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6 月 23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3 June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M.,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28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3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28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易 志 明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5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28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楊 岳 橋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VIN YEUNG NGOK-KIU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B.B.S.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B.B.S., J.P.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7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ANTHONY CHEUNG BING-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陳 岳 鵬 先 生, J.P. MR RONALD CHAN NGOK-PANG,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THE HONOURABLE LAI TUNG-KWOK, S.B.S.,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環 境 局 局 長 陸 恭 蕙 女 士, J.P. MS CHRISTINE LOH KUNG-WAI,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LAU KONG-WAH, J.P.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保 安 局 副 局 長 李 家 超 先 生, P.D.S.M., J.P. MR JOHN LEE KA-CHIU, P.D.S.M., J.P. UNDER SECRETARY FOR SECURITY
28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衛 碧 瑤 女 士 MS DORA WAI,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盧 思 源 先 生 MR MATTHEW LOO,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政 府 議 案 GOVERNMENT MOTIONS 主 席 : 各 位 早 晨 政 府 議 案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9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動 議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主 席 : 第 一 項 議 案 : 批 予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的 新 專 營 權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THE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通 過 議 程 所 印 載, 以 我 名 義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條 例 ) 提 出 的 第 一 項 議 案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於 2015 年 9 月 22 日 同 意 批 出 為 期 10 年 的 新 專 營 權 予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香 港 島 及 過 海 巴 士 網 絡 專 營 權 ) 及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 嶼 巴 ) 城 巴 的 新 專 營 權 於 2016 年 6 月 1 日 起 生 效, 而 嶼 巴 的 新 專 營 權 則 於 2017 年 3 月 1 日 起 生 效 自 從 1992 年 起 批 出 的 所 有 巴 士 專 營 權 已 經 不 受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規 限, 而 上 述 兩 個 新 專 營 權 也 沒 有 涉 及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的 安 排 我 們 因 此 根 據 一 貫 做 法, 建 議 立 法 會 通 過 議 程 所 載 的 議 案, 使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兩 個 新 專 營 權 就 此, 我 要 感 謝 立 法 會 為 審 議 決 議 案 而 成 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會 已 經 完 成 審 議, 對 決 議 案 並 無 異 議 主 席, 按 照 現 有 條 例 第 5(3)(b) 條, 除 非 相 關 的 條 文 得 到 立 法 會 藉 着 通 過 決 議 不 予 施 行, 否 則 條 例 下 的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就 適 用 於 專 營 權
29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令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釐 定 車 費 時 既 能 夠 收 回 成 本, 亦 能 夠 賺 取 預 設 的 指 定 利 潤 水 平, 變 相 令 巴 士 票 價 與 專 營 公 司 的 利 潤 水 平 直 接 掛 鈎, 巴 士 票 價 因 而 需 要 按 預 設 的 指 定 利 潤 水 平 相 應 調 整 過 去, 前 立 法 局 及 社 會 曾 經 強 烈 批 評, 指 出 在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下, 不 論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的 表 現 優 劣 如 何, 仍 保 障 其 利 潤 水 平, 削 弱 了 營 辦 商 提 升 成 本 效 益 和 減 少 開 支 的 意 欲, 這 變 相 鼓 勵 巴 士 公 司 過 度 擴 張 及 提 高 資 產 價 值 有 鑒 於 此, 當 時 的 行 政 局 於 1992 年 決 定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此 後 批 出 的 巴 士 專 營 權 自 此, 在 每 次 批 出 新 的 專 營 權 後, 政 府 都 會 在 前 立 法 局 及 回 歸 後 的 立 法 會 動 議 通 過 決 議 案, 使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該 等 新 專 營 權, 至 今 就 其 後 批 出 的 巴 士 專 營 權 已 通 過 20 項 同 類 決 議 案 而 政 府 在 評 估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調 整 票 價 的 申 請 時, 亦 會 考 慮 包 括 公 眾 的 接 受 程 度 和 負 擔 能 力 在 內 的 一 籃 子 因 素 現 時,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並 不 適 用 於 任 何 巴 士 專 營 權 而 政 府 在 與 城 巴 及 嶼 巴 討 論 新 專 營 權 時, 已 清 楚 表 明 新 專 營 權 不 會 有 准 許 收 益 的 安 排 ; 新 專 營 權 內 亦 沒 有 准 許 收 益 的 安 排 政 府 在 批 出 新 專 營 權 當 天 發 出 的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中, 亦 表 示 會 提 請 立 法 會 藉 決 議 案 使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該 兩 個 新 專 營 權 就 此, 我 謹 此 先 動 議 通 過 第 一 項 議 案, 使 條 例 第 27 28 29 和 31 條 不 適 用 於 城 巴 的 新 專 營 權, 令 該 專 營 權 不 受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規 限 多 謝 主 席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於 2015 年 9 月 22 日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230 章 ) 第 5 條 批 予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Citybus Limited) 的 以 2015 年 第 7692 號 政 府 公 告 於 憲 報 刊 登 的 專 營 權, 在 其 整 段 有 效 期 內, 不 受 該 條 例 第 27 28 29 及 31 條 的 規 限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91 陳 恒 鑌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現 以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230 章 ) 第 5(3)(b) 條 提 出 的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小 組 委 員 會 ( 小 組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作 出 報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一 次 會 議, 審 議 政 府 當 局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230 章 ) 第 5(3)(b) 條 提 出 的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上 述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目 的 是 使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於 2015 年 9 月 22 日 批 予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及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為 期 10 年 的 新 專 營 權, 排 除 於 第 230 章 第 27 28 29 及 31 條 的 適 用 範 圍 之 外, 從 而 使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新 專 營 權 該 條 例 第 5(3)(b) 條 訂 明, 專 營 權 須 受 該 條 例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所 規 限, 但 如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的 所 有 或 任 何 條 文 的 適 用 範 圍 被 立 法 會 藉 決 議 排 除, 則 屬 例 外 該 等 議 案 如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其 效 用 是 在 新 專 營 權 的 專 營 期 內, 把 新 專 營 權 排 除 於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的 適 用 範 圍 之 外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該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並 且 不 會 提 出 任 何 修 訂 建 議 小 組 委 員 會 認 同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減 少 了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提 升 成 本 效 益 和 減 低 開 支 的 意 欲, 並 變 相 鼓 勵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過 度 擴 張 及 提 高 資 產 價 值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在 1992 年 6 月 以 後 批 出 的 所 有 新 巴 士 專 營 權 均 不 受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規 限, 而 兩 間 巴 士 公 司 的 新 專 營 權, 亦 是 在 政 府 清 楚 表 明 不 會 有 准 許 收 益 的 基 礎 上 批 出 的 鑒 於 政 府 當 局 會 就 每 次 根 據 第 230 章 批 出 的 新 專 營 權 而 向 立 法 會 動 議 決 議 案, 以 把 新 專 營 權 排 除 於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的 適 用 範 圍 之 外, 小 組 委 員 會 曾 詢 問 為 何 自 1992 年 當 時 的 行 政 局 作 出 上 述 決 定 以 來,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230 章 ) 內 關 乎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的 主 要 條 文 從 不 予 以 修 訂 如 過 往 曾 作 出 修 訂, 政 府 當 局 便 無 需 要 在 立 法 會 動 議 這 類 決 議 案 政 府 當 局 告 知 小 組 委 員 會, 動 議 決 議 案 是 一 項 有 效 的 立 法 途 徑, 以 達 到 排 除 適 用 範 圍 的 目 的, 而 這 種 排 除 適 用 範 圍 的 做 法, 只 需 要 間 中 進 行, 因 一 般 而 言, 巴 士 網 絡 的 專 營 權 是 每 10 年 批 出 一 次 然 而, 政 府 當 局 待 有 合 適 機 會 時, 例 如 需 要 對 該 條 例 其 他 條 文 作 出 修 訂, 便 會 考 慮 修 訂 第 230 章 的 相 關 條 文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鼓 勵 專 營 巴 士 營 辦 商 改 善 其 服 務 表 現, 包 括 優 化 巴 士 轉 乘 設 施 及 票 價 優 惠 安 排 ; 透 過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或 在
