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 招 委 2015 1 号 市 招 委 会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2015 年 中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意 见 各 县 ( 区 ) 招 生 委 员 会 教 育 局, 开 发 区 城 乡 事 业 局, 工 业 园 区 社 会 事 业 局 :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有 关 中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情 况,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初 中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大 力 普 及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提 高 办 学 水 平, 引 导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推 进 基 础 教 育 课 程 改 革 健 康 发 展 和 不 断 深 入, 现 对 2015 年 我 市 中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报 名 条 件 1. 报 名 人 员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 (2) 初 中 毕 业 或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 (3) 身 体 健 康 2.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报 考 : (1) 初 一 年 级 初 二 年 级 学 生 和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在 籍 生 ; 1
(2) 因 触 犯 刑 律 被 追 诉 或 正 在 服 刑 者 ; (3) 国 家 规 定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传 染 病 患 者 二 招 生 计 划 1. 三 星 级 以 上 高 中 计 划 由 市 教 育 局 下 达 到 县 ( 区 ) 和 市 直 学 校 二 星 级 高 中 职 业 中 专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由 市 教 育 局 相 关 处 室 下 达 指 导 性 计 划 各 类 学 校 的 招 生 计 划 须 经 市 教 育 局 有 关 处 室 汇 总 核 定 后 送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由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在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前 向 社 会 公 布 2. 公 办 高 中 择 校 生 比 例 按 照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 继 续 实 行 招 生 计 划 定 向 分 配 制 度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将 热 点 高 中 计 划 的 70% 根 据 所 在 县 区 初 中 学 校 的 毕 业 生 数, 定 向 分 配 到 有 关 初 中 学 校, 并 报 市 教 育 局 基 教 处 备 案 4. 三 星 级 以 上 高 中 试 行 学 校 自 主 招 生 办 法 自 主 招 生 计 划 在 择 校 计 划 内 使 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招 生 计 划 的 10% 5. 五 年 制 高 职 省 属 普 通 中 专 计 划 由 省 下 达, 市 统 一 执 行 6.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必 须 具 备 办 学 许 可 证, 并 年 检 合 格 普 通 高 中 招 收 国 际 班 需 要 按 规 定 取 得 办 班 资 格 三 招 生 章 程 各 学 校 本 着 校 务 公 开 的 精 神, 拟 定 招 生 章 程 招 生 章 程 是 学 校 向 社 会 公 布 招 生 方 案 和 录 取 规 则 等 招 生 信 息 的 主 要 形 式, 是 其 开 展 招 生 工 作 录 取 新 生 的 基 本 依 据 其 内 容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等 法 规 和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各 学 校 拟 在 各 类 媒 体 宣 传 的 招 生 简 章 程 序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和 中 共 淮 安 市 委 宣 2
