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务 员 职 位 空 缺 海 事 处 验 船 主 任 ( 轮 机 及 船 舶 ) 薪 酬 : 总 薪 级 表 第 34 点 ( 月 薪 港 币 63,095 元 ) 至 总 薪 级 表 第 44 点 ( 月 薪 港 币 95,215 元 ) [ 请 参 阅 注 (1) 及 (2)] 入 职 条 件 : 申 请 人 必 须 : ( a ) (i) 取 得 海 事 处 处 长 所 接 纳 而 与 验 船 主 任 工 作 相 关 的 机 械 或 科 技 学 位, 或 海 事 处 处 长 所 接 纳 的 经 考 试 获 得 的 工 程 师 学 会 正 式 会 员 资 格, 并 持 有 海 事 处 处 长 所 签 发 或 接 纳 的 一 级 ( 轮 机 师 ) 合 格 证 书 ; 或 (ii) 持 有 海 事 处 处 长 所 接 纳 的 特 等 一 级 轮 机 师 合 格 证 书 ; 或 (iii) 取 得 海 事 处 处 长 所 接 纳 的 机 械 / 轮 机 工 程 学 位 或 同 等 学 历 海 事 处 处 长 所 接 纳 的 工 程 师 学 会 正 式 会 员 资 格, 并 持 有 海 事 处 处 长 所 签 发 或 接 纳 的 二 级 ( 轮 机 师 ) 合 格 证 书 ; 以 及 (b) (i) 具 备 上 文 ( a ) ( i ) 和 ( a ) ( i i ) 项 所 述 资 历 的 申 请 者, 须 具 有 两 年 于 远 洋 船 上 担 任 大 管 轮 或 更 高 职 级 又 或 于 相 关 海 事 工 程 业 内 担 任 同 等 要 职 的 经 验 未 具 备 所 需 经 验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请 [ 请 参 阅 注 (2)]; 或 ( i i ) 具 备 上 文 (a)(iii) 项 所 述 资 历 的 申 请 者, 须 具 有 四 年 于 远 洋 船 上 担 任 大 管 轮 或 更 高 职 级 或 于 相 关 海 事 工 程 业 内 担 任 同 等 要 职 的 经 验 具 备 两 年 经 验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请 [ 请 参 阅 注 (2)]; 以 及 (c) 符 合 语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考 试 或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中 国 语 文 科 和 英 国 语 文 科 考 获 第 2 级 或 以 上 成 绩, 或 具 同 等 成 绩 [ 请 参 阅 注 (3) 及 (5)] 未 符 合 中 文 语 文 能 力 要 求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请 [ 请 参 阅 注 (4)] 注 : (1) 视 乎 当 时 的 情 况, 如 申 请 人 在 取 得 有 关 资 历 后, 具 有 较 多 相 关 远 洋 航 行 工 作 经 验 又 或 于 相 关 海 事 工 程 业 的 经 验, 或 会 获 考 虑 给 予 增 薪 点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按 公 务 员 条 款 聘 请 的 现 职 海 事 处 验 船 主 任 的 申 请 不 会 被 考 虑 ; (2) 具 备 上 文 ( a ) ( i ) 和 ( i i ) 项 所 述 资 历 的 申 请 者, 如 现 正 致 力 累 积 所 需 经 验 年 数 及 未 具 备 所 需 经 验, 亦 可 申 请 如 获 取 录, 于 获 聘 时 未 具 备 所 需 经 验 的 人 士 将 会 以 低 于 入 职 薪 酬 的 适 当 薪 点 聘 用
具 备 上 文 ( a ) ( i i i ) 项 所 述 资 历 的 申 请 者, 如 于 远 洋 船 上 担 任 大 管 轮 或 更 高 职 级 或 于 相 关 海 事 工 程 业 内 担 任 相 等 职 务 的 经 验 达 两 年, 但 未 符 最 低 入 职 条 件, 亦 可 申 请 如 获 取 录, 会 以 低 于 入 职 薪 酬 的 适 当 薪 点 聘 用 如 于 远 洋 船 上 担 任 大 管 轮 或 更 高 职 级 或 于 相 关 海 事 工 程 业 内 担 任 相 等 职 务 的 经 验 未 达 两 年, 但 现 正 致 力 累 积 所 需 经 验 年 数 的 人 士 也 可 申 请 ; 申 请 人 如 获 录 用, 必 须 于 获 聘 时 在 经 验 年 数 符 合 要 求 才 获 聘 任 ; (3) 语 文 能 力 现 时 未 符 上 文 入 职 条 件 (c) 项 的 规 定, 但 现 正 致 力 达 至 所 需 语 文 能 力 水 平 的 人 士 也 可 申 请 ; 申 请 人 如 获 录 用, 必 须 于 获 聘 时 在 语 文 能 力 方 面 