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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在 广 州 市 数 字 证 书 管 理 中 心 (www.gzca.gd.cn) 申 请 数 字 证 书 并 开 通 国 税 应 用 的 纳 税 人, 均 可 登 录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www.12366.gov.cn)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纳 税 人 进 行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网 上 申 报 后, 不 需 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纸 质 申 报 资 料. 如 企 业 有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对 企 业 纳 税 情 况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进 行 鉴 证 的, 需 先 通 过 网 上 办 税 大 厅 2 号 办 税 窗 口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鉴 证 报 告 的 确 认 报 送. 网 上 申 报 简 易 流 程 查 账 征 收 纳 税 人 : 第 一 步 --- 使 用 广 东 省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系 统 V2016.05 版 软 件, 制 作 并 生 成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数 据 ; 第 二 步 ---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登 陆 网 上 办 税 大 厅 1 号 窗 口 路 径 : 网 上 拓 展 我 要 申 报 ; 第 三 步 --- 下 载 PDF 格 式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导 入 电 子 数 据 并 签 名 报 送 ; 第 四 步 --- 下 载 PDF 格 式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A 类,2014 年 版 ), 导 入 电 子 数 据 并 签 名 报 送 ; 第 五 步 --- 下 载 PDF 格 式 的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导 入 电 子 数 据 并 签 名 报 送 ; 第 六 步 --- 点 击 我 要 缴 税 清 缴 税 款 核 定 征 收 纳 税 人 : 第 一 步 ---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登 陆 网 上 办 税 大 厅 1 号 窗 口 路 径 : 网 上 拓 展 我 要 申 报 ; 第 二 步 --- 下 载 PDF 格 式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和 年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B 类,2015 年 版 ), 填 写 后 并 签 名 报 送 ; 第 三 步 --- 我 要 缴 税 清 缴 税 款 前 台 申 报

1. 查 账 征 收 企 业 携 带 电 子 申 报 数 据 和 纸 质 申 报 资 料 直 接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办 税 服 务 厅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如 企 业 有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对 企 业 纳 税 情 况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进 行 鉴 证 的, 可 以 附 送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鉴 证 报 告 2.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携 带 纸 质 申 报 资 料 直 接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办 税 服 务 厅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A 类,2014 年 版 ), 并 附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应 提 交 最 新 表 格, 详 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A 类,2014 年 版 ) 部 分 申 报 表 的 公 告 (2016 年 第 3 号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3. 年 度 申 报 同 时 需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 (1) 存 在 税 前 资 产 损 失 扣 除 情 况 的 纳 税 人 应 报 送 资 产 损 失 申 报 材 料 和 纳 税 资 料 资 产 损 失 按 其 申 报 内 容 和 要 求 的 不 同, 分 为 清 单 申 报 和 专 项 申 报 两 种 申 报 形 式 属 于 清 单 申 报 的 资 产 损 失, 纳 税 人 可 按 会 计 核 算 科 目 进 行 归 类 汇 总, 填 报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A 类,2014 年 版 ) 附 表 A105090, 然 后 将 有 关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和 纳 税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属 于 专 项 申 报 的 资 产 损 失, 纳 税 人 应 逐 项 ( 或 逐 笔 ) 填 报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A 类,2014 年 版 ) 附 表 A105090 及 A105091, 同 时 附 送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纳 税 资 料 (2) 存 在 政 策 性 搬 迁 情 况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自 搬 迁 开 始 年 度 至 次 年 5 月 31 日 前, 向 税 务 机 关 ( 包 括 迁 出 地 和 迁 入 地 ) 报 送 政 策 性 搬 迁 依 据 搬 迁 规 划 等 相 关 材 料, 包 括 : 政 府 搬 迁 文 件 或 公 告 搬 迁 重 置 总 体 规 划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资 产 处 置 计 划 ; 企 业 搬 迁 完 成 当 年,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同 时 报 送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清 算 损 益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3)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企 业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报 送 房 地 产 开 发 产 品 实 际 毛 利 额 与 预 计 毛 利 额 之 间 差 异 调 整 情 况 的 报 告 (4)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企 业 应 在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报 送 依 据 计 税 成 本 对 象 确 定 原 则 确 定 的 已 完 工 开 发 产 品

