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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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就 业 工 作 (1) 就 业 服 务 1 用 人 单 位 如 何 为 职 工 办 理 用 工 备 案 手 续? (1) 2 职 工 的 用 工 备 案 手 续 遗 失 了 该 怎 么 办? (1) 3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1) 4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遗 失 后, 如 何 补 办? (2) 5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是 指 哪 些 对 象? (2) 6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认 定? (2) 7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2) 8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3) 9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从 事 灵 活 就 业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3) 10 参 加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组 织 的 创 办 你 的 企 业 培 训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能 否 享 受 社 保 补 贴? (3) 11 办 理 职 工 退 工 手 续 须 带 哪 些 材 料? (3) 12 用 人 单 位 办 妥 退 工 手 续 后 应 尽 哪 些 义 务? (4) 13 用 人 单 位 应 到 哪 里 办 理 退 工 登 记 手 续? (4) 14 如 何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手 续? (4) 15 外 地 人 才 正 常 调 入 的 手 续 如 何 办 理? (5) 16 本 市 户 籍 人 才 如 何 办 理 正 常 调 出 的 手 续 办 理? (5) 17 外 地 人 才 中 断 就 业 后 来 宜 就 业 手 续 如 何 办 理? (6) 18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政 府 有 哪 些 扶 持 政 策? (6) 19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协 议 鉴 证 手 续? (6) 20 宜 兴 籍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7) 21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普 通 中 专 应 届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7) 22 非 宜 兴 籍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普 通 中 专 应 届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 1 -

就 业 落 户 手 续? (8) 23 宜 兴 市 重 点 产 业 紧 缺 人 才 租 房 补 贴 如 何 办 理? (8) 24 宜 兴 市 重 点 产 业 紧 缺 人 才 租 房 补 贴 标 准 多 少? (9) 25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转 正 定 级 手 续? (9)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1 申 报 高 级 工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应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9) 2 申 请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如 何 报 名? (12) 3 如 何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12) 4 什 么 是 高 技 能 人 才? (12) 5 什 么 是 企 业 技 能 人 才 评 价? (12) 6 全 国 全 省 统 一 鉴 定 的 职 业 有 哪 些? (12) 7 我 市 开 展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的 职 业 ( 工 种 ) 范 围 有 哪 些? (13) 8 劳 动 者 如 何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13) 9 我 市 实 施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的 补 贴 对 象 和 标 准 是 什 么? (13) 10 什 么 是 SIYB 创 业 培 训 项 目? (13) 11 哪 些 对 象 可 参 加 我 市 SYB 创 业 培 训? (14) 12 如 何 办 理 创 业 培 训 报 名 手 续? (14)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管 理 1 参 加 市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招 聘 会 是 否 都 要 用 招 聘 登 记 证, 如 何 办 理 招 聘 登 记 证? (14) 2 招 聘 单 位 持 有 招 聘 登 记 证 后, 如 何 办 理 现 场 招 聘 预 约 手 续? (14) 3 招 聘 企 业 如 何 办 理 网 络 招 聘? (15) 4 如 何 办 理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许 可? (15) 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17)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和 征 缴 1 哪 些 用 人 单 位 属 于 应 该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单 位? (17) 2 哪 些 人 员 属 于 社 会 保 险 的 参 保 对 象? (17) 3 社 会 保 险 共 有 哪 几 种? (17) - 2 -

4 新 参 保 单 位 办 理 参 保 需 哪 些 手 续 和 程 序? (17) 5 参 保 单 位 办 理 变 更 需 哪 些 手 续 和 程 序? (17) 6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参 保 需 要 哪 些 手 续 和 程 序? (18) 7 工 伤 保 险 行 业 类 别 是 如 何 确 定 的? (18) 8 参 保 人 员 完 善 和 修 改 参 保 信 息 须 带 哪 些 手 续? (18) 9 社 会 保 险 的 缴 费 基 数 是 如 何 确 定 的? (18) 10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的 缴 费 比 例 和 标 准 为 多 少? (19) 11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形 式 是 什 么? (19) 12 参 保 职 工 如 何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19) 13 参 保 职 工 离 开 单 位 或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如 何 办 理 缴 费 人 数 的 调 减? (19) 14 参 保 的 外 来 劳 动 力 离 开 用 人 单 位 后 如 何 处 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20) 15 哪 一 些 人 员 可 以 申 请 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我 市? (20) 16 参 保 职 工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时 如 缴 费 年 限 不 足 15 年 如 何 处 理? (20) 17 参 保 人 员 在 本 市 机 关 事 业 和 企 业 单 位 之 间 流 动 的 对 象 如 何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衔 接 手 续? (20) 18 参 保 职 工 通 过 哪 些 途 径 了 解 本 人 的 缴 费 情 况? (21) 19 参 保 职 工 有 中 断 缴 费 的, 现 在 可 否 补 缴? (21) 养 老 保 险 1 为 什 么 相 同 缴 费 年 限 和 缴 费 标 准, 退 休 时 养 老 金 有 区 别? (21) 2 企 业 职 工 如 何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21) 3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如 何 办 理 待 遇 审 批 手 续? (22) 4 参 保 人 员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22) 5 国 家 省 对 退 休 年 龄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22) 6 符 合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人 员, 如 何 计 发 基 本 养 老 金? (22) - 3 -

7 参 保 人 员 如 何 计 算 缴 费 年 限? (23) 8 企 业 退 休 军 转 干 部 的 地 方 补 贴 及 困 难 生 活 补 助 费 是 如 何 发 放 的? (23) 9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退 休 后 须 到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哪 些 手 续? (23) 10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死 亡 后 须 到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哪 些 手 续? (23) 11 事 改 企 单 位 转 制 前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享 受 何 种 待 遇? (24) 12 退 休 人 员 的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可 否 转 移? (24) 13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死 亡 后 有 哪 些 待 遇? (24) 14 企 业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后 有 何 待 遇? 见 下 表 (25) 医 疗 保 险 一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1 什 么 是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26) 2 我 市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范 围 和 对 象 有 哪 些? (26) 3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结 算 年 度 是 什 么 样 的? (26) 4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比 例 如 何 确 定? 如 何 缴 纳? (27) 5 我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职 工 医 疗 待 遇 的 基 本 框 架 是 什 么? (27) 6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的 构 成 和 主 要 用 途 是 什 么? (27) 7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的 记 入 方 式 和 时 间 是 什 么 样 的? (28) 8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划 入 的 比 例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28) 9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门 诊 医 疗 待 遇 有 哪 些? (28) 10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起 付 标 准 是 多 少? (29) 11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是 多 少? (30) 12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统 筹 支 付 比 例 是 多 少? (30) 13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上 的 医 疗 费 用 怎 么 处 理? (30) - 4 -

14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年 度 内 住 院 费 用 较 大 的 是 否 还 有 其 他 医 疗 补 助? (31) 15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中, 慢 性 病 病 种 范 围 有 哪 些? (31) 16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中, 重 性 精 神 类 疾 病 范 围 有 哪 些? (31) 17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中, 特 殊 病 种 范 围 有 哪 些? (31) 18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中, 慢 性 病 门 诊 医 疗 补 贴 的 鉴 定 程 序 是 什 么 样 的? (31) 19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中, 哪 些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项 目 可 列 入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32) 20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特 殊 病 种 如 何 确 认 登 记? (32) 21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特 殊 病 种 病 人 可 享 受 哪 些 待 遇? (32) 22 患 有 多 种 慢 性 病 特 殊 病 种 和 重 性 精 神 类 疾 病 的 参 保 职 工 能 否 重 复 申 请 多 种 病 种, 享 受 多 份 补 贴? (33) 23 患 有 血 友 病 丙 型 肝 炎 的 参 保 职 工 可 享 受 哪 些 门 诊 医 疗 待 遇? (33) 24 离 休 人 员 二 等 乙 级 以 上 (1-6 级 )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医 疗 保 险 费 缴 费 标 准 是 多 少? (33) 25 离 休 人 员 二 等 乙 级 以 上 (1-6 级 )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的 医 疗 费 用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34) 26 参 保 职 工 在 本 市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基 本 程 序 有 哪 些 : (34) 27 参 保 职 工 使 用 社 会 保 障 卡 在 市 内 定 点 医 院 结 算 医 疗 费 用, 有 哪 些 规 定? (35) 28 参 保 职 工 使 用 社 会 保 障 卡 在 市 内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购 药, 有 哪 些 规 定? (35) 29 参 保 职 工 市 外 就 医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社 会 保 障 卡? 哪 些 医 院 可 以? (35) 30 参 保 职 工 转 市 外 指 定 医 院 治 疗 应 办 理 哪 些 手 续? (35) 31 我 市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的 授 权 转 院 医 院 有 哪 些? (36) 32 我 市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的 市 外 指 定 医 院 有 哪 些? (36) - 5 -

33 参 保 职 工 转 诊 转 院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结 报? (37) 34 参 保 职 工 市 外 就 医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结 报? (37) 35 异 地 居 住 的 退 休 人 员 和 常 年 驻 外 工 作 的 参 保 职 工 如 何 办 理 异 地 安 置 就 医 手 续? (37) 36 参 保 职 工 办 理 异 地 安 置 后 在 约 定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结 报? (38) 37 参 保 职 工 办 理 异 地 安 置 后 在 非 约 定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结 报? (38) 38 参 保 职 工 办 理 异 地 安 置 后 临 时 回 本 市, 因 病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结 报? (38) 39 参 保 职 工 在 市 外 急 诊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结 报? (39) 40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的 急 诊 病 种 有 哪 些? (39) 41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用 药 范 围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39) 42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用 药 范 围 所 列 药 品 有 哪 些 规 定? (40) 43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诊 疗 项 目 和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范 围 及 支 付 标 准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40) 44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不 予 支 付 费 用 的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 丙 类 ) 有 哪 些? (40) 45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部 分 支 付 费 用 的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 乙 类 ) 有 哪 些? (42) 46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在 缴 费 方 面 有 哪 些 具 体 规 定? (43) 47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休 时, 医 疗 保 险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有 何 规 定? (44) 二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一 )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相 关 政 策 48 参 加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的 对 象 有 哪 些? (45) 49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的 缴 费 有 何 规 定? (45) 50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医 疗 保 险 的 筹 资 标 准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46) - 6 -

