 是 让 你 在 消 费 的 同 时 赚 钱, 这 是 鬼 话, 消 费 就 是 消 费, 赚 钱 就 是 赚 钱 2 不 见 兔 子 不 撒 鹰 你 凭 什 么 给 他 钱, 是 他 有 你 需 要 的 产 品? 还 是 他 有 你 需 要 的 服 务? 如 果 他 说 给 你 一 个 事 业, 那 么 你 就 该 找 他 要 钱 了 3 合 同 是 保 证 双 方 平 等 互 利 的 必 要 工 具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要 签 订 合 同 的, 正 规 公 司 都 会 主 动 与 你 签 订 合 同, 如 果 对 方 丝 毫 不 谈 合 同, 甚 至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那 你 一 定 要 离 他 远 点 4 不 要 感 情 用 事 传 销 公 司 一 般 是 熟 人 找 熟 人, 有 的 人 只 要 朋 友 邀 请, 就 什 么 都 不 问, 不 明 不 白 的 跟 着 干, 结 果 就 是 误 入 陷 阱 5 核 实 资 质 应 聘 到 一 家 公 司, 首 先 要 了 解 这 家 公 司 的 资 质 和 信 用 一 般 可 以 结 合 以 下 方 式 来 证 实 : 多 向 亲 朋 好 友 打 听 ; 要 求 对 方 出 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和 编 号,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可 以 通 过 百 度 搜 索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查 询, 或 通 过 全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3

管 理 中 心 官 网 http://www.nacao.org.cn/ 查 询 ) 7. 报 到 证 ( 旧 称 派 遣 证 ) 的 作 用 是 什 么? 报 到 证 主 要 作 用 是 : 一 是 人 事 关 系 的 接 转 单, 将 毕 业 生 人 事 关 系 转 至 接 收 单 位, 用 人 单 位 如 非 另 有 要 求, 毕 业 生 应 持 报 到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到 单 位 报 到 ( 一 般 为 一 个 月 ); 二 是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毕 业 生 相 关 情 况 的 证 明 ; 三 是 可 以 凭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籍 的 迁 移 等 等 8. 报 到 证 是 什 么 样 子 的? 报 到 证 ( 派 遣 证 ) 是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印 制, 省 级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作 为 普 通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的 重 要 凭 证 本 科 生 高 职 生 上 联 ( 报 到 证 ) 为 蓝 色, 下 联 ( 通 知 书 ) 为 白 色, 研 究 生 上 联 ( 报 到 证 ) 为 粉 色, 下 联 ( 通 知 书 ) 为 白 色 上 联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交 至 工 作 单 位 或 存 档 单 位 保 管 ; 下 联 统 一 放 入 个 人 档 案 中 保 存 ( 见 附 图 ) 4

二 档 案 保 管 与 人 事 代 理 篇 9.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后 的 人 事 档 案 如 何 保 管?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为 县 以 上 ( 含 县 )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和 政 府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管 理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 严 禁 个 人 保 管 他 人 人 事 档 案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具 有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就 业 的, 由 单 位 直 接 接 收 管 理 档 案 到 无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的 单 位 ( 私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等 ) 就 业 的, 可 由 各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负 责 提 供 档 案 管 理 等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档 案 不 允 许 个 人 保 存 毕 业 离 校 时 未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校 可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将 其 档 案 和 户 籍 转 回 生 源 地 或 两 年 内 继 续 保 留 在 原 就 读 的 高 校, 我 市 高 校 一 般 将 保 留 在 学 校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 不 含 户 籍 ) 转 入 市 教 委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待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后, 毕 业 生 将 档 案 户 籍 迁 至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户 籍 也 可 转 回 生 源 地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应 对 毕 业 后 两 年 内 未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收 存 档 费 10. 什 么 是 人 事 代 理?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可 在 规 定 业 务 范 围 内 接 受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委 托, 从 事 下 列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 1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 2 因 私 出 国 政 审 ; 3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申 报 或 组 织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4 转 正 定 级 和 工 龄 核 定 ; 5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接 收 手 续 ; 5

6 代 理 保 险 户 籍 托 管 等 其 他 人 事 代 理 事 项 三 基 层 就 业 ( 服 务 ) 项 目 篇 11.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了 哪 些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近 年 来, 中 央 各 有 关 部 门 主 要 组 织 实 施 了 4 个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的 专 门 项 目, 包 括 :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四 部 门 从 2003 年 起 组 织 实 施 的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 中 组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等 八 部 门 从 2006 年 开 始 组 织 实 施 的 三 支 一 扶 (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 计 划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央 编 办 等 四 部 门 从 2006 年 开 始 组 织 实 施 的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 中 组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部 门 从 2008 年 起 组 织 实 施 的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12. 参 加 中 央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后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中 组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共 青 团 中 央 关 于 统 筹 实 施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09 42 号 ) 等 政 策 规 定, 参 加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的 毕 业 生, 享 受 以 下 优 惠 政 策 : 1 公 务 员 招 录 优 惠 : 每 年 拿 出 公 务 员 考 录 计 划 的 一 定 比 例, 专 门 用 于 定 向 招 录 服 务 期 满 且 考 核 称 职 ( 合 格 ) 的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服 6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也 可 报 考 其 他 职 位 2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优 惠 : 鼓 励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留 在 当 地 就 业, 参 加 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相 对 应 的 自 然 减 员 空 岗, 全 部 聘 用 服 务 期 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2009 年 起, 到 乡 镇 事 业 单 位 服 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满 1 年 后, 在 现 岗 位 空 缺 情 况 下, 经 考 核 合 格, 即 可 与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不 少 于 3 年 的 聘 用 合 同 同 时, 各 省 ( 区 市 ) 县 及 县 以 上 相 关 的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应 拿 出 不 低 于 40% 的 比 例, 聘 用 各 专 门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3 考 学 升 学 优 惠 : 服 务 期 满 后 三 年 内 报 考 硕 士 研 究 生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 高 职 ( 高 专 ) 学 生 可 免 试 入 读 成 人 本 科 4 国 家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政 策 : 参 加 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的 毕 业 生,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享 受 相 应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5 服 务 期 满 自 主 创 业 的, 可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减 免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和 贴 息 等 有 关 政 策 6 其 他 : 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年 限 计 算 工 龄 服 务 期 满 到 企 业 就 业 的, 按 照 规 定 转 接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13. 什 么 是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2008 年, 中 组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出 台 了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的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组 通 字 2008 18 号 ), 计 划 用 五 年 时 间 选 聘 10 万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担 任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助 理 村 委 会 主 任 助 理 或 团 支 部 书 记 副 书 记 等 职 务 从 2010 年 开 始, 扩 大 选 聘 规 模, 逐 步 实 现 一 村 一 名 大 学 生 村 官 计 划 的 目 标 选 聘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村 工 作 期 限 一 般 为 2-3 年 7