成 本 对 象, 确 定 原 则 依 据, 共 同 成 本 分 配 原 则 方 法, 以 及 开 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开 发 计 划 等 专 项 报 告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已 确 定 的 成 本 对 象 报 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后,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或 相 互 混 淆 如 确 需 调 整 成 本 对 象 的, 应 就 调 整 的 原 因 依 据 和 调 整 前 后 成 本 变 化 情 况 等 出 具 专 项 报 告, 在 调 整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报 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5)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在 自 确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收 入 年 度 起 不 超 过 连 续 5 个 纳 税 年 度 的 期 间 内, 分 期 均 匀 计 入 相 应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纳 税 人, 应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递 延 确 认 期 间 每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提 供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递 延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6)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纳 税 人, 除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 59 号,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第 四 条 第 ( 一 ) 项 所 称 企 业 发 生 其 他 法 律 形 式 简 单 改 变 情 形 外, 重 组 各 方 应 在 该 重 组 业 务 完 成 当 年,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提 供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报 告 表, 并 按 重 组 交 易 类 型 分 别 提 供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报 告 表 ( 债 务 重 组 )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报 告 表 ( 股 权 收 购 )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报 告 表 ( 资 产 收 购 )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报 告 表 ( 企 业 合 并 )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报 告 表 ( 企 业 分 立 )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纳 税 资 料 适 用 通 知 第 五 条 第 ( 三 ) 项 和 第 ( 五 ) 项 的 当 事 各 方 应 在 完 成 重 组 业 务 后 的 下 一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以 证 明 企 业 在 重 组 后 的 连 续 12 个 月 内, 有 关 符 合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条 件 未 发 生 改 变 (7) 进 行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的 交 易 双 方,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报 送 居 民 企 业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申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的 纳 税 资 料 交 易 双 方 应 在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完 成 后 的 下 一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时, 各 自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以 证 明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自 划 转 完 成 日 后 连 续 12 个 月 内, 没 有 改 变 原 来 的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8) 申 请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有 关 准 备 金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提 供 法 人 执 照 副 本 ( 复 印 件 )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监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 复 印 件 )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鉴 证 的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和 担 保 业 务 情 况 ( 包 括 担 保 业 务 明 细 和 风 险 准 备 金 提 取 等 ) ( 9) 保 险 公 司 提 取 巨 灾 风 险 准 备 金 税 前 扣 除 的,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提 供 巨 灾 风 险 准 备 金 提 取 使 用 情 况 的 说 明 和 报 表 (10)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的, 应 在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首 次 支 付 利 息 并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的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提 供 金 融 企 业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说 明 ( 11) 发 生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的 纳 税 人, 应 在 发 生 当 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提 供 当 年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计 算 分 配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并 依 法 取 得 合 法 真 实 凭 证 (12)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参 与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的 棚 户 区 改 造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3 65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应 提 供 棚 户 区 改 造 支 出 书 面 说 明 材 料 (13) 参 与 开 采 海 上 油 气 资 源 的 纳 税 人,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提 供 海 上 油 气 生 产 设 施 弃 置 费 情 况 表 (14) 建 筑 企 业 总 机 构 在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和 汇 算 清 缴 时, 应 附 送 所 直 接 管 理 的 跨 地 区 经 营 项 目 部 就 地 预 缴 税 款 的 完 税 证 明 4. 