传 部 等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的 淮 安 市 学 校 招 生 广 告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文 件 规 定, 报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民 办 学 校 报 其 审 批 机 关 ) 备 案 后 方 可 发 布 四 报 名 工 作 1. 时 间 :2015 年 中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报 名 时 间 为 1 月 6 日 至 10 日 ;2016 届 学 生 生 物 地 理 考 试 报 名 时 间 为 3 月 17 日 至 21 日 2015 届 没 有 参 加 生 物 地 理 考 试 的 考 生, 可 报 名 参 加 2016 届 的 生 物 地 理 考 试 2. 地 点 : 应 届 生 在 所 在 学 校, 往 届 生 到 户 口 所 在 地 县 ( 区 ) 招 办 报 名 考 生 学 籍 由 所 属 县 (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3. 费 用 : 根 据 淮 安 市 教 育 局 淮 安 市 物 价 局 淮 安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明 确 高 中 阶 段 招 生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教 财 2006 7 号 淮 价 费 2006 52 号 淮 财 综 2006 9 号 ), 参 加 2015 年 中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的 考 生 报 名 时 须 缴 报 名 费 12 元, 每 科 考 试 费 9 元 参 加 地 理 生 物 考 试 的 考 生 报 名 时 不 缴 费, 考 试 的 命 题 试 卷 ( 答 题 卡 ) 阅 卷 费 用 由 市 教 育 局 负 责 解 决, 组 织 考 试 的 费 用 由 县 ( 区 ) 教 育 局 负 责 解 决 五 填 报 志 愿 1. 时 间 :5 月 25 日 至 28 日 2. 考 生 可 单 报 或 兼 报 普 通 高 中 五 年 制 高 职 普 通 中 专 职 业 中 专 技 工 学 校 中 的 任 何 一 类 学 校 3. 考 生 所 填 报 的 二 星 级 高 中 职 业 中 专 技 工 学 校 志 愿 为 参 考 志 愿 填 报 这 类 志 愿 的 考 生 可 直 接 到 有 关 学 校 报 到 注 册 4. 志 愿 填 报 工 作 在 网 上 进 行, 考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可 在 3
任 何 地 点, 任 何 能 上 网 的 计 算 机 上 自 主 填 报 或 修 改 志 愿 网 上 填 报 时 间 截 止 后, 由 各 县 ( 区 ) 招 办 打 印 考 生 志 愿 核 对 表, 县 ( 区 ) 教 育 局 统 一 组 织, 具 体 实 施 各 学 校 网 上 填 报 志 愿 的 确 认 工 作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前 必 须 全 面 了 解 和 把 握 招 生 政 策, 志 愿 一 经 签 字 确 认, 不 得 更 改 5. 为 完 成 各 类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规 范 招 生 行 为, 在 星 级 高 中 五 年 制 高 职 普 通 中 专 录 取 工 作 结 束 后, 由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统 一 公 布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学 校 和 计 划 数 及 填 报 征 求 志 愿 的 分 数 要 求, 未 被 任 何 学 校 录 取 的 考 生 于 7 月 26 日 至 28 日 上 网 填 报 征 求 志 愿, 并 到 县 ( 区 ) 招 办 指 定 地 点 确 认, 由 市 统 一 组 织 录 取, 没 有 填 报 征 求 志 愿 的 考 生 不 予 办 理 补 录 取 手 续 六 考 试 阅 卷 1. 考 试 科 目 及 分 值 :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各 为 150 分, 英 语 150 分 中, 听 力 口 语 测 试 占 30 分 ; 思 想 品 德 历 史 各 为 50 分 ; 物 理 80 分 ; 化 学 60 分 ; 信 息 技 术 生 物 地 理 卷 面 满 分 各 为 100 分, 按 得 分 的 10%( 四 舍 五 入 ) 计 入 中 考 总 分 ; 体 育 考 试 40 分, 中 考 总 分 为 760 分 理 化 生 实 验 操 作 考 查 艺 术 教 育 考 试 按 教 育 厅 要 求 由 县 ( 区 ) 组 织, 成 绩 折 算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两 档 2. 考 试 时 间 及 形 式 : 语 文 150 分 钟 ; 数 学 英 语 各 120 分 钟 ; 物 理 化 学 两 学 科 实 行 合 场 分 时 分 卷 考 试, 其 中 物 理 80 分 钟, 化 学 60 分 钟 ; 思 想 品 德 历 史 两 学 科 实 行 合 场 合 卷 开 卷 考 试,100 分 钟 ; 信 息 技 术 实 行 上 机 操 作 考 试, 30 分 钟 ; 生 物 地 理 两 学 科 实 行 合 场 分 卷 闭 卷 考 试, 题 型 均 为 客 观 题, 90 分 钟 4
