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6 月 23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3 June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M.,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28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3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28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易 志 明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5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28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楊 岳 橋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VIN YEUNG NGOK-KIU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B.B.S.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B.B.S., J.P.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7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ANTHONY CHEUNG BING-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陳 岳 鵬 先 生, J.P. MR RONALD CHAN NGOK-PANG,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THE HONOURABLE LAI TUNG-KWOK, S.B.S.,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環 境 局 局 長 陸 恭 蕙 女 士, J.P. MS CHRISTINE LOH KUNG-WAI,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LAU KONG-WAH, J.P.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保 安 局 副 局 長 李 家 超 先 生, P.D.S.M., J.P. MR JOHN LEE KA-CHIU, P.D.S.M., J.P. UNDER SECRETARY FOR SECURITY
28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衛 碧 瑤 女 士 MS DORA WAI,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盧 思 源 先 生 MR MATTHEW LOO,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政 府 議 案 GOVERNMENT MOTIONS 主 席 : 各 位 早 晨 政 府 議 案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9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動 議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主 席 : 第 一 項 議 案 : 批 予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的 新 專 營 權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THE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通 過 議 程 所 印 載, 以 我 名 義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條 例 ) 提 出 的 第 一 項 議 案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於 2015 年 9 月 22 日 同 意 批 出 為 期 10 年 的 新 專 營 權 予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香 港 島 及 過 海 巴 士 網 絡 專 營 權 ) 及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 嶼 巴 ) 城 巴 的 新 專 營 權 於 2016 年 6 月 1 日 起 生 效, 而 嶼 巴 的 新 專 營 權 則 於 2017 年 3 月 1 日 起 生 效 自 從 1992 年 起 批 出 的 所 有 巴 士 專 營 權 已 經 不 受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規 限, 而 上 述 兩 個 新 專 營 權 也 沒 有 涉 及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的 安 排 我 們 因 此 根 據 一 貫 做 法, 建 議 立 法 會 通 過 議 程 所 載 的 議 案, 使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兩 個 新 專 營 權 就 此, 我 要 感 謝 立 法 會 為 審 議 決 議 案 而 成 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會 已 經 完 成 審 議, 對 決 議 案 並 無 異 議 主 席, 按 照 現 有 條 例 第 5(3)(b) 條, 除 非 相 關 的 條 文 得 到 立 法 會 藉 着 通 過 決 議 不 予 施 行, 否 則 條 例 下 的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就 適 用 於 專 營 權
29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令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釐 定 車 費 時 既 能 夠 收 回 成 本, 亦 能 夠 賺 取 預 設 的 指 定 利 潤 水 平, 變 相 令 巴 士 票 價 與 專 營 公 司 的 利 潤 水 平 直 接 掛 鈎, 巴 士 票 價 因 而 需 要 按 預 設 的 指 定 利 潤 水 平 相 應 調 整 過 去, 前 立 法 局 及 社 會 曾 經 強 烈 批 評, 指 出 在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下, 不 論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的 表 現 優 劣 如 何, 仍 保 障 其 利 潤 水 平, 削 弱 了 營 辦 商 提 升 成 本 效 益 和 減 少 開 支 的 意 欲, 這 變 相 鼓 勵 巴 士 公 司 過 度 擴 張 及 提 高 資 產 價 值 有 鑒 於 此, 當 時 的 行 政 局 於 1992 年 決 定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此 後 批 出 的 巴 士 專 營 權 自 此, 在 每 次 批 出 新 的 專 營 權 後, 政 府 都 會 在 前 立 法 局 及 回 歸 後 的 立 法 會 動 議 通 過 決 議 案, 使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該 等 新 專 營 權, 至 今 就 其 後 批 出 的 巴 士 專 營 權 已 通 過 20 項 同 類 決 議 案 而 政 府 在 評 估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調 整 票 價 的 申 請 時, 亦 會 考 慮 包 括 公 眾 的 接 受 程 度 和 負 擔 能 力 在 內 的 一 籃 子 因 素 現 時,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並 不 適 用 於 任 何 巴 士 專 營 權 而 政 府 在 與 城 巴 及 嶼 巴 討 論 新 專 營 權 時, 已 清 楚 表 明 新 專 營 權 不 會 有 准 許 收 益 的 安 排 ; 新 專 營 權 內 亦 沒 有 准 許 收 益 的 安 排 政 府 在 批 出 新 專 營 權 當 天 發 出 的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中, 亦 表 示 會 提 請 立 法 會 藉 決 議 案 使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該 兩 個 新 專 營 權 就 此, 我 謹 此 先 動 議 通 過 第 一 項 議 案, 使 條 例 第 27 28 29 和 31 條 不 適 用 於 城 巴 的 新 專 營 權, 令 該 專 營 權 不 受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規 限 多 謝 主 席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於 2015 年 9 月 22 日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230 章 ) 第 5 條 批 予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Citybus Limited) 的 以 2015 年 第 7692 號 政 府 公 告 於 憲 報 刊 登 的 專 營 權, 在 其 整 段 有 效 期 內, 不 受 該 條 例 第 27 28 29 及 31 條 的 規 限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91 陳 恒 鑌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現 以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230 章 ) 第 5(3)(b) 條 提 出 的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小 組 委 員 會 ( 小 組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作 出 報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一 次 會 議, 審 議 政 府 當 局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230 章 ) 第 5(3)(b) 條 提 出 的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上 述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目 的 是 使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於 2015 年 9 月 22 日 批 予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及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為 期 10 年 的 新 專 營 權, 排 除 於 第 230 章 第 27 28 29 及 31 條 的 適 用 範 圍 之 外, 從 而 使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新 專 營 權 該 條 例 第 5(3)(b) 條 訂 明, 專 營 權 須 受 該 條 例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所 規 限, 但 如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的 所 有 或 任 何 條 文 的 適 用 範 圍 被 立 法 會 藉 決 議 排 除, 則 屬 例 外 該 等 議 案 如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其 效 用 是 在 新 專 營 權 的 專 營 期 內, 把 新 專 營 權 排 除 於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的 適 用 範 圍 之 外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該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並 且 不 會 提 出 任 何 修 訂 建 議 小 組 委 員 會 認 同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減 少 了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提 升 成 本 效 益 和 減 低 開 支 的 意 欲, 並 變 相 鼓 勵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過 度 擴 張 及 提 高 資 產 價 值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在 1992 年 6 月 以 後 批 出 的 所 有 新 巴 士 專 營 權 均 不 受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規 限, 而 兩 間 巴 士 公 司 的 新 專 營 權, 亦 是 在 政 府 清 楚 表 明 不 會 有 准 許 收 益 的 基 礎 上 批 出 的 鑒 於 政 府 當 局 會 就 每 次 根 據 第 230 章 批 出 的 新 專 營 權 而 向 立 法 會 動 議 決 議 案, 以 把 新 專 營 權 排 除 於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的 適 用 範 圍 之 外, 小 組 委 員 會 曾 詢 問 為 何 自 1992 年 當 時 的 行 政 局 作 出 上 述 決 定 以 來,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230 章 ) 內 關 乎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的 主 要 條 文 從 不 予 以 修 訂 如 過 往 曾 作 出 修 訂, 政 府 當 局 便 無 需 要 在 立 法 會 動 議 這 類 決 議 案 政 府 當 局 告 知 小 組 委 員 會, 動 議 決 議 案 是 一 項 有 效 的 立 法 途 徑, 以 達 到 排 除 適 用 範 圍 的 目 的, 而 這 種 排 除 適 用 範 圍 的 做 法, 只 需 要 間 中 進 行, 因 一 般 而 言, 巴 士 網 絡 的 專 營 權 是 每 10 年 批 出 一 次 然 而, 政 府 當 局 待 有 合 適 機 會 時, 例 如 需 要 對 該 條 例 其 他 條 文 作 出 修 訂, 便 會 考 慮 修 訂 第 230 章 的 相 關 條 文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鼓 勵 專 營 巴 士 營 辦 商 改 善 其 服 務 表 現, 包 括 優 化 巴 士 轉 乘 設 施 及 票 價 優 惠 安 排 ; 透 過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或 在
29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巴 士 站 設 置 顯 示 屏 幕, 為 乘 客 提 供 實 時 巴 士 到 站 資 訊 ; 以 及 盡 可 能 採 用 環 保 巴 士 及 低 地 台 巴 士 政 府 當 局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解 釋, 將 會 在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下 檢 視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的 角 色 定 位 研 究 涵 蓋 的 項 目 將 包 括 巴 士 的 轉 乘 安 排, 以 加 強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的 角 色 至 於 兩 間 巴 士 公 司 在 其 新 專 營 權 下 承 諾 提 供 實 時 巴 士 到 站 資 訊, 政 府 當 局 會 密 切 監 察 推 行 方 面 的 進 展 就 有 委 員 詢 問, 鑒 於 油 價 回 落, 專 營 巴 士 的 票 價 會 否 相 應 下 調 以 惠 及 巴 士 乘 客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專 營 巴 士 票 價 調 整 安 排 下 訂 有 回 饋 乘 客 安 排, 而 根 據 該 回 饋 乘 客 安 排, 專 營 巴 士 營 辦 商 獲 得 的 回 報 如 超 過 按 固 定 資 產 平 均 淨 值 計 算 的 回 報 率 的 9.7%, 有 關 的 額 外 回 報 須 與 乘 客 平 均 分 享, 雙 方 各 佔 一 半 乘 客 所 得 的 部 分 會 保 留 作 回 饋 乘 客 數 額, 用 以 協 助 巴 士 營 辦 商 提 供 票 價 優 惠 若 巴 士 營 辦 商 的 整 體 營 運 成 本 因 燃 料 成 本 下 降 等 因 素 而 減 低, 乘 客 便 可 因 此 受 惠 有 委 員 亦 詢 問 回 饋 乘 客 安 排 下 的 9.7% 啟 動 點 是 如 何 訂 定, 並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因 應 目 前 的 經 濟 環 境 檢 討 該 門 檻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該 水 平 是 過 往 經 參 考 巴 士 營 運 的 統 計 資 料 和 數 據 後 訂 定, 政 府 當 局 亦 會 在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下 檢 討 有 關 門 檻 主 席, 我 謹 以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支 持 該 等 擬 議 決 議 案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是 想 指 出, 即 使 議 案 今 天 獲 得 通 過, 我 亦 要 促 請 政 府 必 須 加 強 監 察, 保 障 市 民 及 乘 客 的 權 益 我 主 要 要 求 局 長 及 運 輸 署 切 實 履 行 數 方 面 的 監 督 職 責 第 一 是 關 於 巴 士 班 次 的 問 題, 現 時 港 島 的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的 路 線 脫 班 情 況 十 分 嚴 重 由 於 已 批 出 的 專 營 權 的 專 營 期 相 當 長, 政 府 在 該 時 期 怎 樣 監 督 巴 士 班 次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職 責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改 善 班 次 及 巴 士 路 線, 巴 士 公 司 往 往 未 必 尊 重 市 民 的 期 望 及 切 實 履 行 承 諾, 在 諮 詢 區 議 會 時, 往 往 拖 延 改 善 措 施 因 此, 我 強 烈 要 求 政 府 切 實 履 行 監 督 職 責, 敦 促 巴 士 公 司 必 須 改 善 班 次 服 務 及 減 少 脫 班 的 情 況, 另 一 方 面 亦 要 確 保 巴 士 車 長 有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使 他 們 可 以 提 供 安 全 而 有 效 的 服 務 這 是 第 一 方 面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93 第 二 方 面, 我 促 請 政 府 必 須 敦 促 巴 士 公 司 就 落 實 在 巴 士 站 預 報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的 措 施 提 供 時 間 表 我 們 現 時 看 到, 香 港 的 巴 士 站 在 預 報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方 面 十 分 落 後, 實 際 上 亦 沒 有 提 供 這 種 服 務 作 為 香 港 島 的 民 選 議 員, 對 於 落 實 預 報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的 措 施 仍 未 有 時 間 表 及 路 線 圖, 我 感 到 極 之 失 望 為 此, 我 強 烈 要 求 局 長 必 須 要 求 城 巴 就 落 實 預 報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的 措 施 提 交 時 間 表 及 路 線 圖 誠 然,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是 唯 一 在 大 嶼 山 提 供 巴 士 服 務 的 公 司 無 論 是 大 嶼 山 的 居 民 抑 或 遊 客, 都 需 要 知 道 巴 士 到 站 的 時 間, 令 到 他 們 無 須 好 天 曬 下 雨 淋 政 府 建 議 把 香 港 塑 造 為 一 個 智 慧 城 市, 我 認 為 香 港 完 全 有 能 力 做 到 這 一 點, 為 何 卻 還 未 做 呢? 所 以, 我 覺 得 在 關 於 兩 間 巴 士 公 司 專 營 權 的 議 案 於 立 法 會 獲 通 過 後, 雖 然 法 例 的 條 文 並 無 列 出 法 律 要 求 的 具 體 細 節, 但 我 認 為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必 須 督 促 巴 士 公 司 推 行 措 施, 實 時 預 報 巴 士 到 站 的 時 間, 否 則, 香 港 的 巴 士 服 務 將 會 極 之 落 後 第 三 方 面, 我 亦 促 請 政 府 必 須 與 兩 間 巴 士 公 司 密 切 聯 繫, 落 實 在 總 站 及 巴 士 站 為 乘 客 提 供 簡 便 的 候 車 座 位 事 實 上, 我 們 看 到 香 港 的 人 口 不 斷 老 化, 很 多 年 長 的 乘 客 喜 歡 乘 搭 巴 士, 不 太 喜 歡 乘 坐 港 鐵, 因 為 在 港 鐵 站 出 入 需 要 行 樓 梯, 頗 為 費 勁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由 於 在 巴 士 站 候 車 時 無 法 知 道 巴 士 何 時 到 達, 而 且 脫 班 的 情 況 不 斷 發 生, 他 們 在 巴 士 站 ( 尤 其 是 巴 士 總 站 ) 候 車, 往 往 要 站 立 很 長 時 間, 對 於 年 老 的 一 輩 實 在 是 一 件 苦 事 所 以, 我 認 為 政 府 必 須 督 促 巴 士 公 司 在 總 站 及 各 巴 士 站 為 候 車 乘 客 設 置 簡 便 的 座 位 看 看 香 港 附 近 的 城 市 ( 特 別 是 內 地 ), 現 時 已 經 普 遍 設 有 方 便 乘 客 的 座 位, 這 些 都 是 以 人 為 本 的 措 施 我 希 望 關 於 專 營 權 的 議 案 在 今 天 獲 得 通 過 後, 政 府 必 須 督 促 兩 間 巴 士 公 司 在 總 站 或 巴 士 站, 既 要 做 到 有 瓦 遮 頭, 亦 要 提 供 座 位 予 候 車 乘 客, 為 他 們 提 供 方 便 最 後, 局 長 昨 天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答 覆 我 的 質 詢 時 指 出, 今 年 年 底 將 會 試 行 隧 巴 過 海 之 後 的 票 價 收 費 不 能 夠 高 於 同 等 路 程 的 本 地 路 線 然 而, 根 據 局 長 昨 天 的 答 覆, 我 們 不 清 楚 城 巴 在 獲 得 專 營 權 之 後, 究 竟 有 多 少 條 過 海 路 線 會 參 與 該 試 行 計 劃 因 此, 我 在 此 一 併 促 請 局 長 必 須 督 促 城 巴 安 排 更 多 路 線 或 全 部 路 線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不 要 在 關 於 專 營 權 的 議 案 在 今 天 獲 得 通 過 之 後, 覺 得 過 了 海 便 是 神 仙 我 希 望 局 長 必 須 注 意 這 一 點, 亦 希 望 局 長 能 夠 就 我 上 述 4 項 要 求 作 出 回 應 多 謝 主 席
29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說 這 項 10 年 一 度 純 粹 是 程 序 而 已 的 決 議 案 予 人 過 了 海 是 神 仙 的 感 覺, 因 為 10 年 才 有 一 次 機 會, 讓 議 會 無 論 是 立 法 會 或 區 議 會 以 及 關 注 團 體 和 市 民 就 巴 士 10 年 專 營 權 的 談 判 工 作 向 政 府 提 出 具 體 要 求 對 此, 市 民 都 有 10 年 才 一 次 的 感 覺 當 然, 其 間 有 甚 麼 路 線 重 組 往 往 在 於 政 府 政 策 和 巴 士 公 司 可 持 續 營 運 的 利 益 下 進 行, 與 乘 客 的 利 益 和 訴 求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所 以, 儘 管 這 項 決 議 案 並 無 實 質 內 容, 但 藉 着 10 年 專 營 權 續 期 的 談 判 我 不 敢 說 沒 有 談 判 成 分 應 該 讓 議 員 就 這 數 間 巴 士 公 司 的 營 運 更 多 提 出 意 見 第 一, 我 作 為 工 會 代 表, 長 期 關 注 巴 士 司 機 的 職 業 安 全 和 職 業 尊 嚴 巴 士 車 長 經 常 被 人 毆 打, 局 長 有 否 留 意?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有 一 宗 個 案 發 生 在 港 島 區, 有 1 名 乘 客 可 以 打 贏 3 名 車 長 和 站 長, 後 者 全 部 需 送 往 醫 院, 究 竟 有 沒 有 為 他 們 提 供 特 別 保 障 呢? 如 果 機 組 人 員 在 飛 機 上 受 到 襲 擊, 施 襲 者 會 承 受 特 別 重 的 刑 罰, 但 巴 士 司 機 卻 沒 有 這 保 障 如 果 司 機 在 駕 駛 期 間 遭 野 蠻 乘 客 滋 擾 甚 至 襲 擊, 影 響 一 整 車 乘 客 的 安 全 會 怎 樣 處 理 呢? 我 們 看 不 到 政 府 無 論 是 警 務 處 或 運 輸 署 針 對 性 地 處 理 這 問 題 有 工 會 人 士 建 議 應 把 襲 擊 車 長 等 同 襲 警 罪 般 重 判, 在 某 程 度 上 我 也 認 為 是 對 的 政 府 應 修 改 法 例, 專 注 檢 視 這 問 題, 因 為 雖 然 現 時 確 實 有 一 些 乘 客 附 例 訂 明 不 可 滋 擾 車 長, 但 只 是 罰 款 數 千 元, 而 且 我 亦 未 見 過 警 方 曾 引 用 這 類 附 例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局 長 能 特 別 研 究 襲 擊 車 長 等 同 襲 警 的 建 議, 因 這 關 乎 公 共 安 全 此 外, 職 業 尊 嚴 亦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很 多 車 長 說 現 在 經 常 被 人 滋 擾, 那 些 人 可 能 不 是 襲 擊 你, 而 是 拿 着 手 提 電 話 攝 錄 司 機 駕 駛 過 程 這 樣 做 可 以 嗎? 會 否 影 響 司 機 的 專 注 力 呢? 這 些 方 面 其 實 也 要 檢 視, 而 所 謂 檢 視, 並 非 純 粹 公 開 呼 籲, 其 實 可 能 有 需 要 修 例 另 一 個 問 題 是 現 行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的 保 障 範 圍 竟 然 不 包 括 司 機 在 內, 即 是 說 如 果 司 機 患 職 業 病, 不 好 意 思, 他 們 不 受 法 例 保 障 ; 然 後 政 府 會 說 這 是 因 為 司 機 受 有 關 的 交 通 條 例 保 障 究 竟 交 通 條 例 有 何 特 別 條 文 保 障 司 機 的 職 業 安 全 或 職 業 健 康 呢? 沒 有 所 以, 我 呼 籲 局 長 不 要 每 10 年 才 過 一 次 冷 河, 然 後 繼 續 採 用 根 本 不 合 時 宜 的 法 例 規 管 巴 士 公 司 及 保 障 巴 士 車 長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95 第 二,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廣 告 收 益 我 特 別 留 意 到, 九 龍 巴 士 ( 一 九 三 三 ) 有 限 公 司 ( 九 巴 ) 有 比 較 進 取 的 做 法, 也 就 是 在 中 轉 站 設 置 大 型 顯 示 屏 顯 示 候 車 時 間, 這 做 法 很 好 不 過, 如 果 大 家 細 心 看 看, 便 會 發 現 例 如 屯 門 公 路 轉 車 站 的 顯 示 屏, 有 五 分 之 四 版 面 是 廣 告, 只 有 五 分 之 一 版 面 顯 示 候 車 時 間 表 我 想 問 局 長 對 此 有 何 看 法? 我 相 信 局 長 也 預 料 不 到 有 這 些 廣 告 收 益, 尤 其 是 未 來 政 府 會 運 用 8,000 萬 元 公 帑 資 助 巴 士 公 司 興 建 這 些 裝 置, 而 這 建 議 是 我 們 工 聯 會 有 份 提 出 的, 因 為 單 靠 巴 士 公 司 興 建 的 話, 倒 不 如 拒 絕 他 們 加 價 更 好, 但 問 題 是 如 果 這 些 裝 置 有 五 分 之 四 版 面 是 廣 告, 政 府 有 何 看 法 呢? 有 沒 有 規 管 呢? 第 三 是 關 於 實 時 抵 站 系 統,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到 這 點 無 論 是 手 機 程 式 或 實 時 系 統 硬 件 裝 置, 都 是 市 民 希 望 實 現 的, 所 以 我 們 歡 迎 無 論 是 透 過 談 判 專 營 權 的 過 程, 抑 或 今 年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撥 款 8,000 萬 元 來 處 理 這 問 題, 但 我 們 仍 認 為 進 展 太 慢, 尤 其 是 城 巴 的 表 現 令 人 十 分 失 望 至 今 為 止, 城 巴 只 有 A 線 機 場 巴 士 可 透 過 手 機 程 式 提 供 實 時 抵 站 資 料, 其 他 路 線 仍 然 沒 有 我 料 想 不 到 的 是,80 年 代 城 巴 在 香 港 發 展 的 口 號 是 舒 適 和 高 質 素, 今 天 竟 然 淪 為 最 落 後, 甚 至 較 九 巴 更 落 後 所 以,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特 別 處 理 這 問 題 另 外 是 無 障 礙 的 問 題 剛 才 也 有 提 到,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 嶼 巴 ) 行 走 整 個 大 嶼 山 區, 有 很 多 康 復 機 構 說 大 嶼 山 風 景 優 美, 政 府 又 表 示 會 發 展 大 嶼 山, 但 時 至 今 天, 原 來 乘 搭 嶼 巴 仍 要 在 車 門 前 攀 上 一 級 我 們 不 同 意 開 放 大 嶼 山 道 路 讓 私 家 車 隨 意 駛 入, 但 問 題 是 如 果 只 靠 嶼 巴 出 入, 那 些 使 用 輪 椅 人 士 又 如 何 上 落 車 呢? 為 何 技 術 上 至 今 仍 未 能 解 決 呢? 局 長 是 否 知 悉 此 事? 如 果 知 道, 為 何 會 容 許 這 如 此 落 後 的 情 況 繼 續 存 在 呢? 所 以, 我 在 此 呼 籲 局 長 不 要 每 次 只 是 過 冷 河, 因 為 現 行 法 例 及 更 根 本 的 質 素 問 題 仍 有 很 大 的 改 善 空 間 最 後 是 票 價 問 題, 我 的 發 言 不 會 太 長 我 們 曾 多 次 提 出 票 價 的 問 題 當 然, 我 們 認 為 現 行 巴 士 票 價 機 制 比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的 票 價 機 制 更 為 公 道, 因 為 政 府 有 審 批 權 ; 但 是, 油 價 明 明 大 跌, 而 儘 管 油 價 佔 一 間 巴 士 公 司 的 營 運 成 本 是 兩 成 至 兩 成 半, 竟 然 也 沒 有 減 價 的 可 能, 問 題 出 在 哪 裏? 又 是 在 於 機 制 本 身, 因 為 機 制 只 着 眼 通 脹, 而 油 價 佔 通 脹 的 加 權 數 只 是 數 個 百 分 比, 所 以 便 無 法 反 映, 但 卻 佔 巴 士 營 運 成 本 兩 成 至 兩 成 半 當 然, 有 學 者 會 問 油 價 上 升 時 又 怎 樣? 如 果 油 價 上 升, 巴 士 確 會 有 營 運 壓 力, 於 是 可 以 申 請 加 價, 由 政 府 審 批 所 以, 即 使 油 價 沒 有 上 升, 巴 士 公 司 也 照 樣 申 請 加 價
29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為 何 營 運 成 本 下 跌 了 這 麼 多, 巴 士 公 司 仍 不 會 自 動 減 價? 即 使 巴 士 公 司 提 供 優 惠, 老 實 說, 優 惠 並 非 適 用 於 所 有 人 舉 例 說, 城 巴 的 機 場 線 經 常 自 稱 提 供 很 多 優 惠, 但 那 些 優 惠 卻 與 東 涌 居 民 無 關, 他 們 仍 要 捱 昂 貴 車 費, 因 為 只 是 讓 機 場 員 工 以 E 線 價 錢 乘 搭 A 線 巴 士, 這 些 又 是 甚 麼 優 惠 呢? 城 巴 卻 說 把 多 賺 的 錢 投 放 在 此, 根 本 並 非 全 體 乘 客 均 能 享 用 所 以, 我 亦 希 望 局 長 能 看 看 這 些 是 甚 麼 優 惠 就 巴 士 公 司 的 回 饋 方 式, 政 府 有 沒 有 權 力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以 特 定 的 方 式 提 供 優 惠, 從 而 能 夠 較 公 平 地 讓 全 體 市 民 享 用 無 論 如 何, 對 於 要 趁 着 10 年 才 進 行 一 次 的 專 營 權 談 判, 然 後 才 有 機 會 讓 議 員 提 出 意 見, 正 如 這 次 就 九 巴 專 營 權 進 行 的 諮 詢, 我 們 認 為 並 不 足 夠 我 們 期 望 政 府 會 就 整 項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進 行 檢 討, 無 謂 每 次 也 這 樣 行 禮 如 儀 地 過 冷 河 我 謹 此 陳 辭 蔣 麗 芸 議 員 :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的 是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每 10 年 批 出 1 次 的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專 營 權,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代 市 民 表 達 他 們 的 心 聲 其 實 問 題 有 很 多, 不 過, 我 覺 得 比 較 關 鍵 的 是 尊 重 長 者 的 問 題 首 先, 很 多 長 者 向 我 反 映 了 有 關 下 雨 和 日 曬 的 問 題 目 前 很 多 巴 士 站 也 沒 有 上 蓋, 假 如 突 然 下 雨, 而 附 近 沒 有 地 方 可 避 雨, 市 民 該 如 何 是 好? 萬 一 乘 客 當 天 沒 有 帶 備 雨 傘, 又 如 何 避 雨 呢? 情 況 會 相 當 狼 狽 城 巴 能 否 重 新 檢 視 一 下, 在 一 些 很 難 找 到 避 雨 地 方 的 候 車 站 增 設 上 蓋? 另 外, 有 些 候 車 站 不 是 面 對 避 雨 的 問 題, 而 是 一 些 沒 有 上 蓋 的 候 車 站 位 於 西 斜 的 地 方, 每 當 下 午 2 時 後, 市 民 站 在 該 處 候 車 便 要 乾 曬 我 試 過 在 現 時 天 氣 比 較 炎 熱 30 多 度 的 高 溫 下 在 該 處 站 立, 莫 說 要 等 候 5 分 鐘 或 10 分 鐘, 其 實 站 立 兩 分 鐘 便 感 到 頭 暈 對 於 這 些 地 方, 我 希 望 城 巴 能 增 加 有 上 蓋 的 候 車 站 我 站 過 的 位 置 是 深 水 埗 北 河 街 附 近 的 巴 士 站, 我 可 以 向 當 局 提 供 有 關 地 址 此 外, 是 有 關 巴 士 脫 班 的 問 題 眾 所 周 知, 香 港 的 交 通 有 時 候 並 不 能 完 全 受 控, 大 家 亦 不 太 清 楚 何 時 及 哪 裏 會 出 現 塞 車, 或 突 然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而 影 響 巴 士 無 法 準 時 到 站 其 實 很 多 市 民 也 了 解, 但 市 民 一 直 希 望 巴 士 公 司 可 增 設 通 知 下 一 班 巴 士 的 到 站 時 間 的 電 子 顯 示 屏 其 實, 很 多 東 南 亞 城 市 也 設 有 這 類 顯 示 屏, 即 使 是 鄰 近 的 深 圳, 當 地 很 多 巴 士 站 也 設 有 這 些 設 施, 最 低 限 度 讓 市 民 得 知 如 果 還 要 等 候 15 分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97 鐘, 他 們 可 以 選 擇 走 進 商 場 避 免 日 曬 雨 淋 或 風 吹, 讓 市 民 有 心 理 準 備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夠 代 表 市 民 加 強 督 促 巴 士 公 司 改 善 有 關 措 施 多 謝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我 留 意 到 剛 才 幾 位 發 言 的 同 事, 很 多 都 提 到 市 民 候 車 時 希 望 取 得 巴 士 到 站 資 訊 的 問 題 我 在 其 他 場 合 ( 包 括 事 務 委 員 會 ) 都 曾 多 次 提 及 這 個 問 題, 本 來 沒 有 特 別 準 備 在 這 裏 發 言, 但 也 覺 得 要 作 簡 短 論 述, 因 為 今 次 討 論 的 是 每 10 年 延 續 一 次 的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專 營 權 我 們 最 近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有 討 論 九 龍 巴 士 ( 一 九 三 三 ) 有 限 公 司 ( 九 巴 ) 的 專 營 權, 政 府 也 曾 就 此 進 行 諮 詢 數 年 來, 我 們 都 在 爭 取 政 府 開 放 這 些 數 據, 除 了 政 府 的 數 據, 當 然 還 有 其 他 私 人 公 司 ( 尤 其 是 公 營 機 構 或 獲 政 府 批 出 專 營 權 的 公 司 ) 的 數 據, 特 別 是 運 輸 方 面 的 資 訊, 因 為 對 於 市 民 的 衣 食 住 行 而 言, 因 應 他 們 的 需 要 而 提 供 資 訊, 令 他 們 的 生 活 更 方 便, 這 是 最 重 要 的 但 是, 去 年 有 公 司 向 我 反 映, 他 們 在 英 國 設 有 公 司, 於 全 世 界 數 十 個 城 市 專 門 提 供 一 些 轉 乘 的 實 時 資 訊 其 公 司 在 全 世 界 數 十 個 位 於 歐 洲 亞 洲 和 美 洲 等 的 城 市 在 大 部 分 比 較 先 進 的 城 市 向 當 地 的 巴 士 公 司 和 地 鐵 公 司 等 都 能 取 得 實 時 的 資 料 但 是, 在 香 港 卻 沒 有 公 司 願 意 提 供 這 類 資 料 於 是, 我 便 研 究 這 個 問 題, 發 覺 原 來 政 府 甚 麼 都 沒 有 做 雖 然 政 府 聲 稱 要 將 香 港 發 展 成 一 個 智 慧 城 市, 但 在 政 策 上 完 全 缺 乏 任 何 配 套 支 持 所 以, 我 曾 多 次 向 局 長 建 議, 可 否 藉 着 延 續 專 營 權 的 機 會 加 入 條 款,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必 須 提 供 並 公 開 這 些 資 料, 而 並 非 如 剛 才 有 些 議 員 所 說 般, 在 車 站 或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為 何 這 樣 做 並 不 足 夠 呢? 市 民 到 達 車 站 後 才 看 到 那 些 資 料, 知 道 要 等 15 分 鐘 或 20 分 鐘, 那 又 可 以 怎 樣 呢? 他 已 經 到 達 車 站 了 我 需 要 的 資 料 是 究 竟 應 該 選 擇 乘 搭 港 鐵 小 巴 巴 士 或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以 及 可 以 如 何 轉 乘 如 果 把 這 些 資 料 全 數 公 開, 市 場 上 便 有 人 可 以 應 用 這 些 資 訊, 教 導 市 民 如 何 做 一 個 聰 明 的 市 民, 這 樣 才 是 一 個 智 慧 城 市 但 是, 現 在 並 無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那 如 何 做 得 到 呢?
29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最 令 我 氣 憤 的, 是 原 來 政 府 要 向 巴 士 公 司 提 供 七 八 千 萬 元, 以 設 置 顯 示 屏 巴 士 公 司 本 應 提 供 這 些 資 訊, 卻 沒 有 提 供, 反 而 要 政 府 付 錢 給 它 們 做 本 來 應 該 要 做 的 事 但 是, 對 於 我 們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提 供 資 料, 政 府 卻 甚 麼 也 不 做 主 席, 我 們 一 等 又 要 等 10 年, 香 港 如 此 落 後, 怎 樣 發 展 成 智 慧 城 市? 政 府 還 說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下 半 年 會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研 究 完 又 如 何? 政 府 已 經 將 專 營 權 批 予 巴 士 公 司, 為 何 不 藉 此 機 會 要 求 它 們 提 供 資 料? 在 幾 日 前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我 提 供 了 一 些 資 料, 指 出 在 新 加 坡, 不 單 是 巴 士, 連 的 士 也 有 向 公 眾 提 供 實 時 資 料, 倫 敦 的 渡 輪 服 務 及 巴 士 也 一 樣, 而 相 等 於 英 國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的 Queen's Speech 今 年 甚 至 指 出, 要 在 全 國 落 實 這 些 措 施, 但 香 港 卻 如 此 落 後 然 而, 令 我 最 氣 憤 的 是 副 局 長 當 天 竟 然 這 樣 回 答 我 : 莫 議 員, 你 不 可 以 將 香 港 與 倫 敦 和 新 加 坡 比 較, 因 為 當 地 政 府 擁 有 巴 士 公 司 的 股 權, 甚 至 是 大 部 分 股 權, 所 以 能 夠 作 主 言 下 之 意, 即 是 政 府 不 能 作 主, 原 來 香 港 無 法 推 行 那 些 措 施, 政 府 亦 無 法 監 管 那 些 公 司 副 局 長 當 時 不 是 對 我 說 : 其 實 不 應 該 開 放 資 料, 因 為 正 如 他 們 所 說, 那 是 私 人 資 產, 繼 續 讓 他 們 用 作 商 業 用 途, 而 不 應 該 開 放 他 並 不 是 這 樣 說, 他 是 說 無 法 開 放 那 些 資 訊, 因 為 它 們 是 私 人 公 司, 政 府 也 無 可 奈 何 有 沒 有 搞 錯? 政 府 在 延 續 專 營 權 的 這 段 時 間, 正 正 是 擁 有 決 定 權, 既 然 可 以 提 出 使 用 環 保 巴 士 等 各 種 要 求, 並 已 經 向 它 們 提 供 金 錢, 為 何 不 能 在 這 段 時 間 要 求 它 們 做 這 件 事 呢? 因 為 當 局 不 重 視, 想 避 免 做 多 一 件 事, 因 而 令 香 港 又 要 再 落 後 多 10 年 當 時 我 也 對 副 局 長 說, 那 麼 港 鐵 方 面 又 如 何? 政 府 擁 有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的 75% 股 權, 當 局 又 有 否 要 求 它 開 放 資 訊? 港 鐵 公 司 沒 有 開 放 換 言 之, 其 實 這 個 也 是 藉 口, 無 論 政 府 是 否 擁 有 大 部 分 股 權 或 控 制 權, 也 不 願 推 行 措 施 和 處 理 問 題 所 以, 主 席, 我 要 藉 此 機 會 簡 短 表 達 一 下, 政 府 及 擁 有 專 營 權 的 公 司 在 開 放 資 料 方 面 特 別 是 運 輸 業 界 的 資 料 的 措 施 十 分 不 足, 落 後 全 世 界 如 果 城 巴 獲 批 予 專 營 權, 而 九 巴 亦 獲 批 予 專 營 權, 最 終 會 令 我 們 再 落 後 多 10 年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99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是 一 個 這 麼 密 集 的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好 像 一 盤 棋 般, 各 部 分 互 相 關 連, 而 且 關 係 密 切 正 如 我 曾 在 此 說 過, 在 一 個 具 這 樣 城 市 規 模 和 人 口 集 中 的 地 方, 從 事 公 用 事 業 是 無 往 而 不 利 的 當 然, 在 集 體 運 輸 方 面, 我 們 有 港 鐵 巴 士 小 巴 和 的 士 服 務, 這 些 全 部 都 是 一 盤 棋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的 是 有 關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的 專 營 權 大 家 如 果 還 記 得 的 話, 城 巴 興 起 的 原 因, 是 中 華 汽 車 有 限 公 司 ( 中 巴 ) 服 務 非 常 差 所 以, 政 府 廢 止 中 巴 的 專 營 權, 將 中 巴 經 營 業 務 的 專 營 權 交 給 城 巴 一 晃 數 十 年, 現 在 城 巴 的 服 務 又 如 何? 剛 才 莫 乃 光 議 員 或 其 他 議 員 說, 就 巴 士 來 說, 其 中 一 個 最 簡 單 的 服 務 指 標 就 是 時 間, 即 乘 客 自 己 選 擇 不 同 交 通 工 具 之 前, 他 應 該 確 切 知 道 選 乘 這 種 交 通 工 具 要 等 多 久 的 時 間 如 果 是 乘 搭 港 鐵, 入 閘 後 可 以 看 到 時 間 表, 可 以 大 約 預 計 要 等 多 久 ; 但 巴 士 則 比 較 難 預 計 其 實 非 不 能 也, 是 不 為 也 第 一, 主 席, 若 在 合 約 訂 明 兩 分 鐘 或 4 分 鐘 內 有 巴 士 到 達, 但 4 分 鐘 內 沒 有 巴 士 會 怎 樣? 其 實 現 在 也 有 巴 士 時 間 表, 也 可 以 致 電 巴 士 公 司 查 問, 我 也 曾 數 次 致 電 查 問, 因 為 那 天 我 等 巴 士 時 連 續 兩 班 車 有 問 題, 一 輛 巴 士 飛 站, 另 一 輛 則 遲 遲 未 到, 所 以 我 便 致 電 查 問, 電 話 接 通 後, 我 把 情 況 告 訴 有 關 職 員 後, 該 職 員 表 示 會 跟 進 為 甚 麼 不 能 夠 顯 示 實 時 抵 站 的 資 料 呢? 原 因 便 是 巴 士 經 常 誤 點 試 想 想, 如 果 將 實 時 抵 站 的 資 料 讓 所 有 人 知 道, 即 所 有 人 第 一 時 間 知 道 今 天 或 者 在 某 個 小 時 內 巴 士 誤 點 的 程 度, 我 覺 得 無 人 能 夠 經 受 得 起 這 挑 戰, 即 全 香 港 的 人 都 知 道 我 今 天 因 候 車 而 浪 費 了 10 分 鐘 如 果 設 立 這 樣 的 制 度, 再 運 用 大 數 據 便 可 以 知 道 實 際 的 情 況, 即 香 港 人 選 擇 乘 搭 巴 士, 不 論 是 城 巴 或 九 巴, 這 天 損 失 了 多 少 時 間, 而 如 果 這 人 要 工 作 的 話, 他 損 失 了 多 少 工 作 時 間, 老 兄? 你 們 經 常 說 議 員 拉 布, 拖 慢 香 港 的 發 展 如 果 每 天 都 有 這 些 統 計 數 字 或 大 數 據 的 時 候, 包 括 港 鐵 和 巴 士 的 誤 班 情 況, 有 關 的 機 構 是 無 法 抵 擋 的 如 果 是 這 樣, 今 天 討 論 這 問 題 時, 我 們 便 可 以 將 這 些 資 料 讀 出 來, 說 明 去 年 我 們 損 失 了 多 少 工 作 時 數 或 時 間 所 以, 這 不 是 一 個 技 術 問 題, 技 術 問 題 可 以 很 快 解 決, 亦 不 是 地 緣 上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實 際 上 是 政 府 不 想 解 決, 因 為 政 府 如 向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施 加 這 項 條 件, 政 府 便 要 履 行 一 個 責 任, 就 是 如 何 令 專 營 巴 士... 主 席, 我 指 的 是 專 營 巴 士, 即 市 民 如 想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時 便 一 定 要 選 搭 的 如 果 政 府 真 的 這 樣 做, 這 些 公 司 怎 麼 能 抵 擋 呢? 所 以, 莫 乃 光 議 員 或 其 他 議 員 提 出 這 一 點, 政 府 是 不 會 回 應 的, 它 只 會 說 無 法 做 到 便 算
30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退 一 萬 步 來 說, 正 如 我 一 向 的 主 張, 在 香 港 集 體 運 輸 系 統 中, 巴 士 和 鐵 路 應 該 是 公 營 的 主 席, 這 些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一 天 不 實 行 公 營 的 話, 即 是 說 靠 政 府 透 過 與 經 營 商 每 10 年 就 專 營 權 談 判 一 次, 市 民 根 本 無 法 置 喙 試 想 想, 如 果 局 長 今 天 是 鐵 路 和 巴 士 的 最 高 負 責 人, 即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之 下 有 一 個 署 專 責 處 理 這 些 服 務 的 時 候, 問 責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但 現 在 卻 無 法 問 責 還 有 一 個 問 題 是, 為 甚 麼 改 革 越 來 越 難? 大 家 都 明 白, 金 融 海 嘯 之 後, 大 量 資 金 透 過 量 化 寬 鬆 發 行 出 來, 這 些 資 金 會 流 入 香 港 實 際 上, 在 香 港 現 時 的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中, 不 論 是 橋 隧, 抑 或 巴 士, 其 實 已 經 有 很 多 來 自 大 陸 的 資 本 大 家 想 一 想, 這 些 是 從 大 陸 來 的 資 本, 資 本 是 用 來 賺 錢, 不 是 用 來 負 責 任 的 資 本 的 屬 性 是 不 停 賺 錢, 不 是 負 責 任 如 果 我 們 的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中 的 巴 士 是 由 這 些 財 團 控 制 的 時 候, 大 家 可 以 想 像 改 革 是 多 麼 困 難 我 們 現 在 的 做 法 是 以 鐵 路 先 行 政 府 將 鐵 路 私 有 化 後, 常 常 以 市 場 作 為 理 由, 說 要 以 小 股 東 最 大 的 利 益 來 作 決 定 所 以, 政 府 說 它 無 能 為 力, 如 果 要 以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為 先, 將 面 對 的 風 險 是 港 鐵 公 司 的 小 股 東 會 興 訟, 因 為 既 然 這 是 一 間 上 市 企 業, 董 事 局 便 必 須 以 企 業 的 最 大 利 益 而 非 服 務 對 象 行 事 所 以, 由 此 可 見, 港 鐵 公 司 的 私 有 化 令 整 個 槓 桿 效 應 消 失 如 果 港 鐵 公 司 並 非 私 有, 政 府 最 少 可 在 槓 桿 的 一 邊 發 揮 作 用, 通 過 改 革 港 鐵 的 服 務, 不 論 是 在 票 價 或 服 務 上, 令 巴 士 公 司 面 對 更 大 競 爭, 但 如 今 卻 沒 有 主 席, 說 到 資 訊 的 問 題, 最 離 譜 的 是 港 鐵 公 司 將 全 香 港 人 的 資 訊 賣 給 一 間 公 司, 這 是 一 大 醜 聞 試 想 想, 城 巴 這 間 公 司 不 收 集 資 訊, 即 是 說 政 府 沒 有 施 加 條 件, 令 城 巴 或 其 他 巴 士 公 司 在 法 理 責 任 上 提 供 車 務 資 料, 尤 其 是 路 線 和 行 駛 時 間 的 資 料 我 想 問 一 問, 資 料 庫 在 哪 裏? 這 會 令 我 們 的 資 料 庫 有 缺 失 我 不 知 道 局 長 手 上 有 否 這 些 資 料, 抑 或 局 長 會 否 蒐 集 這 些 資 料, 如 果 他 會 這 樣 做, 即 代 表 本 來 唾 手 可 得 的 東 西, 由 於 政 府 不 施 加 條 件 而 要 由 政 府 自 己 做 這 對 城 巴 來 說 可 能 是 商 業 秘 密, 即 他 們 每 天 浪 費 香 港 人 多 少 時 間 是 無 可 奉 告 的 這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事 實 所 以, 在 這 問 題 上, 在 我 們 這 個 現 代 化 城 市 中, 如 果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並 非 由 政 府 全 資 擁 有, 我 們 根 本 無 法 找 到 一 個 立 足 點, 合 理 地 就 交 通 運 輸 服 務 作 出 整 體 的 安 排 主 席, 舉 例 說, 若 我 們 像 其 他 大 城 市 般, 即 公 營 交 通 系 統 覆 蓋 率 很 高 時, 自 然 可 以 用 季 票 月 票 或 其 他 電 子 付 款 方 式 令 市 民 有 更 佳 選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01 擇 舉 例 說, 明 知 巴 士 路 線 1A 塞 車, 你 還 會 乘 搭 嗎? 或 者 你 知 道 在 某 個 車 站 轉 車, 巴 士 的 班 次 可 能 會 較 為 頻 密, 甚 至 有 座 位 可 以 坐, 主 席, 你 會 選 擇 這 樣 做 嗎? 現 時 的 情 況 是, 除 了 長 者 享 有 2 元 乘 車 這 項 優 惠 外, 其 他 的 市 民 即 使 知 道 也 不 會 這 樣 做 很 多 市 民 因 負 擔 不 起 車 費, 寧 願 站 着 孤 等 讓 我 舉 一 個 簡 單 例 子, 當 你 看 見 一 輛 隧 道 巴 士, 其 收 費 較 其 他 只 在 九 龍 行 駛 的 巴 士 昂 貴, 你 明 知 它 們 行 駛 同 一 路 線, 但 隧 道 巴 士 要 多 付 2 元, 你 願 意 乘 搭 嗎? 大 多 數 人 都 不 願 意 換 言 之, 如 果 我 們 不 以 政 府 公 營 模 式 全 盤 管 理 巴 士 和 鐵 路 服 務, 首 先, 我 們 不 單 無 法 提 供 合 理 資 訊, 這 是 服 務 的 一 部 分 ; 第 二 是 我 們 無 法 令 依 賴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班 或 出 入 的 普 通 人 能 夠 享 用 合 理 的 服 務 原 因 是 一 些 巴 士 路 線 因 票 價 高 昂, 所 以 座 位 都 是 空 着 的, 一 些 人 形 容 這 類 巴 士 為 鬼 巴 士, 而 另 一 些 巴 士 路 線 卻 十 分 擠 擁 主 席, 例 如 在 我 家 樓 下 可 乘 搭 的 11B 11C 11D, 全 是 窮 人 經 常 乘 坐 的 巴 士 路 線, 因 為 路 程 較 短, 又 沒 有 太 多 空 調 巴 士 行 走 這 些 路 線, 所 以 長 者 和 窮 人 都 在 孤 等 這 些 路 線 的 巴 士 即 使 有 其 他 空 調 巴 士 經 過, 他 們 也 不 願 上 車 這 究 竟 是 甚 麼 服 務? 政 府 沒 有 盡 責, 問 題 其 實 並 非 我 們 現 正 討 論 的 某 間 巴 士 公 司 不 盡 責, 而 是 政 府 本 身 不 盡 責 當 政 府 有 這 麼 龐 大 的 盈 餘 時, 卻 浪 費 大 量 公 帑 提 前 興 建 一 帶 一 路, 一 帶 一 路 是 與 其 他 地 區 接 駁, 政 府 的 說 法 很 簡 單, 它 說 接 通 了 便 能 增 加 商 機, 也 能 節 省 時 間 我 想 問, 香 港 的 打 工 仔 每 天 早 起 半 小 時, 為 的 便 是 乘 搭 他 們 認 為 可 負 擔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這 難 道 不 是 損 失 嗎? 我 們 有 300 多 萬 名 勞 動 者, 他 們 每 天 的 工 時 已 是 全 世 界 最 長, 還 要 因 政 府 不 肯 承 擔 責 任, 每 一 天 都 受 着 專 營 交 通 工 具 公 用 事 業 唯 利 是 圖 的 折 磨, 大 家 說 這 合 理 嗎? 因 此, 我 的 看 法 是, 唯 一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就 是 政 府 下 定 決 心, 將 興 建 大 白 象 工 程 的 兩 三 千 億 元 用 作 經 營 ( 計 時 間 響 起 )... 港 鐵 和 其 他... 主 席 : 梁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有 很 多 結 構 性 問 題, 其 中 一 個 是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問 題 其 實 這 些 結 構 性 問 題 均 由 政 府 製 造 出 來, 自 己 捆 綁 自 己 我 現 在 說 的 是 港 鐵 公 司 上 市 的 問 題 自 從 港 鐵 公 司 上 市 後, 該 公 司 在
30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可 加 可 減 機 制 下 一 直 加 價, 即 使 賺 了 100 多 億 元 也 加 價 這 與 巴 士 服 務 有 何 關 係 呢? 我 今 天 不 是 談 論 港 鐵 公 司, 而 是 談 論 巴 士 服 務 如 果 我 們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減 價 或 凍 結 票 價, 但 港 鐵 公 司 卻 不 凍 結 票 價, 對 巴 士 公 司 豈 不 是 很 不 公 平? 何 況 巴 士 公 司 是 商 營 的 所 以, 港 鐵 公 司 連 累 街 坊, 連 累 整 個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系 統, 導 致 沒 有 交 通 工 具 可 減 輕 市 民 沉 重 的 交 通 負 擔, 但 我 們 卻 無 法 令 港 鐵 公 司 減 價 若 我 們 比 較 巴 士 公 司 和 港 鐵 公 司 的 加 價 情 況, 便 會 發 現 其 實 港 鐵 公 司 比 巴 士 公 司 加 得 還 要 多 政 府 作 為 港 鐵 公 司 的 最 大 股 東, 當 港 鐵 公 司 的 票 價 加 幅 多 於 一 般 商 營 私 營 的 巴 士 公 司, 政 府 哪 有 資 格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的 加 幅 不 要 太 大? 當 然, 政 府 說 有 帽 子 可 監 察 巴 士 公 司 的 票 價, 但 巴 士 公 司 也 可 挑 戰 政 府, 只 不 過 它 們 可 能 不 敢 擺 明 這 樣 做 港 鐵 公 司 的 加 幅 比 巴 士 公 司 更 大, 政 府 竟 然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不 要 把 票 價 增 加 那 麼 多? 我 覺 得 這 是 很 離 譜 的 當 作 為 公 營 機 構 的 港 鐵 公 司 的 票 價 增 幅 較 巴 士 公 司 還 要 大, 政 府 如 何 可 對 巴 士 公 司 說 要 顧 全 大 局, 顧 全 市 民 的 交 通 費 用 負 擔 呢? 所 以, 整 體 而 言, 第 一 個 大 問 題 是, 如 果 政 府 不 解 開 這 個 結, 問 題 是 無 法 解 決 的 要 解 開 這 個 結, 當 然 我 們 會 要 求 購 回 港 鐵 公 司, 但 現 時 有 一 項 過 渡 方 案, 便 是 政 府 把 港 鐵 公 司 派 發 的 股 息 但 現 時 無 緣 無 故 要 支 付 200 億 元, 以 特 別 股 息 來 彌 補 高 鐵 的 超 支 其 實 可 以 把 每 年 派 發 給 政 府 的 股 息 拿 出 來, 平 均 分 給 所 有 巴 士 公 司 港 鐵 公 司 和 所 有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營 辦 商, 作 為 補 貼, 以 減 低 票 價, 這 是 唯 一 的 方 法 當 然, 長 遠 而 言,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會 購 回 港 鐵 公 司, 但 在 過 渡 期 間 尚 未 能 購 回 時, 我 們 覺 得 可 以 這 樣 做, 最 低 限 度 可 令 巴 士 票 價 下 調, 這 是 我 想 說 的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關 於 巴 士 服 務 方 面, 主 席, 剛 才 很 多 同 事 也 談 及 班 次 的 問 題 我 們 經 常 在 地 區 收 到 市 民 的 投 訴, 他 們 就 巴 士 線 向 我 們 逐 一 投 訴, 指 服 務 不 足, 原 本 是 10 分 鐘 或 5 分 鐘 一 班 車, 最 後 等 了 二 三 十 分 鐘 也 未 見 有 巴 士 到 站, 對 巴 士 脫 班 的 情 況 非 常 反 感 究 竟 巴 士 公 司 有 沒 有 做 任 何 事 令 脫 班 情 況 減 少 呢? 巴 士 公 司 向 大 家 提 供 的 數 字 看 似 很 漂 亮, 但 其 實 有 時 候 那 些 數 字 是 巴 士 公 司 做 出 來 的, 因 為 如 果 採 用 平 均 數 字, 便 容 易 把 數 字 做 好, 例 如 有 些 巴 士 線 脫 班, 另 一 些 巴 士 線 則 較 容 易 達 標, 於 是 把 這 些 較 容 易 處 理 或 班 次 不 用 那 麼 頻 密 的 巴 士 線 做 好, 全 部 準 時 到 站, 但 真 正 需 要 班 次 頻 密 市 民 在 繁 忙 時 間 要 大 排 長 龍 的 巴 士 線, 卻 無 法 做 得 好, 這 樣 實 在 糟 糕, 因 為 市 民 往 往 分 秒 必 爭, 趕 着 上 班 或 回 家, 他 們 的 心 情 會 如 何 懊 惱?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03 所 以, 對 於 巴 士 脫 班 的 問 題, 我 們 希 望 運 輸 署 會 緊 密 監 察, 確 保 巴 士 不 會 脫 班 我 們 一 旦 收 到 投 訴, 必 定 會 轉 交 運 輸 署, 但 運 輸 署 做 了 甚 麼 令 巴 士 公 司 信 守 承 諾 呢? 我 們 見 到 的 是 一 個 黑 洞, 究 竟 巴 士 公 司 有 否 回 應? 回 應 後 有 否 改 善? 我 們 只 能 依 靠 運 輸 署 蒐 集 數 據 我 們 特 別 投 訴 某 一 巴 士 線, 但 運 輸 署 回 覆 我 們 的 可 能 是 全 港 的 平 均 數 字, 那 是 沒 有 意 思 的 我 們 在 作 出 每 宗 投 訴 時, 均 希 望 巴 士 公 司 能 改 善 繁 忙 時 間 的 服 務 當 然, 非 繁 忙 時 間 的 巴 士 服 務 也 要 改 善, 但 繁 忙 時 間 是 市 民 最 着 急 的 時 間 因 此, 就 巴 士 脫 班 的 問 題,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能 監 察 全 部 線 路 的 巴 士 均 能 按 時 開 車 另 一 個 問 題 是 為 何 巴 士 不 能 按 時 開 車 呢? 其 中 一 個 理 由 是 聘 請 不 到 人 手, 這 其 實 是 工 作 條 件 的 問 題 建 制 派 的 商 界 議 員 最 喜 歡 談 市 場, 如 果 市 場 人 手 緊 絀, 便 應 該 提 高 薪 酬, 這 樣 自 然 便 能 招 聘 到 人 手 現 時 有 一 個 不 健 康 的 方 法 來 聘 請 人 手, 便 是 所 謂 翻 閹, 翻 閹 60 歲 以 上 的 前 僱 員 再 做 巴 士 司 機, 他 們 有 健 康 的 體 魄 可 以 應 付, 但 薪 酬 卻 低 很 多 為 何 要 歧 視 60 歲 以 上 的 巴 士 司 機, 支 付 他 們 較 低 的 薪 酬 呢? 他 們 以 往 服 務 多 年, 在 薪 酬 最 高 點 退 休, 但 再 聘 請 他 們 時, 薪 酬 卻 減 少 大 約 三 分 之 一 當 然, 巴 士 公 司 可 反 駁 說 他 們 仍 願 意 工 作, 但 香 港 為 何 經 常 如 此? 打 工 仔 的 付 出 永 遠 沒 有 合 理 回 報 如 果 巴 士 公 司 因 聘 請 不 到 人 手 而 採 用 這 種 方 法, 當 然 能 省 回 金 錢, 但 工 人 卻 要 付 出 代 價 工 作 時 間 方 面 也 是 這 樣, 政 府 至 今 仍 未 處 理 問 題, 不 再 檢 討 巴 士 車 長 每 天 的 最 長 工 作 時 間 和 駕 駛 時 間 現 時 每 天 的 最 長 工 作 時 間 是 多 少? 是 14 小 時, 大 家 試 想 一 下,14 小 時 有 多 長? 而 每 天 最 長 駕 駛 時 間 是 多 少? 是 11 小 時 十 四 小 時 和 11 小 時, 為 何 不 能 減 至 13 小 時 和 10 小 時? 為 何 不 能 有 所 進 步?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沒 有 處 理 過 交 通 工 具 的 工 時 問 題, 不 僅 是 巴 士, 他 亦 沒 有 處 理 過 其 他 司 機 的 工 時 問 題, 例 如 旅 遊 巴 司 機 的 最 高 工 時 是 多 少? 我 聽 到 一 些 田 螺 車 的 司 機 說 要 工 作 24 小 時, 然 後 才 會 把 車 駛 離 地 盤, 大 家 對 此 又 有 何 感 覺 呢? 根 本 所 有 交 通 工 具 都 有 工 時 長 的 問 題, 工 人 相 當 疲 累, 亦 會 產 生 安 全 和 健 康 問 題, 對 市 民 也 會 構 成 安 全 問 題, 但 政 府 對 這 兩 件 事 情 毫 不 關 心, 只 隨 意 地 規 管 巴 士 公 司 的 最 長 工 時, 把 它 定 為 14 小 時, 但 為 何 不 規 管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呢? 此 外, 為 何 巴 士 公 司 仍 然 採 用 14 小 時 和 11 小 時 為 每 天 最 長 工 作 時 間 及 駕 駛 時 間, 而 非 13 小 時 和 10 小 時 呢? 最 低 限 度 也 應 該 減 少 1 小 時, 以 達 致 平 衡 吧? 我 們 經 常 討 論 工 作 和 家 庭 生 活 平 衡, 又 提 出 要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巴 士 是 這 樣 重 要 的 交 通 工 具, 如 果 它 發
30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生 任 何 意 外, 對 市 民 和 乘 客 也 會 有 很 大 影 響, 為 何 政 府 卻 甚 麼 事 情 也 不 做? 我 們 認 為 它 不 負 責 任, 這 是 我 想 特 別 就 工 作 時 間 提 出 的 第 二 點 第 三, 我 想 問 政 府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它 是 如 何 進 行 招 標 的, 因 為 我 們 曾 經 問 過 政 府 一 個 問 題, 而 得 到 很 奇 怪 的 答 覆 這 問 題 有 關 兩 條 機 場 巴 士 路 線, 分 別 屬 於 龍 運 巴 士 有 限 公 司 ( 龍 運 ) 和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城 巴 的 路 線 由 藍 田 開 往 機 場, 當 中 無 須 經 過 任 何 隧 道, 收 費 是 18 元 多 ; 另 一 條 巴 士 路 線 則 是 E34, 由 天 水 圍 開 往 機 場, 當 中 須 經 過 隧 道, 但 收 費 只 需 13 元 多 大 家 也 會 想 到, 在 成 本 上, 須 經 過 隧 道 的 路 線 應 會 較 昂 貴, 但 龍 運 只 收 取 13 元 多 也 能 營 運 得 到, 為 何 城 巴 卻 要 收 取 18 元 多 呢? 它 的 路 線 是 無 須 經 過 隧 道 的 很 奇 怪, 當 我 們 詢 問 運 輸 署 時, 該 署 的 答 覆 是 它 不 會 理 會 有 關 路 線 須 否 經 過 隧 道 或 繳 交 隧 道 費, 它 只 會 理 會 一 點, 就 是 給 予 巴 士 公 司 一 個 票 價 上 限, 然 後 便 任 由 它 們 自 行 在 該 上 限 之 下 定 價 我 感 到 很 奇 怪, 為 何 一 條 無 須 行 經 隧 道 的 巴 士 路 線 收 費 是 18 元 多, 但 另 一 條 須 經 過 隧 道 和 繳 交 隧 道 費 的 巴 士 路 線 卻 可 以 只 收 取 13 元 多 呢? 為 何 政 府 不 把 收 費 18 元 多 的 路 線 交 由 只 收 取 13 元 多 的 公 司 經 營 呢? 不 如 讓 它 們 自 己 投 標 吧, 為 何 城 巴 可 以 壟 斷 該 路 線, 然 後 收 取 18 元 多 車 資? 為 何 政 府 不 查 看 每 條 路 線? 如 果 發 現 龍 運 的 收 費 可 以 便 宜 一 點, 為 何 不 交 由 龍 運 經 營? 即 使 須 經 過 隧 道, 龍 運 也 能 做 到 只 收 取 13 元 多, 而 且 兩 條 巴 士 路 線 的 路 程 差 不 多 相 同, 由 藍 田 前 往 機 場 和 由 天 水 圍 前 往 機 場 的 距 離 十 分 接 近, 為 何 卻 有 如 此 分 別 呢?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解 釋 整 個 投 標 制 度 和 每 條 巴 士 線 的 制 度 究 竟 是 怎 樣 的, 為 何 現 時 會 出 現 如 此 畸 形 的 現 象?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就 此 進 行 檢 討 最 後 一 點 是 我 們 相 當 關 心 的 另 一 項 服 務, 即 關 於 政 府 現 時 經 常 提 及 的 創 新 科 技 生 活 和 智 慧 城 市 每 次 提 到 智 慧 城 市, 大 家 都 會 想 到 的 其 中 一 件 事 便 是 全 城 Wi-Fi, 但 現 時 是 否 全 部 巴 士 和 巴 士 站 也 提 供 Wi-Fi 呢? 連 港 鐵 也 沒 有, 可 能 就 是 港 鐵 累 事, 港 鐵 沒 有 提 供 Wi-Fi, 在 整 條 鐵 路 中, 大 家 需 要 使 用 數 據 計 劃 (data plan) 才 可 以 上 網 政 府 究 竟 有 否 願 景 要 做 到 全 城 Wi-Fi, 包 括 在 巴 士 站 及 巴 士 上 也 提 供 Wi-Fi? 據 我 所 知, 現 時 有 些 巴 士 是 設 有 Wi-Fi 的, 但 數 量 很 少 老 實 說, 我 從 未 乘 坐 過 有 提 供 Wi-Fi 的 巴 士, 但 有 人 告 訴 我 是 有 這 些 巴 士 的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05 為 何 政 府 不 在 這 方 面 做 些 工 夫? 例 如 會 否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做 到 全 城 Wi-Fi 呢? 其 實, 很 多 事 情 都 與 我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政 府 不 願 意 做 這 些 事 情, 可 能 就 是 想 讓 我 們 任 由 財 團 宰 割, 因 為 電 訊 網 絡 商 一 定 不 希 望 政 府 推 行 全 城 Wi-Fi 大 家 想 一 想, 現 時 這 裏 每 一 個 人 的 數 據 計 劃 是 多 麼 昂 貴 呢? 大 家 每 月 繳 交 多 少 月 費 呢? 如 果 做 到 全 城 Wi-Fi, 大 家 便 無 須 再 使 用 數 據 計 劃, 不 管 去 到 哪 裏 也 可 以 使 用 Wi-Fi 上 網, 費 用 便 會 便 宜 很 多, 我 們 的 生 活 開 支 便 可 以 減 少 可 是, 政 府 不 願 意 做, 而 只 是 喊 口 號 式 地 說 要 做 到 全 城 Wi-Fi 創 新 智 慧 城 市 和 創 科 生 活, 最 後 卻 無 法 落 實 其 實, 我 認 為 可 以 在 巴 士 上 落 實 這 方 面 的 服 務, 令 香 港 可 以 做 到 全 城 Wi-Fi, 讓 市 民 走 到 任 何 角 落 都 可 以 使 用 Wi-Fi, 從 而 節 省 很 多 金 錢 可 是, 政 府 是 否 基 於 官 商 勾 結 或 受 到 壓 力, 所 以 便 甚 麼 也 不 做?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會 進 行 檢 討, 並 向 市 民 真 正 交 代 這 方 面 將 如 何 發 展 多 謝 主 席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決 議 案 本 身 十 分 簡 單, 旨 在 確 保 政 府 批 出 巴 士 專 營 權 後, 巴 士 公 司 將 來 在 調 整 票 價 時, 不 會 一 如 過 往 受 利 潤 管 制 亦 即 利 潤 保 證 規 限, 而 要 考 慮 一 籃 子 因 素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這 不 失 為 一 個 限 制 巴 士 票 價 加 幅 的 方 法 從 過 去 數 次 票 價 調 整 可 見, 雖 然 大 家 對 巴 士 票 價 調 整 仍 然 感 到 不 滿, 但 相 比 港 鐵 的 票 價 調 整, 目 前 的 安 排 有 助 減 低 巴 士 票 價 加 幅, 反 映 出 這 項 安 排 較 以 往 的 利 潤 保 證 為 佳, 而 且 較 港 鐵 完 全 不 受 行 政 會 議 最 後 把 關 的 安 排 為 佳 但 是, 大 家 也 都 看 到 一 個 現 實 問 題, 便 是 香 港 市 民, 特 別 在 偏 遠 地 區 居 住 的 市 民, 因 出 外 工 作 而 面 對 非 常 沉 重 的 交 通 負 擔, 而 且 香 港 的 經 濟 結 構 傾 向 由 北 向 南 走 換 言 之, 大 部 分 工 作 都 集 中 在 南 端 的 九 龍 舊 區 和 港 島 區, 這 是 大 家 不 得 不 承 認 的 客 觀 事 實 但 是, 香 港 超 過 一 半 人 口 在 偏 遠 的 北 區 居 住, 包 括 新 界 東 新 界 西 和 新 界 北 這 些 居 民 乘 搭 巴 士 從 北 區 前 往 市 區, 單 程 票 價 由 15 元 至 30 元 不 等 從 這 個 角 度 看, 他 們 的 負 擔 遠 遠 比 在 市 區 居 住 的 打 工 仔 來 得 沉 重 政 府 究 竟 有 甚 麼 方 法, 令 在 偏 遠 地 區 居 住 而 須 前 往 市 區 上 班 的 打 工 仔 得 到 合 理 的 交 通 費 補 貼, 以 確 保 他 們 的 生 活 不 會 因 沉 重 的 交 通 負 擔 而 受 到 影 響? 坦 白 說, 那 些 北 區 或 偏 遠 地 區 居 民 的 薪 金, 不 會 因 他 們 居 住 地 點 偏 遠 而 獲 得 調 整
30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大 家 也 明 白, 人 口 遷 移, 往 往 配 合 社 會 的 土 地 發 展 需 要 和 人 口 增 加 的 情 況, 因 此, 我 認 為 政 府 有 責 任 考 慮 如 何 減 輕 偏 遠 地 區 居 民 的 交 通 費 負 擔 目 前 單 單 以 距 離 長 短 作 為 釐 定 交 通 費 準 則 又 是 否 合 理 和 有 需 要 檢 討 呢? 有 沒 有 其 他 準 則 可 以 代 替 呢? 我 覺 得 政 府 應 該 予 以 考 慮, 因 為 現 時 大 致 以 行 車 距 離 作 為 基 準, 長 途 車 票 價 較 高, 短 途 車 票 價 則 較 低 雖 然 從 營 運 角 度 來 看, 這 個 準 則 合 情 合 理, 但 當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票 價 影 響 市 民 大 眾 負 擔 能 力 的 時 候, 這 個 準 則 似 乎 值 得 商 榷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採 取 一 個 較 宏 觀 的 角 度, 考 慮 這 些 問 題 今 時 今 日, 香 港 有 超 過 四 成 或 甚 至 五 成 市 民 使 用 港 鐵, 而 且 港 鐵 乘 客 數 量 正 穩 步 上 升, 因 為 港 鐵 班 次 比 較 準 時, 服 務 水 準 也 比 巴 士 更 為 可 靠 和 值 得 信 賴, 正 正 由 於 這 些 原 因, 港 鐵 票 價 調 整 往 往 帶 動 整 體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票 價 作 出 調 整 換 言 之, 港 鐵 加 價 不 僅 直 接 加 重 港 鐵 乘 客 的 經 濟 負 擔, 同 時 由 於 港 鐵 票 價 帶 指 標 性,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票 價 也 會 隨 之 而 向 上 調 整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必 定 是 小 巴, 特 別 是 紅 色 小 巴 車 費, 往 往 跟 港 鐵 同 步 調 整 我 明 白 在 營 運 方 面, 港 鐵 票 價 受 到 可 加 可 減 機 制 規 管, 但 其 票 價 調 整 同 時 給 社 會 製 造 惡 性 循 環, 以 致 整 體 公 共 交 通 費 用 隨 之 而 上 升 港 鐵 透 過 政 府 的 公 共 交 通 政 策 得 到 很 多 優 惠, 包 括 土 地 發 展 和 鐵 路 優 先 政 策 方 面 的 競 爭 優 勢, 因 此, 它 不 能 單 單 強 調 自 己 是 上 市 公 司, 而 忘 記 應 付 的 責 任 政 府 也 不 應 繼 續 容 許 港 鐵 以 身 為 上 市 公 司 作 藉 口 而 推 卸 責 任, 因 為 它 同 時 是 交 通 和 地 產 發 展 企 業 不 少 市 民 都 認 為, 港 鐵 利 用 政 府 的 政 策 和 資 源 傾 斜 而 賺 取 豐 厚 利 潤, 卻 沒 有 把 部 分 利 潤 回 饋 市 民, 以 致 大 部 分 利 潤 都 落 入 股 東 手 中, 儘 管 75% 的 股 東 利 潤 最 終 也 會 歸 政 府 庫 房 所 有 政 府 是 否 應 該 取 諸 交 通 工 具, 用 諸 交 通 工 具 呢? 鑒 於 市 民 大 眾 面 對 如 此 沉 重 的 交 通 費 負 擔, 是 否 應 該 採 取 結 構 性 方 法, 協 助 市 民 大 眾 紓 困 呢? 可 否 單 靠 跨 區 交 通 津 貼 紓 困 呢? 政 府 又 是 否 應 該 鼓 勵 市 民 分 散 在 各 區 居 住, 不 去 計 較 居 住 地 點 較 遠 和 花 較 長 的 上 班 時 間, 以 達 到 局 長 改 善 市 民 居 住 環 境 和 空 間 的 工 作 目 標 呢? 當 然, 這 個 應 該 同 時 是 局 長 和 特 首 的 施 政 方 向 如 果 要 作 出 改 善, 全 港 市 民 肯 定 要 分 散 居 住, 而 不 能 集 中 在 市 區 居 住 可 是, 如 果 政 府 沒 有 為 偏 遠 地 區 居 民 的 交 通 費 提 供 政 策 配 套, 以 致 他 們 要 承 受 沉 重 的 交 通 費 負 擔, 他 們 自 然 會 為 這 項 經 常 性 開 支 對 生 活 構 成 的 影 響, 提 出 很 多 疑 問 我 和 局 長 從 公 屋 政 策 都 看 到, 輪 候 公 屋 的 市 民 通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07 常 會 選 擇 輪 候 市 區 單 位, 因 而 令 他 們 輪 候 一 段 更 長 的 時 間 這 也 反 映 交 通 費 對 社 會 大 眾 日 常 生 活 造 成 的 負 擔 由 於 要 鼓 勵 市 民 向 外 遷 移, 很 多 其 他 國 家 已 採 用 了 類 似 的 方 法 因 此,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盡 量 調 低 偏 遠 地 區 的 交 通 費, 避 免 交 通 費 成 為 市 民 選 擇 向 外 遷 移 的 障 礙 呢? 此 外, 由 於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要 與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競 爭 有 限 的 路 面, 以 致 它 們 提 供 的 服 務 為 人 所 詬 病, 包 括 同 事 剛 才 提 到 的 脫 班 和 班 次 不 足 的 問 題 關 於 這 些 問 題, 局 長 其 實 應 從 整 體 公 共 交 通 管 理 角 度, 全 盤 考 慮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發 揮 的 作 用, 以 及 在 道 路 運 用 方 面, 給 予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優 先 考 慮 給 予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優 先 考 慮 和 以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作 為 參 考, 兩 者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取 向 如 果 當 局 認 同 公 共 交 通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為 整 個 道 路 網 絡 設 計 中 最 重 要 的 考 慮 元 素, 當 局 的 整 體 思 維 便 會 完 全 不 同 但 是, 現 在 我 們 往 往 只 是 處 於 跟 進 狀 態 換 言 之, 在 興 建 道 路 的 時 候, 當 局 沒 有 從 如 何 令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在 新 建 道 路 取 得 最 大 優 勢 這 個 角 度 考 慮, 從 而 在 整 體 規 劃 道 路 的 時 候, 首 先 處 理 好 與 設 計 有 關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香 港 可 以 參 考 南 韓 首 爾 的 經 驗, 首 爾 以 往 也 曾 經 遇 到 跟 香 港 類 似 的 問 題, 絕 大 部 分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均 由 私 人 機 構 營 辦, 因 此 競 爭 非 常 激 烈, 以 致 道 路 運 用 未 能 達 到 最 佳 效 益, 市 民 也 無 法 得 到 理 想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李 明 博 於 當 選 南 韓 首 爾 市 長 後, 以 非 凡 魄 力 處 理 和 整 合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整 體 運 作, 使 地 鐵 巴 士 小 巴 和 的 士 在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內 發 揮 其 應 有 作 用, 從 而 令 整 體 道 路 系 統 的 使 用 取 得 最 高 效 用 但 是, 政 府 現 在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呢? 政 府 只 是 表 面 地 對 不 同 的 交 通 工 具 作 出 個 別 研 究 政 府 有 否 對 各 交 通 工 具 進 行 整 合 工 作 呢? 有 沒 有 把 整 合 工 作 視 為 整 體 道 路 設 計 和 管 理 的 優 先 考 慮 呢? 據 我 觀 察, 我 認 為 政 府 沒 有 這 樣 做 讓 我 舉 一 個 簡 單 的 例 子, 在 過 去 10 年 間, 私 家 車 是 路 面 上 增 長 最 快 的 交 通 工 具, 由 2003 年 約 40 萬 輛 私 家 車, 增 加 至 50 多 萬 輛, 增 幅 超 過 10 萬 輛 私 家 車 增 長 對 道 路 帶 來 的 壓 力 和 影 響, 應 否 列 為 需 政 府 思 考 的 課 題 呢? 如 果 政 府 不 思 考 這 個 課 題, 而 只 是 認 為 多 建 道 路 便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的 話,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自 然 要 面 對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競 爭 當 局 更 難 以 解 決 當 前 的 問 題, 而 且 會 造 成 困 局, 以 致 在 路 面 行 駛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30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的 表 現 未 能 達 標 例 如, 很 多 巴 士 因 路 面 擠 塞, 在 繁 忙 時 間 經 常 脫 班, 但 為 何 路 面 會 出 現 擠 塞 的 情 況 呢? 第 一, 很 多 私 家 車 佔 用 路 面 ; 第 二, 當 局 沒 有 為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在 路 面 使 用 方 面 做 好 妥 善 的 整 合 工 作, 以 致 路 面 上 的 巴 士 經 常 大 排 長 龍 政 府 究 竟 是 否 有 魄 力 和 以 甚 麼 心 態 面 對 這 種 情 況 呢? 其 實, 政 府 必 須 保 持 意 志 堅 定, 才 能 排 除 萬 難, 否 則, 就 像 以 往 一 些 路 線 重 組 計 劃 提 交 區 議 會 時, 政 府 往 往 在 地 區 上 碰 到 很 多 難 題, 例 如 當 區 居 民 要 求 不 要 取 消 居 所 附 近 的 巴 士 路 線 等 政 府 應 該 全 盤 考 慮 整 體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使 用 情 況, 在 路 面 運 作 上 能 夠 達 到 與 港 鐵 利 用 路 軌 一 樣 的 優 勢, 從 而 確 保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能 夠 提 供 舒 適 準 時 和 有 效 的 服 務 但 是, 我 看 不 到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或 有 關 當 局 與 區 議 會 討 論 的 時 候, 表 現 出 有 莫 大 意 志 推 動 整 件 事 情 政 府 沒 有 迎 難 而 上 和 做 好 這 項 工 作, 其 實 只 會 令 問 題 繼 續 糾 纏 下 去 例 如, 市 民 大 眾 對 巴 士 脫 班 的 問 題 感 到 非 常 不 滿, 但 政 府 將 會 如 何 解 決 呢? 即 使 政 府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增 加 班 次, 也 不 能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問 題 癥 結 在 於 交 通 擠 塞 為 了 解 決 問 題, 有 關 方 面 轉 而 調 整 班 次, 由 本 來 可 能 10 分 鐘 一 班 車, 調 整 為 12 分 鐘 一 班 車, 並 稱 之 為 維 持 班 次 這 做 法 其 實 像 掩 耳 盜 鈴, 問 題 根 本 沒 有 得 到 解 決, 只 不 過 做 了 一 些 門 面 工 夫 而 已 所 以, 我 期 望 政 府 在 面 對 這 些 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有 關 的 問 題 時, 從 兩 個 重 要 角 度 作 出 考 慮 和 處 理 第 一, 政 府 應 大 力 提 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角 色 和 功 能, 以 及 它 對 運 輸 和 乘 客 的 責 任 事 實 上, 香 港 有 八 成 市 民 每 天 都 要 利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他 們 的 工 作 或 休 閒 地 方, 因 此, 這 明 顯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的 考 慮 第 二, 政 府 應 放 膽 在 交 通 費 方 面 作 出 安 排 既 然 政 府 想 鼓 勵 市 民 向 外 遷 移, 便 須 確 立 制 度 令 公 共 交 通 費 得 以 下 調, 使 市 民 在 考 慮 居 所 的 時 候, 不 用 首 先 顧 及 交 通 費 用 高 昂 的 問 題, 從 而 鼓 勵 人 口 居 住 較 為 偏 遠 的 地 區, 讓 平 均 分 布 人 口 的 政 策 得 以 實 行, 否 則, 問 題 只 會 一 直 糾 纏 下 去, 即 使 本 會 透 過 這 類 決 議 案 也 無 助 解 決 市 民 面 對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不 足 為 人 詬 病 和 費 用 高 昂 的 問 題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09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我 現 在 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在 局 長 答 辯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今 天 提 出 的 議 案 其 實 是 一 項 技 術 性 的 議 案, 主 要 是 按 照 過 去 一 貫 做 法, 使 現 行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條 例 ) 下 的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新 專 營 權 所 以, 如 果 我 們 把 討 論 集 中 在 這 一 點, 其 實 剛 才 很 多 位 議 員 提 出 的 很 多 問 題 與 議 案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可 是, 我 明 白 議 員 都 希 望 藉 機 會 表 達 他 們 對 現 時 一 些 巴 士 服 務 的 意 見, 所 以 我 都 希 望 盡 量 回 應 不 過, 實 際 上, 如 果 藉 這 項 議 案 對 種 種 其 他 問 題 作 出 討 論, 篇 幅 可 能 便 會 很 長 關 於 對 巴 士 服 務 的 檢 討, 我 想 澄 清, 我 們 不 是 10 年 才 作 出 討 論, 沒 錯 專 營 權 為 期 10 年, 但 並 非 10 年 才 作 一 次 討 論 在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中, 很 多 會 議 上 討 論 到 的 議 題 都 與 公 共 交 通 有 關, 包 括 巴 士 服 務, 亦 有 很 多 問 題 是 在 專 營 權 以 外 解 決 的 所 以, 在 這 項 議 案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曾 經 有 委 員 詢 問, 為 何 不 乾 脆 修 訂 條 例, 刪 除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呢? 如 果 我 們 真 的 這 樣 做, 亦 不 等 於 我 們 沒 有 機 會 在 立 法 會 討 論 巴 士 服 務 的 問 題, 這 一 點 我 要 說 得 很 清 楚 多 位 議 員 都 提 到 票 價 調 整 和 服 務 問 題, 我 想 作 出 綜 合 回 應 就 着 現 時 專 營 巴 士 的 票 價 調 整, 我 們 使 用 的 票 價 調 整 安 排 是 相 當 全 面 的 第 一, 此 安 排 包 含 票 價 調 整 方 程 式, 與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下 的 方 程 式 相 似, 當 中 包 括 運 輸 業 名 義 工 資 指 數 變 動 及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再 扣 減 一 個 生 產 力 增 幅 的 因 素 所 以, 單 從 方 程 式 來 看, 大 抵 上 是 有 些 客 觀 數 據 可 反 映 例 如 成 本 增 加, 以 及 透 過 生 產 力 增 幅 反 映 效 率 提 升 同 時, 這 並 非 直 接 驅 動 的 方 程 式, 處 理 時 同 時 會 考 慮 自 上 一 次 票 價 調 整 以 來 營 運 成 本 和 收 益 的 變 動, 未 來 成 本 收 益 和 回 報 的 預 測, 市 民 的 接 受 程 度 和 負 擔 能 力, 以 及 服 務 質 素 和 服 務 量 等 而 且,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每 次 提 出 票 價 調 整 申 請 時, 我 們 亦 會 聽 取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所 以 並 不 是 沒 有 盡 力 就 各 方 面 取 得 平 衡 : 一 方 面 要 考 慮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另 一 方 面 亦 要 考 慮 營 運 者 都 需 要 賺 取 合 理 回 報, 並 應 付 成 本 和 開 支 在 成 本 方 面, 正 如 我 昨 天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答 覆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口 頭 質 詢 時 也 說 過, 我 們 並 非 只 看 單 一 因 素, 不 會 只 看 油 價 上 落 而 決 定 票 價 的 增 減, 因 為 員 工 開 支 佔 公 共 交 通 營 運 成 本 的 比 重 最 高, 另 外 亦 有 維 修 保 養 和 保 險 等 開 支, 這 些 都 是 成 本
31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專 營 巴 士 票 價 調 整 安 排 下 設 有 乘 客 回 饋 安 排, 與 乘 客 分 享 超 過 指 標 的 一 些 利 潤 根 據 目 前 乘 客 回 饋 安 排, 如 巴 士 公 司 的 回 報 超 過 按 固 定 資 產 平 均 淨 值 計 算 的 回 報 率, 即 9.7%, 額 外 的 回 報 便 會 與 乘 客 分 享 這 個 水 平 是 過 去 按 照 專 家 顧 問 的 建 議 而 訂 定 的 可 是, 正 如 我 昨 天 在 會 議 上 答 覆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指 出, 在 目 前 進 行 中 的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下, 我 們 亦 會 檢 視 專 營 巴 士 票 價 調 整 安 排, 當 中 亦 會 檢 視 這 個 百 分 比 所 以, 現 時 的 票 價 調 整 安 排 顧 及 很 多 因 素, 我 們 當 然 要 考 慮 整 體 的 情 況 如 果 有 些 市 民 對 於 公 共 交 通 的 票 價 有 實 際 需 要, 政 府 當 然 希 望 盡 量 透 過 一 些 措 施 來 回 應, 例 如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便 針 對 性 地 協 助 低 收 入 在 職 人 士 鄧 家 彪 議 員 剛 才 問 及 為 何 廣 告 收 益 不 計 算 在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的 收 入 之 內, 我 想 在 此 作 出 回 應 專 營 公 司 的 廣 告 收 益 是 會 完 全 計 算 入 專 營 權 的 收 益, 不 是 不 計 算 在 內 的, 而 且 我 們 鼓 勵 營 運 者 盡 量 增 加 非 票 務 收 入 來 源, 藉 此 減 低 加 價 的 壓 力 就 巴 士 服 務 的 問 題, 多 位 議 員 也 提 到 脫 班 情 況 我 知 道 這 是 過 去 幾 年 市 民 很 關 注 的 問 題, 但 我 想 談 談 最 新 的 實 際 情 況 運 輸 署 在 去 年 年 初 開 始 採 取 一 些 措 施, 盡 量 與 營 運 者 商 討 如 何 完 善 現 時 監 管 脫 班 情 況 和 脫 班 率 的 機 制, 並 由 以 往 以 一 日 為 單 位, 改 為 分 成 不 同 時 段 來 監 察 脫 班 情 況 另 一 方 面, 運 輸 署 亦 會 要 求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實 施 一 些 措 施 盡 量 在 其 控 制 範 圍 之 內, 預 防 及 減 少 脫 班 情 況 出 現, 例 如 針 對 車 輛 故 障 及 車 輛 和 車 長 不 足 問 題 作 出 改 善 等 這 些 都 是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可 以 實 行 的 改 善 措 施, 而 我 們 一 直 也 在 監 察 情 況 如 果 針 對 今 天 兩 項 議 案 涉 及 的 專 營 權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島 及 過 海 巴 士 網 絡 專 營 權 )( 下 稱 城 巴 ( 專 營 權 一 ) ) 和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 嶼 巴 ), 過 去 它 們 的 脫 班 率 一 直 也 較 專 營 巴 士 行 業 的 同 期 脫 班 率 低 城 巴 ( 專 營 權 一 ) 的 有 關 數 字 是 2.1%, 而 嶼 巴 的 是 0.1% 整 體 而 言, 我 們 看 到 在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方 面, 所 有 專 營 權 的 整 體 脫 班 率 在 過 去 幾 年 在 下 降 中 我 想 提 供 一 些 數 字, 當 然 李 卓 人 議 員 可 能 說 這 些 只 是 平 均 數, 但 始 終 我 們 也 要 在 統 計 學 上 看 看 整 體 情 況 2010 年 所 有 專 營 權 的 整 體 脫 班 率 的 全 年 平 均 數 是 5.5%;2011 年, 則 上 升 至 6.3%; 但 到 2015 年, 即 去 年 已 經 回 落 到 1.4%, 即 是 情 況 有 所 改 善 當 然 道 路 的 交 通 情 況 車 輛 和 車 長 是 否 足 夠, 以 及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有 否 盡 力 減 少 脫 班 都 是 脫 班 的 因 素 可 是, 我 希 望 大 家 都 能 了 解, 情 況 正 在 改 善 中, 亦 較 過 往 大 大 不 同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11 第 二 個 課 題, 是 很 多 發 言 的 議 員 也 關 心 的 巴 士 到 站 資 訊, 他 們 希 望 盡 量 增 加 這 些 實 時 資 訊 的 發 放 其 實 在 專 營 權 中, 我 們 要 求 營 運 者 一 定 要 向 公 眾 提 供 足 夠 資 訊, 當 中 包 括 甚 麼 呢? 就 是 每 條 路 線 的 票 價 時 刻 表 車 站 位 置 行 車 時 間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所 以, 從 這 個 角 度, 運 輸 署 作 為 規 管 者 有 對 專 營 權 的 營 辦 者 作 出 規 管 但 很 多 時 候, 例 如 脫 班 情 況 般, 即 使 在 路 線 規 劃 上 預 定 了 行 車 時 間, 當 路 面 交 通 出 現 問 題 時, 就 會 影 響 到 行 車 時 間, 所 以 這 是 需 要 各 方 面 的 努 力, 盡 量 做 到 實 際 到 站 時 間 與 規 劃 的 相 近 今 天 這 項 議 案 所 涉 及 的 這 兩 間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都 承 諾 了 在 新 專 營 權 展 開 後 的 兩 年 內, 分 階 段 引 入 實 時 巴 士 資 訊 系 統 現 時 幾 個 不 同 營 運 者 在 提 供 實 時 資 訊 方 面 的 進 度 雖 然 有 少 許 差 別, 但 均 會 分 階 段 在 有 上 蓋 及 有 供 電 設 施 的 主 要 巴 士 站 安 裝 電 子 顯 示 屏, 目 前 而 言 涉 及 100 個 顯 示 屏 政 府 明 白 到, 社 會 其 實 希 望 盡 快 推 行 實 時 巴 士 資 訊 系 統, 特 別 是 在 巴 士 站 內 設 置 電 子 顯 示 屏 提 供 相 關 的 實 時 資 訊 因 此, 政 府 就 以 配 對 方 式, 資 助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有 上 蓋 及 有 電 力 供 應 設 施 的 巴 士 站 盡 快 設 置 顯 示 屏 預 計 在 第 一 階 段, 即 是 在 3 年 內 ( 由 今 年 到 2019 年 ) 可 以 安 裝 550 個 顯 示 屏, 當 中 一 半 由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出 資, 另 外 一 半 由 政 府 出 資, 藉 此 加 快 安 裝 進 度 在 我 們 與 所 有 營 運 者 商 討 專 營 權 時, 都 會 要 求 它 們 着 力 推 行 實 時 巴 士 資 訊 系 統, 以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另 外, 有 議 員 提 到 在 巴 士 站 設 置 上 蓋 或 站 內 座 位 的 問 題, 令 候 車 環 境 得 以 改 善 其 實, 在 行 政 長 官 今 年 年 初 發 表 施 政 報 告 時, 已 經 說 過 政 府 重 視 改 善 巴 士 站 的 候 車 環 境, 所 以 政 府 會 加 快 安 裝 座 椅 的 速 度, 亦 會 向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提 供 資 助 在 第 一 階 段, 會 為 現 時 無 座 椅 但 有 上 蓋 的 巴 士 站 安 裝 座 椅, 目 標 是 在 3 年 內 為 1 500 個 這 類 有 上 蓋 的 現 有 巴 士 站 完 成 安 裝 可 是, 在 專 營 權 安 排 下, 政 府 要 求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所 有 新 設 置 的 有 蓋 巴 士 站 自 行 安 裝 座 位 有 關 巴 士 站 上 蓋 的 問 題, 我 希 望 盡 量 令 所 有 巴 士 站 都 設 有 上 蓋, 但 當 然 這 是 無 法 百 分 之 一 百 做 到 的, 因 為 有 些 候 車 地 點 基 於 實 際 條 件, 未 必 可 以 設 有 上 蓋, 但 原 則 上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巴 士 站 設 有 上 蓋 接 着, 我 想 簡 單 回 應 一 下 幾 個 問 題 王 國 興 議 員 提 到 過 海 隧 道 巴 士 車 資 的 問 題, 我 昨 天 也 有 就 議 員 提 出 的 相 關 質 詢 作 出 了 答 覆 運 輸 署 的 確 與 幾 間 巴 士 公 司 當 中 包 括 城 巴 正 在 商 討 一 個 試 驗 計 劃, 研 究 過 海 隧 道 巴 士 在 過 海 後 的 分 段 車 資, 如 何 可 以 作 較 合 適 調 整 但 當 中 需 要 考 慮 許 多 因 素, 不 是 純 粹 是 票 務 收 入 問 題, 而 是 如
