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TC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GXTC-CZ-1663015 项 目 名 称 :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项 目 采 购 人 : 商 务 部 财 务 司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服 务 商 须 知 前 附 表...6 第 二 章 服 务 商 须 知... 9 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 及 说 明...19 第 四 章 附 件 (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20 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39 2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商 务 部 财 务 司 委 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对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GXTC-CZ-1663015) 进 行 国 内 竞 争 性 谈 判 特 邀 请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单 位 参 与 1 资 质 要 求 : 1.1 服 务 商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即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1.2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参 加 谈 判 ; 1.3 本 项 目 要 求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 用 胶 装,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4 服 务 商 必 须 是 中 注 协 2015 年 前 百 家 单 位 且 注 册 地 须 在 北 京 2 项 目 内 容 :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2.1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性 资 金, 本 项 目 预 算 为 70 万 元 人 民 币 3 服 务 要 求 : 完 成 详 见 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 及 说 明 4 服 务 时 间 及 地 点 要 求 : 4.1 时 间 要 求 : 2016 年 8 月 10 日 前 4.2 服 务 地 点 : 商 务 部 财 务 司 5 文 件 售 价 : 售 价 人 民 币 500 元 人 民 币 / 本 ( 含 电 子 版 ) 售 后 不 退 6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 4 月 12 日, 每 天 9:30-11:30,13:30-16:30( 节 假 日 除 外 ), 文 件 领 取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紫 竹 院 路 69 号 ( 中 国 兵 器 大 厦 603 室 ), 购 买 时 务 必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均 须 加 盖 公 章 ) 7 谈 判 保 证 金 : 服 务 商 应 按 要 求 提 交 谈 判 保 证 金 :14000 元 ; 保 证 金 于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纳 至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金 专 用 户 : 开 户 名 称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中 关 村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110909099010201 3
标 书 款 服 务 费 户 : 开 户 名 称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科 学 城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328560500443 请 服 务 商 在 汇 款 时 务 必 注 明 所 投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编 号, 否 则, 因 款 项 用 途 不 明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等 后 果 由 服 务 商 自 行 承 担 9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8 日 下 午 14:00( 北 京 时 间 ) 逾 期 递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10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报 价 文 件 应 在 谈 判 日 期 当 天 截 止 时 间 前 直 接 送 达 北 京 市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交 易 所 ( 苏 州 街 海 淀 南 路 甲 21 号 中 关 村 知 识 产 权 大 厦 A 座 二 层 ) 11 谈 判 地 点 : 北 京 市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交 易 所 ( 苏 州 街 海 淀 南 路 甲 21 号 中 关 村 知 识 产 权 大 厦 A 座 二 层 ) 12 本 公 告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www.chinabidding.com.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上 同 时 发 布 采 购 人 : 商 务 部 财 务 司 联 系 人 : 姚 祎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2 号 电 话 : 65198660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紫 竹 院 路 69 号 ( 中 国 兵 器 大 厦 603 室 ) 邮 编 :100089 联 系 人 : 贾 大 伟 张 英 电 话 :010-68965582 传 真 :010-68966628 电 子 信 箱 :jiadawei0214@163.com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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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服 务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6
服 务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表 关 于 采 购 服 务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对 服 务 商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表 为 准 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1 1.1 项 目 名 称 :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项 目 2 1.2 项 目 服 务 周 期 :2016 年 4 月 -2016 年 8 月 10 日 3 1.3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性 资 金, 本 项 目 预 算 为 70 万 元 人 民 币 4 2.1 采 购 人 : 商 务 部 财 务 司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紫 竹 院 路 69 号 ( 中 国 兵 器 大 厦 603 室 ) 邮 编 :100089 5 2.2 联 系 人 : 贾 大 伟 张 英 电 话 :010-68965582 传 真 :010-68966628 电 子 信 箱 :jiadawei0214@163.com 6 2.5 合 格 的 服 务 商 资 质 要 求 : 1.1 服 务 商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即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1.2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参 加 谈 判 ; 1.3 本 项 目 要 求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 用 胶 装,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4 服 务 商 必 须 是 中 注 协 2015 年 前 百 家 单 位 且 注 册 地 须 在 北 京 7 11.2 报 价 : 应 为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服 务 的 总 价 8 12 报 价 货 币 : 人 民 币 9 17 谈 判 保 证 金 :14000 元 ( 注 : 确 定 保 证 金 已 经 递 交 是 以 在 递 交 谈 判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帐 户 收 到 相 应 保 证 金 款 项 ) 10 16.1 报 价 文 件 份 数 :5 份 (1 份 正 本,4 份 副 本 及 2 份 电 子 (U 盘 ) 文 件 ) 11 19.1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及 谈 判 时 间 :2016 年 4 月 8 日 下 午 14:00( 北 京 时 间 ) 12 19.1 谈 判 地 点 : 北 京 市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交 易 所 ( 苏 州 街 海 淀 南 路 甲 21 号 中 关 村 知 识 产 权 大 厦 A 座 二 层 ) 13 22.4 二 次 报 价 ( 最 终 报 价 ) 时 间 : 现 场 通 知 为 准 ( 北 京 时 间 ) 7
14 27.4 成 交 原 则 : 与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的 要 求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服 务 商 成 交, 反 对 恶 意 低 价 应 标 成 交 服 务 费 :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规 定 服 务 类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 857 号 ) 计 价, 本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谈 判 代 理 服 务 费 用 由 项 目 成 交 人 支 付 15 28.1 不 需 履 约 保 证 金 :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16 29.1 投 诉 联 系 电 话 :010-88354433 联 系 人 : 夏 涓 17 本 项 目 有 效 期 : 自 递 交 报 价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日 8
第 二 章 服 务 商 须 知 9