29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巴 士 站 設 置 顯 示 屏 幕, 為 乘 客 提 供 實 時 巴 士 到 站 資 訊 ; 以 及 盡 可 能 採 用 環 保 巴 士 及 低 地 台 巴 士 政 府 當 局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解 釋, 將 會 在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下 檢 視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的 角 色 定 位 研 究 涵 蓋 的 項 目 將 包 括 巴 士 的 轉 乘 安 排, 以 加 強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的 角 色 至 於 兩 間 巴 士 公 司 在 其 新 專 營 權 下 承 諾 提 供 實 時 巴 士 到 站 資 訊, 政 府 當 局 會 密 切 監 察 推 行 方 面 的 進 展 就 有 委 員 詢 問, 鑒 於 油 價 回 落, 專 營 巴 士 的 票 價 會 否 相 應 下 調 以 惠 及 巴 士 乘 客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專 營 巴 士 票 價 調 整 安 排 下 訂 有 回 饋 乘 客 安 排, 而 根 據 該 回 饋 乘 客 安 排, 專 營 巴 士 營 辦 商 獲 得 的 回 報 如 超 過 按 固 定 資 產 平 均 淨 值 計 算 的 回 報 率 的 9.7%, 有 關 的 額 外 回 報 須 與 乘 客 平 均 分 享, 雙 方 各 佔 一 半 乘 客 所 得 的 部 分 會 保 留 作 回 饋 乘 客 數 額, 用 以 協 助 巴 士 營 辦 商 提 供 票 價 優 惠 若 巴 士 營 辦 商 的 整 體 營 運 成 本 因 燃 料 成 本 下 降 等 因 素 而 減 低, 乘 客 便 可 因 此 受 惠 有 委 員 亦 詢 問 回 饋 乘 客 安 排 下 的 9.7% 啟 動 點 是 如 何 訂 定, 並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因 應 目 前 的 經 濟 環 境 檢 討 該 門 檻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該 水 平 是 過 往 經 參 考 巴 士 營 運 的 統 計 資 料 和 數 據 後 訂 定, 政 府 當 局 亦 會 在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下 檢 討 有 關 門 檻 主 席, 我 謹 以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支 持 該 等 擬 議 決 議 案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是 想 指 出, 即 使 議 案 今 天 獲 得 通 過, 我 亦 要 促 請 政 府 必 須 加 強 監 察, 保 障 市 民 及 乘 客 的 權 益 我 主 要 要 求 局 長 及 運 輸 署 切 實 履 行 數 方 面 的 監 督 職 責 第 一 是 關 於 巴 士 班 次 的 問 題, 現 時 港 島 的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的 路 線 脫 班 情 況 十 分 嚴 重 由 於 已 批 出 的 專 營 權 的 專 營 期 相 當 長, 政 府 在 該 時 期 怎 樣 監 督 巴 士 班 次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職 責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改 善 班 次 及 巴 士 路 線, 巴 士 公 司 往 往 未 必 尊 重 市 民 的 期 望 及 切 實 履 行 承 諾, 在 諮 詢 區 議 會 時, 往 往 拖 延 改 善 措 施 因 此, 我 強 烈 要 求 政 府 切 實 履 行 監 督 職 責, 敦 促 巴 士 公 司 必 須 改 善 班 次 服 務 及 減 少 脫 班 的 情 況, 另 一 方 面 亦 要 確 保 巴 士 車 長 有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使 他 們 可 以 提 供 安 全 而 有 效 的 服 務 這 是 第 一 方 面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93 第 二 方 面, 我 促 請 政 府 必 須 敦 促 巴 士 公 司 就 落 實 在 巴 士 站 預 報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的 措 施 提 供 時 間 表 我 們 現 時 看 到, 香 港 的 巴 士 站 在 預 報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方 面 十 分 落 後, 實 際 上 亦 沒 有 提 供 這 種 服 務 作 為 香 港 島 的 民 選 議 員, 對 於 落 實 預 報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的 措 施 仍 未 有 時 間 表 及 路 線 圖, 我 感 到 極 之 失 望 為 此, 我 強 烈 要 求 局 長 必 須 要 求 城 巴 就 落 實 預 報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的 措 施 提 交 時 間 表 及 路 線 圖 誠 然,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是 唯 一 在 大 嶼 山 提 供 巴 士 服 務 的 公 司 無 論 是 大 嶼 山 的 居 民 抑 或 遊 客, 都 需 要 知 道 巴 士 到 站 的 時 間, 令 到 他 們 無 須 好 天 曬 下 雨 淋 政 府 建 議 把 香 港 塑 造 為 一 個 智 慧 城 市, 我 認 為 香 港 完 全 有 能 力 做 到 這 一 點, 為 何 卻 還 未 做 呢? 所 以, 我 覺 得 在 關 於 兩 間 巴 士 公 司 專 營 權 的 議 案 於 立 法 會 獲 通 過 後, 雖 然 法 例 的 條 文 並 無 列 出 法 律 要 求 的 具 體 細 節, 但 我 認 為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必 須 督 促 巴 士 公 司 推 行 措 施, 實 時 預 報 巴 士 到 站 的 時 間, 否 則, 香 港 的 巴 士 服 務 將 會 極 之 落 後 第 三 方 面, 我 亦 促 請 政 府 必 須 與 兩 間 巴 士 公 司 密 切 聯 繫, 落 實 在 總 站 及 巴 士 站 為 乘 客 提 供 簡 便 的 候 車 座 位 事 實 上, 我 們 看 到 香 港 的 人 口 不 斷 老 化, 很 多 年 長 的 乘 客 喜 歡 乘 搭 巴 士, 不 太 喜 歡 乘 坐 港 鐵, 因 為 在 港 鐵 站 出 入 需 要 行 樓 梯, 頗 為 費 勁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由 於 在 巴 士 站 候 車 時 無 法 知 道 巴 士 何 時 到 達, 而 且 脫 班 的 情 況 不 斷 發 生, 他 們 在 巴 士 站 ( 尤 其 是 巴 士 總 站 ) 候 車, 往 往 要 站 立 很 長 時 間, 對 於 年 老 的 一 輩 實 在 是 一 件 苦 事 所 以, 我 認 為 政 府 必 須 督 促 巴 士 公 司 在 總 站 及 各 巴 士 站 為 候 車 乘 客 設 置 簡 便 的 座 位 看 看 香 港 附 近 的 城 市 ( 特 別 是 內 地 ), 現 時 已 經 普 遍 設 有 方 便 乘 客 的 座 位, 這 些 都 是 以 人 為 本 的 措 施 我 希 望 關 於 專 營 權 的 議 案 在 今 天 獲 得 通 過 後, 政 府 必 須 督 促 兩 間 巴 士 公 司 在 總 站 或 巴 士 站, 既 要 做 到 有 瓦 遮 頭, 亦 要 提 供 座 位 予 候 車 乘 客, 為 他 們 提 供 方 便 最 後, 局 長 昨 天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答 覆 我 的 質 詢 時 指 出, 今 年 年 底 將 會 試 行 隧 巴 過 海 之 後 的 票 價 收 費 不 能 夠 高 於 同 等 路 程 的 本 地 路 線 然 而, 根 據 局 長 昨 天 的 答 覆, 我 們 不 清 楚 城 巴 在 獲 得 專 營 權 之 後, 究 竟 有 多 少 條 過 海 路 線 會 參 與 該 試 行 計 劃 因 此, 我 在 此 一 併 促 請 局 長 必 須 督 促 城 巴 安 排 更 多 路 線 或 全 部 路 線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不 要 在 關 於 專 營 權 的 議 案 在 今 天 獲 得 通 過 之 後, 覺 得 過 了 海 便 是 神 仙 我 希 望 局 長 必 須 注 意 這 一 點, 亦 希 望 局 長 能 夠 就 我 上 述 4 項 要 求 作 出 回 應 多 謝 主 席
29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說 這 項 10 年 一 度 純 粹 是 程 序 而 已 的 決 議 案 予 人 過 了 海 是 神 仙 的 感 覺, 因 為 10 年 才 有 一 次 機 會, 讓 議 會 無 論 是 立 法 會 或 區 議 會 以 及 關 注 團 體 和 市 民 就 巴 士 10 年 專 營 權 的 談 判 工 作 向 政 府 提 出 具 體 要 求 對 此, 市 民 都 有 10 年 才 一 次 的 感 覺 當 然, 其 間 有 甚 麼 路 線 重 組 往 往 在 於 政 府 政 策 和 巴 士 公 司 可 持 續 營 運 的 利 益 下 進 行, 與 乘 客 的 利 益 和 訴 求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所 以, 儘 管 這 項 決 議 案 並 無 實 質 內 容, 但 藉 着 10 年 專 營 權 續 期 的 談 判 我 不 敢 說 沒 有 談 判 成 分 應 該 讓 議 員 就 這 數 間 巴 士 公 司 的 營 運 更 多 提 出 意 見 第 一, 我 作 為 工 會 代 表, 長 期 關 注 巴 士 司 機 的 職 業 安 全 和 職 業 尊 嚴 巴 士 車 長 經 常 被 人 毆 打, 局 長 有 否 留 意?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有 一 宗 個 案 發 生 在 港 島 區, 有 1 名 乘 客 可 以 打 贏 3 名 車 長 和 站 長, 後 者 全 部 需 送 往 醫 院, 究 竟 有 沒 有 為 他 們 提 供 特 別 保 障 呢? 如 果 機 組 人 員 在 飛 機 上 受 到 襲 擊, 施 襲 者 會 承 受 特 別 重 的 刑 罰, 但 巴 士 司 機 卻 沒 有 這 保 障 如 果 司 機 在 駕 駛 期 間 遭 野 蠻 乘 客 滋 擾 甚 至 襲 擊, 影 響 一 整 車 乘 客 的 安 全 會 怎 樣 處 理 呢? 我 們 看 不 到 政 府 無 論 是 警 務 處 或 運 輸 署 針 對 性 地 處 理 這 問 題 有 工 會 人 士 建 議 應 把 襲 擊 車 長 等 同 襲 警 罪 般 重 判, 在 某 程 度 上 我 也 認 為 是 對 的 政 府 應 修 改 法 例, 專 注 檢 視 這 問 題, 因 為 雖 然 現 時 確 實 有 一 些 乘 客 附 例 訂 明 不 可 滋 擾 車 長, 但 只 是 罰 款 數 千 元, 而 且 我 亦 未 見 過 警 方 曾 引 用 這 類 附 例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局 長 能 特 別 研 究 襲 擊 車 長 等 同 襲 警 的 建 議, 因 這 關 乎 公 共 安 全 此 外, 職 業 尊 嚴 亦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很 多 車 長 說 現 在 經 常 被 人 滋 擾, 那 些 人 可 能 不 是 襲 擊 你, 而 是 拿 着 手 提 電 話 攝 錄 司 機 駕 駛 過 程 這 樣 做 可 以 嗎? 會 否 影 響 司 機 的 專 注 力 呢? 這 些 方 面 其 實 也 要 檢 視, 而 所 謂 檢 視, 並 非 純 粹 公 開 呼 籲, 其 實 可 能 有 需 要 修 例 另 一 個 問 題 是 現 行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的 保 障 範 圍 竟 然 不 包 括 司 機 在 內, 即 是 說 如 果 司 機 患 職 業 病, 不 好 意 思, 他 們 不 受 法 例 保 障 ; 然 後 政 府 會 說 這 是 因 為 司 機 受 有 關 的 交 通 條 例 保 障 究 竟 交 通 條 例 有 何 特 別 條 文 保 障 司 機 的 職 業 安 全 或 職 業 健 康 呢? 沒 有 所 以, 我 呼 籲 局 長 不 要 每 10 年 才 過 一 次 冷 河, 然 後 繼 續 採 用 根 本 不 合 時 宜 的 法 例 規 管 巴 士 公 司 及 保 障 巴 士 車 長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95 第 二,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廣 告 收 益 我 特 別 留 意 到, 九 龍 巴 士 ( 一 九 三 三 ) 有 限 公 司 ( 九 巴 ) 有 比 較 進 取 的 做 法, 也 就 是 在 中 轉 站 設 置 大 型 顯 示 屏 顯 示 候 車 時 間, 這 做 法 很 好 不 過, 如 果 大 家 細 心 看 看, 便 會 發 現 例 如 屯 門 公 路 轉 車 站 的 顯 示 屏, 有 五 分 之 四 版 面 是 廣 告, 只 有 五 分 之 一 版 面 顯 示 候 車 時 間 表 我 想 問 局 長 對 此 有 何 看 法? 