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文 件 郑 轻 院 党 2016 34 号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机 关 党 委 各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经 校 党 委 会 研 究 同 意, 现 将 中 共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予 以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中 共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2016 年 4 月 13 日 - 1 -
中 共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保 证 新 发 展 的 党 员 质 量, 保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学 校 各 基 层 党 组 织 应 当 把 吸 收 具 有 马 克 思 主 义 信 仰 共 产 主 义 觉 悟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先 进 分 子 入 党, 作 为 一 项 经 常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应 当 贯 彻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路 线 基 本 纲 领 基 本 经 验 基 本 要 求, 按 照 控 制 总 量 优 化 结 构 提 高 质 量 发 挥 作 用 的 总 要 求, 坚 持 党 章 规 定 的 党 员 标 准, 始 终 把 政 治 标 准 放 在 首 位 ; 坚 持 慎 重 发 展 均 衡 发 展, 有 领 导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 坚 持 入 党 自 愿 原 则 和 个 别 吸 收 原 则, 成 熟 一 个, 发 展 一 个 禁 止 突 击 发 展, 反 对 关 门 主 义 第 二 章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确 定 和 培 养 教 育 第 四 条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应 当 通 过 宣 传 党 的 政 治 主 张 和 深 入 细 致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提 高 党 外 群 众 对 党 的 认 识, 不 断 扩 大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要 将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育 纳 入 教 职 工 入 职 教 育 和 新 生 入 学 教 育 中,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宣 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党 2
的 基 本 知 识 及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等, 引 导 青 年 教 职 工 学 生 积 极 向 党 组 织 靠 拢 第 五 条 入 党 申 请 人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第 一 章 第 一 条 规 定, 由 本 人 自 愿 向 工 作 学 习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入 党 申 请 书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对 党 的 认 识 和 入 党 动 机 ; 本 人 成 长 的 主 要 经 历 和 思 想 学 习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简 要 情 况 ;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 需 要 向 党 组 织 说 明 的 重 要 问 题 等 第 六 条 党 组 织 收 到 入 党 申 请 书 后, 应 当 在 一 个 月 内 派 人 同 入 党 申 请 人 谈 话, 了 解 其 基 本 情 况, 给 予 积 极 鼓 励, 提 出 争 取 早 日 入 党 的 要 求 和 建 议, 并 做 好 记 录 第 七 条 在 入 党 申 请 人 中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当 采 取 党 员 推 荐 群 团 组 织 推 优 等 方 式 产 生 人 选, 经 支 部 委 员 会 ( 不 设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由 支 部 大 会, 下 同 ) 研 究 决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 ( 一 )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在 思 想 上 政 治 上 行 动 上 同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 ( 二 ) 对 党 有 比 较 明 确 的 认 识, 积 极 要 求 入 党, 决 心 为 共 产 主 义 事 业 奋 斗 终 身 ; ( 三 ) 积 极 投 身 于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在 生 活 工 作 学 习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有 自 觉 的 献 身 精 神 ; ( 四 ) 模 范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作 风 正 派, 团 结 同 志, 在 群 众 中 有 一 定 威 信 第 八 条 发 展 民 主 党 派 人 员 入 党, 在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之 3
前, 所 在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应 征 求 党 委 组 织 部 统 战 部 的 意 见 第 九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确 定 后,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建 立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档 案, 填 写 申 请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表 第 十 条 党 支 部 应 当 指 定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培 养 联 系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 一 ) 向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介 绍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 ( 二 ) 了 解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政 治 觉 悟 道 德 品 质 现 实 表 现 和 家 庭 情 况 等, 做 好 培 养 教 育 工 作, 引 导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 ( 三 ) 及 时 向 党 支 部 汇 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情 况 ; ( 四 )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能 否 将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的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形 式 及 内 容 : ( 一 )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知 识 培 训 通 过 上 党 课 等 形 式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教 育,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育, 党 的 历 史 和 优 良 传 统 作 风 教 育 以 及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教 育 ( 二 ) 经 常 谈 心 谈 话 培 养 联 系 人 应 经 常 同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谈 心, 听 取 思 想 工 作 学 习 汇 报, 了 解 其 现 实 表 现,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希 望 和 要 求 ( 三 ) 加 强 实 践 锻 炼 根 据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实 际 情 况, 党 组 织 要 给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分 配 一 定 的 社 会 工 作, 有 意 识 地 交 任 务 压 担 子 提 要 求, 促 使 其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锻 炼 提 高 4