51 哪 些 人 员 参 加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缴 费 可 享 受 政 府 资 助? (46) 52 居 民 如 何 办 理 参 保 手 续? (46) 53 新 生 儿 或 外 地 迁 入 的 居 民 如 何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46) 54 中 途 参 加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后 从 何 时 起 可 享 受 医 保 待 遇? (46) 55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的 相 关 证 卡 有 哪 些? 如 何 申 领? 遗 失 后 如 何 补 办? (46) 56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年 度 累 计 结 报 医 疗 费 用 总 额 是 多 少? (47) 57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享 受 待 遇 的 结 算 年 度 如 何 确 定? (47) 58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住 院 起 付 标 准 是 多 少? (47) 59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住 院 补 偿 结 算 比 例 是 多 少? (47) 60 参 保 居 民 市 内 或 市 外 住 院 费 用 如 何 结 报? (47) 61 城 乡 困 难 群 体 是 指 哪 些? (48) 62 城 乡 困 难 群 体 住 院 后 还 可 享 受 哪 些 待 遇, 如 何 办 理? (48) 63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中, 哪 些 疾 病 属 于 门 诊 特 殊 病 种? (48) 64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门 诊 特 殊 病 种 救 助 标 准 是 多 少? (49) 65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门 诊 特 殊 病 种 补 助 相 关 病 种 可 报 范 围 有 哪 些? (49) 66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门 诊 特 殊 病 种 治 疗 的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结 报? (50) 67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住 院 医 疗 康 复 如 何 结 报? (50) 68 我 市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授 权 转 市 外 医 院 诊 治 的 医 疗 机 构 有 哪 些? (51) 69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市 外 定 点 医 院 有 哪 些? (51) 70 参 加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的 参 保 病 人 若 需 转 市 外 医 院 诊 治, 需 如 何 办 理 转 院 手 续? (52) 71 参 保 居 民 的 生 育 费 用 如 何 结 报? (52) ( 二 )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相 关 政 策 72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的 筹 资 标 准 和 筹 资 方 式 是 如 何? (53) 73 中 途 转 入 我 市 学 校 的 学 生 如 何 办 理 参 保 手 续? (53) 74 参 加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有 哪 些 医 疗 待 遇? (53) - 7 -

75 参 保 学 生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结 报? 结 算 办 法 如 何? (53) 76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有 哪 些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列 入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54) 77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的 统 筹 基 金 起 付 标 准 是 多 少? (54) 78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的 统 筹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是 多 少? (55) 79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和 个 人 负 担 比 例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55) 80 参 保 学 生 在 本 市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治 疗 时 如 何 结 算 医 疗 费 用? (55) 81 参 保 学 生 患 有 规 定 的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结 算? (55) 82 参 保 学 生 在 市 外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治 疗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时 如 何 结 算? (55) 工 伤 保 险 1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和 患 职 业 病 后,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履 行 救 治 义 务? (56) 2 职 工 有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认 定 为 工 伤 或 视 同 工 伤, 哪 些 情 形 不 可 以 认 定 为 工 伤 或 视 同 工 伤? (56) 3 职 业 病 包 括 那 些 类 型? (57) 4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如 何 申 报 认 定? (57) 5 职 工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应 当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57) 6 职 工 异 地 受 工 伤 如 何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58) 7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受 伤 职 工 如 何 享 受 赔 偿? (58) 8 职 工 受 了 工 伤,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间 单 位 可 否 解 聘 职 工? (58) 9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存 在 残 疾 可 能 的, 应 当 如 何 办 理? (58) 10 什 么 是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58) 11 劳 动 功 能 障 碍 分 为 几 级, 各 级 别 的 划 分 原 则 是 什 么? (59) 12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后,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应 当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59) 13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后, 应 向 谁 提 出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59) 14 职 工 对 设 区 的 市 级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鉴 定 结 论 不 服 的, 应 该 怎 么 办? (60) - 8 -

15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后, 工 伤 职 工 伤 残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该 怎 么 办? (60) 16 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一 级 至 十 级 的, 享 受 哪 些 待 遇? (60) 17 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五 至 十 级 伤 残 的,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时, 应 享 受 哪 些 待 遇? (61) 18 用 人 单 位 分 立 合 并 转 让 的, 工 伤 职 工 如 何 享 受 待 遇? (62) 19 用 人 单 位 实 行 承 包 经 营, 发 生 工 伤,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由 谁 承 担? (62) 20 职 工 借 调 期 间 发 生 工 伤,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由 谁 承 担? (62) 21 职 工 的 供 养 亲 属 包 括 哪 些 人? (62) 22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供 养 亲 属 申 请 领 取 抚 恤 金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62) 23 职 工 因 工 死 亡, 其 近 亲 属 和 供 养 亲 属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待 遇? (63) 24 如 何 支 付 工 伤 职 工 评 定 等 级 后 的 生 活 护 理 费? (63) 25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可 享 受 哪 些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63) 26 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的 能 否 一 次 性 领 取 全 部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64) 27 职 工 治 疗 工 伤 如 何 就 医? 可 否 到 外 地 就 医? (64) 28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计 发 基 数 使 用 的 本 人 工 资 如 何 计 算 的? (64) 29 工 伤 复 发 的 含 义 是 什 么? (64) 30 工 伤 职 工 因 生 活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配 置 辅 助 康 复 器 具 吗? (65) 31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条 例 规 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如 何 处 理? (65) 32 已 领 取 了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的 人 员, 旧 伤 复 发 能 否 报 销? (65) 33 给 报 工 伤 医 疗 费 需 带 哪 些 材 料? (65) 34 工 伤 待 遇 审 批 需 要 哪 些 材 料? (65) 生 育 保 险 1 生 育 保 险 的 实 施 范 围 及 对 象 是 什 么? (66) 2 生 育 保 险 费 缴 费 比 例 是 多 少? (66) 3 生 育 保 险 的 待 遇 有 哪 些? (66) - 9 -

4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单 位 及 其 女 职 工, 符 合 省 市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66) 5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女 职 工 失 业 后,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符 合 省 市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66) 6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男 职 工, 其 未 就 业 配 偶 符 合 省 市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生 育 时, 可 享 受 哪 些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67) 7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在 职 职 工 ( 不 含 失 业 职 工 和 男 职 工 未 就 业 配 偶 ), 实 施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时 可 享 受 哪 些 待 遇? (67) 8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女 职 工, 因 生 育 引 起 的 并 发 症 合 并 症 的 范 围 是 什 么? (67) 9 生 育 保 险 中 的 难 产 如 何 定 义? (67) 10 失 业 人 员 是 否 要 交 生 育 保 险 费? (67) 11 给 报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需 带 哪 些 材 料? (67) 12 宜 兴 市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简 表 (68) 失 业 保 险 1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应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68) 2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享 受 期 限 如 何 确 定? (68) 3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享 受 标 准 如 何 确 定? (69) 4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失 业 人 员 停 发 失 业 保 险 金? (69) 5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金 期 间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可 否 一 次 性 领 取 失 业 金? (70) 6 失 业 保 险 金 是 否 有 申 领 期 限? (70) 7 失 业 人 员 在 外 地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后 是 否 可 以 转 入 我 市 享 受? (70) 8 失 业 人 员 如 何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70) 9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如 何 办 理 劳 动 保 障 事 务 代 理 手 续? (70)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1 哪 类 人 群 可 以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或 者 说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70) - 10 -

2 个 人 缴 费 分 为 几 个 档 次? 参 保 人 员 是 否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其 中 一 种 档 次? (71) 3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应 满 15 年, 如 不 满 15 年 呢? (71) 4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如 何 享 受 养 老 待 遇? (71) 5 参 保 人 员 在 缴 费 期 间 或 领 取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期 间 死 亡 的, 其 直 系 亲 属 有 何 优 抚 政 策? (71) 6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与 其 他 保 障 制 度 如 何 衔 接? (72) 7 个 人 缴 费 每 年 定 于 什 么 时 间? (72) 退 休 管 理 1 如 何 认 识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实 行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重 要 意 义? (73) 2 什 么 是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它 主 要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73) 3 我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目 标 是 什 么? 分 哪 些 阶 段 实 行? (74) 4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对 象 有 哪 些? (75) 5 我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网 络 是 哪 些? (75) 6 在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中, 各 级 退 管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有 哪 些? (75) 7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工 作 经 费 的 来 源 和 用 途 分 别 是 哪 些? (76) 8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哪 些? (76) 9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移 交 程 序? (77) 10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档 案 移 交 有 哪 些 规 定? (77) 11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实 现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后, 原 企 业 应 继 续 承 担 的 责 任 由 哪 些? (77) 12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后, 如 何 办 理 丧 葬 抚 恤 费? (77) 三 人 才 和 专 技 工 作 (79) - 11 -

人 才 开 发 1 科 技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有 哪 些 扶 持 政 策? (79) 2 科 技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有 哪 些 扶 持 政 策? (80) 3 重 点 产 业 的 紧 缺 人 才 有 哪 些 扶 持 政 策? 如 何 办 理? (81) 4 柔 性 人 才 有 哪 些 扶 持 政 策? (82) 5 社 会 事 业 领 军 人 才 有 哪 些 支 持 政 策? (83) 6 什 么 是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84) 7 哪 些 单 位 可 以 申 报 引 进 国 外 技 术 管 理 人 才 项 目? 分 哪 几 类? 重 点 支 持 哪 些 领 域? (84) 8 引 进 国 外 技 术 管 理 人 才 项 目 申 报 的 时 间? 申 报 的 程 序 是 哪 些? (84) 9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项 目 执 行 完 毕, 进 行 总 结 和 经 费 的 核 销, 需 提 供 哪 些 材 料? (85) 10 聘 请 外 国 专 家 单 位 资 格 认 可 的 是 如 何 办 理 的? (86) 专 家 管 理 和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建 设 1 什 么 是 宜 兴 市 学 术 技 术 带 头 人? (87) 2 无 锡 市 江 苏 省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及 享 受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有 何 奖 励? (87) 3 什 么 是 高 层 次 人 才 创 新 型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资 助? (88) 4 申 报 高 层 次 人 才 创 新 型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资 助 有 几 种 类 型? (88) 5 什 么 是 博 士 后 制 度? (88) 6 博 士 后 制 度 分 几 种? (88) 7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有 何 特 点? (89) 8 企 业 设 立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应 具 备 的 哪 些 条 件? (89) 9 企 业 建 立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有 何 奖 励? (89) 10 在 企 业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及 创 新 实 践 基 地 研 发 的 博 士 能 否 享 受 江 苏 省 企 业 博 士 集 聚 计 划? (90) 11 在 企 业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及 创 新 实 践 基 地 研 发 的 博 士 可 以 申 报 哪 些 科 研 资 助? (90) - 12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工 作 1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的 基 本 内 容 是 什 么? (91) 2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如 何 聘 任? (91) 3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取 得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主 要 有 哪 几 种 途 径? (91) 4 什 么 叫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初 定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初 定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哪 些 条 件 和 要 求? (91) 5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是 什 么 时 候 开 始 的? 主 要 有 哪 些 专 业 实 行 以 考 代 评? (92) 6 全 国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有 哪 些 报 考 条 件? (92) 7 一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有 哪 些 报 考 条 件? (93) 8 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有 哪 些 报 考 条 件? (94) 9 申 报 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评 结 合 的 条 件? (94) 10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哪 些 程 序? (95) 11 申 报 评 审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分 别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材 料? (95) 12 部 队 转 业 和 外 地 调 入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确 认 需 提 供 哪 些 材 料? (96) 13 我 市 在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评 价 机 制, 提 高 职 称 管 理 水 平 方 面 主 要 采 取 了 哪 些 措 施? (96) 14 我 市 对 特 殊 人 才 报 评 职 称 实 施 哪 些 特 殊 政 策? (96) 15 职 称 注 册 的 作 用 及 意 义? (97) 16 职 称 政 策 哪 里 可 以 获 取? (97)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1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任 务? (97) 2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对 象 有 哪 些? (98) 3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98) 5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指 的 是 什 么? 对 高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有 什 么 时 间 要 求? (98) 6 什 么 是 继 续 教 育 的 登 记 验 证 制 度? (98) - 13 -