实 行 汇 总 纳 税 办 法 的 居 民 企 业 应 报 送 :(1) 总 机 构 应 同 时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2015 年 版 )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各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总 机 构 应 当 汇 总 所 属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已 备 案 优 惠 事 项, 填 写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已 备 案 优 惠 事 项 清 单, 随 同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一 并 报 送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2) 分 支 机 构 应 报 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A 类,2015 年 版 ), 同 时 报 送 总 机 构 申 报 后 加 盖 有 税 务 机 关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2015 年 版 ) 复 印 件,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或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和 营 业 收 支 情 况 ) 和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存 在 税 前 资 产 损 失 扣 除 情 况 的, 应 报 送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A 类,2014 年 版 ) 附 表 A105090 及 A105091, 同 时 附 送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纳 税 资 料 分 支 机 构 享 受 所 得 减 免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促 进 就 业 以 及 购 置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抵 免 税 额 优 惠, 由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其 他 优 惠 事 项 由 总 机 构 统 一 备 案 5.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纳 税 申 报 的, 应 出 具 双 方 签 订 的 代 理 合 同, 并 附 送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包 括 纳 税 调 整 的 项 目 原 因 依 据 计 算 过 程 调 整 金 额 等 内 容 的 报 告 6.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对 企 业 纳 税 情 况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进 行 鉴 证 的, 可 附 送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鉴 证 报 告 7. 有 境 外 所 得 的 居 民 企 业 在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时, 还 应 附 报 以 下 与 境 外 所 得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1)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情 形 或 者 需 要 适 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 2 号, 以 下 简 称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第 八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居 民 企 业 填 报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信 息 报 告 表 (2) 纳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抵 免 范 围 的 外 国 企 业 或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按 照 中 国 会 计 制 度 编 报 的 年 度 独 立 财 务 报 表 (3) 依 照 税 收 规 定 可 在 其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额 的 纳 税 人, 应 提 供 申 报 抵 免 境 外 所 得 税 需 要 提 交 的 书 面 资 料 实 行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和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B 类,2015 年 版 ) 2.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纳 税 申 报 的, 应 出 具 双 方 签 订 的 代 理 合 同, 并 附 送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包 括 纳 税 调 整 的 项 目 原 因 依 据 计 算 过 程 调 整 金 额 等 内 容 的 报 告 3.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对 企 业 纳 税 情 况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进 行 鉴 证 的, 可 附 送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鉴 证 报 告 4. 居 民 企 业 在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时, 还 应 附 报 以 下 与 境 外 所 得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1)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45 条 情 形 或 者 需 要 适 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 2 号 ) 第 84 条 规 定 的 居 民 企 业 填 报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信 息 报 告 表 (2) 纳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24 条 规 定 抵 免 范 围 的 外 国 企 业 或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45 条 规 定 的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按 照 中 国 会 计 制 度 编 报 的 年 度 独 立 财 务 报 表 刺! 2015 年 汇 算 清 缴, 办 理 流 程 最 明 晰 2015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期 限 步 步 逼 近, 您 还 没 申 报? 马 上 查 看 以 下 申 报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吧! 