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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广 东 省 2016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规 定 为 规 范 我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高 等 学 校 )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管 理, 保 障 高 校 选 拔 符 合 培 养 要 求 的 新 生, 维 护 公 平 公 正,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有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应 贯 彻 公 平 竞 争 公 正 选 拔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考 核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录 取 新 生 一 报 名 工 作 1. 高 考 报 名 工 作 按 关 于 做 好 广 东 省 2016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报 名 和 建 档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招 2016 20 号 ) 关 于 印 发 <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在 广 东 省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教 考 2013 7 号 )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在 广 东 省 参 加 高 考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教 考 2015 14 号 ) 执 行 各 地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要 严 格 进 行 高 考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按 照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做 好 综 合 治 理 高 考 移 民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6 2 号 )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完 善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及 其 他 非 户 籍 就 业 人 员 的 随 迁 子 女 在 我 省 参 加 升 学 考 试 政 策, 防 范 和 打 击 违 法 违 规 跨 省 ( 区 市 ) 获 取 高 考 资 格 的 高 考 移 民 行 为, 确 保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公 平 公 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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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订 诚 信 承 诺 书, 承 诺 本 人 所 填 写 内 容 所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客 观 真 实 准 确, 承 诺 参 加 招 生 考 试 时 遵 守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6. 考 生 纸 介 质 档 案 由 县 ( 市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或 市 招 生 办 公 室 统 一 管 理 被 录 取 考 生 凭 高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到 县 ( 市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或 市 招 生 办 公 室 领 取 档 案, 并 于 报 到 时 自 带 到 录 取 院 校 注 册 未 录 取 的 考 生 档 案 于 12 月 31 日 前 退 回 考 生 原 所 在 中 学 或 单 位 二 招 生 体 检 1. 报 考 高 等 学 校 ( 含 单 考 单 招 ) 的 所 有 考 生 均 须 参 加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如 实 填 写 本 人 的 既 往 病 史 2.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教 学 2003 3 号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学 生 入 学 身 体 检 查 取 消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10 2 号 )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入 学 和 就 业 体 检 项 目 维 护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携 带 者 入 学 和 就 业 权 利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0 12 号 ) 以 及 广 东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广 东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招 2016 4 号 ) 等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3.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由 各 市 招 生 办 公 室 会 同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体 检 医 院 负 责 采 集 校 对 考 生 体 检 信 息, 市 县 ( 市 3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支 持 录 入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由 体 检 医 院 和 当 地 招 生 办 公 室 共 同 负 责, 各 县 ( 市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需 对 体 检 数 据 进 行 校 验, 重 点 检 查 漏 检 漏 登 项 目, 以 及 异 常 数 据 的 校 验, 确 保 数 据 准 确 无 误 考 生 体 检 应 在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 含 ) 以 上 医 院 或 相 应 的 医 疗 单 位 进 行 主 检 医 师 应 由 作 风 正 派 责 任 心 强 且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 含 )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生 担 任 非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为 考 生 做 出 的 体 检 结 论 无 效 4. 对 各 体 检 医 院 体 检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以 中 山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体 检 结 果 作 为 最 终 裁 定 5. 报 考 军 事 公 安 类 院 校 ( 专 业 ) 的 考 生 体 检 工 作 按 教 育 部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公 安 部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6. 高 等 学 校 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可 根 据 本 校 的 办 学 条 件 和 专 业 培 养 要 求, 提 出 对 考 生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的 补 充 要 求 补 充 要 求 必 须 合 法 合 理, 有 详 细 的 说 明 和 解 释, 并 在 招 生 章 程 中 向 社 会 公 布 7. 体 检 医 生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开 展 工 作, 如 实 反 映 考 生 体 检 情 况, 严 禁 宽 检 漏 检 和 弄 虚 作 假, 对 弄 虚 作 假 者,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三 招 生 计 划 及 章 程 1. 高 等 学 校 要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等 教 育 招 生 计 划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教 发 2016 5 号 ) 精 神, 进 一 步 完 善 决 策 机 制,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合 理 安 排 生 源 计 划 要 按 照 省 4

教 育 厅 和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联 合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统 一 使 用 教 育 部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网 上 管 理 系 统 编 制 上 报 在 广 东 省 招 生 的 分 专 业 招 生 生 源 计 划 在 我 省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录 取 改 革 试 点 的 高 校 必 须 编 制 广 东 分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除 按 教 育 部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允 许 不 做 分 省 计 划 的 招 生 类 型 外, 各 高 校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均 须 经 教 育 部 汇 总 分 送, 未 经 教 育 部 分 送 和 我 省 公 布 的 计 划 一 律 不 得 安 排 招 生 2. 属 地 在 广 东 省 的 高 等 学 校 同 时 须 通 过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网 上 管 理 系 统 向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上 报 分 专 业 招 生 生 源 计 划 各 高 等 学 校 上 报 分 专 业 招 生 生 源 计 划 时, 必 须 注 明 专 业 收 费 标 准, 若 有 其 他 特 殊 要 求 的, 须 符 合 教 育 部 和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相 关 规 定, 并 同 时 上 报 高 等 学 校 编 制 分 专 业 和 生 源 计 划 时, 应 根 据 广 东 省 各 科 类 生 源 情 况 及 本 校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的 特 色 要 求, 合 理 确 定 各 科 类 专 业 计 划 省 内 各 高 等 学 校 要 坚 持 立 足 当 地 服 务 全 省 的 原 则, 按 照 全 省 一 盘 棋 的 要 求, 严 格 控 制 分 区 域 招 生 的 本 市 生 源 计 划 3. 招 生 章 程 是 高 等 学 校 对 社 会 做 出 的 全 面 准 确 规 范 的 招 生 承 诺, 是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行 为 规 范, 是 开 展 招 生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各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教 育 部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校 的 招 生 章 程 4. 招 生 章 程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高 等 学 校 全 称 校 址 ( 校 本 部 分 校 或 校 区 等 须 注 明 ) 办 学 层 次 ( 本 科 高 职 或 专 科 ) 办 学 类 型 5

和 办 学 性 质 (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民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独 立 学 院,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 联 系 电 话 网 址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的 学 校 名 称 及 证 书 种 类 帮 助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具 体 措 施 收 费 标 准 录 取 规 则 及 操 作 办 法 预 留 计 划 数 及 使 用 原 则 等 招 生 信 息, 特 别 是 专 业 对 考 生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的 补 充 要 求, 相 关 考 试 科 目 成 绩 或 加 试 要 求, 对 政 策 性 加 分 考 生 及 投 档 成 绩 相 同 考 生 的 录 取 规 则 进 档 考 生 的 专 业 安 排 办 法 等 应 阐 明 招 生 章 程 内 容 必 须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文 字 表 达 要 规 范 高 等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对 学 校 招 生 章 程 及 有 关 宣 传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高 校 制 定 的 保 送 生 本 科 自 主 招 生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运 动 训 练 武 术 与 民 族 传 统 体 育 专 业 艺 术 类 专 业 综 合 评 价 招 生 录 取 等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办 法 须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且 不 得 与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内 容 相 违 背 5. 高 等 学 校 的 招 生 章 程 须 经 省 教 育 厅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审 核 备 案 后, 上 传 教 育 部 阳 光 高 考 招 生 信 息 发 布 及 管 理 平 台,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招 生 章 程 一 经 公 布,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高 等 学 校 上 报 生 源 计 划 时, 须 将 公 布 招 生 章 程 的 网 址 上 传 至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网 上 管 理 系 统,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汇 总 后 在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中 公 布 6.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上 报 的 分 专 业 招 生 生 源 计 划, 分 文 科 艺 术 版 ( 含 音 乐 美 术 ), 理 科 体 育 版, 3+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版 三 册 分 别 汇 总 编 印 出 版 广 东 省 2016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向 社 会 公 布 6

7. 各 高 等 学 校 分 专 业 招 生 生 源 计 划, 一 经 公 布,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改 录 取 时,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按 招 生 章 程 规 定 的 录 取 规 则 及 操 作 办 法 录 取 新 生, 必 须 按 照 核 定 的 招 生 计 划 完 成 招 生 任 务 生 源 总 量 不 足 时,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安 排 征 集 志 愿 或 适 当 调 整 录 取 分 数 线 招 生 计 划 总 量 如 确 需 调 整, 高 等 学 校 应 提 前 报 省 教 育 厅 和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审 核,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8.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的 执 行 和 使 用, 必 须 严 格 使 用 原 则 严 格 使 用 程 序 严 格 使 用 责 任 严 禁 利 用 调 整 计 划 向 考 生 乱 收 费, 杜 绝 违 反 计 划 使 用 原 则 的 现 象 发 生 9. 录 取 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随 意 增 减 已 公 布 的 招 生 计 划, 因 生 源 不 平 衡 问 题 需 调 整 计 划 的, 高 等 学 校 应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并 负 责 处 理 因 调 整 不 当 而 造 成 的 遗 留 问 题 四 考 试 1.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实 行 全 省 统 一 考 试,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科 目 设 置 为 : 3+ 文 科 综 合 / 理 科 综 合 3 为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三 科, 其 中 数 学 分 为 文 科 数 学 和 理 科 数 学 ; 外 语 分 英 语 日 语 德 语 法 语 俄 语 西 班 牙 语 等 六 个 语 种, 由 考 生 任 选 其 中 一 种 文 科 综 合 包 括 思 想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三 个 科 目, 理 科 综 合 包 括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三 个 科 目 2.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科 目 按 照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专 业 分 为 文 科 类 ( 含 外 语 类, 下 同 ) 专 业 理 科 类 专 业 体 育 类 专 业 音 乐 类 专 业 和 美 术 类 专 业, 考 试 科 目 分 别 如 下 : 7