我 相 信 局 長 也 預 料 不 到 有 這 些 廣 告 收 益, 尤 其 是 未 來 政 府 會 運 用 8,000 萬 元 公 帑 資 助 巴 士 公 司 興 建 這 些 裝 置, 而 這 建 議 是 我 們 工 聯 會 有 份 提 出 的, 因 為 單 靠 巴 士 公 司 興 建 的 話, 倒 不 如 拒 絕 他 們 加 價 更 好, 但 問 題 是 如 果 這 些 裝 置 有 五 分 之 四 版 面 是 廣 告, 政 府 有 何 看 法 呢? 有 沒 有 規 管 呢? 第 三 是 關 於 實 時 抵 站 系 統,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到 這 點 無 論 是 手 機 程 式 或 實 時 系 統 硬 件 裝 置, 都 是 市 民 希 望 實 現 的, 所 以 我 們 歡 迎 無 論 是 透 過 談 判 專 營 權 的 過 程, 抑 或 今 年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撥 款 8,000 萬 元 來 處 理 這 問 題, 但 我 們 仍 認 為 進 展 太 慢, 尤 其 是 城 巴 的 表 現 令 人 十 分 失 望 至 今 為 止, 城 巴 只 有 A 線 機 場 巴 士 可 透 過 手 機 程 式 提 供 實 時 抵 站 資 料, 其 他 路 線 仍 然 沒 有 我 料 想 不 到 的 是,80 年 代 城 巴 在 香 港 發 展 的 口 號 是 舒 適 和 高 質 素, 今 天 竟 然 淪 為 最 落 後, 甚 至 較 九 巴 更 落 後 所 以,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特 別 處 理 這 問 題 另 外 是 無 障 礙 的 問 題 剛 才 也 有 提 到,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 嶼 巴 ) 行 走 整 個 大 嶼 山 區, 有 很 多 康 復 機 構 說 大 嶼 山 風 景 優 美, 政 府 又 表 示 會 發 展 大 嶼 山, 但 時 至 今 天, 原 來 乘 搭 嶼 巴 仍 要 在 車 門 前 攀 上 一 級 我 們 不 同 意 開 放 大 嶼 山 道 路 讓 私 家 車 隨 意 駛 入, 但 問 題 是 如 果 只 靠 嶼 巴 出 入, 那 些 使 用 輪 椅 人 士 又 如 何 上 落 車 呢? 為 何 技 術 上 至 今 仍 未 能 解 決 呢? 局 長 是 否 知 悉 此 事? 如 果 知 道, 為 何 會 容 許 這 如 此 落 後 的 情 況 繼 續 存 在 呢? 所 以, 我 在 此 呼 籲 局 長 不 要 每 次 只 是 過 冷 河, 因 為 現 行 法 例 及 更 根 本 的 質 素 問 題 仍 有 很 大 的 改 善 空 間 最 後 是 票 價 問 題, 我 的 發 言 不 會 太 長 我 們 曾 多 次 提 出 票 價 的 問 題 當 然, 我 們 認 為 現 行 巴 士 票 價 機 制 比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的 票 價 機 制 更 為 公 道, 因 為 政 府 有 審 批 權 ; 但 是, 油 價 明 明 大 跌, 而 儘 管 油 價 佔 一 間 巴 士 公 司 的 營 運 成 本 是 兩 成 至 兩 成 半, 竟 然 也 沒 有 減 價 的 可 能, 問 題 出 在 哪 裏? 又 是 在 於 機 制 本 身, 因 為 機 制 只 着 眼 通 脹, 而 油 價 佔 通 脹 的 加 權 數 只 是 數 個 百 分 比, 所 以 便 無 法 反 映, 但 卻 佔 巴 士 營 運 成 本 兩 成 至 兩 成 半 當 然, 有 學 者 會 問 油 價 上 升 時 又 怎 樣? 如 果 油 價 上 升, 巴 士 確 會 有 營 運 壓 力, 於 是 可 以 申 請 加 價, 由 政 府 審 批 所 以, 即 使 油 價 沒 有 上 升, 巴 士 公 司 也 照 樣 申 請 加 價
29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為 何 營 運 成 本 下 跌 了 這 麼 多, 巴 士 公 司 仍 不 會 自 動 減 價? 即 使 巴 士 公 司 提 供 優 惠, 老 實 說, 優 惠 並 非 適 用 於 所 有 人 舉 例 說, 城 巴 的 機 場 線 經 常 自 稱 提 供 很 多 優 惠, 但 那 些 優 惠 卻 與 東 涌 居 民 無 關, 他 們 仍 要 捱 昂 貴 車 費, 因 為 只 是 讓 機 場 員 工 以 E 線 價 錢 乘 搭 A 線 巴 士, 這 些 又 是 甚 麼 優 惠 呢? 城 巴 卻 說 把 多 賺 的 錢 投 放 在 此, 根 本 並 非 全 體 乘 客 均 能 享 用 所 以, 我 亦 希 望 局 長 能 看 看 這 些 是 甚 麼 優 惠 就 巴 士 公 司 的 回 饋 方 式, 政 府 有 沒 有 權 力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以 特 定 的 方 式 提 供 優 惠, 從 而 能 夠 較 公 平 地 讓 全 體 市 民 享 用 無 論 如 何, 對 於 要 趁 着 10 年 才 進 行 一 次 的 專 營 權 談 判, 然 後 才 有 機 會 讓 議 員 提 出 意 見, 正 如 這 次 就 九 巴 專 營 權 進 行 的 諮 詢, 我 們 認 為 並 不 足 夠 我 們 期 望 政 府 會 就 整 項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進 行 檢 討, 無 謂 每 次 也 這 樣 行 禮 如 儀 地 過 冷 河 我 謹 此 陳 辭 蔣 麗 芸 議 員 :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的 是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每 10 年 批 出 1 次 的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專 營 權,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代 市 民 表 達 他 們 的 心 聲 其 實 問 題 有 很 多, 不 過, 我 覺 得 比 較 關 鍵 的 是 尊 重 長 者 的 問 題 首 先, 很 多 長 者 向 我 反 映 了 有 關 下 雨 和 日 曬 的 問 題 目 前 很 多 巴 士 站 也 沒 有 上 蓋, 假 如 突 然 下 雨, 而 附 近 沒 有 地 方 可 避 雨, 市 民 該 如 何 是 好? 萬 一 乘 客 當 天 沒 有 帶 備 雨 傘, 又 如 何 避 雨 呢? 情 況 會 相 當 狼 狽 城 巴 能 否 重 新 檢 視 一 下, 在 一 些 很 難 找 到 避 雨 地 方 的 候 車 站 增 設 上 蓋? 另 外, 有 些 候 車 站 不 是 面 對 避 雨 的 問 題, 而 是 一 些 沒 有 上 蓋 的 候 車 站 位 於 西 斜 的 地 方, 每 當 下 午 2 時 後, 市 民 站 在 該 處 候 車 便 要 乾 曬 我 試 過 在 現 時 天 氣 比 較 炎 熱 30 多 度 的 高 溫 下 在 該 處 站 立, 莫 說 要 等 候 5 分 鐘 或 10 分 鐘, 其 實 站 立 兩 分 鐘 便 感 到 頭 暈 對 於 這 些 地 方, 我 希 望 城 巴 能 增 加 有 上 蓋 的 候 車 站 我 站 過 的 位 置 是 深 水 埗 北 河 街 附 近 的 巴 士 站, 我 可 以 向 當 局 提 供 有 關 地 址 此 外, 是 有 關 巴 士 脫 班 的 問 題 眾 所 周 知, 香 港 的 交 通 有 時 候 並 不 能 完 全 受 控, 大 家 亦 不 太 清 楚 何 時 及 哪 裏 會 出 現 塞 車, 或 突 然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而 影 響 巴 士 無 法 準 時 到 站 其 實 很 多 市 民 也 了 解, 但 市 民 一 直 希 望 巴 士 公 司 可 增 設 通 知 下 一 班 巴 士 的 到 站 時 間 的 電 子 顯 示 屏 其 實, 很 多 東 南 亞 城 市 也 設 有 這 類 顯 示 屏, 即 使 是 鄰 近 的 深 圳, 當 地 很 多 巴 士 站 也 設 有 這 些 設 施, 最 低 限 度 讓 市 民 得 知 如 果 還 要 等 候 15 分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97 鐘, 他 們 可 以 選 擇 走 進 商 場 避 免 日 曬 雨 淋 或 風 吹, 讓 市 民 有 心 理 準 備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夠 代 表 市 民 加 強 督 促 巴 士 公 司 改 善 有 關 措 施 多 謝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我 留 意 到 剛 才 幾 位 發 言 的 同 事, 很 多 都 提 到 市 民 候 車 時 希 望 取 得 巴 士 到 站 資 訊 的 問 題 我 在 其 他 場 合 ( 包 括 事 務 委 員 會 ) 都 曾 多 次 提 及 這 個 問 題, 本 來 沒 有 特 別 準 備 在 這 裏 發 言, 但 也 覺 得 要 作 簡 短 論 述, 因 為 今 次 討 論 的 是 每 10 年 延 續 一 次 的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專 營 權 我 們 最 近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有 討 論 九 龍 巴 士 ( 一 九 三 三 ) 有 限 公 司 ( 九 巴 ) 的 專 營 權, 政 府 也 曾 就 此 進 行 諮 詢 數 年 來, 我 們 都 在 爭 取 政 府 開 放 這 些 數 據, 除 了 政 府 的 數 據, 當 然 還 有 其 他 私 人 公 司 ( 尤 其 是 公 營 機 構 或 獲 政 府 批 出 專 營 權 的 公 司 ) 的 數 據, 特 別 是 運 輸 方 面 的 資 訊, 因 為 對 於 市 民 的 衣 食 住 行 而 言, 因 應 他 們 的 需 要 而 提 供 資 訊, 令 他 們 的 生 活 更 方 便, 這 是 最 重 要 的 但 是, 去 年 有 公 司 向 我 反 映, 他 們 在 英 國 設 有 公 司, 於 全 世 界 數 十 個 城 市 專 門 提 供 一 些 轉 乘 的 實 時 資 訊 其 公 司 在 全 世 界 數 十 個 位 於 歐 洲 亞 洲 和 美 洲 等 的 城 市 在 大 部 分 比 較 先 進 的 城 市 向 當 地 的 巴 士 公 司 和 地 鐵 公 司 等 都 能 取 得 實 時 的 資 料 但 是, 在 香 港 卻 沒 有 公 司 願 意 提 供 這 類 資 料 於 是, 我 便 研 究 這 個 問 題, 發 覺 原 來 政 府 甚 麼 都 沒 有 做 雖 然 政 府 聲 稱 要 將 香 港 發 展 成 一 個 智 慧 城 市, 但 在 政 策 上 完 全 缺 乏 任 何 配 套 支 持 所 以, 我 曾 多 次 向 局 長 建 議, 可 否 藉 着 延 續 專 營 權 的 機 會 加 入 條 款,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必 須 提 供 並 公 開 這 些 資 料, 而 並 非 如 剛 才 有 些 議 員 所 說 般, 在 車 站 或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為 何 這 樣 做 並 不 足 夠 呢? 市 民 到 達 車 站 後 才 看 到 那 些 資 料, 知 道 要 等 15 分 鐘 或 20 分 鐘, 那 又 可 以 怎 樣 呢? 他 已 經 到 達 車 站 了 我 需 要 的 資 料 是 究 竟 應 該 選 擇 乘 搭 港 鐵 小 巴 巴 士 或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以 及 可 以 如 何 轉 乘 如 果 把 這 些 資 料 全 數 公 開, 市 場 上 便 有 人 可 以 應 用 這 些 資 訊, 教 導 市 民 如 何 做 一 個 聰 明 的 市 民, 這 樣 才 是 一 個 智 慧 城 市 但 是, 現 在 並 無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那 如 何 做 得 到 呢?