四 公 务 员 和 事 业 人 员 管 理 工 作 (100) 公 务 员 管 理 1 公 务 员 应 当 履 行 哪 些 义 务? (100) 2 公 务 员 应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100) 3 公 务 员 的 处 分 有 哪 些 种 类? 每 个 种 类 执 行 的 时 间 分 别 是 多 少? (101) 4 公 务 员 有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辞 退? (101)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1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的 时 间 是 什 么? (101) 2 事 业 单 位 申 报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计 划 的 原 则 和 基 本 要 求 是 什 么? (101) 3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的 具 体 程 序 是 什 么? (102) 4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的 等 次 有 哪 些? (102) 5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行 政 奖 励 有 哪 些? (102) 6 事 业 单 位 的 基 本 用 人 制 度 是 什 么? (102) 7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是 什 么? (102) 8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何 时 施 行? (102) 9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何 时 施 行? (102) 五 工 资 福 利 (103) 企 业 工 资 福 利 1 加 班 工 资 如 何 计 发? (103) 2 实 行 计 件 工 资 的 劳 动 者, 加 班 工 资 如 何 计 发? (103) 3 中 夜 班 津 贴 标 准 是 多 少? (103) 4 我 市 目 前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是 多 少? (103) 5 小 时 工 ( 钟 点 工 ) 的 含 义 及 我 市 小 时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是 多 少? (104) 6 在 哪 些 情 况 情 形 下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不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104) 7 病 假 工 资 如 何 计 发? (104) 8 职 工 患 病 其 医 疗 期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104) - 14 -

9 劳 动 者 各 种 法 定 假 期 如 何 计 发 工 资? (105) 10 企 业 夏 季 高 温 津 贴 标 准 是 多 少? (105) 11 企 业 职 工 的 连 续 工 龄 如 何 确 定? (105) 12 什 么 是 缴 费 年 限? (105) 13 在 实 行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以 前, 在 哪 些 企 业 工 作 的 职 工 可 以 计 算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106) 14 哪 些 人 员 可 申 请 办 理 缴 费 年 限 审 核? (106) 15 办 理 缴 费 年 限 审 核 对 档 案 有 什 么 要 求? (106) 16 档 案 资 料 缺 失 或 档 案 遗 失 了 怎 么 办? (106)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福 利 1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取 得 高 一 级 学 历 能 否 增 加 工 资? (107) 2 国 家 对 岗 位 津 贴 (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 有 何 规 定? (107) 3 从 非 国 有 企 业 中 招 收 录 用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龄 如 何 处 理? (107) 4 我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2006 年 7 月 1 日 后 退 休 人 员 的 退 休 费 如 何 计 发? (108) 5 我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2006 年 7 月 1 日 后 按 照 国 发 (1978) 104 号 文 件 办 理 退 职 的 人 员 其 退 职 费 如 何 计 发? (108) 6 事 业 单 位 中, 既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务 又 有 副 高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退 休 时 可 否 提 高 退 休 费 比 例? (108) 7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到 龄 退 休 其 退 休 手 续 如 何 办 理? (109) 8 退 休 证 遗 失 后 能 否 补 办? (109) 9 本 人 档 案 最 早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与 身 份 证 填 写 的 出 生 日 期 不 一 致 人 员 如 何 确 定 出 生 年 月 办 理 退 休? (109) 10 现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一 次 性 抚 恤 金 的 发 放 标 准 是 多 少? (109) 11 现 事 业 单 位 离 休 人 员 死 亡 一 次 性 抚 恤 金 的 发 放 标 准 是 多 少? (109) 12 现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及 退 休 人 员 因 公 牺 牲 病 故 后 一 次 性 抚 - 15 -

恤 金 的 发 放 标 准 和 计 发 基 数 是 多 少? (110) 13 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含 离 退 休 人 员 ) 亡 故 丧 葬 费 标 准 是 多 少? (110) 14 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含 离 退 休 人 员 ) 死 亡 后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标 准 是 多 少? (110) 15 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五 十 年 代 部 分 退 职 人 员 生 活 待 遇 补 助 标 准 是 多 少? (110) 16 现 享 受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五 十 年 代 退 职 生 活 待 遇 补 助 人 员 死 亡 后 丧 葬 费 补 助 标 准 是 多 少? (111) 17 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原 享 受 保 养 待 遇 人 员 保 养 金 ( 生 活 费 ) 标 准 是 多 少? (111) 18 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原 享 受 保 养 待 遇 人 员 死 亡 后 丧 葬 费 补 助 标 准 是 多 少? (111) 六 劳 动 关 系 和 监 察 (112) 劳 动 关 系 1 劳 动 合 同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有 哪 些? (112) 2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遵 守 的 原 则? (112) 3 用 人 单 位 在 用 工 管 理 中, 应 当 依 法 制 定 和 完 善 哪 些 制 度? (112) 4 用 人 单 位 使 用 劳 动 者 何 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112) 5 用 人 单 位 在 招 用 职 工 时 能 否 收 取 押 金 或 扣 押 证 件? (112) 6 用 人 单 位 使 用 职 工 是 否 都 要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113) 7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成 立 后, 劳 动 报 酬 约 定 不 明 确,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将 如 何 确 定? (113) 8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有 哪 几 种 类 型? (113) 9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113) 10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执 一 份? (113) 11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款 和 内 容 有 哪 些? (114) 12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试 用 期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114) 13 什 么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可 以 约 定 服 务 期, 违 约 后 如 何 - 16 -

支 付 违 约 金? (114) 14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约 定 商 业 秘 密 和 竞 业 限 制 有 何 规 定? (115) 15 如 何 确 定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和 部 分 无 效, 有 效 和 部 分 无 效 应 由 谁 确 认? (115) 16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或 未 足 额 发 放 报 酬, 劳 动 者 如 何 讨 薪? (116) 17 用 人 单 位 能 否 强 迫 劳 动 者 加 班, 劳 动 者 能 否 拒 绝 用 人 单 位 的 违 章 指 挥 和 冒 险 操 作 行 为? (116) 18 由 于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投 资 人, 原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116) 19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可 以 变 更? (116) 20 劳 动 合 同 能 否 协 商 解 除? (116) 21 劳 动 者 是 否 可 以 单 方 面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16) 22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17) 23 劳 动 者 遇 到 哪 些 情 况 可 以 无 需 事 先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而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117) 24 劳 动 者 有 哪 些 情 况,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17) 25 劳 动 者 有 哪 些 情 况, 用 人 单 位 要 提 前 30 日 通 知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18) 26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裁 减 人 员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有 哪 些? (118) 27 劳 动 者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0 条 41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19) 28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应 事 先 将 理 由 通 知 工 会? (119) 29 什 么 情 形 出 现,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119) 30 什 么 情 况 下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119) 31 用 人 单 位 以 什 么 标 准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121) 32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要 支 付 赔 偿 金? (121) - 17 -

33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后,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如 何 办 理 手 续? (121) 34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订 立 集 体 合 同 有 哪 些 规 定? (121) 35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劳 务 派 遣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122) 36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124) 37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对 用 人 单 位 实 施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的 内 容 有 哪 些? (124) 38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应 承 担 哪 些 责 任? (125) 39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劳 动 者 违 法 应 承 担 哪 些 责 任? (127) 40 对 不 具 备 合 法 经 营 的 单 位 的 违 法 行 为 如 何 处 理? (127) 41 个 人 承 包 经 营 者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将 如 何 处 理? (127) 42 实 行 计 件 制 的 用 人 单 位 确 定 计 件 定 额 有 无 标 准? (127) 43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是 否 应 当 向 劳 动 部 门 报 告? (127) 44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前,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依 法 订 立 且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后 存 续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128) 45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项 规 定,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后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次 数, 从 什 么 时 间 算 起? (128) 46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之 后, 存 续 劳 动 合 同 的 在 解 除 终 止 后, 符 合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应 如 何 计 算? (128) 劳 动 监 察 1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的 范 围? (128) 2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遵 循 的 原 则? (128) 3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举 报 用 人 单 位? (129) 4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投 诉 用 人 单 位? (129) 5 劳 动 者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投 诉 有 什 么 要 求? (129) 6 什 么 情 况 下 投 诉 人 应 依 照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或 者 诉 讼 程 序 办 理? (129) - 18 -