文 科 类 专 业 的 考 试 科 目 : 语 文 文 科 数 学 外 语 文 科 综 合 理 科 类 专 业 的 考 试 科 目 : 语 文 理 科 数 学 外 语 理 科 综 合 体 育 类 专 业 的 考 试 科 目 : 语 文 理 科 数 学 外 语 理 科 综 合 体 育 术 科 音 乐 类 专 业 的 考 试 科 目 : 语 文 文 科 数 学 外 语 文 科 综 合 音 乐 术 科, 或 语 文 理 科 数 学 外 语 理 科 综 合 音 乐 术 科 美 术 类 专 业 的 考 试 科 目 : 语 文 文 科 数 学 外 语 文 科 综 合 美 术 术 科, 或 语 文 理 科 数 学 外 语 理 科 综 合 美 术 术 科 3.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各 科 目 考 试 成 绩 以 原 始 分 形 式 呈 现,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的 满 分 值 各 为 150 分 ; 文 科 综 合 理 科 综 合 的 满 分 值 各 为 300 分 考 生 文 化 课 总 分 由 3+ 文 科 综 合 / 理 科 综 合 组 成, 满 分 为 750 分 体 育 术 科 音 乐 术 科 美 术 术 科 考 试 成 绩 以 原 始 分 形 式 呈 现, 体 育 术 科 音 乐 术 科 美 术 术 科 满 分 值 各 为 300 分 4.2016 年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继 续 实 行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基 础 上 的 统 一 考 试 制 度 2016 年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为 : 思 想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等 六 门 学 科 其 中, 参 加 高 考 文 科 类 文 化 课 考 试 考 生,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为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三 门 学 科 ; 参 加 高 考 理 科 类 文 化 课 考 试 考 生,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为 思 想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三 门 学 科 5.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各 科 目 的 卷 面 满 分 值 为 100 分, 成 绩 公 布 采 用 等 级 分, 各 科 公 布 成 绩 分 为 A B C D 四 个 等 级, 8

其 中 : 100 分 -85 分 为 A 级,84 分 -70 分 为 B 级,69 分 -50 分 为 C 级,49 分 -25 分 为 D 级,25 分 以 下 不 给 等 级 6. 普 通 高 考 英 语 科 考 试 分 别 进 行 笔 试 和 英 语 听 说 考 试 其 中, 英 语 听 说 考 试 实 行 计 算 机 辅 助 考 试, 考 试 时 间 约 30 分 钟, 试 卷 满 分 60 分 英 语 听 说 考 试 计 入 英 语 科 总 成 绩, 占 英 语 科 总 分 ( 满 分 150 分 ) 的 10% 7. 音 乐 教 育 美 术 教 育 专 业 和 高 职 ( 专 科 ) 音 乐 美 术 专 业 以 及 民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独 立 学 院 省 统 考 涉 及 的 音 乐 类 美 术 类 专 业, 须 使 用 省 统 考 音 乐 术 科 美 术 术 科 成 绩 省 统 考 涉 及 到 的 其 他 本 科 艺 术 院 校 ( 专 业 ) 可 直 接 使 用 省 术 科 统 考 成 绩, 经 批 准 也 可 在 省 统 考 合 格 基 础 上 由 院 校 另 行 单 独 组 织 考 试 高 校 艺 术 类 专 业 招 生 原 则 上 应 使 用 省 术 科 统 考 成 绩 作 为 录 取 的 专 业 成 绩 依 据 省 统 考 未 涉 及 到 的 专 业,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独 立 设 置 本 科 艺 术 院 校 和 专 业, 由 高 等 学 校 自 行 组 织 术 科 单 独 考 试 ; 其 他 高 等 学 校 须 经 教 育 部 或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批 准, 方 可 组 织 术 科 单 独 考 试 经 批 准 自 行 组 织 术 科 单 独 考 试 的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或 专 业 的 术 科 考 试 成 绩 只 适 用 于 本 校 或 本 专 业 8.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招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 实 行 3+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考 试 3 为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三 科,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为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的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全 国 英 语 等 级 证 书 或 广 东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组 织 考 试 并 颁 发 的 广 东 省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考 试 证 书 退 役 士 兵 内 地 西 藏 新 疆 中 职 班 有 意 愿 升 学 的 考 生 可 参 加 3+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考 试 9

9. 3+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考 试 的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等 科 目 成 绩 以 原 始 分 形 式 呈 现, 各 科 满 分 值 为 150 分, 参 加 3+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考 试 的 考 生 的 总 分 成 绩 由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三 科 考 试 成 绩 合 成 10.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的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 笔 试 ) 文 科 综 合 理 科 综 合 试 题 命 制 与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的 制 订,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我 省 英 语 ( 听 说 考 试 ) 和 体 育 美 术 音 乐 术 科 考 试 3+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考 试 的 试 题 命 制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的 制 定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负 责 11. 各 级 考 试 机 构 要 按 照 残 疾 人 参 加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 暂 行 ) 要 求, 为 残 疾 人 考 生 平 等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提 供 合 理 便 利 12.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实 行 计 算 机 网 上 辅 助 评 卷,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委 托 有 关 高 校 承 担 评 卷 任 务 承 担 评 卷 任 务 的 高 校 要 精 心 组 织, 加 强 管 理, 确 保 计 算 机 网 上 辅 助 评 卷 顺 利 进 行 各 高 等 学 校 普 通 中 学 应 按 要 求 选 派 业 务 水 平 高 责 任 心 强 作 风 正 派 能 胜 任 评 卷 工 作 的 优 秀 教 师 参 加 试 卷 评 判 工 作,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对 所 选 派 的 评 卷 教 师 实 现 科 学 管 理, 确 保 所 选 派 的 评 卷 教 师 严 格 执 行 评 卷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纪 律, 高 标 准 高 质 量 完 成 评 卷 工 作 任 务 13. 考 生 考 试 成 绩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负 责 统 计 合 成 并 公 布, 由 各 市 县 ( 市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考 生 也 可 通 过 电 话 和 互 联 网 查 询 本 人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对 考 试 成 绩 有 疑 问, 可 申 10

请 答 卷 复 查 答 卷 复 查 范 围 为 答 卷 扫 描 是 否 准 确, 答 卷 是 否 漏 评 错 评, 成 绩 统 计 合 成 是 否 有 误, 不 涉 及 评 卷 宽 严 14.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时 间 :6 月 7 8 日 五 考 风 考 纪 1. 考 风 考 纪 工 作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要 确 保 试 卷 安 全 保 密 万 无 一 失 和 实 现 消 灭 试 卷 雷 同 的 管 理 目 标 ; 要 严 肃 查 处 各 种 徇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防 止 制 止 请 人 代 考 和 利 用 通 讯 工 具 作 弊 及 群 体 性 违 纪 舞 弊 等 行 为 的 发 生 2. 严 格 执 行 教 育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加 强 防 范 和 打 击 非 法 利 用 无 线 电 设 备 在 国 家 教 育 统 一 考 试 中 作 弊 等 行 为 的 通 知 ( 教 学 2008 8 号 ) 和 广 东 省 全 国 教 育 统 一 考 试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 粤 教 考 2001 1 号 ), 维 护 考 试 的 良 好 秩 序, 确 保 考 试 安 全 顺 利 实 施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考 试 工 作 的 领 导, 完 善 普 通 高 考 各 部 门 联 动 的 工 作 体 系 和 有 效 的 管 理 制 度, 形 成 各 级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部 门 联 动 分 工 协 作 的 工 作 格 局, 努 力 营 造 安 全 公 平 诚 信 的 良 好 考 试 环 境 要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有 关 严 肃 考 风 考 纪 文 件,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严 格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加 强 考 风 考 纪 建 设,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真 正 落 到 实 处 要 加 强 巡 考 工 作, 考 试 期 间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将 派 出 巡 视 组 对 各 市 县 ( 市 区 ) 的 考 试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检 查 监 督, 各 市 县 ( 市 区 ) 也 要 派 出 巡 视 组 加 强 对 本 辖 区 高 考 工 作 的 巡 视 督 查 工 作 11

3. 各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要 做 好 监 考 员 的 挑 选 和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高 三 年 级 教 师 和 有 直 系 亲 属 参 加 当 年 高 考 的 人 员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不 得 参 加 监 考 工 作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考 试 工 作 要 加 强 监 考 员 队 伍 建 设, 认 真 抓 好 监 考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纪 律 教 育 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把 加 强 考 风 考 纪 建 设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主 考 和 监 考 员 要 建 立 和 健 全 严 格 的 监 管 和 奖 惩 机 制, 把 监 考 业 绩 考 核 与 职 务 晋 升 职 称 评 审 年 度 考 评 等 结 合 起 来 对 工 作 质 量 高 敢 于 制 止 和 处 理 违 纪 作 弊 考 生 的 监 考 员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并 给 予 奖 励 ; 对 不 负 责 任 放 松 考 场 纪 律 的 主 考 监 考 员 坚 决 予 以 撤 换, 并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试 卷 雷 同 严 重 考 试 管 理 松 懈 违 纪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的 考 点, 取 消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标 准 化 考 点 的 资 格 4. 各 县 ( 市 区 ) 招 生 委 员 会 要 在 考 试 前 对 考 生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考 风 考 纪 教 育, 有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中 学 在 考 前 应 召 开 考 生 教 育 动 员 大 会, 对 考 生 进 行 广 泛 深 入 的 诚 信 考 试 教 育 和 违 纪 舞 弊 处 罚 警 示 教 育 ; 要 运 用 各 种 宣 传 媒 体, 通 过 正 反 两 个 方 面 的 典 型 事 例, 弘 扬 正 气, 打 击 邪 气, 营 造 遵 纪 守 法 光 荣, 违 纪 舞 弊 可 耻 的 良 好 氛 围 ;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禁 止 考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携 带 手 机 无 线 电 收 发 装 置 等 通 讯 工 具 进 入 考 场 ; 要 积 极 协 调 公 安 无 线 电 管 理 部 门 联 合 防 范 和 打 击 有 组 织 的 团 伙 舞 弊 代 考 或 替 考 利 用 无 线 电 收 发 装 置 等 通 讯 手 段 作 弊 的 行 为 ; 省 市 县 ( 市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均 要 设 立 并 公 布 考 试 违 纪 舞 弊 举 报 电 话, 各 考 点 要 设 立 举 报 信 箱,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12

