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收 支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一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2 ( 一 ) 银 行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2 ( 二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指 南... 3 ( 三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5 ( 四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备 案... 6 ( 五 ) 银 行 自 身 资 本 与 金 融 项 目 结 售 汇 审 批... 7 ( 六 ) 银 行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限 额 核 定... 8 ( 七 )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管 理... 9 二 外 币 代 兑 机 构 申 请...10 三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业 务...11 ( 一 ) 申 请 在 深 圳 市 分 局 所 辖 地 区 内 经 营 特 许 业 务 的 审 核... 11 1 筹 备 申 请...11 2 开 办 申 请...12 ( 二 ) 申 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经 营 特 许 业 务 的 审 核... 13 1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经 营 特 许 业 务 资 格 的 申 请... 13 2 获 得 全 国 经 营 资 格 的 特 许 机 构 ( 总 部 在 深 圳 市 分 局 辖 区 以 外 ) 拟 在 深 圳 新 增 分 支 机 构...14 ( 三 ) 特 许 机 构 新 增 同 城 网 点... 15 ( 四 ) 在 持 续 经 营 特 许 业 务 期 间 发 生 变 更 事 项 事 前 备 案 的 审 核...15 ( 五 ) 市 场 退 出 的 审 核...16 1 特 许 机 构 主 动 终 止 特 许 业 务... 16 2 特 许 机 构 被 外 汇 局 终 止 特 许 业 务 经 营 资 格... 17 ( 六 ) 有 关 业 务 管 理 申 请 事 项 的 审 核... 17 1 特 许 机 构 备 付 金 调 运 及 调 剂 方 案 备 案... 17 2 特 许 机 构 外 汇 资 本 金 结 汇 的 审 核... 18 3 特 许 机 构 挂 牌 币 种 报 告... 18 ( 七 ) 特 许 机 构 报 表 报 送 人 员 变 更 备 案... 19
一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 ( 一 ) 银 行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1 政 策 性 银 行 总 行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向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直 接 申 请,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审 批 其 他 银 行 向 所 在 地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分 局 外 汇 管 理 部 ( 以 下 简 称 外 汇 分 局 ) 申 请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视 同 总 行 管 理 2 上 述 以 外 的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 由 其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分 支 局 备 案 3 外 汇 局 受 理 银 行 总 行 申 请 结 果 应 通 过 公 文 方 式 正 式 下 达 银 行 总 行 申 请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和 资 料 : 1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的 申 请 报 告 2 金 融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3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结 售 汇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结 售 汇 业 务 单 证 管 理 制 度 结 售 汇 业 务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管 理 制 度 结 售 汇 业 务 会 计 科 目 和 核 算 办 法 结 售 汇 业 务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和 从 业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结 售 汇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4 具 备 办 理 业 务 所 必 需 的 软 硬 件 设 备 的 说 明 材 料 5 拥 有 具 备 相 应 业 务 工 作 经 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业 务 人 员 的 说 明 材 料 6 需 要 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外 汇 业 务 经 营 资 格 的, 还 应 提 交 外 汇 业 务 许 可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银 行 分 行 办 理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需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分 支 局 备 案 : 1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的 申 请 报 告 2 金 融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3 银 行 办 理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备 案 表 4 总 行 及 上 级 分 行 执 行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情 况 考 核 等 级 证 明 材 料