31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何 避 免 因 而 影 響 到 路 面 上 的 交 通 為 何 現 時 的 車 資 會 有 差 別 呢? 就 是 由 於 過 海 隧 道 巴 士 路 線 與 其 他 巴 士 路 線 有 角 色 分 工, 如 果 前 者 過 海 後 的 路 線 與 其 他 原 有 路 線 重 疊, 這 樣 是 否 最 有 效 的 資 源 運 用 呢? 會 否 因 而 令 某 些 巴 士 路 線 多 了 許 多 乘 客 使 用, 以 致 上 落 車 時 間 增 加? 這 些 都 是 一 些 需 要 小 心 考 慮 的 技 術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先 以 試 驗 計 劃 的 方 式 進 行 運 輸 署 仍 正 與 幾 間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商 討 細 節, 希 望 在 年 底 可 以 提 出 具 體 的 方 案 鄧 家 彪 議 員 關 注 到 對 巴 士 車 長 安 全 的 保 障 他 提 到 兩 方 面, 第 一, 就 是 近 期 發 生 有 些 車 長 被 襲 擊 的 事 故 政 府 和 警 方 都 很 重 視 這 個 問 題, 亦 會 按 照 既 有 的 刑 事 法 例 跟 進 我 們 認 為 任 何 人 被 襲 擊 也 是 很 嚴 重 的 事 情 第 二, 至 於 職 業 安 全 方 面, 可 能 牽 涉 到 更 大 的 範 疇, 譬 如 勞 工 政 策 而 李 卓 人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車 長 工 時 的 問 題, 我 相 信 這 方 面 不 單 關 乎 巴 士 公 司 的 員 工, 現 時 社 會 整 體 就 着 標 準 工 時 也 有 許 多 爭 議, 這 裏 我 就 不 作 詳 細 討 論 不 過, 上 述 問 題, 特 別 是 牽 涉 到 職 業 安 全 的 問 題, 我 知 道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也 是 相 當 重 視 的, 亦 正 在 做 跟 進 工 作, 希 望 從 政 策 上 探 討 如 何 回 應 實 際 需 要 此 外, 有 議 員 提 到 與 巴 士 服 務 有 關 的 問 題, 詢 問 可 否 增 加 轉 乘 站 和 票 價 優 惠 增 加 公 共 交 通 轉 乘 站 是 現 時 政 府 的 目 標 之 一, 不 過 在 實 施 時 經 常 遇 到 甚 麼 情 況 呢? 就 是 我 們 找 不 到 合 適 地 方 設 立 轉 乘 站, 這 是 實 際 上 能 否 找 到 適 合 地 點 的 問 題, 而 不 是 政 策 問 題 我 們 也 希 望 令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營 運 可 以 更 有 效 率, 並 盡 量 提 供 更 多 票 價 優 惠 我 昨 天 答 覆 議 員 質 詢 時 亦 提 到, 現 時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有 七 成 提 供 分 段 收 費, 這 亦 是 一 種 票 價 優 惠 但 當 然, 分 段 是 否 足 夠 是 可 以 再 作 研 究 的 在 巴 士 車 廂 提 供 無 障 礙 設 施 方 面, 議 員 特 別 是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都 知 道, 我 們 在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下 專 題 研 究 的 其 中 一 個 課 題, 是 關 於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無 障 礙 設 施, 包 括 小 巴 的 低 地 台 設 施 可 否 再 作 推 廣, 而 專 營 巴 士 的 低 地 台 設 施 已 是 既 定 目 標 除 非 因 具 體 情 況, 例 如 在 大 嶼 山 一 些 道 路 會 比 較 陡 斜, 或 在 實 際 操 作 上 有 些 技 術 上 的 限 制, 否 則 這 已 是 政 策 上 一 個 很 清 楚 的 方 向 我 最 近 和 數 間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亦 有 商 討 如 何 推 動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以 回 應 整 個 社 會 的 需 要, 因 為, 第 一, 我 們 的 社 會 是 高 齡 化 的 ; 第 二, 的 確 有 更 高 比 例 的 人 口 需 要 這 方 面 的 照 顧 我 們 的 目 標 就 是 在 香 港 提 供 無 障 礙 的 社 會 環 境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13 有 數 位 議 員 問 及 公 共 交 通 的 數 據, 我 想 分 兩 個 層 次 回 應 這 方 面 的 關 注 第 一, 如 何 令 乘 客 掌 握 更 多 公 共 交 通 資 訊, 例 如 巴 士 路 線 和 行 車 時 間 等, 讓 他 們 在 出 行 時 能 夠 更 好 規 劃 行 程 和 運 用 時 間 對 政 府 而 言, 我 們 一 定 是 非 常 重 視 要 推 動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運 輸 署 開 發 的 乘 客 易 應 用 程 式, 可 望 於 年 底 讓 市 民 更 容 易 地 查 閱 到 站 資 訊,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需 要 大 力 推 動 的 事 實 上, 政 府 並 非 在 近 年 才 訂 下 目 標, 盡 量 在 交 通 範 疇 內 應 用 最 新 的 資 訊 科 技 其 實 早 在 1999 年 的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策 略 中, 已 有 提 出 可 是, 這 牽 涉 到 商 業 機 構 第 三 方 機 構 希 望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可 以 免 費 提 供 數 據, 供 其 進 行 一 些 新 的 商 業 舉 措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是 較 為 複 雜 的, 因 為 會 牽 涉 到 私 有 財 產 如 何 使 用 可 是, 我 認 為 如 果 純 粹 着 眼 於 推 動 市 民 作 為 乘 客 掌 握 到 更 全 面 的 公 共 交 通 資 訊, 這 一 定 是 政 府 很 重 視 和 大 力 推 動 的 目 標 主 席, 最 後 我 想 指 出 一 點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到 香 港 的 公 共 交 通 有 很 多 地 方 需 要 改 善, 並 指 出 他 們 認 為 其 他 國 家 一 些 非 常 好 的 措 施 作 為 局 長, 我 認 同 我 們 當 然 要 多 學 習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優 良 措 施 或 政 策, 看 看 能 否 在 香 港 推 行, 例 如 實 時 到 站 資 訊, 很 多 地 方, 包 括 內 地 的 城 市, 在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確 是 比 香 港 好,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然 而, 我 們 不 能 因 而 矮 化 香 港 非 常 優 秀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和 高 管 理 水 平 根 據 2014 年 的 一 份 關 於 國 際 公 共 交 通 的 報 告, 在 全 球 80 多 個 大 城 市 之 中, 香 港 在 公 共 交 通 質 素 方 面 排 名 第 一 ; 而 在 香 港 由 港 鐵 公 司 營 運 的 鐵 路 系 統 的 可 靠 程 度 達 99.9% 以 上, 獲 得 全 球 讚 賞 我 記 得 約 在 去 年 年 底, 新 加 坡 大 選 後, 新 的 交 通 部 部 長 上 場 他 公 開 向 媒 體 說, 希 望 新 加 坡 的 地 鐵 系 統 以 香 港 的 港 鐵 系 統 作 為 指 標 和 參 考, 認 為 香 港 做 得 非 常 好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在 不 同 的 場 合 中, 當 談 到 香 港 各 種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現 時 有 甚 麼 不 足 之 處 而 需 要 改 進 時 沒 有 問 題, 我 們 的 確 要 繼 續 努 力 進 步 但 亦 不 要 因 而 以 為 我 們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表 現 很 差 事 實 上, 香 港 每 天 有 1 200 萬 的 出 行 人 次 ( 相 等 於 總 人 次 90%) 使 用 不 同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這 顯 示 出 : 第 一, 它 們 的 整 體 服 務 佳, 而 且 具 有 效 率 ; 第 二, 服 務 的 通 達 性 也 高, 覆 蓋 不 同 地 方 ; 第 三, 大 抵 而 言, 所 收 取 的 票 價 都 是 市 民 可 負 擔 的 故 此, 我 希 望 公 眾 不 要 因 為 一 些 個 別 的 問 題 忽 略 了 整 體 表 現, 其 實 我 們 的 營 運 者 整 體 上 是 做 得 不 錯 的 我 認 為 在 這 些 問 題 上, 我 們 要 對 公 共 交 通 營 運 者 的 前 線 員 工 和 管 理 層 都 要 公 道 多 謝 主 席
31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動 議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 批 予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有 限 公 司 的 新 專 營 權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再 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THE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通 過 載 列 於 議 程 內, 以 我 名 義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提 出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使 該 條 例 第 27 28 29 及 31 條 不 適 用 於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的 新 專 營 權, 令 該 專 營 權 不 受 利 潤 管 制 計 劃 規 限 多 謝 主 席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於 2015 年 9 月 22 日 根 據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230 章 ) 第 5 條 批 予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1973) 有 限 公 司 (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 的 以 2015 年 第 7693 號 政 府 公 告 於 憲 報 刊 登 的 專 營 權, 在 其 整 段 有 效 期 內, 不 受 該 條 例 第 27 28 29 及 31 條 的 規 限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15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會 議 現 在 暫 停, 等 候 保 安 局 局 長 到 場 上 午 10 時 47 分 10.47 am 會 議 暫 停 Meeting suspended. 上 午 10 時 55 分 10.55 am 會 議 隨 而 恢 復 Council then resumed.
31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主 席 : 保 安 局 局 長 根 據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條 例, 動 議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主 席 : 第 一 項 議 案 : 批 准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瑞 典 ) 令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保 安 局 局 長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條 例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THE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ORDINANCE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首 先 要 為 立 法 會 剛 才 須 暫 停 會 議 表 示 歉 意 主 席, 我 動 議 通 過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有 關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瑞 典 ) 令 的 決 議 案 罪 案 的 發 生 往 往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因 此, 國 際 間 加 強 執 法 和 司 法 合 作, 共 同 打 擊 罪 行, 實 在 非 常 重 要 香 港 一 直 積 極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在 刑 事 事 宜 上 緊 密 合 作, 並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六 條 的 規 定, 爭 取 與 其 他 地 區 簽 訂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協 定, 以 建 立 穩 固 而 全 面 的 合 作 關 係 這 些 雙 邊 協 定 不 但 提 供 基 礎, 讓 香 港 與 其 他 地 區 提 供 對 等 協 助, 亦 顯 示 香 港 與 國 際 社 會 共 同 打 擊 罪 行 的 決 心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條 例 提 供 法 律 框 架, 以 實 施 香 港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簽 訂 的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協 定, 使 我 們 可 以 就 調 查 和 檢 控 刑 事 罪 行, 以 及 附 帶 刑 事 事 宜,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互 相 提 供 多 種 協 助, 包 括 錄 取 證 供 搜 查 和 檢 取 交 出 物 料 移 交 人 士 作 證 和 沒 收 犯 罪 得 益 等 至 今, 香 港 已 經 與 31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簽 訂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協 定, 其 中 包 括 於 2013 年 11 月 與 瑞 典 簽 訂 的 協 定, 以 及 在 2015 年 10 月 與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17 阿 根 廷 簽 訂 的 協 定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已 根 據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條 例 制 定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瑞 典 ) 令 及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阿 根 廷 ) 令, 以 實 施 這 兩 份 雙 邊 協 定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由 於 各 司 法 管 轄 區 就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的 法 例 和 安 排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落 實 有 關 雙 邊 協 定 的 命 令, 往 往 有 需 要 對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條 例 的 部 分 條 文 作 出 有 限 度 的 變 通 安 排, 以 反 映 個 別 協 定 的 差 異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條 例 中 有 明 確 條 文 容 許 作 出 這 種 變 通 安 排 有 關 香 港 與 瑞 典, 以 及 香 港 與 阿 根 廷 的 雙 邊 協 定 的 變 通 安 排, 分 別 載 於 兩 項 命 令 的 附 表 2 這 兩 項 命 令 須 等 待 締 約 雙 方 都 各 自 完 成 其 本 地 所 需 立 法 程 序, 並 通 知 對 方 起 計 30 天 後, 才 正 式 生 效 屆 時, 我 會 按 命 令 的 規 定, 藉 憲 報 公 告 指 定 命 令 的 生 效 日 期 我 現 在 懇 請 議 員 批 准 制 定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瑞 典 ) 令 我 將 於 稍 後 動 議 制 定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阿 根 廷 ) 令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保 安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批 准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於 2016 年 2 月 16 日 作 出 的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瑞 典 ) 令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保 安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31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保 安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代 理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代 理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代 理 主 席 : 根 據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條 例 動 議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 批 准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阿 根 廷 ) 令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保 安 局 局 長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條 例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THE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ORDINANCE 保 安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動 議 通 過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有 關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阿 根 廷 ) 令 的 決 議 案 我 剛 才 動 議 制 定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瑞 典 ) 令 時, 已 解 釋 香 港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簽 訂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雙 邊 協 定 的 目 的 和 重 要 性, 以 及 透 過 在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條 例 下 制 定 命 令, 以 實 施 有 關 雙 邊 協 定 的 程 序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已 根 據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條 例 制 定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阿 根 廷 ) 令, 以 實 施 香 港 與 阿 根 廷 就 刑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19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所 簽 訂 的 雙 邊 協 定 根 據 該 條 例 的 相 關 條 文, 該 命 令 對 條 例 的 部 分 條 文 作 出 有 限 度 的 變 通, 詳 情 載 於 該 命 令 的 附 表 2 我 懇 請 議 員 批 准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阿 根 廷 ) 令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保 安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批 准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於 2016 年 2 月 16 日 作 出 的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阿 根 廷 ) 令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保 安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保 安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代 理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代 理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32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代 理 主 席 :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就 批 准 2016 年 刑 事 案 件 法 律 援 助 ( 修 訂 ) 規 則 而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依 照 議 程, 動 議 通 過 我 名 下 的 議 案 法 律 援 助 ( 法 援 ) 服 務 是 香 港 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 一 環 法 援 政 策 的 目 標 是 確 保 所 有 具 備 合 理 理 據 在 香 港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或 抗 辯 的 人, 不 會 因 缺 乏 經 濟 能 力 而 無 法 尋 求 公 義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委 員 會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第 9A 條 訂 立 刑 事 案 件 法 律 援 助 規 則 ( 第 221D 章 ), 當 中 訂 明 須 付 予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代 表 法 援 受 助 人 的 私 人 執 業 律 師 及 大 律 師 的 費 用 律 政 司 在 透 過 標 準 外 判 案 件 處 理 程 序 委 聘 私 人 執 業 大 律 師 代 表 政 府 處 理 刑 事 案 件 時, 會 參 照 上 述 規 則 訂 明 的 相 關 款 額 支 付 費 用 2012 年 3 月, 在 得 到 立 法 會 的 支 持 和 兩 個 法 律 專 業 團 體 的 通 力 合 作 下, 我 們 改 善 了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的 付 費 結 構 ; 並 承 諾 會 在 實 施 有 關 改 善 措 施 兩 年 後, 再 檢 討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的 水 平 民 政 事 務 局 於 2014 年 3 月 成 立 了 工 作 小 組, 進 行 有 關 檢 討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和 香 港 律 師 會 的 代 表, 以 及 來 自 政 府 法 律 援 助 署 ( 法 援 署 ) 和 律 政 司 的 代 表 工 作 小 組 於 2015 年 年 中 完 成 有 關 檢 討, 並 就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的 水 平 作 出 以 下 的 建 議 : (a) 就 刑 事 法 援 的 大 律 師 費 用 上 調 50%; (b) 就 刑 事 法 援 發 出 指 示 的 律 師 費 用 則 上 調 25%; 及 (c) 在 區 域 法 院 以 訟 辯 人 兼 發 出 指 示 律 師 的 身 份 行 事 的 刑 事 法 援 律 師 費 用 上 調 4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21 工 作 小 組 亦 建 議 為 享 有 較 高 級 法 院 出 庭 發 言 權 的 訟 辯 律 師 新 增 一 個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類 別, 以 處 理 高 等 法 院 的 案 件 政 府 亦 已 就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檢 控 費 用 和 當 值 律 師 費 用 完 成 每 兩 年 一 次 的 檢 討 根 據 2012 年 7 月 至 2014 年 7 月 參 照 期 內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建 議 上 調 有 關 費 用 7.7% 我 們 就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建 議 的 上 調 幅 度, 已 包 含 按 通 脹 變 動 而 得 出 的 7.7% 增 幅 在 內 兩 個 法 律 專 業 團 體 均 接 受 上 調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的 建 議 建 議 亦 獲 得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及 立 法 會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上 調 刑 事 法 援 的 費 用, 讓 被 告 人 有 更 大 機 會 選 擇 委 聘 資 歷 較 佳 和 較 有 經 驗 的 刑 事 律 師, 以 尋 求 司 法 公 義 和 保 障 人 身 自 由 長 遠 而 言, 提 升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亦 有 助 吸 引 更 多 優 秀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刑 事 法 援 工 作, 提 升 本 港 刑 事 法 律 人 才 的 質 素 在 法 援 署 實 施 上 調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的 同 時, 律 政 司 亦 會 以 行 政 方 式, 透 過 調 整 標 準 外 判 進 行 檢 控 的 費 用 收 費 表, 將 相 關 收 費 與 刑 事 法 援 費 看 齊, 以 確 保 律 政 司 與 法 援 署 在 爭 取 從 同 一 批 律 師 中 委 聘 控 辯 雙 方 律 師 代 表 時, 不 會 出 現 任 何 一 方 不 公 平 地 佔 優 的 情 況 有 關 上 調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的 建 議, 估 計 涉 及 法 援 署 每 年 大 概 4,800 萬 元 的 額 外 經 常 開 支 法 援 署 已 把 所 需 撥 款 納 入 2016-2017 年 度 的 預 算 內 至 於 調 整 費 用 所 涉 及 的 工 作, 將 由 部 門 現 有 人 手 資 源 承 擔 就 上 調 檢 控 費 用 的 建 議, 律 政 司 亦 已 把 所 需 撥 款 納 入 部 門 2016-2017 年 度 的 預 算 內 如 立 法 會 通 過 決 議 案, 我 們 會 盡 快 提 交 生 效 日 期 公 告, 指 明 新 修 訂 費 用 的 實 施 日 期 我 謹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決 議 案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批 准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委 員 會 於 2016 年 5 月 4 日 訂 立 的 2016 年 刑 事 案 件 法 律 援 助 ( 修 訂 ) 規 則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32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蔣 麗 芸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今 天 要 討 論 的 是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當 中 最 主 要 的 是 增 加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將 刑 事 法 援 的 大 律 師 費 用 上 調 50%, 就 刑 事 法 援 發 出 指 示 的 律 師 費 用 上 調 25%, 而 區 域 法 院 訟 辯 律 師 的 費 用 則 上 調 40% 當 大 家 看 到 文 件 提 出 50% 這 個 似 乎 很 高 的 增 幅 時, 都 會 質 疑, 甚 至 有 市 民 致 電 要 求 我 反 對 它 我 就 此 曾 作 出 了 解, 其 後 發 現 目 前 刑 事 法 援 的 律 師 費 用 確 實 遠 低 於 非 刑 事 法 援 律 師 ( 即 一 般 律 師 ) 的 收 費, 這 才 讓 我 恍 然 大 悟, 原 來 很 多 律 師 都 會 爭 相 處 理 非 刑 事 案 件, 而 刑 事 案 件 則 人 人 耍 手 擰 頭 對 於 法 援 作 為 香 港 法 治 精 神 的 基 石, 這 其 實 是 不 健 康 的 在 我 們 的 法 治 精 神 下, 為 何 會 有 法 援 呢? 法 援 主 要 是 協 助 一 些 被 控 告 的 人 士, 尤 其 是 一 些 經 過 警 方 處 理 並 由 律 政 司 提 出 控 告 的 案 件 一 般 的 普 通 市 民 何 來 資 金 為 自 己 申 辯 呢? 很 多 人 可 能 無 法 申 請 法 援, 特 別 是 很 多 中 產 人 士 均 超 過 了 法 援 的 資 助 門 檻, 亦 不 可 能 透 過 賣 樓 或 提 取 所 有 的 銀 行 積 蓄 來 聘 請 律 師 協 助 訴 訟 所 以, 我 們 設 有 法 援 制 度, 而 今 天 法 援 制 度 的 門 檻 亦 放 寬 了 但 是, 我 始 終 認 為, 今 次 將 刑 事 法 援 的 律 師 費 增 加 50%, 加 幅 顯 然 太 少, 也 加 得 太 遲 究 竟 是 刑 事 案 還 是 民 事 案 難 處 理 呢? 眾 所 周 知, 刑 事 案 是 很 難 處 理 的 每 位 處 理 刑 事 案 的 律 師 都 表 示, 這 不 單 是 金 錢 的 問 題, 更 是 精 神 壓 力 的 問 題, 因 為 假 如 他 們 未 能 成 功 協 助 被 告 抗 辯, 以 減 輕 刑 期 或 還 他 清 白, 尤 其 是 一 些 可 能 有 冤 情 的 case, 他 們 便 會 感 到 沉 重 的 精 神 壓 力 所 以, 我 支 持 今 次 將 法 援 費 用 的 水 平 上 調 代 理 主 席, 順 帶 一 提, 為 何 有 市 民 會 對 費 用 上 調 50% 出 現 這 麼 大 的 反 彈 呢? 這 其 實 可 歸 咎 於 我 們 過 去 有 些 人 濫 用 法 援 這 個 寶 貴 的 法 治 基 石 例 如, 大 家 都 知 道 有 些 人 會 利 用 法 援 進 行 司 法 覆 核 ; 雖 然 這 並 非 今 天 所 涉 及 刑 事 法 援 律 師 費 用 的 問 題, 但 絕 對 是 法 援 的 一 部 分 大 家 都 知 道, 進 行 司 法 覆 核 並 不 要 緊, 正 如 過 去 李 國 能 法 官 及 烈 顯 倫 法 官 所 說, 司 法 覆 核 可 讓 市 民 監 督 政 府 工 作, 看 看 當 中 有 否 濫 用 程 序 違 規 或 沒 有 根 據 政 策 做 事, 而 不 是 被 一 些 有 心 的 政 客 用 來 挑 戰 政 府 的 合 法 政 策 可 惜, 過 去 數 年, 大 家 看 到 有 非 常 多 的 這 類 申 請 者,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23 利 用 了 頗 大 部 分 的 法 援 來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成 功 獲 批 司 法 覆 核 許 可 而 同 時 獲 批 法 援 的 個 案 宗 數, 已 由 2014 年 的 38 宗 增 至 2015 年 的 52 宗, 佔 全 部 司 法 覆 核 案 件 的 68%, 即 是 絕 大 多 數 的 司 法 覆 核 案 件 都 是 利 用 法 援 或 納 稅 人 的 錢 來 進 行 的 所 以, 最 近 有 些 年 輕 學 生 也 有 樣 學 樣, 利 用 司 法 覆 核 來 挑 戰 政 府 很 可 惜, 上 星 期 有 一 位 年 輕 人 利 用 司 法 覆 核 來 挑 戰 政 府 一 幅 位 於 大 埔 的 土 地 基 於 香 港 樓 宇 供 應 短 缺, 政 府 必 須 賣 地 建 屋 但 是, 太 多 案 件 已 被 司 法 覆 核 拖 延 了 我 尚 且 不 談 港 珠 澳 大 橋 的 司 法 覆 核 案 了, 當 中 的 朱 綺 華 婆 婆 事 後 感 到 十 分 後 悔 和 不 快 樂, 因 為 她 表 示 當 時 自 己 是 被 要 求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的, 後 來 她 很 多 街 坊 也 因 為 這 宗 案 件 而 失 業, 更 令 香 港 損 失 了 數 十 億 元 至 於 這 次 有 關 大 埔 綠 化 地 的 案 件, 法 官 的 判 決 很 公 正, 指 出 申 請 人 濫 用 了 司 法 程 序, 最 後 裁 定 申 請 人 要 承 擔 全 部 訟 費 對 此, 前 立 法 會 議 員 湯 家 驊 也 表 示, 這 次 法 官 的 裁 決 有 望 能 對 一 些 試 圖 透 過 濫 用 司 法 程 序 而 阻 礙 基 建 項 目 的 人 士 產 生 阻 嚇 作 用 當 然, 法 律 援 助 署 也 有 責 任 審 核 每 宗 申 請 所 以, 我 在 這 裏 希 望 所 有 政 黨 的 朋 友, 不 論 我 們 有 多 不 同 意 政 府 的 工 作, 總 要 記 住 司 法 覆 核 和 法 援 均 是 我 們 寶 貴 的 法 治 資 產, 請 不 要 加 以 破 壞, 令 大 眾 產 生 負 面 印 象 所 以, 我 支 持 這 次 上 調 刑 事 法 援 律 師 的 費 用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我 現 在 請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在 局 長 答 辯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感 謝 議 員 對 議 案 的 支 持 及 意 見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是 香 港 法 律 制 度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我 們 的 法 律 援 助 政 策 旨 在 確 保 具 備 充 分 理 據 在 香 港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的 人 士, 不 會 因 為 缺 乏 經 濟 能 力 而 無 法 行 事
32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正 如 我 在 首 次 發 言 中 提 到, 今 天 我 所 提 出 的 議 案, 目 的 是 要 提 高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的 水 平, 讓 被 告 人 有 更 大 機 會 選 擇 委 聘 資 歷 較 佳 和 較 有 經 驗 的 刑 事 律 師, 以 尋 求 司 法 公 義 和 保 障 人 身 自 由 長 遠 而 言, 提 升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亦 有 助 吸 引 更 多 優 秀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刑 事 法 援 工 作, 提 升 本 港 刑 事 法 律 人 才 的 質 素 兩 個 法 律 專 業 團 體 均 接 受 上 調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的 建 議 建 議 亦 獲 得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及 立 法 會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對 於 蔣 麗 芸 議 員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會 否 有 被 濫 用 的 問 題, 一 般 而 言,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獲 得 法 援, 必 須 同 時 通 過 法 律 援 助 條 例 ( 第 91 章 ) 規 定 的 經 濟 審 查 及 案 情 審 查 就 案 情 審 查 而 言, 法 律 援 助 署 ( 法 援 署 ) 會 調 查 及 研 究 案 情 背 景 證 據 及 適 用 的 法 律 原 則, 以 決 定 應 否 批 准 法 援 申 請 法 援 署 亦 設 有 監 察 機 制, 防 止 濫 用 如 果 任 何 人 認 為 有 法 援 申 請 人 或 受 助 人 就 其 案 情 或 經 濟 狀 況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可 向 法 援 署 提 供 詳 情 ; 若 調 查 證 明 屬 實, 法 援 署 會 終 止 有 關 法 援, 並 把 個 案 轉 交 警 方 跟 進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議 案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代 理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代 理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25 代 理 主 席 : 根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就 批 准 西 九 文 化 區 (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附 例 而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THE WEST KOWLOON CULTURAL DISTRICT AUTHORITY ORDINANCE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通 過 議 程 所 印 載, 以 我 名 義 提 出 的 決 議 案 此 決 議 案 尋 求 立 法 會 批 准 西 九 文 化 區 (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附 例 ( 下 稱 擬 議 附 例 ) 擬 議 附 例 由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管 理 局 ) 根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 第 601 章 ) 第 37(1) 條 訂 立 西 九 文 化 區 ( 西 九 ) 座 落 於 維 港 海 旁 的 一 幅 橫 跨 40 公 頃 的 用 地, 將 提 供 共 23 公 頃 的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苗 圃 公 園 於 去 年 開 放 供 公 眾 使 用, 並 舉 辦 了 一 系 列 文 化 和 社 區 活 動, 旋 即 成 為 家 庭 和 年 輕 人 的 熱 門 休 憩 地 點 管 理 局 致 力 提 供 友 善 的 環 境 進 行 各 種 文 化 及 康 樂 活 動 為 便 利 妥 善 管 理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讓 市 民 可 安 全 和 愉 快 地 享 用 這 些 地 方, 管 理 局 訂 立 了 擬 議 附 例 整 體 目 的 是 確 保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使 用 者 的 活 動 不 會 過 度 干 擾 或 妨 礙 其 他 使 用 者, 務 求 在 不 同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之 間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管 理 局 預 期, 除 非 另 外 特 別 指 明, 大 部 分 休 閒 活 動 將 可 以 在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進 行 而 一 些 活 動 即 使 因 需 要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秩 序 和 環 境 衞 生 等 原 因 在 擬 議 附 例 中 受 到 限 制, 公 眾 仍 可 以 根 據 告 示 所 述, 於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的 指 定 地 方 內, 或 在 獲 得 管 理 局 或 獲 授 權 人 士 准 許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該 等 活 動 管 理 局 亦 歡 迎 市 民 攜 帶 他 們 獲 恰 當 管 束 的 寵 物 前 來 西 九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擬 議 附 例 將 適 用 於 西 九 公 園 及 區 內 的 其 他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包 括 藝 術 廣 場 M+ 博 物 館 平 台 戲 曲 廣 場 林 蔭 大 道 和 海 濱 長 廊 管 理 局 會 透 過 網 上 和 展 示 於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內 的 告 示 發 布 地 圖, 指 明 限 制
32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適 用 的 地 方 和 可 進 行 特 定 活 動 的 地 點 管 理 局 將 只 會 授 權 予 受 過 充 足 訓 練 和 具 有 合 適 資 格 的 人 員 執 行 擬 議 附 例 擬 議 附 例 包 含 關 於 以 下 範 疇 的 條 文 : (a) 進 出 劃 定 限 制 區 域 與 封 閉 區 域 和 舉 行 活 動 ; (b) 家 居 動 物 可 被 帶 進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c) 商 業 電 影 拍 攝 及 攝 影 ; (d) 公 眾 行 為 和 保 護 環 境 ; (e) 車 輛 的 使 用 和 公 共 交 通 的 進 出 ; 及 (f) 執 行 與 罰 則 管 理 局 曾 向 各 持 份 者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包 括 於 2015 年 3 月 23 日 諮 詢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與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監 察 西 九 文 化 區 計 劃 推 行 情 況 聯 合 小 組 委 員 會 由 2014 年 5 月 至 6 月, 管 理 局 透 過 諮 詢 會 就 公 園 的 管 理 進 行 了 一 項 公 眾 意 見 調 查, 當 中 包 括 網 上 問 卷 和 專 題 小 組 討 論 在 2015 年, 管 理 局 諮 詢 了 持 份 者 團 體 和 相 關 的 專 業 組 織 在 草 擬 擬 議 附 例 時, 管 理 局 考 慮 了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以 及 本 地 及 海 外 公 園 和 文 化 用 地 採 用 的 管 理 方 法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於 今 年 2 月 26 日 的 會 議 上 決 定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擬 議 附 例 小 組 委 員 會 於 2016 年 3 月 至 5 月 期 間 召 開 了 4 次 會 議 議 員 建 議 於 擬 議 附 例 加 入 有 關 西 九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的 願 景 及 使 命 的 弁 言 議 員 亦 建 議 在 擬 議 附 例 內 就 所 列 的 罪 行 提 供 合 理 辯 解 的 免 責 辯 護 ( 第 15 條 禁 止 危 險 品 及 火 器 等 除 外 ) 管 理 局 已 採 納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相 關 的 修 訂 亦 已 納 入 擬 議 附 例 內 我 感 謝 小 組 委 員 會 內 所 有 議 員 的 工 作 我 謹 此 陳 辭,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這 項 決 議 案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批 准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於 2016 年 6 月 6 日 訂 立 的 西 九 文 化 區 (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附 例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27 鍾 樹 根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以 根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 第 601 章 ) 第 37 條 提 出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小 組 委 員 會 ( 小 組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匯 報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商 議 工 作 擬 議 決 議 案 的 目 的, 是 尋 求 立 法 會 批 准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西 九 管 理 局 ) 根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第 37(1) 條 訂 立 的 西 九 文 化 區 (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附 例 ( 下 稱 擬 議 附 例 ) 小 組 委 員 會 與 政 府 當 局 及 西 九 管 理 局 舉 行 了 4 次 會 議, 審 議 擬 議 附 例 委 員 討 論 的 主 要 事 宜,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將 西 九 文 化 區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的 願 景 和 使 命 納 入 擬 議 附 例 是 否 需 要 就 擬 議 附 例 所 訂 罪 行 提 供 合 理 辯 解 的 免 責 辯 護 是 否 需 要 就 應 該 如 何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向 獲 授 權 人 士 提 供 指 引, 以 及 哪 些 活 動 是 需 要 西 九 管 理 局 的 書 面 准 許 有 部 分 委 員 強 烈 認 為, 應 該 在 擬 議 附 例 內 加 入 一 項 類 似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第 4(2) 條 的 條 文, 訂 明 西 九 文 化 區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的 使 用, 應 該 盡 量 維 持 開 放 和 通 達 的 基 本 原 則, 並 規 定 西 九 管 理 局 需 要 以 達 成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的 使 命 ( 即 啟 發 推 動 和 鼓 勵 大 眾 參 與 文 化 活 動 ) 的 方 式, 執 行 擬 議 附 例 經 詳 細 考 慮 委 員 的 意 見 後, 西 九 管 理 局 表 示, 由 於 在 附 屬 法 例 中 加 入 有 關 願 景 及 使 命 的 陳 述, 作 為 實 質 的 條 文 並 不 常 見 所 以, 西 九 管 理 局 建 議 把 願 景 及 使 命 的 陳 述 以 弁 言 的 形 式 納 入 擬 議 附 例 因 應 委 員 的 建 議, 西 九 管 理 局 亦 同 意 在 擬 議 附 例 的 弁 言 述 明, 西 九 管 理 局 有 關 西 九 文 化 區 內 的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的 願 景 及 使 命, 是 依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第 4 條, 特 別 是 第 4(2)(m) 條 而 擬 定 的 在 回 應 為 何 西 九 管 理 局 認 為 無 須 就 擬 議 附 例 所 訂 罪 行 提 供 合 理 辯 解 的 免 責 辯 護 時, 西 九 管 理 局 向 委 員 強 調, 如 有 人 干 犯 擬 議 附 例 所 訂 罪 行, 西 九 管 理 局 仍 需 要 考 慮 檢 控 犯 事 者 是 否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如 果 犯 事 者 有 合 理 辯 解, 以 致 對 該 犯 事 者 作 出 檢 控 並 不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則 西 九 管 理 局 不 會 作 出 檢 控 不 過, 委 員 指 出, 由 於 公 眾 有 可 能 出 於 無 心 而 違 反 擬 議 附 例 的 相 關 條 文, 公 眾 應 有 權 利 提 出 合 理 辯 解 的 免 責 辯 護 在 考 慮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西 九 管 理 局 同 意 就 擬 議 附 例 相 關 條 文 所 訂 的 全 部 罪 行, 但 不 包 括 第 15 條 有 關 禁 止 危 險 品 及 火 器 等 的 罪 行, 提 供 合 理 辯 解 的 免 責 辯 護
32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委 員 亦 關 注 到, 獲 西 九 管 理 局 授 權 的 人 士 可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將 被 懷 疑 已 違 反 擬 議 附 例 的 人 士 從 西 九 文 化 區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移 走 在 回 應 會 否 就 如 何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提 供 指 引 時, 西 九 管 理 局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保 證, 除 非 有 絕 對 必 要, 否 則 會 避 免 使 用 武 力 西 九 管 理 局 表 示, 獲 授 權 人 士 會 接 受 相 關 訓 練, 學 習 透 過 溝 通 以 緩 和 局 面,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使 用 最 低 程 度 的 武 力, 將 被 懷 疑 已 違 反 擬 議 附 例 的 人 士 從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移 走 西 九 管 理 局 會 為 獲 授 權 人 士 提 供 有 關 事 故 管 理 的 詳 細 指 引 和 適 當 訓 練, 包 括 在 不 同 情 況 下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關 於 在 西 九 文 化 區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舉 行 活 動, 西 九 管 理 局 表 示, 為 了 使 西 九 管 理 局 能 確 保 公 眾 安 全 及 秩 序, 若 某 些 活 動 將 會 佔 用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的 空 間, 因 而 令 到 並 非 參 與 該 項 活 動 的 其 他 公 眾 人 士 有 一 些 不 便, 或 限 制 了 其 他 公 眾 人 士 自 由 出 入 有 關 的 地 方, 進 行 有 關 的 活 動 將 需 要 獲 得 西 九 管 理 局 的 書 面 許 可 代 理 主 席, 以 下 是 我 的 個 人 意 見 西 九 文 化 區 在 2008 年 獲 政 府 撥 出 216 億 元 作 興 建 費 用, 但 計 劃 一 直 拖 拖 拉 拉 了 10 多 年, 現 時 首 項 設 施, 包 括 演 藝 設 施 和 戲 曲 中 心, 也 最 快 要 到 明 年 才 能 落 成 在 西 九 文 化 區 這 塊 地 皮 上 可 供 使 用 的 設 施, 現 時 只 有 西 九 公 園 西 九 管 理 局 以 往 在 西 九 公 園 舉 辦 過 多 項 公 開 大 型 活 動, 例 如 自 由 約 自 由 野 苗 圃 公 園 樹 木 導 賞 戶 外 音 樂 會 及 M+ 充 氣 藝 術 等 項 目 此 外, 還 有 一 些 私 人 舉 辦 的 收 費 活 動, 例 如 紅 酒 展 和 音 樂 會 等, 也 吸 引 了 不 少 市 民 和 觀 眾 入 場, 反 映 西 九 這 個 龐 大 的 綠 化 公 園 對 香 港 市 民 具 相 當 的 吸 引 力 事 實 上,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設 計 概 念 是 城 市 中 的 公 園, 希 望 把 西 九 文 化 區 打 造 成 一 個 城 市 中 的 綠 洲 森 林, 讓 市 民 在 草 地 上 進 行 各 式 各 樣 的 活 動, 或 靜 靜 躺 在 樹 蔭 下 休 息 制 定 擬 議 附 例 旨 在 為 這 塊 休 憩 用 地 制 訂 使 用 規 條, 供 市 民 在 使 用 時 遵 守 我 認 為 公 園 和 遊 樂 場 本 來 就 是 供 市 民 休 息 放 鬆 遊 玩 和 忘 憂 的 地 方, 規 管 當 然 越 少 越 好, 讓 市 民 可 以 自 由 使 用 此 外, 制 訂 的 規 矩 最 好 只 是 備 而 不 用, 只 在 特 別 的 情 況 或 市 民 的 使 用 權 利 或 利 益 受 到 影 響 時, 才 按 規 矩 辦 事 我 們 現 時 可 以 在 康 文 署 轄 下 的 遊 樂 場 和 公 園, 看 到 水 蛇 春 般 長 的 附 例, 禁 止 市 民 做 不 同 的 事 情, 例 如 不 准 踐 踏 草 地 不 准 踏 單 車 不 准 帶 寵 物 入 內 不 准 玩 滑 板 不 准 打 球 不 准 飲 食 不 准 喧 嘩 不 准 在 椅 上 睡 覺 不 准 用 三 腳 架 拍 攝, 以 及 不 准 兒 童 在 遊 樂 場 追 逐 等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29 這 些 不 准 提 示 真 的 蔚 為 奇 觀, 看 到 這 些 既 荒 謬 又 搞 笑 的 規 條, 令 人 不 禁 質 問 公 園 究 竟 用 作 甚 麼 用 途? 公 園 的 規 矩 竟 然 比 學 校 的 規 矩 還 要 多 有 鑒 於 此, 小 組 委 員 會 不 少 委 員 在 進 行 審 議 時, 都 強 調 擬 議 附 例 必 須 寬 鬆 尊 重 自 由 及 人 性 化 雖 然 該 附 例 同 時 賦 予 西 九 管 理 局 保 安 人 員 可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把 違 規 使 用 者 移 走 的 權 力, 但 管 理 局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保 證 絕 不 會 濫 用 有 關 權 力 此 外, 現 時 香 港 有 不 少 家 庭 把 寵 物 視 為 家 庭 成 員, 可 惜 一 般 公 園 都 禁 止 寵 物 入 內, 但 西 九 公 園 將 會 歡 迎 家 居 和 援 助 動 物 內 進, 但 必 須 有 適 當 看 管 或 牽 引 我 們 希 望 西 九 公 園 能 夠 與 一 般 公 園 不 同, 成 為 真 正 以 人 為 本 的 休 憩 用 地 總 的 來 說, 維 持 西 九 公 園 的 自 由 開 放 和 暢 達, 都 是 我 們 堅 持 的 大 原 則, 因 為 西 九 文 化 區 是 屬 於 大 家 的 今 次 審 議 法 案 的 過 程 相 當 順 利, 不 同 黨 派 人 士 就 所 有 項 目 基 本 上 都 能 夠 達 成 共 識, 西 九 管 理 局 也 願 意 接 納 委 員 意 見, 把 事 情 做 得 更 好 我 們 衷 心 感 謝 所 有 參 與 審 議 法 例 的 同 事 及 西 九 管 理 局 代 表 代 理 主 席, 我 自 2012 年 加 入 議 會 後, 過 去 4 年 一 直 關 注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發 展 雖 然 西 九 在 我 加 入 議 會 的 時 候 已 經 成 立 董 事 局, 並 已 獲 得 216 億 元 撥 款, 但 這 幅 地 皮 的 設 計 和 演 藝 設 施 藍 圖 當 時 仍 在 構 思 中, 可 以 一 個 零 字 形 容 當 時 的 進 展 可 是, 我 們 現 在 看 到 西 九 已 經 由 零 變 一, 甚 至 一 變 二 二 變 三, 雖 然 進 度 稍 嫌 慢 了 一 點, 但 我 們 內 心 還 是 感 到 高 興 的 我 希 望 西 九 繼 續 順 利 發 展, 至 於 第 三 期 演 藝 設 施, 雖 然 西 九 管 理 局 主 席, 即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認 為 遲 點 才 再 作 打 算, 但 如 果 欠 缺 大 型 音 樂 設 施, 我 認 為 會 令 這 個 國 際 文 化 社 區 變 得 失 色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第 三 期 演 藝 設 施 可 以 盡 快 興 建 和 落 成, 讓 市 民 享 受 這 片 藝 術 樂 土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通 過 決 議 案 馬 逢 國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首 先, 我 申 報 我 是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董 事 局 成 員 代 理 主 席, 根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規 劃, 文 化 區 將 會 提 供 23 公 頃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以 容 納 偌 大 的 西 九 公 園 藝 術 廣 場 M+ 博 物 館 平 台 戲
33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曲 廣 場 林 蔭 大 道 和 海 濱 長 廊 作 為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管 理 者, 西 九 管 理 局 須 根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訂 立 附 例, 就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的 管 理 控 制 營 運 及 使 用 事 宜, 以 及 休 憩 用 地 內 使 用 者 的 行 為 規 範 制 定 條 文, 讓 市 民 在 享 用 休 憩 用 地 的 同 時, 能 夠 確 保 公 眾 安 全 和 秩 序, 以 及 不 受 滋 擾 文 化 區 內 的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是 文 化 區 重 要 的 組 成 部 分, 同 時 為 市 民 提 供 非 常 重 要 的 綠 色 空 間, 除 了 為 市 民 在 閒 暇 提 供 休 閒 空 間 外, 也 應 具 備 文 化 氣 息 氛 圍, 使 市 民 在 文 化 區 內 得 到 更 豐 富 的 文 化 藝 術 體 驗 要 達 到 這 些 目 的, 除 了 要 做 好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的 設 計 外, 一 套 開 放 的 使 用 者 友 善 管 理 政 策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為 董 事 局 成 員, 我 曾 經 多 次 要 求 管 理 局 循 着 這 個 方 向 制 訂 政 策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過 去 一 直 為 人 詬 病, 在 管 理 轄 下 公 園 或 休 憩 用 地 時, 採 取 過 於 僵 化 的 政 策, 以 致 各 式 各 樣 的 活 動 都 被 禁 止, 對 市 民 造 成 諸 多 限 制, 扼 殺 了 不 少 創 意 發 揮 空 間 因 此, 我 和 不 少 市 民 都 期 望, 西 九 管 理 局 能 夠 擺 脫 康 文 署 的 管 理 思 維 模 式, 盡 量 方 便 市 民, 讓 他 們 自 由 享 用 休 憩 用 地 我 認 為 只 要 能 夠 確 保 公 眾 安 全 和 園 區 秩 序, 同 時 不 會 對 其 他 使 用 者 造 成 過 大 滋 擾, 西 九 管 理 局 在 制 定 附 例 時, 以 及 在 日 後 休 憩 用 地 的 管 理 事 宜 方 面, 應 採 取 最 寬 鬆 和 開 放 的 態 度 事 實 上, 西 九 管 理 局 亦 曾 經 多 番 表 示, 會 致 力 以 寬 鬆 和 靈 活 的 方 式 管 理 有 關 休 憩 用 地, 提 供 友 善 環 境, 讓 公 眾 進 行 各 種 文 化 和 康 樂 活 動, 並 且 對 大 部 分 公 眾 行 為 施 加 最 低 程 度 的 限 制 對 於 這 項 政 策, 我 表 示 贊 同 如 果 西 九 能 夠 順 利 落 實 一 套 開 放 的 管 理 政 策, 並 且 取 得 良 好 經 驗, 這 套 經 驗 相 信 可 以 供 康 文 署 在 其 他 公 眾 休 憩 空 間 使 用 方 面, 作 為 參 考 因 此, 我 支 持 擬 議 決 議 案, 讓 西 九 管 理 局 制 定 的 法 例 能 夠 盡 早 落 實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何 秀 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文 化 政 策 至 今 仍 非 常 落 後, 硬 件 的 建 設 亦 停 滯 不 前, 由 2005 年 2006 年 開 始 討 論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撥 款 以 至 立 法, 至 今 仍 未 能 落 實, 政 府 甚 至 對 於 為 西 九 文 化 區 申 請 追 加 撥 款 興 建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31 各 項 設 施, 也 諸 多 顧 忌 就 此, 我 們 抱 有 疑 問, 為 何 政 府 對 其 他 工 程 的 追 加 撥 款 毫 不 手 軟, 但 對 有 需 要 追 加 撥 款 的 西 九 文 化 區, 卻 如 此 困 難? 究 竟 政 府 有 否 誠 意 推 動 香 港 特 區 文 化 政 策 的 發 展 呢? 代 理 主 席, 文 化 如 要 有 機 生 長 及 發 展, 所 需 要 的 最 重 要 元 素 就 是 自 由 的 空 間 因 此, 我 們 審 閱 西 九 文 化 區 (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附 例 ( 附 例 ) 時, 很 擔 心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西 九 管 理 局 ) 會 把 昔 日 市 政 局 管 理 公 園 及 公 共 休 憩 地 方 那 套 如 此 過 時 和 荒 謬 的 法 例, 加 諸 西 九 文 化 區 身 上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鍾 樹 根 議 員 剛 才 亦 指 出,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現 時 管 理 的 公 園, 不 准 市 民 在 草 地 上 躺 臥 唱 歌 等, 即 使 並 無 法 例 禁 止 這 些 行 為, 當 局 也 會 繞 過 法 例, 採 用 行 政 手 段 使 市 民 不 能 這 樣 做, 例 如 在 長 椅 上 加 設 扶 手 當 局 的 邏 輯 是 避 免 讓 露 宿 者 在 長 椅 上 睡 覺, 令 其 他 市 民 沒 有 座 位 安 坐, 但 其 實 草 地 也 可 以 讓 人 坐 的, 對 嗎? 種 種 法 例 及 行 政 措 施 均 顯 示, 政 府 對 市 民 的 素 質 其 實 非 常 不 信 任, 但 越 不 信 任, 作 出 越 多 規 劃 規 管 以 至 規 禁, 文 化 便 越 不 能 有 機 發 展, 而 公 民 素 質 在 當 局 規 禁 的 框 架 之 下, 不 能 自 行 提 升 代 理 主 席, 立 法 會 在 2004 年 至 2008 年 審 議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的 主 體 法 例 時, 我 當 時 是 公 民 社 會 的 一 分 子, 沒 有 機 會 在 立 法 會 一 起 制 定 這 項 條 例 我 們 當 時 提 出 了 一 個 元 素, 希 望 當 局 在 主 體 法 例 第 4(2) 條 中 加 入 這 個 元 素, 說 明 西 九 管 理 局 執 行 職 能 時, 要 達 到 哪 些 目 標 在 第 4(2) 條 下 有 14 項 目 標, 我 們 當 時 希 望 加 入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經 社 文 公 約 ) 裏 的 一 項 條 文 作 為 目 標 之 一, 就 是 要 落 實 人 人 有 參 與 文 化 生 活 的 平 等 機 會 很 可 惜, 當 局 沒 有 納 入 經 社 文 公 約 這 項 條 文, 訂 明 給 予 所 有 香 港 市 民 文 化 生 活 權 利 條 例 中 哪 一 項 條 文 是 最 接 近 的 呢? 是 第 4(2)(g) 條, 鼓 勵 本 地 社 會 更 廣 泛 地 參 與 各 類 藝 術 及 文 化, 這 項 條 文 算 是 較 為 相 近, 但 我 們 當 然 覺 得, 如 果 當 局 能 納 入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的 條 文, 做 法 會 更 為 合 適 在 此 前 提 下, 我 們 看 到 前 市 政 局 的 規 管 附 例 (by-law), 其 實 並 不 符 合 文 化 區 內 的 自 由 活 動 的 要 求 西 九 管 理 局 曾 與 立 法 會 各 黨 派 溝 通, 在 附 例 正 式 提 交 立 法 會 之 前, 已 經 吸 納 了 一 些 意 見, 這 是 非 常 好 的 因 此, 我 們 今 次 提 出 要 辯 論 或 改 動 的 地 方 不 算 多, 主 要 有 以 下 3 點 :
33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第 一, 我 們 希 望 當 局 把 主 體 法 例 第 4(2) 條 ( 尤 其 是 第 4(2)(g) 條 ) 納 入 附 例 中, 但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未 能 成 功 游 說 西 九 管 理 局, 它 只 同 意 將 其 納 入 使 用 指 引 之 內 當 然, 如 果 我 們 日 後 覺 得 西 九 管 理 局 的 管 理 過 於 嚴 苛, 可 以 引 用 主 體 法 例, 就 其 做 法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但 我 們 覺 得, 把 條 文 納 入 附 例 會 更 為 清 晰, 亦 可 以 讓 市 民 更 加 放 心 我 及 涂 謹 申 議 員 提 出 了 另 一 點 很 大 的 質 疑, 就 是 西 九 管 理 局 並 非 執 法 部 門, 它 有 沒 有 足 夠 人 手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呢? 尤 其 是 這 項 條 文 賦 權 它 可 以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使 用 所 謂 合 理 武 力, 會 由 誰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呢? 西 九 文 化 區 本 身 不 會 有 一 隊 警 員 駐 守, 亦 不 會 好 像 立 法 會 般, 有 保 安 人 員 獲 法 例 賦 權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西 九 管 理 局 向 我 們 作 出 的 解 釋 是, 當 有 人 不 聽 從 勸 諭, 真 的 大 吵 大 鬧 甚 至 攻 擊 文 化 區 內 其 他 使 用 者 時, 西 九 管 理 局 的 人 員 會 制 止 該 人, 並 將 他 覊 留, 直 至 香 港 警 方 前 來 把 該 人 帶 走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討 論 時 要 求 西 九 管 理 局 參 考 立 法 會 的 一 貫 做 法, 因 為 立 法 會 的 保 安 同 事 亦 獲 法 例 賦 權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當 然, 我 們 的 保 安 同 事 非 常 克 制, 本 會 整 個 機 構 的 文 化 是 很 克 制 的, 我 們 的 保 安 人 員 不 會 變 成 某 個 地 方 的 特 別 警 察 然 而, 我 們 亦 留 意 到 西 九 管 理 局 是 非 常 缺 乏 資 源 的 法 定 機 構, 其 工 作 人 員 由 上 至 下 包 括 多 個 層 級, 文 職 的 例 如 文 化 大 使, 可 能 只 是 兼 職 的 員 工, 與 入 職 條 件 為 副 學 士 的 立 法 會 同 事 一 樣, 負 責 導 賞, 向 訪 客 提 供 資 訊 若 由 他 們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是 否 妥 當 呢? 我 們 當 然 不 同 意 那 麼, 應 由 哪 個 職 級 的 人 員 在 有 需 要 時 行 使 合 理 武 力 呢? 西 九 管 理 局 需 要 就 此 向 我 們 解 釋, 這 亦 是 我 們 擔 心 的 事, 文 化 大 使 絕 對 不 應 該 負 責 行 使 武 力 以 制 止 鬧 事 的 人 應 該 由 哪 個 層 級 負 責 呢? 如 果 是 保 安 人 員, 他 們 會 否 受 過 足 夠 訓 練, 知 道 自 己 的 法 定 權 限 及 在 哪 種 情 況 下 才 可 行 使 合 理 武 力, 不 會 越 界 變 成 侵 害 香 港 市 民 的 自 由? 而 管 理 層 又 會 如 何 與 警 方 聯 絡? 因 為 我 們 相 信 西 九 管 理 局 本 身 沒 有 足 夠 的 人 員 處 理 一 些 惡 劣 的 情 況, 所 以, 我 們 提 出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西 九 管 理 局 答 應 我 們, 這 方 面 會 按 照 各 職 級 的 工 作 人 員 與 公 眾 接 觸 的 層 面 寬 度 和 廣 度 來 處 理, 清 楚 列 明 不 同 職 級 工 作 人 員 負 責 的 工 作 範 圍, 並 提 供 適 當 培 訓, 告 訴 他 們 何 時 才 有 需 要 或 可 以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當 然, 我 們 的 擔 憂 依 然 存 在, 當 附 例 生 效 後, 我 們 會 繼 續 留 意 西 九 管 理 局 在 文 化 區 內 的 一 舉 一 動, 以 及 我 們 所 擔 憂 的 事 情 會 否 發 生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33 代 理 主 席, 此 外, 整 個 西 九 文 化 區 其 實 是 一 個 文 化 特 區, 當 這 項 附 例 生 效 後, 西 九 管 理 局 便 有 權 將 文 化 區 內 對 公 眾 活 動 的 限 制 放 寬, 所 以, 正 如 馬 逢 國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康 文 署 轄 下 的 公 眾 休 憩 場 所, 其 實 亦 應 該 按 西 九 管 理 局 的 附 例, 適 當 地 放 寬 限 制 當 然, 文 化 特 區 能 有 較 多 自 由 是 很 好 的 事, 但 整 個 香 港 其 實 也 應 該 是 自 由 的 地 方 因 此, 局 長 今 天 在 這 裏 代 表 政 府 請 立 法 會 通 過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附 例, 但 另 一 方 面, 他 是 否 也 有 責 任 牽 頭 主 動 就 現 時 康 文 署 管 理 的 公 眾 休 憩 地 方 進 行 檢 討, 撤 銷 過 時 荒 謬 和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否 則, 我 們 會 認 為 局 長 失 職, 他 只 給 予 文 化 特 區 有 較 多 空 間, 但 在 其 政 策 局 轄 下 的 康 文 署 的 管 理 下, 仍 然 有 那 麼 多 不 合 時 宜 和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連 唱 歌 也 不 准, 香 港 又 怎 會 是 公 眾 可 真 正 自 由 自 在 地 休 息 和 有 文 化 生 活 的 地 方 呢?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在 西 九 管 理 區 內 舉 行 活 動 方 面, 我 們 亦 提 出 了 關 注, 這 涉 及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條 例 這 是 另 一 項 相 當 過 時 的 法 例, 我 們 提 出 的 質 疑 是, 這 項 過 時 的 條 例 會 否 亦 適 用 於 西 九 文 化 區 呢? 這 項 條 例 的 過 時 之 處 是, 連 在 公 眾 地 方 說 故 事 也 要 領 取 牌 照 其 實 公 眾 並 無 定 義, 兩 三 個 人 也 可 以 是 公 眾, 假 如 市 民 圍 在 一 起 說 故 事 口 述 歷 史, 甚 至 是 爺 爺 和 奶 奶 說 自 己 年 輕 時 的 往 事 給 孫 兒 聽, 因 為 嚴 格 來 說, 家 庭 成 員 亦 屬 公 眾, 故 此 也 要 領 取 牌 照 嚴 格 至 立 法 會 和 終 審 法 院 也 要 申 請 豁 免, 為 甚 麼? 因 為 立 法 會 有 很 多 說 故 事 的 情 況, 便 是 導 賞 員 會 向 訪 問 團 體 講 解 立 法 機 關 的 歷 史, 這 也 屬 於 說 故 事, 於 是 出 現 荒 謬 的 情 況, 就 是 在 這 項 條 例 下, 立 法 會 屬 娛 樂 場 所, 因 此 要 申 請 豁 免, 而 終 審 法 院 亦 要 申 請 豁 免, 因 為 該 處 設 有 展 覽 廊, 在 這 項 過 時 的 條 例 下 亦 屬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西 九 管 理 局 向 我 們 解 釋, 如 果 在 西 九 文 化 區 舉 辦 的 活 動 涉 及 封 閉 某 些 用 地, 以 門 票 或 其 他 方 式 限 制 入 場, 該 等 活 動 便 須 合 乎 這 項 條 例 ; 但 如 果 活 動 沒 有 入 場 限 制, 例 如 我 剛 才 說 的 爺 爺 和 奶 奶 說 故 事 給 孫 兒 聽, 便 不 受 條 例 限 制 但 是, 這 項 條 例 同 樣 屬 局 長 的 職 責 範 圍, 是 否 應 一 併 檢 討 呢? 推 動 文 化 政 策 屬 局 長 的 職 責, 局 長 怎 能 看 到 如 此 過 時 的 條 例 而 視 而 不 見 呢? 為 何 不 進 行 檢 討 及 修 訂, 而 要 立 法 機 關 和 終 審 法 院 遷 就 如 此 荒 謬 的 法 例, 申 請 豁 免? 為 何 容 許 這 荒 謬 的 情 況 繼 續 存 在? 代 理 主 席, 其 實 推 動 文 化 政 策 涉 及 跨 部 門 協 作 除 了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條 例 外, 還 有 關 於 工 廈 使 用 的 法 例 大 家 看 到 這 兩 天 的 大 火, 消 防 隊 伍 辛 勞 地 進 行 了 接 近 48 小 時 的 救 災 工 作, 十 分 辛 苦, 大 家 要 對 他 們 的 工 作 予 以 肯 定 此 事 涉 及 文 化 政 策 及 工 廈 用 途, 其 實 需 要 民 政
33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事 務 局 保 安 局 發 展 局 和 政 務 司 司 長 一 起 檢 視 現 行 的 消 防 條 例 一 方 面, 當 局 可 以 釋 放 土 地 作 文 化 用 途, 但 另 一 方 面, 應 該 因 應 新 的 危 險 用 途 而 修 訂 法 例, 在 善 用 土 地 之 餘, 要 防 止 嚴 重 災 害 發 生 這 數 個 政 策 局 須 跨 局 與 政 務 司 司 長 一 起 聯 手 保 障 香 港 人 的 自 由 和 安 全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蔣 麗 芸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西 九 文 化 區 是 一 個 全 香 港 人 寄 予 厚 望 的 公 共 空 間, 將 會 提 供 一 個 偌 大 的 環 境, 既 有 綠 化 戶 外 空 間, 也 有 各 式 各 樣 的 藝 術 文 化 和 休 閒 設 施 不 過, 詳 閱 西 九 文 化 區 (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附 例 ( 附 例 ) 後, 我 覺 得 當 中 有 些 條 文 過 於 嚴 苛, 但 有 些 條 文 又 過 於 寬 鬆 我 先 談 過 於 嚴 苛 的 條 文, 附 例 部 分 條 文 較 現 時 的 遊 樂 場 地 規 例 和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更 為 嚴 格 例 如, 去 年 8 月 至 今 年 3 月, 自 由 約 活 動 在 西 九 文 化 區 舉 行, 當 時 可 能 正 正 為 了 日 後 透 過 實 施 附 例 較 為 嚴 格 的 規 管 而 鋪 路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西 九 管 理 局 ) 要 求 在 活 動 中 進 行 街 頭 表 演 的 人 士 付 款 和 登 記, 經 審 核 才 獲 發 牌, 這 還 算 是 合 理 的 做 法, 對 吧 但 是, 西 九 管 理 局 卻 竟 然 要 求 欲 進 行 地 攤 擺 賣 的 人 士 交 計 劃 書, 他 們 是 要 作 長 遠 投 資 嗎? 他 們 遞 交 計 劃 書 後, 可 以 得 到 政 府 的 資 助 嗎? 不 是 的 申 請 人 既 要 登 記, 又 要 詳 細 陳 述 其 貨 品 是 否 具 原 創 性 對 消 費 者 有 吸 引 力 等 在 各 項 要 求 中, 我 唯 一 同 意 的, 便 是 須 配 合 活 動 的 主 題, 我 覺 這 一 點 是 重 要 的 ; 至 於 其 他 的 要 求, 我 希 望 不 要 過 於 複 雜, 申 請 人 也 不 知 如 何 填 寫 那 份 申 請 表 格 他 們 可 能 只 是 進 行 數 小 時 的 地 攤 擺 賣, 但 填 表 已 經 用 了 數 十 小 時, 希 望 手 續 越 簡 單 越 好 另 外, 我 想 請 大 家 留 意,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整 體 定 位 不 能 算 是 公 園, 我 能 夠 想 得 到 的 名 稱 是 包 容 各 種 藝 術 文 化 公 園 式 小 鎮, 可 以 提 供 一 個 比 較 大 的 自 由 空 間 另 外 我 要 讚 賞 西 九 管 理 局 設 立 了 一 個 街 頭 表 演 計 劃 和 西 九 文 化 區 街 頭 表 演 者 計 劃, 藉 此 肯 定 街 頭 表 演 者 的 貢 獻 和 價 值,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一 個 合 法 的 表 演 平 台, 實 屬 好 事 不 過, 我 又 留 意 到, 根 據 西 九 管 理 局 對 發 出 街 頭 表 演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表 演 者 不 可 演 出 任 何 不 雅 淫 褻 令 人 反 感 或 令 人 厭 惡 的 公 開 真 人 表 演 我 覺 得 這 些 字 眼 比 較 含 糊 不 清, 而 且 誰 負 責 審 批 呢? 如 果 字 眼 含 糊 不 清, 將 來 的 爭 議 性 會 比 較 大, 希 望 局 方 責 成 西 九 管 理 局 想 好 對 策, 以 免 出 現 太 多 糾 紛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35 提 到 街 頭 表 演 的 發 牌 事 宜, 我 留 意 到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 假 如 有 些 外 國 街 頭 表 演 者 喜 歡 在 每 個 地 方 逗 留 兩 三 天, 希 望 在 該 地 的 一 些 公 眾 場 合 表 演, 西 九 管 理 局 是 否 可 以 容 許 他 們 無 須 領 取 有 效 1 年 的 街 頭 表 演 許 可 證 呢? 我 現 在 尚 未 得 知 有 關 詳 情, 但 或 許 西 九 管 理 局 也 可 以 在 審 批 時 間 上 盡 量 方 便 這 些 來 自 外 國 的 街 頭 表 演 者, 因 為 我 覺 得 他 們 當 中 很 多 人 的 水 平 頗 高, 敢 膽 到 世 界 各 地 四 處 表 演, 其 演 出 應 該 也 是 不 錯 的 另 外, 我 要 提 一 提 剛 才 也 有 同 事 提 出 附 例 中 武 力 這 兩 個 字 的 使 用, 因 為 在 執 法 方 面, 根 據 遊 樂 場 地 規 例,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有 人 違 反 遊 樂 場 地 或 公 園 的 使 用 條 款, 獲 授 權 人 士 有 權 將 該 人 逐 出 只 是 逐 出 有 關 場 地 而 已 但 附 例 訂 明, 任 何 人 如 違 反 附 例, 獲 授 權 人 士 可 要 求 該 人 離 開 ; 如 該 人 沒 有 遵 從, 獲 授 權 人 士 則 有 權 使 用 武 力 移 走 該 人 為 何 突 然 有 此 改 變 呢? 我 覺 得 背 後 的 原 因 是 要 說 明 清 楚 的 當 然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我 們 也 問 過 當 局 他 們 表 示, 獲 授 權 人 士 不 會 備 有 手 銬 繩 索 等, 也 不 會 以 警 棍 來 打 人, 不 會 這 樣 的, 但 在 很 多 情 況 中 其 實 不 需 要 使 用 手 銬 或 警 棍 等 工 具 何 謂 武 力? 我 認 為 當 局 最 好 闡 釋 清 楚 此 外, 附 例 中 有 些 條 文 很 寬 鬆, 令 我 感 到 很 擔 心 局 長, 政 府 容 許 市 民 在 西 九 公 園 內 自 由 踩 滑 板 騎 單 車 滾 軸 溜 冰 和 放 風 箏 等, 亦 讓 公 眾 在 草 地 上 野 餐 政 府 的 動 機 是 好 的, 我 們 很 多 時 候 在 外 國 的 公 園 也 可 見 這 種 情 形, 但 這 些 活 動 是 否 適 合 在 西 九 公 園 內 進 行 呢? 我 雖 然 歡 迎 一 項 可 在 公 園 內 進 行 的 活 動, 但 同 時 感 到 頗 為 擔 心, 便 是 可 以 帶 寵 物 進 入 公 園 我 一 直 詢 問 當 局, 如 果 容 許 飼 主 帶 寵 物 到 公 園 玩 耍, 可 否 說 清 楚 是 哪 類 寵 物? 例 如 西 藏 獒 犬 這 類 好 像 獅 子 般 的 大 型 犬 隻 可 以 進 入 公 園 嗎? 當 局 的 答 覆 是, 他 們 會 根 據 危 險 狗 隻 規 例 來 決 定 當 時 我 不 知 道 規 例 的 內 容, 所 以 立 即 翻 查, 發 現 相 關 規 例 也 差 不 多 是 時 間 再 作 修 訂 我 又 要 求 局 長 多 做 一 件 事 了 因 為 現 行 危 險 狗 隻 規 例 中, 受 管 制 狗 隻 包 括 已 知 危 險 狗 隻 大 型 狗 隻 和 格 鬥 狗 隻, 而 格 鬥 狗 隻 可 分 為 5 種 我 不 知 道 上 一 次 修 訂 這 項 規 例 是 多 少 年 前, 可 能 那 時 西 藏 獒 犬 也 未 輸 入 香 港 此 外, 規 例 訂 明 20 公 斤 或 以 上 的 狗 隻 為 大 型 狗 隻, 這 類 狗 隻 在 公 眾 地 方 必 須 以 狗 帶 牽 引 格 鬥 狗 隻 在 公 眾 地 方 必 須 戴 上 口 罩 或 以 狗 帶 牽 引
33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現 在 問 題 在 於 何 謂 格 鬥 狗 隻? 根 據 危 險 狗 隻 規 例, 格 鬥 狗 隻 有 5 種, 包 括 所 屬 種 類 名 稱 為 比 特 鬥 牛 阿 根 庭 杜 告 狗 巴 西 非 拉 狗 及 日 本 土 佐 犬 的 任 何 狗 隻, 以 及 混 有 上 述 各 條 所 列 任 何 種 類 的 狗 隻 品 種 的 任 何 混 種 狗 隻 大 家 可 見, 當 局 只 把 這 5 種 狗 隻 列 為 格 鬥 狗, 其 實 已 經 絕 對 過 時 那 些 始 終 是 狗 隻, 當 局 是 否 應 直 接 將 大 型 狗 隻 列 為 格 鬥 狗 隻, 並 視 乎 情 況 來 修 訂 規 例 呢? 當 局 應 就 此 作 出 檢 討 狗 始 終 是 動 物, 具 獸 性, 隨 時 可 能 被 人 惹 怒 而 令 不 幸 的 事 情 發 生 大 家 想 想, 一 家 人 在 公 園 內 野 餐, 突 然 看 到 有 狗 隻 跑 來 跑 去, 便 可 能 想 一 起 玩 ; 特 別 是 香 港 的 孩 童, 小 孩 看 見 狗 隻 奔 跑 便 跟 着 牠 跑, 狗 隻 被 人 追 着, 會 否 令 牠 咬 小 孩 呢? 我 認 為 當 局 應 該 小 心 處 理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並 重 新 檢 討 有 關 的 規 例 最 後, 我 希 望 政 府 在 附 例 實 施 後 不 斷 密 切 監 察 情 況, 以 及 在 必 要 時 作 出 改 善 我 也 希 望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設 施 能 夠 早 日 更 為 完 善, 給 市 民 提 供 一 個 好 的 休 憩 設 施 和 文 藝 天 地 發 言 完 畢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今 次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西 九 文 化 區 (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附 例 ( 下 稱 擬 議 附 例 ) 的 過 程 相 對 順 利, 因 為 不 同 黨 派 議 員 的 意 見 也 很 相 近 所 以, 我 們 在 取 得 共 識 後 向 政 府 或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西 九 管 理 局 ) 提 出 的 要 求 均 獲 接 納 我 很 認 同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鍾 樹 根 議 員 所 說, 西 九 文 化 區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是 供 香 港 市 民 甚 至 遊 客 享 用 和 放 鬆 的 地 方, 所 以 越 少 規 管 越 好, 即 使 訂 立 了 附 例, 在 執 行 上 也 是 越 寬 鬆 越 好, 如 果 不 是 逼 不 得 已, 我 們 希 望 這 些 規 矩 能 備 而 不 用 我 們 現 時 看 到 很 多 遊 樂 場 地 的 規 例, 正 如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所 說, 內 容 好 像 水 蛇 春 般 長 我 相 信, 在 使 用 遊 樂 場 的 10 個 人 中,10 個 人 全 部 也 不 會 看 那 些 條 文, 因 為 當 你 認 真 細 讀 那 些 附 例 時, 你 只 會 掉 頭 離 開, 那 些 都 是 趕 客 的, 並 非 吸 引 遊 客 今 次 在 整 個 審 議 過 程 中, 我 們 達 致 共 同 意 見 的 其 中 一 點 是, 希 望 西 九 管 理 局 能 把 願 景 和 使 命 納 入 擬 議 附 例 最 初 西 九 管 理 局 借 律 政 司 作 擋 箭 牌, 指 根 據 律 政 司 提 供 的 意 見, 這 做 法 與 現 行 草 擬 慣 例 不 符, 而 且 沒 有 需 要 在 擬 議 附 例 中 加 入 該 項 使 命 陳 述, 因 為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已 載 有 相 關 使 命, 即 是 說 主 體 條 例 已 有 所 載 列, 故 無 須 畫 蛇 添 足, 多 此 一 舉 地 在 擬 議 附 例 中 列 明 ; 但 後 來 的 發 展 是, 我 們 要 多 謝 律 政 司 的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出 席 小 組 委 員 會 一 次 會 議, 澄 清 並 非 不 可 以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37 這 樣 做, 故 西 九 管 理 局 不 要 拿 他 們 作 擋 箭 牌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解 釋 得 很 清 楚, 他 說 如 西 九 管 理 局 意 欲 在 擬 議 附 例 中 包 括 使 命 或 願 景 的 陳 述, 應 該 在 擬 議 附 例 其 他 位 置 列 出, 意 即 可 以 找 到 其 他 位 置 寫 進 去 最 後, 西 九 管 理 局 建 議 把 願 景 及 使 命 陳 述 以 弁 言 的 形 式 納 入 擬 議 附 例 因 此, 今 次 我 們 看 到 擬 議 附 例 最 大 的 修 改 是 在 開 首 加 入 這 段 弁 言 這 段 弁 言 是 根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第 4(2) 條 擬 議 的 當 然, 在 過 程 中 我 們 還 有 少 許 分 歧, 最 主 要 的 是 西 九 管 理 局 認 為 這 段 弁 言 應 根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第 4(2)(m) 條 而 擬 議, 即 向 或 協 助 向 公 眾 提 供 位 於 批 租 地 區 內 的 便 於 前 往 而 又 不 收 費 的 休 憩 用 地 但 是, 我 與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鍾 樹 根 議 員 也 認 為, 其 實 整 項 第 4(2) 條 的 條 文, 即 不 單 是 第 4(2)(m) 條, 而 是 由 第 4(2)(a) 條 至 第 4(2)(n) 條 也 應 可 以 納 入 弁 言 最 後, 西 九 管 理 局 同 意 作 出 修 訂, 以 清 楚 述 明 西 九 管 理 局 有 關 西 九 文 化 區 內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的 願 景 及 使 命, 是 依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第 4 條, 特 別 是 第 4(2)(m) 條 而 擬 訂, 即 最 終 也 吸 納 我 們 的 意 見 此 外, 關 於 合 理 辯 解 的 免 責 辯 護, 我 們 也 有 一 定 的 討 論, 不 過 我 不 打 算 詳 述 最 後, 在 擬 議 附 例 中 有 10 多 處 也 加 入 合 理 辯 解 的 免 責 辯 護, 我 認 為 此 舉 對 公 園 的 使 用 者 而 言 更 具 保 障 針 對 擬 議 附 例, 我 最 想 談 的 是 擬 議 附 例 第 23 條, 內 容 是 關 於 附 例 的 執 行 多 位 議 員 剛 才 已 說 過, 擬 議 附 例 第 23 條 訂 明 獲 授 權 人 士 可 要 求 任 何 人 離 開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以 及 獲 授 權 人 士 可 將 該 人 士 從 該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移 走, 需 要 時 可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究 竟 獲 授 權 人 士 是 指 哪 些 人 士 呢? 其 實,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職 員 包 括 公 園 大 使, 他 們 就 像 立 法 會 導 賞 員 一 樣, 我 難 以 想 像 他 們 會 使 用 甚 麼 合 理 武 力 把 遊 客 移 走 ; 當 然 還 可 能 包 括 活 動 僱 用 的 保 安 人 員, 但 這 些 保 安 人 員 也 不 會 配 備 甚 麼 武 器 我 們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也 詢 問, 怎 樣 才 算 合 理 武 力? 正 如 何 秀 蘭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在 有 需 要 時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這 一 點 是 無 可 爭 論 的, 因 為 當 一 個 人 要 襲 擊 休 憩 用 地 的 其 他 使 用 者, 即 使 我 不 是 管 理 員 或 獲 授 權 人 士, 我 也 有 權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予 以 制 止, 無 論 是 誰 襲 擊 誰, 我 也 可 以 制 止 ; 但 如 果 把 使 用 合 理 武 力 把 施 襲 者 移 走 的 責 任 賦 予 西 九 文 化 區 職 員, 我 們 則 感 到 很 擔 心, 雖 然 職 員 獲 得 授 權, 但 其 實 未 必 能 幫 助 他, 反 而 會 害 了 他, 因 為 他 應 如 何 運 用 或 不 運 用 此 權 力? 不 運 用 又 是 否 等 於 他 失 職 呢?
