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都 师 大 校 发 2015 121 号 ( 经 2015 年 第 23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 根 据 学 校 工 作 安 排, 定 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 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 布 置 开 展 本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聘 任 工 作 现 依 据 学 校 聘 任 制 度 改 革 的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提 出 以 下 工 作 意 见 : 一 有 关 评 聘 规 定 ( 一 )2015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按 照 学 校 统 一 下 达 的 高 级 职 务 设 岗 方 案 实 施 1. 新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推 荐 职 数 采 取 宽 口 径 下 达 到 学 科 所 在 院 ( 系 ),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委 员 会 采 取 分 学 科 评 议 淘 汰 式 票 决 - 1 -
2. 设 主 讲 教 授 岗 位 社 会 应 用 型 研 究 员 岗 位 1-2 个, 面 向 全 校 公 开 聘 任, 评 议 标 准 按 照 学 校 相 应 规 定 执 行 评 审 程 序 为 : 学 校 公 布 岗 位, 教 师 个 人 申 报 并 经 所 在 院 ( 系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组 同 意 后, 经 学 校 专 家 组 评 议 推 荐, 上 报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委 员 会 评 议, 通 过 评 议 者 由 学 校 聘 任 委 员 会 聘 任 3. 设 青 年 教 师 破 格 晋 升 教 授 岗 位 2-3 个, 面 向 全 校 40 周 岁 及 以 下 教 师 公 开 聘 任, 在 教 学 科 研 领 域 取 得 突 出 业 绩 的 青 年 教 师 可 以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为 : 学 校 公 布 岗 位, 教 师 个 人 经 所 在 院 ( 系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组 初 评 后 申 报, 经 学 校 专 家 组 评 议, 上 报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委 员 会 评 议, 通 过 评 议 者 由 学 校 聘 任 委 员 会 聘 任 4. 设 海 外 归 国 人 员 绿 色 通 道 副 教 授 岗 位 2-3 个, 主 要 面 向 我 校 当 年 引 进 接 收 的 以 下 两 类 海 外 归 国 人 员 :(1) 脱 产 在 境 外 ( 含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等 地 区 ) 学 习 并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人 员 ;(2) 脱 产 在 境 外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的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人 员 上 述 人 员 在 教 学 科 研 领 域 取 得 突 出 业 绩 的, 均 可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为 : 学 校 公 布 岗 位, 教 师 个 人 经 所 在 院 ( 系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组 初 评 后 申 报, 经 学 校 专 家 组 评 议, 上 报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委 员 会 评 议, 通 过 评 议 者 由 学 校 聘 任 委 员 会 聘 任 5. 根 据 岗 位 设 置 的 规 定, 教 职 工 现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必 须 与 相 应 岗 位 一 致 若 不 一 致, 则 在 本 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中 调 整 今 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岗 位 发 生 变 化, 则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也 相 - 2 -
应 变 更 但 非 教 师 系 列 人 员 进 入 教 师 系 列, 需 按 照 学 校 关 于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相 关 规 定 实 行 6. 非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人 员 应 聘 相 应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一 般 须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实 践, 再 按 拟 聘 职 务 的 任 职 条 件 和 程 序 实 施 聘 任 ( 二 ) 对 于 在 教 学 科 研 方 面 取 得 特 别 突 出 业 绩 或 具 有 标 志 性 成 果 的 教 师, 在 评 聘 高 一 级 职 务 时, 可 不 受 科 研 成 果 总 量 的 限 制, 由 所 在 院 ( 系 ) 破 格 申 报 凡 经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组 表 决 通 过 者, 可 由 院 ( 系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委 员 会 评 议 ( 三 )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中 实 行 教 学 一 票 否 决 制 凡 有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结 果 不 合 格 出 现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情 况 之 一 者, 按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校 发 2007 1 号 )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四 ) 