服 务 商 须 知 一 说 明 所 有 文 件 以 书 面 为 准 1. 项 目 简 况 和 资 金 来 源 1.1 项 目 名 称 :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项 目 1.2 项 目 服 务 周 期 :2016 年 4 月 -2016 年 8 月 10 日 1.3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性 资 金, 本 项 目 预 算 为 70 万 元 人 民 币 2.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方 及 合 格 的 服 务 商 2.1 采 购 人 : 采 购 人 是 指 提 出 采 购 服 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它 组 织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简 称 谈 判 文 件, 下 同 ) 中 采 购 人 是 商 务 部 财 务 司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设 立 并 取 得 采 购 代 理 资 格 证 书 从 事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的 中 介 组 织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组 织 竞 争 性 谈 判 的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3 采 购 方 : 采 购 方 是 指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4 服 务 商 :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2.5 合 格 的 服 务 商 : 详 见 服 务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 合 格 的 服 务 3.1 合 同 中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务, 均 应 来 自 上 述 2.5 条 款 所 规 定 的 合 格 的 服 务 商 3.2 服 务 系 指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服 务 商 须 承 担 的 有 关 于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服 务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3.4 服 务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必 须 满 足 本 须 知 第 1.2 条 规 定 的 要 求, 否 则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4. 谈 判 费 用 4.1 服 务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谈 判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谈 判 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方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二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5.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构 成 5.1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0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服 务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服 务 商 须 知 项 目 需 求 及 说 明 第 四 章 附 件 (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 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6.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6.1 服 务 商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如 有 疑 点 要 求 澄 清, 应 在 谈 判 截 止 时 间 3 天 之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谈 判 方 的 澄 清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同 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服 务 商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7.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7.1 在 谈 判 时 间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谈 判 方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7.2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服 务 商,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服 务 商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7.3 为 使 服 务 商 准 备 谈 判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适 当 延 长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服 务 商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服 务 商 受 谈 判 截 止 时 间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相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三 报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8. 编 制 要 求 服 务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报 价 文 件, 并 保 证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以 使 其 报 价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9. 报 价 文 件 构 成 9.1 服 务 商 编 写 的 报 价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1) 报 价 函 2) 报 价 表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4) 谈 判 保 证 金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1
6)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7) 技 术 规 格 与 要 求 偏 离 表 8) 服 务 方 案 9) 保 障 措 施 10) 服 务 承 诺 11)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人 员 表 12) 其 它 补 充 文 件 10.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 10.1 服 务 商 应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第 9 条 的 内 容 与 要 求 和 第 四 章 提 供 的 格 式, 编 写 其 报 价 文 件, 服 务 商 不 得 缺 少 或 留 空 任 何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的 表 格 或 提 交 的 资 料 10.2 服 务 商 应 将 报 价 文 件 按 第 9 条 规 定 的 顺 序 编 排 并 应 编 制 目 录 逐 页 标 注 连 续 页 码, 并 采 用 胶 装 形 式 装 订 成 册 11. 谈 判 报 价 11.1 采 用 两 次 报 价 方 式 服 务 商 在 提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中 进 行 第 一 次 报 价, 在 谈 判 后 根 据 采 购 方 的 要 求, 由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服 务 商 进 行 第 二 次 报 价 第 二 次 报 价 为 最 终 报 价 11.2 谈 判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采 购 内 容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11.3 服 务 商 对 本 服 务 二 次 报 价 时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的 报 价 11.4 服 务 商 的 报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报 价, 将 被 认 为 是 非 响 应 性 报 价 而 予 以 拒 绝 11.5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12. 语 言 计 量 单 位 及 货 币 12.1 语 言 : 报 价 文 件 及 与 谈 判 活 动 有 关 的 通 知 函 件 和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12.2 计 量 单 位 : 除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特 殊 要 求 外, 均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2.3 货 币 : 服 务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一 律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13. 证 明 服 务 商 合 格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3.1 服 务 商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谈 判 和 成 交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报 价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3.2 服 务 商 提 交 的 合 格 性 证 明 文 件 应 使 采 购 方 满 意, 服 务 商 在 谈 判 时 应 符 合 本 须 知 第 2.5 条 的 规 定 12
13.3 服 务 商 提 交 的 证 明 其 成 交 后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资 格 变 化 情 况 证 明 文 件 应 使 采 购 方 满 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2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3 2014 年 度 ( 或 最 近 一 年 )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或 竞 争 性 谈 判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个 月 内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如 服 务 商 无 法 提 供 上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则 需 提 供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可 提 供 原 件, 也 可 提 供 银 行 在 开 标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开 具 资 信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可 不 受 收 受 人 和 项 目 的 限 制, 开 具 银 行 明 确 表 示 复 印 无 效 的, 须 提 交 原 件 ) 若 提 供 的 是 复 印 件, 采 购 单 位 保 留 审 核 原 件 的 权 利 ) 4 服 务 商 上 一 季 度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5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 加 盖 公 章 ) 6 服 务 商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当 天 带 身 份 证 查 验 ) 7 谈 判 报 价 表 8 公 司 介 绍 9 相 关 案 例 10 最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违 法 和 不 良 记 录 的 承 诺 书, 没 有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或 技 术 秘 密 等 非 公 开 信 息 事 件 的 保 密 承 诺 书 ; 11 被 邀 请 谈 判 人 相 关 业 绩 相 关 案 例 情 况 ( 需 提 供 用 户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须 附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复 印 件 主 要 内 容 ); 12 下 述 签 字 人 知 道, 采 购 方 可 能 要 求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资 格 材 料, 我 方 愿 意 配 合 你 方, 向 有 关 机 构 和 单 位 ( 如 银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相 关 企 业 等 ) 查 证 和 获 得 有 关 资 料 14. 证 明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14.1 服 务 商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拟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该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报 价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2 证 明 服 务 与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14.3 谈 判 文 件 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 及 说 明 中 指 出 的 服 务 要 求 标 准 仅 起 说 明 作 用, 并 没 有 任 何 限 制 性 服 务 商 在 实 质 上 相 当 或 高 于 所 提 出 的 技 术 规 格 的 要 求, 并 且 使 采 购 方 满 意 15. 报 价 有 效 期 15.1 报 价 文 件 应 自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 项 规 定 的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起 90 日 内 有 效 ; 二 次 报 价 的 有 效 期 为 谈 判 小 组 通 知 的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起 90 日 内 有 效 报 价 文 件 有 效 期 短 于 这 个 规 定 期 限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5.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报 价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要 求 服 务 商 同 意 延 长 报 价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服 务 商 可 拒 绝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接 受 延 长 报 价 有 效 期 的 服 务 商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报 价 文 件, 而 只 会 被 要 求 相 应 地 延 长 其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本 须 知 第 16 条 有 关 谈 判 保 证 13