33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西 九 管 理 局 在 會 議 上 向 我 們 保 證, 除 非 有 絕 對 必 要, 否 則 會 避 免 使 用 武 力, 即 只 會 請 他 離 開 而 已 ; 而 獲 授 權 人 士 會 接 受 相 關 訓 練, 學 習 透 過 溝 通 和 討 論 以 緩 和 局 面, 即 先 用 口, 盡 量 不 用 手, 勸 諭 涉 事 者 離 開 或 使 他 冷 靜 下 來, 令 其 不 再 主 動 作 出 攻 擊 性 及 對 抗 性 行 為 如 果 認 為 有 需 要, 便 應 讓 執 法 人 員 處 理 至 於 執 法 人 員 能 否 處 理, 其 實 也 是 後 話 老 實 說, 如 果 有 10 個 人 手 挽 手 坐 着, 要 移 走 他 們 也 很 艱 難 如 果 要 求 那 些 導 賞 員 公 園 大 使 或 保 安 執 行, 他 們 也 很 難 辦 得 到 當 然, 政 府 在 條 例 中 保 留 這 項 權 利,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應 備 而 不 用, 正 如 條 文 也 訂 明 是 在 有 需 要 時 便 用 最 低 程 度 的 武 力, 將 某 人 從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移 走 其 實, 如 果 要 把 一 個 人 移 離 西 九 文 化 區, 莫 說 使 用 武 力, 也 要 用 很 大 力 氣 才 能 把 一 個 人 移 離 西 九 文 化 區 我 們 希 望 在 培 訓 時, 當 局 會 吸 收 經 驗, 能 夠 處 理 得 更 好 當 然, 我 們 認 為 這 些 權 力 盡 量 備 而 不 用 是 最 好 的 另 一 點 我 有 較 多 意 見 的 是 第 16 條, 內 容 是 關 於 進 入 廁 所 很 簡 單, 條 文 規 定 男 人 不 能 進 入 女 廁, 女 人 不 能 進 入 男 廁 ; 但 也 有 例 外 情 況, 也 就 是 5 歲 以 下 的 小 童 可 以 由 異 性 看 管 者 或 照 顧 者 陪 同 進 入 異 性 廁 所 例 如 一 個 5 歲 小 女 孩, 由 家 長 陪 同 可 以 進 入 男 廁 ; 而 5 歲 的 小 男 孩, 在 家 長 的 陪 同 下 則 可 進 入 女 廁 在 討 論 這 項 條 文 時, 我 問 西 九 管 理 局 會 否 提 供 無 分 性 別 的 洗 手 間 我 想 對 局 長 說, 未 來 不 論 是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文 化 設 施 或 康 文 署 的 文 化 設 施, 我 都 希 望 有 關 方 面 能 主 動 提 供 無 分 性 別 的 洗 手 間 所 謂 無 分 性 別 的 洗 手 間, 並 不 是 無 障 礙 洗 手 間 或 俗 稱 殘 廁 的 傷 殘 人 士 洗 手 間 每 當 討 論 設 施 應 否 提 供 無 分 性 別 洗 手 間 時, 最 初 我 也 感 到 十 分 氣 憤, 因 為 連 建 築 署 和 屋 宇 署 的 部 分 官 員 對 於 無 分 性 別 洗 手 間 的 概 念 都 是 很 模 糊 他 們 回 答 我 說 傷 殘 人 士 洗 手 間 是 無 分 性 別 的, 所 以 已 經 有 提 供 了 當 然 不 是 這 樣 現 時, 建 築 署 管 理 的 是 私 人 樓 宇, 而 該 署 在 作 業 備 考 中 訂 明 新 興 建 的 商 場 應 提 供 無 分 性 別 的 洗 手 間 無 分 性 別 洗 手 間 的 作 用 在 於... 我 提 出 這 建 議 當 然 是 針 對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需 要, 但 其 實 除 了 跨 性 別 人 士 外, 對 於 一 些 被 照 顧 者 也 是 有 幫 助 的 我 想 分 享 一 次 我 的 經 驗, 我 曾 在 商 場 的 男 廁 內 看 見 一 位 老 伯 橫 衝 直 撞, 找 不 到 出 口, 於 是 我 想, 為 何 老 伯 會 橫 衝 直 撞? 假 如 他 是 失 明 人 士, 他 應 該 是 有 手 杖 的 後 來 他 終 於 找 到 出 口, 於 是 我 明 白 了, 因 為 我 看 見 他 的 女 兒 在 外 面 等 他 平 時 他 外 出 時 有 女 兒 在 旁 照 顧, 所 以 他 無 須 使 用 失 明 人 士 的 手 杖, 但 當 他 進 入 洗 手 間 後, 由 於 女 兒 不 能 陪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39 伴 他 進 男 廁, 故 他 要 靠 自 己, 於 是 便 在 男 廁 內 橫 衝 直 撞 因 此, 無 分 性 別 洗 手 間 的 另 一 名 稱 是 家 庭 友 善 洗 手 間 一 些 人 對 性 別 這 兩 個 字 十 分 敏 感, 他 們 會 說 不 明 白 為 何 要 有 這 種 專 門 供 跨 性 別 人 士 使 用 的 洗 手 間, 不 男 不 女, 這 些 人 的 思 想 概 念 或 較 為 古 板 假 如 稱 之 為 家 庭 友 善 洗 手 間, 他 們 可 能 會 覺 得 好 過 一 些, 因 為 這 代 表 並 非 純 粹 為 跨 性 別 人 士 而 設, 同 時 也 為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照 顧 者 而 設, 當 他 們 需 要 照 顧 祖 父 或 祖 母 時, 便 需 要 這 類 洗 手 間 政 府 在 屋 宇 署 的 作 業 備 考 中 要 求 或 鼓 勵 私 人 地 方 有 此 設 備, 但 對 於 自 己 興 建 的 康 文 設 施 則 沒 有 這 規 定, 我 覺 得 政 府 應 該 牽 頭 做 這 事 當 日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西 九 管 理 局 表 示 會 提 供 家 庭 友 善 設 施 我 希 望 除 了 休 憩 用 地 外, 西 九 的 其 他 設 施 也 會 這 樣 做, 如 果 事 前 在 興 建 時 沒 有 規 劃, 那 便 看 看 能 否 作 出 更 改 ; 但 至 於 新 興 建 的 設 施, 我 希 望 能 夠 提 供 這 類 洗 手 間, 而 就 無 分 性 別 洗 手 間 來 說, 擬 議 附 例 第 16 條 的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因 為 這 類 洗 手 間 不 分 男 女, 沒 有 規 定 進 入 異 性 洗 手 間 會 觸 犯 附 例 第 16 條 的 規 定 此 外, 我 想 說 的 最 後 一 點 是 關 於 附 例 第 14 條 的 禁 止 行 為 一 些 傳 媒 朋 友 看 到 附 例 第 14(1)(e) 條 是 這 樣 寫 的 : 不 得 在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內 派 發 任 何 招 貼 標 語 牌 或 告 示... 張 貼 任 何 招 貼 標 語 牌 或 告 示 我 知 道 這 條 例 是 照 抄 遊 樂 場 地 規 例, 而 遊 樂 場 地 規 例 第 15 條 也 有 禁 止 招 貼 及 告 示 的 規 定 ; 但 我 希 望 在 實 際 運 作 時 能 寬 鬆 和 酌 情 處 理 如 果 問 候 選 人 能 否 進 入 用 地 派 發 單 張, 根 據 這 條 例, 固 然 是 不 能 ; 但 我 覺 得 派 發 或 展 示 標 語 標 貼 或 告 示, 不 一 定 是 政 治 行 為 或 抗 爭 行 為, 例 如 在 文 化 區 內 有 大 明 星 表 演, 我 製 作 一 些 標 語 招 貼 派 發 給 其 他 人, 告 知 他 們 某 位 巨 星 蒞 臨, 這 其 實 是 一 種 文 化 活 動 行 為, 是 觀 眾 和 表 演 的 互 動 當 條 例 寫 得 這 麼 僵 硬, 禁 止 在 用 地 內 派 發 任 何 招 貼, 即 賣 旗 的 貼 紙 或 展 示 永 遠 支 持 某 某 的 歡 迎 標 語 都 會 被 禁 止, 這 似 乎 比 較 嚴 苛 當 然, 在 所 謂 的 附 例 中, 大 多 數 的 規 定 雖 然 是 寫 了 出 來, 但 也 是 備 而 不 用 正 如 何 秀 蘭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既 然 西 九 這 套 附 例 已 經 比 過 去 其 他 遊 樂 場 或 公 園 的 附 例 寬 鬆, 希 望 康 文 署 未 來 在 檢 討 其 他 遊 樂 場 地 或 公 園 用 地 的 附 例 時, 也 會 按 照 這 個 方 向, 不 要 將 附 例 變 成 擾 民 或 趕 客 的 條 文, 應 該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規 管 越 少 越 好 越 寬 鬆 越 好, 即 使 有 這 些 規 矩, 如 非 必 要, 都 應 該 備 而 不 用 我 謹 此 陳 辭
34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毛 孟 靜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很 少 認 同 鍾 樹 根 議 員, 但 今 次 卻 例 外, 因 為 整 個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規 管, 當 然 是 越 少 越 好, 當 然 更 希 望 可 以 與 現 時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管 理 公 園 的 模 式 脫 鈎 現 時 很 多 公 園 的 門 外, 均 已 放 滿 一 大 堆 諸 如 不 准 放 風 箏 不 准 放 狗 等 禁 這 禁 那 的 告 示 牌, 令 人 完 全 提 不 起 興 趣 內 進 我 們 希 望 現 時 的 西 九 文 化 區, 能 真 正 成 為 香 港 自 由 文 化 的 地 帶, 而 不 會 成 為 西 九 文 化 特 區, 因 為 這 個 特 字 會 令 人 聯 想 到 特 事 特 辦 為 何 唯 獨 在 那 裏 可 以 放 狗, 但 其 他 公 園 不 單 不 准 放 狗, 差 不 多 甚 麼 也 不 准 做? 本 港 有 些 普 通 的 地 區 公 園, 在 路 中 間 的 位 置 無 故 興 建 了 一 個 面 積 細 小 的 沙 池 供 兒 童 嬉 戲, 它 不 是 狗 隻 洗 手 間, 四 周 卻 圍 封 了 石 屎, 這 怎 能 放 心 讓 兒 童 在 裏 面 玩 耍? 撞 傷 頭 便 大 件 事 了 此 外, 這 沙 池 是 設 在 路 中 間 的, 設 計 完 全 錯 亂 當 然, 我 有 理 由 相 信,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西 九 管 理 局 ) 既 然 有 這 麼 多 專 業 人 士, 當 中 的 任 何 擺 設 或 設 計 應 不 會 出 現 這 種 奇 特 的 情 況 我 們 要 擔 心 西 九 文 化 區 (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附 例 ( 附 例 ) 的 地 方, 正 如 陳 志 全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附 例 第 23 條 時 指 出, 獲 授 權 人 士 可 命 令 在 區 內 作 出 滋 擾 或 喧 嘩 的 人 離 開 勸 告 一 些 過 於 嘈 吵 或 粗 言 穢 語 的 人 士 離 開, 暫 且 可 算 接 受 但 是, 對 於 獲 授 權 人 士 有 權 將 他 們 認 為 是 滋 事 的 人 移 走, 我 們 真 的 有 點 猶 豫, 因 為 當 中 所 採 用 的 武 力 是 否 合 適 或 合 理, 是 事 後 的 問 題, 事 前 並 無 標 準 判 斷 甚 麼 水 平 才 算 合 理 如 果 在 事 發 時 出 現 暴 力 場 面, 即 使 不 是 西 九 管 理 局 的 人 員, 包 括 身 穿 制 服 的 公 園 大 使 等, 常 人 也 認 為 打 人 罵 人 或 欺 負 兒 童 是 不 當 的, 一 樣 會 以 合 理 的 武 力 制 伏 反 過 來 說, 我 們 擔 心 這 種 權 力 會 被 濫 用, 但 這 情 況 難 以 界 定, 要 在 事 後 才 能 判 斷, 故 我 們 只 能 靠 個 信 字 局 長 曾 在 某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呼 籲 我 們 相 信 他 們 人 員 的 培 訓, 他 們 會 有 合 適 的 表 現 和 知 悉 自 己 的 職 責 但 是, 這 樣 也 是 單 憑 一 個 信 字, 我 仍 然 感 到 有 些 不 安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正 如 剛 才 有 同 事 提 及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方 面 的 問 題 只 要 西 九 文 化 區 說 明 沒 有 進 場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限 制,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條 例 便 不 apply, 因 而 提 出 了 這 些 修 改 這 也 是 單 憑 一 個 信 字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41 大 家 都 應 該 記 得, 司 徒 華 生 前 曾 於 某 年 的 六 四 悼 念 日 前, 在 時 代 廣 場 門 口 擺 放 了 一 個 民 主 女 神 像, 其 後 卻 因 為 未 有 領 取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而 被 警 方 拘 捕 在 現 時 的 西 九 文 化 區, 當 局 表 示 只 要 沒 有 限 制 的, 都 可 以 做 ; 在 設 有 限 制 的 地 方, 只 要 遵 守 便 無 問 題 即 使 沒 有 進 場 限 制, 大 家 完 全 公 開 隨 意, 沒 有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方 面 的 問 題 ; 但 是, 正 如 剛 才 所 提, 如 果 文 化 區 的 大 使 或 管 理 人 員 認 為 有 人 喧 嘩, 或 認 為 不 適 合 在 區 內 掛 上 某 banner, 或 純 粹 認 為 某 人 的 衣 着, 或 是 他 蒙 面 或 戴 上 口 罩, 而 令 人 產 生 不 安 的 聯 想 等, 他 們 便 會 首 先 命 令 涉 事 者 離 開, 繼 而 移 走 他 這 些 都 是 令 人 不 愉 快 的 先 前 的 顧 慮, 仍 然 要 單 憑 一 個 信 字 不 論 是 附 例 第 23 條, 還 是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方 面 的 限 制, 我 請 當 局 下 次 再 深 思 熟 慮 地 研 究 一 下, 讓 人 真 正 享 有 一 個 完 全 開 放 天 空 開 放 草 地 和 開 放 空 間 的 西 九 文 化 區, 一 個 很 愉 快 的 地 點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期 間, 我 曾 提 出 一 些 個 人 看 法, 就 是 現 時 整 個 文 化 區 的 管 理 模 式, 仍 是 按 照 所 謂 行 之 有 效 的 一 貫 做 法 西 九 管 理 局 是 個 法 定 組 織, 問 題 在 於 西 九 管 理 局 的 負 責 人 是 林 鄭 月 娥, 每 次 開 會 聽 到 她 說 會 與 政 府 商 量 時, 就 會 令 人 感 到 很 虛 假, 因 為 她 一 邊 代 表 西 九 管 理 局 說 會 與 政 府 商 量, 另 一 邊 她 卻 是 政 府 內 的 政 務 司 司 長 她 每 次 也 會 提 醒 我 們 西 九 管 理 局 是 個 法 定 組 織, 請 大 家 不 要 誤 會, 這 個 我 當 然 知 道, 只 是 印 象 很 差 很 假 她 的 精 神 和 理 念 彷 彿 霎 時 間 跳 到 政 府 的 對 面, 表 示 會 與 他 們 商 量, 這 是 很 虛 偽 的 所 以, 我 請 他 們 再 想 一 想 在 這 方 面 給 予 公 眾 的 印 象, 即 所 謂 的 信 字 他 們 動 輒 就 叫 大 家 無 須 擔 心, 理 解 到 大 家 有 點 憂 慮, 看 到 一 些 不 可 預 見 的 麻 煩, 請 大 家 相 信 他 們 我 們 本 來 也 想 相 信 的, 但 來 來 去 去 都 是 由 政 府 處 理, 全 是 塘 水 滾 塘 魚, 總 是 同 一 羣 人, 真 是 假 到 震 我 們 在 討 論 期 間 一 直 關 注, 而 我 亦 曾 兩 度 提 問 而 不 得 要 領 的 另 一 件 事 情, 就 是 戲 曲 中 心 的 英 文 名 稱 可 否 不 要 使 用 Xiqu, 而 用 回 Chinese opera 呢? 他 們 的 官 方 解 釋 是, 有 戲 曲 界 的 頭 號 人 物 認 為 西 式 opera 與 中 式 戲 曲 在 意 義 上 有 分 別, 因 為 前 者 並 沒 有 我 們 獨 特 的 舞 台 功 架, 兩 者 並 沒 有 關 係, 故 應 該 譯 成 Xiqu 可 是, 與 其 採 用 普 通 話 譯 音, 何 不 直 接 採 用 港 式 發 音 的 Hei Kuk Centre 呢? 這 其 實 更 直 截 了 當, 外 國 人 卻 可 能 會 看 不 明 白 當 然, 有 人 會 說 台 灣 也 設 有 Xiqu Centre, 但 這 是 在 龍 應 台 和 馬 英 九 時 代 建 成 的, 而 且 他 們 亦 說 明 了 使 用 國 語 譯 音 可 襯 托 台 灣 文 化 但 是, 在 香 港, 這 個 文 化 區 不 容 我 們 的 本 土 文 化 被 侵 擾, 可 見 剛 才 那 番 Chinese opera 不 等 於 戲 曲 的 話 並 不 成 立 如 果 這 套 說 法 真 的 成 立, 現
34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時 我 們 便 不 應 將 中 醫 命 名 為 Chinese medicine, 因 為 我 們 是 很 不 同 的, 應 改 稱 為 zhong yi ; 書 法 也 跟 Chinese calligraphy 相 當 不 同, 因 為 我 們 是 用 墨 來 書 寫 的, 何 不 譯 成 shu fa? 可 見 這 種 說 法 並 不 成 立, 我 更 認 為 這 是 名 不 正 言 不 順 的 西 九 文 化 區 應 以 代 表 香 港 文 化 為 最 優 先, 不 能 隨 便 因 應 個 人 喜 好, 而 古 靈 精 怪 地 採 用 大 陸 譯 音 ; 他 們 卻 不 必 要 地 把 戲 曲 中 心 一 個 很 好 的 譯 名 Chinese Opera Centre, 無 端 地 改 成 Xiqu Centre 再 者, Xiqu 一 詞 在 廣 東 話 的 發 音, 更 會 令 人 有 不 愉 快 的 聯 想, 並 引 起 很 多 可 笑 之 處 多 謝 主 席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自 從 我 於 8 年 前 開 始 參 與 立 法 會 工 作 以 來, 西 九 文 化 區 一 直 是 我 的 其 中 一 個 工 作 重 點 我 於 2010 年 提 出 的 一 項 立 法 會 議 案 辯 論 議 題 是 全 民 參 與 共 建 西 九 文 化 區 我 記 得 當 時 很 多 人, 包 括 那 些 並 非 在 西 九 文 化 區 附 近 居 住 的 人, 例 如 深 水 埗 的 長 者 居 民 或 甚 至 香 港 島 居 民, 都 會 提 出 西 九 文 化 區 與 他 們 有 甚 麼 關 係 的 問 題 我 剛 才 也 聽 到 有 些 同 事 說 市 民 不 應 只 限 於 在 西 九 才 能 享 有 例 如 可 以 帶 同 狗 隻 內 進 的 特 別 權 利 西 九 文 化 區 當 年 給 人 的 感 覺, 是 西 九 居 民 才 會 經 常 使 用 西 九 文 化 區, 但 我 相 信 全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多 年 來 努 力 工 作, 都 不 希 望 看 到 西 九 只 供 附 近 居 民 使 用 當 然, 作 為 代 表 九 龍 西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我 希 望 文 化 人 人 有, 西 九 特 別 多, 為 何 我 說 西 九 特 別 多 呢? 因 為 西 九 設 立 了 這 個 文 化 區, 開 放 供 全 港 市 民 使 用, 讓 大 家 都 可 以 使 用 這 個 極 具 吸 引 力 的 地 方, 而 且 開 放 對 象 不 分 年 齡, 也 不 分 貧 富, 讓 西 九 訪 客 都 感 到 賓 至 如 歸, 從 而 產 生 舒 適 而 不 是 不 安 的 感 覺 我 記 得 屬 於 西 九 新 動 力 的 一 些 區 議 員 及 地 區 朋 友 於 2012 年 特 別 提 出 一 項 問 題 有 同 事 剛 才 也 提 出 同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西 九 文 化 區 這 個 猶 如 中 央 公 園 的 地 方 會 否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小 鎮 我 當 然 希 望 西 九 文 化 區 能 夠 添 加 生 命 力 和 文 化 元 素, 令 大 家 在 使 用 的 時 候 更 感 開 心 我 們 當 時 提 出 了 四 大 項 要 求 : 第 一, 我 們 希 望 公 園 的 公 共 空 間 能 夠 保 持 暢 達, 即 易 於 前 往 第 二 項 要 求 則 與 環 境 及 設 施 有 關, 就 像 我 剛 才 指 出, 讓 不 同 類 型 市 民 在 西 九 找 到 自 己 享 受 的 空 間 第 三, 西 九 當 然 要 開 放 予 公 眾 使 用, 所 以, 我 贊 同 越 少 規 範 越 好 第 四, 我 們 希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43 望 鼓 勵 社 交 和 人 與 人 之 間 互 相 接 納 西 九 跟 立 法 會 不 同, 因 為 立 法 會 是 討 論 政 見 的 地 方, 參 與 人 士 的 意 見 各 有 不 同 我 今 年 曾 經 應 邀 帶 同 家 中 小 狗 出 席 自 由 約, 發 現 參 與 人 士 都 有 共 同 興 趣 和 與 寵 物 有 關 的 話 題, 因 此 自 然 有 不 少 交 流 機 會 此 外, 出 席 人 士 都 不 會 談 及 其 他 可 能 引 致 不 同 意 見 或 激 烈 辯 論 的 話 題, 因 此, 每 個 人 都 能 夠 真 正 好 好 享 受 整 個 下 午 我 們 也 看 到, 一 些 喜 歡 唱 歌 和 表 演 的 朋 友 都 在 那 裏 自 由 自 在 地 享 受 整 個 下 午 所 以, 關 於 整 個 公 共 空 間 特 別 是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使 用, 我 們 一 直 希 望 每 個 西 九 文 化 區 訪 客 都 能 感 受 到 最 少 數 小 時 賓 至 如 歸 的 感 覺 此 外, 我 們 很 希 望 有 關 方 面 能 夠 鼓 勵 市 民 踏 草 地 我 們 從 小 都 知 道 草 地 必 定 會 豎 立 告 示 牌, 提 醒 市 民 不 可 踐 踏 草 地 讓 我 和 大 家 分 享 我 的 一 些 工 作 經 驗 紅 磡 海 濱 長 廊 工 程 於 2011 年 展 開, 大 家 為 選 用 甚 麼 類 型 草 地 進 行 討 論 的 時 候, 參 考 了 英 國 鼓 勵 市 民 在 草 地 躺 臥 的 做 法, 我 認 為 我 們 當 時 作 出 可 以 踐 踏 草 地 的 選 擇 十 分 成 功 設 想 市 民 一 家 人 可 以 在 中 秋 節 或 其 他 日 子 在 西 九 這 麼 舒 適 的 環 境 下 野 餐 或 賞 月, 同 時 可 以 親 親 大 自 然 西 九 文 化 區 合 共 有 23 公 頃 公 共 空 間 和 休 憩 用 地, 比 3 個 郵 輪 碼 頭 還 要 大, 我 覺 得 我 們 可 以 提 出 更 多 意 見, 盡 量 令 更 多 人 與 家 人 或 三 五 知 己 好 好 享 用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設 施 雖 然 香 港 人 自 小 被 灌 輸 不 能 踐 踏 草 地 的 想 法, 但 現 在 生 活 環 境 已 慢 慢 改 變, 我 希 望 西 九 文 化 區 在 設 計 階 段 能 夠 特 別 考 慮 這 項 元 素, 因 為 那 裏 的 環 境 確 實 非 常 好 然 而, 在 暢 達 程 度 方 面, 我 真 的 感 到 不 滿 我 曾 經 參 與 在 西 九 文 化 區 舉 辦 的 一 些 活 動, 我 記 得 其 中 一 項 活 動 有 多 達 2 萬 名 要 打 破 健 力 士 紀 錄 的 參 加 者, 但 年 長 參 加 者 當 時 需 要 步 行 45 分 鐘, 才 能 到 達 文 化 區 即 使 我 上 次 帶 同 小 狗 前 往 參 加 活 動, 也 發 現 雖 然 我 們 尚 算 年 輕 力 壯, 而 且 可 以 駕 車 前 往 該 處, 但 西 九 的 暢 達 程 度 仍 然 存 在 嚴 重 問 題, 完 全 不 鼓 勵 市 民 徒 步 前 往, 特 別 是 那 些 不 選 擇 乘 坐 的 士 或 巴 士 的 訪 客, 他 們 到 達 園 區 的 時 候 肯 定 已 經 全 身 冒 汗 所 以, 暢 達 程 度 是 一 項 十 分 重 要 的 考 慮 西 九 擁 有 大 片 草 地, 即 使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和 九 龍 公 園 都 無 法 相 比, 但 如 何 令 不 願 花 錢 乘 坐 的 士 的 人 前 往 該 處 呢? 我 希 望 有 關 方 面 將 來 會 考 慮 在 文 化 區 內 提 供 coach, 接 載 行 動 不 便 人 士 長 者 和 小 孩, 又 或 者 考 慮 設 置 電 動 行 人 通 道, 讓 大 家 不 需 為 前 往 西 九 而 感 到 煩 惱 大 家 為 西 九 文 化 區 盡 了 很 大 努 力, 而 且 經 多 番 爭 取 後, 終 於 能 夠 確 保 該 處 不 會 興 建 高 樓 大 廈, 所 以, 我 希 望 每 個 人 都 能 開 心 地 參 與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活 動
34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除 了 使 用 和 暢 達 程 度 的 考 慮 外, 我 也 希 望 有 關 方 面 盡 量 增 加 設 施, 鼓 勵 長 者 參 與 我 當 時 曾 經 提 議 興 建 更 多 林 蔭 小 徑, 讓 那 些 不 用 趕 往 參 加 活 動 的 人, 能 夠 在 小 徑 漫 步, 或 提 供 更 多 椅 子, 讓 坐 巴 士 前 來 的 訪 客 在 下 車 後 坐 下 來 慢 慢 享 受 雖 然 我 們 當 時 提 出 興 建 林 蔭 大 道, 但 後 來 為 了 鼓 勵 大 家 多 點 前 往 文 化 區, 我 提 出 即 使 是 林 蔭 小 徑 也 會 照 單 全 收 當 然, 我 明 白 每 個 人 的 想 法 不 同, 每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對 於 如 何 使 用 空 間 也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考 慮, 但 我 真 的 很 希 望 大 家 都 是 有 心 人 我 曾 經 前 往 西 九 參 加 了 數 次 活 動, 有 時 候 也 會 碰 到 一 些 抱 持 不 同 政 見 的 人 即 使 養 狗 人 士 對 飼 養 寵 物 也 可 能 持 不 同 意 見 但 我 們 都 會 談 論 一 些 共 同 話 題, 享 受 西 九 為 我 們 提 供 的 空 間 當 然, 我 們 不 希 望 有 任 何 人 在 這 裏 會 感 到 不 安, 甚 至 像 旺 角 行 人 專 用 區 一 樣, 有 備 受 滋 擾 的 感 覺, 甚 或 引 起 投 訴 我 也 曾 經 處 理 過 這 些 投 訴 雖 然 我 喜 歡 寵 物, 也 會 帶 同 飼 養 的 狗 隻 前 往 容 許 狗 隻 內 進 的 公 園, 但 我 也 明 白 有 些 人 未 必 喜 歡 或 甚 至 害 怕 寵 物, 包 括 狗 隻 和 其 他 動 物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考 慮 如 何 處 理 不 同 人 士 的 要 求, 但 我 相 信 西 九 文 化 區 能 夠 提 供 足 夠 空 間, 而 我 們 也 應 學 習 互 相 尊 重, 一 起 享 受 大 自 然 和 西 九 的 公 共 空 間 即 使 大 家 的 背 景 不 同, 也 應 不 論 貧 富 和 性 別, 在 日 常 的 緊 張 生 活 中 忙 裏 抽 閒, 好 好 享 受 西 九 文 化 區 為 我 們 提 供 的 空 間 我 當 然 會 支 持 擬 議 決 議 案, 也 希 望 政 府 繼 續 作 出 積 極 考 慮 我 認 為 很 多 設 施 尚 未 足 夠 和 達 標, 即 使 政 府 已 減 少 管 制, 但 有 些 設 施 仍 然 用 不 着, 而 且 市 民 在 使 用 方 面 仍 然 感 到 不 便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除 了 撥 出 23 公 頃 土 地 外, 更 要 把 工 作 做 好, 確 保 西 九 海 濱 日 後 能 夠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一 流, 以 及 香 港 引 以 自 豪 的 公 共 空 間 多 謝 主 席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這 項 根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主 席, 我 們 等 待 西 九 文 化 區, 等 了 數 十 年, 現 時 那 裏 大 部 分 仍 是 爛 地, 這 亦 顯 示 香 港 在 效 率 等 各 方 面 如 何 落 後 有 人 告 訴 我, 當 初 說 要 搞 文 化 區 的 人 是 彭 定 康 當 然, 彭 定 康 並 非 說 要 興 建 西 九 文 化 區, 彭 定 康 希 望 一 套 大 型 歌 劇 阿 伊 達 能 在 香 港 上 演, 於 是 詢 問 哪 裏 有 場 地, 問 了 全 香 港 都 沒 有 合 適 的 場 地, 最 終 這 歌 劇 在 香 港 大 學 上 演 他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45 質 疑 為 何 沒 有 一 個 劇 院 能 上 演 大 型 戲 劇, 建 議 不 如 在 填 海 區 興 建 一 個 後 來 他 又 表 示, 不 要 浪 費 這 幅 土 地 只 作 此 用 途, 不 如 建 立 一 個 旅 遊 區 或 文 化 區 大 家 一 直 討 論, 彭 定 康 已 經 離 開 了 十 多 二 十 年, 現 在 那 裏 仍 然 是 一 塊 爛 地 還 有, 主 席, 有 時 候 有 些 人 耍 賴, 尤 其 是 當 局, 指 最 離 譜 的 是 議 員 拉 布, 阻 礙 進 度 雖 然 當 年 我 投 反 對 票, 但 很 多 議 員 都 贊 成 興 建 西 九 文 化 區, 當 局 申 請 撥 款, 大 部 分 議 員 均 投 票 贊 成, 而 這 項 目 亦 已 獲 撥 款 200 多 億 元 當 局 有 甚 麼 要 求, 議 員 都 支 持, 連 何 秀 蘭 議 員 亦 曾 被 人 問 為 甚 麼 她 這 樣 大 力 支 持 但 是, 現 今 這 項 目 是 被 甚 麼 拖 着 後 腿 呢? 就 是 高 鐵, 因 為 要 在 那 裏 興 建 車 站, 弄 這 樣 弄 那 樣, 導 致 最 重 要 的 音 樂 廳 和 大 劇 院 不 知 何 時 才 能 建 成 所 以, 現 在 提 出 這 項 決 議 案, 訂 定 如 何 管 理 這 個 地 方 供 市 民 休 憩 和 遊 樂, 我 們 當 然 支 持 我 贊 同 毛 孟 靜 議 員 的 說 法, 大 家 都 支 持 鍾 樹 根 議 員, 不 是 因 為 鍾 樹 根 議 員 被 人 拔 根, 所 以 我 們 支 持 和 同 情 他 有 時 候, 無 論 是 鍾 樹 根 議 員 陳 樹 根 或 誰 也 好, 只 要 我 們 覺 得 合 理, 我 們 便 會 支 持 我 們 希 望 日 後 這 地 方 的 管 理 會 讓 市 民 覺 得 其 做 法 開 放, 令 人 愉 快 剛 才 有 些 同 事 問, 當 局 會 否 使 用 武 力 來 對 付 違 反 附 例 的 人,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不 需 要 這 樣 做, 因 為 大 家 均 處 身 一 個 文 明 的 地 方 但 是, 主 席, 當 我 們 說 文 明, 我 覺 得 我 們 自 己 都 要 文 明 才 行 首 先, 不 要 隨 地 丟 垃 圾 雖 然 政 府 現 在 轉 用 一 些 投 入 口 較 細 小 的 垃 圾 桶, 防 止 市 民 拋 棄 大 型 垃 圾, 但 有 些 人 將 垃 圾 放 在 垃 圾 桶 旁 邊, 這 樣 做 當 然 不 文 明 此 外, 有 些 人 或 會 很 嘈 吵 和 高 聲 說 話 我 希 望 市 民 都 會 表 現 得 很 文 明, 不 會 影 響 其 他 在 文 化 區 內 享 用 設 施 的 訪 客, 不 要 迫 使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西 九 管 理 局 ) 的 人 員 使 用 武 力 我 們 當 然 不 贊 成 使 用 武 力, 亦 不 想 有 甚 麼 爭 執 或 衝 撞 發 生 我 們 希 望 市 民 懂 得 互 相 尊 重, 在 該 處 會 舉 止 斯 文, 保 持 地 方 清 潔 當 然, 有 些 人 覺 得 我 這 樣 說, 是 否 過 分 活 在 樂 土, 因 為 現 在 無 論 在 立 法 會 法 庭 或 其 他 地 方, 這 些 衝 撞, 這 些 我 們 認 為 不 太 文 明 的 做 法 和 語 言, 都 是 無 日 無 之 但 是, 我 很 希 望 大 家 冷 靜 下 來, 採 用 和 平 理 性 非 暴 力 非 粗 口 的 方 法 去 表 達 意 見 尤 其 是 在 西 九 文 化 區, 大 家 跟 家 人 和 朋 友 一 起 享 樂, 更 加 希 望 大 家 文 明 一 點, 否 則, 雙 方 都 很 難 處 理
34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此 外, 同 事 剛 才 提 及 使 命 和 願 景 主 席, 其 中 一 點 是 要 啟 發 推 動 和 鼓 勵 文 化 活 動, 說 得 容 易, 但 如 何 可 以 做 到 呢? 我 相 信 這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挑 戰 我 希 望 西 九 管 理 局 和 政 府 當 局 會 用 心 做 事, 真 的 可 以 啟 發 鼓 勵 和 推 動 市 民 進 行 各 方 面 的 文 化 活 動, 並 且 不 會 互 相 滋 擾 或 發 生 爭 拗 不 論 香 港 市 民 外 國 遊 客 或 內 地 遊 客, 希 望 他 們 來 到 這 個 地 方 都 會 覺 得 很 開 心 對 於 是 否 能 完 全 做 到 這 樣, 我 不 太 樂 觀, 但 是, 我 希 望 各 方 面 可 以 做 到 互 相 尊 重 另 外, 剛 才 有 同 事 提 到 要 跟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作 出 比 較, 我 們 覺 得 康 文 署 在 很 多 事 情 上, 做 法 太 僵 化 或 落 伍 如 果 西 九 文 化 區 可 以 做 到 較 為 開 放, 氣 氛 歡 愉, 而 市 民 亦 不 會 違 規, 把 地 方 弄 糟, 我 希 望 這 種 管 理 方 法 亦 可 以 套 用 在 其 他 遊 樂 場 和 公 園 上, 令 市 民 可 以 自 由 開 放 地 享 用 有 關 設 施 說 到 康 文 署, 我 想 提 出 一 點, 雖 然 不 屬 今 天 這 決 議 案 的 範 圍, 但 我 也 希 望 他 們 會 跟 西 九 管 理 局 商 討 有 關 訂 票 的 情 況 局 長 應 該 聽 過, 市 民 有 時 候 想 訂 票 看 表 演, 但 康 文 署 的 制 度 並 不 方 便 市 民 我 曾 與 西 九 管 理 局 討 論, 希 望 可 以 交 換 意 見, 找 一 套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並 利 便 市 民 的 訂 票 系 統 數 年 前 某 次 體 操 表 演 的 例 子 簡 直 嚇 壞 人, 門 票 早 已 被 人 霸 佔, 但 現 場 原 來 是 沒 有 人 的, 最 好 的 位 置 全 部 空 置, 於 是 有 市 民 打 算 臨 時 前 去 觀 賞, 但 原 來 不 行, 他 們 不 知 要 走 6 條 街 還 是 8 條 街, 再 繞 8 個 彎 才 找 到 取 票 的 地 方 我 想 請 局 長 研 究 一 下, 希 望 所 有 事 情 都 能 與 時 並 進 此 外, 我 認 同 陳 志 全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有 關 廁 所 的 問 題 現 時 當 局 說 要 設 立 家 庭 友 善 廁 所, 讓 輪 椅 使 用 者 與 其 照 顧 者 可 以 一 起 進 入 廁 所, 以 及 不 論 性 別, 讓 跨 性 別 人 士 使 用, 我 覺 得 這 做 法 非 常 好 不 過, 主 席, 當 然 亦 要 有 足 夠 的 數 目, 因 為 很 多 時 候, 尤 其 是 女 士, 上 廁 所 往 往 要 大 排 長 龍, 我 希 望 在 設 計 上 能 夠 提 供 足 夠 的 數 目 其 實 女 士 排 隊 時, 男 士 便 不 用 等 候 嗎? 他 們 同 樣 要 等 候, 只 是 並 非 排 隊 上 廁 所 而 已, 這 樣 又 有 何 意 思 呢? 我 希 望 當 局 會 處 理 這 問 題, 並 且 在 廁 所 裏 設 置 可 以 放 置 嬰 兒 的 小 盆 現 在 很 多 地 方 已 經 開 始 有 提 供 很 多 時 候, 媽 媽 去 廁 所 時, 會 帶 同 嬰 兒 ; 若 有 這 設 施, 她 便 可 以 放 下 嬰 兒 後 如 廁 我 希 望 當 局 會 落 實 興 建 各 樣 設 施 主 席, 其 實 這 些 事 情 是 急 市 民 所 急, 但 從 無 數 例 子 可 見 特 區 政 府 是 完 全 不 急 的, 為 甚 麼 呢? 因 為 他 們 不 用 去 這 些 廁 所 尤 其 是 新 界 的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47 廁 所, 我 每 次 看 到 公 廁 也 會 入 內 視 察, 市 民 見 到 我 便 說 : 劉 議 員, 你 來 得 正 好, 你 來 看 一 看 吧, 又 沒 有 沖 廁 水 了 我 看 到 有 些 旱 廁 真 的 非 常 骯 髒 如 果 我 看 到 乾 淨 的 廁 所, 我 會 立 刻 拍 照, 並 加 以 讚 賞, 但 有 些 廁 所 真 的 相 當 糟 糕 廁 所 的 事 宜 應 該 與 局 長 無 關, 這 應 該 屬 高 永 文 局 長 的 範 疇, 不 過 不 要 緊, 我 順 道 一 併 說 出 這 問 題, 希 望 當 局 能 夠 好 好 處 理 動 物 方 面, 正 如 毛 議 員 所 說, 既 然 大 家 均 希 望 市 民 能 前 往 玩 樂, 而 有 些 市 民 十 分 喜 歡 寵 物, 那 麼, 我 希 望 大 家 能 作 出 文 明 的 安 排 讓 市 民 帶 同 動 物 前 往, 我 個 人 認 為 沒 有 問 題, 並 且 十 分 贊 成 我 之 前 曾 經 飼 養 狗 隻, 亦 十 分 喜 歡 狗 隻, 但 有 些 狗 隻 身 形 龐 大, 有 些 人 看 到 會 感 到 害 怕 所 以, 我 們 也 要 明 白, 有 些 市 民 十 分 害 怕 動 物, 我 們 如 何 能 對 雙 方 均 處 理 得 宜, 令 市 民 可 以 帶 同 寵 物 前 往, 但 害 怕 動 物 的 市 民 又 不 會 被 嚇 倒 呢? 我 希 望 當 局 能 盡 量 做 好 這 方 面 的 管 理 主 席, 關 於 那 公 園, 我 們 已 舉 行 會 議 多 年, 但 直 到 今 天, 仍 然 未 命 名 當 初 那 位 行 政 總 裁 已 經 離 開, 他 建 議 把 公 園 叫 作 Great Park, 被 我 質 疑, 其 後 便 沒 有 人 再 提 出 此 事 我 們 始 終 要 為 公 園 命 名 吧? 主 席, 沒 理 由 叫 它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吧? 因 為 銅 鑼 灣 已 經 有 一 個 我 曾 經 問 公 園 的 英 文 名 稱 可 否 叫 Harbour Park, 即 位 處 海 港 的 公 園, 又 或 者 當 局 可 以 為 市 民 選 一 個 更 好 的 名 稱 最 後, 我 認 同 梁 美 芬 議 員 所 說 的 通 達 問 題 其 實 那 個 地 方 對 很 多 市 民 來 說, 仿 如 老 鼠 拉 龜 般, 不 知 如 何 前 往, 所 以, 我 希 望 西 九 文 化 區 能 盡 量 通 達, 並 且 多 擺 放 路 牌, 不 僅 在 區 內, 區 外 面 也 要 擺 放 路 牌, 讓 無 論 是 步 行 乘 搭 港 鐵 或 使 用 任 何 方 法 前 往 的 市 民 均 知 道 如 何 可 以 循 最 容 易 及 最 方 便 的 路 徑 前 往 當 然, 我 更 希 望 文 化 區 提 供 無 障 礙 通 道 設 施 主 席, 我 們 等 待 西 九 文 化 區 已 等 了 數 十 年, 不 知 道 何 時 才 能 剪 綵 和 開 幕 政 府 現 在 經 常 叫 大 家 前 去, 他 們 在 爛 地 上 種 植 了 數 棵 植 物, 又 說 大 家 可 以 在 那 裏 踏 單 車 等 我 們 真 的 十 分 希 望 將 來 可 以 有 一 個 氣 氛 愉 快 十 分 漂 亮 香 港 人 引 以 自 豪 的 地 方, 開 放 給 公 眾, 在 那 裏 既 可 以 看 書 我 當 然 不 希 望 有 人 會 被 拘 捕, 現 在 連 賣 書 也 會 被 捕 又 可 以 聽 音 樂 和 帶 同 家 人 遊 玩 我 希 望 這 個 日 子 很 快 便 會 來 臨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決 議 案
34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胡 志 偉 議 員 : 我 聽 到 很 多 同 事 就 根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 條 例 )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發 言 大 家 很 期 望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管 理 方 式, 會 較 現 時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的 場 地 管 理 方 式 更 寬 鬆, 以 及 有 更 自 由 的 空 間 但 是, 我 認 為 大 家 需 要 正 視 很 多 根 本 的 問 題, 因 為 條 例 訂 明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西 九 管 理 局 ) 將 獲 賦 予 比 較 寬 鬆 的 空 間, 亦 訂 明 了 其 管 理 方 式 如 果 大 家 仍 然 記 得, 康 文 署 的 場 地 管 理 在 很 久 以 前 其 實 也 很 寬 鬆, 但 隨 時 日 變 遷 而 越 來 越 嚴 謹 我 記 得 小 時 候, 如 果 在 公 園 內 跑 跳 或 坐 在 草 地 上 等, 哪 會 被 人 阻 止? 然 而, 隨 着 時 間 流 逝, 社 會 對 公 園 管 理 的 要 求 越 來 越 高 這 是 事 實, 但 亦 忽 視 了 很 重 要 的 一 點, 即 公 園 使 用 者 是 否 也 有 責 任 呢? 是 否 所 有 責 任 都 要 由 管 理 一 方 承 擔 呢? 如 果 公 園 使 用 者 抱 持 這 種 態 度, 即 使 西 九 管 理 局 想 採 取 開 放 自 由 的 管 理 方 式, 最 終 也 會 因 為 社 會 對 於 安 全 或 盡 責 管 理 的 要 求, 而 慢 慢 變 得 越 來 越 嚴 謹 我 覺 得 這 是 需 要 小 心 正 視 的 問 題, 因 為 隨 着 社 會 進 步, 大 家 越 來 越 重 視 自 身 的 權 利, 而 假 如 我 們 因 此 而 要 求 西 九 管 理 局 採 取 很 多 措 施 及 嚴 謹 的 管 理 方 式, 往 往 會 令 場 地 的 使 用 失 去 應 有 的 彈 性 和 自 由, 這 是 我 在 康 文 署 場 地 觀 察 所 得 的 實 際 情 況 我 已 在 這 裏 多 次 提 及 這 個 議 題 舉 例 而 言, 我 們 小 時 候 去 盪 鞦 韆 時, 鞦 韆 的 下 面 是 沙 池, 這 當 然 是 危 險 的, 但 那 個 鞦 韆 也 沒 有 穿 上 內 褲 然 而, 現 時 的 鞦 韆 則 不 一 樣, 很 容 易 坐 上 去,6 歲 以 上 的 小 朋 友 已 經 不 喜 歡 這 一 款 鞦 韆 如 果 你 問 康 文 署 為 何 要 這 樣 做, 它 會 回 答 如 果 不 這 樣 規 管, 便 會 被 場 地 使 用 者 控 告 沒 有 做 好 管 理 的 責 任 究 竟 我 們 應 否 對 管 理 責 任 訂 下 如 此 高 的 要 求? 那 個 尺 度 是 否 要 確 保 每 個 使 用 者 也 會 百 分 之 一 百 安 全? 還 是 雙 方 其 實 也 需 要 承 擔 責 任? 如 果 我 們 不 是 這 樣 看 待 事 物, 即 使 關 於 西 九 管 理 局 的 決 議 案 今 天 獲 得 通 過, 社 會 期 望 的 寬 鬆 管 理 模 式 往 後 只 會 變 得 越 來 越 嚴 謹 因 此, 我 很 認 同 劉 慧 卿 議 員 所 說, 所 有 公 共 空 間 也 是 人 與 人 之 間 有 很 多 交 集 的 地 方, 大 家 有 機 會 碰 面, 甚 至 可 能 發 生 衝 突, 這 可 能 是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衝 突, 亦 可 能 是 人 與 場 地 之 間 的 衝 突 如 果 大 家 不 能 互 相 包 容, 其 實 難 以 繼 續 下 去 因 此, 我 完 全 贊 同 法 例 所 建 議 的 寬 鬆 管 理 模 式, 互 相 尊 重 是 實 際 和 有 效 地 落 實 的 基 礎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我 亦 希 望 大 家 想 清 楚, 當 我 們 爭 取 了 一 種 權 利 後, 是 否 便 可 變 得 老 奉 呢? 我 想 指 的 是 甚 麼? 例 如, 我 們 想 爭 取 一 個 活 動 空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49 間, 並 獲 得 批 准, 然 後 便 認 為 這 個 場 地 屬 於 自 己, 不 會 有 互 相 協 調 讓 其 他 人 進 入 的 可 能 性 是 否 一 定 要 採 取 這 種 霸 佔 場 地 的 態 度 呢? 我 記 得 我 在 地 區 也 跟 進 過 類 似 的 情 況 例 如, 數 個 團 體 同 時 要 求 在 早 上 使 用 一 個 晨 運 的 場 地, 它 們 覺 得 如 果 自 己 取 得 政 府 批 准, 場 地 的 使 用 權 便 屬 於 它, 其 他 人 不 可 以 在 該 處 晨 運 我 的 處 理 方 法 是 在 申 請 使 用 場 地 後 表 示 我 已 經 提 交 申 請, 但 希 望 大 家 能 協 調 運 作 的 方 式 這 些 例 子 正 好 提 醒 我 們, 應 該 令 社 會 回 到 過 往 有 商 有 量 的 局 面, 而 不 是 一 旦 批 出 場 地 的 使 用 權, 那 便 是 唯 一 的 選 擇 其 實 這 亦 與 政 府 處 理 場 地 的 態 度 有 關, 我 在 成 長 的 過 程 中 也 有 所 體 驗 當 我 們 年 紀 仍 小 的 時 候, 我 們 踢 足 球 從 來 也 不 打 算 霸 場, 只 會 跟 隊, 但 現 時 已 不 一 樣, 踢 足 球 要 簽 場 紙 取 得 球 場 使 用 權, 政 府 或 整 個 社 會 也 不 會 鼓 勵 大 家 跟 隊 踢 足 球 這 些 可 能 是 日 積 月 累 的 變 化, 我 們 也 不 太 確 定, 但 潛 移 默 化 後, 整 個 社 會 變 成 只 從 管 理 的 角 度 出 發, 思 考 如 何 能 夠 有 效 管 理 管 治 和 管 制 社 會 以 上 是 我 就 康 文 署 的 場 地 管 理 觀 察 所 得 的 數 種 現 象, 與 我 年 輕 時 所 見 的 康 文 署 場 地 管 理 相 比, 有 很 大 差 異, 這 令 我 頗 為 感 觸 我 們 現 在 對 西 九 管 理 局 寄 予 如 此 大 的 期 望, 希 望 它 可 以 提 供 自 由 和 開 放 的 空 間, 因 此 我 很 希 望 西 九 管 理 局 往 後 亦 要 謹 記, 康 文 署 的 管 理 模 式 為 何 由 寬 鬆 變 得 嚴 謹 如 果 西 九 管 理 局 不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即 使 今 天 有 很 寬 鬆 的 管 理 空 間, 但 在 5 年 10 年 後, 可 能 也 會 因 為 社 會 文 化 出 現 不 能 逆 轉 的 變 化 而 無 法 堅 持 下 去 因 此, 我 希 望 西 九 管 理 局 在 往 後 的 管 理 工 作 中, 能 夠 有 自 由 開 放 的 元 素 我 更 希 望 擁 有 絕 大 部 分 香 港 公 共 空 間 和 公 園 的 康 文 署 能 夠 吸 收 這 方 面 的 信 息, 在 場 地 管 理 工 作 上 採 取 較 寬 鬆 的 態 度 可 能 我 比 較 懷 舊, 認 為 以 往 較 少 管 理 的 環 境 比 較 好, 令 小 朋 友 有 更 多 活 動 的 空 間 其 實, 很 多 創 意 文 化 傳 承 和 藝 術 表 演 的 最 原 始 元 素, 也 是 在 這 些 環 境 揣 摩 出 來 大 家 絕 對 不 要 輕 視 自 由 空 間 所 孕 育 的 創 意, 如 果 我 們 不 是 這 樣 想, 便 會 完 全 忘 記 了 創 意 的 本 質, 是 需 要 有 空 間 讓 大 家 無 限 制 和 無 規 範 地 觸 摸 嘗 試 和 感 覺 這 個 世 界 是 怎 麼 一 回 事, 這 樣 才 能 孕 育 新 的 意 念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議 案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35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就 西 九 文 化 區 來 說, 其 實 我 亦 要 申 報, 因 為 我 經 常 在 那 裏 跑 步, 非 常 喜 歡 那 裏 的 大 自 然 環 境, 而 且 不 單 是 我, 很 多 跑 步 的 朋 友 也 認 為 那 裏 非 常 美 麗, 希 望 那 裏 的 環 境 不 要 受 到 破 壞 事 實 上, 我 們 在 那 裏 跑 步 多 年, 認 識 很 多 跑 友 本 來 我 以 前 不 會 到 那 裏 跑 步, 但 一 些 跑 友 告 訴 我 那 裏 很 美, 鼓 勵 我 到 那 裏 跑 步, 這 樣 我 便 由 尖 沙 咀 東 的 海 旁 一 直 跑 到 那 裏 原 來 不 論 是 假 日 或 平 日, 均 有 很 多 跑 友 到 那 裏 跑 步 那 裏 的 環 境 十 分 清 靜, 還 有 美 麗 的 海 景, 空 氣 也 較 為 清 新 因 此, 我 認 為 第 一, 那 裏 的 自 然 環 境 和 景 觀 真 的 不 能 受 到 破 壞 正 如 我 們 數 天 前 在 議 會 討 論 有 關 大 澳 的 巴 士 站 改 善 工 程, 我 們 很 擔 心, 因 為 一 些 人 認 為 不 如 在 那 裏 興 建 地 標 或 設 施, 但 這 些 都 會 破 壞 那 裏 的 環 境 和 景 觀 我 希 望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西 九 管 理 局 ) 將 來 不 要 在 西 九 文 化 區 建 設 那 麼 多 人 為 的 設 施, 因 為 市 民 去 這 地 方 是 想 感 受 一 下 自 然, 雖 不 能 說 是 回 歸 自 然, 但 也 希 望 能 夠 多 親 近 大 自 然 所 以,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真 的 希 望 不 要 在 那 裏 興 建 太 多 人 工 化 的 設 施, 希 望 西 九 管 理 局 能 夠 接 納 這 點 意 見 主 席,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胡 志 偉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要 寬 鬆 地 管 理 西 九 文 化 區, 我 認 為 這 點 真 的 十 分 正 確, 當 局 應 留 意 一 下, 因 為 就 現 時 租 借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場 地 的 安 排 來 說, 很 多 時 候 政 府 在 處 理 申 請 場 地 個 案 時 會 加 入 一 些 政 治 元 素 的 考 慮 坦 白 說, 很 多 時 候 是 政 治 化 了, 我 希 望 這 問 題 不 再 出 現 對 於 文 化 藝 術 中 心 的 場 地, 無 論 是 哪 個 場 地 或 館 內 設 施, 我 都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真 正 尊 重 文 化 藝 術 的 精 神, 以 及 自 由 自 主 的 創 作 精 神 同 時, 政 府 更 應 透 過 這 些 場 地 和 設 施 匯 聚 其 他 國 家 的 文 化 藝 術 團 體, 我 希 望 在 這 一 點 上, 大 家 真 的 必 須 堅 持 近 數 年, 有 一 個 團 體 不 斷 向 我 們 投 訴, 表 示 他 們 曾 申 請 租 借 很 多 場 地, 雖 然 本 來 政 府 已 經 批 准, 但 申 請 後 來 卻 在 政 治 壓 力 下 被 政 府 取 消, 而 康 文 署 的 做 法 也 一 樣, 例 如 就 大 會 堂 和 其 他 文 化 藝 術 場 地 來 說, 本 來 署 方 已 經 承 諾 租 借, 甚 至 已 向 有 關 團 體 租 出, 但 最 後 卻 以 政 治 因 素 不 租 借 給 他 們 主 席, 有 關 團 體 舉 辦 的 活 動 純 粹 是 藝 術 活 動, 例 如 神 韻 藝 術 團, 該 團 體 曾 在 其 他 國 家 表 演, 包 括 藝 術 舞 蹈 和 歌 劇 等, 但 香 港 竟 然 不 讓 這 團 體 有 機 會 在 港 表 演 另 外, 最 近 新 唐 人 電 視 台 申 請 在 香 港 舉 辦 全 世 界 舞 蹈 大 賽, 但 至 今 仍 未 能 找 到 場 地, 甚 至 是 即 使 找 到 場 地, 但 最 後 的 結 果 是 場 地 經 營 者 因 受 到 壓 力 而 要 毀 約 主 席, 鑒 於 這 些 情 況, 我 認 為 如 果 我 們 今 天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51 通 過 這 項 議 案, 日 後 卻 出 現 這 些 現 象, 基 於 一 些 莫 名 其 妙 的 原 因, 甚 至 不 合 理 地 以 政 治 因 素 阻 撓, 拒 絕 這 類 比 賽 和 表 演 的 話, 我 認 為 是 非 常 可 惜 的, 因 為 我 們 花 這 麼 多 資 源 興 建 這 麼 大 的 地 方, 目 的 是 甚 麼 呢? 是 為 了 容 許 甚 至 促 進 香 港 多 與 其 他 不 同 地 方 的 藝 術 文 化 朋 友 交 流 和 互 相 觀 摩, 這 是 我 們 的 期 望 ; 但 現 在 竟 然 滲 入 這 些 政 治 因 素, 以 致 阻 礙 甚 至 窒 礙 這 些 交 流, 這 是 非 常 可 悲 的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在 此 強 調, 局 長 一 定 要 謹 記 不 能 再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阻 礙 這 些 活 動 此 外, 就 這 些 場 地 來 說, 我 也 希 望 當 局 應 該 多 尊 重 民 間 的 意 見 我 認 為 民 間 的 意 見 是 很 重 要 的, 而 民 間 的 參 與 也 同 樣 非 常 重 要 近 來 我 跑 步 時 也 會 路 經 文 化 中 心 附 近 一 帶, 我 看 見 那 地 方 擺 放 了 很 多 小 攤 位, 展 售 很 多 民 間 藝 術 作 品 雖 然 我 在 上 午 很 早 的 時 候 在 那 裏 跑 步, 所 以 我 不 知 道 那 裏 的 人 流 量 有 多 少, 但 我 看 見 擺 放 的 攤 位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我 相 信 這 一 定 是 因 為 攤 位 受 歡 迎, 然 後 攤 位 才 能 不 斷 增 加 因 此, 我 認 為 政 府 在 管 理 這 些 地 方 的 時 候, 其 實 真 的 可 以 容 許 多 些 民 間 藝 術 或 手 工 藝 作 品 在 那 裏 擺 賣 或 展 覽, 我 認 為 這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事 實 上, 香 港 經 常 被 人 批 評 是 文 化 藝 術 的 沙 漠, 我 希 望 這 地 區 的 發 展 能 夠 打 破 香 港 過 去 予 人 的 這 種 形 象, 而 且 不 單 是 打 破 這 形 象, 我 希 望 政 府 更 能 實 質 地 和 具 體 地 促 進 民 間 藝 術 的 發 展 主 席, 這 是 互 動 或 互 惠 的 活 動, 因 為 如 果 有 多 些 這 類 場 地 多 些 這 類 空 間 和 多 些 機 會 讓 人 展 覽 和 擺 賣 的 話, 我 相 信 學 校 的 同 學 對 這 方 面 的 學 習 興 趣 和 學 習 的 機 會, 自 然 會 大 大 提 升 今 時 今 日, 我 們 在 學 界 提 倡 學 習 文 化 藝 術, 甚 至 舞 蹈 音 樂 等, 很 多 時 候 都 遇 到 困 難 困 難 在 於 他 們 將 來 能 否 發 揮 所 長? 是 否 有 機 會 讓 他 們 展 示 作 品 或 進 行 個 人 表 演?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些 地 方 提 供 很 好 的 機 會 我 亦 看 到 現 時 在 尖 東 的 文 化 中 心, 很 多 民 間 團 體 經 常 在 石 階 級 附 近 的 地 方 表 演, 吸 引 不 少 遊 客 駐 足 欣 賞, 而 這 些 表 演 都 是 免 費 的 這 是 相 當 好 的 事, 遊 客 既 可 以 欣 賞, 表 演 者 亦 可 以 盡 展 所 長 這 些 做 法 如 果 能 多 些 引 入, 容 許 多 些 人 這 樣 做, 那 便 非 常 好 ; 但 很 可 惜, 我 亦 擔 心, 很 多 時 候 會 出 現 一 些 所 謂 規 矩, 諸 多 留 難, 窒 礙 這 些 發 展 我 亦 看 到 近 期 在 假 日, 例 如 在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一 些 志 願 機 構 安 排 少 數 民 族 人 士 擺 賣 物 品 這 其 實 也 像 我 剛 才 談 論 到 的 方 式, 也 就 是 這 類 開 放 式 的 活 動, 可 以 讓 更 多 人 參 與, 不 單 帶 旺 有 關 地 區, 還 會 促 進 很 多 不 同 或 不 太 傳 統 或 不 受 太 多 規 範 的 民 間 文 化 發 展 我 希 望 這 方 面 將 來 能 做 得 更 好
35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此 外, 我 剛 才 亦 談 及 政 治 方 面 的 限 制, 其 實 支 聯 會 申 請 在 維 園 舉 行 六 四 晚 會, 很 多 時 候 都 受 到 很 多 限 制 和 留 難 我 相 信 不 單 是 支 聯 會,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很 多 時 候 都 希 望 申 請 在 這 些 場 地 舉 行 活 動 我 同 樣 強 調 這 些 是 每 個 團 體 及 每 個 人 自 由 活 動 的 空 間 我 希 望 當 局 能 夠 給 予 更 多 機 會, 而 國 際 公 約 中 亦 訂 明 言 論 自 由 集 會 結 社 等 都 是 基 本 的 人 權 現 時, 這 些 場 地 都 可 以 提 供 非 常 好 的 機 會, 讓 一 些 團 體 或 公 眾 人 士 聚 集, 進 行 一 些 活 動 就 這 一 點, 我 覺 得 政 府 一 定 要 維 護 及 堅 守 立 場, 否 則 便 浪 費 了 這 些 空 間 最 後, 我 很 認 同 劉 慧 卿 議 員 就 她 很 關 心 的 洗 手 間 問 題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大 家 可 能 認 為 洗 手 間 是 小 問 題, 但 事 實 上 這 其 實 是 一 個 大 問 題, 特 別 是 那 裏 的 地 點 較 為 偏 遠 我 不 知 道 將 來 的 發 展 如 何, 但 問 題 是 公 眾 對 洗 手 間 的 需 求, 事 實 上 是 很 重 要 的 議 題 我 真 的 希 望 當 局 能 夠 做 得 更 好, 不 單 環 境 衞 生 方 面 要 做 得 好, 還 要 提 供 足 夠 的 數 量, 因 為 市 民 在 一 些 地 方 排 隊 等 候 洗 手 間 時 可 能 要 日 曬 雨 淋, 這 是 最 為 不 理 想 的 市 民 到 這 地 方 遊 覽 也 是 希 望 令 身 心 舒 暢, 享 受 優 閒 生 活, 但 如 果 為 了 這 方 面 的 需 要 而 要 這 樣 的 麻 煩, 那 便 不 是 太 好 我 亦 希 望 當 局 能 夠 在 這 方 面 做 得 更 好 此 外, 這 些 通 常 都 是 一 家 大 小 一 同 遊 覽 的 地 方, 家 長 可 能 會 帶 同 小 朋 友 前 往 所 以, 正 如 劉 慧 卿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到, 餵 哺 母 乳 的 空 間 也 要 做 得 好 些, 因 為 大 家 都 知 道, 現 時 社 會 提 倡 餵 哺 母 乳 如 果 連 空 間 都 沒 有, 有 關 倡 議 也 只 會 徒 勞 無 功 所 以, 就 這 一 點 來 說, 我 希 望 局 方 要 多 加 留 意, 西 九 管 理 局 將 來 亦 要 在 這 方 面 妥 善 管 理, 令 這 方 面 的 運 作 更 為 理 想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我 現 在 請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在 局 長 答 辯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53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感 謝 議 員 對 決 議 案 的 支 持 和 意 見 根 據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西 九 管 理 局 ) 須 負 責 提 供 營 運 管 理 維 持 西 九 文 化 區 內 的 藝 術 文 化 設 施 和 相 關 設 施, 包 括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正 如 我 在 開 場 發 言 中 提 到, 西 九 管 理 局 訂 立 西 九 文 化 區 (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附 例 的 目 的, 是 利 便 妥 善 管 理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確 保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使 用 者 的 活 動 不 會 過 度 干 擾 或 妨 礙 其 他 使 用 者, 務 求 在 不 同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之 間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讓 市 民 可 以 安 全 和 愉 快 地 享 用 這 些 地 方 剛 才 有 不 同 議 員 提 出 一 些 有 關 行 政 管 理 和 設 計 上 的 意 見, 我 會 即 時 提 交 予 西 九 管 理 局, 讓 他 們 可 以 作 出 適 當 的 規 劃 及 跟 進 我 在 此 謹 此 陳 辭,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決 議 案,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議 員 就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提 出 的 議 案 MEMBERS' MOTIONS O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主 席 : 議 員 就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提 出 的 議 案 兩 項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34(4) 條 動 議, 有 關 延 展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期 限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35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主 席 : 第 一 項 議 案 : 延 展 於 2016 年 5 月 25 日 提 交 本 會 省 覽 的 2016 年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動 物 售 賣 商 )( 修 訂 ) 規 例 及 2016 年 公 職 指 明 ( 修 訂 ) 公 告 的 修 訂 期 限 我 現 在 請 張 宇 人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34(4) 條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SECTION 34(4) OF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謹 以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動 議 以 本 人 名 義 提 出 的 議 案, 議 案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議 程 內 在 2016 年 5 月 27 日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議 員 成 立 了 小 組 委 員 會, 研 究 在 2016 年 5 月 25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2016 年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動 物 售 賣 商 )( 修 訂 ) 規 例 及 2016 年 公 職 指 明 ( 修 訂 ) 公 告 為 了 讓 小 組 委 員 有 足 夠 時 間 審 議 有 關 的 附 屬 法 例, 委 員 同 意 由 本 人 動 議 一 項 議 案, 將 此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審 議 期 延 展 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主 席,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請 議 員 支 持 議 案 張 宇 人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就 2016 年 5 月 25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會 議 省 覽 的 (a) 2016 年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動 物 售 賣 商 )( 修 訂 ) 規 例 ( 即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2016 年 第 64 號 法 律 公 告 ); 及 (b) 2016 年 公 職 指 明 ( 修 訂 ) 公 告 ( 即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2016 年 第 68 號 法 律 公 告 ), 將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34(2) 條 所 提 述 的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期 限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34(4) 條 延 展 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 的 會 議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55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張 宇 人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毛 孟 靜 議 員 : 對 於 一 般 不 是 特 別 關 心 動 物 權 益 的 人 來 說, 他 們 霎 時 間 不 會 知 道 這 項 議 案 要 說 的 是 甚 麼 2016 年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動 物 售 賣 商 )( 修 訂 ) 規 例, 一 段 如 此 冗 長 的 文 字, 究 竟 有 何 意 義? 不 過, 關 注 香 港 動 物 權 益 福 利 的 團 體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整 項 議 案 最 重 要 的 只 有 一 句 話, 便 是 將 本 屬 不 合 法 的 住 家 狗 隻 繁 育 和 買 賣 行 為 合 法 化 這 些 是 非 法 行 為, 不 應 被 合 法 化, 這 是 一 個 原 則 問 題 政 府 在 2012 年 初 次 提 出 這 項 修 訂, 當 時, 我 認 為 應 予 立 例 規 管, 免 得 動 物 遭 胡 亂 繁 育 和 買 賣, 特 別 是 那 些 名 種 狗 隻, 衍 生 各 種 疾 病, 這 是 很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對 一 般 人 來 說, 政 府 作 出 規 管 是 件 好 事 可 是, 待 我 們 後 來 向 動 物 權 益 運 動 人 士 (campaigners) 深 入 了 解 後, 着 實 嚇 了 一 跳 首 先, 這 是 變 相 鼓 勵 住 家 繁 殖 有 人 可 能 認 為 反 正 閒 來 無 事, 倒 不 如 領 取 牌 照, 自 行 在 家 繁 殖 一 些 漂 亮 可 愛 的 小 狗 每 隻 小 狗 也 可 售 價 最 少 1 萬 元, 要 是 一 些 名 種 的, 價 錢 會 更 高, 即 使 普 通 品 種 也 要 五 六 千 元 一 隻 以 一 胎 生 4 至 5 隻 來 計 算, 這 可 是 一 盤 不 錯 的 生 意 可 是, 我 們 認 為 這 行 為 是 絕 對 不 適 合 的 有 人 會 質 疑, 如 果 現 在 不 規 管, 是 否 要 任 由 這 些 人 亂 來 這 些 行 為 現 時 確 在 進 行 中, 但 仍 有 防 止 虐 待 動 物 的 條 例 規 管 主 席, 為 何 官 員 席 上 一 個 人 也 沒 有? 延 展 議 案 不 用 他 們 在 席 嗎? 我 以 為 他 們 要 答 辯 主 席, 最 麻 煩 的 是, 當 局 此 舉 會 鼓 勵 更 多 人 以 為 這 是 一 門 生 意 再 加 上 本 港 密 集 的 居 住 環 境, 情 況 變 得 更 可 怕 大 家 也 知 道, 公 屋 和 居 屋 均 禁 止 飼 養 狗 隻, 而 很 多 私 人 樓 宇 則 會 酌 情 處 理, 因 為 他 們 怕 得 罪 小 業 主, 所 以 若 法 團 表 明 可 以 飼 養, 住 戶 便 可 以 飼 養, 若 說 不 可 以 便 不 可 以 可 是, 一 旦 通 過 一 項 法 例, 規 定 可 以 在 家 養 狗, 以 及 每 間 屋 共 可 養 多 少 胎, 有 人 或 會 為 此 一 年 申 請 牌 照 多 次, 大 小 通 吃, 因 為 現 時 多 了 不 同 款 式 的 牌 照 有 些 法 團 為 免 麻 煩, 一 律 禁 止 飼 養 狗 隻, 不 理 是 否 用 於 繁 殖, 為 免 疑 慮, 一 律 不 准 飼 養 狗 隻 屆 時 的 情 況 只 會 更 差, 因 為 全 港 一 直 在 推 廣 領 養 代 替 購 買 的 理 念 一 些 法 團 更 加 嚴 厲, 竟 然 即 時 發 出 7 天 逐 狗 令, 否 則, 住 戶 便 會 被 釘 契 那 何 來 睦 鄰 呢? 那 麼 現 在 是 否 完 全 沒 有 規 管 呢 我 先
35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把 剛 才 的 話 說 完, 就 是 政 府 表 示 現 在 沒 有 規 管, 所 以 無 論 如 何 也 要 施 加 一 些 規 管 才 有 意 義 我 當 初 也 以 為 是 這 樣, 但 其 實 政 府 說 謊 如 果 真 的 是 完 全 沒 有 規 管, 那 麼 寵 物 店 西 貢 或 新 界 區 的 狗 場 是 如 何 生 存 的 呢? 他 們 持 有 的 是 甚 麼 牌 照? 既 然 有 牌, 就 表 示 有 規 管 我 們 一 直 爭 取 的, 就 是 不 要 鼓 勵 大 小 通 吃 的 做 法, 只 求 快 快 處 理 問 題, 發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牌 照, 令 那 些 人 合 法 經 營 這 種 生 意 當 局 不 應 這 樣 安 排 政 府 只 應 發 出 大 牌, 訂 下 很 少 人 可 以 符 合 的 高 門 檻 西 貢 的 狗 場 就 是 一 個 例 子, 我 假 設 西 貢 狗 場 有 較 大 地 方 另 一 方 面, 義 工 可 以 協 助 巡 查, 查 看 是 否 有 虐 待 的 個 案, 有 否 胡 作 非 為 的 慘 況 等 我 們 都 是 potential 買 家, 隨 時 可 以 以 顧 客 身 份 入 內 查 看 修 例 以 後, 假 如 有 人 在 18 樓 C 座 飼 養 兩 隻 比 高, 試 問 如 何 監 察 呢? 連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也 表 示 在 執 法 上 有 難 度 雖 然 該 署 已 增 加 30 多 名 人 員, 在 全 港 九 新 界 離 島 進 行 巡 查, 但 他 們 可 以 怎 樣 巡 查 呢? 哪 有 足 夠 人 手 呢? 這 只 是 空 談 有 關 規 例 的 整 項 安 排 是 非 常 奇 怪 的, 因 此 我 們 希 望 可 延 就 延, 可 拖 就 拖, 更 希 望 可 以 將 之 廢 除 如 果 可 以 廢 除 有 關 規 例 故 然 是 好 事, 但 現 在 要 等 到 7 月 中 才 可 可 是, 主 席, 即 使 我 們 想 廢 除 該 規 例, 但 我 相 信 我 們 沒 有 足 夠 的 票 數 辦 到 建 制 派 議 員 人 數 多 席 位 多, 在 現 行 的 選 舉 制 度 下, 民 主 派 的 票 數 多, 席 位 卻 少, 而 他 們 的 票 數 少, 但 席 位 卻 多, 所 以 我 要 求 廢 除 這 項 規 例, 基 本 上 是 不 會 有 機 會 做 到 的 我 們 只 有 退 而 求 其 次, 希 望 不 要 變 相 鼓 勵 他 人 申 領 牌 照 在 閒 時 做 生 意 舉 例 來 說, 我 喜 歡 比 高, 他 喜 歡 牧 羊 犬, 所 以 我 在 我 的 單 位 養 比 高, 他 在 他 的 單 位 養 牧 羊 犬, 然 後 我 們 一 起 申 領 牌 照 做 生 意, 再 交 換 一 下 繁 殖 狗 隻 的 心 得, 而 我 們 這 樣 做 是 合 法 的 我 們 是 否 要 容 許 這 樣 的 情 況 發 生 呢? 為 此, 我 們 嘗 試 多 加 一 項 修 訂 條 文, 規 定 繁 殖 狗 隻 的 處 所 面 積 不 得 少 於 2 000 呎 可 是, 政 府 堅 持 說 不 行, 指 出 這 樣 會 增 加 開 支, 因 為 當 局 需 要 量 度 和 巡 查 繁 殖 狗 隻 的 地 方 這 說 法 是 多 餘 的, 因 為 地 政 總 署 已 有 各 單 位 的 面 積 幸 好 英 明 的 主 席 看 到 這 點, 指 出 當 局 始 終 要 巡 查 領 牌 單 位, 確 定 被 繁 殖 的 狗 隻 的 活 動 空 間 整 件 事 令 人 感 到 非 常 憂 慮 由 於 現 在 沒 有 官 員 在 席, 我 無 法 向 着 高 永 文 局 長 申 訴, 但 整 件 事 的 錯 誤 就 是 把 動 物 變 為 商 品 我 曾 接 受 一 個 電 視 節 目 訪 問, 不 論 是 主 持 人, 還 是 另 一 名 自 稱 是 動 物 權 益 或 福 利 團 體 ( 名 為 STOP ) 的 發 言 人 也 表 示, 新 規 例 可 以 對 狗 隻 繁 殖 作 出 規 管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57 是 比 較 好 的 如 果 沒 有 規 管 或 立 法 會 不 通 過 有 關 規 例, 將 影 響 那 些 鍾 愛 名 種 狗 的 人, 因 為 有 人 喜 歡 Chihuahua, 有 人 則 喜 歡 鼻 子 扁 扁 很 可 愛 的 Pug, 但 這 些 狗 隻 的 供 應 將 會 大 大 減 少, 損 害 市 場 供 求 的 平 衡, 令 名 種 狗 的 售 價 更 昂 貴 這 是 甚 麼 看 法? 可 是, 主 席, 百 分 百 的 事 實 是, 漁 護 署 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也 大 聲 明 確 地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指 出, 一 個 人 的 狗 隻 屬 個 人 財 產, 而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任 何 私 人 財 產 均 應 得 到 保 障 由 於 是 私 人 財 產, 所 以 怎 樣 對 待 牠 也 可 以 我 想 讀 出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我 已 抄 下 來, 但 現 在 卻 找 不 到... 主 席 : 毛 議 員, 本 會 現 在 辯 論 由 張 宇 人 議 員 動 議 的 一 項 延 展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期 限 的 議 案 毛 孟 靜 議 員 : 我 知 道 這 是 有 關 延 展 修 訂 期 限 的 議 案, 張 宇 人 議 員 只 是 代 表 小 組 委 員 會 動 議 議 案 主 席 : 由 於 議 案 是 旨 在 延 展 附 屬 法 例 的 修 訂 期 限, 所 以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的 具 體 內 容, 議 員 應 在 處 理 該 附 屬 法 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中 討 論 毛 孟 靜 議 員 : 主 席, 據 我 理 解, 小 組 委 員 會 已 經 完 成 工 作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辯 論 的 是 延 展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的 修 訂 期 限, 本 意 是 給 議 員 時 間 繼 續 審 議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所 以 現 在 不 是 就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的 內 容 作 辯 論, 而 是 討 論 應 否 把 修 訂 期 限 延 展 毛 孟 靜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同 意 延 展 期 限 的, 但 我 想 向 你 解 釋 我 為 何 要 求 及 同 意 延 展, 而 這 樣 自 會 涉 及 有 關 規 例 的 內 容 為 何 要 求 延 展 期 限 呢? 就 是 因 為 內 容 非 常 不 堪,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審 議 主 席, 請 讓 我 說 下 去, 可 以 嗎? 主 席 : 我 只 是 提 醒 議 員 應 針 對 議 案 的 主 旨 發 言