( 四 ) 参 加 党 内 有 关 活 动 对 表 现 突 出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可 吸 收 他 们 参 加 党 内 一 些 组 织 活 动, 如 接 收 新 党 员 大 会 新 党 员 入 党 宣 誓 仪 式 优 秀 党 员 表 彰 大 会 等 通 过 培 养 使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懂 得 党 的 性 质 纲 领 宗 旨 组 织 原 则 和 纪 律, 懂 得 党 员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帮 助 他 们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确 立 为 共 产 主 义 事 业 奋 斗 终 身 的 信 念 第 十 二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经 常 向 培 养 联 系 人 和 党 支 部 主 动 汇 报 思 想 学 习 和 工 作 情 况, 至 少 每 季 度 一 次 向 党 支 部 书 面 汇 报 思 想, 培 养 联 系 人 应 给 予 指 导 和 帮 助 第 十 三 条 党 支 部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考 察 一 次, 通 过 与 本 人 谈 话 查 阅 本 人 思 想 汇 报 和 相 关 材 料 征 求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意 见 等 方 式, 着 重 考 察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 一 ) 对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的 掌 握 情 况 ; ( 二 ) 入 党 动 机 是 否 端 正 从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学 习 工 作 的 态 度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的 情 况 对 待 个 人 利 益 的 态 度 团 结 身 边 同 志 情 况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言 行 等 方 面 综 合 考 察 他 们 的 理 想 信 念 和 道 德 品 质 ; ( 三 ) 现 实 表 现 情 况 考 察 其 能 否 在 大 是 大 非 面 前 立 场 坚 定 旗 帜 鲜 明, 能 否 在 学 习 生 活 和 本 职 工 作 岗 位 上 起 到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将 考 察 情 况 填 入 申 请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表, 并 与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谈 话, 指 出 他 们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不 足, 提 出 努 力 方 向 5
第 十 四 条 党 委 组 织 部 每 年 要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状 况 作 一 次 分 析,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离 开 我 校 时, 应 当 及 时 将 培 养 教 育 等 有 关 材 料 转 交 接 收 单 位 的 党 组 织 各 基 层 党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对 转 入 我 校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并 接 续 做 好 培 养 教 育 工 作 培 养 教 育 时 间 可 连 续 计 算 第 三 章 发 展 对 象 的 确 定 和 考 察 第 十 六 条 对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基 本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在 听 取 党 小 组 培 养 联 系 人 党 员 和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经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同 意,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审 查, 在 一 定 范 围 公 示 后, 报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可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7 天 第 十 七 条 发 展 对 象 应 当 有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入 党 介 绍 人 入 党 介 绍 人 一 般 由 培 养 联 系 人 担 任, 也 可 由 党 组 织 指 定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尚 未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的 党 员, 不 能 作 入 党 介 绍 人 第 十 八 条 入 党 介 绍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 一 ) 向 发 展 对 象 解 释 党 的 纲 领 章 程, 说 明 党 员 的 条 件 义 务 和 权 利 ; ( 二 ) 认 真 了 解 发 展 对 象 的 入 党 动 机 政 治 觉 悟 道 德 品 质 学 习 工 作 经 历 现 实 表 现 等 情 况, 如 实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 ( 三 ) 指 导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并 认 6
真 填 写 自 己 的 意 见 ; ( 四 ) 向 支 部 大 会 负 责 地 介 绍 发 展 对 象 的 情 况 ; ( 五 ) 发 展 对 象 批 准 为 预 备 党 员 后, 继 续 对 其 进 行 教 育 帮 助 第 十 九 条 党 组 织 必 须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政 治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对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态 度 ; 政 治 历 史 和 重 大 政 治 斗 争 中 的 表 现 ; 遵 纪 守 法 和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情 况 ; 直 系 亲 属 和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政 治 情 况 政 治 审 查 的 基 本 方 法 是 : 同 本 人 谈 话 查 阅 有 关 档 案 材 料 找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以 及 必 要 的 函 调 或 外 调 在 听 取 本 人 介 绍 和 查 阅 有 关 材 料 后, 情 况 清 楚 的 可 不 函 调 或 外 调 对 流 动 人 员 中 的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时, 还 应 当 征 求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和 居 住 地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意 见 政 治 审 查 必 须 严 肃 认 真 实 事 求 是, 注 重 本 人 的 一 贯 表 现 审 查 情 况 应 当 形 成 结 论 性 材 料 凡 是 未 经 政 治 审 查 或 政 治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党 校 负 责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短 期 集 中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三 天 ( 或 不 少 于 二 十 四 个 学 时 ) 培 训 时 主 要 学 习 党 章 关 于 党 内 政 治 生 活 的 若 干 准 则 等 文 件 未 经 培 训 或 培 训 未 结 业 的, 一 般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第 四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接 收 第 二 十 一 条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7