符 合 要 求 才 获 聘 任 最 终 未 能 符 合 中 文 语 文 能 力 的 申 请 人, 请 参 阅 下 述 注 ( 4) ; (4) 未 符 合 中 文 语 文 能 力 要 求 但 符 合 其 他 入 职 条 件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请, 但 必 须 参 加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或 八 月 举 行 的 政 府 中 文 科 考 试 不 过, 视 乎 海 事 处 的 运 作 需 要, 可 能 只 有 少 数 中 文 语 文 能 力 未 达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获 得 聘 用 ; (5) 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务 员 时, 2007 年 前 的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中 国 语 文 科 和 英 国 语 文 科 ( 课 程 乙 )E 级 成 绩, 在 行 政 上 会 被 视 为 等 同 2007 年 或 之 后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中 国 语 文 科 和 英 国 语 文 科 第 2 级 成 绩 ; 以 及 (6) 为 提 高 大 众 对 基 本 法 的 认 知 和 在 小 区 推 广 学 习 基 本 法 的 风 气, 政 府 会 测 试 应 征 公 务 员 职 位 人 士 的 基 本 法 知 识 申 请 人 在 基 本 法 测 试 的 表 现 会 占 其 整 体 表 现 的 一 个 适 当 比 重 职 责 : 验 船 主 任 ( 轮 机 及 船 舶 )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a) 执 行 与 商 船 有 关 的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法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职 务, 计 有 海 上 安 全 防 污 保 安 海 员 福 利 和 管 理, 当 中 包 括 调 查 意 外 事 故 审 核 香 港 注 册 船 舶 及 其 公 司 ; (b) 就 建 造 新 船 和 政 府 船 队 维 修 事 宜, 执 行 政 府 轮 机 工 程 顾 问 或 经 理 的 职 务 ; (c) 主 持 所 有 级 别 的 轮 机 师 合 格 证 书 考 试 ; 以 及 (d) 执 行 锅 炉 及 压 力 容 器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法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职 务 2 [ 注 : 所 有 验 船 主 任 ( 轮 机 及 船 舶 ) 均 须 前 往 外 地 执 行 检 验 或 审 核 职 务 ]
验 船 主 任 ( 船 舶 ) 薪 酬 : 总 薪 级 表 第 34 点 ( 月 薪 港 币 63,095 元 ) 至 总 薪 级 表 第 44 点 ( 月 薪 港 币 95,215 元 ) [ 请 参 阅 注 (1) 及 (2)] 入 职 条 件 : 申 请 人 必 须 : (a) 取 得 海 事 处 处 长 所 接 纳 的 造 船 学 或 相 关 科 技 学 位 ; (b) 取 得 海 事 处 处 长 所 接 纳 的 造 船 工 程 师 学 会 正 式 会 员 资 格 ; (c) 在 取 得 正 式 会 员 资 格 后 累 积 四 年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未 具 备 所 需 经 验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请 [ 请 参 阅 注 (2)]; 以 及 (d) 符 合 语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考 试 或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中 国 语 文 科 和 英 国 语 文 科 考 获 第 2 级 或 以 上 成 绩, 或 具 同 等 成 绩 [ 请 参 阅 注 (3) 及 (5)] 未 符 合 中 文 语 文 能 力 要 求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请 [ 请 参 阅 注 (4)] 注 : (1) 视 乎 当 时 的 情 况, 如 申 请 人 在 取 得 有 关 资 历 后, 具 有 较 多 造 船 学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会 