35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毛 孟 靜 議 員 : 主 席, 我 明 白 你 的 意 思, 但 政 府 對 整 件 事 的 理 念 是 不 清 晰 的 當 局 指 一 個 人 的 狗 隻 是 他 的 財 產, 而 根 據 律 政 司 提 供 的 法 律 意 見, 由 於 那 隻 狗 是 私 人 財 產, 所 以 便 任 由 擁 有 人 處 置, 可 以 交 配 繁 殖, 然 後 買 賣 既 然 當 局 認 為 狗 隻 是 私 人 財 產, 那 為 何 當 入 住 公 屋 時, 房 屋 署 又 可 以 勒 令 飼 養 人 放 棄 他 們 平 時 飼 養 的 狗 隻, 也 就 是 他 們 的 私 人 財 產, 並 規 定 公 屋 不 准 飼 養 狗 隻 呢? 這 是 政 府 難 以 回 答 的 問 題, 因 為 當 局 的 理 念 不 清 主 席, 我 認 為 不 單 應 要 求 延 展 有 關 規 例 的 審 議 期 限, 實 在 應 把 規 例 廢 除 不 過, 正 如 我 早 前 所 說, 我 們 沒 有 足 的 票 數 廢 除 有 關 規 例, 所 以 只 能 要 求 延 展 期 限, 但 或 許 當 局 連 延 展 期 限 也 說 要 考 慮 事 實 上, 在 討 論 期 間, 很 多 人 仍 然 把 動 物 比 喻 為 一 種 貨 品, 好 像 購 買 電 器 般, 在 購 買 之 後, 即 使 電 器 沒 有 損 壞, 只 要 覺 得 顏 色 不 好 便 後 悔, 他 們 可 能 喜 歡 紅 色, 但 買 了 藍 色, 所 以 便 要 求 更 換, 領 養 或 購 買 狗 隻 也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既 然 政 府 也 把 狗 隻 當 作 商 品, 大 家 也 會 有 這 種 心 態, 他 們 領 養 錯 了, 便 放 棄 那 一 隻, 要 重 新 選 擇 另 一 隻, 因 為 領 養 是 免 費 的, 即 使 是 買 賣 也 有 同 樣 的 情 況 主 席, 我 們 現 在 要 求 延 展 審 議 期 限, 但 其 實 漁 護 署 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都 表 明 有 關 規 例 將 於 2017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而 我 們 希 望 在 立 法 上 可 以 有 較 長 的 時 間, 讓 我 們 看 看 在 民 間 社 會 還 可 做 甚 麼 及 提 供 幫 助 我 們 不 是 說 要 把 有 關 規 例 掉 進 垃 圾 桶, 不 管 桶 口 多 麼 細 也 堅 持 這 樣 做 我 們 不 是 要 丟 掉 有 關 規 例, 我 們 也 贊 同 要 有 一 定 的 規 管, 但 在 規 管 的 同 時, 當 局 不 應 變 相 鼓 勵 及 製 造 一 個 原 本 沒 有 人 有 興 趣 的 行 業, 否 則 是 好 心 做 壞 事 當 局 這 種 做 法 就 是 把 本 屬 非 法 的 事 情 合 法 化, 理 由 是 當 局 不 可 禁 止 繁 殖 狗 隻 和 買 賣 繁 殖 出 來 的 狗 隻, 因 為 這 些 是 私 人 財 產, 所 以 當 局 只 可 把 做 法 合 法 化 這 是 律 政 司 向 當 局 提 供 的 意 見 當 局 的 理 念 兜 兜 轉 轉, 令 我 們 無 所 適 從 不 過, 我 們 不 僅 希 望 延 展 期 間, 更 希 望 當 局 可 以 撤 回 有 關 規 例 當 局 應 好 好 地 再 考 慮, 不 要 發 出 一 個 牌 照 提 供 五 花 八 門 的 選 擇, 讓 人 繁 殖 狗 隻, 更 不 要 表 達 希 望 有 更 多 人 申 請 繁 殖 狗 隻 的 牌 照, 有 更 多 狗 隻 買 賣 更 佳 等 概 念 因 為 這 些 概 念 與 漁 護 署 經 常 在 巴 士 廣 告 中 宣 傳 的 概 念 背 道 而 馳, 就 是 請 市 民 領 養 動 物 愛 護 動 物 一 生 一 世 請 勿 棄 養 等 再 者, 當 前 的 規 例 也 會 鼓 勵 增 加 小 型 繁 殖 場, 因 為 有 人 可 以 租 用 一 間 細 小 的 新 界 丁 屋, 又 或 是 某 處 的 唐 樓 單 位 來 飼 養 狗 隻, 當 局 當 前 的 做 法 隨 時 會 造 成 更 多 棄 養 有 人 以 為 可 以 繁 殖 狗 隻 進 行 買 賣, 但 可 能 無 法 成 功 出 售, 當 狗 隻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59 越 長 越 大, 他 們 才 發 現 弄 錯 了, 原 來 所 繁 殖 的 是 一 隻 大 丹 狗, 他 們 無 法 再 飼 養, 便 把 狗 隻 遺 棄 在 山 頭 主 席, 屆 時 山 上 的 名 種 狗 隻 可 多 的 是 多 謝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我 聽 了 毛 議 員 的 長 篇 發 言 後, 不 知 她 究 竟 支 持 或 反 對 這 項 議 案, 還 是 想 提 出 另 一 項 議 案, 要 求 當 局 廢 除 有 關 的 附 屬 法 例 無 論 如 何, 我 支 持 張 宇 人 議 員 提 出 延 展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期 限 的 議 案 主 席, 為 何 我 支 持 此 項 議 案 呢? 因 為 我 覺 得 香 港 社 會 的 確 有 此 必 要 首 先, 我 們 過 去 看 到 很 多 狗 隻 繁 殖 場 沒 有 正 式 領 取 牌 照, 是 無 牌 繁 殖 場 這 些 繁 殖 場 的 狗 隻 生 活 在 很 擠 迫 甚 至 是 不 人 道 的 處 所, 缺 乏 糧 水, 一 些 不 負 責 任 的 場 主 甚 至 會 離 開 場 所, 令 狗 隻 無 人 照 顧 經 過 當 局 大 力 跟 進 和 監 管, 現 時 無 牌 的 大 型 狗 隻 繁 殖 場 的 數 目 的 確 減 少 了, 相 信 已 經 所 餘 無 幾 但 是,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有 很 多 小 型 繁 殖 場, 而 其 地 點 是 私 人 住 宅 現 時 這 些 人 士 只 要 聲 稱 為 自 己 所 養 的 狗 隻 繁 殖, 便 不 受 監 管, 狗 隻 有 否 植 入 晶 片 出 售 至 何 處 如 何 出 售 等 完 全 沒 有 監 管, 其 實 變 成 一 種 新 行 業 因 此,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建 議 修 訂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動 物 售 賣 商 ) 規 例 ( 規 例 ), 透 過 發 出 甲 類 及 乙 類 繁 育 狗 隻 牌 照, 以 及 單 次 許 可 證, 來 加 強 規 管 原 則 上 我 是 歡 迎 此 建 議 的 正 如 漁 護 署 表 示, 規 例 經 修 訂 後, 假 如 有 人 希 望 經 營 這 類 繁 殖 生 意, 就 必 須 取 得 牌 照 如 果 有 人 在 家 中 擁 有 大 量 狗 隻 而 未 領 有 牌 照, 我 相 信 很 容 易 會 被 檢 舉, 因 為 鄰 居 會 發 現, 根 本 無 法 隱 瞞 然 而, 取 得 牌 照 後, 漁 護 署 便 能 不 時 巡 查, 因 為 牌 照 持 有 人 的 資 料 全 部 有 根 有 據, 署 方 可 以 按 照 登 記 的 地 址 進 行 巡 查 不 過, 毛 議 員 剛 才 質 疑 漁 護 署 會 否 發 出 很 多 牌 照, 缺 乏 足 夠 人 手 監 管? 這 方 面, 漁 護 署 署 長 已 經 表 示, 現 階 段 不 可 能 確 定 發 出 牌 照 的 數 目, 這 不 是 的 士 牌 照, 但 會 在 這 方 面 進 行 監 管 至 於 是 否 面 積 達 2 000 平 方 呎 或 以 上 的 場 所 / 住 所 便 可 獲 發 牌 照,2 000 平 方 呎 以 下 的 便 不 獲 發 呢? 漁 護 署 署 長 希 望 保 留 決 定 權, 他 不 說 得 很 實 在, 我 相 信 當 然 有 其 道 理 所 以, 原 則 上, 為 了 更 好 地 保 護 狗 隻, 也 為 了 漁 護 署 能 作 出 適 當 的 監 管, 我 們 需 要 讓 這 項 附 屬 法 例 繼 續 實 行
36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我 亦 希 望 毛 議 員 不 要 擔 心, 因 為 如 果 她 認 為 現 時 應 該 廢 除 規 例, 我 覺 得 根 本 是 不 合 理 的 大 家 也 知 道 有 些 繁 殖 場 的 條 件 惡 劣 得 慘 不 忍 睹, 現 時 漁 護 署 願 意 多 做 工 作, 我 覺 得 應 該 給 予 鼓 勵 有 些 情 況 是 一 間 屋 有 數 十 隻 狗, 現 時 卻 不 受 監 管 ;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發 出 牌 照, 這 樣 便 能 監 管 一 些 私 樓 容 許 養 狗, 鄰 居 即 使 懷 疑 也 理 不 到, 除 非 半 夜 狗 隻 吠 叫, 否 則 當 局 怎 能 監 管 呢? 所 以, 唯 一 可 行 的 方 法 便 是 透 過 發 出 牌 照 來 監 管 當 然, 我 們 亦 向 漁 護 署 提 出 很 多 建 議, 例 如 發 出 牌 照 之 餘, 亦 應 向 售 賣 狗 隻 的 商 戶 提 供 足 夠 的 訓 練 漁 護 署... 主 席 : 我 再 次 提 醒 議 員, 本 會 現 在 並 不 是 辯 論 這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內 容, 或 應 否 予 以 修 訂 或 廢 除 本 會 現 時 辯 論 的 是 張 宇 人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應 否 獲 得 通 過, 即 應 否 將 審 議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的 限 期 延 展 至 7 月 13 日 因 此, 議 員 如 對 附 屬 法 例 的 內 容 或 應 否 予 以 修 訂 或 廢 除 有 任 何 意 見, 應 留 待 辯 論 附 屬 法 例 的 內 容 時 才 提 出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我 知 道, 我 原 本 不 打 算 就 此 發 言 的, 不 過, 你 剛 才 也 容 許 毛 議 員 發 言 10 多 分 鐘, 所 以 我 決 定 站 起 來 發 言, 詳 細 解 釋 為 何 我 支 持 延 展 此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修 訂 期 限, 令 大 家 更 明 白 因 為 我 擔 心 有 人 只 聽 毛 議 員 所 言, 便 以 為 以 後 家 家 戶 戶 也 會 繁 殖 狗 隻, 弄 得 人 心 惶 惶, 不 支 持 議 案, 其 實 規 例 的 擬 議 修 訂 正 正 就 狗 隻 福 利 議 題 提 出 向 前 走 的 可 行 方 法 除 此 之 外, 就 着 飼 養 動 物 這 個 題 目, 我 想 和 大 家 分 享 一 些 想 法 首 先, 我 們 希 望 加 強 有 關 動 物 福 利 的 公 眾 教 育, 例 如 向 市 民 宣 傳 飼 養 動 物, 特 別 是 狗 隻, 是 一 生 的 承 諾 另 外, 有 一 些 人 認 為 如 想 飼 養 動 物, 應 該 以 領 養 代 替 購 買 最 後, 我 想 指 出, 外 國 很 多 專 家 認 為, 兒 童 假 如 能 夠 與 狗 隻 一 同 成 長, 對 於 他 們 日 後 的 發 展 會 有 很 大 幫 助 我 支 持 張 宇 人 議 員 有 關 延 展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期 限 的 議 案 多 謝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我 本 來 不 打 算 就 延 展 決 議 案 這 議 題 發 言, 但 最 近 曾 經 有 愛 護 動 物 團 體 與 我 接 觸, 向 我 解 釋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動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61 物 售 賣 商 ) 規 例 ( 第 139 章, 附 屬 法 例 B) 下 規 管 售 賣 及 繁 育 狗 隻 的 法 例 修 訂, 並 且 提 出 一 些 意 見 關 於 推 出 乙 類 牌 照 一 事, 雖 然 政 府 表 示 已 接 獲 很 多 動 物 福 利 機 構 的 要 求, 以 及 要 求 修 例 的 建 議, 而 且 政 府 表 明 香 港 愛 護 動 物 協 會 等 動 物 福 利 機 構 也 表 示 支 持, 但 我 覺 得 在 未 有 足 夠 共 識 前 不 應 匆 匆 推 出 法 例, 因 為 香 港 愛 護 動 物 協 會 只 是 其 中 一 把 聲 音, 不 能 代 表 全 香 港 愛 護 動 物 人 士, 也 不 應 被 視 為 享 有 專 利 對 於 動 物 權 益, 我 是 一 名 門 外 漢, 只 能 聽 取 大 家 的 意 見, 但 聽 過 毛 孟 靜 議 員 和 蔣 麗 芸 議 員 發 表 的 意 見 後, 我 覺 得 法 例 的 審 議 工 作 必 須 延 展, 因 為 很 多 地 方 尚 未 得 到 考 慮 例 如, 為 何 要 簽 發 兩 種 而 不 是 一 種 牌 照? 我 認 為 領 取 牌 照 才 能 從 事 動 物 繁 育 活 動 是 正 確 的 做 法, 因 為 此 舉 能 規 管 有 關 活 動 和 照 顧 動 物 權 益 可 是, 為 何 要 簽 發 兩 種 而 不 是 簡 單 一 種 牌 照 呢? 第 二, 如 果 有 人 於 獲 發 乙 類 牌 照 後 主 席, 政 府 可 能 從 沒 有 考 慮 過 這 一 點, 所 以 真 的 要 延 展 審 議 期 限, 讓 政 府 再 作 考 慮 在 一 幢 私 樓 或 一 個 非 商 業 單 位 內 繁 育 狗 隻, 然 後 進 行 買 賣, 此 舉 應 否 被 視 為 商 業 行 為 呢? 政 府 從 沒 有 討 論 過 此 事, 如 果 被 視 為 商 業 行 為, 則 可 能 違 反 大 廈 公 契 第 二, 如 果 這 些 動 物 繁 育 和 買 賣 活 動 被 視 為 商 業 行 為, 有 關 人 士 是 否 需 要 領 取 商 業 登 記 證 呢? 如 果 該 名 人 士 已 經 領 取 商 業 登 記 證, 他 又 需 否 向 稅 務 局 報 稅 呢? 這 些 問 題 完 全 沒 有 得 到 討 論 政 府 當 局 只 是 表 示 已 徵 詢 律 政 司 的 法 律 意 見, 不 可 阻 止 寵 物 飼 養 人 士 讓 寵 物 繁 育 當 然, 我 明 白 繁 育 是 天 然 過 程, 但 問 題 是 我 們 應 否 容 許 私 人 寵 物 飼 養 人 士 進 行 寵 物 買 賣 呢? 如 果 政 府 只 發 出 一 種 牌 照, 而 且 規 定 沒 有 申 領 牌 照 的 人 不 能 進 行 買 賣, 此 舉 便 能 杜 絕 很 多 人 因 貪 圖 小 利 而 買 賣 動 物 基 於 我 認 為 有 關 問 題 需 要 多 些 時 間 發 酵, 以 及 與 社 會 各 界 討 論, 主 席, 我 支 持 延 展 決 議 案 的 審 議 期 限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2016 年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動 物 售 賣 商 )( 修 訂 ) 規 例 及 2016 年 公 職 指 明 ( 修 訂 ) 公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張 宇 人 議 員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34(4) 條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36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案, 就 是 要 延 展 原 本 在 2016 年 5 月 25 日 提 交 本 會 議 省 覽 的 規 例 和 公 告 的 修 訂 期 限 這 項 規 例 和 公 告 本 應 在 刊 憲 後 28 天 自 動 獲 得 通 過, 這 就 是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的 程 序 不 過, 主 席, 我 想 指 出 當 局 在 安 排 立 法 時 間 的 程 序 上 ( 即 timing), 其 實 是 很 差 的, 甚 至 乎 有 點 粗 暴 我 為 甚 麼 這 樣 說 呢? 這 項 規 例 的 刊 憲 日 期 是 5 月 20 日, 其 實 在 5 月 20 日 前, 我 們 和 一 些 動 物 保 護 團 體 曾 跟 副 局 長 和 漁 護 署 的 官 員 會 面, 強 烈 要 求 當 局 延 遲 刊 憲 因 為 一 旦 進 入 刊 憲 的 程 序, 有 關 規 例 便 會 在 5 月 25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繼 而 自 動 進 入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的 28 天 過 程, 而 今 天 期 限 便 屆 滿 如 果 立 法 會 今 天 未 能 處 理 這 項 延 展 期 限 的 議 案, 或 是 延 展 議 案 遭 否 決, 有 關 規 例 便 會 自 動 獲 得 通 過, 但 只 是 通 過, 因 為 有 關 規 例 尚 未 有 生 效 日 期 當 時 我 們 質 疑, 在 立 法 會 大 會 的 事 務 出 現 大 塞 車 的 情 況 下, 政 府 為 何 要 利 用 這 個 優 勢 在 5 月 20 日 刊 憲 當 局 是 計 算 過 有 關 時 間 的, 當 然, 當 局 也 認 為 我 們 會 要 求 延 展 期 限, 但 即 使 我 們 今 天 通 過 延 展 期 限 我 相 信 沒 有 議 員 會 反 對 將 期 限 延 展 3 星 期, 我 們 仍 會 在 最 後 一 次 會 議 即 7 月 13 日 處 理 這 項 規 例 主 席, 剛 才 有 多 位 議 員 偷 步 就 有 關 規 例 的 內 容 發 表 意 見, 但 我 認 為 是 絕 對 可 以 理 解 的, 也 希 望 主 席 可 以 容 許 因 為 即 使 可 以 延 展 期 限, 並 安 排 在 7 月 13 日 處 理 有 關 規 例, 仍 有 很 多 不 確 定 的 因 素 會 導 致 有 關 規 例 未 能 在 大 會 上 得 到 合 理 時 間 進 行 討 論 現 時, 我 們 還 須 在 會 期 完 結 前, 處 理 一 些 富 爭 議 性 的 政 府 法 案, 包 括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條 例 草 案 和 有 關 醫 委 會 的 條 例 草 案 就 有 關 醫 委 會 的 條 例 草 案 來 說, 梁 家 騮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一 旦 獲 准 提 出, 真 的 不 知 道 要 辯 論 到 甚 麼 時 候 才 輪 到 這 項 經 延 展 期 限 有 關 動 物 及 禽 鳥, 動 物 售 賣 商 的 修 訂 規 例 在 7 月 13 日 的 最 後 一 次 會 議, 仍 然 有 可 能 未 能 處 理 這 項 規 例, 即 使 有 關 議 案 已 納 入 議 程 這 項 規 例 已 納 入 今 天 的 議 程, 如 果 延 展 被 否 決, 毛 孟 靜 議 員 稍 後 便 會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34(2) 條 動 議 廢 除 這 項 規 例 如 果 真 的 進 入 上 述 議 程, 屆 時 高 永 文 局 長 便 會 來 答 辯, 但 我 相 信 這 項 延 展 期 限 的 議 案 會 順 利 獲 得 通 過 其 實, 延 展 3 個 星 期 對 整 件 事 是 否 有 幫 助 呢? 我 認 為 幫 助 不 大 當 時, 我 們 還 擔 心 今 天 未 必 能 做 到 延 展 期 限, 因 為 如 果 前 面 處 理 的 議 程 項 目 費 時 較 長, 那 在 星 期 三 四 五 的 會 議 上 也 未 必 可 以 處 理, 又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63 或 一 旦 流 會, 也 就 無 法 延 展 期 限 如 果 無 法 延 展 期 限, 有 關 規 例 便 會 原 原 本 本 的 自 動 獲 得 通 過 我 曾 向 政 府 提 出 這 個 觀 點, 表 示 這 樣 並 不 理 想, 但 政 府 的 回 應 是 當 局 也 是 被 動 的, 因 為 這 項 是 附 屬 法 例, 附 屬 法 例 自 然 受 這 個 28 天 的 期 限 限 制, 最 長 可 以 延 展 至 49 天, 這 是 既 定 規 限, 並 不 是 當 局 故 意 訂 立 規 限 來 限 制 議 員 討 論 政 府 表 示 如 果 屆 時 無 法 延 展 期 限, 當 局 仍 會 繼 續 聽 取 大 家 的 意 見 我 跟 政 府 說, 這 真 是 廢 話 因 為 如 果 無 法 延 展 期 限, 又 或 者 立 法 會 未 能 在 7 月 13 日 處 理 這 項 議 案, 則 即 使 政 府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過 程 中 聽 到 我 們 的 意 見, 又 願 意 接 納 我 們 的 意 見, 有 關 規 例 仍 得 不 到 修 改, 因 為 已 無 法 納 入 立 法 會 的 議 程, 做 不 到 修 正 案, 這 樣 有 關 規 例 便 會 自 動 獲 得 通 過, 隻 字 不 改 政 府 否 定 這 說 法, 並 指 當 局 很 公 道, 因 為 有 關 規 例 並 無 註 明 生 效 日 期, 如 果 議 員 認 為 不 滿 意, 仍 可 再 商 討 可 是, 由 於 有 關 規 例 會 自 動 獲 得 通 過, 立 法 會 議 員 並 沒 有 機 會 表 態, 而 我 們 支 持 或 反 對 這 項 規 例 也 不 會 有 何 影 響 即 使 有 關 規 例 可 以 納 入 議 程, 但 本 會 也 未 必 可 以 趕 及 處 理 正 因 如 此, 議 員 剛 才 便 藉 機 會 表 達 他 們 的 意 見 至 於 7 月 13 日 的 會 議, 屆 時 將 會 天 昏 地 暗 兵 荒 馬 亂, 大 家 也 不 知 道 情 況 如 何 屆 時 究 竟 是 處 理 有 關 醫 委 會 的 條 例 草 案, 還 是 其 他 事 項 呢? 我 們 真 的 不 知 道 當 局 表 示 還 有 一 條 生 路 給 議 員, 就 是 如 果 議 員 因 為 這 個 客 觀 局 限, 沒 有 機 會 在 立 法 會 大 會 上 辯 論 這 個 議 題 因 為 一 旦 有 修 正 案, 議 員 是 可 以 無 限 次 發 言 的, 但 我 認 為 真 的 發 生 這 情 況 的 機 會 很 微 政 府 表 示 不 用 擔 心, 還 有 一 個 門 路, 就 是 在 10 月 新 一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當 局 會 再 提 出 一 項 生 效 命 令, 正 如 毛 孟 靜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生 效 日 期 可 能 是 2017 年 1 月 1 日 屆 時, 如 果 議 員 認 為 議 會 沒 有 機 會 討 論, 有 關 規 例 並 不 理 想 時, 議 員 可 以 將 生 效 日 期 廢 除 在 這 情 況 下, 政 府 便 要 重 頭 再 來, 經 過 議 會 程 序, 就 是 事 務 委 員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然 後 再 交 到 大 會 處 理 於 是 我 也 不 客 氣 地 質 問 副 局 長, 為 甚 麼 要 急 着 趕 上 這 尾 班 車, 趕 在 最 後 這 兩 三 個 星 期 通 過 有 關 規 例, 他 顯 然 是 利 用 當 前 的 優 勢 如 果 延 展 期 限 的 議 案 不 獲 通 過, 又 或 延 展 期 限 的 議 案 已 納 入 議 程, 但 卻 未 能 在 大 會 上 處 理, 那 麼 有 關 規 例 便 可 以 原 封 不 動 獲 得 通 過 議 員 根 本 無 須 投 票, 更 不 用 表 態 情 況 一 如 當 年 處 理 限 奶 令 般, 由 於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導 致 流 會, 結 果 修 正 案 全 部 無 法 處 理 當 然, 我 當 時 並 非 如 此 老 謀 深 算, 藉 要 求 點 算 人 數 導 致 流 會, 幫 政 府 令 限 奶 令 自 動 獲 得 通 過 可 是, 這 個 客 觀 情 況 確 實 會 出 現, 就 是 一 旦 流 會 或 大 會 未 及 處 理 議 程 項 目 為 何 政 府 要 急 於 在 今 屆 會 期 臨 近 結 束
36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時, 迫 令 這 項 規 例 自 動 獲 得 通 過 呢? 政 府 其 實 未 能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當 局 表 示 如 果 規 例 早 點 獲 得 通 過, 便 會 有 一 段 緩 衝 期, 讓 寵 物 繁 殖 商 申 領 牌 照 或 做 一 些 事 前 準 備 工 夫, 待 規 例 於 2017 年 生 效 時, 便 可 以 加 快 推 行 進 度 我 認 為 這 些 是 廢 話, 因 為 即 使 當 前 的 規 例 獲 得 通 過, 但 由 於 未 有 生 效 日 期, 有 關 人 士 也 無 須 遵 守 主 席, 就 今 次 的 規 例, 我 無 論 如 何 也 要 略 為 談 談 有 關 內 容 主 席, 雖 然 規 例 的 名 稱 是 關 於 動 物 售 賣, 但 其 實 主 要 是 規 管 狗 隻 的 繁 殖 以 往 並 無 牌 照 制 度 規 管 狗 隻 的 繁 殖, 只 有 規 管 狗 隻 的 買 賣 這 事 在 2012 年 10 月 已 開 始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當 時 我 亦 有 參 與 ; 在 2012 年 曾 提 交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也 曾 舉 行 公 聽 會 ; 在 2013 年 4 月 16 日, 當 局 向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結 果 當 時,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通 過 一 項 議 案 : 本 委 員 會 促 請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於 建 議 發 牌 規 定 中, 只 發 出 單 一 動 物 繁 殖 者 牌 照, 而 該 牌 照 適 用 於 所 有 商 業 及 私 人 動 物 飼 養 及 買 賣 者, 此 舉 以 助 進 一 步 保 障 香 港 動 物 福 利 這 個 單 一 牌 照 的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而 我 當 時 是 表 決 棄 權 的, 於 是 有 人 說, 原 來 慢 咇 也 不 支 持 發 出 單 一 牌 照 我 當 時 有 何 想 法 呢? 問 題 不 在 於 我 支 持 發 出 一 個 還 是 兩 個 牌 照, 而 是 我 認 為 當 推 出 一 個 發 牌 制 度 時, 當 局 必 須 訂 定 一 套 十 分 清 楚 的 起 始 中 段 尾 段 措 施, 而 我 至 今 仍 認 為 如 此 我 們 剛 在 6 月 14 日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討 論 有 關 動 物 售 賣 的 營 業 守 則 當 我 們 問 及 發 牌 條 款 時, 當 局 提 供 的 答 覆 仍 然 相 當 不 清 楚 舉 例 來 說, 大 廈 公 契 會 否 影 響 發 牌? 如 果 大 廈 公 契 列 明 不 准 養 狗, 當 局 會 否 發 牌?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申 請 人 交 出 大 廈 公 契 核 實?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申 請 人 交 出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不 反 對 通 知 書 呢? 對 於 這 些 問 題, 當 局 根 本 無 法 清 楚 解 答 我 們 提 出, 有 些 大 廈 公 契 訂 明, 如 果 有 超 過 某 比 例 的 業 主 反 對, 大 廈 便 不 准 飼 養 狗 隻 因 此, 這 個 發 牌 制 度 將 會 連 累 街 坊, 就 是 平 時 養 狗 並 無 人 反 對, 但 當 有 住 客 申 請 A 牌 時 即 飼 養 4 隻 或 以 下 母 犬 作 繁 殖 和 售 賣 用 途, 便 須 受 A 牌 或 細 牌 監 管 大 廈 居 民 便 會 發 現 這 個 情 況, 他 們 可 能 不 喜 歡 或 認 為 不 妥, 繼 而 作 出 投 訴 對 於 當 局 接 獲 投 訴 後 會 否 撤 銷 相 關 牌 照, 政 府 沒 有 回 應, 也 無 法 解 答 屆 時, 不 僅 有 關 牌 照 可 能 被 撤 銷, 最 後 更 可 能 令 整 座 大 廈 也 反 對 和 不 准 養 狗 當 街 坊 被 波 及, 他 們 只 好 把 狗 隻 棄 置 街 頭, 或 送 到 各 個 關 注 動 物 的 協 會 政 府 根 本 沒 有 詳 細 考 慮 有 關 發 牌 條 件, 所 以 當 我 們 提 出 上 述 問 題 後, 他 們 才 如 夢 初 醒 般, 表 示 不 知 原 來 大 廈 公 契 有 這 樣 的 安 排 當 局 這 樣 做 是 製 造 問 題, 而 不 是 解 決 問 題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65 我 並 非 一 刀 切 反 對 立 法, 我 只 是 認 為 在 如 此 緊 急 的 情 況 下, 在 現 時 漁 護 署 的 準 備 狀 態 下, 以 及 既 有 市 民 支 持 又 有 市 民 反 對 下, 是 否 適 合 通 過 有 關 規 例? 支 持 的 市 民 認 為 有 規 管 總 比 沒 有 好, 而 且 規 例 也 有 一 些 優 點, 例 如 加 重 虐 待 動 物 的 罰 則, 以 及 禁 止 16 歲 以 下 人 士 購 買 狗 隻 雖 然 我 認 為 這 項 規 定 作 用 不 大, 因 為 可 以 由 母 親 購 買, 正 如 5 歲 的 小 孩 也 不 會 買 狗 另 一 方 面, 有 很 多 人 反 對 這 項 規 例, 而 參 與 保 護 動 物 遊 行 的 人 可 能 比 參 與 爭 取 民 主 遊 行 的 人 還 要 多 即 使 是 平 時 政 治 冷 感 的 人, 當 知 道 政 府 霸 王 硬 上 弓, 要 通 過 有 關 寵 物 繁 殖 的 細 牌 後, 他 們 也 感 到 十 分 憂 慮 其 實, 很 多 人 也 不 太 清 楚 這 事, 而 當 市 民 不 清 楚 的 時 候, 議 員 可 以 做 些 甚 麼 呢? 有 人 問 : 慢 咇, 你 會 否 拉 布?, 我 解 釋 這 是 不 能 拉 布 的, 因 為 這 項 規 例 是 採 用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的 程 序, 只 要 死 期 一 到, 又 或 是 生 期 因 為 當 日 是 規 例 自 動 通 過 和 生 效 的 日 期 所 以 不 能 拉 布, 議 員 儘 管 在 7 月 13 14 和 15 日 的 大 會 發 表 意 見 最 後 的 會 議 日 期 是 7 月 15 日, 不 能 加 會 了, 對 嗎? 大 家 都 不 知 道 屆 時 能 否 處 理 有 關 議 案, 即 使 可 以 進 入 辯 論, 最 多 也 只 是 讓 議 員 說 到 會 議 結 束, 就 是 最 後 一 天 計 時 器 在 凌 晨 12 時 響 起 時, 我 們 也 許 連 投 票 也 無 法 進 行 便 要 回 家, 有 關 規 例 便 會 自 動 獲 得 通 過 因 此, 這 是 極 度 極 度 不 理 想 的 做 法 當 然, 我 們 現 在 只 是 盡 力 而 為, 也 幸 好 今 天 可 以 提 出 延 展 期 限 的 議 案, 我 們 希 望 利 用 增 加 的 數 星 期 來 說 服 政 府, 希 望 政 府 會 撤 回 規 例 也 不 要 說 撤 回, 就 是 暫 緩 執 行 也 好, 因 為 我 認 為 作 為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不 應 利 用 立 法 時 間 的 優 勢, 借 助 程 序 來 令 一 項 不 清 不 楚 的 法 例 自 動 生 效 更 甚 者, 當 局 還 要 裝 作 無 辜, 表 示 無 能 為 力, 只 因 雞 蛋 到 時 候 便 會 自 動 爆 開 讓 小 雞 出 生 蔣 麗 芸 議 員, 這 真 的 不 太 理 想, 即 使 議 員 想 向 市 民 解 釋 正 反 意 見 或 多 辯 論 數 個 回 合 也 做 不 到 因 此,10 月 回 來 後, 最 公 道 的 做 法, 就 是 重 頭 開 始, 其 實 我 們 已 經 多 次 重 複 這 個 程 序 我 們 不 是 要 把 法 例 拉 死, 大 家 都 認 為 有 監 管 比 沒 有 監 管 好, 但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有 規 無 管, 雖 然 當 局 訂 出 一 堆 規 則, 但 卻 無 法 監 管 以 持 牌 人 的 訓 練 要 求 為 例, 我 上 次 就 此 詢 問 政 府, 政 府 的 答 覆 也 是 不 清 不 楚 的, 說 甚 麼 申 請 人 只 須 上 數 小 時 課, 觀 看 一 段 錄 像 便 可 獲 得 牌 照 ( 計 時 器 響 起 )...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贊 成 將 2016 年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動 物 售 賣 商 )( 修 訂 ) 規 例 ( 規 例 ) 及 2016 年 公 職 指 明 ( 修 訂 ) 公 告 ( 公
36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告 ) 的 修 訂 期 限 延 展 至 7 月 13 日 我 相 信 議 案 會 獲 得 大 部 分 議 員 支 持 並 通 過, 否 則 我 只 能 選 擇 留 待 毛 孟 靜 議 員 提 出 廢 除 規 例 及 公 告 或 修 訂 規 例 的 兩 項 決 議 案 時 投 贊 成 票 主 席, 為 何 會 這 樣 呢? 我 的 發 言 當 然 不 多 不 少 會 觸 及 一 些 原 則 性 問 題 或 細 節, 以 解 釋 我 為 何 支 持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是 必 需 的, 亦 有 需 要 將 修 訂 期 限 延 展 至 7 月 13 日, 爭 取 更 多 時 間 讓 立 法 會 議 員 可 就 多 個 保 護 動 物 團 體 對 附 屬 法 例 中 不 清 楚 含 糊 或 解 釋 不 足 的 地 方, 與 政 府 進 行 討 論 當 然, 我 更 希 望 政 府 能 作 出 一 些 調 整 其 實 剛 才 亦 有 同 事 提 及 這 數 個 原 因 主 席, 現 時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條 例 ( 條 例 ) 中 對 繁 殖 牌 照 的 申 請 不 設 上 限, 我 們 和 保 護 動 物 團 體 對 此 均 感 極 為 擔 心 正 如 剛 才 有 議 員 所 說, 現 時 私 人 繁 殖 狗 場 的 情 況 已 非 常 嚴 重, 修 例 會 令 不 少 貓 狗 受 虐 待 及 面 對 不 人 道 對 待 的 情 況, 蔓 延 至 全 香 港 九 龍 及 新 界 不 同 地 方 的 住 宅 附 近 由 於 政 府 訂 立 了 一 個 低 門 檻 的 入 場 條 件, 這 些 申 請 者 其 實 只 須 上 課 24 小 時, 當 中 有 8 小 時 是 觀 看 電 視 片 段, 他 們 未 必 能 透 過 這 24 小 時 的 課 堂, 掌 握 足 夠 的 私 人 繁 殖 知 識 所 以, 在 日 後 修 例 完 成, 容 許 住 宅 或 私 人 繁 殖 的 情 況 出 現 時, 我 們 極 度 擔 心 日 後 會 有 更 多 動 物 近 親 繁 殖 遺 傳 病 或 動 物 權 益 受 嚴 重 影 響 的 情 況 出 現 政 府 修 例 的 目 的 是 更 好 地 保 障 動 物 權 益, 而 當 中 含 糊 不 清 的 地 方, 卻 會 反 其 道 而 行 所 以, 我 們 支 持 爭 取 更 多 時 間, 將 修 訂 期 限 延 展 至 7 月 13 日, 以 便 與 政 府 討 論 主 席,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剛 才 蔣 麗 芸 議 員 提 到 現 時 很 多 私 人 狗 場 繁 殖 泛 濫, 動 物 受 到 不 理 想 的 對 待 我 想 說 明 一 個 必 要 的 原 則, 就 是 任 何 生 命, 即 使 是 動 物 生 命, 都 不 應 被 利 用 為 生 仔 機 器, 藉 以 謀 取 商 業 利 益, 人 如 是, 動 物 如 是 政 府 既 然 有 鼓 勵 領 養 動 物 的 政 策, 便 更 應 朝 着 一 個 更 理 想 的 方 向 發 展, 在 修 例 的 過 程 及 日 後 的 規 管 中, 逐 步 邁 向 動 物 零 買 賣 的 目 標 這 才 是 我 們 應 該 走 的 方 向, 而 不 是 透 過 放 寬 現 有 規 範, 令 動 物 權 益 無 法 得 到 很 好 的 保 障 主 席, 立 法 會 在 6 月 14 日 舉 行 了 公 聽 會, 在 46 個 出 席 的 保 護 動 物 團 體 中, 有 32 個 反 對 今 次 修 例,8 個 贊 成, 即 是 有 八 成 的 團 體 表 達 了 強 烈 的 意 見 在 4 月 30 日, 香 港 舉 行 了 一 次 動 物 保 育 大 遊 行, 其 實 是 港 澳 台 三 地 同 步 進 行, 單 是 香 港 便 有 1 400 人 出 席, 是 史 無 前 例 的 多 法 例 醞 釀 了 超 過 六 七 年, 很 多 團 體 千 呼 萬 喚, 他 們 看 到 政 府 的 修 例 出 台 本 應 感 到 欣 喜, 但 基 於 條 文 中 不 清 晰 的 地 方, 他 們 心 裏 實 在 難 以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67 接 受, 故 希 望 透 過 立 法 會 和 政 府 繼 續 商 議 這 正 是 支 持 延 展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期 限 的 原 因 主 席, 讓 我 提 出 多 一 個 理 據 有 保 護 動 物 團 體 擔 心 在 政 府 今 次 修 例 後, 只 會 有 7 名 工 作 人 員 負 責 巡 查 試 想 想, 在 日 後 規 例 獲 得 通 過 後, 我 們 附 近 的 居 所 將 容 許 私 人 繁 殖, 究 竟 7 名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足 以 進 行 適 切 監 管 呢? 這 是 不 難 預 計 的 ; 當 然 並 不 足 夠 他 們 怎 能 在 大 小 不 同 的 私 人 住 宅 屋 苑 或 公 屋 進 行 有 關 的 監 察 工 作 呢? 進 場 門 檻 本 已 很 低, 容 許 私 人 家 居 繁 殖, 而 屋 宇 署 現 時 也 沒 有 足 夠 人 手 巡 查 全 香 港 或 新 界 不 同 地 方 的 僭 建 及 天 台 屋 為 甚 麼 我 們 在 支 持 或 容 許 政 府 透 過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的 程 序 修 例 後, 會 出 現 政 府 難 以 規 管 的 情 況? 主 席, 我 個 人 曾 擔 任 法 團 主 席 9 年 和 法 團 秘 書 4 年, 現 時 仍 有 參 與 法 團 的 工 作 香 港 很 多 私 人 或 居 屋 屋 苑 都 不 容 許 飼 養 狗 隻, 部 分 卻 容 許 飼 養 狗 隻 或 寵 物 ; 有 些 公 契 的 條 款 更 訂 明, 如 果 有 兩 戶 或 以 上 的 鄰 居 投 訴, 本 來 一 直 飼 養 中 小 型 狗 隻 或 動 物 的 屋 主, 也 可 能 要 被 禁 止 主 席, 政 府 在 與 保 護 動 物 團 體 會 面 公 聽 會, 以 至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討 論 或 辯 論 中 接 受 及 回 應 質 詢 的 過 程 中, 一 直 都 沒 有 清 楚 解 釋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將 如 何 執 法 和 規 管 如 果 有 人 本 來 已 成 功 申 請 政 府 現 時 這 種 A 牌 或 細 牌, 可 以 在 其 居 屋 或 私 人 屋 苑 的 家 居 內 進 行 私 人 繁 殖, 及 後 卻 因 為 被 鄰 居 投 訴, 其 大 廈 所 屬 的 管 理 公 司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業 主 委 員 會 便 不 准 他 繼 續 飼 養 寵 物, 政 府 究 竟 會 否 收 回 牌 照, 會 否 延 遲 執 行 規 定, 以 及 如 何 處 理 正 在 其 家 居 中 飼 養 或 繁 殖 的 動 物 生 命 呢? 主 席, 當 局 的 解 釋 並 不 清 楚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和 應 該 贊 成 今 次 將 附 屬 法 例 的 修 訂 期 限 延 展 至 7 月 13 日, 讓 立 法 會 有 更 多 時 間 進 行 審 議 及 與 政 府 討 論, 而 不 是 以 這 種 我 認 為 是 絕 不 理 想 的 形 式, 在 本 屆 立 法 會 最 後 一 個 立 法 年 度 的 末 段, 匆 匆 地 處 理 這 項 我 認 為 日 後 只 會 造 成 私 人 動 物 繁 殖 泛 濫 的 附 屬 法 例 政 府 此 舉 會 製 造 未 來 的 另 一 羣 既 得 利 益 者, 他 們 可 將 動 物 用 作 生 仔 機 器, 以 謀 取 利 益 這 些 既 得 利 益 社 羣 的 出 現, 會 為 香 港 日 後 進 行 保 護 動 物 權 益 的 工 作 更 添 困 難 主 席, 我 作 為 新 任 議 員, 在 上 任 之 初, 已 經 聽 過 不 少 資 深 議 員 告 訴 我, 政 府 有 慣 例 在 每 屆 立 法 會 的 第 三 或 四 個 立 法 年 度 提 交 多 項 法 案, 使 我 們 在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審 議 的 情 況 下, 讓 法 案 可 在 短 時 間 內 獲 得 通 過 今 次 這 項 規 例, 當 然 也 屬 於 這 種 情 況 再 者,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的 程 序 不 設 表 決, 這 也 絕 對 不 理 想
36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我 們 現 在 稍 盡 綿 力, 希 望 爭 取 更 多 時 間 游 說 政 府 解 釋 得 更 清 楚, 把 法 規 制 訂 得 更 仔 細, 令 修 例 後 可 能 出 現 私 人 動 物 繁 殖 泛 濫 的 更 惡 劣 情 況, 可 以 維 持 在 可 控 制 範 圍 內 當 然, 我 個 人 更 希 望 政 府 調 整 這 項 政 策 的 立 場, 日 後 逐 步 邁 向 動 物 零 買 賣 的 目 標, 並 延 續 現 時 鼓 勵 領 養 動 物 的 政 策 倡 議 和 工 作 方 向, 這 才 算 是 真 正 做 好 保 護 動 物 權 益 的 工 作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希 望 各 位 同 事 支 持 延 展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的 修 訂 期 限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張 宇 人 議 員 的 決 議 案, 將 2016 年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動 物 售 賣 商 )( 修 訂 ) 規 例 的 修 訂 期 限 延 展 至 7 月 13 日 主 席, 你 剛 才 也 聽 到 我 們 兩 方 面 議 員 的 發 言 基 本 上, 大 部 分 發 言 的 議 員 也 是 支 持 延 展 的, 不 過 對 於 這 項 規 例, 其 實 也 有 支 持 和 反 對 的 聲 音, 而 且 這 兩 方 面 聲 音 的 差 距 也 十 分 大 因 此, 我 覺 得 我 們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讓 兩 方 面 的 人 再 向 政 府 表 達 意 見, 也 讓 議 會 可 以 與 政 府 有 更 多 溝 通 我 個 人 覺 得 無 論 是 支 持 或 反 對 這 項 規 例 的 人 士, 其 實 也 是 為 了 動 物 權 益 着 想, 是 為 了 動 物 好, 不 過, 其 實 這 是 一 項 理 想 和 務 實 的 辯 論 我 個 人 也 支 持 以 領 養 代 替 買 賣, 但 事 實 上, 社 會 上 確 實 是 存 在 動 物 買 賣, 而 我 們 也 很 難 忽 然 間 立 即 禁 止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理 想 派 的 朋 友 認 為, 應 該 透 過 今 次 修 例, 將 動 物 買 賣 一 步 到 位 變 成 零 買 賣, 但 比 較 務 實 的 朋 友 則 認 為, 現 時 應 該 立 法 規 管 動 物 的 繁 殖, 特 別 是 狗 隻 的 繁 殖, 因 為 有 規 管 總 比 沒 有 規 管 好 正 如 陳 志 全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出 了 這 個 觀 點, 而 他 提 出 的 另 一 個 觀 點, 我 也 十 分 認 同, 便 是 最 怕 政 府 有 規 無 管 不 過 我 想 指 出, 如 果 沒 有 法 例 法 規, 又 如 何 監 管 呢? 剛 才 很 多 同 事 也 指 出 法 例 有 不 足 之 處 在 某 程 度 上, 我 也 是 認 同 的, 例 如 他 們 說 進 行 動 物 繁 殖, 以 供 買 賣 是 不 道 德 不 合 理 的, 而 現 時 政 府 提 出 的 有 關 法 例 會 規 定 向 有 關 人 士 發 出 一 些 所 謂 細 牌, 讓 他 們 在 完 成 一 些 課 程 後 可 進 行 動 物 買 賣 或 繁 殖, 這 其 實 是 將 一 些 不 合 理 的 事 情 變 成 合 理, 這 是 他 們 的 說 法 但 是, 有 些 人 則 認 為, 這 樣 做 其 實 是 將 一 些 沒 有 規 範 的 事 情 變 得 規 範 化 這 裏 可 見 兩 者 的 差 別, 大 家 也 未 能 說 服 對 方, 那 麼, 是 否 需 要 多 些 時 間 討 論 呢?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69 同 時, 一 些 支 持 這 項 法 例 的 朋 友 指 出, 這 項 法 例 其 實 是 向 前 踏 出 了 一 步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以 前 對 於 一 些 不 人 道 地 對 待 動 物 繼 續 進 行 繁 殖 的 大 型 狗 場, 其 實 政 府 可 以 做 甚 麼 呢? 只 可 以 罰 款 1,000 元, 但 如 果 這 項 法 例 獲 得 通 過,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便 有 權 吊 銷 其 牌 照, 那 麼, 這 是 否 一 種 進 步 呢? 另 外, 法 例 規 管 16 歲 以 下 的 小 朋 友 不 能 買 賣 動 物, 那 麼, 這 又 是 否 一 種 進 步 呢? 大 家 在 這 裏 可 以 看 到 正 反 雙 方 的 意 見 我 們 覺 得 如 果 這 麼 快 便 下 定 論, 其 實 並 不 太 合 適 因 此, 如 果 我 們 能 夠 盡 量 把 議 案 的 修 訂 期 限 延 展, 讓 理 想 派 和 務 實 派 的 朋 友 能 夠 坐 下 來 討 論, 最 後 達 成 共 識, 我 們 覺 得 這 是 一 件 好 事, 總 比 一 方 咒 罵 另 一 方, 而 另 一 方 又 作 出 反 擊 為 好 我 覺 得 這 是 沒 有 意 思 的, 最 好 是 大 家 與 政 府 一 起 埋 檯 討 論 正 如 同 事 剛 才 說, 我 們 的 議 程 相 當 多, 如 果 可 以 用 時 間 換 取 空 間, 用 時 間 換 取 共 識, 我 相 信 我 們 是 絕 對 願 意 這 樣 做 的 因 此, 我 發 言 支 持 張 宇 人 議 員 的 決 議 案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張 宇 人 議 員, 你 是 否 想 再 次 發 言? ( 張 宇 人 議 員 示 意 不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張 宇 人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37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議 員 已 獲 通 知, 由 於 張 宇 人 議 員 延 展 上 述 兩 項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期 限 的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毛 孟 靜 議 員 已 撤 回 她 就 該 兩 項 附 屬 法 例 提 出 的 議 案 主 席 : 第 二 項 議 案 : 延 展 於 2016 年 5 月 25 日 提 交 本 會 省 覽 的 2016 年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 費 用 )( 博 物 館 )( 修 訂 ) 規 例 的 修 訂 期 限 我 現 在 請 蔣 麗 芸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34(4) 條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SECTION 34(4) OF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謹 以 2016 年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 費 用 )( 博 物 館 )( 修 訂 ) 規 例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動 議 議 案 在 2016 年 5 月 27 日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議 員 決 定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研 究 議 案 所 載 的 附 屬 法 例 由 於 小 組 委 員 會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進 行 審 議 工 作, 謹 請 議 員 支 持 議 案, 將 該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審 議 期 延 展 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 蔣 麗 芸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就 2016 年 5 月 25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會 議 省 覽 的 2016 年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 費 用 )( 博 物 館 )( 修 訂 ) 規 例 ( 即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2016 年 第 84 號 法 律 公 告 ), 將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34(2) 條 所 提 述 的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期 限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34(4) 條 延 展 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 的 會 議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蔣 麗 芸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71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梁 君 彥 議 員 會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3 項 議 案 第 一 項 議 案 : 察 悉 提 交 本 會 省 覽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8/15-16 號 報 告 內 的 普 查 及 統 計 (2016 年 人 口 普 查 ) 令 及 指 明 牌 照 分 配 排 放 限 額 第 五 份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二 項 議 案 : 察 悉 提 交 本 會 省 覽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9/15-16 號 報 告 內 的 2015 年 立 法 會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5) 令 及 2015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立 法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第 三 項 議 案 : 察 悉 提 交 本 會 省 覽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21/15-16 號 報 告 內 的 2016 年 入 境 (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 修 訂 ) 令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第 一 項 議 案 我 會 先 請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議 案, 然 後 會 分 兩 個 環 節 進 行 辯 論 第 一 個 環 節 是 辯 論 普 查 及 統 計 (2016 年 人 口 普 查 ) 令 ; 而 第 二 個 環 節 是 辯 論 指 明 牌 照 分 配 排 放 限 額 第 五 份 技 術 備 忘 錄 每 位 議 員 在 每 個 環 節 只 可 發 言 一 次, 而 每 次 的 發 言 時 限 為 15 分 鐘
37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在 每 個 環 節 中, 我 會 先 請 審 議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或 文 書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發 言, 然 後 請 其 他 議 員 發 言, 最 後 我 會 請 有 關 的 官 員 發 言 有 關 的 官 員 在 第 一 個 環 節 發 言 後, 第 二 個 環 節 會 隨 即 開 始 當 官 員 在 第 二 個 環 節 發 言 後, 這 項 議 案 的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議 案 不 會 付 諸 表 決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MOTION UNDER RULE 49E(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謹 以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印 載 在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讓 議 員 就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8/15-16 號 報 告 內 的 以 下 2 項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進 行 辯 論 : (i) 普 查 及 統 計 (2016 年 人 口 普 查 ) 令 ; 及 (ii) 指 明 牌 照 分 配 排 放 限 額 第 五 份 技 術 備 忘 錄 多 謝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本 會 察 悉 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 提 交 省 覽 有 關 下 列 附 屬 法 例 及 文 書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8/15-16 號 報 告 : 項 目 編 號 附 屬 法 例 或 文 書 的 名 稱 (1) 普 查 及 統 計 (2016 年 人 口 普 查 ) 令 (2015 年 第 208 號 法 律 公 告 ) (2) 指 明 牌 照 分 配 排 放 限 額 第 五 份 技 術 備 忘 錄 (2015 年 第 43 期 憲 報 第 5 號 特 別 副 刊 )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73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現 在 進 入 第 一 個 環 節, 辯 論 普 查 及 統 計 (2016 年 人 口 普 查 ) 令 有 意 就 這 項 附 屬 法 例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何 秀 蘭 議 員 : 我 謹 以 普 查 及 統 計 (2016 年 人 口 普 查 ) 令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匯 報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審 議 工 作 普 查 及 統 計 (2016 年 人 口 普 查 ) 令 ( 下 稱 命 令 ) 是 就 進 行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指 明 相 關 事 宜, 包 括 推 行 日 期 及 收 集 的 數 據 項 目 等 小 組 委 員 會 曾 舉 行 3 次 會 議, 與 政 府 討 論 有 關 命 令, 並 聽 取 代 表 團 體 的 意 見 部 分 委 員 認 為 應 在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加 入 有 關 性 小 眾 的 數 據 項 目, 例 如 在 性 別 及 婚 姻 狀 況 的 問 題 中 分 別 加 入 第 三 性 別 及 同 性 伴 侶 的 作 答 選 項, 令 政 府 掌 握 本 港 性 小 眾 人 口 的 概 況, 以 協 助 政 府 制 訂 有 關 政 策 和 法 例 委 員 指 出,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2 月 討 論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事 宜 時,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表 示 會 考 慮 在 統 計 中 搜 集 有 關 跨 性 別 人 士 變 性 人 士 和 同 性 同 居 關 係 的 資 料, 他 們 質 疑 為 何 處 方 最 後 沒 有 加 入 該 等 數 據 項 目 不 過, 亦 有 部 分 委 員 不 支 持 加 入 性 小 眾 的 數 據 項 目 他 們 認 同 統 計 處 的 解 釋, 由 於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是 強 制 性 的 調 查, 受 訪 者 未 必 願 意 就 性 小 眾 這 些 複 雜 及 敏 感 的 課 題 提 供 真 實 資 料, 強 制 要 求 會 對 這 些 受 訪 者 造 成 困 難, 而 統 計 員 大 部 分 都 是 臨 時 員 工 或 學 生, 亦 未 必 具 備 所 需 技 巧 統 計 處 澄 清, 經 進 一 步 研 究 及 諮 詢 相 關 領 域 的 專 業 人 士 和 學 者 及 性 小 眾 團 體 後, 決 定 不 會 在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加 入 有 關 性 小 眾 的 數 據 項 目 統 計 處 表 示,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註 冊 同 性 婚 姻 的 受 訪 者, 可 在 回 答 與 戶 主 的 關 係 的 問 題 時, 選 擇 其 他 人 士 ( 請 註 明 ) 這 選 項, 並 說 明 情 況, 例 如 同 性 伴 侶 在 回 答 有 關 性 別 的 問 題 時, 受 訪 者 可 根 據 自 己 的 認 知 提 供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如 果 受 訪 者 對 以 上 兩 個 問 題 提 供 其 相 信 為 真 實 的 答 案, 不 會 招 致 法 律 責 任 小 組 委 員 會 強 調, 統 計 處
37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有 必 要 為 統 計 員 提 供 培 訓, 確 保 他 們 會 向 受 訪 者 清 楚 解 釋 有 關 詳 情, 協 助 受 訪 者 在 這 兩 個 問 題 選 擇 合 適 的 答 案 有 委 員 建 議 在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加 入 有 關 殘 疾 及 長 期 病 患 的 問 題, 以 協 助 政 府 制 訂 與 人 口 老 化 相 關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統 計 處 指 出 該 處 曾 於 2013 年 進 行 一 項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及 長 期 病 患 者 的 主 題 性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就 課 題 提 供 具 可 信 性 的 統 計 數 據 因 應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統 計 處 答 應 考 慮 可 否 在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問 卷 中 關 於 前 赴 上 課 地 點 或 工 作 地 點 的 交 通 方 式 的 問 題, 加 入 復 康 巴 士 的 選 項, 並 會 與 保 安 局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或 機 構 磋 商, 考 慮 在 國 籍 的 問 題 選 項 為 中 東 各 國 作 出 更 細 密 的 分 類, 以 更 清 晰 反 映 來 自 中 東 各 國 人 士 的 人 口 數 目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在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向 受 訪 者 推 廣 使 用 電 子 問 卷, 亦 曾 研 究 有 關 的 保 安 措 施 及 資 料 私 隱 問 題 委 員 促 請 統 計 處 制 訂 適 當 措 施, 保 障 受 訪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統 計 處 承 諾 就 私 隱 方 面 的 關 注 徵 詢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意 見, 並 答 應 在 完 成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後, 盡 快 向 立 法 會 相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供 資 料 文 件, 匯 報 用 於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約 6 500 部 平 板 電 腦 的 處 置 安 排 小 組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命 令 中 佔 用 人 的 定 義 包 括 指 於 普 查 參 考 時 刻 已 年 滿 15 歲 的 人, 而 普 查 參 考 時 刻 是 指 2016 年 6 月 30 日 凌 晨 3 時, 有 關 定 義 與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3 條 只 以 出 生 日 期 計 算 年 齡 的 方 法 有 別 統 計 處 表 示, 普 查 參 考 時 刻 是 用 以 釐 定 一 個 人 是 否 符 合 居 港 人 口 的 統 計 定 義, 以 及 為 普 查 的 若 干 事 項 設 下 定 義, 但 不 會 影 響 按 出 生 日 期 計 算 年 齡 的 方 法 政 府 答 應 在 下 一 次 人 口 普 查 時, 檢 視 在 佔 用 人 的 定 義 中 應 用 普 查 參 考 時 刻 的 做 法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政 府 當 局 均 不 會 就 命 令 提 出 修 訂 主 席, 以 下 是 我 個 人 對 推 行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的 意 見 其 實 我 們 每 10 年 也 會 進 行 兩 次 人 口 統 計, 一 項 是 全 面 的 人 口 普 查, 另 一 項 是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會 抽 取 10% 的 住 戶 進 行 調 查 政 府 過 往 曾 在 人 口 普 查 中 加 入 有 關 住 屋 狀 況 的 問 題, 而 我 記 得 當 中 會 詢 問 受 訪 者 究 竟 是 住 在 公 共 房 屋 還 是 私 人 樓 宇 ; 如 果 住 在 私 人 樓 宇, 他 們 是 租 戶 還 是 業 主 ; 如 果 是 業 主, 他 們 是 否 已 完 全 清 還 該 單 位 的 按 揭 貸 款 當 時 政 府 解 釋 因 要 制 訂 房 屋 政 策 而 詢 問 這 些 問 題, 故 我 們 亦 接 受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75 其 實, 在 進 行 人 口 普 查 時 順 帶 詢 問 這 些 資 料 以 方 便 政 府 制 訂 未 來 的 政 策, 可 說 是 省 錢 和 可 考 慮 的 適 當 措 施 在 2012 年 即 本 屆 任 期 開 始 時, 統 計 處 首 次 與 我 們 討 論 將 會 進 行 的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當 時 我 們 聽 到 統 計 處 官 員 主 動 我 必 須 強 調 他 們 是 主 動 提 出 在 2016 年 的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加 入 一 項 問 題, 詢 問 受 訪 者 的 性 取 向 伴 侶 或 婚 姻 狀 況 推 動 同 志 平 權 的 議 員 當 然 歡 迎, 我 們 當 時 更 為 政 府 考 慮 問 卷 會 否 涉 及 敏 感 問 題, 提 問 時 亦 要 小 心 處 理, 因 為 一 些 未 出 櫃 的 同 志 其 實 不 想 在 家 人 面 前 回 答 這 項 問 題 那 麼, 在 詢 問 時 是 否 有 需 要 如 以 往 調 查 有 關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的 資 料 般 在 黑 布 袋 中 放 入 一 些 菲 林 筒, 讓 受 訪 者 抽 出 其 中 一 個 後 再 回 答 是 或 否, 待 調 查 員 回 去 慢 慢 填 寫 呢? 不 過, 不 幸 地, 到 今 年 復 會 後, 統 計 處 告 知 我 們 由 於 資 料 敏 感, 故 不 會 調 查 有 關 情 況 其 實 我 們 早 已 提 醒 當 局 這 些 資 料 敏 感, 大 家 要 嘗 試 解 決, 有 問 題 便 要 解 決 官 員 經 常 表 示 解 決 辦 法 總 比 問 題 多, 不 能 看 到 有 問 題 便 不 做, 對 嗎? 但 我 們 感 到 十 分 可 惜, 政 府 是 否 已 轉 軚, 不 想 再 支 持 讓 不 同 性 取 向 的 人 士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故 現 在 連 當 初 他 們 主 動 表 示 要 做 的 工 作 也 要 撤 回? 當 然, 我 們 立 法 會 內 支 持 同 志 平 權 的 議 員, 包 括 陳 志 全 議 員 我, 還 有 其 他 黨 派 的 議 員 都 很 希 望 從 中 期 人 口 調 查 可 以 掌 握 一 些 數 據 如 能 掌 握 一 些 準 確 的 數 據, 政 府 將 來 制 訂 或 不 制 訂 某 項 政 策 時, 大 家 也 知 道 會 影 響 多 少 人 統 計 處 的 官 員 當 然 提 出 諸 多 原 因 解 釋 為 何 轉 軚 撤 回 這 項 問 題 及 不 進 行 有 關 統 計 他 解 釋 因 為 主 體 法 例 要 求 受 訪 者 如 實 提 供 答 案, 而 如 果 他 們 因 為 資 料 敏 感 或 不 想 出 櫃 而 提 供 虛 假 答 案, 便 會 觸 犯 法 例, 屬 於 刑 事 罪 行 他 說 得 好 像 很 為 他 們 設 想, 不 想 他 們 招 致 刑 事 責 任, 故 不 如 不 問 但 其 實 我 們 建 議 加 入 的 問 題 是 關 於 在 香 港 境 外 註 冊 為 伴 侶 或 配 偶 的 人 士 的 資 料, 詢 問 的 並 非 主 觀 感 受, 而 是 客 觀 事 實 當 同 性 伴 侶 或 同 性 婚 姻 在 外 地 註 冊 後, 其 實 有 關 資 料 在 註 冊 當 地 是 公 開 的, 故 未 必 會 出 現 敏 感 情 況 不 過, 政 府 堅 決 拒 絕 那 麼, 我 們 可 以 如 何 作 出 妥 協 呢? 我 們 於 是 要 求 統 計 處 讓 我 們 看 看 問 卷, 發 現 該 份 問 卷 有 接 近 40 項 問 題 最 後 大 家 的 妥 協 是 把 有 關 受 訪 者 與 戶 主 關 係 的 問 題 放 到 最 後 的 M 項, 即 第 十 三 項 雜 項 (Miscellaneous), 讓 受 訪 者 自 己 在 雜 項 中 申 報 是 否 戶 主 的 同 性 伴 侶 或 外 地 註 冊 婚 姻 的 其 中 一 方 這 當 然 只 是 一 種 妥 協, 但 其 實 對 已 註 冊 的 同 性 伴 侶 或 同 性 婚 姻 其 中 一 方 而 言 是 極 大 的 屈 辱 為 何 異 性 伴 侶 可 以 名 正 言 順 放 在 第 一 項, 但 同 性 伴 侶 即 使 名 正 言 順 經 過 法 律 程 序 註 冊, 卻 要 放 在 最 後 的 雜 項? 這 種 做 法 其 實 令 不 同 性 取 向 的 人 士 的 心 受 到 很 大 傷 害
37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然 而, 作 為 緩 慢 輕 微 的 寸 進, 我 們 暫 且 接 受 有 關 安 排, 但 我 們 會 盡 量 向 同 志 團 體 表 達 希 望 他 們 告 訴 更 多 同 志 朋 友, 當 他 們 被 抽 中 進 行 住 戶 調 查 時, 最 重 要 的 是 自 己 不 要 害 怕, 應 拿 出 膽 量 和 勇 氣 申 報 自 己 的 性 取 向 及 其 婚 姻 或 伴 侶 關 係, 而 最 要 緊 的 是 自 己 活 在 真 實 中, 坦 誠 面 對 一 個 真 實 的 自 己 我 們 最 近 看 到 當 林 榮 基 先 生 說 出 事 實 時, 整 個 人 也 放 鬆 了, 因 為 他 體 會 到 何 謂 自 由 誠 實 同 樣 地, 同 志 亦 面 對 這 種 困 局, 但 我 們 看 到 很 多 已 出 櫃 的 朋 友 其 實 活 得 比 以 往 開 心 統 計 處 處 長 對 我 們 表 示, 如 果 要 進 行 一 項 關 於 不 同 性 取 向 人 口 的 概 況 調 查, 可 以 要 求 政 策 局 委 託 他 們 進 行 一 項 主 題 性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因 此,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既 然 負 責 人 權 政 策, 理 應 採 取 這 項 舉 措, 委 任 統 計 處 進 行 主 題 性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我 們 希 望 總 有 一 天, 整 個 民 間 社 會 的 壓 力 可 以 令 政 府 走 前 一 步 至 於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主 席, 雖 然 我 對 平 機 會 的 新 任 主 席 沒 有 甚 麼 寄 望, 但 整 體 而 言, 我 相 信 平 機 會 中 仍 然 有 不 少 對 平 等 機 會 反 歧 視 有 承 擔 的 人 士, 可 以 繼 續 推 動 反 歧 視 此 外, 主 席, 我 要 說 說 為 何 有 些 委 員 認 同 政 府 現 時 的 說 法, 表 示 由 於 資 料 敏 感, 故 不 敢 談 論 其 實 當 性 取 向 成 為 一 個 不 敢 談 論 的 話 題 時, 大 家 正 正 承 認 了 這 個 社 會 確 實 存 在 歧 視 如 果 沒 有 歧 視, 大 家 為 何 不 敢 談 論 呢? 例 如 某 人 身 高 不 到 5 呎, 也 不 用 覺 得 難 為 情, 矮 小 又 有 何 問 題? 又 或 者 某 人 身 高 6 呎 8 吋, 既 是 事 實, 要 說 便 說, 要 填 便 填 但 如 果 有 人 不 敢 明 言 自 己 的 特 性, 其 實 大 家 便 可 看 到 這 個 社 會 對 該 特 性 抱 持 歧 視 不 接 受 甚 至 敵 視 的 態 度 這 種 現 象 正 是 我 們 要 努 力 消 除 的, 透 過 訂 立 反 歧 視 的 法 例, 令 所 有 人 不 論 其 性 取 向 或 其 他 特 質 如 何, 也 不 會 不 敢 面 對 自 己, 亦 不 會 不 敢 面 對 或 告 知 其 他 人 如 此 一 來, 這 個 社 會 便 可 以 多 一 點 誠 實, 大 家 也 可 以 多 點 自 由 從 容 因 此, 我 要 求 政 府 多 做 一 步, 而 我 們 的 民 間 團 體 亦 會 繼 續 推 動 平 等 機 會 多 謝 主 席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的 性 小 眾 及 關 注 性 小 眾 權 益 的 團 體 對 於 人 口 普 查 是 有 期 望 的, 希 望 政 府 真 的 有 一 日 會 主 動 統 計 社 會 上 不 同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的 人 口 大 家 經 常 問 香 港 究 竟 有 多 少 同 志? 其 實 我 也 不 知 道, 也 不 懂 得 回 答 這 問 題 有 人 說 是 十 分 之 一, 有 人 說 保 守 估 計 是 3% 至 6%, 但 這 都 只 是 參 考 不 同 地 方 的 資 料 所 得 的 數 字, 香 港 從 來 沒 有 關 於 性 小 眾 人 口 的 大 規 模 研 究 及 統 計 我 們 當 然 明 白 要 統 計 性 小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77 眾 人 口 是 困 難 的, 當 中 有 很 多 技 術 性 的 問 題, 包 括 他 們 是 否 願 意 回 答 會 否 有 恐 懼 感 到 尷 尬 等 ; 但 我 想 對 政 府 說, 政 府 無 論 如 何 都 要 走 出 第 一 步, 無 論 如 何 都 要 想 出 一 些 方 法 來 量 度 及 取 得 這 些 數 據 政 府 經 常 說 人 口 普 查 得 到 的 數 據 將 有 助 政 府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及 法 例, 如 果 政 府 完 全 不 掌 握 社 會 上 一 個 羣 體 的 存 在, 只 是 大 約 知 道 它 存 在, 但 沒 有 任 何 數 量 上 的 資 料, 將 難 以 制 訂 政 策 甚 或 訂 立 法 例 性 小 眾 好 像 生 活 在 一 個 黑 暗 的 世 界 或 我 們 說 是 在 一 個 衣 櫥 裏, 他 們 存 在, 但 沒 有 人 理 會, 這 裏 說 的 當 然 是 政 府, 因 為 沒 有 數 字 或 數 據, 便 不 能 訂 立 政 策 不 能 投 放 資 源 不 能 爭 取 一 些 改 變 所 以, 在 進 行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之 前, 我 們 真 的 要 想 想, 即 使 做 得 不 多, 也 應 該 做 少 許 ; 即 使 走 不 到 一 整 步, 也 應 該 走 前 半 步 在 開 始 的 時 候,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令 我 們 有 一 些 期 望, 讓 我 們 覺 得 會 否 可 以 多 做 少 許 呢? 何 秀 蘭 議 員 剛 才 也 說 明 政 府 的 理 由, 便 是 由 於 人 口 調 查 是 強 制 性 及 具 法 律 效 力, 如 果 有 人 虛 報, 即 不 誠 實 地 申 報 資 料, 可 能 會 有 刑 事 責 任 政 府 統 計 處 處 長 曾 特 意 與 我 討 論 了 一 個 下 午, 他 對 這 課 題 很 有 興 趣, 說 即 使 人 口 普 查 做 不 到, 可 否 嘗 試 在 其 他 一 些 較 小 規 模 的 調 查 進 行 呢? 但 是, 這 裏 會 出 現 的 問 題 是, 屆 時 進 行 這 些 調 查 的 時 候, 將 不 是 由 統 計 處 決 定, 而 是 由 政 策 局 主 導, 必 須 有 政 策 局 願 意 投 放 資 源 才 可 以 做 到 針 對 今 次 的 中 期 人 口 普 查, 我 們 提 出 了 兩 個 方 向, 正 如 何 秀 蘭 議 員 所 說, 希 望 可 以 量 度 一 些 客 觀 的 事 實, 包 括 婚 姻 狀 況, 以 及 在 性 別 的 選 項 上 可 否 讓 他 們 有 第 三 種 選 擇? 先 談 談 性 別 認 同 這 問 題, 對 政 府 來 說 只 有 兩 種 性 別, 不 是 男 性 就 是 女 性 如 果 你 完 成 了 手 術 更 換 了 身 份 證, 便 會 成 為 另 一 個 性 別, 因 此, 選 擇 上 應 該 沒 有 困 難, 原 因 是 理 論 上 沒 有 人 的 性 別 是 在 兩 者 之 間 的 這 是 很 舊 的 思 維, 現 時 在 性 別 認 同 這 課 題 上, 如 果 大 家 看 看 歐 美 社 會, 即 使 提 供 其 他 這 個 第 三 種 選 擇 已 經 不 夠 仔 細 當 然, 有 人 在 外 國 申 請 護 照 的 時 候, 其 性 別 可 以 是 X, 即 不 是 M 亦 不 是 F, 這 些 都 是 客 觀 存 在 的 當 局 收 集 資 料 的 時 候, 我 覺 得 應 該 想 辦 法 收 集, 即 使 你 說 這 數 字 很 小, 對 政 策 沒 有 幫 助 或 影 響, 但 對 於 我 們 所 說 的 跨 性 別 人 士 其 實 是 一 種 尊 重, 應 該 要 讓 他 們 有 這 種 選 擇 如 果 他 真 的 不 認 同 男 和 女 這 兩 種 性 別 的 時 候, 他 怎 樣 回 答 呢? 他 可 否 拒 絕 回 答 這 條 題 目 呢? 當 局 有 否 給 予 充 足 的 空 間 讓 他 如 實 反 映 他 的 狀 況 呢?