29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最 令 我 氣 憤 的, 是 原 來 政 府 要 向 巴 士 公 司 提 供 七 八 千 萬 元, 以 設 置 顯 示 屏 巴 士 公 司 本 應 提 供 這 些 資 訊, 卻 沒 有 提 供, 反 而 要 政 府 付 錢 給 它 們 做 本 來 應 該 要 做 的 事 但 是, 對 於 我 們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提 供 資 料, 政 府 卻 甚 麼 也 不 做 主 席, 我 們 一 等 又 要 等 10 年, 香 港 如 此 落 後, 怎 樣 發 展 成 智 慧 城 市? 政 府 還 說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下 半 年 會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研 究 完 又 如 何? 政 府 已 經 將 專 營 權 批 予 巴 士 公 司, 為 何 不 藉 此 機 會 要 求 它 們 提 供 資 料? 在 幾 日 前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我 提 供 了 一 些 資 料, 指 出 在 新 加 坡, 不 單 是 巴 士, 連 的 士 也 有 向 公 眾 提 供 實 時 資 料, 倫 敦 的 渡 輪 服 務 及 巴 士 也 一 樣, 而 相 等 於 英 國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的 Queen's Speech 今 年 甚 至 指 出, 要 在 全 國 落 實 這 些 措 施, 但 香 港 卻 如 此 落 後 然 而, 令 我 最 氣 憤 的 是 副 局 長 當 天 竟 然 這 樣 回 答 我 : 莫 議 員, 你 不 可 以 將 香 港 與 倫 敦 和 新 加 坡 比 較, 因 為 當 地 政 府 擁 有 巴 士 公 司 的 股 權, 甚 至 是 大 部 分 股 權, 所 以 能 夠 作 主 言 下 之 意, 即 是 政 府 不 能 作 主, 原 來 香 港 無 法 推 行 那 些 措 施, 政 府 亦 無 法 監 管 那 些 公 司 副 局 長 當 時 不 是 對 我 說 : 其 實 不 應 該 開 放 資 料, 因 為 正 如 他 們 所 說, 那 是 私 人 資 產, 繼 續 讓 他 們 用 作 商 業 用 途, 而 不 應 該 開 放 他 並 不 是 這 樣 說, 他 是 說 無 法 開 放 那 些 資 訊, 因 為 它 們 是 私 人 公 司, 政 府 也 無 可 奈 何 有 沒 有 搞 錯? 政 府 在 延 續 專 營 權 的 這 段 時 間, 正 正 是 擁 有 決 定 權, 既 然 可 以 提 出 使 用 環 保 巴 士 等 各 種 要 求, 並 已 經 向 它 們 提 供 金 錢, 為 何 不 能 在 這 段 時 間 要 求 它 們 做 這 件 事 呢? 因 為 當 局 不 重 視, 想 避 免 做 多 一 件 事, 因 而 令 香 港 又 要 再 落 後 多 10 年 當 時 我 也 對 副 局 長 說, 那 麼 港 鐵 方 面 又 如 何? 政 府 擁 有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的 75% 股 權, 當 局 又 有 否 要 求 它 開 放 資 訊? 港 鐵 公 司 沒 有 開 放 換 言 之, 其 實 這 個 也 是 藉 口, 無 論 政 府 是 否 擁 有 大 部 分 股 權 或 控 制 權, 也 不 願 推 行 措 施 和 處 理 問 題 所 以, 主 席, 我 要 藉 此 機 會 簡 短 表 達 一 下, 政 府 及 擁 有 專 營 權 的 公 司 在 開 放 資 料 方 面 特 別 是 運 輸 業 界 的 資 料 的 措 施 十 分 不 足, 落 後 全 世 界 如 果 城 巴 獲 批 予 專 營 權, 而 九 巴 亦 獲 批 予 專 營 權, 最 終 會 令 我 們 再 落 後 多 10 年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99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是 一 個 這 麼 密 集 的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好 像 一 盤 棋 般, 各 部 分 互 相 關 連, 而 且 關 係 密 切 正 如 我 曾 在 此 說 過, 在 一 個 具 這 樣 城 市 規 模 和 人 口 集 中 的 地 方, 從 事 公 用 事 業 是 無 往 而 不 利 的 當 然, 在 集 體 運 輸 方 面, 我 們 有 港 鐵 巴 士 小 巴 和 的 士 服 務, 這 些 全 部 都 是 一 盤 棋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的 是 有 關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的 專 營 權 大 家 如 果 還 記 得 的 話, 城 巴 興 起 的 原 因, 是 中 華 汽 車 有 限 公 司 ( 中 巴 ) 服 務 非 常 差 所 以, 政 府 廢 止 中 巴 的 專 營 權, 將 中 巴 經 營 業 務 的 專 營 權 交 給 城 巴 一 晃 數 十 年, 現 在 城 巴 的 服 務 又 如 何? 剛 才 莫 乃 光 議 員 或 其 他 議 員 說, 就 巴 士 來 說, 其 中 一 個 最 簡 單 的 服 務 指 標 就 是 時 間, 即 乘 客 自 己 選 擇 不 同 交 通 工 具 之 前, 他 應 該 確 切 知 道 選 乘 這 種 交 通 工 具 要 等 多 久 的 時 間 如 果 是 乘 搭 港 鐵, 入 閘 後 可 以 看 到 時 間 表, 可 以 大 約 預 計 要 等 多 久 ; 但 巴 士 則 比 較 難 預 計 其 實 非 不 能 也, 是 不 為 也 第 一, 主 席, 若 在 合 約 訂 明 兩 分 鐘 或 4 分 鐘 內 有 巴 士 到 達, 但 4 分 鐘 內 沒 有 巴 士 會 怎 樣? 其 實 現 在 也 有 巴 士 時 間 表, 也 可 以 致 電 巴 士 公 司 查 問, 我 也 曾 數 次 致 電 查 問, 因 為 那 天 我 等 巴 士 時 連 續 兩 班 車 有 問 題, 一 輛 巴 士 飛 站, 另 一 輛 則 遲 遲 未 到, 所 以 我 便 致 電 查 問, 電 話 接 通 後, 我 把 情 況 告 訴 有 關 職 員 後, 該 職 員 表 示 會 跟 進 為 甚 麼 不 能 夠 顯 示 實 時 抵 站 的 資 料 呢? 原 因 便 是 巴 士 經 常 誤 點 試 想 想, 如 果 將 實 時 抵 站 的 資 料 讓 所 有 人 知 道, 即 所 有 人 第 一 時 間 知 道 今 天 或 者 在 某 個 小 時 內 巴 士 誤 點 的 程 度, 我 覺 得 無 人 能 夠 經 受 得 起 這 挑 戰, 即 全 香 港 的 人 都 知 道 我 今 天 因 候 車 而 浪 費 了 10 分 鐘 如 果 設 立 這 樣 的 制 度, 再 運 用 大 數 據 便 可 以 知 道 實 際 的 情 況, 即 香 港 人 選 擇 乘 搭 巴 士, 不 論 是 城 巴 或 九 巴, 這 天 損 失 了 多 少 時 間, 而 如 果 這 人 要 工 作 的 話, 他 損 失 了 多 少 工 作 時 間, 老 兄? 你 們 經 常 說 議 員 拉 布, 拖 慢 香 港 的 發 展 如 果 每 天 都 有 這 些 統 計 數 字 或 大 數 據 的 時 候, 包 括 港 鐵 和 巴 士 的 誤 班 情 況, 有 關 的 機 構 是 無 法 抵 擋 的 如 果 是 這 樣, 今 天 討 論 這 問 題 時, 我 們 便 可 以 將 這 些 資 料 讀 出 來, 說 明 去 年 我 們 損 失 了 多 少 工 作 時 數 或 時 間 所 以, 這 不 是 一 個 技 術 問 題, 技 術 問 題 可 以 很 快 解 決, 亦 不 是 地 緣 上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實 際 上 是 政 府 不 想 解 決, 因 為 政 府 如 向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施 加 這 項 條 件, 政 府 便 要 履 行 一 個 責 任, 就 是 如 何 令 專 營 巴 士... 主 席, 我 指 的 是 專 營 巴 士, 即 市 民 如 想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時 便 一 定 要 選 搭 的 如 果 政 府 真 的 這 樣 做, 這 些 公 司 怎 麼 能 抵 擋 呢? 所 以, 莫 乃 光 議 員 或 其 他 議 員 提 出 這 一 點, 政 府 是 不 會 回 應 的, 它 只 會 說 無 法 做 到 便 算
30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退 一 萬 步 來 說, 正 如 我 一 向 的 主 張, 在 香 港 集 體 運 輸 系 統 中, 巴 士 和 鐵 路 應 該 是 公 營 的 主 席, 這 些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一 天 不 實 行 公 營 的 話, 即 是 說 靠 政 府 透 過 與 經 營 商 每 10 年 就 專 營 權 談 判 一 次, 市 民 根 本 無 法 置 喙 試 想 想, 如 果 局 長 今 天 是 鐵 路 和 巴 士 的 最 高 負 責 人, 即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之 下 有 一 個 署 專 責 處 理 這 些 服 務 的 時 候, 問 責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但 現 在 卻 無 法 問 責 還 有 一 個 問 題 是, 為 甚 麼 改 革 越 來 越 難? 大 家 都 明 白, 金 融 海 嘯 之 後, 大 量 資 金 透 過 量 化 寬 鬆 發 行 出 來, 這 些 資 金 會 流 入 香 港 實 際 上, 在 香 港 現 時 的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中, 不 論 是 橋 隧, 抑 或 巴 士, 其 實 已 經 有 很 多 來 自 大 陸 的 資 本 大 家 想 一 想, 這 些 是 從 大 陸 來 的 資 本, 資 本 是 用 來 賺 錢, 不 是 用 來 負 責 任 的 資 本 的 屬 性 是 不 停 賺 錢, 不 是 負 責 任 如 果 我 們 的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中 的 巴 士 是 由 這 些 財 團 控 制 的 時 候, 大 家 可 以 想 像 改 革 是 多 麼 困 難 我 們 現 在 的 做 法 是 以 鐵 路 先 行 政 府 將 鐵 路 私 有 化 後, 常 常 以 市 場 作 為 理 由, 說 要 以 小 股 東 最 大 的 利 益 來 作 決 定 所 以, 政 府 說 它 無 能 為 力, 如 果 要 以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為 先, 將 面 對 的 風 險 是 港 鐵 公 司 的 小 股 東 會 興 訟, 因 為 既 然 這 是 一 間 上 市 企 業, 董 事 局 便 必 須 以 企 業 的 最 大 利 益 而 非 服 務 對 象 行 事 所 以, 由 此 可 見, 港 鐵 公 司 的 私 有 化 令 整 個 槓 桿 效 應 消 失 如 果 港 鐵 公 司 並 非 私 有, 政 府 最 少 可 在 槓 桿 的 一 邊 發 揮 作 用, 通 過 改 革 港 鐵 的 服 務, 不 論 是 在 票 價 或 服 務 上, 令 巴 士 公 司 面 對 更 大 競 爭, 但 如 今 卻 沒 有 主 席, 說 到 資 訊 的 問 題, 最 離 譜 的 是 港 鐵 公 司 將 全 香 港 人 的 資 訊 賣 給 一 間 公 司, 這 是 一 大 醜 聞 試 想 想, 城 巴 這 間 公 司 不 收 集 資 訊, 即 是 說 政 府 沒 有 施 加 條 件, 令 城 巴 或 其 他 巴 士 公 司 在 法 理 責 任 上 提 供 車 務 資 料, 尤 其 是 路 線 和 行 駛 時 間 的 資 料 我 想 問 一 問, 資 料 庫 在 哪 裏? 這 會 令 我 們 的 資 料 庫 有 缺 失 我 不 知 道 局 長 手 上 有 否 這 些 資 料, 抑 或 局 長 會 否 蒐 集 這 些 資 料, 如 果 他 會 這 樣 做, 即 代 表 本 來 唾 手 可 得 的 東 西, 由 於 政 府 不 施 加 條 件 而 要 由 政 府 自 己 做 這 對 城 巴 來 說 可 能 是 商 業 秘 密, 即 他 們 每 天 浪 費 香 港 人 多 少 時 間 是 無 可 奉 告 的 這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事 實 所 以, 在 這 問 題 上, 在 我 們 這 個 現 代 化 城 市 中, 如 果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並 非 由 政 府 全 資 擁 有, 我 們 根 本 無 法 找 到 一 個 立 足 點, 合 理 地 就 交 通 運 輸 服 務 作 出 整 體 的 安 排 主 席, 舉 例 說, 若 我 們 像 其 他 大 城 市 般, 即 公 營 交 通 系 統 覆 蓋 率 很 高 時, 自 然 可 以 用 季 票 月 票 或 其 他 電 子 付 款 方 式 令 市 民 有 更 佳 選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01 擇 舉 例 說, 明 知 巴 士 路 線 1A 塞 車, 你 還 會 乘 搭 嗎? 或 者 你 知 道 在 某 個 車 站 轉 車, 巴 士 的 班 次 可 能 會 較 為 頻 密, 甚 至 有 座 位 可 以 坐, 主 席, 你 會 選 擇 這 樣 做 嗎? 現 時 的 情 況 是, 除 了 長 者 享 有 2 元 乘 車 這 項 優 惠 外, 其 他 的 市 民 即 使 知 道 也 不 會 這 樣 做 很 多 市 民 因 負 擔 不 起 車 費, 寧 願 站 着 孤 等 讓 我 舉 一 個 簡 單 例 子, 當 你 看 見 一 輛 隧 道 巴 士, 其 收 費 較 其 他 只 在 九 龍 行 駛 的 巴 士 昂 貴, 你 明 知 它 們 行 駛 同 一 路 線, 但 隧 道 巴 士 要 多 付 2 元, 你 願 意 乘 搭 嗎? 大 多 數 人 都 不 願 意 換 言 之, 如 果 我 們 不 以 政 府 公 營 模 式 全 盤 管 理 巴 士 和 鐵 路 服 務, 首 先, 我 們 不 單 無 法 提 供 合 理 資 訊, 這 是 服 務 的 一 部 分 ; 第 二 是 我 們 無 法 令 依 賴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班 或 出 入 的 普 通 人 能 夠 享 用 合 理 的 服 務 原 因 是 一 些 巴 士 路 線 因 票 價 高 昂, 所 以 座 位 都 是 空 着 的, 一 些 人 形 容 這 類 巴 士 為 鬼 巴 士, 而 另 一 些 巴 士 路 線 卻 十 分 擠 擁 主 席, 例 如 在 我 家 樓 下 可 乘 搭 的 11B 11C 11D, 全 是 窮 人 經 常 乘 坐 的 巴 士 路 線, 因 為 路 程 較 短, 又 沒 有 太 多 空 調 巴 士 行 走 這 些 路 線, 所 以 長 者 和 窮 人 都 在 孤 等 這 些 路 線 的 巴 士 即 使 有 其 他 空 調 巴 士 經 過, 他 們 也 不 願 上 車 這 究 竟 是 甚 麼 服 務? 政 府 沒 有 盡 責, 問 題 其 實 並 非 我 們 現 正 討 論 的 某 間 巴 士 公 司 不 盡 責, 而 是 政 府 本 身 不 盡 責 當 政 府 有 這 麼 龐 大 的 盈 餘 時, 卻 浪 費 大 量 公 帑 提 前 興 建 一 帶 一 路, 一 帶 一 路 是 與 其 他 地 區 接 駁, 政 府 的 說 法 很 簡 單, 它 說 接 通 了 便 能 增 加 商 機, 也 能 節 省 時 間 我 想 問, 香 港 的 打 工 仔 每 天 早 起 半 小 時, 為 的 便 是 乘 搭 他 們 認 為 可 負 擔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這 難 道 不 是 損 失 嗎? 我 們 有 300 多 萬 名 勞 動 者, 他 們 每 天 的 工 時 已 是 全 世 界 最 長, 還 要 因 政 府 不 肯 承 擔 責 任, 每 一 天 都 受 着 專 營 交 通 工 具 公 用 事 業 唯 利 是 圖 的 折 磨, 大 家 說 這 合 理 嗎? 因 此, 我 的 看 法 是, 唯 一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就 是 政 府 下 定 決 心, 將 興 建 大 白 象 工 程 的 兩 三 千 億 元 用 作 經 營 ( 計 時 間 響 起 )... 港 鐵 和 其 他... 主 席 : 梁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有 很 多 結 構 性 問 題, 其 中 一 個 是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問 題 其 實 這 些 結 構 性 問 題 均 由 政 府 製 造 出 來, 自 己 捆 綁 自 己 我 現 在 說 的 是 港 鐵 公 司 上 市 的 問 題 自 從 港 鐵 公 司 上 市 後, 該 公 司 在