5. 监 考 员 要 严 格 按 照 广 东 省 全 国 教 育 统 一 考 试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及 有 关 考 务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如 实 反 映 考 生 考 试 情 况 考 试 期 间, 如 发 现 考 生 违 纪 作 弊, 监 考 员 要 严 肃 提 出 警 告, 如 实 登 记, 并 由 两 名 监 考 员 和 主 考 签 名 考 试 结 束 后, 对 违 纪 作 弊 考 生 由 市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上 报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根 据 市 招 生 办 公 室 的 处 理 决 定 进 行 成 绩 处 理 评 卷 期 间 发 现 答 卷 雷 同 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经 评 卷 教 师 评 卷 领 导 小 组 认 定 后, 将 违 纪 作 弊 考 生 上 报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统 一 通 报 违 纪 作 弊 考 生 的 处 理 结 果, 市 级 考 试 机 构 负 责 将 处 理 结 果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6. 各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和 各 考 点 要 把 试 题 保 密 工 作 作 为 普 通 高 考 的 头 等 大 事 来 抓, 切 实 做 好 试 卷 保 密 工 作 要 明 确 试 卷 答 卷 安 全 保 密 责 任 人, 落 实 责 任 制 要 选 派 业 务 熟 悉 责 任 心 强 的 党 员 干 部 参 与 保 密 工 作, 切 实 加 强 试 题 印 刷 运 送 存 放 与 保 管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管 理, 保 证 试 卷 答 卷 的 绝 对 安 全 有 直 系 亲 属 及 利 益 关 系 人 参 加 当 年 高 考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与 当 年 试 题 的 印 刷 运 送 保 管 保 密 等 工 作 7. 各 市 县 ( 市 区 )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和 各 考 点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标 准 化 考 点 的 建 设, 按 照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标 准 化 考 点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和 广 东 省 全 国 教 育 统 一 考 试 定 点 考 场 设 置 标 准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考 点 的 硬 件 和 软 件 建 设, 按 统 一 标 准 建 立 电 子 监 控 系 统 身 份 识 别 系 统 无 线 电 13

作 弊 防 控 系 统, 实 现 考 试 管 理 现 代 化 我 省 各 考 点 各 试 室 都 须 配 置 金 属 探 测 仪, 进 一 步 防 范 和 打 击 利 用 无 线 电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考 试 作 弊 的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8. 建 立 考 生 考 试 诚 信 档 案, 考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情 况 将 录 入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供 高 校 录 取 参 考 9. 各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和 各 考 点 要 强 化 依 法 治 考 依 法 治 招 的 意 识, 切 实 落 实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制 重 大 问 题 报 告 制 招 生 过 程 督 查 制 违 纪 舞 弊 通 报 制 和 评 估 制 度 对 考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或 社 会 其 他 人 员 在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和 学 校 的 单 考 单 招 考 试 ( 含 音 乐 类 美 术 类 体 育 类 术 科 考 试 以 及 高 职 自 主 招 生 考 试 )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法 以 及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执 行 六 填 报 志 愿 1.2016 年 我 省 在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的 第 一 批 本 科 第 二 批 本 科 院 校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录 取 的 第 一 批 本 科 第 二 批 本 科 均 设 置 第 一 第 二 两 个 院 校 志 愿 组 第 一 院 校 组 志 愿 设 A B C D E F G 七 个 顺 序 排 列 的 院 校 志 愿, 每 所 院 校 设 六 个 专 业 志 愿 和 一 个 专 业 服 从 选 项 第 二 院 校 组 志 愿 设 A B C D 四 个 顺 序 排 列 的 院 校 志 愿, 每 所 院 校 设 六 个 专 业 志 愿 和 一 个 专 业 服 从 选 项 2. 参 加 提 前 批 录 取 的 本 专 科 院 校 ( 含 文 科 理 科 ) 订 单 14

定 向 培 养 农 村 卫 生 人 才 的 各 层 次 招 生 院 校 及 第 三 批 专 科 院 校 ( 含 A 类 B 类 ) 3+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暂 不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3. 音 乐 类 美 术 类 体 育 类 院 校 ( 专 业 ) 录 取 暂 不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仍 实 行 传 统 志 愿 模 式 录 取 录 取 批 次 与 本 批 次 ( 本 校 )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专 业 同 批 次 进 行 音 乐 类 美 术 类 考 生 报 考 同 一 批 次 院 校 时, 可 单 独 选 择 填 报 艺 术 院 校 ( 专 业 ) 志 愿 或 普 通 文 理 类 院 校 ( 专 业 ) 志 愿, 不 能 在 同 一 批 次 内 既 报 艺 术 类 院 校 ( 专 业 ) 志 愿 又 报 文 理 类 院 校 ( 专 业 ) 志 愿 其 中, 报 考 第 一 批 艺 术 类 院 校 ( 专 业 ) 志 愿 的 考 生 不 得 兼 报 提 前 批 所 有 批 次 本 科 文 理 类 院 校 ( 专 业 ) 志 愿 艺 术 类 考 生 在 同 一 批 次 同 一 所 院 校 不 得 同 时 兼 报 音 乐 类 和 美 术 类 校 考 专 业, 只 能 单 独 填 报 音 乐 类 或 美 术 类 校 考 的 专 业 志 愿 填 报 艺 术 类 省 级 统 考 本 科 专 业 以 及 填 报 在 省 级 统 考 合 格 基 础 上 组 织 校 考 的 本 科 专 业, 考 生 省 级 统 考 术 科 成 绩 必 须 达 到 相 应 类 别 的 术 科 资 格 线 体 育 类 考 生 报 考 同 一 批 次 院 校 时, 可 单 独 选 择 填 报 体 育 类 院 校 ( 专 业 ) 志 愿 或 普 通 理 科 类 院 校 ( 专 业 ) 志 愿, 不 能 在 同 一 批 次 内 既 报 体 育 类 院 校 ( 专 业 ) 志 愿 又 报 理 科 类 院 校 ( 专 业 ) 志 愿 4. 符 合 广 东 省 民 族 宗 教 委 广 东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收 广 东 省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民 宗 发 2015 10 号 ) 有 关 规 定 的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的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报 考 只 招 收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的 本 科 专 业 时, 必 须 在 本 科 相 应 批 次 的 少 数 民 族 栏 目 中 填 报 有 关 院 校 及 专 业 报 考 招 收 少 数 民 族 本 科 预 科 班 的 院 校 时, 必 须 在 各 类 预 科 班 栏 15

目 中, 根 据 本 人 的 成 绩 与 公 布 的 各 批 次 本 科 院 校 预 科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填 报 相 关 的 院 校 及 预 科 专 业 考 生 在 各 批 次 本 科 院 校 预 科 班 中 只 能 填 报 一 个 批 次 一 所 院 校 5. 各 类 预 科 班 栏 目 中 可 填 报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三 侨 一 台 预 科 班 边 防 军 人 子 女 预 科 班, 符 合 多 项 资 格 的 考 生 只 能 填 报 其 中 一 类 一 所 院 校 6. 退 役 士 兵 内 地 西 藏 新 疆 中 职 班 考 生 在 志 愿 表 的 3+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相 关 栏 中 填 报 志 愿 7.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采 取 网 上 填 报 的 方 式 考 生 应 在 认 真 阅 读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章 程 和 我 省 招 生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后, 按 照 规 定 和 要 求 选 择 报 考 学 校 及 专 业 考 生 所 填 志 愿 信 息 网 上 确 认 后, 应 到 当 地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打 印 志 愿 表, 考 生 当 场 签 字 考 生 本 人 对 不 按 时 签 字 和 由 他 人 代 为 签 字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负 责 志 愿 信 息 一 经 网 上 确 认, 任 何 人 不 得 更 改 8.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时, 须 根 据 本 人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情 况, 按 规 定 填 报 相 应 层 次 高 等 学 校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未 能 达 到 相 应 层 次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要 求 的, 其 填 报 的 对 应 学 校 志 愿 无 效 报 考 第 一 批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本 科 院 校 时, 其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成 绩 均 须 达 到 C 级 及 其 以 上 等 级 ; 报 考 第 二 批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本 科 院 校, 其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均 须 获 得 等 级 成 绩, 且 至 少 须 有 两 门 学 科 成 绩 达 到 C 级 及 其 以 上 ; 报 考 第 三 批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专 科 院 校 ( 含 A 类 B 类 ), 其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16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均 须 获 得 等 级 成 绩, 且 至 少 须 有 一 门 成 绩 达 到 C 级 及 其 以 上 等 级 报 考 音 乐 类 美 术 类 考 生, 参 加 文 科 类 文 化 课 考 试 的,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学 科 须 为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三 门, 且 至 少 须 有 两 门 学 科 成 绩 达 到 D 级 及 其 以 上 等 级 ; 参 加 理 科 类 文 化 课 考 试 的,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须 为 思 想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三 门, 且 至 少 须 有 两 门 学 科 成 绩 达 到 D 级 及 其 以 上 等 级 报 考 体 育 类 考 生,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为 思 想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三 门, 且 至 少 须 有 两 门 学 科 成 绩 达 到 D 级 及 其 以 上 等 级 9. 地 方 专 项 计 划 实 行 单 设 批 次 单 独 志 愿 单 独 划 线 的 录 取 办 法 各 实 施 区 域 的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招 生 办 公 室 中 学 要 做 好 宣 传 解 释 发 动 工 作, 动 员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积 极 填 报, 要 严 格 做 好 资 格 审 核 工 作, 严 防 造 假 杜 绝 造 假 相 关 高 校 要 认 真 做 好 计 划 编 制 和 录 取 工 作, 确 保 完 成 专 项 计 划 招 生 任 务 10. 订 单 定 向 培 养 农 村 卫 生 人 才 计 划 实 行 单 独 志 愿 单 独 划 线, 在 定 点 院 校 所 在 批 次 录 取 结 束 后 按 专 业 志 愿 投 档 的 录 取 办 法 有 志 从 事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且 高 考 成 绩 分 别 达 到 省 招 委 会 划 定 的 本 专 科 定 向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的 考 生, 可 在 相 应 批 次 的 农 村 卫 生 定 向 栏 目 中 填 报 相 应 院 校 志 愿 被 录 取 考 生 须 按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订 单 定 向 培 养 农 村 卫 生 人 才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卫 2014 21 号 ) 要 求, 与 相 关 市 ( 县 区 ) 签 订 培 养 协 议 17