37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至 於 婚 姻 狀 況 這 問 題 則 更 可 笑 當 時 在 我 們 討 論 的 時 候 衍 生 了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如 果 我 在 外 國 結 婚 雖 然 在 香 港 不 可 以, 但 在 外 國 如 美 國 英 國 等 很 多 地 方 都 可 以 容 許 同 性 婚 姻 如 果 我 已 經 結 婚, 我 有 丈 夫, 我 在 回 港 後 應 該 怎 樣 填 寫 呢? 當 時 在 討 論 的 時 候, 政 府 說 這 種 婚 姻 在 香 港 並 不 合 法, 所 以 應 該 填 寫 未 婚 然 而, 有 已 婚 的 同 志 說 他 事 實 上 真 的 已 經 結 婚, 當 局 要 他 填 寫 未 婚, 好 像 對 不 起 良 心 如 果 他 填 寫 已 婚, 又 是 否 在 說 謊 呢? 如 果 他 是 在 說 謊, 又 會 否 衍 生 一 些 法 律 責 任 呢? 政 府 初 期 回 答 時 答 得 不 好, 好 像 是 在 教 他 說 謊 或 叫 他 別 說 真 話, 後 來 統 計 處 表 示 會 在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的 填 報 指 引 中 加 入 一 項 註 解, 說 明 就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的 目 的 而 言, 已 婚 是 指 與 異 性 結 婚 的 人 士 因 此, 已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註 冊 同 姓 婚 姻 的 受 訪 者, 可 填 答 從 未 結 婚 若 受 訪 者 提 供 其 相 信 為 真 實 的 答 案, 不 會 被 視 作 違 反 普 查 及 統 計 條 例 第 16 條 的 規 定 我 想 當 局 這 樣 說 是 要 提 供 一 個 所 謂 的 走 盞 位, 即 只 要 你 在 那 一 刻 相 信 應 這 樣 填 寫 的, 你 便 應 該 不 會 犯 法 這 是 香 港 婚 姻 制 度 一 個 荒 謬 的 地 方, 也 就 是 說 如 果 我 在 外 國 與 一 位 男 士 結 婚, 也 取 得 結 婚 證 書 等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但 我 回 到 香 港 後 卻 可 以 再 與 另 一 名 女 士 結 婚, 又 可 以 夫 妻 關 係 申 請 很 多 福 利, 當 然, 這 可 能 已 經 超 出 人 口 統 計 的 範 疇 本 來 我 希 望 在 大 會 上 提 出 一 項 議 案 ( 現 時 仍 然 在 輪 候 當 中 ), 要 求 政 府 研 究 制 訂 民 事 結 合 制 度, 這 也 是 政 府 應 該 主 動 面 對 的, 亦 是 世 界 潮 流, 而 且 香 港 也 有 一 定 百 分 比 的 市 民 提 出 這 訴 求 我 們 現 時 可 以 做 的, 就 是 無 孔 不 入, 任 何 法 例 和 政 策 如 果 牽 涉 同 性 關 係 或 性 小 眾 關 係, 我 們 也 要 盡 量 表 達 我 們 的 要 求 和 需 要, 包 括 病 歷 互 換 的 條 例 家 暴 條 例, 以 及 未 來 當 討 論 到 骨 灰 龕 的 條 例 中 涉 及 的 親 人 關 係 或 親 密 關 係 等, 也 是 需 要 處 理 和 面 對 的 至 於 現 時 最 後 的 折 衷 方 法, 何 秀 蘭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到, 就 是 以 受 訪 者 與 戶 主 關 係 處 理, 即 如 果 該 名 人 士 與 受 訪 者 同 一 性 別, 便 可 以 在 其 他 人 士 中 註 明, 這 是 一 個 較 為 轉 折 的 方 法, 令 他 們 可 以 如 實 申 報 這 種 關 係 主 席, 事 情 其 實 也 不 是 那 麼 複 雜 的, 只 要 大 家 上 Facebook 看 一 看, 在 關 係 狀 況 (relationship status) 中, 只 要 點 擊 入 內 便 會 看 到 很 多 選 項, 例 如 single in a relationship engaged married in a civil union 或 in a domestic partnership, 然 後 還 會 有 離 婚 和 鰥 寡 等 我 認 為 在 人 口 普 查 與 相 關 情 況 的 統 計 中, 又 或 政 府 未 來 任 何 供 人 填 寫 的 表 格 上, 也 可 以 再 研 究 處 理 的 方 法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79 一 些 議 員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中 提 出 反 對, 當 中 有 很 多 原 因, 其 中 一 點 是 說 如 果 名 正 言 順 地 進 行 統 計 和 提 出 這 些 問 題, 便 好 像 認 同 這 種 關 係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我 當 然 認 為 這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而 退 一 萬 步 來 說, 即 使 你 不 認 同 性 小 眾 的 關 係, 或 不 認 同 不 同 性 取 向, 但 也 沒 有 道 理 以 此 為 理 由 拒 絕 統 計 他 們 的 人 口, 因 為 這 是 真 實 客 觀 地 存 在 影 響 着 社 會 的 一 個 羣 組, 而 且 是 一 個 不 小 的 羣 組 可 是, 你 卻 視 而 不 見, 以 你 不 喜 歡 為 理 由 便 不 去 統 計, 因 為 進 行 統 計 便 等 於 認 同 贊 成 和 支 持 他 們, 這 些 論 調 是 荒 謬 的 即 使 說 得 極 端 一 點, 罪 案 也 需 要 統 計 吧? 今 時 今 日, 不 同 性 傾 向 當 然 不 是 罪 案 或 疾 病, 而 是 正 常 的 事, 但 即 使 是 罪 案 或 疾 病, 也 應 該 要 統 計 的 怎 會 有 人 以 此 為 理 由, 說 由 於 他 們 不 喜 歡, 所 以 便 叫 政 府 不 要 統 計 呢? 技 術 性 的 問 題 是 可 以 處 理 討 論 和 解 決 的 當 然, 政 府 提 出 的 技 術 性 問 題 很 多 也 是 堆 砌 出 來 的, 例 如 說 這 些 臨 時 員 工 或 學 生 只 曾 接 受 基 本 統 計 調 查 訓 練, 在 處 理 有 關 性 小 眾 的 複 雜 和 敏 感 事 宜 上, 恐 怕 應 付 不 來 可 是, 這 會 有 多 複 雜 和 多 敏 感 呢? 也 只 是 一 問 一 答 而 已, 又 不 是 要 哄 他 或 誘 導 他 作 答 此 外, 他 們 曾 經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上 提 到, 可 能 有 人 不 希 望 公 開 其 同 性 關 係, 這 也 只 是 堆 砌 出 來 的 理 由, 因 為 如 果 他 們 是 經 由 制 度 結 合, 不 論 是 同 性 婚 姻 或 我 們 所 稱 的 民 事 結 合 或 domestic partnership, 這 些 都 是 公 開 的 資 料, 是 可 以 從 不 同 地 方 查 閱 的, 所 以, 怎 可 以 說 你 覺 得 他 們 會 感 到 尷 尬 或 不 想 公 開, 所 以 便 不 如 不 問 呢? 根 據 這 樣 的 邏 輯, 很 多 事 情 可 能 也 應 該 不 要 問, 因 為 覺 得 可 能 會 侵 犯 私 隱, 但 這 並 不 能 成 立, 因 為 大 家 也 明 白, 人 口 普 查 要 收 集 的 數 據 並 非 針 對 個 人 或 個 體 行 為, 而 是 為 了 協 助 政 府 的 政 策 制 訂 及 研 究 因 此, 在 審 議 這 項 人 口 普 查 命 令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中, 我 們 亦 強 烈 表 達 我 們 的 意 見, 希 望 政 府 在 未 來 會 信 守 承 諾, 如 果 認 為 基 於 技 術 和 法 律 風 險 等 因 素 而 在 人 口 普 查 中 未 必 適 合 進 行, 我 希 望 統 計 處 和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可 以 主 動 行 出 一 步 我 期 待 政 府 可 以 張 開 眼 睛, 嘗 試 統 計 性 小 眾 的 人 口, 包 括 不 同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的 人 口 當 然, 數 字 與 真 實 是 會 有 距 離, 但 如 果 一 輩 子 甚 或 十 輩 子 也 不 進 行 統 計, 便 更 加 沒 有 任 何 數 字 和 數 據 可 以 用 於 制 訂 政 策 或 法 例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38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今 次 普 查 及 統 計 (2016 年 人 口 普 查 ) 令 的 目 的 是 指 示 政 府 統 計 處 處 長 為 香 港 進 行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何 秀 蘭 議 員 和 陳 志 全 議 員 兩 位 議 員 剛 才 發 表 他 們 對 這 件 事 的 訴 求, 希 望 可 以 在 普 查 期 間 了 解 究 竟 香 港 有 多 少 市 民 屬 於 性 小 眾 他 們 兩 位 向 來 站 在 支 持 屬 於 性 小 眾 的 市 民 的 角 度, 我 對 此 表 示 理 解 但 當 我 從 人 權 的 角 度 來 看, 對 於 人 口 普 查 應 否 涵 蓋 每 個 家 庭 是 否 有 屬 於 性 小 眾 的 成 員, 我 認 為 必 須 審 慎 處 理 我 們 剛 才 也 聽 到 何 秀 蘭 議 員 的 發 言, 表 示 普 查 具 有 強 制 性 及 法 律 效 力, 假 如 受 訪 者 回 答 統 計 員 的 問 題 時 表 示 不 清 楚 或 選 擇 不 作 答, 隨 時 會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假 如 受 訪 者 真 的 不 太 清 楚 家 中 是 否 有 屬 於 性 小 眾 的 成 員 或 成 員 是 否 有 不 同 的 性 傾 向, 我 們 在 某 程 度 上 能 表 示 理 解 但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受 訪 者 究 竟 會 否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呢? 受 訪 者 又 如 何 令 我 們 信 服 他 們 確 實 不 知 道 有 關 情 況 呢? 因 此, 對 於 這 些 情 況, 我 認 為 當 局 應 清 楚 考 慮, 避 免 市 民 在 不 知 情 下 不 小 心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此 外, 根 據 一 些 研 究 性 小 眾 的 專 家 指 出, 假 設 有 些 人 本 身 是 性 小 眾 人 士, 但 他 們 其 實 未 必 永 遠 也 是 性 小 眾 有 些 人 在 某 個 階 段 可 能 會 有 不 同 的 性 傾 向, 但 這 些 情 況 未 必 是 永 遠 的 我 們 也 知 道 外 國 有 許 多 這 樣 的 例 子, 電 影 也 有 類 似 題 材, 如 近 期 的 電 影 丹 麥 女 孩 亦 講 述 男 主 角 結 婚 時 深 愛 他 的 妻 子, 他 們 生 活 得 很 快 樂, 但 男 主 角 到 最 後 發 現 自 己 是 性 小 眾 人 士, 故 在 不 同 階 段 可 能 會 有 不 同 的 傾 向 當 然, 有 些 人 清 楚 知 道 自 己 是 性 小 眾 人 士, 但 他 們 個 人 會 否 不 想 公 開 呢? 我 不 認 同 何 秀 蘭 議 員 的 說 法, 指 如 果 政 府 不 敢 公 開 談 論, 便 代 表 這 個 社 會 存 在 歧 視 何 議 員,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其 實 很 多 人 性 格 比 較 低 調, 甚 至 比 較 保 守, 亦 尊 重 其 個 人 私 隱, 故 未 必 願 意 向 陌 生 人 回 答 他 們 究 竟 喜 歡 同 性 還 是 異 性 在 某 個 角 度 來 說, 某 人 是 否 願 意 公 開 出 櫃, 告 訴 全 世 界 其 性 傾 向, 我 認 為 這 屬 於 他 的 個 人 決 定, 而 我 們 亦 應 該 尊 重 他 的 個 人 決 定 事 實 上, 大 家 也 看 到 其 實 今 天 的 香 港 社 會 是 一 個 開 放 的 社 會, 有 很 多 性 小 眾 團 體 招 收 會 員 假 如 有 些 性 小 眾 人 士 明 知 香 港 有 這 麼 多 性 小 眾 團 體 也 不 願 意 加 入 和 參 與, 便 證 明 了 這 些 人 士 只 享 受 其 個 人 生 活, 不 一 定 要 站 出 來 告 訴 其 他 人 無 論 是 性 小 眾 性 大 眾 或 甚 麼 也 好, 他 們 也 不 需 要 在 今 天 站 出 來 告 訴 大 家 究 竟 自 己 喜 歡 男 性 女 性 或 其 他 甚 麼 我 認 為 如 果 採 取 這 種 做 法, 真 的 十 分 侵 犯 個 人 的 人 權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81 另 一 方 面, 我 剛 才 也 提 到 如 果 家 人 未 能 回 答 統 計 員 的 有 關 問 題, 尚 屬 情 有 可 原, 因 為 家 人 真 的 未 必 知 道 成 員 的 性 傾 向 但 假 如 某 人 本 身 是 性 小 眾 人 士, 亦 確 實 有 親 密 的 男 朋 友 或 女 朋 友, 但 卻 回 答 家 庭 中 沒 有 性 小 眾 人 士, 我 相 信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有 關 人 士 肯 定 已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因 此,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希 望 大 家 應 該 慎 重 和 尊 重 不 同 人 的 性 傾 向 多 謝, 我 發 言 完 畢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議 員 在 這 環 節 已 發 言 完 畢 我 現 在 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在 局 長 發 言 後, 這 個 環 節 即 告 結 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我 要 感 謝 普 查 及 統 計 (2016 年 人 口 普 查 ) 令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何 秀 蘭 議 員 及 各 位 委 員 的 審 議 工 作 普 查 及 統 計 (2016 年 人 口 普 查 ) 令 ( 普 查 令 ) 已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生 效 普 查 令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指 示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處 長,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至 8 月 2 日 期 間, 為 香 港 進 行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是 一 項 大 型 的 統 計 工 作, 需 要 調 查 全 港 十 分 之 一 約 30 萬 個 住 戶 所 搜 集 得 的 詳 細 人 口 資 料, 對 政 府 規 劃 和 制 訂 政 策, 以 至 商 業 及 學 術 研 究, 都 十 分 重 要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會 涵 蓋 45 個 數 據 項 目 我 們 十 分 感 謝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社 會 人 士 在 去 年 3 次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提 出 各 項 寶 貴 意 見 事 實 上, 統 計 處 在 擬 定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的 數 據 項 目 的 過 程 中, 亦 曾 諮 詢 不 同 機 構, 包 括 各 個 政 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統 計 諮 詢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區 議 會 相 關 的 學 術 機 構 和 非 政 府 組 織 等 統 計 處 在 評 估 不 同 的 建 議 時, 已 考 慮 搜 集 數 據 的 可 行 性 和 搜 集 所 得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以 及 平 衡 受 訪 住 戶 填 報 資 料 的 負 擔 部 分 新 建 議 項 目, 包 括 閱 讀 和 書 寫 的 語 言 能 力 工 作 時 數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以 及 居 處 的 實 用 面 積, 會 納 入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我 們 亦 已 經 採 納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出 在 前 赴 工 作 或
38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上 課 地 點 的 項 目 中, 加 入 復 康 巴 士 選 項, 以 及 加 入 更 細 分 國 籍 選 項 的 建 議 另 一 方 面, 處 方 亦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澄 清 了 有 關 性 別 和 婚 姻 狀 況 在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的 定 義, 使 所 有 受 訪 者, 包 括 性 小 眾 人 士, 都 能 清 晰 知 道 如 何 提 供 上 述 資 料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當 中, 有 建 議 在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加 入 有 關 性 小 眾 的 項 目, 但 亦 有 很 多 人 士 反 對, 反 映 了 現 時 社 會 對 此 建 議 存 在 相 當 分 歧 考 慮 到 有 相 當 數 目 的 受 訪 者 不 願 意 透 露 相 關 資 料, 統 計 處 在 評 估 了 實 行 該 建 議 所 得 調 查 結 果 的 準 確 程 度, 以 及 參 考 了 其 他 經 濟 體 在 人 口 普 查 的 相 關 做 法 後, 認 為 在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搜 集 這 些 資 料, 並 不 可 行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現 在 進 入 第 二 個 環 節, 辯 論 指 明 牌 照 分 配 排 放 限 額 第 五 份 技 術 備 忘 錄 有 意 就 這 項 文 書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MR KENNETH LEUNG: President, in my capacity as Chairman of the Subcommittee on Fifth Technical Memorandum for Allocation of Emission Allowances in Respect of Specified Licences, I wish to report on the work of the Subcommittee. I shall focus on the major issues considered by the Subcommittee. The Subcommittee has held two meetings to discuss the Fifth Technical Memorandum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including one meeting to receive views from deputations. The purpose of the Fifth Technical Memorandum is to allocate for each emission year from 1 January 2020 the quantities of emission allowances for three specified pollutants, namely sulphur dioxide, nitrogen oxides and respirable suspended particulates, for the electricity sector in Hong Kong. Compared with the emission allowances for 2019 under the Fourth Technical Memorandum,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83 there will be a further tightening of 17% for both sulphur dioxide and nitrogen oxides, and 16% for respirable suspended particulates. The Subcommittee has no objection to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Fifth Technical Memorandum. On the scope of specified pollutants, the Subcommittee consider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also set emission allowances for fine suspended particulates (that is, PM2.5) emitted from power plants, having regard to the potential adverse impact on public health arising from high concentrations of this pollutant in the air. The Administration advises that as there are no established and reliable methods for measuring the emission of fine suspended particulates from power plants, it is not practicable to set limits on such emissions at this stage. As electricity generation is the largest source of loc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 Hong Kong, the Subcommittee has urged the Administration to de-carbonize emissions from electricity generation, and explore using the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technology to measure and store carbon dioxide emitted from power plants. The Administration explains that there is currently no practicable technology available for controlling carbon emissions from power plants and such emissions can only be reduced by adjusting the fuel mix. Apart from the substantial energy and storage costs concerned, it is unlikely that the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technology can be feasibly deployed having regard to the physical constraints in Hong Kong. Since the projection of loc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is a key factor for determining the quantity of emission allowances, the Subcommittee has sought clarification on whether and how the emission allowances for a particular emission year can be rectified if the electricity demand has been under-estimated or over-estimated. The Administration advises that it has considered the best available information at the time of the review for projecting the latest electricity demand. The current mechanism already allows for review of the emission allowances at least once every two years, and tightening of the emission allowances where practicable. The Subcommittee has explored whether the Fifth Technical Memorandum may incorporate incentives to encourage energy saving and use of more renewable energy (RE) by the power companies. The Administration points out that the Technical Memorandum is meant to control the emission of specified
38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pollutants from power plants, whereas energy saving initiatives or development of RE by the power companies should be dealt with in the context of the Scheme of Control Agreements (SCAs) signed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ower companies. Some members of the Subcommittee have suggested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may explore importing more nuclear power and using more low-sulphur coal for electricity generation, so as to relieve the pressure to increase electricity tariffs in the near future due to changes in the fuel mix towards a greater use of natural gas. The Administration has advised that there will be operational difficulties to cope with a higher level of nuclear power import beyond the current level. While using low-sulphur coal for power generation will generate less pollutant, it is not a sustainable solution in the long term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service life of 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units. President, the following part of the speech carries my personal comments on the Fifth Technical Memorandum. Electricity generation accounts for 68% of Hong Kong's annual carbon emissions. Therefore, while the Government tightens the control of emissions of sulphur dioxide, nitrogen oxides and respirable suspended particulates from power plants, we must also deal with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generated from the electricity sector. As mentioned earlier in my report, the Administration explains that it is not currently feasible to employ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technology to capture carbon emissions from power plants in Hong Kong. Instead, we could adjust the current fuel mix, that is, to curb carbon emissions at source. Currently, coal makes up 53% of power generation in Hong Kong and as natural gas emits 50% less carbon dioxide than coal, there would be immediate reduc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if the use of coal is replaced by natural gas. Therefore, I believe that natural gas should be the major source of electricity generation in Hong Kong in the near and immediate term. The Government has a target to reduce to the use of coal in power generation to 25% and increase the use of natural gas to 50%. While it is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85 making progress to replace coal with natural gas, I believe that in the long run the use of fossil fuels should be minimized. RE sources should gradually replace the use of fossil fuels in the future. Currently, the development of RE resources in Hong Kong is minimal. Although the Government has plans to make use of electricity generated from its existing and planned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the estimated generated power would only account for 1% of the total generation. Hence, besides utilizing waste-to-energy resources, other RE resources, such as solar, water heating and photovoltaic (PV) should also be developed. As a city with high density, I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distributed RE systems in Hong Kong. It will generate clean and renewable electricity on site that can be directly utilized in buildings. As energy is produced where it is used, there will be no energy loss due to transmission. There are also other benefits such as reducing demand over peak times and minimizing congestion on the entire grid. The current capacity of the installed solar power system in Hong Kong is around 1 500 kw. To provide incentives for building owners to invest in RE installations, the small RE producers should be able to sell surplus power to the grid. To do this, the Government should liaise a fair agreement with the power companies and the interested third party for grid connection. A fair on-grid price and proper technical, legal and safety arrangements would encourage distributed generation investments in Hong Kong. Besides adjusting the fuel mix, there are other feasible measures that could be taken to reduce carbon emissions from the power sector. The current SCAs would expire in 2018. The Government should proactively discuss with the two power companies the terms of the new SCAs, adding provisions which would promote energy saving and improve energy efficiency. Under the current SCAs, the power companies could easily achieve the energy saving target and enjoy an additional rate of return. I suggest that a more ambitious saving target should be adopted.
38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To prevent power companies from over-investing in building new plants, which will lead to a higher rate of return for power companies but higher tariff for customers, the Government should set a peak demand reduction target over years. In this case, if power companies achieve the target, they could enjoy an extra rate of return on newly-built plants; if not, the rate of return should be lowered. One reason why the power companies may be reluctant to make investments in energy saving and energy efficiency measures is that it will compromise the need for building new plants, that is, lower the rate of return on average net fixed assets. To encourage power companies to make investments in energy saving and energy efficiency measures instead of building new plants, such investments can be counted as Average Net Fixed Assets when calculating the rate of return. Besides providing incentives, the Government could set a target for power companies to make investments to increase energy efficiency in customer's buildings. There should be penalties if the companies fail to meet the target. To recover the cost borne by power companies, an energy efficiency levy could be put on customer's bills. As energy efficiency is improved, the cost saved due to reduced energy consumption could offset the cost induced by the levy, and hence there will be no change in customer's bills in the end. President, the Government has set a target to reduce its carbon intensity of 50% to 60% by 2020 compare with the 2005 level. To achieve this target, a more ambitious emission plan should be adopted. I would like to urge the Government to take the opportunity to negotiate with the power companies on adopting more innovative provisions for the new SCAs. Thank you, President.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87 主 席 : 議 員 在 這 個 環 節 已 發 言 完 畢 我 現 在 請 環 境 局 局 長 發 言 在 局 長 發 言 後, 這 項 議 案 的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President, I am grateful to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the Chairman of the Subcommittee on Fifth Technical Memorandum for Allocation of Emission Allowances in Respect of Specified Licences, and also to other members who spent a lot of time on the detailed examination of the Technical Memorandum.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was absolutely right to highlight three of the key points that were raised during the Subcommittee's scrutiny. The first point he brought up was about PM2.5. And as I said, we agree with him entirely and at this time, it is not possible for us to put a cap on PM2.5 emissions. This is also the cas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is the case of the European Union. However, of course, technology developments do advance, and we will keep a close watch on those developments. The second point that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brought up was about carbon emissions. I think it is well known that the Government is looking at a target beyond 2020 to 2030. It is inevitable for us to make a substantial de-carbonization in Hong Kong and that we will have to look at further retirement of our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fleet. On the point about carbon emissions, we are planning to put out a new carbon emission target for Hong Kong for 2030. During that time, we will have to consider what we do with the remaining 25% of the electricity that comes from our coal-fired generation. The third point that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brought up was about renewable energy. President, Members will remember that last year we put out a consultation paper about the electricity market an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icity market. On that point, all the issues that I think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brought up about how to restructure the energy sector, so that we could have a higher level of renewable energy, have been
38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addressed. And since I think it is generally known that we are in the middle of negotiations with the two power companies on the Scheme of Control Agreements for beyond 2018, I will not go into any details there. The last point I want to make is about energy efficiency. Often, we talk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energy saving, and on this, we have set a target. We know some people think it is not an ambitious enough target, but actually I must say it is, because it requires us that by 2025, to reduce 6% the actual energy consumption in Hong Kong, which is very very substantial. I just want to say that Hong Kong a very high density city, a very busy economic centre our use of energy in this city is actually very, very large. But in any case, I think we have no problem with Members of the Chamber who obviously desire us to go much further. The Government set a target. We work on our own infrastructure. We are working with all the departments right now to look at energy saving, to look at carbon emissions and reduction. And we also ask the business sector and the general community to work together with us to save energy. Now,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talked a lot about what he would like to see in the future, in the Scheme of Control Agreements and in carbon reduction. Since the Technical Memorandum essentially seeks to deal with air pollution from our existing power plants here, I will not go any further on the future system that we are looking at in terms of climate change, and in terms of switching away from burning coal. So, if I may be excused to go further into those issues, I will just end here, President. 主 席 :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9) 條, 我 不 會 就 議 案 提 出 待 決 議 題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 察 悉 提 交 本 會 省 覽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9/15-16 號 報 告 內 的 2015 年 立 法 會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5) 令 及 2015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立 法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89 主 席 : 我 會 先 請 梁 君 彥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然 後 請 審 議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謝 偉 俊 議 員 發 言, 之 後 再 請 其 他 議 員 發 言 每 位 議 員 ( 包 括 議 案 動 議 人 ) 只 可 發 言 一 次, 發 言 時 限 為 15 分 鐘 最 後 我 會 請 官 員 發 言, 在 官 員 發 言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議 案 不 會 付 諸 表 決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梁 君 彥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MOTION UNDER RULE 49E(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印 載 在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讓 議 員 就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9/15-16 號 報 告 內 的 下 列 兩 項 附 屬 法 例 進 行 辯 論 : 2015 年 立 法 會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5) 令 ; 及 2015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立 法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本 會 察 悉 於 2016 年 1 月 6 日 提 交 省 覽 有 關 下 列 附 屬 法 例 及 文 書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9/15-16 號 報 告 : 項 目 編 號 附 屬 法 例 或 文 書 的 名 稱 (1) 2015 年 立 法 會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5) 令 (2015 年 第 225 號 法 律 公 告 ) (2) 2015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立 法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2015 年 第 226 號 法 律 公 告 )
39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在 局 長 發 言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準 備 今 年 9 月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我 們 在 去 年 年 底 檢 討 立 法 會 選 舉 候 選 人 的 資 助 額 和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檢 討 後 建 議 自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開 始, 按 2013 年 至 2016 年 之 間 的 預 計 累 積 通 脹 率 為 基 礎, 調 整 候 選 人 的 資 助 額 及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兩 條 附 屬 法 例 即 為 了 實 施 這 兩 項 調 整 而 制 定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會 議 上 重 點 討 論 調 整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的 基 礎 就 是 次 檢 討, 我 們 曾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中 需 競 逐 候 選 人 所 申 報 的 選 舉 開 支 香 港 的 預 計 人 口 變 化 地 方 選 區 的 數 目 和 分 界, 以 及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預 計 累 積 升 幅 等 在 考 慮 各 項 因 素 後, 就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而 言, 我 們 認 為 以 2013 年 至 2016 年 之 間 的 預 計 累 積 通 脹 率 為 基 礎, 調 整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是 合 適 和 合 理 的 做 法 至 於 立 法 會 選 舉 候 選 人 資 助 額 方 面, 有 議 員 表 示 資 助 額 的 建 議 升 幅 並 不 足 夠, 要 求 進 一 步 提 高 增 幅 我 想 重 申 的 是, 資 助 計 劃 的 精 神 是 鼓 勵 更 多 有 志 從 政 的 人 士 參 選, 根 據 候 選 人 在 選 舉 中 獲 得 市 民 支 持 的 程 度 提 供 資 助, 令 選 舉 開 支 可 以 由 候 選 人 和 政 府 分 別 承 擔 政 府 已 經 在 2012 年 改 變 計 算 資 助 的 方 法, 放 寬 候 選 人 可 以 獲 得 資 助 的 上 限 我 們 認 為 現 行 的 資 助 計 劃, 在 鼓 勵 更 多 有 志 服 務 社 會 的 候 選 人 參 與 選 舉, 以 及 審 慎 運 用 公 帑 的 政 策 目 標 之 間, 已 經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應 維 持 現 行 的 資 助 制 度, 而 現 時 兩 條 附 屬 法 例 的 調 整 基 礎, 即 以 2013 年 至 2016 年 之 間 的 預 計 累 積 通 脹 率 為 基 礎 以 調 整 資 助 額, 是 恰 當 的 做 法 多 謝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91 主 席 :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9) 條, 我 不 會 就 議 案 提 出 待 決 議 題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的 第 三 項 議 案 : 察 悉 提 交 本 會 省 覽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21/15-16 號 報 告 內 的 2016 年 入 境 (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 修 訂 ) 令 主 席 : 我 會 先 請 梁 君 彥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然 後 請 審 議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葉 國 謙 議 員 發 言, 之 後 再 請 其 他 議 員 發 言 每 位 議 員 ( 包 括 議 案 動 議 人 ) 只 可 發 言 一 次, 發 言 時 限 為 15 分 鐘 最 後 我 會 請 官 員 發 言, 在 官 員 發 言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議 案 不 會 付 諸 表 決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梁 君 彥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MOTION UNDER RULE 49E(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印 載 在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讓 議 員 就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21/15-16 號 報 告 內 的 2016 年 入 境 (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 修 訂 ) 令 進 行 辯 論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本 會 察 悉 於 2016 年 6 月 22 日 提 交 省 覽 有 關 下 列 附 屬 法 例 及 文 書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21/15-16 號 報 告 : 項 目 編 號 附 屬 法 例 或 文 書 的 名 稱 (2) 2016 年 入 境 (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 修 訂 ) 令 (2016 年 第 66 號 法 律 公 告 )
39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2016 年 入 境 (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 修 訂 ) 令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身 份 發 言 2016 年 入 境 (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 修 訂 ) 令 ( 修 訂 令 ) 的 目 的, 是 擴 大 入 境 條 例 第 VIIA 部 訂 明 的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範 圍, 以 涵 蓋 目 前 或 先 前 居 於 阿 富 汗 孟 加 拉 印 度 尼 泊 爾 尼 日 利 亞 巴 基 斯 坦 索 馬 里 和 斯 里 蘭 卡 的 人 根 據 修 訂 令, 安 排 或 協 助 來 自 這 8 個 國 家 的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偷 渡 來 港, 將 受 到 入 境 條 例 第 VIIA 部 下 的 罪 行 條 文 所 規 限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委 員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的 建 議, 但 有 部 分 委 員 關 注 到, 為 何 不 把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範 圍 擴 大 至 所 有 國 家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修 訂 令 是 針 對 安 排 或 協 助 從 指 明 國 家 偷 運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集 團 當 局 在 分 析 過 去 5 年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特 徵 及 持 續 趨 勢 後, 才 提 出 現 時 建 議 涵 蓋 的 國 家 名 單 在 修 訂 令 實 施 後, 超 過 99% 的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會 被 納 入 修 訂 令 的 規 管 範 圍 委 員 亦 關 注, 修 訂 令 能 否 有 效 阻 嚇 人 蛇 集 團 安 排 非 法 入 境 者 偷 渡 入 境, 特 別 是 當 人 蛇 集 團 的 蛇 頭 沒 有 與 非 法 入 境 者 一 同 前 來 香 港 政 府 當 局 指 出, 任 何 人 協 助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留 在 香 港, 即 屬 犯 罪 例 如 以 船 隻 安 排 或 協 助 這 些 人 士 非 法 進 入 香 港, 有 關 船 員 船 隻 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均 屬 犯 罪, 可 處 監 禁 14 年 及 罰 款 500 萬 元 此 外, 有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與 內 地 當 局 加 強 合 作, 從 源 頭 堵 截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有 委 員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加 強 跨 部 門 打 擊 僱 用 非 法 入 境 者 及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工 作 的 情 況 同 時, 委 員 亦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向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主 要 來 源 國 家, 解 釋 及 宣 傳 本 港 對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政 策 代 理 主 席, 以 下 是 我 的 個 人 意 見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93 近 年 香 港 非 法 入 境 者 問 題 嚴 重, 來 港 的 人 蛇 數 目 在 4 年 間 有 接 近 6 倍 的 增 長, 由 2011 年 的 547 人 上 升 至 2015 年 的 3 819 人, 每 月 便 有 接 近 420 人, 令 香 港 的 治 安 響 起 警 號 據 我 了 解, 人 蛇 集 團 近 年 在 東 南 亞 國 家, 主 要 在 巴 基 斯 坦 孟 加 拉 和 印 度 等 國 家 招 攬 人 蛇 黑 工, 先 從 原 居 地 偷 渡 至 內 地, 包 括 廣 西 雲 南 和 廣 東 等 地 方 落 腳, 再 尋 找 機 會 向 香 港 進 發 人 蛇 集 團 收 取 每 名 偷 渡 客 數 萬 元 的 偷 渡 費 這 已 經 成 為 一 個 新 興 的 犯 罪 產 業 為 了 堵 塞 源 頭, 而 且 香 港 市 民 也 是 相 當 關 心 的, 民 建 聯 港 區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及 全 國 政 協, 亦 在 今 年 3 月 的 兩 會 期 間 提 出 有 關 提 案, 要 求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執 法 部 門 加 強 合 作, 例 如 情 報 交 流 和 聯 合 執 法 行 動, 從 而 打 擊 人 蛇 集 團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警 方 聯 同 內 地 公 安 部 自 今 年 4 月 起 展 開 了 打 擊 粵 港 邊 界 偷 渡 專 項 行 動 據 我 們 得 到 的 消 息 顯 示, 在 短 短 4 個 月 期 間, 行 動 是 相 當 成 功 的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6 月 20 日, 已 經 堵 塞 了 接 近 5 000 名 非 法 入 境 者, 成 效 顯 而 易 見 由 於 人 蛇 集 團 的 利 潤 可 觀, 令 不 少 人 甘 願 以 身 試 法, 執 法 人 員 在 短 時 間 內 可 否 真 的 令 所 有 偷 渡 活 動 消 失 呢? 我 相 信 由 於 利 潤 可 觀, 所 以 也 未 必 一 定 可 以 完 全 使 之 消 失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除 了 應 該 修 改 今 次 提 出 的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外 這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因 為 打 擊 了 蛇 頭, 人 蛇 偷 渡 的 機 會 就 會 減 低 我 亦 認 為 應 該 向 人 蛇 上 岸 黑 點 一 帶 的 居 民, 例 如 大 嶼 山 和 沙 頭 角 居 民 展 開 大 規 模 宣 傳, 使 他 們 可 以 即 時 舉 報 人 蛇 活 動, 進 一 步 打 擊 偷 運 人 蛇 的 活 動 非 法 入 境 者 數 目 急 升 亦 衍 生 了 假 難 民 的 問 題 當 警 方 或 入 境 處 職 員 截 獲 非 法 入 境 者 時, 大 部 分 人 士 也 會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但 實 際 上, 他 們 也 是 我 們 所 稱 的 假 難 民, 是 非 法 入 境 者 代 理 主 席, 假 難 民 為 求 達 到 目 的, 拖 延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審 核 程 序, 採 納 了 很 多 手 法, 達 致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的 地 步 根 據 保 安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近 3 年 間 最 離 譜 的 一 宗 個 案, 竟 然 拖 延 達 49 個 月 在 分 析 個 案 時, 發 現 該 人 為 了 拖 延 展 開 審 核 程 序, 是 在 4 個 月 後 才 提 交 聲 請 表 格, 其 後 的 29 個 月 則 在 沒 有 醫 生 紙 的 證 明 下, 多 次 以 精 神 狀 態 不 佳 等 理 由 缺 席 審 核 會 面, 要 到 等 48 個 月 才 可 以 真 正 進 行
39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由 此 可 見, 這 些 方 法 對 審 核 過 程 造 成 極 大 困 難 就 此, 議 會 之 前 已 經 同 意 批 准 增 加 這 方 面 的 人 手, 讓 入 境 處 執 行 及 加 快 有 關 打 擊 工 作 我 以 上 舉 出 的 例 子 也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我 贊 成 治 亂 世, 用 重 典, 故 此, 我 認 為 今 次 修 訂 是 相 當 必 要 的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盡 快 全 面 檢 討, 而 除 了 法 例 檢 討 外, 亦 要 盡 快 全 面 檢 討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整 體 策 略 措 施 和 制 度, 從 而 堵 塞 濫 用 情 況, 遏 止 偷 渡 潮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梁 美 芬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近 3 年 來 我 接 獲 不 少 求 助 個 案, 記 得 第 一 批 前 來 求 助 的 市 民 是 居 住 在 重 慶 大 廈, 表 示 希 望 立 法 會 能 夠 處 理 有 關 酷 刑 聲 請 的 人, 因 為 聲 請 人 已 引 起 他 們 居 住 的 區 內 出 現 治 安 問 題 大 約 在 1 年 前, 亦 有 數 位 居 住 在 尖 沙 咀 區, 從 事 珠 寶 生 意 的 印 裔 商 人 前 來 求 助, 他 們 甚 至 提 供 具 體 的 數 字, 指 出 在 過 去 兩 年, 他 們 是 被 搶 劫 的 主 要 對 象 據 他 們 的 判 斷, 很 多 案 件 應 該 是 一 些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所 為 政 府 今 年 再 次 公 布 酷 刑 聲 請 者 非 法 入 境 或 滯 留 在 港 者 的 數 字 和 相 關 支 出, 以 及 可 能 引 致 的 治 安 問 題, 引 起 關 注 但 是 這 些 情 況, 其 實 早 已 經 存 在 我 們 十 分 明 白 某 些 團 體 的 立 場, 但 他 們 把 這 情 況 視 作 種 族 歧 視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是 不 正 確 的, 因 為 前 來 求 助 的 人 和 他 們 族 羣 的 受 害 人, 可 能 真 的 比 華 裔 的 受 害 人 更 多 一 些 團 體 表 示, 他 們 只 是 希 望 將 非 法 的 居 民 和 合 法 的 居 民 分 開, 令 他 們 無 論 在 生 活 上 或 做 生 意 時 都 可 以 安 心 他 們 選 擇 一 直 留 港, 特 別 是 一 些 印 度 裔 巴 基 斯 坦 裔 人 士 已 留 港 很 長 時 間, 原 因 是 他 們 喜 歡 香 港 的 安 全 環 境, 但 他 們 現 在 卻 認 為 香 港 不 安 全, 特 別 是 在 他 們 的 圈 子 內, 有 些 人 甚 至 表 示 如 果 未 能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他 們 會 考 慮 撤 資 他 們 對 保 安 局 和 警 隊 沒 有 積 極 處 理 他 們 一 直 以 來 舉 報 的 案 件, 表 示 不 滿 他 們 向 我 臚 列 全 部 有 關 案 件, 警 方 已 花 近 數 年 的 時 間, 既 沒 有 解 決 問 題, 亦 沒 有 拘 捕 犯 人 他 們 質 疑 犯 案 者 可 能 已 經 不 在 香 港, 甚 或 已 經 逃 返 自 己 的 國 家 由 於 犯 案 者 在 香 港 是 沒 有 身 份 的 人, 所 以 香 港 警 方 無 從 拘 捕 他 們 所 以, 這 些 問 題 需 要 解 決 首 先, 我 認 為 這 並 非 種 族 問 題 當 然, 政 府 和 局 長 提 出 任 何 可 以 改 善 情 況 的 方 案, 我 們 都 會 支 持, 因 此 當 局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95 增 加 對 蛇 頭 的 刑 罰, 將 範 圍 擴 大 至 更 多 國 家, 我 們 都 會 贊 成, 但 究 竟 這 做 法 能 否 治 本 呢? 我 個 人 想 提 出 一 項 問 題, 我 們 就 着 這 問 題, 曾 訪 問 不 同 少 數 族 裔 的 羣 體, 了 解 他 們 的 同 鄉 是 基 於 甚 麼 大 的 誘 因 要 來 港 ; 也 問 過 一 些 駐 港 的 代 表 絕 大 部 分 人 均 表 示, 如 果 政 府 不 讓 他 們 來 港 打 黑 工, 很 多 人 便 不 會 來 港 了 最 大 的 誘 因 是 他 們 可 以 來 港 打 黑 工 事 實 上, 這 些 非 法 入 境 者 是 混 入 真 正 的 酷 刑 聲 請 者 中 有 傳 媒 廣 泛 報 道, 有 些 人 留 港 8 年 9 年, 有 些 人 工 作, 當 中 有 些 是 外 傭, 約 滿 後 不 獲 續 約, 立 即 申 請 酷 刑 聲 請, 仍 然 留 港 繼 續 工 作 我 有 朋 友 在 處 理 酷 刑 聲 請 申 請 的 部 門 工 作, 他 們 表 示 真 的 未 能 完 成 審 議 所 有 申 請, 只 要 有 人 表 示 自 己 有 機 會 符 合 申 請 酷 刑 聲 請 的 要 求, 這 樣 香 港 根 據 有 關 公 約, 便 不 能 遣 返 他 們 在 這 方 面, 香 港 其 實 是 比 較 慷 慨 的, 我 們 會 給 予 他 們 基 本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開 支 有 了 基 本 的 津 貼 後, 他 們 再 打 黑 工, 這 樣 便 形 成 很 大 的 誘 因 我 也 曾 讓 局 長 看 過 我 的 印 度 朋 友 提 供 的 當 地 廣 告, 廣 告 內 容 是 來 港 一 條 龍 服 務,1 個 月 最 少 可 賺 8,000 多 元, 但 要 支 付 的 代 理 費 卻 相 當 於 15,000 港 元 對 於 那 些 蛇 頭, 吸 引 力 之 大, 可 想 而 知? 我 們 說 要 通 過 這 法 例, 增 加 對 蛇 頭 的 罰 則, 擴 大 範 圍, 不 要 只 限 於 處 理 從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的 情 況 但 是, 傳 媒 很 快 便 報 道, 蛇 頭 是 很 聰 明 的, 他 們 會 教 曉 那 些 人 自 行 駕 船 進 入 香 港 所 以, 他 們 很 快 便 看 到 法 律 的 漏 洞 究 竟 純 粹 修 訂 這 項 法 例, 是 否 真 的 有 效, 可 以 堵 塞 漏 洞, 解 決 香 港 人 現 時 所 關 心 的 問 題 呢? 我 認 為 這 種 做 法 始 終 只 像 塗 一 塗 藥 油, 未 能 根 治 病 源, 即 消 除 誘 因 誘 因 之 一, 便 是 他 們 可 獲 發 所 謂 行 街 紙, 從 而 能 夠 在 市 場 上 打 黑 工, 這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雖 然 他 們 每 月 可 領 取 政 府 3,000 多 元 的 津 貼, 但 這 未 必 足 夠 應 付 他 們 的 開 支, 問 題 是 他 們 可 以 打 黑 工 增 加 收 入 我 認 為, 我 們 始 終 要 正 視 他 們 可 打 黑 工 這 個 誘 因 我 知 道, 若 提 出 設 立 禁 閉 式 收 容 所, 那 些 非 法 入 境 者 或 協 助 他 們 申 請 在 香 港 居 留 的 團 體 一 定 會 反 對 但 是, 我 想 提 出 一 點, 有 關 禁 止 酷 刑 的 公 約 無 疑 有 一 項 很 清 楚 的 規 定, 即 是 只 要 任 何 人 聲 稱 自 己 面 對 酷 刑 的 威 脅, 便 不 能 夠 被 遣 返, 但 公 約 卻 沒 有 訂 明 不 能 夠 完 全 拘 禁 他 們 大 家 均 有 指 出, 根 據 Hardial Singh principles 一 些 判 案, 以 及 在 普 通 法 的 案 例, 政 府 是 可 以 拘 留 他 們 的, 但 拘 留 期 要 合 理, 並 可 核 實 他 們 的 身 份 但 是, 何 謂 合 理 呢?