30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可 加 可 減 機 制 下 一 直 加 價, 即 使 賺 了 100 多 億 元 也 加 價 這 與 巴 士 服 務 有 何 關 係 呢? 我 今 天 不 是 談 論 港 鐵 公 司, 而 是 談 論 巴 士 服 務 如 果 我 們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減 價 或 凍 結 票 價, 但 港 鐵 公 司 卻 不 凍 結 票 價, 對 巴 士 公 司 豈 不 是 很 不 公 平? 何 況 巴 士 公 司 是 商 營 的 所 以, 港 鐵 公 司 連 累 街 坊, 連 累 整 個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系 統, 導 致 沒 有 交 通 工 具 可 減 輕 市 民 沉 重 的 交 通 負 擔, 但 我 們 卻 無 法 令 港 鐵 公 司 減 價 若 我 們 比 較 巴 士 公 司 和 港 鐵 公 司 的 加 價 情 況, 便 會 發 現 其 實 港 鐵 公 司 比 巴 士 公 司 加 得 還 要 多 政 府 作 為 港 鐵 公 司 的 最 大 股 東, 當 港 鐵 公 司 的 票 價 加 幅 多 於 一 般 商 營 私 營 的 巴 士 公 司, 政 府 哪 有 資 格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的 加 幅 不 要 太 大? 當 然, 政 府 說 有 帽 子 可 監 察 巴 士 公 司 的 票 價, 但 巴 士 公 司 也 可 挑 戰 政 府, 只 不 過 它 們 可 能 不 敢 擺 明 這 樣 做 港 鐵 公 司 的 加 幅 比 巴 士 公 司 更 大, 政 府 竟 然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不 要 把 票 價 增 加 那 麼 多? 我 覺 得 這 是 很 離 譜 的 當 作 為 公 營 機 構 的 港 鐵 公 司 的 票 價 增 幅 較 巴 士 公 司 還 要 大, 政 府 如 何 可 對 巴 士 公 司 說 要 顧 全 大 局, 顧 全 市 民 的 交 通 費 用 負 擔 呢? 所 以, 整 體 而 言, 第 一 個 大 問 題 是, 如 果 政 府 不 解 開 這 個 結, 問 題 是 無 法 解 決 的 要 解 開 這 個 結, 當 然 我 們 會 要 求 購 回 港 鐵 公 司, 但 現 時 有 一 項 過 渡 方 案, 便 是 政 府 把 港 鐵 公 司 派 發 的 股 息 但 現 時 無 緣 無 故 要 支 付 200 億 元, 以 特 別 股 息 來 彌 補 高 鐵 的 超 支 其 實 可 以 把 每 年 派 發 給 政 府 的 股 息 拿 出 來, 平 均 分 給 所 有 巴 士 公 司 港 鐵 公 司 和 所 有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營 辦 商, 作 為 補 貼, 以 減 低 票 價, 這 是 唯 一 的 方 法 當 然, 長 遠 而 言,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會 購 回 港 鐵 公 司, 但 在 過 渡 期 間 尚 未 能 購 回 時, 我 們 覺 得 可 以 這 樣 做, 最 低 限 度 可 令 巴 士 票 價 下 調, 這 是 我 想 說 的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關 於 巴 士 服 務 方 面, 主 席, 剛 才 很 多 同 事 也 談 及 班 次 的 問 題 我 們 經 常 在 地 區 收 到 市 民 的 投 訴, 他 們 就 巴 士 線 向 我 們 逐 一 投 訴, 指 服 務 不 足, 原 本 是 10 分 鐘 或 5 分 鐘 一 班 車, 最 後 等 了 二 三 十 分 鐘 也 未 見 有 巴 士 到 站, 對 巴 士 脫 班 的 情 況 非 常 反 感 究 竟 巴 士 公 司 有 沒 有 做 任 何 事 令 脫 班 情 況 減 少 呢? 巴 士 公 司 向 大 家 提 供 的 數 字 看 似 很 漂 亮, 但 其 實 有 時 候 那 些 數 字 是 巴 士 公 司 做 出 來 的, 因 為 如 果 採 用 平 均 數 字, 便 容 易 把 數 字 做 好, 例 如 有 些 巴 士 線 脫 班, 另 一 些 巴 士 線 則 較 容 易 達 標, 於 是 把 這 些 較 容 易 處 理 或 班 次 不 用 那 麼 頻 密 的 巴 士 線 做 好, 全 部 準 時 到 站, 但 真 正 需 要 班 次 頻 密 市 民 在 繁 忙 時 間 要 大 排 長 龍 的 巴 士 線, 卻 無 法 做 得 好, 這 樣 實 在 糟 糕, 因 為 市 民 往 往 分 秒 必 爭, 趕 着 上 班 或 回 家, 他 們 的 心 情 會 如 何 懊 惱?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03 所 以, 對 於 巴 士 脫 班 的 問 題, 我 們 希 望 運 輸 署 會 緊 密 監 察, 確 保 巴 士 不 會 脫 班 我 們 一 旦 收 到 投 訴, 必 定 會 轉 交 運 輸 署, 但 運 輸 署 做 了 甚 麼 令 巴 士 公 司 信 守 承 諾 呢? 我 們 見 到 的 是 一 個 黑 洞, 究 竟 巴 士 公 司 有 否 回 應? 回 應 後 有 否 改 善? 我 們 只 能 依 靠 運 輸 署 蒐 集 數 據 我 們 特 別 投 訴 某 一 巴 士 線, 但 運 輸 署 回 覆 我 們 的 可 能 是 全 港 的 平 均 數 字, 那 是 沒 有 意 思 的 我 們 在 作 出 每 宗 投 訴 時, 均 希 望 巴 士 公 司 能 改 善 繁 忙 時 間 的 服 務 當 然, 非 繁 忙 時 間 的 巴 士 服 務 也 要 改 善, 但 繁 忙 時 間 是 市 民 最 着 急 的 時 間 因 此, 就 巴 士 脫 班 的 問 題,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能 監 察 全 部 線 路 的 巴 士 均 能 按 時 開 車 另 一 個 問 題 是 為 何 巴 士 不 能 按 時 開 車 呢? 其 中 一 個 理 由 是 聘 請 不 到 人 手, 這 其 實 是 工 作 條 件 的 問 題 建 制 派 的 商 界 議 員 最 喜 歡 談 市 場, 如 果 市 場 人 手 緊 絀, 便 應 該 提 高 薪 酬, 這 樣 自 然 便 能 招 聘 到 人 手 現 時 有 一 個 不 健 康 的 方 法 來 聘 請 人 手, 便 是 所 謂 翻 閹, 翻 閹 60 歲 以 上 的 前 僱 員 再 做 巴 士 司 機, 他 們 有 健 康 的 體 魄 可 以 應 付, 但 薪 酬 卻 低 很 多 為 何 要 歧 視 60 歲 以 上 的 巴 士 司 機, 支 付 他 們 較 低 的 薪 酬 呢? 他 們 以 往 服 務 多 年, 在 薪 酬 最 高 點 退 休, 但 再 聘 請 他 們 時, 薪 酬 卻 減 少 大 約 三 分 之 一 當 然, 巴 士 公 司 可 反 駁 說 他 們 仍 願 意 工 作, 但 香 港 為 何 經 常 如 此? 打 工 仔 的 付 出 永 遠 沒 有 合 理 回 報 如 果 巴 士 公 司 因 聘 請 不 到 人 手 而 採 用 這 種 方 法, 當 然 能 省 回 金 錢, 但 工 人 卻 要 付 出 代 價 工 作 時 間 方 面 也 是 這 樣, 政 府 至 今 仍 未 處 理 問 題, 不 再 檢 討 巴 士 車 長 每 天 的 最 長 工 作 時 間 和 駕 駛 時 間 現 時 每 天 的 最 長 工 作 時 間 是 多 少? 是 14 小 時, 大 家 試 想 一 下,14 小 時 有 多 長? 而 每 天 最 長 駕 駛 時 間 是 多 少? 是 11 小 時 十 四 小 時 和 11 小 時, 為 何 不 能 減 至 13 小 時 和 10 小 時? 為 何 不 能 有 所 進 步?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沒 有 處 理 過 交 通 工 具 的 工 時 問 題, 不 僅 是 巴 士, 他 亦 沒 有 處 理 過 其 他 司 機 的 工 時 問 題, 例 如 旅 遊 巴 司 機 的 最 高 工 時 是 多 少? 我 聽 到 一 些 田 螺 車 的 司 機 說 要 工 作 24 小 時, 然 後 才 會 把 車 駛 離 地 盤, 大 家 對 此 又 有 何 感 覺 呢? 根 本 所 有 交 通 工 具 都 有 工 時 長 的 問 題, 工 人 相 當 疲 累, 亦 會 產 生 安 全 和 健 康 問 題, 對 市 民 也 會 構 成 安 全 問 題, 但 政 府 對 這 兩 件 事 情 毫 不 關 心, 只 隨 意 地 規 管 巴 士 公 司 的 最 長 工 時, 把 它 定 為 14 小 時, 但 為 何 不 規 管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呢? 此 外, 為 何 巴 士 公 司 仍 然 採 用 14 小 時 和 11 小 時 為 每 天 最 長 工 作 時 間 及 駕 駛 時 間, 而 非 13 小 時 和 10 小 時 呢? 最 低 限 度 也 應 該 減 少 1 小 時, 以 達 致 平 衡 吧? 我 們 經 常 討 論 工 作 和 家 庭 生 活 平 衡, 又 提 出 要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巴 士 是 這 樣 重 要 的 交 通 工 具, 如 果 它 發
30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生 任 何 意 外, 對 市 民 和 乘 客 也 會 有 很 大 影 響, 為 何 政 府 卻 甚 麼 事 情 也 不 做? 我 們 認 為 它 不 負 責 任, 這 是 我 想 特 別 就 工 作 時 間 提 出 的 第 二 點 第 三, 我 想 問 政 府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它 是 如 何 進 行 招 標 的, 因 為 我 們 曾 經 問 過 政 府 一 個 問 題, 而 得 到 很 奇 怪 的 答 覆 這 問 題 有 關 兩 條 機 場 巴 士 路 線, 分 別 屬 於 龍 運 巴 士 有 限 公 司 ( 龍 運 ) 和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城 巴 的 路 線 由 藍 田 開 往 機 場, 當 中 無 須 經 過 任 何 隧 道, 收 費 是 18 元 多 ; 另 一 條 巴 士 路 線 則 是 E34, 由 天 水 圍 開 往 機 場, 當 中 須 經 過 隧 道, 但 收 費 只 需 13 元 多 大 家 也 會 想 到, 在 成 本 上, 須 經 過 隧 道 的 路 線 應 會 較 昂 貴, 但 龍 運 只 收 取 13 元 多 也 能 營 運 得 到, 為 何 城 巴 卻 要 收 取 18 元 多 呢? 它 的 路 線 是 無 須 經 過 隧 道 的 很 奇 怪, 當 我 們 詢 問 運 輸 署 時, 該 署 的 答 覆 是 它 不 會 理 會 有 關 路 線 須 否 經 過 隧 道 或 繳 交 隧 道 費, 它 只 會 理 會 一 點, 就 是 給 予 巴 士 公 司 一 個 票 價 上 限, 然 後 便 任 由 它 們 自 行 在 該 上 限 之 下 定 價 我 感 到 很 奇 怪, 為 何 一 條 無 須 行 經 隧 道 的 巴 士 路 線 收 費 是 18 元 多, 但 另 一 條 須 經 過 隧 道 和 繳 交 隧 道 費 的 巴 士 路 線 卻 可 以 只 收 取 13 元 多 呢? 為 何 政 府 不 把 收 費 18 元 多 的 路 線 交 由 只 收 取 13 元 多 的 公 司 經 營 呢? 不 如 讓 它 們 自 己 投 標 吧, 為 何 城 巴 可 以 壟 斷 該 路 線, 然 後 收 取 18 元 多 車 資? 為 何 政 府 不 查 看 每 條 路 線? 如 果 發 現 龍 運 的 收 費 可 以 便 宜 一 點, 為 何 不 交 由 龍 運 經 營? 即 使 須 經 過 隧 道, 龍 運 也 能 做 到 只 收 取 13 元 多, 而 且 兩 條 巴 士 路 線 的 路 程 差 不 多 相 同, 由 藍 田 前 往 機 場 和 由 天 水 圍 前 往 機 場 的 距 離 十 分 接 近, 為 何 卻 有 如 此 分 別 呢?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解 釋 整 個 投 標 制 度 和 每 條 巴 士 線 的 制 度 究 竟 是 怎 樣 的, 為 何 現 時 會 出 現 如 此 畸 形 的 現 象?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就 此 進 行 檢 討 最 後 一 點 是 我 們 相 當 關 心 的 另 一 項 服 務, 即 關 於 政 府 現 時 經 常 提 及 的 創 新 科 技 生 活 和 智 慧 城 市 每 次 提 到 智 慧 城 市, 大 家 都 會 想 到 的 其 中 一 件 事 便 是 全 城 Wi-Fi, 但 現 時 是 否 全 部 巴 士 和 巴 士 站 也 提 供 Wi-Fi 呢? 連 港 鐵 也 沒 有, 可 能 就 是 港 鐵 累 事, 港 鐵 沒 有 提 供 Wi-Fi, 在 整 條 鐵 路 中, 大 家 需 要 使 用 數 據 計 劃 (data plan) 才 可 以 上 網 政 府 究 竟 有 否 願 景 要 做 到 全 城 Wi-Fi, 包 括 在 巴 士 站 及 巴 士 上 也 提 供 Wi-Fi? 據 我 所 知, 現 時 有 些 巴 士 是 設 有 Wi-Fi 的, 但 數 量 很 少 老 實 說, 我 從 未 乘 坐 過 有 提 供 Wi-Fi 的 巴 士, 但 有 人 告 訴 我 是 有 這 些 巴 士 的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05 為 何 政 府 不 在 這 方 面 做 些 工 夫? 例 如 會 否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做 到 全 城 Wi-Fi 呢? 其 實, 很 多 事 情 都 與 我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政 府 不 願 意 做 這 些 事 情, 可 能 就 是 想 讓 我 們 任 由 財 團 宰 割, 因 為 電 訊 網 絡 商 一 定 不 希 望 政 府 推 行 全 城 Wi-Fi 大 家 想 一 想, 現 時 這 裏 每 一 個 人 的 數 據 計 劃 是 多 麼 昂 貴 呢? 大 家 每 月 繳 交 多 少 月 費 呢? 