根 据 天 津 市 2014 年 选 聘 大 学 生 村 官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我 市 选 聘 范 围 和 对 象 为 : 重 点 选 聘 坐 落 在 天 津 市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列 入 国 家 统 招 计 划 的 当 年 应 届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研 究 生 和 天 津 生 源 外 埠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列 入 国 家 统 招 计 划 的 当 年 应 届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研 究 生,30 岁 以 下, 原 则 上 为 中 共 党 员 ( 含 预 备 党 员 ), 非 中 共 党 员 的 为 院 系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三 好 学 生 211 985 院 校, 回 原 籍 任 职 和 农 村 急 需 专 业 的 优 秀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放 宽 至 毕 业 1 2 年 独 立 学 院 民 办 院 校 毕 业 生, 定 向 培 养 委 托 培 养 的 毕 业 生, 各 类 成 人 教 育 远 程 教 育 毕 业 生, 专 升 本 毕 业 生 不 在 此 次 选 聘 范 围 内 到 村 任 职 大 学 生 村 官 享 受 以 下 政 策 待 遇 : 1 在 村 期 间, 第 一 年 按 照 每 人 每 月 3000 元 标 准, 第 二 年 按 照 每 人 每 月 3500 元 标 准 发 放 工 作 生 活 补 贴, 根 据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政 策, 为 其 缴 纳 养 老 医 疗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2 大 学 生 村 官 服 务 期 为 2 年, 在 村 年 限 计 算 工 龄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3 按 照 聘 任 期 满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留 村 续 聘, 考 录 公 务 员 选 调 生 事 业 单 位, 自 谋 职 业, 自 主 创 业, 以 及 报 考 研 究 生 等 相 关 政 策 14. 什 么 是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三 支 一 扶 是 支 教 支 医 支 农 扶 贫 的 简 称 2006 年, 中 组 部 原 人 事 部 等 八 部 门 下 发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6 16 号 ), 以 公 开 招 募 自 愿 报 名 组 织 选 拔 统 一 派 遣 的 方 式, 从 2006 年 开 始 连 续 5 年, 每 年 招 募 2 万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主 要 安 排 到 乡 镇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8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服 务 期 限 一 般 为 2-3 年 招 募 对 象 主 要 为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2011 年 4 月,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下 发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1 27 号 ), 决 定 继 续 组 织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从 2011 年 起, 每 年 选 拔 2 万 名, 五 年 内 选 拔 10 万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从 事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天 津 市 2014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津 人 社 局 发 2014 29 号 ), 我 市 2014 年 继 续 招 募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乡 镇 基 层 从 事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服 务 时 间 为 2 年 招 募 对 象 为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本 市 生 源 2013 届 2014 届 毕 业 生 部 分 支 医 岗 位 可 扩 大 至 本 市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外 地 生 源 2013 届 2014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或 本 市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本 地 生 源 2013 届 2014 届 专 科 毕 业 生 服 务 期 间 管 理 包 括 : 1 户 档 管 理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为 本 市 生 源 在 本 市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上 学 的, 服 务 期 间, 其 户 籍 和 档 案 仍 保 留 在 毕 业 院 校, 免 收 服 务 费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为 本 市 生 源 在 外 地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上 学 的, 服 务 期 间, 其 户 籍 转 回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按 规 定 为 其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其 档 案 转 至 服 务 单 位 所 在 区 县 人 力 社 保 局 所 属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免 费 保 管 非 天 津 生 源 天 津 高 校 毕 业 生, 其 人 事 档 案 户 口 由 原 毕 业 院 校 免 费 保 存 ; 服 务 期 满 在 津 就 业 的, 按 接 收 非 天 津 生 源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人 事 档 案 转 接, 户 口 可 转 至 所 在 区 县 人 力 社 保 局 所 属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集 体 户 ;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2 年 内 本 人 申 请 解 除 协 议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入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自 主 择 业, 由 原 毕 业 学 校 为 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或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党 团 关 系 随 本 人 转 移 2 生 活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在 三 支 一 扶 岗 位 服 务 9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第 一 年 按 每 人 每 月 3000 元 标 准 发 放 工 作 生 活 补 贴, 第 二 年 按 每 人 每 月 3500 元 标 准 发 放 工 作 生 活 补 贴, 并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政 策,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区 县 财 政 各 承 担 50% 就 业 政 策 :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在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后, 按 照 关 于 做 好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津 人 2008 54 号 ) 和 关 于 开 展 从 大 学 生 村 官 等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中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0 52 号 ) 精 神, 享 受 就 业 优 惠 政 策 15. 什 么 是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由 共 青 团 中 央 牵 头,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从 2003 年 开 始, 每 年 招 募 1.8 万 名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到 西 部 贫 困 县 的 乡 镇 从 事 为 期 1-3 年 的 教 育 卫 生 农 技 扶 贫 以 及 青 年 中 心 建 设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 一 是 参 加 西 部 计 划 的, 服 务 期 满 2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志 愿 者,3 年 内 报 考 研 究 生,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二 是 志 愿 者 服 务 期 满 2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报 考 公 务 员 等 享 受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三 是 出 省 服 务 的 和 在 本 省 服 务 的 志 愿 者 优 惠 政 策 必 须 保 持 一 致 特 别 是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联 合 印 发 2011 年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 中 青 联 发 [2011]12 号 ) 中 规 定 的 基 层 青 年 工 作 专 项 扩 大 实 施 范 围 的 河 北 山 西 吉 林 黑 龙 江 安 徽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等 中 部 9 省 同 时, 各 省 级 团 委 及 项 10

