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活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政 策 指 引 目 录 一 纳 税 人 和 扣 缴 义 务 人... 2 二 征 收 范 围... 2 三 税 率 和 征 收 率... 5 四 计 税 方 法... 6 五 销 售 额 的 确 定... 7 六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9 七 纳 税 地 点... 13 八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和 纳 税 期 限... 13 九 发 票 开 具... 14 十 税 收 优 惠... 15 注 释 : 本 指 引 根 据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36) 整 理, 如 有 不 一 致, 以 通 知 规 定 为 准 1
一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 人为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 是指企业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 社 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 方在境内 二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 (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 模纳税人 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生 活服务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征收范围 生活服务业的征收范围 依照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 销 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执行 一 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 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 2
服 务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1.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包 括 文 化 服 务 和 体 育 服 务 (1) 文 化 服 务, 是 指 为 满 足 社 会 公 众 文 化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包 括 : 文 艺 创 作 文 艺 表 演 文 化 比 赛, 图 书 馆 的 图 书 和 资 料 借 阅, 档 案 馆 的 档 案 管 理, 文 物 及 非 物 质 遗 产 保 护, 组 织 举 办 宗 教 活 动 科 技 活 动 文 化 活 动, 提 供 游 览 场 所 (2) 体 育 服 务, 是 指 组 织 举 办 体 育 比 赛 体 育 表 演 体 育 活 动, 以 及 提 供 体 育 训 练 体 育 指 导 体 育 管 理 的 业 务 活 动 2.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包 括 教 育 服 务 和 医 疗 服 务 (1) 教 育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非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教 育 辅 助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是 指 根 据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或 者 认 可 的 招 生 和 教 学 计 划 组 织 教 学, 并 颁 发 相 应 学 历 证 书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初 等 教 育 初 级 中 等 教 育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等 非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包 括 学 前 教 育 各 类 培 训 演 讲 讲 座 报 告 会 等 教 育 辅 助 服 务, 包 括 教 育 测 评 考 试 招 生 等 服 务 (2) 医 疗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医 学 检 查 诊 断 治 疗 康 复 预 防 保 健 接 生 计 划 生 育 防 疫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以 3
及 与 这 些 服 务 有 关 的 提 供 药 品 医 用 材 料 器 具 救 护 车 病 房 住 宿 和 伙 食 的 业 务 3.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包 括 旅 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1) 旅 游 服 务, 是 指 根 据 旅 游 者 的 要 求, 组 织 安 排 交 通 游 览 住 宿 餐 饮 购 物 文 娱 商 务 等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2) 娱 乐 服 务, 是 指 为 娱 乐 活 动 同 时 提 供 场 所 和 服 务 的 业 务 具 体 包 括 : 歌 厅 舞 厅 夜 总 会 酒 吧 台 球 高 尔 夫 球 保 龄 球 游 艺 ( 包 括 射 击 狩 猎 跑 马 游 戏 机 蹦 极 卡 丁 车 热 气 球 动 力 伞 射 箭 飞 镖 ) 4.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包 括 餐 饮 服 务 和 住 宿 服 务 (1) 餐 饮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同 时 提 供 饮 食 和 饮 食 场 所 的 方 式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饮 食 消 费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2) 住 宿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住 宿 场 所 及 配 套 服 务 等 的 活 动 包 括 宾 馆 旅 馆 旅 社 度 假 村 和 其 他 经 营 性 住 宿 场 所 提 供 的 住 宿 服 务 5.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是 指 主 要 为 满 足 居 民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市 容 市 政 管 理 家 政 婚 庆 养 老 殡 葬 照 料 和 护 理 救 助 救 济 美 容 美 发 按 摩 桑 拿 氧 吧 足 疗 沐 浴 洗 染 摄 影 扩 印 等 服 务 6.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4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是 指 除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和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之 外 的 生 活 服 务 ( 二 ) 现 代 服 务 税 目 中 部 分 涉 及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的 经 营 活 动 1.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税 目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包 括 认 证 服 务 鉴 证 服 务 和 咨 询 服 务 从 税 目 注 释 的 规 定 看,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不 仅 包 括 为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提 供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也 涉 及 为 居 民 生 活 提 供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如 健 康 咨 询 ) 2.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税 目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包 括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从 税 目 注 释 的 规 定 看,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涉 及 的 项 目 不 仅 包 括 为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服 务, 也 涉 及 为 居 民 生 活 提 供 服 务 ( 如 经 纪 代 理 税 目 中 的 房 地 产 中 介 职 业 中 介 和 婚 姻 中 介,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中 的 住 宅 保 安 等 ) 三 税 率 和 征 收 率 ( 一 ) 生 活 服 务 业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6% ( 二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3% ( 三 )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特 定 应 税 行 为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征 收 率 为 3% ( 四 ) 境 内 的 购 买 方 为 境 外 单 位 和 个 人 扣 缴 增 值 税 的, 按 照 适 用 税 率 扣 缴 增 值 税 ( 五 ) 试 点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5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未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的,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四 计 税 方 法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方 法, 包 括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和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 一 )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抵 扣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 应 纳 税 额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销 项 税 额 = 销 售 额 税 率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小 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不 足 抵 扣 时, 其 不 足 部 分 可 以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扣 ( 二 )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等 特 定 应 税 行 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但 一 经 选 择,36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 三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四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应 扣 缴 税 6