如 果 做 到 全 城 Wi-Fi, 大 家 便 無 須 再 使 用 數 據 計 劃, 不 管 去 到 哪 裏 也 可 以 使 用 Wi-Fi 上 網, 費 用 便 會 便 宜 很 多, 我 們 的 生 活 開 支 便 可 以 減 少 可 是, 政 府 不 願 意 做, 而 只 是 喊 口 號 式 地 說 要 做 到 全 城 Wi-Fi 創 新 智 慧 城 市 和 創 科 生 活, 最 後 卻 無 法 落 實 其 實, 我 認 為 可 以 在 巴 士 上 落 實 這 方 面 的 服 務, 令 香 港 可 以 做 到 全 城 Wi-Fi, 讓 市 民 走 到 任 何 角 落 都 可 以 使 用 Wi-Fi, 從 而 節 省 很 多 金 錢 可 是, 政 府 是 否 基 於 官 商 勾 結 或 受 到 壓 力, 所 以 便 甚 麼 也 不 做?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會 進 行 檢 討, 並 向 市 民 真 正 交 代 這 方 面 將 如 何 發 展 多 謝 主 席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決 議 案 本 身 十 分 簡 單, 旨 在 確 保 政 府 批 出 巴 士 專 營 權 後, 巴 士 公 司 將 來 在 調 整 票 價 時, 不 會 一 如 過 往 受 利 潤 管 制 亦 即 利 潤 保 證 規 限, 而 要 考 慮 一 籃 子 因 素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這 不 失 為 一 個 限 制 巴 士 票 價 加 幅 的 方 法 從 過 去 數 次 票 價 調 整 可 見, 雖 然 大 家 對 巴 士 票 價 調 整 仍 然 感 到 不 滿, 但 相 比 港 鐵 的 票 價 調 整, 目 前 的 安 排 有 助 減 低 巴 士 票 價 加 幅, 反 映 出 這 項 安 排 較 以 往 的 利 潤 保 證 為 佳, 而 且 較 港 鐵 完 全 不 受 行 政 會 議 最 後 把 關 的 安 排 為 佳 但 是, 大 家 也 都 看 到 一 個 現 實 問 題, 便 是 香 港 市 民, 特 別 在 偏 遠 地 區 居 住 的 市 民, 因 出 外 工 作 而 面 對 非 常 沉 重 的 交 通 負 擔, 而 且 香 港 的 經 濟 結 構 傾 向 由 北 向 南 走 換 言 之, 大 部 分 工 作 都 集 中 在 南 端 的 九 龍 舊 區 和 港 島 區, 這 是 大 家 不 得 不 承 認 的 客 觀 事 實 但 是, 香 港 超 過 一 半 人 口 在 偏 遠 的 北 區 居 住, 包 括 新 界 東 新 界 西 和 新 界 北 這 些 居 民 乘 搭 巴 士 從 北 區 前 往 市 區, 單 程 票 價 由 15 元 至 30 元 不 等 從 這 個 角 度 看, 他 們 的 負 擔 遠 遠 比 在 市 區 居 住 的 打 工 仔 來 得 沉 重 政 府 究 竟 有 甚 麼 方 法, 令 在 偏 遠 地 區 居 住 而 須 前 往 市 區 上 班 的 打 工 仔 得 到 合 理 的 交 通 費 補 貼, 以 確 保 他 們 的 生 活 不 會 因 沉 重 的 交 通 負 擔 而 受 到 影 響? 坦 白 說, 那 些 北 區 或 偏 遠 地 區 居 民 的 薪 金, 不 會 因 他 們 居 住 地 點 偏 遠 而 獲 得 調 整
30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大 家 也 明 白, 人 口 遷 移, 往 往 配 合 社 會 的 土 地 發 展 需 要 和 人 口 增 加 的 情 況, 因 此, 我 認 為 政 府 有 責 任 考 慮 如 何 減 輕 偏 遠 地 區 居 民 的 交 通 費 負 擔 目 前 單 單 以 距 離 長 短 作 為 釐 定 交 通 費 準 則 又 是 否 合 理 和 有 需 要 檢 討 呢? 有 沒 有 其 他 準 則 可 以 代 替 呢? 我 覺 得 政 府 應 該 予 以 考 慮, 因 為 現 時 大 致 以 行 車 距 離 作 為 基 準, 長 途 車 票 價 較 高, 短 途 車 票 價 則 較 低 雖 然 從 營 運 角 度 來 看, 這 個 準 則 合 情 合 理, 但 當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票 價 影 響 市 民 大 眾 負 擔 能 力 的 時 候, 這 個 準 則 似 乎 值 得 商 榷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採 取 一 個 較 宏 觀 的 角 度, 考 慮 這 些 問 題 今 時 今 日, 香 港 有 超 過 四 成 或 甚 至 五 成 市 民 使 用 港 鐵, 而 且 港 鐵 乘 客 數 量 正 穩 步 上 升, 因 為 港 鐵 班 次 比 較 準 時, 服 務 水 準 也 比 巴 士 更 為 可 靠 和 值 得 信 賴, 正 正 由 於 這 些 原 因, 港 鐵 票 價 調 整 往 往 帶 動 整 體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票 價 作 出 調 整 換 言 之, 港 鐵 加 價 不 僅 直 接 加 重 港 鐵 乘 客 的 經 濟 負 擔, 同 時 由 於 港 鐵 票 價 帶 指 標 性,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票 價 也 會 隨 之 而 向 上 調 整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必 定 是 小 巴, 特 別 是 紅 色 小 巴 車 費, 往 往 跟 港 鐵 同 步 調 整 我 明 白 在 營 運 方 面, 港 鐵 票 價 受 到 可 加 可 減 機 制 規 管, 但 其 票 價 調 整 同 時 給 社 會 製 造 惡 性 循 環, 以 致 整 體 公 共 交 通 費 用 隨 之 而 上 升 港 鐵 透 過 政 府 的 公 共 交 通 政 策 得 到 很 多 優 惠, 包 括 土 地 發 展 和 鐵 路 優 先 政 策 方 面 的 競 爭 優 勢, 因 此, 它 不 能 單 單 強 調 自 己 是 上 市 公 司, 而 忘 記 應 付 的 責 任 政 府 也 不 應 繼 續 容 許 港 鐵 以 身 為 上 市 公 司 作 藉 口 而 推 卸 責 任, 因 為 它 同 時 是 交 通 和 地 產 發 展 企 業 不 少 市 民 都 認 為, 港 鐵 利 用 政 府 的 政 策 和 資 源 傾 斜 而 賺 取 豐 厚 利 潤, 卻 沒 有 把 部 分 利 潤 回 饋 市 民, 以 致 大 部 分 利 潤 都 落 入 股 東 手 中, 儘 管 75% 的 股 東 利 潤 最 終 也 會 歸 政 府 庫 房 所 有 政 府 是 否 應 該 取 諸 交 通 工 具, 用 諸 交 通 工 具 呢? 鑒 於 市 民 大 眾 面 對 如 此 沉 重 的 交 通 費 負 擔, 是 否 應 該 採 取 結 構 性 方 法, 協 助 市 民 大 眾 紓 困 呢? 可 否 單 靠 跨 區 交 通 津 貼 紓 困 呢? 政 府 又 是 否 應 該 鼓 勵 市 民 分 散 在 各 區 居 住, 不 去 計 較 居 住 地 點 較 遠 和 花 較 長 的 上 班 時 間, 以 達 到 局 長 改 善 市 民 居 住 環 境 和 空 間 的 工 作 目 標 呢? 當 然, 這 個 應 該 同 時 是 局 長 和 特 首 的 施 政 方 向 如 果 要 作 出 改 善, 全 港 市 民 肯 定 要 分 散 居 住, 而 不 能 集 中 在 市 區 居 住 可 是, 如 果 政 府 沒 有 為 偏 遠 地 區 居 民 的 交 通 費 提 供 政 策 配 套, 以 致 他 們 要 承 受 沉 重 的 交 通 費 負 擔, 他 們 自 然 會 為 這 項 經 常 性 開 支 對 生 活 構 成 的 影 響, 提 出 很 多 疑 問 我 和 局 長 從 公 屋 政 策 都 看 到, 輪 候 公 屋 的 市 民 通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07 常 會 選 擇 輪 候 市 區 單 位, 因 而 令 他 們 輪 候 一 段 更 長 的 時 間 這 也 反 映 交 通 費 對 社 會 大 眾 日 常 生 活 造 成 的 負 擔 由 於 要 鼓 勵 市 民 向 外 遷 移, 很 多 其 他 國 家 已 採 用 了 類 似 的 方 法 因 此,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盡 量 調 低 偏 遠 地 區 的 交 通 費, 避 免 交 通 費 成 為 市 民 選 擇 向 外 遷 移 的 障 礙 呢? 此 外, 由 於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要 與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競 爭 有 限 的 路 面, 以 致 它 們 提 供 的 服 務 為 人 所 詬 病, 包 括 同 事 剛 才 提 到 的 脫 班 和 班 次 不 足 的 問 題 關 於 這 些 問 題, 局 長 其 實 應 從 整 體 公 共 交 通 管 理 角 度, 全 盤 考 慮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發 揮 的 作 用, 以 及 在 道 路 運 用 方 面, 給 予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優 先 考 慮 給 予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優 先 考 慮 和 以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作 為 參 考, 兩 者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取 向 如 果 當 局 認 同 公 共 交 通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為 整 個 道 路 網 絡 設 計 中 最 重 要 的 考 慮 元 素, 當 局 的 整 體 思 維 便 會 完 全 不 同 但 是, 現 在 我 們 往 往 只 是 處 於 跟 進 狀 態 換 言 之, 在 興 建 道 路 的 時 候, 當 局 沒 有 從 如 何 令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在 新 建 道 路 取 得 最 大 優 勢 這 個 角 度 考 慮, 從 而 在 整 體 規 劃 道 路 的 時 候, 首 先 處 理 好 與 設 計 有 關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香 港 可 以 參 考 南 韓 首 爾 的 經 驗, 首 爾 以 往 也 曾 經 遇 到 跟 香 港 類 似 的 問 題, 絕 大 部 分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均 由 私 人 機 構 營 辦, 因 此 競 爭 非 常 激 烈, 以 致 道 路 運 用 未 能 達 到 最 佳 效 益, 市 民 也 無 法 得 到 理 想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李 明 博 於 當 選 南 韓 首 爾 市 長 後, 以 非 凡 魄 力 處 理 和 整 合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整 體 運 作, 使 地 鐵 巴 士 小 巴 和 的 士 在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內 發 揮 其 應 有 作 用, 從 而 令 整 體 道 路 系 統 的 使 用 取 得 最 高 效 用 但 是, 政 府 現 在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呢? 政 府 只 是 表 面 地 對 不 同 的 交 通 工 具 作 出 個 別 研 究 政 府 有 否 對 各 交 通 工 具 進 行 整 合 工 作 呢? 有 沒 有 把 整 合 工 作 視 為 整 體 道 路 設 計 和 管 理 的 優 先 考 慮 呢? 據 我 觀 察, 我 認 為 政 府 沒 有 這 樣 做 讓 我 舉 一 個 簡 單 的 例 子, 在 過 去 10 年 間, 私 家 車 是 路 面 上 增 長 最 快 的 交 通 工 具, 由 2003 年 約 40 萬 輛 私 家 車, 增 加 至 50 多 萬 輛, 增 幅 超 過 10 萬 輛 私 家 車 增 長 對 道 路 帶 來 的 壓 力 和 影 響, 應 否 列 為 需 政 府 思 考 的 課 題 呢? 如 果 政 府 不 思 考 這 個 課 題, 而 只 是 認 為 多 建 道 路 便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的 話,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自 然 要 面 對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競 爭 當 局 更 難 以 解 決 當 前 的 問 題, 而 且 會 造 成 困 局, 以 致 在 路 面 行 駛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30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的 表 現 未 能 達 標 例 如, 很 多 巴 士 因 路 面 擠 塞, 在 繁 忙 時 間 經 常 脫 班, 但 為 何 路 面 會 出 現 擠 塞 的 情 況 呢? 第 一, 很 多 私 家 車 佔 用 路 面 ; 第 二, 當 局 沒 有 為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在 路 面 使 用 方 面 做 好 妥 善 的 整 合 工 作, 以 致 路 面 上 的 巴 士 經 常 大 排 長 龍 政 府 究 竟 是 否 有 魄 力 和 以 甚 麼 心 態 面 對 這 種 情 況 呢? 其 實, 政 府 必 須 保 持 意 志 堅 定, 才 能 排 除 萬 難, 否 則, 就 像 以 往 一 些 路 線 重 組 計 劃 提 交 區 議 會 時, 政 府 往 往 在 地 區 上 碰 到 很 多 難 題, 例 如 當 區 居 民 要 求 不 要 取 消 居 所 附 近 的 巴 士 路 線 等 政 府 應 該 全 盤 考 慮 整 體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使 用 情 況, 在 路 面 運 作 上 能 夠 達 到 與 港 鐵 利 用 路 軌 一 樣 的 優 勢, 從 而 確 保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能 夠 提 供 舒 適 準 時 和 有 效 的 服 務 但 是, 我 看 不 到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或 有 關 當 局 與 區 議 會 討 論 的 時 候, 表 現 出 有 莫 大 意 志 推 動 整 件 事 情 政 府 沒 有 迎 難 而 上 和 做 好 這 項 工 作, 其 實 只 會 令 問 題 繼 續 糾 纏 下 去 例 如, 市 民 大 眾 對 巴 士 脫 班 的 問 題 感 到 非 常 不 滿, 但 政 府 將 會 如 何 解 決 呢? 