7 哪 些 情 形 的 投 诉 不 予 受 理? (129) 8 劳 动 者 投 诉 后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什 么 时 候 立 案? (129) 9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通 过 什 么 方 式 来 检 查 用 人 单 位 执 行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130) 10 对 立 案 处 理 的 案 件,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在 多 长 时 间 内 处 理 完 毕? (130) 劳 动 保 护 1 未 成 年 工 国 家 有 哪 些 特 殊 保 护 政 策? (130) 2 企 业 使 用 未 成 年 工 是 否 需 经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申 报 登 记? (131) 3 女 职 工 在 怀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内 是 否 可 以 降 低 工 资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31) 4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分 别 是 哪 些? (131) 5 婴 儿 需 要 喂 奶, 企 业 如 何 安 排 时 间? (132) 6 各 类 假 期 标 准 简 表 (133)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1 哪 些 争 议 可 以 申 请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135) 2 发 生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怎 样 向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135) 3 我 市 目 前 在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处 理 上 有 哪 些 便 民 措 施? (135) 4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的 时 效 是 怎 样 规 定 的? (136) 5 申 请 人 申 请 仲 裁 后,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如 何 处 理? (136) 6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举 证 责 任 是 如 何 分 配 的? (137) 7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当 事 人 是 否 可 以 进 行 和 解 或 者 调 解? (137) 8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案 件 的 期 限 是 多 长? (137) 9 哪 些 案 件 仲 裁 庭 可 以 裁 决 先 予 执 行? (137) 10 哪 些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裁 决? (137) 11 仲 裁 裁 决 书 调 解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后, 当 事 人 有 哪 些 权 利 和 义 务? (138) - 19 -

12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是 否 收 费? (138) 七 行 政 许 可 (139) 1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有 哪 些 行 政 许 可? (139) 2 哪 些 企 业 职 工 可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139) 3 哪 些 企 业 职 工 可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139) 4 企 业 申 请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材 料? (139) 5 申 请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140) 6 申 请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材 料? (140) 7 民 办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审 批 需 提 供 提 供 哪 些 材 料? (140) - 20 -

一 就 业 工 作 就 业 服 务 1 用 人 单 位 如 何 为 职 工 办 理 用 工 备 案 手 续?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职 工 后 应 在 30 日 内 到 单 位 所 属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社 所 办 理 录 用 备 案 和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须 携 带 : 录 用 职 工 登 记 备 案 ( 参 保 ) 花 名 册 一 式 三 份 ; 从 业 人 员 录 用 登 记 备 案 表 一 人 一 份 ; 本 市 劳 动 力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外 来 劳 动 力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2 职 工 的 用 工 备 案 手 续 遗 失 了 该 怎 么 办? 用 人 单 位 应 规 范 职 工 档 案 管 理, 妥 善 保 管 职 工 的 从 业 人 员 录 用 登 记 备 案 表 ( 以 下 简 称 备 案 表 ) 和 录 用 职 工 登 记 备 案 ( 参 保 ) 花 名 册 ( 以 下 简 称 花 名 册 ), 若 不 慎 遗 失, 补 办 手 续 为 : (1) 若 备 案 表 遗 失, 用 人 单 位 应 携 带 原 录 用 人 员 花 名 册 原 件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及 重 新 填 写 的 宜 兴 市 从 业 人 员 录 用 登 记 备 案 表 到 服 务 大 厅 补 办 ; (2) 若 备 案 表 花 名 册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都 遗 失, 须 到 档 案 局 或 人 社 局 查 花 名 册 并 复 印, 用 人 单 位 应 携 带 原 录 用 人 员 花 名 册 复 印 件 重 新 申 领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及 重 新 填 写 的 备 案 表 到 服 务 大 厅 二 楼 11 号 窗 口 补 办 3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本 市 劳 动 力 应 携 带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一 张 本 人 近 期 二 寸 免 冠 照 片 学 历 证 书 企 业 退 工 人 员 还 需 携 带 宜 兴 市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单 残 疾 人 还 需 携 带 残 疾 人 证, 到 户 口 所 属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社 所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领 取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外 来 劳 动 力, 凭 暂 住 证 在 居 住 地 人 社 所 办 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1 -

4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遗 失 后, 如 何 补 办?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到 户 口 所 属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社 所 办 理 :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一 张 本 人 近 期 二 寸 免 冠 照 片 学 历 证 书 企 业 退 工 人 员 还 需 携 带 宜 兴 市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单 残 疾 人 还 需 携 带 残 疾 人 证 若 属 于 已 认 定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还 需 携 带 补 办 好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到 就 管 中 心 办 理 重 新 确 认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手 续 5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是 指 哪 些 对 象?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就 业 愿 望 的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本 市 户 籍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应 当 作 为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对 其 实 行 优 先 扶 持 和 重 点 帮 助 : (1) 女 40 周 岁 以 上 男 50 周 岁 以 上 的 城 镇 失 业 人 员 ; (2)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失 业 人 员 ; (3) 特 困 职 工 家 庭 失 业 人 员 ; (4) 残 疾 失 业 人 员 ; (5) 城 镇 零 就 业 家 庭 失 业 人 员 ; (6) 夫 妻 双 方 均 失 业 的 ; (7) 农 村 零 转 移 家 庭 贫 困 户 的 ; (8) 有 子 女 读 书 的 单 亲 家 庭 失 业 人 员 ; (9) 符 合 宜 政 发 [2005]162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被 征 地 农 民 中 女 满 40 周 岁 男 满 50 周 岁 以 上 人 员 国 有 市 属 集 体 企 业 改 革 分 流 的 离 岗 退 养 协 保 人 员 纳 入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认 定 范 围, 但 不 列 入 失 业 人 员 范 畴 6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认 定?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对 象 携 带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解 除 劳 务 协 议 证 明 ( 离 岗 退 养 协 保 人 员 ) 困 难 类 别 的 相 关 资 料, 到 户 籍 所 在 居 委 ( 村 ) 申 报, 然 后 到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社 所 初 审, 由 各 所 集 中 到 市 局 审 核 认 定 7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1)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 国 家 限 制 行 业 除 外 ),3 年 内 可 按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营 业 - 2 -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也 可 比 照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的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2)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其 缴 纳 养 老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50%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其 中 享 受 政 策 时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补 贴 期 限 可 延 长 至 退 休 (3)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资 金 不 足 的 可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贷 款 额 度 一 般 掌 握 在 5 万 元 以 内 对 经 营 规 模 较 大 的 将 按 规 定 适 当 放 宽 贷 款 规 模, 最 高 不 超 过 10 万 元 8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各 类 企 业 招 用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按 照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标 准 按 照 所 招 用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的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个 人 应 缴 纳 部 分 仍 由 个 人 负 担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其 中 享 受 政 策 时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补 贴 期 限 可 延 长 到 退 休 9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从 事 灵 活 就 业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从 事 灵 活 就 业, 带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到 户 籍 所 在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社 所 申 报, 经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可 享 受 养 老 医 疗 保 险 费 50% 的 补 贴 10 参 加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组 织 的 创 办 你 的 企 业 培 训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能 否 享 受 社 保 补 贴? 对 本 市 户 籍 创 业 扶 持 对 象 参 加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组 织 的 创 办 你 的 企 业 培 训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其 业 主 可 按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办 法 申 请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11 办 理 职 工 退 工 手 续 须 带 哪 些 材 料? (1) 本 单 位 宜 兴 市 从 业 人 员 录 用 登 记 备 案 表 ; (2) 宜 兴 市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单 一 式 三 份 ( 被 退 职 工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个 人 档 案 各 一 份 ); - 3 -

(3) 职 工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材 料 ( 如 辞 职 报 告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协 议 书 等 等 ); (4) 非 初 次 参 保 人 员 提 供 个 人 档 案 ( 档 案 遗 失 的, 提 供 本 人 档 案 遗 失 说 明 ) 12 用 人 单 位 办 妥 退 工 手 续 后 应 尽 哪 些 义 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并 告 知 被 退 人 员 凭 宜 兴 市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单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 原 无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的 人 员 携 带 宜 兴 市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单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两 寸 免 冠 照 片 一 张 到 户 口 所 在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社 所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 符 合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被 退 职 工 在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到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13 用 人 单 位 应 到 哪 里 办 理 退 工 登 记 手 续? 通 过 人 事 代 理 的 人 员 以 及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金 融 邮 政 电 力 通 信 等 垂 直 管 理 企 业 驻 宜 单 位 到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除 垂 直 管 理 企 业 以 外 的 其 它 企 业 在 本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社 所 办 理 14 如 何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手 续? 人 事 代 理 主 要 分 为 单 位 人 事 代 理 和 个 人 人 事 代 理 确 定 个 人 档 案 在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后,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到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办 理 单 位 人 事 代 理 携 带 资 料 : 单 位 委 托 人 事 代 理 合 同 书 一 式 三 份 宜 兴 市 从 业 人 员 录 用 登 记 备 案 表 一 份 录 用 职 工 登 记 备 案 ( 参 保 ) 花 名 册 一 式 三 份 宜 兴 籍 还 须 携 带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毕 业 生 初 次 就 业 还 需 携 带 报 到 证 ( 单 位 在 报 到 证 上 盖 章 ) 办 理 个 人 人 事 代 理 携 带 资 料 : 应 当 提 供 能 证 明 本 人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以 及 与 原 单 位 解 除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个 人 人 事 代 理 合 同 书 一 式 三 份 - 4 -

15 外 地 人 才 正 常 调 入 的 手 续 如 何 办 理? 凡 在 外 县 市, 包 括 中 央 省 无 锡 市 驻 宜 单 位 工 作 的 人 才, 正 常 调 入 我 市, 其 调 动 手 续 为 : (1) 调 入 人 员 原 单 位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 县 团 级 以 上 具 有 人 事 调 配 权 ) 发 干 部 商 调 函 ( 附 干 部 情 况 登 记 表 ) 至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 (2) 人 才 中 心 接 到 商 调 函 后, 对 调 入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进 行 相 关 的 取 证, 包 括 接 收 单 位 接 收 证 明, 再 按 有 关 规 定 决 定 是 否 调 档 同 意 调 入 即 向 对 方 发 出 调 档 函 ; (3) 档 案 收 到 后,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及 时 审 核, 并 对 照 相 关 政 策 决 定 是 否 调 入 同 意 调 入 即 向 对 方 发 出 调 令 ; (4) 调 入 人 员 凭 调 令 复 印 件 和 办 理 调 动 和 毕 业 生 就 业 落 户 联 系 单 到 市 办 证 中 心 公 安 局 户 证 窗 口 办 理 户 口 准 迁 手 续 ; (5) 调 入 人 员 凭 调 令 和 户 口 准 迁 证 到 原 单 位 公 安 组 织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人 事 工 资 行 政 关 系 户 籍 组 织 和 养 老 保 险 转 移 手 续 ; (6) 调 入 人 员 凭 原 单 位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开 出 的 干 部 介 绍 信 及 有 关 转 移 证 件 到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手 续 ( 单 位 委 托 人 事 代 理 合 同 书 宜 兴 市 从 业 人 员 录 用 登 记 备 案 表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职 工 登 记 参 保 花 名 册 劳 动 合 同 ) 16 本 市 户 籍 人 才 如 何 办 理 正 常 调 出 的 手 续 办 理? 凡 要 调 往 外 县 ( 市 ), 包 括 中 央 省 无 锡 市 驻 宜 单 位 的 人 才, 其 调 动 手 续 为 : (1) 个 人 向 原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填 写 干 部 调 动 情 况 表 ( 一 式 二 份 ), 经 单 位 和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将 二 份 情 况 表 送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2)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及 时 审 定 并 发 出 商 调 函 其 中 对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定 期 报 局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后 办 理 - 5 -

