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测 试 卷 姓 名 : 单 位 及 职 务 :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2 分, 共 30 分 ) 1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如 果 决 定 撤 销 其 某 个 职 务, 则 必 须 从 其 担 任 的 ( A ) 职 务 开 始 依 次 撤 销 A. 最 高 B. 最 低 C. 兼 任 D. 视 情 况 而 定 2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对 于 全 体 或 者 多 数 党 员 严 重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予 以 ( C ) A. 追 究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B. 改 组 C. 解 散 D. 以 上 都 不 是 3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故 意 违 纪 受 处 分 后 又 因 故 意 违 纪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应 当 ( B) 处 分 A. 从 轻 B. 从 重 C. 减 轻 D. 加 重 4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组 织 参 加 会 道 门 或 者 邪 教 组 织 的,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 C)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开 除 党 籍 D. 留 党 察 看 5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规 定, 对 ( D ),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A.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B.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C. 直 接 责 任 者 D.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6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在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组 织 宣 传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以 及 机 关 工 作 等 其 他 工 作 中,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损 失 或 者 不 良 影 响 的, 应 当 视 具 体 情 节 给 予 ( D) 处 分 1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党 籍 7 党 员 郑 某 因 不 明 真 相 被 裹 挟 参 加 民 族 分 裂 游 行 活 动, 经 组 织 批 评 教 育 后 也 确 实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据 此,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对 郑 某 如 何 处 理 ( B ) A. 应 当 给 予 其 党 内 警 告 处 分 B. 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不 予 处 分 C. 应 当 给 予 处 分 D. 应 当 免 于 处 分 8 党 员 郑 某 为 某 工 商 局 局 长, 郑 某 作 为 嘉 宾 参 加 辖 区 内 某 公 司 的 商 业 庆 典, 在 活 动 中, 该 公 司 向 每 位 嘉 宾 赠 送 一 部 手 机, 价 值 人 民 币 4000 元, 郑 某 收 下 后 未 登 记 交 公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对 郑 某 行 为 应 如 何 处 理 ( C ) A. 郑 某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收 受 管 理 对 象 所 赠 礼 品, 应 定 性 为 受 贿 行 为 B. 郑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非 法 占 有 行 为 C. 对 于 郑 某 的 行 为 应 以 接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馈 赠 不 登 记 交 公 行 为 处 理 D. 郑 某 的 行 为 具 有 普 遍 性, 不 应 给 予 任 何 处 分 9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内 容 共 有 ( B ) 条 A. 七 B. 八 C. 九 D. 十 10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是 党 执 政 以 来 第 一 部 坚 持 正 面 倡 导 面 向 全 体 党 员 的 规 范 全 党 廉 洁 自 律 工 作 的 重 要 ( C ) 法 规 A. 一 般 性 B. 普 遍 性 C. 基 础 性 D. 先 导 性 11 向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赠 送 明 显 超 出 正 常 礼 尚 往 来 的 礼 品 礼 金 消 费 卡 等,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A) 处 分 A.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C.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D. 不 追 究 责 任 12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自 ( D ) 起 施 行 2