第 二 十 二 条 支 部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经 集 体 讨 论 认 为 合 格 后, 由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进 行 审 查,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公 示,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预 审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7 天 党 委 组 织 部 对 发 展 对 象 的 条 件 培 养 教 育 情 况 等 进 行 审 查, 根 据 需 要 听 取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等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审 查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党 支 部, 并 向 审 查 合 格 的 发 展 对 象 发 放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预 审 材 料 一 般 应 包 括 :(1) 入 党 申 请 书 ;(2) 思 想 汇 报 ;(3) 团 组 织 推 优 材 料 ;(4) 申 请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表 ;(5) 党 校 培 训 结 业 相 关 材 料 ;(6) 政 审 材 料 ;(7) 公 示 情 况 等 发 展 对 象 未 来 三 个 月 内 将 离 开 我 校 的, 一 般 不 办 理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党 委 组 织 部 预 审 合 格 的 发 展 对 象, 由 支 部 委 员 会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召 开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到 会 人 数 必 须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人 数 的 半 数 第 二 十 四 条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主 要 程 序 是 : ( 一 ) 发 展 对 象 汇 报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本 人 履 历 家 庭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以 及 需 向 党 组 织 说 明 的 问 题 ; ( 二 ) 入 党 介 绍 人 介 绍 发 展 对 象 有 关 情 况, 并 对 其 能 否 入 党 发 表 意 见 ; ( 三 ) 支 部 委 员 会 报 告 对 发 展 对 象 的 审 查 情 况 ; ( 四 ) 与 会 党 员 对 发 展 对 象 能 否 入 党 进 行 充 分 讨 论, 并 采 取 8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在 支 部 大 会 召 开 前 正 式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应 统 计 在 票 数 内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两 个 以 上 的 发 展 对 象 入 党 时, 必 须 逐 个 讨 论 和 表 决 第 二 十 五 条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将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写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连 同 本 人 入 党 申 请 书 政 治 审 查 材 料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材 料 等, 经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审 查 后, 一 并 报 学 校 党 委 审 批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主 要 包 括 : 发 展 对 象 的 主 要 表 现 ; 应 到 会 和 实 际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党 员 人 数 ; 表 决 结 果 ; 通 过 决 议 的 日 期 ; 支 部 书 记 签 名 第 二 十 六 条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由 学 校 党 委 审 批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应 当 对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接 收 的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审 议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临 时 党 组 织 不 能 接 收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党 委 审 批 前, 授 权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指 派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委 员 或 组 织 员 同 发 展 对 象 谈 话, 作 进 一 步 的 了 解, 帮 助 发 展 对 象 提 高 对 党 的 认 识 谈 话 人 应 当 将 谈 话 情 况 和 自 己 对 发 展 对 象 能 否 入 党 的 意 见, 如 实 填 写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上, 并 向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汇 报 第 二 十 八 条 党 委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集 体 讨 论 和 表 决 9
党 委 主 要 审 议 发 展 对 象 是 否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入 党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发 展 对 象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入 党 手 续 完 备 的, 批 准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党 委 审 批 意 见 写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注 明 预 备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并 通 知 报 批 的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应 将 党 委 审 批 结 果 及 时 通 知 党 支 部, 由 党 支 部 通 知 本 人 并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对 未 被 批 准 入 党 的, 应 通 知 党 支 部 和 本 人,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党 委 审 批 两 个 以 上 的 发 展 对 象 入 党 时, 应 当 逐 个 审 议 和 表 决 第 二 十 九 条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对 党 支 部 上 报 的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应 当 在 一 个 月 内 审 查 ; 学 校 党 委 对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上 报 的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应 当 在 二 个 月 内 审 