(3) 收 到 对 方 人 事 部 门 调 档 函 或 调 令 后, 及 时 为 其 办 理 档 案 或 人 事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17 外 地 人 才 中 断 就 业 后 来 宜 就 业 手 续 如 何 办 理? 在 外 县 ( 市 ), 包 括 中 央 省 无 锡 市 驻 宜 单 位 工 作 的 干 部 中 断 就 业 后 要 求 到 我 市 工 作, 其 办 理 程 序 为 : (1)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在 接 到 接 收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接 收 函 后, 按 照 外 地 人 才 中 断 就 业 来 宜 工 作 的 政 策 和 条 件, 对 要 求 来 宜 工 作 的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即 向 对 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发 出 调 档 函 (2)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及 时 对 档 案 进 行 审 阅, 确 定 是 否 同 意 其 来 宜 工 作 (3) 对 同 意 其 来 宜 的 人 员, 及 时 指 导 其 到 对 方 办 理 户 口 养 老 保 险 组 织 关 系 的 转 入 手 续 ; 需 要 办 理 户 口 迁 入 手 续 的, 还 应 填 写 办 理 调 动 和 毕 业 生 就 业 落 户 联 系 单, 并 由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及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和 盖 章 后, 报 市 公 安 部 门 审 批 和 签 发 户 口 准 迁 证 (4) 来 宜 工 作 人 员 办 理 好 户 口 养 老 保 险 组 织 关 系 后, 到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手 续 18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政 府 有 哪 些 扶 持 政 策? (1) 积 极 鼓 励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鼓 励 毕 业 生 进 入 国 家 和 地 方 优 先 重 点 发 展 的 产 业 或 行 业 自 主 创 业 加 强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培 训 和 服 务 力 度 构 建 大 学 生 自 主 创 业 绿 色 通 道, 为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项 目 开 发 创 业 培 训 创 业 孵 化 小 额 贷 款 开 业 指 导 跟 踪 辅 导 等 一 条 龙 服 务 (2) 进 一 步 加 大 创 业 扶 持 力 度 对 大 学 生 创 业 给 予 税 费 优 惠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和 接 续 人 事 代 理 等 政 策 扶 持 19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协 议 鉴 证 手 续? 本 地 生 源 到 户 籍 所 在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社 所 做 个 人 信 息 登 记, 外 地 生 源 到 企 业 所 在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社 所 做 个 人 信 息 登 记 - 6 -

后, 携 带 协 议 书 毕 业 生 双 向 选 择 就 业 推 荐 表 ( 原 件 ) 到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窗 口 ) 鉴 证 备 案 然 后 返 还 学 校 领 取 就 业 报 到 证 和 户 口 迁 移 证, 将 档 案 转 至 宜 兴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 宜 兴 籍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1) 毕 业 生 登 录 宜 兴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首 页 (www. yxlss.gov.cn), 点 击 网 上 服 务 大 厅 - 业 务 经 办 : 个 人 业 务 : 宜 兴 毕 业 生 落 户 - 宜 兴 籍 毕 业 生 落 户 申 请 录 入 个 人 信 息 后 提 交 (2) 确 认 档 案 已 寄 ( 送 ) 到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 可 登 录 宜 兴 人 才 网 www.yxrsrc.gov.cn 进 行 毕 业 生 档 案 查 询, 或 致 电 87965163 查 询 ) (3) 毕 业 生 凭 以 下 材 料 到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窗 口 )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 报 到 证 原 件 ( 省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须 开 往 宜 兴 ); 户 口 迁 移 证 原 件 ( 须 开 往 宜 兴 ); 家 庭 户 口 本 ( 如 户 口 本 上 无 迁 出 记 录, 须 提 供 原 迁 出 地 派 出 所 证 明 ) 21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普 通 中 专 应 届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1) 宜 兴 籍 : 毕 业 生 档 案 转 到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后, 带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二 寸 彩 照 一 张 毕 业 证 书 到 户 口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所 办 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非 宜 兴 籍 : 毕 业 生 档 案 转 到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后, 用 人 单 位 凭 报 到 证 ( 用 人 单 位 在 报 到 证 上 盖 章 ) 录 用 职 工 登 记 备 案 ( 参 保 ) 花 名 册 一 式 三 份 到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所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2) 到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毕 业 生 就 业 窗 口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手 续 所 需 资 料 : 报 到 证 ( 用 人 单 位 在 报 到 证 上 盖 章 ) 单 位 委 托 人 事 代 理 合 同 书 一 式 三 份 宜 兴 市 从 业 人 员 录 用 登 记 备 案 表 一 份 录 用 职 工 登 记 备 案 ( 参 保 ) 花 名 册 一 式 三 份 宜 兴 籍 - 7 -

还 须 携 带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3) 凭 参 保 花 名 册 宜 兴 籍 还 须 携 带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至 用 工 备 案 窗 口 办 理 用 工 备 案 及 参 保 手 续 22 非 宜 兴 籍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普 通 中 专 应 届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落 户 手 续? (1) 非 宜 兴 籍 毕 业 生 档 案 转 到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后, 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窗 口 办 理 毕 业 生 人 事 代 理 手 续 所 需 资 料 : 报 到 证 ( 用 人 单 位 在 报 到 证 上 盖 章 ) 单 位 委 托 人 事 代 理 合 同 书 一 式 三 份 宜 兴 市 从 业 人 员 录 用 登 记 备 案 表 一 份 参 保 花 名 册 一 式 三 份 (2) 户 口 从 学 校 迁 往 宜 兴, 有 户 口 迁 移 证 的 毕 业 生,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发 放 落 户 联 系 单,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经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盖 章 确 认, 两 个 工 作 日 后 至 落 户 地 派 出 所 落 户 户 口 从 原 籍 迁 往 宜 兴, 无 户 口 迁 移 证 的 毕 业 生,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发 放 办 理 调 动 和 毕 业 生 就 业 落 户 联 系 单,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经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确 认 盖 章, 至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公 安 户 政 窗 口 办 理 (3) 落 户 手 续 完 成 后, 带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二 寸 彩 照 一 张 毕 业 证 书 到 户 口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所 办 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凭 参 保 花 名 册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至 用 工 备 案 窗 口 办 理 用 工 备 案 及 参 保 手 续 23 宜 兴 市 重 点 产 业 紧 缺 人 才 租 房 补 贴 如 何 办 理? 本 市 重 点 优 势 产 业 和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企 业 引 进 的 紧 缺 人 才, 于 2012 年 3 月 后 落 户 宜 兴, 与 现 企 业 签 订 3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人 员 :1 取 得 211 工 程 院 校 本 科 学 历, 且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2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3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学 位 的 人 员 ; 4 具 有 高 级 技 师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的 人 员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一 级 ) 可 以 申 请 租 房 补 贴 - 8 -

办 理 流 程 : 每 年 3 至 5 月 份, 用 人 单 位 携 带 材 料 到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所 进 行 初 审 后, 递 交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毕 业 生 就 业 窗 口 审 核 所 需 材 料 : 宜 兴 市 重 点 产 业 紧 缺 人 才 租 房 补 贴 申 报 表 及 花 名 册 ( 可 在 宜 兴 人 才 网 或 宜 兴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下 载 ), 均 一 式 两 份 ;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户 口 簿 或 户 籍 证 明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社 保 缴 费 凭 证 ; 与 企 业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申 报 人 所 在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 租 房 协 议 ; 海 外 学 历 则 需 提 供 教 育 部 的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以 上 材 料 需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就 业 服 务 科 统 一 受 理 并 审 核 材 料 后 于 当 年 度 发 放 租 房 补 贴 24 宜 兴 市 重 点 产 业 紧 缺 人 才 租 房 补 贴 标 准 多 少? 博 士 研 究 生 或 正 高 职 称, 给 予 每 年 2 万 元 ; 硕 士 研 究 生 副 高 职 称 或 高 级 技 师, 给 予 每 年 1 万 元 ; 211 工 程 院 校 本 科 学 士 毕 业 生, 给 予 每 年 7200 元 上 述 享 受 租 房 补 贴 的 人 员, 可 连 续 享 受 3 年, 每 年 集 中 兑 现 一 次 25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转 正 定 级 手 续? 毕 业 生 实 行 一 年 见 习 期 制 度, 见 习 期 满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用 人 单 位 应 携 带 毕 业 生 见 习 期 满 转 正 定 级 表 至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人 事 代 理 窗 口 为 其 办 理 转 正 定 级 手 续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1 申 报 高 级 工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应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一 高 级 工 : ( 一 ) 申 报 条 件 ( 具 备 下 述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本 职 业 中 级 ( 四 级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高 级 ( 三 级 )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 9 -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 2 取 得 本 职 业 中 级 ( 四 级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 3 取 得 本 职 业 中 级 ( 四 级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大 专 以 上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生,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 二 )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企 业 中 从 事 本 职 业 ( 工 种 ) 10 年 以 上 技 术 骨 干 且 从 事 本 职 业 者 二 技 师 : ( 一 ) 必 备 申 报 条 件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本 职 业 高 级 ( 三 级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技 师 ( 二 级 )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 2 取 得 本 职 业 高 级 ( 三 级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 3 取 得 本 职 业 高 级 ( 三 级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本 职 业 ( 专 业 ) 毕 业 生,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 二 )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不 受 学 历 资 历 ( 工 作 年 限 ) 职 业 资 格 等 条 件 的 限 制 ): 1 获 得 国 家 级 技 能 竞 赛 前 七 至 十 名, 部 省 级 技 能 竞 赛 前 四 至 六 名 的 选 手 2 获 得 市 级 技 术 能 手 称 号 3 获 得 市 级 劳 动 模 范 ; 市 级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4 获 得 省 级 技 术 创 新 发 明 创 造 推 广 应 用 三 等 奖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5 取 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且 从 事 本 职 业 者 6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后, 在 本 职 业 工 作 满 3 年 以 上 者 7 从 事 本 职 业 ( 工 种 ) 满 10 年, 掌 握 高 技 能 复 合 技 能 且 业 绩 优 秀 者 - 10 -