39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我 們 知 道 由 10 年 前 至 今, 出 現 了 不 同 的 案 例, 法 庭 亦 要 求 我 們 向 非 法 入 境 者 或 酷 刑 聲 請 者 提 供 合 理 的 生 活 這 點 我 明 白 但 是, 在 近 期 的 2015 年, 法 庭 作 出 了 新 的 判 例, 法 官 也 表 示 現 時 已 經 有 人 濫 用 酷 刑 聲 請 的 機 制, 呼 籲 港 府 要 有 效 處 理, 否 則, 他 們 須 不 斷 處 理 這 些 案 件 其 實, 所 謂 一 條 龍 服 務, 可 能 亦 包 括 法 律 服 務 一 旦 政 府 不 批 准 某 酷 刑 聲 請 人 的 申 請, 他 便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更 可 申 請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有 哪 個 地 方, 會 對 非 法 居 民 未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資 格 的 人 士 提 供 這 麼 多 法 律 援 助 費 呢? 在 香 港, 這 便 好 像 啟 動 自 動 程 序 一 樣 他 們 在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打 官 司 不 斷 上 訴 期 間, 仍 可 以 在 香 港 工 作 所 以, 老 實 說, 這 對 真 正 的 酷 刑 聲 請 者 是 不 公 平 的, 因 為 將 他 們 與 這 些 人 混 合, 而 有 關 部 門 根 本 不 夠 人 手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處 理 核 實 他 們 的 身 份 所 以, 我 支 持 局 長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更 多 資 源 以 聘 請 更 多 人 手, 因 為 職 員 有 做 不 完 的 工 作, 我 知 道 他 們 每 天 真 是 從 早 做 到 晚 也 做 不 完 此 外, 很 多 職 員 本 身 不 是 法 律 界 人 士, 有 時 候 做 的 決 定 不 是 完 全 準 確, 便 立 即 被 要 求 司 法 覆 核, 而 大 家 亦 不 想 再 浪 費 這 些 金 錢 如 果 能 增 撥 資 源, 應 該 在 內 部 聘 請 更 多 有 法 律 背 景 的 人 員, 可 即 時 向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意 見 其 實, 部 門 應 盡 量 分 開 有 犯 罪 紀 錄 的 人, 就 他 們 是 否 真 正 酷 刑 聲 請 者, 作 出 基 本 判 斷, 以 縮 減 時 間 其 實, 我 們 曾 到 大 鴉 洲 看 過, 該 處 具 備 基 本 和 良 好 的 設 施 我 們 不 要 回 想 當 年 越 南 難 民 的 情 況, 現 時 人 數 亦 不 是 這 麼 多 政 府 可 執 行 雙 軌 制, 訂 定 一 個 cut-off date, 在 宣 布 新 政 策 後 提 出 申 請 的 人, 便 根 據 新 制, 盡 快 被 審 核 身 份, 確 定 是 否 酷 刑 聲 請 者 ; 未 曾 核 實 交 不 到 資 料 的 人 便 送 到 禁 閉 式 的 收 容 所 ; 如 果 一 直 交 不 到 資 料, 在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後, 也 要 被 送 走 我 們 與 尼 泊 爾 領 事 館 談 過, 其 實 港 府 可 以 找 他 們 協 助 核 實 身 份 申 請 人 經 常 說 交 不 到 文 件, 根 本 是 想 拖 延 任 由 他 們 拖 延, 又 如 何 縮 減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呢? 至 於 在 舊 制 下 收 到 的 申 請, 如 果 申 請 人 符 合 資 格, 便 給 予 批 准, 不 要 一 併 拖 延 ; 不 符 合 資 格 的, 本 身 便 是 有 負 面 因 素, 很 明 顯 他 們 在 香 港 有 犯 罪 紀 錄, 可 能 在 其 國 家 調 查, 也 會 查 到 有 犯 罪 紀 錄, 便 應 該 被 遣 返 政 府 不 要 好 像 將 頭 埋 在 沙 堆 般, 說 現 在 修 改 法 例 後 便 能 解 決 問 題 我 認 為 我 們 一 定 要 處 理 問 題, 減 少 那 些 利 用 這 個 機 制 滯 留 在 港 利 用 行 街 紙 工 作 的 人 我 們 要 減 少 誘 因, 並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核 實 那 些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97 人 的 身 份, 讓 真 正 的 酷 刑 聲 請 者 可 以 有 正 式 的 身 份 他 們 有 些 逗 留 了 數 年, 有 些 更 生 了 小 孩, 其 實 情 況 也 是 很 淒 慘 的 我 們 也 不 想 這 樣 所 以, 局 長 應 該 在 增 加 資 源 後, 盡 快 核 實 現 時 那 些 申 請 人 的 身 份, 符 合 資 格 的 便 批 准, 讓 他 們 過 正 常 的 生 活, 找 工 作 ; 不 符 合 資 格 的 便 要 遣 返 所 以, 我 想 再 清 楚 說 明, 現 時 修 訂 法 例, 始 終 是 治 標 不 治 本, 未 能 符 合 市 民 的 要 求 和 期 望 我 希 望 局 長 認 真 考 慮 民 間 的 建 議 我 上 次 有 機 會 到 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與 馮 巍 副 主 任 會 面, 我 亦 當 面 向 他 提 出, 希 望 廣 東 省 和 特 區 政 府 大 力 打 擊 偷 運 非 法 入 境 者 活 動, 堵 截 來 源 我 亦 希 望 當 局 要 研 究 清 楚, 那 些 蛇 頭 現 在 利 用 法 律 漏 洞, 教 非 法 入 境 者 駕 船, 讓 他 們 自 行 駕 船 到 香 港, 很 可 能 是 觸 犯 common law 中 的 持 續 性 罪 行 我 們 當 然 不 要 輕 易 放 過 他 們, 要 予 以 嚴 懲 如 果 他 們 在 中 國 境 內 被 捕, 便 根 據 國 內 的 法 律 處 理, 一 定 要 嚴 懲 我 希 望 局 長 再 次 考 慮, 要 從 誘 因 方 面 堵 截 非 法 入 境 活 動 多 方 資 料 顯 示, 只 要 減 少 誘 因, 其 實 那 些 國 家 的 人 也 不 願 意 來 港 被 禁 閉, 除 非 是 真 的 有 需 要, 真 正 有 酷 刑 風 險 的 人, 才 會 來 港 這 樣 便 對 各 方 面 都 有 好 處 而 在 香 港 的 少 數 族 裔 羣 體 合 法 留 港 數 十 年, 已 經 是 香 港 人, 也 同 樣 支 持 我 們 的 建 議, 所 以 這 亦 不 牽 涉 到 種 族 歧 視 的 問 題 我 們 只 希 望 香 港 治 安 良 好, 對 不 同 的 人 都 是 一 個 可 以 安 居 樂 業 的 地 方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何 秀 蘭 議 員 : 我 代 表 工 黨 表 達 我 們 贊 成 此 修 訂 令 的 立 場 重 罰 蛇 頭 是 應 該 的, 因 為 蛇 頭 從 偷 運 人 蛇 勾 當 所 賺 的 金 錢, 其 實 是 以 血 和 生 命 換 回 來 的 偷 運 人 蛇 集 團 只 顧 按 人 頭 收 錢, 但 收 了 錢 後, 他 們 不 會 理 會 船 隻 有 否 超 載 危 險 或 不 適 宜 航 海 等 問 題, 他 們 根 本 不 管 人 命 死 活 以 往 曾 有 新 聞 報 道, 在 香 港 水 域 東 面 有 大 飛 被 水 警 追 截, 當 時 懷 疑 有 孩 童 被 拋 下 海 所 以, 嚴 懲 蛇 頭 是 必 要 的, 他 們 不 應 在 人 家 有 危 難 時 趁 火 打 劫 我 們 亦 同 意 此 修 訂 令 的 另 一 部 分, 便 是 將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範 圍 擴 闊 至 8 個 中 亞 及 東 南 亞 國 家 這 源 於 以 前 越 南 船 民 來 港 時 所 訂 立 的 法 例, 因 為 即 使 沒 有 經 過 正 式 的 入 境 手 續 來 港, 但 只 要 持 有 獲 香 港 承 認 的 旅 遊 文 件, 就 算 在 香 港 境 內 被 截 獲, 也 不 屬 於 刑 事 罪 行 由 於 以
39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前 有 太 多 越 南 船 民 來 港, 所 以 他 們 被 歸 入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類 別, 即 使 他 們 持 有 合 適 的 獲 香 港 政 府 承 認 的 旅 遊 文 件, 也 只 屬 於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這 修 訂 令 將 這 類 別 擴 闊 至 更 多 國 家 對 此, 我 們 是 同 意 的, 甚 至 認 為 政 府 可 考 慮 與 一 些 國 家 磋 商, 看 看 應 否 停 止 在 這 些 國 家 實 施 免 簽 證 的 措 施 當 然, 我 們 明 白 免 簽 證 措 施 是 雙 方 的, 如 果 我 們 要 求 某 國 來 港 公 幹 和 旅 遊 的 人 士 須 取 得 簽 證, 反 過 來, 對 方 也 會 要 求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要 取 得 簽 證 然 而, 政 府 應 從 實 際 數 字 和 情 況 考 慮 應 否 對 某 些 國 家 採 用 此 法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希 望 這 項 修 訂 令 可 發 揮 阻 嚇 作 用 此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政 府 應 與 內 地 執 法 部 門 加 強 溝 通 協 作 正 如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葉 國 謙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有 不 少 偷 渡 者 是 先 到 內 地, 然 後 再 安 排 來 港 的 如 果 我 們 能 與 內 地 執 法 部 門 協 作, 在 內 地 成 功 阻 截 偷 渡 者, 這 是 最 有 效 的 做 法 既 然 我 們 已 有 那 麼 多 方 面 的 跨 境 協 作, 我 們 為 何 不 在 這 方 面 加 強 合 作, 向 中 央 政 府 反 映, 請 邊 境 鄰 近 地 區 的 執 法 部 門 加 強 合 作 呢? 另 外, 代 理 主 席, 新 納 入 的 國 家 的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如 果 在 香 港 被 截 獲, 會 被 視 為 犯 罪, 可 被 檢 控 拘 留 及 判 處 入 獄, 這 是 很 重 的 阻 嚇 作 用 我 們 亦 希 望 此 修 訂 令 能 阻 嚇 一 些 經 濟 難 民, 讓 他 們 盡 早 知 悉, 如 果 他 們 不 是 受 到 酷 刑 虐 待, 不 是 有 很 重 大 性 命 攸 關 的 事 故, 而 只 是 為 了 來 港 工 作 而 偷 渡, 他 們 會 先 被 判 入 獄 同 時, 我 覺 得 政 府 也 應 在 有 關 國 家 多 加 推 廣, 否 則, 如 果 當 地 的 人 蛇 集 團 發 放 假 信 息, 招 攬 很 多 人 偷 渡 來 港, 即 使 我 們 修 改 法 例 亦 無 法 收 效 代 理 主 席, 我 認 為 政 府 部 門 應 增 加 人 手, 以 免 因 人 手 不 足 而 延 長 識 別 的 過 程 對 於 並 非 真 正 受 到 酷 刑 虐 待, 只 想 藉 聲 請 而 留 港 的 人, 我 們 固 然 希 望 加 快 程 序, 令 個 案 盡 快 了 結 但 對 於 真 正 受 酷 刑 虐 待 的 聲 請 者 來 說, 加 快 程 序 對 他 們 亦 有 好 處, 讓 他 們 盡 快 獲 得 確 認, 然 後 在 香 港 等 待 安 排 到 其 他 國 家 因 此, 政 府 確 實 估 算 人 手 資 源, 如 果 需 要 增 加 或 調 撥 任 何 資 源, 我 們 必 會 支 持 最 後, 我 想 回 應 梁 美 芬 議 員 剛 才 說, 她 曾 接 觸 一 些 國 家 的 駐 港 領 事, 他 們 表 示 可 協 助 香 港 政 府 和 聲 請 者 取 得 所 需 的 資 料 但 是, 我 在 此 必 須 提 出, 我 對 此 有 少 許 保 留 以 酷 刑 為 理 由 提 出 聲 請 的 人 曾 在 當 地 受 政 府 人 員 酷 刑 虐 待, 如 果 我 們 找 當 地 政 府 幫 忙 找 資 料, 以 證 明 聲 請 人 來 自 當 地, 以 及 曾 在 當 地 受 到 不 必 要 及 當 地 法 律 所 不 容 的 酷 刑 虐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399 待, 我 恐 怕 這 些 政 府 很 難 與 特 區 政 府 合 作 因 此, 對 於 聲 請 者 原 來 所 屬 的 國 家 會 否 真 誠 迅 速 地 提 供 真 實 的 資 料, 我 認 為 應 抱 持 懷 疑 的 態 度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葛 珮 帆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這 項 2016 年 入 境 (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 修 訂 ) 令 ( 修 訂 令 ), 因 為 打 擊 蛇 頭 在 應 付 濫 用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問 題 方 面, 實 屬 非 常 重 要 現 時 每 天 均 有 不 少 偷 渡 個 案, 問 題 越 來 越 嚴 重 其 實, 假 難 民 濫 用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問 題, 在 香 港 已 經 存 在 一 段 長 時 間 這 為 我 們 帶 來 多 少 負 擔 呢? 到 了 2015 年, 在 香 港 申 請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人 士 數 目 已 超 過 1 萬 人, 納 稅 人 為 此 花 費 了 多 少 金 錢 呢? 在 2015-2016 年 度,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超 過 7 億 元, 而 政 府 估 計 在 2016-2017 年 度, 將 須 動 用 超 過 11 億 元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問 題, 當 中 尚 未 包 括 司 法 覆 核 醫 療 服 務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開 支 假 難 民 對 香 港 的 治 安 帶 來 甚 麼 問 題 呢? 相 信 我 們 每 天 從 報 章 的 報 道 都 可 看 得 很 清 楚 在 2015 年 獲 擔 保 外 釋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當 中, 絕 大 部 分 為 申 請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人 士, 他 們 涉 及 的 嚴 重 罪 行 包 括 盜 竊 毆 打 販 毒 等, 而 被 捕 人 數 則 在 2014 年 上 升 了 67% 至 1 113 宗, 在 2016 年 首 5 個 月 亦 已 有 542 宗 他 們 之 中 有 多 少 是 真 正 的 難 民 呢? 過 往 只 有 少 於 1% 是 真 正 的 難 民 所 以, 從 數 字 可 以 看 到, 假 難 民 威 脅 香 港 的 治 安 和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的 安 全, 可 說 是 有 證 有 據, 絕 非 某 些 人 士 所 說, 是 政 府 或 媒 體 製 造 出 來, 又 或 是 部 分 議 員 為 了 選 舉 而 製 造 出 來, 而 是 確 實 威 脅 香 港 的 問 題 就 存 在 這 些 問 題 揭 露 其 真 相, 亦 不 是 為 了 歧 視 南 亞 裔 人 士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我 想 在 此 再 三 強 調, 我 們 一 直 主 張, 香 港 在 可 以 承 擔 的 情 況 下 幫 助 真 正 受 迫 害 的 難 民, 實 屬 應 有 之 義 但 是, 現 在 的 事 實 卻 是, 某 些 組 織 及 假 難 民 正 在 濫 用 香 港 的 機 制 我 們 一 直 揭 露 及 關 注 假 難 民 問 題, 其 實 是 希 望 幫 助 香 港 人 解 決 問 題, 還 市 民 一 個 安 全 的 香 港 我 們 之 前 曾 向 政 府 提 出 不 同 建 議, 以 解 決 這 問 題, 而 打 擊 蛇 頭 是 其 中 之 一 所 以, 對 於 政 府 今 次 提 出 修 訂 法 例, 我 們 非 常 歡 迎
40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我 想 再 次 重 申, 即 使 修 訂 法 例, 亦 未 能 徹 底 解 決 現 時 面 對 的 問 題, 為 甚 麼 呢? 加 重 對 蛇 頭 的 罰 則 當 然 可 帶 來 一 定 的 打 擊, 但 自 從 政 府 宣 布 這 項 新 措 施 後, 我 們 已 發 現 蛇 頭 道 高 一 尺, 魔 高 一 丈, 使 用 了 新 的 方 法 他 們 以 往 在 偷 運 人 蛇 來 港 時, 會 帶 領 他 們 上 岸 和 登 車, 但 現 在 卻 有 自 由 艇 自 由 行 的 出 現 他 們 在 到 達 香 港 水 域 後, 便 會 把 人 蛇 推 上 小 艇, 讓 他 們 自 行 駕 駛 快 艇 進 入 香 港 這 個 問 題 已 經 出 現 可 見 修 訂 法 例 當 然 是 必 需 的, 但 卻 未 能 完 全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我 早 前 曾 向 政 府 提 出 7 項 建 議, 包 括 第 一, 制 訂 初 步 篩 選 機 制, 把 一 些 不 合 理 個 案 提 早 剔 出,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限 制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及 提 交 證 據 的 時 限, 其 實 給 予 半 年 時 間 可 說 是 非 常 合 理 的 時 限, 而 且 亦 應 為 提 供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訂 定 上 限 第 三, 增 加 人 手 以 清 理 積 壓 個 案, 增 撥 資 源 聘 請 合 約 員 工, 例 如 已 退 休 的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以 加 快 審 核 工 作 第 四 是 制 定 今 天 這 項 修 訂 令, 加 強 從 源 頭 堵 截 非 法 入 境 者, 但 單 是 加 重 刑 罰 仍 不 足 夠, 還 應 加 強 與 國 家 邊 防 的 緊 密 合 作 第 五, 加 重 對 蛇 頭 的 罰 則 第 六, 研 究 即 時 遣 返 觸 犯 嚴 重 刑 事 罪 行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者 或 探 討 以 另 一 方 法 處 理 第 七, 設 立 禁 閉 式 收 容 中 心, 減 低 他 們 來 港 的 誘 因 就 以 上 7 點, 我 不 斷 與 不 同 機 構 及 人 士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最 近 亦 曾 再 次 深 入 思 考 如 何 能 夠 真 正 解 決 這 問 題 其 中 一 個 方 向 是 參 考 現 時 有 關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處 理 手 法, 不 知 局 方 可 否 作 進 一 步 研 究 很 久 以 前, 非 法 入 境 者 在 到 達 香 港 後 曾 被 即 捕 即 解, 亦 會 予 以 即 時 檢 控 及 羈 留 但 是, 不 知 從 何 時 開 始, 只 要 非 法 入 境 者 在 被 捕 時 高 舉 雙 手, 說 要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申 請, 當 局 便 不 能 作 出 檢 控, 而 須 立 即 啟 動 申 請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程 序, 繼 而 向 其 發 出 行 街 紙, 這 便 形 成 他 們 持 行 街 紙 非 法 受 僱 工 作 的 誘 因 如 我 們 可 調 整 現 行 政 策, 又 或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修 訂 法 例, 規 定 任 何 非 法 入 境 者 一 旦 非 法 進 入 香 港 而 被 捕, 即 會 立 即 提 出 檢 控, 那 麼 便 可 立 即 羈 留 他 們 而 非 向 其 發 出 行 街 紙, 我 認 為 這 是 局 方 可 作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方 向 另 一 方 面, 我 十 分 關 注 前 線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現 時 面 對 的 壓 力 事 實 上, 每 天 均 有 前 線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向 我 反 映, 在 打 擊 人 蛇 及 假 難 民 問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01 題 方 面, 他 們 面 對 極 大 工 作 壓 力 及 人 手 不 足 的 問 題 例 如 在 邊 境 地 區, 有 任 職 海 警 的 人 士 告 訴 我 他 們 要 日 夜 駐 守 海 邊, 尤 其 是 在 夜 間, 以 監 察 有 否 偷 渡 船 隻 進 入 香 港 他 們 對 此 感 到 無 力, 因 為 如 不 能 成 功 截 獲 這 些 船 隻, 他 們 便 可 成 功 進 入 香 港, 但 即 使 能 截 獲 偷 渡 船 隻, 只 要 船 上 的 人 舉 手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便 要 像 接 待 上 賓 般 把 他 們 領 走, 對 整 個 問 題 不 能 作 出 徹 底 的 解 決 邊 防 界 線 如 此 遼 闊, 即 使 死 守 海 邊, 長 遠 而 言 又 是 否 行 得 通 呢? 這 亦 是 一 大 問 題 此 外,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亦 面 對 很 大 工 作 壓 力, 人 手 不 足 是 問 題 之 一 試 想 一 下, 同 樣 面 對 假 難 民 問 題,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前 線 人 員 應 屬 最 為 辛 勞 的 一 羣 首 先, 調 查 人 員 須 在 各 個 入 境 管 制 站, 從 源 頭 包 括 海 陸 空 三 路 加 強 管 制 及 堵 截 假 難 民, 這 已 相 當 不 易 接 着, 處 方 還 要 動 員 極 多 人 手 處 理 積 壓 的 過 萬 宗 免 遣 返 聲 請 個 案 按 照 他 們 的 說 法, 他 們 已 經 日 以 繼 夜 夜 以 繼 日 地 工 作, 望 能 盡 快 處 理 這 些 個 案, 但 人 手 實 在 不 足 加 上 這 些 假 難 民 很 多 均 存 心 拖 延, 難 以 約 見, 總 是 三 番 四 次 地 藉 不 同 理 由 失 約, 多 問 兩 句 便 會 有 律 師 替 他 們 辯 護 所 以, 有 關 人 員 面 對 很 大 困 難, 而 且 已 很 努 力 處 理 這 些 個 案, 但 仍 被 外 界 質 疑 他 們 故 意 拖 延 審 核, 這 對 他 們 來 說 實 在 很 不 公 平 羈 留 中 心 人 員 亦 面 對 很 大 難 題 據 我 們 所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羈 留 中 心 已 經 爆 滿 該 處 人 員 把 假 難 民 稱 為 常 客, 因 為 他 們 被 羈 留 一 段 時 間 後 獲 釋, 及 後 又 再 被 拘 留, 以 致 變 得 肆 無 忌 憚 他 們 在 羈 留 中 心 犯 事, 究 竟 有 何 方 法 可 以 處 理? 中 心 人 員 並 無 足 夠 權 力 或 監 管 能 力, 不 能 像 懲 教 署 人 員 般 懲 處 在 羈 留 中 心 犯 事 的 人, 最 多 只 能 將 之 獨 立 羈 留 一 段 時 間 但 是, 當 有 新 一 批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人 士 送 到 羈 留 中 心, 由 於 中 心 已 爆 滿, 也 得 被 迫 釋 放 部 分 人 士 所 以, 現 時 的 羈 留 措 施 根 本 沒 有 任 何 阻 嚇 力 至 於 負 責 遞 解 及 遣 送 的 人 員, 亦 要 面 對 很 大 困 難, 因 為 遞 解 及 遣 送 工 作 亦 不 易 處 理, 例 如 要 遣 送 往 哪 裏? 使 用 甚 麼 交 通 工 具? 如 有 人 在 登 機 前 發 難, 又 應 如 何 處 理? 這 方 面 亦 會 浪 費 納 稅 人 很 多 資 源 凡 此 種 種, 我 們 明 白 前 線 人 員 在 處 理 假 難 民 問 題 上 已 達 壓 力 爆 煲 的 情 況 所 以, 除 修 訂 法 例 外, 我 希 望 政 府 亦 能 盡 快 徹 底 解 決 假 難 民 問 題, 而 人 手 和 裝 備 亦 確 實 需 要 加 強 羈 留 中 心 人 員 亦 曾 提 到, 他 們 既 沒 有 條 件 亦 沒 有 法 例 支 持 進 行 使 用 槍 械 的 培 訓, 而 很 多 人 員 已 駐 守 該 處 6 年 但 仍 無 法 調 職 這 些 問 題
40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積 壓 已 久, 嚴 重 影 響 士 氣 由 此 可 見, 假 難 民 問 題 正 不 斷 洐 生 其 他 問 題, 需 要 政 府 予 以 特 別 重 視 希 望 今 次 的 法 例 修 訂 工 作 只 是 第 一 步, 其 他 能 多 管 齊 下 解 決 假 難 民 問 題 的 方 案, 希 望 政 府 亦 能 盡 快 落 實, 尤 其 是 必 須 盡 快 加 強 對 前 線 人 員 的 支 援 及 增 加 人 手, 不 能 再 作 拖 延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2016 年 入 境 (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 修 訂 ) 令 ( 修 訂 令 ) 主 席, 我 認 為 這 項 修 訂 令 的 名 字, 其 實 過 於 溫 和,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其 實 即 是 非 法 入 境 者 局 長, 我 支 持 修 訂 令, 但 我 覺 得 修 訂 令 的 名 字 未 能 反 映 問 題 的 嚴 峻, 亦 未 能 反 映 取 締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剛 才 多 位 議 員 發 言, 葛 珮 帆 議 員 剛 才 亦 列 舉 出 很 多 數 字, 現 時 滯 留 在 香 港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數 以 萬 計, 滯 留 的 時 間 以 年 計, 而 耗 用 的 公 帑 納 稅 人 的 血 汗 錢 則 以 億 元 計, 對 香 港 市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治 安 造 成 困 擾, 令 罪 案 不 斷 上 升 假 難 民 的 問 題 已 不 容 忽 視, 每 天 威 脅 着 市 民 的 生 命 財 產, 令 納 稅 人 的 金 錢 大 出 血, 到 現 時 仍 未 止 血 對 於 這 些 問 題, 我 認 為 當 局 最 初 估 計 不 足, 接 着 處 理 時 又 溫 良 恭 儉 讓, 令 問 題 越 積 越 深, 積 重 難 返 所 以, 我 剛 才 一 開 始 說, 此 修 訂 令 的 名 字 根 本 不 能 突 顯 他 們 是 非 法 入 境, 甚 麼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呢? 根 本 是 非 法 入 境, 應 當 嚴 厲 取 締, 而 不 是 溫 良 恭 儉 讓 主 席, 現 時 非 法 入 境 困 擾 着 香 港 的 經 濟, 打 擊 本 地 的 治 安 和 就 業 這 個 問 題 已 經 像 癌 症 一 樣, 侵 蝕 香 港 的 健 康 對 此 問 題, 我 要 借 此 機 會 感 謝 東 方 報 業 集 團, 因 為 東 方 日 報 最 早 揭 露 這 個 問 題, 而 據 我 觀 察, 該 報 隨 後 亦 採 用 跟 蹤 報 道, 不 斷 將 這 些 事 實 揭 露 出 來, 並 且 是 多 次 以 頭 版 頭 條, 圖 文 並 茂 地 揭 露 問 題 已 越 積 越 大, 對 香 港 有 很 大 威 脅 我 認 為 東 方 日 報 的 確 發 揮 了 第 四 權 監 察 政 府 施 政 的 作 用 我 藉 此 機 會 多 謝 東 方 日 報, 否 則, 社 會 也 看 不 到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東 方 日 報 多 次 透 過 社 評 或 政 論 批 評 政 府 後 知 後 覺, 我 在 這 裏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聆 聽 東 方 日 報 的 意 見 和 批 評 雖 然 這 項 修 訂 令 到 了 今 屆 會 期 後 段 才 提 交 立 法 會, 但 無 論 如 何, 遲 到 總 比 缺 席 好 同 時, 我 認 為 在 今 天 通 過 修 訂 令 後, 行 政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03 機 關 和 執 法 部 門 仍 然 需 要 加 強 嚴 厲 執 法, 才 能 收 到 切 實 保 障 香 港 市 民, 維 護 香 港 社 會 治 安 的 效 果 因 此, 我 藉 此 機 會 向 當 局 提 出 數 點 意 見 第 一, 我 希 望 保 安 局 政 府 高 層 和 內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加 強 情 報 溝 通 和 合 作 眾 所 周 知, 現 時 來 港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和 假 難 民, 他 們 原 在 的 國 家 距 離 香 港 十 萬 八 千 里, 甚 至 有 非 洲 國 家 或 南 亞 很 遠 的 國 家, 他 們 如 何 在 那 麼 遠 的 地 方 來 港 呢? 其 實 是 通 過 中 國 大 陸 一 些 鄰 近 香 港 的 城 市 進 入 他 們 通 常 先 進 入 內 地 的 城 市, 再 偷 渡 來 港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覺 得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加 強 情 報 的 溝 通 交 流, 密 切 監 察 他 們 偷 渡 來 港 的 路 線, 從 中 取 締 他 們 這 種 越 境 偷 渡 行 為, 這 才 有 作 用 所 以, 第 一 點, 我 希 望 政 府 真 要 與 內 地 公 安 邊 防 部 門 加 強 配 合, 才 能 達 致 真 正 的 效 果 此 其 一 第 二, 我 希 望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的 執 法 部 門 公 安 部 門 加 強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因 為 香 港 的 周 邊 除 了 陸 路 與 內 地 接 壤 外, 水 域 非 常 廣 闊, 單 靠 香 港 水 警 或 邊 防 警 方 的 執 法 人 員, 並 不 可 能 24 小 時 全 天 候 處 理 因 此, 加 強 聯 合 取 締 行 動, 才 能 有 效 堵 截, 尤 其 由 於 非 法 偷 渡 集 團 會 因 應 香 港 情 勢, 不 斷 轉 換 偷 渡 手 法 例 如 剛 才 葛 珮 帆 議 員 提 到 的 自 由 艇, 便 是 用 來 應 對 我 們 的 執 法 行 動 的 一 種 方 法 因 此, 我 覺 得 一 定 要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而 且, 聯 合 行 動 要 持 續 進 行, 才 能 收 到 實 際 效 果 這 是 第 二 點 第 三 點, 我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切 實 考 慮 落 實 即 捕 即 解, 因 為 只 有 即 捕 即 解, 才 能 消 除 假 難 民 和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任 何 幻 想 如 果 讓 他 們 存 有 一 絲 幻 想, 他 們 便 會 千 方 百 計 踏 入 香 港 境 內, 然 後 舉 手, 繼 而 滯 留 香 港, 再 用 各 種 方 法 提 出 所 謂 酷 刑 聲 請 因 此, 如 果 我 們 不 把 好 第 一 關, 他 們 一 旦 入 境, 就 會 非 常 麻 煩 把 好 第 一 關 即 捕 即 解, 實 在 非 常 重 要 第 四 點, 我 要 求 保 安 局 考 慮 對 提 出 酷 刑 聲 請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集 中 管 理 我 說 的 是 集 中 管 理, 其 好 處 在 於, 當 進 行 聯 絡 和 甄 別 時 可 以 有 效 排 期 而 且, 集 中 管 理 更 可 避 免 他 們 在 社 會 上 帶 來 治 安 問 題 除 此 之 外, 集 中 管 理 亦 可 在 生 活 上, 甚 至 各 方 面 對 他 們 作 有 效 支 援, 更 可 在 他 們 有 需 要 時, 及 時 提 供 適 切 援 助 同 時, 集 中 管 理 亦 避 免 了 各 種 藉 口, 令 約 晤 會 面 調 查 和 搜 集 資 料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考 慮 集 中 管 理 現 時 有 很 多 荒 置 多 年 的 政 府 物 業, 例 如 一 些 學 校 或 場 所 已 空 置 多 年, 不 論 是 水 電 煤 也 容 易 供 應, 政 府 會 否 研 究? 可 否 利 用 這 些 資 源? 希 望 政 府 認 真 考 慮
40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第 五 點, 我 希 望 保 安 局 轄 下 的 各 執 法 部 門 加 快 甄 別 處 理, 提 升 甄 別 效 率, 不 能 讓 各 種 不 合 情 理 的 理 由 拖 延 甄 別 程 序 之 前 在 立 法 會 相 關 會 議 上, 政 府 官 員 答 覆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一 年 最 多 只 能 甄 別 和 處 理 二 三 千 人 換 言 之, 如 今 過 萬 名 非 法 入 境 者 滯 留 香 港, 若 按 照 這 種 速 度, 豈 不 是 要 花 上 很 多 年? 最 少 也 要 4 年 才 能 完 全 處 理 現 時 滯 留 的 萬 多 人 吧? 但 是, 之 後 不 斷 新 增 的 人 又 怎 麼 辦 呢? 繼 續 積 壓? 如 此 一 來, 在 處 理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問 題 上, 便 會 出 現 滯 留 和 拖 延 的 情 況 我 不 是 說 執 法 人 員 拖 延, 而 是 這 樣 的 處 理 速 度, 即 使 本 來 沒 有 拖 延, 也 變 成 拖 延 了 故 此, 有 沒 有 方 法 提 升 效 率 呢? 可 否 增 加 人 手 提 升 效 率, 以 及 設 定 甄 別 處 理 的 時 限 呢? 希 望 局 長 考 慮 一 下 第 六 點, 我 希 望 政 府 對 非 法 偷 渡 集 團 的 蛇 頭 龍 頭, 或 有 組 織 有 計 劃 的 罪 惡 黑 幫, 當 局 能 嚴 厲 取 締, 加 強 搜 集 情 報, 整 治 這 些 非 法 偷 渡 集 團 的 頭 子, 尤 其 不 應 該 讓 他 們 有 機 會 與 本 地 非 法 或 犯 罪 集 團 勾 結, 這 點 同 樣 非 常 重 要 否 則, 這 些 非 法 入 境 人 士 就 會 變 相 成 為 本 地 犯 罪 集 團 的 人 力 資 源 若 按 此 發 展 下 去, 我 覺 得 情 況 將 會 十 分 嚴 峻 最 後, 我 希 望 當 局 能 考 慮 我 的 第 七 點 建 議 我 希 望, 如 果 正 在 接 受 甄 別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在 香 港 觸 犯 或 甚 至 多 次 觸 犯 本 地 刑 事 罪 行, 當 局 能 對 加 強 懲 罰, 促 請 法 庭 嚴 肅 處 理 最 後,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在 這 條 修 訂 令 通 過 後 ( 計 時 器 響 起 ) 有 積 極 的 回 應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議 員 已 發 言 完 畢 我 現 在 請 保 安 局 局 長 發 言 在 局 長 發 言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05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我 感 謝 2016 年 入 境 (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 修 訂 ) 令 小 組 委 員 會 ( 小 組 委 員 會 ) 主 席 葉 國 謙 議 員 剛 才 就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作 出 報 告 我 亦 要 感 謝 今 天 發 言 的 議 員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提 出 他 們 的 意 見, 包 括 葉 國 謙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王 國 興 議 員 等 自 2014 年 以 來, 被 截 獲 或 自 首 的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人 數 大 幅 上 升 剛 才 葉 國 謙 議 員 已 經 列 舉 數 字, 現 在 讓 我 重 複 一 遍 2015 年 的 數 字 達 到 3 819 人, 比 2011 年 增 加 6 倍 根 據 紀 錄, 近 兩 年, 每 10 名 偷 渡 入 境 的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之 中, 有 最 少 7 人 在 被 截 獲 或 自 首 後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以 抗 拒 遣 返 因 此, 過 去 兩 年 大 幅 增 加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當 中, 有 一 半 以 上 為 非 法 入 境 者 所 提 出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及 人 蛇 集 團, 是 政 府 全 面 檢 討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策 略 中 的 關 鍵 一 環, 亦 是 我 們 第 一 步 在 立 法 會 提 出 修 改 法 律 的 起 步 點 絕 大 部 分 非 法 入 境 者 是 在 犯 罪 組 織 的 協 助 下 偷 渡 來 港 所 以, 我 們 首 先 集 中 火 力, 打 擊 人 蛇 集 團 現 時,40% 的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來 自 巴 基 斯 坦 孟 加 拉 印 度 等 國 家 但 是, 2016 年 入 境 (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 修 訂 ) 令 ( 修 訂 令 ) 實 施 前, 除 非 人 蛇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澳 門 或 越 南, 否 則 安 排 人 蛇 來 港 一 般 只 能 被 控 以 刑 期 較 低 的 協 助 或 教 唆 非 法 入 境 罪, 最 高 監 禁 3 年 及 罰 款 25,000 元, 阻 嚇 性 並 不 足 夠 但 是, 如 果 有 人 駕 船 載 他 們 來 港, 我 們 亦 可 以 加 控 他 一 項 危 害 相 關 人 士 安 全 的 罪 名 就 以 今 天 來 說, 區 域 法 院 判 處 一 名 男 子 入 獄 40 個 月, 就 是 因 為 他 於 今 年 3 月 用 小 艇 載 了 一 羣 非 法 入 境 者 進 入 香 港 因 此, 我 們 提 出 修 訂 令, 將 另 外 8 個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主 要 來 源 國 加 入 法 例 修 訂 令 生 效 後, 目 前 超 過 99% 的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將 會 成 為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協 助 他 們 偷 渡 來 港 的 人 或 集 團 可 在 入 境 條 例 第 VIIA 部 下 被 檢 控,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14 年, 以 及 罰 款 500 萬 元, 大 幅 提 高 阻 嚇 性 在 此, 讓 我 順 道 回 應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名 稱 的 問 題 因 為 我 們 現 時 是 修 訂 一 項 現 行 的 禁 令, 所 以 我 們 只 可 以 沿 用 以 前 的 名 字 我 必 須 重 申, 修 訂 令 針 對 的 是 偷 運 人 蛇 的 犯 罪 集 團, 對 於 非 法 入 境 者 本 人 在 今 次 的 修 訂 令 中 並 沒 有 額 外 罰 則 非 法 入 境 者 如 果 在 港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政 府 會 繼 續 在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下 審 核
40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發 言 的 議 員 剛 才 都 非 常 關 注, 由 於 這 些 非 法 入 境 者 很 多 都 是 經 過 內 地 進 入 香 港, 因 此 我 們 應 該 要 加 強 與 內 地 相 關 執 法 部 門 的 合 作 為 此, 我 可 以 向 各 位 報 告, 為 配 合 修 訂 令 的 實 施, 警 方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等 執 法 部 門 不 單 會 加 強 打 擊 水 陸 兩 路 的 偷 渡 活 動, 並 且 會 繼 續 與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加 強 情 報 交 流 聯 繫 和 合 作, 重 點 打 擊 偷 渡 到 香 港 的 人 蛇 集 團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打 擊 粵 港 邊 界 偷 渡 活 動 的 專 項 行 動, 自 今 年 2 月 中 展 開 以 來, 各 地 的 公 安 邊 防 總 隊 已 拘 捕 最 少 5 000 名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同 時, 在 香 港 截 獲 或 自 首 的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人 數 近 月 亦 有 所 回 落 以 今 個 月 為 例, 首 3 星 期 截 獲 或 自 首 的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有 113 人, 比 今 年 1 月 減 少 超 過 60%, 反 映 修 訂 令 的 實 施 和 我 們 與 內 地 機 關 所 執 行 的 連 繫 合 作 行 動 初 見 成 效 實 施 修 訂 令 及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者, 是 全 面 檢 討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策 略 的 其 中 一 個 環 節 隨 着 財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保 安 局 及 入 境 處 新 增 的 職 位, 政 府 會 重 點 從 多 方 面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包 括 : ( 一 ) 針 對 個 別 國 家 實 施 入 境 前 登 記 ;( 二 ) 收 緊 審 核 程 序 ;( 三 ) 在 羈 留 方 面 ; 及 ( 四 ) 加 強 打 擊 非 法 工 作 及 加 快 遣 送 程 序 方 面 等 各 個 範 疇 着 手, 處 理 現 有 機 制 面 對 的 問 題 特 區 政 府 會 全 力 推 進 各 個 環 節 的 工 作 最 後, 我 要 再 次 感 謝 由 葉 國 謙 議 員 擔 任 主 席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短 時 間 內 迅 速 完 成 修 訂 令 的 審 議 工 作 我 亦 再 次 感 謝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以 及 今 天 發 言 的 各 位 議 員 給 予 我 們 的 寶 貴 意 見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9) 條, 我 不 會 就 議 案 提 出 待 決 議 題 議 員 法 案 MEMBERS' BILLS 議 員 法 案 首 讀 First Reading of Member's Bill 主 席 : 議 員 法 案 : 首 讀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07 交 通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BANK OF 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LIMITED (MERGER) BILL 秘 書 : 交 通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3) 條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Bill read the First time and ordered to be set down for Second Reading pursuant to Rule 53(3)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主 席 : 由 於 吳 亮 星 議 員 提 交 的 交 通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涉 及 政 府 政 策,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54(1) 條, 我 須 在 本 會 考 慮 二 讀 該 條 例 草 案 之 前, 要 求 獲 委 派 官 員 示 明 行 政 長 官 對 該 條 例 草 案 的 書 面 同 意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確 認 交 通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已 獲 行 政 長 官 書 面 同 意 提 交 立 法 會 議 員 法 案 二 讀 Second Reading of Member's Bill 主 席 : 議 員 法 案 : 二 讀 吳 亮 星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二 讀 你 提 交 的 條 例 草 案 交 通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BANK OF 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LIMITED (MERGER) BILL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交 通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本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落 實 把 交 通 銀 行 香 港 分 行 在 香 港 的 零 售 銀 行 業 務 和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併 入 交 通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交 銀 ( 香 港 ) )
40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目 前, 交 通 銀 行 在 香 港 的 業 務 通 過 其 香 港 分 行 經 營 在 合 併 後, 交 銀 ( 香 港 ) 將 會 接 手 香 港 分 行 的 零 售 及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務 求 令 有 關 業 務 的 經 營 和 管 治 架 構 更 本 地 化 交 銀 ( 香 港 ) 是 交 通 銀 行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在 2014 年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並 於 2015 年 9 月 獲 得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發 出 銀 行 牌 照 本 條 例 草 案 在 2015 年 7 月 6 日 的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討 論 當 時, 委 員 就 合 併 提 出 了 一 些 問 題 和 意 見, 交 通 銀 行 及 銀 行 顧 問 團 隊 都 已 一 一 回 應 他 們 指 出, 是 次 合 併 符 合 銀 行 業 在 全 球 各 地 子 行 化 的 大 趨 勢 ; 同 時, 交 銀 ( 香 港 ) 作 為 本 地 註 冊 成 立 的 銀 行, 直 接 受 到 香 港 金 融 規 管 制 度 的 監 督 和 指 導, 可 望 進 一 步 提 升 內 部 管 治 與 企 業 管 治 水 平 此 外, 作 為 一 間 本 地 註 冊 成 立 的 銀 行, 交 銀 ( 香 港 ) 將 在 香 港 重 點 提 供 零 售 銀 行 和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經 營 層 面 更 貼 近 服 務 對 象, 可 為 客 戶 提 供 更 優 質 更 具 針 對 性 的 服 務, 並 實 踐 交 通 銀 行 以 香 港 為 發 展 重 心 的 策 略 方 針 在 執 行 方 面, 交 通 銀 行 致 力 確 保 合 併 過 程 對 其 業 務 營 運 的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銀 行 客 戶 一 般 無 須 簽 署 新 的 客 戶 文 件 對 於 將 會 轉 移 至 交 銀 ( 香 港 ) 的 交 通 銀 行 香 港 分 行 所 有 員 工, 交 通 銀 行 有 意 將 他 們 繼 續 留 用 ; 而 員 工 的 累 積 權 益, 包 括 年 假 和 長 期 服 務 假 期 均 不 會 有 任 何 改 變 主 席, 在 過 去 30 年 間, 香 港 已 有 超 過 20 宗, 銀 行 通 過 類 似 法 例 合 併 我 相 信 本 條 例 草 案 並 不 存 在 爭 議 性, 也 切 合 香 港 銀 行 業 發 展 的 趨 勢, 以 及 符 合 監 督 香 港 銀 行 業 的 政 策 目 標 通 過 立 法 方 式 實 行 合 併, 是 公 開 和 透 明 的 做 法, 且 易 於 為 客 戶 第 三 方 和 社 會 公 眾 理 解 主 席, 基 於 上 述, 我 十 分 樂 意 向 本 會 推 薦 條 例 草 案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提 出 條 例 草 案, 多 謝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交 通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09 主 席 :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恢 復 議 員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Member's Bill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恢 復 2014 年 香 港 九 龍 塘 基 督 教 中 華 宣 道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2014 年 香 港 九 龍 塘 基 督 教 中 華 宣 道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KOWLOON TONG CHURCH OF THE CHINESE CHRISTIAN AND MISSIONARY ALLIANCE INCORPORATION (AMENDMENT) BILL 2014 恢 復 辯 論 經 於 2014 年 6 月 4 日 動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議 案 Resumption of debate on Second Reading which was moved on 4 June 2014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我 現 在 請 梁 美 芬 議 員 發 言 答 辯 在 梁 美 芬 議 員 答 辯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我 感 謝 多 位 議 員 我 特 別 感 謝 涂 謹 申 議 員, 因 為 自 從 我 於 2014 年 提 出 2014 年 香 港 九 龍 塘 基 督 教 中 華 宣 道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後, 他 積 極 與 香 港 九 龍 塘 基 督 教 中 華 宣 道 會 ( 九 龍 塘 宣 道 會 ) 委 託 的 律 師 討 論 有 關 的 修 訂 我 在 2014 年 本 條 例 草 案 進 行 二 讀 時, 已 經 提 出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擴 大 九 龍 塘 宣 道 會 受 託 人 可 以 借 貸 的 權 力 這 借 貸 權 力 早 出 現 在 其 他 類 似 的 教 會 法 團 條 例, 例 如 香 港 聖 公 會 管 業 委 員 會 條 例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合 一 堂 法 團 條 例 和 香 港 基 督 教 循 道 衞 理 聯 合 教 會
41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法 團 條 例 等, 而 條 例 草 案 主 要 在 這 方 面 補 足 有 關 條 例 第 3 條 所 欠 缺 的 籌 集 款 項 的 權 力, 以 及 在 興 建 學 校 等 各 方 面 處 理 財 務 的 靈 活 性 我 在 這 裏 必 須 強 調, 九 龍 塘 宣 道 會 早 於 1957 年 4 月 24 日 已 經 獲 稅 務 局 給 予 慈 善 團 體 的 資 格, 它 的 一 切 收 入 必 須 用 作 慈 善 用 途 在 過 程 中, 大 家 曾 經 探 討 一 個 問 題, 便 是 究 竟 九 龍 塘 宣 道 會 的 總 堂 和 分 堂 在 處 理 物 業 時, 總 堂 有 否 任 何 權 力 在 貸 款 時 代 表 多 個 分 堂 以 它 們 的 物 業 作 為 抵 押 呢? 有 關 這 一 點, 我 們 特 別 要 求 九 龍 塘 宣 道 會 委 託 律 師 正 式 回 覆 我 們 經 過 我 們 詳 細 討 論 後... 律 師 給 予 清 晰 的 回 覆, 當 中 提 到 分 堂 擁 有 的 物 業 其 實 由 總 堂 以 信 託 形 式 在 名 義 上 持 有 按 照 現 時 的 相 關 安 排 和 信 託 文 件, 加 上 律 師 以 書 面 答 覆 我 們, 九 龍 塘 宣 道 會 受 託 人 不 會 有 權 處 置 分 堂 任 何 資 產 在 他 們 看 來... 我 們 亦 接 納 有 關 律 師 的 意 見, 各 分 堂 組 成 不 同 的 信 託, 並 由 相 關 的 信 託 文 件 受 託 人 條 例 和 普 通 法 監 管, 條 例 草 案 中 建 議 的 借 貸 權 力 只 會 影 響 香 港 法 例 第 1031 章, 以 及 九 龍 塘 宣 道 會 按 照 章 程 成 立 的 信 託 意 思 是, 九 龍 塘 宣 道 會 受 託 人 在 管 理 分 堂 的 信 託 時, 不 能 行 使 該 借 貸 的 權 力, 條 例 草 案 不 會 影 響 分 堂 信 託 的 運 作, 亦 不 會 賦 予 九 龍 塘 宣 道 會 受 託 人 作 為 分 堂 信 託 的 受 託 人 有 更 多 的 權 力 這 是 九 龍 塘 宣 道 會 的 律 師 樓 在 2015 年 12 月 23 日 以 書 面 回 覆 我 們 就 有 關 問 題 的 疑 問, 亦 解 答 了 我 們 在 過 去 一 段 時 間... 最 重 要 的 是 弄 清 楚 總 堂 和 分 堂 之 間 的 關 係, 兩 者 的 法 律 關 係 和 信 託 關 係 應 該 很 清 楚, 亦 解 答 了 我 們 就 這 個 問 題 的 疑 慮 所 以, 我 在 今 年 再 次 提 出 條 例 草 案, 希 望 立 法 會 能 予 以 通 過 我 在 這 裏 多 謝 大 家 在 過 去 一 段 日 子 提 供 不 同 意 見 讓 我 們 考 慮, 清 晰 了 有 關 的 法 律 關 係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希 望 議 員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2014 年 香 港 九 龍 塘 基 督 教 中 華 宣 道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11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2014 年 香 港 九 龍 塘 基 督 教 中 華 宣 道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uncil went into Committee.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mmittee Stage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2014 年 香 港 九 龍 塘 基 督 教 中 華 宣 道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KOWLOON TONG CHURCH OF THE CHINESE CHRISTIAN AND MISSIONARY ALLIANCE INCORPORATION (AMENDMENT) BILL 2014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以 下 條 文 納 入 2014 年 香 港 九 龍 塘 基 督 教 中 華 宣 道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第 1 至 4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41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第 1 至 4 條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隨 而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Council then resumed. 議 員 法 案 三 讀 Third Reading of Member's Bill 主 席 : 議 員 法 案 : 三 讀 2014 年 香 港 九 龍 塘 基 督 教 中 華 宣 道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KOWLOON TONG CHURCH OF THE CHINESE CHRISTIAN AND MISSIONARY ALLIANCE INCORPORATION (AMENDMENT) BILL 2014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2014 年 香 港 九 龍 塘 基 督 教 中 華 宣 道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無 經 修 正 已 通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我 動 議 此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13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14 年 香 港 九 龍 塘 基 督 教 中 華 宣 道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2014 年 香 港 九 龍 塘 基 督 教 中 華 宣 道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議 員 議 案 MEMBERS' MOTIONS 主 席 : 議 員 議 案 兩 項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動 議 的 議 案 主 席 : 第 一 項 由 黃 毓 民 議 員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動 議 的 議 案 : 有 關 本 會 委 任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以 調 查 2016 年 2 月 8 日 晚 上 至 2 月 9 日 清 晨 的 旺 角 警 民 衝 突 造 成 多 人 受 傷 的 事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黃 毓 民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41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動 議 的 議 案 MOTION UNDE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通 過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主 席, 丙 申 年 大 年 初 一 晚 上 至 年 初 二 清 晨, 旺 角 街 頭 發 生 大 規 模 警 民 衝 突, 專 權 政 府 及 其 爪 牙 對 此 當 然 大 罵 不 仁 套 用 早 期 共 產 黨 的 政 治 語 詞, 就 是 鼓 吹 剝 削 階 級 道 德, 為 反 革 命 政 治 服 務 這 些 給 奴 才 當 奴 才 的 政 客, 一 如 舊 貫 的 保 皇, 繼 續 打 壓 娃 兒 造 反 的 政 治 讕 言, 可 以 休 矣, 我 只 會 不 屑 和 鄙 夷 自 上 世 紀 70 年 代 開 始, 香 港 經 濟 和 社 會 急 速 發 展, 短 短 10 年 就 蛻 變 成 一 個 高 度 現 代 化 的 城 市 拜 港 英 政 府 的 廉 能 政 治 所 賜, 港 人 的 生 活 富 足, 於 是 一 整 代 人 都 萌 生 專 注 經 濟, 少 談 政 治, 和 平 理 性 非 暴 力 及 跟 政 府 有 商 有 量 的 意 識 作 家 鍾 祖 康 在 10 多 年 前 曾 經 批 評 香 港 的 民 主 派, 他 說 每 每 對 政 治 與 權 力 態 度 幼 稚 抗 爭 反 抗 意 識 薄 弱 處 處 為 主 子 設 想 思 想 底 子 單 薄, 信 念 容 易 動 搖, 總 之, 就 是 缺 少 了 一 種 源 自 被 壓 迫 經 驗 而 發 自 心 底 的 反 抗 動 力 其 實, 這 也 是 一 整 代 香 港 人 的 寫 照 自 1997 年 主 權 移 交 後, 奉 行 極 端 資 本 主 義 的 董 建 華 曾 蔭 權 及 港 共 梁 振 英 先 後 掌 政, 欠 缺 家 底 和 人 脈 的 基 層 90 後 千 禧 後 青 年 飽 受 摧 殘, 於 是 產 生 了 與 上 一 代 截 然 不 同 的 意 識 形 態 年 輕 人 對 前 途 充 滿 絕 望, 有 人 選 擇 自 殺 在 剛 過 去 的 學 年 已 經 發 生 了 數 十 宗 學 生 自 殺 個 案, 專 權 政 府 和 保 皇 黨 無 動 於 衷 ; 有 人 選 擇 投 身 抗 爭, 挑 戰 不 公 義 的 制 度, 專 權 政 府 和 保 皇 黨 就 視 之 為 大 逆 不 道, 以 下 犯 上 總 之, 專 權 政 府 和 保 皇 黨 根 本 沒 有 深 入 了 解 新 一 代 香 港 人 的 所 思 所 想 由 90 後 千 禧 後 發 起 的 以 武 抗 暴, 逐 漸 取 代 過 往 二 三 十 年 泛 民 主 派 的 和 理 非 抗 爭 2014 年 6 月 反 新 界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衝 擊 立 法 會 大 樓 ; 同 年 10 月 警 黑 聯 手 清 場 後 的 重 奪 旺 角 ;2015 年 2 月 起 的 光 復 行 動 ; 今 年 1 月 香 港 大 學 學 生 衝 擊 校 委 會 會 議 ; 大 年 初 一 晚 上 的 旺 角 警 民 衝 突 ; 以 及 日 前 中 文 大 學 學 生 衝 擊 校 董 會 會 議, 要 求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檢 討 特 首 校 監 必 然 制 在 短 短 一 年 半 期 間, 青 年 為 了 挽 狂 瀾 於 既 倒, 展 現 了 驚 人 的 決 心 和 毅 力 以 武 抗 暴 在 香 港 有 着 平 地 一 聲 雷 的 震 撼, 為 何 香 港 這 個 崇 尚 和 平 的 城 市, 突 然 會 出 現 放 火 擲 磚 的 勇 武 抗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15 爭 呢? 為 何 着 重 紀 律 和 馴 服 的 教 育 制 度, 會 產 生 出 一 批 又 一 批 衝 擊 權 威, 否 定 建 制 的 勇 武 青 年? 社 會 的 主 流 意 見, 當 然 是 對 旺 角 的 所 謂 暴 亂 大 施 撻 伐, 紛 紛 給 抗 爭 者 扣 上 廢 青 搞 事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的 帽 子 可 是, 不 少 曾 經 參 與 抗 爭 的 青 年, 都 在 媒 體 的 匿 名 訪 問 中 表 示 他 們 已 不 介 意 社 會 大 眾 的 看 法, 只 會 堅 持 以 武 抗 暴 的 信 念, 直 至 香 港 實 現 真 正 民 主 為 止 各 大 學 的 學 生 會 在 旺 角 的 警 民 衝 突 後 發 表 聲 明, 支 持 旺 角 的 義 士, 再 加 上 2 月 28 日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補 選, 因 旺 角 事 件 而 被 控 以 暴 動 罪 的 暴 徒 香 港 大 學 學 生 梁 天 琦 取 得 66 524 票 的 佳 績, 得 票 率 高 達 16%, 這 些 現 象 都 反 映 新 一 代 青 年 有 依 仁 蹈 義, 捨 生 不 渝 的 勇 武 抗 爭 意 識 特 區 政 府 仍 然 相 信 社 會 主 流 意 見 反 對 暴 力 沉 默 的 大 多 數 不 會 認 同 激 進 行 為 抗 爭 者 只 是 社 會 少 數, 繼 續 利 用 執 法 機 關 打 壓 新 一 代 的 抗 爭 者, 不 啻 自 掘 墳 墓 梁 天 琦 所 屬 的 本 土 民 主 前 線, 大 半 數 成 員 被 警 方 拘 捕 和 檢 控, 如 果 暴 動 罪 成, 就 會 被 拋 入 政 治 黑 牢, 但 他 們 已 經 做 好 心 理 準 備, 無 怨 無 悔 今 年 3 月, 理 工 大 學 學 生 陳 浩 天 成 立 香 港 民 族 黨, 主 張 香 港 獨 立, 聲 言 不 排 除 香 港 會 出 現 武 裝 起 義 極 權 的 牢 籠, 恐 怕 困 不 住 自 主 自 決 的 意 志 港 共 暴 政, 必 然 會 被 拋 棄 於 歷 史 的 廢 堆 中 殷 鑒 不 遠,2010 年 北 非 突 尼 斯 的 茉 莉 花 革 命 與 旺 角 衝 突 的 魚 蛋 革 命 相 當 相 似 突 尼 斯 由 上 世 紀 90 年 代 至 金 融 海 嘯 前 經 濟 迅 速 增 長, 但 貧 富 懸 殊, 民 怨 甚 深 2010 年 一 名 26 歲 的 蔬 果 小 販, 因 為 無 牌 擺 賣 而 被 警 察 沒 收 販 車, 不 久 便 自 焚 抗 議 身 亡, 激 發 全 國 民 眾 起 義, 推 翻 腐 敗 的 政 府 特 區 政 府 比 突 尼 斯 政 府 更 加 不 堪,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旺 角 隨 街 擺 賣 小 食 檔, 是 香 港 人 多 年 來 的 習 俗,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職 員 竟 然 大 肆 掃 蕩, 被 民 眾 包 圍 就 要 求 警 察 增 援, 濫 施 暴 力 特 區 政 府 打 壓 民 眾 在 公 共 空 間 的 傳 統 活 動, 遭 遇 反 抗 是 應 有 此 報 美 國 最 大 的 獨 立 市 巴 爾 的 摩 (Baltimore) 去 年 亦 爆 發 大 型 騷 動, 抗 議 警 察 對 一 名 25 歲 非 洲 裔 國 民 濫 施 致 命 暴 力, 以 及 多 年 來 的 警 察 種 族 主 義 (police racism), 令 整 個 馬 里 蘭 州 (Maryland) 需 要 進 入 緊 急 狀 態 騷 動 令 涉 嫌 殺 人 的 6 名 警 察 被 落 案 控 告, 也 迫 使 美 國 政 府 檢 討 警 察 種 族 主 義 的 問 題 黑 人 平 權 運 動, 由 上 世 紀 的 馬 丁 路 德 金 的 非 暴 力 和 馬
41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爾 坎 (Malcolm X) 的 勇 武 抗 爭 兩 條 腿 走 路, 演 變 至 去 年 以 勇 武 抗 爭 作 主 力, 和 理 非 非 的 民 主 派, 恐 怕 不 願 意 承 擔 這 一 個 歷 史 事 實 和 世 界 的 潮 流 雨 傘 革 命 期 間, 當 代 知 名 的 哲 學 家 齊 澤 克 (Slavoj Žižek) 越 洋 為 香 港 人 打 氣, 指 出 : 失 敗 的 歷 史 不 斷 告 訴 我 們 一 個 教 訓 : 必 須 而 且 只 有 堅 持 那 些 成 年 人 視 為 不 可 能 的 事 情, 才 能 成 功 改 變 現 實, 千 萬 不 要 中 他 們 的 圈 套 不 要 跟 隨 他 們 的 遊 戲 規 則 香 港 抗 爭 運 動 的 主 角, 再 不 是 甚 麼 政 客 和 社 運 明 星, 而 是 一 眾 不 計 較 個 人 得 失 的 年 輕 人, 他 們 再 不 會 跟 隨 特 區 政 府 和 泛 民 主 派 10 多 年 來 的 遊 戲 規 則 梁 天 琦 在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補 選 的 競 選 口 號 是 時 代 革 命, 就 是 要 同 時 革 特 區 政 府 和 泛 民 主 派 的 命 以 武 抗 暴 必 然 會 成 為 香 港 本 土 民 權 運 動 的 主 軸 在 旺 角 衝 突 之 後, 警 方 成 立 內 部 檢 討 委 員 會, 據 悉 將 會 准 許 警 員 使 用 催 淚 彈 甚 至 橡 膠 子 彈 等 武 器, 保 皇 黨 亦 倡 議 反 蒙 面 法 但 是, 打 壓 力 量 越 大, 反 抗 力 量 就 更 大 雨 傘 革 命 是 催 淚 煙 引 起 的, 旺 角 擲 磚 亦 由 槍 聲 引 發, 烏 克 蘭 親 俄 政 府 在 2014 年 訂 立 了 反 蒙 面 法, 結 果 是 政 府 迅 速 倒 台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多 次 在 回 應 旺 角 警 民 衝 突 的 時 候 表 示, 特 區 政 府 有 聆 聽 民 意, 所 謂 官 逼 民 反 或 以 武 制 暴 都 不 是 暴 力 的 藉 口 在 旺 角 衝 突 中, 到 場 視 察 的 香 港 大 學 ( 港 大 ) 學 生 報 學 苑 的 候 任 總 編 輯 顧 博 謙 無 故 被 警 察 拘 捕 檢 控, 其 後 以 證 據 不 足 釋 放 一 個 大 學 學 生 會 報 章 的 總 編 輯 在 現 場 採 訪 被 當 作 是 暴 徒, 但 那 些 突 然 向 天 鳴 槍 的 交 通 警 員 卻 獲 頒 勳 章 特 區 政 府 其 實 早 已 喪 失 自 我 反 省 的 能 力, 我 要 提 出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發 揮 議 會 監 察 和 制 衡 政 府 的 功 能, 徹 查 警 方 和 食 環 署 當 時 的 部 署, 為 市 民 討 回 公 道, 並 遏 止 警 方 的 濫 暴 濫 告 當 然, 保 皇 黨 一 定 會 為 警 方 的 濫 暴 濫 告 護 航, 否 決 議 案 3 月 16 日 的 立 法 會 大 會 上, 泛 民 主 派 提 出 以 呈 請 書 方 式,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旺 角 警 民 衝 突 事 件 然 而, 不 是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成 立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保 安 局 警 務 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食 環 署 出 席 會 議, 都 以 套 板 答 案 回 應 委 員 的 提 問, 調 查 結 果 及 報 告 沒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特 區 政 府 可 以 繼 續 施 暴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17 這 一 年 出 現 了 高 鐵 延 誤 超 支 公 屋 發 現 鉛 水 等 重 大 的 施 政 失 誤, 香 港 人 仍 然 無 法 要 求 行 政 機 關 問 責 無 數 次 的 施 政 失 誤, 加 上 無 數 次 的 死 不 認 錯, 以 及 無 數 次 的 無 可 奈 何, 三 權 分 立 的 崩 壞, 路 人 皆 見 行 政 機 關 濫 權 立 法 機 關 失 效, 武 力 就 是 民 眾 最 終 的 自 衞 武 器 我 對 於 港 人 的 自 力 救 濟, 被 迫 以 武 抗 暴, 十 分 同 情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已 然 破 產, 年 輕 人 對 香 港 前 途 有 新 的 願 景 港 大 學 生 報 學 苑 3 月 曾 發 表 香 港 青 年 時 代 宣 言, 並 且 刊 出 一 篇 題 為 我 們 的 二 零 四 七 的 文 章, 就 2047 年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50 年 不 變 承 諾 屆 滿 的 問 題, 提 出 三 大 訴 求 : 香 港 要 成 為 聯 合 國 認 可 的 獨 立 主 權 國 家 建 立 民 主 政 府 全 民 制 訂 香 港 憲 法 香 港 民 族 黨 的 宣 言 亦 表 明 : 今 我 等 明 確 主 張 香 港 獨 立, 堅 信 此 乃 港 人 的 唯 一 出 路 唯 有 脫 離 中 國 殖 民 統 治, 香 港 才 能 有 真 正 擁 有 自 由 我 們 誓 必 脫 離 淪 為 殖 民 地 厄 運, 香 港 終 必 重 光! 青 年 敢 於 挑 戰 中 共 禁 忌, 誓 要 把 舊 世 界 打 個 落 花 流 水, 重 建 一 個 屬 於 香 港 人 而 非 中 國 人 的 新 制 度, 並 且 致 力 為 此 確 立 完 整 的 論 述, 本 席 雖 然 未 盡 同 意 其 主 張, 但 樂 觀 其 成 脫 中 自 主 港 獨 已 經 形 成 一 種 思 潮, 即 使 特 區 政 府 和 保 皇 黨 現 在 幡 然 悔 禍, 恐 怕 亦 已 經 太 遲 我 今 天 在 議 會 裏 為 青 年 鼓 與 呼, 比 痛 罵 政 府 更 富 政 治 意 義, 因 為 從 這 些 年 輕 人 的 作 為, 令 香 港 在 經 過 漫 漫 長 夜 之 後 可 以 看 到 一 炬 之 明 二 十 世 紀 的 民 權 運 動 領 袖 Medgar EVERS 有 一 句 名 言 : You can kill a man, but you can't kill an idea. 你 們 可 以 否 決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繼 續 縱 容 和 加 強 執 法 暴 力 來 維 護 統 治 者 的 利 益, 但 不 可 能 否 決 自 主 自 決 的 意 識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本 會 委 任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以 調 查 2016 年 2 月 8 日 晚 上 至 2 月 9 日 清 晨 的 旺 角 警 民 衝 突 造 成 多 人 受 傷 的 事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 而 該 委 員 會 在 執 行 其 職 務 時 獲 授 權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第 382 章 ) 第 9(2) 條 行 使 該 條 例 第 9(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41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眾 所 周 知, 今 年 2 月 9 日 凌 晨 在 旺 角 發 生 的 暴 亂 事 件, 是 一 件 嚴 重 的 大 型 羣 眾 暴 力 事 件 在 事 件 中, 大 批 暴 徒 利 用 從 行 人 路 面 掘 出 的 磚 頭 自 製 武 器 及 不 同 硬 物 襲 擊 執 法 的 警 務 人 員, 並 在 多 處 地 方 縱 火 及 破 壞 警 車 事 件 共 造 成 過 百 人 受 傷, 其 中 大 部 分 為 警 務 人 員, 亦 有 數 名 傳 媒 工 作 者 事 發 後, 特 區 政 府 以 至 社 會 各 界 齊 聲 嚴 厲 譴 責 暴 徒 的 行 為 截 至 6 月 20 日, 警 方 一 共 拘 捕 82 人, 並 設 立 了 熱 線, 方 便 市 民 提 供 與 暴 亂 事 件 有 關 的 資 料 警 方 正 繼 續 偵 查 搜 證, 律 政 司 亦 已 就 部 分 人 士 涉 嫌 干 犯 的 暴 動 罪 及 縱 火 罪 提 出 檢 控 暴 亂 事 件 過 後, 社 會 出 現 許 多 討 論 及 反 思 有 人 問, 究 竟 事 件 的 真 正 起 因 是 甚 麼? 也 有 人 問, 香 港 究 竟 出 現 了 甚 麼 問 題 呢? 當 時 曾 有 組 織 指, 暴 亂 是 因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和 警 方 在 2 月 8 日 大 年 初 一 晚 聯 合 掃 蕩 小 販 而 引 起, 與 特 區 管 治 手 法 有 關 事 實 上, 食 環 署 當 時 已 馬 上 澄 清, 食 環 署 人 員 當 晚 在 旺 角 只 是 執 行 一 般 巡 邏 工 作, 並 沒 有 對 小 販 作 出 警 告 或 拘 控, 更 遑 論 進 行 掃 蕩, 但 已 經 被 超 過 50 人 包 圍 指 罵 及 推 撞, 導 致 有 人 員 受 傷 事 件 破 壞 公 共 秩 序,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是 徹 頭 徹 尾 的 違 法 行 為 將 暴 亂 歸 咎 於 小 販 管 理 政 策 或 特 區 政 府 施 政 的 缺 失, 是 轉 移 焦 點, 企 圖 將 暴 徒 的 暴 行 合 理 化, 絕 對 不 能 接 受 暴 亂 發 生 後, 有 意 見 指 特 區 政 府 應 成 立 由 法 官 領 導 的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查 特 區 政 府 對 此 並 不 認 同 調 查 委 員 會 通 常 有 兩 個 功 能 : 第 一, 是 查 找 事 實 ; 第 二, 是 找 出 問 題 所 在 及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以 避 免 日 後 再 發 生 類 似 事 件 旺 角 暴 亂 發 生 當 晚, 事 件 已 被 傳 媒 廣 泛 鉅 細 無 遺 地 現 場 直 播 報 道, 加 上 政 府 的 資 訊 發 放, 市 民 不 難 掌 握 事 件 情 況 警 方 及 後 進 行 刑 事 調 查, 並 緝 拿 涉 事 暴 徒 歸 案 及 將 他 們 交 由 法 庭 審 訊 和 裁 決 在 公 開 審 訊 的 過 程 中, 市 民 大 眾 也 會 得 知 與 案 情 有 關 的 資 料, 從 而 了 解 事 件 背 景 和 真 相 從 以 上 所 述, 完 全 無 必 要 為 查 找 事 實 而 成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在 處 理 事 件 的 實 際 行 動 方 面, 警 務 處 已 成 立 由 副 處 長 ( 管 理 ) 主 持 的 檢 討 委 員 會, 分 別 就 行 動 武 器 裝 備 及 訓 練 和 支 援 3 方 面 作 出 檢 討, 以 提 升 警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時 的 安 全 及 專 業 能 力 該 檢 討 進 度 良 好, 警 方 會 盡 早 完 成 檢 討 並 將 改 善 建 議 付 諸 實 行 主 席, 今 年 2 月 16 日, 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 舉 行 特 別 會 議, 通 過 動 議 譴 責 暴 徒 嚴 重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和 社 會 秩 序 的 暴 亂 行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19 為, 同 時 促 請 保 安 局 增 加 處 理 暴 亂 事 件 的 人 手 及 提 升 警 隊 裝 備 同 日, 事 務 委 員 會 否 決 了 要 求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調 查 事 件 的 議 案 在 2 月 26 日,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亦 否 決 了 立 法 會 授 權 委 任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事 件 的 建 議 我 強 調, 在 暴 亂 事 件 發 生 後, 特 區 政 府 的 回 應 及 跟 進, 絕 非 只 停 留 在 言 論 譴 責 及 調 查 檢 控 等 層 面 一 直 以 來, 特 區 政 府 都 不 時 檢 討 所 做 的 工 作 及 對 市 民 的 服 務, 謀 求 改 善 政 務 司 司 長 於 2 月 19 日 在 立 法 會 施 政 報 告 致 謝 議 案 辯 論 發 言 時 指 出 : 管 治 是 不 會 十 全 十 美 的, 廣 泛 接 納 民 意 不 斷 改 進 是 良 好 管 治 的 基 石 但 是, 政 府 管 治 不 佳, 不 等 於 有 人 可 以 將 一 場 展 現 在 市 民 眼 前 令 人 痛 心 的 暴 力 事 件, 包 裝 成 為 官 逼 民 反 以 武 抗 暴, 或 者 是 一 場 因 政 府 暴 政 引 起 的 警 民 衝 突 行 政 長 官 在 上 月 (5 月 ) 接 受 媒 體 訪 問 時 也 清 楚 表 示, 特 區 政 府 在 處 理 社 會 民 生 問 題 上 做 了 不 少 實 事, 例 如 貧 窮 問 題 我 們 青 年 人 向 上 流 的 問 題 經 濟 轉 型 的 問 題 房 屋 問 題, 這 些 在 過 去 4 年 我 們 一 個 一 個 去 解 決 事 實 上, 社 會 永 遠 都 會 存 在 不 同 的 矛 盾 最 重 要 的 是, 特 區 政 府 願 意 與 社 會 各 界 溝 通, 兼 聽 各 方 意 見 特 區 政 府 將 一 如 以 往, 細 心 聆 聽 社 會 各 界 的 訴 求, 以 市 民 的 整 體 和 長 遠 福 祉 為 依 歸, 兼 顧 各 方 利 益, 改 善 施 政 與 此 同 時, 任 何 人 都 必 須 尊 重 法 律, 不 應 以 違 法 和 暴 力 行 為, 表 達 訴 求 主 席, 香 港 市 民 崇 尚 和 平 理 性 開 放 多 元 自 由 法 治 一 直 以 來 都 是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旺 角 暴 亂 的 暴 徒 聲 稱 要 捍 衞 本 土 特 色, 但 他 們 所 用 的 暴 力 手 法, 卻 正 正 違 背 了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會 認 同, 香 港 不 能 放 棄 法 治 的 底 線 暴 力 不 能 解 決 問 題, 只 會 衍 生 更 多 問 題 主 席,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議 案 不 會 解 決 深 層 次 的 社 會 矛 盾 及 所 謂 管 治 問 題 政 府 的 管 治 問 題, 全 世 界 每 個 社 會 都 會 面 對, 不 能 硬 將 管 治 與 暴 亂 掛 鈎, 為 暴 亂 找 藉 口 在 現 今 的 政 治 氛 圍 下, 把 旺 角 暴 亂 事 件 推 至 政 治 爭 議 層 面, 把 事 情 複 雜 化 政 治 化, 對 避 免 同 類 事 件 再 發 生 並 無 好 處 立 法 會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並 非 合 適 平 台, 為 香 港 長 遠 的 利 益 出 謀 獻 策, 也 無 法 聚 焦 解 決 2 月 9 日 凌 晨 有 一 撮 人 無 視 法 紀 罔 顧 人 命
42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的 惡 行, 以 及 社 會 現 在 面 對 的 種 種 問 題 因 此, 政 府 認 為 立 法 會 無 須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設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以 調 查 旺 角 暴 亂 事 件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反 對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議 案 稍 後 議 員 發 言 表 達 意 見 之 後, 我 會 在 總 結 發 言 時 再 作 回 應 多 謝 主 席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議 案,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旺 角 的 事 件 我 剛 才 聽 到 保 安 局 局 長 的 回 應, 感 到 非 常 失 望 正 如 黎 棟 國 局 長 說, 這 事 件 並 不 簡 單, 是 暴 亂, 他 亦 不 止 1 次 說 出, 當 中 牽 涉 到 年 輕 人 對 政 府 的 不 滿 政 府 的 小 販 政 策 和 警 方 的 應 對 手 法 等 正 正 由 於 這 些 不 同 原 因,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經 動 議, 要 求 政 府 成 立 由 退 休 法 官 擔 任 主 席 的 委 員 會 或 專 責 調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查, 但 卻 被 政 府 拒 絕 了 其 實, 如 果 政 府 當 時 不 是 採 取 掩 耳 盜 鈴 的 做 法, 如 果 政 府 特 別 是 梁 振 英 或 局 長 閣 下 當 時 真 正 探 究 事 件 背 後 的 真 相, 又 何 須 我 們 今 天 在 立 法 會 辯 論 是 否 引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進 行 調 查 呢? 大 家 還 記 得 六 七 暴 動, 那 才 是 真 正 的 暴 動,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影 響 下, 本 港 左 派 工 會, 特 別 是 工 聯 會 等 參 與, 那 才 是 真 正 的 暴 動, 有 炸 彈 有 人 死 亡 有 警 務 人 員 因 此 喪 生 有 無 辜 市 民 喪 失 生 命, 那 才 是 真 正 的 暴 動 當 時 的 殖 民 地 政 府 不 是 現 時 號 稱 代 表 市 民 以 市 民 為 本 的 政 府 也 知 道 在 六 七 暴 動 後 需 要 全 面 檢 討 當 時 的 殖 民 管 治 政 策, 逐 漸 開 放, 並 從 年 輕 人 和 社 會 低 下 階 層 的 角 度, 制 訂 和 推 行 管 治 改 革, 之 後 社 會 的 轉 變 無 須 在 今 天 多 談 大 家 看 到, 六 七 暴 動 驅 使 香 港 殖 民 地 政 府 放 棄 以 往 強 硬 的 做 法 和 高 壓 的 手 段, 繼 而 向 市 民, 特 別 是 向 年 輕 人 提 供 機 會, 無 論 是 居 住 經 濟 就 業 以 至 高 層 次 的 社 會 教 育 政 策 也 包 括 在 內, 可 說 是 大 型 的 改 變 但 是, 我 們 現 時 看 到 政 府 怎 樣 做 呢? 政 府 把 發 生 了 的 事 當 作 沒 事 一 樣 這 樣 才 是 恐 怖 2 月 8 日 的 事 件, 政 府 除 了 在 初 期 不 斷 譴 責 外, 還 做 過 甚 麼? 我 們 稱 之 為 魚 蛋 革 命, 其 實 原 本 是 政 府 想 打 擊 夜 市 和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21 無 牌 小 販 在 過 年 時 的 擺 賣 活 動, 大 家 知 道 只 是 很 小 的 事 如 果 不 是 政 府 在 政 策 上 作 出 這 扭 曲 的 決 定, 又 豈 會 有 那 麼 多 人 利 用 這 題 目 來 搞 事 呢? 為 何 政 府 不 想 想 自 己 的 角 色 和 責 任, 為 何 只 是 把 責 任 推 卸 呢? 政 府 說 在 事 件 中, 有 警 務 人 員 受 傷 不 如 讓 我 告 訴 它, 還 有 5 名 新 聞 工 作 者 受 傷, 其 中 明 報 記 者 被 警 察 按 在 地 上 打 難 道 在 這 件 事 中, 政 府 和 警 方 一 點 責 任 也 沒 有? 當 然, 現 時 的 媒 體 會 把 片 段 剪 輯 成 先 有 暴 亂, 然 後 警 察 開 槍 ; 但 如 果 熟 悉 事 件, 便 知 道 是 交 通 警 察 在 孤 立 無 援, 沒 有 增 援 的 情 況 下 開 槍, 令 當 時 市 民 的 情 緒 更 難 於 控 制 難 道 警 方 的 部 署 沒 有 問 題 嗎? 警 方 用 這 種 態 度, 又 能 解 決 問 題 嗎? 多 買 兩 輛 水 炮 車, 不 就 會 鼓 勵 更 多 暴 亂 嗎? 怎 會 有 政 府 不 在 根 源 上 解 決 問 題, 而 是 把 問 題 藏 在 地 毯 下, 看 不 見 便 當 作 沒 有 事, 稍 為 譴 責 便 了 事? 這 只 會 更 令 扭 曲 的 社 會 政 策 一 直 扭 曲 下 去, 令 年 輕 人 對 政 府 不 止 是 特 區 政 府, 還 有 大 陸 的 中 央 政 府 更 不 信 任 和 產 生 更 大 反 抗 這 是 政 府 也 看 見 的, 政 府 不 就 是 助 長 了 市 民 的 仇 視 情 緒? 為 何 政 府 不 主 動 進 行 獨 立 的 調 查 呢? 當 時 政 府 應 該 吸 納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意 見, 由 一 名 退 休 法 官 領 導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查 大 家 都 知 道, 這 些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處 是 屬 於 公 務 員 體 系, 委 員 會 成 員 也 是 由 政 府 委 任, 在 很 多 方 面 都 是 在 政 府 的 權 力 控 制 中, 委 員 會 怎 會 做 一 些 完 全 不 幫 政 府, 而 是 幫 所 謂 暴 徒 的 事 呢? 根 本 是 不 可 能 的 如 果 政 府 當 時 就 整 件 事, 由 發 生 之 前 當 時 的 過 程 和 之 後, 想 出 方 法 來 解 決 深 層 次 矛 盾, 我 們 今 天 便 不 用 在 這 裏 花 那 麼 多 時 間 了 深 層 次 矛 盾 和 解 決 問 題 並 非 是 我 們 說 的, 是 你 們 老 闆 的 老 闆 習 近 平 這 樣 說 的, 他 說 香 港 有 很 多 問 題 是 深 層 次 矛 盾, 需 要 解 決 把 事 件 藏 起 來, 眼 看 不 見 便 當 作 沒 事, 當 然 不 行 ; 類 似 事 件 只 會 再 次 發 生, 下 次 有 可 能 是 警 方 先 燃 起 火 頭 大 家 要 明 白, 這 些 調 查, 即 使 讓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議 案 在 立 法 會 通 過, 點 算 人 數 時 也 是 建 制 派 的 人 多, 隨 時 委 員 會 主 席 也 是 由 建 制 派 的 人 擔 任, 何 須 擔 心 他 們 和 你 們 的 聲 音 不 能 表 達? 當 然 不 會 不 過,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有 機 會 剖 析 整 件 事, 防 止 再 次 發 生 這 種 事 情 局 長 也 說 過, 政 府 不 希 望 再 次 看 到 矛 盾 出 現, 不 希 望 再 看 到 有 年 青 人 上 街, 不 希 望 看 到 一 些 錯 誤 的 政 策, 不 希 望 再 次 看 到 魚 蛋 革 命 或 其 他 的 碗 仔 翅 革 命 但 是, 最 重 要 的 是, 政 府 要 考 慮 這 個 問 題 政 府 說 完 之 後, 又 是 怎 樣 呢?