金 的 退 还 和 没 收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6. 报 价 文 件 的 制 作 和 签 署 16.1 服 务 商 应 按 照 服 务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的 报 价 文 件 16.2 报 价 文 件 需 打 印 并 采 用 胶 装 形 式 装 订, 并 由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按 照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在 报 价 文 件 上 签 字 和 / 或 加 盖 服 务 商 公 章 报 价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6.3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或 增 删, 必 须 由 报 价 文 件 签 字 人 在 旁 边 签 字 并 加 盖 服 务 商 公 章 才 有 效 17. 谈 判 保 证 金 17.1 服 务 商 应 于 谈 判 时 间 以 前 按 照 服 务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谈 判 保 证 金, 作 为 其 报 价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请 服 务 商 在 汇 款 时 务 必 注 明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编 号, 否 则, 因 款 项 用 途 不 明 导 致 保 证 金 无 效 等 后 果 由 服 务 商 自 行 承 担 17.1.1 服 务 商 应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交 谈 判 保 证 金, 并 采 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形 式 : (1) 支 票 ; (2) 电 汇 ; 接 受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及 帐 号 : 开 户 名 称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中 关 村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110909099010201 递 交 保 证 金 地 点 ( 支 票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四 季 青 常 青 路 和 泓 四 季 九 号 楼 二 层 17.1.2 谈 判 保 证 金 是 报 价 文 件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没 有 按 要 求 提 交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报 价 文 件 予 以 拒 绝 17.1.3 未 成 交 服 务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将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不 计 利 息 成 交 服 务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在 其 按 服 务 商 须 知 第 25 条 规 定 签 署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7.1.4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谈 判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服 务 商 在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报 价 文 件 ; 2) 服 务 商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后 拒 绝 参 加 谈 判 ; 3) 服 务 商 参 加 谈 判 但 拒 绝 签 署 共 同 出 具 的 谈 判 纪 要 的 ; 14
4) 服 务 商 拒 绝 按 照 谈 判 小 组 提 出 的 技 术 与 服 务 要 求 进 行 第 二 次 报 价 ; 5) 服 务 商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不 在 第 二 次 报 价 记 录 上 签 字 ; 6) 成 交 的 服 务 商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做 到 : a. 按 照 服 务 商 须 知 第 24 条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17.1.5 企 业 退 投 标 保 证 金 办 法 (1) 投 标 企 业 办 理 电 汇 退 款 : 接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须 贵 公 司 开 财 务 收 据 一 张 ( 在 收 据 背 后 写 清 投 标 企 业 名 称 开 户 行 账 号 企 业 所 在 省 市 联 系 电 话 及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并 将 我 公 司 开 出 的 财 务 收 据 的 复 印 件 一 并 邮 寄 到 我 公 司 财 务 部, 办 理 电 汇 办 理 时 间 为 每 周 四 办 理 电 汇 退 款 (2) 退 款 联 系 地 址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紫 竹 院 路 69 号 中 国 兵 器 大 厦 603 室 ) (3) 退 保 证 金 开 始 时 间 :( 具 体 退 款 时 间 以 项 目 经 理 通 知 为 准 ) (4) 收 据 抬 头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四 报 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18. 报 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服 务 商 应 将 报 价 文 件 的 正 本 副 本 和 电 子 文 件 分 别 包 装 密 封, 且 在 包 装 正 面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和 电 子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收 未 密 封 的 报 价 文 件 19.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和 谈 判 时 间 19.1 服 务 商 应 在 不 迟 于 服 务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递 交 地 点 应 是 服 务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19.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第 7 条 规 定, 通 知 修 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谈 判 时 间 20. 迟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20.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收 在 本 须 知 第 18 条 规 定 的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任 何 报 价 文 件,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后 收 到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原 封 退 回 21. 报 价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21.1 服 务 商 在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报 价 文 件, 但 服 务 商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谈 判 时 间 之 前 将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递 交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1.2 服 务 商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加 盖 公 章 并 密 封 递 交 15
五 谈 判 程 序 与 评 定 标 准 22. 谈 判 程 序 22.1 谈 判 小 组 22.1.1 采 购 方 负 责 组 建 谈 判 小 组 22.1.2 谈 判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专 家 共 三 人 以 上 的 单 数 组 成, 其 中 专 家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22.1.3 谈 判 小 组 负 责 谈 判 及 评 审 工 作, 对 报 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估, 并 向 采 购 方 提 交 书 面 评 审 报 告 22.2 第 一 次 报 价 文 件 的 初 审 22.2.1 谈 判 小 组 将 对 报 价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和 服 务 商 的 资 格 变 化 情 况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22.2.2 对 于 报 价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采 购 方 可 以 接 受 22.2.3 在 谈 判 之 前, 谈 判 小 组 要 审 查 每 份 报 价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报 价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参 数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对 关 键 条 款 的 偏 离 保 留 或 反 对 将 被 认 为 是 实 质 上 的 偏 离, 存 在 实 质 上 偏 离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22.2.4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报 价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1) 在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的 ; 2)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 3) 报 价 文 件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密 封 的 ; 4) 未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登 记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而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的 ; 5) 报 价 文 件 有 关 内 容 未 按 规 定 加 盖 服 务 商 印 章 或 未 经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有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但 未 随 竞 争 性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一 起 提 交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 6)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属 于 报 价 被 拒 绝 的 其 他 情 形 ; 7) 谈 判 文 件 附 有 采 购 方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22.3 谈 判 22.3.1 谈 判 小 组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规 定, 集 体 与 初 步 审 查 合 格 的 服 务 商 分 别 进 行 谈 判 22.3.2 对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服 务 商 进 入 二 次 报 价 阶 段 16