5 具 备 办 理 业 务 所 必 需 的 软 硬 件 设 备 的 说 明 材 料 6 拥 有 具 备 相 应 业 务 工 作 经 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业 务 人 员 的 说 明 材 料 银 行 支 行 及 下 辖 机 构 办 理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需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分 支 局 备 案 : 1 金 融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2 银 行 办 理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备 案 表 3 总 行 及 上 级 分 行 执 行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情 况 考 核 等 级 证 明 材 料 外 汇 局 分 支 局 收 到 银 行 内 容 齐 全 的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备 案 材 料 后, 在 银 行 办 理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备 案 表 上 加 盖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 管 理 专 用 章 予 以 确 认, 并 将 其 中 的 一 份 备 案 表 退 还 银 行 保 存 结 售 汇 退 出 备 案 : 银 行 停 止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应 当 自 停 办 业 务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由 停 办 业 务 行 或 者 其 上 级 行 持 银 行 停 办 结 售 汇 业 务 备 案 表, 向 批 准 或 备 案 其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的 外 汇 局 履 行 停 办 备 案 手 续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14] 第 2 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4)53 号 办 公 地 点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06 号 人 民 银 行 大 厦 北 楼 1705 房 转 890,892 表 格 下 载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备 案 表 银 行 停 办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备 案 表 ( 二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指 南 凡 已 获 得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的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行 在 经 营 结 售 汇 业 务 期 间,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以 及 重 要 信 息 变 更 的, 均 需 要 办 理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备 案 银 行 总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期 间,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以 及 重 要 信 息 变 更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1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的, 新 设 立 的 银 行 总 行 应 当 向 外 汇 局 申 请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吸 收 合 并 的, 银 行 无 需 再 申 请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其 各 项 外 汇 业 务 额 度 原 则 上 合 并 计 算 2 发 生 名 称 变 更 营 业 地 址 变 更 的, 银 行 应 持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备 案 表 和 变 更 后 金 融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在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批 准 其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的 外 汇 局 备 案 其 中, 涉 及 名 称 变 更 的, 受 理 备 案 的 外 汇 局 应 以 适 当 方 式 告 知 银 行 下 辖 机 构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 银 行 办 理 备 案 后, 即 可 自 然 承 继 其 在 外 汇 局 获 得 的 各 项 业 务 资 格 和 有 关 业 务 额 度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期 间,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以 及 重 要 信 息 变 更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1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的, 新 设 立 的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向 外 汇 局 申 请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2 银 行 分 行 发 生 名 称 变 更 营 业 地 址 变 更 的, 应 持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备 案 表 和 变 更 后 金 融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在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备 案 3 银 行 支 行 及 下 辖 机 构 发 生 名 称 变 更 营 业 地 址 变 更 的, 在 1-6 月 和 7-12 月 期 间 的 变 更, 分 别 于 当 年 8 月 底 前 和 次 年 2 月 底 前 持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备 案 表 经 管 辖 行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备 案 需 提 交 材 料 : 1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备 案 表 2 变 更 后 金 融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4)53 号 办 公 地 点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06 号 人 民 银 行 大 厦 北 楼 1705 房 转 890,892 表 格 下 载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备 案 表