11. 退 役 士 兵 内 地 西 藏 新 疆 中 职 班 参 加 3+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考 试, 单 列 招 生 计 划 单 独 志 愿 单 独 划 线, 统 一 录 取 12. 报 考 普 通 高 校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运 动 训 练 武 术 与 民 族 传 统 体 育 专 业 考 生, 其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要 求 为 : 文 科 类 考 生 必 须 参 加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三 门 学 科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且 至 少 两 门 学 科 成 绩 均 达 到 D 级 及 其 以 上 等 级 ; 理 科 类 考 生 必 须 参 加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三 门 学 科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且 至 少 两 门 学 科 成 绩 均 达 到 D 级 及 其 以 上 等 级 报 考 高 职 自 主 招 生 的 考 生, 其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最 低 要 求 为 : 报 考 文 理 科 专 业 的, 相 应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均 须 获 得 等 级 成 绩 且 至 少 须 有 一 门 达 到 C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报 考 体 育 艺 术 类 专 业 的, 均 须 参 加 相 应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的 考 试 且 至 少 须 有 两 门 成 绩 达 到 D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13. 当 批 次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后,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录 取 情 况 公 布 招 生 计 划 缺 额 较 大 的 高 等 学 校 ( 专 业 ) 的 计 划 缺 额 情 况 及 补 填 志 愿 要 求, 让 未 被 录 取 的 考 生 补 填 志 愿, 组 织 相 关 高 等 学 校 进 行 征 集 志 愿 录 取 14. 高 等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考 生 志 愿 进 行 录 取, 保 障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凡 是 志 愿 填 报 不 合 理 的 考 生, 应 承 担 落 选 的 责 任 ; 凡 按 志 愿 被 录 取 的 考 生, 不 得 更 改 录 取 的 高 等 学 校 ; 凡 录 取 后 不 报 到 的 考 生, 视 为 放 弃 当 年 录 取 资 格 15. 符 合 相 关 本 科 自 主 招 生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综 合 评 价 录 取 试 点 以 及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录 取 资 格 的 考 生, 应 在 志 愿 表 的 自 主 招 生 的 相 关 栏 目 中 填 报 一 所 相 应 高 校 志 愿 没 在 该 18

栏 目 中 填 报 对 应 高 校 志 愿 的 考 生, 不 能 按 本 科 自 主 招 生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综 合 评 价 录 取 试 点 以 及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等 招 生 类 型 录 取 16. 报 考 军 队 武 警 公 安 司 法 院 校 以 及 国 防 生 的 考 生 需 按 相 关 要 求 参 加 政 审 面 试 体 检, 并 在 提 前 批 填 报 志 愿 17. 各 批 次 各 科 类 高 考 志 愿 设 置 及 填 报 要 求 另 文 通 知 七 录 取 1. 广 东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全 国 各 类 高 等 学 校 在 广 东 省 招 生 的 录 取 工 作 录 取 工 作 通 过 计 算 机 录 取 专 用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录 取 2.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实 行 学 校 负 责, 招 办 监 督 的 录 取 管 理 体 制, 即 在 政 治 思 想 品 德 考 核 和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检 查 合 格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符 合 同 批 录 取 资 格 高 考 成 绩 达 到 同 批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的 考 生 中,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按 投 档 原 则, 以 一 定 比 例 提 供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给 高 等 学 校, 由 高 等 学 校 决 定 考 生 录 取 与 否 及 所 录 取 的 专 业, 高 等 学 校 负 责 对 已 投 档 但 未 被 录 取 考 生 进 行 解 释 以 及 处 理 其 他 遗 留 问 题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对 高 等 学 校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对 高 等 学 校 提 交 的 录 取 和 退 档 名 单 进 行 核 准 备 案, 对 高 等 学 校 不 合 理 录 取 或 退 档 提 出 复 议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认 真 对 待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提 出 的 复 议, 对 不 合 理 落 选 的 考 生, 高 等 学 校 应 予 纠 正, 如 不 纠 正, 考 生 提 出 质 疑 或 上 诉,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进 行 解 释 和 妥 善 处 理 对 群 众 来 19

信 来 访, 高 等 学 校 应 认 真 及 时 接 待 处 理 3. 录 取 期 间,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设 立 录 取 监 察 组 录 取 监 察 组 要 加 强 对 录 取 工 作 的 监 察, 加 强 反 腐 防 腐 教 育, 加 强 录 取 纪 律 的 监 督, 维 护 录 取 期 间 的 正 常 秩 序, 保 证 录 取 工 作 的 公 平 公 正 4.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实 行 计 算 机 远 程 网 上 录 取, 各 高 等 学 校 须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加 强 计 算 机 设 备 校 园 网 络 及 通 讯 线 路 建 设, 保 障 网 络 畅 通, 做 好 计 算 机 与 网 络 防 病 毒 工 作, 确 保 招 生 录 取 系 统 安 全 可 靠 运 行 各 高 等 学 校 需 指 定 一 位 熟 悉 招 生 业 务 工 作 的 同 志, 负 责 本 校 与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的 联 络 工 作, 录 取 期 间 须 保 证 通 讯 畅 通 5. 高 等 学 校 分 五 批 次 进 行 录 取, 包 括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本 科 第 二 批 本 科 第 三 批 专 科 A 类 第 三 批 专 科 B 类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院 校 ( 专 业 ) 的 录 取 与 文 科 类 理 工 类 院 校 ( 专 业 ) 录 取 同 批 次 进 行, 艺 术 类 在 同 批 次 中 先 于 文 理 科 投 档 具 体 批 次 如 下 : (1) 提 前 批 : 需 军 检 面 试 政 审 的 本 专 科 院 校 的 军 事 公 安 国 防 生 司 法 类 普 通 专 业 及 对 身 体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飞 行 技 术 专 业,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的 师 范 专 业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的 农 林 畜 医 专 业, 以 及 其 他 经 批 准 同 意 在 提 前 批 录 取 的 院 校 ( 专 业 ) 其 中 提 前 一 本 和 提 前 二 本 院 校 ( 专 业 ) 在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一 本 之 前 录 取 ; 提 前 批 专 科 层 次 的 院 校 ( 专 业 ) 在 第 二 批 本 科 录 取 结 束 第 三 批 专 科 A 类 录 取 开 始 前 录 取 (2) 自 主 招 生 ( 含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综 合 评 价 录 取 试 点 ) 的 院 校 在 提 前 第 二 批 之 后 投 档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 统 考 ) 及 高 水 平 艺 20

术 团 的 录 取 与 院 校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所 在 批 次 同 期 进 行 (3) 地 方 专 项 计 划 在 第 一 批 本 科 录 取 开 始 前 进 行,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投 放 与 自 主 招 生 同 步 进 行 (4) 第 一 批 本 科 : 211 工 程 院 校 和 其 他 重 点 本 科 院 校, 以 及 经 我 省 批 准 参 加 第 一 批 录 取 的 院 校 ( 或 专 业 ) (5) 第 二 批 本 科 : 一 般 本 科 院 校 和 经 批 准 的 其 他 院 校, 以 及 独 立 学 院 民 办 本 科 院 校 (6) 第 三 批 专 科 A 类 : 中 央 部 属 省 属 本 科 高 校 专 科 专 业 广 东 所 辖 市 属 本 科 高 校 面 向 全 省 招 生 的 专 科 专 业 省 属 专 科 院 校 ( 含 外 省 国 家 示 范 性 高 职 院 校 或 国 家 骨 干 高 职 院 校 ) 广 东 所 辖 市 属 高 职 院 校 的 师 范 类 专 科 专 业, 及 面 向 全 省 招 生 的 市 属 高 职 院 校 ( 经 学 校 申 请,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同 意 ) (7) 第 三 批 专 科 B 类 : 独 立 学 院 专 科 专 业 广 东 所 辖 市 属 专 科 高 校 ( 含 市 属 本 专 科 院 校 面 向 本 市 招 生 的 专 科 专 业 ) 省 外 高 职 院 校 省 内 外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8) 订 单 定 向 培 养 农 村 卫 生 人 才 计 划 按 基 层 需 求 分 县 ( 区 ) 设 置 院 校 专 业 计 划, 在 定 点 院 校 所 在 招 生 批 次 录 取 结 束 后 按 专 业 志 愿 优 先 的 投 档 办 法 进 行 投 档, 按 专 业 志 愿 顺 序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逐 一 检 索, 一 次 性 投 档 对 有 缺 额 的 院 校 专 业, 从 有 专 业 服 从 的 考 生 中 调 剂 录 取 (9) 只 招 收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的 本 科 专 业 少 数 民 族 本 科 预 科 班, 以 及 三 侨 一 台 预 科 班 边 防 军 人 子 女 预 科 班 等, 均 在 院 校 本 科 相 应 批 次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结 束 后 进 行 投 档 21