22.3.3 谈 判 小 组 对 进 入 谈 判 阶 段 的 服 务 商 按 照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的 顺 序 分 别 进 行 谈 判 22.3.4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必 须 持 身 份 证 ( 授 权 代 理 人 须 持 有 效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按 照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通 知 的 时 间 与 谈 判 小 组 进 行 谈 判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参 加 谈 判 的, 谈 判 小 组 有 权 拒 绝 其 报 价 文 件 22.3.5 谈 判 小 组 就 报 价 人 所 报 服 务 的 技 术 规 格 售 后 服 务 优 惠 条 件 等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谈 判, 谈 判 小 组 与 服 务 商 将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共 同 出 具 并 签 署 谈 判 纪 要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拒 绝 在 谈 判 纪 要 上 签 字 的, 谈 判 小 组 有 权 拒 绝 其 报 价 文 件, 采 购 方 有 权 没 收 其 谈 判 保 证 金 谈 判 纪 要 作 为 服 务 商 二 次 报 价 及 谈 判 小 组 后 续 评 审 的 依 据 之 一 22.4 第 二 次 报 价 ( 即 最 终 报 价 ) 22.4.1 进 入 二 次 报 价 阶 段 的 服 务 商 必 须 在 谈 判 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依 据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谈 判 纪 要 进 行 第 二 次 报 价, 第 二 次 报 价 文 件 必 须 密 封 按 时 提 交 服 务 商 未 按 时 提 交 第 二 次 报 价 的,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22.4.2 服 务 商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应 对 报 价 记 录 签 字 确 认 22.5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服 务 商 的 权 力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谈 判 小 组 将 否 决 所 有 服 务 商 的 报 价 或 取 消 采 购 活 动 : 1)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2) 服 务 商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单 位 不 能 支 付 的 ; 3)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4) 谈 判 小 组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报 价 文 件 都 不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22.6 谈 判 评 审 过 程 的 保 密 从 报 价 截 止 期 起, 直 至 向 成 交 服 务 商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凡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资 料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意 见 等, 均 不 得 向 服 务 商 及 与 谈 判 项 目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透 露 23. 评 定 标 准 23.1 进 入 第 二 次 报 价 的 服 务 商 视 为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要 求 的 服 务 商 23.2 谈 判 小 组 将 依 据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对 所 有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报 价 文 件 按 第 二 次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排 列,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服 务 方 案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23.3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要 求 的, 报 价 最 低 成 交 的 原 则, 按 照 最 终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前 三 名 成 交 候 选 人 17
六 授 予 合 同 24.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24.1 采 购 人 从 谈 判 小 组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第 一 名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服 务 商,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服 务 商 25. 成 交 通 知 书 25.1 成 交 服 务 商 确 定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向 成 交 服 务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向 未 获 成 交 的 其 他 服 务 商 发 出 谈 判 结 果 通 知 书 25.2 成 交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26. 签 订 合 同 26.1 成 交 服 务 商 应 按 谈 判 成 交 通 知 书 中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与 买 方 签 订 合 同 26.2 谈 判 文 件 成 交 服 务 商 的 应 答 文 件 及 评 审 过 程 中 有 关 澄 清 文 件 均 应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27. 成 交 服 务 费 27.1 本 项 目 的 成 交 服 务 商 应 向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成 交 服 务 费 27.2 成 交 服 务 商 确 定 后, 成 交 服 务 商 凭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出 的 服 务 费 通 知 单 交 纳 成 交 服 务 费 并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27.3 成 交 服 务 商 可 以 用 汇 票 电 汇 现 金 等 付 款 方 式 一 次 性 向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清 成 交 服 务 费 27.4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规 定 服 务 类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 857 号 ) 计 价, 本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谈 判 代 理 服 务 费 用 由 项 目 成 交 人 支 付 28. 履 约 保 证 金 28.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29. 投 诉 29.1 如 果 您 在 此 次 采 购 过 程 中 有 任 何 质 疑 或 不 满, 请 拨 打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您 所 遇 到 的 问 题 将 会 及 时 妥 善 地 得 到 处 理 投 诉 电 话 :010-88354433 联 系 人 : 夏 涓 18
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 及 说 明 19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项 目 项 目 需 求 一 项 目 介 绍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 财 资 [2016]1 号 ) 和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资 [2016]2 号 ) 精 神, 经 部 领 导 批 准, 我 部 拟 开 展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清 理 账 务 清 理 财 产 清 理 和 完 善 制 度 具 体 为 参 与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前 期 工 作, 对 商 务 部 机 关 本 级 各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进 行 审 计, 对 驻 外 机 构 资 产 清 查 填 报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二 服 务 内 容 与 范 围 (1) 内 容 : 按 照 财 政 部 统 一 部 署, 对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并 配 合 我 部 对 清 查 结 果 逐 步 予 以 核 实 认 定 (2) 范 围 : A. 商 务 部 机 关 本 级 和 16 家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 具 体 位 于 大 连 天 津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海 南 南 宁 南 京 武 汉 青 岛 郑 州 福 州 西 安 成 都 杭 州 昆 明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额 约 162.6 亿 元, 其 中 流 动 资 产 85.6 亿 元, 固 定 资 产 77.0 亿 元 工 作 内 容 : 参 与 部 本 级 和 特 办 的 账 务 清 理 和 资 产 清 查 前 期 工 作, 对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分 别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部 本 级 和 特 办 各 1 份 ) B. 147 家 驻 外 机 构,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额 约 50 亿 元 工 作 内 容 : 对 驻 外 机 构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汇 总 审 核 (3) 审 计 报 告 : 对 商 务 部 本 级 和 特 办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4)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 对 资 产 损 溢 出 具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三 具 体 需 求 : ( 一 )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1) 资 产 清 查 审 计 : 结 合 我 部 具 体 情 况, 对 商 务 部 机 关 本 级 各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进 行 审 计, 对 事 业 单 位 和 驻 外 机 构 资 产 清 查 填 报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2) 对 资 产 损 溢 出 具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 二 ) 质 量 要 求 服 务 商 应 按 照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计 划 和 实 施 审 计 工 作, 并 按 照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501 号 审 计 报 告 和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502 号 非 标 准 审 20