新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1957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只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尚 未 取 得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或 未 取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应 取 得 高 校 助 教 进 修 班 或 研 究 生 主 要 课 程 班 结 业 证 书 ( 北 京 地 区 无 硕 士 点 的 学 科 暂 不 要 求 ) 尚 未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者, 不 得 申 报 ( 五 ) 申 报 人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任 职 年 限 论 著 ( 文 ) 作 品 等 科 研 成 果 发 表 或 出 版 时 间 均 计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参 评 时 成 果 应 以 正 式 发 表 或 出 版 为 准 - 3 -
( 六 ) 各 学 科 ( 系 列 )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的 学 历 ( 学 位 ) 任 职 年 限 考 试 成 绩 教 学 评 估 成 绩 科 研 成 果 在 研 项 目 获 奖 情 况 破 格 理 由 等 应 在 校 内 或 院 ( 系 ) 内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方 式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决 定 各 单 位 根 据 学 校 日 程 安 排 将 公 示 方 式 公 示 地 点 及 时 间 上 报 人 事 处, 由 人 事 处 统 一 在 校 园 网 上 公 布 ( 七 )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委 员 会 下 设 各 学 科 ( 系 列 ) 评 议 组, 成 员 均 在 校 园 网 上 公 示 ( 八 ) 对 申 报 人 的 学 历 ( 学 位 ) 任 职 年 限 外 语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考 核 等 次 教 育 理 论 培 训 ( 教 师 系 列 ) 教 书 育 人 及 社 会 实 践 ( 教 师 系 列 ) 教 师 资 格 ( 教 师 系 列 ) 述 职 答 辩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仍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根 据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京 人 发 2003 52 号 文 件 精 神,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1960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的 人 员, 申 报 教 师 科 研 教 管 和 实 验 等 系 列 ( 学 科 )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需 提 交 北 京 市 高 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教 育 技 术 等 级 合 格 证 (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需 提 交 一 级 证 书,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需 提 交 二 级 证 书 ), 以 上 系 列 ( 学 科 ) 人 员 原 有 计 算 机 应 用 水 平 ( 能 力 ) 考 试 证 书 不 再 有 效, 相 关 免 试 规 定 亦 不 再 执 行 ( 九 ) 我 校 下 发 的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校 字 2000 73 号 ) 以 及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实 施 办 法 ( 校 发 2006 46 号 ) 对 聘 任 工 作 中 各 个 环 节 的 管 理 工 作 都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各 级 评 议 组 织 评 议 组 成 员 及 工 作 人 员 参 评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其 中, 参 评 人 员 代 表 作 外 审 工 作, - 4 -
应 由 所 在 院 系 统 一 组 织 报 送, 并 严 格 执 行 外 审 相 关 程 序 纪 律 ; 严 禁 个 人 私 自 送 审 ( 十 ) 本 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工 作, 在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委 员 会 评 议 大 会 上 增 设 正 高 申 报 人 员 的 述 职 环 节 ( 十 一 ) 本 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工 作, 我 校 确 认 的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权 威 核 心 期 刊 目 录 适 用 第 六 版 ( 十 二 ) 本 意 见 所 涉 及 的 核 心 期 刊 及 权 威 核 心 期 刊 目 录 均 为 定 期 调 整, 论 文 发 表 时 相 应 期 刊 属 于 上 述 目 录 内 的, 可 按 核 心 或 权 威 核 心 层 次 计 算 科 研 成 果, 否 则 只 按 一 般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计 算 其 他 形 式 科 研 成 果 参 照 上 述 核 定 标 准 执 行 ( 十 三 )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成 果 原 则 上 均 应 为 独 立 完 成 或 第 一 作 者 完 成 在 特 定 的 研 究 领 域 ( 如 理 科, 数 学 学 科 除 外 ), 合 作 发 表 研 究 论 文 中 的 通 讯 作 者 或 责 任 作 者 可 按 第 一 作 者 相 应 办 法 计 算 科 研 成 果 其 中, 一 篇 论 文 原 则 上 只 能 有 一 名 责 任 作 者, 当 有 多 名 责 任 作 者 时, 只 能 计 算 一 名 责 任 作 者, 并 须 其 他 所 有 责 任 作 者 出 具 书 面 声 明 放 弃 该 文 章 在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考 核 等 方 面 的 使 用 权, 即 一 篇 论 文 只 能 使 用 一 次 ( 十 四 ) 人 事 关 系 转 入 我 校 的 博 士 后, 入 站 满 一 年, 且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可 以 申 报 二 关 于 网 上 申 报 今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网 址 为 : http://zhicheng.cnu.edu.cn:8077( 部 分 院 系 试 用 新 系 统 ) 教 - 5 -