(10)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招 收 3+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考 生 ( 含 退 役 士 兵 考 生 ) 的 录 取 工 作 在 第 三 批 A 类 专 科 院 校 录 取 前 进 行, 其 中 退 役 士 兵 内 地 西 藏 新 疆 中 职 班 报 考 高 职 院 校 实 行 单 独 投 档, 择 优 录 取 6. 录 取 分 数 线 的 确 定 : (1)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依 据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体 育 类 音 乐 类 美 术 类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和 考 生 成 绩 情 况, 分 别 以 文 化 课 统 考 总 分 按 一 定 比 例 划 定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专 业 各 批 次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 以 文 化 课 统 考 总 分 和 术 科 分 数, 按 一 定 比 例 划 定 体 育 类 专 业 各 批 次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 以 艺 术 类 考 生 文 化 课 统 考 总 分 和 术 科 分 数, 按 一 定 比 例 划 定 音 乐 类 美 术 类 专 业 各 批 次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2) 高 等 学 校 可 根 据 办 学 水 平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以 及 生 源 情 况, 在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划 定 的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的 相 关 规 定, 可 自 主 制 定 本 校 具 体 的 录 取 规 则, 并 在 招 生 章 程 中 向 社 会 公 布 (3) 按 照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部 分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15 11 号 ) 的 要 求,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录 取 考 生 高 考 文 化 成 绩 最 低 要 求 一 般 不 低 于 高 校 在 本 科 第 一 批 次 最 终 模 拟 投 档 线 下 20 分, 对 于 少 数 艺 术 团 测 试 成 绩 特 别 突 出 的 考 生, 高 校 可 适 度 降 低 文 化 成 绩 录 取 要 求, 但 不 得 低 于 本 科 第 一 批 次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参 照 往 年 录 取 分 数 情 况, 单 独 划 定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等 特 殊 类 招 生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 对 少 数 体 育 专 项 22

测 试 特 别 优 秀 的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考 生, 录 取 分 数 线 不 低 于 单 独 划 定 的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的 65% (4) 对 于 可 授 予 艺 术 学 学 士 学 位 的 艺 术 教 育 服 装 设 计 与 工 程 风 景 园 林 文 化 产 业 管 理 等 4 个 非 艺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高 校 若 对 考 生 有 艺 术 专 业 基 础 要 求, 须 在 招 生 章 程 中 明 确 告 知 考 生 应 参 加 的 专 业 考 试 科 类 及 录 取 要 求 将 上 述 专 业 归 在 艺 术 类 招 生 的 高 校 须 在 广 东 省 术 科 考 试 管 理 系 统 上 报 术 科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高 考 文 化 成 绩 要 求 不 得 低 于 本 校 非 艺 术 类 专 业 所 在 批 次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其 中 允 许 开 展 艺 术 类 专 业 单 独 考 试 招 生 的 高 校, 不 得 低 于 普 通 本 科 第 二 批 次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5) 普 通 高 校 少 数 民 族 班 预 科 班 以 及 边 防 军 人 子 女 预 科 班,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单 独 划 线 7.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各 批 次 投 档 原 则 比 例 及 顺 序 按 照 广 东 省 2016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及 录 取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的 学 校, 须 根 据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预 投 档 的 生 源 情 况, 按 规 定 向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反 馈 是 否 增 加 招 生 计 划 及 调 整 投 档 比 例 未 按 时 反 馈 投 档 比 例 的,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按 招 生 计 划 数 1:1 比 例 投 档 8. 填 报 平 行 志 愿 的 考 生, 按 投 档 原 则 未 能 在 第 一 院 校 志 愿 组 投 档, 或 投 档 第 一 院 校 志 愿 组 相 应 院 校 而 被 退 档 的, 不 再 投 档 第 一 院 校 志 愿 组 其 他 院 校 志 愿, 但 可 参 加 相 应 批 次 第 二 院 校 志 愿 组 的 排 序 投 档 未 能 在 第 二 院 校 志 愿 组 投 档, 或 投 档 第 二 院 校 志 愿 组 相 应 院 校 而 被 退 档 的, 不 再 投 档 第 二 院 校 志 愿 组 其 他 院 校 志 23

愿, 但 可 参 加 征 集 志 愿 录 取, 或 参 加 下 一 批 次 排 序 投 档 9. 非 平 行 志 愿 批 次 的 投 档 原 则 比 例 及 顺 序 : (1) 总 投 档 原 则 :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在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按 考 生 志 愿 顺 序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投 档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各 院 校 的 招 生 计 划 总 量 适 当 控 制 各 院 校 投 档 比 例 (2)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专 业 的 投 档 原 则 及 比 例 :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招 生 计 划, 在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按 总 分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以 1:1 至 1:1.2 的 比 例 投 档, 由 高 等 学 校 择 优 录 取 (3) 文 科 类 理 科 类 专 业 投 档 顺 序 : 第 一 次 投 档, 在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投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在 第 一 次 投 档 录 取 结 束 后, 根 据 院 校 剩 余 招 生 计 划 情 况, 按 补 投 第 一 志 愿, 及 第 二 志 愿 第 三 志 愿 顺 序 进 行 第 二 次 投 档, 按 1:1 比 例 一 次 性 提 供 考 生 档 案 给 高 校 择 优 录 取 第 二 次 投 档 录 取 结 束 后, 对 第 三 批 专 科 B 类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院 校 适 当 调 整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按 志 愿 顺 序 一 次 性 进 行 补 档, 补 档 后 再 根 据 调 整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的 录 取 情 况, 安 排 征 集 志 愿 ; 其 余 批 次 各 类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院 校 不 调 整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补 档, 先 向 社 会 公 布 未 完 成 的 招 生 计 划, 安 排 征 集 志 愿 (4) 体 育 类 音 乐 类 美 术 类 统 考 专 业 的 投 档 原 则 及 比 例 :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体 育 类 音 乐 类 美 术 类 招 生 计 划, 在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以 一 定 比 例 按 文 化 分 总 分 或 术 科 分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投 档 术 科 统 考 的 院 校 和 专 业,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在 文 化 总 分 和 术 24

科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根 据 考 生 志 愿, 首 先 在 文 化 总 分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按 考 生 术 科 分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投 60% 的 考 生 档 案 ; 其 次, 在 术 科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按 文 化 总 分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投 40% 的 考 生 档 案, 由 院 校 择 优 录 取 投 档 比 例 为 1:1 至 1:1.2, 院 校 招 生 计 划 按 考 生 第 一 志 愿 已 投 满 的, 不 再 投 后 续 志 愿 在 第 一 次 投 档 录 取 结 束 后, 对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院 校, 按 补 投 第 一 志 愿, 及 第 二 志 愿 第 三 志 愿 顺 序 进 行 第 二 次 投 档, 按 1:1 比 例 一 次 性 提 供 考 生 档 案 给 高 校 择 优 录 取 (5) 艺 术 类 院 校 ( 专 业 ) 投 档 顺 序 : 第 一 批 本 科 艺 术 院 校 及 专 业 按 先 投 统 考 + 校 考, 再 投 校 考, 最 后 投 统 考 的 顺 序 投 档 ; 第 二 批 本 科 艺 术 院 校 ( 专 业 ) 按 先 投 统 考, 再 投 统 考 + 校 考, 最 后 投 校 考 的 顺 序 投 档 ; 第 三 批 专 科 (A 类 B 类 ) 艺 术 院 校 ( 专 业 ) 按 先 投 统 考, 再 投 校 考 的 顺 序 投 档 教 育 部 批 准 自 行 划 定 分 数 线 的 艺 术 类 独 立 设 置 院 校 或 专 业 ( 含 音 乐 美 术 ), 按 院 校 确 定 的 分 数 线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投 档 在 广 东 省 艺 术 省 级 统 考 合 格 基 础 上 进 行 校 考 的 院 校, 录 取 时 文 化 分 按 教 育 部 规 定 执 行, 术 科 分 在 广 东 省 术 科 统 考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认 可 院 校 术 科 校 考 的 合 格 成 绩, 广 东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将 文 化 分 上 线, 省 级 术 科 统 考 合 格 且 校 考 合 格 的 考 生 按 志 愿 顺 序 分 别 一 次 性 投 档 给 招 生 院 校, 由 招 生 院 校 根 据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公 布 的 录 取 原 则 择 优 录 取 艺 术 类 术 科 校 考 院 校 ( 即 省 级 术 科 统 考 未 涉 及 的 专 业, 教 育 部 批 准 自 行 划 线 的 院 校 除 外 ), 录 取 时 文 化 分 按 教 育 部 规 定 执 行, 25

术 科 分 由 招 生 院 校 自 行 确 定 广 东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院 校 提 供 的 校 考 合 格 名 单 及 文 化 分 上 线 情 况, 按 考 生 志 愿 顺 序 将 双 上 线 考 生 分 别 一 次 性 提 供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档 案 给 招 生 院 校, 由 招 生 院 校 根 据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公 布 的 录 取 原 则 择 优 录 取 对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院 校, 再 投 第 二 志 愿 考 生 档 案 ; 对 于 已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或 未 录 取 完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的 院 校, 不 再 投 第 二 志 愿 考 生 档 案 (6) 招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 ( 即 3+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 的 高 校 投 档 原 则 : 在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根 据 总 分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先 投 第 一 志 愿 的 考 生 档 案, 由 各 高 校 确 定 录 退 后, 对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院 校 按 补 投 第 一 志 愿 以 及 第 二 志 愿 第 三 志 愿 顺 序, 按 1:1 比 例 一 次 性 提 供 考 生 档 案 给 高 校 择 优 录 取 10.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成 绩 达 不 到 相 应 批 次 高 校 录 取 要 求 的 考 生, 不 予 投 档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不 得 录 取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不 符 合 录 取 要 求 的 考 生 11. 录 取 原 则 : (1)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应 遵 循 公 平 竞 争 公 正 选 择 德 智 体 全 面 考 核 综 合 评 价 录 取 试 点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各 高 校 要 切 实 做 好 高 分 考 生 的 录 取 工 作, 对 高 分 考 生 的 退 档, 要 慎 重 处 理 (2)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公 布 的 招 生 章 程 的 录 取 原 则 和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等 级 要 求 及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情 况, 对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投 出 的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进 行 择 优 录 取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时, 需 认 真 参 阅 考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内 容, 并 将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作 为 高 校 录 取 或 退 档 依 据 之 一 在 道 德 修 养 文 化 素 养 综 合 实 践 艺 术 素 质 等 26