计 报 告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类 型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三 ) 人 员 安 排 服 务 商 应 在 审 计 方 案 中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提 供 格 式 列 明 审 计 团 队 人 员 名 单 表, 包 括 团 队 成 员 姓 名 专 业 学 历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证 号 工 作 年 限 近 3 年 审 计 项 目 经 验, 以 及 在 本 项 目 中 拟 担 任 职 务 等 其 中 :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经 理 还 需 提 供 个 人 简 历, 其 中 近 3 年 审 计 项 目 经 验 应 包 括 被 审 计 单 位 名 称 资 产 规 模, 是 否 负 责 过 近 三 年 上 市 企 业 年 报 审 计 项 目 等 信 息 审 计 团 队 成 员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最 高 学 历 证 明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证 ( 如 有 ) 以 及 能 证 明 专 业 能 力 的 材 料 复 印 件 等, 所 有 复 印 件 均 需 加 盖 服 务 商 公 章 重 点 提 示 : 服 务 商 签 约 后, 应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项 目 团 队 成 员 安 排 进 场 工 作,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经 理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更 换, 确 需 更 换 的, 应 征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后 方 能 更 换,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不 得 更 换 其 他 团 队 人 员 如 需 更 换 的, 由 服 务 商 安 排 同 等 资 历 和 经 验 的 人 员 替 换 并 及 时 通 知 采 购 人 如 服 务 商 未 按 照 招 标 书 的 承 诺 履 行, 采 购 人 将 有 权 取 消 服 务 商 的 中 标 资 格, 由 此 承 担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由 服 务 商 承 担 ( 四 ) 工 期 要 求 服 务 商 应 合 理 安 排 审 计 工 作 进 度 最 迟 不 得 晚 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 前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五 ) 报 告 的 交 付 服 务 商 应 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 前,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类 型,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一 式 6 份, 另 需 提 供 电 子 文 档 ( 六 ) 审 计 费 用 审 计 服 务 报 价 应 对 项 目 要 求 报 价 审 计 报 价 应 包 括 服 务 商 因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所 需 支 付 的 税 费, 和 赴 特 办 资 产 清 查 的 差 旅 费 A 审 计 原 则 1 审 计 服 务 工 作 原 则 ( 一 ) 真 实 性 原 则 : 审 计 服 务 工 作 要 实 事 求 是 尊 重 科 学 ( 二 ) 科 学 性 原 则 : 审 计 机 构 和 人 员 要 遵 循 科 学 的 审 计 标 准 ( 三 ) 公 平 性 原 则 : 审 计 人 员 要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的 立 场 ( 四 ) 可 行 性 原 则 : 审 计 人 员 要 根 据 审 计 对 象 的 特 点 和 性 质 及 当 时 所 具 备 的 条 件,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审 计 方 案, 并 采 用 合 适 的 评 价 方 法 进 行 审 计 2 审 计 服 务 的 经 济 技 术 原 则 ( 一 ) 预 期 收 益 原 则 : 资 产 价 值 取 决 于 未 来 ( 二 ) 供 求 原 则 : 供 求 关 系 影 响 价 值 21
( 三 ) 替 代 原 则 : 资 产 的 价 值 受 替 代 性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值 影 响 ( 四 ) 贡 献 原 则 : 资 产 价 值 取 决 于 其 贡 献 ( 五 ) 审 计 日 期 原 则 : 审 计 要 有 基 准 日 B 审 计 目 的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C 审 计 方 法 的 要 求, 审 计 依 据 等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D 对 服 务 商 的 项 目 组 成 员 安 排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类 似 项 目 工 作 经 验, 项 目 组 成 员 数 量 和 素 质 能 够 顺 利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审 计 事 项, 出 具 正 式 审 计 报 告 E 进 度 计 划 : 由 成 交 人 自 行 安 排 四 审 计 方 案 要 求 : 要 求 : 服 务 商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格 式 自 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计 划 安 排 工 作 进 度 人 员 配 备 服 务 支 持 保 证 措 施 管 理 模 式 等 制 度 计 划 同 时 应 就 如 下 方 面 做 出 明 确 的 承 诺 或 陈 述 : 1 同 意 承 担 本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 2 提 供 详 细 的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及 保 证 措 施 ; 3 项 目 组 成 员 姓 名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证 号 所 在 单 位 职 务 本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及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 4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执 业 准 则 的 要 求, 确 保 审 计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五 要 求 服 务 商 配 合 采 购 人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相 关 程 序 服 务 商 应 全 力 协 助 采 购 人 完 成 整 体 项 目 在 商 务 部 的 审 核 工 作 六 其 他 要 求 (1)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保 守 秘 密 的 原 则 ; (2) 严 格 按 计 划 进 度 完 成 审 计 任 务, 如 果 需 要 调 整, 必 须 及 时 履 行 内 部 报 告 程 序 ; (3) 在 进 行 财 务 资 料 审 计 中, 注 意 对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经 济 考 核 指 标 合 同 协 议 章 程 等, 充 分 收 集 相 关 资 料, 包 括 重 要 合 同 经 济 责 任 书 以 前 年 度 审 计 等 ; (4) 审 计 中 的 相 关 问 题 应 履 行 报 告 制 度,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由 各 审 计 小 组 负 责 人 与 采 购 人 接 洽 或 交 换 意 见, 对 较 大 的 事 项 处 理 应 通 过 现 场 负 责 人 向 分 管 管 理 层 负 责 人 汇 报, 不 得 在 现 场 议 及 相 关 审 计 结 果 或 审 计 意 见 (5) 各 审 计 小 组 成 员 应 在 审 计 进 场 前 了 解 相 关 法 规 或 要 求 22
第 四 章 附 件 (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 23
1 报 价 函 格 式 报 价 函 致 : 根 据 贵 方 为 项 目 包 ( 包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 的 谈 判 邀 请, 签 字 代 表 ( 印 刷 体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服 务 商 ( 服 务 商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一 式 4 份 以 及 与 正 本 内 容 相 同 的 电 子 文 件 2 份 1. 报 价 函 2. 报 价 表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4. 谈 判 保 证 金 :( 任 选 以 下 一 种 形 式 ) (1) 支 票 ; (2) 电 汇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6.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7. 技 术 规 格 与 要 求 偏 离 表 8. 服 务 方 案 9. 保 障 措 施 10. 服 务 承 诺 11.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人 员 表 12. 其 它 补 充 文 件 在 此,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a) 报 价 总 价 为 :( 大 写 ) 元 人 民 币, 本 报 价 完 全 符 合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服 务 商 须 知 第 11 条 规 定 服 务 项 目 地 点 : b) 服 务 商 将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责 任 和 义 务 c) 服 务 商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24
d) 本 报 价 有 效 期 为 自 递 交 报 价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日 e)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后, 如 我 方 在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报 价 文 件, 或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后 拒 绝 参 加 谈 判, 或 参 加 谈 判 但 拒 绝 签 署 共 同 出 具 的 谈 判 纪 要, 或 拒 绝 按 照 谈 判 小 组 提 出 的 技 术 与 服 务 要 求 进 行 第 二 次 报 价, 或 我 方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不 在 第 二 次 报 价 记 录 上 签 字, 或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或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根 据 服 务 商 须 知 规 定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成 交 服 务 费, 或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按 照 服 务 商 须 知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我 方 同 意 谈 判 保 证 金 归 采 购 方 所 有, 不 予 退 还 f) 我 方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报 价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价 格 的 报 价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报 价 文 件 g) 如 我 方 中 选,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提 供 的 合 同 版 本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h) 与 本 报 价 文 件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函 件 服 务 商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服 务 商 名 称 服 务 商 公 章 日 期 25