3. 考 试 组 织 及 领 导 : 全 市 中 等 学 校 招 生 统 一 文 化 考 试 暨 初 二 生 物 地 理 考 试 工 作, 在 市 招 生 委 员 会 和 市 教 育 局 领 导 下, 按 照 淮 安 市 中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细 则 要 求, 由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及 相 关 处 室 具 体 实 施 全 市 统 一 文 化 考 试 日 期 为 6 月 15 16 17 日 三 天, 初 二 生 物 地 理 考 试 日 期 为 5 月 18 日 下 午 体 育 英 语 听 力 口 语 信 息 技 术 考 试 艺 术 教 育 考 试 和 理 化 生 实 验 操 作 考 查 安 排 在 4 月 中 下 旬, 由 市 教 育 局 有 关 职 能 处 室 组 织 实 施, 实 施 办 法 另 文 下 发 体 育 成 绩 由 县 ( 区 ) 招 生 办 负 责 录 入 4. 英 语 听 力 口 语 实 行 自 动 化 考 试, 由 计 算 机 全 自 动 化 处 理, 一 次 性 完 成 考 试 5. 实 行 升 学 考 试 与 毕 业 考 试 合 并 进 行, 考 试 结 果 既 是 学 生 毕 业 的 主 要 依 据, 也 是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的 重 要 依 据 6. 考 点 要 求 设 在 县 城 中 学 如 安 排 确 有 困 难, 在 确 保 试 卷 安 全 和 严 肃 考 风 考 纪 的 基 础 上, 经 县 ( 区 ) 教 育 局 书 面 申 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批 准, 可 分 片 设 立 考 点 7. 综 合 素 质 评 定 结 果 进 入 考 生 档 案, 作 为 衡 量 学 生 是 否 达 到 初 中 毕 业 标 准 和 高 中 阶 段 招 生 标 准 的 重 要 依 据 8. 市 教 育 局 统 一 组 织 命 题 和 网 上 评 卷 考 试 成 绩 通 知 单 由 各 县 (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打 印, 向 学 校 考 生 发 放 七 录 取 工 作 各 类 学 校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在 市 招 生 委 员 会 市 教 育 局 领 导 下, 由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会 同 有 关 处 室 具 体 实 施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严 格 按 志 愿 择 优 录 取 1. 录 取 原 则 ⑴ 未 参 加 2015 年 中 等 学 校 招 生 统 一 文 化 考 试 的 考 生 没 有 5
录 取 资 格 ; 任 何 学 校 不 得 在 中 考 前 通 过 组 织 考 试 或 变 相 考 试 的 方 式 录 取 新 生 ; 严 禁 任 何 学 校 招 收 已 被 其 他 学 校 正 式 录 取 的 考 生, 杜 绝 二 次 录 取 ⑵ 三 星 级 以 上 高 中 五 年 制 高 职 省 属 普 通 中 专 的 录 取 按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依 据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素 质 的 评 定 艺 术 教 育 考 试 和 理 化 生 实 验 操 作 考 查 等 级 进 行 择 优 录 取 ⑶ 实 行 学 校 负 责 考 试 院 监 督 的 录 取 体 制,7 门 学 科 原 始 成 绩 和 体 育 成 绩 英 语 听 力 口 语 成 绩 以 及 信 息 技 术 地 理 生 物 折 算 后 成 绩 相 加 成 考 试 总 分 按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数 的 110% 向 招 生 学 校 投 档 学 校 根 据 其 预 先 公 布 的 招 生 章 程 中 确 定 的 录 取 规 则 录 取, 并 负 责 对 未 被 录 取 考 生 的 解 释 及 其 他 遗 留 问 题 的 处 理 对 于 最 低 录 取 线 上 总 分 相 同 的 考 生, 学 校 优 先 录 取 文 化 成 绩 高 的, 文 化 成 绩 相 同 的 依 次 按 照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成 绩 之 和, 语 文 数 学 成 绩 之 和, 数 学 成 绩 高 低 顺 序 录 取 ⑷ 高 中 学 校 录 取 的 新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定 艺 术 教 育 考 试 和 理 化 生 实 验 操 作 应 为 合 格 或 以 上 等 级 ⑸ 热 点 高 中 学 校 统 