额 : 应 扣 缴 税 额 = 购 买 方 支 付 的 价 款 (1 + 税 率 ) 税 率 ( 五 )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和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中 的 销 售 额 均 为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纳 税 人 采 用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应 先 换 算 为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五 销 售 额 的 确 定 ( 一 ) 基 本 规 定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价 外 费 用, 是 指 价 外 收 取 的 各 种 性 质 的 收 费, 但 不 包 括 以 下 项 目 : 1. 代 为 收 取 并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2. 以 委 托 方 名 义 开 具 发 票 代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款 项 销 售 额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 二 ) 具 体 规 定 1.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并 代 为 支 付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2.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住 宿 费 餐 饮 费 交 通 费 签 证 费 门 票 费 和 支 付 给 其 他 接 团 旅 游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7
选 择 上 述 办 法 计 算 销 售 额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的 上 述 费 用,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试 点 纳 税 人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从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中 扣 除 的 价 款, 应 当 取 得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有 效 凭 证 否 则, 不 得 扣 除 ( 三 ) 视 同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的 处 理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 1.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2.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3.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四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或 者 偏 高 且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或 者 发 生 视 同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行 为 而 无 销 售 额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确 定 销 售 额 : 1. 按 照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销 售 同 类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2. 按 照 其 他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销 售 同 类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3. 按 照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确 定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的 公 式 为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成 本 (1+ 成 本 利 润 率 ) ( 五 ) 试 点 前 后 业 务 处 理 8
试 点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营 业 税 政 策 规 定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因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不 足 以 抵 减 允 许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截 至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尚 未 扣 除 的 部 分, 不 得 在 计 算 试 点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额 时 抵 减, 应 当 向 原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营 业 税 六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支 付 或 者 负 担 的 增 值 税 额 ( 一 )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1.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下 同 )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2.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3. 购 进 农 产 品,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农 产 品 买 价 和 13% 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进 项 税 额 = 买 价 扣 除 率 买 价,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农 产 品 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和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烟 叶 税 购 进 农 产 品, 按 照 农 产 品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核 定 扣 除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除 外 4. 从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进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自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完 税 凭 证 9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5.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并 在 会 计 制 度 上 按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其 进 项 税 额 应 自 取 得 之 日 起 分 2 年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一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60%, 于 取 得 扣 税 凭 证 的 当 期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第 二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40%, 于 取 得 扣 税 凭 证 的 当 月 起 第 13 个 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取 得 不 动 产, 包 括 以 直 接 购 买 接 受 捐 赠 接 受 投 资 入 股 自 建 以 及 抵 债 等 各 种 形 式 取 得 不 动 产, 不 包 括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融 资 租 入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在 施 工 现 场 修 建 的 临 时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适 用 上 述 分 2 年 抵 扣 的 规 定 上 述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应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 二 )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是 指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农 产 品 销 售 发 票 和 完 税 凭 证 纳 税 人 凭 完 税 凭 证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应 当 具 备 书 面 合 同 付 款 证 明 和 境 外 单 位 的 对 账 单 或 者 发 票 资 料 不 全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10