2 报 价 表 格 式 2.1 谈 判 报 价 说 明 2.1.1 报 价 表 应 与 服 务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规 格 与 要 求 等 谈 判 文 件 一 起 参 照 阅 读 2.1.2 除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报 价 表 中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包 括 由 卖 方 承 担 的 直 接 费 间 接 费 税 金 等 全 部 费 用 和 要 求 获 得 的 利 润 以 及 应 由 卖 方 承 担 的 义 务 责 任 和 风 险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2.1.3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费 用 和 利 润 都 应 包 括 在 报 价 表 所 列 的 各 项 目 中, 合 同 规 定 应 由 卖 方 承 担 而 在 报 价 表 中 未 详 细 列 出 的 项 目, 其 费 用 和 利 润 应 认 为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关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中 服 务 商 不 应 在 报 价 表 中 自 行 增 加 新 的 项 目 或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2.1.4 报 价 中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栏 均 应 由 服 务 商 填 报 服 务 商 还 应 填 报 报 价 汇 总 表, 并 在 其 结 尾 处 填 写 总 报 价 报 价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若 服 务 商 对 某 些 项 目 未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则 应 认 为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以 及 总 报 价 内 2.1.5 报 价 表 中 各 项 目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及 其 计 量 和 支 付 的 规 定 详 见 合 同 有 关 部 分 2.1.6 除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报 价 截 止 日 前 28 天 当 时 所 依 据 的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章 以 及 地 方 法 规 和 规 章 中 规 定 应 由 卖 方 缴 纳 的 税 金 和 其 他 费 用 均 应 计 入 总 报 价 中 2.1.7 买 方 或 其 委 托 的 监 理 人 将 根 据 工 程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验 收, 卖 方 应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其 费 用 计 入 报 价 中 2.1.8 成 交 服 务 费 :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规 定 服 务 类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 857 号 ) 计 价, 本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谈 判 代 理 服 务 费 用 由 项 目 成 交 人 支 付 服 务 商 名 称 ( 打 印 盖 章 ): 服 务 商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26
2.2 总 报 价 表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包 名 称 ): 序 号 名 称 报 价 ( 万 元 ) 备 注 总 报 价 ( 人 民 币 元 小 写 ) 总 报 价 (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被 邀 请 谈 判 人 名 称 ( 盖 章 ): 被 邀 请 谈 判 人 代 表 ( 签 字 ): 27
2.3 分 项 报 价 表 分 项 报 价 表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包 名 称 ): 序 号 名 称 数 量 单 价 ( 万 元 ) 总 价 ( 万 元 ) 备 注 合 计 (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注 :1. 本 表 中 合 计 金 额 应 与 投 标 一 览 表 中 投 标 价 格 一 致 被 邀 请 谈 判 人 名 称 ( 盖 章 ): 被 邀 请 谈 判 人 代 表 ( 签 字 ): 28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和 职 务 ) 系 ( 服 务 商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 部 门 名 称 ) 的 ( 姓 名 和 职 务 ) 为 我 代 理 人, 以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包 ( 包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活 动 代 理 人 在 报 价 谈 判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权 特 此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服 务 商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 4 谈 判 保 证 金 ( 报 价 人 需 提 供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收 据 电 汇 复 印 件 等 凭 证 ) 29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服 务 商 资 格 声 明 致 : xxxxxxx 为 响 应 你 方 年 月 日 的 谈 判 邀 请, 下 述 签 字 人 愿 参 与 谈 判, 就 资 格 变 化 情 况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并 声 明 全 部 说 明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下 述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与 报 名 时 一 致 的 不 再 重 复 提 供 ; 我 方 声 明 未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均 与 报 名 时 一 致, 未 发 生 任 何 变 化 ) 1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2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3 2014 年 度 ( 或 近 一 年 )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竞 争 性 谈 判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个 月 内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如 服 务 商 无 法 提 供 上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则 需 提 供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可 提 供 原 件, 也 可 提 供 银 行 在 开 标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开 具 资 信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可 不 受 收 受 人 和 项 目 的 限 制, 开 具 银 行 明 确 表 示 复 印 无 效 的, 须 提 交 原 件 ) 若 提 供 的 是 复 印 件, 采 购 单 位 保 留 审 核 原 件 的 权 利 ) 4 服 务 商 上 一 季 度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证 明 文 件 ; 5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 加 盖 公 章 ) 6 服 务 商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当 天 带 身 份 证 查 验 ) 7 谈 判 报 价 表 8 公 司 介 绍 9 相 关 案 例 10 最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违 法 和 不 良 记 录 的 承 诺 书, 没 有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或 技 术 秘 密 等 非 公 开 信 息 事 件 的 保 密 承 诺 书 ; 11 被 邀 请 谈 判 人 相 关 业 绩 相 关 案 例 情 况 ( 需 提 供 用 户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须 附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复 印 件 主 要 内 容 ); 12 下 述 签 字 人 知 道, 采 购 方 可 能 要 求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资 格 材 料, 我 方 愿 意 配 合 你 方, 向 有 关 机 构 和 单 位 ( 如 银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相 关 企 业 等 ) 查 证 和 获 得 有 关 资 料 服 务 商 ( 公 章 ) 受 权 签 署 本 资 格 文 件 名 称 签 字 人 姓 名 职 务 ( 印 刷 字 体 ) 地 址 传 真 邮 编 签 字 电 话 30
6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格 式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序 号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条 目 号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报 价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说 明 声 明 : 凡 未 在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中 列 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服 务 商 承 诺 均 完 全 响 应 注 : 本 表 的 每 一 页 均 须 按 照 下 述 要 求 签 署 服 务 商 名 称 ( 打 印 盖 章 ): 服 务 商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31
7 技 术 规 格 与 要 求 偏 离 表 技 术 规 格 与 要 求 偏 离 表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竞 争 性 谈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文 件 中 序 号 服 务 名 称 判 文 件 中 文 件 条 款 号 规 格 规 格 偏 离 说 明 声 明 : 凡 未 在 技 术 规 格 与 偏 离 表 中 列 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与 要 求, 服 务 商 承 诺 均 完 全 响 应 注 : 本 表 的 每 一 页 均 须 按 照 下 述 要 求 签 署 服 务 商 名 称 ( 打 印 盖 章 ): 服 务 商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32
8 服 务 方 案 ( 内 容 自 拟,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技 术 需 求 部 分 及 商 务 部 分 中 要 求 编 写 ) 33
9 保 障 措 施 ( 内 容 自 拟 ) 34
10 服 务 承 诺 ( 服 务 商 根 据 第 三 章 内 容 编 制 服 务 承 诺, 内 容 自 拟 ) 35
11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人 员 表 项 目 主 要 人 员 一 览 表 格 式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本 项 目 中 拟 承 担 职 责 或 工 作 内 容 36
参 与 本 项 目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姓 名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码 毕 业 学 校 专 业 学 位 职 称 职 务 现 所 在 机 构 或 部 门 服 务 时 间 主 要 经 历 日 期 参 加 过 的 项 目 名 称 担 任 何 职 备 注 37
12 其 它 补 充 文 件 38