学 单 位 申 报 人 可 到 院 ( 系 ) 人 事 秘 书 处 开 通 申 报 账 号, 非 教 学 单 位 申 报 人 可 到 人 事 处 职 称 办 开 通 申 报 账 号 申 报 人 在 网 上 填 写 申 报 具 体 信 息, 填 写 完 毕 并 检 查 无 误 后, 提 交 申 请, 打 印 申 请 表 各 院 ( 系 ) 接 收 材 料 后, 需 要 审 核 申 报 人 信 息, 在 系 统 中 填 写 教 学 评 估 成 绩 考 核 情 况 和 单 位 意 见, 学 科 组 会 议 结 束 后 需 在 系 统 中 填 写 评 审 结 果, 并 将 通 过 学 科 组 评 审 的 人 员 提 交 人 事 处 审 核 三 上 报 材 料 ( 一 )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新 聘 XX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请 表 ( 一 式 两 份 ) ( 二 ) 职 称 外 语 成 绩 单 教 育 技 术 等 级 合 格 证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需 附 学 位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 一 式 两 份 ) ( 三 )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需 附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国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复 印 件 ( 一 式 两 份 ) ( 四 )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各 级 职 务 的 人 员 需 附 相 应 类 别 教 师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 一 式 两 份 ) ( 五 ) 申 报 社 会 化 系 列 各 级 职 务 的 人 员 需 附 相 应 类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一 式 两 份 ) ( 六 ) 继 续 教 育 手 册 复 印 件 一 份 ( 一 份 ) ( 七 ) 各 学 科 ( 系 列 ) 评 议 组 通 过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 一 份 ) 四 评 议 费 用 ( 一 )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的 外 聘 专 家 鉴 定 费 由 申 报 者 自 理 - 6 -
( 二 ) 学 校 组 织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不 再 收 取 评 议 费 五 附 则 本 意 见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具 体 日 程 安 排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12 月 11 日 - 7 -
附 件 2015 年 12 月 9-14 日 全 校 布 置 工 作 会 议 2015 年 12 月 14-23 日 各 院 ( 系 ) 单 位 布 置 并 开 展 工 作 2015 年 12 月 14-21 日 2015 年 12 月 21-27 日 2015 年 12 月 27-30 日 2015 年 12 月 30-2016 年 1 月 5 日 2016 年 1 月 13 日 前 1. 各 院 ( 系 ) 单 位 布 置 评 聘 工 作 2. 上 报 院 ( 系 ) 聘 任 委 员 会 名 单 学 科 评 议 组 名 单 及 工 作 安 排,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由 人 事 处 在 校 园 网 上 公 示 3. 申 请 新 聘 职 务 者 在 网 上 填 写 申 报 信 息, 打 印 申 报 表, 准 备 相 关 材 料, 并 按 照 各 学 科 组 安 排 上 交 相 关 材 料 各 院 ( 系 ) 学 科 组 工 作 安 排 由 院 ( 系 ) 自 行 通 知, 学 校 学 科 组 ( 实 验 工 程 德 育 主 讲 教 授 社 会 应 用 型 研 究 员 青 年 教 师 破 格 晋 升 教 授 海 外 归 国 人 员 绿 色 通 道 副 教 授 社 会 化 系 列 ) 工 作 安 排 见 人 事 处 网 站 4. 申 请 新 聘 教 师 ( 含 科 研 ) 德 育 实 验 高 级 职 务 者, 需 向 本 单 位 提 交 代 表 性 论 文 原 件 ( 或 复 印 件 ) 及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表 各 3 份 1. 各 院 ( 系 ) 单 位 派 专 人 ( 非 申 报 者 本 人 ) 送 审 专 家 鉴 定 材 料 并 及 时 返 回 2. 各 院 ( 系 ) 学 科 评 议 组 会 议 1. 青 年 教 师 破 格 晋 升 教 授 海 外 归 国 人 员 绿 色 通 道 副 教 授 评 议 组 会 议 2. 主 讲 教 授 德 育 系 列 社 会 应 用 型 研 究 员 评 议 组 会 议 3. 社 会 化 各 系 列 工 程 实 验 学 科 ( 系 列 ) 评 议 组 会 议 各 院 ( 系 ) 学 科 ( 系 列 ) 将 新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名 单 及 材 料 评 议 报 告 选 票 等 上 报 人 事 处, 并 通 过 办 公 系 统 将 各 学 科 ( 系 列 ) 评 议 组 通 过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发 至 人 事 处 马 金 花 召 开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委 员 会 会 议, 对 新 聘 人 员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进 行 评 议 审 定, 确 定 聘 任 人 选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学 校 办 公 室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印 发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