42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之 後, 我 們 看 到 領 展 下 的 夜 市, 變 成 由 黑 社 會 包 庇 的 夜 市, 市 民 更 難 維 生, 社 會 的 怨 氣 更 大, 但 政 府 沒 有 理 會 原 本 可 以 讓 最 低 階 層 市 民 當 小 販 謀 生 的 這 種 微 型 經 濟 活 動, 政 府 沒 有 理 會, 當 作 看 不 到, 一 直 縱 容 大 財 團 地 產 霸 權 領 展 繼 續 霸 佔 地 方, 在 街 市 把 檔 戶 趕 走 在 商 場 又 把 商 戶 趕 走, 晚 上 只 有 享 有 特 權 的 大 財 團 經 營 夜 市, 連 拮 魚 蛋 也 要 在 領 展 的 商 場 內 進 行 這 正 正 是 香 港 最 主 要 的 深 層 次 矛 盾 政 府 有 多 常 研 究 最 低 階 層 低 收 入 人 士 的 問 題? 對 於 年 輕 人, 政 府 如 何 回 應 呢? 香 港 沒 有 足 夠 的 專 上 學 位 讓 本 地 年 青 人 入 讀, 政 府 卻 撥 出 10 億 元 作 為 一 帶 一 路 的 獎 學 金, 讓 更 多 跟 香 港 沒 有 關 係 的 人 來 港 唸 書 這 真 棒, 只 會 令 香 港 更 多 年 輕 人 唾 棄 政 府 仇 視 政 府 和 鄙 視 政 府 如 果 要 進 行 調 查, 也 不 應 該 只 是 由 局 長 負 責,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教 育 局 也 應 該 參 與, 因 為 這 是 星 星 之 火, 燎 原 之 火 是 有 其 原 因 的 為 何 發 生 六 七 暴 動? 老 實 說, 其 實 並 非 完 全 因 為 港 英 政 府 的 問 題 ; 當 時, 造 成 數 千 萬 人 死 亡 的 文 化 大 革 命 漫 延 到 香 港, 殖 民 地 政 府 其 實 可 無 須 理 會, 跟 它 有 何 關 係 呢? 這 只 是 大 陸 的 問 題, 何 須 理 會 呢? 但 不 是 這 樣 的, 殖 民 地 政 府 覺 得 這 事 件 雖 然 是 因 導 致 很 多 人 死 亡, 兼 且 影 響 香 港 的 政 治 運 動 的 文 革 而 起, 但 它 也 想 看 看 可 否 在 香 港 做 任 何 事 情, 令 輸 入 的 矛 盾 得 以 化 解 所 以, 六 七 暴 動 之 後 到 回 歸 前, 港 英 政 府 對 香 港 的 管 治 是 一 直 在 進 步 的, 這 難 免 會 令 年 輕 人 想 到, 為 何 在 九 七 之 後, 根 據 基 本 法 選 出 來 的 政 府 是 如 此 不 濟 呢? 局 長 堅 離 地, 司 長 最 厲 害 是 說 官 到 無 求 膽 自 大, 這 樣 便 可 回 應 所 有 人 這 個 政 府 沒 有 責 任 嗎? 警 務 人 員 可 以 逐 棍 打 在 市 民 身 上, 然 後 說 沒 有 事, 打 完 便 作 罷 ; 七 警 打 人 後, 還 得 到 政 府 的 包 庇 這 些 事 情 便 造 成 民 怨, 導 致 更 多 年 青 人 更 多 香 港 人 繼 續 上 街, 跟 政 府 對 抗 局 長 仿 如 鴕 鳥 般 把 頭 堆 在 沙 堆 裏, 然 後 說 看 不 到, 有 如 皇 帝 的 新 衣 故 事 中 的 皇 帝, 沒 有 穿 衣 服, 然 後 告 訴 我 們 他 的 衣 服 很 漂 亮 對 了, 可 能 是 大 家 共 同 謀 劃, 想 害 梁 振 英, 要 送 他 一 程 可 能 局 長 也 有 份, 我 不 知 道 是 不 是 這 樣 但 肯 定 是 想 送 他 一 程, 因 為 他 沒 有 考 慮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可 能 現 在 阿 爺 也 要 出 手, 問 香 港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呢? 連 賣 魚 蛋 最 後 也 演 變 成 一 場 革 命, 最 基 層 的 人 無 法 維 生 我 們 現 在 走 上 街 也 頗 有 趣, 街 坊 說 雖 然 大 陸 很 離 譜, 但 大 陸 很 多 民 生 政 策 卻 比 香 港 的 還 要 好, 例 如 交 通 方 面, 長 者 乘 車 不 用 付 錢 ; 大 陸 仍 然 保 留 部 分 微 型 經 濟 活 動, 不 會 把 小 販 趕 盡 殺 絕 當 然, 有 些 城 管 人 員 也 會 欺 負 市 民, 這 是 很 難 說 的 但 是, 香 港 是 一 個 亞 洲 國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23 際 城 市, 經 常 說 我 們 的 管 治 良 好, 說 我 們 的 基 礎 很 好, 但 發 生 這 些 問 題 後, 政 府 不 會 撫 心 自 問, 照 一 下 鏡 子 嗎? 沒 有 鏡, 也 應 該 倒 一 盆 水, 看 看 政 府 幹 得 怎 麼 樣, 對 嗎? 我 們 現 在 很 清 楚 看 到, 在 這 件 事 上, 政 府 沒 有 汲 取 教 訓 沒 有 檢 討 沒 有 研 究 過 問 題, 也 不 曾 提 出 任 何 有 效 方 法 除 了 購 買 水 炮 車 如 果 買 水 炮 車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政 府 不 如 多 興 建 監 獄, 關 起 所 有 人 ; 警 察 不 如 不 要 拿 警 棍, 而 是 拿 機 關 槍, 把 所 有 人 射 殺 算 了 這 樣 子 可 以 管 治 嗎? 這 樣 只 會 令 香 港 的 深 層 次 矛 盾 越 變 越 深, 這 些 問 題 不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得 到 解 決 如 果 政 府 今 天 不 踏 出 第 一 步, 只 會 拖 延 和 延 誤 問 題, 令 香 港 的 管 治 更 為 艱 難, 屆 時 受 害 的 不 是 局 長... 局 長 和 梁 振 英 等 人 如 果 有 運 氣, 便 可 以 連 任 一 次, 多 賺 取 一 千 幾 百 萬 元 局 長 年 薪 也 有 三 四 百 萬 元, 還 有 很 多 人 跟 着 他 們 幹 活 但 最 慘 的 是 基 層 市 民, 一 些 沒 有 還 價 能 力 的 基 層 市 民 和 年 輕 人, 他 們 才 是 一 直 的 受 害 者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議 案 多 謝 主 席 張 華 峰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強 烈 反 對 黃 毓 民 議 員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動 議 的 議 案, 委 任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年 初 一 晚 旺 角 暴 亂 事 件 我 認 為 他 的 議 案 荒 謬 無 比, 無 非 是 要 轉 移 視 線, 想 把 違 法 暴 亂 事 件 政 治 化 及 合 理 化, 企 圖 以 管 治 不 當 為 藉 口, 為 暴 徒 開 脫 這 種 議 案 形 同 暴 徒 的 幫 兇, 美 化 暴 行, 我 堅 決 反 對 只 要 是 不 帶 偏 見 的 人 也 看 到, 旺 角 暴 亂 事 件 明 顯 是 一 宗 違 法 的 暴 力 行 為 暴 徒 無 法 無 天, 蒙 面 向 警 員 投 擲 磚 塊, 進 行 打 砸 燒 面 對 滿 臉 鮮 血 受 傷 倒 地 的 警 員, 他 們 依 然 不 依 不 饒, 瘋 狂 投 擲 磚 塊, 其 泯 滅 人 性 的 行 為 不 僅 違 法, 簡 直 與 IS 恐 怖 分 子 無 異, 已 超 越 文 明 社 會 可 以 容 忍 的 底 線 面 對 這 種 違 法 暴 力 事 件, 任 何 一 個 文 明 守 法 及 明 辨 是 非 的 人 均 應 予 以 嚴 厲 譴 責 然 而, 荒 謬 的 是, 黃 毓 民 議 員 等 泛 民 議 員 不 但 沒 有 譴 責 暴 行, 竟 然 還 在 警 方 仍 調 查 案 件, 以 及 法 庭 正 排 期 審 理 相 關 案 件 時, 提 出 根 據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旺 角 警 民 衝 突 事 件, 又 把 暴 徒 說 成 是 不 計 較 得 失 的 青 年 人 其 所 說 所 為 完 全 顛 倒 黑 白 和 是 非 不 分
42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主 席,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司 馬 昭 之 心, 路 人 皆 知, 無 非 是 要 轉 移 視 線, 想 把 暴 亂 歸 咎 於 政 府 管 治 不 力, 為 暴 徒 開 脫, 繼 而 宣 傳 其 所 謂 的 勇 武 達 義 及 違 法 有 理 其 做 法 分 明 就 是 踐 踏 香 港 法 治, 美 化 暴 力 我 們 不 但 不 應 支 持, 更 應 嚴 厲 譴 責 黃 毓 民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也 浪 費 議 會 時 間 眾 所 周 知, 現 屆 立 法 會 餘 下 會 期 十 分 短 暫, 即 使 成 立 了 專 責 委 員 會 亦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去 調 查 黃 毓 民 議 員 或 支 持 議 案 的 泛 民 議 員 明 知 不 可 為 而 為 之, 無 非 是 擺 姿 勢, 做 政 治 騷, 希 望 能 討 好 一 小 撮 激 進 分 子, 撈 幾 張 選 票 僅 為 了 丁 點 利 益, 泛 民 議 員 竟 然 埋 沒 良 心, 黑 白 不 分, 實 在 可 憐 更 令 我 覺 得 荒 謬 的 是, 泛 民 議 員 經 常 把 法 治 掛 在 嘴 邊, 但 當 我 們 的 警 員 受 到 暴 徒 衝 擊, 法 治 精 神 被 顛 覆 時, 他 們 竟 然 站 在 暴 力 的 一 邊, 千 方 百 計 想 以 官 逼 民 反 等 荒 謬 的 理 由 為 暴 徒 開 脫 有 泛 民 政 黨 在 旺 角 暴 亂 後 更 極 速 前 往 警 署 為 暴 徒 提 供 所 謂 法 律 援 助 由 此 可 見, 泛 民 政 客 完 全 是 講 一 套, 做 一 套, 虛 偽 至 極 在 他 們 眼 中, 法 律 只 是 一 件 可 以 搓 圓 㩒 扁, 專 為 他 們 撈 選 票 的 工 具 主 席, 法 治 是 民 主 的 基 礎, 更 是 社 會 穩 定 的 基 石, 和 諧 發 展 的 保 障 過 去 香 港 一 直 被 視 為 法 治 之 都, 令 港 人 引 以 為 傲 無 奈 自 非 法 佔 領 行 動 爆 發 以 來, 社 會 上 充 斥 違 法 有 理 的 謬 論, 少 數 激 進 分 子 根 本 不 知 法 治 為 何 物, 認 為 只 要 是 爭 取 所 謂 的 理 想, 便 可 以 違 法, 犧 牲 我 們 的 法 治 試 問 泛 民 議 員, 這 些 目 無 法 紀 的 人 還 有 甚 麼 事 是 做 不 出 的 呢? 如 果 我 們 不 態 度 明 確 地 譴 責 這 些 違 法 行 為, 任 由 這 種 違 法 有 理 的 謬 論 繼 續 散 播, 香 港 社 會 將 變 成 怎 樣 呢? 難 道 大 家 想 看 到 香 港 由 法 治 之 都 淪 為 暴 亂 之 城? 我 亦 要 提 醒 泛 民 議 員 別 再 玩 火, 你 們 不 要 以 為 是 非 不 分 地 縱 容 及 美 化 暴 力 行 為, 便 可 以 獲 得 選 票, 撈 到 政 治 利 益 那 些 目 無 法 紀 的 暴 徒, 今 天 與 政 府 的 立 場 對 立, 他 們 用 磚 塊 攻 擊 警 察 他 日, 當 他 們 的 立 場 與 你 們 有 異 時, 他 們 同 樣 會 倒 戈 相 向, 用 暴 力 攻 擊 你 們 你 們 若 再 盲 目 地 為 暴 徒 開 脫, 最 終 只 會 引 火 自 焚, 自 招 惡 果 希 望 你 們 好 自 為 之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主 席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25 毛 孟 靜 議 員 : 主 席, 聽 保 安 局 局 長 剛 才 的 開 場 發 言, 他 可 說 是 臉 不 紅, 心 不 跳, 盡 在 說 些 自 相 矛 盾 的 話 他 一 方 面 說 千 萬 不 要 將 暴 亂 與 管 治 掛 鈎, 兩 者 毫 無 關 係, 另 一 方 面 又 說 即 使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調 查, 也 查 不 出 所 以 然, 更 解 決 不 了 深 層 次 矛 盾 甚 麼 是 深 層 次 矛 盾? 歸 根 究 底 就 是 管 治 問 題 世 界 上 任 何 城 市, 尤 其 是 大 城 市 發 生 的 任 何 街 頭 不 安 與 騷 亂, 一 定 幾 乎 百 分 百 與 當 地 政 府 的 管 治 有 關 當 然, 大 公 司 欠 薪, 工 人 受 苦 有 時 候 也 是 原 因, 也 會 演 變 成 街 頭 騷 亂, 但 假 如 政 府 不 出 手 相 助, 一 樣 會 成 為 管 治 問 題 這 是 最 基 本 的 社 會 學 理 念, 任 何 大 型 的 街 頭 不 安 騷 亂,99% 與 管 治 有 關, 否 則 還 會 和 甚 麼 事 情 有 關? 他 究 竟 在 說 甚 麼? 他 枉 為 保 安 局 局 長, 說 甚 麼 這 是 令 人 痛 心 的 暴 力 事 件, 卻 被 反 對 派 包 裝 成 這 樣 或 那 樣 他 自 己 不 也 是 如 此 嗎? 明 明 是 令 人 痛 心 的 社 會 現 象, 卻 當 作 甚 麼 事 也 沒 有, 企 圖 若 無 其 事, 不 了 了 之 這 就 是 現 屆 政 府 的 施 政 態 度, 一 旦 遇 到 問 題 便 裝 作 沒 事, 希 望 假 以 時 日, 以 時 間 治 癒 一 切, 當 作 甚 麼 事 也 不 曾 發 生, 真 正 做 到 不 了 了 之 這 真 是 非 常 拙 劣 惹 人 討 厭 完 全 荒 謬 的 演 辭 難 道 他 打 算 模 仿 1984, 寫 出 1984 的 香 港 版 本 嗎? 胡 說 八 道, 以 為 這 便 等 於 做 了 實 事, 但 無 非 是 向 北 京 交 心 我 反 而 最 想 知 道 的 是, 當 林 榮 基 回 港 時, 傳 聞 有 4 位 香 港 便 衣 探 員 在 邊 境 海 關 那 邊 守 候, 目 的 並 非 要 保 護 他, 而 是 問 他 是 否 要 盡 快 銷 案 不 知 保 安 局 局 長 對 此 是 否 知 情 及 有 何 回 應? 他 又 說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動 議 支 持 香 港 警 察, 否 決 進 行 調 查, 把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這 類 議 案 說 得 很 厲 害 似 的, 但 這 全 因 他 們 人 數 眾 多, 任 何 議 案 幾 乎 都 由 他 們 說 了 算, 難 道 局 長 不 知 情? 如 果 這 些 沒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議 案 真 的 如 此 意 義 重 大, 那 些 已 獲 通 過 並 和 動 物 事 宜 有 關 的 議 案, 為 何 又 不 見 高 永 文 局 長 拿 來 耀 武 揚 威? 因 為 這 對 他 並 不 合 用 所 以, 他 身 為 保 安 局 局 長, 實 在 不 能 這 樣 施 政 我 希 望 他 聽 見 我 剛 才 提 出 有 關 林 榮 基 的 問 題, 並 向 會 議 廳 外 的 記 者 清 楚 交 代 他 是 否 知 情 在 這 件 事 情 上, 無 論 他 是 否 知 情 都 是 死 定 了 的 若 說 知 情, 人 們 便 會 問 他 為 何 不 做 事, 只 要 求 林 榮 基 銷 案 ; 若 他 說 不 知 情, 則 會 被 質 疑 每 月 花 費 數 十 萬 元 的 通 報 機 制 有 何 用 處 多 謝 主 席 沒 有 質 疑 我 離 題, 事 實 上 我 的 發 言 確 實 是 離 題
42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張 華 峰 議 員 剛 才 批 評 我 們 的 發 言, 雖 然 他 是 依 照 稿 件 讀 出 其 演 辭, 但 所 用 字 眼 卻 聽 得 我 要 發 瘋 他 說 甚 麼 打 擲 燒, 這 簡 直 與 我 當 年 採 訪 六 四 事 件 時, 人 民 日 報 和 中 央 人 民 廣 播 電 台 ( 普 通 話 ) 每 天 使 用 的 字 眼 一 模 一 樣 他 又 說 甚 麼 從 (cung4) 容 目 無 法 紀, 我 完 全 想 不 通 甚 麼 是 從 (cung4) 容, 難 道 他 在 說 從 (sung1) 容? 後 來 才 知 道 他 原 來 是 在 說 縱 容, 真 讓 人 聽 得 要 發 瘋 他 告 誡 大 家 不 要 玩 火 但 這 話 其 實 應 送 給 那 些 大 媽 大 叔, 告 誡 他 們 不 要 動 輒 訴 諸 暴 力 葉 國 謙 議 員 在 看 着 我, 相 信 他 應 知 道 我 在 說 甚 麼, 因 那 些 大 媽 大 叔 不 是 有 時 而 是 很 多 時 都 會 失 控 主 席, 關 於 要 求 引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調 查 旺 角 街 頭 的 嚴 重 衝 突 事 件, 我 當 然 贊 成 事 發 當 天 是 農 曆 年 初 一, 當 晚 我 要 乘 坐 飛 機 到 外 國 參 加 一 位 近 親 的 喪 禮, 我 不 能 缺 席 我 在 登 機 前 已 知 道 大 事 不 妙, 但 在 雨 傘 運 動 後, 年 青 人 的 不 滿 和 憤 恨 也 需 要 宣 泄, 我 心 想 當 天 始 終 是 假 日, 而 且 更 是 年 初 一, 所 以 便 抱 着 走 着 瞧 的 態 度 登 機 可 是, 當 我 在 香 港 時 間 翌 日 正 午 12 時 左 右 抵 埗 並 打 開 手 機 後, 我 不 禁 大 嚇 一 跳, 因 為 警 方 曾 經 開 槍, 這 委 實 太 過 嚇 人, 一 定 需 要 調 查, 而 並 非 純 粹 如 警 方 所 說, 開 槍 的 警 務 人 員 並 無 違 反 警 方 的 紀 律 我 曾 翻 看 當 時 的 影 片, 也 感 覺 到 那 位 警 務 人 員 當 時 可 能 被 圍 堵, 或 許 未 經 深 思 熟 慮, 一 時 情 急 之 下 向 天 開 了 兩 槍 他 不 是 開 了 一 槍 而 是 兩 槍, 而 事 發 地 點 是 旺 角 鬧 市, 四 周 更 有 民 居, 若 當 時 樓 上 有 人 因 好 奇 而 探 頭 看 個 究 竟, 隨 時 有 可 能 會 被 流 彈 擊 中 當 然, 我 並 非 不 同 情 不 理 解 該 名 警 務 人 員 在 情 緒 高 漲 的 一 刻 開 槍, 但 警 方 不 能 單 以 一 句 沒 有 違 反 警 方 任 何 指 引, 便 當 作 事 情 從 沒 發 生, 因 為 如 此 一 來, 以 後 都 可 以 這 樣 做, 只 要 認 為 受 到 重 大 威 脅, 警 務 人 員 便 可 向 天 開 槍 儘 管 是 向 天 開 槍, 這 一 樣 會 有 危 險, 不 能 掉 以 輕 心, 以 為 不 會 出 甚 麼 亂 子 我 希 望 警 方 最 少 能 交 代 一 下, 警 隊 內 部 亦 要 再 發 出 指 引, 重 申 警 務 人 員 必 須 極 度 克 制 當 局 能 否 形 容 在 事 發 時, 有 關 的 警 務 人 員 已 極 度 克 制, 其 後 才 向 天 開 槍? 現 在 說 的 是 開 槍, 而 非 噴 射 大 量 胡 椒 噴 霧 或 狂 用 警 棍,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事 件, 不 能 又 一 次 含 糊 其 詞, 裝 作 若 無 其 事, 然 後 不 了 了 之 這 事 對 香 港 警 隊 的 前 景 也 非 常 重 要, 因 這 是 一 個 先 例, 政 府 不 能 蒙 混 過 關, 讓 事 情 就 此 過 去, 只 要 不 再 提 起 便 當 作 事 情 從 沒 發 生 這 是 我 最 大 的 疑 問, 亦 希 望 可 得 到 答 案 但 是, 主 席, 坦 白 說 我 們 哪 有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27 足 夠 時 間 引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查? 現 在 已 經 不 能 進 行 調 查 了, 只 能 藉 着 這 個 機 會 表 態, 表 明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進 行 調 查, 以 及 就 旺 角 警 民 衝 突 事 件 中 那 嚇 壞 人 火 光 熊 熊 的 一 幕 表 達 意 見 然 而, 非 常 不 堪 的 是, 政 府 最 初 想 一 錘 定 音, 先 大 力 打 擊 參 與 其 中 的 人, 把 事 件 稱 為 旺 角 暴 亂 這 字 眼 委 實 嚇 人, 難 道 當 晚 血 流 成 河? 如 果 政 府 想 稱 之 為 旺 角 暴 亂, 社 會 學 家 大 可 與 之 斟 酌 一 下 這 字 眼, 此 事 可 慢 慢 斟 酌 但 是, 最 不 堪 的 是 政 府 提 到 六 七 暴 動 時, 卻 把 它 說 成 是 六 七 騷 亂, 甚 至 是 第 一 次 提 及 時 所 說 的 六 七 騷 動, 真 是 貽 笑 大 方 何 謂 騷 動? 有 大 明 星 到 達, 在 一 大 羣 影 迷 之 間 引 起 的 便 是 一 陣 騷 動, 我 們 的 政 府 官 員 究 竟 懂 不 懂 中 文? 說 是 騷 亂 還 可 以, 卻 居 然 說 是 騷 動 政 府 後 來 已 改 為 騷 亂, 所 以 你 們 不 用 翻 查 了, 最 初 確 實 是 把 六 七 暴 動 說 成 是 騷 動, 後 來 才 改 為 騷 亂 我 認 為 政 府 簡 直 是 意 圖 篡 改 歷 史, 因 我 們 這 一 代 人 全 世 界 所 有 人, 包 括 主 席 你 也 一 直 說 那 是 六 七 暴 動, 甚 至 是 六 七 大 暴 動 有 沒 有 這 個 大 字 也 是 其 次, 但 當 時 確 實 有 造 成 人 命 傷 亡, 如 我 沒 有 記 錯, 當 時 北 角 寶 馬 山 道 有 一 對 小 姊 弟 被 土 製 菠 蘿 炸 死, 的 確 有 人 死 亡 政 府 竟 把 旺 角 事 件 的 嚴 重 性 提 升 至 高 於 六 七 暴 動 的 層 次, 這 究 竟 是 甚 麼 政 府? 實 在 不 堪 至 令 人 不 能 想 像 主 席, 所 以 我 百 分 百 支 持 引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進 行 調 查 的 議 案, 儘 管 這 已 是 難 以 成 事 另 外 一 個 原 因 是, 新 聞 自 由 採 訪 自 由 不 單 是 社 會 的 基 石, 更 是 自 由 社 會 最 後 一 條 防 線 社 會 如 沒 有 基 本 的 新 聞 自 由 和 採 訪 自 由, 大 家 根 本 不 會 知 道 發 生 何 事, 人 民 在 抗 議 甚 麼 爭 取 甚 麼 和 要 打 倒 甚 麼, 大 家 全 不 知 情, 整 個 社 會 都 會 被 洗 腦 沒 有 正 規 的 正 式 的 真 正 為 人 民 服 務 的 新 聞 界, 這 個 社 會 便 死 定 了 但 是, 社 會 現 時 對 新 聞 自 由 開 始 有 點 持 放 棄 態 度, 尤 其 是 傳 統 的 傳 媒, 大 多 數 已 變 成 姓 黨 的 黨 媒 不 過, 這 是 另 一 課 題, 可 在 新 聞 系 課 堂 上 詳 細 談 談 但 是, 在 旺 角 一 役, 很 奇 怪 而 事 後 均 有 報 道 的 是, 先 有 記 者 被 警 察 按 在 地 上, 而 他 當 時 身 上 佩 戴 了 記 者 證, 並 大 聲 表 明 自 己 是 記 者, 可 是 警 察 全 不 理 睬, 照 打 可 也, 以 致 該 名 記 者 事 後 需 被 送 院 縫 針 事 件 中 的 警 務 人 員 有 否 違 反 警 察 的 紀 律 及 任 何 執 行 任 務 的 指 引? 當 然, 我 的 意 見 並 非 一 面 倒, 有 記 者 同 樣 在 磚 頭 橫 飛 之 下 被 磚 頭 擊 中 政 府 對 此 不 能 裝 作 若 無 其 事, 因 為 擲 磚 頭 一 事, 現 時 立 法 會 大
42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樓 外 及 中 信 大 廈 一 帶 的 路 面, 可 以 見 到 磚 頭 之 間 閃 閃 發 光 這 是 多 麼 的 失 禮 和 醜 陋, 政 府 這 樣 做 是 因 為 害 怕 張 德 江 訪 港 時, 有 年 青 人 會 在 示 威 時 拋 擲 磚 頭, 所 以 便 盡 快 在 磚 頭 之 間 塗 上 膠 水, 而 膠 水 當 然 會 反 光, 這 是 多 麼 的 難 看 這 可 說 是 歷 史 的 烙 印, 政 府 日 後 是 否 打 算 繼 續 這 樣 做 呢? 為 甚 麼 不 能 調 查 旺 角 警 民 衝 突 事 件? 最 低 限 度, 這 事 為 何 不 能 討 論? 為 甚 麼 政 府 不 單 不 同 意 進 行 調 查, 還 要 刻 意 貶 低 這 次 事 件 然 後, 這 個 政 府 又 得 到 立 法 會 某 些 議 員 的 支 持, 我 可 以 肯 定 葉 國 謙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和 陳 鑑 林 議 員 一 定 會 支 持 政 府, 而 且 他 們 那 一 方 的 人 數 亦 較 多 可 是, 政 府 真 的 不 要 埋 沒 良 心 人 生 匆 匆, 人 人 都 會 老, 都 會 灰 飛 煙 滅, 最 終 塵 歸 塵 土 歸 土 每 個 人 最 後 都 要 忠 於 自 己, 在 咽 下 最 後 一 口 氣 時, 要 問 一 問 自 己 有 否 辜 負 此 生, 有 否 枉 為 公 職 人 員, 對 社 會 人 民 可 曾 真 正 公 道 過? 多 謝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2 月 8 日 ( 農 曆 正 月 初 一 ) 晚 上, 正 當 所 有 人 為 了 一 年 難 得 的 團 聚 及 新 春 的 喜 悅 而 慶 祝 的 時 候, 扭 開 電 視 機, 出 現 的 是 令 人 震 驚 難 以 置 信 的 一 幅 幅 畫 面 旺 角 街 頭 一 片 混 亂, 一 羣 以 本 土 派 為 首 的 蒙 面 人 手 拿 磚 頭 鐵 棍 玻 璃 樽 等 利 器 襲 擊 警 察, 更 有 甚 者, 當 街 縱 火 焚 燒 輪 胎, 甚 至 想 焚 燒 的 士 下 手 之 殘 忍 場 面 之 暴 力, 讓 人 難 以 相 信 這 是 真 實 景 象, 是 發 生 在 香 港, 這 個 被 喻 為 世 界 最 安 全 城 市 之 一 的 地 方 事 後 顯 示, 有 逾 2 000 塊 地 磚 被 挖 起, 多 條 街 道 受 暴 亂 影 響, 滿 目 瘡 痍 為 了 處 理 暴 亂 留 下 的 破 壞, 警 方 不 得 不 一 度 封 鎖 部 分 路 段, 更 有 逾 100 名 警 員 受 傷, 甚 至 有 人 陷 入 昏 迷 事 件 最 後 被 定 性 為 暴 亂 此 事 不 禁 讓 人 回 想 起 2014 年 9 月 發 生 的 非 法 佔 中 行 動 當 時 香 港 的 主 要 幹 道 被 霸 佔 長 達 兩 個 多 月 之 久, 無 數 市 民 上 班 上 學 受 到 影 響, 苦 不 堪 言 香 港 的 經 濟 隨 後 亦 逐 漸 受 到 影 響 立 法 會 更 受 衝 擊, 當 時 的 示 威 者 為 了 非 法 闖 入 立 法 會 大 樓, 用 地 磚 鐵 馬 衝 撞 大 樓 的 玻 璃 門, 令 玻 璃 破 裂 衝 擊 更 令 眾 多 無 辜 的 人 員 受 傷 此 等 手 法, 與 旺 角 暴 亂 如 出 一 轍, 顯 然 旺 角 暴 亂 的 發 生 決 不 是 偶 然 或 孤 立 的 事 件, 不 是 單 純 因 小 販 管 理 而 起, 而 是 有 人 有 組 織 刻 意 地 製 造 是 小 部 分 極 端 本 土 派 計 劃 將 行 動 升 級, 在 短 短 數 小 時 內 召 集 數 百 人, 好 像 心 有 靈 犀 般 一 起 向 警 員 實 施 血 腥 的 攻 擊 更 有 消 息 指 出, 當 時 有 人 在 現 場 協 助 運 送 武 器 及 物 資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29 法 治 及 文 明 是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更 是 香 港 賴 以 發 展 的 基 石 如 今 文 明 之 都 正 一 步 步 走 向 暴 力 之 都, 甚 至 可 謂 恐 怖 之 都 這 其 中 不 能 夠 不 感 謝 一 些 泛 民 議 員, 經 常 在 立 法 會 諄 諄 教 誨 及 提 供 幫 助 立 法 會 每 周 舉 行 的 無 數 會 議, 全 都 會 在 網 上 直 播, 市 民 大 眾 看 到 議 員 在 議 會 裏, 可 以 肆 意 拋 擲 各 種 物 品 從 2008 年 10 月 黃 毓 民 議 員 在 議 事 堂 內 向 時 任 特 首 曾 蔭 權 擲 香 蕉 開 始, 道 具 不 斷 升 級, 從 雞 蛋 一 直 演 變 至 水 樽, 這 難 道 不 是 給 年 青 一 代 最 好 的 示 範 嗎? 立 法 會 充 斥 肢 體 及 語 言 暴 力, 最 終 演 變 成 今 時 今 日 的 社 會 暴 亂, 議 會 裏 的 泛 民 議 員 責 任 最 大 前 年, 梁 家 傑 議 員 一 句 守 法 不 是 法 治 的 全 部, 更 預 示 香 港 走 向 暴 力 社 會 旺 角 暴 亂 發 生 之 後, 現 場 的 的 士 被 毀 壞, 附 近 的 商 店 更 難 逃 一 劫, 遭 到 破 壞 讓 人 意 外 的 是, 維 護 正 義 的 泛 民 議 員 完 全 不 顧 這 些 真 正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卻 為 被 逮 捕 的 暴 徒 提 供 免 費 的 法 律 援 助 黃 毓 民 議 員 提 出 要 成 立 擁 有 特 權 及 權 力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此 次 事 件 的 成 因, 顯 然 是 要 製 造 話 題, 以 及 借 機 攻 擊 中 央 特 區 政 府 及 特 首 居 心 叵 測, 司 馬 超 之 心, 路 人 皆 見 事 實 是,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一 眾 泛 民 議 員, 一 直 以 來 口 說 支 持 香 港 回 歸 祖 國, 但 在 行 動 上 處 處 刻 意 挑 戰 中 央 的 權 威, 蔑 視 特 區 政 府 及 特 首 在 憲 制 上 的 地 位, 情 況 更 有 變 本 加 厲 之 勢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之 流, 一 當 上 立 法 會 議 員 後, 在 宣 誓 就 職 上 就 露 出 馬 腳, 玩 弄 誓 詞, 不 願 意 心 悅 誠 服 地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更 不 願 意 盡 忠 職 守 遵 守 法 律 廉 潔 奉 公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只 為 轉 移 視 線, 向 政 府 及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問 責 可 是, 我 們 看 到 的 是, 在 整 個 暴 亂 發 生 的 過 程 裏, 香 港 的 警 員 不 僅 受 到 暴 力 衝 擊, 語 言 辱 罵 更 是 不 絕 於 耳, 可 謂 身 心 備 受 侮 辱 但 是, 警 察 部 隊 仍 然 堅 持 從 佔 中 以 來 秉 持 的 克 制 態 度 顯 然, 暴 亂 事 件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針 對 維 持 香 港 法 紀 的 警 員 暴 亂 的 第 二 天, 網 上 更 廣 傳 一 份 專 業 的 指 引, 指 出 之 後 的 行 動 是 要 捉 警 員 打 記 者 在 前 年 的 佔 領 行 動 中, 警 方 沒 有 引 用 暴 動 罪 控 告 示 威 者, 但 在 旺 角 暴 亂 中, 示 威 者 儼 然 被 一 般 的 暴 徒 所 代 替 另 一 方 面, 可 謂 禍 不 單 行, 議 會 外 的 警 員 被 當 作 是 攻 擊 目 標, 議 會 內 的 泛 民 議 員 亦 打 配 合 戰 今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泛 民 議 員 提 出 眾 多 削 減 保 安 局 及 多 個 紀 律 部 隊 開 支 的 拉 布 式 修 訂, 其 中 包 括 削 減 紀 律
43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部 隊 中 消 防 人 員 警 察 等 全 年 薪 酬 的 修 正 案, 置 香 港 治 安 與 香 港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於 不 顧 其 實, 要 了 解 暴 亂 的 前 因 後 果,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絕 非 有 效 途 徑 香 港 是 一 個 自 由 民 主 社 會, 政 府 管 治 透 明 度 高, 市 民 均 享 有 言 論 自 由, 也 有 多 種 途 徑 監 察 政 府 的 行 政 決 定 成 立 專 責 調 查 委 員 會, 不 過 是 想 將 全 部 焦 點 轉 移 到 政 府 的 管 治 上, 力 圖 把 暴 力 合 法 化 合 理 化 和 美 化 它 背 後 的 成 因 按 照 泛 民 議 員 宣 揚 的 邏 輯, 對 政 府 管 治 不 滿 便 可 以 縱 火 便 可 以 擲 磚 頭 便 可 以 不 守 法 律 只 要 對 政 府 有 不 滿 之 處, 暴 力 便 可 以 被 允 許, 甚 至 被 支 持 被 提 倡 這 種 顛 倒 是 非 黑 白 的 邏 輯, 任 憑 放 在 哪 一 個 國 家, 哪 一 個 地 方 都 說 不 過, 更 會 香 港 市 民 不 能 安 居 樂 業, 付 出 慘 重 代 價 與 其 說 政 府 管 治 不 當, 不 如 說 政 府 無 法 施 政 因 為 泛 民 議 員 樂 此 不 疲 地 在 立 法 會 拉 布 : 政 府 議 題 要 拉 布, 民 生 議 題 更 加 不 放 過, 導 致 與 民 生 經 濟 息 息 相 關 的 法 案 和 撥 款 無 法 通 過, 從 而 癱 瘓 整 個 社 會 的 前 進 步 伐 從 港 珠 澳 大 橋 高 鐵, 到 預 算 案 撥 款 都 無 一 幸 免, 拉 布 造 成 議 程 大 塞 車 政 府 在 所 剩 不 多 的 會 議 時 間 裏, 還 堅 守 民 生 先 行 先 易 後 難 的 原 則, 編 排 餘 下 議 程 除 此 之 外, 更 加 提 交 了 多 個 加 開 會 議 的 請 求 誠 然, 香 港 政 制 有 不 足 之 處, 但 是, 這 絕 對 不 是 一 眾 泛 民 議 員 可 以 肆 意 為 禍 的 理 由 泛 民 盡 興, 卻 要 由 政 府 收 拾 殘 局, 導 致 社 會 停 滯 不 前 這 不 就 是 暴 力 的 根 源 嗎? 我 們 已 經 無 法 想 像, 在 縱 火 和 擲 磚 頭 之 下, 香 港 下 一 步 會 發 展 成 為 甚 麼 樣 子 這 一 股 暴 力 風 潮 已 經 嚴 重 影 響 到 香 港 的 國 際 形 象, 產 生 的 連 鎖 反 應 波 及 各 行 各 業, 而 旅 遊 業 是 首 當 其 衝 的 犧 牲 品 旅 遊 業 是 本 港 四 大 經 濟 支 柱 之 一, 為 香 港 創 造 了 大 量 就 業 崗 位 最 新 的 調 查 顯 示, 今 年 1 月 至 4 月 的 訪 港 旅 客, 約 為 1 800 萬 人 次, 較 去 年 同 期 下 跌 約 8% 相 關 行 業 的 失 業 率 高 達 5.4%, 甚 至 高 於 整 體 失 業 率 上 月 訪 港 的 旅 行 團, 按 年 下 跌 約 50% 不 少 導 遊 逼 於 無 奈 選 擇 轉 行 面 對 全 球 經 濟 放 緩, 香 港 本 應 積 極 關 注 經 濟 民 生 發 展, 力 求 在 經 濟 不 理 想 的 環 境 下 保 持 平 穩, 甚 至 力 求 上 升 的 發 展 趨 勢 可 是, 少 數 人 一 味 鼓 吹 與 政 府 對 抗, 阻 礙 政 府 施 政, 最 終 的 惡 果 卻 要 由 香 港 市 民 來 埋 單 近 日, 更 加 有 報 道 指 出, 在 全 國 眾 多 城 市 之 中, 香 港 的 綜 合 競 爭 力 僅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31 排 十 二 位, 在 成 長 競 爭 力 排 行 榜, 更 加 下 跌 一 位, 至 第 二 十 五 位 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說 明, 香 港 發 展 的 潛 力 已 經 呈 現 疲 態 如 果 繼 續 抗 拒 兩 地 合 作, 未 來 經 濟 只 會 繼 續 下 滑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施 暴 者 必 須 要 受 到 法 律 應 有 的 制 裁 暴 力 不 止 是 行 為 上 的 破 壞, 更 加 是 意 識 上 的 侵 蝕 社 會 上 一 小 部 分 別 有 用 心 的 人, 一 味 只 強 調 兩 制, 反 對 一 國, 甚 至 反 對 基 本 法, 試 圖 激 化 矛 盾, 分 裂 香 港 社 會 香 港 要 自 救, 便 只 能 放 下 爭 拗, 恢 復 理 性 香 港 不 應 該 被 劣 質 民 主 所 侵 蝕, 只 有 在 清 醒 基 礎 上 的 穩 定 社 會, 才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不 然, 終 有 一 天, 黃 毓 民 議 員 預 言 的, 不 是 擲 雞 蛋, 而 是 擲 汽 油 彈, 就 會 成 為 事 實 這 肯 定 是 大 多 數 愛 護 香 港 的 市 民 所 不 願 意 見 到 的 代 理 主 席,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反 對 議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支 持 黃 毓 民 議 員 提 出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委 任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以 調 查 2016 年 2 月 8 日 晚 上 至 2 月 9 日 清 晨 的 旺 角 警 民 衝 突 造 成 多 人 受 傷 的 事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今 年 2 月 8 日 ( 即 農 曆 新 年 大 年 初 一 ) 晚 上, 數 十 名 小 販 在 旺 角 朗 豪 坊 近 山 東 街 外 擺 賣, 變 身 成 為 朗 豪 夜 市, 但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取 締 在 新 年 出 現 的 無 牌 熟 食 小 販, 與 在 場 人 士 發 生 衝 突, 因 而 須 向 警 方 求 助 大 批 警 務 人 員 在 午 夜 12 時 進 入 朗 豪 坊 與 雅 蘭 廣 場 交 界, 多 次 使 用 胡 椒 噴 霧 及 出 示 紅 旗, 羣 眾 與 警 務 人 員 對 峙 期 間 發 生 衝 突, 及 後 演 變 成 大 型 衝 突 有 羣 眾 在 旺 角 區 內 各 路 段 焚 燒 雜 物, 衝 突 亦 造 成 了 警 務 人 員 記 者 和 示 威 者 多 人 受 傷, 數 十 名 示 威 者 被 警 方 拘 捕 事 件 至 2 月 9 日 早 上 8 時 多, 人 羣 逐 漸 散 去 才 落 幕 當 局 無 論 是 將 事 件 稱 為 旺 角 衝 突 旺 角 騷 亂 還 是 魚 蛋 革 命, 也 要 清 清 楚 楚 作 出 調 查, 還 歷 史 一 個 真 相, 還 所 有 在 事 件 中 受 影 響 人 士 一 個 公 道 不 是 將 它 稱 為 革 命, 便 等 於 羣 眾 完 全 是 對 ; 亦 不 是 將 它 稱 為 暴 亂, 便 等 於 羣 眾 完 全 是 錯 我 們 在 這 裏 就 事 件 爭 拗 爭 辯, 意 義 並 不 大
43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這 次 衝 突 的 導 火 線, 表 面 上 看 來 是 源 於 食 環 署 管 理 小 販 的 問 題, 有 人 認 為 食 環 署 破 壞 了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對 小 販 不 執 法 的 慣 例 雖 然 法 例 規 定 無 牌 流 動 熟 食 小 販 不 得 在 街 頭 擺 賣, 但 在 執 行 上, 過 往 在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的 確 有 一 些 不 成 文 的 放 寬 慣 例 今 次 有 人 指 出, 事 件 是 由 於 近 年 食 環 署 以 城 管 式 管 理 打 壓 小 販 所 導 致, 所 指 的 並 非 當 晚 的 情 況, 而 是 近 年 食 環 署 予 人 的 印 象, 在 香 港 市 民 心 目 中 確 有 此 感 覺 當 然, 事 出 必 有 因, 導 火 線 雖 是 賣 魚 蛋, 但 今 次 羣 眾 衝 突 事 件 的 背 後, 的 確 有 更 深 層 次 的 社 會 原 因 年 初 一 的 旺 角 衝 突, 食 環 署 取 締 小 販 是 誘 因, 但 實 際 上 是 有 一 大 段 背 景 脈 絡, 由 諸 多 社 會 問 題 匯 集 而 成 旺 角 衝 突 背 後 的 成 因, 就 是 政 府 的 施 政 即 使 我 不 稱 之 為 暴 政, 其 施 政 最 少 亦 令 到 社 會 極 為 兩 極 化, 這 些 社 會 問 題 一 直 未 獲 解 決, 結 果 混 合 為 一 鍋 魚 蛋, 激 發 出 這 場 衝 突, 事 件 的 發 展 已 和 魚 蛋 相 距 很 遠 我 今 天 最 想 提 出 的, 就 是 這 次 街 頭 小 販 問 題 引 發 的 旺 角 衝 突 事 件, 讓 我 想 起 1947 年 在 台 灣 發 生 的 二 二 八 事 件 表 面 上, 二 二 八 事 件 是 台 北 一 名 私 煙 查 緝 員 打 傷 一 名 售 賣 私 煙 的 寡 婦, 繼 而 有 查 緝 員 開 槍 誤 殺 一 名 市 民 所 引 致 羣 眾 由 於 看 不 過 眼, 於 是 發 起 遊 行, 在 到 達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時 引 發 衝 突 然 而, 實 際 上, 當 時 亦 有 很 多 社 會 及 政 治 背 景 導 致 發 生 此 次 事 件 在 政 治 問 題 上, 二 戰 後 日 本 人 投 降 撤 出 台 灣, 改 為 由 國 民 政 府 統 治, 回 歸 到 大 家 同 屬 華 人, 確 實 有 如 慈 母 的 祖 國 懷 抱 所 以, 台 灣 人 對 國 民 政 府 滿 有 期 望 但 是, 當 時 的 台 灣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並 無 順 應 民 意 做 好 管 治 工 作, 反 而 獨 攬 大 權, 不 僅 集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三 權 於 一 身, 更 身 兼 軍 事 大 權, 權 力 之 大, 較 日 本 統 治 時 總 督 更 加 糟 糕, 因 而 累 積 了 極 多 民 怨 當 然, 二 二 八 事 件 有 更 多 的 背 景, 不 能 夠 直 接 與 香 港 比 擬, 但 當 中 有 些 因 素, 例 如 國 民 黨 官 員 的 貪 污 腐 化 國 軍 軍 隊 的 紀 律 敗 壞 本 地 民 生 資 源 缺 乏 等, 亦 是 事 件 爆 發 的 成 因 此 外, 一 如 大 家 所 知, 二 二 八 事 件 的 後 續 是 導 致 一 場 全 面 的 革 命 今 次 的 旺 角 衝 突, 我 們 暫 時 看 到 的 只 是 一 次 市 民 羣 眾 對 政 府 憤 怒 的 爆 發, 會 否 演 變 成 一 些 更 大 規 模 的 事 件 甚 至 是 所 謂 的 革 命, 實 屬 言 之 尚 早 但 是, 在 二 二 八 事 件 的 衝 突 發 生 後, 國 民 黨 政 府 並 沒 有 對 事 件 進 行 清 查 真 相 的 工 作, 反 而 以 高 壓 手 段 處 理, 其 後 更 一 直 以 清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33 鄉 戒 嚴 及 白 色 恐 怖 政 策 管 治 台 灣, 阻 止 台 灣 朝 向 自 由 民 主 的 制 度 邁 進, 更 深 深 形 成 了 台 灣 外 省 人 與 本 省 人 族 羣 之 間 的 對 立, 後 來 發 展 成 藍 綠 的 對 立 雖 然 在 撤 銷 戒 嚴 後, 台 灣 曾 向 一 些 二 二 八 事 件 受 難 者 的 遺 孀 道 歉 和 賠 償, 但 仍 沒 有 查 明 事 件 中 施 暴 者 的 責 任 及 了 解 真 相 直 至 今 時 今 日, 二 二 八 事 件 仍 然 是 台 灣 人 心 中 一 道 很 大 的 傷 痕 旺 角 事 件 亦 令 我 想 起 1979 年 年 底 的 美 麗 島 事 件 ( 亦 即 高 雄 事 件 ), 當 年 的 大 型 羣 眾 衝 突 事 件 有 8 個 大 字 深 印 於 我 腦 海 中, 那 就 是 未 暴 先 鎮, 鎮 而 後 暴, 意 思 即 是 說 羣 眾 本 來 沒 有 暴 力 行 為, 但 執 法 單 位 卻 加 以 鎮 壓, 當 出 現 鎮 壓 和 有 所 動 作 的 時 候, 羣 眾 當 然 會 有 升 級 的 行 動 這 亦 是 我 們 經 常 說 的 暴 政 生 暴 力 我 們 認 為 應 該 就 旺 角 衝 突 成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正 視 關 注 政 府 的 現 有 問 題, 以 及 警 方 有 否 施 加 過 度 武 力, 從 而 撥 亂 反 正 疏 導 民 怨, 而 不 是 單 單 以 持 續 高 壓 的 方 式 指 責 所 有 人 皆 為 暴 徒, 卻 不 調 查 衝 突 的 成 因 如 果 繼 續 如 此 處 理, 難 保 不 會 進 一 步 激 發 更 多 暴 力 事 件, 甚 至 是 一 些 自 毀 式 的 抗 爭, 加 深 社 會 各 羣 體 包 括 警 民 之 間 的 對 立 相 信 大 家 也 記 得, 在 旺 角 衝 突 發 生 後, 有 學 者 和 專 業 人 士 發 起 聯 署, 要 求 政 府 成 立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徹 查 事 件 真 相 衝 突 成 因 及 提 出 建 議 這 個 由 學 者 和 專 業 人 士 提 出 的 建 議, 正 是 當 時 很 多 市 民 的 人 心 所 向, 但 政 府 如 何 回 應? 它 以 警 方 會 進 行 刑 事 調 查 為 由, 不 接 納 該 項 建 議 可 是, 由 警 務 處 成 立 的 內 部 檢 討 委 員 會 只 會 檢 討 警 方 在 是 次 行 動 中, 有 關 武 器 裝 備 訓 練 和 支 援 這 3 個 範 疇 的 事 宜, 而 且 檢 討 工 作 只 屬 警 方 內 部 事 宜, 除 裝 備 方 面 的 檢 討 內 容 外, 有 關 行 動 和 支 援 的 檢 討 結 果 均 不 會 公 開 警 方 要 進 行 調 查, 我 們 不 會 反 對, 因 這 是 他 們 的 內 部 事 務, 但 警 方 的 內 部 檢 討 委 員 會 又 怎 能 取 代 獨 立 的 調 查 委 員 會? 保 安 局 局 長 剛 才 提 到,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是 轉 移 視 線, 但 請 問 這 如 何 能 夠 轉 移 視 線? 警 方 與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會 各 自 作 出 調 查, 但 由 於 現 時 已 無 法 成 立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由 立 法 會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交 由 立 法 會 處 理 其 實, 當 專 責 委 員 會 成 立 後, 建 制 派 同 樣 會 加 入 該 委 員 會, 試 問 如 何 能 夠 轉 移 視 線, 進 行 調 查 又 怎 會 等 於 美 化 事 件 呢? 我 們 從 來 不 曾 說 過, 打 着 勇 武 抗 爭 旗 幟 的 便 一 定 是 好 人 和 義 士, 這 些 人 當 中 也 有 不 少 壞 人 所 以, 我 們 一 直 不 斷 忠 告 關 心 社 會 運 動 的 朋 友 要 帶 眼 識 人, 不 要 被 人 利 用, 因 為 很 多 打 着 勇 武 抗 爭 旗 幟 的 人
43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士, 其 實 是 抱 着 讓 你 去 送 死 而 他 逕 自 回 家 的 心 態 我 亦 想 忠 告 這 一 羣 人, 不 要 不 擇 手 段, 禍 及 無 辜 今 天 一 眾 保 皇 黨, 剛 才 好 像 只 有 2 人 曾 經 發 言, 他 們 最 終 會 投 下 反 對 票, 可 說 是 大 家 的 意 料 中 事, 但 我 希 望 他 們 發 言 時 能 有 些 分 寸 張 華 峰 議 員 剛 才 把 參 與 旺 角 衝 突 的 人 士 比 喻 為 ISIS 恐 怖 分 子, 我 想 告 訴 張 議 員, 如 果 他 們 真 的 是 ISIS 恐 怖 分 子, 他 便 要 小 心 自 己 的 腦 袋 這 根 本 就 是 無 限 上 綱 上 線, 把 所 有 參 與 旺 角 衝 突 事 件 的 人 士 說 成 是 殺 人 不 眨 眼, 把 人 擄 走 後 會 將 之 蒙 頭 斬 首 的 恐 怖 分 子 然 而, 這 些 人 當 中 有 一 部 分 是 關 心 香 港 對 社 會 懷 有 不 滿 的 年 青 人, 你 不 同 情 他 們 並 不 打 緊, 但 不 能 夠 作 這 樣 的 類 比 這 種 做 法 只 會 把 他 們 推 向 你 口 中 所 說 這 種 人 士 的 方 向 發 展, 而 我 相 信 這 是 任 何 一 個 香 港 人 都 不 想 看 到 的 情 況 對 於 局 長 口 中 的 惡 行 暴 行, 即 使 現 時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也 不 會 阻 礙 律 政 司 及 法 院 的 處 理 過 程 政 府 當 初 其 實 應 接 納 學 者 和 專 業 人 士 提 出 的 聯 署 建 議, 成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調 查 旺 角 衝 突 的 成 因 和 責 任 我 們 的 原 意 也 是 支 持 由 中 立 人 士, 例 如 一 名 大 法 官 或 退 休 大 法 官 擔 任 主 席 他 並 非 民 主 派 人 士 或 反 對 派 人 士, 也 不 是 反 中 亂 港 分 子, 而 我 們 亦 從 無 表 示 要 擔 任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若 能 在 兩 者 之 間 作 出 選 擇, 由 政 府 主 導 成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邀 請 中 立 人 士 參 與 調 查 的 效 率 當 然 會 更 佳 到 了 今 天, 立 法 會 會 期 已 屆 6 月 尾, 即 使 表 決 後 獲 得 通 過 可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也 要 留 待 下 屆 才 可 處 理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可 能 由 於 不 再 參 選, 所 以 便 把 多 年 來 在 議 會 中 對 民 主 派 的 不 滿 和 嘮 叨, 一 次 過 傾 吐 出 來, 但 他 似 乎 過 分 抬 舉 我 們 了 他 表 示 由 於 有 議 會 抗 爭, 導 致 出 現 街 頭 抗 爭 及 衝 突 事 件 其 實 到 了 今 時 今 日, 我 們 在 進 行 議 會 抗 爭 時 雖 有 肢 體 接 觸 或 拋 擲 物 件, 但 仍 是 以 非 暴 力 抗 爭 為 主, 並 非 以 傷 人 為 目 的 如 果 事 情 真 的 如 陳 鑑 林 議 員 所 說, 審 議 高 鐵 項 目 時 便 不 會 如 此 輕 易 地 讓 他 剪 布 通 過, 最 低 限 度 當 時 並 沒 有 人 揍 他 一 頓 所 以, 他 這 種 說 法 實 在 過 分 抬 舉 我 們, 而 我 相 信 當 晚 在 場 參 與 旺 角 衝 突 的 人 士 亦 不 會 承 認 是 由 於 我 們 作 出 議 會 抗 爭, 而 啟 發 或 教 育 了 他 們 進 行 街 頭 抗 爭 可 是, 我 也 想 藉 此 機 會 提 出 一 事 我 曾 參 與 一 個 由 小 孩 子 擔 任 主 持 人 的 節 目, 當 時 有 小 孩 子 問 我 在 議 會 抗 爭, 會 否 害 怕 教 壞 小 孩 子 我 於 是 坦 白 告 訴 他, 直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節 目 確 實 應 分 類 為 家 長 指 引 節 目 第 一, 梁 振 英 經 常 在 立 法 會 說 謊 扭 曲 是 非, 小 孩 子 千 萬 不 可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35 學 習 此 外, 保 皇 黨 亦 顛 倒 是 非 黑 白, 智 力 較 低 的 小 孩 子 很 易 受 到 影 響 不 過, 現 在 的 小 孩 子 很 聰 明, 懂 得 分 辨, 有 時 甚 至 比 他 們 的 家 長 更 了 得 其 實, 我 們 今 天 支 持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是 希 望 幫 助 政 府 幫 助 香 港 和 香 港 的 未 來, 幫 助 他 們 處 理 這 個 傷 口, 而 不 是 盲 目 地 裝 作 看 不 到, 便 以 為 沒 事, 其 實 卻 只 是 口 說 沒 有 事, 實 際 上 卻 以 為 可 使 用 更 強 力 的 打 擊 措 施 解 決 問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今 天 辯 論 由 黃 毓 民 議 員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動 議 的 議 案, 成 立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就 發 生 於 年 初 一 被 政 府 形 容 為 暴 動 的 事 件 及 相 關 事 宜 展 開 調 查 代 理 主 席, 根 據 反 對 這 項 議 案 的 議 員 所 說, 黃 毓 民 議 員 是 在 製 造 事 端, 騎 劫 立 法 會 討 論 這 問 題, 想 抹 黑 政 府, 居 心 叵 測 大 家 從 今 天 的 辯 論 已 看 得 很 清 楚, 在 今 天 的 辯 論 中, 他 們 沒 有 當 啞 巴, 而 是 說 出 自 己 想 說 的 話, 把 年 初 一 旺 角 的 嚴 重 警 民 衝 突 說 成 是 議 會 抗 爭 的 延 伸, 或 議 會 抗 爭 導 致 的 嚴 重 警 民 衝 突 他 們 竟 然 連 這 樣 的 話 也 說 得 出 口 代 理 主 席, 讓 我 們 看 看 陳 鑑 林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及 譚 耀 宗 議 員 等 持 份 者 對 於 之 前 數 次 暴 動 的 態 度 1956 年 的 暴 動, 年 代 太 久 遠 了, 大 家 當 時 仍 是 小 孩 子 ;1967 年 的 暴 動, 葉 國 謙 議 員 說 他 曾 經 支 持 參 與 該 次 暴 動 其 他 人 的 想 法 如 何, 我 不 知 道, 上 述 是 葉 國 謙 議 員 在 接 受 訪 問 時 說 的 至 於 陳 鑑 林 議 員, 我 亦 不 知 道 當 局 曾 就 1967 年 的 暴 動 進 行 調 查, 但 調 查 結 果 卻 不 公 開, 由 英 國 保 管, 調 查 涵 蓋 起 因 和 經 過 原 因 為 何 呢, 代 理 主 席? 為 何 這 項 調 查 結 果 是 秘 密, 而 1966 年 的 卻 不 是 秘 密 呢?1966 年 亦 曾 發 生 被 稱 為 暴 動 的 騷 亂 騷 亂 和 暴 動 兩 個 字 眼, 皆 有 人 用 當 局 亦 迅 速 進 行 調 查 1966 年 4 月, 有 人 反 對 天 星 小 輪 加 價, 並 引 發 騷 亂 或 暴 動, 有 關 調 查 在 當 年 年 底 已 完 成 並 公 布 報 告 內 容 非 常 詳 細, 由 當 時 的 一 位 法 官 何 瑾 爵 士 主 持 這 項 調 查 是 由 政 府 主 持 的, 為 甚 麼 呢? 是 因 為 當 時 殖 民 地 政 府 要 交 功 課, 對 於 事 件 的 成 因, 政 府 內 部 也 要 交 功 課
43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有 人 或 會 問 道, 為 何 對 於 1967 年 的 暴 動, 政 府 無 須 交 功 課 及 公 開 調 查 結 果 呢? 我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因 為 1967 年 的 暴 動 是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和 有 計 劃 的, 是 由 中 共 的 所 謂 極 左 派 效 法 澳 門 的 一 二 三 暴 動, 利 用 當 時 港 英 政 府 殖 民 管 治 下 的 種 種 錯 失, 尤 其 是 當 時 處 理 工 潮 的 粗 暴 手 法 而 引 發 的 大 家 也 知 道, 人 造 膠 花 廠 是 造 成 六 七 暴 動 的 導 火 線 當 時, 工 廠 工 人 因 為 要 求 加 薪 抗 議 沒 有 補 水, 並 阻 止 僱 主 結 業 而 遭 解 僱 因 此, 他 們 阻 塞 通 道 一 如 我 們 今 天 的 情 況 般 僱 主 召 來 大 羣 警 察 和 防 暴 隊 毆 打 工 人, 連 在 場 記 者 亦 遭 毆 打, 激 起 很 多 人 的 怒 火 不 過, 中 共 卻 成 立 了 港 九 各 界 同 胞 反 對 港 英 迫 害 鬥 爭 委 員 會 助 陣, 向 罷 工 工 人 派 錢, 利 用 中 資 機 構 作 為 暴 動 基 地 這 並 非 我 虛 構 的, 立 法 會 的 圖 書 館 有 大 量 專 著, 大 家 可 以 看 看 有 關 暴 動 的 調 查 結 果 是 不 能 公 開 的, 為 甚 麼? 是 因 為 在 暴 動 中 期, 英 國 外 交 部 問 中 共 外 交 部 : 你 們 是 否 要 收 回 香 港? 如 果 是, 就 請 收 回, 我 們 準 備 撤 退 我 們 絕 對 不 會 一 如 澳 葡 當 局 般, 不 走 頭 而 低 頭 1967 年 的 暴 動 便 是 不 走 頭 便 低 頭, 不 低 頭 便 走 頭 是 甚 麼 意 思 呢? 便 是 要 鬥 倒 港 英 政 府 正 如 他 們 所 說 般 要 奪 權, 一 如 澳 門 的 模 式 般, 由 澳 門 地 下 黨 揸 莊, 而 殖 民 地 政 府 則 是 兒 皇 帝, 因 為 這 秘 密 外 交 既 不 堪 又 太 難 看, 無 論 是 對 於 英 方 或 中 方 而 言, 也 太 難 看 了, 所 以 報 告 及 英 國 外 交 密 件 永 遠 不 會 公 開, 至 今 仍 是 空 白 的 代 理 主 席, 當 天 滿 懷 熱 血 前 往 參 加 暴 動 的 人, 以 及 那 些 受 到 鼓 勵 而 使 用 暴 力 或 遭 受 暴 力 的 人, 今 天 有 沒 有 反 省 呢? 這 方 面 卻 不 作 調 查 還 有 另 一 次 暴 動, 是 他 們 有 份 主 張 調 查 的, 便 是 六 四 事 件 當 大 家 仍 對 於 被 殺 害 的 同 胞 屍 骨 未 寒 而 哀 慟 時, 一 份 名 為 平 亂 的 報 告 已 經 出 現, 當 中 具 體 而 微 地 載 述 學 生 為 何 會 上 街 示 威, 以 及 有 哪 些 人 操 縱 學 生 示 威, 矛 頭 直 指 被 罷 黜 的 總 理 趙 紫 陽 代 理 主 席, 他 們 贊 同 這 份 報 告, 認 為 做 得 好 當 然, 被 稱 為 魚 蛋 革 命 的 旺 角 嚴 重 警 民 衝 突 不 能 與 此 事 相 提 並 論, 但 如 果 大 家 要 了 解 發 生 何 事, 以 及 為 何 會 發 生, 唯 一 的 方 法 是 管 治 香 港 的 政 府 必 須 將 他 們 認 為 對 和 錯 的 事 鋪 陳 出 來, 歷 屆 政 府 皆 是 這 樣 做 的, 即 使 做 了 而 不 公 開, 也 沒 有 所 謂 在 旺 角 的 嚴 重 警 民 衝 突 發 生 後, 有 學 者 認 為 政 府 應 負 責 進 行 調 查, 但 政 府 卻 反 駁 道 無 須 這 樣 做, 因 為 警 方 已 進 行 內 部 檢 討 對 於 警 方 的 檢 討 報 告, 陳 志 全 議 員 已 作 出 闡 述, 便 是 他 們 只 對 武 器 支 援 作 出 檢 討 此 外, 這 是 內 部 檢 討, 並 不 全 面 政 府 沒 有 進 行 調 查, 特 首 便 將 衝 突 定 性 為 暴 亂, 而 保 皇 黨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37 的 議 員 便 彷 如 手 持 水 晶 球 般, 知 道 來 龍 去 脈, 然 後 在 議 會 內 發 言 不 過, 他 們 是 如 何 得 知 的 呢? 假 如 他 們 的 說 法 真 的 有 道 理, 難 道 不 是 更 應 該 徹 查 嗎? 如 果 他 們 覺 得... 陳 鑑 林 議 員 將 事 件 從 頭 到 尾 抽 絲 剝 繭, 將 不 相 關 的 事 綁 在 一 起 難 道 不 是 越 深 入 調 查 越 好 嗎? 為 何 不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將 幕 後 涉 及 的 同 事 揪 出 來 呢? 說 不 定, 何 秀 蘭 議 員 也 曾 參 與 其 中 呢? 因 為 泛 民 議 員 有 份 參 與 嘛! 為 何 不 這 樣 做 呢? 原 因 在 於 有 關 調 查 不 能 見 光, 以 及 特 首 硬 要 將 嚴 重 的 警 民 衝 突 升 級 為 暴 動 代 理 主 席,1956 年 的 暴 動 是 由 國 民 黨 在 香 港 策 動 的, 真 的 是 有 組 織 支 援 的, 這 是 很 清 楚 的 六 七 暴 動 和 被 血 腥 鎮 壓 的 六 四 民 主 運 動 也 有 調 查 報 告, 唯 一 沒 有 的 是 四 五 天 安 門 事 件 在 1976 年, 數 十 萬 人 連 續 數 天 在 清 明 時 節 期 間 在 天 安 門 反 對 抗 議 毛 澤 東 和 四 人 幫, 最 終 武 裝 民 兵 出 動 鎮 壓 這 場 暴 動 無 須 任 何 調 查, 因 為 一 如 梁 振 英 般, 他 們 在 4 月 5 日 平 亂 平 暴, 而 在 4 月 7 日, 毛 澤 東 便 已 得 出 結 論, 認 為 這 場 暴 動 是 一 場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有 計 劃 的 反 革 命 事 件, 而 鄧 小 平 是 幕 後 黑 手, 所 以 他 要 下 台 在 下 台 後, 便 由 華 國 鋒 頂 替, 他 便 升 級 了 這 種 手 法 就 是 你 們 現 在 所 用 的 手 法 當 年 有 很 多 人 ( 包 括 葉 國 謙 議 員 和 譚 耀 宗 議 員 ) 事 後 指,1976 年 的 四 五 天 安 門 事 件 是 反 革 命 暴 亂, 但 當 老 鄧 重 新 掌 權 時, 他 們 就 改 口, 說 道 無 須 調 查 當 時, 他 們 都 說 道, 既 然 是 中 央 所 說 的, 一 定 是 對 的, 因 為 大 家 亦 有 目 共 睹, 在 天 安 門 事 件 中, 有 多 人 喊 口 號 貼 大 字 報, 即 使 武 裝 工 人 糾 察 隊 和 民 兵 到 場, 人 們 也 沒 有 離 開, 其 後 雙 方 更 大 打 出 手, 難 道 還 不 算 是 暴 動 嗎? 你 們 真 是 不 知 醜, 當 年 跟 從 中 央 的 口 徑, 今 天 又 跟 從 梁 振 英 的 口 徑 他 為 何 要 這 樣 做 呢? 如 果 香 港 真 如 他 所 說 發 生 這 麼 嚴 重 的 暴 動, 他 們 便 可 以 將 所 有 由 社 會 矛 盾 造 成 的 惡 果 和 抗 爭, 歸 咎 於 在 議 會 內 代 表 香 港 人 提 出 反 對 的 激 進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就 如 上 述 那 羣 人 般 擴 大 社 會 矛 盾, 是 他 連 任 的 籌 碼, 他 至 今 仍 然 維 持 之 前 的 說 法, 要 大 家 用 選 票 把 我 們 踢 走, 將 一 些 不 相 關 的 事... 在 我 發 言 完 畢 後, 一 定 會 有 人 配 合 他, 提 出 類 似 的 說 法 以 梁 振 英 為 核 心 的 管 治 兵 團, 即 梁 粉 兵 團, 將 他 在 小 圈 子 選 舉 中 得 到 的 權 柄, 在 本 來 已 不 公 道 行 使 的 情 況 下, 進 一 步 地 不 公 道 行 使, 令 社 會 矛 盾 上 升 他 們 更 向 中 共 謊 報 軍 情, 指 八 三 一 決 定 在 香 港 得 到 壓 倒 性 的 勝 利, 又 說 香 港 人 不 喜 歡 普 選, 反 而 喜 歡 八 三 一 決 定 所
43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建 議 的 所 謂 普 選, 即 參 選 人 要 獲 得 提 名 委 員 會 過 半 數 支 持 才 能 成 為 候 選 人 所 有 罪 是 源 自 他 的, 他 一 定 要 誇 大 此 事 老 實 說, 如 果 沒 有 八 三 一 決 定, 如 果 沒 有 梁 振 英 在 2012 年 上 台 後 倒 行 逆 施, 我 們 很 難 想 像 農 曆 新 年 出 現 的 小 規 模 警 民 衝 突 會 演 變 成 大 規 模 衝 突 從 當 晚 的 電 視 畫 面 所 見, 在 亞 皆 老 街 的 10 名 交 通 警 看 見 示 威 羣 眾 後, 主 動 走 到 人 羣 中 揮 棍 亂 打, 這 才 引 起 羣 眾 憤 怒, 後 來 有 警 員 鳴 槍, 因 為 有 羣 眾 反 擊, 他 感 到 害 怕 代 理 主 席,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我 看 不 見 有 任 何 理 由 或 道 理 不 贊 成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既 然 政 府 不 肯 進 行 調 查, 立 法 會 便 有 這 個 責 任 保 皇 黨 的 議 員 今 天 的 發 言 教 我 想 起 一 九 八 四 的 三 大 教 條 : 戰 爭 就 是 和 平 自 由 就 是 奴 役 無 知 就 是 力 量 代 理 主 席, 我 支 持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議 案 黃 碧 雲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首 先 申 報, 我 是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 監 警 會 ) 的 委 員 我 剛 才 出 席 監 警 會 會 議, 投 訴 警 察 課 亦 在 會 議 上 公 布 了 就 着 旺 角 事 件, 接 獲 了 多 少 宗 針 對 警 察 的 投 訴 個 案 我 發 言 是 支 持 黃 毓 民 議 員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年 初 一 旺 角 事 件 所 產 生 的 警 民 衝 突 事 件 導 致 多 人 受 傷, 暴 力 程 度 和 衝 突 的 場 面 亦 是 近 年 最 嚴 重 為 何 這 衝 突 會 在 年 初 一 發 生 呢? 這 是 否 偶 發 事 件? 還 是 背 後 有 更 多 不 為 人 知 的 原 因 呢? 如 果 我 們 不 作 出 調 查, 便 永 遠 無 法 得 知 事 情 的 真 相 究 竟 我 們 如 何 定 性 旺 角 事 件, 我 們 現 時 連 naming, 即 我 們 如 何 為 此 事 命 名, 其 實 也 是 眾 說 紛 紜, 中 性 點 說 是 旺 角 事 件, 嚴 重 點 說 是 旺 角 暴 動 或 旺 角 騷 亂, 也 有 人 稱 之 為 警 民 衝 突, 正 如 這 項 議 案 所 提 究 竟 這 是 警 民 衝 突 暴 動 或 騷 亂, 還 是 只 是 普 通 事 件 呢? 如 果 只 是 普 通 事 件, 便 無 須 由 我 們 引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來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了 此 事 之 所 以 不 普 通,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剛 才 說, 事 情 在 年 初 一 醞 釀 成 如 此 嚴 重, 這 背 後 究 竟 是 否 有 更 多 不 為 人 知 的 細 節 和 內 情 呢? 一 般 而 言, 新 年 是 喜 慶 日 子, 大 家 都 會 拜 年, 為 何 在 喜 慶 的 日 子, 卻 弄 得 刀 光 劍 影, 令 那 麼 多 人 受 傷 和 流 血 呢? 就 連 如 何 稱 呼 此 事, 我 們 也 解 釋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39 不 到, 將 來 的 歷 史 也 不 知 如 何 面 對 此 事 但 是, 現 時 似 乎 梁 振 英 很 快 已 出 來 定 性 此 事 為 暴 動 在 今 天 剛 舉 行 的 監 警 會 會 議 上,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領 導 人 張 建 光 總 警 司 提 到 旺 角 事 件 我 直 接 引 述 他 所 說 : 年 初 一 的 旺 角 事 件 是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的 行 動, 是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的 行 動, 這 句 話 是 出 自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負 責 人 我 當 然 追 問, 究 竟 是 誰 人 組 織, 誰 人 預 謀, 誰 人 策 劃 呢? 各 位 議 員 想 知 道 嗎? 這 是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總 警 司 在 會 議 場 合 上, 向 我 和 監 警 會 成 員 說 旺 角 年 初 一 事 件 是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的 事 件 我 追 問 總 警 司, 警 方 是 否 已 經 全 面 調 查 此 事, 所 以 他 知 道 這 是 有 組 織 和 有 預 謀 的 事 件? 警 方 究 竟 有 否 全 面 調 查? 是 否 已 完 成 調 查? 調 查 了 甚 麼? 有 否 報 告 發 表? 傳 召 過 甚 麼 證 人 呢? 這 些 我 們 完 全 不 知 情 我 在 會 議 上 問 了 很 多 次 也 未 問 到 答 案 當 然, 我 會 委 託 監 警 會 主 席 郭 琳 廣 先 生 繼 續 替 我 追 問 投 訴 警 察 課, 既 然 總 警 司 能 說 出 這 是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的 事 件, 我 相 信 他 決 不 會 是 信 口 開 河 的 他 是 否 沒 有 作 調 查? 如 果 曾 作 調 查, 是 否 應 交 給 立 法 會 讓 我 們 檢 視 呢? 如 果 我 們 看 過 警 方 的 調 查 報 告, 可 能 會 認 為 無 須 再 調 查 也 說 不 定 但 是, 我 剛 才 在 會 議 上 始 終 追 問 不 到, 究 竟 有 否 調 查? 還 是 有 報 告 但 不 能 公 開 呢? 無 論 是 以 上 哪 個 答 案, 我 認 為 立 法 會 仍 然 需 要 查 找 此 事 的 真 相 至 於 旺 角 事 件,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張 建 光 總 警 司 亦 指 出, 就 着 年 初 一 的 旺 角 事 件, 他 們 收 到 28 宗 須 匯 報 投 訴 (reportable complaints), 當 中 涉 及 30 人 投 訴 內 容 是 甚 麼? 有 21 宗 投 訴 被 警 察 毆 打, 其 中 1 宗 正 進 行 全 面 調 查 因 為 投 訴 警 察 毆 打 市 民 是 很 嚴 重 的 指 控, 也 是 很 嚴 重 的 違 規 刑 事 行 為, 於 是 我 再 追 問 : 究 竟 這 些 警 員 毆 打 市 民 的 聲 稱, 是 在 哪 些 場 合 發 生 呢? 究 竟 是 現 場 衝 突 時 發 生? 還 是 在 被 捕 時 發 生? 還 是 在 拘 捕 後, 在 警 車 上 發 生 呢? 當 時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張 總 警 司 避 而 不 答, 然 後 說 這 是 你 想 像 出 來 而 已, 黃 議 員 但 是, 很 快 便 被 監 警 會 秘 書 處 職 員 揭 穿, 那 21 宗 被 警 察 毆 打 的 投 訴, 大 多 數 已 收 到 報 告, 是 有 資 料, 有 1 宗 是 在 警 車 上 發 生, 即 是 拘 捕 後 在 警 車 上, 投 訴 人 投 訴 警 察 打 他 當 然 這 是 聲 稱 而 已, 因 為 調 查 可 能 未 完 成, 我 們 不 能 作 結 論 而 大 多 數 是 被 捕 時 投 訴 警 察 打 他 們 當 然, 這 些 個 案 需 要 全 面 調 查 我 說 了 那 麼 多 關 於 投 訴 警 察 課 或 監 警 會 的 事, 是 想 讓 在 座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知 道, 警 方 會 進 行 調 查, 但 只 是 調 查 個 別 投 訴 個 案, 只 是 處 理 投 訴 警 察 的 個 案,