目 办 要 按 照 关 于 开 展 从 大 学 生 村 官 等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中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0]52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协 助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落 实 相 关 规 定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2011 年 纳 入 西 部 计 划 基 础 教 育 专 项 实 施,2011 年 前 的 可 享 受 西 部 计 划 的 相 关 政 策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 1 志 愿 者 补 贴 志 愿 者 服 务 期 间, 中 央 财 政 给 予 一 定 生 活 补 贴 生 活 补 贴 为 每 人 每 月 1000 元 同 时, 志 愿 者 所 在 地 列 入 国 家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范 围 的, 执 行 所 在 地 科 员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标 准, 按 月 发 放 交 通 补 贴 按 志 愿 者 家 庭 所 在 地 和 服 务 地 之 间 的 实 际 里 程 发 放, 每 年 发 放 两 次 2 志 愿 者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相 关 保 险 由 全 国 项 目 办 统 一 投 保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志 愿 者 综 合 保 障 险 保 费 每 人 350 元 人 民 币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身 故 ( 含 疾 病 身 故 ) 保 险 责 任, 保 额 30 万 元,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保 额 30 万 元, 疾 病 门 诊 责 任, 保 额 1 万 元 其 他 有 关 报 考 研 究 生 公 务 员 等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以 国 办 发 2009 3 号 人 社 部 发 2009 42 号 文 件 为 准 16. 什 么 是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2006 年,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原 人 事 部 中 央 编 办 下 发 关 于 实 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通 知 ( 教 师 2006 2 号 ), 联 合 启 动 实 施 特 岗 计 划, 公 开 招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两 基 攻 坚 县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任 教 特 岗 教 师 聘 期 3 年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实 施 的 地 区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2006-2008 年 特 岗 计 划 的 实 施 范 围 以 国 家 西 部 地 区 两 基 11

攻 坚 县 为 主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的 部 分 团 场 ), 包 括 纳 入 国 家 西 部 开 发 计 划 的 部 分 中 部 省 份 的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州, 适 当 兼 顾 西 部 地 区 一 些 有 特 殊 困 难 的 边 境 县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县 和 少 小 民 族 县 2009 年, 实 施 范 围 扩 大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是 什 么? 1 以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为 主, 可 招 少 量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2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具 有 一 定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经 验, 年 龄 在 30 岁 以 下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3 参 加 过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有 从 教 经 历 的 志 愿 者 和 参 加 过 半 年 以 上 实 习 支 教 的 师 范 院 校 毕 业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4 报 名 者 应 同 时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和 招 聘 岗 位 要 求 四 服 务 基 层 奖 励 金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篇 17. 什 么 是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服 务 基 层 奖 励 金?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服 务 基 层 奖 励 金 用 于 奖 励 我 市 高 校 在 校 期 间 没 有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毕 业 时 自 愿 到 我 市 农 村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第 一 线 工 作, 且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下 同 ) 的 学 生 农 村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是 指 天 津 市 有 农 业 的 区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以 下 地 区 ( 不 含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 基 层 单 位 是 指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学 校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等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服 务 基 层 奖 励 金 每 年 奖 励 500 名 奖 励 范 围 : 12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设 立 实 施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毕 业 生 是 我 市 所 属 高 校 本 专 科 生 ( 含 高 职 )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中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服 务 基 层 奖 励 金 奖 励 标 准 为 每 生 5000 元 基 本 条 件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在 校 期 间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毕 业 时 自 愿 到 我 市 农 村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第 一 线 工 作, 且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5 年 以 上 ; 在 校 期 间 未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经 学 校 评 议 推 荐 申 请 程 序 :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前 向 学 校 递 交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服 务 基 层 奖 励 金 申 请 表 和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就 业 单 位 学 校 三 方 签 署 的 到 我 市 农 村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5 年 以 上 的 就 业 协 议 奖 励 金 的 发 放 :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服 务 基 层 奖 励 金 实 行 逐 年 发 放 的 办 法, 从 工 作 的 第 一 年 起 开 始 发 放, 每 年 发 放 1000 元, 五 年 发 放 完 毕 18. 什 么 是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指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第 一 线 工 作,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下 同 ) 的, 从 工 作 的 第 三 年 起, 其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贷 款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发 生 的 利 息, 由 市 财 政 分 三 年 代 为 偿 还 13

奖 励 范 围 :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我 市 所 属 普 通 高 校 中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 含 高 职 )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中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西 部 地 区 是 指 西 藏 内 蒙 古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等 12 个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湖 南 湘 西 湖 北 恩 施 吉 林 延 边 自 治 州, 海 南 省 原 黎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所 辖 市 县 中 的 6 个 民 族 自 治 县 ( 陵 水 县 保 亭 县 琼 中 县 乐 东 县 白 沙 县 昌 江 县 ) 以 及 东 方 市 五 指 山 市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以 下 地 区 ( 不 含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下 同 )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是 指 除 上 述 地 区 外,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以 下 地 区 ( 不 含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下 同 ), 以 及 天 津 市 有 农 业 的 区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以 下 地 区 ( 不 含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下 同 ) 西 部 地 区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是 指 县 级 以 下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水 电 施 工 基 地,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等 以 及 地 处 艰 苦 地 区 的 气 象 地 震 地 质 煤 炭 石 油 核 工 业 等 中 央 单 位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天 津 市 有 农 业 的 区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以 下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是 指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学 校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等 凡 符 合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定 向 和 委 培 生 除 外 ), 可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在 校 期 间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14

毕 业 时 自 愿 到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第 一 线 工 作,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5 年 以 上 ;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经 学 校 评 议 推 荐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以 下 程 序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 1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前 向 学 校 递 交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申 请 表 和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就 业 单 位 学 校 三 方 签 署 的 到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服 务 5 年 以 上 的 就 业 协 议 2 高 校 根 据 本 办 法 和 各 学 校 制 定 的 实 施 办 法 受 理 学 生 申 请, 对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的 毕 业 生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将 审 查 结 果 在 学 校 内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每 年 5 月 31 日 前,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申 请 材 料 集 中 报 送 市 教 委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审 核 市 教 委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在 20 天 内 将 审 核 确 定 的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通 知 有 关 高 校 及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同 时 将 有 关 材 料 报 市 教 委 市 财 政 局 备 案 3 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资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离 校 前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还 款 计 划 书 时, 应 注 明 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资 格, 不 需 自 行 向 银 行 还 款 资 金 拨 付 : 我 市 对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行 从 第 三 年 开 始 逐 年 代 偿 资 助 的 办 法, 毕 业 后 工 作 的 第 三 年 和 第 四 年 各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的 30%, 第 五 年 代 偿 本 息 的 40% 每 人 代 偿 资 助 总 额 以 该 毕 业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实 际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限 15