领 域 中 有 特 殊 专 长 或 特 别 优 秀 的 考 生, 高 等 学 校 经 核 准 后 可 优 先 录 取 专 业 录 取 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优 先 录 取 修 习 相 关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 模 块 ) 的 考 生 及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优 秀 的 考 生 (3)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要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和 我 省 志 愿 设 置 情 况 并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录 取 办 法, 正 确 处 理 好 考 生 成 绩 与 志 愿 的 关 系 当 同 批 分 数 线 上 第 一 志 愿 ( 组 ) 的 考 生 档 案 不 足 时, 不 得 拒 绝 录 取 非 第 一 志 愿 ( 组 ) 的 考 生 (4)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自 主 招 生 录 取,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对 符 合 相 关 高 校 自 主 招 生 入 选 资 格 并 填 报 志 愿 的 考 生 全 部 投 档 给 有 关 高 校 高 校 根 据 考 生 高 考 成 绩 总 分 各 试 点 高 校 给 予 的 优 惠 分 值 及 入 选 专 业 情 况, 在 本 校 模 拟 投 档 最 终 确 定 的 投 档 线 上 择 优 录 取 (5)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按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时 完 成 调 档 阅 档 退 档 审 核 等 环 节 工 作, 保 证 考 生 档 案 的 正 常 周 转 和 录 取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超 过 时 间 或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录 取 的,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所 发 出 的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按 计 划 数 及 录 取 规 则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顺 序 设 置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为 拟 录 状 态, 从 低 分 到 高 分 顺 序 收 回 超 比 例 投 档 考 生 档 案 同 时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上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6) 报 考 高 职 院 校 自 主 招 生 并 被 录 取 的 考 生, 可 同 时 参 加 高 考 的 本 科 院 校 录 取, 但 不 得 参 加 其 他 高 职 高 专 层 次 的 录 取 按 本 科 院 校 志 愿 被 录 取 后, 取 消 高 职 院 校 自 主 招 生 录 取 资 格, 不 得 转 回 原 高 职 自 主 招 生 录 取 学 校 (7) 各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在 投 档 比 例 数 内 完 成 招 生 任 务 如 因 27

生 源 原 因, 在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 第 三 批 B 类 院 校 在 调 整 分 数 线 上 ) 未 能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或 由 于 专 业 生 源 不 平 衡, 又 无 法 专 业 调 剂 造 成 缺 额 的,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公 布 填 报 征 集 志 愿 的 资 格 线, 面 向 未 被 录 取 的 当 批 次 资 格 线 上 考 生 征 集 志 愿, 进 行 二 次 录 取 已 被 高 校 录 取 的 考 生, 不 再 进 行 征 集 志 愿 在 征 集 志 愿 资 格 线 上 仍 未 能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院 校,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生 源 情 况 调 剂 录 取 (8) 第 一 次 投 档 未 达 到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数 的, 该 次 投 出 的 考 生 档 案, 无 特 殊 原 因 的, 高 等 学 校 不 得 退 档 (9) 高 等 学 校 退 档, 必 须 注 明 退 档 理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对 高 等 学 校 退 档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备 案 对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退 档 或 退 档 理 由 不 充 足 的, 将 退 回 高 等 学 校 复 议 如 高 等 学 校 坚 持 退 档, 责 任 由 高 等 学 校 负 责 考 生 对 退 档 提 出 质 疑 的,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做 出 解 答, 并 负 责 妥 善 处 理 遗 留 问 题 (10) 由 于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或 高 等 学 校 工 作 失 误 或 执 行 政 策 产 生 偏 差 而 造 成 考 生 落 选,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或 高 等 学 校 应 积 极 协 同 采 取 措 施 妥 善 解 决 (11) 对 肢 体 残 疾 生 活 能 自 理 不 影 响 所 报 专 业 的 学 习, 且 填 报 志 愿 合 理 并 达 到 录 取 最 低 分 数 的 考 生, 高 等 学 校 应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予 以 录 取 12. 各 高 等 学 校 要 建 立 招 生 问 责 制, 由 校 长 签 发 录 取 通 知 书, 对 录 取 结 果 负 责 13. 高 等 学 校 新 生 录 取 名 单 通 过 计 算 机 录 取 专 用 系 统 报 省 招 28

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核 准 备 案, 纸 质 录 取 名 册 加 盖 广 东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录 取 专 用 章, 以 此 作 为 考 生 被 正 式 录 取 的 依 据 高 等 学 校 依 据 广 东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核 准 并 备 案 的 录 取 考 生 名 单 打 印 录 取 通 知 书 录 取 通 知 书 由 校 长 签 发 ( 或 授 权 签 发 ), 不 再 加 盖 广 东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录 取 专 用 章 学 校 在 录 取 通 知 书 加 盖 本 校 校 章 后 连 同 有 关 入 学 报 到 须 知 资 助 政 策 办 法 等 相 关 材 料, 由 录 取 学 校 直 接 寄 送 被 录 取 考 生 14. 对 属 于 考 生 个 人 信 息 及 有 关 录 取 过 程 中 需 要 阶 段 性 保 密 的 工 作 内 容,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向 他 人 提 供 或 向 社 会 公 开, 严 禁 非 法 传 播 出 售 15. 被 录 取 的 新 生 户 籍 迁 移 按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治 安 管 理 局 广 东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广 东 省 技 工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关 于 调 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录 取 新 生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的 通 知 ( 广 公 ( 治 ) 字 2015 9 号 ) 执 行 16.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通 过 相 关 网 站 和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考 生 录 取 情 况 17. 为 保 证 录 取 工 作 的 正 常 秩 序,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在 当 批 次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录 取 任 务, 不 得 跨 批 次 录 取 各 批 次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日 程 初 步 安 排 如 下 : (1) 提 前 批 本 科 录 取 高 等 学 校 第 一 批 艺 术 类 高 等 学 校 :7 月 7 日 -7 月 11 日, 其 中 提 前 第 一 批 本 科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时 间 7 月 7 日 -7 月 9 日, 提 前 第 二 批 本 科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时 间 7 月 9 日 -7 月 11 日 ; 29

(2) 提 前 自 主 招 生 ( 含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综 合 评 价 录 取 试 点 ) 本 科 高 等 学 校 :7 月 11 日 -7 月 12 日 ; (3) 地 方 专 项 计 划 录 取 本 科 高 等 学 校 :7 月 13 日 -7 月 14 日 ; (4) 第 一 批 录 取 本 科 高 等 学 校 ( 含 体 育 类 ):7 月 13 日 -7 月 20 日 ; (5) 第 二 批 录 取 本 科 高 等 学 校 ( 含 体 育 类 音 乐 类 美 术 类 院 校 ):7 月 21 日 -8 月 1 日 ; (6)3+ 证 书 类 院 校 :8 月 2 日 -8 月 5 日 ; (7) 提 前 批 录 取 专 科 高 等 学 校 :8 月 2 日 -8 月 5 日 ; (8) 第 三 批 A 类 录 取 专 科 高 等 学 校 ( 含 体 育 类 音 乐 类 美 术 类 院 校 ):8 月 6 日 -8 月 12 日 ; (9) 第 三 批 B 类 录 取 专 科 高 等 学 校 ( 含 体 育 类 音 乐 类 美 术 类 院 校 ):8 月 13 日 -8 月 20 日 ; 以 上 各 批 次 进 离 场 时 间 如 有 变 动,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另 行 通 知 18. 已 被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的 考 生, 凭 新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到 县 ( 市 区 ) 级 招 生 办 公 室 领 取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阶 段 档 案, 并 在 各 高 等 学 校 规 定 的 报 到 时 间 内 交 给 各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县 ( 市 区 ) 级 招 生 办 公 室 必 须 按 规 定 整 理 密 封 好 考 生 的 档 案,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改 考 生 档 案 内 容 或 收 取 考 生 的 建 档 费 19. 高 校 要 加 强 新 生 入 学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对 弄 虚 作 假 及 违 规 录 取 的 考 生 坚 决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或 入 学 资 格 30

20. 各 高 等 学 校 须 在 9 月 20 日 前 将 自 行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的 考 生 通 过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考 录 取 系 统 进 行 退 档 注 销, 注 销 名 单 加 盖 院 校 公 章 寄 广 东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备 案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认 真 核 对 注 销 的 考 生 名 单, 误 注 销 的 考 生 将 不 能 参 加 当 年 的 教 育 部 学 籍 电 子 注 册 八 招 生 经 费 1. 各 级 考 试 机 构 的 招 生 经 费, 应 由 地 方 教 育 事 业 费 列 支 高 校 的 招 生 经 费, 在 本 校 事 业 费 列 支 2. 考 生 须 缴 纳 报 名 考 试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省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标 准 执 行 3. 对 参 与 监 考 评 卷 的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付 给 相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九 高 考 加 分 和 优 先 录 取 政 策 根 据 教 育 部 国 家 民 委 公 安 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少 和 规 范 高 考 加 分 项 目 和 分 值 的 意 见 ( 教 学 2014 17 号 ) 和 广 东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调 整 广 东 省 高 考 加 分 项 目 和 加 强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招 2015 6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和 要 求, 认 真 做 好 高 考 加 分 和 优 先 录 取 工 作 1. 烈 士 子 女 报 考 本 专 科 高 校, 可 在 其 高 考 文 化 课 统 考 成 绩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20 分 投 档, 由 高 等 学 校 择 优 录 取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生 报 考 本 专 科 高 校, 可 在 其 高 考 文 化 课 统 考 成 绩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5 分 投 档 31