招 计 划 的 录 取 工 作 分 三 步 进 行 第 一 步,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按 志 愿 择 优 录 取 统 招 计 划 的 30%; 第 二 步, 在 该 校 统 招 计 划 30% 的 录 取 线 下 降 20 分 按 志 愿 择 优 录 取 定 向 分 配 计 划 ; 第 三 步, 对 于 未 完 成 的 定 向 分 配 计 划, 由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根 据 考 生 志 愿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择 优 录 取 非 在 籍 生 借 读 生 ( 借 入 借 出 ) 公 办 初 中 的 择 校 生 以 及 2014 年 7 月 1 日 后 转 入 的 学 生 都 不 享 受 该 初 中 学 校 定 向 计 划 降 分 录 取 政 策 ⑹ 试 行 学 校 自 主 招 生 办 法 三 星 级 以 上 普 通 高 中, 可 根 据 需 要 试 行 自 主 招 生, 数 量 不 超 过 招 生 计 划 的 10%, 主 要 用 于 招 6
收 有 特 别 专 长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确 定 招 生 计 划 数, 制 定 自 主 招 生 的 原 则, 报 市 教 育 局 核 准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学 校 可 采 取 初 中 推 荐, 特 长 面 试, 查 验 学 生 初 中 阶 段 的 综 合 实 践 活 动 成 果 才 艺 作 品 和 成 长 记 录 等, 拟 定 人 选, 报 市 教 育 局 审 定 凡 成 绩 在 该 校 录 取 线 下 20 分 内, 可 在 该 校 择 校 计 划 录 取 结 束 后 办 理 录 取 手 续 自 主 招 生 计 划 不 得 在 录 取 现 场 和 择 校 计 划 合 并 使 用 ⑺ 往 届 生 报 考 四 星 级 高 中 在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中 减 15 分 后 参 加 录 取 ⑻ 严 格 执 行 公 办 高 中 招 收 择 校 生 三 限 的 规 定 ⑼ 中 考 成 绩 公 布 后, 市 教 育 局 将 公 布 各 类 学 校 最 低 控 制 录 取 分 数 线 任 何 学 校 不 得 录 取 控 制 线 下 的 考 生 2. 录 取 顺 序 : ⑴ 三 星 级 以 上 高 中 录 取 工 作 分 二 个 阶 段 进 行 第 一 阶 段 为 四 星 级 高 中, 录 取 分 为 两 个 批 次 : 第 一 批 录 取 四 星 级 高 中 的 统 招 计 划 ; 第 二 批 录 取 四 星 级 高 中 的 择 校 计 划 第 二 阶 段 为 三 星 级 高 中, 录 取 分 为 两 个 批 次 : 第 一 批 录 取 三 星 级 高 中 的 统 招 计 划 ; 第 二 批 录 取 三 星 级 高 中 的 择 校 计 划 全 市 统 一 划 线 录 取 时 间 为 6 月 29 日 至 7 月 5 日 ⑵ 3+4 项 目 学 校 在 四 星 级 高 中 之 后, 三 星 级 高 中 之 前 录 取 录 取 时 间 为 7 月 2 日 ⑶ 五 年 制 高 职 省 属 普 通 中 专 录 取 时 间 为 7 月 6 日 至 11 日 ⑷ 二 星 级 高 中 职 业 中 专 技 工 学 校 的 录 取 可 由 招 生 部 门 提 供 考 生 信 息, 学 校 自 主 注 册 录 取 学 校 在 注 册 结 束 后, 于 8 月 20 日 前 到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办 理 录 取 手 续 7
八 照 顾 政 策 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考 生, 录 取 时 将 给 予 照 顾 ( 如 考 生 具 备 二 项 以 上 照 顾 条 件 时, 只 享 受 其 中 一 项, 照 顾 分 不 得 累 加 ), 由 学 校 择 优 录 取 ㈠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 须 持 有 市 级 以 上 民 族 事 务 部 门 证 明 ) 录 取 时 加 5 分 投 档 ㈡ 归 侨 子 女 归 侨 青 年 以 及 华 侨 子 女 和 港 澳 台 湾 省 籍 的 考 生 录 取 时 加 10 分 投 档 ㈢ 革 命 烈 士 子 女 录 取 时 加 当 年 中 考 文 化 分 值 的 10% 投 档 ㈣ 驻 淮 部 队 现 役 军 人 随 军 子 女 照 顾 政 策 按 淮 办 发 2013 43 号 文 件 执 行 ㈤ 非 驻 淮 部 队 现 役 军 人 子 女 照 顾 政 策 ⒈ 驻 国 家 确 定 的 三 类 ( 含 三 类 ) 以 上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西 藏 自 治 区, 解 放 军 总 部 划 定 的 二 类 ( 含 二 类 ) 以 上 岛 屿 部 队 的 军 人 子 女, 以 及 在 飞 行 潜 艇 航 天 涉 核 等 高 风 险 高 危 害 岗 位 工 作 的 军 人 子 女, 烈 士 子 女, 录 取 时 加 当 年 中 考 文 化 分 值 的 10% 投 档 ⒉ 作 战 部 