五 职 业 培 训 篇 19.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有 培 训 意 愿 的 高 校 学 生 根 据 所 学 专 业 自 身 特 点 和 就 业 需 求, 自 主 选 择 培 训 项 目, 到 有 培 训 资 质 的 培 训 机 构 报 名, 参 加 培 训 培 训 合 格 后, 由 培 训 机 构 申 报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对 鉴 定 合 格 的, 市 人 力 社 保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相 应 等 级 的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20. 高 校 毕 业 生 能 否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高 校 学 生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按 原 市 劳 动 社 保 局 市 财 政 局 天 津 市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办 法 ( 津 劳 社 局 发 [2009]71 号 )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市 教 委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津 人 社 局 发 [2014]47 号 ) 及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培 训 费 和 技 能 鉴 定 费 补 贴, 补 贴 资 金 直 接 拨 付 给 实 施 职 业 培 训 的 机 构, 标 准 如 下 : 1 普 通 高 校 在 校 生 参 加 2014 年 度 职 业 培 训 成 本 及 市 场 需 求 程 度 目 录 ( 津 人 社 办 发 [2014]79 号 ) 所 列 职 业 和 等 级 技 能 培 训 取 得 中 级 工 及 以 上 等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对 本 科 学 生 给 予 培 训 成 本 50% 的 培 训 费 补 贴 和 100% 鉴 定 费 补 贴 ; 对 高 职 学 生 给 予 100% 鉴 定 费 补 贴 2 普 通 高 校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参 加 2014 年 度 职 业 培 训 成 本 及 市 场 需 求 程 度 目 录 ( 津 人 社 办 发 [2014]79 号 ) 所 列 职 业 和 等 级 技 能 培 训 并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按 需 求 程 度 分 别 给 予 100% 80% 或 60% 的 培 训 费 补 贴 和 100% 鉴 定 费 补 贴 ; 参 加 定 额 培 训 补 贴 职 业 项 目 目 录 ( 津 人 社 办 发 [2013]129 号 ) 所 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并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按 培 训 职 业 分 别 给 予 每 人 1000 元 800 元 600 元 的 定 额 培 训 费 补 贴 和 100% 的 技 能 鉴 定 费 补 贴 16

3 高 校 毕 业 学 年 学 生 和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参 加 市 职 业 技 能 公 共 实 训 中 心 开 展 的 天 津 市 职 业 技 能 公 共 实 训 中 心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培 训 补 贴 项 目 目 录 ( 津 人 社 办 发 [2014]1 号 ) 所 列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培 训 并 取 得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的, 给 予 100% 的 培 训 费 和 100% 鉴 定 费 补 贴 六 就 业 见 习 篇 21.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的 人 员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本 市 普 通 高 校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就 业 愿 望 的 上 届 和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以 及 符 合 条 件 的 毕 业 学 年 在 校 学 生 ( 含 本 市 户 籍 在 外 地 普 通 高 校 就 读 拟 回 津 就 业 人 员 ) 22. 如 何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到 见 习 基 地 报 名, 也 可 到 区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职 业 介 绍 中 心 或 市 人 力 资 源 中 心 报 名 毕 业 学 年 在 校 学 生 可 到 本 校 就 业 服 务 指 导 中 心 咨 询 23.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可 享 受 我 市 哪 些 政 策 和 服 务? 见 习 基 地 按 月 给 予 见 习 人 员 不 低 于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60% 的 生 活 费 见 习 结 束 后, 对 未 被 见 习 基 地 留 用 的 见 习 人 员,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将 加 大 对 其 就 业 创 业 指 导 和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的 力 度, 积 极 推 荐 其 就 业 七 灵 活 就 业 篇 24. 高 校 毕 业 生 灵 活 就 业 有 什 么 政 策 措 施? 在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实 名 登 记 实 现 灵 活 就 业, 并 按 规 定 17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2 年 内 按 照 其 实 际 缴 费 额 的 三 分 之 二 给 予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保 险 补 贴 八 应 征 入 伍 篇 25. 国 家 鼓 励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这 里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界 定? 指 中 央 部 门 和 地 方 所 属 全 日 制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民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和 独 立 学 院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 含 高 职 )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应 届 毕 业 生 ( 以 下 简 称 高 校 毕 业 生 ) 不 包 括 往 届 毕 业 生 及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类 学 生 各 类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征 集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以 男 性 为 主, 女 性 高 校 毕 业 生 征 集 根 据 军 队 需 要 确 定 26.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需 要 符 合 哪 些 政 治 条 件? 征 集 服 现 役 的 公 民 必 须 热 爱 中 国 共 产 党,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军 队,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优 良, 决 心 为 抵 抗 侵 略 保 卫 祖 国 保 卫 人 民 的 和 平 劳 动 而 英 勇 奋 斗 征 兵 政 治 审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 应 征 公 民 的 年 龄 户 籍 职 业 政 治 面 貌 宗 教 信 仰 文 化 程 度 现 实 表 现 以 及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成 员 的 政 治 情 况 等 27.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基 本 身 体 条 件?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要 符 合 国 防 部 颁 布 的 应 征 公 民 体 格 检 查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 具 体 条 件 查 询 全 国 征 兵 网 http://www.gfbzb.gov.cn/ 公 布 的 要 求 18

28. 高 校 毕 业 生 征 兵 工 作 由 哪 个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高 校 所 在 地 兵 役 机 关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入 高 校, 开 展 工 作 高 校 由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或 学 校 武 装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有 意 向 参 军 入 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向 所 在 学 校 学 工 部 ( 处 ) 就 业 中 心 武 装 部 咨 询 29. 已 经 和 工 作 单 位 签 约, 现 在 又 想 应 征 入 伍, 是 否 属 违 约?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需 要 变 更 就 业 协 议, 不 属 于 违 约 用 人 单 位 要 依 照 宪 法 兵 役 法 等 规 定, 支 持 本 单 位 员 工 依 法 服 兵 役, 并 落 实 好 他 们 退 役 后 的 安 置 工 作 高 校 毕 业 生 要 和 用 人 单 位 及 时 沟 通 协 商, 共 同 做 好 工 作 安 排 30.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除 享 有 优 先 报 名 应 征 优 先 体 检 政 审 优 先 审 批 定 兵 优 先 安 排 使 用 四 个 优 先 政 策, 家 庭 按 规 定 享 受 军 属 待 遇 外, 还 享 受 优 先 选 拔 使 用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退 役 后 考 学 升 学 优 惠 就 业 服 务 等 政 策 31.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给 予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内 容 是 什 么? 从 2009 年 起, 国 家 对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包 括 应 届 毕 业 生 和 翌 年 毕 业 生 ) 在 校 期 间 缴 纳 的 学 费 实 行 补 偿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费 补 偿 款 首 先 用 于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32.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标 准 是 多 少? 国 家 对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每 学 年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19