A. 印 发 之 日 B. 2015 年 10 月 12 日 C. 2015 年 10 月 22 日 D.2016 年 1 月 1 日 13.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分 为 两 部 分 : 一 是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 二 是 ( C) A. 领 导 廉 洁 从 政 规 范 B.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C.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D.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规 范 14.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把 党 章 对 纪 律 的 要 求 整 合 成 政 治 纪 律 组 织 纪 律 和 廉 洁 纪 律 等 ( B ) 大 纪 律 A. 五 B. 六 C. 七 D. 八 15. 执 行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的 机 关 或 者 受 处 分 党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在 ( B) 内 将 处 分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向 作 出 或 者 批 准 处 分 决 定 的 机 关 报 告 A. 三 个 月 B. 六 个 月 C. 九 个 月 D. 一 年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2 分, 共 20 分 ) 1 中 国 共 产 党 全 体 党 员 和 各 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必 须, 必 须, 必 须, 努 力 弘 扬 中 华 民 族 传 统 美 德, 廉 洁 自 律, 接 受 监 督, 永 葆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 ABCDE) A. 坚 定 共 产 主 义 理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B.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C. 坚 持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根 本 宗 旨 D. 继 承 发 扬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和 作 风 E. 自 觉 培 养 高 尚 道 德 情 操 2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的 内 容 包 括 : ( ABCD) 3
A. 坚 持 公 私 分 明, 先 公 后 私, 克 己 奉 公 B. 坚 持 崇 廉 拒 腐, 清 白 做 人, 干 净 做 事 C. 坚 持 尚 俭 戒 奢, 艰 苦 朴 素, 勤 俭 节 约 D. 坚 持 吃 苦 在 前, 享 受 在 后, 甘 于 奉 献 3 对 党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种 类 : ( ABCDF) A.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D. 留 党 察 看 E. 开 除 公 职 F. 开 除 党 籍 4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ABC) A. 违 反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规 定, 不 报 告 不 如 实 报 告 的 B. 在 组 织 进 行 谈 话 函 询 时, 不 如 实 向 组 织 说 明 问 题 的 C. 不 如 实 填 报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的 D 其 他 应 报 告 而 未 报 告 的 事 宜 5 党 员 犯 罪,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ABC) A. 因 故 意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 含 宣 告 缓 刑 ) 的 B. 被 单 处 或 者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C. 因 过 失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三 年 以 上 ( 不 含 三 年 ) 有 期 徒 刑 的 D. 因 过 失 犯 罪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 含 三 年 )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被 判 处 管 制 拘 役 的 6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书 籍 讲 座 论 坛 报 告 会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ABCD) A. 公 开 发 表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违 背 歪 曲 党 的 改 革 开 放 决 策, 或 者 其 他 有 严 重 政 治 问 题 的 文 章 演 说 宣 言 声 明 等 的 B. 妄 议 中 央 大 政 方 针, 破 坏 党 的 集 中 统 一 的 C. 丑 化 党 和 国 家 形 象, 或 者 诋 毁 诬 蔑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4
D. 歪 曲 党 史 军 史 的 7 对 抗 组 织 审 查,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ABCDE) A. 串 供 或 者 伪 造 销 毁 转 移 隐 匿 证 据 的 B. 阻 止 他 人 揭 发 检 举 提 供 证 据 材 料 的 C. 包 庇 同 案 人 员 的 D. 向 组 织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掩 盖 事 实 的 E. 有 其 他 对 抗 组 织 审 查 行 为 的 8 党 员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期 间, 没 有 哪 些 权 利 : ( ABC) A. 表 决 权 B. 选 举 权 C. 被 选 举 权 D. 发 言 权 9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 ABCD) A. 对 涉 及 群 众 生 产 生 活 等 切 身 利 益 的 问 题 依 照 政 策 或 者 有 关 规 定 能 解 决 而 不 及 时 解 决,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B. 对 符 合 政 策 的 群 众 诉 求 消 极 应 付 推 诿 扯 皮, 损 害 党 群 干 群 关 系 的 C. 对 待 群 众 态 度 恶 劣 简 单 粗 暴,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D. 弄 虚 作 假, 欺 上 瞒 下,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的 10 党 组 织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 ABC) A. 党 员 被 依 法 判 处 刑 罚 后, 不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对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应 当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而 不 处 分 的 5