队, 驻 国 家 确 定 的 一 类 二 类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解 放 军 总 部 划 定 的 三 类 岛 屿 部 队 军 人 的 子 女 和 因 公 牺 牲 军 人 的 子 女, 一 至 四 级 残 疾 军 人 的 子 女, 以 及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或 者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录 取 时 加 当 年 中 考 文 化 分 值 的 5% 投 档 ; 被 军 区 级 或 省 级 以 上 表 彰 因 公 致 残 ( 五 级 和 六 级 ) 的 军 人 子 女, 录 取 时 加 当 年 中 考 文 化 分 值 的 4% 投 档 ㈥ 一 级 运 动 员 ( 含 以 上 ) 或 在 初 中 阶 段 获 得 省 运 会 第 一 名 的 运 动 员 可 直 升 有 对 应 布 点 项 目 的 三 星 级 以 上 高 中 ; 在 初 中 阶 8
段 获 得 省 运 会 第 二 三 名 或 省 年 度 比 赛 第 一 名 的 运 动 员 可 加 100 分 参 加 有 对 应 布 点 项 目 的 三 星 级 以 上 高 中 录 取, 也 可 录 取 到 淮 安 体 育 运 动 学 校 体 育 特 长 生 照 顾 政 策 另 文 下 发 九 组 织 管 理 中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任 务 重, 涉 及 面 广, 政 策 性 强,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各 县 ( 区 ) 招 委 会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确 保 招 生 考 试 的 各 项 工 作 平 稳 顺 利 1. 加 强 领 导, 确 保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各 县 ( 区 ) 各 学 校 要 切 实 加 强 统 一 领 导, 建 立 完 善 的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防 止 重 大 事 故 和 差 错 发 生, 严 格 执 行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对 报 名 志 愿 填 报 工 作 组 织 不 规 范, 考 点 考 场 纪 律 松 懈, 招 生 混 乱 和 由 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及 管 理 不 力 而 造 成 的 不 安 全 不 稳 定 问 题, 要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招 生 部 门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既 要 保 证 各 类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的 完 成, 又 要 严 格 执 行 审 定 的 招 生 计 划 2. 强 化 管 理, 确 保 安 全 工 作 万 无 一 失 各 县 ( 区 ) 各 学 校 要 认 真 抓 好 招 生 考 试 的 安 全 工 作 一 是 考 卷 安 全, 确 保 不 泄 密 市 县 ( 区 ) 招 办 和 考 点 要 加 强 硬 件 建 设, 严 格 安 全 保 密 制 度 和 考 试 管 理 制 度, 在 命 题 试 卷 印 制 及 运 输 试 卷 保 管 评 卷 录 取 等 各 个 环 节 确 保 万 无 一 失 二 是 考 试 安 全, 确 保 考 风 正 市 县 ( 区 ) 教 育 局 和 学 校 要 加 大 诚 信 考 试 宣 传 力 度, 教 育 考 生 自 觉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有 效 遏 制 各 种 形 式 的 舞 弊 行 为 三 是 考 生 安 全, 确 保 无 事 故 市 县 ( 区 ) 要 认 真 做 好 治 安 卫 生 防 疫 交 通 应 急 机 制 等 安 全 方 面 的 保 障 工 作, 确 保 考 试 期 间 的 考 生 安 全 四 是 信 息 安 全, 确 保 专 人 管 市 县 ( 区 ) 9
招 办 和 初 中 学 校 要 做 好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不 得 向 属 地 市 县 ( 区 ) 招 考 部 门 外 的 任 何 机 构 和 人 员 提 供 生 源 信 息 3. 做 好 服 务, 实 施 阳 光 招 生 招 生 部 门 与 学 校 在 招 生 过 程 中 要 始 终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实 行 阳 光 操 作, 要 运 用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互 联 网 等 媒 体, 及 时 公 布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办 法 录 取 结 果 等 不 涉 及 保 密 的 招 生 信 息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招 生 过 程 中 的 监 督 机 制, 加 强 纪 检 监 督 和 舆 论 监 督, 切 实 维 护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4. 