( 三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银 行 总 行 申 请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按 下 列 要 求 办 理 : 1 政 策 性 银 行 总 行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向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直 接 申 请,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审 批 其 他 银 行 向 所 在 地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分 局 外 汇 管 理 部 ( 以 下 简 称 外 汇 分 局 ) 申 请 2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视 同 总 行 管 理 外 国 银 行 拟 在 境 内 两 家 以 上 分 行 开 办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的, 可 由 其 境 内 管 理 行 统 一 向 该 行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该 外 汇 分 局 应 将 受 理 结 果 抄 送 该 外 国 银 行 其 他 境 内 分 行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银 行 总 行 申 请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和 资 料 : 1 申 请 报 告 可 行 性 报 告 及 业 务 计 划 书 2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包 括 交 易 受 理 客 户 评 估 单 证 审 核 等 业 务 流 程 和 操 作 标 准 ; 2) 产 品 定 价 模 型, 包 括 定 价 方 法 和 各 项 参 数 的 选 取 标 准 及 来 源 ; 3)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架 构 风 险 模 型 指 标 及 量 化 管 理 指 标 风 险 缓 释 措 施 头 寸 平 盘 机 制 ; 4)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包 括 科 目 设 置 和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 5)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包 括 数 据 采 集 渠 道 和 操 作 程 序 3 主 管 人 员 和 主 要 交 易 人 员 名 单 履 历 4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资 格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银 行 应 当 根 据 拟 开 办 各 类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的 实 际 特 征, 提 交 具 有 针 对 性 与 适 用 性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申 请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上 级 有 权 机 构 授 权 文 件 2 本 级 机 构 业 务 筹 办 情 况 说 明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员 配 备 业 务 培 训 内 部 管 理 ), 于 开 办 业 务 前 至 少 20 个 工 作 日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书 面 报 告 并 确 认 收 到 后 即 可 开 办 业 务 外 汇 局 受 理 银 行 总 行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申 请 后, 通 过 备 案 通 知 书 方 式 下 达 受
理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报 告 后, 予 以 确 认 收 到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4)53 号 办 公 地 点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06 号 人 民 银 行 大 厦 北 楼 1705 房 转 890,892 ( 四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备 案 合 作 银 行 总 行 ( 或 总 社 )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及 其 分 支 局 ( 以 下 简 称 外 汇 局 ) 核 准 的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并 已 开 办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2 年 ( 含 ) 以 上 ; 2 近 2 年 ( 含 )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经 营 中 未 发 生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3 上 年 度 外 汇 资 产 季 平 均 余 额 在 等 值 2000 万 美 元 ( 含 ) 以 上 ; 4 近 2 年 执 行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情 况 考 核 等 级 为 B 级 ( 含 ) 以 上 ; 5 具 有 完 善 的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6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合 作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取 得 其 总 行 ( 或 总 社 ) 授 权, 同 时 满 足 上 述 1 2 4 条 具 备 资 格 银 行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银 行 总 行 取 得 银 行 间 外 汇 市 场 远 期 掉 期 做 市 商 或 综 合 做 市 商 资 格 ; 2 近 2 年 ( 含 ) 结 售 汇 业 务 未 发 生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3 完 善 的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 4 上 年 度 执 行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情 况 考 核 等 级 为 B 级 ( 含 ) 以 上 ; 5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由 合 作 银 行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提 出 申 请 外 汇 局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金 融 机 构 应 出 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分 局 ( 外 汇 管 理 部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备 案 通 知 书 合 作 银 行 申 请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的, 