一 汇 算 清 缴 的 范 围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 79 号 ) 的 规 定 : 在 本 市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 包 括 试 生 产 试 经 营 ), 或 在 纳 税 年 度 中 间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的 纳 税 人, 无 论 是 否 在 减 税 免 税 期 间, 也 无 论 盈 利 或 亏 损, 均 应 按 规 定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并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结 清 应 缴 应 退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实 行 核 定 定 额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不 进 行 汇 算 清 缴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57 号 ) 规 定,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包 括 预 缴 税 款 和 汇 算 清 缴 应 缴 应 退 税 款,50% 在 各 分 支 机 构 间 分 摊, 各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分 摊 税 款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或 退 库 因 此,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省 内 跨 市 的 总 机 构 在 穗 分 支 机 构 应 参 加 汇 算 清 缴 二 纳 税 人 办 理 税 收 优 惠 备 案 企 业 需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规 定 的 条 件 凡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应 当 按 规 定 向 税 务 机 关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有 关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减 免 备 案 资 料 和 税 前 扣 除 备 案 资 料, 企 业 可 登 录 广 州 国 税 网 站 或 广 州 国 税 微 信 的 办 税 指 南 栏 目 查 看 注 意 : 企 业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 含 一 次 性 扣 除 ) 政 策, 通 过 填 写 纳 税 申 报 表 相 关 栏 次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三 纳 税 人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的 注 意 事 项 ( 一 ) 纳 税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或 备 齐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资 料 的,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简 称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纳 税 申 报 ( 二 ) 纳 税 人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发 现 已 申 报 的 当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数 据 有 误 的, 可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重 新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 三 ) 纳 税 人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超 过 应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的, 可 以 按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退 税 或 抵 缴 下 一 年 度 应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四 ) 纳 税 人 应 当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有 关 规 定, 正 确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如 实 正 确 填 写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完 整 及 时 报 送 相 关 资 料, 并 对 纳 税 申 报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法 律 责 任 ( 五 ) 纳 税 人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进 行 汇 算 清 缴, 或 者 未 报 送 税 法 规 定 需 报 送 的 资 料,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将 按 照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喇! 2015 年 汇 算 清 缴, 视 频 学 习 最 易 懂 2015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宣 传 视 频 讲 解 赶 紧 点 击 观 看 吧 http://v.qq.com/boke/page/y/0/d/y01926akkld.html 想 要 了 解 更 多 培 训 预 告? 纳 税 人 培 训 班 信 息 小 编 来 支 招 : 请 登 录 : 广 州 国 税 官 方 网 站 (www.12366.gov.cn), 点 击 我 要 学 习, 即 可 查 询 培 训 班 信 息 关 注 各 区 国 税 局 微 信 号, 更 快 get 到 培 训 通 知 哦 更 多 汇 算 清 缴 政 策 : 易 广 州 国 税 微 信 申 报 及 绑 定 汇 算 清 缴 已 经 全 面 开 始 咯! 你 还 等 什 么? 税 收 优 惠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的 费 用 如 何 归 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有 变 化! 偷 骗 税 行 为 不 再 作 为 取 消 资 格 的 情 形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表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填 写 的 10 种 常 见 错 误 12366 热 点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缴 在 即, 税 收 优 惠 如 何 备 案?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表 全 面 修 改 了 3 张 申 报 表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表 修 改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税 收 优 惠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范 围 扩 大 了

税 收 优 惠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的 费 用 如 何 归 集 填 表 范 例 1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时 弥 补 亏 损,A 类 表 填 表 范 例 2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 扣 除 ) 明 细 表 填 表 范 例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申 报 表, 应 该 这 样 填 实 用 贴 5 月 1 日 后, 电 子 ( 网 络 ) 发 票 如 何 开 具?