业 绩 优 秀 指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经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等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的 具 有 高 级 等 级 技 能 竞 赛 中 取 得 省 ( 部 ) 级 前 7 至 15 名 或 市 级 前 4 至 10 名 (2) 获 得 市 级 技 术 创 新 发 明 改 造 推 广 应 用 三 等 奖 以 上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8 在 部 队 服 役 期 间 因 技 术 创 新 发 明 创 造 而 荣 立 三 等 功 三 高 级 技 师 : ( 一 ) 必 备 申 报 条 件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本 职 业 技 师 ( 二 级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高 级 技 师 ( 一 级 )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 2 取 得 本 职 业 技 师 ( 二 级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 二 )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不 受 学 历 资 历 ( 工 作 年 限 ) 职 业 资 格 等 条 件 的 限 制 ): 1 获 得 国 家 级 技 能 竞 赛 前 六 名, 部 省 级 技 能 竞 赛 前 三 名 的 选 手 2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技 术 能 手 称 号 3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劳 动 模 范 ; 省 级 以 上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4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技 术 创 新 发 明 创 造 推 广 应 用 二 等 奖 以 上 或 市 级 一 等 奖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5 取 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且 从 事 本 职 业 者 6 取 得 本 职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后, 在 本 职 业 工 作 满 3 年 以 者 7 从 事 本 职 业 ( 工 种 ) 满 15 年, 掌 握 高 技 能 复 合 技 能 且 业 绩 优 秀 者 业 绩 优 秀 指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经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等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的 具 有 高 级 等 级 技 能 竞 赛 中 取 得 省 ( 部 ) 级 前 6 名 或 市 级 前 3 名 (2) 获 得 市 级 技 术 创 新 发 明 改 造 推 广 应 用 一 等 奖 的 主 - 11 -

要 完 成 者 8 在 部 队 服 役 期 间, 因 技 术 创 新 发 明 创 造 而 荣 立 二 等 功 以 上 者 2 申 请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如 何 报 名? 申 请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的 人 员, 可 向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申 请 表 报 名 时 应 提 供 鉴 定 申 请 表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书 工 作 证 明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件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破 格 申 报 须 提 供 权 威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3 如 何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需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人 员, 可 到 经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或 教 育 部 门 批 准 的 培 训 机 构 报 名 参 加 培 训 如 市 技 师 学 院 各 职 业 学 校 各 成 人 学 校 4 什 么 是 高 技 能 人 才? 高 技 能 人 才 是 在 生 产 运 输 和 服 务 等 领 域 岗 位 取 得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三 级 ( 高 级 ) 二 级 ( 技 师 ) 一 级 ( 高 级 技 师 ) 的 人 员 它 是 人 才 队 伍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技 术 工 人 队 伍 的 核 心 骨 干, 在 加 快 产 业 优 化 升 级 提 高 企 业 竞 争 力 推 动 技 术 创 新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等 方 面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重 要 作 用 5 什 么 是 企 业 技 能 人 才 评 价? 企 业 技 能 人 才 评 价 是 指 依 据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在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指 导 下, 以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为 主 体, 以 能 力 考 核 与 业 绩 评 定 为 主 要 方 法 评 价 企 业 内 技 能 人 才 特 别 是 高 技 能 人 才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方 式 企 业 可 以 向 我 市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职 业 培 训 科 申 报 开 展 企 业 技 能 人 才 评 价 工 作 6 全 国 全 省 统 一 鉴 定 的 职 业 有 哪 些? 全 国 统 一 鉴 定 的 职 业 : 秘 书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营 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一 级 ) 项 目 管 理 师 心 理 咨 询 师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理 财 规 划 师 网 络 编 辑 员 劳 动 保 障 协 理 员 职 业 指 导 人 员 等 9 个 - 12 -

全 省 统 一 鉴 定 的 职 业 : 秘 书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五 四 三 级 ) 营 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五 四 三 级 ) 公 关 员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五 四 三 级 ) 物 流 师 企 业 培 训 师 电 子 商 务 师 公 共 营 养 师 广 告 设 计 师 网 络 编 辑 员 采 购 师 物 业 管 理 员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员 社 会 工 作 者 信 用 管 理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三 级 ) 等 17 个 7 我 市 开 展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的 职 业 ( 工 种 ) 范 围 有 哪 些? 有 工 具 钳 工 车 工 维 修 电 工 汽 车 驾 驶 员 汽 车 修 理 工 汽 车 维 修 电 工 数 控 车 工 加 工 中 心 操 作 工 数 控 铣 工 电 焊 工 冷 作 钣 金 工 金 属 热 处 理 工 铸 造 工 无 线 电 装 接 工 中 式 烹 调 师 中 式 面 点 师 餐 厅 服 务 员 眼 镜 验 光 员 眼 镜 定 配 工 服 装 制 作 工 化 学 分 析 工 电 线 电 缆 制 造 工 陶 瓷 手 工 成 型 工 等 职 业 ( 工 种 ) 8 劳 动 者 如 何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由 低 到 高 分 为 初 级 ( 五 级 ) 中 级 ( 四 级 ) 高 级 ( 三 级 ) 技 师 ( 二 级 ) 高 级 技 师 ( 一 级 ) 五 个 级 别 报 考 者 可 以 按 照 各 级 别 的 申 报 条 件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通 过 参 加 知 识 考 试 和 操 作 技 能 考 核, 取 得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9 我 市 实 施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的 补 贴 对 象 和 标 准 是 什 么? 1 补 贴 对 象 : 参 加 我 市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在 本 市 就 业 的 在 职 职 工 本 市 户 籍 的 失 业 人 员 和 外 来 劳 动 力 ( 不 包 括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人 员 职 技 校 及 高 校 在 校 生 ),5 年 内 可 以 享 受 初 级 中 级 高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奖 补 政 策 各 一 次, 每 年 度 只 能 享 受 一 次 奖 补 政 策 2 补 贴 标 准 : 取 得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的, 奖 补 标 准 为 300 元 / 人 ; 取 得 初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奖 补 标 准 为 600 元 / 人 ; 取 得 中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奖 补 标 准 为 1000 元 / 人 ; 取 得 高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奖 补 标 准 为 1200 元 / 人 ; 取 得 技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高 级 技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奖 补 标 准 为 1500 元 / 人 10 什 么 是 SIYB 创 业 培 训 项 目? - 13 -

SIYB 项 目 是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和 中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合 作 开 展 的 专 门 各 类 创 业 者 微 小 企 业 主 量 身 定 做 的 社 会 化 创 业 培 训 扶 持 体 系, 目 的 是 以 创 业 促 进 就 业, 支 持 微 小 企 业 发 展 它 包 括 : 产 生 你 的 企 业 想 法 GYB 创 办 你 的 企 业 SYB 改 善 你 的 企 业 IYB 和 扩 大 你 的 企 业 EYB 四 个 模 块 11 哪 些 对 象 可 参 加 我 市 SYB 创 业 培 训? 有 创 业 意 愿 和 有 一 定 创 业 条 件 的 城 乡 各 类 人 员, 包 括 大 中 专 ( 技 职 院 校 ) 毕 业 生 退 复 转 军 人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残 疾 人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等 均 可 报 名 参 加 培 训 12 如 何 办 理 创 业 培 训 报 名 手 续? 宜 城 成 人 文 化 技 术 学 校 为 江 苏 省 创 业 培 训 基 地, 常 年 开 设 创 业 培 训 班, 负 责 全 市 有 意 创 业 的 人 员 的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 江 苏 省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宜 兴 分 院 丁 蜀 成 人 文 化 技 术 学 校 环 科 园 成 人 文 化 技 术 学 校 为 我 市 创 业 培 训 基 地, 分 别 负 责 高 校 毕 业 生 陶 瓷 行 业 环 保 行 业 等 方 面 的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人 员 可 带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到 相 关 学 校 报 名 参 加 培 训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管 理 1 参 加 市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招 聘 会 是 否 都 要 用 招 聘 登 记 证, 如 何 办 理 招 聘 登 记 证? 为 简 化 办 事 手 续, 加 强 对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的 管 理, 我 市 企 业 参 加 市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招 聘 会 都 要 凭 招 聘 登 记 证 登 记 招 聘 展 位 办 理 招 聘 登 记 证 的 手 续 如 下 : 带 招 聘 登 记 证 申 领 登 记 表,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原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及 经 办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管 理 办 公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现 场 发 放 招 聘 登 记 证 2 招 聘 单 位 持 有 招 聘 登 记 证 后, 如 何 办 理 现 场 招 聘 预 约 手 续? - 14 -