贷 款 本 息 的 金 额, 最 高 为 6000 元 ;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每 学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高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每 年 6000 元 的 金 额 实 行 补 偿 或 者 代 偿 ;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每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低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累 加 的 全 部 学 费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 息 ) 两 者 就 高 的 原 则,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33.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都 可 以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吗? 在 校 期 间 已 享 受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定 向 生 委 培 生 国 防 生 按 部 队 生 长 干 部 条 件 招 收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以 及 从 高 校 毕 业 生 中 直 招 的 士 官, 均 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34.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年 限 如 何 计 算? 对 本 科 高 职 ( 专 科 )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的 年 限, 不 论 服 役 时 间 长 短,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计 算 一 次 性 给 予 补 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低 于 相 应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的, 按 照 实 际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高 于 相 应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的, 按 照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计 算 专 升 本 本 硕 连 读 中 职 高 职 连 读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的 年 限, 分 别 按 照 完 成 本 科 硕 士 高 职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阶 段 学 习 任 务 的 实 际 时 间 计 算 ( 即 按 完 成 最 终 学 历 阶 段 学 习 任 务 的 实 际 时 间 计 算 ) 35. 补 偿 代 偿 的 经 费 如 何 发 放 到 符 合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手 中? 各 中 央 部 门 高 校 和 地 方 高 校 在 收 到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20

本 息 资 金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 对 于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毕 业 生, 由 学 校 代 替 毕 业 生 按 照 还 款 协 议, 向 银 行 偿 还 其 在 本 校 办 理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并 将 银 行 开 具 的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凭 据 交 寄 毕 业 生 本 人 或 其 家 长 将 剩 余 资 金 汇 至 高 校 毕 业 生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账 户 入 学 前 在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区 ) 办 理 了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的 应 征 入 伍 毕 业 生, 在 收 到 代 偿 资 金 后 1 个 月 内, 根 据 与 银 行 签 订 的 还 款 协 议, 由 学 生 本 人 或 家 长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一 次 性 向 银 行 偿 还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36. 因 个 人 原 因 被 部 队 退 回, 毕 业 生 已 获 补 偿 代 偿 的 经 费 要 被 收 回 吗? 高 校 毕 业 生 因 本 人 思 想 原 因 故 意 隐 瞒 病 史 或 违 法 犯 罪 等 被 部 队 退 回 的, 取 消 其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资 格 已 获 补 偿 或 代 偿 资 金 由 毕 业 生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征 兵 办 公 室 收 回, 并 逐 级 汇 总 上 缴 至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37. 具 有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的 士 兵 退 役 后, 享 受 哪 些 就 学 优 惠 政 策? 退 役 后 参 加 政 法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考 试 的, 教 育 考 试 笔 试 成 绩 总 分 加 10 分 退 役 后 三 年 内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统 一 入 学 考 试,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立 二 等 功 及 以 上 的, 退 役 后 免 试 ( 指 初 试 )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具 有 高 职 ( 高 专 ) 学 历 的, 退 役 后 免 试 入 读 成 人 本 科 ; 或 经 过 一 定 考 核 ( 计 划 单 列 专 升 本 考 试 单 独 录 取 ),30% 比 例 入 读 普 通 本 科 21

38. 高 校 毕 业 生 士 兵 退 役 后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就 业 安 置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发 给 退 役 金, 由 安 置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接 收, 根 据 当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可 以 发 给 经 济 补 助 ; 安 置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其 免 费 参 加 职 业 教 育 技 能 培 训, 经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的,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推 荐 就 业 ; 参 加 户 籍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机 构 原 毕 业 高 校 就 业 招 聘 会, 享 受 提 供 信 息 重 点 推 荐 就 业 指 导 等 就 业 服 务 39.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役 后 户 档 迁 移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役 期 满 择 业 可 参 照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入 伍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出 现 役 后 一 年 内, 可 视 同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凭 用 人 单 位 录 ( 聘 ) 用 手 续, 向 原 就 读 高 校 再 次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报 到 手 续, 户 档 随 迁 ( 直 辖 市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据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政 府 征 兵 办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适 龄 青 年 参 军 有 关 优 待 政 策 意 见 的 通 知 ( 津 政 办 发 2011 112 号 ), 从 本 市 应 征 入 伍 的 非 天 津 市 户 籍 在 校 专 科 ( 高 职 ) 生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在 部 队 服 役 期 间 表 现 良 好 退 役 后 复 学 毕 业 在 本 市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直 接 办 理 天 津 市 户 籍 40. 高 校 毕 业 生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年 限 是 多 少? 我 国 现 行 的 义 务 兵 役 制 度 服 役 年 限 是 两 年 九 选 调 生 和 科 研 助 理 篇 41. 国 家 和 地 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包 括 哪 些? 按 照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自 22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关 于 鼓 励 科 研 项 目 单 位 吸 纳 和 稳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科 发 财 2009 97 号 ) 规 定, 由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业 所 承 担 的 民 口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973 计 划 863 计 划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项 目 以 及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会 的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等, 可 以 聘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作 为 研 究 助 理 或 辅 助 人 员 参 与 研 究 工 作 此 外 的 其 他 项 目, 承 担 研 究 的 单 位 也 可 聘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42. 哪 些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被 吸 纳 为 研 究 助 理 或 辅 助 人 员? 吸 纳 对 象 主 要 以 优 秀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为 主, 包 括 高 校 以 及 有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科 研 机 构 培 养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43. 科 研 项 目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否 为 在 编 职 工? 不 是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正 式 在 编 职 工, 被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需 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责 任 和 义 务 44. 服 务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可 以 解 除 协 议 吗? 服 务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毕 业 生 可 以 提 出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但 应 提 前 15 天 书 面 通 知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的, 应 当 提 前 30 日 书 面 通 知 毕 业 生 本 人 研 究 助 理 被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或 协 议 期 满 终 止 后, 符 合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45.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是 否 给 被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上 保 险?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具 体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费 参 保 缴 费 待 遇 支 付 等 具 体 办 法 参 照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3