B.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申 诉 复 查 决 定 作 出 后, 不 按 照 规 定 落 实 决 定 中 关 于 被 处 分 人 党 籍 职 务 职 级 待 遇 等 事 项 的 C 党 员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后, 不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组 织 关 系 对 受 处 分 党 员 开 展 日 常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的 D. 对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党 员 采 取 歧 视 态 度 的 三 判 断 题 ( 每 题 1 分, 共 10 分 ) 1 党 员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一 年 内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一 年 半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 ) 2 党 员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或 者 依 照 规 定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一 年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 ) 3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分 为 留 党 察 看 两 年 留 党 察 看 三 年 ( ) 4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参 加 自 发 成 立 的 老 乡 会 校 友 会 战 友 会 等,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 5 对 妄 议 中 央 大 政 方 针, 破 坏 党 的 集 中 统 一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6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参 加 用 公 款 支 付 的 宴 请 高 消 费 娱 乐 健 身 活 动, 或 者 用 公 款 购 买 赠 送 发 放 礼 品,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7 违 反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超 标 准 超 范 围 接 待 或 者 借 机 大 吃 大 喝,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 6
8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购 买 更 换 装 饰 使 用 公 务 用 车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反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 9 搞 权 色 交 易 或 者 给 予 财 物 搞 钱 色 交 易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10 遇 到 国 家 财 产 和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受 到 严 重 威 胁 时, 能 救 而 不 救,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四 简 答 题 ( 每 题 5 分, 共 15 分 ) 1 简 述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和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答 :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第 一 条 坚 持 公 私 分 明, 先 公 后 私, 克 己 奉 公 第 二 条 坚 持 崇 廉 拒 腐, 清 白 做 人, 干 净 做 事 第 三 条 坚 持 尚 俭 戒 奢, 艰 苦 朴 素, 勤 俭 节 约 第 四 条 坚 持 吃 苦 在 前, 享 受 在 后, 甘 于 奉 献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第 五 条 廉 洁 从 政, 自 觉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第 六 条 廉 洁 用 权, 自 觉 维 护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第 七 条 廉 洁 修 身, 自 觉 提 升 思 想 道 德 境 界 第 八 条 廉 洁 齐 家, 自 觉 带 头 树 立 良 好 家 风 2 根 据 纪 律 处 分 运 用 规 则, 具 有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7