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39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项 目 合 同 甲 方 : 乙 方 : 甲 方 乙 方 本 着 平 等 互 惠 的 原 则, 在 充 分 沟 通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就 双 方 合 作 的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以 下 约 定 : 一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目 标 1.1 服 务 内 容 甲 方 依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 财 资 [2016]1 号 ) 和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资 [2016]2 号 ) 的 规 定, 委 托 乙 方 对 商 务 部 机 关 本 级 16 家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和 147 家 驻 外 经 商 机 构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开 展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乙 方 应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总 体 工 作 内 容 : 按 照 财 政 部 统 一 部 署, 对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并 配 合 甲 方 对 清 查 结 果 逐 步 予 以 核 实 认 定 (2) 商 务 部 机 关 本 级 和 16 家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现 场 审 计 ( 具 体 位 于 大 连 天 津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海 南 南 宁 南 京 武 汉 青 岛 郑 州 福 州 西 安 成 都 杭 州 昆 明 ) 具 体 为 参 与 部 本 级 和 特 办 的 账 务 清 理 和 资 产 清 查 前 期 工 作, 对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分 别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部 本 级 和 特 办 各 1 份 ) (3) 对 商 务 部 147 家 驻 外 机 构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4) 资 产 损 益 鉴 证 主 要 是 对 甲 方 清 查 出 的 各 种 资 产 盘 盈 盘 亏 资 金 挂 账 及 坏 账 等 资 产 损 益 情 况, 按 照 国 家 资 产 清 查 政 策 和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损 益 标 准, 在 充 分 调 查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职 业 判 断 和 客 观 评 判, 出 具 鉴 证 意 见 1.2 服 务 目 标 乙 方 按 照 执 业 准 则 开 展 专 项 审 计 工 作, 对 甲 方 (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清 查 出 的 各 项 资 产 损 益 的 真 实 性 合 理 性 发 表 鉴 证 意 见, 对 甲 方 (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编 制 的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的 合 法 性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二 审 计 依 据 40
2.1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资 [2016]1 号 2.2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2.3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5 号 ) 2.4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2.5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2.6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2.7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2.8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三 双 方 的 责 任 ( 一 ) 甲 方 的 责 任 3.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有 责 任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和 清 产 核 资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因 此,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有 责 任 妥 善 保 存 和 提 供 会 计 记 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及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损 益 证 明 材 料 ) 3.2 按 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和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编 制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是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责 任, 这 种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l) 设 计 实 施 和 维 护 与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编 制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以 使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不 存 在 由 于 舞 弊 或 错 误 而 导 致 的 重 大 错 报 ;(2) 选 择 和 运 用 恰 当 的 会 计 政 策 ;(3) 作 出 合 理 的 会 计 估 计 (4) 提 供 充 分 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 3.3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有 责 任 保 证 向 乙 方 提 供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的 清 产 核 资 资 料 甲 方 管 理 层 负 责 确 保 及 时 为 乙 方 的 审 计 工 作 提 供 乙 方 要 求 的 全 部 清 产 核 资 资 料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并 将 所 有 可 能 对 审 计 工 作 形 成 的 结 论 产 生 影 响 的 事 项 如 实 告 知 乙 方 3.4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有 责 任 确 保 乙 方 不 受 限 制 的 接 触 任 何 与 审 计 工 作 有 关 的 记 录 文 件 和 所 需 的 其 他 信 息 3.5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有 责 任 向 乙 方 作 出 与 审 计 工 作 有 关 的 声 明 予 以 书 面 确 认 该 管 理 层 声 明 书 包 括 ( 但 并 不 限 于 )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须 确 认 : 甲 方 的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已 按 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和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编 制 ; 对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的 安 全 41
完 整 负 全 部 责 任 ; 向 乙 方 提 供 所 有 与 审 计 工 作 相 关 的 清 产 核 资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和 告 知 所 有 相 关 事 项,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 无 违 反 法 规 行 为 或 舞 弊 行 为 ; 保 证 按 约 定 书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审 计 报 告 3.6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有 责 任 为 乙 方 派 出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协 助 3.7 乙 方 的 审 计 工 作 不 能 减 轻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责 任 ( 二 ) 乙 方 的 责 任 3.8 乙 方 的 责 任 是 在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对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及 其 他 材 料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乙 方 按 照 执 业 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执 业 准 则 要 求 注 册 会 计 师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计 划 和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以 对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及 其 他 材 料 是 否 不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获 取 合 理 保 证 3.9 乙 方 的 审 计 工 作 涉 及 实 施 审 计 程 序, 以 获 取 有 关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及 其 他 材 料 的 金 额 和 披 露 的 相 关 证 据 选 择 的 工 作 程 序 取 决 于 乙 方 的 判 断, 包 括 对 由 于 舞 弊 或 错 误 导 致 的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及 其 他 材 料 重 大 错 报 风 险 的 评 估 在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时, 乙 方 考 虑 与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及 其 他 材 料 编 制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以 设 计 恰 当 的 审 计 程 序 3.10 乙 方 需 要 合 理 计 划 和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期 望 能 够 获 取 充 分 适 当 的 证 据, 以 使 乙 方 为 甲 方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及 其 他 材 料 是 否 不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获 取 合 理 保 证 3.11 乙 方 有 责 任 在 审 计 报 告 中 指 明 所 发 现 的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某 重 大 方 面 没 有 遵 循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和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编 制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及 其 他 材 料 且 未 按 乙 方 的 建 议 进 行 调 整 的 事 项 3.12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通 知 合 理 预 计 完 成 相 应 的 审 计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该 时 间 安 排 以 甲 方 已 为 乙 方 的 审 计 工 作 提 供 了 所 有 乙 方 认 为 必 要 的 配 合 和 协 助, 确 保 乙 方 可 以 取 得 为 形 成 审 计 意 见 和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所 需 的 充 分 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 且 不 存 在 重 大 专 业 意 见 分 歧 为 前 提 四 工 作 局 限 性 4.1 乙 方 开 展 的 审 计 工 作 存 在 固 有 限 制, 比 如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审 计 工 作 的 基 础 是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及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是 真 实 和 完 整 的, 因 此 乙 方 的 审 计 工 作 不 能 对 审 计 报 告 获 取 绝 对 保 证 由 于 存 在 固 有 限 制, 即 使 乙 方 已 适 当 地 按 照 执 业 准 则 计 划 和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仍 然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的 某 些 重 大 错 42