46. 服 务 协 议 期 满 后 如 何 就 业? 协 议 期 满, 如 果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无 意 续 聘, 则 毕 业 生 到 其 他 岗 位 就 业 同 时, 国 家 鼓 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正 式 聘 用 ( 招 用 ) 人 员 时, 优 先 聘 用 担 任 过 研 究 助 理 的 人 员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或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聘 用 ( 招 用 ) 担 任 过 研 究 助 理 的 人 员, 应 当 分 别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2 35 号 ) 等 规 定 执 行 47. 毕 业 生 服 务 协 议 期 满 被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录 ( 聘 ) 用 后, 如 何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工 龄 如 何 接 续? 担 任 过 研 究 助 理 的 人 员 被 正 式 聘 用 ( 招 用 )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凭 用 人 单 位 录 ( 聘 ) 用 手 续 劳 动 合 同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工 龄 与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期 间 的 工 作 时 间 合 并 计 算,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48. 什 么 是 选 调 生? 选 调 应 届 优 秀 大 学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培 养 锻 炼 工 作 的 简 称 选 调 品 学 兼 优 的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培 养 锻 炼, 是 培 养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后 备 人 选, 同 时 为 县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培 养 高 素 质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重 要 举 措 选 调 生 一 般 分 配 到 有 利 于 选 调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乡 镇 街 道 和 基 层 企 事 业 单 位 原 则 上 在 基 层 培 养 锻 炼 2 至 3 年 后, 按 照 干 部 队 伍 四 化 方 针 和 德 才 兼 备 原 则, 根 据 岗 位 需 要, 择 优 选 拔 任 用 对 适 合 做 乡 镇 街 道 领 导 工 作 的, 及 时 提 拔 到 乡 镇 街 道 领 导 岗 位 ; 对 适 合 从 事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的, 有 计 划 地 补 充 到 县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选 调 的 对 象 应 是 政 治 素 质 好, 有 志 于 从 事 党 政 工 作 并 有 发 展 潜 力 的 优 秀 学 生 主 要 选 调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中 的 共 产 党 员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和 三 好 学 生 24

十 本 市 院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常 用 就 业 手 续 篇 49. 初 次 办 理 报 到 证 应 届 毕 业 生 ( 毕 业 年 度 内 ) 持 毕 业 证 就 业 协 议 到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办 理 报 到 证 学 校 审 核 材 料, 开 具 介 绍 信 打 印 报 到 证 往 届 毕 业 生 ( 超 过 毕 业 年 度 ) 持 毕 业 证 就 业 协 议 到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报 到 证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外 省 市 生 源 留 津 还 需 携 带 学 位 证 ) 应 届 毕 业 生 持 毕 业 证 就 业 协 议 报 到 证 和 介 绍 信 到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报 到 证 盖 章 手 续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外 省 市 生 源 留 津 还 需 携 带 学 位 证 ) 天 津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梓 苑 路 20 号 津 能 电 池 院 内 二 楼 联 系 电 话 : 23018723 23018725 毕 业 生 凭 报 到 证 等 至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备 注 : 1 派 遣 至 北 京 上 海 就 业 落 户 须 出 具 当 地 的 进 市 批 文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除 外 ), 不 落 户 的 须 由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不 落 户 证 明 2 高 职 及 以 上 学 历 外 地 生 源 留 津 就 业 落 户 须 在 毕 业 后 2 年 内 25

50. 报 到 证 已 经 开 回 原 籍, 落 实 单 位 后 变 更 报 到 证 ( 旧 称 二 次 分 配 ) 应 届 毕 业 生 ( 毕 业 年 度 内 ) 持 毕 业 证 就 业 协 议 报 到 证 到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办 理 二 分 手 续 学 校 审 核 材 料 开 具 介 绍 信 往 届 毕 业 生 ( 超 过 毕 业 年 度 ) 持 毕 业 证 就 业 协 议 报 到 证 到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报 到 证 二 次 分 配 手 续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外 省 市 生 源 留 津 还 需 携 带 学 位 证 ) 应 届 毕 业 生 持 毕 业 证 就 业 协 议 报 到 证 和 学 校 介 绍 信 到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报 到 证 二 次 分 配 手 续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外 省 市 生 源 留 津 还 需 携 带 学 位 证 ) 天 津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梓 苑 路 20 号 津 能 电 池 院 内 二 楼 联 系 电 话 : 23018723 23018725 毕 业 生 凭 报 到 证 等 至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备 注 : 1 派 遣 至 北 京 上 海 就 业 落 户 须 出 具 当 地 的 进 市 批 文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除 外 ), 不 落 户 的 须 由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不 落 户 证 明 2 高 职 及 以 上 学 历 外 地 生 源 留 津 就 业 落 户 须 在 毕 业 后 2 年 内 26

51. 办 理 报 到 证 后, 因 工 作 单 位 发 生 变 更, 办 理 报 到 单 位 变 更 手 续 ( 旧 称 改 派 ) 应 届 毕 业 生 ( 毕 业 年 度 内 ) 持 毕 业 证 原 单 位 的 解 约 证 明 新 单 位 的 协 议 书 或 接 收 函 报 到 证 到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改 派 学 校 审 核 材 料 开 具 介 绍 信 往 届 毕 业 生 ( 超 过 毕 业 年 度 ) 持 毕 业 证 原 单 位 的 解 约 证 明 新 单 位 的 协 议 书 或 接 收 函 报 到 证 到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外 省 市 生 源 留 津 还 需 携 带 学 位 证 ) 应 届 毕 业 生 持 毕 业 证 原 单 位 的 解 约 证 明 新 单 位 的 协 议 书 或 接 收 函 报 到 证 和 介 绍 信 到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外 省 市 生 源 留 津 还 需 携 带 学 位 证 ) 天 津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梓 苑 路 20 号 津 能 电 池 院 内 二 楼 联 系 电 话 : 23018723 23018725 毕 业 生 凭 报 到 证 等 至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备 注 : 1 派 遣 至 北 京 上 海 就 业 落 户 须 出 具 当 地 的 进 市 批 文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除 外 ), 不 落 户 的 须 由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不 落 户 证 明 2 高 职 及 以 上 学 历 外 地 生 源 留 津 就 业 落 户 须 在 毕 业 后 2 年 内 27