批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但 审 查 和 审 批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第 三 十 条 对 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中 为 党 和 人 民 利 益 英 勇 献 身, 事 迹 突 出,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生 前 一 贯 表 现 良 好 并 曾 向 党 组 织 提 出 过 入 党 要 求 的 人 员, 可 以 追 认 为 党 员 追 认 党 员 必 须 严 格 掌 握, 由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讨 论 决 定 后, 经 学 校 党 委 审 查, 报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批 准 第 五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第 三 十 一 条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将 学 校 党 委 批 准 的 预 备 党 员 编 入 党 支 部, 对 预 备 党 员 继 续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第 三 十 二 条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面 对 党 旗 进 行 入 党 宣 誓 入 党 宣 誓 仪 式, 一 般 由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或 党 支 部 组 织 进 行 入 党 宣 誓 10
仪 式 原 则 上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宣 布 仪 式 开 始 奏 ( 唱 ) 国 际 歌 ; ( 二 ) 宣 布 参 加 宣 誓 的 预 备 党 员 名 单 ; ( 三 ) 预 备 党 员 宣 誓 ; ( 四 ) 参 加 宣 誓 的 预 备 党 员 代 表 发 言 ; ( 五 )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或 党 支 部 负 责 人 讲 话 ; ( 六 ) 奏 ( 唱 ) 国 歌 宣 布 仪 式 结 束 第 三 十 三 条 党 支 部 应 当 通 过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听 取 本 人 汇 报 个 别 谈 心 集 中 培 训 实 践 锻 炼 等 方 式, 对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预 备 党 员 要 主 动 向 党 支 部 汇 报 思 想, 至 少 每 季 度 一 次 向 党 组 织 书 面 汇 报 思 想 学 习 和 工 作 情 况 党 支 部 每 季 度 要 对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和 考 察 情 况 进 行 讨 论,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与 本 人 谈 话, 并 将 党 支 部 综 合 考 察 意 见 及 时 填 入 预 备 党 员 考 察 鉴 定 表 第 三 十 四 条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为 一 年 预 备 期 从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期 满,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讨 论 其 能 否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认 真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按 期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 需 要 继 续 考 察 和 教 育 的, 可 以 延 长 一 次 预 备 期, 延 长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半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 不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不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预 备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情 节 较 轻, 尚 可 保 留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延 长 预 备 期 ; 情 节 较 重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11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预 备 党 员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延 长 预 备 期 或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应 当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和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审 查, 报 学 校 党 委 批 准 第 三 十 五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手 续 是 : 本 人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转 正 申 请 ; 党 支 部 征 求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意 见,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示 ; 支 部 委 员 会 审 查 ;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表 决 通 过 ;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审 查 ; 报 学 校 党 委 审 批 党 支 部 对 需 要 转 正 的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公 示 时,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7 天 第 三 十 六 条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主 要 程 序 是 : ( 一 ) 预 备 党 员 汇 报 自 己 在 预 备 期 间 的 表 现 情 况, 并 提 出 转 正 申 请 ; ( 二 ) 支 部 负 责 人 介 绍 预 备 党 员 在 预 备 期 间 的 表 现 情 况, 并 代 表 支 部 委 员 会 提 出 是 否 可 以 转 正 的 意 见 ; ( 三 ) 与 会 党 员 对 预 备 党 员 能 否 转 正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并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讨 论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支 部 大 会, 对 到 会 人 数 赞 成 人 数 等 要 求 与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相 同 第 三 十 七 条 党 支 部 要 及 时 将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填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连 同 本 人 转 正 申 请 书 预 备 期 间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材 料, 经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审 查 后, 一 并 报 学 校 党 委 审 批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主 要 包 括 : 预 备 党 员 在 预 备 期 间 的 表 现 ; 应 到 12