答 :( 一 ) 在 纪 律 集 中 整 饬 过 程 中, 不 收 敛 不 收 手 的 ; ( 二 ) 强 迫 唆 使 他 人 违 纪 的 ; ( 三 ) 本 条 例 另 有 规 定 的 3 新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违 反 办 公 用 房, 具 体 指 哪 些 行 为? 答 :( 一 ) 决 定 或 者 批 准 兴 建 装 修 办 公 楼 培 训 中 心 等 楼 堂 馆 所, 超 标 准 配 备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 ( 二 ) 用 公 款 包 租 占 用 客 房 或 者 其 他 场 所 供 个 人 使 用 的 五 论 述 题 (25 分 ) 新 发 布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是 在 党 长 期 执 政 和 依 法 治 国 条 件 下, 落 实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战 略 部 署, 实 现 依 规 依 纪 治 党, 切 实 加 强 党 内 监 督 的 重 大 举 措 请 结 合 学 习 体 会, 谈 谈 你 的 理 解 和 认 识 答 题 要 点 : 两 项 法 规 一 正 一 反 相 互 配 套,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坚 持 正 面 倡 导 重 在 立 德, 是 党 员 和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能 够 看 得 见 够 得 着 的 高 标 准 ; 党 纪 处 分 条 例 围 绕 党 纪 戒 尺 要 求, 开 列 负 面 清 单 重 在 立 规, 划 出 了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不 可 触 碰 的 底 线 突 出 执 政 党 特 色 严 肃 党 纪 要 求, 把 纪 律 挺 在 法 律 前 面, 主 要 把 握 好 以 下 原 则 : 一 是 坚 持 以 党 章 为 遵 循 把 党 章 关 于 纪 律 和 廉 洁 自 律 要 求 具 体 化, 唤 醒 全 党 党 章 党 规 党 纪 意 识, 维 护 党 章 权 威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首 先 要 尊 崇 党 章, 牢 牢 把 握 党 章 这 个 根 本 遵 循 这 次 对 两 项 法 规 的 修 订, 全 面 梳 理 了 党 章 对 党 员 干 部 的 纪 律 要 求 和 廉 洁 自 律 要 求, 把 党 章 中 的 有 关 要 点 突 出 8
出 来, 是 对 党 章 有 关 规 定 的 具 体 化, 用 严 明 的 纪 律 维 护 党 章 权 威 比 如, 原 廉 洁 从 政 若 干 准 则, 主 要 针 对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行 为 8 个 禁 止 52 个 不 准 作 出 了 规 定 这 次 修 订, 按 照 党 章 党 要 管 党 要 求 把 适 用 范 围 扩 大 到 了 8700 万 党 员 ; 具 体 内 容 也 落 到 廉 洁 自 律 更 基 础 的 要 求 二 是 坚 持 依 规 治 党 与 以 德 治 党 相 结 合 以 德 治 党 的 德, 主 要 指 党 的 理 想 信 念 宗 旨 优 良 传 统 作 风 修 订 后 的 准 则 紧 扣 廉 洁 自 律 坚 持 正 面 倡 导 面 向 全 体 党 员 突 出 关 键 少 数, 强 调 自 律, 重 在 立 德 修 订 后 的 条 例 坚 持 纪 法 分 开 纪 在 法 前 纪 严 于 法, 作 为 负 面 清 单, 强 调 他 律, 重 在 立 规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紧 扣 廉 洁 自 律, 去 除 与 其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条 文 面 向 全 体 党 员, 将 适 用 对 象 从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扩 大 到 全 体 党 员 突 出 关 键 少 数, 抓 住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这 个 重 点, 提 出 比 普 通 党 员 更 高 要 求 修 订 后 的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是 党 执 政 以 来 第 一 部 坚 持 正 面 倡 导 面 向 全 体 党 员 的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三 是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重 点 针 对 现 阶 段 党 纪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党 员 和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在 廉 洁 自 律 和 遵 守 纪 律 方 面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特 别 是 将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严 明 政 治 纪 律 和 政 治 规 矩 组 织 纪 律 以 及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反 对 四 风 等 要 求 转 化 为 纪 律 条 文 按 照 纪 法 分 开 的 原 则, 删 除 了 与 法 律 重 复 的 内 容 后, 结 合 党 的 纪 律 建 设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将 违 纪 行 为 分 为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组 织 纪 律 廉 洁 纪 律 群 众 纪 律 工 作 纪 律 和 生 活 纪 律 行 为 六 类 在 贯 彻 实 施 上, 各 级 党 委 ( 党 组 ) 要 按 照 中 央 通 知 要 求, 切 实 担 当 和 落 实 好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主 体 责 任, 按 照 两 项 法 规 去 抓 落 实 各 级 纪 委 ( 纪 检 组 ) 要 找 准 在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中 的 职 能 定 位, 以 修 订 后 的 两 项 法 规 作 为 重 要 依 据, 强 化 监 督 执 纪, 加 大 问 责 力 度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发 挥 表 率 作 用, 带 头 践 行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自 觉 维 护 纪 律 的 严 肃 性 和 权 威 性 要 解 决 好 领 导 干 部 忠 诚 履 职 敢 于 担 当 的 问 题, 不 当 老 好 人, 敢 于 得 罪 人 要 敢 于 较 真 善 于 较 真, 运 用 批 评 教 育 组 织 处 理 纪 律 处 分 等 手 段, 9
确 保 把 党 规 党 纪 落 实 到 位 广 大 党 员 要 牢 固 树 立 党 章 党 规 党 纪 意 识, 做 到 讲 规 矩 守 纪 律, 知 敬 畏 存 戒 惧, 自 觉 在 廉 洁 自 律 上 追 求 高 标 准, 在 严 守 党 纪 上 远 离 违 纪 红 线, 在 全 党 逐 渐 形 成 尊 崇 制 度 遵 守 制 度 捍 卫 制 度 的 良 好 风 尚 10