招 聘 单 位 持 : 招 聘 登 记 证, 招 聘 会 需 求 表 一 ( 加 盖 公 章, 宜 兴 人 才 网 下 载 中 心 下 载 按 照 下 面 说 明 填 写 ), 于 周 一 至 周 五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管 理 办 公 室 办 理 招 聘 登 记 周 一 至 周 二 办 理 周 三 下 午 的 招 聘 会, 周 四 至 周 五 办 理 周 六 上 午 的 招 聘 会 招 聘 登 记 仅 顺 延 一 期, 排 满 即 止, 请 有 招 聘 需 求 的 用 人 单 位 务 必 提 前 预 约 3 招 聘 企 业 如 何 办 理 网 络 招 聘? 宜 兴 人 才 网 ( 网 址 :www.yxrsrc.gov.cn), 参 加 宜 兴 人 才 网 网 络 招 聘 的 我 市 企 业 带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宜 兴 市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网 络 招 聘 申 请 表, 宜 兴 人 才 网 网 上 招 聘 承 诺 书,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管 理 办 公 室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为 单 位 提 供 一 个 网 络 招 聘 账 号 及 密 码, 招 聘 单 位 可 自 行 在 网 上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查 询 求 职 简 历, 每 次 网 络 招 聘 有 效 期 暂 定 为 三 个 月 4 如 何 办 理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许 可? 原 来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和 设 立 人 才 中 介 组 织 的 审 批 两 个 审 批 项 目 合 为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行 政 许 可 (1) 申 请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的 条 件 1 有 能 表 达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行 业 活 动 性 质 特 点 的 机 构 名 称 ; 2 有 明 确 的 包 含 服 务 宗 旨 服 务 对 象 服 务 形 式 等 内 容 的 机 构 章 程 ; 3 有 符 合 就 业 促 进 法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 4 有 规 范 的 管 理 服 务 业 务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等 制 度 ; 5 有 不 少 于 1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开 办 资 金 ; 6 有 不 少 于 40 平 方 米 的 经 营 服 务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资 料 柜 电 脑 固 定 电 话 等 服 务 设 施 ; 7 有 4 名 以 上 中 专 学 历 以 上 持 有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职 业 指 导 师 资 格 证 或 江 苏 省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人 员 ; - 15 -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申 办 所 需 提 交 材 料 1 工 商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机 构 名 称 ; 2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表 ; 3 申 请 报 告 ; 4 机 构 章 程 ; 5 法 人 代 表 或 拟 任 人 选 的 合 法 证 明 ; 6 4 名 以 上 专 职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及 相 对 应 的 中 专 以 上 毕 业 证 书, 并 提 供 与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意 向 书 或 劳 动 合 同 或 劳 务 协 议 ; 7 新 设 立 的 机 构 须 经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至 少 1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注 册 资 本 ( 金 ) 验 资 报 告 ; 8 提 供 4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经 营 场 所 房 产 证 明 ( 不 得 为 私 人 住 宅 ), 如 租 赁 房 屋 须 提 供 租 赁 协 议 及 房 东 所 有 权 证 ; 9 国 家 省 和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3) 办 理 期 限 受 理 审 核 通 过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发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副 本, 凭 营 业 执 照 领 取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正 本 - 16 -

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和 征 缴 1 哪 些 用 人 单 位 属 于 应 该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 范 围 的 用 人 单 位 都 应 当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主 要 是 指 : 各 类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2 哪 些 人 员 属 于 社 会 保 险 的 参 保 对 象?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和 相 关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凡 是 法 定 用 人 单 位 所 招 用 的 在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之 内 的 劳 动 者 都 属 于 应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对 象, 以 灵 活 就 业 方 式 的 自 由 职 业 者 也 可 以 通 过 合 法 的 代 理 机 构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3 社 会 保 险 共 有 哪 几 种?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规 定, 目 前 社 会 保 险 的 种 类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本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和 生 育 五 个 险 种, 如 果 在 单 位 参 保, 则 五 个 险 种 必 须 同 时 参 加, 如 属 自 由 职 业 者 则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其 他 三 个 险 种 不 参 加 4 新 参 保 单 位 办 理 参 保 需 哪 些 手 续 和 程 序? 答 : 新 参 保 单 位 应 带 好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批 准 成 立 证 件 或 其 他 核 准 执 业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法 人 代 表 或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参 保 单 位 填 写 好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表 到 缴 费 单 位 所 属 地 税 分 局 盖 章 填 写 征 管 编 码 携 上 述 材 料 到 单 位 所 属 地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所 登 记 参 保 5 参 保 单 位 办 理 变 更 需 哪 些 手 续 和 程 序? 答 : 参 保 单 位 带 好 社 会 保 险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表 和 工 商 执 照 或 有 关 机 关 批 准 变 更 证 明 ;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变 更 单 位 - 17 -

填 写 好 社 会 保 险 变 更 登 记 表 到 缴 费 单 位 所 属 地 税 分 局 盖 章 填 写 征 管 代 码 携 上 述 材 料 到 单 位 所 属 地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所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6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参 保 需 要 哪 些 手 续 和 程 序? 答 :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首 次 办 理 参 保 的, 应 带 参 保 人 员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身 份 证 劳 动 合 同 用 工 备 案 表 参 保 备 案 花 名 册, 到 单 位 所 属 地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所 办 理 ; 如 属 再 次 参 保 的, 带 以 上 资 料 到 单 位 所 属 地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所 办 理 用 工 备 案 登 记 参 保 手 续 以 灵 活 就 业 方 式 的 自 由 职 业 者 首 次 参 保 的 应 带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身 份 证 到 户 口 所 属 地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所 办 理 7 工 伤 保 险 行 业 类 别 是 如 何 确 定 的? 单 位 行 业 类 别 原 则 上 以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或 业 务 范 围 的 第 一 项 确 定 经 营 范 围 或 业 务 范 围 跨 行 业 类 别 的, 则 以 职 工 人 数 所 占 比 重 量 大 的 行 业 类 别 确 定 参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将 行 业 划 分 为 三 个 类 别 : 一 类 为 风 险 较 小 行 业, 二 类 为 中 等 风 险 行 业, 三 类 为 风 险 较 大 行 业 8 参 保 人 员 完 善 和 修 改 参 保 信 息 须 带 哪 些 手 续? 参 保 人 员 完 善 和 修 改 参 保 信 息 须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参 保 的 原 始 手 续 ( 连 续 工 龄 审 定 表 用 工 备 案 表 职 工 参 保 花 名 册 ) 到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窗 口 填 写 个 人 信 息 更 正 联 系 单, 由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征 缴 科 负 责 审 核 并 修 改 9 社 会 保 险 的 缴 费 基 数 是 如 何 确 定 的?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规 定 的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根 据 劳 动 者 的 实 际 工 资 总 额 如 实 申 报 缴 费 基 数, 如 果 工 资 总 额 低 于 上 年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60%, 则 按 60% 作 为 最 低 基 数, 如 高 于 全 省 和 无 锡 市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最 高 不 超 过 300%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其 雇 工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按 上 年 度 全 省 城 镇 非 私 营 企 业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作 为 缴 费 基 数 具 体 以 省 人 力 - 18 -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公 布 的 标 准 执 行 10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的 缴 费 比 例 和 标 准 为 多 少? 目 前, 我 市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的 缴 费 比 例 和 标 准 为 :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 单 位 缴 20%, 个 人 缴 8%, 自 由 职 业 者 20% 事 业 养 老 保 险 : 单 位 缴 23%, 个 人 缴 3% 失 业 保 险 : 单 位 缴 2%, 个 人 缴 1%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单 位 缴 8%, 个 人 缴 2%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 单 位 缴 1%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 单 位 5% 工 伤 保 险 : 根 据 缴 费 单 位 的 行 业 类 别 按 不 同 比 率 缴 费, 一 类 1%, 二 类 2%, 三 类 3%, 个 人 不 缴 ; 生 育 保 险 : 单 位 缴 0.5%, 个 人 不 缴 11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形 式 是 什 么? (1)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申 报 确 认 的 缴 费 基 数, 按 规 定 的 缴 费 比 例 编 制 征 缴 计 划 交 地 税 部 门 逐 月 征 缴 ; (2) 自 由 职 业 者 根 据 自 己 申 报 确 认 的 基 数, 按 规 定 的 缴 费 比 例 和 标 准 直 接 到 户 口 所 属 地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所 办 理 银 行 扣 缴 手 续 12 参 保 职 工 如 何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参 保 职 工 跨 地 区 就 业 时, 可 以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具 体 的 手 续 为 : 由 转 出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出 具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 参 保 人 员 或 用 人 单 位 向 转 入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出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申 请 并 出 示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填 写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申 请 表 ; 转 入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受 理 审 核 相 关 资 料,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受 理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转 出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发 出 联 系 函 ; 转 出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在 收 到 联 系 函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核 对 信 息 并 生 成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 办 理 基 金 划 转 手 续 13 参 保 职 工 离 开 单 位 或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如 何 办 理 缴 费 人 数 的 调 减?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应 及 时 到 所 属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所 办 理 退 工 登 记 手 续,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系 统 将 根 据 退 工 登 记 情 况 自 动 调 减 征 缴 计 划 ; 参 保 - 19 -

职 工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用 人 单 位 应 于 到 龄 次 月 的 10 日 至 20 日 带 退 休 人 员 的 档 案 和 身 份 证 先 到 登 记 征 缴 科 核 对 缴 费 情 况 和 个 人 帐 户 ( 同 时 调 减 征 缴 计 划 ), 然 后 到 养 老 审 核 科 审 批 办 理 退 休 以 上 两 种 对 象 用 人 单 位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以 免 造 成 继 续 征 缴 社 保 费 14 参 保 的 外 来 劳 动 力 离 开 用 人 单 位 后 如 何 处 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1) 根 据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 可 以 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到 市 外 新 的 就 业 地 或 原 籍 地 ;(2) 可 以 暂 时 中 断 缴 费, 待 以 后 在 本 市 重 新 就 业 后 继 续 缴 费,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时 如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可 以 享 受 养 老 待 遇 15 哪 一 些 人 员 可 以 申 请 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我 市? (1) 男 性 不 满 50 周 岁 女 性 不 满 40 周 岁, 存 有 劳 动 就 业 关 系, 并 且 在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人 员 (2) 户 籍 在 我 本 市, 存 有 劳 动 就 业 关 系, 并 且 在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人 员 (3) 经 县 级 以 上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调 动, 存 有 劳 动 就 业 关 系, 并 且 在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人 员 (4) 达 到 待 遇 领 取 条 件 时, 按 规 定 待 遇 领 取 地 确 认 为 我 市 的 16 参 保 职 工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时 如 缴 费 年 限 不 足 15 年 如 何 处 理? 此 类 情 况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1) 可 以 申 请 延 长 缴 费, 延 长 缴 费 年 限 满 15 年 之 次 月 即 可 办 理 退 休 2011 年 6 月 30 日 前 已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且 延 长 缴 费 满 5 仍 不 满 15 年 的, 可 申 请 一 次 性 补 足 差 额 年 限 后,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2) 可 以 要 求 全 额 结 算 个 人 帐 户 (3) 可 以 申 请 转 入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17 参 保 人 员 在 本 市 机 关 事 业 和 企 业 单 位 之 间 流 动 的 对 象 如 何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衔 接 手 续? (1) 由 机 关 事 业 流 向 企 业 的, 先 由 企 业 办 理 用 工 备 案 和 参 保 手 续, 再 由 市 社 保 中 心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征 缴 科 审 核 其 原 事 业 性 质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情 况, 然 后 将 事 业 缴 费 年 限 与 企 业 缴 费 年 限 连 接 计 算, 并 - 20 -