报 未 被 发 现 的 风 险 4.2 保 障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安 全 及 防 止 和 发 现 舞 弊 错 误 和 违 反 法 规 行 为, 是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治 理 层 和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如 果 乙 方 认 为 可 能 存 在 违 反 法 规 或 舞 弊 行 为, 乙 方 将 与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层 或 治 理 层 进 行 沟 通 4.3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乙 方 若 发 现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存 在 乙 方 认 为 值 得 关 注 的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层 通 报 但 乙 方 通 报 的 各 种 事 项, 并 不 代 表 已 全 面 说 明 所 有 可 能 存 在 的 缺 陷 或 已 提 出 所 有 可 行 的 改 善 建 议 五 审 计 报 告 和 审 计 报 告 的 使 用 5.1 乙 方 按 照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类 型 出 具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按 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出 具 5.2 乙 方 应 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 前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并 向 甲 方 致 送 审 计 报 告 一 式 三 份 5.3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时, 不 得 修 改 乙 方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及 其 后 附 的 已 审 计 清 产 核 资 报 表 当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修 改 会 计 数 据 报 表 附 注 和 所 作 的 说 明 时, 应 当 事 先 通 知 乙 方, 乙 方 将 考 虑 有 关 的 修 改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影 响, 必 要 时, 将 重 新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六 工 作 底 稿 的 所 有 权 及 有 关 信 息 的 获 取 6.1 乙 方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编 制 的 与 本 约 定 书 约 定 业 务 有 关 的 工 作 底 稿 和 档 案 ( 包 括 电 子 文 件 及 档 案 )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乙 方 6.2 工 作 底 稿 包 含 乙 方 与 审 计 服 务 相 关 的 机 密 专 有 技 术 方 法 和 商 业 秘 密 除 非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中 国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中 国 司 法 或 监 管 机 关 中 注 协 或 地 方 注 协 的 要 求 或 经 乙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提 供 相 关 工 作 底 稿 信 息 6.3 如 果 中 国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司 法 或 监 管 机 关,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乙 方 工 作 底 稿 中 的 信 息,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同 意 并 授 权 乙 方 为 遵 照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乙 方 工 作 底 稿 七 保 密 性 7.1 就 本 约 定 书 约 定 的 审 计 业 务, 双 方 将 遵 循 并 承 诺 其 已 遵 循 相 关 法 域 内 所 有 适 用 的 数 据 和 隐 私 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 若 有 ) 7.2 除 非 获 得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约 定 书 中 的 授 权 或 其 它 授 权, 或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政 府 司 法 或 监 管 机 关 中 注 协 或 地 方 注 协 的 要 求, 乙 方 不 会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或 与 其 讨 论 乙 方 在 履 行 专 业 职 责 中 所 获 取 的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机 密 信 息 43
八 收 费 标 准 和 条 款 8.1 作 为 乙 方 制 定 计 划 的 结 果,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和 乙 方 一 致 同 意 根 据 以 下 条 款 及 约 定 的 费 用, 完 成 预 定 的 审 计 服 务 目 标 8.2 为 了 实 现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和 乙 方 共 同 的 目 的,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及 时 提 供 乙 方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也 须 提 供 必 要 和 合 理 的 工 作 场 所 和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员 工 的 协 助 如 果 由 于 任 何 原 因,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无 法 提 供 以 上 资 料 和 协 助, 或 者 乙 方 工 作 中 发 现 资 料 不 一 致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乙 方 将 为 所 需 要 提 供 的 额 外 服 务 而 与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协 商 调 整 收 费 以 上 调 整 将 以 补 充 业 务 约 定 书 的 形 式 进 行 约 定 8.3 如 果 由 于 无 法 预 见 的 原 因, 致 使 乙 方 从 事 约 定 书 所 涉 及 的 审 计 服 务 实 际 时 间 较 约 定 书 签 订 时 预 计 的 时 间 有 明 显 的 增 加 或 减 少 时,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和 乙 方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相 应 调 整 约 定 书 所 述 的 服 务 费 用, 并 以 补 充 业 务 约 定 书 的 形 式 进 行 约 定 8.4 如 果 由 于 无 法 预 见 的 原 因, 致 使 乙 方 人 员 抵 达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现 场 后, 本 约 定 书 所 涉 及 的 审 计 服 务 不 再 进 行,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不 得 要 求 退 还 预 付 的 审 计 费 用 ; 如 上 述 情 况 发 生 于 乙 方 人 员 完 成 现 场 审 计 工 作, 并 离 开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现 场 之 后,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另 行 向 乙 方 支 付 人 民 币 元 的 补 偿 费, 该 补 偿 费 应 于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收 到 乙 方 的 收 款 通 知 之 日 起 日 内 支 付 8.5 除 了 上 述 特 殊 情 况 可 能 导 致 收 费 的 调 整, 乙 方 的 收 费 详 见 九 收 费 之 规 定 九 收 费 9.1 本 次 审 计 服 务 的 收 费 是 以 乙 方 各 级 别 工 作 人 员 在 本 次 工 作 中 所 耗 费 的 时 间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乙 方 预 计 本 次 审 计 服 务 的 费 用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万 元 9.2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在 本 约 定 书 签 订 之 日 起 日 内 本 支 付 约 定 书 9.1 款 约 定 的 审 计 服 务 收 费 的 50%, 剩 余 的 50% 在 乙 方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 日 内 支 付 9.3 乙 方 员 工 因 开 展 审 计 服 务 需 要 而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等 由 甲 方 及 其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支 付 并 承 担 十 适 用 法 律 和 争 议 解 决 10.1 本 业 务 约 定 书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解 释 10.2 本 约 定 书 履 行 地 为 乙 方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所 在 地, 因 本 约 定 书 所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约 定 书 44
有 关 的 任 何 纠 纷 或 争 议 ( 包 括 关 于 本 约 定 书 条 款 的 存 在 效 力 或 终 止, 或 无 效 之 后 果 ), 双 方 选 择 以 下 第 种 解 决 方 式 : (l)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2)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十 一 约 定 书 的 生 效 和 变 更 终 止 11.1 本 业 务 约 定 书 自 甲 方 乙 方 各 自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获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和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在 双 方 履 行 完 毕 本 约 定 书 约 定 的 所 有 义 务 后 终 止 在 本 约 定 书 中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于 本 约 定 书 终 止 后 仍 持 续 有 效 的 条 款 不 因 本 约 定 书 终 止 而 终 止 11.2 若 需 要 对 生 效 的 约 定 书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变 更, 需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得 单 独 变 更 本 约 定 书 的 任 何 条 款 11.3 如 果 出 现 不 可 预 见 的 情 况, 影 响 审 计 工 作 如 期 完 成, 或 需 要 提 前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甲 乙 双 方 均 可 要 求 变 更 约 定 事 项,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并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11.4 本 约 定 书 一 式 贰 份, 甲 乙 方 各 执 壹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十 二 双 方 对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的 约 定 甲 方 : ( 盖 章 ) 乙 方 : ( 盖 章 ) 注 册 地 址 : 注 册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并 盖 章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并 盖 章 ) 二 O 年 月 日 二 O 年 月 日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