快 捷 办 税 电 话 号 码 / 自 助 办 税 / 发 票 免 费 配 送 天 河 天 河 国 税 各 税 务 分 局 的 对 外 咨 询 电 话, 你 知 道 吗?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发 布 对 外 公 开 咨 询 电 话 的 通 知 尊 敬 的 纳 税 人 : 为 进 一 步 满 足 纳 税 人 的 咨 询 需 求, 现 发 布 我 局 各 税 务 分 局 的 对 外 公 开 咨 询 电 话 : 天 河 国 税 第 一 税 务 分 局 对 外 公 开 咨 询 电 话 :82309430 天 河 国 税 第 二 税 务 分 局 对 外 公 开 咨 询 电 话 :38480144 天 河 国 税 第 四 税 务 分 局 对 外 公 开 咨 询 电 话 :85683406 天 河 国 税 第 五 税 务 分 局 对 外 公 开 咨 询 电 话 :85683405 天 河 国 税 第 六 税 务 分 局 对 外 公 开 咨 询 电 话 :87791898 天 河 国 税 第 七 税 务 分 局 对 外 公 开 咨 询 电 话 :85596710 天 河 国 税 第 八 税 务 分 局 对 外 公 开 咨 询 电 话 :85683408 天 河 国 税 第 九 税 务 分 局 对 外 公 开 咨 询 电 话 :85683409 区 局 统 一 对 外 公 开 咨 询 电 话 :85522219 服 务 时 间 : 工 作 日 8:30-12:00 14:00-17:30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2016 年 5 月 5 日 由 于 来 电 咨 询 量 较 大, 您 还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其 他 途 径 进 行 咨 询 : 1I-TAX 智 能 平 台 咨 询 纳 税 人 只 要 在 广 州 国 税 官 方 微 信 广 州 天 河 国 税 官 方 微 信 广 州 国 税 网 站 通 过 语 音 文 字 发 起 涉 税 咨 询,I-TAX 智 能 平 台 智 能 客 户 小 娜 都 会 为 您 解 答 2 留 言 咨 询 您 可 以 通 过 广 州 国 税 网 站 纳 税 咨 询 版 块 或 者 网 上 办 税 大 厅 2 号 窗 口 的 服 务 区 税 务 咨 询 进 行 留 言 咨 询, 我 们 将 尽 快 答 复 您 的 问 题 3 自 行 查 询

您 可 以 通 过 广 州 国 税 官 方 微 信 广 州 国 税 网 站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专 题 栏 目 广 州 国 税 网 站 纳 税 人 学 堂 各 办 税 服 务 厅 和 分 局 的 营 改 增 宣 传 资 料 中 了 解 最 新 的 营 改 增 政 策 和 资 讯 直 属 直 属 话 你 知 不 用 双 11, 发 票 邮 政 配 送 也 包 邮 了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营 改 增 过 渡 期 发 票 网 上 申 领, 邮 政 配 送 的 通 告 为 保 障 营 改 增 初 期 发 票 领 用 工 作 平 稳 有 序, 在 过 渡 期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 内, 本 市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在 登 录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上 办 税 大 厅 领 用 发 票 时 选 用 邮 政 配 送 业 务 的, 经 税 务 机 关 系 统 接 收 后, 邮 政 部 门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免 费 将 发 票 配 送 到 纳 税 人 指 定 地 点 详 情 可 登 录 广 州 国 税 网 站 广 州 国 税 微 信 i-tax 智 能 自 助 系 统 咨 询 海 珠 # 便 捷 办 税 # 昌 龙 苑 自 助 办 税 厅, 你 去 体 验 过 吗? 最 近 因 营 改 增 的 推 行, 海 珠 国 税 广 州 大 道 南 大 本 营 的 办 税 大 厅 天 天 爆 棚 这 个 时 候, 大 家 不 要 忘 了 还 有 昌 龙 苑 自 助 办 税 厅, 听 说 那 里 办 税 也 很 方 便, 如 果 您 离 得 近 或 者 不 想 人 太 多, 昌 龙 苑 自 助 办 税 厅 是 您 不 错 的 办 税 选 择 哦! 下 面 重 新 隆 重 介 绍 一 下 1 功 能 分 区 咨 询 辅 导 区 资 料 取 阅 区 等 候 休 息 区 网 上 办 税 区 国 地 税 自 助 终 端 区,24 小 时 自 助 办 税 区 等 2 业 务 范 围

01 国 税 业 务 : 涉 税 事 项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及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发 票 领 购 发 票 认 证 税 控 IC 卡 报 税 ( 清 卡 ) 等 功 能 02 地 税 业 务 : 打 印 社 保 清 单 查 询 打 印 个 人 所 得 税 清 单 和 完 税 证 明 缴 纳 社 保 费 实 名 认 证 打 印 缴 款 凭 证 等 功 能 3 服 务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08:00-12:00 下 午 :14:00-17:30 4 办 税 地 址 海 珠 区 宝 岗 大 道 120 号 ( 一 楼 ) 公 交 : 宝 岗 大 道 北 (5 路 ; 53 路 ; 113 路 ; 121a 路 ; 121 路 ; 243 路 ; 244a 路 ; 244b 路 ; 244 路 ; 250 路 ; 270 路 ; 273 路 ; 527 路 ; 527 路 机 电 技 工 学 校 班 车 ; 530 路 ; b8 路 ; 高 峰 快 线 39 路 ; 高 峰 快 线 55 路 ; 夜 22 路 ; 夜 36 路 ; 夜 37 路 ; 夜 55 路 ; 夜 89 路 等 公 交 车 ) 地 铁 : 凤 凰 新 村 站 (B 出 口, 步 行 1.1 公 里 ) 黄 埔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调 整 工 作 时 间 的 通 知 根 据 黄 埔 区 委 办 区 政 府 办 关 于 统 一 全 区 工 作 时 间 的 通 知 精 神, 为 保 持 黄 埔 区 政 府 部 门 办 公 时 间 一 致 性, 方 便 辖 区 纳 税 人 办 理 涉 税 业 务, 从 2016 年 5 月 9 日 起, 我 局 对 外 办 公 办 税 服 务 时 间 调 整 为 工 作 日 8:30-12:00, 13:30-17:00, 同 时 停 止 中 午 不 间 断 办 税 服 务 敬 请 知 照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国 税 税 务 局 2016 年 5 月 6 日 营 改 增 12366 热 线 营 改 增 热 点 问 答 ( 第 一 期 ) 1 试 点 纳 税 人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发 生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应 税 行 为 并 已 开 具 地 税 发 票,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发 生 服 务 中 止 折 让 开 票 有 误 等, 且 不 符 合 发 票 作 废 条 件 的, 应 如 何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答 : 应 按 规 定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不 得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对 于 需 重 新 开 具 发 票 的, 应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2 建 筑 业 税 率 是 多 少? 答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 规 定, 建 筑 行 业 适 用 一 般 计 数 的 适 用 税 率 为 11%,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的 征 收 率 为 3% 3 请 问 物 业 管 理 收 取 的 停 车 费 按 多 少 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 规 定, 车 辆 停 放 服 务 适 用 一 般 计 数 的 适 用 税 率 为 11%,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的 征 收 率 为 5% 4 营 改 增 后, 一 般 纳 税 人 如 选 择 简 易 征 收 计 税 方 式,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是 否 可 以 抵 扣? 答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一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仅 指 专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 不