将 其 纳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2) 由 企 业 流 向 机 关 事 业 的, 凭 人 事 部 门 的 人 事 调 令 列 编 手 续 和 核 定 的 工 资 花 名 册, 到 市 社 保 中 心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征 缴 科 办 理 机 关 事 业 人 员 参 保 手 续 和 原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衔 接 手 续 18 参 保 职 工 通 过 哪 些 途 径 了 解 本 人 的 缴 费 情 况? (1)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宜 兴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查 询 或 者 拨 打 声 询 电 话 :87984906 查 询 ;(2) 可 以 直 接 到 所 在 地 镇 ( 园 区 街 道 ) 人 社 所 或 市 社 保 中 心 自 助 服 务 查 询 ;(3) 每 年 10 月 份 我 局 将 所 有 单 位 参 保 职 工 的 上 年 度 社 保 缴 费 记 录 邮 寄 至 各 参 保 单 位, 供 参 保 职 工 本 人 核 对 19 参 保 职 工 有 中 断 缴 费 的, 现 在 可 否 补 缴? 此 类 人 员 从 2012 年 1 月 起, 凡 中 断 缴 费 超 过 12 个 月 的, 不 再 予 以 补 缴 养 老 保 险 1 为 什 么 相 同 缴 费 年 限 和 缴 费 标 准, 退 休 时 养 老 金 有 区 别?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不 仅 与 缴 费 年 限 长 短 和 缴 费 标 准 高 低 有 很 大 关 系, 与 缴 费 时 间 的 早 晚 也 有 关 系, 早 缴 费 早 计 利 息, 个 人 帐 户 储 存 额 就 多, 个 人 帐 户 养 老 金 就 多 2 企 业 职 工 如 何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企 业 职 工 到 达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和 规 定 的 缴 费 年 限 后, 在 次 月 的 10-20 日, 带 个 人 劳 动 用 工 档 案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一 张 一 寸 彩 色 照 片 到 市 社 保 中 心 养 老 保 险 审 核 科 办 理 退 休 审 批 从 事 特 殊 工 种 申 请 提 前 退 休 的 职 工, 另 带 无 锡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的 从 事 特 殊 工 种 人 员 花 名 册 办 理 ; 军 转 干 部 提 前 退 休 的, 另 带 军 转 干 部 提 前 退 休 审 批 表 及 个 人 申 请 办 理 退 休 ; 职 工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致 残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申 请 办 理 退 休 的, 须 带 无 锡 市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鉴 定 结 论 办 理 - 21 -

退 休 审 批 手 续 ; 托 管 人 员 参 照 企 业 职 工 办 理 退 休 的 手 续 办 理 退 休 审 批, 如 属 于 个 人 申 请 延 长 缴 费 的 参 保 人 员 可 从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退 休 的 当 月 办 理 退 休 审 批 3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如 何 办 理 待 遇 审 批 手 续? (1) 在 职 死 亡 待 遇 审 批 在 职 人 员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死 亡 的, 须 由 单 位 经 办 人 或 直 系 亲 属 带 死 亡 人 员 户 口 注 销 证 明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个 人 帐 户 对 帐 单 企 业 死 亡 人 员 待 遇 审 批 表 ( 加 盖 所 在 单 位 或 托 管 单 位 公 章 ) 到 市 社 保 中 心 养 老 保 险 审 核 科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有 符 合 供 养 条 件 的, 还 须 带 宜 兴 市 企 业 死 亡 人 员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认 定 表 同 一 死 亡 事 件, 如 有 民 事 赔 偿 的, 如 因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则 还 须 带 交 警 处 理 意 见 及 赔 偿 协 议 (2)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审 批 则 参 照 在 职 人 员 死 亡 办 理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的 须 带 医 疗 保 险 IC 卡, 进 行 医 保 帐 户 清 算 4 参 保 人 员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达 到 国 家 省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 (2) 用 人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员 均 按 照 规 定 足 额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3) 缴 费 年 限 满 15 年 以 上, 或 者 1998 年 6 月 30 日 前 参 加 工 作 并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2008 年 6 月 底 前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且 缴 费 年 限 满 10 年 以 上 5 国 家 省 对 退 休 年 龄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1) 男 满 60 周 岁, 女 干 部 满 55 周 岁, 女 工 人 满 50 周 岁 ( 其 中 45 周 岁 前 在 管 理 和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45 周 岁 后 仍 继 续 在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过 的 女 工 人,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的 女 参 保 人 员, 保 留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女 失 业 人 员 以 及 农 村 居 民 户 口 的 女 参 保 人 员, 年 满 55 周 岁 ); (2) 符 合 国 务 院 国 发 [1978] 104 号 文 件 规 定, 从 事 井 下 高 空 高 温 低 温 特 别 繁 重 体 力 劳 动 或 者 其 他 有 害 身 体 健 康 工 作 并 达 到 规 定 年 限 的, 男 满 55 周 岁 女 满 45 周 岁 ; (3) 男 满 50 周 岁, 女 满 45 周 岁, 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致 残, 经 无 锡 市 以 上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6 符 合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人 员, 如 何 计 发 基 本 养 老 金? - 22 -

根 据 省 政 府 36 号 令 规 定, 基 本 养 老 金 实 行 新 的 计 发 办 法, 即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帐 户 养 老 金 组 成 : 基 础 养 老 金 以 本 人 退 休 时 全 省 上 一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和 本 人 指 数 化 月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的 平 均 值 为 基 数, 缴 费 每 满 1 年 ( 不 足 1 年 的 缴 费 月 数 折 算 为 年 ) 发 给 1%; 个 人 帐 户 养 老 金 按 照 本 人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的 累 计 储 存 额 除 以 计 发 月 数 确 定 计 发 月 数 标 准 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7 参 保 人 员 如 何 计 算 缴 费 年 限? 本 市 实 行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或 退 休 费 用 社 会 统 筹 (1986 年 10 月 ) 前, 职 工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计 算 的 连 续 工 龄,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实 行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或 退 休 费 用 社 会 统 筹 后,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个 人 按 规 定 足 额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工 作 年 限, 为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两 项 合 并 计 算, 作 为 确 定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缴 费 年 限 8 企 业 退 休 军 转 干 部 的 地 方 补 贴 及 困 难 生 活 补 助 费 是 如 何 发 放 的? 2014 年 1 月 起, 企 业 退 休 军 转 干 部 地 方 性 补 贴 标 准 调 整 为 : 营 及 以 下 每 人 每 月 1400 元, 团 职 每 人 每 月 1500 元,1953 年 底 前 入 伍 的 每 人 每 月 1700 元 困 难 生 活 补 助 费 一 般 一 年 分 上 半 年 和 下 半 年 两 次 发 放,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规 定 的 基 数 标 准 计 算 后 确 定 9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退 休 后 须 到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哪 些 手 续?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在 职 转 退 休 ( 职 ) 时, 单 位 经 办 人 员 须 带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退 休 ( 职 ) 职 工 个 人 档 案 及 人 事 部 门 的 退 休 ( 职 ) 审 批 表 ( 公 务 员 及 未 参 加 宜 兴 市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的 人 员 仅 须 带 人 事 部 门 的 审 批 表 ) 差 额 拨 款 和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还 须 带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按 要 求 填 写 宜 兴 市 机 关 事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医 疗 保 险 档 案 库, 经 养 老 保 险 审 核 科 审 核 确 认 即 可 10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死 亡 后 须 到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哪 些 手 续? 单 位 经 办 人 员 须 带 人 事 部 门 的 职 工 死 亡 待 遇 审 批 表 医 疗 保 险 IC 卡 及 死 亡 证 明, 经 养 老 保 险 审 核 科 审 核 确 认 即 可 - 23 -

11 事 改 企 单 位 转 制 前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享 受 何 种 待 遇?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丧 葬 费 一 次 性 抚 恤 费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定 期 救 济 费 标 准 按 事 业 待 遇 给 付 12 退 休 人 员 的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可 否 转 移? 凡 是 已 经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人 员, 其 养 老 金 发 放 关 系 是 不 可 以 转 移 的 如 果 退 休 人 员 不 在 当 地 居 住, 可 以 通 过 银 行 异 地 存 取 款 的 方 式 领 取 养 老 金 13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死 亡 后 有 哪 些 待 遇? 享 受 项 目 享 受 标 准 丧 葬 费 6000 元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 一 次 性 抚 恤 费 非 因 公 死 亡 20 个 月 基 本 工 资 打 折 前 基 本 工 资 + 历 年 增 资 + 1000 元 退 休 680 元 / 月 (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执 行 ) 解 放 战 争 时 期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900 元 / 月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定 期 救 济 费 离 休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1100 元 / 月 (1937.7.7~1945.9.2) 红 军 时 期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1300 元 / 月 (1937.7.6 前 ) 死 者 遗 属 为 孤 寡 一 人 或 者 因 公 死 亡 者, 可 在 上 述 标 准 基 础 上 每 人 每 月 增 发 80 元 - 24 -

享 受 对 象 离 休 人 员 建 国 前 老 工 人 退 休 人 员 及 缴 费 年 限 满 15 年 的 参 保 人 员 退 职 及 缴 费 年 限 不 满 15 年 的 参 保 人 员 养 老 关 系 封 存 的 参 保 人 员 14 企 业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后 有 何 待 遇? 见 下 表 丧 葬 费 6000 元 6000 元 6000 元 6000 元 6000 元 抚 恤 费 40* 生 前 最 后 一 个 月 基 本 工 资 + 2* 上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16000 元 16000 元 16000 元 16000 元 享 受 项 目 及 标 准 定 期 救 济 费 解 放 战 争 900 元 / 月, 抗 日 战 争 1100 元 / 月, 红 军 时 期 1300 元 / 月 解 放 战 争 900 元 / 月, 抗 日 战 争 1100 元 / 月, 红 军 时 期 1300 元 / 月 460 元 / 月 人, 690 元 / 月 2 人, 920 元 / 月 3 人 及 以 上 一 次 性 救 济 费 13800 元 / 人, 20700 元 /2 人, 27600 元 /3 人 及 以 上 费 用 列 支 丧 葬 费 扶 恤 费 在 统 筹 基 金 中 列 支, 一 次 性 定 期 救 济 费 先 在 个 人 帐 户 全 部 储 存 额 或 余 额 中 列 支, 不 足 部 分 在 统 筹 基 金 中 列 支 民 事 赔 偿 处 理 丧 葬 费 抚 恤 费 一 次 性 救 济 费 按 不 重 复 赔 偿 原 则 处 理, 不 足 部 分 按 前 项 顺 序 支 付 有 定 期 供 养 人 员 的 应 支 付 定 期 救 济 费 ; 无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的 退 个 人 帐 户 余 额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