会 和 实 际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党 员 人 数 ;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的 情 况 和 表 决 结 果 ; 通 过 决 议 的 日 期 ; 支 部 书 记 签 名 第 三 十 八 条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对 党 支 部 上 报 的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决 议, 应 当 在 一 个 月 内 审 查 ; 学 校 党 委 对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上 报 的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决 议, 应 当 在 二 个 月 内 审 批 审 批 结 果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党 支 部 党 支 部 书 记 应 当 同 本 人 谈 话, 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党 员 的 党 龄, 从 预 备 期 满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第 三 十 九 条 预 备 期 未 满 的 预 备 党 员 离 开 我 校 或 居 住 地 发 生 变 动 时,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原 所 在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原 所 在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负 责 将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材 料 及 时 转 给 接 收 单 位 的 党 组 织 对 转 入 的 预 备 党 员 的 入 党 材 料,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和 党 支 部 要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对 无 法 认 定 的 预 备 党 员, 报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审 定 第 四 十 条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中 的 预 备 党 员, 未 加 入 外 国 国 籍, 在 国 外 无 法 办 理 转 正 手 续 的, 回 国 后 本 人 书 面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恢 复 预 备 期 的 申 请 并 汇 报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情 况, 自 党 员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之 日 起, 经 过 一 年 时 间 的 考 察,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的, 可 以 办 理 转 正 手 续 第 四 十 一 条 党 支 部 对 转 入 的 预 备 党 员, 在 其 预 备 期 满 时, 如 认 为 有 必 要, 经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审 查, 可 推 迟 讨 论 其 转 正 问 题, 推 迟 时 间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的, 其 转 正 时 间 自 预 13
备 期 满 之 日 算 起 第 四 十 二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后,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将 其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申 请 书 政 治 审 查 材 料 转 正 申 请 书 和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材 料, 存 入 本 人 党 员 档 案 教 职 工 党 员 档 案 存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学 生 党 员 档 案 由 所 在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负 责 保 存 无 人 事 档 案 的, 建 立 党 员 档 案, 由 所 在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保 存 第 六 章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纪 律 第 四 十 三 条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应 当 把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纳 入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制, 作 为 党 建 工 作 述 职 评 议 考 核 和 党 务 公 开 的 重 要 内 容 党 委 组 织 部 每 年 对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检 查 结 果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通 报 各 基 层 党 组 织 要 重 视 在 青 年 教 师 中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尤 其 要 重 视 发 展 教 学 科 研 骨 干 学 术 带 头 人 留 学 归 国 人 员 中 的 优 秀 分 子 入 党 对 具 备 发 展 党 员 条 件 但 长 期 不 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和 党 支 部, 学 校 党 委 将 加 强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必 要 时 对 其 进 行 组 织 整 顿 第 四 十 四 条 党 委 组 织 部 每 年 应 当 向 学 校 党 委 和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报 告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情 况 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计 划, 如 实 反 映 带 有 倾 向 性 的 问 题 和 对 违 反 规 定 发 展 党 员 的 查 处 情 况 第 四 十 五 条 各 基 层 党 组 织 要 严 格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程 序,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建 立 完 善 票 决 制 公 示 制 预 审 制 责 任 追 究 制 及 民 14
主 评 议 党 员 等 制 度, 确 保 发 展 党 员 质 量 第 四 十 六 条 院 系 级 单 位 党 组 织 要 重 视 党 支 部 书 记 组 织 员 的 选 拔 配 备 和 培 训,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在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党 支 部 要 加 强 对 培 养 联 系 人 入 党 介 绍 人 的 指 导 和 培 训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对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和 不 正 之 风, 应 当 严 肃 查 处 对 不 坚 持 标 准 不 履 行 程 序 超 过 审 批 时 限 和 培 养 考 察 失 职 审 查 把 关 不 严 的 党 组 织 及 其 负 责 人 直 接 责 任 人 要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对 违 反 规 定 吸 收 入 党 的, 一 律 不 予 承 认, 并 在 支 部 大 会 上 公 布 对 采 取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他 手 段 把 不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的 人 发 展 为 党 员, 或 为 非 党 员 出 具 党 员 身 份 证 明 的, 应 当 依 纪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共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发 展 学 生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 郑 轻 院 组 字 1993 4 号 ) 同 时 废 止 15
中 共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6 年 4 月 13 日 印 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