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棁 云 政 办 函 暡 2016 暢 15 号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省 2016 年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直 各 委 办 厅 局 : 云 南 省 2016 年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标 准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1 月 19 日
云 南 省 2016 年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标 准 一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标 准 ( 一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目 录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暋 暋 注 货 暋 物 暋 类 1 乘 用 车 2 计 算 机 指 轿 车 越 野 车 商 务 车 小 型 客 车 大 中 型 客 车 包 括 台 式 机 一 体 机 和 便 携 式 平 板 电 脑 3 打 印 机 4 复 印 机 5 传 真 机 6 扫 描 仪 7 碎 纸 机 8 网 络 设 备 包 括 服 务 器 交 换 机 路 由 器 9 多 功 能 一 体 机 10 投 影 仪 11 电 话 机 12 电 视 机 2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暋 暋 注 13 电 冰 箱 14 吸 尘 器 15 空 气 调 节 设 备 16 存 储 设 备 包 括 移 动 存 储 器 磁 盘 阵 列 17 办 公 家 具 服 暋 务 暋 类 18 会 议 服 务 19 银 行 代 理 服 务 20 公 务 用 车 加 油 21 公 务 用 车 维 修 与 保 养 22 公 务 用 车 租 赁 服 务 暋 暋 ( 二 )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暋 暋 注 货 暋 物 暋 类 23 计 算 机 软 件 24 农 用 物 资 和 设 备 包 括 农 业 机 械 设 备 25 防 灾 救 灾 储 备 物 资 26 医 疗 设 备 和 器 械 省 人 民 政 府 另 有 规 定 的 ( 如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等 ) 除 外 3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暋 暋 注 27 计 划 生 育 设 备 28 质 检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29 交 通 管 理 监 控 设 备 30 警 用 设 备 和 用 品 31 专 用 教 学 设 备 32 广 播 电 视 专 用 设 备 33 文 化 艺 术 设 备 34 摄 影 摄 像 设 备 35 体 育 设 备 36 税 务 专 用 物 资 装 备 37 试 验 及 检 验 监 测 设 备 38 检 察 诉 讼 设 备 39 法 庭 内 部 装 备 40 地 震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41 水 利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42 测 绘 测 量 专 业 仪 器 设 备 43 环 卫 设 备 44 会 议 音 视 频 系 统 45 通 信 和 监 测 设 备 4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暋 暋 注 46 监 控 设 备 47 电 梯 48 发 电 机 及 后 备 电 源 49 档 案 设 备 50 文 印 设 备 包 括 速 印 机 胶 印 机 数 码 印 刷 机 51 供 水 设 备 包 括 供 水 锅 炉 饮 水 机 52 港 口 设 备 53 服 装 服 饰 54 专 用 车 辆 包 括 机 要 通 信 和 应 急 用 车 执 法 执 勤 和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55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设 备 56 消 防 设 备 57 疫 苗 包 括 人 疾 控 疫 苗 和 动 物 疾 控 疫 苗 58 公 益 性 药 品 及 相 关 耗 材 指 用 财 政 资 金 支 付 的 公 益 性 药 品 及 医 用 耗 材, 省 人 民 政 府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9 印 刷 品 包 括 教 材 图 书 宣 传 品 工 暋 程 暋 类 60 限 额 内 建 设 工 程 指 采 购 预 算 在 20 万 元 至 200 万 元 之 间 的 建 设 工 程 5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暋 暋 注 61 装 修 工 程 62 修 缮 工 程 63 安 装 工 程 指 与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不 相 关 的 装 修 指 与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不 相 关 的 修 缮 工 程 包 括 电 子 安 装 工 程 智 能 化 安 装 工 程 及 大 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等 服 暋 务 暋 类 64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指 适 合 市 场 化 方 式 提 供, 社 会 力 量 能 够 承 担 的 公 共 服 务 65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项 目 采 购 指 政 府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要 求 完 成 PPP 项 目 识 别 和 准 备 等 前 期 工 作 后,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选 择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伙 伴 ( 合 作 者 ) 的 过 程 66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软 件 开 发 运 行 维 护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集 成 运 营 服 务 67 财 政 性 资 金 支 付 的 保 险 68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包 括 保 安 保 洁 园 艺 绿 化 69 出 版 发 行 70 印 刷 服 务 71 社 会 中 介 服 务 税 务 发 票 财 政 票 据 以 及 本 单 位 文 印 部 门 不 能 承 担 的 各 类 表 单 证 件 证 书 的 印 刷 服 务 包 括 会 计 资 产 评 估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管 理 6
( 三 ) 集 中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内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在 20 万 元 以 上, 应 当 纳 入 集 中 采 购 范 围 集 中 采 购 ;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在 20 万 元 ( 含 20 万 元 ) 以 下 的 项 目, 经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实 行 自 行 采 购, 每 月 自 行 采 购 不 得 超 过 20 万 元, 全 年 不 得 超 过 200 万 元 ( 四 ) 分 散 采 购 项 目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和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之 外,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在 2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属 于 分 散 采 购 项 目, 可 由 采 购 人 按 照 法 定 的 采 购 方 式 和 程 序 自 行 组 织 采 购, 也 可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代 理 采 购, 或 者 委 托 其 他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采 购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和 采 购 合 同 需 向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在 20 万 元 ( 含 20 万 元 ) 以 下 的 项 目, 不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 五 )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1 灡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为 : 货 物 和 服 务 类 100 万 元 工 程 类 200 万 元 达 到 数 额 标 准 及 以 上 的 采 购 项 目 应 当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组 织 采 购 ;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以 下 的 项 目, 可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单 一 来 源 询 价 及 竞 争 性 磋 商 等 采 购 方 式 组 织 采 购 2 灡 批 量 协 议 供 货 定 点 采 购 是 公 开 招 标 的 形 式 之 一, 实 施 日 常 采 购 时, 列 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范 围 金 额 在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通 用 货 物 和 服 务 项 目, 可 实 行 协 议 供 货 采 购 和 定 点 服 务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集 中 确 定 协 议 7