即 使 政 府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增 加 班 次, 也 不 能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問 題 癥 結 在 於 交 通 擠 塞 為 了 解 決 問 題, 有 關 方 面 轉 而 調 整 班 次, 由 本 來 可 能 10 分 鐘 一 班 車, 調 整 為 12 分 鐘 一 班 車, 並 稱 之 為 維 持 班 次 這 做 法 其 實 像 掩 耳 盜 鈴, 問 題 根 本 沒 有 得 到 解 決, 只 不 過 做 了 一 些 門 面 工 夫 而 已 所 以, 我 期 望 政 府 在 面 對 這 些 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有 關 的 問 題 時, 從 兩 個 重 要 角 度 作 出 考 慮 和 處 理 第 一, 政 府 應 大 力 提 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角 色 和 功 能, 以 及 它 對 運 輸 和 乘 客 的 責 任 事 實 上, 香 港 有 八 成 市 民 每 天 都 要 利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他 們 的 工 作 或 休 閒 地 方, 因 此, 這 明 顯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的 考 慮 第 二, 政 府 應 放 膽 在 交 通 費 方 面 作 出 安 排 既 然 政 府 想 鼓 勵 市 民 向 外 遷 移, 便 須 確 立 制 度 令 公 共 交 通 費 得 以 下 調, 使 市 民 在 考 慮 居 所 的 時 候, 不 用 首 先 顧 及 交 通 費 用 高 昂 的 問 題, 從 而 鼓 勵 人 口 居 住 較 為 偏 遠 的 地 區, 讓 平 均 分 布 人 口 的 政 策 得 以 實 行, 否 則, 問 題 只 會 一 直 糾 纏 下 去, 即 使 本 會 透 過 這 類 決 議 案 也 無 助 解 決 市 民 面 對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不 足 為 人 詬 病 和 費 用 高 昂 的 問 題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09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我 現 在 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在 局 長 答 辯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今 天 提 出 的 議 案 其 實 是 一 項 技 術 性 的 議 案, 主 要 是 按 照 過 去 一 貫 做 法, 使 現 行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條 例 ) 下 的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新 專 營 權 所 以, 如 果 我 們 把 討 論 集 中 在 這 一 點, 其 實 剛 才 很 多 位 議 員 提 出 的 很 多 問 題 與 議 案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可 是, 我 明 白 議 員 都 希 望 藉 機 會 表 達 他 們 對 現 時 一 些 巴 士 服 務 的 意 見, 所 以 我 都 希 望 盡 量 回 應 不 過, 實 際 上, 如 果 藉 這 項 議 案 對 種 種 其 他 問 題 作 出 討 論, 篇 幅 可 能 便 會 很 長 關 於 對 巴 士 服 務 的 檢 討, 我 想 澄 清, 我 們 不 是 10 年 才 作 出 討 論, 沒 錯 專 營 權 為 期 10 年, 但 並 非 10 年 才 作 一 次 討 論 在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中, 很 多 會 議 上 討 論 到 的 議 題 都 與 公 共 交 通 有 關, 包 括 巴 士 服 務, 亦 有 很 多 問 題 是 在 專 營 權 以 外 解 決 的 所 以, 在 這 項 議 案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曾 經 有 委 員 詢 問, 為 何 不 乾 脆 修 訂 條 例, 刪 除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呢? 如 果 我 們 真 的 這 樣 做, 亦 不 等 於 我 們 沒 有 機 會 在 立 法 會 討 論 巴 士 服 務 的 問 題, 這 一 點 我 要 說 得 很 清 楚 多 位 議 員 都 提 到 票 價 調 整 和 服 務 問 題, 我 想 作 出 綜 合 回 應 就 着 現 時 專 營 巴 士 的 票 價 調 整, 我 們 使 用 的 票 價 調 整 安 排 是 相 當 全 面 的 第 一, 此 安 排 包 含 票 價 調 整 方 程 式, 與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下 的 方 程 式 相 似, 當 中 包 括 運 輸 業 名 義 工 資 指 數 變 動 及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再 扣 減 一 個 生 產 力 增 幅 的 因 素 所 以, 單 從 方 程 式 來 看, 大 抵 上 是 有 些 客 觀 數 據 可 反 映 例 如 成 本 增 加, 以 及 透 過 生 產 力 增 幅 反 映 效 率 提 升 同 時, 這 並 非 直 接 驅 動 的 方 程 式, 處 理 時 同 時 會 考 慮 自 上 一 次 票 價 調 整 以 來 營 運 成 本 和 收 益 的 變 動, 未 來 成 本 收 益 和 回 報 的 預 測, 市 民 的 接 受 程 度 和 負 擔 能 力, 以 及 服 務 質 素 和 服 務 量 等 而 且,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每 次 提 出 票 價 調 整 申 請 時, 我 們 亦 會 聽 取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所 以 並 不 是 沒 有 盡 力 就 各 方 面 取 得 平 衡 : 一 方 面 要 考 慮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另 一 方 面 亦 要 考 慮 營 運 者 都 需 要 賺 取 合 理 回 報, 並 應 付 成 本 和 開 支 在 成 本 方 面, 正 如 我 昨 天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答 覆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口 頭 質 詢 時 也 說 過, 我 們 並 非 只 看 單 一 因 素, 不 會 只 看 油 價 上 落 而 決 定 票 價 的 增 減, 因 為 員 工 開 支 佔 公 共 交 通 營 運 成 本 的 比 重 最 高, 另 外 亦 有 維 修 保 養 和 保 險 等 開 支, 這 些 都 是 成 本
31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專 營 巴 士 票 價 調 整 安 排 下 設 有 乘 客 回 饋 安 排, 與 乘 客 分 享 超 過 指 標 的 一 些 利 潤 根 據 目 前 乘 客 回 饋 安 排, 如 巴 士 公 司 的 回 報 超 過 按 固 定 資 產 平 均 淨 值 計 算 的 回 報 率, 即 9.7%, 額 外 的 回 報 便 會 與 乘 客 分 享 這 個 水 平 是 過 去 按 照 專 家 顧 問 的 建 議 而 訂 定 的 可 是, 正 如 我 昨 天 在 會 議 上 答 覆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指 出, 在 目 前 進 行 中 的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下, 我 們 亦 會 檢 視 專 營 巴 士 票 價 調 整 安 排, 當 中 亦 會 檢 視 這 個 百 分 比 所 以, 現 時 的 票 價 調 整 安 排 顧 及 很 多 因 素, 我 們 當 然 要 考 慮 整 體 的 情 況 如 果 有 些 市 民 對 於 公 共 交 通 的 票 價 有 實 際 需 要, 政 府 當 然 希 望 盡 量 透 過 一 些 措 施 來 回 應, 例 如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便 針 對 性 地 協 助 低 收 入 在 職 人 士 鄧 家 彪 議 員 剛 才 問 及 為 何 廣 告 收 益 不 計 算 在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的 收 入 之 內, 我 想 在 此 作 出 回 應 專 營 公 司 的 廣 告 收 益 是 會 完 全 計 算 入 專 營 權 的 收 益, 不 是 不 計 算 在 內 的, 而 且 我 們 鼓 勵 營 運 者 盡 量 增 加 非 票 務 收 入 來 源, 藉 此 減 低 加 價 的 壓 力 就 巴 士 服 務 的 問 題, 多 位 議 員 也 提 到 脫 班 情 況 我 知 道 這 是 過 去 幾 年 市 民 很 關 注 的 問 題, 但 我 想 談 談 最 新 的 實 際 情 況 運 輸 署 在 去 年 年 初 開 始 採 取 一 些 措 施, 盡 量 與 營 運 者 商 討 如 何 完 善 現 時 監 管 脫 班 情 況 和 脫 班 率 的 機 制, 並 由 以 往 以 一 日 為 單 位, 改 為 分 成 不 同 時 段 來 監 察 脫 班 情 況 另 一 方 面, 運 輸 署 亦 會 要 求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實 施 一 些 措 施 盡 量 在 其 控 制 範 圍 之 內, 預 防 及 減 少 脫 班 情 況 出 現, 例 如 針 對 車 輛 故 障 及 車 輛 和 車 長 不 足 問 題 作 出 改 善 等 這 些 都 是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可 以 實 行 的 改 善 措 施, 而 我 們 一 直 也 在 監 察 情 況 如 果 針 對 今 天 兩 項 議 案 涉 及 的 專 營 權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島 及 過 海 巴 士 網 絡 專 營 權 )( 下 稱 城 巴 ( 專 營 權 一 ) ) 和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 嶼 巴 ), 過 去 它 們 的 脫 班 率 一 直 也 較 專 營 巴 士 行 業 的 同 期 脫 班 率 低 城 巴 ( 專 營 權 一 ) 的 有 關 數 字 是 2.1%, 而 嶼 巴 的 是 0.1% 整 體 而 言, 我 們 看 到 在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方 面, 所 有 專 營 權 的 整 體 脫 班 率 在 過 去 幾 年 在 下 降 中 我 想 提 供 一 些 數 字, 當 然 李 卓 人 議 員 可 能 說 這 些 只 是 平 均 數, 但 始 終 我 們 也 要 在 統 計 學 上 看 看 整 體 情 況 2010 年 所 有 專 營 權 的 整 體 脫 班 率 的 全 年 平 均 數 是 5.5%;2011 年, 則 上 升 至 6.3%; 但 到 2015 年, 即 去 年 已 經 回 落 到 1.4%, 即 是 情 況 有 所 改 善 當 然 道 路 的 交 通 情 況 車 輛 和 車 長 是 否 足 夠, 以 及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有 否 盡 力 減 少 脫 班 都 是 脫 班 的 因 素 可 是, 我 希 望 大 家 都 能 了 解, 情 況 正 在 改 善 中, 亦 較 過 往 大 大 不 同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11 第 二 個 課 題, 是 很 多 發 言 的 議 員 也 關 心 的 巴 士 到 站 資 訊, 他 們 希 望 盡 量 增 加 這 些 實 時 資 訊 的 發 放 其 實 在 專 營 權 中, 我 們 要 求 營 運 者 一 定 要 向 公 眾 提 供 足 夠 資 訊, 當 中 包 括 甚 麼 呢? 