52. 报 到 证 丢 失 补 证 毕 业 生 持 毕 业 证 本 人 丢 失 补 证 申 请 到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补 证 学 校 审 核 材 料 学 生 信 息 开 具 补 证 介 绍 信 (2004 年 之 前 毕 业 生 还 需 由 学 校 提 供 该 生 就 业 方 案 花 名 册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部 门 公 章 ) 学 校 审 核 材 料 和 学 生 信 息, 开 具 补 证 介 绍 信 2004 年 之 前 毕 业 生 持 毕 业 证 本 人 丢 失 补 证 申 请 补 证 介 绍 信 加 盖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公 章 的 就 业 方 案 花 名 册 复 印 件 到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补 证 手 续 2004 年 及 以 后 毕 业 生 持 毕 业 证 本 人 丢 失 补 证 申 请 补 证 介 绍 信 到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补 证 手 续 毕 业 生 凭 报 到 证 等 至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28

十 一 离 校 未 就 业 篇 53.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和 失 业 登 记?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如 何 获 得 相 应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按 照 就 业 促 进 法 的 规 定, 为 已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并 按 规 定 提 供 人 事 劳 动 保 障 代 理 服 务 对 未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按 规 定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并 纳 入 户 籍 所 在 地 失 业 人 员 统 一 管 理, 落 实 相 关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回 到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报 到 的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能 够 免 费 享 受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提 供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54.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失 业 后,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服 务 和 政 策? 离 校 未 就 业 的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持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到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和 基 层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办 理 求 职 登 记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为 其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发 放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可 享 受 免 费 政 策 咨 询 职 业 指 导 职 业 介 绍 职 业 培 训 和 档 案 托 管 等 服 务 对 就 业 困 难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纳 入 就 业 援 助 体 系, 建 立 专 门 台 账, 实 施 一 对 一 职 业 指 导 和 重 点 帮 扶 对 低 保 家 庭 和 残 疾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离 校 前 给 予 3000 元 的 一 次 性 求 职 补 贴 ; 对 离 校 时 未 就 业 的 零 就 业 家 庭 单 亲 家 庭 需 赡 养 重 大 疾 病 家 庭 成 员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接 受 就 业 指 导 后, 给 予 3000 元 的 一 次 性 求 职 补 贴 29

( 下 部 ) 高 校 大 学 生 创 业 政 策 55. 高 校 大 学 生 自 主 创 业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1 保 留 学 籍 对 在 校 生 自 主 创 业 的,2 年 内 保 留 学 籍 2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注 册 资 本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办 企 业 首 次 出 资 额 允 许 为 零 场 地 允 许 高 校 毕 业 生 租 用 使 用 高 校 范 围 内 的 相 应 场 地 作 为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允 许 一 照 多 址 一 址 多 照 申 请 人 办 理 登 记 时 提 交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合 法 使 用 证 明, 即 可 进 行 登 记 住 宅 改 为 经 营 场 所 的, 须 按 照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关 于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登 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工 商 企 字 2007 236 号 ) 的 要 求 提 交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登 记 表 及 该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所 在 地 居 民 委 员 会 或 业 主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业 主 同 意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的 证 明 文 件 允 许 一 照 多 址 和 一 址 多 照 : 一 照 多 址 即 企 业 可 以 在 住 所 以 外 增 设 经 营 场 所, 住 所 与 经 营 场 所 在 同 一 登 记 机 关 辖 区 内 的, 可 申 请 经 营 场 所 备 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除 外 一 址 多 照 即 允 许 以 物 理 分 割 地 址 或 集 中 办 公 区 登 记 为 两 个 以 上 企 业 的 住 所 完 善 金 融 扶 持 政 策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最 高 可 给 予 30 万 元, 对 其 额 度 在 国 家 规 定 贴 息 额 度 范 围 内 的 部 分, 由 中 央 财 政 按 照 贴 息 利 率 予 以 贴 息 对 其 额 度 在 国 家 规 定 贴 息 最 高 额 度 以 上 且 不 高 于 20 万 元 的 部 分, 由 市 财 政 按 照 贴 息 利 率 的 50% 予 以 贴 息 贷 款 额 度 : 初 次 最 高 不 超 过 30 万 ; 成 功 创 业 且 带 动 就 业 5 人 以 上 (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可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50 万 的 贷 款 再 扶 持 30

贷 款 期 限 : 最 长 不 超 过 2 年 贷 款 利 息 与 贴 息 :10 万 以 下, 中 央 政 府 全 额 贴 息 ;10 万 -20 万, 市 政 府 贴 50% 利 息 ;20 万 以 上, 不 贴 息 担 保 方 式 : 自 然 人 担 保 借 款 人 联 保 企 业 法 人 担 保 财 产 抵 押 和 质 押 房 产 抵 押 等 形 式 还 款 方 式 : 分 期 偿 还 或 到 期 一 次 性 还 本 等 落 实 财 税 减 免 政 策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办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以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月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2 万 元 的 暂 免 征 收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和 毕 业 年 度 内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享 受 在 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96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鼓 励 支 持 网 络 创 业 对 在 电 子 商 务 网 络 平 台 开 办 网 店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并 经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的, 给 予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和 社 保 补 贴 等 扶 持 政 策 给 予 房 租 补 贴 在 校 和 毕 业 2 年 以 内 的 高 校 学 生 创 业 且 租 赁 房 屋 的, 给 予 房 租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 按 照 每 人 10 平 方 米 计 算, 每 平 方 米 每 天 补 贴 1 元, 补 贴 2 年 ( 实 际 租 用 面 积 超 过 60 平 方 米 的, 按 照 60 平 方 米 计 算 ) 申 报 途 径 : 1 租 赁 房 屋 属 于 大 学 校 内 和 市 委 办 局 直 属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的, 向 市 创 业 指 导 服 务 中 心 申 报, 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批 准 2 其 他 类 型 的, 可 向 当 地 区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报, 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批 准 给 予 社 保 补 贴 对 毕 业 两 年 以 内 成 功 创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及 其 31