供 货 和 定 点 服 务 采 购 的 供 应 商, 明 确 中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条 件, 并 以 协 议 书 的 形 式 固 定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协 议 供 货 和 定 点 服 务 中 标 范 围 内, 选 择 中 标 供 应 商 及 中 标 产 品 或 服 务 ( 六 ) 各 州 市 县 区 不 得 对 采 购 目 录 进 行 删 减, 但 可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对 集 中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为 提 高 政 府 采 购 效 率, 原 则 上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不 得 调 整, 确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调 整 的 应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 抄 送 省 财 政 厅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二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 一 ) 列 入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制 定 的 节 能 产 品 目 录 清 单 的 节 能 产 品 实 行 强 制 采 购 ; 列 入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目 录 清 单 的 环 保 产 品 实 行 优 先 采 购 ( 二 ) 公 务 用 车 采 购 应 当 选 用 国 产 汽 车, 优 先 选 用 新 能 源 汽 车 ( 三 )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编 制 采 购 预 算 时, 制 定 向 小 微 企 业 预 留 份 额 计 划, 执 行 对 小 微 企 业 的 政 策 支 持, 并 在 年 末 将 向 小 微 企 业 预 留 份 额 情 况 统 计 后 送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 四 )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采 购 本 国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凡 国 内 产 品 能 够 满 足 需 求 的 都 应 当 采 购 国 内 产 品, 对 进 口 产 品 采 购 实 行 审 核 制 度, 未 经 核 准 不 得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 五 ) 云 南 集 边 疆 民 族 山 区 贫 困 四 位 一 体,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有 关 要 求, 各 级 政 府 采 购 在 同 8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采 购 本 地 企 业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 六 ) 政 府 部 门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购 买 服 务 的 项 目, 购 买 工 作 应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用 合 适 的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承 接 主 体, 严 禁 转 包 行 为 ( 七 )PPP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应 当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采 取 合 适 的 采 购 方 式 择 优 选 择 具 有 投 资 运 营 管 理 能 力 的 社 会 资 本 项 目 合 作 伙 伴 ( 供 应 商 ) 三 有 关 事 项 ( 一 )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和 分 散 采 购 的 项 目, 可 委 托 已 在 省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进 行 网 上 登 记 的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采 购, 也 可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代 理 采 购 ( 二 ) 公 务 用 车 办 公 设 备 办 公 家 具 等 采 购,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经 费 预 算 和 资 产 配 置 标 准, 合 理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不 得 超 标 准 采 购, 不 得 超 出 办 公 需 要 采 购 ( 三 ) 负 有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预 算 执 行, 并 根 据 项 目 的 数 额 标 准 选 择 相 应 的 采 购 方 式, 在 实 施 采 购 时 确 需 变 更 采 购 方 式 的, 需 报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 四 ) 采 购 人 应 当 根 据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和 已 批 复 的 部 门 预 算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报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 五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省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9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向 社 会 公 示 采 购 信 息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结 果 采 购 合 同 等 内 容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供 应 商 商 业 秘 密,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予 保 密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信 息 除 外 ( 六 ) 采 购 人 要 按 照 采 购 合 同, 对 采 购 的 每 一 项 产 品 技 术 服 务 进 行 验 收, 并 出 具 验 收 书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高 度 重 视 履 约 验 收 工 作, 将 履 约 验 收 管 理 融 入 采 购 日 常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验 收 手 续, 依 法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维 护 国 家 和 公 共 利 益 ( 七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其 他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评 审 工 作 现 场 进 行 全 过 程 录 音 录 像, 录 音 录 像 资 料 作 为 采 购 项 目 文 件 一 并 存 档 进 场 交 易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交 易 中 心 应 免 费 为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评 审 过 程 录 音 录 像 的 拷 贝 服 务 ( 八 )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建 立 的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四 特 殊 情 形 ( 一 ) 对 因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所 实 施 的 紧 急 采 购, 经 上 级 政 府 或 同 级 政 府 认 定 的 ; 或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和 秘 密 的 采 购, 经 保 密 部 门 认 定 的, 不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 二 ) 中 央 各 部 委 统 一 组 织 采 购 的 项 目 和 中 央 各 部 委 直 拨 资 金 的 采 购 项 目,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办 理 中 央 驻 滇 单 位 使 用 中 央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在 中 央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同 意 属 地 政 府 10
采 购 后, 可 按 照 我 省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省 以 下 垂 直 管 理 单 位 和 省 驻 州 市 预 算 单 位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既 可 纳 入 省 财 政 部 门 管 理, 也 可 从 提 高 效 率 节 约 成 本 办 理 便 捷 的 实 际 出 发, 纳 入 当 地 财 政 部 门 管 理, 但 同 一 项 目 只 能 由 一 个 财 政 部 门 管 理 五 本 目 录 的 修 订 本 目 录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调 整 修 订,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省 财 政 厅 另 行 公 布 六 本 目 录 及 有 关 标 准 由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解 释 11
抄 送 :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云 南 省 军 区 滇 中 新 区 管 委 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