( 三 )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1.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仅 指 专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 不 包 括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纳 税 人 的 交 际 应 酬 消 费 属 于 个 人 消 费 2.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以 及 相 关 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非 正 常 损 失, 是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货 物 被 盗 丢 失 霉 烂 变 质, 以 及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造 成 货 物 或 者 不 动 产 被 依 法 没 收 销 毁 拆 除 的 情 形 3.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4.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该 不 动 产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5.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纳 税 人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修 缮 装 饰 不 动 产, 均 属 于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6. 购 进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贷 款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7.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纳 税 人, 兼 营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而 无 法 划 分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按 11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当 期 无 法 划 分 的 全 部 进 项 税 额 ( 当 期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 当 期 全 部 销 售 额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按 照 上 述 公 式 依 据 年 度 数 据 对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进 行 清 算 8.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不 动 产, 发 生 非 正 常 损 失, 或 者 改 变 用 途, 专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不 动 产 净 值 率 不 动 产 净 值 率 =( 不 动 产 净 值 不 动 产 原 值 ) 100%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小 于 或 等 于 该 不 动 产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应 于 该 不 动 产 改 变 用 途 的 当 期, 将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从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大 于 该 不 动 产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应 于 该 不 动 产 改 变 用 途 的 当 期, 将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从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并 从 该 不 动 产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与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差 额 9.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条 第 4 项 第 5 项 所 称 货 物, 是 指 构 成 不 动 产 实 体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包 括 建 筑 装 饰 材 料 和 给 排 水 采 暖 卫 生 通 风 照 明 通 讯 煤 气 消 防 中 央 空 调 电 梯 电 气 智 12
能 化 楼 宇 设 备 及 配 套 设 施 注 意 : 只 有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才 涉 及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 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也 不 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1.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或 者 不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2. 应 当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而 未 办 理 的 七 纳 税 地 点 ( 一 )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应 当 分 别 向 各 自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财 政 和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二 ) 非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应 税 行 为 发 生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未 申 报 纳 税 的, 由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补 征 税 款 ( 三 )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扣 缴 的 税 款 八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和 纳 税 期 限 ( 一 ) 基 本 规 定 1. 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服 务 并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13
当 天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是 指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服 务 过 程 中 或 者 完 成 后 收 到 款 项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是 指 书 面 合 同 确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未 确 定 付 款 日 期 的, 为 服 务 完 成 的 当 天 2. 单 位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生 视 同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行 为 或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体 无 偿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生 活 服 务 完 成 的 当 天 3.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的 当 天 ( 二 ) 纳 税 期 限 增 值 税 纳 税 期 限 分 别 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 月 或 1 个 季 度 纳 税 人 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九 发 票 开 具 ( 一 ) 一 般 规 定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应 当 向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购 买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分 别 注 明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1. 向 消 费 者 个 人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2.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规 定 的 应 税 行 为 14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购 买 方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 二 ) 行 业 规 定 1. 提 供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2.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选 择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住 宿 费 餐 饮 费 交 通 费 签 证 费 门 票 费 和 支 付 给 其 他 接 团 旅 游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的, 其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的 上 述 费 用,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十 税 收 优 惠 ( 一 ) 下 列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1.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提 供 的 保 育 和 教 育 服 务 2.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的 养 老 服 务 3. 残 疾 人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的 育 养 服 务 4. 婚 姻 介 绍 服 务 5. 殡 葬 服 务 6. 残 疾 人 员 本 人 为 社 会 提 供 的 服 务 7.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8.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服 务 9. 学 生 勤 工 俭 学 提 供 的 服 务 10. 农 业 机 耕 排 灌 病 虫 害 防 治 植 物 保 护 农 牧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家 禽 牲 畜 水 生 动 物 的 配 种 和 15