包 括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5 请 问 不 动 产 租 赁 企 业 提 供 跨 市 租 赁 服 务, 就 地 预 缴 的 税 款 纳 税 申 报 时 如 何 处 理? 答 :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出 租 不 动 产,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款, 可 以 在 当 期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减, 抵 减 不 完 的,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减 纳 税 人 以 预 缴 税 款 抵 减 应 纳 税 额, 应 以 完 税 凭 证 作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6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如 何 开 具 发 票? 答 :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由 国 税 委 托 地 税 代 征 代 开 发 票 7 营 改 增 后, 请 问 酒 店 业 什 么 时 候 在 国 税 申 报? 答 :1. 按 月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 一 般 纳 税 人 及 按 月 申 报 的 小 规 模 ) 在 2016 年 6 月 申 报 期 内,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税 款 所 属 期 为 5 月 的 增 值 税 ; 2. 按 季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在 2016 年 7 月 申 报 期 内,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税 款 所 属 期 为 5 6 月 份 的 增 值 税 8 新 纳 入 营 改 增 纳 税 人, 是 否 需 要 申 请 才 能 领 购 国 税 发 票? 答 : 已 在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办 理 票 种 核 定 手 续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无 需 重 新 办 理 票 种 核 定 手 续, 国 税 将 按 地 税 部 门 的 发 票 供 应 数 量 供 应 相 应 发 票 ; 未 在 地 税 部 门 办 理 票 种 核 定 手 续 或 有 其 他 发 票 月 供 应 量 的 需 求, 应 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按 正 常 程 序 办 理 票 种 核 定 手 续 后 才 可 领 购 发 票 9 营 改 增 后, 什 么 情 况 不 能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答 :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一 ) 向 消 费 者 个 人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二 )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规 定 的 应 税 行 为 10 地 税 发 票 5 月 1 日 后 能 否 继 续 使 用? 答 : 试 点 纳 税 人 已 领 取 的 地 税 机 关 监 制 的 相 关 发 票, 实 行 过 渡 期 管 理 过 渡 期 内, 纳 税 人 继 续 使 用 地 税 部 门 监 制 的 发 票 其 中,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监 制 的 通 用 类 发

票, 即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收 通 用 定 额 发 票 及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收 通 用 发 票 ( 电 子 ), 过 渡 期 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地 税 机 关 监 制 的 冠 名 发 票 过 渡 期 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止 猴 塞 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APP, 下 载 即 晓 新 政 策! 厉 害 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官 方 APP 正 式 上 线 日 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APP 正 式 上 线, 这 标 志 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官 方 网 站 平 台 步 入 智 能 化 移 动 化 的 时 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顺 应 互 联 网 + 大 势, 推 出 集 资 讯 服 务 和 互 动 为 一 体 的 移 动 客 户 端. 它 是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官 方 网 站 的 延 伸,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官 方 微 博 微 信 组 成 两 微 一 端, 构 成 官 网 的 两 翼, 全 方 位 服 务 纳 税 人.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APP 以 蓝 色 为 主 色 调, 简 洁 明 快, 采 取 人 性 化 设 计, 设 置 税 闻 政 策 服 务 和 咨 询 四 个 栏 目, 主 要 发 布 财 税 热 点 头 条 权 威 解 读 及 税 务 咨 询, 并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办 税 导 航 信 用 查 询 等 各 类 涉 税 服 务, 还 支 持 点 赞 收 藏 和 社 会 化 分 享 等 功 能. 纳 税 人 可 第 一 时 间 获 知 税 收 新 政 阅 读 最 新 税 闻, 随 时 随 地 查 询 税 务 信 息 咨 询 税 务 问 题. 用 户 可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官 方 网 站 上 扫 码 下 载, 或 者 通 过 AppStore 及 各 应 用 商 店 搜 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APP 下 载 ios 版 和 安 卓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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