44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又 或 如 果 警 方 知 道 有 人 犯 法, 需 要 進 行 刑 事 檢 控, 他 們 也 會 搜 集 證 據 調 查 這 是 警 方 的 責 任, 當 然, 因 為 總 警 司 今 天 提 到 旺 角 事 件 是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的 行 為, 因 而 令 到 我 再 追 問, 除 了 個 案 調 查 之 外, 警 方 是 否 也 有 就 旺 角 事 件 進 行 全 面 調 查 呢? 不 過, 他 拒 絕 作 答, 我 們 當 然 亦 會 在 監 警 會 繼 續 追 問 因 此, 各 位 議 員 同 事, 如 果 立 法 會 不 引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調 查, 誰 人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了 解 旺 角 事 件 究 竟 如 何 定 性? 將 來 歷 史 上 究 竟 應 該 怎 樣 稱 呼 今 年 大 年 初 一 發 生 的 一 件 事? 這 是 事 件 暴 亂, 還 是 騷 亂 呢? 還 是 純 粹 的 警 民 衝 突 呢? 我 覺 得 我 們 應 該 要 對 歷 史 負 責, 要 對 此 事 的 發 生 及 性 質 有 全 面 了 解 究 竟 這 件 事 背 後 是 否 有 人 籌 謀 策 劃? 若 是, 這 些 是 甚 麼 人 呢? 我 不 想 在 未 調 查 之 前 就 指 控 誰 人 在 背 後 推 動, 但 這 件 事 令 到 多 人 受 傷 眾 多 警 員 被 投 訴, 亦 有 警 員 受 傷, 暴 力 程 度 如 此 激 烈, 作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難 道 不 應 該 就 此 事 件 有 一 個 全 面 的 了 解 嗎? 如 果 我 們 說 : 不 調 查 了 不 理 會 了, 人 們 喜 歡 怎 麼 稱 呼 此 事 也 好, 市 民 會 否 覺 得 我 們 失 職 呢? 會 否 令 人 覺 得 立 法 會 也 不 想 面 對 真 相 呢?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我 支 持 這 項 議 案 我 們 檢 查 或 調 查 旺 角 事 件, 看 看 背 後 參 與 策 劃 的 人, 是 為 了 全 面 了 解 這 事 件, 目 的 不 單 是 所 謂 查 找 責 任, 為 此 次 事 件 定 性, 我 們 更 希 望 了 解 究 竟 有 沒 有 人 在 這 事 件 背 後 指 揮, 究 竟 這 事 件 的 發 生 與 香 港 的 管 治 有 否 關 係, 是 否 香 港 已 經 到 了 一 個 地 步, 大 家 連 大 年 初 一 都 不 願 拜 年, 而 是 要 走 出 來 大 爆 發 呢? 究 竟 是 一 種 自 發 的 行 動, 還 是 一 個 策 劃 的 行 動 呢? 難 道 我 們 不 想 知 道 真 相 嗎? 知 道 真 相 令 到 我 們 可 以 檢 視 香 港 的 管 治, 讓 我 們 理 解 是 否 真 的 民 怨 太 深, 還 是 這 件 事 與 選 舉 的 政 治 策 略 有 關? 這 些 全 都 是 懸 案, 難 道 我 們 不 想 就 此 事 尋 找 答 案 嗎?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如 果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說 不 要 檢 查, 我 是 完 全 不 理 解 的 我 真 的 希 望 他 們 提 出 合 理 的 理 據 如 果 他 們 說 警 方 已 在 調 查, 我 剛 才 已 指 出, 警 方 不 會 調 查 這 些 事 情 梁 振 英 會 否 調 查 呢? 如 果 他 要 調 查, 他 在 年 初 一 晚 上 便 應 已 公 開 說 會 作 出 調 查 如 果 行 政 會 議 曾 討 論 這 事 件, 李 慧 琼 議 員 應 該 告 訴 我 們, 他 們 有 否 討 論 旺 角 事 件, 以 及 他 們 對 此 事 的 定 性 是 甚 麼 ; 有 否 與 他 們 討 論, 香 港 市 民 對 此 事 件 應 該 要 有 全 面 的 了 解? 即 使 李 慧 琼 議 員 不 可 以 披 露 行 政 會 議 的 內 容, 我 相 信 她 都 應 該 說 清 楚, 香 港 市 民 應 否 了 解 這 件 事 因 何 發 生 誰 在 背 後 和 有 沒 有 人 策 劃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41 大 家 不 想 再 看 到 暴 力 衝 突 的 場 面, 我 們 不 想 看 到 有 人 受 傷, 無 論 是 警 方 普 通 市 民 學 生 或 年 青 人 也 好 為 何 香 港 需 要 用 暴 力 來 表 達, 或 需 要 用 暴 力 才 能 夠 解 決 問 題? 當 然 我 們 不 認 為 暴 力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民 主 黨 從 來 都 覺 得, 我 們 不 應 該 用 暴 力 的 方 式 抗 爭, 因 為 暴 力 無 法 幫 助 我 們 走 出 現 時 的 困 局, 只 會 令 我 們 困 獸 鬥 然 而, 問 題 是, 為 何 現 時 暴 力 不 斷 上 升 蔓 延, 令 到 這 麼 多 人 都 覺 得, 他 們 寧 願 付 出 這 樣 的 代 價, 都 要 用 這 種 方 式 抗 爭 呢? 我 覺 得 奇 怪 的 是, 建 制 派 議 員 曾 經 支 持, 現 在 亦 支 持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調 查 佔 中 事 件, 為 何 佔 中 事 件 就 要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調 查, 旺 角 事 件 又 不 需 要 調 查 呢? 如 果 我 錯 誤 理 解 建 制 派 議 員 的 立 場, 他 們 稍 後 可 以 再 補 充, 讓 大 家 知 悉 代 理 主 席, 很 多 人 剛 才 提 及 1966 年 及 1967 年 的 暴 動, 我 在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理 大 ) 任 教, 我 有 教 授 香 港 政 治 這 門 學 科, 我 們 在 學 期 裏 都 會 提 及 1966 年 1967 年 兩 次 暴 動 事 件 讓 學 生 研 習 理 大 圖 書 館 藏 有 當 時 殖 民 地 政 府 就 這 兩 次 暴 動 所 做 很 詳 細 的 調 查 報 告, 而 這 些 全 面 的 調 查 不 單 要 查 找 真 相, 而 是 要 幫 助 香 港 向 前 走 建 制 派 議 員 如 認 為 要 把 矛 盾 放 在 一 旁, 讓 大 家 和 香 港 向 前 走, 就 一 定 要 處 理 香 港 現 時 核 心 裏 的 矛 盾, 要 知 道 年 初 一 事 件 因 何 而 生, 我 們 才 可 以 從 根 本 處 理 這 些 矛 盾, 而 不 是 把 矛 盾 放 在 一 旁, 說 不 要 調 查 不 要 理 會 了, 香 港 就 會 有 和 平 及 和 諧 代 理 主 席, 調 查 是 要 令 到 香 港 重 新 出 發, 讓 我 們 知 道 香 港 在 哪 方 面 有 不 足, 可 以 作 出 改 善, 這 都 是 在 1966 年 1967 年 暴 動 後, 當 時 殖 民 地 政 府 作 詳 細 調 查 背 後 的 原 因, 然 後 帶 來 一 連 串 的 社 會 改 革 所 以, 民 主 黨 是 支 持 這 項 議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警 方 高 層 說 得 這 麼 肯 定, 說 這 是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的 活 動, 警 方 一 定 知 道 真 相 全 世 界 不 知 道 市 民 不 知 道 很 多 參 與 者 也 不 知 道, 只 有 警 方 知 道, 很 明 顯, 證 明 這 是 政 府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的 策 劃 今 次 旺 角 事 件, 689 梁 振 英 第 二 天 出 來 便 說 這 是 騷 亂, 更 證 明 旺 角 事 件 是 梁 振 英 在 背 後 策 劃 的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的 騷 亂, 對 嗎? 早 前 很 多 報 章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指 他 想 透 過 今 次 騷 亂, 令 香 港 動 亂, 以 鞏 固 他 再 次 參 選 的 機 會, 中 央 知 道 這 項 消 息 後, 便 立 刻 禁 止, 所 以 將 事 件 的 騷 亂 程 度 減 至 最 低 黃 碧 雲 議 員, 警 方 代 言 人 說 得 對, 今 次 年 初 一
44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旺 角 事 件 是 由 梁 振 英 策 劃 的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的 活 動, 更 可 以 定 性 為 反 革 命 活 動 搗 亂 香 港, 破 壞 一 國 兩 制, 還 不 是 反 革 命 嗎? 黎 棟 國 局 長 現 時 不 在 席 局 長 不 知 是 否 害 怕 這 項 議 案 辯 論 時 間 長, 會 容 易 睡 着, 因 為 他 每 次 前 來 開 會, 也 被 拍 下 睡 着 的 樣 子, 被 人 說 他 失 職, 所 以 辛 苦 了 副 局 長 副 局 長 很 好, 坐 了 這 麼 長 時 間 也 沒 有 睡 着, 看 來 可 以 升 任 局 長 了 局 長 在 立 法 會 開 會 期 間, 經 常 因 為 受 睡 魔 侵 襲 而 出 醜 說 回 香 港 的 暴 動 騷 亂 事 件, 其 實 過 去 60 年 從 來 不 曾 停 止 在 1956 年 雙 十 節, 發 生 拆 青 天 白 日 滿 地 紅 旗 幟 的 事 件, 我 家 族 中 也 有 一 些 年 長 一 輩 的 人 因 此 而 被 遞 解 出 境 所 以, 我 家 族 中 也 有 一 些 行 動 歷 史, 我 為 他 們 膽 敢 抗 爭 而 感 到 自 豪 在 座 很 多 民 建 聯 工 聯 會 的 前 輩 也 有 參 與 六 七 暴 亂, 當 時 有 51 人 死 亡,2 000 人 被 檢 控, 包 括 民 建 聯 的 曾 德 成, 對 嗎? 說 到 暴 動 暴 力 死 亡, 誰 會 較 左 派 更 厲 害 嗎? 就 旺 角 這 小 事 件, 陳 鑑 林 議 員 也 說 得 煞 有 介 事, 仿 如 有 人 殺 了 他 全 家 般, 說 得 十 分 嚴 重, 擲 數 塊 磚 差 不 多 會 導 致 香 港 陸 沉 民 建 聯 這 些 左 派 人 士 殺 死 多 少 名 警 察? 他 們 罵 警 察 時, 指 英 國 人 是 白 皮 豬, 黃 種 人 則 是 黃 皮 狗, 他 們 當 年 如 何 侮 辱 守 衞 香 港 的 警 察 呢? 有 多 少 無 辜 小 朋 友, 因 為 他 們 的 炸 彈 而 死 亡 和 斷 肢? 說 暴 力, 共 產 黨 也 相 當 暴 力, 在 毛 澤 東 管 治 之 下, 死 了 8 000 多 萬 人, 他 們 有 否 因 而 向 香 港 市 民 中 國 人 民 道 歉 呢? 所 以, 陳 鑑 林 議 員 這 些 港 共 奴 才, 在 發 言 中 批 評 一 些 愛 香 港 的 青 年 人 的 勇 武 行 為, 對 他 們 向 極 權 抗 爭 作 出 如 此 強 烈 的 批 評 ; 我 要 告 訴 他 們, 他 們 這 些 抹 黑 的 批 評 扭 曲 事 實 的 言 論, 對 年 青 一 代 和 不 滿 暴 政 的 市 民 來 說 只 是 煽 風 點 火, 令 憤 怒 提 升 不 滿 增 加, 抗 爭 的 力 度 也 必 然 會 增 加 所 以, 他 們 不 要 以 為 自 己 替 港 共 政 權 搖 旗 吶 喊, 作 威 作 福, 很 是 厲 害, 他 們 這 些 表 現 和 言 論, 市 民 從 電 視 機 看 得 到, 內 心 的 仇 恨 必 然 會 上 升, 接 下 來 是 增 加 行 動 和 力 度 大 家 回 看 歷 史, 在 1981 年 聖 誕 節 發 生 騷 亂 是 有 報 告 的, 大 家 有 空 可 以 上 網 看 看 已 經 完 成 獨 立 的 調 查 報 告, 而 不 是 好 像 現 時 香 港 政 府 和 梁 振 英 般 自 己 定 性 為 騷 亂, 但 隨 後 又 改 口 當 年 聖 誕 節, 一 羣 年 青 人 由 中 環 走 到 灣 仔, 沿 途 燒 車 打 破 玻 璃, 有 7 輛 汽 車 被 毀,11 人 受 傷, 跟 今 次 旺 角 事 件 比 較, 真 是 相 距 甚 遠 另 外,1984 年 那 一 次 事 件 更 嚴 重, 對 嗎? 的 士 發 牌 引 致 30 人 受 傷, 百 多 人 被 捕 所 以, 如 果 說 社 會 矛 盾, 過 去 香 港 60 年 來 不 曾 停 止 當 然, 最 " 英 勇 " 最 厲 害 破 壞 力 最 大 傷 害 最 大 死 亡 人 數 最 多 受 傷 人 數 最 多 無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43 辜 市 民 死 傷 最 多 的, 便 是 他 們 這 些 港 共 奴 才 發 動 的 六 七 暴 動, 但 他 們 竟 然 在 這 裏 譴 責 今 次 的 年 初 一 事 件 為 騷 亂 為 暴 力 所 以, 副 局 長 答 辯 時 也 要 想 一 想, 在 座 這 些 前 輩 當 年 如 何 暴 殺 你 的 同 志 和 同 事, 如 何 稱 呼 你 的 同 事 為 白 皮 豬 黃 皮 狗? 現 在 要 接 受 這 些 人 的 指 揮? 替 這 些 人 搖 旗 吶 喊? 副 局 長, 只 要 有 少 許 歷 史 知 識, 有 少 許 良 知 和 社 會 意 識 的 人, 也 知 道 如 何 判 斷 說 回 今 次 的 旺 角 事 件 由 於 那 次 事 件, 我 沒 有 參 與, 我 事 後 曾 與 數 羣 人 見 面, 嘗 試 了 解 情 況 很 多 人 當 天 也 有 份 參 與, 回 看 當 天 分 為 4 段 時 間,4 段 時 間 中 的 4 羣 人 未 必 相 連, 所 以 如 果 是 有 組 織 和 有 策 劃, 一 定 是 警 方 和 政 府, 一 定 是 背 後 想 透 過 這 次 魚 蛋 事 件 來 製 造 這 場 騷 亂, 令 這 個 政 府 有 機 會 向 中 央 領 功 大 家 都 知 道, 年 初 一 旺 角 事 件 最 早 期 的 衝 突 是 因 為 小 販 問 題, 接 着 警 方 便 展 示 紅 旗 黃 旗, 繼 而 噴 射 胡 椒 噴 霧, 驅 趕 羣 眾, 這 些 羣 眾 便 向 山 東 街 砵 蘭 街 方 向 散 去, 一 擴 散 便 擴 散 至 亞 皆 老 街, 然 後 便 發 生 警 民 衝 突 事 件 羣 眾 開 始 時 是 聚 集 在 朗 豪 坊 附 近, 沒 有 人 計 劃 到 亞 皆 老 街, 是 警 方 把 羣 眾 驅 趕 到 亞 皆 老 街 的 第 二 部 分 便 是, 警 方 沒 有 安 排 其 他 軍 裝 警 員 在 亞 皆 老 街, 只 有 交 通 警 員 在 現 場 大 家 都 知 道 交 通 警 員 的 職 責 與 傳 統 軍 裝, 特 別 是 藍 帽 子 和 防 暴 隊 是 不 同 的 十 多 名 交 通 警 員 手 持 警 棍 本 應 是 為 了 指 揮 交 通, 但 軍 裝 警 員 驅 趕 那 些 在 砵 蘭 街 示 威 的 人, 然 後 那 些 在 山 東 街 砵 蘭 街 的 羣 眾 便 走 到 亞 皆 老 街, 而 他 們 到 亞 皆 老 街 時, 便 看 到 那 10 多 名 交 通 警 員 不 斷 地 揮 舞 警 棍 發 生 警 民 衝 突, 是 因 為 其 中 一 名 交 通 警 員 手 持 警 棍 毆 打 部 分 由 砵 蘭 街 走 出 來 的 人 士, 但 羣 眾 是 因 為 被 軍 裝 警 員 驅 趕 出 砵 蘭 街 才 到 亞 皆 老 街, 最 後 引 起 羣 眾 反 應 那 10 多 名 交 通 警 員 應 付 200 多 名 市 民, 而 他 們 是 剛 剛 從 砵 蘭 街 走 出 來 的, 就 這 樣 產 生 衝 突, 然 後 大 家 便 從 電 視 上 看 到, 那 些 羣 眾 感 到 憤 怒 並 拋 擲 東 西 然 而, 這 是 交 通 警 打 人 在 先, 羣 眾 感 到 不 滿 而 出 現 衝 突 場 面 很 奇 怪, 那 些 羣 眾 追 打 警 察 時, 沒 有 其 他 警 察 出 手 救 助, 直 至 那 名 警 務 人 員 被 人 推 倒, 或 被 拋 擲 的 東 西 擊 中 而 倒 下, 繼 而 另 一 名 交 通 警 員 開 槍 後, 整 隊 防 暴 隊 便 突 然 從 橫 街 走 出 來 驅 趕 羣 眾, 怎 會 這 麼 湊 巧 呢? 他 們 的 同 事 被 人 毆 打 時, 那 些 防 暴 隊 員 尚 未 到 達 現 場 嗎? 橫 街 內 沒 有 警 員 嗎? 為 甚 麼 他 們 的 同 事 被 人 毆 打 時, 那 些 防 暴 隊 員 沒 有 走 出 來, 要 在 交 通 警 員 開 槍 後 才 走 出 來? 這 是 在 等 候 出 現 開 槍 場 面, 讓 第 二 天 報 章 可 報 道 : 暴 民 有 暴 力 行 為, 令 警 方 開 槍 這 可 能 是 梁 振 英
44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製 造 的 劇 情 之 一 亞 皆 老 街 那 段, 與 先 前 砵 蘭 街 朗 豪 坊 那 段 是 完 全 沒 有 計 劃, 沒 有 連 繫 性 的, 是 一 個 自 然 發 展 的 過 程 第 三 部 分 便 是 所 謂 的 擲 磚 行 為, 這 也 是 自 然 發 生 的 交 通 警 員 開 槍 後, 那 些 羣 眾 當 然 要 離 去, 因 為 警 方 又 再 驅 趕 他 們 防 暴 隊 衝 出 來, 驅 趕 亞 皆 老 街 的 羣 眾, 然 後 羣 眾 因 很 不 滿 警 員 開 槍, 所 以 在 旺 角 四 處 遊 走 我 也 曾 帶 領 民 主 自 由 行, 在 中 環 竄 來 竄 去, 由 花 園 道 走 到 皇 后 大 道 中, 最 後 我 被 捕 和 被 檢 控 警 方 無 故 開 槍 和 毆 打 人, 羣 眾 感 到 不 滿, 是 不 會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回 家 的, 所 以 他 們 四 處 遊 走 他 們 四 處 遊 走 時, 卻 發 現 沒 有 多 少 警 察, 接 着 在 某 些 街 道, 例 如 西 洋 菜 街, 突 然 有 一 輛 警 車 單 獨 停 泊 在 街 上, 警 方 明 知 道 現 場 有 這 麼 多 憤 怒 的 羣 眾, 但 竟 然 只 有 一 輛 警 車 單 獨 停 泊 在 街 上, 完 全 沒 有 支 援, 這 樣 羣 眾 當 然 包 圍 警 車 泄 憤 十 多 名 交 通 警 員 面 對 數 百 名 市 民 時, 他 們 竟 然 挑 釁 羣 眾, 他 們 未 曾 接 受 過 訓 練 嗎? 數 百 名 市 民 在 場, 那 10 多 名 交 通 警 員 卻 挑 釁 他 們, 接 着 羣 眾 散 去 後, 在 四 處 流 走 時, 警 方 竟 安 排 一 輛 警 車 單 獨 留 守, 沒 有 其 他 警 務 人 員 保 護, 這 樣 便 出 現 了 羣 眾 打 警 車 的 情 況, 並 讓 那 些 攝 記 拍 下 這 個 場 面 最 後 便 是 第 四 部 分 的 清 場 行 動 所 以, 大 家 可 見 連 串 的 部 署 存 在 很 多 問 題 和 疑 點, 特 別 在 雨 傘 運 動 後, 在 多 次 旺 角 衝 突 後 雨 傘 運 動 持 續 79 天, 而 旺 角 的 衝 突 就 無 日 無 之 我 也 不 知 道 看 了 多 少 次 在 旺 角 發 生 的 衝 突, 多 年 來, 旺 角 一 發 生 事 件... 就 我 多 次 提 及 的 眾 多 事 件 中, 特 別 是 八 九 民 運 期 間 發 生 擠 提 事 件, 之 後 旺 角 便 有 些 人 搞 事 資 深 的 警 務 人 員 和 政 府 也 應 該 了 解 旺 角 的 特 色 和 敏 感 度, 但 竟 然 可 以 讓 10 多 名 交 通 警 員 落 單, 可 以 讓 一 輛 警 車 單 獨 留 守 而 沒 有 任 何 的 支 援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所 以, 我 將 這 次 事 件 定 性 為 梁 振 英 策 劃 的 反 中 亂 港 的 反 革 命 活 動, 我 認 為 絕 對 正 確 正 如 保 皇 黨 和 政 府 高 層, 包 括 警 方 人 員 表 示, 這 次 是 有 計 劃 有 預 謀 的 反 中 亂 港 的 反 革 命 活 動, 是 由 梁 振 英 一 手 策 劃 的 所 以, 一 定 要 調 查 這 次 事 件, 大 家 不 調 查, 又 怎 知 這 是 否 事 實 呢? 如 果 他 們 指 我 的 說 法 不 正 確, 他 們 便 應 支 持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透 過 它 的 調 查 權 力, 證 明 大 嚿 說 錯 了, 對 嗎? 屆 時 看 看 為 甚 麼 會 有 這 些 的 部 署, 為 甚 麼 會 出 現 這 樣 的 問 題? 為 甚 麼 警 務 人 員 會 有 這 樣 的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45 行 為 和 被 人 毒 打? 究 竟 有 多 少 市 民 被 無 辜 毒 打? 這 些 正 正 是 要 進 行 調 查 的 原 因 楊 岳 橋 議 員 : 主 席, 以 下 我 想 先 引 述 一 段 文 字 這 段 文 字 所 針 對 的, 是 某 宗 被 稱 為 暴 動 的 事 件, 以 及 某 一 位 人 士 這 份 報 紙 這 樣 說, 這 場 所 謂 暴 動, 對 當 時 的 市 民 生 活 的 確 造 成 過 一 定 的 損 失 和 傷 害, 但 首 先 應 該 被 譴 責 的 是 鎮 壓 工 人 學 生 的... 統 治 者, 而 不 是 犧 牲 個 人 職 業 學 業 前 途 以 至 付 出 鮮 血 和 生 命 代 價 的 抗 爭 者 這 段 文 字 出 自 2015 年 5 月 18 日 的 大 公 報, 該 段 文 字 深 切 哀 悼 楊 光 先 生, 他 是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其 中 一 位 最 具 爭 議 性 的 大 紫 荊 勳 賢 即 使 我 們 的 副 局 長 不 熟 悉 這 段 歷 史, 我 相 信 在 議 事 堂 裏 面, 在 席 的 建 制 派 議 員, 特 別 是 資 深 建 制 派 議 員, 必 然 非 常 認 識 這 段 歷 史, 而 且 對 於 這 段 文 字 應 該 不 會 有 絲 毫 的 不 認 同 主 席, 這 段 文 字 說 甚 麼 呢? 這 段 文 字 認 為, 在 當 年 1967 年 的 事 件, 首 先 應 該 被 譴 責 的 是 統 治 者, 而 不 是 抗 爭 者 不 過, 很 可 惜, 昨 是 而 今 非 當 旗 幟 由 英 國 旗 換 成 五 星 旗 之 後, 似 乎 在 席 的 建 制 派 議 員 已 經 忘 記 了 當 天 所 發 生 的 事 情, 更 已 經 忘 記 了, 他 們 當 天 究 竟 站 在 哪 一 邊 主 席, 我 不 嘗 試 作 任 何 價 值 判 斷, 我 不 嘗 試 就 1967 年 所 發 生 的 事, 賦 予 任 何 色 彩 我 當 大 公 報 所 說 的 絕 對 正 確, 我 當 大 公 報 所 說 的 大 公 無 私, 我 當 當 天 楊 光 先 生 獲 得 大 紫 荊 勳 章, 是 正 確 的 決 定 而 我 更 加 假 設, 當 天 擁 護 楊 光 先 生 的 所 有 建 制 派, 都 是 正 確 的 那 麼, 如 果 他 們 當 天 正 確, 為 甚 麼 來 到 2016 年 的 今 天, 當 我 們 要 求 就 一 樣 的 事 件, 就 一 宗 同 樣 引 社 會 騷 動 的 事 件 作 出 深 入 調 查, 竟 然 被 建 制 派 議 員 認 為 是 錯 誤 的 呢? 主 席, 現 在 這 一 刻, 英 國 正 舉 行 脫 歐 公 投 上 星 期, 他 們 一 位 國 會 議 員 Jo COX, 不 幸 身 亡 這 位 女 議 員 在 英 國 國 會 的 首 篇 演 辭, 曾 經 有 一 句 說 話 被 廣 泛 引 用 她 說 : We have far more in common than which divides us 這 句 說 話 簡 單 來 說, 即 是 在 社 會 裏 面, 團 結 我 們 的 事, 遠 多 於 分 離 我 們 的 事
44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主 席, 我 亦 希 望 引 用 這 句 說 話, 形 容 今 天 的 香 港 社 會 我 希 望 將 這 句 說 話 送 給 保 安 局 局 長, 以 至 每 一 位 政 府 官 員 2016 年 的 香 港 是 否 比 1966 年 1967 年 的 香 港 更 加 難 處 理 呢? 這 的 確 可 能 是 事 實 但 是, 我 們 的 智 慧, 我 們 的 經 驗, 難 道 不 能 夠 幫 助 我 們 找 出 更 加 多 共 同 利 益 共 同 理 念 嗎? 但 是, 很 可 惜, 主 席, 我 們 看 不 到 我 們 看 不 到 我 們 的 政 府 官 員 有 這 份 胸 襟 有 這 份 勇 氣 去 嘗 試 修 補 社 會 的 裂 痕, 我 們 看 不 到 我 們 的 建 制 派 議 員 有 任 何 胸 襟 有 任 何 智 慧, 甚 至 有 任 何 嘗 試 引 用 他 們 過 去 累 積 而 來 的 經 驗, 去 試 圖 修 補 現 在 社 會 上 已 經 無 可 再 深 的 裂 痕 我 們 看 到 的 是, 很 可 惜, 他 們 將 手 指 指 向 我 們 的 市 民, 他 們 將 手 指 指 向 這 些 已 經 被 捕 的 人 士, 他 們 將 手 指 指 向 議 會 這 邊 民 主 派 的 同 事 主 席, 難 道 保 安 局 局 長, 乃 至 其 他 建 制 派 議 員 認 為, 年 初 一 事 件 真 的 是 一 件 簡 單 的 暴 力 事 件 嗎? 我 相 信 他 們 不 會 這 樣 想, 我 更 加 不 會 相 信 建 制 派 同 事, 會 認 為 這 次 年 初 一 事 件, 只 不 過 是 偶 然 的 單 一 事 件 但 是, 我 們 看 不 到 他 們 有 任 何 誠 意 去 嘗 試 解 決 問 題 其 實, 香 港 社 會 可 以 有 很 多 共 同 的 事 情 即 使 議 事 堂 如 此 分 裂 如 此 劍 拔 弩 張, 我 亦 看 不 到 我 們 完 全 不 能 夠 找 到 一 致 性, 包 括 我 們 應 該 有 心 有 誠 意 去 解 決 社 會 上 的 矛 盾 但 是, 很 可 惜, 我 們 的 社 會 資 源 是 用 來 對 付 人 民, 我 們 的 社 會 資 源 是 用 來 製 造 更 多 矛 盾 和 分 裂, 包 括 保 安 局 今 年 要 求 立 法 會 增 撥 資 源 去 購 買 水 炮 車, 要 求 我 們 增 撥 資 源 去 購 買 音 波 炮 這 些 是 用 來 對 付 甚 麼 人 的 呢, 主 席? 這 些 不 是 用 來 對 付 外 敵, 這 些 不 是 用 來 對 付 其 他 議 員 口 中 的 恐 怖 分 子, 這 些 是 對 付 我 們 一 位 一 位 活 生 生 實 實 在 在 的 香 港 人 主 席, 我 們 現 在 在 打 仗 嗎? 我 們 現 在 真 的 置 身 在 一 個 混 亂 得 無 以 復 加 的 環 境 嗎? 為 甚 麼 本 來 是 保 護 人 民 的 保 安 局, 本 來 是 保 護 人 民 獲 得 香 港 市 民 信 任 的 警 隊, 現 在 彷 彿 站 在 香 港 人 的 對 立 面, 用 來 對 付 香 港 人, 用 來 攻 擊 香 港 人 呢? 主 席, 其 實 香 港 人 非 常 和 平 自 從 1966 年 1967 年 後, 在 過 去 這 麼 多 年, 比 較 少 有 如 此 大 型 的 暴 力 事 件, 難 道 沒 有 任 何 有 常 識 的 人 希 望 負 責 任 地, 嘗 試 去 找 出 內 裏 原 因 嗎? 我 們 廣 泛 認 同 具 有 平 常 心 願 意 以 和 平 方 法 解 決 問 題 的 香 港 人, 只 會 在 迫 切 情 況 下 才 會 拋 擲 磚 頭 難 道 這 事 不 值 得 我 們 深 思 和 查 探 嗎?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47 主 席, 非 常 可 惜 的 是, 保 安 局 曾 經 說 過, 他 們 認 為 法 庭 的 審 訊 已 足 以 找 出 事 件 的 真 相 和 成 因 如 果 這 句 說 話 是 有 誠 意 地 說 出 來, 便 顯 示 出 相 關 官 員 缺 乏 常 識 ; 而 如 果 他 們 並 非 缺 乏 常 識, 就 必 然 是 在 說 謊 因 為, 法 庭 只 會 針 對 某 位 被 捕 人 士, 有 否 做 過 某 件 相 關 事 情 而 進 行 審 訊, 而 非 為 找 出 事 件 真 相 更 何 況, 退 後 一 萬 步 說, 把 找 出 社 會 問 題 的 根 源 嘗 試 化 解 社 會 矛 盾 的 責 任 交 給 法 庭 和 法 官, 又 是 否 負 責 任 官 員 的 應 有 行 為 呢? 答 案 當 然 也 是 顯 而 易 見 的 主 席, 在 一 個 公 民 社 會, 各 方 利 益 本 應 平 衡, 而 非 互 相 指 責, 更 不 應 該 把 責 任 拋 向 某 一 方 可 是, 我 們 卻 看 不 到 有 任 何 負 責 任 的 官 員, 願 意 背 上 這 個 道 德 責 任 當 社 會 失 去 平 衡 當 社 會 失 去 本 可 妥 善 溝 通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平 台 當 香 港 人 不 再 相 信 議 會 可 以 有 效 運 作 時, 他 們 就 只 能 夠 訴 諸 暴 力, 這 是 任 何 有 識 見 的 人 可 以 看 到 的 結 局 可 是, 為 何 卻 沒 有 人 願 意 去 做 沒 有 人 願 意 化 解 矛 盾 沒 有 人 願 意 背 負 起 這 個 重 擔 呢? 主 席, 我 衷 心 認 為 2016 年 的 香 港 2016 年 的 香 港 人 2016 年 的 議 員 和 2016 年 的 官 員, 是 應 該 遠 較 1966 年 和 1967 年 的 港 英 政 府 及 在 港 英 治 下 的 香 港 人 更 加 有 智 慧 更 加 有 能 力 解 決 當 下 的 矛 盾 為 何 1966 年 和 1967 年 的 港 英 政 府 可 以 做 到 的 事 情, 我 們 今 天 卻 做 不 到 呢? 為 何 當 年 港 英 政 府 可 以 處 理 的 問 題, 我 們 今 天 卻 處 理 不 到 呢? 在 1997 年 後, 因 為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我 們 的 繁 榮 不 是 已 獲 得 一 定 的 保 證 嗎? 在 1997 年 換 了 旗 幟 後, 我 們 的 香 港 不 是 應 該 較 以 往 更 加 繁 榮 穩 定 嗎? 主 席, 但 我 仍 是 看 不 到 我 看 不 到 有 任 何 主 責 官 員, 願 意 挺 起 胸 膛 迎 接 困 難, 亦 看 不 到 有 任 何 已 經 佔 據 議 會 半 壁 江 山 的 建 制 派 議 員, 有 誠 意 去 解 決 問 題 主 席,2016 年 的 香 港 是 否 真 的 較 1966 年 和 1967 年 的 香 港 更 加 不 堪 呢? 最 後, 在 我 結 束 發 言 前, 請 容 許 我 直 接 回 應 剛 才 兩 位 建 制 派 議 員, 不 點 名 批 評 法 律 工 作 人 員 在 旺 角 事 件 中 的 角 色 我 曾 經 協 助 相 關 人 士, 亦 曾 經 在 相 關 事 件 發 生 後, 前 往 旺 角 警 署 協 助 被 捕 人 士 主 席, 首 先, 我 是 一 名 律 師 而 我 作 為 一 名 律 師, 儘 管 我 絕 不 認 同 旺 角 事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一 切 暴 力, 但 請 容 許 我 重 申, 我 修 讀 法 律 便 是 要 保 護 一 些 法 律 權 力 可 能 受 到 侵 犯 的 人 士 如 果 任 何 建 制 派 議 員 看 不 到 法 治 精 神 的 可 貴, 我 相 信 他 們 便 枉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但 是, 我 亦 不 相 信 他 們 是 看 不 到 的, 我 相 信 他 們 只 是 以 雙 手 蒙 着 自 己 雙 眼, 只 是 以 雙 手 掩 着 自 己 的 良 心 而 已
448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主 席, 在 我 結 束 發 言 前, 請 容 許 我 向 本 會 提 供 一 些 數 字 牽 涉 在 旺 角 事 件 的 被 捕 人 士 有 83 名, 而 至 今 已 有 11 人 在 無 須 答 辯 的 情 況 下 被 釋 放 這 數 字 並 非 最 後 的 數 字, 在 將 來 的 日 子 中, 絕 有 可 能 會 繼 續 有 人 被 無 罪 釋 放, 會 有 人 在 無 須 答 辯 的 情 況 下, 獲 得 應 有 自 由 這 數 字 說 明, 建 制 派 議 員 最 好 不 要 跟 車 太 貼, 也 希 望 社 會 大 眾 明 白 警 察 作 出 的 拘 捕, 其 實 也 並 非 必 然 正 確 因 為 被 捕 人 士 有 可 能 被 誤 捕 因 此, 我 懇 請 建 制 派 議 員 不 要 只 把 手 指 指 向 被 捕 者, 因 為 當 中 亦 可 能 有 無 辜 人 士 主 席, 最 後, 我 想 特 別 向 所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指 出, 如 果 他 們 不 相 信 法 律, 我 便 想 在 此 告 訴 他 們 : 如 果 有 一 天, 不 論 是 他 們 或 其 家 人 被 捕, 而 被 捕 的 原 因 不 論 是 政 治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需 要 向 香 港 任 何 一 名 律 師 求 助, 我 相 信 這 些 律 師 也 一 定 不 會 介 意 他 們 的 政 治 立 場, 必 然 會 出 手 協 助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主 席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在 大 年 初 一 晚 上 及 年 初 二 凌 晨 發 生 的 旺 角 騷 亂 給 全 港 帶 來 一 個 不 快 樂 的 農 曆 新 年 我 在 年 初 二 中 午 前 去 探 望 在 事 件 中 受 傷 的 警 員 黃 Sir, 他 在 油 尖 旺 區 負 責 警 民 關 係 我 和 另 一 人 去 探 望 他, 那 時 候 他 的 臉 頰 上 有 一 處 凹 陷 了, 翌 日 需 要 施 手 術, 但 他 仍 然 很 願 意 說 出 自 己 的 心 聲 當 時 大 家 也 想 問, 為 何 會 弄 成 這 樣, 為 何 警 員 也 被 打? 然 而, 他 卻 說 出 一 番 感 人 的 說 話 他 說 入 行 當 警 員 時 已 預 了 會 因 為 保 護 市 民 維 持 治 安 而 受 傷, 但 他 心 中 最 難 過 的 是, 他 為 了 保 護 一 些 年 輕 人, 希 望 他 們 不 要 受 傷, 離 開 那 個 危 險 的 現 場, 反 被 人 用 磚 塊 擲 傷, 而 擲 他 的 人 應 該 也 是 年 輕 人 他 說 這 些 年 來 一 直 想 幫 年 輕 人, 讓 他 們 有 更 多 發 展 機 會, 他 負 責 警 民 關 係, 包 括 警 訊, 如 今 卻 被 年 輕 人 所 傷, 甚 至 有 年 輕 人 覺 得 他 是 仇 人 他 說 的 時 候 眼 中 有 淚, 不 過 護 士 和 醫 生 叮 囑 他 不 能 流 淚, 因 為 他 的 臉 頰 凹 陷 了 需 要 接 受 手 術 他 說 的 那 番 說 話, 我 相 信 亦 帶 出 大 家 心 中 的 一 個 疑 問 : 為 何 年 輕 人 會 變 得 如 此 激 進? 我 不 得 不 找 回 這 本 雜 誌 我 好 像 曾 在 施 政 報 告 辯 論 中 拿 出 這 本 雜 誌 其 封 面 上 寫 着 : 掟 出 我 第 一 嚿 磚 我 剛 才 聽 到 一 些 同 事 的 發 言, 似 乎 聽 得 出 一 些 所 以 然 來 多 位 同 事 就 旺 角 騷 亂 事 件 的 發 言 似 乎 都 想 吹 捧 這 些 年 輕 人, 他 們 當 時 可 能 失 控 了 其 實 有 幾 個 可 能 性, 我 稍 後 再 說 但 把 他 們 吹 捧 得 像 英 雄 那 般, 令 他 們 自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49 以 為 在 做 很 偉 大 的 事, 我 覺 得 這 才 危 險 如 果 我 沒 有 記 錯, 長 毛 一 開 始 便 說 不 同 意 用 暴 力, 我 記 得 他 好 像 這 樣 公 開 說 過 我 覺 得 最 低 限 度 議 員 應 表 達 反 對 用 暴 力, 而 不 應 把 這 事 件 說 得 像 歷 史 功 績 或 很 偉 大 的 第 一 步 那 般 我 們 是 成 年 人, 相 對 於 年 輕 人, 我 們 的 人 生 經 驗 大 抵 較 豐 富, 我 們 是 否 應 冷 靜 地 看 此 事 呢? 我 曾 與 一 激 進 團 體 的 代 表 一 起 接 受 英 文 電 台 訪 問, 那 位 代 表 的 英 語 也 說 得 很 流 利 我 喜 歡 上 Backchat 那 個 節 目 接 受 訪 問, 我 覺 得 其 主 持 人 也 很 公 道, 會 很 主 動 問 很 多 問 題 那 位 激 進 團 體 的 代 表 在 節 目 中 一 時 說 自 己 在 現 場, 一 時 又 說 自 己 不 在 現 場 先 此 聲 明, 這 人 不 是 立 法 會 議 員 後 來 他 說 透 過 電 腦 上 監 控 當 時 情 況, 主 持 人 便 問 他 是 否 預 知 當 天 會 有 騷 亂, 他 說 他 們 已 預 期 會 有 騷 亂 ; 主 持 人 再 問 他 是 否 有 預 謀 ( 我 想 中 文 翻 譯 出 來 大 概 是 這 個 意 思 ), 亦 問 及 報 章 報 道 在 現 場 附 近 發 現 一 些 磨 尖 了 的 竹 子, 似 乎 是 早 有 準 備, 當 情 況 一 失 控 便 可 以 立 即 拿 來 用 這 人 說 他 們 的 確 已 料 到 當 天 會 有 事 發 生, 當 有 衝 突 時, 抗 爭 的 人 要 使 用 武 器 之 類 的 東 西 ( 他 大 概 是 這 個 意 思 ) 但 那 可 是 能 傷 人 尖 銳 的 東 西, 主 持 人 也 不 禁 這 樣 問, 那 人 支 吾 以 對 不 過, 他 道 出 了 一 件 事, 他 說 在 大 年 初 一 前 已 預 料 會 發 生 此 事 事 後 我 們 看 到 互 聯 網 上 的 各 種 討 論, 我 不 是 互 聯 網 發 燒 友, 但 有 些 在 互 聯 網 上 很 活 躍 的 人 對 我 們 說, 在 事 發 前 數 天, 互 聯 網 上 已 有 人 預 告 在 大 年 初 一 會 有 大 單 嘢 就 此, 我 稍 後 也 要 問 保 安 局 局 長, 究 竟 是 哪 些 人 在 放 消 息, 號 召 羣 眾? 大 家 都 知 道 現 在 很 容 易 透 過 互 聯 網 號 召 各 方 羣 眾 究 竟 此 事 是 有 預 謀 還 是 自 發 的 呢? 我 相 信 很 多 參 與 的 羣 眾 一 定 是 自 發 的, 但 是 否 有 些 人 已 料 想 到, 如 果 當 天 發 生 衝 突, 羣 眾 便 會 失 控, 甚 麼 東 西 也 拿 來 亂 擲 呢, 又 或 有 些 人 仇 恨 警 察, 便 會 打 警 察? 尤 其 是 年 輕 人, 血 氣 方 剛, 如 果 還 把 他 們 吹 捧 得 很 偉 大... 我 記 得 十 三 四 歲 或 十 五 六 歲 的 年 輕 人 像 被 迷 惑 了 似 的, 如 果 你 叫 他 們 跳 樓, 他 們 也 會 跳 下 去, 年 輕 人 便 是 這 樣 子 但 是, 我 們 是 否 還 要 鼓 勵 他 們 去 跳 崖, 讚 他 們 很 偉 大 很 好, 把 旺 角 的 騷 亂 淡 化 為 事 件 我 想 我 們 最 低 限 度 要 正 視 一 個 客 觀 的 事 實, 那 便 是 有 人 使 用 了 暴 力 黃 碧 雲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收 到 20 多 宗 投 訴, 當 然 全 部 都 是 投 訴 警 察 的 但 是, 我 們 能 否 冷 靜 地 看 最 少 我 願 意 這 樣 做 我 認 為 當 晚 警 察 已 相 當 克 制, 大 家 可 以 想 像, 如 果 在 其 他 國 家, 一 早 便 出 事 了 當 一 位 警 員 看 到 同 袍 被 人 打, 他 向
450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天 開 槍, 你 說 他 刺 激 了 羣 眾, 或 者 有 些 人 就 是 希 望 激 起 羣 眾 但 我 認 為 警 隊 已 十 分 克 制, 大 家 基 本 上 都 知 道 這 完 全 是 政 治 事 件, 不 想 傷 害 任 何 人, 如 果 有 任 何 年 青 人 受 傷, 事 情 都 會 變 得 很 嚴 重 如 果 你 與 警 務 人 員 聊 天, 他 們 會 告 訴 你 寧 願 自 己 受 傷 也 不 想 有 任 何 年 青 人 受 傷, 因 為 那 是 很 嚴 重 的 事 所 以, 不 應 一 面 倒 的 罵 警 察, 別 把 警 隊 與 年 青 人 及 羣 眾 對 立, 那 對 香 港 沒 有 好 處 我 是 九 龍 西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較 多 接 觸 油 尖 旺 警 隊 及 警 民 關 係 組, 他 們 真 的 很 努 力 你 們 都 知 道 油 尖 旺 的 社 區 有 不 同 的 羣 體, 層 層 疊 疊, 像 剝 洋 蔥 般, 既 要 好 好 處 理 各 社 羣, 還 要 幫 助 年 青 人, 以 免 他 們 走 歪 路 有 時 候, 我 們 與 警 方 一 起 推 動 禁 毒, 大 家 都 是 一 條 心 所 以, 我 首 先 希 望 不 要 把 警 隊 放 在 對 立 面 此 外, 我 剛 才 聽 到 陳 偉 業 議 員 指 這 次 事 件 是 梁 振 英 搞 出 來 的, 我 真 的 覺 得 這 說 法 很 莽 斷 局 長, 我 真 的 希 望 政 府 採 取 主 動, 我 認 為 應 該 調 查 這 次 事 件 我 的 看 法 是 普 通 法 (common law) 令 很 多 案 件 在 法 庭 上 都 可 以 脫 罪 我 記 得 我 曾 在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指 出, 我 們 沒 有 辦 法, 一 定 要 逐 一 就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如 果 有 些 個 案 同 時 發 生, 我 們 都 很 想 深 入 了 解 我 之 前 談 及 一 個 電 台 的 英 文 節 目, 我 覺 得 那 位 主 持 人 真 的 很 有 經 驗 我 記 得 那 位 激 進 團 體 的 代 表 曾 說 : 現 在 差 不 多 是 戰 爭 他 用 了 war 這 個 字, 一 位 外 籍 聽 眾 遂 致 電 電 台 說 : 你 說 這 是 war, 但 你 知 不 知 道 甚 麼 是 war? 我 從 戰 地 來 港 做 採 訪, 香 港 人 知 不 知 道 甚 麼 是 戰 爭? 他 當 時 確 曾 清 楚 說 出 war 這 個 字, 他 可 能 想 煽 動 年 青 人, 惟 恐 他 們 不 夠 激 進, 擲 磚 頭 也 不 夠, 要 擲 汽 油 彈 說 的 人 不 用 負 責, 動 手 的 人 卻 是 蠢 才 提 議 去 做 的 人 最 精 明, 他 甚 至 不 在 現 場, 只 說 話 去 煽 動 其 他 人 我 們 不 停 追 問 那 位 激 進 團 體 的 代 表 曾 否 在 現 場, 他 支 吾 以 對, 恐 怕 涉 事, 後 來 又 說 自 己 只 在 互 聯 網 留 言, 真 的 不 知 道 他 曾 否 在 現 場 問 題 是 有 些 人 還 要 鼓 勵 和 稱 讚 參 與 的 年 青 人, 後 來 事 件 已 演 變 成 為 一 場 騷 亂, 還 要 稱 讚? 正 常 人 都 認 為 不 應 再 這 樣 害 年 青 人 香 港 不 是 一 個 最 理 想 的 社 會, 但 也 不 至 於 如 此 差 勁 那 位 聽 眾 也 不 禁 致 電 電 台 反 問, 你 說 這 是 戰 爭 狀 態, 有 沒 有 搞 錯 呢? 大 家 應 把 事 實 說 出 來 香 港 確 有 不 好 的 地 方, 我 們 都 有 局 限, 大 家 要 爭 取, 但 現 在 有 人 經 常 用 負 面 破 壞 性 的 手 法... 我 覺 得 立 法 會 在 這 數 星 期 才 稍 為 有 進 展, 通 過 了 一 些 條 例 草 案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51 我 們 應 實 事 求 是, 告 訴 年 青 人 事 情 的 正 反 兩 面, 大 家 可 以 進 行 辯 論, 而 不 是 純 粹 推 他 們 走 向 極 端, 因 為 這 可 能 令 他 們 入 獄 留 有 刑 事 紀 錄 那 些 在 背 後 在 互 聯 網 煽 動 吹 捧 他 們 的 人 倒 希 望 年 青 人 最 好 更 激 進, 有 人 嚴 重 流 血 便 更 好,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歷 史 事 件 相 對 來 說, 我 認 為 警 隊 真 的 很 克 制, 也 有 警 務 人 員 受 傷, 大 家 應 該 客 觀 的 道 出 這 些 事 實 油 尖 旺 的 居 民 最 痛 恨 發 生 這 些 事 件 我 要 告 訴 煽 動 者 或 參 與 的 年 青 人, 這 些 行 為 絕 不 偉 大, 反 而 影 響 民 生, 騷 擾 了 當 區 居 民 那 天 是 大 年 初 一, 你 們 以 為 這 很 偉 大 嗎? 你 們 知 否 有 很 多 人 十 分 憎 恨 你 們? 油 尖 旺 區 不 時 發 生 這 些 事 件, 令 很 多 人 都 不 敢 前 往 那 裏 的 行 人 專 用 區, 那 裏 本 來 是 一 個 讓 市 民 輕 鬆 表 達 的 地 方, 但 由 於 那 裏 近 期 不 時 發 生 動 亂 暴 亂 騷 亂 或 爭 執, 導 致 當 區 居 民 都 害 怕 了 居 民 唯 一 可 以 做 的, 便 是 動 輒 便 致 電 投 訴 有 人 滋 擾, 你 們 明 白 嗎? 由 於 居 民 經 常 受 到 滋 擾, 甚 至 不 敢 上 街, 令 區 議 會 也 要 再 討 論 行 人 專 用 區 的 安 排 你 們 有 否 想 過 自 己 所 做 的 事 太 自 私 偏 執, 甚 至 錯 信 別 人 的 唆 使 呢? 我 很 想 說, 這 事 件 令 我 們 很 痛 心 如 果 你 問 我 有 沒 有 人 在 事 件 背 後 指 使, 我 上 了 那 個 電 台 節 目 後, 我 傾 向 是 認 為 有 更 成 熟 的 力 量 在 背 後 那 是 否 一 股 單 一 的 力 量 呢? 我 覺 得 這 些 人 很 精 明, 他 們 知 道 羣 眾 很 容 易 被 煽 動, 很 多 年 青 人 可 能 見 有 人 號 召, 便 自 發 前 往, 到 達 後 便 參 與 對 他 們 來 說, 當 然 不 是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但 有 些 人 卻 可 能 一 早 已 預 料 會 發 生 這 些 事, 所 以 預 告 在 年 初 一 會 有 重 大 事 件 發 生 我 們 應 該 敬 重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以 至 整 個 警 隊, 因 為 他 們 這 次 冒 了 很 大 的 風 險 然 而, 政 府 也 要 檢 討 為 何 互 聯 網 會 出 現 這 樣 的 預 告, 而 當 局 卻 好 像 毫 無 準 備 般 看 到 警 務 人 員 的 情 況, 我 們 都 感 到 很 痛 心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現 在 互 聯 網 上 也 好 像 發 表 了 新 的 預 告, 指 七 一 會 有 所 行 動, 我 相 信 保 安 局 局 長 也 收 到 消 息 我 發 言 支 持 黃 毓 民 議 員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動 議 的 議 案, 追 查 旺 角 事 件 早 前, 立 法 會 其 實 已 有 議 員 提 出 呈 請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此 事 大 家 當 然 也 明 白, 透 過 呈
45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請 成 立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並 無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的 權 力, 不 能 傳 召 官 員 大 家 當 然 也 知 道, 我 們 今 天 或 明 天 通 過 這 項 議 案 的 機 會 不 大 縱 使 議 案 能 獲 通 過, 也 沒 有 可 能 在 本 屆 立 法 會 進 行 調 查, 因 為 在 7 月 15 日 立 法 會 會 期 結 束 前, 我 們 根 本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雖 然 如 此, 我 認 為 我 們 仍 需 表 達 支 持 進 行 調 查 當 然, 更 好 的 做 法 是 能 夠 好 像 調 查 鉛 水 事 件 般, 由 法 官 組 成 調 查 委 員 會, 就 這 次 事 件 進 行 全 面 調 查 我 相 信 這 是 更 恰 當 的 做 法 在 鉛 水 事 件 上, 政 府 也 算 處 理 迅 速, 在 1 個 月 左 右 已 宣 布 成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並 且 最 近 已 完 成 報 告 鉛 水 事 件 報 告 向 政 府 提 出 了 不 少 具 建 設 性 的 措 施, 雖 然 看 似 是 頗 為 勞 師 動 眾 的 事 情, 但 仍 可 算 是 有 正 面 成 果 供 部 門 參 考 所 以, 我 們 實 在 不 能 低 估 調 查 的 效 果 如 果 真 的 要 調 查 旺 角 事 件, 我 們 要 調 查 甚 麼 呢? 其 實, 要 涵 蓋 的 範 圍 很 大, 包 括 事 發 經 過 及 執 法 過 程, 而 我 們 最 想 知 道 的, 是 事 件 的 遠 因 觸 發 點 為 何 青 年 人 要 走 上 街 頭 為 何 小 如 賣 魚 蛋 的 事 情 及 小 販 衝 突 也 會 引 致 如 此 嚴 重 的 騷 亂, 以 及 有 何 方 法 可 以 防 避 這 類 情 況 再 次 出 現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認 為 有 需 要 全 面 了 解 的 地 方 我 仍 記 得, 事 發 當 晚 我 不 在 香 港, 我 是 在 年 初 二 清 晨 起 床 時, 才 透 過 互 聯 網 看 到 相 關 新 聞 民 主 黨 的 同 事 迅 速 就 事 件 發 出 聲 明 回 應 民 主 黨 當 日 回 應 旺 角 騷 亂 的 聲 明 內 容, 大 致 是 指 民 主 黨 不 會 容 忍 並 譴 責 任 何 暴 力 和 縱 火 行 為 ; 對 於 有 記 者 採 訪 期 間 遇 襲 受 傷, 民 主 黨 深 表 憤 怒, 並 譴 責 襲 擊 前 線 警 員 的 暴 力 行 為, 以 及 對 受 傷 人 士 致 以 慰 問 民 主 黨 並 認 為, 有 需 要 就 襲 擊 警 員 事 件 及 警 員 向 天 開 槍 示 警 事 件 展 開 全 面 調 查, 並 公 開 結 果 及 追 究 違 法 行 為 民 主 黨 要 求 政 府 全 面 檢 討 社 會 出 現 嚴 重 矛 盾 的 深 層 原 因, 包 括 不 斷 累 積 的 民 憤 爆 發 港 府 失 去 管 治 威 信, 以 及 導 致 今 次 事 件 的 小 販 政 策 我 們 認 為, 任 何 暴 力 行 為 也 不 應 在 香 港 發 生, 如 果 發 生 了, 當 然 要 調 查, 不 單 是 刑 事 調 查, 因 為 刑 事 調 查 是 必 要 的, 我 相 信 政 府 亦 正 在 做, 但 完 成 刑 事 調 查 後, 亦 應 就 事 件 整 體 作 出 調 查 所 以, 我 們 支 持 今 天 的 議 案 雖 然 這 項 議 案 不 能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但 我 們 認 為 必 須 讓 公 眾 甚 至 政 府 明 白, 縱 使 這 屆 立 法 會 將 完 結, 下 屆 立 法 會 亦 應 再 繼 續 追 查, 不 要 讓 這 事 件 不 了 了 之 當 警 方 完 成 80 多 宗 90 多 宗 刑 事 調 查 後, 亦 應 撰 寫 一 份 整 體 報 告, 但 這 份 內 部 報 告 並 不 足 以 取 代 調 查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全 面 調 查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53 當 然, 各 人 對 這 次 事 件 會 有 不 同 立 場, 我 們 的 看 法 已 載 於 剛 才 讀 出 的 民 主 黨 聲 明 社 會 存 在 嚴 重 矛 盾, 當 中 有 很 多 深 層 次 原 因 觸 發 是 次 事 件, 如 果 我 們 不 查 找 這 些 原 因, 實 在 難 以 作 出 任 何 防 範 措 施 但 是, 是 否 查 找 這 些 原 因 便 會 揭 示 政 府 很 多 施 政 失 誤 或 挑 起 矛 盾, 所 以 保 安 局 局 長 剛 才 要 反 對 這 項 議 案? 我 仍 記 得 保 安 局 局 長 曾 表 示, 這 是 有 組 織 及 有 預 謀 的 事 件 黃 碧 雲 議 員 剛 才 亦 引 述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某 位 警 司 的 說 話, 指 這 是 有 組 織 及 有 預 謀 的 事 件 當 然, 究 竟 是 否 真 的 有 組 織 及 有 預 謀, 要 調 查 過 才 知 道, 但 出 自 保 安 局 局 長 之 口, 我 也 得 相 信 但 是, 他 是 否 也 應 該 調 查 是 哪 個 組 織 及 誰 人 預 謀? 政 府 能 夠 說 出 事 件 是 有 組 織 及 有 預 謀, 但 刑 事 調 查 並 不 能 查 出 誰 是 組 織 者 和 預 謀 者 我 每 天 也 收 到 大 紀 元, 這 份 報 章 指 控 梁 振 英 是 組 織 者 預 謀 者 和 策 劃 者 保 安 局 局 長 當 然 會 說 大 紀 元 不 可 信, 其 實 他 最 好 便 是 拿 出 證 據 證 明 大 紀 元 說 謊 是 錯 的, 但 最 低 限 度 現 在 有 媒 體 提 出 指 控, 原 來 策 劃 旺 角 騷 亂 的 幕 後 黑 手 是 梁 振 英 我 也 不 會 相 信, 但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一 口 咬 定 事 件 是 有 組 織 及 有 預 謀, 但 卻 拒 絕 調 查 呢? 拒 絕 調 查 的 好 處 是 甚 麼? 當 然 是 避 免 市 民 或 被 調 查 者 揭 示 事 件 的 導 火 線, 因 為 這 導 火 線 很 可 能 會 指 控 這 屆 政 府 出 現 的 問 題 香 港 回 歸 快 將 19 年 還 有 數 天 便 滿 19 年 前 3 屆 政 府, 最 多 人 上 街 遊 行 的 是 2003 年, 一 些 人 說 有 50 萬 人, 一 些 人 更 說 多 於 50 萬 人 本 屆 政 府 的 遊 行 人 數 比 上 屆 多, 但 據 我 理 解, 人 數 仍 未 超 越 2003 年 那 次 遊 行 但 是, 在 鏡 頭 前, 旺 角 街 頭 出 現 如 此 暴 力 的 騷 亂, 包 括 縱 火 行 為, 我 相 信 是 近 50 年 未 曾 見 過 的 1966 年 1967 年, 我 當 時 還 是 小 孩, 我 曾 目 睹 類 似 的 暴 戾 騷 亂, 但 過 去 數 十 年 卻 未 見 過 當 然, 我 們 不 計 世 貿 時 的 韓 農 示 威, 因 那 並 非 本 土 事 件, 而 是 因 世 貿 談 判 而 起 我 們 姑 且 不 談 那 次 示 威, 但 香 港 在 過 去 接 近 50 年 不 曾 發 生 本 土 騷 亂 政 府 居 然 堅 信 這 是 一 場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的 暴 動, 但 卻 避 開 查 找 組 織 者 預 謀 者 策 劃 者, 實 在 令 人 難 以 明 白 政 府 葫 蘆 裏 究 竟 賣 的 是 甚 麼 藥 可 能 我 比 較 主 觀, 我 不 是 調 查 委 員 會 成 員, 亦 未 有 充 分 證 據, 但 我 們 看 見 在 本 屆 政 府 的 管 治 下, 社 會 出 現 數 件 重 大 事 件, 包 括 佔 領 中 環 79 天 不 是 中 環, 而 是 佔 領 金 鐘 旺 角 銅 鑼 灣 社 會 的 撕 裂
454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似 乎 一 波 比 一 波 激 烈, 今 年 2 月 的 旺 角 街 頭 事 件 就 是 其 中 之 一 如 今 網 上 有 人 發 起 七 一 後 在 西 環 中 聯 辦 的 行 動, 我 不 知 道 類 似 事 件 會 否 重 現 政 府 有 何 措 施 防 範 此 類 事 件 重 演? 又 有 甚 麼 對 策? 誠 然, 對 策 可 分 為 硬 對 策 和 軟 對 策, 硬 對 策 是 動 用 更 多 警 力 作 防 範 鎮 壓, 但 我 們 要 的 不 是 硬 對 策, 更 重 要 的 是 找 出 措 施, 疏 導 或 根 治 社 會 矛 盾 這 不 是 保 安 局 局 長 單 方 面 可 處 理 的 問 題, 他 可 以 處 理 的 可 能 是, 當 所 謂 的 社 會 行 動 出 現 時, 警 方 如 何 作 出 快 速 應 變 這 些 是 他 能 力 範 圍 內 可 做 到 的 事, 但 並 不 代 表 他 這 樣 做 便 可 令 問 題 不 再 出 現 我 們 要 解 決 社 會 的 撕 裂 和 矛 盾, 減 低 社 會 內 耗 最 近, 不 知 是 否 因 為 北 京 要 吹 和 風, 張 德 江 來 港 會 見 反 對 派 議 員, 梁 振 英 可 能 要 緊 跟 政 策, 也 一 起 吹 和 風 其 實, 香 港 社 會 應 該 萬 事 好 商 量, 盡 量 減 低 矛 盾 和 對 抗, 社 會 才 能 繼 續 向 前 走 回 顧 梁 振 英 過 去 4 年 的 管 治, 剛 好 與 大 家 的 期 望 相 反 每 次 他 挑 起 矛 盾, 均 激 發 更 厲 害 的 抗 爭 若 梁 振 英 成 功 連 任, 我 擔 心 香 港 未 來 5 年 會 出 現 更 史 無 前 例 的 矛 盾, 情 況 更 慘 不 忍 睹 今 天 大 家 都 知 道 議 案 不 可 能 獲 得 通 過, 但 如 果 我 們 不 尋 找 解 決 矛 盾 的 好 方 法, 香 港 便 難 以 管 治 下 去 對 於 普 選, 我 們 很 難 再 看 見 曙 光 在 八 三 一 框 架 下, 怎 可 能 有 真 正 的 普 選? 在 沒 有 普 選 的 前 提 下, 又 如 何 好 好 地 繼 續 管 治? 如 何 好 好 疏 導 內 部 矛 盾, 減 低 衝 突 和 撕 裂? 這 正 是 我 們 要 尋 找 的 答 案, 這 遠 遠 超 出 保 安 局 局 長 的 能 力 範 圍 其 實, 這 場 辯 論 不 應 由 保 安 局 局 長 來 答 辯, 最 低 限 度 也 要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來 回 答 因 為, 這 個 矛 盾 除 了 涉 及 保 安 局 範 圍, 也 涉 及 其 他 方 面, 涉 及 政 府 的 全 面 施 政 更 重 要 的 是, 這 個 矛 盾 要 在 一 個 獲 得 市 民 信 任 的 政 府 領 導 下 才 能 解 決 不 論 梁 振 英 收 到 北 京 甚 麼 信 息 要 吹 甚 麼 風 也 好, 他 都 沒 有 能 力 令 市 民 相 信 他 能 解 決 問 題 說 回 這 項 議 案, 調 查 是 重 要 的, 因 為 不 調 查 就 永 遠 找 不 到 答 案 我 希 望 保 安 局 局 長 稍 後 能 回 答 我 一 個 問 題, 為 何 他 一 口 咬 定 行 動 是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但 卻 不 去 找 出 誰 人 是 組 織 者 預 謀 者?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黃 毓 民 議 員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動 議 議 案, 以 期 委 任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於 今 年 農 曆 年 初 一 及 年 初 二 發 生 的 旺 角 警 民 衝 突 事 件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55 正 如 單 仲 偕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即 使 今 天 這 項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立 法 會 也 已 經 沒 有 時 間 進 行 調 查 但 是, 要 求 公 正 調 查, 卻 是 原 則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是 需 要 作 出 支 持 的, 亦 希 望 終 有 一 天 可 以 就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令 真 相 變 得 更 為 清 晰 讓 市 民 知 道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情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發 言 時 當 然 表 示 反 對, 並 說 調 查 是 要 找 出 事 實, 亦 要 找 出 問 題 所 在, 然 後 避 免 問 題 再 次 發 生 等 對 此 我 便 是 同 意 的, 但 他 又 立 即 說 無 須 調 查, 以 及 表 示 立 法 會 並 非 適 合 的 調 查 平 台, 因 為 這 樣 只 會 把 事 件 政 治 化 此 外, 他 更 說 調 查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我 認 為, 以 上 這 些 說 話 根 本 是 完 全 沒 有 邏 輯 的 因 為, 如 果 有 問 題 存 在, 例 如 剛 才 多 位 同 事 也 提 到, 事 件 其 實 是 相 當 嚴 重 的, 並 非 只 是 有 警 察 打 人 有 人 打 警 察 有 記 者 受 傷 有 警 察 受 傷 有 市 民 受 傷, 以 及 有 很 多 磚 頭 被 挖 出 來 拋 擲 等, 並 非 只 是 如 此 背 後 必 然 是 有 一 些 深 層 次 的 矛 盾, 而 且 市 民 為 何 會 如 此 憤 怒 呢? 當 中 是 否 真 的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為 何 會 有 那 麼 多 市 民 走 出 來 呢? 有 些 人 是 說 當 他 知 道 有 發 動 後 便 來 到 現 場, 但 為 何 社 會 會 演 變 成 這 樣 呢? 主 席, 相 信 你 也 記 得, 我 們 在 上 月 18 日 與 張 德 江 委 員 長 見 面 時, 我 亦 告 訴 他, 現 時 是 香 港 主 權 移 交 以 來 最 黑 暗 的 時 期, 情 況 是 相 當 差 的, 香 港 社 會 嚴 重 撕 裂, 就 是 由 於 北 京 和 梁 振 英 集 團 的 政 策 令 社 會 變 成 這 樣, 市 民 也 相 當 憤 怒, 而 且 很 多 事 情 也 無 法 推 行, 市 民 特 別 是 年 青 人 認 為 沒 有 前 途, 所 以 才 有 人 提 出 要 獨 立 縱 使 社 會 面 臨 水 深 火 熱 的 情 況, 局 長 卻 竟 然 說 事 情 無 須 調 查, 然 後 卻 又 說 甚 麼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他 剛 才 提 到 一 名 副 警 務 處 處 長 正 負 責 調 查, 但 其 實 他 只 會 調 查 警 方 的 內 部 事 情 大 家 在 事 發 後, 也 聽 到 警 務 處 處 長 要 前 往 不 同 警 署 道 歉, 就 是 由 於 很 多 警 員 也 感 到 相 當 憤 怒, 質 疑 當 天 的 情 況 為 何 會 變 成 這 樣, 而 警 員 更 是 完 全 沒 有 準 備 的 所 以, 警 方 現 時 便 開 始 調 查 裝 備 有 否 問 題, 以 及 如 何 可 以 保 障 警 員 安 全, 對 此 我 是 不 反 對 的 然 而, 對 於 事 件 本 身, 為 何 社 會 出 現 了 這 種 矛 盾, 而 局 長 卻 認 為 無 須 調 查 呢? 老 實 說, 我 不 清 楚 警 方 的 調 查 報 告 會 在 何 時 公 布, 但 如 果 他 只 出 來 說 說 這 些 片 面 之 詞, 又 如 何 能 回 應 社 會 上 各 方 面 的 問 題 呢? 人 們 屆 時 也 是 會 責 罵 他 們 的, 但 是 否 每 次 也 遭 人 大 罵, 然 後 才 會 願 意 認 真 調 查 呢? 在 鉛 水 事 件 中, 他 們 決 定 進 行 司 法 調 查, 可 能 就 是 由 於 真 的 查 到 市 民 飲 用 食 水 後, 特 別 是 孕 婦 或 小 孩 飲 用 後 會 有 事, 所 以 才 願 意 調 查 那 麼, 今 次 事 件 引 致 那 麼 多 人 受 傷, 局 長 又 說 有 多 宗 個 案 會 交 到
456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法 庭 楊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到 有 些 人 已 被 釋 放 了, 但 刑 事 檢 控 是 不 會 查 出 社 會 上 那 些 嚴 重 矛 盾 的 根 源 所 以, 我 認 為 當 局 只 是 把 頭 埋 在 沙 堆 當 中, 但 他 們 不 應 只 管 維 護 自 己, 而 是 應 該 為 香 港 解 決 問 題 的 所 以, 有 人 說 香 港 現 時 已 經 失 去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誰 人 不 知 道, 而 就 是 由 於 有 一 個 這 樣 的 行 政 機 關 每 次 當 有 事 情 發 生, 他 們 也 是 以 這 種 說 話 作 答 主 席, 我 剛 才 聽 梁 美 芬 議 員 發 言, 老 實 說, 最 終 她 其 實 是 應 該 要 支 持 調 查 的 她 提 到 警 察 做 得 很 好, 有 些 人 相 當 克 制 等, 有 些 事 情 他 們 是 不 反 對 的 但 是, 為 何 會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即 有 人 打 警 察, 然 後 又 有 警 察 打 人 呢? 我 們 也 不 希 望 看 到 嚴 重 的 警 民 衝 突, 所 以 便 認 為 應 該 進 行 調 查 可 是, 她 發 言 了 一 番, 然 後 卻 沒 有 說 是 否 支 持 議 案 主 席, 雖 然 立 法 會 在 今 屆 休 會 前 剩 下 的 日 子 寥 寥 可 數, 但 對 於 一 些 很 重 要 的 事 情, 即 使 今 屆 立 法 會 停 止 運 作, 也 不 表 示 問 題 無 須 解 決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會 有 一 個 公 正 公 平 的 調 查 但 是, 想 要 保 皇 黨 支 持, 便 是 緣 木 求 魚 的 有 時 候, 為 何 一 些 大 家 認 為 合 理 的 事 情, 當 來 到 議 會 進 行 討 論, 卻 會 受 到 無 理 指 責 和 無 理 推 托, 而 令 事 情 無 法 做 好 呢? 現 時 並 沒 有 人 說 誰 人 是 全 對 或 全 錯, 正 因 如 此, 既 然 事 件 那 麼 嚴 重, 而 有 很 多 市 民 亦 相 當 憂 慮, 衝 突 事 件 可 能 很 快 會 再 次 爆 發 不 然, 在 張 德 江 到 訪 期 間, 當 局 也 無 須 派 人 把 立 法 會 門 前 的 磚 頭, 全 部 都 以 膠 水 黏 起 來 了 所 以, 有 些 人 覺 得 很 奇 怪, 為 何 香 港 發 生 如 此 嚴 重 的 社 會 矛 盾, 政 府 卻 只 懂 得 用 膠 水 黏 起 地 上 磚 頭? 這 便 是 相 當 可 笑 的, 日 後 何 時 又 要 再 次 黏 起 磚 頭 呢? 即 使 黏 起 來 後, 也 不 表 示 類 似 事 件 不 會 再 出 現 的 所 以, 我 們 便 建 議, 不 如 心 平 氣 和 地 找 出 方 法, 而 並 非 像 局 長 所 說 般, 由 於 當 晚 全 程 也 有 現 場 直 播, 便 無 須 調 查 他 的 水 準 如 此 低, 我 們 又 怎 樣 與 他 商 討 呢? 難 道 有 現 場 直 播 便 無 須 調 查 嗎? 那 麼 有 很 多 事 情 也 無 須 審 訊 了 如 果 展 開 調 查, 我 們 便 能 夠 邀 請 證 人 上 來 談 一 談, 說 明 他 們 當 晚 在 甚 麼 地 方, 看 到 發 生 甚 麼 事 情 和 為 何 會 發 生 這 些 事 件, 是 否 真 的 有 預 謀 及 有 組 織 如 果 立 法 會 不 調 查, 亦 可 請 司 法 機 關 調 查 因 為, 我 們 認 為 事 件 是 值 得 及 應 該 要 深 入 了 解, 看 看 為 何 會 爆 發 事 件 的 況 且, 更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正 如 局 長 在 開 場 發 言 時 所 說, 我 們 是 想 避 免 日 後 再 次 發 生 同 類 事 件, 這 也 是 大 家 所 期 望 的 如 果 政 府 不 願 意 做, 又 如 何 可 以 避 免 呢? 局 方 只 提 出 警 察 報 告, 當 中 只 提 到 要 研 究 日 後 須 增 加 多 少 裝 備 和 水 炮 車 等, 這 是 否 就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呢? 我 想 請 他 不 要 欺 騙 人 了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457 主 席, 所 以, 我 們 並 非 希 望 今 屆 立 法 會 要 做 到, 因 為 他 們 是 不 會 支 持 和 不 會 做 到 的 可 是, 我 們 認 為 香 港 市 民 應 該 值 得 有 一 個 調 查, 徹 查 為 何 會 突 然 於 年 初 一 出 現 嚴 重 衝 突 事 件 此 外, 有 人 提 出 小 販 政 策 也 是 一 個 導 火 線, 但 有 些 人 又 說 不 是, 結 果 便 眾 說 紛 紜 所 以, 我 贊 成 調 查 這 些 事 情 況 且, 我 更 不 希 望 看 到 事 情 再 次 發 生, 別 再 說 即 將 發 生 甚 麼 大 事 即 將 要 爆 發 一 場 事 件 了, 我 們 是 不 希 望 看 到 這 些 情 況 的, 因 為 民 主 黨 是 完 全 反 對 暴 力 的 可 是, 很 多 時 候, 制 度 上 的 暴 力 會 引 起 其 他 形 式 暴 力 所 以, 儘 管 今 天 的 議 案 不 獲 通 過, 我 們 也 是 支 持 的, 亦 希 望 香 港 會 有 公 平 公 正 的 調 查, 找 出 事 件 成 因, 希 望 這 些 事 情 不 會 再 發 生 我 謹 此 陳 辭 暫 停 會 議 SUSPENSION OF MEETING 主 席 : 會 議 現 在 暫 停, 明 天 上 午 9 時 正 恢 復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7 時 54 分 暫 停 會 議 Suspended accordingly at 7.54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