需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申 请 报 告 ; 2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内 部 职 责 分 工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等 ; 务 ; 3 与 具 备 资 格 银 行 签 订 的 合 作 协 议 书 范 本, 范 本 中 应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4 申 请 人 为 分 支 机 构 的, 除 应 提 交 上 述 材 料 外, 还 应 提 交 其 总 行 ( 或 总 社 ) 获 准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备 案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 ), 以 及 其 总 行 ( 或 总 社 ) 的 授 权 文 件 ; 5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和 资 料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0 62 号 ) 办 理 时 限 : 外 汇 局 收 到 材 料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办 理 办 公 地 点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06 号 人 民 银 行 大 厦 北 楼 1705 房 转 890,892 ( 五 ) 银 行 自 身 资 本 与 金 融 项 目 结 售 汇 审 批 银 行 资 本 金 或 营 运 资 金 的 本 外 币 转 换 办 理 条 件 : 1 完 成 本 外 币 转 换 后 的 ( 外 汇 所 有 者 权 益 + 外 汇 营 运 资 金 )/ 外 汇 资 产 与 ( 人 民 币 所 有 者 权 益 + 人 民 币 营 运 资 金 )/ 人 民 币 资 产 基 本 相 等 ; 2 以 上 数 据 按 银 行 境 内 机 构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计 算, 不 包 括 境 外 关 联 行 计 算 外 汇 资 产 可 扣 除 部 分 政 策 性 因 素 形 成 的 外 汇 资 产 ; 计 算 人 民 币 资 产, 应 对 其 中 的 存 放 同 业 和 拆 放 同 业 取 结 汇 申 请 前 四 个 季 度 末 的 平 均 数 营 运 资 金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不 重 复 计 算 ; 人 民 币 营 运 资 金 是 指 外 国 银 行 向 境 内 分 行 拨 付 的 人 民 币 营 运 资 金 ( 含 结 汇 后 人 民 币 营 运 资 金 ); 外 汇 营 运 资 金 是 外 国 银 行 向 境 内 分 行 拨 付 的 外 汇 营 运 资 金, 以 及 境 内 法 人 银 行 以 自 有 人 民 币 购 买 并 在 外 汇 营 运 资 金 科 目 核 算 的 资
金 计 算 外 汇 所 有 者 权 益 时 应 扣 除 未 分 配 外 汇 利 润, 但 未 分 配 外 汇 利 润 为 亏 损 的, 不 得 扣 除 3 新 开 办 外 汇 业 务 的 中 资 银 行 或 新 开 办 人 民 币 业 务 的 外 资 银 行, 首 次 可 申 请 将 不 超 过 10% 的 资 本 金 进 行 本 外 币 转 换 ; 4 银 行 购 买 外 汇 资 本 金 或 外 汇 营 运 资 金 发 展 外 汇 业 务 的, 可 依 据 实 际 需 要 申 请, 不 受 前 述 第 1 和 3 项 条 件 限 制 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资 本 金 币 种 有 明 确 要 求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的, 可 不 受 前 述 第 1 和 3 项 条 件 限 制 件 ; 1 申 请 报 告 ; 2 人 民 币 和 外 币 资 产 负 债 表 ; 3 本 外 币 转 换 金 额 的 测 算 依 据 ; 4 相 关 交 易 需 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应 提 供 相 应 批 准 文 件 的 复 印 5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4)53 号 办 公 地 点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06 号 人 民 银 行 大 厦 北 楼 1705 房 转 890,892 ( 六 ) 银 行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限 额 核 定 办 理 对 象 为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外 资 银 行 和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等 地 方 性 金 融 机 构 管 理 原 则 是 : 1 法 人 统 一 核 定 银 行 头 寸 按 照 法 人 监 管 原 则 统 一 核 定, 不 对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另 行 核 定 (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除 外 ) 2 限 额 管 理 银 行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实 行 正 负 区 间 限 额 管 理 3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管 理
4 按 周 考 核 和 监 管 5 头 寸 余 额 应 定 期 与 会 计 科 目 核 对 1 核 定 或 者 调 整 头 寸 限 额 的 请 示 2 核 定 或 者 调 整 头 寸 限 额 的 测 算 依 据 3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和 资 料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14] 第 2 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汇 发 (2014)53 号 办 公 地 点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06 号 人 民 银 行 大 厦 北 楼 1705 房 转 890,892 ( 七 )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管 理 1 银 行 办 理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由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负 责 批 准 ;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为 县 支 局 或 中 心 支 局 的, 应 逐 级 上 报 外 汇 分 局 批 准 外 汇 分 局 批 准 时, 应 将 包 含 银 行 签 章 样 本 和 有 权 签 字 人 签 字 样 本 的 批 复, 抄 送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关 总 署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2 银 行 在 拟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的 