(1) 归 侨 华 侨 子 女 归 侨 子 女 和 台 湾 省 籍 考 生 ; (2)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在 服 役 期 间 荣 立 个 人 二 等 功 ( 含 ) 以 上 或 被 大 军 区 ( 含 ) 以 上 单 位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退 役 军 人 3.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的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报 考 民 族 院 校 ( 普 通 高 校 民 族 班 预 科 班 ) 按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单 独 划 线 ; 报 考 其 他 专 科 高 校 可 在 其 高 考 文 化 课 统 考 成 绩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5 分 投 档, 由 高 等 学 校 择 优 录 取 : 4. 下 列 考 生 参 加 高 考, 并 达 到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投 档 线 的, 应 予 优 先 录 取 : 军 人 子 女 报 考 军 队 院 校 和 国 防 生,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或 者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一 级 至 六 级 残 疾 军 人 的 子 女, 因 公 牺 牲 军 人 的 子 女, 驻 国 家 确 定 的 三 类 以 上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西 藏 自 治 区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解 放 军 总 部 划 定 的 二 类 以 上 岛 屿 工 作 累 计 满 20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在 国 家 确 定 的 四 类 以 上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者 解 放 军 总 部 划 定 的 特 类 岛 屿 工 作 累 计 满 10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在 飞 停 飞 不 满 1 年 或 达 到 飞 行 最 高 年 限 的 空 勤 军 人 的 子 女, 从 事 舰 艇 工 作 满 20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在 航 天 和 涉 核 岗 位 工 作 累 计 满 15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5. 退 出 部 队 现 役 的 考 生, 残 疾 人 民 警 察 因 公 牺 牲 人 民 警 察 子 女, 一 级 至 六 级 残 疾 人 民 警 察 子 女 报 考 高 校, 在 与 其 他 考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散 居 在 汉 族 地 区 的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在 与 汉 族 考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6.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的 汉 族 考 生 省 委 省 政 府 确 定 的 原 扶 贫 开 发 重 点 县 的 考 生,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高 等 学 校 可 优 先 录 取 32

7. 因 公 牺 牲 的 军 人 和 人 民 警 察 的 子 女 立 个 人 一 等 功 ( 含 ) 以 上 的 军 人 ( 含 退 伍 军 人 ) 和 人 民 警 察 的 子 女 报 考 高 职 院 校 自 主 招 生, 并 经 学 校 考 核 合 格, 由 高 等 学 校 优 先 录 取 同 一 考 生 如 符 合 多 项 加 分 投 档 条 件,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投 档 时 只 取 最 高 的 一 项 分 值 作 为 考 生 附 加 分 ( 不 叠 加 ) 符 合 高 考 加 分 资 格 的 考 生, 必 须 经 过 本 人 申 报,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并 经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公 示 后 无 异 议 方 能 予 以 认 可 考 生 申 报 高 考 加 分 资 格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 (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加 分 项 目 除 外 ) 凡 申 报 普 通 高 考 加 分 资 格 的 考 生, 必 须 在 考 生 所 在 中 学 县 ( 市 区 ) 级 招 生 办 公 室 以 及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网 站 上 公 示,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公 示 考 生 的 资 格 信 息 包 括 姓 名 性 别 所 在 中 学 ( 或 单 位 ) 加 分 类 别 等 逾 期 未 申 报, 不 能 补 报,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加 分 资 格 未 经 公 示 的 考 生 不 得 获 得 相 关 加 分 资 格 十 招 生 工 作 纪 律 1. 招 生 工 作 要 认 真 实 施 阳 光 工 程 做 好 信 息 十 公 开 工 作, 努 力 维 护 公 平 公 正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要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我 省 制 定 的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政 策 规 定,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和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严 肃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纪 律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招 2015 16 号 ),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工 作 规 定 和 要 求 开 展 招 生 工 作, 坚 决 抵 制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等 不 正 之 风, 自 觉 维 护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严 肃 性 33

2. 考 生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社 会 其 他 人 员 在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按 照 教 育 法 及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依 法 追 究 当 事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凡 存 在 组 织 作 弊 买 卖 作 弊 设 备 买 卖 考 题 替 考 等 作 弊 以 及 帮 助 作 弊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应 及 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修 正 案 九 ) 等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对 公 务 人 员 违 规 违 纪 的,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和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对 因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疏 于 管 理,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情 况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人 员, 依 纪 依 规 进 行 严 肃 追 责 问 责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3. 招 生 工 作 中, 严 禁 任 何 高 等 学 校 招 收 计 划 外 学 生 或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招 生, 严 禁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增 加 计 划 赞 助 定 向 等 名 义 点 招 和 向 考 生 乱 收 费 对 严 重 违 规 招 生 的 学 校, 由 教 育 部 或 经 教 育 部 授 权 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教 育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设 置 条 例 及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等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限 制 招 生 取 消 资 格 暂 停 招 生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等 处 理 ; 对 严 重 违 规 招 生 的 学 校 负 责 人 将 追 究 其 领 导 责 任 严 重 违 34

规 事 件 及 处 理 结 果 应 予 以 通 报, 或 通 过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布 十 一 附 则 1. 中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联 合 招 收 华 侨 港 澳 地 区 及 台 湾 省 学 生,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 含 保 送 生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本 科 自 主 招 生 综 合 评 价 录 取 试 点 运 动 训 练 武 术 与 民 族 传 统 体 育 专 业 职 教 师 资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残 障 生 单 考 高 职 院 校 自 主 招 生 )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专 业 的 招 生 办 法 按 教 育 部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 全 国 统 考 的 考 务 工 作, 按 照 教 育 部 和 我 省 有 关 考 务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4. 现 役 军 人 报 考 高 校, 按 中 央 军 委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理 5. 为 军 队 培 养 的 国 防 生 按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6. 此 前 有 关 文 件 与 本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7. 本 规 定 由 广 东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35

附 件 2 广 东 省 2016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及 录 取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录 取 模 式 改 革 是 我 省 教 育 招 生 事 业 深 入 贯 彻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深 入 实 施 阳 光 工 程, 实 现 教 育 公 平 公 正, 有 效 降 低 考 生 志 愿 填 报 风 险, 进 一 步 提 高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满 意 度 的 重 要 举 措 根 据 教 育 部 工 作 部 署 和 要 求, 经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部 分 批 次 科 类 在 我 省 招 生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的 投 档 录 取 模 式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录 取 模 式 ( 下 称 平 行 志 愿 ), 是 指 在 某 个 规 定 的 录 取 批 次 中, 允 许 考 生 填 报 若 干 个 平 行 但 有 顺 序 排 列 的 院 校 志 愿, 按 照 分 数 优 先 遵 循 志 愿 的 原 则, 根 据 考 生 高 考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情 况 和 院 校 志 愿 顺 序 投 档, 投 出 档 案 均 视 为 第 一 志 愿, 由 高 校 择 优 录 取 第 三 条 普 通 高 校 根 据 教 育 部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有 关 招 生 工 作 规 定, 以 及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的 录 取 原 则, 审 阅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投 出 的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录 取 原 则, 确 定 考 生 录 取 专 业 或 退 档, 并 报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审 核 经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审 核 确 认 36

录 取 的 考 生, 由 录 取 高 校 发 放 录 取 通 知 书 第 四 条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实 行 计 算 机 远 程 网 上 录 取, 录 取 过 程 的 投 档 审 录 退 档, 以 及 计 划 管 理 等 各 环 节 均 在 网 上 进 行, 考 生 录 取 结 果 最 后 以 加 盖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录 取 专 用 章 的 录 取 名 册 为 准 第 二 章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的 范 围 第 五 条 我 省 在 文 史 类 理 工 类 的 第 一 批 本 科 第 二 批 本 科 院 校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参 加 提 前 批 录 取 的 本 科 院 校 ( 含 文 科 理 科 ) 及 专 科 层 次 的 院 校 暂 不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第 六 条 体 育 音 乐 美 术 类 院 校 ( 专 业 ) 暂 不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仍 实 行 传 统 志 愿 模 式 录 取, 录 取 批 次 与 本 批 次 ( 本 校 ) 普 通 类 专 业 同 批 次 进 行 第 三 章 志 愿 设 置 和 志 愿 填 报 第 七 条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录 取 的 本 科 各 批 次 均 设 置 第 一 第 二 两 个 院 校 志 愿 组 ( 地 方 专 项 计 划 仅 设 一 个 志 愿 组 ) 第 一 院 校 组 志 愿 设 A B C D E F G 七 个 顺 序 排 列 的 院 校 志 愿, 每 所 院 校 设 六 个 专 业 志 愿 和 一 个 专 业 服 从 选 项 第 二 院 校 组 志 愿 设 A B C D 四 个 顺 序 排 列 的 院 校 志 愿, 每 所 院 校 设 六 个 专 业 志 愿 和 一 个 专 业 服 从 选 项 第 八 条 平 行 志 愿 实 行 高 考 考 生 成 绩 公 布 后 填 报 报 考 37