所 招 用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给 予 1 年 的 岗 位 补 贴 和 3 年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岗 位 补 贴 标 准 为 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30%, 补 贴 期 限 为 1 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标 准 按 照 本 市 当 年 社 会 保 险 最 低 缴 费 基 数 和 单 位 缴 费 费 率 确 定, 其 中, 养 老 保 险 费 率 20% 医 疗 保 险 费 率 7.3%( 大 病 统 筹 )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2% 生 育 保 险 费 率 0.8% 工 伤 保 险 费 率 0.5%, 补 贴 期 限 为 3 年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免 收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毕 业 2 年 以 内 的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 除 国 家 限 制 的 行 业 外 ) 的, 自 其 在 工 商 部 门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3 年 内, 免 收 管 理 类 登 记 类 和 证 照 类 等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免 费 创 业 服 务 :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免 费 获 得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创 业 指 导 服 务, 包 括 政 策 咨 询 信 息 服 务 项 目 开 发 风 险 评 估 开 业 指 导 融 资 服 务 跟 踪 扶 持 等 一 条 龙 创 业 服 务 各 地 在 充 分 发 挥 各 类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作 用 的 基 础 上, 因 地 制 宜 建 设 一 批 大 学 生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并 给 予 相 关 政 策 扶 持 对 基 地 内 大 学 生 创 业 企 业 要 提 供 培 训 和 指 导 服 务, 落 实 扶 持 政 策, 努 力 提 高 创 业 成 功 率, 延 长 企 业 存 活 期 56. 高 校 大 学 生 怎 样 提 升 自 主 创 业 的 能 力? 我 市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创 业 培 训 包 括 创 办 企 业 培 训 创 业 模 拟 实 训 改 善 和 扩 大 企 业 培 训 毕 业 前 3 个 学 期 的 在 校 学 生 或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完 成 规 定 的 培 训 内 容 并 独 立 完 成 创 业 计 划 书, 按 照 每 人 5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培 训 费 补 贴 高 校 毕 业 生 培 训 后 半 年 内 成 功 创 业 的, 按 照 每 人 700 元 的 标 准 再 给 予 补 贴 毕 业 生 可 以 报 名 参 加 高 校 广 泛 开 展 的 创 业 教 育 活 动 或 团 市 委 的 KAB( 了 解 企 业 ) 创 业 教 育 项 目 32

57. 什 么 是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是 指 通 过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担 保 基 金, 委 托 担 保 机 构 提 供 贷 款 担 保, 由 经 办 商 业 银 行 发 放, 以 解 决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创 业 人 员 自 筹 资 金 不 足 的 一 项 贷 款 业 务 58. 怎 样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1 申 请 人 根 据 企 业 经 营 地 属 地 原 则,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营 业 执 照 到 所 属 区 县 人 社 局 咨 询 并 领 取 相 关 资 料 2 申 请 人 到 相 关 银 行 进 行 征 信 查 询 3 区 县 人 社 局 对 申 请 人 及 担 保 人 进 行 担 保 审 核 4 区 县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5 相 关 银 行 发 放 贷 款 33

附 录 : 中 心 简 介 天 津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天 津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简 介 天 津 市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与 天 津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合 并 办 公, 是 经 天 津 市 编 制 委 员 会 批 准 天 津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的 全 民 所 有 制 事 业 单 位 中 心 实 行 主 任 负 责 制, 下 设 综 合 办 公 室 毕 业 生 就 业 与 信 息 部 人 才 流 动 与 开 发 部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部 主 要 业 务 范 围 如 下 : 1 在 市 教 委 的 领 导 下, 宣 传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及 我 市 有 关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指 导 我 市 各 大 中 专 学 校 开 展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工 作 ; 负 责 我 市 各 大 中 专 院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方 案 的 制 定 实 施 和 调 整 工 作 ; 负 责 办 理 非 津 生 源 毕 业 生 引 进 工 作 的 各 项 手 续 2 负 责 全 市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网 络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 收 集 并 定 期 发 布 各 大 中 专 院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研 究 生 生 源 信 息 和 用 人 单 位 需 求 信 息,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查 询 及 交 流 服 务 ; 负 责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的 统 计 和 分 析, 为 上 级 部 门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协 助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调 研 工 作 3 负 责 全 市 各 大 中 专 院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市 场 建 设, 指 导 并 组 织 高 校 毕 业 生 供 需 见 面 会 和 双 向 选 择 活 动 ; 开 展 各 大 中 专 院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咨 询 推 荐 委 托 招 聘 等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4 负 责 毕 业 生 和 我 市 教 育 系 统 内 外 各 类 人 才 流 动 与 开 发, 提 供 包 括 档 案 委 托 保 管 代 办 社 会 保 险 转 正 定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定 等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34

5 面 向 各 级 各 类 中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开 展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训 与 鉴 定 工 作 ; 负 责 我 市 教 育 系 统 内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与 培 训 ; 面 向 社 会 提 供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服 务 6 以 增 强 毕 业 生 就 业 和 创 业 能 力 为 导 向, 开 展 各 项 职 前 培 训 人 才 测 评 服 务 ; 面 向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与 高 校 学 生 就 业 指 导 相 关 的 各 类 培 训 经 验 交 流 等 工 作 毕 业 生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项 目 介 绍 1 人 事 档 案 的 收 集 鉴 别 整 理 装 订 信 息 录 入 等 档 案 保 管 服 务 ; 2 接 转 人 事 关 系 和 工 资 关 系 ; 3 出 具 以 档 案 内 容 为 依 据 的 各 种 证 明 ( 如 出 国 升 学 政 审 鉴 定 婚 育 等 证 明 ); 4 见 习 期 转 正 定 级 手 续 ; 5 代 理 职 称 申 报 ; 6 接 转 组 织 关 系, 并 办 理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 7 档 案 工 资 的 记 载 ; 8 代 理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 9 外 省 市 人 才 的 引 进 ; 10 代 办 就 失 业 证 ; 11 为 单 位 代 办 劳 动 用 工 退 工 手 续 ; 12 人 事 就 业 劳 动 用 工 的 政 策 咨 询 服 务 ; 13 为 单 位 推 荐 人 才 ; 14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人 事 服 务 35

2014 年 10 月 印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