直 属 海 关 所 在 地 未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可 以 向 本 行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提 出 申 请, 由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转 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时, 应 抄 送 海 关 总 署 直 属 海 关 和 直 属 海 关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管 理 原 则 : 1 银 行 办 理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应 持 银 行 签 章 样 本 和 有 权 签 字 人 签 字 样 本,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提 出 申 请 银 行 为 分 支 机 构 (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除 外 ) 的, 应 同 时 提 交 总 行 ( 或 经 总 行 授 权 的 上 级 行 ) 同 意 办 理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的 授 权 文 件 外 汇 局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逐 级 审 核, 赋 予 其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资 格 2 银 行 获 批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资 格 后, 应 到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领 取 证 明 文
件, 并 在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前 按 要 求 填 写 所 有 内 容 外 汇 局 在 向 银 行 发 放 证 明 文 件 时, 应 记 录 领 证 银 行 名 称 及 所 领 证 明 文 件 编 号 3 银 行 应 于 每 季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上 季 度 使 用 的 证 明 文 件 第 二 联 送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备 案 银 行 再 次 申 领 新 的 证 明 文 件 时, 外 汇 局 应 根 据 申 领 银 行 证 明 文 件 第 二 联 送 交 情 况 核 发 新 证 银 行 应 于 每 季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报 送 上 季 度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统 计 表 同 时, 银 行 应 分 别 通 过 书 面 和 外 汇 局 表 单 系 统 对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数 据 进 行 统 计 报 送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印 发 <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4]24 号 ) 办 公 地 点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06 号 人 民 银 行 大 厦 北 楼 1705 房 转 890,892 二 外 币 代 兑 机 构 申 请 银 行 授 权 代 兑 机 构 办 理 外 币 兑 换 业 务, 必 须 与 代 兑 机 构 签 订 授 权 办 理 外 币 兑 换 业 务 的 书 面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并 向 分 局 报 告 银 行 自 签 署 授 权 协 议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报 告 授 权 协 议 外 币 代 兑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等 基 本 信 息 外 币 代 兑 机 构 和 自 助 兑 换 机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汇 发 [2016]11 号 )
三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业 务 ( 一 ) 申 请 在 深 圳 市 分 局 所 辖 地 区 内 经 营 特 许 业 务 的 审 核 申 请 经 营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业 务 应 经 过 筹 备 和 开 办 两 个 阶 段 1 筹 备 申 请 申 请 机 构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金 融 机 构 具 体 条 件 如 下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 企 业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3 有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4 有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知 识 和 从 业 经 验 的 工 作 人 员 ;5 有 固 定 的 适 合 经 营 特 许 业 务 的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相 应 的 软 硬 件 设 施 ;6 有 必 需 的 管 理 制 度 7 经 营 外 币 代 兑 业 务 6 个 月 以 上, 在 申 请 特 许 业 务 资 格 前 6 个 月 内 办 理 代 兑 业 务 不 少 于 1000 笔 兑 换 金 额 不 少 于 等 值 20 万 美 元, 且 期 间 未 被 外 汇 局 处 罚 ;8 满 足 接 入 个 人 结 售 汇 系 统 的 技 术 条 件 ; 9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1 分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做 出 是 否 批 准 其 进 入 筹 备 期 ;2 筹 备 期 为 批 准 之 日 起 3 个 月, 境 内 非 金 融 机 构 未 能 按 期 筹 备 的, 应 在 筹 备 期 限 届 满 前 1 个 月 提 交 延 期 申 请, 分 局 自 收 到 延 期 书 面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做 出 是 否 批 准 延 期 筹 备 期 延 长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个 月 1 申 请 报 告 ;2 筹 备 工 作 方 案 及 相 关 人 员 名 单 简 历 ;3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含 网 点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及 复 印 件 ;4 上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会 计 报 告 ;5 不 少 于 2 名 拟 任 