获 考 虑 给 予 增 薪 点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按 公 务 员 条 款 聘 请 的 现 职 海 事 处 验 船 主 任 的 申 请 不 会 被 考 虑 ; (2) 取 得 正 式 会 员 资 格 但 现 正 致 力 累 积 所 需 经 验 年 数 及 未 具 备 所 需 经 验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请 如 获 取 录, 于 获 聘 时 未 具 备 所 需 经 验 的 人 士 将 会 以 低 于 入 职 薪 酬 的 适 当 薪 点 聘 用 (3) 语 文 能 力 现 时 未 符 上 文 入 职 条 件 (d) 项 的 规 定, 但 现 正 致 力 达 至 所 需 语 文 能 力 水 平 的 人 士 也 可 申 请 ; 申 请 人 如 获 录 用, 语 文 能 力 方 面 必 须 于 获 聘 时 符 合 要 求 才 获 聘 任 最 终 未 能 符 合 中 文 语 文 能 力 的 申 请 人, 请 参 阅 下 述 注 ( 4) ; (4) 未 符 合 中 文 语 文 能 力 要 求 但 符 合 其 他 入 职 条 件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请, 但 必 须 参 加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或 八 月 举 行 的 政 府 中 文 科 考 试 不 过, 视 乎 海 事 处 的 运 作 需 要, 可 能 只 有 少 数 中 文 语 文 能 力 未 达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获 得 聘 用 ; (5) 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务 员 时, 2007 年 前 的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中 国 语 文 科 和 英 国 语 文 科 ( 课 程 乙 )E 级 成 绩, 在 行 政 上 会 被 视 为 等 同 2007 年 或 之 后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中 国 语 文 科 和 英 国 语 文 科 第 2 级 成 绩 ; 以 及 3 (6) 为 提 高 大 众 对 基 本 法 的 认 知 和 在 小 区 推 广 学 习 基 本 法 的 风 气, 政 府 会 测 试 应 征 公 务 员 职 位 人 士 的 基 本 法 知 识 申 请 人 在 基 本 法 测 试 的 表 现 会 占 其 整 体 表 现 的 一 个 适 当 比 重
职 责 : 验 船 主 任 ( 船 舶 )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a) 执 行 与 商 船 有 关 的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法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职 务, 计 有 海 上 安 全 防 污 保 安 海 员 福 利 和 管 理, 当 中 包 括 调 查 意 外 事 故 审 核 香 港 注 册 船 舶 及 其 公 司 ; 以 及 (b) 就 建 造 新 船 和 政 府 船 队 维 修 事 宜, 执 行 政 府 造 船 工 程 师 的 职 务 [ 注 : 所 有 验 船 主 任 ( 船 舶 ) 均 须 前 往 外 地 执 行 检 验 或 审 核 职 务 ] 聘 用 条 款 : 获 取 录 的 申 请 人 通 常 会 按 公 务 员 试 用 条 款 受 聘 三 年 通 过 试 用 关 限 后, 或 可 获 考 虑 按 当 时 适 用 的 长 期 聘 用 条 款 聘 用 地 址 及 查 询 电 话 : 香 港 中 环 统 一 码 头 道 3 8 号 海 港 政 府 大 楼 处 聘 任 组 ( 电 话 : 2852 3169) 2 1 楼 海 事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 2016 年 2 月 25 日 申 请 手 续 : 申 请 表 格 (G.F.340[ (3/2013 修 订 版 )]) 可 向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咨 询 服 务 中 心 或 劳 工 处 就 业 科 各 就 业 中 心 索 取 该 表 格 也 可 从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互 联 网 站 (http://www.csb.gov.hk) 下 载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书, 连 同 ( 一 ) 学 历 ( 包 括 载 有 中 国 语 文 及 英 国 语 文 科 成 绩 的 证 书 和 修 业 成 绩 表 副 本 ) ; ( 二 ) 专 业 / 技 术 资 格 的 证 书 和 修 业 成 绩 表 副 本 ; 及 ( 三 ) 工 作 证 明, 须 于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或 之 前 送 交 有 关 招 聘 部 门 的 上 述 查 询 地 址 请 在 信 封 面 上 注 明 申 请 职 位 的 名 称 申 请 人 亦 可 透 过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互 联 网 站 (http://www.csb.gov.hk) 作 网 上 申 请 申 请 人 如 在 网 上 递 交 申 请, 必 须 于 2016 年 3 月 3 日 或 以 前 把 ( 一 ) 学 历 ( 包 括 载 有 中 国 语 文 及 英 国 语 文 科 成 绩 的 证 书 和 修 业 成 绩 表 副 本 ) ; ( 二 ) 专 业 / 技 术 资 格 的 证 书 和 修 业 成 绩 表 副 本 ; 及 ( 三 ) 工 作 证 明 寄 交 上 述 查 询 地 址, 及 在 信 封 面 和 文 件 副 本 上 注 明 网 上 申 请 编 号 申 请 人 请 尽 量 在 申 请 表 格 上 提 供 电 邮 地 址 申 请 人 如 获 选 参 加 面 试, 通 常 会 在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后 约 六 至 八 个 星 期 内 接 到 通 知 ( 以 电 邮 或 邮 寄 方 式 ) 如 申 请 人 未 获 邀 参 加 面 试, 则 可 视 作 经 已 落 选 4 (a)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申 请 人 于 获 聘 时 必 须 已 成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附 注 :
(b) 作 为 提 供 平 等 就 业 机 会 的 雇 主, 政 府 致 力 消 除 在 就 业 方 面 的 歧 视 所 有 符 合 基 本 入 职 条 件 的 人 士, 不 论 其 残 疾 性 别 婚 姻 状 况 怀 孕 年 龄 家 庭 岗 位 性 倾 向 和 种 族, 均 可 申 请 本 栏 内 的 职 位 (c) 公 务 员 职 位 是 公 务 员 编 制 内 的 职 位 应 征 者 如 获 聘 用, 将 按 公 务 员 聘 用 条 款 和 服 务 条 件 聘 用, 并 成 为 公 务 员 (d) 入 职 薪 酬 聘 用 条 款 及 服 务 条 件, 应 以 获 聘 时 之 规 定 为 准 (e) 顶 薪 点 的 数 据 只 供 参 考, 该 项 数 据 日 后 或 会 作 出 更 改 (f ) 附 带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 医 疗 及 牙 科 诊 疗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公 务 员 更 可 获 得 房 屋 资 助 (g) 如 果 符 合 订 明 入 职 条 件 的 应 征 者 人 数 众 多, 招 聘 部 门 可 以 订 立 筛 选 准 则, 甄 选 条 件 较 佳 的 应 征 者, 以 便 进 一 步 处 理 在 此 情 况 下, 只 有 获 筛 选 的 应 征 者 会 获 邀 参 加 招 聘 考 试 面 试 (h)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尽 可 能 安 排 残 疾 人 士 担 任 适 合 的 职 位 残 疾 人 士 申 请 职 位, 如 其 符 合 入 职 条 件, 毋 须 再 经 筛 选, 便 会 获 邀 参 加 面 试 笔 试 (i)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学 府 非 香 港 考 试 及 评 核 局 颁 授 的 学 历 人 士 亦 可 申 请, 惟 其 学 历 必 须 经 过 评 审 以 确 定 是 否 与 职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学 历 水 平 相 若 有 关 申 请 人 须 邮 寄 修 业 成 绩 副 本 及 证 书 副 本 到 下 列 查 询 地 址 (j) 在 临 近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接 受 网 上 申 请 的 服 务 器 可 能 因 为 需 要 处 理 大 量 申 请 而 非 常 繁 忙 申 请 人 应 尽 早 递 交 申 请, 以 确 保 在 限 期 前 成 功 于 网 上 完 成 申 请 程 序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