本 科 院 校 文 史 类 理 工 类 专 业 的 考 生,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有 关 招 生 规 定, 结 合 自 己 考 试 成 绩 情 况 身 体 条 件, 以 及 高 校 招 生 章 程 有 关 要 求, 按 第 七 条 要 求 合 理 填 报 志 愿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时, 须 充 分 考 虑 志 愿 风 险, 减 少 落 选 机 会 考 生 因 志 愿 填 报 不 合 理 而 落 选, 由 考 生 本 人 承 担 责 任 第 九 条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录 取 每 批 次 录 取 结 束 后, 视 院 校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情 况,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组 织 当 批 次 未 被 录 取 的 考 生 进 行 征 集 志 愿, 组 织 高 校 进 行 二 次 录 取 征 集 志 愿 的 各 批 次 均 设 A B C D E F G 顺 序 排 列 的 七 个 院 校 志 愿, 每 所 院 校 设 六 个 专 业 志 愿 和 一 个 专 业 服 从 选 项 征 集 志 愿 也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第 四 章 考 生 投 档 排 序 原 则 第 十 条 统 考 结 束 后, 根 据 考 生 报 考 科 类 及 考 试 成 绩 情 况 分 别 排 序 ( 只 对 一 定 分 数 以 上 考 生 排 序 ), 即 考 生 分 文 史 类 理 工 类 按 考 生 成 绩 总 分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并 在 公 布 成 绩 同 时 予 以 公 布 符 合 政 策 加 分 的 考 生, 排 序 时 以 统 考 成 绩 总 分 加 照 顾 加 分 分 值 后 参 与 排 序 第 十 一 条 考 生 排 序 成 绩 总 分 相 同 时, 则 按 统 考 科 目 成 绩 总 分 ( 即 不 含 政 策 性 照 顾 加 分, 下 同 )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统 考 科 目 成 绩 总 分 仍 相 同 时, 则 按 单 科 顺 序 及 分 数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单 科 成 绩 的 排 列 顺 序 为 : 文 史 类 为 语 文 文 科 综 合 文 科 数 学 外 语 ; 理 工 类 为 理 科 数 学 理 科 综 合 语 文 外 语 38

第 五 章 投 档 原 则 顺 序 及 录 取 第 十 二 条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各 批 次 投 档 时, 按 院 校 志 愿 组 顺 序 投 档 即 先 进 行 第 一 院 校 志 愿 组 投 档 录 取, 第 一 院 校 志 愿 组 录 取 结 束 后, 再 进 行 第 二 院 校 志 愿 组 投 档 录 取 第 十 三 条 每 个 院 校 志 愿 组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原 则 为 分 数 优 先, 遵 循 志 愿, 按 考 生 排 序 情 况 从 高 到 低 检 索, 排 序 高 的 优 先 检 索, 再 按 考 生 填 报 的 A B C D E F G 等 院 校 志 愿 依 次 逐 个 检 索 投 档 即 投 档 时, 分 文 史 类 理 工 类 将 考 生 按 排 序 原 则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排 序 检 索, 然 后 按 志 愿 顺 序 依 次 检 索 考 生 填 报 的 A B C D E F G 等 志 愿, 如 果 考 生 符 合 A 志 愿 院 校 的 投 档 条 件, 则 投 档 A 志 愿 院 校, 如 果 达 不 到 A 志 愿 院 校 的 投 档 条 件, 则 继 续 检 索 后 续 的 B 志 愿 依 此 类 推 考 生 档 案 一 旦 投 出, 不 再 检 索 考 生 的 其 他 志 愿 第 十 四 条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各 批 次 投 档 分 预 投 档 和 正 式 投 档 预 投 档 在 第 一 院 校 志 愿 组 正 式 投 档 前 进 行, 只 提 供 生 源 基 本 情 况 ; 正 式 投 档 为 高 校 提 供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第 十 五 条 每 批 次 的 预 投 档 在 正 式 投 档 前 2 天 进 行,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按 既 定 投 档 原 则 进 行 两 次 预 投 档 第 一 次 预 投 档 为 高 校 提 供 本 校 的 生 源 情 况, 高 校 据 此 决 定 是 否 增 加 招 生 计 划, 并 及 时 向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反 馈 意 见 ;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高 校 反 馈 的 意 见, 调 整 投 档 比 例 和 计 划, 进 行 第 二 次 预 投 档, 供 各 招 生 院 校 最 终 确 定 39

招 生 计 划 和 投 档 比 例 预 投 档 时, 只 向 高 校 提 供 生 源 总 人 数 及 预 投 档 分 数 线, 不 提 供 考 生 具 体 名 单 预 投 档 时, 投 档 比 例 为 1: 1.05 第 十 六 条 预 投 档 后, 高 校 须 在 正 式 投 档 前 确 定 招 生 计 划 及 投 档 比 例, 并 上 报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未 按 时 上 报 招 生 计 划 及 投 档 比 例 的 高 校,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正 式 投 档 时 按 各 高 校 原 公 布 的 招 生 计 划 以 1:1 比 例 投 档 ( 下 同 ) 第 十 七 条 正 式 投 档 时,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高 校 最 终 确 定 的 招 生 计 划 及 投 档 比 例, 按 第 十 二 十 三 条 投 档 原 则 进 行 投 档 即 根 据 考 生 排 序 情 况, 从 高 到 低 逐 个 检 索 考 生, 排 序 高 的 优 先 按 其 院 校 志 愿 从 A 院 校 到 G 院 校 的 顺 序 依 次 检 索, 被 检 索 的 志 愿 中 一 出 现 符 合 投 档 条 件 的 院 校, 即 向 该 院 校 投 档 同 一 院 校 排 序 并 列 的 考 生 全 部 投 档 第 十 八 条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各 组 志 愿 及 征 集 志 愿 均 为 一 次 性 投 档, 缺 档 院 校 不 即 时 补 档, 待 下 一 组 志 愿 或 征 集 志 愿 时 再 行 投 档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组 院 校 志 愿 录 取 结 束 后,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院 校, 进 行 第 二 组 院 校 志 愿 的 投 档 录 取 第 二 组 院 校 志 愿 投 档 时 不 再 预 投 档, 按 缺 额 情 况 1:1 比 例 投 档 第 二 组 院 校 志 愿 录 取 结 束 后, 仍 未 完 成 计 划 的 院 校 视 情 况 安 排 征 集 志 愿 第 二 十 条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各 批 次 第 二 组 院 校 志 愿 录 取 结 束 后,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视 情 况 公 布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院 校 专 业 缺 额 40

情 况, 以 及 填 报 征 集 志 愿 的 资 格 线, 面 向 未 被 录 取 的 当 批 次 资 格 线 上 考 生 征 集 志 愿 考 生 填 报 征 集 志 愿 后, 组 织 高 校 录 取 第 二 十 一 条 征 集 志 愿 录 取 时 不 再 进 行 预 投 档 投 档 时, 在 填 报 征 集 志 愿 资 格 线 上, 按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原 则, 以 1:1 比 例 投 档, 由 高 校 择 优 录 取 如 院 校 投 档 线 低 于 原 公 布 最 低 录 取 分 数 线, 则 该 投 档 线 为 该 校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第 二 十 二 条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各 批 次 录 取 过 程 中, 如 院 校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且 缺 额 较 大 的,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视 情 况 组 织 多 次 征 集 志 愿 第 二 十 三 条 报 考 少 数 民 族 班 和 各 类 预 科 班 的 考 生, 于 相 应 批 次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结 束 后 进 行 投 档, 由 高 校 择 优 录 取 第 二 十 四 条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投 出 的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由 高 校 根 据 教 育 部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招 生 政 策, 以 及 本 校 公 布 的 招 生 章 程 的 录 取 原 则 进 行 审 阅, 择 优 录 取 高 校 录 取 时 要 做 到 公 开 透 明, 慎 重 确 定 考 生 的 录 取 或 退 档,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报 拟 录 取 拟 退 档 考 生 名 单 录 取 期 间, 高 校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招 生 章 程 中 公 布 的 各 项 承 诺 对 录 取 或 退 档 考 生, 由 高 校 负 责 解 释, 由 此 引 起 的 遗 留 问 题, 高 校 必 须 妥 善 解 决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相 关 招 生 政 策 对 高 校 上 报 的 拟 录 取 拟 退 档 考 生 名 单 予 以 审 核, 符 合 录 取 政 策 的 予 以 确 认 录 取, 不 符 合 录 取 政 策 或 有 疑 义 的, 退 回 高 校 再 次 审 议 经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确 认 录 取 的 考 生, 由 高 校 发 放 录 取 通 知 书 41

第 六 章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投 档 录 取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符 合 相 关 高 等 学 校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 含 本 科 自 主 招 生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综 合 评 价 录 取 试 点,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下 同 ) 报 考 资 格 并 经 公 示 的 考 生, 在 自 主 招 生 志 愿 栏 填 报 相 关 院 校 志 愿,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进 行 第 一 次 预 投 档 前, 同 时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一 次 性 投 档 给 有 关 高 校, 由 高 校 择 优 录 取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按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和 高 校 录 取 原 则 进 行 审 核 第 二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自 主 招 生 录 取, 根 据 本 科 自 主 招 生 入 选 资 格 考 生 高 考 成 绩 总 分 各 试 点 高 校 给 予 的 优 惠 分 值 及 入 选 专 业, 按 照 本 校 模 拟 投 档 最 终 确 定 的 投 档 线 进 行 择 优 录 取 高 校 应 在 预 投 档 期 间 确 定 自 主 招 生 录 取 名 单, 并 将 不 录 取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及 时 退 回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以 免 影 响 考 生 该 批 次 平 行 志 愿 的 投 档 录 取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我 省 招 收 保 送 生 小 语 种 运 动 训 练 武 术 和 民 族 传 统 体 育 专 业 职 教 师 资 残 障 生 等 高 校, 由 高 校 确 定 录 取 名 单 后 报 广 东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审 核 录 取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高 校 招 收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本 科 自 主 招 生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等 特 殊 类 型 考 生, 录 取 时 由 高 校 单 独 增 加 招 生 计 划 进 行 录 取 42

第 七 章 其 他 事 项 第 三 十 条 考 生 网 上 填 报 并 经 确 认 的 志 愿,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更 改 已 被 高 校 录 取 的 考 生 不 得 退 回 再 改 投 其 他 院 校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各 高 校 应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各 种 方 式 向 社 会 广 泛 开 展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录 取 模 式 的 主 要 特 点 实 施 办 法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等 的 宣 传 解 释, 以 及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的 咨 询 指 导 工 作,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和 社 会 环 境 第 三 十 二 条 录 取 进 程 如 出 现 未 作 规 定 的 特 殊 事 项, 由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录 取 场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集 体 研 究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