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历 的 证 明 材 料 ;6 每 一 网 点 不 少 于 2 名 工 作 人 员 资 历 的 证 明 材 料 ;7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业 务 系 统 的 说 明 材 料 ;8 适 合 从 事 特 许 业 务 的 经 营 场 所 及 其 他 软 硬 件 设 施 的 说 明 材 料 ;9 经 营 外 币 代 兑 业 务 6 个 月 以 上 的 总 结 报 告 及 在 申 请 前 6 个 月 内 办 理 代 兑 业 务 达 到 最 低 兑 换 金 额 和 兑 换 笔 数 标 准 的 证 明 材 料 ;10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11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 外 汇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2 开 办 申 请 申 请 机 构 : 筹 备 开 办 特 许 业 务 的 机 构 分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做 出 是 否 同 意 其 正 式 开 办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业 务 对 于 同 意 开 办 的, 为 其 经 营 网 点 核 发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对 于 未 获 批 准 的, 自 收 到 不 予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筹 备 期 未 能 申 请 开 办 业 务 的 或 申 请 开 办 业 务 获 准 后 未 能 按 期 开 办 业 务 的, 自 截 止 日 起 2 年 末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1 申 请 报 告 ;2 筹 备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3 营 业 场 所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的 证 明 材 料 ;4 满 足 安 保 需 要 的 相 关 说 明 材 料 ;5 满 足 接 入 个 人 结 售 汇 系 统 技 术 条 件 的 说 明 材 料 ;6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 外 汇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办 理
( 二 ) 申 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经 营 特 许 业 务 的 审 核 1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经 营 特 许 业 务 资 格 的 申 请 申 请 机 构 :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许 机 构, 具 体 条 件 如 下 : 1 经 营 特 许 业 务 1 年 以 上, 开 设 网 点 5 家 ( 含 ) 以 上, 在 申 请 前 12 个 月 内 兑 换 金 额 不 少 于 等 值 1000 万 美 元, 且 期 间 为 被 外 汇 局 处 罚 ;2 具 备 总 部 集 中 管 理 能 力, 能 统 一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管 理 全 系 统 资 本 金 和 营 运 资 金 备 付 金 业 务 数 据 等 ;3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1 分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初 审 同 意 后 报 总 局 批 准 ;2 收 到 总 局 批 复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做 出 是 否 同 意 其 正 式 开 办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业 务 3 特 许 机 构 获 准 全 国 范 围 内 经 营 拟 跨 区 域 新 增 分 支 机 构 的, 分 局 根 据 特 许 机 构 近 年 来 的 经 营 情 况 和 违 规 记 录, 出 具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无 异 议 函 1 申 请 报 告 ;2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总 结 及 未 来 拓 展 规 划 ;3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及 其 复 印 件 ;4 达 到 全 国 性 经 营 最 低 标 准 的 网 点 数 及 业 务 量 的 证 明 材 料 ;5 对 跨 区 域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软 硬 件 设 施 的 说 明 材 料 ; 6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办 理 时 限 : 外 汇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办 理
2 获 得 全 国 经 营 资 格 的 特 许 机 构 ( 总 部 在 深 圳 市 分 局 辖 区 以 外 ) 拟 在 深 圳 新 增 分 支 机 构 申 请 机 构 : 总 部 在 深 圳 市 分 局 辖 区 以 外 且 获 得 全 国 经 营 资 格 的 特 许 机 构 总 部 在 深 圳 市 分 局 辖 区 以 外 且 获 得 全 国 经 营 资 格 的 特 许 机 构 拟 在 深 圳 新 增 分 支 机 构 或 网 点 的 筹 备 申 请 筹 备 延 期 和 开 办 申 请 业 务 流 程 参 照 新 开 办 机 构 流 程 筹 备 期 需 提 交 资 料 :1 申 请 报 告 ;2 特 许 机 构 总 部 对 拟 设 分 支 机 构 开 办 特 许 业 务 的 授 权 文 件 ;3 特 许 机 构 总 部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对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无 异 议 函 ;4 获 准 全 国 经 营 的 批 复 文 件 复 印 件 ;5 筹 备 工 作 方 案 及 相 关 人 员 名 单 简 历 ;6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含 网 点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及 其 复 印 件 ;7 上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会 计 报 告 ;8 不 少 于 2 名 拟 任 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历 的 证 明 材 料 ;9 每 一 网 点 不 少 于 2 名 工 作 人 员 资 历 的 证 明 材 料 10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业 务 系 统 ; 11 适 合 从 事 特 许 业 务 的 经 营 场 所 及 其 他 软 硬 件 设 施 的 说 明 材 料 12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13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筹 备 延 期 和 申 请 开 办 需 提 交 资 料 参 照 新 开 办 机 构 资 料 办 理 时 限 : 外 汇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办 理