严 肃 纪 律, 规 范 招 生 行 为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省 市 关 于 高 中 阶 段 招 生 文 件 规 定 (1) 未 经 市 教 育 局 批 准 未 取 得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许 可 证 和 未 按 规 定 参 加 年 检 的 学 校, 以 及 不 符 合 改 制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校 和 不 具 备 实 施 普 通 高 中 新 课 程 基 本 条 件 的 学 校 不 得 招 生, 未 取 得 国 际 班 招 生 资 格 的 学 校 不 得 以 国 际 班 名 义 招 生, 民 办 高 中 必 须 实 行 独 立 办 学, 不 得 相 互 代 招, 不 得 将 民 办 高 中 录 取 的 学 生 与 公 办 高 中 学 生 混 合 编 班, 否 则 所 招 学 生 一 律 不 能 取 得 学 籍, 遗 留 问 题 由 学 校 自 行 负 责 (2) 任 何 学 校 不 得 在 新 闻 媒 体 刊 播 虚 假 广 告, 不 得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争 抢 生 源, 更 不 允 许 做 贬 低 其 它 学 校 的 宣 传 生 源 学 校 必 须 在 填 报 志 愿 前 把 学 生 所 订 的 由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编 制 的 中 等 学 校 招 生 报 考 指 南 完 整 发 给 每 一 位 考 生 招 生 学 校 不 得 采 用 考 前 与 考 生 签 订 协 议 等 形 式 作 任 何 不 实 承 诺 (3) 各 县 ( 区 ) 教 育 局 要 加 强 对 初 中 应 届 生 资 格 的 审 核, 以 及 对 学 籍 变 更 的 审 核, 凡 有 反 映 往 届 生 作 为 应 届 生 报 考 四 星 级 高 中 的 和 办 理 虚 假 学 籍 参 加 定 向 分 配 计 划 录 取 的, 一 经 查 实 10
将 严 肃 处 理 (4) 各 学 校 要 认 真 做 好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的 指 导 工 作, 任 何 学 校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迫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 不 得 误 导 欺 骗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 特 别 是 不 得 封 堵 省 市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强 迫 考 生 报 考 本 校 或 某 些 指 定 学 校 (5) 各 招 生 学 校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要 严 格 执 行 收 费 政 策, 严 格 执 行 审 定 的 招 生 计 划,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的 三 限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审 批 程 序, 严 格 履 行 录 取 手 续, 公 办 高 中 一 律 不 得 跨 省 辖 市 招 生 学 校 自 主 招 生 办 法 和 拟 定 人 选 须 报 市 教 育 局 审 核 严 禁 任 何 学 校 暗 箱 操 作, 擅 自 录 取 各 学 校 须 凭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审 批 的 录 取 名 册 到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新 生 学 籍 各 学 校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由 市 教 育 局 统 一 印 制 以 上 意 见, 请 各 县 ( 区 ) 招 委 会 教 育 局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并 传 达 到 所 有 初 中 学 校 和 招 生 学 校 抄 报 :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抄 送 : 省 考 试 院 市 纪 委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监 察 局 各 县 ( 区 ) 招 办 市 直 各 中 学 有 关 中 专 校 淮 安 市 高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2015 年 2 月 2 日 印 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