疾 病 防 治 11. 纪 念 馆 博 物 馆 文 化 馆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管 理 机 构 美 术 馆 展 览 馆 书 画 院 图 书 馆 在 自 己 的 场 所 提 供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取 得 的 第 一 道 门 票 收 入 12.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和 教 堂 举 办 文 化 宗 教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13.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科 普 单 位 的 门 票 收 入, 以 及 县 级 及 以 上 党 政 部 门 和 科 协 开 展 科 普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14. 政 府 举 办 的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中 等 和 初 等 学 校 ( 不 含 下 属 单 位 ), 举 办 进 修 班 培 训 班 取 得 的 全 部 归 该 学 校 所 有 的 收 入 15. 政 府 举 办 的 职 业 学 校 设 立 的 主 要 为 在 校 学 生 提 供 实 习 场 所 并 由 学 校 出 资 自 办 由 学 校 负 责 经 营 管 理 经 营 收 入 归 学 校 所 有 的 企 业, 从 事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注 释 中 现 代 服 务 ( 不 含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广 告 服 务 和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不 含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和 桑 拿 氧 吧 ) 业 务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16.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由 员 工 制 家 政 服 务 员 提 供 家 政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17. 福 利 彩 票 体 育 彩 票 的 发 行 收 入 18.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1) 为 安 置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而 新 开 办 的 企 业,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3 年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随 军 家 属 必 须 占 企 业 总 人 数 16
的 60%( 含 ) 以 上, 并 有 军 ( 含 ) 以 上 政 治 和 后 勤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2)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随 军 家 属, 自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事 项 之 日 起,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3 年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随 军 家 属 必 须 有 师 以 上 政 治 机 关 出 具 的 可 以 表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明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每 一 名 随 军 家 属 可 以 享 受 一 次 免 税 政 策 19.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1)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3 年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2) 为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而 新 开 办 的 企 业, 凡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占 企 业 总 人 数 60%( 含 ) 以 上 的,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3 年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享 受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的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必 须 持 有 师 以 上 部 队 颁 发 的 转 业 证 件 ( 二 ) 增 值 税 减 税 政 策 1.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对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在 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限 额 标 准 最 高 可 上 浮 20%,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限 额 标 准, 并 报 17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对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当 年 新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4000 元, 最 高 可 上 浮 50%,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执 行 期 限 为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纳 税 人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 享 受 满 3 年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 年 期 满 为 止 2. 失 业 人 员 就 业 对 持 就 业 创 业 证 (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毕 业 年 度 内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 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 前 取 得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附 着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证 ) 的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在 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限 额 标 准 最 高 可 上 浮 20%,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限 额 标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对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18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当 年 新 招 用 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失 业 半 年 以 上 且 持 就 业 创 业 证 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 前 取 得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 人 员,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4000 元, 最 高 可 上 浮 30%,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执 行 期 限 为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纳 税 人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 享 受 满 3 年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 年 期 满 为 止 ( 三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可 以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项 目 ( 四 )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减 税 项 目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免 税 减 税 项 目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不 得 免 税 减 税 ( 五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免 税 减 税 规 定 的, 可 以 放 弃 免 税 减 税 放 弃 免 税 减 税 后,36 个 月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免 税 减 税 上 述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除 已 规 定 期 限 的 项 目 外, 其 他 均 在 营 改 增 试 点 期 间 执 行 如 果 试 点 纳 税 人 在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已 经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享 受 了 营 业 税 税 收 优 惠, 在 剩 余 19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期 限 内, 按 照 本 规 定 享 受 有 关 增 值 税 优 惠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