( 三 ) 特 许 机 构 新 增 同 城 网 点 申 请 机 构 : 持 续 经 营 6 个 月 以 上 的 特 许 机 构 程 新 增 同 城 网 点 的 筹 备 申 请 筹 备 延 期 和 开 办 申 请 业 务 流 程 参 照 新 开 办 机 构 流 筹 备 期 需 提 交 资 料 :1 申 请 报 告 ;2 筹 备 工 作 方 案 及 相 关 人 员 名 单 简 历 ; 3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含 网 点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及 其 复 印 件 ;4 每 一 网 点 不 少 于 2 名 工 作 人 员 资 历 的 证 明 材 料 ( 从 事 货 币 兑 换 工 作 6 个 月 以 上, 熟 悉 相 关 外 汇 管 理 政 策 );5 适 合 从 事 特 许 业 务 的 经 营 场 所 及 其 他 软 硬 件 设 施 的 说 明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营 业 场 所 基 本 情 况, 以 醒 目 中 英 文 双 语 显 示 方 式 展 示 兑 换 币 种 和 牌 价 的 设 备, 办 理 特 许 业 务 所 需 电 脑 数 据 库 设 备 及 其 他 软 硬 件 设 施, 能 够 完 整 记 录 经 营 活 动 的 高 清 录 像 监 控 设 备 等 ;6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筹 备 延 期 和 申 请 开 办 需 提 交 资 料 参 照 新 开 办 机 构 资 料 办 理 时 限 : 外 汇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办 理 ( 四 ) 在 持 续 经 营 特 许 业 务 期 间 发 生 变 更 事 项 事 前 备 案 的 审 核 申 请 机 构 :
特 许 机 构 收 到 特 许 机 构 在 持 续 经 营 特 许 业 务 期 间 发 生 变 更 名 称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经 营 场 所 变 更 持 有 股 份 总 额 5% 以 上 的 股 东 变 更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组 织 形 式 外 汇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变 更 事 项 等 的 备 案 材 料 后, 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深 圳 市 分 局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业 务 备 案 通 知 书 形 式 确 认 备 案 若 发 生 变 更 名 称 变 更 经 营 场 所 兑 换 特 许 证 破 损 兑 换 特 许 证 遗 失 外 汇 局 认 为 其 他 需 要 更 换 兑 换 特 许 证 的 情 形 等, 经 办 人 员 按 上 述 相 同 程 序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需 更 换 兑 换 特 许 工 作 1 备 案 报 告 ;2 原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3 新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4 股 权 证 明 材 料 等 ;5 变 更 事 项 的 证 明 材 料 ;6 兑 换 特 许 证 遗 失 声 明 7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 五 ) 市 场 退 出 的 审 核 特 许 机 构 主 动 终 止 或 被 外 汇 局 终 止 特 许 业 务 经 营 资 格 并 注 销 兑 换 特 许 证 的, 自 注 销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特 许 业 务 经 营 资 格 1 特 许 机 构 主 动 终 止 特 许 业 务 申 请 机 构 : 特 许 机 构 分 局 自 收 到 申 请 报 告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做 出 是 否 同 意 特 许 机 构 市 场 退 出 并 缴 销 兑 换 特 许 证
1 申 请 报 告 ;2 董 事 会 决 议 ;3 妥 善 处 理 业 务 善 后 事 宜 的 相 关 说 明 ;4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2 特 许 机 构 被 外 汇 局 终 止 特 许 业 务 经 营 资 格 机 构 存 在 1 未 正 常 开 展 特 许 业 务 不 具 备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2 因 分 立 合 并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而 解 散 ;3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4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等 构 成 终 止 特 许 业 务 经 营 资 格 情 形 的, 以 书 面 形 式 批 复 机 构 市 场 退 出 并 缴 销 兑 换 特 许 证 ( 六 ) 有 关 业 务 管 理 申 请 事 项 的 审 核 1 特 许 机 构 备 付 金 调 运 及 调 剂 方 案 备 案 分 局 收 到 调 运 及 调 剂 方 案 后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予 以 备 案
需 提 交 申 请 资 料 : 1 特 许 机 构 备 付 金 调 剂 方 案 的 申 请 报 告 ;2 调 剂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作 协 议 复 印 件 ;3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2 特 许 机 构 外 汇 资 本 金 结 汇 的 审 核 特 许 机 构 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第 1 年 内 将 不 超 过 总 额 50% 的 资 本 金 结 汇, 分 局 收 到 申 请 报 告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批 复 机 构 办 理 资 本 金 结 汇 需 提 交 申 请 资 料 : 1 申 请 报 告 ;2 银 行 入 账 单 ;3 结 汇 用 途 说 明 ;4 资 产 负 债 表 5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3 特 许 机 构 挂 牌 币 种 报 告 分 局 收 到 特 许 机 构 报 告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予 以 备 案
( 七 ) 特 许 机 构 报 表 报 送 人 员 变 更 备 案 分 局 收 到 特 许 机 构 报 告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予 以 备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