就 是 每 條 路 線 的 票 價 時 刻 表 車 站 位 置 行 車 時 間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所 以, 從 這 個 角 度, 運 輸 署 作 為 規 管 者 有 對 專 營 權 的 營 辦 者 作 出 規 管 但 很 多 時 候, 例 如 脫 班 情 況 般, 即 使 在 路 線 規 劃 上 預 定 了 行 車 時 間, 當 路 面 交 通 出 現 問 題 時, 就 會 影 響 到 行 車 時 間, 所 以 這 是 需 要 各 方 面 的 努 力, 盡 量 做 到 實 際 到 站 時 間 與 規 劃 的 相 近 今 天 這 項 議 案 所 涉 及 的 這 兩 間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都 承 諾 了 在 新 專 營 權 展 開 後 的 兩 年 內, 分 階 段 引 入 實 時 巴 士 資 訊 系 統 現 時 幾 個 不 同 營 運 者 在 提 供 實 時 資 訊 方 面 的 進 度 雖 然 有 少 許 差 別, 但 均 會 分 階 段 在 有 上 蓋 及 有 供 電 設 施 的 主 要 巴 士 站 安 裝 電 子 顯 示 屏, 目 前 而 言 涉 及 100 個 顯 示 屏 政 府 明 白 到, 社 會 其 實 希 望 盡 快 推 行 實 時 巴 士 資 訊 系 統, 特 別 是 在 巴 士 站 內 設 置 電 子 顯 示 屏 提 供 相 關 的 實 時 資 訊 因 此, 政 府 就 以 配 對 方 式, 資 助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有 上 蓋 及 有 電 力 供 應 設 施 的 巴 士 站 盡 快 設 置 顯 示 屏 預 計 在 第 一 階 段, 即 是 在 3 年 內 ( 由 今 年 到 2019 年 ) 可 以 安 裝 550 個 顯 示 屏, 當 中 一 半 由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出 資, 另 外 一 半 由 政 府 出 資, 藉 此 加 快 安 裝 進 度 在 我 們 與 所 有 營 運 者 商 討 專 營 權 時, 都 會 要 求 它 們 着 力 推 行 實 時 巴 士 資 訊 系 統, 以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另 外, 有 議 員 提 到 在 巴 士 站 設 置 上 蓋 或 站 內 座 位 的 問 題, 令 候 車 環 境 得 以 改 善 其 實, 在 行 政 長 官 今 年 年 初 發 表 施 政 報 告 時, 已 經 說 過 政 府 重 視 改 善 巴 士 站 的 候 車 環 境, 所 以 政 府 會 加 快 安 裝 座 椅 的 速 度, 亦 會 向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提 供 資 助 在 第 一 階 段, 會 為 現 時 無 座 椅 但 有 上 蓋 的 巴 士 站 安 裝 座 椅, 目 標 是 在 3 年 內 為 1 500 個 這 類 有 上 蓋 的 現 有 巴 士 站 完 成 安 裝 可 是, 在 專 營 權 安 排 下, 政 府 要 求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所 有 新 設 置 的 有 蓋 巴 士 站 自 行 安 裝 座 位 有 關 巴 士 站 上 蓋 的 問 題, 我 希 望 盡 量 令 所 有 巴 士 站 都 設 有 上 蓋, 但 當 然 這 是 無 法 百 分 之 一 百 做 到 的, 因 為 有 些 候 車 地 點 基 於 實 際 條 件, 未 必 可 以 設 有 上 蓋, 但 原 則 上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巴 士 站 設 有 上 蓋 接 着, 我 想 簡 單 回 應 一 下 幾 個 問 題 王 國 興 議 員 提 到 過 海 隧 道 巴 士 車 資 的 問 題, 我 昨 天 也 有 就 議 員 提 出 的 相 關 質 詢 作 出 了 答 覆 運 輸 署 的 確 與 幾 間 巴 士 公 司 當 中 包 括 城 巴 正 在 商 討 一 個 試 驗 計 劃, 研 究 過 海 隧 道 巴 士 在 過 海 後 的 分 段 車 資, 如 何 可 以 作 較 合 適 調 整 但 當 中 需 要 考 慮 許 多 因 素, 不 是 純 粹 是 票 務 收 入 問 題, 而 是 如
31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何 避 免 因 而 影 響 到 路 面 上 的 交 通 為 何 現 時 的 車 資 會 有 差 別 呢? 就 是 由 於 過 海 隧 道 巴 士 路 線 與 其 他 巴 士 路 線 有 角 色 分 工, 如 果 前 者 過 海 後 的 路 線 與 其 他 原 有 路 線 重 疊, 這 樣 是 否 最 有 效 的 資 源 運 用 呢? 會 否 因 而 令 某 些 巴 士 路 線 多 了 許 多 乘 客 使 用, 以 致 上 落 車 時 間 增 加? 這 些 都 是 一 些 需 要 小 心 考 慮 的 技 術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先 以 試 驗 計 劃 的 方 式 進 行 運 輸 署 仍 正 與 幾 間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商 討 細 節, 希 望 在 年 底 可 以 提 出 具 體 的 方 案 鄧 家 彪 議 員 關 注 到 對 巴 士 車 長 安 全 的 保 障 他 提 到 兩 方 面, 第 一, 就 是 近 期 發 生 有 些 車 長 被 襲 擊 的 事 故 政 府 和 警 方 都 很 重 視 這 個 問 題, 亦 會 按 照 既 有 的 刑 事 法 例 跟 進 我 們 認 為 任 何 人 被 襲 擊 也 是 很 嚴 重 的 事 情 第 二, 至 於 職 業 安 全 方 面, 可 能 牽 涉 到 更 大 的 範 疇, 譬 如 勞 工 政 策 而 李 卓 人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車 長 工 時 的 問 題, 我 相 信 這 方 面 不 單 關 乎 巴 士 公 司 的 員 工, 現 時 社 會 整 體 就 着 標 準 工 時 也 有 許 多 爭 議, 這 裏 我 就 不 作 詳 細 討 論 不 過, 上 述 問 題, 特 別 是 牽 涉 到 職 業 安 全 的 問 題, 我 知 道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也 是 相 當 重 視 的, 亦 正 在 做 跟 進 工 作, 希 望 從 政 策 上 探 討 如 何 回 應 實 際 需 要 此 外, 有 議 員 提 到 與 巴 士 服 務 有 關 的 問 題, 詢 問 可 否 增 加 轉 乘 站 和 票 價 優 惠 增 加 公 共 交 通 轉 乘 站 是 現 時 政 府 的 目 標 之 一, 不 過 在 實 施 時 經 常 遇 到 甚 麼 情 況 呢? 就 是 我 們 找 不 到 合 適 地 方 設 立 轉 乘 站, 這 是 實 際 上 能 否 找 到 適 合 地 點 的 問 題, 而 不 是 政 策 問 題 我 們 也 希 望 令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營 運 可 以 更 有 效 率, 並 盡 量 提 供 更 多 票 價 優 惠 我 昨 天 答 覆 議 員 質 詢 時 亦 提 到, 現 時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有 七 成 提 供 分 段 收 費, 這 亦 是 一 種 票 價 優 惠 但 當 然, 分 段 是 否 足 夠 是 可 以 再 作 研 究 的 在 巴 士 車 廂 提 供 無 障 礙 設 施 方 面, 議 員 特 別 是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都 知 道, 我 們 在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下 專 題 研 究 的 其 中 一 個 課 題, 是 關 於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無 障 礙 設 施, 包 括 小 巴 的 低 地 台 設 施 可 否 再 作 推 廣, 而 專 營 巴 士 的 低 地 台 設 施 已 是 既 定 目 標 除 非 因 具 體 情 況, 例 如 在 大 嶼 山 一 些 道 路 會 比 較 陡 斜, 或 在 實 際 操 作 上 有 些 技 術 上 的 限 制, 否 則 這 已 是 政 策 上 一 個 很 清 楚 的 方 向 我 最 近 和 數 間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亦 有 商 討 如 何 推 動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以 回 應 整 個 社 會 的 需 要, 因 為, 第 一, 我 們 的 社 會 是 高 齡 化 的 ; 第 二, 的 確 有 更 高 比 例 的 人 口 需 要 這 方 面 的 照 顧 我 們 的 目 標 就 是 在 香 港 提 供 無 障 礙 的 社 會 環 境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13 有 數 位 議 員 問 及 公 共 交 通 的 數 據, 我 想 分 兩 個 層 次 回 應 這 方 面 的 關 注 第 一, 如 何 令 乘 客 掌 握 更 多 公 共 交 通 資 訊, 例 如 巴 士 路 線 和 行 車 時 間 等, 讓 他 們 在 出 行 時 能 夠 更 好 規 劃 行 程 和 運 用 時 間 對 政 府 而 言, 我 們 一 定 是 非 常 重 視 要 推 動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運 輸 署 開 發 的 乘 客 易 應 用 程 式, 可 望 於 年 底 讓 市 民 更 容 易 地 查 閱 到 站 資 訊,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需 要 大 力 推 動 的 事 實 上, 政 府 並 非 在 近 年 才 訂 下 目 標, 盡 量 在 交 通 範 疇 內 應 用 最 新 的 資 訊 科 技 其 實 早 在 1999 年 的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策 略 中, 已 有 提 出 可 是, 這 牽 涉 到 商 業 機 構 第 三 方 機 構 希 望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可 以 免 費 提 供 數 據, 供 其 進 行 一 些 新 的 商 業 舉 措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是 較 為 複 雜 的, 因 為 會 牽 涉 到 私 有 財 產 如 何 使 用 可 是, 我 認 為 如 果 純 粹 着 眼 於 推 動 市 民 作 為 乘 客 掌 握 到 更 全 面 的 公 共 交 通 資 訊, 這 一 定 是 政 府 很 重 視 和 大 力 推 動 的 目 標 主 席, 最 後 我 想 指 出 一 點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到 香 港 的 公 共 交 通 有 很 多 地 方 需 要 改 善, 並 指 出 他 們 認 為 其 他 國 家 一 些 非 常 好 的 措 施 作 為 局 長, 我 認 同 我 們 當 然 要 多 學 習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優 良 措 施 或 政 策, 看 看 能 否 在 香 港 推 行, 例 如 實 時 到 站 資 訊, 很 多 地 方, 包 括 內 地 的 城 市, 在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確 是 比 香 港 好,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然 而, 我 們 不 能 因 而 矮 化 香 港 非 常 優 秀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和 高 管 理 水 平 根 據 2014 年 的 一 份 關 於 國 際 公 共 交 通 的 報 告, 在 全 球 80 多 個 大 城 市 之 中, 香 港 在 公 共 交 通 質 素 方 面 排 名 第 一 ; 而 在 香 港 由 港 鐵 公 司 營 運 的 鐵 路 系 統 的 可 靠 程 度 達 99.9% 以 上, 獲 得 全 球 讚 賞 我 記 得 約 在 去 年 年 底, 新 加 坡 大 選 後, 新 的 交 通 部 部 長 上 場 他 公 開 向 媒 體 說, 希 望 新 加 坡 的 地 鐵 系 統 以 香 港 的 港 鐵 系 統 作 為 指 標 和 參 考, 認 為 香 港 做 得 非 常 好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在 不 同 的 場 合 中, 當 談 到 香 港 各 種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現 時 有 甚 麼 不 足 之 處 而 需 要 改 進 時 沒 有 問 題, 我 們 的 確 要 繼 續 努 力 進 步 但 亦 不 要 因 而 以 為 我 們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表 現 很 差 事 實 上, 香 港 每 天 有 1 200 萬 的 出 行 人 次 ( 相 等 於 總 人 次 90%) 使 用 不 同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這 顯 示 出 : 第 一, 它 們 的 整 體 服 務 佳, 而 且 具 有 效 率 ; 第 二, 服 務 的 通 達 性 也 高, 覆 蓋 不 同 地 方 ; 第 三, 大 抵 而 言, 所 收 取 的 票 價 都 是 市 民 可 負 擔 的 故 此, 我 希 望 公 眾 不 要 因 為 一 些 個 別 的 問 題 忽 略 了 整 體 表 現, 其 實 我 們 的 營 運 者 整 體 上 是 做 得 不 錯 的 我 認 為 在 這 些 問 題 上, 我 們 要 對 公 共 交 通 營 運 者 的 前 線 員 工 和 管 理 層 都 要 公 道 多 謝 主 席
31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動 議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 批 予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有 限 公 司 的 新 專 營 權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再 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THE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通 過 載 列 於 議 程 內, 以 我 名 義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提 出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使 該 條 例 第 27 28 29 及 31 條 不 適 用 於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的 新 專 營 權, 令 該 專 營 權 不 受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規 限 多 謝 主 席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於 2015 年 9 月 22 日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230 章 ) 第 5 條 批 予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 的 以 2015 年 第 7693 號 政 府 公 告 於 憲 報 刊 登 的 專 營 權, 在 其 整 段 有 效 期 內, 不 受 該 條 例 第 27 28 29 及 31 條 的 規 限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15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會 議 現 在 暫 停, 等 候 保 安 局 局 長 到 場 上 午 10 時 47 分 10.47 am 會 議 暫 停 Meeting suspended. 上 午 10 時 55 分 10.55 am 會 議 隨 而 恢 復 Council then resum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